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00.99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T/CABEE 072-2024
P 04 T/CREA 037-2024
房地产企业碳中和评价导则Guidelines for the carbon neutrality evaluation
of the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2024-06-05 发布 2024-08-01 实施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联合发布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团体标准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房地产企业碳中和评价导则
Guidelines for the carbon neutrality evaluation
of the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T/CABEE 072-2024
T/CREA 037-2024
批准部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施行日期:2024 年 8 月 1 日
2024 北京
中 国 建 筑 节 能 协 会中 国 房 地 产 业 协 会
国建节协联〔2024〕41 号
关于联合发布团体标准《房地产企业碳中和评价
导则》的公告
《房地产企业碳中和评价导则》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和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联合发布, 标准编号分别为: T/CABEE 072-2024 和 T/CREA 037-2024。本标准实施日期为 2024 年 8月 1 日。现予公告。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2024 年 6 月 5 日 2024 年 6 月 5 日
前 言
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及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关于批准<房地产企业碳中和评价导则>立项的通知》的要求,由重庆大学、友绿(北京)数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组建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考察有关国内外标准和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编制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碳排放核算方法;5碳排放抵消机制与减排措施;6碳排放信息披露;7企业碳中和评价。
本导则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联系电话:010-578 11281,邮箱:biaoban@cabee.org),由友绿(北京)数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友绿(北京)数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8号创富大厦19层,邮政编码: 100080;电子邮箱:114@igreen.org)。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大学
友绿(北京)数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导则参编单位: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华润置地有限公司
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绿城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绿地控股集团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居集团有限公司
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金科地产股份集团公司
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
青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国际铜业协会
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霍尼韦尔智能建筑科技集团
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柠檬树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朗绿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西南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西南财经大学
河北工业大学
广州大学
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黄俊鹏 蔡伟光 刘贵文 张 烽 宁连棣 戎武杰罗 亮 李东宁 饶少华 王 鹏 林冬娜 格智勇周 革 田 魏 王宇飞 张 策 范 婕 王 佳刘文佼 祝 峥 孟 伟 庄艳芬 洪国兵 李秀辉雷杰欣 单 艳 黄 峥 贾 岩 张泉力 方明富谢远建 曹双平 王 霞 霍腾飞 刘景矿 弋 理秦砚瑶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黄 宁 朱 能 李本强 丁 勇 冯 威 陈 音汪志生
1 总 则
1.0.1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碳达峰碳中和政策要求,推进房地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指导并规范房地产企业年度碳排放核算、披露及评价工作,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房地产开发及运营业务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总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 50%的企业,或者房地产开发及运营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 30%以上的企业。
1.0.3 房地产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碳排放信息披露方法、碳排放抵消机制、碳中和评价与认证方法,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与要求。
2 术 语
2.0.1 房地产企业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2.0.2 房地产企业碳排放 carbon emissions from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相关活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包括直接责任碳排放和延伸责任碳排放。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2.0.3 直接责任碳排放 direct responsibility for carbon emissions房地产企业运营过程中,直接由企业活动产生的碳排放。
2.0.4 延伸责任碳排放 extended responsibility for carbon emissions房地产企业价值链中,不直接产生但与其业务活动密切相关的碳排放。
2.0.5 组织边界 organizational boundaries
企业以其核心能力为基础,在与市场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
2.0.6 投资活动 investment activities
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2.0.7 生命周期评价 life cycle assessment(LCA)
对一个产品系统的生命周期中输入、输出及其潜在环境影响的汇编和评价。
2.0.8 碳排放信息披露 carbon emissions disclosures
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或减排量的信息披露。
2.0.9 碳排放抵消机制 carbon offsetting mechanism
用于抵消企业超额排放的温室气体的量,包括但不限于清洁发展机制 CDM的 CERs、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绿证及绿电等。
3 基本规定
3.0.1 房地产企业碳中和评价应满足以下原则:
1 应秉持自愿性原则,企业主动、自发、自愿参与碳中和评价工作。
2 应秉持完整性原则,保证时间维度、组织边界、排放源范围完整。
3 应秉持一致性原则,进行碳排放核算、抵消、披露、认证等工作时应保持边界、方法学等的一致性。
4 应秉持透明性原则,房地产企业进行碳排放核算、抵消、披露、认证等工作时应保证各环节清晰透明,排放量、减排量、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和计算方法都应明确说明来源和依据,保证数据的可核实性和核算的可重复性。
3.0.2 房地产企业碳中和评价对象应为房地产企业,评价内容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时间边界应为一个完整年度(自然年或者财年),当企业业务项目实际运营时间未完全覆盖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周期时,应按照实际运营时间核算项目碳排放,并在披露时说明相应情况;
2 组织边界应与财务报表一致;
3 运营边界宜采用股权持分法,且每年房地产企业碳排放核算运营边界的选用方法、各项目核算的选用方法应保持一致:
l)母公司宜按股权持分法对下属子公司、关联公司及合资公司的碳排放负责,可不对没有重大影响及财务控制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负责;
2)房地产企业下属已独立上市的子公司可根据母公司要求单独进行碳排放核算或统一纳入母公司进行碳排放核算。
4 碳排放范围应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消耗外购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除消耗外购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以外的其它所有间接排放;
5 按照责任属性划分,碳排放包括直接责任碳排放和延伸责任碳排放,责任划分可按本标准附录 A 执行。依据本导则开展企业碳中和评价时,对直接责任碳排放有强制要求,对延伸责任碳排放不做强制要求。
4 碳排放核算方法
4.1 一般规定
4.1.1 碳排放核算所采用的边界、资料、数据以及方法应能够准确反映企业活
动带来的碳排放情况,并应说明计算方法学依据及数据来源。
4.1.2 碳排放核算宜按照不同组织机构、不同业务类型、不同排放源种类分类进行。
4.1.3 碳排放量化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地产企业运营过程的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ctotal = cdirect + cextended (4.1.3-1)
式中:ctotal——房地产企业的碳排放量(kgCO2e);
cdirect——房地产企业的直接责任碳排放量(kgCO2e);
cextended——房地产企业的延伸责任碳排放量(kgCO2e)。
2 房地产企业的直接责任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cdirect (4.1.3-2)式中:Dij——第 i 类业务第j 类排放源的活动数据,即第 i 类活动j 类能源消耗
实物量,单位为国际单位;
Fij——第 i 类业务第j 类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e/国际单位),排放因子可按本标准附录 B 和附录 C 的规定取值。
3 房地产企业的延伸责任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cextended = =1 (Mij × MFij) (4.1.3-3)
式中:Mij——第 i 类业务第 j 类物料的活动数据,即第 i 类业务 j类物料的消耗量。
MFij ——第 i 类业务第 j 类物料的碳排放因子(kgCO2e/国际单位),排放因子可按本标准附录 B 和附录 C 的规定取值。
4 各类能源、物料具体排放因子见附录 C。电力和热力排放因子见附录 B,按照企业业务项目所在区域选取。
4.1.4 房地产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对数据进行校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审核活动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2 核实是否使用本导则规定的排放因子;
3 核实是否采用本导则规定的量化方法和计算过程的正确性;
4 校核输入数据的正确性。
4.2 直接责任碳排放核算
4.2.1 直接责任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cdir = coffice + cbu1 + cbu2 + cbu3 + cbu4+cbu5 (4.2.1)
式中:cdir ——企业直接责任碳排放量(kgCO2e);
coffice——办公运营碳排放量(kgCO2e);
cbu1——开发销售类业务碳排放量(kgCO2e);
cbu2——经营性不动产业务碳排放量(kgCO2e);
cbu3——施工装修类业务碳排放量(kgCO2e);
cbu4——物业管理类业务碳排放量(kgCO2e);
cbu5——其他业务碳排放量(kgCO2e)。
4.2.2 办公运营碳排放量核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算对象应为企业维持正常生产运营的行政办公区域,核算范围包括办公运营所需的固定源设备和移动源设备等各类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
2 企业公用车辆,应按照其实际用能类型,分别计算化石燃料和电力消耗产生的碳排放;
3 外购电力的碳排放核算,应根据行政办公建筑所在地点采用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若无法获取,应按照附录 B 的规定选取缺省值;
4 外购热力的碳排放核算,应采用市政供暖平均排放因子,若无法获取,应按照附录 B 的规定选取缺省值;
5 外购冷量的碳排放核算,应采用当地集中供冷排放因子,若无法获取,应按照附录 B 的规定选取缺省值。
4.2.3 开发销售类业务碳排放量核算对象应为企业拿地后自行开发或改造的不动产项目,核算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若企业采取自主建造或施工单位为其下属公司,则项目施工环节产生的碳排放量应计入本章节 4.2.5 条核算范围;
2 若企业采取招投标方式将项目的建造施工过程外包,则项目施工环节产生的碳排放量应计入 4.3 延伸责任排放范围;
3 若企业联合其他单位合作或合资开发项目,宜按股权比例法核算本企业应承担的碳排放量;
4 企业售楼部日常运营中各类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量,应计入该部分核算范围。
4.2.4 经营性不动产类业务碳排放量核算对象应包括企业经营的购物中心、写
字楼、酒店、长租公寓与度假项目等,核算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若企业参与不动产项目运营,其经营活动能源消耗量扣除客户自购的能源后,产生的碳排放量应计入该业务的直接责任排放;
2 若企业未参与不动产项目的运营,仅参与项目投资、招商收租环节等,外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项目运营,则该部分产生的碳排放量应计入 4.3 延伸责任碳排放范围。
4.2.5 施工装修类业务碳排放量核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算对象应为企业实施开发项目的工程施工及首次装修、再装修、翻新工程等房屋建筑室内外装修业务,核算范围应包括:
1)现场的施工机械、临时设施、业务活动导致的各类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量;
2)施工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的照明、用水水泵、空调、采暖导致的各类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量;
3)企业自身生产的施工装修材料所导致的各类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量。
2 计算施工现场施工机械、临时设施、业务活动等产生的碳排放量,应扣除所属分包单位的施工机械、临时设施、业务活动的部分;
3 计算施工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的照明、用水、空调、采暖等产生的碳排放量,应扣除由分包单位所承担的部分;
4 若施工装修类业务由企业子公司承担,应一并计入该部分核算范围;
5 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cdecoration = cself + csubcompany (4.2.5-1)或:
cdecoration = ctotal __ csubcontract + csubcompany (4.2.5-2)式中:cdecoration——施工装修类业务碳排放量(kgCO2e);
cself——自身承担施工装修碳排放量(kgCO2e);
ctotal ——区域内施工装修碳排放量(kgCO2e);
csubcontract ——外包施工装修工程碳排放量(kgCO2e);
csubcompany ——子公司施工装修碳排放量(kgCO2e)。
4.2.6 物业管理类业务碳排放量核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算对象为企业承担的公区运营部分各类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各类能源消耗量的核算范围应包括:
1)公区照明,包括路灯、电梯照明、停车场照明等;
2)公区空调、采暖,包括门卫室、电梯空调暖气、中央空调,其他用电包括门禁系统、公区传感系统、公区报警系统、广告牌等;
3)公区用水,包括保洁、园林绿化、公共洗手池、游泳池、消防用水、景观用水等驱动水泵;
4)公区垃圾清运;
5)公区维护、更新;
6)公区电梯,电梯驱动。
2 计算空调、采暖产生的碳排放时,宜扣除由业主或客户自身承担的部分。如统一计量而导致无法拆分的,可按照面积占比进行拆分;
3 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cproperty = cpub-energy + cpub-electricity (4.2.6)
式中:Cproperty——物业管理类业务碳排放量(kgCO2e);
cpub-energy——公区煤、燃气等一次能源消耗的碳排放量(kgCO2e); cpub-electricity——公区用电碳排放量(kgCO2e)。
4.2.7 其他业务碳排放量核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算对象为企业除开发销售类、经营性不动产类、施工装修类业务、物业管理类四种主要业务类型外,其他所有的业务经营活动;
2 其他业务中应核算企业自身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消耗能源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非企业自身消耗部分应不计取。
4.3 延伸责任排放核算
4.3.1 延伸责任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cextended = coutcon + cpurchase + cinvest + coperation + ccommute + cwaste
(4.3.1)式中:cextended——延伸责任碳排放量(kgCO2e);
coutcon——外包施工碳排放量(kgCO2e);
cpurchase ——采购建材碳排放量(kgCO2e);
cinvest——投资活动碳排放量(kgCO2e);
coperation——办公运营物资消耗碳排放量(kgCO2e);
ccommute ——员工差旅通勤碳排放量(kgCO2e); cwaste ——废弃物处置碳排放量(kgCO2e)。
4.3.2 外包施工碳排放量核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算范围应为在所进行的碳排放核算周期内,房地产企业外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进行建筑施工业务产生的,且不能被纳入房地产企业直接责任排放范围的碳排放,即应为外包单位范围一和范围二的碳排放量;
2 核算应包括:
1)外包单位固定排放源燃料燃烧产生的碳排放,如使用燃油或燃气的锅炉、熔炉、涡轮机等设备;
2)外包单位拥有或控制的运输工具燃料使用产生的碳排放(如使用燃油或燃气的卡车、火车、轮船、飞机、巴士和轿车等);
3)外包单位外购电力、热力、蒸汽和冷量所产生的碳排放。
4.3.3 采购建材碳排放量核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购建材碳排放应包括建材生产产生的碳排放量及运输产生的碳排放量;
2 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cpurchase =cys+csc -czc (4.3.3-1)
csc Mi Fi (4.3.3-2)
cys Mi Di Ti (4.3.3-3)
式中,cys——建材运输碳排放量(kgCO2e);
csc——建材生产碳排放量(实际使用量,按决算清单取值,
kgCO2e);
czc——房地产企业自产建材碳排放量(kgCO2e);
Mi——第 i 种主要建材的消耗量;
Fi——第 i 种主要建材的碳排放因子;
Di——第 i 种建材平均运输距离(km);
Ti——第 i 种建材中,单位质量运输距离的排放因子[kgCO2e/ (t·km)]。
4.3.4 投资活动碳排放应按照股权比例将股权投资的碳排放包含在范围一和范围二中。
4.3.5 办公运营物资消耗的碳排放核算应包括碳排放核算周期内(一个完整年
度时间内)的公司采购办公环境用品的碳排放,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办公家具、计算机、电话、旅行服务、信息技术支持、外包行政职能、咨询服务以及清洁和景观美化服务、维护、修理和操作等。
4.3.6 员工差旅通勤碳排放核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在所进行的碳排放核算周期内(一个完整年度时间内),房地产企业的员工在家庭和工作地点之间的交通所产生的碳排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自用班车或公车搭乘员工上下班);
2)员工通勤及差旅的碳排放:汽车旅行、公交车旅行、铁路旅行、航空旅行、其他交通方式。
2 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ccommutexi pj (4.3.6)
式中:ccommute ——员工差旅通勤碳排放量(kgCO2e);
xi——第 i 个员工差旅通勤行驶公里数(km);
pj——第 j 种交通工具每公里碳排放量(kgCO2e/km)。
4.3.7 废弃物处置碳排放核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算应包括:
1)所进行的碳排放量核算周期内(一个完整年度时间内),公司运营管理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如办公垃圾等;
2)所进行的碳排放量核算周期内(一个完整年度时间内),公司运营管理
产生的液体废弃物,如废水等;
3)所进行的碳排放量核算周期内(一个完整年度时间内),公司拥有或控制的运营中产生的废物的第三方处置和处理产生的排放。
2 可采用与项目所在地相关的市政部门、垃圾填埋场或污水处理厂的碳排放因子数据,当无法获取相应的碳排放因子数据时,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cwaste=csold+cliquid (4.3.7-1)
csold=(MSWT × MSWF × L0 __ R) × (1 __ OX) (4.3.7-2)
cliquid=(TOW × EF __ R) × GWPcH4 (4.3.7-3)式中:csold——固体废弃物碳排放量(kgCO2e);
MSWT——固体废弃物总量(t/年);
MSWF ——固体废弃物填埋处理率;
L0 ——填埋场甲烷产生能力(tCH4/t 废弃物);
R——甲烷回收量(t/年);
OX——氧化因子;
cliquid——液体废弃物碳排放量(kgCO2e);
TOW——生活污水中有机物总量(kgBOD/年);
EF——排放因子(kgCH4/kg);
R——清单年份的甲烷回收量(kgCH4/年);
GWPcH4——甲烷的全球增温趋势,取 25。
4.4 数据质量管理
4.4.1 房地产企业宜成立专门的碳排放清单数据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数据统计、计算、报送工作。
4.4.2 房地产企业应保证数据来源完整、真实、准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宜设置分项计量表,并宜优先选用项目月度、年度数据表单数据;
2 项目无表单数据的,可核对能源账单、财务账单获取间接数据。
4.4.3 房地产企业应保证数据计算正确、科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碳排放计算宜优先使用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发布的碳排放因子,或使用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碳排放因子。若无最新碳排放因子数据的,可选用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本导则附录 B 推荐的碳排放因子;
2 房地产企业碳排放计算、核算应按照本导则 4. 1~4.3 执行。
4.4.4 房地产企业应对碳排放清单的数据和流程进行质量检查,保证数据质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活动数据,应审核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1)核对计量总表、分表数据;
2)核对能源账单、财务账单等记录;
3)核对活动数据单位是否正确。
2 对于碳排放因子,应审核其有效性、准确性:
1)报告中的排放因子值是否按本导则要求执行;
2)核对排放因子单位是否正确;
3)对有变化的排放因子是否有足够的依据和解释说明。
3 对于碳排放量计算过程,应核实其正确性:
1)是否采用本导则规定的量化方法;
2)计算过程、数据处理步骤是否正确;
3)计算结果和汇总结果数据是否正确。
4.4.5 房地产企业应建立碳排放核算报告、记录和归档规程,并应建立碳排放
台账,应包括记录保管规程、企业内部要求及规定、应记录的碳排放相关信息、信息归档方案,以及向外部利益相关方报告方案。
5 碳排放抵消机制与减排措施
5.1 一般规定
5.1.1 房地产企业应对碳排放核算周期内的碳排放进行盘查及核算。
5.1.2 房地产企业不应对企业下一年度碳排放进行估算,并通过预先购买抵消量实现碳中和。
5.2 抵消机制
5.2.1 房地产企业碳抵消应满足以下原则:
1 抵消量满足额外性原则、无遗漏原则及经核证原则;
2 国际、国家、行业认可的抵消机制下的抵消量可用于对房地产企业碳排放的抵消;
3 房地产企业减碳贡献应为企业自发、自愿承担的企业社会责任,减碳量未经方法学验证且未经第三方核证的,不可对企业其他项目碳排放进行抵消,也不可参与抵消量的买卖。
5.2.2 房地产企业最多可通过购买抵消量抵消企业核算周期内碳排放总量 30%的碳排放。
5.2.3 绿证/绿电对应的碳抵消量,仅可用于抵消范围二碳排放,不可用于抵消范围一碳排放。
5.3 自身低碳管理减排举措
5.3.1 房地产企业宜提高运行智能化程度,如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用能及用水等。
5.3.2 房地产企业宜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如进行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和建筑
设备及系统的节能改造,宜采用低能耗、高效率的建筑设备及系统。
5.3.3 房地产企业宜构建绿色租约体系,积极推动下游租户及用户低碳转型。
5.3.4 房地产企业宜通过既有建筑电气化改造及提升新建建筑电气化程度加强建筑电气化。
5.3.5 房地产企业宜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如太阳能光伏板、热泵、储能技术等。
5.3.6 房地产企业宜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
5.4 上游减排措施
5.4.1 房地产企业宜积极打造企业绿色供应链体系,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限制使用碳密集型建材产品;
2 宜依据环境产品声明(EPD)、产品碳足迹(CFP)报告、生命周期评估(LCA)报告等积极选择低碳建材产品;
3 宜积极选择具有固碳潜力的新型建材;
4 宜加强建筑和材料的再利用,提高可再循环材料、可再利用材料使用率。
5.4.2 房地产企业宜积极采用智能建造技术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BIM 技术、物联网技术、3D 打印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
5.4.3 房地产企业宜积极采用装配式等高效建造技术手段。
5.5 下游减排措施
5.5.1 房地产企业宜积极进行绿色建筑、零碳建筑设计及建造,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保证全部项目为绿色建筑;
2 宜提高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数量占比;
3 宜积极进行近零能耗建筑和零碳建筑的设计和建造;
4 宜在设计方案中优先采用自然节能设计方案,如自然通风、天然采光等。
5.5.2 房地产企业宜积极进行低碳技术研发或生产投资,如新能源、循环经济、
再生资源利用、能效提升、终端消费电气化、零碳发电技术、储能技术、数字化技术的研发或生产投资。
6 碳排放信息披露
6.1 一般规定
6.1.1 房地产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应满足以下原则:
1 房地产企业应长期、持续的披露企业碳排放数据;
2 集团下属地产企业宜披露地产板块独立碳排放数据;
3 在披露时宜对各业务类型的碳排放数据进行分类披露;
4 房地产企业碳排放核算所用重点数据均应在披露时提及,并应对所涉及的包括核算范围、核算方法做出明确阐述;
5 房地产企业应确保自身披露数据真实,企业碳排放数据宜经过第三方核查机构认证、认可后进行披露。
6.1.2 碳排放数据应在企业官网可查。
6.2 披露内容
6.2.1 企业应披露直接责任碳排放量数据,宜披露延伸责任碳排放量数据,单位应为二氧化碳当量(tCO2e)。
6.2.2 企业应披露直接责任碳排放强度数据,包括每万元产值二氧化碳当量
(tCO2e/万元)和每单位建筑面积二氧化碳当量(tCO2e/m2)。
6.2.3 企业披露的直接责任碳排放强度数据,计算应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一致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企业范围一、范围二、范围三分别的碳排放强度,核算所用分母应一致;
2 企业能耗、用水、碳排放、废弃物等强度,核算所用分母应一致。
6.2.4 企业的披露框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企业宜按范围一、范围二、范围三进行碳排放数据披露;
2 企业宜按项目类型或业务形态进行碳排放数据披露。
6.2.5 企业应对披露框架的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6.2.6 企业披露的碳排放数据的有效数字精准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企业碳排放总量、建筑面积、营业收入等总量数据,宜至少保留小数点后
2 位有效数字;
2 企业碳排放强度宜至少保留小数点后 3 位有效数字。
6.2.7 企业应详细说明强度计算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营业收入进行强度计算时,应说明营业收入大小;
2 用面积进行强度计算时,应说明建筑面积大小。
6.2.8 企业宜对本年度碳排放数据与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对比及分析,当房地产
企业碳排放强度变化大于等于 50%时视为数据异常,应对异常数据进行核查。
(6.2.8)
式中:ΔQ——房地产企业碳排放强度变化;
Qdn ——房地产企业当年碳排放强度;
Qsn ——房地产企业上一年度碳排放强度。
6.2.9 企业由于碳盘查标准变化或业务大量增加/缩减(包含企业业务整合/拆
分)导致碳排放数据与往年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在披露中详细说明情况。
6.3 披露方法
6.3.1 企业应根据附录 D 的规定披露企业基本信息情况。
6.3.2 企业宜根据附录 D 的规定对企业业务形态、数据范围进行选择性披露。
6.3.3 企业宜根据附录 D 的规定披露不同业务形态进行碳排放量及碳排放强度数据。
6.3.4 企业宜根据附录 D 的规定披露企业单位营业收入碳排放强度数据。
7 企业碳中和评价
7.1 评价要求
7.1.1 房地产企业碳中和评价应以整个企业为评价对象。单个项目、单个建筑、建筑群不符合本导则要求。
7.1.2 参评企业应对外公开自身企业碳排放数据,未公开碳排放数据的房地产企业不符合本导则要求。
7.1.3 参评企业应提交评价所需的相应 ESG 报告文件,并提交领导力、管理力、
可靠性、碳排放强度等情况说明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
7.1.4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按本导则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的房地产企业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评价等级。
7.2 评价方法与等级划分
7.2.1 房地产企业碳中和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领导力、管理力、可靠性、碳排
放强度等 4 类指标。评价指标总览及评分表应按本导则附录 E 执行。
7.2.2 房地产企业碳中和评价均为评分项,不设控制项。评分项的评定结果应为分值,并应按满足评分项的总得分确定等级。
7.2.3 房地产企业碳中和评价内容应为房地产企业上一年度碳排放及减碳贡献情况,评价有效期应为 1 年。
7.2.4 当房地产企业通过减碳举措及抵消措施达成业态碳中和,且 7.4 至 7.6 节
累计获得 42 分(70%)的,房地产企业碳中和评价评级结果应为铂金级业态(办公运营铂金级、开发销售类业务铂金级、经营性不动产业务铂金级、施工装修类业务铂金级或物业管理类业务铂金级)。
7.2.5 当房地产企业通过减碳举措及抵消措施达成直接责任碳中和或直接责任
及延伸责任碳中和,且 7.4 至 7.6 节累计获得 42 分(70%)的,房地产企业碳中和评价评级结果应为直接责任铂金级或直接责任及延伸责任铂金级。
7.2.6 当房地产企业暂未达成碳中和,但积极进行碳达峰、碳中和探索:
1 本款评级仅包含办公运营、直接责任、直接责任及延伸责任三个范围,其他业态、延伸责任不应单独进行评级。
2 对于办公运营的评级,7.7 节碳排放强度评价范围为办公运营,7.4 至 7.7节总得分达到 60 分、70 分、85 分时,房地产企业碳中和评价评级结果应分别为办公运营铜级、办公运营银级、办公运营金级。
3 对于直接责任的评级,7.7 节碳排放强度评价范围为直接责任,7.4 至 7.7节总得分达到 60 分、70 分、85 分时,房地产企业碳中和评价评级结果应分别为直接责任铜级、直接责任银级、直接责任金级。
4 对于直接责任及延伸责任的评级,7.7 节碳排放强度评价范围为直接责任及延伸责任,7.4 至 7.7 节总得分达到60 分、70 分、85 分时,房地产企业碳中和评价评级结果应分别为直接责任及延伸责任铜级、直接责任及延伸责任银级、直接责任及延伸责任金级。
7.3 证书申请与评价
7.3.1 房地产企业碳中和评价证书的申请应遵循自愿原则,并应由参评房地产企业提出申请。
7.3.2 房地产企业碳中和评价证书申请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7.3.3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建立评价管理制度,组成专业齐全的评价专家组进行房地企业碳中和评价。
7.3.4 通过房地产企业碳中和评价的企业,应由相关机构核发房地产企业碳中和评价证书。
7.4 领导力
7.4.1 企业创建或参与碳减排相关联盟,评价总分值为 2 分,应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企业创建碳减排联盟,得 2 分;
2 企业参与碳减排联盟,得 1 分;
3 企业创建或参与绿色发展相关联盟,得 0.5 分。
7.4.2 企业主编或参编碳减排相关标准,评价总分值为 5 分,应按下列规则评
分:
1 企业主编碳减排相关国际或国家标准,得 5 分;
2 企业参编碳减排相关国际或国家标准,得 4 分;
3 企业主编或参编碳减排相关行业、地方标准,得 3 分;
4 企业主编或参编碳减排相关团体标准,得 2 分;
5 企业编写完成自身碳减排企业标准,得 1 分。
7.4.3 企业积极参与碳中和项目实践,评价总分值为 7 分,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企业当年打造的零碳、近零能耗空间或项目不少于 1 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得 3 分:
1)零碳、近零能耗空间或项目需经第三方认证;
2)公开运行能耗、碳排放等数据。
2 企业当年举办的零碳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 5 次,得 2 分。包括但不限于: 1)无纸化办公;
2)每年至少 3 次相关活动(如关灯 1h);
3)垃圾分类处理、可回收资源再利用;
4)植树造林。
3 企业当年参与的其他碳中和实践与推广不少于 1 项,得 2 分。包括但不限于:
1)建立碳普惠平台;
2)建立企业能耗监管或碳排放监管平台;
3)企业至少有 3 人具有人社部认可的碳资产相关证书;
4)企业参与碳市场交易活动。
7.4.4 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减排行动计划,评价最高分值为 2 分,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企业参与并获得了科学碳目标倡议(SBTi)认可,得 1 分;
2 企业参与了碳披露项目(CDP),得 1 分;
3 企业参与了世界资源研究所(WRI)、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和联合国全球契约(UNGC)等国际组织的碳相关项目,得 1 分;
4 企业参与了国内低碳发展倡议、协作等组织,得 1 分。
7.4.5 企业积极推动上下游碳减排,评价总分值为 4 分,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企业当年采用智能建造技术手段的项目建筑面积占新建总面积 50%以上的,得1分;
2 企业当年采用装配式等高效建造技术手段的项目建筑面积占新建总面积50%以上的,得 1 分;
3 企业当年全部项目符合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且二星级及三星级项目建筑面积占新建总面积 50%以上的,得 1 分;
4 企业当年进行低碳技术投资或研发,且至少获得 1 项专利的,得 1 分。
7.4.6 企业具有成熟的绿色供应链,评价总分值为 5 分,应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企业完成产业链低碳化,绿色建材标识产品用量达到 100%,或碳排放低于行业平均值产品用量达到 100%,得 5 分;
2 企业有产业链低碳化转型计划或目标,实现绿色建材标识产品用量≥50%,或碳排放低于行业平均值产品用量≥50%,得 4 分;
3 企业有产业链低碳化转型计划或目标,与所有产业链供应商签订低碳转型合约,得 3 分;
4 企业完成产业链绿色化,得 2 分。
7.5 管理力
7.5.1 企业设立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评价总分值为 5 分,应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企业根据碳盘查结果,设立了完整的碳达峰、碳中和短期及长期目标,并设定年度减碳指标,得 5 分;
2 企业根据碳盘查结果,设立了完整的碳达峰、碳中和短期及长期目标的,有阶段性减碳要求的,得 4 分;
3 企业根据碳盘查结果,设立了较为完整的碳达峰、碳中和短期或长期目标的,得 3 分;
4 企业成了碳盘查,并经独立第三方认可,暂未设立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得 2 分;
5 企业完成了部分项目碳核算,暂未完成企业碳盘查的,得 1 分。
7.5.2 企业具有详细的低碳规划,评价总分值为 5 分,应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企业根据碳盘查结果,规划了详细的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并有规划执行情况监督及年度公示的,得 8 分;
2 企业根据碳盘查结果,规划了详细的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的,得 5 分;
3 企业根据碳盘查结果,搭建了碳达峰、碳中和规划框架的,得 3 分;
4 企业完成了碳盘查,暂未进行企业碳规划的,得 1 分。
7.5.3 企业积极参与气候风险管理,评价总分值为 4 分,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企业积极参与气候风险管控,并采取了行动及实践的,得 2 分;
2 企业在年度 ESG 报告中呈现了气候风险管理板块:
1) ESG 报告中提及气候风险板块的,得 1 分;
2)ESG 报告中详细披露了气候风险管理成果的,得 1 分。
7.5.4 企业积极参与可持续治理,评价总分值为 4 分,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企业积极参与可持续治理实践的,得 2 分;
2 企业在年度 ESG 报告中呈现了可持续治理板块:
1) ESG 报告中提及可持续治理的,得 1 分;
2)ESG 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可持续治理成果的,得 1 分。
7.5.5 企业积极进行自身低碳管理,评价总分值为 4 分,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企业采用的全部建筑设备及系统具有一级或二级能效标识,得 1 分;
2 企业构建绿色租约体系,且绿色租约签约率高于 50%的,得 1 分;
3 企业员工食堂、酒店厨房进行电气化改造,且电气化厨房面积占总面积50%以上的,得 1 分;
4 企业采用可再生能源,且可再生能源贡献占企业总能耗 10%以上的,得1分。
7.6 可靠性
7.6.1 企业按范围进行碳排放数据披露的,评价总分值为 2 分,应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企业分别披露范围一、范围二、范围三碳排放数据的,得 2 分;
2 企业分别披露范围一、范围二碳排放数据的,得 1 分。
7.6.2 企业按类型或业务形态进行碳排放数据披露的,评价总分值为 4 分,应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企业披露 4.2 及 4.3 节中所有业务形态碳排放数据的(如有),得 4 分;
2 企业披露 4.2 节中所有业务形态碳排放数据的(如有),得 2 分;
3 企业仅披露自用办公运营碳排放数据的(如有),得 1 分;
4 企业没有阐明业态类型的,得 0.5 分。
7.6.3 企业披露强度数据的,评价总分值为 2 分,应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企业披露企业碳排放强度数据,且披露各类型或业务形态碳排放强度数据的,得 2 分。
2 企业仅披露企业碳排放强度数据的,得 1 分。
7.6.4 企业对披露数据进行充分解释说明的,评价总分值为 2 分,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企业对披露框架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得 1 分;
2 企业对本年度碳排放数据与历年数据进行了对比及分析,得 1 分。
7.6.5 企业 ESG 报告数据真实、可靠、具有科学性,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数据有效数字精准度,得 1 分:
1)企业碳排放总量、建筑面积、营业收入等总量数据,至少保留小数点后2 位有效数字;
2)企业碳排放强度至少保留小数点后3 位有效数字。
2 企业详细说明了强度计算对应的分母数据,得 1 分:
1)用面积进行强度计算时,说明建筑面积大小;
2)用营业收入进行强度计算时,说明营业收入大小;
3)用其他方式进行强度计算时,说明相应情况。
3 企业碳排放强度计算符合本导则或具备科学性,数据质量高,得 2 分;
4 企业所有涉及强度计算数据的分母一致,得 3 分:
1)企业若有范围一、范围二、范围三分别的碳排放强度,计算所用分母一致;
2)企业若有能耗、用水、碳排放、废弃物等方面强度,计算所用分母一致。
5 企业强度计算分子、分母统计范围一致,得 3 分。
7.6.6 企业具备完整的碳管理系统,评价总分值为 5 分,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碳管理系统能够监控各地区、各项目、各类型碳排放,至少为月度记录,得 2 分;
2 碳管理系统数据至少能够储存 36 个月,并能进行月度、年度、项目间数据对比,得 2 分;
3 碳管理系统数据能够远程访问并下载,得 1 分。
7.7 碳排放指标
7.7.1 企业碳排放强度数据与同行对比的先进性,评价总分值为 15 分,应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企业碳排放强度数据在行业前 5%的,得 15 分;
2 企业碳排放强度数据在行业前 20%的,得 10 分;
3 企业碳排放强度数据在行业前 40%的,得 5 分;
4 企业碳排放强度数据在行业前 50%的,得 3 分。
7.7.2 企业减碳成果,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企业连续多年碳排放强度(营业收入计)降低的,得 5 分,应按下列规则评分:
1)企业碳排放强度连续 5 年及以上降低的,得 5 分;
2)企业碳排放强度连续 4 年及以上降低的,得 4 分;
3)企业碳排放强度连续 3 年及以上降低的,得 3 分;
4) 企业碳排放强度连续 2 年及以上降低的,得 2 分;
5)企业碳排放强度相比去年降低的,得 1 分。
2 企业当年碳排放强度(营业收入计)降低情况,得 5 分,应按下列规则评分:
1)企业碳排放强度连续 4 年及以上降低的,本条直接得 5 分;
2)企业当年碳排放强度(营业收入计)降低超过 20%的,得 5 分;
3)企业当年碳排放强度(营业收入计)降低超过 15%的,得 4 分;
4)企业当年碳排放强度(营业收入计)降低超过 10%的,得 3 分;
5)企业当年碳排放强度(营业收入计)降低超过 5%的,得 2 分;
6)企业当年碳排放强度(营业收入计)未增加的,得 1 分。
附录A 企业碳排放责任划分
A.0.1 房地产企业碳排放责任划分应按表 A.0.1 的规定选取。
表A.0.1 房地产企业碳排放责任划分及章节说明
附录 B 电网排放因子、热力排放因子
B.0.1 中国电网排放因子应按表 B.0.1 的规定取值。
表 B.0.1 中国电网排放因子统计表
注 1:数据来源为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 2024 年发布的《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全国电网因子每年更新一次,计算应采用最新的生态环境部全国电网因子。注 2 :各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若发布了地方电力排放因子,应优先使用各省市数据。
B.0.2 中国区域热力排放因子应按表 B.0.2 的规定取值。
表 B.0.2 中国区域热力排放因子统计表
注:各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若发布了地方热力排放因子,应优先使用各省市数据。
附录 C 燃料及其他排放因子
C.0.1 常见化石燃料碳排放因子应按表 C.0.1 的规定取值。
表 C.0.1 常见化石燃料碳排放因子缺省值统计表
注 1:各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若发布了地方化石燃料碳排放因子或缺省值,应优先使用各省市数据。
C.0.2 其它碳排放因子应按表 C.0.2 的规定取值。
表 C.0.2 其它碳排放因子缺省值统计表
数据来源:《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51366-2019、《零碳建筑技术标准(报批稿)》
附录 D 房地产企业碳中和披露用表格
D.0.1 企业基本信息及范围数据统计应按表 D.0.1 的规定填写。
表 D.0.1 企业基本信息及范围数据统计表
D.0.2 房地产业企业直接责任碳排放宜按表 D.0.2 的规定披露。
表 D.0.2 房地产业企业碳排放披露总表(直接责任)
D.0.3 房地产业企业延伸责任碳排放宜按表 D.0.3 的规定披露。
表 D.0.3 房地产业企业碳排放披露表(延伸责任)
附录 E 房地产企业碳中和评价指标总览及评分表
E.0.1 房地产企业碳中和评价应按表 E.0.1 的规定执行。
表 E.0.1 房地产企业碳中和评价指标总览及评分表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 的规定”或“ 应按 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2 《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
3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
4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17167
5 《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原则与框架》GB/T 24040
6 《大型活动可持续性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31598
7 《生态设计产品评价规范第 4 部分:无机轻质板材》GB/T 32163.4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团体标准
房地产企业碳中和评价导则
T/CABEE 072-2024
T/CREA 037-2024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房地产企业碳中和评价导则》T/CABEE 072-2024 、T/CREA 037-2024 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和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于 2024 年6 月 5 日以第 41 号公告联合批准发布。导则明确了房地产企业碳排放的范畴,规定了房地产企业碳排放核算、信息披露、抵消机制、评价与认证的方法。将为我国房地产行业在“2030 碳达峰、 2060 碳中和”目标背景下,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为推进房地产建筑业绿色低碳发展,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及《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从房地产建筑业着手助推实现我国“30 ·60 双碳”目标,指导并规范房地产建筑业全生命周期的二氧化碳排放及核算工作,制定本导则。
为了便于房地产企业及从事碳排放相关工作人员在使用本导则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房地产企业碳中和评价导则》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导则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条文说明不具备与导则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导则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1 自 2020 年我国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 2030 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以来,我国先后发布了多项“1+N”政策体系。碳达峰、碳中和将是经济社会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系统性变革,同时也开启了我国低碳发展的新时代。
2022 年 3 月 1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通知》,要求到 2025 年,城镇新建建筑全 面建成绿色建筑,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稳步提升,建筑用能结构逐步优化,建筑能耗和碳排放增长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形成绿色、低碳、循环的建设发展方式,为城乡建设领域 2030 年前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
本导则在《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51366-2019 的建筑碳排放计算基础上,研究针对房地产企业层级的碳排放计算规则,并对房地产企业碳排放抵消、减排、披露、评价与认证方法进行了规定。导则编制为房地产企业碳排放核算及评价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对推动房地产企业、行业低碳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1.0.2 基于房地产企业多元化发展的大背景,现有很多房地产企业旗下业务与 地产开发、经营相关性不大,对房地产企业的定义就尤为重要。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分类原则与方法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 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 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 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在本导则中,对房地产企业的定义完全依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相关分类原则。
1.0.3 本导则对房地产企业碳排放计算、抵消、减排、披露、评价与认证方法进行了规定。但由于碳排放领域在我国属于新兴领域,政策变化、更新较快,且
涉及的专业术语及可能产生的问题较多,在实际应用本导则过程中,如遇到不适用情况,可在导则中寻找类似情况代替。在进行房地产企业碳排放计算、抵消减排、披露、评价与认证过程中,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根据《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JGJ/T 30-2015,房地产业定义为从事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产业。
2.0.2 房地产企业碳排放即房地产相关企业开发经营相关活动所产生的温室气 体排放总量。根据本导则框架,应包括直接责任碳排放(含办公运营、开发销售类业务、经营性不动产业务、施工装修类业务、物业管理类业务及其他业务)和延伸责任碳排放(含外包施工、采购建材与设备、投资活动、办公运营物资消耗、员工差旅通勤及废弃物处置)。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2.0.3 房地产企业的直接责任碳排放主要指的是企业在其运营过程中直接产生 的碳排放。这包括建筑运营阶段直接消费的化石能源所带来的碳排放,例如炊事、热水和分散采暖等活动所产生的碳排放。这些排放是企业直接控制的,并可以通过改善能源效率、使用更清洁的能源等方式来减少。
2.0.4 房地产企业的延伸责任碳排放则涉及到房地产企业在其价值链中产生的间接碳排放。这包括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使用的建材生产、运输等环节产生的碳排放,这些排放虽然不直接由房地产企业产生,但与其业务活动密切相关,因此企业也需要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2.0.5 根据国际准则,组织边界决定了哪些实体(例如子公司、合资企业、合 伙企业)和资产(例如设施、车辆)将包含在范围一和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中。在设置组织边界时,组织选择一种合并温室气体排放的方法,然后始终如一地应用该方法来定义范围一和范围二中包含的实体和资产。一般有三种合并方法:股权份额法、财务控制法和运营控制法。
2.0.6 房地产企业投资活动,是指房地产企业以资金或其他资本作为投入,进 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购建或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以谋取未来收益的经营行为。这类投资活动通常涉及购买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购买相关设备和材料,以及进行其他与房地产业务有关的长期资产投资。此外,房地产投资活动还包括对现有房地产项目的改建、扩建或提升等,以提高项目的价值和市场竞争力。这些投资活动旨在通过优化和提升房地产项目,来实现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而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2.0.7 生命周期评估(LCA)将评估产品或服务的整个生命周期(生产、分销、使用和报废阶段)中的潜在环境影响。包括与生产(例如,原材料、辅助材料和操作材料的生产)、使用阶段和处置(例如废物焚烧)相关的上游(例如,供应商)和下游(例如,废物管理)过程。
2.0.8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必须公开或公布其有关信息和资料的规定。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碳排放作为企业环境指标之一,是企业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
2.0.9 碳抵消机制主要是指正在执行或者已经批准的减排活动项目,经过核查后产生的减排量在碳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从而用作其他市场主体排放量的抵消。引入抵消机制的目的一是降低排放企业的履约成本,二是促进未纳入碳交易体系范围内的企业通过减排项目实现碳减排。
3 基本规定
3.0.7 在我国现有碳排放进程中,强制市场现在阶段只覆盖火电企业,各碳排 放试点市场将逐渐扩展到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冶金、造纸和航空等八大行业。房地产行业虽然碳排放总量大、强度高,但属于末端消费服务型产业,故暂未纳入强制市场。因而本导则的评价应秉持自愿性原则,由企业自主、自发、自愿参与,不应做强制措施。
工作内容、程序的完整是评价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碳排放核算及披露的特殊性,本导则的完整性原则包括时间维度完整(在一个完整年度的核算周期内),组织边界完整(与财务报表一致),排放源范围完整。
一致性原则也称一贯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房地产企业碳排放核算、抵消、披露、认证等工作时应保持时间边界一致、组织边界一致、运营边界一致,并要求企业在进行历年碳排放工作时保持方法学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对变更原因、变更状况及其变更影响加以说明。
保证企业碳排放相关活动公开透明,是接受社会监督的前提,有助于发挥社会对企业碳排放的约束作用,提高房地产企业碳相关工作准确性。
3.0.8 本导则评价对象为房地产企业,且房地产企业体应以法人企业或视同法 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企业边界。如房地产企业为集团下属已上市独立板块的,宜对房地产企业板块进行独立碳排放核算、抵消、披露、认证等工作。如房地产企业为集团下属未上市独立板块的,宜征求集团意见,由集团开会决定是否对房地产企业板块进行独立碳排放核算、抵消、披露、认证等工作,但在披露时宜拆分出房地产业务板块,进行简要说明。如房地产企业旗下有其他非传统房地产多元化业态的,在披露时宜将传统房地产业态与其他多元化业态拆分,进行简要说明。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的要求,企业碳排放履约周期以一年计。房地产企业碳排放在时间维度上也应为一个完整年度内的碳排放,为方便企业工作,可按照房地产企业 ESG 报告、财务报告等自行决定选取自然年或财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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