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和符号 2
2.1 术语 2
2.2 符号 5
3 一般性土 9
3.1 一般规定 9
3.2 岩土工程勘察 9
3.3 岩土工程评价 10
3.4 地基处理与检测 12
4 岩石 14
4.1 一般规定 14
4.2 岩土工程勘察 15
4.3 岩土工程评价 17
4.4 地基处理与检测 18
5 膨胀岩土 20
5.1 一般规定 20
5.2 岩土工程勘察 20
5.3 岩土工程评价 24
5.4 地基处理与检测 25
6 红黏土 27
6.1 一般规定 27
6.2 岩土工程勘察 28
6.3 岩土工程评价 31
6.4 地基处理与检测 32
7 软土 34
7.1 一般规定 34
1
7.2 岩土工程勘察 34
7.3 岩土工程评价 36
7.4 地基处理与检测 38
8 填土 39
8.1 一般规定 39
8.2 岩土工程勘察 39
8.3 岩土工程评价 40
8.4 地基处理与检测 41
9 混合土 43
9.1 一般规定 43
9.2 岩土工程勘察 43
9.3 岩土工程评价 44
9.4 地基处理与检测 46
10 风化岩和残积土 47
10.1 一般规定 47
10.2 岩土工程勘察 47
10.3 岩土工程评价 51
10.4 地基处理与检测 54
11 岩溶 57
11.1 一般规定 57
11.2 岩土工程勘察 58
11.3 岩土工程评价 62
11.4 岩溶治理与监测 65
12 采空区 66
12.1 一般规定 66
12.2 岩土工程勘察 66
12.3 场地稳定性评价 67
12.4 采空区治理与监测 68
13 危岩和崩塌 70
13.1 一般规定 70
13.2 岩土工程勘察 70
2
13.3 岩土工程评价 72
13.4 危岩和崩塌防治与监测 74
14 滑坡 75
14.1 一般规定 75
14.2 岩土工程勘察 75
14.3 滑坡稳定性评价 79
14.4 滑坡整治与监测 82
15 边坡工程 84
15.1 一般规定 84
15.2 岩土工程勘察 84
15.3 岩土工程评价 87
15.4 边坡整治与监测 88
16 基坑工程 90
16.1 一般规定 90
16.2 岩土工程勘察 90
16.3 岩土工程评价 91
16.4 基坑支护与监测 92
17 地下水 94
17.1 一般规定 94
17.2 水文地质勘察 94
17.3 地下水作用评价 97
17.4 地下水控制与监测 98
附录A 按查表法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100
附录B 广西新近系、古近系泥岩的工程分类和桩端承载力
106
附录C 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计算 107
附录D 用标准贯入试验确定风化岩和残积土单桩竖向极限
承载力 109
本规程用词说明 111
附:条文说明 112
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and Symbols 2
2.1 Terms 2
2.2 Symbols 5
3 General Soil 9
3.1 General Requirements 9
3.2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9
3.3 Geotechnical Evaluation 10
3.4 Ground Treatment and Inspection 12
4 Rock 14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14
4.2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15
4.3 Geotechnical Evaluation 17
4.4 Ground Treatment and Inspection 18
5 Expansive Rock and Soil 20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20
5.2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20
5.3 Geotechnical Evaluation 24
5.4 Ground Treatment and Inspection 25
6 Red Clay 27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27
6.2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28
6.3 Geotechnical Evaluation 31
6.4 Ground Treatment and Inspection 32
7 Soft Clay 34
4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34
7.2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34
7.3 Geotechnical Evaluation 36
7.4 Ground Treatment and Inspection 38
8 Filling 39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39
8.2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39
8.3 Geotechnical Evaluation 40
8.4 Ground Treatment and Inspection 41
9 Composite Soil 43
9.1 General Requirements 43
9.2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43
9.3 Geotechnical Evaluation 44
9.4 Ground Treatment and Inspection 46
10 Weathered Rock and Residual Soil 47
10.1 General Requirements 47
10.2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47
10.3 Geotechnical Evaluation 51
10.4 Ground Treatment and Inspection 54
11 Karst 57
11.1 General Requirements 57
11.2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58
11.3 Geotechnical Evaluation 62
11.4 Karst Treatment and Monitoring 65
12 Goaf 66
12.1 General Requirement 66
12.2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66
12.3 Site Stability Evaluation 68
12.4 Goaf Treatment and Monitoring 70
13 Dangerous Rock and Collapse 70
5
13.1 General Requirements 70
13.2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70
13.3 Geotechnical Evaluation 72
13.4 Dangerous Rock and Collapse Treatment and Monitoring
74
14 Landslide 75
14.1 General Requirements 75
14.2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75
14.3 Landslide Stability Evaluation 79
14.4 Landslide Treatment and Monitoring 82
15 Slope Engineering 84
15.1 General Requirements 84
15.2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84
15.3 Geotechnical Evaluation 87
15.4 SlopeTreatment and Monitoring 88
16 Foundation Pit Engineering 90
16.1 General Requirements 90
16.2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90
16.3 Geotechnical Evaluation 91
16.4 Foundation Supporting and Monitoring 92
17 Groundwater 94
17.1 General Requirements 94
17.2 Hydrogeological Investigation 94
17.3 Evaluation of Groundwater Effect 97
17.4 Groundwater Control and Monitoring 98
Appendix A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Subgrade Bearing Capacity by
Look-up Table 100
Appendix B Engineering Classification and Pile End Bearing
Capacity of Neogene and Paleogene Mudstone in Guangxi 106
6
Appendix C Calculation of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Bearing
Capacity of Rock Foundation 107
Appendix D Vertical Ultimate Bearing Capacity of Single Pile in
Weathered Rock and Residualsoil by Standard Penetration Test
(SPT) 109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11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2
7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广西的岩土工程特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类建筑工程、基坑工程、边坡工程、地基处理以及地基基础施工等工程的勘察、测试、治理、检测与监测。
1.0.3 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1.0.4 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性质、场地条件、设计阶段的要求和特点,制定勘察方案。无勘察方案不得实施勘察作业。
1.0.5 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场地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1.0.6 岩土工程勘察机构应建立勘察管理信息系统,并在网络环境下运行。
1.0.7 工程勘察范围宜以拟建工程场地用地红线为基准。当存在不良地质作用或特殊性岩土可能对工程稳定性产生影响时,应将勘察范围合理扩展至地质作用影响区。
1.0.8 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广西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岩土工程勘察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2.1.2 工程地质测绘 engineering geologic mapping
采用搜集资料、调查访问、地质测量、遥感解译等方法,查明场地的工程地质要素,并绘制相应的工程地质图件。
2.1.3 岩土工程勘探 geotechnical exploration
岩土工程勘察的一种手段,包括钻探、井探、槽探、坑探、洞探、物探以及触探等。
2.1.4 勘察阶段 investigation stage
根据工程各设计阶段的要求而进行的各相应阶段工程勘察的总称。
2.1.5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report
在原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统计、归纳、分析、评价,提出工程建议,形成系统的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勘察技术文件。一般由文字报告、图表以及必要的附件组成。
2.1.6 取样 sampling
为获取岩土参数而在钻孔、探井、探槽中采取土样、岩石样或水样的总称。
2.1.7 室内试验 laboratory test
在室内对现场采取的土、岩、水试样进行物理力学指标及化学性质的各种测试。
2.1.8 原位测试 in-situ tests
在岩土体所处的位置,基本保持岩土原来的结构、湿度和应力状态,对岩土体进行的测试。
2.1.9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 dynamic penetration test(DPT)
用一定质量的击锤,以一定的自由落距将一定标准规格的圆锥型探头击入土层,根据探头贯入土层一定深度所需锤击数来判断土层的性状和确定其承载力的一种原位试验方法。
2.1.10 标准贯入试验 standard penetration test(SPT)
以质量为 63.5kg 的穿心锤,沿钻杆自由下落 76cm,将标准规格的贯入器自钻孔底高程预先击入 15cm,再继续击入 30cm,并记下相应的击数。
2.1.11 地球物理勘探 geophysical exploration
应用地球物理方法来探测地层、岩性、构造等地质问题的勘探方法。
2.1.12 原始资料 original material
勘察过程中形成的未经加工的、真实反映客观情况的各种记录,包括手工记录和自动采集的观测数据、测试数据、像片、录像等。
2.1.13 现场检验 in-situ inspection
在现场采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对勘察成果或设计、施工措施的效果进行核查。
2.1.14 现场监测 in-situ monitoring
在现场对岩土性状和地下水的变化,岩土体和结构物的应力、位移进行系统监视和观测。
2.1.15 岩石质量指标 rock quality designation(RQD)
用直径为 75mm 的金刚石钻头和双层岩芯管在岩石中钻进,连续取芯,回次钻进所取岩芯中,长度大于 10cm 的岩芯段长度之和与该回次进尺的比值, 以百分数表示。
2.1.16 岩石坚硬程度 hardness degree of rock
按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或工程地质类比法划分的岩石等级。
2.1.17 岩体完整性指数(岩体速度指数) intactness index of
rockmass
岩体和未受裂隙切割的岩块压缩波速度之比的平方值。
2.1.18 岩石风化程度 weathering degree of rock
岩石的原生矿物、结构与构造,受自然环境的风化作用而引起分解和变色的程度。
2.1.19 岩土 工程 勘察 分级 investigation categorization ofgeotechnical projects
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场地和地基条件等因素,对岩土工程难度和复杂程度的等级划分。
2.1.20 土试样质量等级 quality classification of soil samples按土试样受扰动程度不同划分的等级。
2.1.21 地基 ground,foundation soils支承基础的土体或岩体。
2.1.22 基础 foundation
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2.1.23 特殊土 special soil
具有特殊物质成分、结构和独特工程特性的土。
2.1.24 地基处理 ground treatment
为提高地基承载力,改变其变形性质或渗透性质而采取的人工处理地基的方法。
2.1.25 产状 attitude
以走向、倾向、倾角三要素表示的结构面在空间的位置与状态。
2.1.26 不良地质作用 adverse geologic actions
由地球内力或外力产生的对工程可能造成危害的地质作用。
2.1.27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disaster
由不良地质作用引发的,危及人身、财产、工程或环境安全的事件。
2.1.28 基坑 foundation ditch
为进行建(构) 筑物基础或地下室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的
空间。
2.1.29 岩溶 karst
可溶性岩石(碳酸盐岩、硫酸岩、卤化物岩等)在水的溶蚀作用下,产生的各种地质作用、形态和现象的总称。
2.1.30 滑坡 landslide
斜坡上的部分岩体和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的影响下沿某一明显的界面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2.1.31 危岩 dangerous rock
被结构面切割、在外营力作用下松动变形可能失稳的岩体。
2.1.32 崩塌 collapse
危岩体离开母岩失稳坠落或倾倒的一种地质现象。
2.1.33 岩土 参数 标准 值 standard value of a geotechnical
parameter
岩土参数的基本代表值,通常取概率分布的 0.05 分位数。
2.1.34 地基 承载 力特 征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subsoil bearing capacity
指由静载荷试验测定的地基土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变形所对应的压力值,其最大值为比例界限值。
2.1.35 岩土工程评价 geological evaluation
根据已获得的地质资料,结合具体工程特点进行岩土工程条件分析,经过定性评估和定量计算,对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建筑地基基础的设计施工方案、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措施等作出的总结性意见。
2.2 符号
2.2.1 岩土物理力学性质
⑴ —— 含水量;
αw 红黏土的含水比;
e —— 孔隙比;
n —— 孔隙度,孔隙率;
d —— 颗粒粒径;
Sr —— 饱和度;
r —— 重力密度(重度);
rd —— 干重度;
ρ —— 质量密度(密度);
ρd —— 干密度;
ωL —— 液限;
ωP —— 塑限;
IL —— 液性指数;
IP —— 塑性指数;
Ir —— 液塑比。
2.2.2 岩土工程设计参数c —— 黏聚力;
φ —— 内摩擦角;
μ —— 泊松比;
FS —— 边坡稳定系数;
s —— 基础沉降量,静载荷试验沉降量; f —— 地基承载力设计值;
fo —— 地基承载力基本值;
fk —— 地基承载力标准值;
fak ——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spk —— 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rk —— 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
2.2.3 岩土变形参数
δef —— 自由膨胀率;
δep —— 有荷载膨胀率;
α —— 压缩系数;
Cc —— 压缩指数;
Ce —— 再压缩指数;
Cs —— 回弹指数;
E0 —— 变形模量;
Es —— 压缩模量;
G —— 剪切模量;
pC —— 先期固结压力。
2.2.4 原位测试及试验指标
P0 —— 静载荷试验比例界限压力,旁压试验初始压力;
Pu —— 静载荷试验极限压力;
Pf —— 旁压试验临塑压力;
Pl —— 旁压试验极限压力;
Em —— 旁压模量;
Ed —— 侧胀模量;
Rf —— 静力触探摩阻比;
fs —— 静力触探侧阻力;
ps —— 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
qc —— 静力触探锥尖阻力;
N —— 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
N10 —— 轻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63.5 —— 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120 —— 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VP —— 压缩波波速;
VS —— 剪切波波速;
τ —— 抗剪强度。
注:N、N63.5、N120 均为修正后锤击数,相应的 N ˊ、N ˊ63.5、 N ˊ120 均为实测锤击数,本规程有关条款采用的符号实测或修正后的锤击数均与此对应。
2.2.5 水文地质参数
k —— 渗透系数;
Q —— 流量、涌水量;
R —— 影响半径;
S —— 抽水降深;
r —— 抽水试验孔半径; H —— 含水层厚度;
u —— 孔隙水压力。
8
3 一般性土
3.1 一般规定
3.1.1 除特殊性土之外的黏性土、粉土、砂土和碎石土应判定为一般性土。
3.1.2 一般性土的分类、状态、密实度等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的有关规定。
3.2 岩土工程勘察
3.2.1 一般性土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建筑物上部荷载、功能特点、结构类型、基础型式、埋置深度和变形限制等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其工作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的有关规定。
3.2.2 一般性土的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进行施工勘察。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3.2.3 各勘察阶段勘探点布置、勘探孔深度、采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等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 GB
55017、《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及《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 72 的规定外,详细勘察采取的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不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3;
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
9
于 6 件(组);
3 一个场地内每一单体的主要土层的土试样和原位测试数据各不应少于 2 件(组);
4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 0.5m 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3.2.4 黏性土、粉土宜采取不扰动试样和做标准贯入试验,砂土宜做标准贯入试验,碎石土宜做重型或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
3.3 岩土工程评价
3.3.1 一般性土的岩土工程评价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性土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采用下列方法确定:
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由静载荷试验或其它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
2)根据室内土工试验成果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按本规程附录 A 表 A.0.1-2、表 A.0.1-3 和表 A.0.2- 1、表 A.0.2- 2 确定;
3)根据原位测试成果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按本规程附录 A 表 A.0.3- 1、表 A.0.3-2、表 A.0.3-3、表 A.0.3-4、表A.0.3-5、表 A.0.3-6 和表 A.0.3-7 确定。
2 砂土、碎石土的孔隙比根据重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的锤击数可按表 3.3.1- 1 确定;
表 3.3.1-1 用重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锤击数N63.5 确定砂土、碎石土的孔隙比
N63.5土的类别
10
12
15
中砂
1. 14
0.97
0.88
0.81
0.76
0.73
—
粗砂
1.05
0.90
0.80
0.68
0.64
0.62
砾砂
0.75
0.65
0.58
0.53
0.50
0.47
0.45
圆砾
0.55
0.46
0.43
0.41
0.39
0.36
卵石
0.66
0.56
0.35
0.32
0.29
3 砂土、碎石土的抗剪强度指标根据重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的锤击数可按表 3.3.1-2 确定;
表 3.3.1-2 用重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锤击数 N63.5 确定砂土、碎石土的
内摩擦角标准值φ k
N63.5
内摩擦角标准值φk ( ° )
圆砾、砂砾
中、粗砂
粉、细砂
34.5
31.5
28.5
21.0
35.5
32.5
29.5
23.0
36.4
33.4
30.4
25.0
37.5
34.4
31.4
27.0
38.4
35.4
32.4
29.0
39.4
30.0
14
40.0
37.4
31.0
16
41.3
38.3
35.3
32.0
18
42.3
39.3
36.3
33.0
20
43.3
40.3
37.3
34.0
25
45.7
42.7
39.7
30
48.2
45.2
42.2
注:触探深度不大于 15m。
4 碎石土变形模量可采用下列方法确定:
1)根据重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的锤击数应按表 3.3.1- 3确定;
表 3.3.1-3 用重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锤击数N63.5确定碎石土的变形模量E0
E0(MPa)
18.5
21
23.5
26
34
22
24
28
35
40
41
44.5
48
51
54
56.5
59
62
64
2) 根据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的锤击数可按表 3.3.1-4确定;
11
表 3.3.1-4 用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锤击数N120确定碎石土的变形模量E0
N120
31
37
42
47
52
57
3.3.2 粉土、砂土、碎石土的岩土工程勘察尚应根据场地的岩土条件、设计和施工的需要,对以下岩土工程问题进行专门评价:
1 有透镜体或夹层等分布的复杂地段、基岩面起伏较大的地段应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2 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 6 度的地区,应划分场地类别,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危险或一般地段;对 6 度以上(不含 6 度)的场地地震液化判别应先进行初步判别,当初步判别认为有液化可能时,应再作进一步判别;液化的判别应采用多种方法,综合判定液化的可能性和液化等级;
3 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土层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 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
4 在有水头差的粉细砂、粉土层中,若对基础施工有不良影响时,应进行抗渗流稳定性验算,评价产生流土、管涌、接触冲刷、接触流失的可能性,渗透的水力梯度不应超过临界水力梯度。土的渗透变形判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487 的规定;
5 在地下水位下开挖基坑或地下工程时,应根据岩土的渗透性、地下水的补给条件,分析评价降水或隔水措施的可行性及其对基坑稳定和邻近工程的影响。
3.4 地基处理与检测
3.4.1 存在下列情况时应考虑进行地基处理:
1 地基承载力不能满足上部结构对地基的要求;
2 在地基受力层范围内有软弱下卧层分布,且下卧层承载力不满足要求;
3 地基变形超过地基变形允许值。
3.4.2 一般性土的地基处理可根据地质条件、建筑体型、结构特点、荷载性质等,结合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条件、当地材料供应和环境保护等综合分析选定,地基处理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 的有关规定执行。
3.4.3 地基处理后应进行处理效果检测,确保其承载力和变形指标满足设计要求。检测方法应根据地基处理的方式选择,应以静载荷试验为主,辅之标准贯入试验、动力触探试验、钻孔取芯、波速测试及室内试验等, 以及进行沉降变形观测,综合评价地基处理质量。
3.4.4 地基处理施工时,应确认地基实际地质条件是否与勘察资料相符。
13
4 岩石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一般性岩石,膨胀岩、花岗岩风化岩和碳酸盐岩应按本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4.1.2 根据岩石的野外特征和风化程度参数指标,岩石的风化程度可按表 4.1.2 划分。
表 4.1.2 岩石风化程度分类
风化程度
野外特征
风化程度参数指标
波速比kv
风化系数kf
未风化
岩质新鲜,偶见风化痕迹
0.9~ 1.0
微风化
结构基本未变,仅节理面有渲染或略有变色,有少量风化裂隙
0.8~0.9
中等风化
结构部分破坏,沿节理面有次生矿物,风化裂隙发育,岩体被切割成岩块。用镐难挖,岩芯钻方可钻进
0.6~0.8
0.4~0.8
强风化
结构大部分破坏,矿物成分显著变化,风化裂隙很发育,岩体破碎,用镐可挖,干钻不易钻进
0.4~0.6
<0.4
全风化
结构基本破坏,但尚可辨认,有残余结构强度,可用镐挖,干钻可钻进
0.2~0.4
残积土
组织结构全部破坏, 已风化成土状,锹镐易挖掘,干钻易钻进,具可塑性
<0.2
注:1 波速比 kv 为风化岩石与新鲜岩石压缩波速度之比;
2 风化系数 kf 为风化岩石与新鲜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之比;
3 可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划分风化程度,硬质岩为:N ,>70 为强风化, 70≥N ,>40 为全风化,N , ≤40 为残积土;软质岩为:N,>50 为强风化,50≥N,>30 为全风化,N,≤30 为残积土;
4 新近系、古近系泥岩风化程度划分标准参照软岩执行,具体见附录B。
4.2 岩土工程勘察
4.2.1 岩石的岩土工程勘察阶段的划分及勘察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的有关规定,满足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4.2.2 岩石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基础上,再做勘探、测试;勘探时应先疏后密,先施工控制性勘探点,后施工一般性勘探点。应鉴定岩石的名称和风化程度,进行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
4.2.3 工程地质测绘范围应包括拟建建筑物地段及可能受其影响的地段,测绘比例尺及图幅的选取应确保主要地质要素、重要地质现象及其他关键信息在图纸上清晰表达。
4.2.4 岩石的勘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孔孔径应满足勘察目的、取样、测试及钻进工艺的要求,鉴别和划分地层的孔径不应小于 75mm,采取软质岩试验岩样孔径不宜小于 91mm;孔内测试试验的孔径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岩芯采取率对完整、较完整岩体不应低于 80%,对较破碎、破碎岩体不应低于 65%;应选用合适的钻探工艺提高岩芯采取率;
3 对不同岩性界面和软弱结构面等需重点查明的部位,应采用双层单动取芯钻具连续取芯等措施提高岩芯采取率;
4 当需采用岩石质量指标(RQD)评价岩石质量时,应采用 75mm 口径(N 型)双层岩芯管和金刚石钻头钻进;
5 钻进回次进尺对完整、较完整的硬质岩石不应超过 2m,对破碎软弱岩体、软硬互层岩系,不应超过 1m,对不同岩性界面、软弱结构面等特殊部位应减小回次进尺;
6 不同岩性分层的界面深度量测误差不应超过 5cm。
4.2.5 岩石的勘探编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石的描述应包括地质年代、岩石名称、风化程度、颜色、主要矿物、结构、构造、坚硬程度、节理裂隙特征、岩芯状
态等表征岩石与岩体性状的内容;
2 岩体的描述应包括结构面、结构体、岩层厚度和结构类型;
3 应计算岩芯采取率、岩石质量指标 RQD 等量化指标;
4 应对探井、探槽应绘制剖面图、展示图等反映井、槽壁和底面岩性、地层分界、构造特征、取样和原位试验位置。
4.2.6 根据建筑物地基条件和岩土工程评价的需要,结合场地条件,可选择适宜的物探方法进行岩石地基物探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查明勘探深度范围的岩土组合规律、岩体风化程度变化剖面、断层破碎带、软弱结构体、洞隙等异常地质体的位置、空间形态特征,可采用浅层地震、孔间地震波 CT、孔间电磁波CT、孔间声波 CT、瞬态面波法等测试方法,跨孔(洞)间距、点距应根据探测的精度和探测的方法选择,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为评价岩体完整性,确定岩体质量等级,可采用单孔或跨孔弹性波速测试。点距应按地球物理条件和仪器的精度要求确定,对声波法宜为 0.2m~0.5m,对地震波法宜为 1m~2m;
3 当提供地基岩体的动弹性模量、动剪切模量、岩土卓越周期等参数指标时,可进行地微振测试;为确定场地抗震类别可进行覆盖层的剪切波测试,其测试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有关规定;
4.2.7 根据场地岩性条件、建筑物的重要性和地基条件,岩石地基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确定天然地基或桩基持力层的地基参数指标时,对强风化、软弱、破碎及软硬互层岩体上的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工程应进行岩基静载荷试验,同一岩性层或岩体单元上的试验不应少于 3 个点;
2 对各类软弱破碎岩体上的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二、三级的工程勘察,应采用重型或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动力触探测试孔应与勘探钻孔间隔布置,或选择在代表性的钻孔旁布置,且数量应占勘探点总数的 1/2,且不应少于 3 个孔;每个岩性层试验数
量不应少于 6 次;
3 对破碎和较破碎岩石的地基宜进行岩块点荷载强度试验,同一岩性层或岩体单元不应少于 6 组,对岩芯试件每组不应少于 10 个,对方块体或不规则块体每组不应少于 20 个;
4 为进行斜坡场地稳定性计算,宜对岩体中的控制性软弱结构面进行现场大型剪切试验。
4.2.8 岩石室内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岩性层或岩体单元参加统计的数量不应少于 6 组;对 3栋及 3 栋以上的建筑群,每栋每一主要岩层的试样不应少于 2 组;
2 为评价岩石地基承载力,应进行硬质岩石的饱和状态单轴抗压试验,软质岩石的天然状态单轴抗压试验;为评价岩体的完整性,应同步进行单轴抗压试验和岩样的波速测试;
3 当评价软质岩石的软化性、膨胀性、崩解性等特殊性质时,应进行相应的试验;
4 当需提供岩石的弹性模量和泊松比时,应进行单轴压缩变形试验;
5 当需提供岩石的抗剪强度指标时,应根据岩石的坚硬程度进行三轴压缩强度试验或直剪试验。
4.3 岩土工程评价
4.3.1 岩体质量评价应按表 4.3.1 确定。
表 4.3.1 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划分
坚硬程度
完整程度
完整
较完整
较破碎
破碎
极破碎
坚硬岩
I
Ⅱ
Ⅲ
IV
V
较硬岩
较软岩
软岩
极软岩
注:1 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可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以定量为主的方法进行分类,并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的有关规定;
2 对未进行波速测试的钻孔,可按岩石质量指标 RQD 值划分岩体的完整程度:RQD>90
17
为完整,90≥RQD>75 为较完整,75≥RQD>50 为较破碎,50≥RQD≥25 为破碎, RQD<25 为极破碎。
4.3.2 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按本规程附录 C 有关规定确定。对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Ⅳ、V 级、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工程,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在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或点荷载强度试验成果初步确定的基础上, 由静载荷试验确定;对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二、三级的工程,可由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或点荷载强度试验,结合当地经验确定。
4.3.3 软硬岩夹层或互层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 当岩层产状水平或缓倾斜时,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基础直接置于软质岩上的,可取软质岩的承载力特征值作为软硬岩互(夹)层的承载力特征值;
2)基础直接置于硬质岩上的,可根据基底硬质岩体的厚度及其质量等级、基础宽度或直径,结合工程经验综合确定:对 I~III 级岩体,当硬质岩体厚度与基础宽度或直径的比值(H/B)为 0.5~ 1.0 时,可取 0.6~0.8 倍硬质岩承载力特征值作为软硬岩互(夹)层的承载力特征值;H/B为 1.0~2.0 时,可取 0.8~ 1.0 倍;H/B 大于 2.0 时,可直接取硬质岩承载力特征值作为软硬岩互(夹)层的承载力特征值;对Ⅳ、V 级岩体,可取下卧软质岩的承载力特征值作为软硬岩互(夹)层的承载力特征值;
2 当岩层产状陡倾斜或直立时,可按软质岩、硬质岩所占面积与各自承载力特征值进行加权平均确定软硬互层岩组的承载力特征值。
4.4 地基处理与检测
4.4.1 人工挖孔嵌岩灌注桩在嵌岩段宜采用微差微分爆破或预裂爆破、静力爆破。
4.4.2 对易风化和崩解的岩石,在地基基础施工挖至预定深度
时,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浇灌封闭。
4.4.3 对机械成孔的大直径钻(冲)孔灌注桩,在钻至预定度时应检测孔深和孔底沉渣;对人工挖孔桩,在开挖至预定深度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
4.4.4 位于斜坡上的岩石地基,可根据需要进行边坡水平和竖向变形的监测。
4.4.5 岩石的地基基础施工应进行持力层检验,对存在影响基础稳定或不均匀变形的软弱夹层、断层破碎带等特殊岩土工程问题的场地,应进行施工勘察,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信息反馈,出现异常应分析其原因和潜在的危害性,提出处理措施及建议。
19
5 膨胀岩土
5.1 一般规定
5.1.1 含有大量亲水矿物,湿度变化时有较大体积变化,变形受约束时产生较大内应力的岩土,应判定为膨胀岩土。膨胀岩土的判别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程》 DB45/T 396 的有关规定规定。
5.1.2 采用本规程设计时,荷载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基础计算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GB 55003 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 的有关规定。当基础处于腐蚀性环境或受温度影响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5.2 岩土工程勘察
5.2.1 膨胀岩土的岩土工程勘察阶段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分为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勘察及详细勘察三个阶段。损坏建筑维修工作需要时,应进行维修勘察。对场地面积不大且地质条件简单或已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简化勘察阶段,但必须满足详细勘察阶段的技术要求。
5.2.2 岩土样应保持天然结构和天然湿度,施钻完毕应及时回填封孔; 当岩土层的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小于 50 时,对鉴别岩土特性采取质量等级为Ⅲ~Ⅳ 级岩土样的勘探孔, 可采用冲(锤)击钻进方式;对采取质量等级为Ⅰ~Ⅱ级岩土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应采用回转钻进,也可以采用冲(锤)击钻进鉴别描述岩土特性,在预计取Ⅰ~Ⅱ级岩土样或原位测试位置 1.0m 以上可改
用回转钻进。
5.2.3 室内试验应进行自由膨胀率、一定压力下膨胀率、土的收缩试验和膨胀压力试验。必要时,可进行颗粒分析、化学分析和黏土矿物分析。
5.2.4 根据成因,膨胀岩土可分为下列三个类型:
1 新近系、古近系湖相半成岩的泥岩、粉砂质泥岩及它们的风化物可分为 A 类;
2 碳酸盐岩经红土化作用形成的红黏土可分为 B 类;
3 第四系河流冲积相的黏土可分为 C 类。
5.2.5 勘察场地根据地形地貌、地下水、土层结构、膨胀岩土均匀程度及不良地质作用,可按下列条件划分为三类: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分为一类场地:
1)地形坡度大于 5° ;
2)高差大于 5m 以上的边坡或沟谷;
3)地下水局部分布,埋深不一,变化大;
4) 膨胀岩土和非膨胀岩土互层多、透镜体多; 岩土层厚度、产状、埋深、土质胀缩性变化大;
5)浅层滑坡、崩塌多。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分为二类场地:
1)地形坡度 2°~5° ;
2)沟谷、边坡、陡坎高差小于 5m;
3)地下水局部分布,但埋藏 8m 以下;
4)膨胀岩土和非膨胀岩土互层、透镜体较少,岩土层厚度和土质胀缩性变化较大。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分为三类场地:
1)地形坡度小于 2° ;
2)无沟谷、陡坎、边坡,或位于常有水浸润的低洼地带;
3)地下水位浅,水位稳定;
4)地层单一,厚度和土质(尤其胀缩性)变化小。
5.2.6 大气影响深度,应根据各地区土的深层变形观测或含水
量观测资料确定;无此资料时,可根据表 5.2.6 确定。
表 5.2.6 大气影响深度及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m)
膨胀岩土胀缩等级
场地类别
大气影响深度da
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dr
强胀缩岩土
一、二
3.0~3.6
三
2.0~2.7
中等胀缩岩土
1.2~ 1.5
弱胀缩岩土
1.5~2.0
注:1 表中大气影响深度内,有稳定地下水位时,则以稳定水位以上 2m处的埋深作为大
气影响深度;对承压水则以隔水层底板以上 2m处的埋深作为大气影响深度;
2 膨胀岩土胀缩等级应根据 DB45/T396 表 3 确定; 当膨胀岩土地基不均匀时,岩土的胀缩性等级可按岩土层的厚度加权平均值确定,其计算深度:A 类型膨胀岩土取8m,B 类型膨胀土取 7m,C 类型膨胀土取 6m。
5.2.7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的有关规定,并应以工程地质调查为主,配合少量钻探或坑探,勘探孔的深度应较初步勘察略深,了解地层分布和特征,并采取有代表性的原状岩土样,测定自由膨胀率、胀缩总率,初步判定场地内膨胀岩土的分布及胀缩等级,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建设的可行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
5.2.8 工程地质调查应调查下列内容:
1 收集当地气象及水文资料、建筑经验,并对场地附近已有建筑物进行调查,分析其完好或损坏的原因;
2 收集当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初步查明膨胀岩土的地质时代、成因类型和岩性特征;
3 调查场地地形地貌形态,划分地貌单元;
4 调查场地内地裂、滑坡、冲沟、岩溶和土洞等不良地质作用,并初步圈定其范围;
5 调查地表水排泄积聚情况,地下水类型,水位变化幅度;
6 初步预估拟建建筑物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地质的影响。
5.2.9 初步勘察阶段应符合现行勘察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确定膨胀岩土的成因类型,初步查明其分布的规律和胀缩等级;
2 根据地形地貌,对场地进行分类;
3 勘探点应结合地貌单元和微地貌形态布置,在地形地貌交界处、地层岩性急剧变化处,应有勘探点。勘探点网格间距不应大于 50m×100m。在大气影响深度范围内,对基岩面起伏较大、地下水变化较大、岩溶土洞发育和岩性差异较大等地段,应缩小勘探点的间距;
4 勘探点深度应超过大气影响深度。在斜坡上勘探时,应考虑整平后地面标高的变化,适当加深勘探点的深度。控制性勘探点应占勘探点总数的 1/4~ 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勘探点;
5 勘探 线、 点的 间距 和勘 探深 度应按表 5 .2 .9- 1、 表
5 .2 .9-2 确定;
表 5.2.9-1 初步勘察阶段的勘探线、点的间距(m)
膨胀岩土类型
A
B
C
线距
点距
一类
<50
<30
50~60
30~50
<60
二类
50~65
60~70
60~75
50
三类
65~ 100
70~ 100
75~ 100
表 5.2.9-2 初步勘察阶段的勘探深度(m)
勘探孔情况
勘探孔类别
控制性孔
一般性孔
勘探深度
10~20
8~ 10
注:1 勘探孔包括钻孔、探井和原位测试孔等,特殊用途的钻孔除外;
2 该表仅适用于小于 7 层的建筑物。
6 取原状岩土样的勘探点应根据地貌单元、膨胀岩土的胀
23
缩性和拟建建筑物的类别合理布置,其数量应为勘探点总数的 1/3~ 1/2。取岩土试样的深度应从地面以下 1m 开始,在大气影响深度内每隔 1m 取样 1 件(组),在该深度以下取样间距可适当加主要岩土层进行胀缩性试验的岩土样,每层不应少于 6 件(组)。
5.2.10 详细勘察阶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定场地膨胀岩土的胀缩性等级和建筑地基的胀缩等级;
2 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 5.2.10 确定;
表 5.2.10 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点的间距(m)
膨胀岩土类型场地类别
<15
6~20
10~ 15
15~30
12~24
20~40
3 勘探点深度除应满足基础埋深和附加应力的影响深度外,尚应超过大气影响深度,对挖方场地,应从整平后地面起算;
4 取岩土试样或做原位测试的勘探点不应少于全部勘探点的 1/2,取样的深度、间隔与初步勘察阶段相同,主要岩土层进行胀缩试验的试样数量应符合本规程第 3.2.3 条的规定;
5 对重要的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场地,应现场进行浸水静载荷试验、现场剪切试验或旁压试验。
5.2.11 当基坑或基槽开挖后,若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有必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勘察;在工程施工期间,当地基土、边坡体中地下水等发生未曾估计到的变化时,应进行监测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5.2.12 维修勘察应查明与建筑物破坏有关的岩土工程问题,并对建筑物的维护与使用提出建议。
5.3 岩土工程评价
5.3.1 对初判为膨胀岩土的地区,应在其成因类型的基础上,
按胀缩总率和膨胀率的大小划分膨胀岩土的胀缩等级,并计算岩土的膨胀变形量、收缩变形量和胀缩变形量,结合对低层砌体结构房屋的影响程度,对膨胀岩土地基进行评价。划分、计算及评价方法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程》 DB45/T 396 的有关规定。
5.3.2 膨胀岩土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采用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
5.3.3 膨胀岩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膨胀岩土地基承载力及其基础埋深、桩基设计、总平面布置、建筑和结构措施、施工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程》DB45/T 396 的有关规定;
2 对边坡及位于边坡上的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验算时应考虑坡体内含水量变化的影响。对均质土且无节理面时可采用圆弧滑动法验算;对有软弱夹层及层状膨胀岩土应按最不利的滑动面验算;对具有胀缩裂缝和地裂缝的膨胀岩土边坡,应进行沿裂缝滑动面的验算;
3 验算稳定性时,应考虑建筑物和堆料荷载,抗剪强度应为岩土体沿潜在滑动面的抗剪强度;潜在滑动面强度指标 c、φ值,用相近的滑坡体反算求得;如没有反算的 c、φ值,用室内排水反复直接剪切试验或饱和状态下不固结不排水三轴剪切试验求得。
5.4 地基处理与检测
5.4.1 膨胀岩土地基处理可采用换土、砂垫层及地基的防水保湿方法,亦可采用桩基或墩基,并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程》DB45/T 396 的有关规定。
5.4.2 使用单位必须保存有勘察、设计、施工的全部原始资料。
5.4.3 使用单位应建立定期观测记录的技术档案,做好定期观测记录的资料分析工作。针对资料分析结果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维修措施。
5.4.4 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管线漏水、阻塞情况,挡土结构及建筑物的位移、变形、裂缝等。必要时进行变形、地温、岩土含水量和岩土压力的观测工作。
5.4.5 使用单位发现房屋、挡土结构等损坏时,应及时通知原设计单位,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结合建筑周围环境和使用维护等情况进行分析,查明损坏原因。若勘察资料不足,应及时补做勘察工作。
5.4.6 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建筑物周围的排水情况。
5.4.7 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是否有改变建筑环境条件的现象。
5.4.8 除按规定进行升降观测的建筑物外,其它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应定期观察使用状况,发现有异常情况,如墙柱裂缝、地面隆起开裂、 吊车轨道变形、烟囱倾斜、窖体下沉等,应作好记录,并及时与相关单位研究处理。
5.4.9 严禁破坏坡脚、墙基及在坡肩大面积堆料,使用单位应经常观察有无水平位移的情况。若坡体表面出现水平裂缝时,应及时与相关单位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坡体滑动。
6 红黏土
6.1 一般规定
6.1.1 颜色为棕红或褐黄,覆盖于碳酸盐岩系之上,其液限大于或等于 50%的高塑性黏土,应判定为原生红黏土。原生红黏土经搬运、沉积后仍保留其基本特征,且液限大于 45%的黏土,可判定为次生红黏土。
6.1.2 红黏土除按成因分类外, 尚可根据工程需要按以下特征进行分类:
1 根据含水比 αw 或液性指数 IL,红黏土的状态可按表6.1.2- 1 分类:
表 6.1.2-1 红黏土的状态分类
状态
坚硬
硬塑
可塑
软塑
流塑
含水比 αw
αw ≤ 0.55
0.55<αw ≤ 0.70
0.70<αw ≤ 0.85
0.85<αw ≤1.00
αw> 1.00
液性指数 IL
IL ≤ 0
0
0.25
0.75
IL>1.0
注:αw =0.45IL+0.55 或 αw =⑴/⑴L,宜优先采用含水比划分法进行分类。
2 根据裂隙发育特征,红黏土的结构可按表 6.1.2-2 分类:
表 6.1.2-2 红黏土的结构分类
土体结构
裂隙发育特征
致密状的
偶见裂隙(<1条/m)
巨块状的
较多裂隙(1~5 条/m)
碎块状的
富裂隙(>5 条/m)
3 根据收缩后复浸水时表现出的不同水稳性和工程特性,红黏土复浸水特性可按表 6.1.2-3 分类:
27
表 6.1.2-3 红黏土的复浸水特性分类
类别
Ir 与 I´r 关系
复浸水特性
Ⅰ
Ir≥ I ´r
收缩后复浸水膨胀,能恢复到原位
Ir
收缩后复浸水膨胀,不能恢复到原位
注:Ir = ωL/ωP,I ´r =1.4+0.0066 ωL。
4 根据地基压缩层范围内的岩土组成,红黏土地基均匀性可按
表 6.1.2-4 分类:
表 6.1.2-4 红黏土的地基均匀性分类
地基均匀性
地基压缩层 z 范围内岩土组成
均匀地基
全部由红黏土组成
不均匀地基
由红黏土和岩石组成
注: 1 “地基压缩层 ”的厚度 z 一般应根据建筑物结构类型、基础形式、荷载等综合分析确 定 ; 当独 立基 础总 荷载 p1 为 500kN~3000kN, 条形 基础 线荷 载 p2 为l00kN/m~250kN/m 时,z 值可分别按下式确定:
独立基础:z1=η1p1+1.5
条形基础:z2=η2p2_4.5
式中:
η1、η2 系数:η1 可取 0.003m/kN,η2 可取 0.05m2/kN;
2 当箱(筏)基础无相邻荷载影响、基础宽度≤30m 时:z=b(2.5-0.4 ㏑ b);
3 对均匀地基,基底下 z 深度范围内全部由红黏土构成。
6.2 岩土工程勘察
6.2.1 红黏土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应查明:
1 不同地貌单元红黏土的分布、厚度、物质组成、土性等特征及其差异;
2 下卧基岩岩性、岩溶发育特征及其与红黏土土性、厚度变化的关系;
3 地裂分布、发育特征及其成因、土体结构特征、土体中裂隙的密度、深度、延展方向及其发展规律;
4 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分布、动态变化及其与红黏土状态垂向分带的关系;
5 既有建筑物开裂原因的分析,当地勘察、设计与施工的
经验等。
6.2.2 红黏土的勘探点应沿建筑轴线布置,并应取较密的间距查明红黏土厚度和状态的变化,各勘察阶段勘探点的间距和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步勘察勘探点间距应取 30m~50m,其中控制性勘探点应占勘探点总数的 1/5~ 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勘探点;对均匀地基,勘探孔的深度应按表 6.2.2 确定;对不均匀地基,勘探孔应深入稳定分布的岩层;
表 6.2.2 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m)
工程重要性等级
一般性勘探孔
控制性勘探孔
一级(重要工程)
≥ 15
≥ 30
二级(一般工程)
三级(次要工程)
6~ 10
注:勘探孔包括钻孔、探井和原位测试孔等,特殊用途的钻孔除外。
2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对均匀地基应取 12m~24m,对不均匀地基应取 6m~ 12m;土层厚度和状态变化大的地段,勘探点间距还可加密;独立基础勘察宜一柱一点,对于基底面积较大的设备基础或墩基,应布置多点;钻探孔施工顺序应遵循先疏后密的原则,先进行土性鉴别,再进行土试样的采集, 以实现信息化过程控制;
3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红黏土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 5m 时,勘探孔的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 3 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 1.5 倍,且不应小于 5m;
4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详细勘察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 1/3;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基底下 0.5~ 1.0 倍的基础宽度,且不应小于 5m;
5 当基础底面下红黏土层厚度小于地基变形计算深度时,详细勘察的一般性勘探孔应钻至基岩面;控制性勘探孔应深入完
29
整、较完整的基岩不小于 5m;
6 在基岩浅层岩溶发育地区,当红黏土中分布有土洞、软弱土时,应适当加密勘探孔查明土洞的成因、形态、规模和下卧岩溶发育情况,勘探孔应深入土洞或溶洞洞底完整岩(土)层小于 5m。
6.2.3 红黏土的勘探及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钻探、原位测试、取土样室内试验等勘察手段;
2 钻探施工应干作业,对一般鉴别土性、采取质量等级为Ⅲ~Ⅳ级土样的勘探孔,可采用冲(锤)击钻进方式;对采取质量等级为Ⅰ~Ⅱ级土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应采用回转钻进方式;
3 应采用冲(锤)击钻进鉴别描述土性,在预计取Ⅰ~Ⅱ级土样或原位测试位置 1.0m 以上的深度时改用回转钻进方式;
4 对采取质量等级为Ⅰ~Ⅱ级的土样,必须使用与质量等级相对应的取土器,并用快速静力连续压入或者重锤少击法取样,也可以在探井中切块取样;
5 对红黏土地裂的勘探应采用井探或槽探,钻孔和探井(槽)施工完后,应及时妥善回填;
6 原位测试应采用静载荷试验、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等方法;对软塑、流塑状土应采用旁压试验或十字板剪切试验;对浅部红黏土地基应采用轻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
7 初步勘察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为勘探点总数的 1/4~ 1/2,对主要土层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数量均不应少于 6 件(组);详细勘察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勘探点不应少于全部勘探点的 1/2,且每栋主要建筑物不应少于 3个;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 1/3;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数量应符合本规程第 3.2.3 条的规定;
8 室内试验除测定红黏土一般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外,对裂隙发育的红黏土还应进行三轴剪切试验或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评价边坡稳定性时,应进行重复剪切试验;为判别红黏土的胀缩性,除作自由膨胀率试验外,还应进行膨胀试验、收缩试
验,必要时应做复浸水试验。
6.2.4 地下水位观测点应按地下水径流方向布置,需测定地下水流量及土的渗透性和评价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时,应进行专门的试验。
6.3 岩土工程评价
6.3.1 红黏土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采用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根据土工试验结果,红黏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按本规程附录 A 表A.0.2-4 确定。
6.3.2 当基础浅埋、外侧地面倾斜或有临空面以及存在较大的水平荷载时,应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红黏土的承载力:
1 土体结构和裂隙对承载力的影响;
2 开挖面长时间暴露,裂隙发展和复浸水对土质的影响;
3 地表水体下渗的影响。
6.3.3 红黏土的胀缩性评价,除应符合本规程第 5 章有关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型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应大于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
2 炉窑等高温设备的基础应考虑地基土不均匀收缩变形的影响;
3 开挖明渠时,应考虑土体干湿循环过程胀缩的影响;
4 基坑开挖时,应采取保湿措施,边坡应及时维护,防止失水干缩。
6.3.4 红黏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工程需要划分出红黏土类型的空间分布,并分别提出特性参数及工程评价;
2 应收集当地地表水、地下水、红黏土裂隙及土洞发育等资料,分析场地有无土洞形成的可能性;
3 应分析地表水、上层滞水、土和岩面裂隙水、岩溶水的不均匀分布及相互连通补给关系,对基础施工及建筑物正常使用
的影响;
4 应避免建筑物跨越地裂密集带或深长地裂;
5 石芽出露地段应考虑地表水下渗、冲蚀形成地面变形的可能性;
6 干旱季节在大范围挖方区,建筑物周围地面应尽快恢复植被,加强保湿,并宜在推土整平并经历一个水文年后再作基础施工;
7 对一般轻型建筑物,若基础埋置深度大于大气影响急剧层的深度时,应尽量浅埋;若浅埋的深度小于大气影响急剧层的深度时,应进行地基处理或利用下卧岩石作桩(墩)端持力层。
6.4 地基处理与检测
6.4.1 当红黏土地基不能满足承载力或变形要求时,可采用下列地基处理措施:
1 采用刚性桩复合地基法应进行地基处理;
2 对于岩土组合的不均匀地基,当坚硬、硬塑状土体的强度能满足建筑物承载力要求但部分出露有基岩、石芽、或大块孤石时,为防止不均匀沉降,可将其开凿整平后在其上作砂褥垫层;当石芽密布且石芽间分布有较厚的软土时,可用碎石、级配砂土将其置换。
6.4.2 当红黏土地基发育土洞、软弱土时,可作以下处理:
1 对浅层土洞,可采用强夯法进行地基处理,也可采取挖除法,清除洞中的软弱土,抛填块(碎) 石,面层用黏土夯填,然后高压注入混凝土将洞中的空隙充填;上部结构应采用梁板跨越;
2 对深埋的土洞,可通过钻孔灌填砂、砾石,然后采用高压双液灌浆自下而上对其封堵、固结处理。
6.4.3 当红黏土地基处理不能满足地基设计要求时,也可采用桩基,以完整基岩作桩端持力层。
6.4.4 红黏土地基检验和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32
1 天然地基的基坑(槽)开挖后,应检验以下内容是否与勘察报告相符:
1)地基土状态、承载力和土裂隙发育情况;
2)地下水情况;
3)基坑开挖是否超过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
2 对基底红黏土状态的鉴别除手搓法外,还可采用袖珍贯入仪测定,必要时可采取保湿土试样测定其含水量等状态指标;
3 可采用轻型圆锥动力触探测试校验红黏土的承载力;
4 对不均匀地基或有土洞分布时,应进行基底钎探或轻型动力触探查明土层厚度、石芽位置、土洞的成因、规模、形态与埋深;
5 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和不均匀地基或复合地基上的乙级建筑物,应进行建筑物施工及建成后的沉降观测;
6 对重要边坡工程应进行边坡支护结构的变形和邻近已有建筑的变形监测;此外,还应对红黏土的湿度状态和裂缝随季节变化及基坑周边地面变形进行观测;
7 建筑物和边坡的变形监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 的有关规定。
33
7 软土
7.1 一般规定
7.1.1 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 1.0,且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的细粒土应判定为软土。
7.1.2 软土的分类标准应按表 7.1.1 确定。
表 7.1.1 软土的分类标准
土的分类
划分标准
淤泥
e ≥1.5,IL>1
淤泥质土
1.5> e ≥1.0,IL>1
泥炭
ωu>60%
泥炭质土
10%<ωu ≤60%
注:e——天然孔隙比;IL——液性指数;⑴u——有机质含量。
7.2 岩土工程勘察
7.2.1 软土的岩土工程勘察阶段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分为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进行施工勘察。对简单场地、建筑经验成熟地区或位置已确定的工程,可仅进行一次性勘察,但必须满足详细勘察的技术要求。
7.2.2 当建筑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软土在平面上有显著差异时,应根椐场地的稳定性、适宜性及工程地质条件的差异,进行工程地质分段或分区。
7.2.3 采取土试样应用薄壁取土器。取样时应避免扰动、涌土等;在运输、贮存、制备过程中均应防止土样的扰动。
7.2.4 软土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1 软土的成因类型、埋藏条件、分布规律、层理特征,水
平与垂直方向的均匀性、渗透性,地表硬壳层的分布与厚度,下卧硬土层或基岩的埋藏条件、分布特征和起伏变化情况;
2 软土的固结历史,强度和变形特征随应力水平的变化规律, 以及结构破坏对强度和变形的影响程度;
3 微地貌形态和暗浜、暗塘、墓穴、填土、古河道的分布范围和埋藏深度;
4 地下水情况及其对基础施工的影响,基坑开挖、 回填、支护、工程降水、打桩和沉井等对软土的应力状态、强度和压缩性的影响;
5 地震区产生震陷的可能性及对震陷量的估算和分析;
6 当地的工程经验。
7.2.5 根据场地等级、工程重要性等级和勘察阶段,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 7.2.5 确定。当土层变化较大或有暗埋的塘、浜、沟、坑、穴时应予加密。
表 7.2.5 勘探点的间距(m)
场地等级
初步勘察阶段
详细勘察阶段
一级
(重要工程)
二级
(一般工程)
三级
(次要工程)
三级场地(简单场地)
150~200
40~60
50~70
二级场地
(中等复杂场地)
100~ 150
25~40
35~50
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50~ 100
<25
<35
7.2.6 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勘察阶段等,勘探孔深度可按表
7.2.6- 1 和表 7.2.6-2 确定。
表 7.2.6-1 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m)
勘探孔种类工程重要性等级
>30
>50
>20
> 10
> 15
注:勘探孔包括钻孔、探井和原位测试孔等。
表 7.2.6-2 详细勘察勘探孔深度(m)
基础宽度(m)
基础型式
条形基础
独立基础
注:1 表内深度未考虑相邻基底荷载的影响;
2 勘探孔深度从基础底面算起。
7.2.7 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对勘探孔深度进行调整:
1 当预定深度范围内遇基岩或坚硬土层,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基岩或坚硬土层适当深度,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岩面。当到达预计深度仍为软弱土层时,控制性勘探孔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