ICS 91.060.01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P 04 T/CABEE071-2024
工业化建筑施工阶段碳排放计算标准Standard for carbon emission calcula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stage
of industrialized building
2024-06-05 发布 2024-08-01 实施
中 国 建 筑 节 能 协 会 发 布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工业化建筑施工阶段碳排放计算标准
Standard for carbon emission calcula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stage of industrialized building
T/CABEE 071-2024
批准部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施行日期:2024 年 8 月 1 日
2024 北京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文件
国建节协〔2024〕40 号
关于发布《工业化建筑施工阶段碳排放计算标准》
团体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工业化建筑施工阶段碳排放计算标准》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标准编号为:T/CABEE 071-2024,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现予公告。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2024 年 6 月 5 日
前 言
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建节协(2017) 40号)及《关于印发<2019年度第一批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建节协〔2020〕22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组建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考察有关国内外标准和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工厂化生产环节碳排放计算;5物流环节碳排放计算;6现场施工环节碳排放计算;7施工阶段碳抵消量计算。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联系电话:010-578 11483,邮箱:biaoban@cabee.org),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 请寄送至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新村街道盈坤世纪E座中建二局大厦,邮编:100160)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山东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
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
山东建筑大学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构力科技有限公司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中环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钢构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计量先进技术研究院
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肇庆三乐集成房屋制造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翟 雷 胡立新 李六连 平 洋孙风伯 孙维振 王永生 袁 超马 超 傅 晏 耿 妍 王宏彦陈云娟 陈 峰 张 亮 徐增辉吴 滨 王梦林 李金择 夏 康张常杰 武莉波 彭 添 马富丽袁昌鲁 陈 炜 史一剑 向 君汪 超 姜秀光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宋中南 黄 宁 吴景山 蔡伟光李晓峰 侯隆澍 陈红岩
Contents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绿色低碳相关政策法规,细化工业化建筑施工阶段碳排放计算方法,有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化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工厂化生产、物流运输和现场施工等环节的碳排放计算。
1.0.3 工业化建筑施工阶段碳排放计算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现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业化建筑 industrialized building
指采用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低碳化运输、机械化施工、科学化管理等为主要建造过程特征的建筑。
2.0.2 工业 化 建筑施 工 阶段碳排放 carbon emission in the construction stage of industrialized building
在预制部品部件等建材工厂化生产、物流运输、现场施工环节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总和,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2.0.3 碳排放因子 carbon emission factor
将能源与材料的消耗量与二氧化碳排放相对应的系数,用于量化建筑物不同阶段相关活动的碳排放。
2.0.4 碳抵消量 carbon offsetting amount
通过技术手段减少核算边界之外的二氧化碳排放并用于抵消边界内排放的量。
2.0.5 施工措施项目 construction measures project
施工措施项目是指为了完成工程施工,发生于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不构成工程实体的项目。
2.0.6 绿电 green electricity
在生产电力的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零或趋近于零,相较于其他方式(如火力发电)所生产的电力,对环境的冲击影响较低。
2.0.7 国家核证自愿减碳量 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CER)
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2.0.8 碳普惠 carbon inclusion
对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碳行为进行具体量化和赋予一定价值,并建立起以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正向引导机制。
3 基本规定
3.0.1 工业化建筑施工阶段包括构件工厂化生产环节、物流运输环节和现场施工环节,工业化建筑施工阶段碳排放计算应根据不同需求进行计算,并将各环节的碳排放计算结果进行累计,并应对碳抵消量进行核减。工业化建筑施工阶段碳排放总量应按下式计算:
cz = csc + ct + csg − cdx (3.0.1)
式中:cz——工业化建筑施工阶段碳排放总量(kgCO2 );
csc——工厂化生产环节碳排放(kgCO2 );
ct——物流环节碳排放(kgCO2 );
csg——现场施工环节碳排放(kgCO2 );
cdx——施工阶段的碳抵销量(kgCO2 )。
3.0.2 本标准采用排放因子法或物料平衡法计算工业化建筑施工阶段碳排放量,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计算方法。
3.0.3 工业化建筑施工阶段采用施工工序能耗估算和施工能耗清单统计法获取能耗活动数据,宜优先选择施工能耗清单统计法。
3.0.4 工业化建筑施工阶段应优先选择节材、节能、减碳技术与工艺。
3.0.5 工业化建筑施工阶段人员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不计入在内。
3.0.6 工业化建筑施工阶段中使用排放因子法计算因电力消耗产生的碳排放量,应根据项目所在区域,采用由国家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公布的当年区域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
3.0.7 碳排放计算结果应以千克二氧化碳(kgCO2)为单位表示。
4 工厂化生产环节碳排放计算
4.1 一般规定
4.1.1 工厂化生产环节指从原材料到达工厂生产加工至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和预制钢构件出厂前的所有活动。
4.1.2 工厂化生产环节的碳排放分为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预制钢构件生产碳排放,以及与生产有关的工厂配套运营产生的碳排放,具体计算边界和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拌混凝土生产的碳排放计算包括预拌混凝土工厂生产设备运行等活动产生的碳排放;
2 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的碳排放计算包括预制混凝土构件工厂生产设备运行等活动产生的碳排放;
3 预制钢构件生产的碳排放计算包括预制钢构件工厂加工工艺、工厂加工设备运行等活动产生的碳排放;
4 工厂生产配套的碳排放计算包括与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有关的工厂办公楼、生活配套设施运营消耗产生的碳排放。
4.1.3 工厂化生产环节碳排放计算方法宜采用碳排放因子法,活动数据获取宜采用施工工序能耗估算和施工能耗清单统计法。
4.1.4 工厂化生产环节的碳排放应按下式计算:
csc = ccsc + chsc + cgsc (4.1.4)
式中:csc——工厂化生产环节碳排放(kgCO2 );
Ccsc——预拌混凝土生产环节碳排放(kgCO2 );
Chsc——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环节碳排放(kgCO2 );
cgsc——钢构件生产环节碳排放(kgCO2 );
4.2 预拌混凝土生产
4.2.1 预拌混凝土生产环节碳排放为工厂生产碳排放与工厂办公楼、生活配套运营碳排放的总和,应按下式计算:
ccsc = ccsb + cyy × Mh (4.2.l-l)式中:Ccsc——预拌混凝土生产环节碳排放(kgCO2 );
Ccsb——预拌混凝土生产设备运行碳排放(kgCO2 );
Cyy——工厂办公楼、生活配套运营产生的碳排放(kgCO2/m3),应按本标准第 4.5.2 条计算;
Mh——预拌混凝土生产量(m3 )。
4.2.2 预拌混凝土生产设备运行消耗能源产生的碳排放量,符合下列规定:
1 预拌混凝土生产所用设备运行碳排放,应按下式计算:
Ccsb = Ccsbd + Ccsby + Ccsbq (4.2.2-l)
式中:Ccsb——预拌混凝土生产设备运行碳排放(kgCO2);
Ccsbd——预拌混凝土生产耗电设备碳排放(kgCO2);
Ccsby——预拌混凝土生产耗油设备碳排放(kgCO2);
Ccsbq——预拌混凝土生产其他设备碳排放(kgCO2)。
2 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耗电设备碳排放,应按下式计算:
Ccsbd = 1 Tsb,i × Msb,i × Fd (4.2.2-2)
式中:Ccsbd——预拌混凝土生产耗电设备碳排放(kgCO2);
Tsb,i——第 i 种耗电设备的台班消耗量(台班);
Msb,i——第 i 种耗电设备单位台班的电力消耗量(kWh/台班); Fd——电力的碳排放因子(kgCO2/kWh)。
3 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耗油设备碳排放,应按下式计算:
Ccsby = Σ1 Tsb,j × Msb,j × Fsb,j (4.2.2-3)
式中:Ccsby——构件生产耗油设备碳排放(kgCO2);
Tsb,j——第j种耗油设备的台班消耗量(台班);
Msb,j——第j 种耗油设备单位台班的燃油消耗量(kg);
Fsb,j——第j 种设备消耗燃油的碳排放因子(kgCO2/kg)。
4 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所用其他设备碳排放,应按下式计算:
Ccsbq = Σ=1 Tsb,k × Msb,k × Fsb,k (4.2.2-4)
式中:ccsbq——构件生产其他设备碳排放(kgCO2);
Tsb,,k——第k 种设备的台班消耗量(台班);
Msb,k——第k 种设备单位台班的煤炭、燃气等其他能源消耗量(kg); Fsb,k——第 k 种设备煤炭、燃气等其他能源碳排放因子(kgCO2/kg)。
5 预拌混凝土生产设备采用能源的碳排放因子宜选用经第三方审核的能源碳足迹数据。当无第三方提供时,缺省值可参考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 GB/T51366-2019 的附录 A 进行取值。
4.3 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
4.3.1 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环节碳排放为工厂生产碳排放与工厂办公楼、生活配套运营碳排放的总和减去碳排放的抵消量,应按下式计算:
chsc = chsb + cyy × Mhg (4.3.1-1)
式中:Chsc——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环节碳排放(kgCO2 );
Chsb——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设备运行碳排放(kgCO2 );
Cyy——工厂办公楼、生活配套运营产生的碳排放(kgCO2/m3 ),应按本标准第 4.5.2 条计算;
Mhg——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量(m3 )。
4.3.2 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设备(包含模具在场内生产加工设备)运行消耗能源产生的碳排放量,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生产所用设备运行碳排放,应按下式计算:
chsb = chsbd + chsby + chsbq (4.3.2-1)
式中:Chsb——构件生产设备运行碳排放(kgCO2 );
Chsbd——构件生产耗电设备碳排放(kgCO2 );
Chsby——构件生产耗油设备碳排放(kgCO2 );
Chsbq——构件生产其他设备碳排放(kgCO2 )。
2 构件生产过程中耗电设备碳排放,应按下式计算:
chsbd = 1 Tsb,i × Msb,i × Fd (4.3.2-2)
式中:chsbd——构件生产耗电设备碳排放(kgCO2);
Tsb,i——第 i 种耗电设备的台班消耗量(台班);
Msb,i——第 i 种耗电设备单位台班的电力消耗量(kWh/台班);
Fd——电力的碳排放因子(kgCO2/kWh)。
3 构件生产过程中耗油设备碳排放,应按下式计算:
chsby = Σ=1 Tsb,j × Ms b,j × Fsb,j (4.3.2-3)
式中:Chsby——构件生产耗油设备碳排放(kgCO2);
Tsb,j——第j 种耗油设备的台班消耗量(台班);
Msb,j——第j 种耗油设备单位台班的燃油消耗量(kg);
Fsb,j——第j 种设备消耗燃油的碳排放因子(kgCO2/kg)。
4 构件生产过程中所用其他设备碳排放,应按下式计算:
chsbq = Σ=1 Tsb,k × Msb,k × Fsb,k (4.3.2-4)
式中:chsbq——构件生产其他设备碳排放(kgCO2);
Tsb,,k——第 k 种设备的台班消耗量(台班);
Msb,k——第 k 种设备单位台班的煤炭、燃气等其他能源消耗量(kg); Fsb,k——第 k 种设备煤炭、燃气等其他能源碳排放因子(kgCO2/kg)。
5 构件生产设备采用能源的碳排放因子宜选用经第三方审核的能源碳足迹数据。当无第三方提供时,缺省值可参考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51 366-2019 附录 A 进行取值。
4.4 预制钢构件生产
4.4.1 钢结构构件生产环节碳排放为构件生产设备运行碳排放、生产工艺过程碳排放以及工厂办公楼、生活配套运营碳排放的总和减去碳排放的抵消量,应按下式计算:
cgsc = cgsb + cgy + cyy × Mg (4.4.1-1)
式中:cgsc——钢构件生产环节碳排放(kgCO2 );
cgsb——钢构件生产设备运行碳排放(kgCO2 );
Cgy——钢构件生产工艺过程碳排放(kgCO2 );
Cyy——工厂办公楼、生活配套运营产生的碳排放(kgCO2/m3 ),应按本标准第 4.5.2 条计算;
Mg——预制钢构件生产量(m3 )。
4.4.2 钢构件生产设备运行碳排放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生产设备运行消耗能源产生的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cgsb = cgsbd + cgsby (4.4.2-1)
式中:cgsb——构件生产设备运行碳排放(kgCO2 );
cgsbd——构件生产耗电设备碳排放(kgCO2 );
cgsby——构件生产耗油设备碳排放(kgCO2 )。
2 构件生产过程中耗电设备的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cgsbq = Σ=1 Tsb,i × Msb,i × Fd (4.4.2-2)
式中:cgsbd——构件生产过程中设备运行耗电的碳排放(kgCO2 ),包括切割设备,
加工设备、组对设备、焊接设备、打砂设备等; Tsb,i——第 i 种耗电设备的台班消耗量(台班);
Msb,i——第 i 种耗电设备单位台班的电力消耗量(kWh/台班);
Fd——电力的碳排放因子(kgCO2/kWh)。
3 构件生产过程中耗油设备的碳排放,应按下式计算:
cgsby = Σ1 Tsb,j × Msb,j × Fsb,j (4.4.2-3)
式中:cgsby——构件生产耗油设备碳排放(kgCO2);
Tsb,j——第j 种耗油设备的台班消耗量(台班);
Msb,j——第j 种耗油设备单位台班的燃油消耗量(kg);
Fsb,j——第j 种设备消耗油料的碳排放因子(kgCO2/kg)。
4.4.3 钢构件生产工艺过程燃气燃烧化学反应、保护气净排放产生的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cgy = 1 φrsi × Mrsi + θbh × Mbh (4.4.3-1)
式中:φrsi——可燃性气体完全燃烧时 CO2 质量与可燃性气体质量比,燃气为乙炔
时φrsi 取值为 44/13,燃气为丙烷时为φrsi 取值为 1.5;
Mrsi——可燃性气体质量(kgCO2 ),主要为乙炔(C2H2 )和丙烷(C3H8 );
θbh——保护气体中 CO2 占比,如为纯 CO2 气体保护,θbh 取值为 1,若为
Ar-CO2 等混合气体保护体系,则为保护体系中 CO2 占比;
Mbh——保护气体的使用量(kgCO2 )主要为 CO2 气体保护焊焊接时消耗。
为 Ar-CO2 等混合气体保护体系,则θbh 为保护体系中 CO2 占比。
4.5 工厂运营
4.5.1 工厂办公楼、生活配套运营产生的碳排放应包含办公室、仓库、生活配套等场所的照明、生活电器、电梯、采暖、制冷、炊事等相关设备系统运行消耗的电力、燃气、热力等产生的二氧化碳。
4.5.2 工厂办公楼、生活配套运营产生的碳排放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cyy = (cydl + cyrq + cyrl)/M (4.5.2-1)
式中:cyy——工厂办公楼、生活配套运营产生的碳排放量(kgCO2/m3 );
cydl——工厂运营过程中耗电产生的碳排放量(kgCO2);
cyrq——工厂运营过程中燃气消耗产生的碳排放量(kgCO2 );
cyrl——工厂运营过程中外购热力产生的碳排放量(kgCO2);
M——工厂预制构件或建材的总生产量(m3)。
1 工厂运营过程中耗电产生的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cydl = Md × Fd (4.5.2-2)
式中:Md——办公区及生活区耗电量(kWh);
Fd——电力的碳排放因子(kgCO2/kWh)。
2 工厂运营过程中燃气消耗产生的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cyrq = Tc × Fc (4.5.2-3)
式中:Tc——燃气消耗量(m3);
Fc——燃气的碳排放因子(kgCO2/m3 )。
3 工厂运营过程中外购热力产生的碳排放应按下式计算:
cyrl = Tr × Fr (4.5.2-4)
式中:Tr——热力消耗量(J 或MJ);
Fr——热力碳排放因子(kgCO2/J 或kgCO2/MJ)。
5 物流环节碳排放计算
5.1 一般规定
5.1.1 物流环节碳排放计算边界和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工业化建筑物流环节的碳排放应包括预拌混凝土、预制部品部件等的运输过程所产生的碳排放;
2 采用施工定额计算时,工业化建筑物流运输方式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和公路运输三种,不同运输方式的碳排放因子可按本标准附录 B 的缺省值取值。
5.1.2 物流环节碳排放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工业化建筑物流环节的碳排放量应为预制部品部件和预拌混凝土物流环节碳排放量。
2 物流环节的碳排放应按下式计算:
ct = ctp + ctu (5.1.2)
式中:ct——物流阶段总碳排放量(kgc02);
ctp ——预制部品部件物流运输阶段的碳排放量(kgc02);
ctu——预拌混凝土物流运输阶段的碳排放量(kgc02)。
5.2 预制部品部件运输
5.2.1 预制部品部件运输阶段的碳排放计算范围及公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预制部品部件运输阶段的碳排放计算范围包括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厂装载的碳排放、工厂到施工现场之间运输的碳排放以及施工现场卸载的碳排放;
2 预制部品部件运输阶段的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ctp = cys + ctp1 + ctp2 (5.2.1)
式中:cys——预制部品部件运输阶段的碳排放量(kgc02);
ctp1——预制部品部件装载阶段的碳排放量(kgc02);
ctp2——预制部品部件卸载阶段的碳排放量(kgc02)。
5.2.2 预制部品部件运输过程的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cys = Σ1 (Σci × Dci,j ) × EFTj (5.2.2)
式中:Qci——预制部品部件i的需求量t;
Dci,j——预制部品部件i以运输方式j运输的距离(km);
j——运输方式;
i——预制部品部件类型;
EFT,j——运输方式j的碳排放因子(kgc02 / t . km)。
5.2.3 预制部品部件装、卸载阶段的碳排放量
ctp1 = ctp2 = Σ Etp1,iEFi (5.2.3-1)
Etp1,i = Σ1 Ttp1,jRj (5.2.3-2)
式中:Etp1,i——预制部品部件装卸载阶段第i种能源总用量(kwh或 kg;
EFi——第i种能源碳排放因子(kgc02/kwh或 kgc02 /kg,化石燃料按本标准附录 A 确定;
Rj——第j种机械设备单位台班的能源消耗量,按本标准附录 C 确定(kwh/台班 或 kg/台班);
Ttp1,j——预制部品部件装卸载阶段使用第i种能源的第j种机械设备台班消耗量(台班)。
5.3 预拌混凝土运输
5.3.1 预拌混凝土运输阶段碳排放计算边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拌混凝土运输的碳排放应包括混凝土预拌站装载的碳排放和运输过程消耗能源产生的直接碳排放,不计施工现场的泵送能耗;
2 预拌混凝土物流运输阶段的碳排放量应按照下式计算:
ctu = ctu1 + ctu2 (5.3.1)
式中:
ctu1——预拌混凝土装载阶段的碳排放量(kgc02);
ctu2——预拌混凝土运输阶段的碳排放量(kgc02)。
5.3.2 预拌混凝土装载阶段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ctu1 = Σ=1 Σ1 (Ttu1,jRj )EFi (5.3.2)
式中:EFi——第 i 种能源碳排放因子(kgc02 /kwh或kgc02/kg),应按本标准附录 X 确定;
Rj——第j种机械设备单位台班的能源消耗量,按本标准附录 Y 确定(kwh/台班或kg/台班);
Ttu1,j——预拌混凝土装载阶段使用第 i 种能源的第j种机械设备台班消耗量(台班)。
5.3.3 预拌混凝土运输过程的碳排放应按下式计算:
ctu,2 = (Qc × Dci ) × EFTi (5.3.3)
式中:Qc——预拌混凝土的需求量(t);
Dci——运输方式 i 的运输距离(km);
i——建材运输方式;
EFTi——运输方式 i 的碳排放因子(kgc02 /L)。
6 现场施工环节碳排放计算
6.1 一般规定
6.1.1 现场施工环节碳排放计算边界和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工业化建筑现场施工环节的碳排放应包括机械进入施工现场至离开施工现场或完成现场施工过程所产生的碳排放;
2 工业化建筑现场施工环节的碳排放应包括预制部品部件施工的碳排放、现浇混凝土的碳排放、措施项目的碳排放以及碳抵消量;
3 现场施工环节全过程的机械能源消耗量均应计入;
4 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材料库房等临时设施的施工和拆除不计入在内,但其使用期间的碳排放应计算。
6.1.2 现场施工环节碳排放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工业化建筑现场施工环节碳排放计算方法包括施工工序能耗估算、施工能耗清单统计法。
2 工业化建筑现场施工环节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csg = czp + cxj + ccs (6.1.2-1)
式中:Csg ——现场施工环节碳排放总量(kgCO2);
Czp ——预制构件施工的碳排放量(kgCO2);
Cxj ——现浇结构施工的碳排放量(kgCO2);
Ccs ——措施项目的碳排放量(kgCO2)。
3 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csg (6.1.2-2)
式中:csg ——施工阶段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kgCO2/m2);
Ajz ——建筑面积(m2)。
4 采用施工能耗清单统计法时,不同机械的能源测算推荐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数据采集:
1)对于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等宜安装独立电表, 并实时记录施工机械的耗
电量;
2)对于无法安装独立电表消耗电能的施工机械,可以通过施工机械的额定功率、工作时间计算其耗电量;
EL (6.1.2-3)
式中:EL 施工机械耗电量(kWh);
P ——施工机械的额定功率(W);
t ——施工机械的工作时间(h)。
3)对于在场内运行时间跨度较长的燃油机械,可通过记录该机械进场前后油表差值计算耗油量;对于临时进场运行时间短的燃油机械,其能耗按照燃油机械的额定功率、使用时间进行计算;
YL (6.1.2-4)
式中:YL ——施工机械耗油量(kg);
P ——施工机械的额定功率(W);
tc 施工机械的使用时间(h)。
Heat ——每升汽油的热值(Kcal/kg)
4)场内使用的材料,按照工程确认单进行核算。
6.2 现场装配施工
6.2.1 现场装配施工碳排放的范围及计算公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现场装配施工碳排放计算范围包括预制部品部件堆放、转运、装配施工碳排放;
2 现场装配施工碳排放分为预制混凝土构件施工碳排放、预制钢构件施工碳排放,以及装饰装修部品、部件施工碳排放等;主要包含吊装、连接和涂装(预制钢结构)过程中所使用机械等产生的碳排放;
3 现场装配施工阶段的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Czp = Cdf + Cys (6.2. l)
式中:Czp ——现场装配施工的碳排放量(kgCO2);
Cdf ——预制部品部件堆放及转运碳排放量(kgCO2);
Cys ——预制部品部件施工碳排放量(kgCO2)。
6.2.2 预制部品部件堆放及转运碳排放计算宜优先采用施工能耗清单统计法,并按下式计算:
Cdf Edf ,i . E (6.2.2)
式中:Edf ,i ——第 i 种机械的能源消耗量(kWh 或 kg);
EFi ——第 i 种机械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kWh 或 kgCO2/kg),按本标准附录 A 确定;
6.2.3 无法获得具体数值时,或无法采用 6.2.2 条计算时,预制部品部件的施工碳排放计算均应按照下式计算:
式中: Qys ——预制部品部件施工的工程量;
Ti ——单位工程量使用第 i 种机械台班消耗量(台班);
Ri ——第 i 种机械单位机械台班能源消耗量(kg/台班,kWh/台班),参考附录 C 取值;
EFi ——第 i 种机械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kWh 或 kgCO2/kg),按本标准附录 A 确定;
Eew ——无台班数据机械能源消耗量(kg 或 kWh),可采用定额数据,也可以根据实际消耗计算;
EFew —— 无 台 班 数 据 机 械 能 源 的 碳 排 放 因 子( kgCO2/kWh 或kgCO2/kg),按本标准附录 A 确定;
6.3 现浇混凝土施工
6.3.1 现浇混凝土施工阶段碳排放计算边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浇混凝土施工碳排放计算应包括涉及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施工中现浇混凝土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碳排放;
2 施工场地区域内使用的施工机械、小型机具等消耗的能源产生的碳排放应计入;
3 在设计期间计算工业化建筑现场施工环节碳排放量时宜采用施工能耗清单统计法,在施工、运营期间时优先采用施工工序能耗估算法。
6.3.2 现浇混凝土施工阶段的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CCfx ,k (6.3.2)
式中:Cxj——现浇混凝土施工阶段碳排放量(kgCO2);
Cfx,k ——分部分项工程中第 k 个项目的碳排放量(kgCO2)。
6.3.3 分部分项工程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fx,k ——分部分项工程中第 k 个分项中的工程量;
Tk,i ——第 k 个项目单位工程量第 i 种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台班);
Rk,i ——第 k 个项目第 i 种机械单位机械台班能源消耗(kg/台班,kWh/
台班),按本标准附录 C 确定;
Eew ——第 k 个项目中,小型施工机具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但其消耗
的能源列入材料的部分能源用量(kWh 或 kg);
EFi ——第 i 种机械所使用的能源碳排放因子(kgCO2/kWh 或 kgCO2/kg)
按本标准附录 A 确定;
EFew
—— 无 定 额 台 班 数 据 机 械 所 对 应 使 用 的 能 源 碳 排 放 因 子(kgCO2/kWh 或 kgCO2/kg),按本标准附录 B 确定;
i
——第 i 种机械;
6.3.4 现浇混凝土施工阶段各分部分项工程中采用施工能耗清单统计法计算碳排
放量时,能源总量应根据各类能源实测数据分类加和,具体方法参照本标准 6. l 执行。
6.4 措施项目
6.4.1 措施项目的计算范围及计算总公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措施项目的碳排放应包括施工现场和公用房、生活用房和材料库房等临时设施的通用措施项目、临时设施、施工降排水措施等机械运行消耗的电力、燃油及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
2 措施项目的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Ccs Cjx ,k (6.4. l)
式中: Ccs ——施工现场措施项目的碳排放量(kgCO2);
Cjx,k ——措施项目中第 k 个项目施工机械运行的碳排放量(kgCO2 );
6.4.2 通用措施项目的能耗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范围包括脚手架、模板及支架、垂直运输、施工围挡、防尘降噪等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
2 措施项目中施工机械的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Cjx ,k = Qcs ,k Tk ,i . Rk ,i . E (6.4.2)
式中: Qcs,k ——措施项目中第 k 个项目的工程量;
Tk,i ——第 k 个措施项目单位工程量第 i 种施工机械台班消耗(台班/单位
工程量);
Rk,i ——第 k 个项目第 i 种施工机械单位台班的能源用量(kWh/台班),
参考附录 C 取值;
EFi ——第 i 种机械所使用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kWh 或 kgCO2/kg),
按本标准附录 A 确定。
k——措施项目序号;
i——施工机械序号。
6.4.3 临时设施消耗的能源应根据施工企业编制的临时设施布置方案计算确定。作业棚、临时道路等临时设施项目,其碳排放量应按本标准公式(6.4.2)计算。
6.4.4 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材料库房等临时设施使用阶段产生的碳排放宜按照实际能源使用消耗情况确定。
6.4.5 施工降排水措施应包括成井和使用两个阶段,其能源消耗应根据项目降排水专项方案计算确定,碳排放量应按本标准公式(6.4.2)计算。
6.4.6 采用施工能耗清单统计法测量碳排放时,能源总量应根据各类能源实测数据分类加和,碳排放量应按按本标准公式(6.4.2)计算。
7 施工阶段碳抵消量计算
7.1 一般规定
7.1.1 施工阶段碳抵消量计算边界和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节计算内容适用于本标准计算的各个阶段;
2 在本标准计算的范围内,采用清洁能源发电、外购绿电、碳捕获技术、 CCER等方式或技术手段,所产生的碳抵消量应核减计算;
3 绿色工艺或技术产生的节能或节材,在计算过程中不应核减计算。
7.1.2 施工阶段碳抵消量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施工阶段碳抵消量计算方法应以实际产生量的监测统计为主;
2 施工阶段碳抵消量,应按下式计算:
cdx = cg,f + cld + cgt + cpe (7.1.2)
式中: Cdx ——施工阶段的碳抵消量(kgCO2);
cg,f ——采用光伏、风电发电产生的碳抵消量(kgCO2);
Cld ——外购绿电等产生的碳抵消量(kgCO2);
Cgt ——采用碳捕获技术产生的碳抵消量(kgCO2);
Cpe ——购买碳配额等产生的碳抵消量(kgCO2)。
7.2 碳抵消量计算
7.2.1 使用清洁能源发电的碳抵消量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工厂内或施工现场自建光伏发电系统和风力发电系统,产生的电能所抵消的碳排放量应核减计算;
2 对于自建太阳能光伏系统和风力发电系统,宜以实际产生量为主计算,不具备条件时也可采用计算理论发电量的方法进行核算;
3 当采用理论值估算时,清洁能源发电产生减碳量,应按下式计算:
Cg,f = (Epv + Efd) . EF . t (7.2.1)
式中: Cg,f ——采用光伏、风电发电产生的碳抵消量(kgCO2)
Epv ——采用光伏发电系统的发电量(kWh/a);
Efd ——采用风力发电系统的发电量(kWh/a);
t ——项目运行周期(a)。
7.2.2 通过外购可再生能源进行的碳抵消量(Cld )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外购可再生能源绿电应包括国内绿电交易、国内交易、国际绿证交易、直接绿电供应,以及其他可证明消耗的绿电;
2 碳抵消量应按照实际购买的电量,采用碳排放因子法计算。
7.2.3 通过碳捕获、利用与封存(CCUS)、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等技术手段获取的固碳量(Cgt ),包括:
1 通过 CCUS 等负碳技术获取的固碳量;
2 通过开展造林、森林经营活动、生态修复等,产生的碳汇量;
3 碳抵消量应按照实际固碳量核算。
7.2.4 通过碳配额、CCER、地方碳普惠开发碳信用等方式购买的碳减排量、碳信用额度(Cpe ),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通过购买试点碳市场和全国碳市场配额进行抵消;
2 通过购买 CCER 自愿减排量进行抵消;
3 通过购买地方碳普惠开发碳信用额进行抵消。
附录 A 主要能源碳排放因子
表 A 化石燃料碳排放因子
附录 B 运输碳排放因子
表 B 各类运输方式的碳排放因子[kgCO2/(t . km)]
注:预制构件同城运输的默认距离值应为 40km,异城运输的默认距离值应为 150km,混凝土的默认运输距离值应为 40km,其他建材的默认运输距离值应为 500km。
附录 C 常用施工机械台班能源用量
表 C 常用工程机械碳排放因子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 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
2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0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工业化建筑施工阶段碳排放计算标准
T/CABEE 071-2024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工业化建筑施工阶段碳排放计算标准》T/CABEE 071-2024 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2024 年6 月 5 日以第 40 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专门针对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碳排放计算的规范,指导装配式建筑的绿色设计和施工,为装配式建筑的进一步推广提供参考依据。在编写过程中,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外碳排放计算方法,同时参考了国外相关法规、标准,许多单位和学者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试验和研究,为标准编制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为了便于广大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工业化建筑施工阶段碳排放计算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绿色低碳相关政策法规,细化工业化建筑施工阶段碳排放计算方法,有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化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工厂化生产、物流运输和现场施工等环节的碳排放计算。
1.0.3 本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基本规定,应体现出工业化建筑施工阶段碳排放计算的专业特色和对现实工程项目核算的适用性。
2 术语
2.0.1 采用工业化手段施工的建筑可统称为工业化建筑,典型代表就是装配式建筑,本标准工业化建筑是指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
2.0.2 建筑全生命周期包括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等阶段,本标准主要介绍施工阶段。
2.0.5 固碳指增加除大气之外的碳库碳含量的措施,也称为碳封存。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将二氧化碳从大气、工业或能源相关的排放源中分离、直接加以利用或封存,以实现二氧化碳减排或消除的工业过程。
2.0.7 绿色电力(绿电)一般指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目前国内主要绿电来源为太阳能和风力。
3 基本规定
3.0.1 工业化建筑施工阶段分为构件工厂化生产环节、物流运输环节和现场施工环节,工业化建筑施工阶段碳排放计算应根据不同需求进行计算,并将各环节的碳排放计算结果进行累计。
3.0.2 本标准采用排放因子法或物料平衡法计算工业化建筑施工阶段碳排放量,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计算方法。
3.0.3 工业化建筑施工阶段采用施工工序能耗估算和施工能耗清单统计法获取能耗活动数据,宜优先选择施工能耗清单统计法。
3.0.4 工业化建筑施工阶段应优先选择节材、节能、减碳技术与工艺。
3.0.5 工业化建筑现场施工环节人员在办公区、施工区和生活区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不计入在内。
3.0.6 工业化建筑施工阶段中使用排放因子法计算因电力消耗产生的碳排放量,应根据项目所在区域,采用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公布的当年区域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
3.0.7 碳排放计算结果应以千克二氧化碳(kgCO2)为单位表示。
4 工厂化生产环节碳排放计算
4.1 一般规定
4.1.1 工厂化生产环节划分主要是指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和预制钢构件“从摇篮到大门” 的所有活动,本条界定了工业化建筑工厂生产环节活动内容,主要是从构件原材料进场到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出厂为止;包含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所涉及加工工艺过程、生产设备的能源使用过程,以及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工厂场内运输过程。
4.1.2 根据工厂化生产环节活动内容,本条主要给出工厂化生产环节碳排放的计算边界和范围,包含预拌混凝土与预制构件加工工艺过程产生的碳排放、设备运行产生的碳排放和办公楼、生活配套运营产生的碳排放。
设备运行碳排放是指预拌混凝土与预制构件在工厂生产所需要的机械设备、运输设备、其他设备等使用过程中消耗的能源产生的碳排放;
办公楼、生活配套运营碳排放是指工厂内为维持工厂生产及办公生活配套设施(包括暖通空调、生活热水、照明及电梯等)正常运转等消耗能源产生的碳排放。
另外,对于预制混凝土结构还包括工厂生产构件和部品所需要的模板、模具(包括底模平台、叠合楼板模具、阳台板模具、楼梯模具、内墙板模具和外墙板模具等)等辅助周转材料使用碳排放。预制钢结构还包括工艺过程涉及预热、切割(火焰切割)、开坡口等产生的碳排放。
4.1.3 工厂化生产环节碳排放计算的方法一般采用碳排放因子法和物料平衡法,也可采用其他行业认可的方法,其中,碳排放因子法是适用范围最广、应用最为普遍的一种碳核算办法;此方法来源于《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0。计算公式如下:
CGHC=AD×EF×GWP (1)
式中:CGHC——碳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
AD——碳排放活动数据,单位根据具体排放源确定;
EF——碳排放因子,单位与活动数据的单位相匹配;
GWP——全球变暖潜势,数值可参考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提供的数据。
注:在计算燃料燃烧排放二氧化碳时,碳排放因子也可为含碳量、碳氧化率及二氧化碳折算系数(44/12)的乘积。
质量平衡法又称(物料平衡法),利用替换思想,将新化学物质或设备量,替换计算为可抵消相应气体或新设备能力所必须使用的相应化学物质的数量,计算期限通常为一年。物料平衡法,基于具体设施和工艺流程的碳质量平衡法计算排放量,可以反映碳排放发生地的实际排放量。仅适用于含碳温室气体的计算。如需计算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使用物料平衡法计算时,根据质量守恒定律,用输入物料中的含碳量减去输出物料中的含碳量进行平衡计算得到二氧化碳排放量,见下式:
EGHCMI ×CCI)−∑(MO ×CCO)]×w×GWP (2)
式中:EGHC——碳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
MI——输入物料的量,单位根据具体排放源确定;
MO——输出物料的量,单位根据具体排放源确定;
CCI——输入物料的含碳量,单位与输入物料的量的单位相匹配;
CCO——输出物料的含碳量,单位与输出物料的量的单位相匹配;
w——碳质量转化为温室气体质量的转换系数;
GWP——全球变暖潜势,数值可参考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
提供的数据。
实测法是基于排放源基础数据,汇总得到相关碳排放量。采用碳排放监测设备进行现场测量或者通过采集样品送到有关监测部门,利用专业的监测设备和技术进行定量分析。一般用于项目现场可检测的能源等活动数据的采集。
4.2 预拌混凝土生产
4.2.1 本条规定了预拌混凝土生产环节碳排放应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设备消耗的能源产生的碳排放,以及工厂办公楼、生活配套运营产生的碳排放,还包括因使用清洁能源或购买绿电等产生的碳排放抵消量。
4.2.2 本条规定了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配料设备、搅拌设备、输送设备及辅助设备等机械设备和小型机具消耗电、汽油和柴油等能源碳排放计算,数据采集以实际监测数据为第一数据来源,无法直接采集的数据可通过施工工艺、加工生产方案以及设备型号等进行二次计算。生产配套碳排放量可根据实测数计算(构件量×工厂运营过程中每月耗电、燃气等能耗产生的碳排放量总和÷每月生产构件的总产量)。碳排放因子的选取以经过第三方审核的数据为第一选择,缺省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51366)。
4.3 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
4.3.1 本条规定了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环节碳排放应至少包括构件生产过程中使用设备消耗的能源产生的碳排放、使用的模具产生的碳排放以及工厂办公楼、生活配套运营产生的碳排放,还包括因使用清洁能源或购买绿电等产生的碳排放抵消量。
4.3.2 本条规定了预制混凝土构件工厂生产过程(包含构件模具在场内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小型机具消耗电、汽油和柴油等能源碳排放计算,数据采集以实际监测数据为第一数据来源,无法直接采集的数据可通过施工图纸、深化图、加工方案以及设备型号等进行二次计算。碳排放因子的选取以经过第三方审核的数据为第一选择,缺省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 (GB/T51366)。
4.4 预制钢构件生产
4.4.1 本条规定了预制钢结构构件生产环节碳排放应包括构件生产过程中使用设备消耗的能源产生的碳排放、生产过程中工艺生产的碳排放,以及工厂办公楼、生活配套运行产生的碳排放。
4.4.2 构件生产设备运行消耗能源产生的碳排放量应包括生产过程中耗电和耗油设备的碳排放量,其中耗油设备的碳排放,主要为周转车辆等的碳排放量。
4.4.3 预制钢构件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涉及预热、切割(火焰切割)、开坡口, 此过程主要为可燃气体燃烧产生的碳排放;焊接过程中使用CO2气体保护焊时,保护气体的直接排放量应计入总排放量。
4.5 工厂运营
4.5.1 为了维持工厂的正常生产运营,工厂办公楼、生活配套设施都会产生能耗并产生碳排放。本条规定了工厂办公楼、生活配套运行产生的碳排放计算的边界,包括照明、生活电器、电梯、采暖、制冷、炊事等需求导致相关设备系统运行消耗的电力、燃气、热力等产生的二氧化碳。
4.5.2 规范规定了工厂生产运营过程中,办公楼、生活配套运行产生的碳排放计算方法。对于工厂运营过程中耗电产生的碳排放量计算中,耗电量是指工厂外购的电力,若办公及生活区设有分布式光伏系统,该部分耗电量作为绿色电力,不产生碳排放,因此不在计算范围之内。
规范给出了工厂办公楼、生活配套运营过程中耗电、燃气消耗和外购热力产生的碳排放量计算公式,其中电力的碳排放因子和热力的碳排放因子应参考《公共建筑运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附录表3取值。
5 物流环节碳排放计算
5.1 一般规定
5.1.1 计算边界和范围是指工业化建筑在物流运输阶段所产生的碳排放量的范围,考虑建材运输和预制构件运输两部分。
应注意区分生产阶段和物流运输阶段涉及的运输碳排放量。在工业化生产阶段涉及的运输碳排放为:(1)构件生产所需原材料从生产地到工厂的运输过程的直接碳排放(2)构件生产所需原材料从生产地到预制构件生产厂的运输过程中消耗能源产生的碳排放(3)构件生产场内运输到工厂仓库的碳排放。
物流环节存在因道路拥堵导致的运输时间延长和运输耗能增大的问题及人工操作差异的问题,但其对碳排放量的影响较小,因此在此标准中忽略此原因。由于航空运输成本过高,一般不予采用,故本标准运输方式仅考虑铁路、水路和公路三种运输方式。
5.1.2 建材的物流运输阶段的碳排放量为建材运输过程的碳排放量,即cys。预制构件物流运输阶段的碳排放量包含预制构件运输过程、装载过程和卸载过程的碳排放量之和。其中预制构件和建材运输过程的计算公式一致,均采用cys 表示。
5.2 预制构件和建材的运输
5.2.1 预制构件物流运输的碳排放计算要综合考虑运输交通工具的碳排放量以及用于装卸载的机械设备的能源消耗量。建材物流运输阶段为建材由生产地至施工现场的运输,不考虑原材料开采场运输至材料加工厂所产生的碳排放量。路况和运输人员对运输工具操作导致的碳排放差异不予考虑。
5.2.2 预制构件和建材运输的运输距离宜优先采用实际运输距离,若距离未知,可按附录 E 取值。预制构件和建材的平均运输距离为具有相同经济供应条件下的同一种材料、不同料场运输距离的加权平均值。
5.2.3 预制构件垂直运输(装载和卸载)时产生的机械设备主要为汽油、柴油和电能的消耗,能耗主要来自于构件厂的龙门吊和施工现场的塔吊。
5.3 预拌混凝土运输
5.3.1 预拌混凝土运输阶段为材料由工厂至施工现场的运输,不考虑混凝土的原材料制备过程中的碳排放及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道路路况和运输人员对运输工具操作导致的碳排放差异不予考虑。
6 现场施工环节碳排放计算
6.1 一般规定
6.1.1 计算边界与范围是指工业化建筑在现场施工环节所产生的碳排放量的范围,主要考虑在施工现场的机械的能源消耗。计算范围中的表述, 将预制构件施工所产生的碳排放独立计算能够清晰地表达工业化建筑碳排放和常规现浇建筑碳排放的差异性。
6.1.2 现场施工环节的计算方法采用施工工序能耗估算和施工能耗清单统计法,
分别适用于建筑设计阶段和建筑建造过程施工阶段。本文基于碳排放因子法, 对两种计算方法均以能源为统计出口统计消耗活动数据,再乘以相应的碳排放因子,最终得到碳排放量。
预制构件装配施工过程碳排放采用实测法计算时,能源总量根据各能源实测数据分类加和计算碳排放量:
式中:Ezp,i ——预制构件施工过程第 i 种能源总用量(kWh 或 kg);
EFi ——第 i 种能源的排放因子(kgCO2/kWh 或 kgCO2/kg),按本标准附录 C 确定。
在工业化建筑施工、运行、拆除等阶段期间及完成后对碳排放量进行核算时,
对于无法安装独立电表消耗电能的施工机械,可以通过施工机械的额定功率与实际工作时间之积计算其耗电量;对于在场内运行时间跨度较长的燃油机械,可通过记录该机械进场前后油表差值计算耗油量;对于临时进场运行时间短的燃油机械,其能耗宜按照燃油机械的额定功率与进场时间之积进行计算。
6.2 现场装配施工碳排放计算
6.2.1 本方法针对工业化建筑将预制部品部件的施工现场内的耗能过程进行单独核算。
6.2.2 工业化建筑设计期间对预制构件堆放及转运过程碳排放量进行计算时,预制部品部件堆放及转运过程能源总用量包含部品部件进场、堆放、转运至安装前所消耗的燃油、电等能源,若采用清洁能源则应参考第 7 章计算抵消量。
6.2.3 现场装配式施工碳排放包括预制混凝土构件、预制钢构件等部品部件施工碳排放;主要包含吊装、链接和涂装(预制钢结构)过程使用机械所产生的碳排放。吊装过程的机械根据国家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确定机械消耗。吊装过程若采用塔式起重机则划归至措施项目中统一计算。连接过程包括预制钢构件、预制混凝土构件等的连接。预制钢构件涂装过程主要机械消耗主要包括涂装设备在涂装过程中的燃油、电等能源的消耗。预制部品部件施工的工程量根据实际项目情况确定,其单位一般为 t 或者 m3。单位工程量一般指以每 1 立方米、每 10 立方米、每 100 立方米、每 100 立方米的工程量为单位工程量,在工程中通常用来计算机械台班数量,在乘以单位工程量的个数获得总工程量,其机械台班在总工程量中的台班数不以单位工程量划分大小变化。
6.3 现浇混凝土施工
6.3.1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现浇混凝土施工主要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和装饰装修阶段中现浇混凝土施工,本标准主要考虑这三个阶段施工过程涉及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各种施工机械、机具和设备使用的能耗。
6.3.2 建造阶段碳排放的关键在于确定施工阶段的电、汽油、柴油、燃气等能源的消耗量。一是施工工序能耗估算,根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单位工程的机械台班消耗量和单位台班机械的碳排放因子逐一计算,汇总得到现浇结构施工阶段碳排放总用量。二是施工能耗清单统计法,即通过现场电表、汽油和柴油的计量进行统计,汇总得到建造阶段的实测总能耗。
6.3.3 本条给出了依据国家消耗量定额估算建筑建造阶段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能源用量估算方法,即:根据国家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1-31-2015、
《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2-31 -2015、《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TY 01 -01(01) - 2016 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计算分部分项工程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查出每个项目单位工程量消耗的机械台班消耗量和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但其消耗的能源列入材料的耗电量,并根据施工机械单位台班的能源用量,逐一计算。
6.3.4 通过现场电表、汽油和柴油的计量进行统计,汇总得到建造阶段的实测总能耗。
6.3.5 预制的部品部件通常在施工场外生产, 因此不计入现场施工环节能耗,但施工现场拌制、生产的材料、构件和部品的能耗应计入。
6.4 措施项目
6.7.2 施工措施项目通常包括下列内容:环境保护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施工措施、临时设施、夜间施工措施(包括施工照明)、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建筑物超高、二次搬运、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施工排水和降水、冬雨期施工等。以上措施项目中,消耗能源较大的项目有:脚手架、模板及支架和垂直运输、建筑物超高、施工降排水、临时设施等。参考国家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 和《通用安装工程消耗定额》TY02-31-2015,模板及支架、脚于架、垂直运输机械、建筑物超高等措施项目根据施工方案可计算出对应的工程量,因此,这几项措施项目可采用施工工序能耗估算计算其能源消耗。
6.7.5 临时设施是指施工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进行而建造的各种简易设施,包括现场临时作业棚、机具棚、材料库、办公室、休息室、厕所、化灰池、储水池、锅灶、节水节能设施等设施;临时道路;临时给水排水、供电、供热等管线;临时性简易周转房,及现场临时搭建的职工宿舍、食堂、浴室、医务室、理发室、托儿所等临时福利设施。因施工临时设施没有统一的建设标准,通常由施工企业根据需求自行搭建,且施工临时设施具有体量小、种类多的特点,其搭建、使用和拆除阶段的能源消耗没有参考数据,难以准确计算。可以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参照通用措施项目碳排放技术方法计算确定施工临时设施消耗能源用量。
6.7.6 施工降水和排水措施与项目所在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气候降雨条
件密切相关,应根据施工降排水专项方案确定的降水方式和降水周期计算。其能源消耗应根据项目降排水专项方案计算,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TY01-31 对应的降排水机械类别及其台班消耗量、计划的降排水周期进行计算确定。
根据建筑垃圾的产生来源,把建筑垃圾分为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垃圾和建筑拆除垃圾两大类。建筑施工垃圾主要产生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出现在建筑工程中的地基开挖和市政工程中的道路开挖中,主要包括土、砂砾石等,一般可以用来种植植被或者回填;另一方面,产生于建筑的施工现场活动中,包括碎砖、混凝土、木材、颜料、陶瓷、砂浆、塑料、玻璃、金属、电线等等,以及施工现场建材生产和运输过程中,包括一些废料、废渣和材料碎块等。建筑拆除垃圾主要产生于旧建筑物的拆除和改造,建筑物拆除过程中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主要为钢材、混凝土、砖、水泥、砂石、玻璃等。施工现场应开展建筑垃圾减量化与资源再利用管控,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对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理与再利用,就地消纳利用,减少原料开采环节产生的碳排放量,从而节材、减碳。
7 施工阶段碳抵消量计算
7.2 碳抵消量计算
7.2.1 我国在发电方面将逐步减少对于传统发电方式的依赖,增加光伏、风电等清洁能源的发电量。清洁能源绿色工艺的减碳量计算可依据光伏系统、风力发电机组的年发电量等核算其碳排放量的具体折减量,且包含清洁能源系统在建筑寿命周期内衰减过程所抵消的碳排放量。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中的光伏组件设计使用寿命应高于 25 年,系统中多晶硅、单晶硅、薄膜电池组件自系统运行之日起, 一年的衰减率应分别低于 2.5% 、3% 、5%,之后每年衰减应低于 0.7%。
采用光伏系统发电所产生的年减碳量应按下式计算:
Cpv = Epv . EF (1)
Epv = IKE (1_ KS)Ap (2)
式中:
Epv ——光伏系统的年发电量(kWh),光伏系统的年发电量可按(2)计算; I——当地光伏电池表面的年太阳辐射照度(kWh / m2);
KE ——光伏电池的转换效率(%);
KS ——光伏系统的损失效率(%);
Ap ——光伏系统光伏面板净面积(m2)。
采用风力发电系统发电所产生的年减碳量应按下式计算:
Cfd = Ewt . EF (3)
式中:Cfd ——风力发电系统发电所产生的年减碳量(kgCO2);
Ewt——风力发电机组的年发电量(kWh),风力发电机组年发电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CR (z) = KR 1n (z / z0) (5)
A w = 5D2 / 4 (6)
式中:
Ewt
ρ CR(z)
KR
z0
z
V0
Aw
D
EPF
——风力发电机组的年发电量(kWh);
——空气密度,取 1.225 kg / m3;
——依据高度计算的粗糙系数;
——场地因子;
——地表粗糙系数;
——某一高度粗糙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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