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8630-2025 城市绿色照明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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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本标准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5 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第一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冀建节科函〔2025〕 104 号)要求,由河北省照明行业协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标准共分为 9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基本规定;4. 照明质量;5. 节能与环境保护;6. 安全保障;7. 智能控制;8. 运维管理;9. 技术创新。

本标准由河北省照明行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绿色建筑推广与建设工程标准编制中心负责管理。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河北省照明行业协会(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大经街 90 号,邮政编码:050000,电话: 0311-85116312,邮箱:hbzm90@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主编 单位: 河北省照明行业协会

参编 单位: 唐山市路灯管理所

保定市城市照明管护服务中心

张家口市夜景照明管理中心

辛集市市政建设养护服务中心

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杭州华普永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正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同体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李智慧王 番王国治杨尚军杨艳芳张孝宸闫心杰高 昂崔铁军张 燕彭斌 于伶 刘周周杨 帆辛平野葛建奎田 光胡协春夏 誉陈振坚卢强 储昭兵李付伟姚永强冯 明段素 赵辉 李朋 宫志伟郭轶先焦豫琨赵海涛李 楠

审查 人员: 赵彦辉郭建军张宗民丛 军陈大威

侯小虎路其新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3. 1 一般规定 4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4

4 照明质量 6

4. 1 控制项 6

4.2 评分项 6

5 节能与环境保护 12

5. 1 控制项 12

5.2 评分项 12

6 安全保障 16

6. 1 控制项 16

6.2 评分项 16

7 智能控制 18

7. 1 控制项 18

7.2 评分项 18

8 运维管理 21

8. 1 控制项 21

8.2 评分项 21

9 技术创新 23

9.1 一般规定 23

9.2 评分项 23

本标准用词说明 24

引用标准名录 25

附:条文说明 2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4

3.1 General Requirements 4

3.2 Assessment and Rating 4

4 Lighting Quality 6

4.1 Prerequisite Items 6

4.2 Scoring Items 6

5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12

5.1 Prerequisite Items 12

5.2 Scoring Items 12

6 Safety and Security 16

6.1 Prerequisite Items 16

6.2 Scoring Items 16

7 Intelligent Control 18

7.1 Prerequisite Items 18

7.2 Scoring Items 18

8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Management 21

8.1 Prerequisite Items 21

8.2 Scoring Items 21

9 Technical Innovation 23

9.1 General Requirements 23

9.2 Scoring Items 23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24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5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7

1 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规范城市绿色照明的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城市照明的绿色评价。

1.0.3 城市绿色照明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

2.0.1 城市绿色照明评价 evaluation of urban beautiful lighting

对城市照明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评价要素是否符合绿色照明标准和要求。

2.0.2 绿色照明 green lighting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舒适,有益于提高人们生产、工作、学习效率和生活质量,保护身心健康的照明。

2.0.3 城市照明 urban lighting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2.0.4 功能照明 functional lighting

通过人工光以保障居民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2.0.5 景观照明 landscape lighting

通过人工光塑造城市夜间景观的装饰照明以及用灯光造景的照明。

2.0.6 照明质量 lighting quality

人所处空间的光环境质量,包括相关标准规定的照度(亮度)、均匀度、显色指数、眩光指数等指标。

2.0.7 照明节电率 energy-saving rate of lighting system

通过优化设计及合理运行使得照明耗电量实际值与基准值相比降低的百分比。

2.0.8 诱导性 guidance

沿道路恰当安装灯杆和灯具,能为驾驶员提供前方道路走向、线形、坡度等视觉信息,是道路照明设施的一项评价指标。

2

2.0.9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目标或细部能力的视觉状态。

2.0.10 光污染 light pollution

指干扰光或过量的光辐射(含可见光、紫外和红外光辐射)对人、生态环境和天文观测等造成的负面影响的总称。

2.0.11 溢散光 spill light (spray light)

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线中照射到被照目标范围外的部分光线。

2.0.12 干扰光 obtrusive light

由于光的数量、方向或光谱特性, 在特定场合中引起人的不舒适、分散注意力或视觉能力下降的溢散光。

2.0.13 上射光通比(ULOR) upward light output ratio

当灯具安装在规定的设计位置时,灯具发射到水平面以上的光通量与灯具中全部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2.0.14 光环境 light environment

对人的生理和心理构成影响的视觉环境。

2.0.15 光环境指数 optical environment index

综合考虑光环境对人的视觉功能、视觉舒适等因素的影响,采用实测和主观评价等方式确定的用以表示光环境质量的指数。

3

3 基本 规定

3.1 一般 规定

3.1.1 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评价的项目应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规定。

3.1.2 照明评价应以单项工程作为评价对象,且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

3.1.3 照明评价的定量指标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照明测量方法》GB/T 5700 的规定。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绿色照明评价指标体系由照明质量、节能与环境保护、安全保障、智能控制、运维管理 5 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应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

3.2.2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应为达标或不达标,控制项不达标时不应再进行绿色照明评价;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应为分值。

3.2.3 评价指标的分值设定应符合表 3.2.3 的规定。

表 3.2.3 评价指标分值划分

评价指标

控制项

基础分QA

照明

质量

Q1

节能与

环境保护

Q2

安全

保障

Q3

智能

控制

Q4

运维

管理

Q5

创新

加分项

Q0

评价

分值

500

100

50

4

3.2.4 绿色照明评价总分值应为 105 分,应按式(3.2.4)计算。

Q =(QA+Q1+Q2+Q3+Q4+Q5 +Q0)/10 (3.2.4)

式中:Q —— 绿色照明评价总得分;

QA —— 控制项基础分值,当控制满足达标要求时取 500分;

Q1~Q5 —— 分别为评价指标评分项得分(照明质量、节能与

环境保护、安全保障、智能控制、运维管理); Q0 —— 技术创新加分项得分。

3.2.5 满足全部控制项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低于60 分。

3.2.6 绿色照明评价等级分值划分应符合表 3.2.6 的规定。

表 3.2.6 绿色照明评价等级分值划分

评价等级

评价总得分

一星级

≥70

二星级

≥80

三星级

≥90

5

4 照明 质量

4.1 控制 项

4.1.1 评价项目的照明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和本省现行标准的规定。

4.1.2 光源灯具能效应符合国家现行能效标准的规定;灯具驱动电源应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认证)。

4.1.3 灯具维护系数应不低于 0.7;气体放电灯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85;采用 LED 光源灯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宜小于60;

2 同类光源的色品容差不宜大于 7 SDCM;

3 灯具功率因数不应小于 0.9。

4.2 评分 项

Ⅰ 功能 照明

4.2.1 功能照明质量评分项由路面平均照度的偏差值、路面亮度总均匀度、路面亮度纵向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光源色温选择6 类指标组成,评价分值为 100 分。

4.2.2 路面平均照度标准值DO(维持值),快速路、主干路为 20lx~ 30lx、次干路为 15lx~20lx、支路为 8lx~10lx,测量值 De 与标准值(维持值)的允许偏差≤30%。评价分值为 20 分,按表 4.2.2 的规则评分。

6

表 4.2.2 路面平均照度偏差值评分规则

测量值De(%)

得分

20

10

10

De≤10

20

4.2.3 路面平均照度偏差值应按式(4.2.3)计算。

D (4.2.3)

式中:D —— 平均照度偏差值;

Do —— 平均照度标准值;

De —— 平均照度测量值。

4.2.4 路面亮度总均匀度标准值 Uo(最小值)为 0.4,测量值 U 不应小于标准值。评价分值为 20 分,按表 4.2.4 的规则评分。

表 4.2.4 路面亮度总均匀度评分规则

测量值 U 大于标准值(%)

5≤U<10

10≤U<15

U≥15

4.2.5 路面亮度纵向均匀度标准值 UL(最小值)为快速路、主干路0.7,次干路、支路 0.5,测量值 U 不应小于标准值。评价分值为 20分,按表 4.2.5 的规则评分。

7

表 4.2.5 路面亮度纵向均匀度评分规则

4.2.6 眩光限制标准值 TI(最大初始值)为 10%,眩光测量值 T与标准值的偏差不应大于 10%。评价分值为 10 分,按表 4.2.6 的规则评分。

表 4.2.6 眩光限制评分规则

测量值 T 小于标准值(%)

5

T≤5

4.2.7 环境比标准值 SR(最小值)为 0.5,测量机动车道与路缘石外侧带状区域内的环境平均照度 S 不应小于标准值。评价分值为 10分,按表 4.2.7 的规则评分。

表 4.2.7 环境比控制评分规则

平均照度 S大于标准值(%)

5≤S<10

S≥10

4.2.8 光源色温(CCT)不应大于 4500K,评价分值为 20 分,按表

4.2.8 的规则评分。

8

表 4.2.8 光源色温选择评分规则

光源色温(CCT)K

4000≤CCT<4500

3500≤CCT<4000

2300≤CCT<3500

4.2.9 地下人行通道、隧道的功能照明评价,应依据现行行业标准

《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JTG/TD70/2-01 规定的照明指标,按照本标准功能照明的评分规则进行评价。

Ⅱ 景观 照明

4.2.10 景观照明质量评分项由被照建筑物平均照度、特殊被照物亮度、被照物立体感对比度、光源显色性、光环境指数 5 类指标组成,评价分值为 100 分。

4.2.11 被照建筑物的平均照度标准值Do 为 15lx~300lx,测量值De与标准值的允许偏差为≤ 15%。评价分值为 20 分,按表 4.2.11 的规则评分。被照建筑物平均照度偏差值D 可按本标准式(4.2.3)计算。

表 4.2.11 被照建筑物平均照度偏差值评分规则

10

5

De ≤5

4.2.12 特殊被照物的亮度和背景亮度的对比度为 3,不宜超过15%,测量值 E 应小于标准值。评价分值为 20 分,按表 4.2.12 的规

9

则评分。

表 4.2.12 特殊被照物对比度评分规则

测量值E(%)

10

5

E≤5

4.2.13 当需突出被照物的立体感时,主要观察方向的垂直照度与水平照度之比不应小于0.25。评价分值为20 分,按表4.2.13 的规则评分。

表 4.2.13 被照物立体感对比度评分规则

3

E≤3

4.2.14 光源显色性评价分值为 20 分,光源一般显色指数Ra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的规定,按表4.2.14 的规则评分。

表 4.2.14 光源显色性评分规则

一般显色指数 Ra

60

70

Ra>80

4.2.15 光环境指数 S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环境评价方法》GB/T 12454 的规定。光环境指数 S评价分值为 20 分,按表 4.2.15 的规则评分。

表 4.2.15 光环境指数评分规则

光环境指数 S

50≤S≤70

70

15

90

4.2.16 光环境指数应按式(4.2. 16)计算。

S = SA + SC + SO (4.2. 16)

式中:S —— 光环境指数;

SA —— 专家评分;

SC —— 用户评分;

SO —— 实测评分。

11

5 节能与环境保护

5.1 控制 项

5.1.1 节能与环境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 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78、《光环境评价方法》 GB/T 12454,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和本省现行标准的规定。

5.1.2 快速路、主干路应采用截光型灯具,灯具安装角度不应大于15° ;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25%,避免产生大量的上射光通。

5.1.3 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灯具产生的光色、光强、闪烁、动态等效果不得干扰行人和驾驶员对交通信号的辨识。

5.1.4 景观照明灯具在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产生的垂直照度和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163 的规定。

5.1.5 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不应对文物、古建、古树、生态环境、天文观察等产生影响。

5.2 评分 项

5.2.1 节能与环境保护评分项由光源灯具能效选择、功率密度值控制、光污染控制、节电率、碳排放控制、有害产品控制 6 类指标组成,评价分值为 100 分。

5.2.2 光源灯具能效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和隧道照明用

12

LED 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78 的规定,光源灯具能效选择评价分值为 20 分,按表 5.2.2 的规则评分。

表 5.2.2 光源灯具能效选择评分规则

类型

能效等级(光效率)

光源、镇流器

2 级

1 级

传统灯具

≥70%

≥80%

LED 灯具

3 级

5.2.3 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功率密度(LPD)限值不得大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的限值。功率密度值控制评分值为 20 分,按表 5.2.3的规则评分。

表 5.2.3 功率密度限值控制降幅评分规则

功率密度测量值小于标准限值DIPD(%)

功能照明

景观照明

5≤DIPD<10

10≤DIPD<20

DIPD≥10

DIPD≥20

5.2.4 景观被照区域内的溢散光值 SI 不应大于 15%,光污染控制评价分值为 15 分,按表 5.2.4 的规则评分。

13

表 5.2.4 光污染控制评分规则

测量值 SI(%)

10< SI ≤15

5< SI ≤10

SI≤5

5.2.5 功能照明年节电率 W 不应低于基准用电量的 10%,景观照明年节电率 W 不应低于基准用电量的 20%,总评分值为 15 分,按表5.2.5 的规则评分。

表 5.2.5 年节电率评分规则

年节电率 W(%)

10≤ W <20

20≤ W <30

30≤ W <40

W >30

W >40

5.2.6 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年节电率应按式(5.2.6)计算。

W (5.2.6)

式中:W —— 节电率;

Wo —— 基准用电量(未采用节电措施时的用电量);

We —— 实际用电量。

5.2.7 城市照明应采用符合碳排放标准的照明产品,碳排放控制评

14

价分值为 15 分,按表 5.2.7 的规则评分。

表 5.2.7 碳排放控制评分规则

评分项

碳排放控制目标明确有效

碳排放控制数据信息完整准确

采用取得碳标签的照明产品

5.2.8 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不应采用含有汞、酸等有害物质的照明产品。有害产品控制评价分值为 15 分,按表 5.2.8 的规则评分。

表 5.2.8 有害产品控制评分规则

使用含有汞、酸有害物质照明产品

0

未使用含有汞、酸有害物质照明产品

6 安全 保障

6.1 控制 项

6.1.1 城市照明安全保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 GB/T 13869、《灯具第 1 部分: 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1 的规定。

6.1.2 安全保护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 45、《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89 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的规定。

6.1.3 灯具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66,埋地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水下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8。

6.1.4 安装高度在 15m 以上或其他高耸建筑物上的照明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规定设置避雷装置。

6.1.5 快速路、高架桥梁、隧道等易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灯具第 2-3 部分: 特殊要求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GB 7000.203 和《LED 灯具可靠性试验方法》GB/T 33721的防振要求,并加装防坠落装置。

6.1.6 安装在人员可触及的防护栏上、绿地、喷水池、嬉水池(游泳池)等场所的照明装置应采用特低电压供电,并加装漏电保护装置。

6.2 评分 项

6.2.1 安全保障评价由安全管理、设施安全保障、安全教育培训 3类指标组成,评价分值为 100 分。

16

6.2.2 安全管理评价分值为 30 分,按表 6.2.2 的规则评分。表 6.2.2 安全管理评分规则

得分

安全责任制健全、责任清晰

安全操作规程健全有效

应急保障体系完备有效

违规操作造成重大损失

6.2.3 安全保障评价分值为 40 分,按表 6.2.3 的规则评分。

表 6.2.3 安全保障评分规则

减分

违反标准规范存在安全隐患 1 处

灯具安装无防坠落装置 1 处

接地或漏电保护装置失效 1 处

水淹保护装置失效 1 处

安全警示标识失效 1 处

违反强制性标准规范 1 处

6.2.4 安全教育培训评价分值为 30 分,按表 6.2.4 的规则评分。

表 6.2.4 安全教育培训评分规则

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翔实

安全培训内容清晰、记录完整

安全宣传工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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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智能 控制

7.1 控制 项

7.1.1 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227 和本省现行标准的规定。

7.1.2 功能照明开关灯时的天然光照度水平不宜低于 30lx。根据所在地理位置、季节和自然光变化可自动修正控制方式。

7.1.3 立交或高架桥下功能照明,应按桥下亮度控制提前和延后开关灯;地下人行通道、隧道的功能照明应全时开灯。

7.1.4 景观照明应在功能照明开灯后 30 分钟开灯,应设置平日、一般节假日、重大节日等不同时段开关灯和节能控制模式。

7.1.5 智能控制系统远程终端在通信中断的情况下, 自动或人工应急控制功能应可靠有效。单灯控制装置在通信中断或自身故障情况下,不得影响功能照明正常运行。

7.2 评分 项

7.2.1 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评价由智能控制、故障应急处置、节能控制、 自动巡检、能耗数据分析 5 类指标组成,评价分值为 100分。

7.2.2 智能控制应具备准确有效的自动修正功能,系统实时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10s。智能控制评价分值为 20 分,按表 7.2.2 的规则评分。

18

表 7.2.2 智能控制评分规则

故障断电时保障系统运行≥4h

自动修正功能准确有效

系统响应时间≤10s

7.2.3 故障、漏电、水淹等报警装置完备有效, 自动应急报警处置准确率不应低于 90%。故障应急处置评价分值为 20 分,按表 7.2.3的规则评分。

表 7.2.3 故障应急处置评分规则

自动报警故障处置准确率≥90%

漏电水淹报警装置有效

7.2.4 智能控制应具有准确有效的分时、分区、分级实时节能控制功能,控制覆盖率不应低于 90%。节能控制评价分值为 20 分,按表 7.2.4 的规则评分。

表 7.2.4 节能控制评分规则

分时、分区节能控制功能有效

节能控制覆盖率≥90%

7.2.5 智能控制系统应具备自动巡检功能,巡检覆盖率为 100%,巡检数据准确率应不低于 95%。 自动巡检评价分值为 20 分,按表7.2.5 的规则评分。

19

表 7.2.5 自动巡检评分规则

巡检数据准确率≥95%

巡检覆盖率 100%

7.2.6 能耗数据包含全部照明和非照明用电数据信息,能耗数据分析评价分值为 20 分,按表 7.2.6 的规则评分。

表 7.2.6 能耗数据分析评分规则

能耗数据分析功能完备

能耗统计数据准确率≥95%

8 运维 管理

8.1 控制 项

8.1.1 城市照明设施应实现智能化控制,管理维护机构健全,运维管理考核制度完善有效,照明设施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8.1.2 年度维护计划制订详细, 日常维护统计台账清晰准确,能耗管理统计台账完整、准确、真实。

8.1.3 功能照明,快速路、主干路亮灯率不应低于 98%,次干路、支路亮灯率不应低于96%;功能照明设施完好率不应低于 98%。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不应低于 90%。

8.2 评分 项

8.2.1 运维管理评价由数据信息、 日常维护、应急处置、专业技术培训 4 类指标组成,评价分值为 100 分。

8.2.2 数据信息包括照明设施总量完整清晰,能耗数据信息统计准确、真实。数据信息评价分值为 20 分,按表 8.2.2 的规则评分。

表 8.2.2 数据信息评分规则

设施量数据信息完整、清晰、真实

能耗数据信息统计完整、准确、真实

8.2.3 日常维护应按年度维护计划进行,汛期安全巡查维护记录应完整真实。 日常维护评价分值为 30 分,按表 8.2.3 的规则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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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8.2.3 日常维护评分规则

年度维护计划详细完整

日常巡查维护记录完整真实

汛期安全巡查维护记录完整真实

8.2.4 应急故障处置应安全有效、记录完整真实,处置情况反馈及时。应急处置评价分值为 30 分,按表 8.2.4 的规则评分。

表 8.2.4 应急处置评分规则

应急处置工单派发快速准确

故障处置安全有效记录完整真实

处置情况反馈记录完整真实

8.2.5 年度专业技术培训计划完整有效,全员培训率应不低于 90%。专业技术培训评价分值为 20 分,按表 8.2.5 的规则评分。

表 8.2.5 专业技术培训评分规则

培训计划内容完整有效

全员培训率达到 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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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技术 创新

9.1 一般 规定

9.1.1 绿色照明评价时,应按本章规定对城市照明创新项目进行评价,确定附加得分。

9.1.2 绿色照明创新项目的评价,应按本标准第 9.2 节的规定进行。

9.2 加分 项

9.2.1 技术创新项得分为加分项得分之和,当得分大于 50 分时,应取 50 分。

9.2.2 技术创新项应按表 9.2.2 的规则评分。

表 9.2.2 创新项评分规则

照明质量提升取得技术创新成果

采用储能照明技术应用取得可复制成效

采用无人机巡查应用取得可复制成效

防漏电、水淹等创新技术应用取得可复制成效

安全保障、应急处置取得创新成果

新能源(光伏、风能)应用取得可复制成效

节能环保取得创新成果

智能控制取得创新成果

获得省、市奖项的项目

日常管理维护取得可复制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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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

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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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淮名录

1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 4208

2 《灯具第 1 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灯具第 2-3 部分: 特殊要求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GB 7000

3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 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78

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5 《照明测量方法》GB/T 5700

6 《光环境评价方法》GB/T 12454

7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

8 《LED 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2

9 《LED 灯具可靠性试验方法》GB/T 33721

10 《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GB/ T 51268

11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

12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89

13 《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227

14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定》JGJ/T 163

15 《城市照明节能评价标准》JGJ/T 307

16 《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JTG/TD70/2-01

25

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绿色照明评价标准

DB13 (J)/T 8630-2025

条文 说明

编制说明

《城市绿色照明评价标准》DB13(J)/T 8630-2025,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 年 12 月 4 日以第 102 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条文规定的参考。

28

1 总则 30

2 术语 31

3 基本规定 32

3. 1 一般规定 32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

4 照明质量 33

4. 1 控制项 33

4.2 评分项 33

5 节能与环境保护 35

5. 1 控制项 35

5.2 评分项 35

6 安全保障 36

6. 1 控制项 36

6.2 评分项 36

7 智能控制 37

7. 1 控制项 37

7.2 评分项 37

8 运维管理 38

8. 1 控制项 38

8.2 评分项 38

9 技术创新 39

9. 1 一般规定 39

9.2 评分项 39

29

1 总则

1.0.1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统一城市绿色照明评价的标准,规范城市绿色照明的评价行为,建立完善的智能高效、健康舒适、节能环保、安全可靠、韧性强的城市照明保障体系,实现绿色低碳照明方式,有助于全面推行城市绿色照明转型目标的实施。本标准将在提升照明质量、节能降碳、保护环境、构建健康舒适的光环境,推进城市绿色照明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30

2 术语

本标准列出相关术语共 15 条,分别引自现行国家标准《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GB/T 51268、《道路和隧道照明用 LED 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78 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等现行相关标准或规范,便于评价人员查找和使用。

31

3.1.2 本条文对绿色照明的评价对象作出了规定,绿色照明的评价应当以独立的单项工程作为评价对象。功能照明评价应以单项独立的道路照明、高架路照明等作为评价对象;景观照明的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构筑物、建筑群或单个景观区域、公园、广场等作为评价对象。评价必须是在评价对象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

3.2.1 本条文对绿色照明评价内容作出了规定。绿色照明评价的内容主要由照明质量、节能与环境保护、安全保障、智能控制、运维管理 5 类评价指标组成,而且每类评价指标中均设置了控制项和评分项的内容。同时,在评价指标体系中还统一设置了加分项。绿色照明评价指标内容设置与现行国家标准《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GB/T 51268 相关内容一致。

3.2.4 本条文确定了绿色照明评价时分值计算公式。该公式与现行国家标准《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GB/T 51268 相一致。

3.2.6 本条对绿色照明评价等级作出了规定。绿色照明评价等级应当按总得分确定,当评价总得分大于或等于 70 分时,评价等级为一星级;当评价总得分大于或等于 80 分时,评价等级为二星级;当评价总得分大于或等于 90 分时,评价等级为三星级。

32

4.1.2、4.1.3 条文中相关数据指标和要求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 和本省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一致。

4.2.1~4.2.8 条文对功能照明质量评价内容、评价分值、平均照度偏差值计算方法等作出了规定。评价指标指标由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的偏差值、路面亮度总均匀度、路面亮度纵向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光源色温选择 6 类指标组成。评价指标和平均照度偏差值计算方法,与现行国家标准《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 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78、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 中的相关规定一致。

4.2.9 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功能照明的评价,应与《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JTG/TD70/2-01 中相关指标要求一致。

Ⅱ 景观 照明

4.2.10~4.2.15 条文对景观照明质量评价内容、评价分值、光环境指数计算方法等作出了规定。评价指标由被照物亮度控制、特殊被照物亮度控制、被照物立体感对比度、光源显色性、光环境指数 5

33

类指标组成。评价指标和光环境指数计算方法,与现行国家标准《光环境评价方法》GB/T 12454、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 中的相关规定一致。

34

5.1.2~5.1.5 条文中相关数据和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光环境评价方法》GB/T 12454,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和本省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5.2.1~5.2.6 条文对节能与环境保护评价内容、评价分值、节电率计算方法等作出了规定。评价指标指标由光源灯具能效选择、功率密度值控制、光污染控制、节电率、碳排放控制、有害产品控制6类指标组成。评价指标和节电率计算方法,与现行国家标准《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 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78、《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GB/T 51268,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中的相关规定一致。

5.2.7 本条文设置的“碳排放控制 ”评价指标,符合国家“双碳”战略目标, 目的是加快推进绿色低碳照明方式转型。在评价时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5.2.8 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所采用的照明产品,不应当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如汞、酸等)。本条文与现行国家标准《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GB/T 51268 中的相关规定一致。

35

6.1.1、6.1.2 条文对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安全保护系统要求作出规定,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灯具第 1 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1,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 89 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应急保障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得有违反标准规范要求的行为。

6.1.3~6.1.6 条文中相关数据要求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第2-3部分:特殊要求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GB 7000.203、《LED灯具可靠性试验方法》GB/T 3372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等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6.2.1~6.2.4 条文对安全保障评价内容、评价分值等作出规定。评价指标由安全管理、设施安全保障、安全教育培训 3 类指标组成。各类指标与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GB/ T 51268,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照明节能评价标准》JGJ/T 307 中的相关规定一致。

36

7.1.1~7.1.5 条文对城市照明智能化控制系统的要求、功能照明和特殊场景的启闭灯作出具体规定,对景观照明在平日、一般节假日、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等时段的启闭灯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在通信中断情况下的应急处置作出规定,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227 和本省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与相关标准一致。

7.2.1~7.2.6 条文对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评价内容、评价分值、技术指标等作出规定。评价指标由智能控制、故障应急处置、节能控制、系统巡查、能耗数据分析 5 类指标组成。各类指标与现行国家标准《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GB/T 51268、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227 和本省现行标准中的相关标准相一致。

37

8.1.1~8.1.3 条文为城市照明设施运维管理评价控制项,对运维管理的相关内容、技术指标等作出规定,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照明节能评价标准》JGJ/T 307 和本省相关标准的规定。

8.2.1~8.2.5 条文对城市照明运维管理评价的内容、评价分值作出规定。运维管理评价指标由数字化管理、日常巡查维护、应急处置、专业技术培训 4 类指标组成。评价的目的是提高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能力,评价指标与现行国家标准《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 GB/T 51268、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照明节能评价标准》JGJ/T 307 和本省相关标准的规定相一致。

38

9.1.1 本标准设立第 9 章的目的是鼓励城市绿色照明技术创新,大力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AI、应急照明、防漏电水淹、新能源等创新技术应用,加快推进绿色低碳照明方式转型。评价指标内容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政策和标准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GB/T 51268、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照明节能评价标准》JGJ/T 307 和本省相关标准的规定相一致。在实施绿色照明评价时,应按本章的规定进行评价确定附加得分。

9.2.1 本条为技术创新评价加分项,结合当前实际,共列出 10 项评价指标和相应分值。在实际评价时应当依据本条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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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7月6日 1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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