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言
本标准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5 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第一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冀建节科函〔2025〕 104 号)的要求,由中绎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标准共分为 8 章和 1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 勘察;5. 主动抗浮设计;6. 主动抗浮施工;7. 检验与验收;8. 运行维护与监测。
本标准由中绎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绿色建筑推广与建设工程标准编制中心负责管理。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绎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 266 号方大科技园 8号楼, 邮政 编码: 050035, 电话: 0311-66685096, 邮箱: dadijc@126.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主编单位: 中绎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
河北金地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绿园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京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沈勘秦皇岛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河北天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中沧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中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周保良梁 皓冯海龙王爱彬孙玉良王拥利于 聪梁 树王思锴刘清华李慧 解鹏 李冰 王峰 郭晓冬赵艳伏毕建周李 静郑瑞峰张海军李刚 沈攀 牛俊肖徐永亮陈 萌赵康 轩昆鹏张建素孟海超荀 航赵朕 纪智超徐秀川刘国文王 宇崔婷熠孙 乾杨 磊孟庆锋吴晓磊周倩 李强 孙树 张伟 梁涛张艳 何慧 李荟萃韩 晓
审查人员: 王振宗王海周何柏林孙立川杨赵磊张现法朱增强
次
1 总则 1
2 术语和符号 2
2.1 术语 2
2.2 符号 3
3 基本规定 6
4 勘察 9
4.1 一般规定 9
4.2 水位观测与分析 10
4.3 抗浮设防水位 12
4.4 既有工程 13
5 主动抗浮设计 15
5.1 一般规定 15
5.2 排水卸压设计 16
5.3 泄水降压设计 19
5.4 材料与设备 21
5.5 卸压水处理 24
5.6 既有工程 25
6 主动抗浮施工 27
6.1 一般规定 27
6.2 新建工程 28
6.3 既有工程 29
7 检验与验收 32
7.1 一般规定 32
7.2 检验 32
7.3 验收 33
8 运行维护与监测 36
8.1 一般规定 36
8.2 运行维护 37
8.3 监测 38
附录 A 岩土体渗透性等级划分 39
本标准用词说明 40
引用标准名录 41
附:条文说明 4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and Symbols 2
2. 1 Terms 2
2.2 Symbols 4
3 Basic Provisions 6
4 Investigation 9
4.1 General Provisions 9
4.2 Water Level Monitoring and Analysis 10
4.3 Anti-floating Design Water Level 12
4.4 Existing Engineering 13
5 Active anti-floating Design 15
5.1 General Provisions 15
5.2 Drainage Pressure Relief Design 16
5.3 Drainage Depressurization Design 19
5.4 Materials and Equipment 21
5.5 Depressurized Water Treatment 24
5.6 Existing Engineering 25
6 Active Anti-floating Construction 27
6.1 General Provisions 27
6.2 New Construction Project 28
6.3 Existing Engineering 29
7 Monitoring and Acceptance 32
7.1 General Provisions 32
7.2 Inspection 32
7.3 Acceptance Check 33
8 Operation Maintenance and Monitoring 36
8.1 General Provisions 36
8.2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37
8.3 Monitoring 38
Appendix A Classification of Permeability Grades for Rock-Soil
Masses 39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40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1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43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主动抗浮技术在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中的应用,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新建及既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主动抗浮技术的应用。
1.0.3 主动抗浮技术应综合考虑建(构)筑物荷载特征与功能要求、场地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结合地方经验综合确定。
1.0.4 地下工程主动抗浮技术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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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主动抗浮技术 active anti-floating technology
采取排水措施减小水浮力的抗浮技术,分为排水卸压法和泄水降压法。
2.1.2 被动抗浮技术 passive anti-floating technology
通过增加结构自重或设置抗浮构件来抵抗地下水浮力的抗浮技术。
2.1.3 排水卸压法 drainage and pressure relief method
在不降低场地地下水位的条件下,通过自流排出基底压力水来调节基底水压力,减小地下结构受到的浮力。
2.1.4 泄水降压法 drainage method
采取排水措施,降低场地的地下水位,减小地下结构受到的浮力。
2.1.5 联合抗浮法 combined anti-buoyancy method
同时采用主动抗浮技术和被动抗浮技术的抗浮方法。
2.1.6 地下水水头 hydraulic head
数值上是基于某个基准面的地下水可以达到的高度,用来表示单位重量的地下水对某一基准面的位置能量。
2.1.7 地下水水位 groundwater level
在地下以自由水形式存在的水体的表面高程,有承压情况时是指在测管或测孔中测得的水面高程。
2.1.8 地下水常水位 normal water level
指地下水在自然状态下的稳定水位,反映区域地下水位的长期
2
平均状态。
2.1.9 抗浮设防水位 ground water level for anti-floating design
地下结构在施工期和使用期内满足抗浮设防标准时可能遭遇
的地下水最高安全水位,或地下结构在施工期和使用期内满足抗浮设防标准最不利工况组合时地下结构底板底面上可能受到的最大浮力按静态折算的地下水水位。
2.1.10 抗浮控制水位 anti-floating control water level
为保证地下结构施工期或使用期的抗浮稳定,采用主动抗浮技术控制后的结构体系可抵抗的最高安全水位。
2.1.11 疏水层 drainage layer
设置在地下结构底板下部或地下工程外部层状结构的透水材料排水层,其通常做法是在底板以下或地下结构四周铺设一层碎石或砾石层。
2.1.12 反滤层 filter layer
设置在土层与疏水层或排水结构之间,起滤水保土作用的级配砂砾反滤层。
2.1.13 疏水盲沟 drainageblind ditch
设置在地下结构底板下部可汇聚和疏排地下水的纵横交错有序排列的带状排水体。
2.1.14 卸压井 relief well
主动抗浮排水时,设置在集水井内或底板底部具有过滤和透水功能的基底卸压中心点。
2.2 符号
Gk —— 建筑结构自重及压重标准值总和;
3
Nw,k —— 地下水在抗浮控制水位时的浮力标准值; Kw —— 抗浮稳定安全系数;
ΣRta —— 抗浮构件抗拔力特征值总和; Hw —— 抗浮控制水位高程;
Zb —— 地下室底板底面高程; γw —— 水的重度;
pw —— 卸压后基底的允许水压力标准值;
h(x) —— 启动排水时卸压井径向稳定压力水头曲线函数; D —— 卸压井最大布置间距;
Qp —— 主动抗浮排水系统总排水能力;
Qj —— 为满足主动抗浮要求的场地总排水量;
KQ —— 抗浮流量安全系数;
O95 —— 土工织物的等效孔径;
d85 —— 被保护土中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占土粒总质量的 85%;
B —— 与被保护土的类型、级配、织物品种和状态等有
关的系数;
kg —— 土工织物的垂直渗透系数;
kS —— 被保护土的渗透系数;
d15 —— 被保护土中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占土粒总质量的 15%;
GR —— 梯度比;
i1、i2 —— 土工织物被保护一侧与另一侧的水力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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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 —— 1.5~3.0,对于容易淤堵的填料和使用场合,取较小值。
q —— 透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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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抗浮工程等级应根据场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使用功能要求及抗浮失效危害程度等划分为三个设计等级,并按表 3.0.1 确定。
表 3.0.1 抗浮工程设计等级
抗浮工程设计等级
工程特征
甲级
抗浮失效危害严重的工程;
抗浮失效导致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工程;
场地复杂程度或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为复杂的工程;
设计地坪低于防洪设防水位或处于经常被淹没场地的工程;
埋深较大和结构荷载分布变化较大的工程;
对上浮、隆起及其裂缝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 规定勘察等级为甲级的涵洞、人行地下通道、隧道等地下市政工程;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规定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工程;进行抗浮治理的既有工程
乙级
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工程
丙级
抗浮失效对工程安全危害不严重的工程;
抗浮失效对工程正常使用影响小的工程;
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简单的工程;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 规定勘察等级为丙级的涵洞、人行地下通道、隧道等地下市政工程;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规定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工程;临时性工程
3.0.2 工程施工期和使用期的抗浮稳定状态应分别根据地下结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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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及埋置深度、结构荷载分布、抗浮设计等级、抗浮设防水位等条件,按最不利组合工况确定。抗浮不稳定时,应根据场地条件、地下结构情况等评价是否适宜采用主动抗浮。
3.0.3 主动抗浮稳定性验算的荷载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及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 的相关规定。抗浮稳定性应符合下式规定:
G
k ≥ Kw (3.0.3)
w, k
N
式中:Gk —— 结构自重及压重标准值总和,不包括活荷载
(kN);
Nw,k —— 地下水在抗浮控制水位时的浮力标准值(kN); Kw —— 抗浮稳定安全系数,按表 3.0.3 确定。
表 3.0.3 抗浮稳定安全系数
施工期 Kw
使用期 Kw
Kw ≥1.05
Kw ≥1.10
Kw ≥1.00
3.0.4 主动抗浮工程应满足抗浮稳定安全要求,抗浮结构及构件、主动抗浮设施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
3.0.5 岩土工程勘察应满足主动抗浮设计与施工需要。当水文地质条件对地基评价、基础抗浮有重大影响时,宜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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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抗浮设防水位应根据使用功能、抗浮工程设计等级、场地历史最高水位和长期水位观测资料、勘察报告建议、水位预测咨询成果和工程经验综合分析后,按施工期和使用期分别确定。
3.0.7 主动抗浮工程设计内容应包括抗浮稳定性验算、抗浮控制水位的确定、设计方法选择、耐久性设计和构造设计、抗浮构件性能试验、施工及质量验收、监测与维护、环境保护等。
3.0.8 地下结构施工必须满足抗浮结构、构件和设施等正常使用要求。未经设计许可,不得改变抗浮结构和构件及抗浮设施的使用条件、性能及用途。
3.0.9 主动抗浮工程应作为地基基础工程的分项工程进行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主动抗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及相关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0 主动抗浮工程应进行地下水水位和抗浮稳定状态监测。
3.0.11 主动抗浮工程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使用期应编制专项运维方案。
3.0.12 既有地下结构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复核既有抗浮措施的有效性,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主动抗浮技术进行处理:
1 地下结构整体或局部出现上浮、隆起变形;
2 地下结构底板发生与抗浮有关的隆起变形、开裂;
3 因地形地貌、环境条件等因素变化导致浮力增大;
4 因使用条件或功能变化导致抗浮力降低;
5 遭遇灾害或发生影响抗浮结构及构件性能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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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勘察
4.1 一般规定
4.1.1 主动抗浮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宜结合项目岩土工程勘察进行或在项目岩土工程勘察基础上专门开展。水文地质勘察应在资料搜集、现场及周边调查、水文地质条件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4.1.2 主动抗浮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资料搜集应包括区域水文气象、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资料,并对资料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可利用程度进行分析。
4.1.3 主动抗浮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1 场地地表水分布及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
2 场地地层、岩性分布,含水层、相对不透水层和储水构造分布特征;
3 场地地下水类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和趋势。
4.1.4 水文地质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水文地质单元应分别布置水文地质试验孔;
2 斜坡场地或临水场地,应在地下结构地段地下水补给侧、径流区、排泄侧分别布置水文地质试验孔;
3 多层地下水应分层进行采样、水质分析、水文地质试验及参数测定。
4.1.5 主动抗浮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成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气象与水文地质条件、近 5 年和历史最高地下水水位、地下水长期监测等资料分析和利用;
2 地下水类型和勘察期间水位及其动态变化规律,补给与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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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条件、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水位变化影响因素及趋势分析和评价;
3 存在不同类型地下水时应分别提供各自水位、混合水位并分析相互影响程度;
4 潜蚀、管涌、隆起等破坏的可能性及状态分析;
5 地下水水位变化对场地及周边环境可能产生的危害分析和评价,并提出防治建议;
6 工程活动引起场地地下水水位、补给、径流、排泄等条件变化及对环境影响评价;
7 查明地下水常水位,提供抗浮工程设计所需的参数及抗浮设防水位建议值;
8 结合拟定地下结构底板埋深及上部结构荷载分布等,提出抗浮治理方案建议。
4.2 水位观测与分析
4.2.1 勘察期间地下水水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过钻孔量测潜水含水层的初见水位、稳定水位和承压含水层的稳定承压水位,稳定水位观测时间不宜少于 3d;
2 采用清水钻进的钻孔,量测稳定潜水位前应先抽排孔内注水;
3 测量承压水稳定水位时,应先查明承压含水层隔水顶板的隔水效果。
4.2.2 地下水水位动态变化规律分析宜搜集下列资料:
1 地下水水位长期观测资料,场地地下水位常水位、最高水位、最低水位、多年最高水位和历史上最高地下水水位及其变化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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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2 对工程有影响的各层地下水实测水位、赋存条件、变化规律及季节影响幅度等情况;
3 区域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不同类型地下水的连通性和补给规律;
4 与场地关联的地表水系的洪水水位、蓄水水位和设计承载水位;
5 与场地有关的地下水保护、开采及利用现状与规划等资料;
6 拟建工程的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4.2.3 地下水水位动态变化规律分析宜包括下列内容:
1 长期地下水保护、生态环境恢复、大范围调水政策与规划等对地下水水位的影响;
2 场地及邻近区域地下水开采对地下水的影响、地下水开采得到控制后地下水的回升趋势;
3 地下水与邻近地表水的水力联系、水位变化规律及影响程度;
4 收集区域水文地质观测资料,分析场地地下水水位的关联性;
5 本工程及邻近工程建设对区域或场地局部渗流路径、储水能力的影响;
6 预测地下水补给量、排泄量和最高水位。
4.2.4 地下水水位动态变化规律分析方法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历史地下水位监测数据的,采用时间序列分析法、回归分析等方法建立数学模型进行预测分析;
2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宜采用数值计算方法进行渗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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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历史监测数据不足时,可依据地区经验预测分析。
4.3 抗浮设防水位
4.3.1 抗浮设防水位应根据场地历史最高水位、地下水长期观测资料、地下水变化趋势预测成果和工程经验等综合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长期水位观测资料时,可根据地下水实测最高水位和地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内地下水变化趋势确定;当无长期水位观测资料或资料缺乏时,可根据地下水水位变化趋势预测确定;
2 工程抗浮影响深度范围内存在多层地下水且各层具有水力联系时,宜按各层水位中的最高水位综合确定;
3 易发生淹没、浸水且地表汇水与地下水有水力联系的地势低洼场地,应根据地质条件、地表汇水水位、内涝时间、积水下渗、当地防洪水位、场地周边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
4 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宜结合渗流场分析确定。
4.3.2 对施工期具有产生“水盆效应 ”条件的场地,宜根据拟建场区及周围地形地貌条件、积水因素、气候条件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工程肥槽回填处理、施工期地表防排水系统设置等防范预案提出相关技术建议。
4.3.3 地下水水位变化趋势分析宜包括下列内容:
1 长期地下水保护、生态环境恢复、大范围调水政策等对地下水水位的影响;
2 场地及邻近区域地下水开采对地下水水位的影响、地下水开采得到控制后地下水水位的回升趋势;
3 地下水与邻近地表水的水力联系、水位变化规律及影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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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4 区域水文地质观测资料与场地地下水水位的关联性;
5 对底板产生水浮力的目标含水层和可能的地下水环境条件变化、本工程及邻近工程建设对场地地下水渗流路径的影响;
4.3.4 斜坡场地宜根据场地水文地质单元、微地貌变化、建设工程设计情况等因素,结合安全性、经济性原则分区确定抗浮设防水位。
4.3.5 地下结构临近地表水,且场地地下水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时,应分析地表水位变化对地下水水位的影响程度;临近海域且有水力联系时,应考虑潮汐变化对场地地下水水位的影响。
4.4 既有工程
4.4.1 既有工程的水文地质勘察,除应按本标准第 4.1 节、4.2 节的规定外,尚应搜集和调查下列资料:
1 场地已有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和水文地质勘察资料;
2 主体结构设计资料和竣工资料,包括结构形式和荷载分布、基础形式及地下结构底板埋深等;
3 既有工程的基坑围护结构设计资料和竣工资料,包括隔水帷幕形式和深度、降水井类型和降水井封堵措施;
4 原有抗浮方案和运行情况,包括地面排水系统和地下排水系统的运行和封堵情况;
5 邻近场地地下水、地表水和周边环境变化资料;
6 既有工程的使用情况及后续用途,包括使用功能改变、增减层、扩建等;
7 建(构)筑物沉降变形及相关检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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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既有工程的水文地质勘察应在资料分析评价基础上,重新提出抗浮设防水位建议值,评价采用主动抗浮技术的适宜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既有工程设置隔水帷幕时,评估分析隔水帷幕对场地渗流场和底板水压力的改变;
2 既有工程的抗浮设防水位应按抗浮安全性验算、后续使用年限综合确定,且不应低于抗浮失效时的地下水位;
3 既有工程的抗浮措施应根据抗浮稳定状态、抗浮设计年限、对周边环境影响、施工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 既有工程抗浮施工期间,应分析各种工况下不利荷载组合时地下结构的临时抗浮稳定性,并提供控制地下水位措施的建议。
4.4.3 既有工程抗浮勘察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原有勘察资料不满足后续设计与施工要求时,应进行补充性勘探,复核既有工程场地内地层结构、岩土体性质及相邻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
2 当涉及基坑肥槽时,宜查明肥槽回填土的抗渗能力和肥槽水位,分析地表水等从肥槽入渗的情况;
3 在地下结构四周布置观测孔对地下水位观测,每侧不应少于 1 个观测孔;
4 采用主动抗浮措施时,应计算涌水量,复核既有工程的排水能力;
5 现场试验时应采取避免地下结构底板下土体流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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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主动抗浮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主动抗浮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1 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勘察报告;
2 结构荷载分布、地基或地基处理、基础、结构等设计文件;
3 场地及其排水条件、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条件资料;
4 所在地区工程经验及施工技术资料;
5 既有或续建工程的设计和竣工资料,已开展的安全性验算报告。
5.1.2 主动抗浮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抗浮设计等级确定和抗浮设防水位选择,施工期和使用期抗浮稳定性验算及分析;
2 确定抗浮控制水位;
3 主动抗浮结构及构件的布置、压力和流量计算及其控制标准;
4 检测、监测及维护要求;
5 基坑回填等材料选用及其技术指标、质量控制要求;
6 联合被动抗浮时,被动抗浮的结构及构件的布置、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及其控制标准。
5.1.3 卸压集水坑及疏排水设计不应影响地基基础的承载能力及地下室的正常使用。
5.1.4 抗浮设计应明确提出施工过程停止降水的条件及临时抗浮措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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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抗浮控制水位不应低于地下水常水位,不应高于结构现有可抵抗能力,且宜高于地下结构底板底面。
5.1.6 地下工程结构的抗浮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工程结构的抗浮力按地下结构自重、地下结构上部填料自重及与地下结构连接的结构或构件提供的抗拔力的组合取值;
2 地下结构的抗浮力按施工期和使用期分别取值;
3 地下结构内部底板上填筑材料自重标准值应采用天然重度进行计算;结构上部、地下结构外墙挑出结构上的填筑材料自重标准值,抗浮控制水位以下应采用饱和重度计算,抗浮控制水位以上应采用天然重度计算。
5.1.7 地下工程结构应进行局部抗浮验算。
5.1.8 主动抗浮措施宜根据场地地层渗透性条件确定。
5.1.9 应控制主动抗浮的排水状态,当地下水位低于抗浮控制水位时不应排水。
5.2 排水卸压设计
5.2.1 对于中透水或强透水场地,主动抗浮宜选用排水卸压法。
5.2.2 排水卸压设计应满足卸压后的抗浮控制水位高于地下水常水位 0.5m 以上。
5.2.3 排水卸压法设计应符合下式的规定:
Yw(Hw _Zb)≥ pw (5.2.3)
式中:Hw —— 抗浮控制水位高程(m);
Zb —— 地下室底板底面高程(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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γw —— 水的重度(kN/m3);
pw —— 卸压后基底的允许水压力标准值(kPa)。
5.2.4 卸压后基底的允许水压力标准值宜采用数值计算和工程类比确定,初步设计时,可采用下式确定:
pw = Y w h(D/2) (5.2.4)
式中:h(D/2) —— 启动排水时卸压井径向稳定压力水头曲线函数 h(x)在相邻卸压点中点位置的稳定压力水头(m);
D —— 卸压井最大布置间距(m)。
2 3 3
pw
D
图 5.2.4 启动排水时卸压井径向稳定压力水头曲线示意图
1—地下室;2—结构底板;3—卸压井;4—压力水头分布曲线
5.2.5 主动抗浮方案应结合卸压井布置间距及场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对卸压排水量进行复核。卸压排水量应应符合下式规定:
≥ KQ (5.2.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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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 w (5.2.5-2)
式中:Qp —— 主动抗浮排水系统总排水能力(m3/d);
qw —— 单个卸压井的出水能力;
Qj —— 为满足主动抗浮要求的场地总排水量(m3/d);
KQ —— 抗浮流量安全系数,排水卸压设计取 1.4。
5.2.6 卸压井井距不宜大于 30m。
5.2.7 卸压井及其连接的集水坑应结合基础图、地下室建筑图等进行平面布置,且不得影响地基基础及地下室的使用。
5.2.8 与卸压井连接的集水坑设计时应考虑主动抗浮产生的排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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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卸压井应设置于结构底板垫层下,可满铺于集水坑底板迎水面或置于集水坑一侧,见图 5.2.9,迎水面过水断面面积不应小于 3m2并应满足过滤要求。
(a) 集水坑一侧设卸压井大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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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集水坑迎水面满铺卸压井大样
图 5.2.9 新建工程卸压井布置大样
1—结构底板;2—集水坑;3—疏水层、疏水盲沟;4—板底卸压井;5—引水管
5.2.10 卸压井反滤材料可采用无砂混凝土或级配碎石,渗透系数宜为 0.5cm/s~2cm/s。
5.2.11 过滤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被保护土体不发生渗透变形;
2 渗透性大于被保护土体;
3 不被细颗粒土体淤堵失效。
5.2.12 当卸压排水水量不满足本标准第 5.2.5 条时,应采取止水帷幕、注浆等措施降低排水卸压总水量。
5.3 泄水降压设计
5.3.1 对于不透水或弱透水场地,主动抗浮宜选用泄水降压设计,调节地下水位并将其控制在安全范围以内。
5.3.2 泄水降压设计应满足本标准公式(5.2.5- 1)的相关规定,采用泄水降压设计时抗浮流量安全系数取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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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泄水降压设计时场地产生的总水量应综合不同地下水来源产生的总水量,按下式计算:
Qj = Qj1 + Qj 2 + Qj 3 (5.3.3)
式中:Qj1 —— 基坑及周边地层中的地下水产生的水量(m3/d);
Qj2 —— 地表水从肥槽入渗产生的水量(m3/d);
Qj3 —— 其他水源产生的水量,如深部承压水越流上涌、岩溶水等(m3/d)。
5.3.4 基底宜设置疏排水系统作为基底排水通道和介质,疏排水系统可采用疏水层、疏水盲沟、卸压井。疏排水系统应设置专门的导水管,汇入集水坑。
5.3.5 排水介质与被保护土体之间应设置过滤层。用于过滤的土工织物,应满足挡土、透水和防止淤堵三方面的功能要求。
5.3.6 设置疏水层时,疏水层在地下结构抗水板底下满堂铺设,并按一定的间距设置导水管,布置间距不宜大于 24m。疏水层与反滤层的总厚度不宜小于 400mm,每侧宽出基础底板或防水板的宽度需结合肥槽宽度确定,不宜小于 500mm。当采用复合地基时,疏水层可与褥垫层结合使用。
5.3.7 设置疏水盲沟时,疏水盲沟导水能力应满足预计最大排水量要求,截面尺寸不宜小于 300mm×300mm,布置间距不宜大于 24m。
5.3.8 设置卸压井时,卸压井在地下结构底板下呈点状布置。卸压井与疏水层或疏水盲沟之间应有效连通,并通过引流管连接集水坑。
5.3.9 当基底水压力达到阈值时,基底地下水通过基底疏水系统,以自流的方式排入到室内集水坑或场地以外。
5.3.10 疏水盲沟、卸压井顶部的垫层宜设置为透水垫层,可采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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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混凝土。
5.3.11 建筑场地位于坡地时,主动抗浮设计宜利用坡地条件设计排水廊道、排水沟等,实现地下水自流排泄。无抽排措施时抗浮设计控制水位不宜高于防洪水位。
5.4 材料与设备
5.4.1 主动抗浮工程选用的隔排水材料和反滤材料应满足耐久性和环保要求。
5.4.2 肥槽封堵隔水材料可选用流态固化土、土工防水毯(GCL)、三合土或压实黏土层等,隔水材料的综合渗透系数不应高于原土。
5.4.3 主动抗浮设计利用既有止水帷幕时,止水帷幕材料应满足耐久性要求。
5.4.4 基底排水系统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入渗流量选择疏水层、疏水盲沟或卸压井,并采用引流管将地下水导入集水坑。基底排水系统材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疏水盲沟应采用 5mm~16mm连续级配碎石,碎石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的相关要求;
2 反滤土工布单位面积质量宜为 150g/m2~300g/m2;
3 卸压井反滤层采用无砂混凝土,无砂混凝土渗透系数宜为0.5cm/s~2cm/s;
4 引水管道需考虑地下水腐蚀性,应采用不锈钢管,材质不低于 304,管道壁厚不应小于 2mm。
5.4.5 基底排水系统相关材料的反滤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挡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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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95 ≤Bd85 (5.4.5-1)
式中:O95 —— 土工织物的等效孔径(mm);
d85 —— 被保护土中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占土粒总质量的 85%(mm);
B —— 与被保护土的类型、级配、织物品种和状态等有关的系数,不宜小于 2,当被保护土受动力水流作用时,B 值应通过试验确定。
2 透水要求:
kg ≥ Ak S (5.4.5-2)
式中:A —— 系数,按工程经验确定,不宜小于 10,水流量大、
水力梯度高时,应增大A 值;
kg —— 土工织物的垂直渗透系数(m/d);
kS —— 被保护土的渗透系数(m/d)。
3 防淤堵要求:
对于大中型工程及被保护土的 kS ≥1.0×10-5cm/s 的工程,应以拟用的土工织物和现场土料进行室内的长期淤堵试验,验证其防堵有效性。具体要求如下:
1) 对于被保护土级配良好、水力梯度低、流态稳定的工程,等效孔径应符合下式要求:
O95 ≥3d15 (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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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d15 —— 土中小于该粒径的土质量占土粒总质量的 15%
(mm)。
2) 对被保护土易管涌、具分散性、水力梯度高、流态复杂、 kS ≥1.0×10-5cm/s 的工程,应以现场土料作试样和拟选土工织物进行淤堵试验,得到的梯度比 GR 应符合下式要求:
GR Gd (5.4.5-4)
式中:GR —— 梯度比;
Gd —— 1.5~3.0,对于容易淤堵的填料和环境条件,取较小值。
5.4.6 卸压井与集水坑之间连接的管道长度不宜超过 30m,管道长度小于L≤5m 时,管道直径不应小于 65mm;管道长度 5m
5.4.7 主动抗浮工程应采取卸压控制系统并对基底水压力进行实时监测, 自动化调控基底水压力。
5.4.8 自动化监控系统应包括监测元件、预警系统和控制平台,可与卸压控制系统集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元件应满足精度和可更换要求;
2 控制系统应具备在预设条件下自动启动或停止排水的功能;
3 当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时,预警系统应具备自动判断和报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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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配备应急电源,确保极端工况下的设备供电。
5.4.9 集水坑水泵选型应满足排水设计要求,并配备双水位自动控制装置,且应配置备用泵。水泵排水能力应根据排入集水坑的卸压水量确定,且不宜小于 15m3/h。
5.5 卸压水处理
5.5.1 评估主动抗浮产生的卸压水的再利用价值,并进行合理利用。 1 当卸压水量少,利用价值低时,可排放到市政管网;
2 排放到市政管网的卸压水应满足市政管网对水质的要求;
3 当卸压水具有再利用意义时,应进行专门设计,且不得影响抗浮要求;
4 当地下水位未达到抗浮控制水位时,不得为了利用卸压水而启动排水卸压。
5.5.2 当卸压水量大且具备回灌条件时,可将卸压水回灌。回灌后不得影响主动抗浮的减压效果。
5.5.3 回灌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灌井平面位置应在外侧靠近被保护建(构)筑物范围内;
2 回灌井宜打入渗透性较好的砂土层中,且进入稳定水面以下 3.0m;
3 回灌井水位标高应保持地下水位不超过原水位标高。
5.5.4 回灌系统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位观测孔应布置在回灌保护区内,定时观测,指导回灌用水量;
2 地下水回灌应采用同层回灌,当采用非同层地下水回灌时,回灌水源的水质不应低于回灌目标含水层的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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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既有工程
5.6.1 既有工程主动抗浮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少于结构设计剩余工作年限。
5.6.2 既有工程抗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范围应根据验算结论或分析计算确定;
2 已发生上浮破坏的既有抗浮构件,未经剩余抗力评估,不得利用其抗浮力;
3 既有抗浮构件的剩余抗力,应与新增构件的受力、变形相协调;
4 抗浮控制水位不应高于抗浮失效时的地下水位,否则应提高结构被动抗浮能力;
5 抗浮验算时抗浮设防水位应根据水文地质资料或专家论证提供的抗浮设防水位综合确定;
6 既有工程抗浮设计不应大范围破除既有结构。
5.6.3 既有工程的抗浮卸压井所在的土层渗透系数取值宜综合考虑底板和土层之间缝隙的影响。
5.6.4 既有工程的卸压井宜设置于底板内,卸压井应尽量利用既有集水坑设置。需新增卸压集水坑时,应进行结构设计,并满足建筑的相关要求。卸压井布置大样见图 5.6.4。
(a) 集水坑内卸压井做法大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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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2
(b) 结构底板卸压井做法大样
图 5.6.4 既有工程卸压井布置大样
1—地下结构底板;2—集水坑;3—引水管;4—卸压井
5.6.5 卸压井及卸压控制设备不应擅自改变既有工程的使用功能和环境条件。
5.6.6 卸压井设置部位不应影响既有结构承载性能,损坏的防水层应采取修补措施。
5.6.7 卸压井内应采用可维护滤芯结构,反滤结构材料及级配需根据地层情况试验确定。
5.6.8 引流管道设置不应破环原有结构钢筋;卸压井开孔时应提前进行钢筋定位,不应破坏原有结构钢筋,不可避免损坏结构钢筋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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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主动抗浮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抗浮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现场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6.1.2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 具有水文地质专题内容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或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2 地下结构设计施工图、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图、主动抗浮设计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
3 场地周边环境条件,道路、市政管线与既有构筑物等分布情况及保护要求;
4 基坑围护的止水设计方案;
5 垫层和底板分块施工顺序与施工节点要求。
6.1.3 原材料及其制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应具有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等。
6.1.4 应对进场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检验,对测量、监控元器件进行标定。
6.1.5 施工前应进行技术和安全作业交底。
6.1.6 应根据设计要求完成试验性施工及相关检测。
6.1.7 应根据施工范围、现场条件,按总体施工顺序合理分区、分块施工。
6.1.8 施工过程中应对环境、已施工完成设施和地下水位等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施工期间地下水水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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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下水水位观测孔应结合地下水分布特征及地下结构的埋深特点布置;
2 暴雨及邻近地表水水位上涨时应加密观测频率;
3 采取降水措施的,停止降水后应加密观测频率,直至水位稳定为止。
6.2 新建工程
6.2.1 基底清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清除施工场区障碍物和影响施工的结构物、废弃杂物等;
2 施工场区应开挖至设计标高,不可超挖。采用机械挖土时,距坑底高程 200mm~300mm 时应配合人工整平。
6.2.2 疏水层及反滤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水层与底板垫层之间应设置土工膜等施工措施;
2 疏水层材料可采用粒径 15mm~40mm 的级配碎石,含泥量不得大于 2%;
3 反滤层每层的厚度应根据材料的级配、施工方法等综合确定,施工前应根据现场材料试拌确定其级配;施工时应分层填筑,不得高处抛填,粒料不应有明显的颗粒分离和压碎现象;
4 反滤层应密实铺设;
5 疏水层中宜按设计间距设排水盲沟,与卸压井或廊道相连。
6.2.3 疏水盲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沟底部应连续铺设土工织物,土工织物应紧贴地层,其搭接处宽度不应小于 200mm,在盲沟两侧坡顶延伸宽度不应小于300mm;
2 碎石盲沟应连续均匀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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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成品盲沟管或带孔排水管位于盲沟中心,管道之间应可靠连接。
6.2.4 卸压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设计要求的位置、尺寸开挖卸压井,并与疏水盲沟或疏水层有效连通;
2 卸压井与底板垫层之间应设置土工布或土工膜等隔离措施后方可浇筑垫层。
6.2.5 导水管、集水管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穿越结构底板处应在底板钢筋之间设置止水钢板;
2 管道出水口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且高出集水坑底部不应小于 300mm;设置高程尚应与建(构)筑物废水排放系统或专用排水系统安装要求相协调。
6.2.6 施工期间应保持导水管、集水管的排水畅通,并采取临时降水、排水措施,避免区域或局部地下水位超过抗浮控制水位,影响地下室施工作业。
6.2.7 抗浮设备调试与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设备调试工作;
2 设备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试运行卸压水应清澈、无泥砂,设备运行平稳。
6.3 既有工程
6.3.1 既有工程抗浮施工准备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 对工程风险与施工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
3 对地下结构的装饰面、机电管线等做好成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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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熟悉施工图纸,并进行技术交底;
5 既有工程抗浮施工尚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 的有关要求;
6 既有工程抗浮施工宜加强监测,及时反馈,根据施工监测结果针对性地调整施工方案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6.3.2 卸压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对既有工程底板、底板与墙角连接处的渗漏点进行注浆堵漏或封闭处理。
2 应在设计指定位置进行定点放样,开孔至原底板垫层以下。
3 卸压井与既有工程结构的集水坑坑壁或底板的连接应在干燥环境下进行,连接材料应满足耐久性要求。
4 产生的泄水应排至指定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集水坑内施工的卸压井,泄水宜以自流方式排入该室内集水坑;
2) 在底板上施工的卸压井,泄水应通过引流管,以自流式排入室内集水坑或场地以外。
6.3.3 需改造或新增集水坑进行抗浮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方案应减少对结构底板的损伤,恢复底板防水措施;
2 既有工程改造或新增卸压集水坑,在施工前应按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卸压集水坑局部破拆线,局部破拆线应考虑钢筋的连接长度问题;
3 新增构件与既有构件之间的连接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的有关规定。
6.3.4 采用锚固构件进行抗浮治理需破除既有结构部分构件或在既有结构上开孔、凿洞时,应采用对既有结构损害小、振动弱的轻型工具,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30
及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 的有关规定。
6.3.5 既有工程抗浮设施完成后应采取相应的成品保护措施。
6.3.6 既有工程抗浮施工质量记录应具备下列资料:
1 抗浮成品设施的产品合格证;
2 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及检验批资料;
4 特殊过程要有影像记录。
31
7 检验与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质量检验的仪表、器具应在标定有效期内,使用前应见证校验。
7.1.2 工程所使用材料、抽排水设备、机电控制系统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设计要求。
7.1.3 原材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相关规定;
2 钢材、焊接材料和连接件等原材料及成品的进场、焊接或连接检测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 的有关规定;
3 砂、石子、水泥等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1.4 卸压井、疏水层、疏水盲沟及反滤层的土方施工、基坑底的处理、导水管穿越坑壁的处理应进行隐蔽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设计要求。
7.2 检验
7.2.1 材料和设备进场应提供出厂合格证明文件。
7.2.2 级配砂石材料检测应符合表 7.2.2 的要求。
32
表 7.2.2 砂石材料质量检验标准
检验
级别
序号
检验项目
允许值或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主控项目
粒径(mm)
≤50
筛析法
级配(%)
≥50
筛析法(粒径 25mm~40mm含量)
含泥量(%)
≤5
水洗法
压碎值(%)
<30
压碎值测定仪
有机质含量(%)
灼烧减量法
层厚(mm)
+50,0
水准测量
7.2.3 土工布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短纤针刺非织造土工布》GB/T 17638 和《土工合成材料长丝纺粘针刺非织造土工布》GB/T 17639 的有关规定。
7.2.4 管道应进行直径、壁厚、强度等试验。施工后应进行开孔率及包裹、安装位置及连接等检验,检查数量不应少于总长度的 10%。
7.2.5 抗浮控制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调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运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阀门、水压力传感器、浮球阀应按设计要求联动工作;
3 手动模式下,应能正常启闭阀门;
4 试运行排水应清澈、无泥砂。
7.3 验收
7.3.1 主动抗浮工程验收根据检验级别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7.3.2 主动抗浮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应符合表 7.3.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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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3.2 主动抗浮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
控制标准
检查方法
卸压井数量
达到设计要求
观察,全数检查
引水管数量
反滤层、疏水层
排水通畅,无堵塞
观察出水口排水,全数检查
水泵数量、启动水位、停泵水位等
观察水泵数量,检查水泵安装记录
滤网材质、规格、型号等
符合设计和产品要求
检查出厂合格证书等证明文件、进场材料抽检记录
盲沟数量
一般项目
引水管
位置(mm)
允许偏差 ±15
水准仪或尺量
标高(mm)
长度(mm)
允许偏差 ±20
尺量,全数检查
宽度(mm)
疏水盲沟
允许偏差 ±50
尺量,每50m抽测1处
允许偏差 -500
尺量,不少于2条沟
断面尺寸(mm)
尺量,每20m抽测3处
沟底纵坡
±1%
尺量,每20m抽测1处
沟底高程(mm)
水准仪,每20m抽测1处
表面平整度(mm)
7.3.3 智能化设备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智能控制箱应运行正常,备用电源或应急电源应运行正常;
2 压力监测元件应准确监测水位高度;
3 阀门应启闭正常,手动模式下启闭应顺畅。
7.3.4 机械化设备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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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械阀门的启动排水压力应与设计值一致;
2 阀门应启闭正常。
7.3.5 抗浮工程验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 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
2 对肥槽回填土质量进行见证检验;
3 设备排水应清澈、无泥砂。
7.3.6 抗浮工程验收应具有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1 勘察及设计文件,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合格证书;
2 构件施工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3 设计变更报告、重大问题处理文件;
4 监理方案、实施及监督记录与监督评价报告;
5 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6 既有工程尚应包括验证性勘探资料和抗浮验算;
7 施工记录和竣工图,及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35
8 运行维护与监测
8.1 一般规定
8.1.1 主动抗浮工程工作年限内应进行运行维护及地下水位、水压力、设备运行状态监测。
8.1.2 主动抗浮工程运行维护与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立定期检测、维修制度,定期检查工程监测与检测结果,并判断工程安全状况;
2 制定正常检查制度和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常规检测计划,每年宜进行 1 次常规检测;
3 过滤结构应按规定维护或更换,出现影响耐久性缺陷时应及时进行维护处理;
4 当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或发现影响正常使用现象时,应及时维修或采取治理措施。
8.1.3 项目周边有大型工程影响地下水条件时,应提前评估对本项目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
8.1.4 抗浮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监测结果应定期进行通报。
8.1.5 监测信息宜建立数据库管理系统,成果报告、原始数据记录应一并提交归档。
8.1.6 为确保运行情况的实时反馈,宜采用智能化监测设备进行监测数据的自动采集、存储、判识及报警。
8.1.7 使用期应建立应急保障机制,根据监测结果及现场情况及时应急处置。
36
8.2 运行维护
8.2.1 应建立长期运行维护机制。
8.2.2 运行维护分为日常巡检、专业巡检及故障应急处置,宜采用远程监控技术辅助运行维护管理,并满足以下规定:
1 日常巡检由业主单位完成,定期线下巡检由专业维保单位完成,故障应急处置由业主单位和专业维保单位配合进行;
2 日常巡检内容应包含主动抗浮设备表观状态、供电情况、水泵运行状态等, 日常巡检频次不应少于 1 次/周;
3 专业维保单位应对业主单位日常巡检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4 专业巡检应充分反馈设备运行状态、卸压效果;巡检内容应包含卸压井清淤、引水管道疏通、设备故障维修排除等(对应构造图);频次不少于 1 次/年,雨季来临前必须巡检 1 次;
5 应急处置时运维团队应在接到故障通知后快速做出响应,指导并配合业主单位应急处理。
8.2.3 主动抗浮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并满足以下规定:
1 设备维修不应改变原有使用功能;
2 一般维修可由业主单位在专业维保单位指导下进行,大修或更换时需由专业维保单位进行。
8.2.4 严禁改变抗浮控制水位。
8.2.5 建立使用期应急机制,编制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应包含项目概况、相关责任人、风险判识分类、处理原则及方法等。
8.2.6 应急处置应遵循下列原则:安全至上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快速响应原则。
37
8.3 监测
8.3.1 主动抗浮工程的监测宜采用自动化监控系统,设计文件中宜包含自动化监控内容,应进行施工期和使用期全过程监控。
8.3.2 地下水压力监测宜集成至卸压控制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压力为长期监测,持续时间应为建(构)筑物全生命
周期;
2 地下水压力监测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预警值,水压力预警值应小于卸压控制水位对应的基底水压力;
3 地下水压力监测频率平水期不应少于 1 次/天,丰水期不应少于 1 次/小时。
8.3.3 使用期内应对主动抗浮相关设备运行状态进行长期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动抗浮相关设备包括底板底水压力监测设备、排水卸压控制设备、主动抗浮涉及集水坑提排系统等;
2 应实时反馈设备运行状态,宜采用自动化、智能化监测设备,并设立异常响应机制,设备运行异常时自动报警;
3 应长期监测排水的含砂率;若发现异常,应反馈至相关单位,并提出解决方案。排水的含砂率相关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JGJ 111 的有关规定。
8.3.4 监测信息宜建立数据库管理系统,成果报告、原始数据记录应一并提交归档。
38
附录Λ 岩土体渗透性等级划分
表 A 岩土体渗透性等级划分
岩体渗透性等级
透水率 q(Lu)
渗透系数K(cm/s)
极微透水
q<0.1
K<10-6
微透水
0. 1≤q<1
10-6≤K<10-5
弱透水
1≤q<10
10-5≤K<10-4
中等透水
10≤q<100
10-4≤K<10-2
强透水
q≥100
10-2≤K<100
极强透水
K≥100
3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40
引用标淮名录
1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4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
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6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
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8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9 《土工合成材料短纤针刺非织造土工布》GB/T 17638
10 《土工合成材料长丝纺粘针刺非织造土工布》GB/T 17639
11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12 《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JGJ 111
13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
14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15 《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
16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
41
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
主动抗浮技术标准
DB13(J)/T 8637-2025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主动抗浮技术标准》DB13
(J)/T 8637-2025,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 年 12 月 29日以第 109 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有关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条文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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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46
2 术语和符号 47
2.1 术语 47
3 基本规定 48
4 勘察 49
4.3 抗浮设防水位 49
4.4 既有工程 50
5 主动抗浮设计 51
5.1 一般规定 51
5.2 排水卸压设计 51
5.3 泄水降压设计 55
5.4 材料与设备 59
6 主动抗浮施工 60
6.2 新建工程 60
6.3 既有工程 60
8 运行维护与监测 61
8.2 运行维护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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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随着生态环境的修复,河北省地下水位整体抬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抗浮工程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主动抗浮技术在我国部分省份快速发展,解决了大量的工程抗浮技术难题,并逐步在我省开展应用。主动抗浮技术主要通过减小浮力的方式来保持抗浮的稳定,能够节约工期和投资,符合绿色、低碳、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但是, 目前在工程实践中,主动抗浮技术还缺乏具体的技术标准,不利于主动抗浮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因此,通过制定本标准,以规范工程实践,推动技术进步和发展,做到安全、经济、先进和环保的统一。
1.0.2 主动抗浮技术适用于新建或既有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可以全部或部分替代抗浮锚杆,具有一次性投入低、工期短等优点。但主动抗浮技术需要在整个地下工程结构的建设和使用周期内,始终具备控制基底水压力的功能,因此在建设和使用期内需要依靠监测和维护来进行保障。
1.0.3 主动抗浮技术是通过排水减压的方式减小浮力,在技术选择时要充分考虑排水带来的对地基、地下水环境、周围环境等的不利影响,不应以无节制的大量排水为代价来解决抗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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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被动抗浮技术包括配重、抗浮锚杆、抗拔桩等措施,主要通过增大抗浮力来提高抗浮的稳定性。
2.1.10 抗浮控制水位是确定主动抗浮设计边界的重要参数,主动抗浮措施将抗浮设防水位产生的浮力控制在抗浮控制水位以下,抗浮控制水位产生的浮力由被动抗浮措施抵抗。抗浮控制水位是被动抗浮措施的设计水位,不宜高于地下水位绝大部分时间所能达到的最高水位。
抗浮控制水位可采用经验方法即“勘察期间实测地下水水位” + “地下水季节变化幅度”+“减少开采、节流带来的地下水水位回升值”。其中,地下水季节变化幅度在枯水期勘察时加变化幅度大值,丰水期勘察时加变化幅度小值。抗浮设防水位与抗浮控制水位之间的水位差主要为“意外补给带来的地下水升高值 ”,比如极端降雨等原因带来的地下水水位骤涨,超过多年大部分时间保持的地下水常水位。
当结构自身重量不能抵抗抗浮控制水位时,应采用抗浮锚杆、配重等措施进行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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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既有工程已有抗浮锚杆或抗浮桩、结构自身可抵抗的水位低于地下水常水位,需采用被动抗浮措施提高结构的抗浮能力时,或主动抗浮需要联合被动抗浮措施时,抗浮稳定性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ΣRta —— 抗浮构件抗拔力特征值总和(kN)。
3.0.9 新建项目主动抗浮工程应作为地基基础工程的分项工程进行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对于既有工程主动抗浮施工应单独验收,验收标准参考本标准验收相关要求。
3.0.10 主动抗浮技术主要通过控制地下水位或基底压力来确保建筑抗浮稳定,因此对于采取主动抗浮技术作为抗浮措施的工程都应在使用期进行长期地下水位监测。
3.0.12 遭遇灾害是指发生地震、台风、暴雨、洪水等情形,影响抗浮结构或构件的抗浮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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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抗浮设防水位不是勘察期间实测到的场地最高水位,也不是观测或记录到的历史最高水位,需根据场地条件和在进行地下水水位变化趋势预测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拟建场区地下水位的预测,既反映了工程经验和判断水平,也反映了当地技术经济的发展水平。在长达几十年的地下结构设计使用期间,地下水水位受到的影响因素复杂,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对正文各款做下列说明:
1 河北省幅员辽阔,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千差万别,受地区工程经验的影响也很大,要统一规定一个抗浮设防水位取值标准是非常困难的。鉴于此,这里根据抗浮设防水位的定义并结合工程经验,提出确定抗浮设防水位的经验方法即“勘察期间实测地下水水位” + “地下水季节变化幅度”+“意外补给带来的地下水升高值”+ “减少开采、节流带来的地下水水位回升值”。其中,地下水季节变化幅度在枯水期勘察时加变化幅度大值,丰水期勘察时加变化幅度小值。在用这种方法预测确定抗浮设防水位时,也需要考虑到场地条件变化和当地工程经验带来的影响,地方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场地工程抗浮影响深度范围内具有多层地下水,各层地下水虽然具有各自的独立水位,当场地开挖和桩基施工给各层地下水提供了竖向流动通道,各层地下水受到相互的水力作用时,对于水文地质条件比较简单的场地,抗浮设防水位按各层水位中的最高水位综合确定是合理和偏于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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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既有工程的基坑设计与施工情况是非常影响地下水的补给条件,且会影响抗浮加固方案的实施可行性;随着时间变化,既有工程原有抗浮方案的运行情况出现异常,邻近场地地下水、地表水和周边环境等外部条件出现变化,这些情况都可能是导致既有工程抗浮安全度不足的原因,故需要搜集和调查。
4.4.2 隔水帷幕一般为临时措施,对已有帷幕进行评估分析时,建议对其长期有效性考虑折减。
4.4.3 既有工程的场地条件受限布置现场试验不方便,既有工程抗浮水文地质勘察的勘探试验可以充分利用原来的勘察资料。现场试验需要在结构底板上开孔,开孔时容易出现喷水导致的土体流失,
故需要采取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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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抗浮控制水位为主动抗浮的强制排水水位,当达到该水位时需开启设备进行排水卸压,因此抗浮控制水位不应低于地下水常水位,若低于常水位则会造成排水时间长、运维费用高等问题,严重时甚至将会影响地基承载力。高于结构底板板面一定高度则是为了保证非必要时不排水,减少因排水造成的地基承载力减弱、反滤结构淤堵等不利影响。
若由于地下水常水位较高,导致抗浮控制水位超过结构现有抵抗能力时,需采取被动抗浮措施进行联合抗浮设计,增加结构被动抗浮抵抗能力至地下水常水位以上。因此,抗浮控制水位的选取需充分结合地下水常水位、结构现有可抵抗能力、对现有结构影响以及处理经济性等因素综合考虑,为项目抗浮处理提出安全、合理、科学、经济的处理措施。
5.1.9 根据以往工程经验,不加以控制的长期持续排水存在携带大量泥砂影响地基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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