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T 0048-2025 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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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

Design specifications of general plan

for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engineering

SY/T 0048—2025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国家能源局

施行日期:2026年3月28日

前 言

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2023年能源领域行 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及外文版翻译计划的通知》(国能综通科技 〔2023〕111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 结近年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 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7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 油气田(区块)总体布置、场址选择、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 管线综合布置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增加了风力发电场、光伏发电场选址,与油气田建设相 互协调的规定,以及清洁电力工程与油气设施之间防火间距的 规定。

2 增加了站场内清洁电力设施布置的规定。

3 修改调整了站场防洪设计标准和站场绿地率。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由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石油工程建设专业标准化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石 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执行过 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 划总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西路3号,邮编:100083)。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 大庆油田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国家管网集团工程技术创新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谭建辉 李 红 岩 陆 勇 李 正 才 金 雁 飞 杨 震 孙 春 良 董光喜 王 念 榕 赵 雪 峰 秦 宝 华 唐 丹 秦慧艳 甄 建 超 蔡 庆 文 孙 红 蕾 刘 杨 龙 张 炯 王志勇 张 斌 孙 海 英 朱 俊 岩 梅 川 寇秋涣 魏成国 王 慧 灵 高 伟 刘 霏 李擎伟韩铁光王辉文王宗科 苗晓燕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班兴安 沈 珏 新 林 冉 卢 朝 辉 刘 中 庆 周 生 旺 韦 建 中 姜 涛 曹 旭 贾 红 岩 穆 安 宏 宋 伟 石少敏张福星

1 总 则

1.0.1 为使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在满足生产、安全及保护 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做到节约集约用地、降低能耗、节省投资,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陆上油气田工程、海 洋油气田陆上终端工程、油气管道工程的总体布置和总图设计。

1.0.3 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总体布置 totality layout

对油气田(区块)及其外部工程总体关系的协调定位。

2.0.2 总平面布置 general layout

根据站场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及防火安全等要 求对工艺设备、装置、建(构)筑物及系统工程平面相对关系 的协调定位。

2.0.3 竖向设计 vertical layout

根据站场的生产工艺、运输、管线敷设及排水等要求,改 造建设场地的自然地形,合理确定场地及设施的设计标高。

2.0.4 石油天然气站场 petroleum and gas station

具有石油天然气收集、净化处理、储运功能的站、库、厂、 场、油气井场的统称,简称油气站场或站场。

2.0.5 场址选择 site selection

对站、库、厂、场位置方案,经过踏勘、勘测,进行技术 经济比较,加以确定的工作过程。

2.0.6 计量站 well-testing station

油(气)田内完成分井计量油、气、水的站。

2.0.7 接转站 pumping station

油气收集系统中,以液体增压为主的站。日常生产管理中 也称转油站。

2.0.8 集中处理站 central gathering station

油田内部主要对原油、天然气、采出水进行集中处理的站。 也称联合站。

2.0.9 集气站 gas gathering station

对油气田产天然气进行收集、调压、分离、计量等作业的站。

2.0.10 增压站 booster station

油气田内用压缩机对天然气增压的站。

2.0.11 天然气处理厂 natural gas treating plant

对天然气进行脱硫(脱碳)、脱水、凝液回收、硫磺回收、 尾气处理或其中一部分的工厂。

2.0.12 天然气净化厂 gas processing plant

对天然气进行脱硫(碳)、脱水并对酸气进行处理的工厂。

2.0.13 注水站 water-injection station 向注水井供给注入水和洗井水的站。

2.0.14 采出水处理站 produced water treatment station

为使油气田采出水符合注水水质标准或排放标准,对其进 行回收和处理的站。

2.0.15 聚合物配制站 polymer preparation station

将聚合物与水按比例混合,配制成聚合物母液的站。

2.0.16 化学驱 chemical flooding

以化学剂组成的水溶液体系作驱油剂的驱油方法。

2.0.17 注配间 water injection and distributing rooms

实现对来水升压,经控制、计量分配到所辖注水井的操 作间。

2.0.18 注入站 chemical flooding injection station

将低压聚合物母液、低压二元母液或三元母液升压计量,并 与高压水或高压二元液按比例混合成目的液后输至注入井的站。

2.0.19 调配站 chemical flooding preparation station

将聚合物母液、表面活性剂原液、碱或盐原液与水按比例 进行混配的站。

2.0.20 水质站 ground water treatment station

对取自地下水源的原水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注水水质标准 的站。

2.0.21 廊带 piping lane

多条管线、线路平行敷设在一起的地带。

2.0.22 集注站 gas gathering and injection station

既可对储气库采出的天然气进行收集、调压、分离、计量、 净化处理,又可对外部管道来气进行压缩回注的储气库站场。

2.0.23 输油站 oil transport station

输油管道工程中各类工艺站场的统称。一般包括首站、末 站、中间泵站、加热站、清管站和分输站。

2.0.24 输气站 gas transmission station

输气管道工程中各类工艺站场的总称。一般包括输气首站、 末站、压气站、气体接收站、清管站和分输站。

2.0.25 压气站 compressor station

在输气管道上,用压缩机对天然气增压的站。 2.0.26 分输站 gas distributing station

在输气管道沿线,为分输气体至用户而设置的站,一般具 有分离、调压、计量、清管等功能。

2.0.27 管线综合 pipeline coordination

根据管线的种类及技术要求,结合总平面布置合理地确定 各种管线的走向及空间位置,协调各管线之间、管线与其他设 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布置合理的管网系统。

2.0.28 太阳能集热场 solar thermal collection field

收集吸收太阳辐射能并将其转化为热能的场所。

3 油气田(区块)总体布置

3.1 一 般 规 定

3.1.1 新增产能建设工程的油气田(区块),应根据批准的油气 田(区块)开发方案和周围地区勘探成果,进行油气田(区块) 地面建设的总体布置设计。

3.1.2 新开发油气田(区块)的总体布置设计,应与周边油气 田建设现状和规划相协调。

3.1.3 油气田(区块)总体布置在满足油气田生产的同时,尚 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兼顾工农业的发展,协调作好水土 保持、防洪排涝、绿化、安全评价和环境保护工作。

3.1.4 油气田(区块)地面建设总体布置应以油气集输系统为 主体,根据开发方案及采油(气)工艺要求,统筹注水、注化 学剂、注气、采出水处理、供排水及消防、防洪排涝、供配电、 通信与自控、道路、应急抢修、生产维护与生活基地、新能源 利用等配套工程,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1.5 油气田(区块)地面建设总体布置应对所处位置的地理 环境、自然条件、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等条件进行详细调查了 解,掌握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工程建设必备的资料,宜具有 1:10000或1:50000的地形图或遥感影像图。

3.2 总 体 布 置

3.2.1 地面工艺设施和配套工程的各类站场,应根据油气田开 发方式、采油(气)工艺、井区分布,结合区域规划、介质流 向、周边已建可依托设施、地形条件等统一规划,站址宜按照 其管辖范围布置在区域中心。各类站场宜联合布置。

3.2.2 化学驱配注系统总体布置应根据区块的建设规模和区域 面积大小经技术经济对比确定,可采用“集中配制、分散注入” 或“配注合一”布局模式。

3.2.3 油气管道的首站宜与相应的油库、集中处理站、天然气 处理厂统筹布置,其位置应满足原油、天然气外输方向的要求。

3.2.4 铁路外运油库宜布置在油气区边缘,其位置应有利于铁 路专用线和接轨站相接。

3.2.5 油气田水源建设应根据油气田(区块)地面生产和生活 用水水质、水量要求,在掌握地下水储量分布或江河湖泊、人 工水库地面水文资料的基础上确定水源、水厂、供水泵站的位 置,并根据需求确定供水干、支管网的走向。

3.2.6 区域防洪及排涝系统应统一规划。防洪排涝方式和防洪 堤、干渠走向应根据油气田(区块)所处地区的洪涝历史和自 然环境条件,在符合所在江河流域防洪规划前提下,结合油气 田内部道路布置综合确定。

3.2.7 新建变电站和自备电站应根据油气田(区块)用电需求, 结合周边电源现状和发展规划,确定其位置及电网分布和走向。

3.2.8 油气田调控中心应根据油气田(区块)的开发布局进行 设置,宜与油气田管理机构布置在一起。

3.2.9 油气田(区块)专用道路等级和路网应根据油气田(区 块)油气水井、站场的布置及生产管理和生活区建设的要求, 结合地方道路现状及规划确定。

3.2.10 油气田(区块)内绿化设计,应与国家和地方绿化工程 协调一致。

3.2.11 风力发电场、光伏发电场应符合油气田(区块)总体规 划,应充分结合油气田(区块)的用电需求、变电站的分布、 资源分布情况、周边电网情况,合理规划发电场及输电线路的 布局。

3.3 线 路 布 置

3.3.1 油气田各种管道、供配电线路、通信线路(包括埋地电 缆、光缆),宜沿道路敷设形成廊带。

3.3.2 油气田集输管道同公路、铁路并行敷设时,距公路、铁 路用地范围边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 火规范》GB 50183及公路、铁路行业相关规范的规定。

3.3.3 油气管道同公路、铁路并行敷设时,距公路、铁路用地 范围边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及公路、铁路行业 相关规范的规定。

3.3.4 注水管道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田注水工程设计 规范》GB 50391的规定。

3.3.5 管道穿越、跨越铁路、公路、水渠和河流的工程设计,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和《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标准》GB/T 50459的有 关规定。

4 场 址 选 择

4.0.1 场址选择应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的 石油天然气工程总体规划设计,按照国家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规 定进行。站场选址应有方案比选或论证。

4.0.2 场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

4.0.3 场址宜具有交通运输、水源、电源、公用设施和生活基 地等依托条件。生活基地宜靠近生产管理机构或城镇,站场区 与生活基地之间应有方便的交通条件。

4.0.4 场址选择应合理使用土地,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 定。宜利用荒地、劣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4.0.5 场址选择应符合现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产生噪声的 站场,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的要求。

4.0.6 站场与相邻企业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规定。

4.0.7 场址应具有满足建设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 条件。

4.0.8 场址宜具有较好的防洪、排涝条件。

4.0.9 场址应满足该站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对有发展需求的站 场,宜具备扩建的用地条件。在山区采用开山填沟营造人工场 地时,应避开山洪流经的沟谷。

4.0.10 改扩建工程宜充分利用站区内已有或闲置的场地和设 施,整合土地资源。当需要另外新征用地时,应妥善处理新、 老站区之间的关系,充分利用和依托原有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4.0.11 散发油气的站场宜位于城镇、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

的上风侧,并不宜位于窝风地段。

4.0.12 储气库集注站选址应根据注采井场位置、气源和外输方 向等因素综合确定。

4.0.13 油气管道站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首站选址宜与集中处理站、供应源油库、天然气处理厂 和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位置相协调,其位置应根据油气管网和 外输方向等因素综合确定;

2 原油管道末站的选址宜与炼油厂原油库、铁路转运库、 港口原油库的位置相协调;

3 成品油管道首站的选址宜与供应源油库的位置相协调;

4 成品油管道末站的选址宜与商业油库的位置相协调;

5 天然气管道末站的选址宜与用户门站的位置相协调;

6 油气管道分输站宜根据用户情况合理选址。

4.0.14 油气管道分输阀室宜具有扩建为分输站的用地条件。

4.0.15 场址与爆破作业的场所、爆炸物品生产及销售企业、烟 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经营批发企业的仓库等危险性场所的间距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民用爆炸物品 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 50089、《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B 50161的有关规定。

4.0.16 风力发电场、光伏发电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力发电场及光伏发电场选址应与油气田(区块)开发 方案相协调;

2 风力发电场的布置应与周边油气田生产设施相协调,应 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GB 51096、《风电场 工程微观选址技术规范》NB/T 10103的有关规定;

3 风力发电机组的塔筒中心与石油天然气站场的距离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 GB 51096的有关 规定;

4 光伏发电场宜位于油气生产时产生悬浮物污染场所最小 风频的下风向,宜选择在地势平坦或北高南低的坡度区域;

5 光伏发电场选址应注意保护站址范围内及周边的植被,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设计标准》GB 50797的有关 规定。

4.0.17 站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选在有泥石流、滑坡、流沙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不 宜选在溶洞地段;

2 不应选在一级水源保护区;

3 不应选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4 不应选在对飞机起落、电台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 航、天文观察、地震台等设施有影响的地区;

5 不应选在重要军事设施的防护区;

6 不应选在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保护区;

7 不应选在采矿陷落(错动)区;不宜选在具有开采价值 的矿藏区;

8 不应选在对站场环境、劳动安全卫生有威胁的区域和有 爆破作业的危险区;

9 不宜选在堤、坝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10 不宜选在发震断层和基本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11 不宜选在IV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较大的新近堆积 黄土、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5 总平面布置

5.1 一 般 规 定

5.1.1 站场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其生产工艺特点、主要功能及安 全、环境保护、防火、职业卫生及节能等要求,结合场地地形、 工程地质、风向等自然条件,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1.2 站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总体规划,近期与远期工程相衔 接;有明确分期建设的站场,应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5.1.3 站场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节约用地,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满足生产工艺流程要求,不同生产功能和特点的设施宜 分别相对集中布置,功能分区明确;

2 在满足生产要求、符合安全环保的前提下,生产设备、 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宜集中、联合、多层布置;

3 根据当地气象资料,应为建筑物创造良好的自然采光和 通风条件;

4 散发易燃、易爆气体的生产设施,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 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 可能散发有害气体的生产设施,应避开人员集中场所, 并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6 油罐区(组)宜布置在站场边缘地势较低处,且宜位于 站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7 燃油、燃气加热炉宜布置在站区边缘,并宜位于散发油 气生产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8 产生噪声的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应远离控制 室、办公室和要求安静的场所,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

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规定;

9 总平面布置应满足施工、检修的要求。

5.1.4 站场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 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等有关规定,防护 距离应符合防爆、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要求。

5.1.5 全站场的天然气放空管或火炬宜位于站外,宜远离控制 室、办公室和全站性重要设施,并宜位于站场、城镇、相邻工 业企业和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地势较高处。 其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的规定。

5.1.6 站场、阀室的防洪排涝措施应结合所在区域的防洪排涝 设施统一规划确定。当区域无防洪排涝设施时,站场的场区地 面设计标高应比按防洪设计重现期计算的设计水位(包括壅水 和风浪袭击高度)高0.5m,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也可采 用提高主要设备和建筑物标高的方法。站场防洪设计标准应根 据站场的类型、规模和受淹影响综合确定。油库防洪设计重现 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的规定。 站场防洪设计重现期应按表5.1.6规定值采用。

表5.1.6防洪设计标准

5.1.7 在山区或山前建站时,可根据地形情况设置截洪沟、拦 洪坝,截洪沟不宜穿过场区。

5.1.8 站场及阀室用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 项目用地控制指标》TD/T 1099的规定。总平面布置应提高土地 利用率,一、二级站场的土地利用系数不宜小于60%;三、四、 五级站场土地利用系数不宜小于45%。土地利用系数的计算应 符合附录A 的规定。

5.1.9 站场的绿地率不宜大于20%。绿地率的计算应符合附录B 的规定。

5.1.10 站场总平面布置设计应列出下列主要技术指标。技术指 标的计算应符合附录A、附录B 的规定。

1 站场用地面积(m²);

2 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m²);

3 道路及场地用地面积(m²);

4 绿化用地面积(m²);

5 土地利用系数(%);

6 绿地率(%)。

5.2 油气田生产设施布置

5.2.1 油气生产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生产区内,在满足生产、安全防火、施工和检修 要求的条件下,应缩小工艺设施之间的距离,工艺装置宜联合 设置;

2 进出站场的油气管线阀组和收发球设施宜靠近站场 边缘。

5.2.2 采出水处理及注水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宜与油田注水、原油脱水设施相毗 邻,且宜布置在油气生产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控 制室、办公室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注水泵房、脱氧水泵房、配制厂房、调配厂房、注入厂 房和其他辅助设施,其建筑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调配站使用易燃易爆化学 剂时,其原液储存、升压设施宜布置在站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 的上风侧。

3 电动水处理泵房宜与电动注水泵房相联合,且宜与该系 统的值班室、配电室、水质化验室组成联合的建筑。

4 除油罐及过滤罐宜分组布置,过滤罐距除油罐和清水罐 的净距不应小于4m。两个过滤罐或两个除油罐共用一个阀组间 时,在满足管线安装要求的情况下,应缩短两罐间的净距。

5 在真空脱氧塔一侧布置缓冲水罐、循环水罐和脱氧水泵 房时,应在塔架另一侧留有检修场地。

5.2.3 储存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区的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 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和《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的规定。

2 有油品灌装作业的站场,装油设施宜靠近油罐区;并宜 充分利用地形高差自流灌装。

3 储罐区宜布置在站场边缘地势较低处,且宜位于站场全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但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当受条件 限制或有特殊工艺要求时,可布置在地势较高处,但应采取有 效的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4 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天然气凝液、稳定轻烃压力储罐组, 应布置在站场的边缘地带,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和明火地点, 并宜位于站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宜避开窝风地段。

5 常压油品储罐不应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压力储罐 同组布置。

5.2.4 装卸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品和液化石油气装卸设施的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规定。

2 油品、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硫磺的汽车装卸车 场及硫磺仓库等,应布置在站场的边缘,宜设置围墙独立成区, 并宜设单独的出入口。

3 罐车装卸线中心线与无装卸栈桥一侧其他建(构)筑物 的间距,露天场所不应小于3.5m, 非露天场所不应小于2.44m。

4 罐车装卸栈桥不应在同一装卸线的两侧同时设置。铁路 装卸线为单股道时,装卸栈桥宜与装卸泵站同侧布置。

5 罐车装卸栈桥边缘与罐车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自轨面 算起3m 及以下,其距离不应小于2m; 自轨面算起3m 以上, 其距离不应小于1.85m。

6 铁路罐车装卸鹤管至铁路大门距离不应小于20m。

5.2.5 中心控制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以外,并应位于可燃 气体、甲类、乙A类介质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 处于环境洁净的地段;

2 应远离爆炸危险源、高毒气体泄漏源;

3 不应与高压配电室、压缩机室、鼓风机室和化学药品库 毗邻布置;

4 应具有明确、畅通的逃生路 线:

5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油气田及管道工程仪表控制系统 设计规范》SY/T 7700的规定;

6 宜布置在行政管理和辅助生产区;

7 宜靠近站场主要出入口布置;

8 宜远离振动源、高噪声源和存在较大电磁干扰的场所。

5.2.6 天然气净化厂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 气净化厂设计规范》GB/T 51248的规定。

5.3 输油输气管道生产设施布置

5.3.1 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与油气管线进出站场的路由相协调,

保障进出站场的管线顺畅。清管设施宜靠近站场边缘。

5.3.2 输油管道站场泵房(区、棚)的布置应满足工艺流程要 求,宜靠近动力源,并合理控制噪声对操作人员及办公区的 干扰。

5.3.3 成品油管道站场的混油处理区宜独立成区,布置在站场 边缘地势较低处,且宜位于站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3.4 天然气输送管道站场主要设施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手动紧急截断阀应布置在易于接近且便于操作的位置;

2 工艺设备区宜布置在站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压气站的压缩机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的布置,应满足工艺 流程要求,宜靠近动力源,并合理控制噪声对操作人员及办公 区的干扰。

5.3.5 采用车载式计量方式进行标定时,站内道路应满足标定 车通行条件,并设置停车作业场地,不应占用消防道路。

5.3.6 储存设施和装卸设施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 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5.3.7 收发球筒、过滤器应设置便于操作和检修的场地。

5.3.8 维抢修中心(队)的设置应根据地理位置、交通条件、 社会依托、所辖管道长度、站场数量、管道类型及事故危害影 响等因素综合确定。与站场合建的维抢修中心(队)应独立成 区,宜设置单独的出入口。

5.4 辅助生产设施布置

5.4.135 kV 及以上的变电所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35 kV~110kV 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的规定;应布置 在有利于高压架空线、电缆线进出的场区边缘,宜靠近负荷中 心 ;应远离散发水雾、蒸汽、粉尘、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并宜 布置在散发油气生产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4.210 kV 及以下的变电所和配电室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及《石油天然 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规定。

5.4.3 供热设施宜靠近负荷中心,燃油、燃气供热设施宜布置 在场区边缘,位于散发油气生产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 风侧。锅炉房的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 GB 50041的规定。

5.4.4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 计规范》GB 50029的规定。

5.4.5 空气分离设备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油 气、粉尘等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4.6 通信塔应靠近通信设备机房,并应远离变电所、发电机 房、压缩机房、输油泵房等干扰源。

5.4.7 消防水泵房宜与消防泡沫泵房合建,其位置宜布置在储 油罐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4.8 含油污水处理的调节、隔油、过滤等设施宜集中布置在 场区边缘。

5.4.9 化学药剂储存及卸车作业设施宜靠近其使用地点设置; 应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并宜位于其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 风侧。

5.4.10 循环水设施宜布置在中心控制室、化验室、35kV 及以 上的变电所,以及其他对防潮、防水要求严格设施的全年最小 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位于酸性气体排放口全年最小频率风向 的下风侧。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 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规定。历年最冷月平均气 温的平均值在-10℃以下的地区,冷却塔宜布置在邻近主要道 路的冬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4.11 站内光伏、光热等新能源设施应位于非防爆区,并宜布 置在辅助生产区,与油气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规定。

5.4.12 天然气余压发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取还气工艺要求,宜

靠近取还气位置。

5.4.13 光热利用设施宜独立成区布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太阳能中温工业热利用系统设计规范》GB/T 40703的规定。

5.4.14 油气站场的值班室、化验室、仪表控制间宜布置在站场 的前场区域,且宜位于站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4.15 管理类人员集中建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近站场主要出入口;

2 应远离蒸气云爆炸危险源;

3 应远离高毒气体泄漏源;

4 应具有明确、畅通的逃生路线;

5 宜位于站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6 宜位于地势较高处。

5.5 道路、围墙及出入口布置

5.5.1 站场道路设计应符合总平面布置的要求,道路的布置应 与竖向设计及管线布置相结合,并与场外道路顺畅方便地连接, 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安全和施工的要求。

5.5.2 人流和车流较集中的主干道和消防道路,应避免与场区 内部铁路交叉。

5.5.3 场区内的道路交叉时,宜采用正交,斜交时,交叉角不 应小于45°。

5.5.4 站场内消防车道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 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规定。

5.5.5 甲类、乙类厂房及油气密闭工艺设备与消防车道的间距 不宜小于5m。

5.5.6 储罐组之间应设置消防车道,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 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储罐组消防车道与防火堤的

外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受地形条件限制时,相邻罐 组防火堤外侧坡脚线之间应留有不小于7m 的空地。储罐区防

火堤内应设置巡检道。

5.5.7 铁路装卸设施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与站场内道路 构成环形,受条件限制的,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道路,消防车 道与装卸栈桥的距离不应大于80 m, 且不应小于15m。

5.5.8 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应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 场地的消防车道。

5.5.9 道路边缘至相邻建(构)筑物的净距应符合表5.5.9的规 定值。

表5.5.9道路边缘至相邻建(构)筑物的距离

注:城市型道路自路面边缘起算,公路型道路自路肩外边缘起算,照明电杆自 路面边缘起算。

5.5.10 人行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0m; 沿主干道布置时,不宜 小于1.5m。人行道的宽度超过1.5m 时,宜按0.5m 倍数递增。

2 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外墙的净距,当屋面有组织排水 时,不宜小于1.0m; 当屋面无组织排水时,不宜小于1.5m。

5.5.11 一、二、三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出入口应按照下列要求 设置:

1 主要人流与物流出入口宜分别设置,管理区宜单独设置 出入口;

2 汽车装卸区宜单独设置出入口;

3 至少应有2个通向外部的车行出入口。

5.5.12 一 、二、三、四级油气站场四周,宜设不低于2.5m 的 非燃烧材料围墙或围栏。站场内35kV 及以上的变(配)电所 与相邻的其他设施之间宜设不低于1.5m 的围栏。生产区与管理 区之间宜设置围墙、围栏、绿篱等加以分隔。

5.5.13 一、二 、三级油气站场内甲类、乙类设备、容器及生产 建(构)筑物至围墙或围栏的间距不应小于5m。

6 竖 向 设 计

6.1 一 般 规 定

6.1.1 站场的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布置同时进行,并应与场区 外周围地形地貌、道路及防洪排水条件相协调。地处复杂地形、 特殊地质的站场,其竖向设计应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评价后确定。

6.1.2 站场分期建设时,应统一规划竖向设计,确保近远期工 程协调衔接;站场扩建、改建时的竖向设计,应与已建部分相 协调。

6.1.3 站场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生产、运输要求;

2 应合理利用自然地形,为站场各建(构)筑物提供适宜 的建设场地和标高;

3 场地设计标高应满足站场防洪设计标准要求;

4 山区或丘陵地区,应保护植被,避免水土流失,确保填 挖方边坡的稳定和场区的安全;

5 填、挖土(石)方工程量宜接近平衡,且余、缺土 (石)方调运距离短捷方便,宜减少土(石)方、护坡和挡土墙 等工程量;

6 分期建设的站场,应使近期与远期工程的排水系统协调 一致;改(扩)建工程宜与现有场地竖向相协调,应充分利用 和保护现有排水系统。

6.1.4 站场围墙内场地整平方式宜采用平坡式。在站场所在区 域地形坡度较大且站场用地面积较大时,站场围墙内场地整平 方式可采用台阶式。

6.1.5 特殊地质条件的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膨胀土地区,应注意保持原生覆盖土表层。露头地段应 根据当地经验因地制宜进行处理,防止干湿导致膨胀变形。建 筑物周围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距建筑物外墙基础外缘5m 范 围内不得积水。膨胀土地区的竖向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的有关规定。

2 自重湿陷性黄土区,应有能迅速排除雨水的地面坡度和 排水系统。湿陷性黄土地区场地整平应避免造成人为的湿陷性 差异。湿陷性黄土地区建(构)筑物周围6m 范围内的排水坡 度不宜小于2%,6m 范围之外不宜小于0.5%。湿陷性黄土地区 的竖向设计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石油天然 气工程设计规范》SY/T 7677的有关规定。

3 岩石、软土、高地下水位的站场,不宜挖方。岩石站场 的场地整平应与基槽的开挖相结合。

4 盐渍土地区,建(构)筑物周围6m 以内的场地坡度 应大于2%,6m 以外应大于0.5%。盐渍土地区的竖向设计尚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盐渍土地区建筑规范》SY/T 0317的有关 规定。

5 地下水位较高的寒冷冻土地区,竖向设计时,宜采取降 水、挡水或排水措施。

6.1.6 建筑物室内设计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周边场地设计整 平标高0.15m 以上。位于排水条件不良地段、高填方或软土地 基地段的建筑物,有特殊防潮要求、有贵重设备或受淹后损失 大的建筑物,应根据需要加大室内外高差。

6.1.7 站场内外铁路、道路、排水沟渠的标高应统一规划。主 要出入口的道路路面标高宜高于场区外部路面的标高,并保证 大门的正常开启;当主要出入口的道路路面标高低于场区外部 路面的标高时,应采取挡水排水措施。

6.1.8 站场内场地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艺设备区的检修和操作场地宜铺砌,并高于周边场地;

2 循环水和污水处理区内的人行道和操作场地应铺砌;

3 汽车装卸区的混凝土地面宜设0.5%~1.0%的坡度;

4 人行道应高于周边地坪0.05m~0.10m。

6.1.9 场地雨(污)水收集、 处理、排放设施宜布置在地势较 低处。

6.1.10 站场围墙内场地标高不应完全低于围墙外周边场地 标高。

6.2 平坡式竖向设计

6.2.1 下列地区的站场竖向设计宜采用平坡式:

1 自然地形坡度不大于2.0%的地区;

2 自然地形坡度为2.1%~3.0%,且宽度不大于500 m 的 地区;

3 处于地形破碎的微丘地区;

4 站场宽边不大于80m 时,自然地形坡度不大于5.0%且 必须建站的地区。

6.2.2 场地设计整平坡度宜采用0.3%~2.0%;在大面积地形 平坦的地区,采用连续平坡式整平时,不应小于0.2%;在局部 高差较大的地段,不应大于3.0%。若场地设计地面排水径流速 度大于土壤的允许流速时,地面应采取植被或铺砌等措施,防 止冲刷。

6.3 台阶式竖向设计

6.3.1 台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自然地形及总平面布置划分台阶。联系密切的生 产设施及建(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台阶或相邻台阶上。

2 台阶的长边宜平行自然地形的等高线布置。

3 台阶的宽度和面积除应能满足生产设施、道路、管线和 绿化的布置外,还应满足施工安装、生产操作、设备检修和消 防的用地需求。

4 台阶高度应按生产要求、工程地质条件,结合生产流 程、运输联系、消防及土方平衡等因素综合确定。台阶高度宜 为 1m~4m, 且不宜大于6m。

6.3.2 台阶式布置中,在油品站场台阶的边缘处应有防止油品 或雨水从高台面漫流到低台面的措施。在台阶高差大于1.2 m, 且人员经常活动的台阶边缘处,应采取防护措施。

6.3.3 台阶式布置应根据总平面布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 排水方向、台阶高度、景观、荷载和卫生要求等因素,进行技 术经济综合比较后,合理确定相邻场地之间的连接方式。

6.3.4 台阶式布置的人行道纵向坡度大于8%或跨越台阶时,应 设人行踏步。人行踏步每级高度为0.12m~0.18m, 宽度不宜 小于0.30m 。当人行踏步连续数量大于18级时,应设休息平台 和栏杆。

6.3.5 台阶坡脚至建(构)筑物的距离应根据采光、通风、排 水及开挖基槽时对边坡或挡土墙的稳定性要求综合确定,且 不应小于2.0m 。台阶坡顶至建(构)筑物的距离,应满足建 (构)筑物基础侧压力作用下边坡或挡土墙的稳定性要求;位 于稳定土坡顶上的建(构)筑物基础宽度B 小于3.0 m 时,其 基础底面外边缘至坡顶的水平距离S ( 图6.3.5),应符合公 式(6.3.5-1)和公式(6.3.5-2)的要求,且不应小于2.5m。

图 6.3.5 基础底面外边缘至坡顶的水平距离示意图

条形基础:

矩形基础:

(6.3.5-1)

(6.3.5-2)

式 中 :S——基础底面外边缘至坡顶的水平距离 ( m);

B——垂直于坡顶边缘的基础底面边长 (m);

D——基础埋置深度 ( m);

α——边坡坡角(°)。

当边坡坡角大于45°,坡高大于8m 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进行边坡稳定验算。

当护坡采用挡土墙加固,侧压力作用下挡土墙的稳定性满 足要求时,可适当减小距离。

6.4 边 坡

6.4.1 边坡处理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阶梯高度、挖填情况、荷载分布、建筑物布置及用地状况,并 结合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和坡体的稳定性综合确定。

6.4.2 自然放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挖方、填方边坡的坡度允许值应根据地质条件、边 坡高度和拟采用的施工方法,结合当地的实际经验确定,且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建 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的规定;

2 在山坡稳定的情况下,当地质条件良好、土(岩)质比较 均匀时,其开挖边坡的允许坡度可按表6.4.2-1、表6.4.2-2确定;

3 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挖方边坡的坡度允许值应另行计 算确定:

1)边坡的高度大于表6.4.2-1、表6.4.2-2的规定;

表6.4.2-1开挖岩石边坡允许坡度值

注:1 IV类强风化包括各类风化程度的级软岩。

2 全风化岩体可按土质边坡坡率取值。

表6.4.2-2开挖土质边坡允许坡度值

注:1本表中碎石土是粒径大于2 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的块石、卵 石、碎石类土,其充填物为坚硬或硬塑状态的黏性土。

2 对于砂土或充填物为砂土的碎石土,其边坡允许坡度值均按自然休止 角确定。

3 开挖黄土边坡,如垂直高度小于或等于8m 时,可采用一个坡度到顶。 如垂直高度大于8m 时,在边坡中部设平台。

4 S, 为饱和度(%)。

2)地下水比较发育或具有软弱结构面的倾斜地层;

3)岩层层面或主要节理面的倾斜方向与边坡开挖面的 倾斜方向一致,且两者走向的夹角小于45°时。

4 填方边坡应根据填方高度、基地土(岩)层的种类及其 重要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基底地质良好的情况下,填方边坡 允许坡度值可按表6.4.2-3确定。

表6.4.2-3 填方边坡允许坡度值

注:1 用大于20cm 的石块砌筑的填方边坡,其边坡坡度视具体情况确定。

2 如需在坡顶上大量弃土或作堆场时,需进行坡体稳定性验算。

3 铁路、道路路堤边坡,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Ⅲ、IV级铁路设计规范》 GB 5001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执行。

41 p为塑性指数。

6.4.3 边坡的防护和加固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常用材料与 习惯做法及场地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选用植被、表面喷抹、 护墙、锚固等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 术规范》GB 50330的要求。

6.4.4 挡土墙结构形式应根据现场条件合理选用,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要求。当挡 土墙高度小于5m 时,宜采用重力式挡土墙。

6.4.5 边坡坡顶上方宜设置挡水设施,边坡坡脚宜设置排水设 施,应确保积水顺利排出。

6.5 场 地 排 水

6.5.1 场区的排雨水方式,应根据地形和地质条件结合环境保 护要求、建(构)筑物密度、道路形式、场区环境、绿化等要 求,合理选择明沟、暗管(沟)或地面自然排渗等方式。可以 接入市政排水系统的宜采用暗管排水,有可靠排水出口的站场 宜采用明沟或暗管排水,其他情况宜采用自然排渗;线路截断 阀室宜采用自然排渗。

6.5.2 雨水明沟、暗管(沟)的断面、管径应根据当地暴雨强 度、汇水面积、径流系数、重现期(2年)、地面集水时间(不 低于10 min) 计算确定。径流系数按表6.5.2选用。

表6.5.2径流系数

6.5.3 防火堤内宜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放管 道应从防火堤内设计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 截油排水措施。

6.5.4 防火堤内的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地面应坡向排水沟和排水出口,坡度应不小于 0.5%;

2 当储罐泄漏物有可能污染地下水或附近环境时,防火堤 内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6.5.5 当采用明沟方式排除场地雨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沟的设计流量及水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 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的规定;

2 明沟宜沿铁路、道路、围墙平行布置,并应减少与铁 路、道路、管线的交叉,排水沟出口不应对附近场地造成冲刷;

3 未经铺砌的明沟与建筑物基础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 m; 雨水明沟距围墙宜为1.5m; 距挖方坡脚的距离宜为

0.5m~1.0m; 距填方坡脚宜为2.0m, 特殊情况下可减为1.0m;

4 明沟的断面形式宜采用梯形或矩形;

5 明沟起点及分水点深度不宜小于0.2m; 矩形或梯形断 面沟底宽不宜小于0.3m; 站内明沟深度不宜超过0.8m;

6 排水明沟纵坡不宜小于0.3%,在地形平坦的困难地段 最小纵坡坡度不宜小于0.2%;排水明沟顶面应高出计算流量水 位0.2m ;

7 明沟转弯处的中心线半径不宜小于设计水面宽度的 5倍,盖板沟转弯处的中心线半径不宜小于设计水面宽度的 2.5倍。

6.5.6 雨水口位置应根据汇水面积大小合理确定,应位于集水 方便并与雨水管道连接方便的地段。不应设在建筑物门口、分 水点及其他地下管道上。多雨或干旱地区可适当增减雨水口 数量。

6.5.7 雨水口间距宜为20m~50m; 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 雨水口间距应根据具体情况经计算确定,允许大于50m 。道路 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处设置多个雨水口集中收水。

6.5.8 在道路交叉口处布置雨水口,应根据道路坡度情况确定, 宜布置在道路转角处。

6.5.9 受场外汇水影响的站场,应在站场围墙外设置挡水设施。

6.5.10 挖方边坡设置截水沟时,截水沟边距场区挖方坡顶不宜 小于5m, 沟深、沟宽需按汇水面积计算确定。当挖方边坡不高 且土质良好或截水沟铺砌加固时,该距离可减至2.5m。

6.5.11 台阶式场区在挡土墙(护坡)坡脚处宜设置排水沟。

6.5.12 油品站场生产区内雨水宜采用明沟排放,雨水出围墙处 应在围墙内设置截油排水设施,以防止污染雨水排出站外。

6.5.13 站场围墙外截水沟、排水沟不应穿过场区,当在围墙外 绕行时,应确保站场区生产、运输和管理不受影响。

6.6 土(石)方工程

6.6.1 场地土(石)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应根据场地地形复 杂程度、场区面积大小和计算精度要求确定。

6.6.2 土(石)方计算应包括表土剥离、站外边坡、进场道 路、开挖及回填、清淤及换填等工程量,土方计算方格网间距 不宜大于20m×20m 。 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的施工要求及 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1的规定。

6.6.3 场地平整时,表土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方地段基底较好的表土,应碾压密实后,再进行填土;

2 建(构)筑物、道路、车行场地和管线的填方地段,当 表层为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耕土或表土、淤泥和腐殖土时,应 先挖除或处理后,方可填土;

3 场地平整时,宜先将表层耕土挖出,集中堆放,作为 绿化及复垦土或造地之用,并应将其计入土(石)方工程量统 计中。

6.6.4 土(石)方平衡计算应按表6.6.4选取土壤松散系数。

6.6.5 场地填土应分层压(夯)实,其压(夯)密实度不应低 于90%。

6.6.6 土方平衡时,除场地平整的土方量外,还应统计单项工 程的土方余缺量,包括建(构)筑物和设备的基础、管沟基槽、 油罐基础(包括防火堤)、仓库和道路路基、边坡、花池填土等 余缺土量,以及稻田、水沟、水塘淤泥清除量等。

表6.6.4土壤松散系数

注:1 土的级别相当于一般16级土石分类级别。

2 一至八类土壤,挖方转化为虚方时,乘以最初松散系数;挖方转化为 填方时,乘以最终松散系数。

6.6.7 场区地面平土的最大填方高度,在建(构)物布置较密 的地段不宜超过2m。对于设有地下水池、零位油罐、地下泵房 等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的地段,填方高度不宜超过4m。

7 管线综合布置

7.1 一 般 规 定

7.1.1 管线综合布置应与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和绿化布置相 结合,统一规划。各类管线的线路力求短捷,并应使管线之间、 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相互协调,紧凑合理, 节约集约用地,有利站场美观。

7.1.2 管线的敷设方式应根据管线内的介质、工艺和材质要求、 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和站场条件等因素,结合工程 的具体情况经方案比较后合理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毒性及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宜 采用地上敷设。

2 在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有毒性气体的场所,不宜采用 管沟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有毒气体在 管沟内积聚的措施。

7.1.3 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要求,且技术经济合理时,管 线宜共架、共沟敷设。

7.1.4 管线宜布置在规划的管线带内,管线带应与道路和建筑 红线平行布置。

7.1.5 管线综合布置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的交叉。当管线 与铁路、道路交叉时,应力求正交,在困难情况下,其交叉角 不宜小于45°。

7.1.6 在山区地区建站,管线敷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并应避免 山洪、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的危害。

7.1.7 输送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有毒介质的管道不应穿越与 其无关的建(构)筑物、工艺装置、辅助生产设施、仓储设施

和储罐区等。

7.1.8 分期建设的站场,管线布置应一次性统一规划、近期集 中、远近结合。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影响远期用地 的使用。

7.1.9 干管应布置在用户较多的一侧。管线综合布置宜按下列 顺序,自建筑红线或装置向道路方向布置:

1 电信自控电缆;

2 电力电缆;

3 热力管道;

4 油气工艺管道、压缩空气、氧气、氮气、燃料气等管 道、管廊或管架;

5 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

6 工业废水(生产废水及生产污水)管道;

7 生活污水管道;

8 消防水管道;

9 雨水排水管道;

10 照明及电信杆柱。

7.1.10 改、扩建站场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 用,当管线间距不能满足有关规定时,在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 可适当缩小,但应保证生产安全,并应满足施工和检修的要求。

7.2 地下管线布置

7.2.1 类别相同和埋深相近的地下管线、管沟应集中平行布置, 但不应平行重叠布置。

7.2.2 对于埋置深度低于建(构)筑物基础底面的管线或管沟,其 与建(构)筑物基础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下式计算,示 意图见图7.2.2。

(7.2.2)

式中:L——管线与建(构)筑物基础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m);

H——管线埋设深度 (m);

h——建(构)筑物基础砌置深度(m);

φ——土壤内摩擦角(°);

b ——开挖管沟宽度(m)。

图7.2.2 地下管线埋设方式示意图

7.2.3 地下管线或管沟不应平行敷设于铁路下面。不宜平行敷 设于道路下面,当平行敷设于道路下面时,可将检修少或检修 时对路面损坏小的管线敷设在路面下。

7.2.4 地下管线综合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管应让自流管;

2 管径小的应让管径大的;

3 易弯曲的应让不易弯曲的;

4 临时性的应让永久性的;

5 工程量小的应让工程量大的;

6 新建的应让已建的;

7 施工方便的应让施工不方便的;

8 检修次数少的应让检修次数多的。

7.2.5 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的上面;

2 可燃气体管道应在除热力管道之外的其他管道的上面;

3 电力电缆应在热力管道下面、其他管道的上面;

4 氧气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的下面、其他管道的上面;

5 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及酸性、碱性介质的排水管道应在 其他管道的下面;

6 热力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及给水管道的上面。

7.2.6 地下管线(管沟)穿越铁路、道路时,管顶或沟盖板顶 覆土厚度应根据其上面荷载的大小和分布、管材强度及土壤冻 结深度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顶或沟盖板顶至铁路轨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m;

2 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

3 当埋地管道的埋深不能满足以上第1款、第2款的规定 时,应加防护套管或设管沟。在保证路基稳定的条件下,套管 或管沟两端应伸出下列界线以外至少1m:

1)铁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

2)城市型道路路面、公路型道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

3)铁路或道路的路边排水沟沟边。

7.2.7 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 装卸场地的下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管线距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 地的边界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2 应避免布置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 场地地下水的下游,当不可避免时,其距离不应小于4m。

7.2.8 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信电缆共沟;

2 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 排水管道应位于有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上面;

3 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线;

4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毒性气体、毒性液体、 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与消防水管道共沟敷设,毒性气体、毒性 液体、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与给水管道共沟敷设;

5 电力电缆、控制与电信电缆或光缆不应与液化烃、可燃 液体、可燃气体管道共沟敷设。

7.2.9 地下管沟应防止树木的根系损坏沟壁,地下管沟外壁与 树木的最小间距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管沟外壁与大乔木的间距不宜小于5m;

2 地下管沟外壁与小乔木的间距不宜小于3m;

3 地下管沟外壁与灌木的间距不宜小于2m。

7.2.10 埋地输油、输气管道与架空送电线路的距离及埋地输 油、输气管道与直埋敷设电缆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GB/T 21447的规定。

7.2.11 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 表7.2.11的规定。

表7.2.11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m)

续表7.2.11

注:1本表中间距起算点:管线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外缘或最外一根电 缆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从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从路肩边 缘算起。

2 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基础外缘和管架基础外缘的净距,是指管线 与基础同一标高时的间距,当管线埋深超过建(构)筑物基础底面埋 深0.5m 以上时,按土壤性质进行核算。

①是指压力大于4.0 MPa, 管壁厚度不小于11.9 mm 的天然气管线与建 (构)筑物基础外缘的间距。压力小于0.01 MPa的自用燃料气管道, 距离不限,但不能影响建(构)筑物基础的稳定性;0.2 MPa≤ 压力 ≤0.4 MPa 的自用燃料气管道,与建(构)筑物基础外缘的间距不小 于0.5m, 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小于1.0 m。

②是指距铁路路堤坡脚线之间的距离。

3 除执行本规定外,湿陷性黄土地区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水 平净距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 50025的 规 定执行;膨胀土地区地下给、排水管道距建(构)筑物基础外缘之间 的净距不小于3.0m。

4 地下油气管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油 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GB 50350的规定执行。

7.2.12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7.2.12的规定。

表7.2.12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续表7.2.12

注:1本表中间距起算点:管线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外缘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

2 当热力管(沟)与电力电缆间距不能满足本表规定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特殊情况下,可酌减但最多减少1/2。

3 局部地段电力电缆穿管保护或加隔板后与压力流给排水管道和自流排水管道的间距可减少到0.5m, 与穿管通信电缆的间 距可减少到0.1m。

4 本表中间距是按照给水管道在污水管道的上方制定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与生活污水管道的间距按本表中间距增加50%; 生产污水管道与雨水沟(渠)和给水管之间的间距可减少20%,与通信电缆、电力电缆及电缆沟之间的间距可减少20%, 但不小于0.5m。

5 当给水管和排水管共同埋设在砂土类土壤内时,且给水管的材质为非金属或非合成塑料时,给水管与排水管的间距不小 于1.5m。

6 仅供采暖用的热力管沟与电力电缆、通信电缆的电缆沟之间的间距可减少20%,但不小于0.5m。

7 本表中管径系指公称直径。

8 本表中“—”表示间距未作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7.2.13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宜符合表7.2.13的规定。

表7.2.13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 m)

注:1 本表中垂直净距系指下方管线管顶与上方管线管底或沟基础垫层底间 的净距。

2 当电力电缆采用隔板分隔时,电力电缆之间及其到其他管线(沟)的 距离可减少为0.25m。

3 含酸碱或有毒介质的污水管与其他管线交叉时,将其敷设在下面,垂 直净距不应小于0.5m, 如在交叉处有一方管线采用了套管,垂直净距 可减少为0.15m。

4 若各种管线、电缆均加套管,排水明沟的基础经过加强,净距可适当 减少,套管伸出明沟沟壁1.0m。

7.3 地上管线布置

7.3.1 地上管线的敷设可采用管架、低架、管墩及建(构)筑物 支撑方式。敷设方式应根据生产安全、介质性质、生产操作、维 修管理、交通运输和站场美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3.2 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 检修;

2 不应妨碍建筑物的自然采光与通风;

3 应有利于站场美观。

7.3.3 有腐蚀性、毒性及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介质的管道, 除使用该管道的建(构)筑物外,均不应采用建(构)筑物支 撑方式敷设。

7.3.4 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建筑屋 顶和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建(构)筑物,以及液化烃、可 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

7.3.5 架空通信线路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架空光(电) 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148的规定。

7.3.6 引入站场的架空输电线路应减少在站场内的长度。

7.3.7 地上管线与铁路平行敷设时,其突出部分与铁路的水平 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限界 第2部分:建 筑限界》GB 146.2的有关规定。

7.3.8 地上管线与道路平行敷设时,不应敷设在公路型道路路 肩范围以内;照明电杆、消火栓、跨越道路的地上管线的支架 可敷设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但应满足交通运输和安全的需要,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离双车道道路边缘不应小于0.5m;

2 距离单车道道路中心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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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5月20日 16: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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