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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豁免
编号:E-017
日期:2023-10-08
局长授权批准:
GA20型飞机对CCAR-21-R4第21.35条(六)款关于功能和可靠性飞行试验要求的豁免
本豁免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批准。
1.生效日期
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2.豁免有效期长期有效。
3.背景
依据CCAR-21-R4 第21.35条(二)款2项,申请人应当进行局方规定的各项飞行试验,以便确定:对于按适航规章进行合格审定的航空器,是否能合理地确保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和设备是可靠的且功能是正常的。根据第21.35条(六)款规定,装有未曾在已有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上使用过的某型涡轮发动机的航空器,应当以符合其型号合格证的该型全套发动机为动力至少飞行300小时;对于所有其他航空器,至少飞行150小时。
GA20 飞机按CCAR-21-R4第21.35条(六)款的要求,应完成150
小时的功能和可靠性飞行试验。
以往审定及运行证明,最大起飞重量小于2722kg(60001bs) 的23 部正常类飞机,因其结构传统,功能简单,使用环境单一,不做专项功能可靠性飞行试验,也可以表明“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和设备是可靠的且功能是正常的”。FAA 及EASA 涉及功能可靠性飞行试验的条款“第21.35 条飞行试验”,对60001b以下小飞机不做功能可靠性飞行试验要求。
GA20 飞机最大起飞重量为1080kg(23811bs), 采用下单翼、单垂尾、低平尾常规传统布局,机体采用铝合金加碳纤维复合材料结构。起落架为前三点固定式起落架,装有Lycoming 发动机公司0-320-D2A 型自然吸气式四缸气冷对置式发动机,配有 Sensenich 公司型号为 Sensenich 60'' pitch 2 叶定桨距螺旋桨,采用GARMIN 公司G500TXI 型综合航电系统。主要用于飞行训练,短途客运。GA20 飞机验证飞行试验期间,共完成105架次、85飞行小时的飞行试验,没有功能和可靠性方面的故障记录,飞机的动力装置与航电设备均工作稳定、功能可靠。
基于以上原因,提交“CCAR-21-R4 第21.35条(六)款对于功能可靠性飞行试验”要求的“豁免”申请。
4.适用范围
适用于 GA20型飞机。
5.豁免内容
GA20 型飞机对CCAR-21-R4第21.35条(六)款关于功能可靠性飞行试验要求的豁免。
6. 豁免的限制条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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