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航向稳定性和操纵性需考虑侧风叠加浪的影响,并通过试飞验证确定风和浪的限制范围。申请人开展了 HO300 型飞机水上航向稳定性和操纵性试飞, 试飞状态点包括四种重量重心组合, 分别是: 大重量、前/后重心, 以及小重量、前/后重心。试飞结果表明,HO300 型飞机在不同重量重心组合和侧风风速 4.1m/s~5.1m/s、浪高 0.151m~0.208m 的条件下,在水上起降过程中,飞机滚转角达到 4.95°, 接近水上起降临界滚转角5.15°, 飞机已无水上抗侧风试飞安全裕度, 申请人没有开展 0.2VS0 (5.56m/s) 侧风条件 下的水上演示试飞。 HO300 型飞机 不满足 第23.233(a)和(d)款关于水上航向稳定性和操纵性要求。
因此, 申请人提出对 CCAR-23-R3 第 23.233(a)和(d)款关于水上航向稳定性和操纵性要求的豁免请求,并提供了为保证具有可接受的安全水平所制定的措施和限制。
4.适用范围
海鸥 300 型飞机。
5.豁免内容
海鸥 300 飞机对 CCAR-23-R3 第 23.233(a)和(d)款关于水上航向稳定性和操纵性要求的豁免。
6.豁免的限制条件
在满足如下规定的情况下豁免第 23.233(a)和(d)款关于水上航向稳定性和操纵性的要求,可以保证具有可接受的安全水平,接受该豁免请求:水上起降限制侧风不大于 4m/s,且浪高不大于 0.15m;水上侧风情况下, 飞行员应以最有利的方式进行水上起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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