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前言
本标准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5 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第一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冀建节科函〔2025〕 104 号)的要求,由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 8 章和 2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调查与评价;5.保护利用规划;6.分区分类保护;7.村落设施提升;8.传承与利用。
本标准由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绿色建筑推广与建设工程标准编制中心负责管理。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祁连街88号,邮政编码:050000,电话:0311-85836033,邮箱:cunzhenzhongxin509 @ 163.com),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主编单位: 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北京建筑大学
天津市既有建筑修缮技术服务中心
邯郸市规划设计院
邢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石家庄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起草人: 曲占波马 锐崔建甫丁 奇王戊己
唐保文赵海魁梁 健信建国赵雪薇熊立兵杨朋涛黄阿园马利霞安晓莹尤玉岩李 鑫李一翔宿丹妮田宝阔张林 路腾飞王 欢王 卓张 源王晓帅毛 艺李骏浩周娇艳李 品孟冰茹董 斌冯 钊李要纲武明明郭轶先董云天赵海涛杨 青冯少克康广星
审查人员: 邢天河谷 岩刘秉良赵彦辉张献中
孙荣芳王占雷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调查与评价 5
4.1 一般规定 5
4.2 调查内容 5
4.3 特征与价值评价 6
4.4 保护与利用评估 7
4.5 建立档案 7
5 保护利用规划 8
5.1 一般规定 8
5.2 保护规划 8
5.3 人居环境改善规划 9
5.4 利用规划 11
5.5 近期建设规划 11
5.6 规划成果 12
6 分区分类保护 13
6.1 一般规定 13
6.2 分区保护 13
6.3 分类保护 15
7 村落设施提升 20
7.1 一般规定 20
7.2 公共服务设施 20
7.3 基础设施 2 1
7.4 安全防灾设施 22
7.5 景观设施 23
8 传承与利用 25
8.1 一般规定 25
8.2 利用引导 25
8.3 分区利用 26
8.4 建筑分类利用 27
8.5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27
8.6 数字化展示利用 28
附录 A 传统村落档案 29
附录 B 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内容要求 36
本标准用词说明 38
引用标准名录 39
附:条文说明 4 1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4
4 Survey and Evaluation 5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5
4.2 Survey content 5
4.3 Characteristics and value evaluation 6
4.4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assessment 7
4.5 Establish archives 7
5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Planning 8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8
5.2 Protection planning 8
5.3 Living environment improvement planning 9
5.4 Utilize planning 11
5.5 Recent construction planning 11
5.6 Planning results 12
6 Zoning and Categorical Protection 13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13
6.2 Zoning protection 13
6.3 Categorical protection 15
7 Improvement of Village Facilities 20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20
7.2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20
7.3 Infrastructure 21
7.4 Safety and disaster prevention facilities 22
7.5 Landscape facilities 23
8 Inheritance and Utilization 25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25
8.2 Utilize guidance 25
8.3 Zoning utilization 26
8.4 Classification and utilization of buildings 27
8.5 Inheritanc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27
8.6 Digital display utilization 28
Appendix A Traditional Villages Archives 29
Appendix B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ilation Content of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Planning of
Traditional Villages 36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3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9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41
1 总则
1.0.1 为提高河北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水平,规范保护利用工作,传承燕赵优秀传统文化,改善传统村落人居环境和村民生活品质,编制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
1.0.3 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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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传统村落 traditional villages
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保存比较完整,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生态等价值,能够反映地域特色和民族特点的村落。
2.0.2 文物保护单位 protected cultural heritage sites
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2.0.3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 unclassified immovable cultural relics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2.0.4 文物建筑 heritage buildings
被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建筑,以及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学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2.0.5 历史建筑 historic buildings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2.0.6 传统风貌建筑 traditional-style buildings
未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具有一定保护价值和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对整体风貌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构)筑物。
2.0.7 传统民居 traditional residence
村民在悠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并传承下来、具有地域或民
族特色的居住建筑,因各地气候、地理环境、资源、文化等差异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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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了丰富多彩的建筑形式,生动地反映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
2.0.8 历史环境要素 historical environmental element
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之外,构成历史风貌的围墙、石阶、铺地、驳岸、树木等景物。
2.0.9 非物质文化遗产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村民世代相传并视其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2.0.10 建筑修缮 restoration of historical buildings
以维护建筑安全、恢复建筑风貌为目的,延续、提升使用功能,对建筑立面、结构、设备设施等进行的维护维修行为,包括日常养护、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设施更新等。
2.0.11 活态传承 living inheritance
村民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将语言、仪式、表演、节庆活动及传统手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活态利用,使其在生成的环境中进行保存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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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 规定
3.0.1 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应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统筹好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传统风貌与现代元素、历史环境与现代化生活的关系,满足村民现代化生产生活需要。
3.0.2 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应遵循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的原则,科学规划、整体保护,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合理利用、活态传承,村民主体、多方参与,推动传统村落可持续发展。
3.0.3 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应突出调查与评价、保护利用规划、分区分类保护、村落设施提升、传承与利用等内容,规范调查、申报、规划、设计、保护、利用等工作,提升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水平,增强传统村落发展活力,推动传统村落全面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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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调查与评价
4.1 一般 规定
4.1.1 应对传统村落内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和非物质文化遗
产进行系统详尽的调查,摸清底数,建立传统村落档案。
4.1.2 传统村落调查评价前,应结合村庄地形图、遥感影像、宅基地地籍调查等资料,以及国土调查成果资料,形成调查底图。
4.1.3 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现场踏勘等方式,全面掌握村落发展现状和历史遗存保护利用情况,以及村民发展诉求。
4.1.4 传统村落价值评价应包括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等评价,并对不利于村落保护的因素进行分析,评估其对村落的影响程度,提出对策建议。
4.2 调查 内容
4.2.1 调查内容应包括村域自然环境、村落格局、建(构)筑物、历史环境要素、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村史沿革、经济社会、保护利用等资料。
4.2.2 村域自然环境调查应包括村域范围内的山川水系、地质地貌、植被动物,以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环境资源。
4.2.3 村落格局调查应包括与村落的选址、发展紧密关联的地形地貌以及村落形态、街巷肌理、重要公共空间等。
4.2.4 建(构)筑物调查应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位置、建成年代、面积、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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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制、建造工艺、结构形式、主要材料、装饰特点、建造相关的传统活动、历史功能、产权归属、使用状况、保存状况等。
4.2.5 历史环境要素调查应包括反映村落历史风貌、构成村落特征的要素,以及传统产业遗存、历史上建造的用于生产、消防、防盗、防御等特殊设施。
4.2.6 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包括村落中的传统民俗文化、传统技艺、革命文化、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4.2.7 村史沿革调查应包括村志族谱、历史舆图、碑刻题记、地契、匾联、村规民约,以及村落沿革、变迁、重要人物、重大历史事件等,历史职能、传统产业等图文、音频、视频,吟咏描述村落风物的诗词、游记等,当代有关村落研究的论文、出版物等资料。
4.2.8 经济社会调查应包括人口、用地、交通、经济状况,产业发展、水利设施、能源设施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等。
4.2.9 保护利用调查应包括保护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建设、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资金和工程实施等情况,以及已公布的村庄规划、保护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规划成果。
4.3 特征与价值评价
4.3.1 传统村落特征分析应围绕村落选址与自然景观、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梳理总结村落基本特征和优势特色。
4.3.2 价值评价应在综合分析传统村落特征基础上,将村落优势特色与邻近区域内村落以及较大区域范围内村落进行比较,评价其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生态等价值,作为确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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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出利用策略的依据。
4.4 保护与利用评估
4.4.1 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评估,应全面分析影响村落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因素,并对影响因素威胁程度进行评估,提出解决措施。
4.4.2 保护利用规划修编时,应评估其实施情况,包括村落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情况、历史文化传承与利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4.5 建立 档案
4.5.1 传统村落应按照“一村一档 ”建立档案,见本标准附录A。
4.5.2 档案成果应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文件形式。
4.5.3 已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应编制村史村志,有条件的村落宜建设中国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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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护利用规划
5.1 一般 规定
5.1.1 已完成编制或审批的保护利用规划除应符合上位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本标准要求。不能满足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需求的,应参照本标准进行修编。
5.1.2 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应与村庄规划同步编制,规划范围、规划期限应与村庄规划一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保护利用规划与村庄规划合并编制。
5.1.3 传统村落同属历史文化名村的,应按国家和河北省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编制名村保护规划。已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不再单独编制保护利用规划。
5.1.4 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应秉承因村施策、突出重点、惠及村民的理念,编制可操作可实施的保护利用规划,规划内容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村庄规划技术规范》DB13/T 5557 的规定,涉及自然环境、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等方面的空间管控要求,应纳入村庄规划。
5.1.5 保护利用规划应包括保护规划、人居环境改善规划、利用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内容,明确定位目标、保护对象和保护重点,提出村落人居环境改善措施、历史遗存活化利用途径。
5.1.6 传统村落分布集中、资源丰富的县(市、区),可推进全县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宜编制县域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规划。
5.2 保护 规划
5.2.1 保护规划内容应包括明确保护对象、确定保护范围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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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分类保护措施。
5.2.2 应依据传统村落调查与评价结果,明确保护对象,进行分类保护。
5.2.3 确定保护范围管控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传统村落位于国家公园、 自然保护区、 自然公园范围内的,应按自然保护地相关要求,落实保护范围进行管控。
2 村域范围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传统资源,应落实已公布的法定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规划中明确管控要求。
3 合理确定村落保护范围,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保护控制措施。
5.2.4 制定分类保护措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明确村落传统格局与整体风貌保护要求,保护村落传统形态、公共空间和景观视廊等,提出整治措施。
2 对保护范围内文物建筑、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传统民居等,提出分类保护措施。
3 对村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求、扶持管理、传承保护措施等。
4 对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新建、扩建活动,提出规划管控要求。
5.3 人居环境改善规划
5.3.1 人居环境改善规划内容应包括定位与目标、优化用地布局、设施配套提升等。
5.3.2 村落发展定位和目标制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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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结合上位规划的职能分工,全面分析传统村落发展基础、发展条件、发展优劣势等,精准确定村落保护目标和定位。
2 合理确定村落发展目标,科学预测常住人口规模。
5.3.3 村落用地布局优化调整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严格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各类控制线,在不突破村庄建设用地边界基础上,为保护传统格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产业发展等,可对村落用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
2 为促进村落发展活力,保障村落新业态发展,支持预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5.3.4 村落人居环境改善和各类设施完善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建筑风貌整体控制,应提出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的管控要求,对传统民居提出房屋安全提升、居住舒适性改善的引导措施,对传统公共建筑提出功能利用及建筑风貌的引导要求。
2 完善道路交通网络,保护范围内应在不改变街巷空间尺度和风貌的前提下,提出村落路网规划和交通设施规划。
3 应合理确定行政管理、教育、医疗、文体、养老、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与布局,发展旅游的村落应按需配套各类旅游服务设施。
4 村落基础设施建设,应立足保护村落传统风貌,采取渐进式微改造技术方法,合理安排给水排水、电力电信、能源用能、环境卫生等工程,满足村民现代化生活需要。
5 村落安全防灾设施建设,坚持灾害综合防御、群防群治的原则,应科学评估村落灾害风险影响,确定村庄防灾重点、标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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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利用 规划
5.4.1 利用规划应包括分区利用、建筑分类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数字化展示利用等内容,拓展传统村落利用途径,发展富民产业,提升村落发展活力。
5.4.2 传统村落发展富民产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立足村落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完整性、村民生活延续性,不得过度开发,造成破坏性建设。
2 立足村落资源禀赋,统筹保护、利用与发展的关系,应明确村落产业发展思路,挖掘村落历史遗存价值,增强村落发展活力,带动村民增收。
3 发展旅游的村落,应专章编写旅游发展规划,确定发展主题和发展策略,分析旅游市场、游客容量等,合理确定村落旅游分区和路线。
5.4.3 村落产业发展应加大对庙宇、宗祠等公共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和演艺场所,以及古桥、古井等历史环境要素的利用。
5.5 近期建设规划
5.5.1 确定近期保护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抢救已处于濒危状态的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重要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2 对潜在或已构成传统村落保护威胁的自然、人为因素,应提出规划治理措施。
3 对改善村民生产、生活环境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优先列入近期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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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提出近期建设投资估算。
5.5.2 提出保护利用规划实施建议,应明确规划实施主体、保护项目资金来源。
5.6 规划 成果
5.6.1 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附件和数据库、传统村落档案,其中,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的规定。
5.6.2 规划成果文件应包含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5.6.3 数据库应包括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坐标,矢量数据统一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数据标准,纳入村庄规划或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5.6.4 规划图纸应包括现状分析类、保护规划类、利用规划类图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现状分析类应包括村域传统资源分布图、村落现状总平面图、村落传统资源分布图、村落风貌和历史街巷现状图,反映传统建筑年代、质量、风貌、高度等的现状图,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现状图。
2 保护规划类应包括村落保护区划总图、建筑分类保护规划图、高度控制规划图。
3 利用规划类应包括国土空间用地规划图、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基础设施规划图、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防灾减灾规划图、旅游发展规划图、近期建设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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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分区分类保护
6.1 一般 规定
6.1.1 传统村落宜按照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分区保护。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边界清晰、四至明确,便于村落保护利用管理。
6.1.2 传统村落自然景观环境、传统格局与整体风貌、建(构)筑物、历史环境要素、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红色文化遗产等保护对象宜实行分类保护。
6.1.3 根据太行山区、古堡文化区、长城文化区传统村落集中连片的地域特征,应突出片区传统村落历史格局、分布肌理、历史风貌和建筑风貌特色,确定各片区传统村落的保护要点。
6.2 分区 保护
6.2.1 核心保护范围内管控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核心保护范围内各级各类要素进行原真性保护,延续村落的原始空间形态,不得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2 核心保护范围内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依据经批准的保护利用规划,应逐步整治、拆除或搬迁。
3 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公共建筑高度不得突破核心保护范围最高建筑屋脊线。
4 建(构)筑物的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应保护其形制、高度、体量、色彩、材质等原始外观形象,不得进行影响传统风貌的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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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拆除。
5 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不得穿越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已经建设的,应按照保护规划逐步迁出。
6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控制游客容量、规范游览行为。
6.2.2 建设控制地带内管控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村落选址与格局、传统街巷、传统风貌建筑、历史建筑等要素进行延续性保护,不得对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和主要视线廊道构成破坏性影响。
2 新建、改建、扩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时,不应对村落整体风貌及景观环境造成影响;已构成影响的设施,应限期整治,必要时进行拆除或迁移。
3 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应按照保护利用规划相关要求,控制建筑高度,保证形制、体量、色彩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
4 对建设控制地带内具有重要文化、历史、艺术等价值的历史环境要素,应重点保护其形制、数量、场所、民俗文化或传统技艺,不应对村落特色空间构成破坏。
6.2.3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以下活动:
1 破坏或占用确定保留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河湖水系等传统村落依存的自然环境。
2 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村落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3 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或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4 修建生产、储存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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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擅自拆除、损坏历史环境要素。
6 损毁风物特产、民间文学、传统技艺、民风民俗等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实物或场所。
7 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污秽红色文化遗产,对红色文化遗产构成明显损害,且无法恢复原状。
8 修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传统格局完整性和历史风貌真实性构成破坏。
9 违反村民意愿将村民整体迁出,以保护的名义大拆大建、拆真建假、过度商业开发,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
10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6.3 分类 保护
Ⅰ 村域环境景观
6.3.1 传统村落的地形地貌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尊重并维持传统村落所处的山地、丘陵、高原、平原等地形地貌特征,应保护因历史事件或民间传说形成的具有文化内涵的地形地貌。
2 明确传统村落周边地形地貌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3 可通过植被恢复、生态修复等方式,对已受到破坏的地形地貌进行维护和修复。
4 保护原始地形地貌景观特征,应保护山体轮廓线、制高点、传统村落间的视线通廊。
6.3.2 传统村落的河湖水系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持河湖水系原有自然形态,不应因建设造成永久断流,以及侵占、改变原有河流水系的自然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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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宜保护村域乃至更大范围的河湖水系,保证村落水系统完整。
3 应统筹村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6.3.3 传统村落的田园风光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传统村落周边田园、林木、草原的风貌特色,应与农业生态环境的利用和保护相结合,实现资源合理利用。
2 应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特色农业和林木景观,延续田园生态风光和农业文化传统。
3 草原利用应与其承载能力相适应,保持草原的自然景观特征和畜牧文化传统。
Ⅱ 村落格局风貌
6.3.4 传统村落的整体风貌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村落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2 应遵守传统形制、运用传统工艺、使用传统材料建造建筑,引导乡村工匠参与建设,保持村落的地方特色。
3 在环境整治、开发利用过程中,应保持村落历史风貌特色。
6.3.5 延续传统村落的布局肌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完整保留原有街巷格局,保护街巷的尺度、空间组合关系,不应因铺设管网、新建民居等破坏街巷肌理。
2 应保持建筑群体、街巷、水系、场所的布局结构,维系血缘宗族、社会组织、农业生产与村落的依存关系。
3 新建区域应延续村落格局和肌理,确保空间连续性,应在建筑体量、形态、空间组织等方面与村落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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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传统村落的公共空间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持公共空间场所的景观环境和场地特征,现有公共空间提升应选择与传统风貌相符合的材料、色彩和装饰细节。
2 保护与公共空间相依存的传统生产生活场景,可结合现代生活需求进行提升,不应改变历史环境的真实性。
3 保护村口、重要公共建筑等要素特征,应将风貌不协调的村口和公共建筑提升改造。
4 保护广场、戏台等场所,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损毁,为传统表演、民俗节庆等活动提供空间。
Ⅲ 建(构)筑物保护
6.3.7 传统村落内的建(构)筑物整治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村落内建(构)筑物的修缮宜采用传统材料和传统工艺。
2 传统民居改造应符合传统村落风貌要求,完善内部设施,适应现代化生活需要。
6.3.8 传统村落内文物建筑,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实施严格整体保护,禁止破坏,积极予以修缮和合理利用,并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标准》DB13(J)/T 8544的有关规定。
6.3.9 传统村落内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建筑,宜按照文物建筑的要求进行保护。
6.3.10 传统村落内历史建筑,宜实施整体保护,应予以修缮、维修改善和再利用,并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标准》DB13(J)/T 8544 的有关规定。
6.3.11 传统村落内传统风貌建筑,应实施控制性保护,可对风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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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整治提升,并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标准》DB13(J)/T 8544 的有关规定。
6.3.12 传统村落内的传统民居,应注重协调性保护,视其所处区域保护级别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标准》DB13(J)/T 8544 的有关规定。
6.3.13 传统村落内的建(构)筑物应保护院落组合形式及门窗、砖雕、木雕等特色建筑构件与元素符号,可保留建(构)筑物上的历史墙绘、革命标语等。
Ⅳ 历史环境要素
6.3.14 村落内的历史环境要素,应按照原有位置、尺度、形式、色彩、材质进行保护,维持历史环境要素与传统村落的格局关系。
6.3.15 传统村落的地面构筑要素整治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古塔牌坊,应定期巡查,及时修缮破损构件。
2 戏台、钟鼓楼,应保持原有声学构造,戏台电路改造须采用隐蔽式布线。
3 石阶铺装整治改造,应保留原有材质和铺装样式。
4 作坊粮仓,宜留存石磨、染缸等生产器具原位,保留建筑结构特征。
5 堡墙整治改造,宜对现存墙体进行稳定性评估,采用传统材料和工艺。
6.3.16 传统村落的邻水构筑要素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期开展古桥结构检测,应维持原始跨度和承重结构,保留原有栏杆样式。
2 保留辘轳、石槽等汲水装置,可作为活态水利遗产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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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维护驳岸码头的自然岸线格局,保留码头原始状态。
6.3.17 传统村落的古树名木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古树名木的保护,应划定保护范围,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因地制宜设置保护设施。
2 古树名木以及特色苗木的保护,不宜扰动原有环境,对新增绿化宜优先采用同种苗木。
Ⅴ 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6.3.18 加强村落传统文化的挖掘,保护传承节点、传承线路、活动空间,确保传统文化活动有序传承。
6.3.19 加强村落内传统文化资料的收集,保护传统记述方式与记述内容。
6.3.20 传统村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按相应法律法规执行,并保护与之关联的物质载体和文化空间。
2 应对村落内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系统挖掘与抢救性保护,同步进行系统化整理和研究。
3 完善传承保障体系,应建立长效传承机制,加强传承人培养,落实专项支持政策。
4 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有形态与核心价值,禁止任何形式的曲解、贬损性利用。
6.3.21 传统村落宜加强特色农耕系统、传统生产技艺等传统农耕生产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6.3.22 传统村落内应保护各类红色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并对红色文化进行保护与挖掘。
19
7 村落设施提升
7.1 一般 规定
7.1.1 传统村落设施提升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改造提升现有设施,保障服务范围,优化空间布局,确保设施可达、使用便利,满足村民日常生产生活需求。
7.1.2 设施建设应体现地方特色,遵循传统风貌最小干预原则,宜采用与传统村落相协调的材料、色彩和构造形式,应融入地方特色和文化元素。
7.1.3 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工程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进行设置。
7.1.4 当经济和环境条件允许时,宜采用综合管沟的方式敷设工程管线。
7.2 公共服务设施
7.2.1 村落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应优先利用闲置建设用地、空置用房,在保障安全基础上安排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托幼养老等设施,人口规模小的传统村落宜与邻村共建共享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
7.2.2 村委会、综合服务站、文化活动室、文化广场等设施宜集中布局,功能复合设置,形成村民中心。
7.2.3 村落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应按需建设文化礼堂、村史馆(民俗馆)、农耕文化馆等特色文化空间,作为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地,促进村落文化繁荣。
7.2.4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与建设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地
20
方标准《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DB13(J)/T 282 的规定。
7.3 基础 设施
7.3.1 道路交通工程提升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村落道路交通工程提升,应保护好古道、古桥,以及传统街巷的走向、尺度与布局,建设控制地带内宜延续原有道路肌理。
2 核心保护范围内应限制机动车通行,公交车站、停车场等设施应设于村落外围,完善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环境,提高公共交通可达性。
3 确需改造古道、古巷、古桥的,其材料与铺装形式应符合风貌保护与管控要求。
7.3.2 给水工程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立安全、卫生、方便的供水系统,设施布局应符合村庄规划,水质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规定。
2 供水站宜优先选址于工程地质条件良好、邻近用水区、便于卫生防护的位置。
7.3.3 排水工程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村落应根据自身条件,建设或完善排水收集系统,宜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方式。
2 核心保护范围内应保留利用原有雨水设施。建设控制地带内雨水可利用边沟、沟渠或管道排放;污水应采用地埋管道收集排放。
3 污水处理设施应建于核心保护范围外,合理选择处理方式,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严禁未经处理直排自然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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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供电、通信工程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变电站,现状变电站应逐步迁出或进行隐蔽化处理;禁止设置无线电发射接收塔等高耸设施。
2 新增和改造管线宜采取地下敷设方式。
7.3.5 燃气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根据所处区域的能源结构和资源情况,合理确定村庄能源类型。邻近燃气管网的宜优先接入,偏远村落可使用液化石油气、沼气和电力等。
2 燃气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方式。
7.3.6 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生活垃圾应及时收集、清运,纳入“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 ”体系。
2 严禁向水域倾倒垃圾,禁止利用沟渠、坑塘、农田等堆放垃圾,不得露天焚烧或使用无烟气处理的简易焚烧设施。
3 合理配建公共厕所,一般村落公共厕所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规范》GB/T 38353 的有关规定,
旅游型村落公共厕所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旅游厕所质量等级
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 的有关规定。
7.4 安全防灾设施
7.4.1 传统村落应开展灾害勘察与评估,建立灾害风险隐患清单,完善应急预案及应急反应机制。
7.4.2 消防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每个传统村落应至少设置 1 处消防站(点),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与可靠的消防水源。
22
2 村内道路应满足消防车辆与消防设备通行需求。
3 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古树名木等应设消防安全警示标志,配置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
7.4.3 村落防洪设施建设,应加强对历史防洪堤坝、水闸、码头等设施的保护利用,严禁侵占河道、沟渠和雨水调蓄空间,有条件的可恢复和连通历史水系。
7.4.4 为满足村落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对村落建(构)筑物的鉴定加固,文物建筑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须提高设防等级,加固时应经专项论证。
7.4.5 存在地质灾害风险的村落应建立监测系统,采取工程措施治理的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
7.4.6 村落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文保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应设置防盗、防破坏的安保设施。
2 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古树名木等,应安装避雷、防雷设施和预警标识。
3 大风多发区域应对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易脱落部件设置防护设施,并定期检查。
7.5 景观 设施
7.5.1 公共空间营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空间应构建层次与脉络清晰的空间体系,明确街巷、广场和节点等功能,建设特色路径,空间尺度应符合村落肌理。
2 公共空间景观设计应挖掘民俗、非遗技艺、传统建筑构件等文化符号,以抽象或具象手法艺术化呈现,营造出场景文化氛围。
23
3 公共空间布局应结合村民和游客需要,在入口、广场、主要街巷交汇处,以及重要景点周边等位置,合理设置多功能复合型空间,宜设置无障碍通道,满足集散、休憩交流与旅游服务等功能。
4 村口应整合古树、古井、牌坊等核心景观要素,塑造地域特色鲜明的入口空间。
7.5.2 绿化景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村落绿化种植应遵循“乡土适生、生态优先 ”的原则,宜选用本土适生植物品种,构建乔、灌、草多层次植物群落,提倡自然式种植。
2 村落绿化应引导村民利用庭院空间种植花卉、蔬菜、果树,营造生活和田园气息。
3 村落绿化应充分利用闲置地、边角地,形成村庄特色绿化空间。
7.5.3 景观小品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景观小品应与传统风貌与自然环境协调,不应采用标准化
工业造型。
2 景观小品宜采用石碾、石磨、青砖、木雕等传统构件,通过艺术化重组形成文化景墙、花池、坐凳等景观小品。
3 雕塑、景墙等应以历史事件、民俗场景、非遗技艺等为主题艺术呈现,村落保护范围内严禁设置突兀的现代抽象艺术小品。
7.5.4 标识系统设计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识设计应融入村落历史元素、地域符号及民族特征,增强
文化辨识度。
2 规范村落标识设施,应设置入口、导向、解说及警示标识。入口和导向标识应醒目且不影响交通,解说标识应邻近对象且不遮挡视线,警示标识应设于危险区域,其图形、颜色和符号应醒目。
3 标识形式可采用独立式、悬挂式或嵌入式等形式,风格应与村落风貌及自然环境相协调。
24
8 传承与利用
8.1 一般 规定
8.1.1 村落利用应深入挖掘传统村落价值,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需求拓展使用功能。
8.1.2 村落传承利用应坚持以用促保、活态传承的原则,将传统村落保护与民俗文化、乡村旅游、产业发展有机结合,形成科学合理的利用方式。
8.1.3 应确保村落的原真性、完整性,提出合理的利用方式和措施,改善村民现代化生活水平,实现文化活态传承、民生改善与产业振兴协同发展。
8.1.4 保护利用规划应结合传统村落人口规模、建设用地规模、土地使用、功能布局、产业发展、人居环境等,进行开放容量测算,合理确定村落游客承载量。
8.2 利用 引导
8.2.1 发展乡村旅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统村落应合理利用生态环境、历史文化资源等,可适度发展美食、康养、禅修等主题的乡村旅游产业,形成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
2 传统村落开发旅游资源时,应制定村落旅游管理制度。
8.2.2 发展文化产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可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25
艺术家等开展手工艺创作,推动文化创意向工业产品转化,增强村庄文化发展活力。
2 可利用村落中的祠堂、庙宇、古戏台等公共空间,开展民俗文化活动表演和体验,提升本地传统文化的知名度。
8.2.3 发展休闲度假产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利用传统村落自身的历史文化积淀和自然山水风光,积极发展休闲度假旅游,带动村民增收。
2 可利用传统民居开办民宿、农家乐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提供多样化多层次服务。
8.3 分区 利用
8.3.1 传统村落集中连片区域的活化利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太行山区传统村落应充分利用太行山脉自然景观和独特的农业、文化、建筑等资源禀赋,促进农旅、文旅和乡村旅游结合,打造太行特色旅游村落。
2 古堡文化区传统村落应以古堡建筑群为核心,以古堡活化利用为主,将文化创意与乡村旅游结合,促进功能拓展与业态创新融合,提升古村堡发展活力。
3 长城文化区传统村落应充分依托长城文化遗产带,开展军事戍边生活体验、烽火传递实景演绎,以及长城摄影、长城主题音乐会等活动,实现传统村落功能多样化利用。
8.3.2 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利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核心保护范围应以保护为主、利用为辅,可发展观光旅游、民俗文化体验等。
2 建设控制地带内可发展观光旅游、民俗文化体验等,适当开
26
展民宿、农家乐等活动,严禁开展对各级不可移动文物、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8.4 建筑分类利用
8.4.1 文物保护单位应以保护为主,应按规定严格论证通过后方可利用。
8.4.2 文物建筑应以保护为主、利用为辅,可适当进行开放性展陈利用,开设博物馆、民俗馆、艺术馆和特色文化活动中心等。
8.4.3 历史建筑可开展与保护要求相适应的文博创意、休闲旅游、展览馆和博物馆以及其他形式的特色经营活动。
8.4.4 传统风貌建筑在保障结构安全、保存典型构件、保留传统风貌的基础上,通过改建、加建和添加设施的方式完善现代功能,可开办民宿、茶社、书吧、文创、手工等经营活动。
8.4.5 传统民居在满足村落整体风貌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开展多元化的特色经营活动。
8.5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8.5.1 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应符合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保护规划,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8.5.2 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持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申报、培养工作。
2 创新发展非遗产业,可发展非遗技艺展示、数字文创产品、艺术体验交流等项目。
27
3 应深入挖掘民俗文化内涵,推动民俗、美食等与传统节日结合,建设民俗节气、民俗艺术季主题村落。
4 宜推进传统村落非遗工坊、非遗场地建设。
5 宜开展传统文化普及活动,支持非物质文化进课堂,提升对传统村落的认知。
8.6 数字化展示利用
8.6.1 传统村落宜通过建立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等数字平台,将虚拟现实、增强虚拟现实等数字技术应用与村落产业发展相结合,促进传统文化遗产的展示和传播。
8.6.2 传统村落宜开展建筑与空间的三维建档,对村落中的古建筑、街巷格局、历史环境等进行数字化模拟管理,实现原真性传承。
8.6.3 传统村落宜构建系统化的数字资源体系,实现文化遗产的永久保存、传承。
28
附录 A 传统村落档案
A.0.1 传统村落档案总目录见表 A.0.1,传统村落档案应按表A.0.2~表 A.0.5 内容编制。
表 A.0.1 中国传统村落档案总目录
序号
题名
内容
形式
数量
备注
村落基本信息
传统村落基本信息表
文档
页
村域环境
村域环境分析描述
村域环境分析图
图纸
张
村域环境照片册页
照片
传统村落选址与格局
传统村落选址与格局描述
传统村落选址与格局分析图
传统村落选址与格局照片册页
村落建筑(文
物建筑、历史
建筑、传统风
貌建筑)
建筑基本信息表
建筑总表
建筑分布图
建筑登记表
个
建筑照片册页
建筑测绘图
历史环境要素
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信息表
历史环境要素分布图
历史环境要素登记表
29
续表 A.0.1
历史环境要素照片册页
古树名木登记表
重要历史环境要素测绘图
非物质文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登记表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照片、录音或录像册页
录音
录像
其他非物质文化项目登记表
其他非物质文化项目照片、录音或录像册页
相关民俗项目
生产生活
文献资料
文献资料一览表
村志族谱表
保护与利用基础资料
村落人居环境现状表
村庄人居环境现状照片册页
村落利用情况
保护管理状况表
份
其他补充材料及说明
30
表 A.0.2 传统村落基本信息表
村落名称
村落属性
村落形成年代
□元代以前 □明代 □清代 □民国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地理信息
经度:
地形地貌特征
□坝上 □山地
□平原 □丘陵□沿海
纬度:
海拔:
村域面积
公顷
村庄占地面积
亩
户籍人口
人
常住人口
村集体年收入
万元
村民人均年收入
元
主要民族
族
产值较高的
2 个~3 个主要产业
村落是否列入各级保护或示范名录
列入历史文化名村: □国家级 □省级
列入特色景观旅游名村: □国家级 □省级
列入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试点示范: □是 □否
其他,请注明名称及由哪一级认定公布:
规划及保护利用状况
保护规划
□有,规划名称是: 规划批准单位是:
□无规划
其他规划
保护利用状况(可多选)
□闲置废弃
□照常使用,没有特别的保护措施
□发展旅游和服务业
□以博物馆的方式进行保护
□其他,具体为:
村落概况
(地理位置、行政管属、 自然条件、村落面积、范围、分布、布局、村落形成原因、人口、经济状况等)
历史沿革
(简述村落历史、建制沿革)
重要历史人物
(简述主要历史人物的生卒年、重要事迹、依据等)
31
续表 A.0.2
重要历史事件
(简述主要历史事件的发生时间、经过、出处等)
掌故轶事
(简要讲述村庄历史上发生的趣事轶闻等)
村域环境概述
(描述村域范围内的山川水系、地质地貌、植被动物等自然环境要素及风景名胜、文物古迹)
选址与格局
(概述村落选址特色和形成背景,与村落的选址、发展紧密关联的地形地貌和河湖水系、选址特点、聚落形状、传统轴线、街巷、重要公共建筑及公共空间的分布,以及村落整体风貌保存情况等)
(对村落选址、格局有重要影响的要素)
人居环境
居住在传统建构筑物的居民数量: 人
现有设施状况
(有即可勾
选)
□入户自来水 □垃圾收集设施 □排水设施
□入户天然气 □公交站点 □卫生室
□有线电视 □已改造电网 □消防设施
村内道路
已建成年,上次维修为年前
路面: □沥青或水泥路 □土路
□传统石、砖路 □其他
公共照明
□全村有 □局部地段有 □无
厕所
□公用 □分户 □旱厕 □水冲厕所
污水处理设施
□村内集中处理 □单户或多户分散处理 □无处理
垃圾处理方式
□卫生填埋 □简易填埋
□直接焚烧 □送往镇(县)处理
32
表 A.0.3 村落建筑基本信息汇总表
基本信息
建筑名称
(注:建筑名称填写民居、祠堂、庙宇、书院、 ××故居等)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数量
国家级: 处
省级: 处
市级: 处
县级: 处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数量: 处
文保单位是否为古建筑群: □是 □否
认定为历史
建筑的数量
市级政府认定: 处
县级政府认定: 处
全部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占村庄建筑总面积的比例: (%)仍在使用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比例 (%)
文物建筑、
历史建筑、
传统风貌建
筑保护及利用状况
□照常使用,无特别的保护措施
□以博物馆的方式进行保护利用
□其他方式,具体为:
建筑简介
(简述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集中连片分布和保存的情况,及其主要特点和文化内涵)
(在不小于 1:2000 的近期测绘地形图上,标定各主要建筑的位置,形成建筑分布图,粘贴在本页)
33
表 A.0.4 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登记表
编号
JZ-XXX
名称
位置 (门牌号)
产权归属
□个人 □集体 □政府(如归个人,需填写以下其他家庭信息)
户主姓名
保护等级
公布机关
公布时间
建造年代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层数
结构形式
功能用途
保存状况
□保护状况良好 □保护状况一般 □保护状况差、损毁严重
是否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是 □否
利用状况
□闲置 □居住 □利用,用途:
主要材料
屋顶
墙体
装修
建筑概述
重要改建历史
(将有记录的重大改建和重修时间、改重建原因等信息按时间顺序排列)
(提供各建筑全景、正面、侧面、背面照片,以及能反映其结构形式、材料特点、工艺特点、细部装饰特点的照片)
(对建筑进行测绘。如以前有测绘资料和数据可以直接从相关部门复制,但需核实测绘图纸是否能完整真实地反映现状建筑的特征,如果不能,须重新测绘。测绘资料和数据逐项粘贴在本栏)
34
表 A.0.5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登记表
FY-XXX
级别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类型
□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传统体育和游艺
□传统农业物质资源、农耕生产技艺、传统农业知识体系、农业生态景观等农业文化遗产
□红色抗战文化
□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是否确定传承人
□是 □否
项目存续情况
□传承良好 □传承一般,无专门管理
□濒危状态
与村落依存程度
□必须依托村落存在 □不需依托村落存在
活动规模
□10 人以下 □10 人至 30 人
□30 人以上 □全村参与
传承时间
□连续 100 年以上 □连续 50 年以上
简介
(概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和发展,至今是否仍以活态方式传承,与村落
的密切关系,传承活动内容与形式)
35
附录 B 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内容要求
B.0.1 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成果内容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数据库和附件、传统村落档案,其中,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以及依据各院落建筑现状制定的基本信息表等内容。 B.0.2 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及附件成果的具体内容见表 B.0.2 的要求。
表 B.0.2 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及附件成果要求
成果
内容构成
具体要求
规划文本
规划总则
包括指导思想、规划原则与重点、规划范围、规划依据、规划期限等
分析评价
包括现状分析、村落特征与价值评价等
包括明确保护对象、划定保护区划、明确保护措施保护等
人居环境改善规划
包括发展定位与目标、优化用地布局、设施配套提升、防灾减灾等
利用规划
包括产业发展、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建筑分类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数字化展示利用等
近期建设规划
包括近期建设保护项目、投资估算、实施管理措施等
相关附表
包括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村庄规划指标体系表和近期建设保护项目等
规划图纸
现状分析类
1.村域传统资源分布图。标绘村域范围内自然景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等。
2.村落传统资源分布图。标明村落现状总平面,村落内各类有形传统资源的位置、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场所与线路,村落各主要视觉控制点上的整体风貌等。
3.村落风貌和历史街巷现状图。
4.反映传统建筑年代、质量、风貌、高度等的现状图。
5.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现状图
36
续表 B.0.2
保护规划类
1.村落保护区划总图。标绘保护范围及各类保护区和控制界线。
2.建筑分类保护规划图。标绘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其他建筑的分类保护措施。其中其他建筑要根据对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进行细分。
3.高度控制规划图。标绘保护范围内高度分区、景观视廊
利用规划类
1. 国土空间用地规划图。根据历史文化保护需要,对用地进行优化调整的,及时反馈村庄规划或上位国土空间规划。
2.总平面图。基于现状与用地规划,绘制传统村落内各类建筑、街巷、历史环境要素和公用设施、绿地景观等。
3.道路交通规划图。提出村落路网、交通组织及管理、停车设施规划、公交车站设置、可能的旅游线路组织等。
4.人居环境改善类图。重点绘制保护范围内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图、公共服务设施图、防灾减灾规划图。
5.旅游发展规划图。以村域或村落居民点建设范围为研究单元,标绘村庄旅游服务点和商业服务点,将重要的旅游节点与道路、街巷进行连接,形成村落旅游线路。
6.近期建设规划图。标绘传统村落近 5 年需要重点建设保护项目
说明书及附件
对规划文本、图纸的补充解释,包括基础资料汇编、传统村落档案
37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
按……执行 ”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38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GB 55035
2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
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范标准》GB/T 50357
4 《传统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30
5 《古建筑砖石结构维修与加固技术规范》GB/T 39056
6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与修复技术指南》GB/T 39049
7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8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GB/T 50165
9 《河北省村庄规划技术规范》DB13/T 5557
10《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DB13(J)/T 282
11《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利用标准》DB13(J)/T 8544
39
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标准DB13 (J)/T 8631-2025
条文 说明
编制 说明
《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标准》DB13(J)/T 8631-2025,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 年 12 月3 日以第 100 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有关条文的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条文规定的参考。
42
1 总则 44
3 基本规定 45
4 调查与评价 46
4.2 调查内容 46
4.5 建立档案 46
5 保护利用规划 47
5.3 人居环境改善规划 47
5.4 利用规划 47
5.5 近期建设规划 48
6 分区分类保护 49
6.1 一般规定 49
6.2 分区保护 50
7 村落设施提升 51
7.1 一般规定 5 1
7.2 公共服务设施 51
7.4 安全防灾设施 52
8 传承与利用 53
8.2 利用引导 53
8.3 分区利用 53
43
1.0.2 传统村落包括已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其他需要保护利用的村落可参照使用。
44
3.0.1、3.0.2 传统村落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形载体,维系着中华文明的根,寄托着中华各族儿女的乡愁。因此,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要注重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理念,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传统村落文化特色。
注重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理念,应尊重村落发展规律和差异性,突出传统村落的民俗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特点,合理满足村民需求,配套各类设施,塑造有地域特色和历史记忆的村落风貌。
坚持以用促保、传承发展的理念,保护传承、活化利用古民居、古建筑等有形的历史文化载体,传承活态的乡土文化,挖掘、继承、创新传统村落中的优秀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坚持村民主体、多方参与的理念,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应让村民全程参与其中,形成共建、共享、共治的发展氛围,同时,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工作,提升传统村落发展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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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历史环境要素主要包括塔桥亭阁、井泉沟渠、壕沟寨墙、堤坝涵洞、石阶、铺地、驳岸、石碑、牌坊、戏台、古树名木等。
4.2.6 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中,应注重红色文化的发掘,红色文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创造、凝聚的精神文化结晶。既体现在理想信念、价值追求、风貌品格等精神层面,也熔铸于制度机制、遗迹遗存、文化艺术等具体形态之中。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传统农业物质资源、农耕生产技艺、传统农业知识体系、农业生态景观等农业文化遗产;红色抗战文化;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4.5.3 中国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是集中展现优秀中国传统村落的数字化平台,是向世界宣传中国传统村落的舞台,是世界了解中华农耕文明的窗口。中国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的建设对提高村落地位、扩大村落影响、推动村落保护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优秀村落建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中国传统村落建馆申请和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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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村落路网规划中,应明确道路等级、宽度和断面形式,以及现状道路整治改造措施。交通设施规划应明确停车设施布局、公交站点位置等,积极谋划潜在的旅游线路和旅游交通组织。
5 本款中评估村落灾害风险后,应进一步明确村落防灾体系,划定地质灾害、洪灾等灾害易发区范围,明确公共避难场地和疏散通道,制定消防、洪涝、抗震、地质灾害及其他灾害的防灾措施和应急预案。
5.4.2 本条明确了传统村落产业发展和利用的要求。
2 本款中传统村落产业发展思路,应立足村落自然环境、资源禀赋等发展优势,坚持以用促保、活化利用的思路,统筹保护、利用与发展的关系,挖掘村落历史遗存价值,将村落产业发展纳入区域发展格局和传统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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