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前言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 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第一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冀建节科函〔2024〕67 号)的要求,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相关单位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结合河北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 14 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5. 墙体节能工程;6. 幕墙节能工程; 7. 门窗节能工程;8. 屋面节能工程;9. 地面节能工程;10. 气密性措施工程;11. 供暖空调节能工程 12. 电气节能工程;13. 可再生能源节能工程;14. 现场检验与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本标准由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绿色建筑推广与建设工程标准编制中心负责管理。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 55 号,邮编:050011,电话: 0311-86690738,电子邮箱:bfybzh@126.com)。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主编 单位: 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 单位: 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盛和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 起草 人: 刘强 刘亮 刘巧亚钱红海吴 华
闫子明杨春荣康曦文曲锋军冯力涛
马成爱孟 琪赵献富范晓飞王 壮
梁金涵安冬月孟 航王仙娟宋龙超
贺常涛赵佳杰郑洪志
审查 人员: 赵会超史永健李 永庄玉良张建甫武彦芳范玉玲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5
4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7
4.1 一般规定 7
4.2 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控制 8
4.3 施工质量控制 10
4.4 施工检测质量控制 11
4.5 验收的划分 12
5 墙体节能工程 15
5.1 一般规定 15
5.2 施工 17
5.3 质量验收 21
6 幕墙节能工程 34
6.1 一般规定 34
6.2 施工 35
6.3 质量验收 36
7 门窗节能工程 41
7.1 一般规定 41
7.2 施工 42
7.3 质量验收 44
8 屋面节能工程 48
8.1 一般规定 48
8.2 施工 49
8.3 质量验收 50
9 地面节能工程 53
9.1 一般规定 53
9.2 施工 54
9.3 质量验收 54
10 气密性措施工程 57
10.1 一般规定 57
10.2 施工 58
10.3 质量验收 61
11 供暖空调节能工程 65
11.1 一般规定 65
11.2 施工 65
11.3 质量验收 66
12 电气节能工程 74
12.1 一般规定 74
12.2 施工 75
12.3 质量验收 75
13 可再生能源节能工程 80
13. 1 一般规定 80
13.2 施工 81
13.3 质量验收 82
14 现场检验与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87
14. 1 一般规定 87
14.2 现场检验 87
14.3 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88
本标准用词说明 91
引用标准名录 92
附:条文说明 9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5
4 Quality Control of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7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7
4.2 Quality Control of Materials、Components and Equipment 8
4.3 Control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10
4.4 Quality Control of Construction Testing 11
4.5 Division of Acceptance 12
5 Wall Energy Efficient Project 15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15
5.2 Construction 17
5.3 Quality Acceptance 21
6 Curtain Walls Energy Efficient Project 34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34
6.2 Construction 35
6.3 Quality Acceptance 36
7 Doors and Windows Energy Efficient Project 41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41
7.2 Construction 42
7.3 Quality Acceptance 44
8 Roof Energy Efficient Project 48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48
8.2 Construction 49
8.3 Quality Acceptance 50
9 Ground and Floor Energy Efficient Project 53
9.1 General Requirements 53
9.2 Construction 54
9.3 Quality Acceptance 54
10 Air Tightness Measure Project 57
10.1 General Requirements 57
10.2 Construction 58
10.3 Quality Acceptance 61
11 He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 Energy Efficient Projects 65
11.1 General Requirements 65
11.2 Construction 65
11.3 Quality Acceptance 66
12 Electrical Energy Efficient Project 74
12.1 General Requirements 74
12.2 Construction 75
12.3 Quality Acceptance 75
13 Renewable Energy Efficient Project 80
13.1 General Requirements 80
13.2 Construction 81
13.3 Quality Acceptance 82
14 In-site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for Branches of Energy
Efficient Project 87
14.1 General Requirements 87
14.2 In-site Inspection 87
14.3 Acceptance for Branches of Energy Efficient Project 88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91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92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97
1 总则
1.0.1 为加强超低能耗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规范超低能耗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统一超低能耗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证超低能耗建筑工程节能效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新建、扩建的超低能耗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1.0.3 超低能耗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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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超低能耗建筑 ultra-low energy buildings
适应气候特征和自然条件,通过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以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和建筑化石能源消耗量。其中超低能耗居住建筑各项参数和能效指标符合河北省地方标准《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T 8503 的规定,节能率达到 83%以上;超低能耗公共建筑各项参数和能效指标符合河北省地方标准《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T 8506的规定,节能率达到 78%以上。
2.0.2 建筑气密性(N50) building air tightness
建筑在封闭状态下阻止空气渗透的能力。用于表征建筑或房间在正常密闭情况下的无组织空气渗透量。通常采用压差试验检测建筑气密性,以室内外 50Pa 压差下换气次数来表征建筑气密性。
2.0.3 换气次数 air change rate
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通风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2.0.4 气密层 air tightness layer
由气密性材料和部件、抹灰层等形成的阻止空气渗透的连续构造层。
2.0.5 防水隔汽膜 water-proof and vapor-barrier membrane
对建筑外围护结构室内侧的缝隙进行密封,防止空气渗透,具有抗氧化、防水、难透汽性能的材料。
2.0.6 防水透汽膜 water-proof and vapor-permeable membrane
对建筑外围护结构室外侧的缝隙进行密封,防止空气渗透,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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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抗氧化、防水、一定水蒸气透过性能的材料。
2.0.7 热桥 thermal bridge
围护结构中热流强度显著增大的部位。
2.0.8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
2.0.9 核查 check
对技术资料的检查及实物的核对。包括:对技术资料的完整性、
内容的正确性、与其他相关资料的一致性及整理归档情况等的检查,以及将技术资料中的技术参数等与相应的材料、构件、设备或产品实物进行核对、确认。
2.0.10 检验 inspection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或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11 复验 site reinspection (repeat test)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
2.0.12 型式检验 type inspection
由生产厂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的全部性能指标进行的检验,其检验报告为型式检验报告。通
常在产品定型鉴定、正常生产期间规定时间内、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材料及工艺参数改变、停产后恢复生产或有型式检验要求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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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见证取样检验 witness sampling inspection
施工单位在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的活动。
2.0.14 现场实体检验 in-site inspection
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对已经完成施工作业的分项或子分部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进行检验;当现
场不具备检验条件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简称实体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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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 规定
3.0.1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应明确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责任人及岗位职责,建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
3.0.2 施工过程中应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制定质量管理标准化文件,文件中应明确人员管理、技术管理、材料管理、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资料管理和验收管理等要求。
3.0.3 建筑节能工程各方的工程建设合同,应明确具体质量标准、各方质量控制的权利与责任。
3.0.4 工程项目各方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确需修改的应报建设单位同意,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当工程设计变更时,建筑节能性能不得降低。
3.0.5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施工中不得任意压缩工期,进度计划的重大调整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应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
3.0.6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准确齐全、真实有效,且具有可追溯性。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并应出具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一部分。
3.0.7 施工现场应根据项目节能工程特点和合同约定,制定技能工人配备方案,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方案应报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
3.0.8 超低能耗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装饰装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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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411和现行河北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13(J)/T 8311及国家和河北省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3.0.9 超低能耗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环境管理、卫生管理与职业健康管理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 5121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和河北省相关规定。
3.0.10 超低能耗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 的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防火措施,并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
3.0.11 建筑外围护结构应定期进行检查。当出现渗漏、破损、脱落等现象时,应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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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4.1 一般 规定
4.1.1 工程项目中使用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设计文件应合格有效。施工前应进行勘察说明、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并应保留记录。
4.1.2 开工前应进行质量策划,应确定质量目标和要求、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及管理职责、质量管理与协调的程序、质量控制点、质量风险、实施质量目标的控制措施,并应根据工程进展实施动态管理。
4.1.3 工程质量策划中应在下列部位和环节设置质量控制点:
1 影响施工质量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
2 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
3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部位和环节;
4 隐蔽工程验收。
4.1.4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特点、现场条件、质量风险和技术要求编制,并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当需变更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4.1.5 超低能耗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设计要求,包括:墙体节能、幕墙节能、外门窗节能、屋面节能、地面节能、热桥部位处理、气密性措施、供暖空调节能、电气节能、可再生能源节能的关键环节。
4.1.6 施工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施工作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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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法、技术措施、质量标准以及安全与环保措施等,对热桥部位处理、气密性措施等关键环节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现场实际操作示范,并应保留相关记录。
4.1.7 建筑节能工程分项工程施工,应实施样板示范制度,以多种
形式直观展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做法与要求。
4.1.8 施工使用的测量与计量设备、仪器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监理单位应定期检查设备、仪器的检定和校准报告。
4.1.9 超低能耗建筑墙体节能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并应由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应包括配套组成材料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主要性能参数。外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还应包括耐冻融、耐候性和抗风压性能检验项目。
4.1.10 超低能耗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施工前应对新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4.2 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控制
4.2.1 超低能耗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和河北省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2.2 公共机构建筑和政府出资的建筑工程应选用通过建筑节能产品认证或具有节能标识的产品;其他建筑工程宜选用通过建筑节能产品认证或具有节能标识的产品。
4.2.3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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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对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进行进
场检验。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
产品应按各专业相关规定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复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本标准及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的规定。当未取得复验结果或复验结果不合格时,该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使用。
2 应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核查记录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并附有中文说明书和商检证明,经进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见证检验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检,检测试样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4 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厂家、同类型、同规格的节能材料、构件和设备,当获得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具有节能标识或连续三次见证取样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检验批的容量可扩大一倍,且仅可扩大一倍。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重新验收,且该产品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4.2.4 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定型产品、预制构配件,以及采用成套技术现场施工安装的工程,相关单位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当无明确规定时,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不应超过 2 年。
4.2.5 超低能耗建筑工程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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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的规定。
4.2.6 超低能耗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4.2.7 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规定的配合比配制,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4.2.8 墙体节能工程的组成材料应由同一供应商配套提供,应具有化学-物理稳定性,系统材料应耐久、彼此相容并具有防腐性;在可能受到鼠害、虫害等生物侵害时,还应具有防生物侵害性能。
4.2.9 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
4.2.10 施工现场的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在运输和储存时应采取确保其质量和性能不受影响的储存及防护措施。
4.3 施工质量控制
4.3.1 超低能耗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工序间的衔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 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应保留检查记录;
3 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保留检查记录;
4 对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中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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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签字确认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形成验收文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3.2 监理人员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平行检验,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检查情况。
4.3.3 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热桥控制措施、气密性保障措施、防水措施等关键部位或工序在施工之前应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4.3.4 超低能耗建筑气密性措施应由有关各方确认后或经满足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对样板间进行气密性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4.3.5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外墙的连接应牢固,保温系统各层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建筑外门窗应安装牢固。
4.3.6 超低能耗建筑室内装修不应破坏围护结构气密层、保温层和影响气流组织,宜采用绿色建材标识(或认证)的材料与部品。
4.3.7 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和施工工艺的要求。
4.4 施工检测质量控制
4.4.1 工程施工前应制定工程试验及检测方案,并应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
4.4.2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并应符合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
4.4.3 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均应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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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检测机构应独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
4.5 验收的划分
4.5.1 超低能耗建筑节能工程是单位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节能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宜符合表4.5.1 的规定。
2 建筑节能工程可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3 本标准中未规定验收要求的超低能耗建筑节能工程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河北省现行标准和有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验收。
表 4.5.1 建筑节能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
序号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围护结构节能工程
墙体节能工程
幕墙节能工程
门窗节能工程
屋面节能工程
地面节能工程
气密性措施工程
供暖空调节能工程
供暖节能工程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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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4.5.1
电气节能工程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可再生能源节能工程
地源热泵换热系统节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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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
14
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
15
空气源热泵系统节能工程
4.5.2 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应由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施工现场情况与本标准表4.5.1 不同时,应按实际情况进行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定。
4.5.3 当验收标准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4.5.4 当按计数方法检验时,抽样数量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宜符合表 4.5.4 的规定。
表 4.5.4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检验批容量
最小抽样数量
2~15
151~280
16~25
281~500
20
26~90
501~1200
32
91~150
1201~3200
50
4.5.5 当在同一个单位工程项目中,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内容与其他各专业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检验批的验收内容相同且验收结果合格时,可采用其验收结果,不必进行重复检验。
5 墙体节能工程
5.1 一般 规定
5.1.1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根据其分类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 144、《岩棉薄抹灰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T 480、《内置保温现浇混凝土复合剪力墙技术标准》JGJ/T 451 和《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应用技术标准》JGJ/T 17 的有关规定。
5.1.2 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5.1.3 外墙整体防水构造、材料选择、细部节点密封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 和《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 的规定。保温层外侧的防水层应具有防水透气性,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 的规定。
5.1.4 墙体节能工程的饰面层应具有防水透气性,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 的规定,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 的规定。
5.1.5 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保温材料排板。
5.1.6 墙体节能工程断热桥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5.1.7 墙体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和详细的文字记录形成验收文件:
1 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保温材料粘结或固定、拼缝;
3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4 锚固件及锚固节点做法、连接件及连接节点做法;
5 层间挑板的设置;
6 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及预制保温墙板的位置、界面处
理、板缝、构造节点及固定方式;
7 增强网、玻纤网铺设;
8 墙体热桥部位处理;
9 抹面层厚度以及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喷涂砂浆保温系统喷抹面层厚度;
10 镀锌电焊网的材质、规格、位置及防腐镀锌质量;
11 各种变形缝处的节能施工做法;
12 管道、管线穿越外墙的密封做法。
5.1.8 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每 1000m2 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3 当按计数方法抽样检验时,其抽样数量尚应符合本标准第4.5.4 条的规定。
5.1.9 当设计采用本标准中未包含的外墙保温构造体系时,应按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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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国家和河北省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及质量验收。
5.2 施工
5.2.1 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及构配件应按设计要求实行工厂化定制生产,无法采用标准板安装的部位,可在工厂预先按排板设
计用机械切割,切割后的板最小短边不得小于200mm。
2 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及构配件安装前,附加绑扎钢筋或镀锌电焊网、边缘构件及墙身等钢筋应绑扎完毕;楼面混凝土强度应达到施工许可条件。
3 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的吊装应采取加固措施,垂直运输应按顺序采用吊篮集中吊装。
4 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及构配件的安装应按逐间封闭、顺序连接的方式进行,就位后应及时按设计要求进行连接固定,所有拼缝、门窗洞口处以及阴、阳角处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补强。
5 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应采取措施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连接件的位置、数量和深入主体结构的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 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定位后应按施工方案安装限位固定件。
5.2.2 现浇混凝土内置保温系统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板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 的有关规定。
2 现浇混凝土内置保温系统结构层和防护层的混凝土应同时连续浇筑,宜优先浇筑基层墙体一侧混凝土,且任一截面处保温层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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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混凝土的浇筑面高差不应大于400mm。混凝土应振捣密实均匀,墙面及接槎处应光滑、平整。混凝土应分层浇筑,一次浇筑高度宜控制在 300mm~350mm。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成型过程中严禁加水。
3 现浇混凝土内置保温系统的防护层宜采用自密实混凝土进行浇筑,自密实混凝土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自密实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283 的规定。当采用其他类型混凝土时,应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保证防护层混凝土均匀密实,并应符合防护层相关性能要求。
4 混凝土入模前,应对其工作性能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入模温度宜控制在5℃~35℃。
5 混凝土泵送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 的规定。
6 现浇混凝土内置保温系统防护层混凝土应严格控制粗骨料粒径不大于构件截面尺寸的 1/4,初次浇筑前应对泵车及混凝土输送管道进行清洗,浇筑时应在泵车进料口设置筛网。
7 混凝土浇筑点宜设置在墙体相交部位的边缘构件处。
8 同一浇筑点宜采用推移式连续浇筑,在多个浇筑点之间切换时应在前层混凝土初凝之前浇筑次层混凝土。
9 现浇混凝土内置保温系统外侧防护层采用自密实混凝土进行浇筑时,应先浇筑其他部位普通混凝土构件,然后再浇筑自密实混凝土构件。普通混凝土与自密实混凝土的交接部位应设在垂直于剪力墙的边缘构件外侧。
10 现浇混凝土内置保温系统混凝土浇筑时,不应造成保温板的破坏或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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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模板拆除后,应及时采取覆盖或涂刷养护剂等养护措施。
12 外墙装饰层施工前应对螺栓孔进行封堵。封堵螺栓孔应先填入与保温板同材质、等厚的保温材料,再用干硬性砂浆将孔洞两端填实,并在外表面涂刷防水涂层,涂刷范围应不小于螺栓孔直径的2 倍。
5.2.3 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喷涂砂浆外墙保温系统喷抹面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框架结构填充墙的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一侧喷抹面层施工时,另一侧应加水平临时支撑,支撑点间距不大于 1.5m,在门窗洞口较多处应设两道水平临时支撑,应采取措施保证喷、抹砂浆时保温板不变形、不移位。
2 抗裂砂浆及水泥砂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喷抹面层砂浆施工前,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表面应进行界面处理,保温板的拼缝应进行密封处理。
4 喷抹面层中水泥砂浆应分层施工,第一层喷涂砂浆厚度不宜
超出钢丝网表面,每层施工完毕后进行常规养护。
5 砂浆喷涂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机械喷涂抹灰施工规程》 JGJ/T 105 的规定,连续进行且喷涂工艺应保证砂浆层密实、厚度均匀,砂浆喷涂完成后应找平、表面搓毛,及时进行湿养护。
6 喷抹面层的外侧应压入玻纤网,抹抗裂砂浆,抹灰完成后进行湿养护。
7 喷抹面层施工完毕后,宜养护 7d,再进行饰面层施工。
8 喷抹面层施工不应在板缝位置留置施工缝。
9 喷抹面层砂浆养护期内不应凿击或碰撞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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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吊顶内墙体也应采用厚度、强度等级相同的水泥砂浆抹灰。
5.2.4 预制保温墙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保温墙板安装施工前,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墙板构件进行试安装,并应根据试安装结果及时调整施工工艺、完善施工方案。
2 预制保温墙板及构配件应按设计要求实行工厂化定制生产,无法采用标准板安装的部位,可根据设计要求采用在工厂机械切割或施工现场切割加工,切割后的板最小短边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宜小于200mm。
3 当吊运和安装预制保温墙板时,应使用配套设备或工具。预制保温墙板起吊和就位过程中宜设置缆风绳,通过缆风绳引导墙板安装就位。遇到雨、雪、雾天气,或者风力大于 5 级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4 安装前应清除板面的渣屑、污渍。墙板拼缝应有可靠的连接,缝隙应严密、粘结牢固。墙板间拼缝应采用胶粘剂拼接,胶粘剂灰缝应饱满均匀,安装时宜将拼缝内胶粘剂挤出。
5 预制保温墙板安装定位的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标准》GB 50026 的有关规定,并应与主体结构测量相协调,预制保温墙板应分配、消化主体结构偏差造成的影响,且预制保温墙板的安装偏差不得累积并应定期校核预制保温墙板的安装定位基准。
6 预制保温墙板与吊具的分离应在校准定位及临时支撑安装完成后进行。
7 预制保温墙板调整、校正后,应及时安装防松脱、防滑移和防倾覆装置。
8 主体结构上用于与预制保温墙板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预埋件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
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有关规定。
9 预制保温墙板安装时,预制保温墙板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宜仅承受墙板自身范围内的荷载和作用,确保各支承点均匀受力。
10 墙板上钻孔、开槽等应在板缝内胶粘剂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进行。
5.2.5 预制保温墙板安装采用临时支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保温墙板的临时支撑不宜少于 2 道;
2 预制保温墙板的上部斜支撑,其支撑点与墙板底的距离不宜小于墙板高度的2/3,且不应小于墙板高度的 1/2;斜支撑应与墙板可靠连接;
3 临时支撑应具有调节预制保温墙板安装偏差的能力,墙板安装就位后,可通过临时支撑对墙板的位置和垂直度进行微调。
5.2.6 粘锚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 144 和《岩棉薄抹灰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T 480 的规定。
5.2.7 外墙砌筑工程中水平灰缝和竖直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95%。
5.3 质量 验收
I 主控 项目
5.3.1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应进行检查和进场验收,材料、构配件的品种、规格、材质、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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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应齐全。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次随机抽取 3 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5.3.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产品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吸水率及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2 复合保温板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单位面积质量、拉伸粘结强度及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3 粘结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
4 抹面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压折比;
5 增强网、玻纤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6 现浇混凝土内置保温系统、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喷涂砂浆外墙保温系统的镀锌电焊网及腹丝的力学性能;连接件的抗拉和抗剪承载力标准值。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其中:导热系数(传热系数)或热阻、密度或单位面积质量、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报告中。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按照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所使用的材料用量,在 5000m2 以内时应复检 1 次;面积每增加 5000m2 应增加 1 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连接件按进场批次,每批次随机抽取 3 个试样进行检查。当符合本标准第4.2.3 条的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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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外墙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并应由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耐冻融、耐候性和抗风压性能检验项目以及配套组成材料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及主要性能参数。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型式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3.4 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前应按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对基层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基层应符合设计和本标准的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5 墙体节能工程各层构造做法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照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5.3.6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材料的厚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2 粘锚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保温板材与基层连接方式、拉伸粘结强度和粘结面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的拉伸粘结强度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且不得在界面破坏。粘结面积比应进行剥离检验。
3 采用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锚固力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锚固力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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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现浇混凝土内置保温系统、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喷涂砂浆外墙保温系统的腹丝材质、规格、数量、位置、长度以及和镀锌电焊网的规格、位置、连接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件数量、位置、规格、锚固深度及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5 预制保温墙板所采用的保温材料、填缝材料、连接件等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及铺装次序、安装位置及缝隙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保温材料厚度采用现场钢针插入或剖开后尺量检查;当实施有困难时可采用现场钻芯取样后尺量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检验报告。拉伸粘结强度、粘结面积比、钻芯检验分别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2019 附录 B、附录 C、附录 F 的检验方法进行现场检验;锚固力检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JG/T 287 的试验方法进行;锚栓拉拔力检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外墙保温用锚栓》JG/T 366 的试验方法进行。
检查数量:锚固件的数量、位置应全数检查;连接件的数量、位置、规格、锚固深度,每个检验批应抽查 10 处;其余项目,每个检验批抽查3 处。
5.3.7 现浇混凝土内置保温系统以及用于现浇混凝土的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喷涂砂浆外墙保温系统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及构配件的安装方式、安装位置应正确,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拼缝应严密或采用保温填充处
理;
2 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应固定,在浇筑混凝土或抹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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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不应移位、变形;
3 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表面应采取界面处理措施,与混
凝土或砂浆粘接应牢固;
4 基础或楼板处与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竖向连接的附加钢筋的预留应符合设计要求;
5 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两侧应安装限位固定件。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 限位固定件按同一检验批内抽检不少于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 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全数核查,其他项目按照
本标准第 4.5.4 条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进行抽查。
5.3.8 用于填充墙和钢结构梁、柱外侧保温的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喷涂砂浆外墙保温系统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及构配件的安装方式、安装位置应正确,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拼缝应严密或采用保温填充处理;
2 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表面应采取界面处理措施,与砂浆粘接应牢固;
3 主体结构上与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连接的附加钢筋、拉结筋的预留及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填充墙系统中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附加梁(柱),并做好防火和防腐处理;
5 填充墙系统中预埋件、水电管线、线盒开槽位置、数量及细部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国家和河北省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拉拔力试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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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拉拔力试验报告按照本标准第 4.5.4 条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进行抽查,其他项目全数核查。
5.3.9 采用预制保温墙板现场安装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墙板的结构性能、热工性能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与主体结构连接必须牢固;
2 保温墙板的板缝处理、构造节点及嵌缝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保温墙板板缝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核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照设计观察尺量检查;淋水试验检查。
检查数量: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全数检查;板缝不得渗漏、可按照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在 5000m2 以内时应检查 1 处,当面积每增加 5000m2 应增加 1 处;其他项目按本标准第 4.5.4 条的规定抽检。
5.3.10 挑板位置、数量、构造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11 粘锚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隔离带保温材料的燃烧性
能等级应为 A 级,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
5.3.12 穿墙管道热桥部位施工,管道与套管的固定,管道、套管和保温板之间的间隙断热桥处理措施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外墙金属支架热桥部位施工,支架防腐处理、金属支架与墙体之间隔热垫层设置、固定件与保温板之间的缝隙填充处理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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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相关标准观察检查。
5.3.13 抹面材料的冻融试验结果应符合该地区最低气温环境的
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5.3.14 墙体节能工程各类饰面层的基层及面层施工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 的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饰面层施工前应对基层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基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并应平整、洁净,含水率应符合饰面层施工的要求;
2 墙体节能工程饰面层不得渗漏;保温层及饰面层与其他部位交接的收口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检验报告。
5.3.15 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热断桥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使用红外热像仪检查。
检查数量: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全数检查;隔断热桥措施按不同热桥种类,每种抽查20%,并不少于 5 处。
II 一般 项目
5.3.16 墙体节能工程保温系统及配套材料与构配件进场时,其外
观和包装应完整无破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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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7 当采用增强网作为防止开裂的措施时,增强网的铺贴和搭接应符合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砂浆抹压应密实,不得空鼓,增强网应铺贴平整,不得褶皱、外露。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 5 处,每处不小于2m2。
5.3.18 施工产生的墙体缺陷,如穿墙套管、脚手架眼、孔洞、外门窗框或附框与洞口直接的缝隙等,应按照施工方案采取隔断热桥措施,不得影响墙体热工性能。
检验方法:对照施工方案检查施工记录。
5.3.19 墙体上的阳角、门窗洞口及不同材料基体的交接处等部
位,应采取防止开裂和破损的加强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不同部位,每类抽查 10%,并不少于 5 处。
5.3.20 现浇混凝土内置保温系统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相邻的绑扎受力钢筋的保护层
厚度偏差应符合表 5.3.20-1 的规定。
2 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表观质量应符合表 5.3.20-2 的规定。
3 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 5.3.20-3 的规定。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应抽检构件数量的 10%,且不少于 3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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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3.20-1 绑扎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构件名称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边缘构件、柱
0,+10
钢尺检查
墙
0,+5
表 5.3.20-2 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的表观质量要求
项目
要求
镀锌电焊网
平整,无明显翘曲、变形,漏焊、脱焊点每平方米不应超过 1%,最外边钢筋上的焊点不应漏焊、脱焊
观察
腹丝
腹丝表面防腐涂层应均匀、光滑、连续,无目视可分辨的小孔、裂缝、脱皮及其他有害缺陷;位置、间距、方向符合设计要求
保温板
无破损、掉角,拼接处拼接牢固
限位固定件
排列规律、均匀,与镀锌电焊网连接牢固、不松动
表 5.3.20-3 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检验频率
镀锌电焊网长度、宽度
±10 和规定尺寸±0.5%的较大值
长、宽各取 3 个点
总厚度
±5
周边选取 6 个点
游标卡尺检查
钢丝直径
±0.05
任取3 处
千分尺检查
钢丝间距
±10
腹丝直径
保温板厚度
+2
保温板距镀锌电焊网间距
5.3.21 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喷涂砂浆外墙保温系统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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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表观质量应符合表 5.3.21-1 的规
定。
2 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3.21-2的规定。
3 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3.21-3的规定。
4 镀锌电焊网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3.21-4 的规定。
表 5.3.21-1 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表观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
脱皮、起鼓、爆灰
不允许
裂缝
门窗洞口角裂
面裂
外观
表面光滑、洁净,不应有污染痕迹
接槎平整、线角顺直清晰
不应有毛面、纹路不均匀
表 5.3.21-2 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复合保温板
长度、宽度
±2
任取 3处
厚度
+2.0,0.0
+5
对角线偏差
≤3
≤10
—
板面平整度
≤2.0
≤5.0
2m 靠尺、钢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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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3.21-3 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安装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表面平整度
墙板垂直度(每层楼板)
吊线、钢尺检查
相邻保温板错缝
任取 3 个点
接缝宽度
阴阳角垂直度
表 5.3.21-4 镀锌电焊网安装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纬向钢丝外缘距保温层、防护层的距离
板边钢丝挑头
≤6
腹丝挑头
同方向腹丝中心距同方向腹丝
不平行度
<3
网片焊点漏焊率
<0.8%
腹丝与网片漏焊率
<3%,板周边 200mm内应无漏焊、脱焊
注:腹丝挑头、 同方向腹丝中心距同方向腹丝不平行度、腹丝与网片漏焊率的允许偏差适用于钢丝网架复合保温板。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应抽查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
板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
5.3.22 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板长范围内保温材料对接不得多于2 处,且对接处需用胶粘剂粘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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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3 预制保温墙板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3.23 的要求。
表 5.3.23 预制保温墙板安装允许偏差
轴线位置偏移
用经纬仪或拉通线尺量检查
墙面垂直度
每层
用线锤和 2m 托线板检查
全高
H≤40m
用经纬仪或重锤挂线和尺量检查
H>40m
H/2000
用 2m 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接缝高低差
用尺量检查
门窗框高宽(后塞口)
外窗上下窗口偏移
以底层窗口为准,用经纬仪或吊线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不少于 5 处,其中轴线位置应全数检查。
5.3.24 粘锚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板的粘贴方法和接缝方
法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保温板接缝应平整严密。检验方法:对照专项施工方案,剖开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 5 块保温板材。
5.3.25 防裂引导缝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5.3.26 外饰面施工前,应对施工穿墙孔洞进行清理,应填塞保温
材料,两端应采用干硬性水泥砂浆封堵,并应涂刷防水涂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5.3.27 防护层混凝土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5.3.27的规定。
表 5.3.27 防护层混凝土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mm)
允许偏差
轴线位置
垂直 度
层高
≤5m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5m
全高 H
H/1000 且≤30
经纬仪、钢尺检查
± 10
留设检查孔或钻芯、钢尺检查
2m 靠尺和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 10%,且不少于3 段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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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幕墙节能工程
6.1 一般 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围护结构的各类透光、非透光建筑幕墙和采光屋面节能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
6.1.2 幕墙节能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根据其分类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336 和《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 的有关规定。
6.1.3 幕墙节能工程的隔气层、保温层应在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幕墙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幕墙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6.1.4 当幕墙节能工程采用隔热型材时,应提供隔热型材所使用的隔断热桥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检测报告。
6.1.5 幕墙节能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部位或项目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和详细的文字记录形成验收文件:
1 保温材料厚度和保温材料的固定;
2 幕墙周边与墙体、屋面、地面的接缝处保温、密封构造;
3 构造缝、结构缝处的幕墙构造;
4 隔气层;
5 热桥部位、断热节点;
6 单元式幕墙和采光屋面板块间的接缝构造;
7 凝结水收集和排放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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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幕墙的通风换气装置;
9 采光屋面与主体结构的收口及保温和断热桥构造。
6.1.6 幕墙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幕墙,按照幕墙面积每1000m2 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3 当按计数方法抽样检验时,其抽样数量应符合本标准表4.5.4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6.2 施工
6.2.1 安装幕墙的主体结构,应符合有关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透光幕墙和采光屋面安装前应复核现场结构洞口尺寸,安装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
6.2.2 进场安装的幕墙构件及附件的材料品种、规格、色泽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6.2.3 安装所用的垂直运输机具、脚手架、吊篮等应安装到位并通过验收。安装场地和施工作业面的障碍物应已拆除。
6.2.4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防火等保护措施。应设置现场临时周转材料及半成品存放场地或库房,并对周边环境采取保护措施。
6.2.5 转接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接件与外墙之间设置隔热垫块,隔热垫块物理性能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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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隔热垫块长、宽宜大于埋板40mm,埋板应固定在隔热垫块中心位置。
6.2.6 建筑幕墙和采光屋面施工时应按设计要求做好保温和气密性节点处理。
6.3 质量 验收
6.3.1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 3 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6.3.2 幕墙(含采光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
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2 幕墙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太阳得热系数及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3 隔热型材的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4 透光、半透光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太阳光反射比;
5 保温隔热垫块的抗压强度、导热系数、吸水率。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计算书、复验报告,其中导热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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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或热阻、密度、燃烧性能应在同一报告中。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幕墙面积在 3000m2 以内时应
复验 1 次;面积每增加 3000m2 应增加 1 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
6.3.3 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密封条应镶嵌
牢固、位置正确、对接严密。单元式幕墙板块之间的密封应符合设计要求。开启部分关闭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开启部分启闭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
录。当幕墙面积合计大于 3000m2 或幕墙面积占建筑外墙总面积超过 50%时,应核查幕墙气密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全数核查。现场观察及启闭检查按本标准第 4.5.4 条的规定抽检。
6.3.4 每幅建筑幕墙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幕
墙工程热桥部位的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隔断热桥节点的连接应牢固。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核查幕墙节点及安装。
检查数量:节点及开启窗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 4.5.4 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 10 处。
6.3.5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不得松脱。
检验方法:对保温板或保温层应采取针插法或剖开法,尺量厚度;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依据板块数量按本标准第 4.5.4 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 10 处。
6.3.6 幕墙隔气层应完整、严密、位置正确,穿透隔气层处应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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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样数量不少于 5 处。
6.3.7 幕墙保温材料应与幕墙面板或基层墙体可靠粘结和锚固,有
机保温材料应采用非金属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 4.5.4 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 5 处。
6.3.8 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
应在每层楼板处和防火分区隔离部位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3.9 幕墙可开启部分开启后的通风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通
风器的通道应通畅、尺寸符合设计要求,开启装置应能顺畅开启和关闭。
检验方法:尺量核查开启窗通风面积;观察检查;通风器启闭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依据可开启部分或通风器数量按本标准第
4.5.4 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 5 个,开启窗通风面积全数核查。
6.3.10 凝结水的收集和排放应通畅,并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通水试验、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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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1 采光屋面的可开启部分应按本标准第 7 章的要求验收。采光
屋面的安装应牢固,坡度正确,封闭严密,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检查;淋水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200m2 以内全数检查;超过 200m2 则抽查30%,抽查面积不少于200m2。
6.3.12 保温隔热垫块的尺寸、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 4.5.4 条的规定抽检。
6.3.13 幕墙工程热桥部位的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断热桥节点的连接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查 10%,并不少于 2 处,每处不少于 10m2。
6.3.14 幕墙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密封胶密封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采用了均压管的中空玻璃,其均压管在安装前应密封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 4.5.4 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 5 件(处)。
6.3.15 单元式幕墙板块组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密封条规格正确,长度无负偏差,接缝的搭接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材料固定牢固;
3 隔气层密封完整、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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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凝结水排水系统通畅,管路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手扳检查;尺量;通水试验。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依据板块数量按本标准第 4.5.4 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 5 件(处)。
6.3.16 幕墙与周边墙体、屋面间的接缝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保温措施,并应采用耐候密封胶等密封。建筑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处的幕墙保温或密封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采用非闭孔保温材料时,应有完整的隔气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对照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样数量不少于 5 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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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门窗节能工程
7.1 一般 规定
7.1.1 门窗节能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河北省地方标准《建筑节能门窗工程技术规范》 DB13(J) 114 及《民用建筑节能门窗工程技术标准》DB13(J)/T 8434的有关规定。
7.1.2 门窗节能工程宜优先选用具有国家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或绿色建材认证的产品。当门窗采用隔热型材时,应提供隔热型材所使用的隔热断桥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检测报告。
7.1.3 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门窗节能工程,应在外墙质量验收合格后对门窗框与墙体接缝处的保温填充做法和门窗附框等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门窗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7.1.4 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对外门窗安装关键节点设计详图进行沟通、确认。
7.1.5 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和详细的文字记录形成验收文件:
1 预埋件和锚固件;
2 外门窗预留洞口、附框、门窗框之间的防水封堵;
3 门窗框与墙体接缝处的防水透汽膜和防水隔汽膜;
4 拼樘接缝处的保温隔热密封构造;
5 高层金属窗防雷连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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