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8634-2025 低碳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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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前言

本标准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5 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第一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冀建节科函〔2025〕104 号)的要求,由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冀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标准共分9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碳排放量核算与限值;5. 原材料;6. 低碳混凝土性能;7. 配合比设计;8. 生产与施工;9. 质量检验与验收。

本标准由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绿色建筑推广与建设工程标准编制中心负责管理。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槐安西路 395 号,邮政编码:050021,联系电话:0311-89100066,传真:0311-89100063, Email:syzx1206@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

主编 单位: 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冀建勘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 单位: 河北奥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保定徐水区磐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河北大学

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雄安容西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北工业大学

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中交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华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承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河北盛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保定市城市更新促进中心

保定市徐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滦县司家营铁矿有限公司

主要 起草 人: 付士峰石成恩李华伟于新亚任永旺张广田于海洋刘晶晶高树凯张艳佳杨建东杨三强周 健张海林刘利平聂庆科孙瑞鹏刘 涛辛 勤马 杰林双艮胡建敏何 军何大亮朱宝增黄凯 刘东基孙运青曹建腾孔繁超

颜军 张海军刘晓伟李友东宋 超赵凯 郜时昆王 橦商卫东李 红胥志伟刘 迪李志全吕小龙赵新隆于越 陈勇 张立华贾 彪张 良刘忠天张 顺赵 凯李 平张利峰贺光炜李 丰刘佩锋李 华张文明杨海朋段国伟冯美蓉王连亮赵佳男巩瑞杰唐 强邓伟斌张汝阳李福来张士炼曾黄荣周 咏王庆军齐二波岳昆 刘川 李进义任向鑫方鹏宇李志鹏薛 雪李志瑞李 阳王志新杨欣铭尹伟成陈萌萌安家豪刘云峰朱汉朝

审查 人员: 王元丰周永祥孔丽娟倪 文赵风清

温平 李云卿宋少民韩建国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碳排放量核算与限值 4

5 原材料 6

5.1 一般规定 6

5.2 水泥 6

5.3 固废基胶凝材料 6

5.4 矿物掺合料 9

5.5 细骨料 10

5.6 粗骨料 12

5.7 水和外加剂 14

6 低碳混凝土性能 15

6.1 拌合物性能 15

6.2 力学性能 15

6.3 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 16

7 配合比设计 19

7.1 一般规定 19

7.2 主要参数 19

7.3 配合比计算与试配 22

8 生产与施工 24

8.1 一般规定 24

8.2 生产与管理 24

8.3 原材料进场与贮存 24

8.4 计量、搅拌和运输 25

8.5 浇筑与养护 26

9 质量检验与验收 28

9.1 原材料质量检验 28

9.2 拌合物性能检验 29

9.3 力学性能检验 29

9.4 耐久性能与长期性能检验 30

9.5 低碳混凝土实体结构质量检验与验收 31

附录 A 低碳混凝土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方法 32

附录 B 相关参数缺省值 36

附录 C 尾矿细骨料 pH 值测定方法 39

本标准用词说明 40

引用标准名录 41

附:条文说明 45

Contents

1 General Principles 1

2 Terminology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Carbon Emission Accounting and Limits 4

5 Raw Materials 6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6

5.2 Cement 6

5.3 Solid Waste-based Cementitious Materials 6

5.4 Mineral Admixtures 9

5.5 Fine Aggregates 10

5.6 Coarse Aggregates 12

5.7 Water and Chemical Admixtures 14

6 Performance ofLow-carbon Concrete 15

6.1 Fresh Concrete Properties 15

6.2 Mechanical Properties 15

6.3 Long-term Performance and Durability 16

7 Mix Proportion Design 19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19

7.2 Key Parameters 19

7.3 Mix Proportion Calculation and Trial Batching 22

8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24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24

8.2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24

8.3 Raw Material Delivery and Storage 24

8.4 Batching, Mixing, and Transportation 25

8.5 Placing and Curing 26

9 Quality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28

9.1 Raw Material Quality Inspection 28

9.2 Fresh Concrete Performance Inspection 29

9.3 Mechanical Performance Inspection 29

9.4 Durability and Long-Term Performance Inspection 30

9.5 Structural Entity Quality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for Low-carbon

Concret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Appendix A Calculation Method for CO2 Emissions ofLow-carbon

Concrete 32

Appendix B Default Values ofRelevant Parameters 36

Appendix C Test Method for pH Value ofTailings Fine Aggregates · · · · 39

Explanation of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40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1

Appendix: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45

1 总则

1.0.1 为推动低碳混凝土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降低建筑领域碳排

放,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目标,保障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建设工程中低碳混凝土的应用。

1.0.3 低碳混凝土的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

2.0.1 低碳混凝土 low-carbon concrete

在满足施工性能、力学性能及良好耐久性能的基础上,通过优化胶凝材料组成、骨料选用、配合比设计及生产工艺等方法,使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显著低于同强度等级行业基准值的混凝土。

2.0.2 固废基胶凝材料 solid waste-based cementitious materials

以粒化高炉矿渣、钢渣、工业副产石膏及其他工业固废为主要原料,经磨细加工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

2.0.3 复合胶凝材料 composite cementitious material

由固废基胶凝材料、水泥、矿物掺合料组成的多组分胶凝材料。

2.0.4 再生粗骨料 recycled coarse aggregate

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瓦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的,粒径大于 4.75mm 的颗粒。

2.0.5 再生细骨料 recycled fine aggregate

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瓦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的,粒径小于 4.75mm 的颗粒。

2.0.6 尾矿细骨料 tailings fine aggregate

尾矿废石机制砂或尾矿废石机制砂与尾矿砂组成的混合砂。

2.0.7 尾矿粗骨料 tailings coarse aggregate

尾矿废石经除土处理, 由破碎、筛分等机械加工而成,粒径大于 4.75mm 的岩石颗粒,但不包括软质风化的颗粒。

2

3 基本规定

3.0.1 低碳混凝土按照胶凝材料组成分为 A 类和 B 类,其适用等级及应用环境应符合表 3.0.1 的规定。

表 3.0.1 低碳混凝土分类、适用等级及应用环境

类别

胶凝材料组成

适用等级

应用环境

A 类

低水泥用量+高矿物掺合料用量

C20~C60

预拌混凝土(素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品混凝土

B 类

固废基胶凝材料+水泥+矿物掺合料

固废基胶凝材料

C30~C60

预拌混凝土(素混凝土、钢筋混凝土,仅限于非严寒和非寒冷地区与无侵蚀性的水或土壤直接 接触 的环 境、 海水 环

境)、预制品混凝土

C20、C25

固废基胶凝材料+矿物掺合料

3.0.2 低碳混凝土宜优先选择环保、低碳、可再生的本地化原材料。

3.0.3 低碳混凝土的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应满足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3.0.4 低碳混凝土的生产和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安全、环境保护、节能的规定。

3.0.5 低碳混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

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6888 的规定。

3.0.6 低碳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碳排放核算体系。

3

4 碳排放量核算与限值

4.0.1 低碳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低碳混凝土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

量进行核算,核算过程应真实、准确,数据记录应完整、可追溯。

4.0.2 低碳混凝土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核算,应先计算

G1~G6,G1~G6 的计算方法应满足本标准附录 A 的要求。

4.0.3 低碳混凝土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应按式 4.0.3 进行核算:

F=(G1+G2+G3+G4+G5+G6)/Q (4.0.3)

中:F —— 生产单位立方米低碳混凝土产品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每立方米(kgCO2 / m3);

G1 —— 外购原材料生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千克(kg);

G2 —— 外购原材料厂区外运输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千克(kg);

G3 —— 厂区内移动源运输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千克(kg);

G4 —— 固定源设备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千克(kg);

G5 —— 外购电力消耗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千克(kg);

G6 —— 外购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千克(kg);

4

Q —— 统计期内低碳混凝土合格品总产量,单位为立方米(m3)。

4.0.4 低碳混凝土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限值应满足表 4.0.4 的规定。

表 4.0.4 低碳混凝土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限值

强度等级

排放量限值 1/(kgCO2/m3)

C20

≤187

C25

≤217

C30

≤240

C35

≤267

C40

≤295

C45

≤306

C50

≤330

C55

≤342

C60

≤371

1 低碳混凝土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数据应基于可计量的统计期进行统计,一般情况下应以财务年为统计期。

5

5 原材料

5.1 一般规定

5.1.1 原材料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的规定。

5.1.2 原材料中不应含有影响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的助剂或激发剂。

5.1.3 严禁使用钢渣作为低碳混凝土用骨料。

5.1.4 尾矿粗骨料、尾矿细骨料种类仅限于铁、钼尾矿骨料。

5.2 水泥

5.2.1 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的规

定,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宜为 42.5 及以上。

5.2.2 水泥品种与强度等级的选用应根据设计、施工要求、结构特点以及工程所处环境和应用条件确定。

5.2.3 B 类低碳混凝土所用水泥,应与固废基胶凝材料具有较好的相容性。

5.3 固废基胶凝材料

5.3.1 低碳混凝土用固废基胶凝材料的分类、组成及各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废基胶凝材料按强度可分为 GC 42.5、GC 32.5 两个等级。

6

2 固废基胶凝材料按其组成可分为钢渣-矿渣基固废基胶凝材料和氨碱白泥、盐泥-矿渣-粉煤灰基固废基胶凝材料,其组分宜符合表 5.3.1 的规定。

表 5.3.1 固废基胶凝材料的分类和组分(%)

分类

组分 1

粒化高炉矿渣

钢渣

工业副产石

氨碱白泥、盐泥

粉煤灰

其他工业固废

钢渣-矿渣基固废基胶凝材料

≥30 且≤60

≥20 且≤50

≤25

≤20

氨碱白泥、盐泥-矿渣-粉煤灰基固废基胶凝材料

≥40 且≤70

≥10 且≤40

≤10

1 固废基胶凝材料中可掺入不超过 20%的硅酸盐水泥熟料。

3 粒化高炉矿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GB/T 203 的规定,粒化高炉矿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 的规定。

4 钢渣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用于水泥中的钢渣》YB/T 022的规定,钢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GB/T 20491 的规定。

5 工业副产石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膏》GB/T 21371 的规定。

6 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 和《粉煤灰中铵离子含量的限量及检验方法》GB/T 39701 的规定。

7 氨碱白泥的 pH 应大于或等于 9 且小于或等于 12,其 pH的检测方法按现行行业标准《土壤 pH 值的测定电位法》HJ 962的规定进行。

7

5.3.2 低碳混凝土采用的固废基胶凝材料的理化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5.3.2 的规定。

表 5.3.2 固废基胶凝材料的理化性能指标

项目

等级

试验方法

GC42.5

GC 32.5

细度(45μm方孔筛筛余,%)

≤12.0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GB/T 1345

含水量(%)

≤1.0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2017 附录 B, 样品 烘干 温度 为100℃±2℃

凝结时间(min)

初凝时间

≥45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与安定性检验方法》GB/T 1346

终凝时间

≤600

三氧化硫(质量分数,%)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 176

氯离子 1(质量分数,%)

≤0.1a

安定性

沸煮法

合格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与安定性检验方法》GB/T 1346

压蒸法

≤0.50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GB/T 750

抗折强度(MPa)

3d

≥3.0

≥2.0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 法)》

GB/T 17671

28d

≥7.5

≥5.5

抗压强度(MPa)

≥42.5

≥32.5

1 当不与钢筋同时使用时,可不做限制。

5.3.3 B 类低碳混凝土宜采用 GC 42.5 级固废基胶凝材料,C20~

C30 等级 B 类低碳混凝土可采用 GC 32.5 级固废基胶凝材料。

5.3.4 当冬季施工或环境温度低于 5℃时,混凝土胶凝材料全部采

用固废基胶凝材料,胶凝材料终凝时间不应大于 400min,1d 抗压强度应大于 2.0MPa;采用复合胶凝材料时,复合胶凝材料 1d 抗压强度应大于 2.0MPa。复合胶凝材料胶砂强度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 法)》GB/T 17671 的规定。

8

5.3.5 钢渣-矿渣基固废基胶凝材料可用于钢筋混凝土,氨碱白泥、

盐泥-矿渣-粉煤灰基固废基胶凝材料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

5.3.6 固废基胶凝材料中的水溶性铬(VI)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水泥中水溶性铬(VI)的限量及测定方法》GB/T 31893 的要求。

5.4 矿物掺合料

5.4.1 粒化高炉矿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砂浆和混

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 的规定,且应选择 S95 及以上级别的矿渣粉。

5.4.2 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1596 的规定,且应选择 II 级及以上粉煤灰。

5.4.3 硅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GB/T 27690

的规定。宜选择比表面积大、二氧化硅含量高的硅灰,其二氧化硅含量宜大于 90%。

5.4.4 石灰石粉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砂浆

和混凝土中的石灰石粉》GB/T 35164 的规定,C50 及以上等级混凝土应选用 A 型且等级不低于 II 级的石灰石粉。

5.4.5 再生微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微粉》

JG/T 573 的规定,其质量应满足 I 级再生微粉的指标要求。

5.4.6 铁尾矿粉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 5.4.6 的规定,C50 及以上等级混凝土应选用 I 级铁尾矿粉。

表 5.4.6 铁尾矿粉的性能指标要求及试验方法

指标

I 级

II 级

比表面积(m2/kg)

≥450

≥400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 GB/T 8074

9

续表 5.4.6

需水量比(%)

≤100

≤105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1596-2017 附录 A

亚甲蓝值(g/kg)

≤4.0

≤6.0

《建设用砂》GB/T 14684

活性指数(%)

7d

≥70

≥60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1596-2017 附录 C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按 SO3质量计,%)

≤3.5

含水量(质量分数,%)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1596

氯离子含量(质量分数,%)

≤0.04

安定性 1

密度(g/cm3)

生产厂控制值±3%

《水泥密度测定方法》GB/T 208

1 水泥应采用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 规定的硅酸盐或普通硅酸盐 42.5 级水泥,水泥与铁尾矿粉的质量比为 7 ∶3。当有争议或仲裁时应采用符合《混凝土外加剂》 GB 8076 规定的基准水泥。

5.4.7 低碳混凝土中使用复合掺合料,其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1003、《混凝土用复合掺合料》JG/T 486 的规定。

5.4.8 使用其他矿物掺合料应经过系统试验研究和论证,并应进行

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验证,符合工程要求后方可使用。

5.5 细骨料

5.5.1 低碳混凝土用细骨料应包含天然砂、机制砂、混合砂。

5.5.2 细骨料应采用分计筛余控制颗粒级配,细骨料分计筛余百分

10

率应符合表 5.5.2 的有关规定。细骨料颗粒级配允许 2.36mm、 1.18mm、0.60mm、0.30mm 四个粒级的分计筛余可略有超出,但总量不应大于 5%。对于亚甲蓝值大于 1.4 的机制砂,0.15mm 筛和筛底的分计筛余之和不应大于 25%。

表 5.5.2 细骨料颗粒级配

方孔筛尺寸(mm)

4.75

2.36

1.18

0.60

0.30

0.15

筛底

机制砂分计筛余(%)

0~5

10~20

10~25

15~25

8~25

0~15

天然砂分计筛余(%)

0~10

5.5.3 细骨料的细度模数宜控制在 2.3~3.2 范围内。

5.5.4 细骨料的性能指标应满足表 5.5.4 的要求。

表 5.5.4 细骨料性能指标

序号

天然砂

机制砂

含泥量(按质量计,%)

≤3.0

《建设用砂》 GB/T 14684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片状颗粒含量(%)

坚固性(质量损失,%)

≤8

单级最大压碎指标(%)

松散堆积空隙率(%)

≤44.0

饱和面干吸水率(%)

≤2.0

云母含量(按质量计,%)

轻物质含量(按质量计,%)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1(以 SO3 质量计,%)

≤0.5

11

氯化物 2(以氯离子质量计,%)

≤0.02

12

贝壳(按质量计,%)

≤5.0

1 当细骨料中含有颗粒状的硫酸盐或硫化杂质时,应进行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检验,确认能满足混凝土耐久性要求后,方能采用。

2 细骨料用于非钢筋混凝土,氯化物不做要求。

5.5.5 细骨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 的规定进

行碱活性检验,当骨料具有潜在碱活性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GB/T 50733 的规定采取技术措施进行预防。当判断细骨料存在碱活性时,不得用于配制处于盐渍土、海水和受除冰盐作用等含碱环境中的混凝土。

5.5.6 细骨料除应满足本标准第 5.5.2 条~5.5.5 条的规定外,其他

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 的规定。

5.5.7 B 类混凝土中,尾矿细骨料 pH 值宜≥7.0。尾矿细骨料 pH值测定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 的规定。

5.5.8 再生细骨料除应满足本标准第 5.5.2 条~5.5.5 条的规定外,

其他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 25176 的规定。

5.6 粗骨料

5.6.1 低碳混凝土用粗骨料宜采用单粒级骨料,分别仓储,分别计

量,最大公称粒级不宜大于 25mm,宜分为两级配或三级配,进行级配优化。

5.6.2 粗骨料性能指标应符合表 5.6.2 的规定。

表 5.6.2 粗骨料性能指标

针、片状颗粒含量(%)

《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

不规则颗粒含量(%)

表观密度(kg/m3)

≥2600

连续级配松散堆积空隙率(%)

≤45

≤0.2

续表 5.6.2

吸水率(%)

≤1.5

压碎指标(%)

岩石抗压强度(MPa)

1 当粗骨料中含有颗粒状的硫酸盐或硫化物杂质时,应进行专门检验,确认能满足混凝土耐久性要求后,方能采用。当骨料中含有黄铁矿时,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以 SO3质量计)不得超过 0.25%。

5.6.3 粗骨料碱活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卵石、碎石》

GB/T 14685 试验方法进行检测。当骨料具有潜在碱活性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GB/T 50733 的规定采取技术措施进行预防。当判断粗骨料存在碱活性时,不得用于配制处于盐渍土、海水和受除冰盐作用等含碱环境中的混凝土。

5.6.4 粗骨料除应满足本标准第 5.6. 1 条~5.6.3 条的规定外,其他

指标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 的规定。

5.6.5 尾矿粗骨料除应满足本标准第 5.6.1 条~5.6.3 条的规定外,

其他指标尚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铁尾矿碎石》JC/T 2769 的规定。

5.6.6 再生粗骨料除应满足本标准第 5.6. 1 条~5.6.3 条的规定外,

其他指标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 T

25177 的规定。

13

5.7 水和外加剂

5.7.1 低碳混凝土拌和用水、施工用水及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5.7.2 生产废水的回收利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

企业废水回收利用规范》JC/T 2647 的规定。

5.7.3 B 类低碳混凝土不宜采用设备洗涮水、废浆水和废弃新拌混

凝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当按比例掺用以上拌和用水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有关规定,其用量不宜超过 15%,并应进行混凝土性能试验验证。

5.7.4 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和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的规定。

5.7.5 B 类低碳混凝土用水及外加剂 pH 值宜大于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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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低碳混凝土性能

6.1 拌合物性能

6.1.1 低碳混凝土拌合物应具有良好的和易性,不应离析或泌水,

且坍落度、扩展度、坍落度经时损失、扩展度经时损失和凝结时间等拌合物性能应满足施工要求。

6.1.2 低碳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扩展度、维勃稠度的等级划分

及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164 的规定。

6.1.3 低碳混凝土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 的规定。

6.1.4 低碳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

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 的规定。

6.1.5 低碳混凝土用于制备预制品时,拌合物性能应满足该制品制造工艺的要求。

6.2 力学性能

6.2.1 低碳混凝土强度等级应划分为 C20、C25、C30、C35、C40、

C45、C50、C55、C60。

6.2.2 低碳混凝土力学性能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6.2.3 低碳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 的规定。

15

6.3 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

6.3.1 低碳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试验方法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 50082 的规定。

6.3.2 低碳混凝土耐久性能的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193 的规定。

6.3.3 低碳混凝土所处环境类别与作用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

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 确定。不同环境类别中低碳混凝土的耐久性能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满足耐久性要求的低碳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6.3.3-1 的规定。

表 6.3.3-1 满足耐久性要求的低碳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

环境类别与作用等级

设计使用年限

100 年

50 年

I-B

I-C

II-C

Ca35、C45

Ca301、C45

II-D

Ca40

Ca35

II-E

Ca45

III-C、IV-C、V-C、II-D、IV-D、V-D

II-E、IV-E、V-E

II-F

1 Ca30 表示强度等级为 C30 的引气混凝土。

2 一般环境中低碳混凝土耐久性能应符合表 6.3.3-2 的规定。

16

表 6.3.3-2 一般环境中低碳混凝土的耐久性要求

耐久性能要求 1

设计使用年限、环境类别与作用等级

碳化深度/mm

≤15

≤5

抗渗等级

≥P12

1 碳化深度、抗渗等级应至少满足一项。

3 冻融环境中低碳混凝土耐久性能应符合表 6.3.3-3的规定。

表 6.3.3-3 冻融环境中低碳混凝土的耐久性要求

耐久性能要求

抗冻等级

≥F250

≥F300

≥F350

≥F400

4 硫酸盐腐蚀环境中低碳混凝土的耐久性能应符合表 6.3.3-4的规定。

表 6.3.3-4 硫酸盐腐蚀环境中低碳混凝土的耐久性要求

V-C

V-D

V-E

84d 氯离子迁移系数/ (×10-12m2/s)

56d 电通量/C

≤2000

≤1500

≤1000

≤800

抗硫酸盐等级

≥KS120

注:其中 84d 氯离子迁移系数、56d 电通量要求应至少满足一项。

5 氯化物环境中低碳混凝土耐久性能应符合表 6.3.3-5 的规定。

17

表 6.3.3-5 氯化物环境中低碳混凝土的耐久性要求

III-C

IV-C

III-D

IV-D

III-E

IV-E

III-F

<3.0

<2.5

<2.0

<1.5

<1.2

6 有特殊抗裂、防渗要求的低碳混凝土 180d 干燥收缩率不宜超过 0.045%。

7 强度等级 C30 及以下的素混凝土可不做耐久性要求。

18

7 配合比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低碳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满足混凝土配制强度及其他力学性能、拌合物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的要求。

7.1.2 低碳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采用低的水胶比、低单位体积用

水量来提高低碳混凝土耐久性,其中强度等级 C30 及以上混凝土的设计用水量不宜超过 175kg/m3。

7.1.3 低碳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在满足拌合物性能和施工要求的情

况下,宜采用较低的拌合物流动性、较高的粗骨料用量。

7.2 主要参数

7.2.1 配制低碳混凝土时,水胶比选择范围宜符合表 7.2.1 的规定。

表 7.2.1 各强度等级低碳混凝土水胶比的选择范围

水胶比

0.46~0.50

0.45~0.48

0.42~0.47

0.38~0.43

0.35~0.40

0.33~0.37

0.31~0.34

0.28~0.30

0.25~0.28

注:B 类混凝土宜适当降低水胶比。

19

7.2.2 低碳混凝土中胶凝材料用量宜符合表 7.2.2 的规定。

表 7.2.2 各强度等级低碳混凝土胶凝材料用量

胶材用量(kg/m3)

340~350

350~370

360~380

370~400

400~430

420~450

450~500

480~520

490~530

7.2.3 A 类低碳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宜符合表 7.2.3 的规定。当超出表中限值时,应经试验验证后使用。

表 7.2.3 A 类低碳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的最大掺量(%)

矿物掺合料种类

钢筋混凝土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

采用硅酸盐水

泥时

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时

采用普通硅酸

盐水泥时

≤0.40

45

35

30

>0.40

40

25

20

粒化高炉矿渣粉

65

55

石灰石粉

铁尾矿粉

钢渣粉

续表 7.2.3

采用硅酸盐

水泥时

采用普通

硅酸盐水泥时

硅灰

复合掺合料

注:1 采用其他水泥时,将水泥混合材掺量 20%以上的混合材量计入矿物掺合料。

2 当采用含石粉机制砂时,机制砂中的石粉含量计入相应石粉掺量。

3 复合掺合料各组分的掺量不宜超过单掺时的最大掺量。

4 当加入其他矿物掺合料时,应进行试验验证。

7.2.4 B 类低碳混凝土中,胶凝材料组成为“ 固废基胶凝材料+水

泥+矿物掺合料 ”时,其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宜符合表 7.2.4 的规定。

表 7.2.4 矿物掺合料的最大掺量(%)

采用硅酸盐水泥时

50

21

7.2.5 B 类低碳混凝土中,胶凝材料组成为“ 固废基胶凝材料+水

泥+矿物掺合料 ”时,普通硅酸盐水泥最低用量宜符合表 7.2.5 的规定,当采用硅酸盐水泥时,可适当降低水泥用量。

表 7.2.5 普通硅酸盐水泥用量(kg/m3)

型号

素混凝土

≥80

≥100

≥120

≥140

≥160

≥180

≥200

7.2.6 B 类低碳混凝土中,胶凝材料组成为“固废基胶凝材料 ”时,

低碳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河北省标准《全固废高性能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DB13(J)/T 8385 的规定。

7.2.7 B 类低碳混凝土中,胶凝材料组成为“ 固废基胶凝材料+矿

物掺合料 ”时,其矿物掺合料宜选用粉煤灰或矿粉,最大掺量应小于总胶凝材料质量的 25%,选用其他矿物掺合料时,应进行试验验证。

7.3 配合比计算与试配

7.3.1 应根据低碳混凝土类别、设计强度等级、施工方法要求、外

加剂性能和耐久性指标要求以及本标准第 7.2 节的规定,初步确定

22

水胶比、胶凝材料用量、外加剂掺量和砂率,并计算出单位体积混凝土用水量和外加剂用量。

7.3.2 粗、细骨料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

计规程》JGJ 55 的规定,采用质量法或体积法计算粗、细骨料用量。

7.3.3 C35 及以下等级的低碳混凝土中再生骨料用量不宜高于

20%,C25 及以下等级的低碳混凝土中再生骨料用量不宜高于 30%。当再生骨料取代率超过 50%或用于 C40 及以上等级混凝土时,低碳混凝土配合比应经试验验证。

7.3.4 低碳混凝土配合比的试配、调整和确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的规定。

23

8 生产与施工

8.1 一般规定

8.1.1 低碳混凝土的生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

准》GB 50164 和河北省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DB13/T 1545 的规定。

8.1.2 低碳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

准》GB 50164 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的规定。

8.1.3 低碳混凝土拌合物的运输和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

8.2 生产与管理

8.2.1 低碳混凝土的生产与管理应符合现行河北省地方标准《预拌

混凝土生产管理规程》DB13/T 1545 的规定。

8.2.2 低碳混凝土生产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

设备混凝土搅拌站(楼)》GB/T 10171、《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搅拌机》GB/T 9142 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B/T 26408 的有关规定。

8.2.3 低碳混凝土应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

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 328 的有关规定。

8.3 原材料进场与贮存

8.3.1 原材料进场时,应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

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等,外加剂等产品还应具有

24

使用说明书。

8.3.2 原材料进场后,应进行进场检验,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预拌混凝土》GB/T 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和河北省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13/T 1545 的有关规定。

8.3.3 外加剂等关键材料更换生产厂家及品种时,应先进行水泥、固废基胶凝材料等原材料与外加剂的相容性试验。

8.3.4 不同原材料应按照品种、规格等级和生产厂家分别标志和贮

存,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其受潮、结块、变质、混杂、污染等。

8.3.5 水泥、固废基胶凝材料、矿物掺合料存储期超过 3 个月时,

应进行复检,按复检结果处置;其他混凝土原材料的贮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的有关规定。

8.4 计量、搅拌和运输

8.4.1 低碳混凝土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企业应建立计量设备管理制度,计量设备应在有效检定期内使用。

2 原材料计量应采用电子计量设备,其精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搅拌站(楼)》GB/T 10171 的规定。

3 原材料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164、《预拌混凝土》GB/T 14902 的规定。

8.4.2 在原材料计量过程中,应根据粗、细骨料含水率的变化调整

水和粗、细骨料的计量;含水率每班宜抽测 2 次,雨天应随时抽测,并按测定结果及时调整混凝土施工配合比。

8.4.3 外加剂的计量宜单独采用精度更高的计量设备或其他有效措

施来提高外加剂计量精度;混凝土用水量中应扣除减水剂溶液中的水量。

8.4.4 低碳混凝土搅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的有关规定。

8.4.5 低碳混凝土的运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

准》GB 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和《预拌混凝土》GB/T 14902 的有关规定。

8.5 浇筑与养护

8.5.1 低碳混凝土的浇筑和养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

控制标准》GB 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的有关规定。

8.5.2 模板、钢筋、保护层和预埋件等的尺寸、规格、数量和位置

的偏差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的有关规定。

8.5.3 浇筑前,应根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施工工艺与施工条件

制定浇筑方案,包括浇筑起点、浇筑方向和浇筑厚度等,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不得无故更改浇筑方案。

8.5.4 夏季施工时,混凝土拌合物浇筑时的入模温度不宜超过

30℃或满足设计要求;现场温度高于 30℃时,宜对金属模板浇水降温,但不得留有积水,并应采取遮挡措施避免阳光照射金属模板。

8.5.5 冬期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JGJ/T 104 的有关规定,冬期施工混凝土宜降低水胶比。

8.5.6 混凝土的自由倾落高度不宜超过 2m ;当大于 2m 时,应采

26

用滑槽、串筒、料斗等器具辅助输送混凝土,保证混凝土不出现分层离析现象。

8.5.7 现浇混凝土的养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现浇混凝土养护技

术规范》JC/T 60018 的有关规定,大体积混凝土的养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GB 50496 的有关规定。

8.5.8 对于大表面水平混凝土结构,浇筑后要依据环境温湿度和风

速情况,保证混凝土表面塑性阶段的润湿,控制水分蒸发速度;在混凝土初凝前宜对混凝土裸露表面进行抹面处理,抹面后应继续保持湿养护。

8.5.9 低碳混凝土采用浇水和潮湿覆盖养护时间不应少于 14d;应

从浇筑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混凝土的温度,气温高于 25℃应降温,气温低于 5℃应保温;气温高于 25℃施工,当在浇筑混凝土前没有采取降温措施时,不得用凉水养护。

8.5.10 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的有关规定,未经处理的海水不应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养护,养护用水温度与混凝土表面温度之间的温差不宜大于 20℃。

8.5.11 拆模时间除考虑构件必须达到规定强度外,还应防止混凝

土降温速率过快和混凝土内外温差大于 20℃。大风或气温急剧变化时不应拆模,在炎热和大风干燥季节,应采取逐段拆模、边拆边盖的拆模工艺。拆除模板时,不得影响或中断混凝土的养护工作。

8.5.12 用低碳混凝土生产预制品的养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的有关规定。

27

9 质量检验与验收

9.1 原材料质量检验

9.1.1 低碳混凝土的原材料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验收型式检验报

告、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外加剂产品还应具有使用说明书。

9.1.2 低碳混凝土原材料进场时应进行检验,检验样品应随机抽取。

9.1.3 低碳混凝土原材料的检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装水泥应按每 500t 为一个检验批;固废基胶凝材料应按每 200t 为一个检验批;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钢渣粉、石灰石粉、复合矿物掺合料等矿物掺合料应按每 200t 为一个检验批;硅灰应按每 30t 为一个检验批;粗、细骨料应按每 400m3 为一个检验批;外加剂应按每 50t 为一个检验批;水应按同一水源不少于一个检验批。

2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将检验批量扩大一倍:

1)对经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符合要求的产品;

2)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次检验合格;

3)同一厂家的同批出厂材料,用于同时施工且属于同一工程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

3 散装不同批次或非连续供应不足一个检验批量的混凝土原材料应作为一个检验批。

9.1.4 固废基胶凝材料进场检验指标应包括以下项目:细度

(45μm方孔筛筛余)、含水量、凝结时间、三氧化硫、氯离子、安定性(沸煮法)、抗折强度、抗压强度。

28

9.1.5 低碳混凝土原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 5 章的规定。

9.2 拌合物性能检验

9.2.1 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应在搅拌地点和浇筑地点分别对低碳混凝土拌合物进行抽样检验。

9.2.2 低碳混凝土拌合物交货检验项目及其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坍落度取样抽验频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 的有关规定;

2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的坍落度经时损失应至少检验 1 次;

3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采用同一批次水泥和外加剂的混凝土的凝结时间应至少检验 1 次;

4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应至少检验1次;

5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大体积混凝土拌合物入模温度应至少检验 1 次;

6 同引气混凝土拌合物含气量的检测频率与坍落度检验频率相同。

9.2.3 低碳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6.4 节的规定。

9.3 力学性能检验

9.3.1 低碳混凝土力学性能应进行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且检验为抽样检验。

9.3.2 低碳混凝土力学性能检验项目及频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29

1 混凝土强度检验应符合以下要求:出厂检验时,每 100 盘相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 1 次;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应按 100 盘计;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 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规定。

2 同条件养护试件抗压强度应符合以下要求:在拆除底模及支架、张拉或放张预应力筋、确定受冻临界强度等情况下,应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并在设计要求的龄期进行试验;同条件养护试件取样和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对于设计提出要求的低碳混凝土轴压、弹模、抗折、抗拉、抗剪等其他力学性能应在混凝土出厂前进行验证并满足设计要求,交货检验应符合工程要求。

9.3.3 低碳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 的规定。

9.3.4 低碳混凝土力学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6.5 节的规定。

9.4 耐久性能与长期性能检验

9.4.1 低碳混凝土耐久性能交货检验的取样应在浇筑地点进行。低

碳混凝土交货检验项目除包括坍落度、氯离子含气量、抗压强度及设计文件中包含的耐久性能项目外,还应按合同规定检验其他项目。

9.4.2 低碳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193 的规定。

9.4.3 低碳混凝土耐久性能和长期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6.5 节的规定。

9.5 低碳混凝土实体结构质量检验与验收

9.5.1 当需要检验实体结构低碳混凝土的力学性能时,宜采用同条

件养护试件进行力学性能检验,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检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规定。

9.5.2 当需要检验实体结构低碳混凝土的耐久性能时,可采用同条

件养护试件进行耐久性能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193 以及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规定。

9.5.3 实体结构低碳混凝土裂缝及其他外观质量与缺陷的检验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 的规定; 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的规定。

9.5.4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及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规定。

9.5.5 低碳混凝土工程质量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

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规定。

9.5.6 B 类低碳混凝土中胶凝材料组成为“ 固废基胶凝材料 ”或“固废基胶凝材料+矿物掺合料 ”时,低碳混凝土宜采用 60d 龄期验收强度。

31

附录 A 低碳混凝土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方法

A.0.1 低碳混凝土产品评价的计算范围包括从原材料生产、运输以及进厂生产直至预拌混凝土产品出厂等整个生产过程。

A.0.2 本标准按照低碳混凝土不同强度等级以单位立方米预拌混

凝土产品作为计算单元,计算单元的划分应符合表 A.0.2 的规定。

表 A.0.2 计算单元

项目符号

计算单元

G1

外购原材料生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G2

外购原材料厂区外运输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G3

厂区内移动源运输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G4

固定源设备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G5

外购电力消耗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G6

外购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A.0.3 数据获取原则:原材料获取的碳排放、化石燃料的低位热

值、氧化率等应按企业活动水平进行测算,测算数据应遵循相关标准要求。当企业无法获取或者无法经济地获取以上数值时,可选择本标准附录 B 提供的缺省值进行计算。产品的配比、外购原材料厂区外运输距离、厂区内的化石燃料消耗、生产过程外购电力消耗等,应根据核算和报告期内的计量统计数据进行计算。

A.0.4 外购原材料生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G1)应按公式 A.0.4 计算:

G1Qi ×EFi (A.0.4)

32

式中:G1 —— 外购原材料生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千克(kg);

i —— 原材料的种类,主要包括:水泥、固废基胶凝材料、矿粉、粉煤灰、砂(天然砂、机制砂)、

石、减水剂、水、其他等;

Qi —— 第 i 类原材料的消耗量,单位为千克(kg); EFi —— 单位 i 类原材料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每千克(kgCO2/kg),可

采用本标准附录 B 中表 B.0.1 提供的缺省值。

A.0.5 外购原材料厂区外运输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G2)应按公式 A.0.5 计算:

G2 Qi ×Di ×EF (A.0.5)

式中:G2 —— 外购原材料厂区外运输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

放量,单位为千克(kg);

j —— 原材料运输方式,如公路、铁路、航运等;

Di —— 第 i 类原材料的运输距离,单位为千米(km); EF —— 单位第 i 类原材料采用 j 类运输方式的二氧化碳

排放因子,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每千克每千米(kgCO2/kg km),可采用本标准附录 B 中表B.0.2 提供的缺省值。

A.0.6 厂区内移动源运输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G3)应按公式 A.0.6 计算:

G3 = ∑Qf ×HVf ×EFf ×1000 (A.0.6)

33

式中:G3 —— 厂区内移动源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千克(kg);

f—— 燃料种类,主要为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

Qf —— 厂区内移动源运输过程中第 f 类燃料的消耗量,

单位为吨(t)或万标立方米(104Nm²) ;

HVf —— 单位燃料 f 的平均低位发热量,单位为吉焦每吨(GJ/t)或吉焦每万标立方米(GJ/10Nm3),可采用本标准附录 B中表 B.0.3提供的缺省值;

EFf —— 单位第 f 类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单位为

吨二氧化碳每吉焦(tCO2/GJ),可采用本标准附录 B 中表 B.0.4 提供的缺省值。

A.0.7 低碳混凝土生产过程固定源设备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G4)应按公式 A.0.7 计算:

G4f ×HVf ×Cf ×OXf ×44/12)×1000 (A.0.7)

式中:G4 —— 固定源设备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千克(kg);

Mf —— 燃料 f 的消耗量,单位为吨(t)或万标立方米(104Nm3)石油气等;

Cf —— 单位热值含碳量,表示某单位热值的燃料所含碳元素质量,单位为吨碳每吉焦(tC/CJ),可

采用本标准附录 B 中表 B.0.5 提供的缺省值;

OXf —— 氧化率,表示第 f 类燃料中的碳在燃烧中被氧

34

化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可采用本标准附录B 中表 B.0.6 提供的缺省值。

A.0.8 低碳混凝土生产过程外购电力消耗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G5)应按公式 A.0.8 计算:

G5=Ep ×EFp (A.0.8)

式中:G5 —— 外购电力消耗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

千克(kg);

Ep —— 生产过程外购电力消耗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EFp —— 单位电力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每千瓦时(kgCO2/kWh),缺省值可取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0.86kgCO2/kWh。

A.0.9 低碳混凝土生产过程外购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G6)应按公式 A.0.9 计算:

G6=AD 购入热×EF购入热×1000 (A.0.9)

式中:G6 —— 外购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千克(kg); AD 购入热 —— 购入的热量,单位为吉焦(GJ);

EF购入热 —— 热力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吉焦(tCO2/GJ),可取推荐值 0.11tCO2/GJ,也可采用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官方数据。

附录 B 相关参数缺省值

B.0.1 单位原材料生产过程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缺省值见表 B.0.1 所示。

表 B.0.1 单位原材料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原材料品种

计量单位

单位原材料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kgCO2/kg)

水泥(P•O 42.5)

kg

0.73200

0.07500

矿粉

0.06240

0.03450

0.00198

0.01170

混凝土用再生骨料

0

0.00398

减水剂

0.72000

0.00015

其他(石灰石粉、尾矿粉、钢渣粉、)

0.04420

B.0.2 单位原材料运输方式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缺省值见表B.0.2 所示。

表 B.0.2 单位原材料运输方式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原材料运输方式

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kgCO2/kgkm)

铁路货运综合

km

4.00e-06

内河水运

2.20e-05

城市货运

1.37e-04

36

续表 B.0.2

公路-汽油

1.49e-04

公路-柴油

1.29e-04

B.0.3 单位燃料平均低位发热量的缺省值见表 B.0.3 所示。

表 B.0.3 单位燃料平均低位发热量

燃料类型

平均低位发热量

单位

汽油

t

43.070

GJ/t

柴油

42.652

天然气

104Nm3

389.31

GJ/104Nm3

液化石油气

50.160

煤油

原煤

20.908

原油

41.816

焦炭

28.435

炼厂干气

45.998

焦炉煤气

173.54

B.0.4 单位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缺省值见表 B.0.4 所示。

表 B.0.4 单位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二氧化碳排放因子(tCO2/GJ)

0.0693

0.0741

0.0561

0.0631

37

B.0.5 燃料单位热值含碳量的缺省值见表 B.0.5 所示。

表 B.0.5 燃料单位热值含碳量

含碳量(tC/GJ)

0.02110

0.02020

0.01512

液化天然气

0.0172

0.01941

0.02637

0.02008

0.02942

0.01820

0.01358

B.0.6 燃料燃烧氧化率的缺省值见表 B.0.6 所示。

表 B.0.6 燃料燃烧氧化率

燃量类型

氧化率(%)

99.0

99.5

98.0

85.0

38

附录 C 尾矿细骨料 pH 值测定方法

C.0.1 尾矿细骨料 pH 值测定所用材料主要包括:

1 标准缓冲溶液,pH 值分别为 4.01、6.86、9.18;

2 搅拌用水,新制备的蒸馏水或纯水;

3 尾矿细骨料,铁尾矿或钼尾矿骨料。

C.0.2 试验所用仪器设备主要包括:

1 pH 计,精度为 0.01 个 pH 单位;

2 电极,玻璃电极和饱和甘汞电极,或 pH 复合电极;

3 磁力搅拌器或水平振荡器,具有温控功能;

4 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设备。

C.0.3 尾矿细骨料 pH 值测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至少使用两种 pH 标准缓冲液对 pH 计进行校准。先用 pH值 6.86(25℃) 标准缓冲溶液校准,再用 pH 值 4.01(25℃) 或pH 值 9.18(25℃) 标准缓冲溶液校准。

2 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 的有关规定进行尾矿骨料采集,并烘干备用。

3 取 10g 尾矿细骨料置于 200mL 的烧杯或其他适宜的容器中,加入 100mL 水。将容器用封口膜或保鲜膜密封后,用磁力搅拌器剧烈搅拌 2min或用水平振荡器剧烈振荡 2min。静止 30min后,将 pH 电极插入试样的悬浊液,电极探头浸入液面下悬浊液垂直深度的 1/3~2/3处,轻轻摇动试样。待读数稳定后,记录 pH值。

C.0.4 测定结果应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当读数小于 2.00 或大于12.00 时,结果可分别表示为 pH 小于 2.00 或 pH 值大于 12.00。

39

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引用标准名录

1 《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2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3 《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4 《水泥中水溶性铬(W)的限量及测定方法》GB 31893

5 《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6888

6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7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8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9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GB 50496

1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11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

12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 176

13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GB/T 203

14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GB/T 750

1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GB/T 1345

1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与安定性检验方法》GB/T 1346

17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2017

18 《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搅拌机》GB/T 9142

19 《建设用砂》GB/T 14684

20 《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

21 《预拌混凝土》GB/T 14902

22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 17671

41

23 《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

24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GB/T 20491

25 《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膏》GB/T 21371

26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

27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 T 25177

28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B/T 26408

29 《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GB/T 27690

30 《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石灰石粉》GB/T 35164

31 《粉煤灰中铵离子含量的限量及检验方法》GB/T 39701

32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

33 《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

34 《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

35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

36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

37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

38 《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GB/T 50733

39 《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1003

40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41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42 《土壤pH值的测定电位法》HJ 962

43 《硫铝酸钙改性硅酸盐水泥》JC/T 1099

44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废水回收利用规范》JC/T 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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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7月6日 15: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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