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前言
本标准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 年度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第一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冀建节科函〔2024〕67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 10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 3. 基本规定;4. 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5. 污水收集系统;6. 污水和再生水处理系统;7. 污泥处理与处置;8. 信息化系统;9. 施工与验收;10. 运行维护。
本标准由石家庄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绿色建筑推广与建设工程标准编制中心负责管理。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石家庄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35 号,邮编: 050000,电话:0311-86046104,邮箱:SZGPS16@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主编单位: 石家庄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 单位: 华星德安(河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关彤军赵彦辉司绍林刘泽浩陈建刚曹恩泽马志中郭炳恒张 明杨 茜
张冬冬席振华马世尊陈 超张 骥张源 朱新宇赵霄君邢占忠石建章史书语张 献冉俊燕孙江潮赵一宁王欣荣王兴旺赵彤明牛兆峰石建林杨广国贾铂杰马 岚
审查 人员: 赵明发赵 荣杨国彬江雄志杨玉峰封建存张岩冰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 5
4.1 设计流量 5
4.2 设计水质 6
5 污水收集系统 7
5.1 管道 7
5.2 检查井及附属构筑物 8
5.3 污水泵站 9
6 污水和再生水处理系统 11
6.1 一般规定 11
6.2 预处理 13
6.3 生物处理 14
6.4 深度和再生处理 17
6.5 消毒与除臭 19
7 污泥处理与处置 21
8 信息化系统 22
8.1 一般规定 22
8.2 检测 22
8.3 自动化控制 23
9 施工与验收 24
9.1 一般规定 24
9.2 施工 25
9.3 质量验收 25
10 运行维护 27
10.1 运行维护 27
10.2 安全管理 27
本标准用词说明 29
引用标准名录 30
附:条文说明 3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gulations 3
4 Design Flow Rate and Design Water Quality 5
4.1 Design Flow Rate 5
4.2 Design Water Quality 6
5 Sewage Collection System 7
5.1 Pipeline 7
5.2 Inspection Wells and Ancillary Structures 8
5.3 Sewage Pumping Station 9
6 Sewage and Recycled Water Treatment System 11
6.1 General Requiremen 11
6.2 Preprocessing 13
6.3 Biological Treatment 14
6.4 Deep and Regeneration Treatment 17
6.5 Disinfection and Deodorization 19
7 Sludge Treatment and Disposal 21
8 Information Systems 22
8.1 General Requirement 22
8.2 Detection 22
8.3 Automatic Control 23
9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24
9.1 General Requirement 24
9.2 Construction 25
9.3 Quality Acceptance 25
10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27
10.1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27
10.2 Safety Measures 27
Explanation ofWording in This Code 29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0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33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提高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的技术水平,改善建制镇人居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建制镇镇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
1.0.3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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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建制镇 organic town
指按国家行政建制,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不含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2.0.2 镇区 seat of government of town
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0.3 集中处理 concentrated treatment
镇区或镇区一定范围内的污水经管网收集就近接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
2.0.4 分散处理 onsite wastewater treatment单户或多户的污水进行就地处理的方式。
2.0.5 移动床生物膜反应器 moving bed biofilm reactor(MBBR)
生物膜法的一种形式。依靠在水流和气流作用下处于流化态的载体表面的生物膜对污染物吸附、氧化和分解,使污水得以净化的污水处理工艺。
2.0.6 生物接触氧化法 biological contact oxidation process
该系统由浸没于污水中的填料、填料表面的生物膜、曝气系统和池体构成。在有氧条件下,污水与固着在填料表面的生物膜充分接触,通过生物降解作用去除污水中的有机物、营养盐等,使污水得到净化。
2.0.7 曝气生物滤池 biological filter
在有氧或缺氧条件下,完成有机物氧化、硝化、反硝化及物理过滤的过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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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期实施。
3.0.2 建制镇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生活污水应纳入污水系统。配套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站)应同步建设和同步运行。
3.0.3 排水体制的选择应根据建制镇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当地的气候特征、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水体状况、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程度和处理后再生利用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建制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 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3 分流制排水系统禁止污水接入雨水管网,并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径流污染。
4 合流制排水系统应通过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3.0.4 排入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应影响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站)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3.0.5 工业园区的污、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3.0.6 镇区零星企业产生的工业废水、养殖厂和屠宰厂的污水经预处理,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水质要求后,可排入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站)进行统一处理。
3
3.0.7 再生水处理目标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和再生水规划确定。再生水水源、规模和处理工艺等应根据可利用的原水水质、水量、再生水用途进行水量平衡及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
3.0.8 污水处理厂(站)产生的剩余污泥宜进行集中处理处置。在单个污水处理厂(站)泥量较小的情况下,可考虑将不同建制镇的剩余污泥统一处理处置。
3.0.9 位于严寒地区的污水和污泥处理构筑物,应采用保温围护结构。保温围护结构宜采用室内布置的形式。
4
4 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
4.1 设计流量
4.1.1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总量包括居民综合生活污水量、进入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工业污水量以及管网地下水入渗量。居民综合生活污水量包括居民生活污水量、公共设施污水量、服务业污水量。
4.1.2 建制镇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应根据实地调查数据确定。当缺乏实地调查数据时,设计污水量可根据人口规模和居民综合生活污水定额确定。
4.1.3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用水习惯确定。当缺乏实际用水资料的情况时,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可按40L/ (人 ·d)~90 L/(人 ·d)取值。
4.1.4 建制镇中有住宿的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敬老院等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单独测算。
4.1.5 旅游业、工商业较为发达的建制镇,应对旅馆、饭店等服务业用水量单独测算。
4.1.6 入渗地下水量应根据地下水位情况和管网性质经测算后研究确定。
4.1.7 建制镇污水处理规模应按平均日污水量确定,污水管网设计流量应采用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建制镇平均日污水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平均日污水量(L/s)= [(镇区常住人口(人)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L/人/d)+公共设施用水量(L/d)+服务业用水量)(L/d) × (70%~90%)+进入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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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 × (1+地下水入渗率)÷86400
(4.1.7-1)最高日污水量(L/s)=平均日污水量(L/s) × 日变化系数。
(4.1.7-2)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L/s)=平均日平均时污水量(L/s)×总变化系数。
(4.1.7-3)
4.1.8 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可根据当地实际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确定,当缺乏实际调查数据时可按表4.1.8 的规定取值。
表 4.1.8 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污水平均日流量(L/s)
15
30
40
70
总变化系数
3.0
2.8
2.5
2.3
2.2
2.1
注:1 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总变化系数可用内插法求得;
2 当污水平均日流量大于 70L/s 时,总变化系数应按《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执行;
3 当居住区有实际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时,可按实际数据采用。
4.2 设计水质
4.2.1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设计进水水质应根据实地调查数据确定。当无调查资料时,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GB 51374,参照表4.2.1 取值。
表 4.2.1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mg)
主要指标
CODCr
BOD5
氨氮
TN
TP
SS
pH 值
建议取值范围
150~400
100~200
20~40
20~50
3.0~7.0
6.5~8.5
4.2.2 污水处理厂(站)内生物处理构筑物进水的水温宜为 10℃~ 37℃, pH 值宜为6.5~9.5,营养组合比(五日生化需氧量 ∶氮 ∶磷)宜为 100 ∶5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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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污水收集系统
5.1 管道
5.1.1 污水管道材质应根据各地区排水水质、水温、冰冻情况、断
面尺寸、管内外所受压力、土质、地下水水位、地下水侵蚀性、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选择,可采用HDPE 聚乙烯双壁波纹管材、聚乙烯缠绕结构壁管材、钢带增强聚乙烯(PE)螺旋波纹管材、承插式(或企口式)钢筋混凝土管材、球墨铸铁管材等。
5.1.2 管道接口应根据管道材质和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的有关规定。
5.1.3 污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和相应最小设计坡度的取值,应按照
国家现行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执行。
5.1.4 当污水管道不满足重力流敷设条件时,可采用压力收集系统。
5.1.5 污水管道根据需要设置通风设施,管道的排气、排空装置
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的有关规定执行。
5.1.6 污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或构筑物)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
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等的有关规定。
5.1.7 污水管道穿越河道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内河交通安全
标志》GB 13851 的有关规定在河道两岸设立标志。穿越河底污水管道应避开锚地,管内流速应大于不淤流速。管道应有检修和防止冲刷破坏的保护设施。管道的埋设深度应同时满足相应防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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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根据管道等级确定)洪水冲刷深度和规划疏浚深度,并应预留不小于 1m 的安全埋深。河道为通航河道时,管道埋深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 的有关规定。
5.1.8 管顶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管材强度、外部荷载、土壤冰冻
深度和土壤性质等条件,结合当地施工经验确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有关规定执行。沿海及地下水位较高地区敷设塑料污水管道时应采取管道抗浮措施。
5.1.9 塑料及金属管材应采用中粗砂基础。管道地基处理、基础
形式和沟槽回填土压实度应根据管道材质、管道接口和地质条件确定,对地基松软、不均匀沉降或易冲刷地段,管道基础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沿海及地下水位较高地区敷设塑料污水管道时还应采取相应的防变形措施。
5.2 检查井及附属构筑物
5.2.1 建制镇污水收集管网检查井不得采用砖砌检查井。
5.2.2 污水管道的检查井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4 的相关规定。
5.2.3 检查井井底应设流槽。污水检查井流槽顶可与大管管径的
85%处相平,合流检查井流槽顶可与大管管径的 50%处相平。流槽顶部宽度宜满足检修要求。
5.2.4 检查井和管道的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的有关规定。
5.2.5 污水收集预处理设施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居民区污水支管接入市政管网前应采取沉泥措施。
2 农家乐、酒店、餐饮店等场所含油废水接入接户井前应采
8
取隔油措施。
3 宾馆、美发、洗浴等场所的废水接入接户井前应采取毛发收集措施。
4 汽修厂、洗车场、加油加气站等场所油污废水接入接户管前应采取隔油措施。
5 肉菜市场及冲地废水接入接户井前应采取隔油、沉泥、拦渣措施。
6 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前应经消毒处理,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的有关规定。
5.2.6 化粪池不得采用砖砌。
5.3 污水泵站
5.3.1 污水泵站布置应在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和排水专项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布局,提高运行效率。
5.3.2 污水泵站宜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规模配置。
5.3.3 污水管道埋深大于 6m 时宜设置污水提升泵站,以减小管道施工开挖深度、难度。
5.3.4 污水泵站应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配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设备、报警设备和防护措施。
5.3.5 污水泵站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宜采取防腐蚀措施。
5.3.6 污水泵站的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供电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的相关要求。
5.3.7 在规模较小、用地紧张、不允许存在地面建筑的情况下,可采用一体化预制泵站,具体技术要求按现行行业标准《一体化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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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站工程技术标准》CJJ/T285 执行。
5.3.8 泵站集水池或一体化泵站进水前端应设置沉泥井和格栅,格栅宜与集水池合建,必要时应在格栅后安装粉碎机。集水池池容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 的相关要求。
5.3.9 泵站建筑物防洪(潮)标准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 GB50201、《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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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污水和再生水处理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污水处理模式的选择应结合排水现状、排放要求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条件且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镇区,应通过经济技术比较,优先将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 镇区规模较大、城镇化水平较高、人口密集的,宜采用集中处理模式,镇区相邻间距较近的,可采用跨镇集中联建模式。
3 镇区规模较小、城镇化水平不高、居住分散或地形条件复杂、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宜采用分散处理模式。
4 镇区多数住宅相对集中、少数分散的,可采用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组合模式。
6.1.2 污水处理厂(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建制镇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的有关规定。
6.1.3 污水处理厂(站)应按照实用性、适用性、经济性和可靠性的原则选择处理工艺。
6.1.4 污水深度处理和再生水处理工艺应根据水质目标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宜采用混凝、沉淀(澄清、气浮)、过滤(常规过滤、强化氮磷去除过滤)、消毒,必要时可采用活性炭吸附、膜过滤、臭氧氧化等工艺。活性炭吸附、膜过滤、臭氧氧化等工艺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执行。
2 工艺处理单元的组合形式应进行多方案比较,满足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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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运行稳定的要求。
6.1.5 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流量,应按分期建设的情况分别计算。当污水为自流进入时,应满足雨季设计流量下运行要求;当污水为提升进入时,应按每期工作水泵的最大组合流量校核管网配水能力。生物反应池的设计流量,应按旱季设计流量设计、雨季设计流量校核。
6.1.6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出水井。出水井应满足排水通畅、标志明显、采样方便、运维管理便利的要求。
6.1.7 污水处理厂(站)内水处理构筑物应有防腐、防渗措施。
6.1.8 对于规模较小的污水处理厂(站),可采用模块化污水处理设施的形式代替传统钢筋混凝土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壳体及隔墙(板)宜采用玻璃钢、碳钢、不锈钢等材料。
6.1.9 污水处理厂(站)的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供电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相关要求。
6.1.10 建制镇污水排放标准应结合自然条件、处理规模、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清河流域、子牙河流域、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潮白河流域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站)执行地方现行标准《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3/ 2795、《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2796、《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2797、《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5881排放限值。其中,白洋淀上游流域或有特殊排放要求的区域,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站)出水排放标准应按市、县要求执行。
2 环首都地区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应与北京地区相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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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3 没有流域排放标准的地区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6.2 预处理
I 格栅
6.2.1 污水处理厂(站)或污水提升泵站应设置格栅。处理规模 500m3/d 及以上的应设置机械格栅。处理规模小于 500m3/d 的可采用人工格栅或格网。
6.2.2 格栅的栅条间隙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4 执行;对于膜类(MBR)等有特殊要求的处理工艺,宜设置间隙为0.2mm~1mm 的精细格栅。
6.2.3 污水过栅流速及安装要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执行。
6.2.4 格栅应设置运渣通道和栅渣冲洗设施。
6.2.5 格栅井宜与污水提升泵集水井合建。
II 沉砂池
6.2.6 应结合处理规模、进水水质、处理工艺、用地等情况选择沉砂工艺。常用沉砂池类型包括平流式沉砂池、旋流式沉砂池以及曝气沉砂池,不得用调节池替代沉砂池。
6.2.7 沉砂池应设置除砂设施及装置,宜采用机械除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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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调节池
6.2.8 污水处理厂(站)应设置调节池,调节池的容积可根据实际污水量和水质变化及工艺的抗冲击负荷进行计算和校核,并留有余地。
6.2.9 污水处理规模 500m3/d 及以上的调节池水力停留时间不宜小于 8h;规模小于 500m3/d 的调节池水力停留时间不宜小于 12h。
6.2.10 调节池应设置冲洗、溢流、放空、防止沉淀、排除漂浮物和泡沫等设施。
6.2.11 调节池应设搅拌系统,可采用机械搅拌或空气搅拌。
6.2.12 调节池应设置人孔、通风管等设施。
6.2.13 调节池宜分两格;调节池建设方式应结合进水管道埋深、停留时间、地质条件、建设成本、运行管理等因素确定,采取地埋式、半地下式或地上式。
6.3 生物处理
I 活性污泥法
6.3.1 当采用活性污泥法处理工艺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生物反应池的设计,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和行业现行标准《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76、《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77、《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10、《氧化沟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78 执行。
2 生物反应池供气量和机械搅拌要求,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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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执行。
3 生物反应池应充分考虑冬季低水温对去除碳源污染物、脱氮和除磷的影响,必要时可采取降低负荷、增长泥龄、投加填料、调整厌氧区(池)及缺氧区(池)水力停留时间和保温或增温等措施。
6.3.2 当采用厌氧/缺氧/好氧法(AAO 或 A2O)脱氮除磷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中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总凯氏氮之比宜大于4,污水中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总磷之比宜大于 17。
2 好氧区(池)剩余总碱度宜大于 70mg/L(以 CaCO3 计),当进水碱度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增加碱度(如氢氧化钠、碳酸钠等)措施。
3 根据需要,可改变进水和回流污泥的布置形式,调整为前置缺氧区(池)或串联增加缺氧区(池)和好氧区(池)等变形工艺。
6.3.3 当采用序批式活性污泥(SBR)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设初沉池时,应采用有防止浮渣流出设施的滗水器,并有清除浮渣的装置。
2 连续进水时,反应池的进水处应设置导流装置。
3 反应池应设置固定式事故排水装置。
6.3.4 当采用膜生物反应器(MBR)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膜生物反应器处理系统宜在沉砂池后设置精细格栅。
2 膜生物反应器应根据污水的性质、处理规模等选择,宜采用浸没式膜生物反应器。对易于产生膜污堵的污水,宜采用外置式膜生物法处理系统。
3 膜生物反应器应设置化学清洗措施。
4 膜材料应选择耐受生物降解性能好、抗污染能力强、机械强度高、热稳定性和化学稳定性高以及能耐受高浓度化学药剂反复清洗的材料。
5 中空纤维膜使用寿命应不低于3 年,平板膜使用寿命应不低于 5 年,管式膜使用寿命应不低于 5 年。
II 生物膜法
6.3.5 当采用生物膜法处理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物膜法处理污水可单独应用,也可与其他污水处理工艺组合应用。
2 污水进行生物膜法处理前,应经沉淀处理。
3 生物膜法的处理构筑物应根据当地气温和环境等条件,采取防冻、防臭和灭蝇等措施。
6.3.6 当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处理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物接触氧化池应根据进水水质和处理程度确定采用单级或多级接触氧化。
2 生物接触氧化池前应设置初沉池等预处理设施。
3 生物接触氧化池应采用对微生物无毒害、易挂膜、质轻、高强度、抗老化、比表面积大和空隙率高的填料。
4 生物接触氧化池底部应设排泥和放空设施。
6.3.7 当采用曝气生物滤池处理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曝气生物滤池前应设置预处理设施,进水悬浮物浓度不宜大于 60mg/L。
2 曝气生物滤池滤料粒径宜取 2mm~10mm。当采用多个滤池串联时,对于一级滤池或者反硝化滤池,宜选用粒径为4mm~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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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滤料,对于二级及后续滤池可选用粒径为2mm~6mm 的滤料。
3 曝气生物滤池应具备防止滤头堵塞和防止滤料流失的措施。
6.3.8 当采用移动床生物膜反应器(MBBR)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悬浮填料投加区域应设拦截筛网。
2 悬浮填料填充率可采用 20%~60%,不应超过反应池容积的2/3。
3 移动床生物膜反应器池内水平流速不应大于35m/h,长宽比宜为2 ∶1~4 ∶1 ;当不满足此条件时,应采取增强悬浮填料循环流动的措施。
6.3.9 污水经生物除磷工艺处理后,其出水总磷不能达到要求时,应采用化学除磷工艺处理。
6.4 深度和再生处理
I 混凝沉淀
6.4.1 采用混合、絮凝、沉淀工艺时,投药混合设施中平均速度梯度值(G 值)宜为 300s-1,混合时间宜为 30s~120s。
6.4.2 絮凝、沉淀、澄清工艺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絮凝时间宜为 10min~30min。
2 平流沉淀池的沉淀时间宜为2h~4h,水平流速宜为4mm/s~ 12mm/s。
3 上向流斜管沉淀表面水力负荷宜为 4m3/(m2·h) ~7m3/ (m2·h)。
4 澄清池表面水力负荷宜为 2.5m3/(m2·h)~3m3/(m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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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过滤
6.4.3 滤池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滤池的进水 SS 宜小于 20mg/L。
2 滤池宜设有冲洗滤池表面污垢和泡沫的冲洗水管。
3 滤池宜采取预加氯等措施。
6.4.4 转盘滤池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滤速宜为 8m/h~10m/h。
2 当过滤介质采用不锈钢丝网时,反冲洗水压力宜为60m~ 100m ;当过滤介质采用滤布时,反冲洗水压力宜为 7m~15m。
3 冲洗前水头损失宜为0.2m~0.4m。
III 再生水管道
6.4.5 再生水管道的敷设及其附属设施设计、平面和竖向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 的规定。
6.4.6 输配水管道材料的选择应根据水压、外部荷载、土壤性质、施工维护和材料供应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4.7 再生水管道系统严禁与饮用水管道系统、 自备水源供水系统连接,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
6.4.8 再生水管道取水接口和取水龙头处应配置“再生水不得饮用 ”的耐久标识。取水接口应设置采用专用工具才能打开的装置。
6.4.9 再生水输配水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配置“再生水”耐久标识,再生水管道明装时应采用识别色,并配置“再生水管道”耐久标识,埋地再生水管道应在管道上方设置耐久标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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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消毒与除臭
6.5.1 污水处理厂(站)出水前应设置消毒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消毒程度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标准或回用要求确定。
2 污水消毒技术宜采用紫外线、次氯酸钠或二氧化氯消毒,也可采用漂白粉、氯片等固体含氯消毒剂。
3 消毒设施和有关建筑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 和《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的有关规定。
6.5.2 紫外消毒的形式可根据处理水量的规模确定,处理规模较小时,可采用管道式紫外消毒。
6.5.3 采用次氯酸钠消毒,应设置储存罐或储液池,存储时间应小于 7d。
6.5.4 污水处理、污泥处理与处置过程中产生臭气对周边人居环境造成污染时,应对臭气进行处理。
6.5.5 工程设计时,宜采用臭气散发量少的污水、污泥处理工艺和设备,并应通过臭气源隔断、防止腐败和设备清洗等措施,对臭气源头进行控制。
6.5.6 污水除臭系统应进行源强和组分分析,根据臭气发散量、浓度和臭气成分选择处理工艺。除臭设施可选择生物除臭、离子除臭、活性炭吸附除臭、植物液除臭等成熟可靠、 占地节省、运行简便的工艺方式。周边环境要求高的场合应采用多种处理工艺组合。
6.5.7 臭气源加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运行时,加盖不应影响构筑物内部和相关设备的观察和采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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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设检修通道,加盖不应妨碍设备的操作和维护检修。
3 盖和支撑的材质应具有良好的物理性能,耐腐蚀、抗老化,并在不同温度条件下有足够的抗拉、抗剪和抗压强度,承受台风和雪荷载,定期进行检测,且不应有和臭气源直接接触的金属构件。
4 盖上宜设置透明观察窗、观察孔、取样孔和人孔,并应设置防起雾措施,窗和孔应开启方便且密封性良好。
5 禁止踩踏的盖应设置栏杆或醒目的警示标识。
6 臭气源加盖设施应和构筑物(设备)匹配,提高密封性,减少臭气逸出。
6.5.8 臭气收集通风机壳体和叶轮材质应选用玻璃钢等耐腐蚀材料。风机宜配备隔声罩,且面板应采用防腐材质,隔声罩内应设散热装置。
6.5.9 臭气排放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当厂区周边存在环境敏感区域时,应进行臭气防护距离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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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污泥处理与处置
7.0.1 污水处理厂(站)应设置污泥贮存设施,便于污泥处理、外运处置,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污泥处理构筑物和主要设备的数量不应少于 2 个。
7.0.2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设计能力应满足设施检修维护时的污泥处理处置要求,当设施检修时,应仍能全量处理处置产生的污泥。
7.0.3 污泥处理工艺应根据污泥性质、处理后的泥质标准、当地经济条件、污泥处置出路、 占地面积等因素合理选择,包括浓缩、脱水、石灰稳定、干化和焚烧。
7.0.4 污水处理厂(站)处理后的污泥含水率应满足污泥最终处置方式的要求。
7.0.5 污泥处置方式应根据污泥特性、当地自然环境条件、最终出路等因素确定,可采用焚烧和建筑材料利用等。
7.0.6 污泥运输车辆应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对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进行跟踪记录。
7.0.7 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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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信息化系统
8.1 一般规定
8.1.1 污水处理工程应进行检测和控制,有条件的建制镇可建立远程信息监控系统。
8.1.2 污水处理厂(站)应根据工程规模、工艺流程、运行管理和环保监督要求确定检测和控制的内容。
8.1.3 检测和控制系统宜兼顾现有、新建和规划的要求。
8.1.4 污水处理厂(站)应设安全防范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视频监控系统,包含安防视频监控和生产管理视频监控。
2 厂区周界、主要出入口应设入侵报警系统。
3 重要区域宜设门禁系统。
4 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可设电子巡更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
8.2 检测
8.2.1 污水处理厂(站)进出水应按国家现行排放标准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设置相关检测仪表。
8.2.2 污水处理厂(站)各处理单元应设生产控制和运行管理所需的检测仪表。
8.2.3 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可进入有限空间应设置危险气体浓
度检测仪或采用手持式移动检测仪,检测指标应包括硫化氢、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甲烷、氯气等其他有害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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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自动化控制
8.3.1 自动化控制系统应根据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工艺和运行管理要求等因素确定。
8.3.2 污水处理厂(站)宜采用“少人(无人)值守、远程监控”的控制模式建立自动化控制系统。
8.3.3 污水处理厂(站)宜设置生产信息平台,并应具有移动终端访问功能。
8.3.4 信息化系统应采取工业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防护措施。
8.3.5 污水处理厂(站)应设自动化应用系统,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鼓风曝气宜设自动曝气控制系统。
2 加药工艺宜设自动加药控制系统。
3 可根据运行管理需求设置自动检测、巡检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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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施工与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并贯彻执行。
9.1.2 进场的材料和设备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
复验的材料和设备,其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9.1.3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工
程变更应在取得设计、监理、建设等相关单位出具的签章变更文件后方可实施。
9.1.4 施工中,应做好施工记录,对于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应留
有影像资料备查。隐蔽工程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9.1.5 施工过程应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 的规定。
9.1.6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单机和联机调试,同时做好联合试运转调试记录,并应达到合格标准。
9.1.7 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
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9.1.8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
律、法规,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器具和标志等,并应根据污水处
24
理工程安全技术特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实施。
9.1.9 施工单位在冬季、雨季进行施工时,应制定冬季、雨季施工技术和安全措施,保证施工质量。
9.1.10 沟槽或构筑物基坑超过一定深度或邻近有需要保护的建
筑物、管道等时,应进行基坑设计,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评审,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37 号令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 号)的相关规定要求。
9.2 施工
9.2.1 管道工程在回填土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
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的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或水压试验。
9.2.2 沟槽开挖宜分段进行,敞开时间不宜过长,验收合格后方可回填。
9.2.3 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安装时应做好防渗处理,避免污染地下水。
9.2.4 构筑物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的相关规定。
9.2.5 池类构筑物施工完毕交付安装前,必须进行满水试验。承压构筑物满水试验合格后,尚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9.3 质量验收
9.3.1 管道工程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的规定。
25
9.3.2 一体化预制污水提升泵站施工及验收,应按照设计文件及现
行行业标准《一体化预制泵站工程技术标准》CJJ/T 285 的有关规定执行。
9.3.3 工程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统一标准》GB 50300、《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 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工程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等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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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运行维护
10.1 运行维护
10.1.1 运行维护内容应包括污水收集、输送、污水及污泥处理、尾水排放和再生利用系统所包含的设施及设备。
10.1.2 运营单位应对其运营的污水处理厂(站)制定运营管理方案,并制定完善的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10.1.3 污水处理厂(站)的运行、维护及安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 的相关规定。
10.1.4 污水管网运营单位应对管网及检查井定期检查维护。
10.1.5 运行管理人员应熟悉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
技术指标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并定期对相关设备进行保养、检查和清扫,保证各项设施正常运转,确保出水水质达标。
10.1.6 污水处理厂(站)内供水、排水、供电、供热和燃气设施
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 安全管理
10.2.1 厌氧反应池等设施在清掏、维修时不得在池边吸烟、使用明火等,以防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遇火爆炸。
10.2.2 不得在鼓风机附近、电线和电缆上方放置物品;鼓风机检修完毕后应及时安装风机盖。
10.2.3 投加絮凝剂、消毒剂时,工作人员应佩(穿)好面罩、手套
27
和工作服等防护用具。
10.2.4 作业前在四周放置醒目的施工指示牌或标志物,避免无关
人员误入作业现场。工作人员不得穿着易滑的鞋子从事维护检查和清扫作业。
10.2.5 在进入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有限空间
时,应按照现行地方标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13/T 5023及现行行业标准《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 的要求执行。
10.2.6 构筑物、建筑物的护栏及扶梯应牢固可靠,设施护栏高度
不得低于 1.2m,在构筑物上应悬挂警示牌,配置救生圈、救生衣、安全绳等防止溺水的设施,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
10.2.7 各种设备维修前必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和禁止
合闸的标识牌,经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操作。
10.2.8 污水处理厂(站)内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
备的安装、使用、检修、检测及鉴定,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校验,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检测。
28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 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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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1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GB 13851
2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4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5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
6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7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9 《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
10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
12 《防洪标准》GB 50201
13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1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
1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16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
17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 51221
18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GB 51374
19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20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
21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
22 《一体化预制泵站工程技术标准》CJJ/T 285
23 《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10
24 《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76
25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77
26 《氧化沟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78
27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
28 《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795
29 《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796
30 《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797
31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 13/T 5023
32 《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5881
31
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DB13 (J)/T 8606-2024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DB13(J)/T 8606-2024,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 年 11月 6 日以第 170 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有关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条文规定的参考。
34
1 总则 36
3 基本规定 37
4 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 38
4.1 设计流量 38
4.2 设计水质 39
5 污水收集系统 41
5.1 管道 41
5.2 检查井及附属构筑物 42
6 污水和再生水处理系统 43
6.1 一般规定 43
6.2 预处理 44
6.3 生物处理 45
6.4 深度和再生处理 45
6.5 消毒与除臭 46
7 污泥处理与处置 47
8 信息化系统 48
8.1 一般规定 48
8.2 检测 48
8.3 自动化控制 48
10 运行维护 49
10.1 运行维护 49
35
1.0.2 对于规划服务人口(包括流动人口)超过 50000 人的镇,其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36
3.0.3 分流制是分别用雨水管网和污水管道收集、输送雨水和污水的排水方式。合流制是用同一管网系统收集、输送雨水和污水的排水方式。
3.0.5 部分工业废水中含有不可降解或者有毒有害的有机物和重金属,而市政污水处理厂的工艺流程对这些污染物的去除能力极其有限,在普遍提高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标准的背景下,工业废水即使达到纳管标准,也会给市政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带来困难。而且工业废水带入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富集在污水污泥中还会限制污泥处理处置的途径,使污泥无法土地利用,不利于污泥的资源化,因此本标准规定,工业园区内的废水应优先考虑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和单独排放。
3.0.9 依据《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中的全国建筑热工设计一级区划图,我省张家口、承德北部地区属于严寒地区,为了保证严寒地区的污水和污泥处理构筑物在冬季能正常运行,一般采用池上加盖、池内加热和建于房屋内等保温防冻措施。
37
4.1.1 结合建制镇的排水体制及实际情况,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流量需考虑有雨水汇入的影响。
4.1.2 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相关用水定额,结合建筑物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等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相关用水定额的70%~90%采用。
4.1.4 对建制镇中有住宿的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敬老院等公共设施用水量的取值进行了规定。
该部分用水量宜根据实地调查数据确定,在缺乏调查数据时,可按表 1 取值。
表 1 建制镇公共设施用水定额
序号
类型
单位
公共设施平均日生活用水定额
幼儿园、托儿所
住宿
L/(人 ·d)
40~80
无住宿
25~40
小学
60~80
初中、高中
90~120
35~40
养老院、托老所
全托
日托
40~60
注:表中未列出的类型,可参考《生活与服务业用水定额第 2 部分:服务业》DB13/T 5450.2。
38
4.1.5 对旅游业、工商业较为发达的建制镇中的旅馆、饭店等服务业用水量的取值进行了规定。
该部分用水量宜根据实地调查数据确定,在缺乏调查数据时,可参考表2 取值。
表 2 建制镇服务业用水定额
服务业平均日生活用水定额
民宿、有住宿的农家乐
L/(床 ·d)
110~160
经济型旅馆
180~240
餐饮业
L/(人 ·次)
35~50
4.1.6 因当地土质、地下水位、管道和接口材料以及施工质量、管道运行时间等因素的影响,当地下水位高于排水管网时,排水系统设计应适当考虑入渗地下水量。入渗地下水量宜根据实际测定资料确定,一般按单位管长和管径的入渗地下水量计,也可按平均日综合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总量的 10%~15% 计,还可按每天每单位服务面积入渗的地下水量计。
4.2.2 本条根据国内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数据,提出以下规定:
1 规定进水水温为 10℃~37℃。微生物在生物处理过程中最适宜温度为 20℃~35℃ , 当水温高至37℃ 或低至 10℃时,还有一定的处理效果,超出此范围时,处理效率显著下降。
2 规定进水的 pH 值宜为6.5~9.5。在处理构筑物内污水的最适宜 pH 值为7~8,pH 值低于 6 或高于9.5 时,微生物的活动能力下降。
39
3 规定营养组合比(五日生化需氧量:氮:磷)为 100 : 5 : 1。一般而言,生活污水中氮、磷能满足生物处理的需要,当城镇污水中某些工业废水占较大比例时,微生物营养可能不足,为保证生物处理的效果,需人工添加至足量。
4 有工业废水进入时,应考虑有害物质的影响。
5.1.1 本条根据各地区排水水质、水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管
内外所受压力、土质、地下水水位、地下水侵蚀性、施工条件等因素列举了可采用的几种污水管道管材种类,工程建设时也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经论证后选用其他管材。
1 一般地区可采用HDPE 聚乙烯双壁波纹管材、聚乙烯缠绕结构壁管材、钢带增强聚乙烯(PE)螺旋波纹管材、承插式(或企口式)钢筋混凝土管材、球墨铸铁管材。
2 严寒地区可采用HDPE 聚乙烯双壁波纹管材、聚乙烯缠绕结构壁管材、承插式(或企口式)钢筋混凝土管材、球墨铸铁管材。
3 高地下水地区可采用HDPE 聚乙烯双壁波纹管材、聚乙烯缠绕结构壁管材、球墨铸铁管材。
5.1.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GB55002 的有关规定,排水管道采用承插式管道时,应采用柔性接口,避免不均匀沉降或地震造成的接口错位。
5.1.5 为防止发生人员中毒、爆炸起火等事故,应排除管道内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为此,根据管道内产生气体情况、水力条件、周围环境,在下列地点可考虑设通风设施:在管道充满度较高的管段内,设有沉泥槽处,管道转弯处,倒虹管进、出水处,管道高程有突变处。
5.1.9 为了防止污水外泄污染环境,同时也为了防止地下水内渗,
41
以及保证污水管道使用年限,管道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和沟槽回填土压实度非常重要,相关设计和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 等的相关规定,也可参考国家标准图集《市政排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 06MS201 的做法。
5.2.1 《河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2022 年版)》明确指出,市政与道路施工材料中禁止使用砖砌检查井。塑料检查井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市政排水用塑料检查井》 CJ/T 326 的相关规定。钢筋混凝土预制检查井的做法可参照《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排水检查井》J16Z606 执行。
5.2.5 总结各地经验,为创造良好的水流条件,宜在检查井内设置流槽。流槽顶部宽度应便于在井内养护操作,一般为0.15m~0.20m,随管径、井深的增加,宽度还需加大。
42
6.1.1 对建制镇污水收集处理模式进行分类,并给出各种模式的适用范围。集中、分散、纳管模式的适用范围主要参照三部委《推进建制镇污水垃圾实施方案》确定。对于镇区规模较小、以农业为主的,近期可参照《河北省农村污水治理技术导则(试行)》,采用黑、灰水分别处理回用,远期应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处理模式,建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6.1.2 污水处理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镇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的要求。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充分利用自然地形,采用因地制宜的处理工艺技术,节省能源。
6.1.3 应根据去除碳源污染物、脱氮、除磷、好氧污泥稳定等不同要求和外部环境条件,选择适宜的生物处理工艺,应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
生物处理宜采用传统活性污泥法、强化生物脱氮除磷活性污泥法、序批式活性污泥法、膜生物反应器、生物接触氧化法、移动床生物膜反应器、曝气生物滤池等工艺。
处理工艺单元的形式应进行多方案比选,满足实用、经济、运行稳定的要求。污水处理厂(站)分期建设时,宜考虑工艺的连续性,各阶段宜采用同一种工艺。
外部环境条件一般指操作管理要求,包括水量、水质、 占地、供电、地质、水文和设备供应等。
6.1.4 本条列出常规条件下建制镇污水深度处理和再生水处理的主
43
要工艺形式。
6.1.5 污水处理构筑物设计应根据污水处理厂的远期规模和分期建设情况统一安排,按每期污水量设计,并考虑到分期扩建的可能件和灵活性,有利于工程建设在短期内见效。依据《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旱季设计流量是晴天时最高日最高时的城镇污水量;分流制的雨季设计流量是旱季设计流量和截流雨水量的总和,合流制的雨季设计流量是截流后的合流污水量;截流雨水量是排水系统中截流的雨水,这部分雨水通过污水管道送至城镇污水处理厂,以控制地表径流污染。生物反应池按旱季设计流量设计,为保护降雨时河流水质,改善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故用雨季流量校核。
6.1.6 为便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口水质水量监测和采样,应设置出水井,并安装出水流量计量装置。
6.1.7 为防止污水腐蚀水处理构筑物和污染地下水,应采取防腐、防渗漏措施。
6.2.1 在污水中混有纤维、木材、塑料制品和纸张等大小不同的杂物,为防止水泵和处理构筑物的机械设备和管道被磨损或堵塞,使后续处理流程能顺利进行,应在污水处理系统或水泵前设置格栅。
6.2.2 膜处理工艺和曝气生物滤池工艺需要将细小物质安全可靠地分离出去,例如头发和细小纤维物质等,避免引起膜组件或滤池填料堵塞而无法正常工作,因此膜处理工艺和曝气生物滤池工艺前一般需要设置超细格栅作为预处理工艺。
6.2.6 由于在建制镇生活污水收集系统中有些井盖密封不严,有些支管连接不合理和部分家庭院落的雨水进入污水管,在污水中会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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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当数量的砂粒等杂质,设置沉砂池可以避免后续处理构筑物和机械设备的磨损。
6.2.8 建制镇生活污水水质水量在每天的不同时间有较大变化,设置调节池可有效调节水量、均衡水质,使后续处理设施能够稳定运行。
6.3.1 我省张家口、承德等坝上地区,冬季平均气温 0℃以下,生物反应池设计时应核算污水处理过程中低气温对污水温度的影响。
6.3.4 为有效缓解膜污染,膜生物反应器工艺应设置化学清洗设施。膜化学清洗设施一般包括在线化学清洗设施和离线化学清洗设施。膜清洗药剂包括碱洗药剂和酸洗药剂,碱洗药剂包括氯酸钠、氢氧化钠等;酸洗药剂包括柠檬酸、草酸、盐酸等。
6.3.9 化学除磷工艺具体要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执行。
6.4.3 为避免滤池填料堵塞,影响过滤效果,滤池的进水 SS 宜小于20mg/L。根据国内工程实践经验,在适宜的水温、充足的阳光作用下,滤池存在藻类滋生的现象,因此宜采取预加氯等措施加以控制。
6.4.7 严禁再生水管道与给水管道、自备水源供水系统连接的规定,防止污染生活饮用水系统。为防止下水道排水不畅时,引起污废水倒灌,再生水清水池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严禁与下水道直接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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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次氯酸钠溶液的稳定性较差,温度和紫外光对次氯酸钠的稳定性影响很大,升高温度或光照(特别是紫外光),次氯酸钠液的分解速度将明显加快,所以次氯酸钠溶液要低温、避光储存,储存区域室温不宜超过30℃ , 储存时间不宜大于 7d。
6.5.5 污水处理厂的除臭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从源头收集到末端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其中包括臭气源加盖、臭气收集、臭气处理和处理后排放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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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考虑到镇区经济水平较低、污水处理厂(站)规模较小,
建制镇污泥的处置方式应根据当地县级或市级污泥的处置方式而定。也可以考虑建立集中污泥处置站,辐射周边建制镇或乡村,集中污泥处置站可考虑污泥碳化等小规模污泥处置工艺。
7.0.4 目前污泥的处理技术种类繁多,采用何种技术对污泥进行处理应和污泥的最终处置方式相适应,由处置出路决定处理工艺,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例如,污泥用作土地利用时,应该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污泥处理工艺的设计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稳定标准》CJ/T 510 对污泥进行稳定处理;污泥用作建材利用时,应进行脱水处理,并视情况进行干化处理;污泥用作填埋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GB/T 2348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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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站)检测和控制内容应根据原水水质、处理工艺、处理后的水质,并结合当地生产运行管理、人员安全保障措施、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的要求和投资情况确定。检测和控制的配置标准可视建设规模、经济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
8.1.4 地下式排水工程应设火灾报警系统,并应根据消防控制要求设计消防联动控制。
8.2.1 污水处理厂(站)进水、出水应设置在线监测,检测指标应包括:流量、COD、氨氮(NH3-N)。在线监测系统应满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处理》(HJ 1083)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 1)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并满足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8.3.2 污水处理厂(站)的控制应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人力成本情况、运行管理要求进行经济技术比较,宜按照“无人值守”全自动控制的方式,所有工艺设备均可实现无人自动化控制,达到 “远程监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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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污水管网运营单位对管网及检查井定期维护时发现井盖开
启、损坏或遗失时,应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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