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ABEE 118-2025 夏热冬暖地区近零能耗公共建筑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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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团 体 标 准

T/CABEE 118-2025

夏热冬暖地区近零能耗公共建筑

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nearly zero energy design of public buildings in hot

summer and warm winter zone

2025-08-20 发布 2025-10-01 实施

中 国 建 筑 节 能 协 会 发 布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夏热冬暖地区近零能耗公共建筑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nearly zero energy design ofpublic buildings in hot summer and warm winter zone

T/CABEE 118-2025

批准部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施行日期:2025 年 10 月 1 日

 

2025 北京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文件

国建节协标〔2025〕62 号

关于发布团体标准《夏热冬暖地区近零能耗公共建筑设

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夏热冬暖地区近零能耗公共建筑设计标准》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标准编号为:T/CABEE 118-2025,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协会委托主编单位收集标准的应用案例(包括政府部门采信证明文件、市场应用情况、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外权威机构采信证明、评优示范工程案例等实施成效材料),并对案例进行宣传。

现予公告。

2025 年 8 月 20 日

前 言

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国建节协〔2017〕40号)及《关于印发<2018年度第一批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建节协〔2018〕 18号)的要求,由水发能源工程技术(珠海)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组建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和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场地;5建筑与建筑热工;6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7给水排水;8电气;9可再生能源利用;10监测与控制等。

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直接或间接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联系电话:010-578 11281,邮箱:biaoban@cabee.org),由水发能源工程技术(珠海)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及标准应用案例(包括政府部门采信证明文件、市场应用情况、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外权威机构采信证明、评优示范工程案例等实施成效材料)收集。标准应用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以及标准相关应用案例,请反馈至水发能源工程技术(珠海)有限公司(联系人:邬超,联系方式:0756-6916219 ,邮箱: wuchao@zhsye.com,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金珠路9号,邮编:519085)。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发能源工程技术(珠海)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发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水发兴业能源(珠海)有限公司水发兴业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富蓝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合绿建(上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国建节低碳技术有限公司

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昕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华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珠海全岂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装饰绿创科技有限公司

华南理工大学

广东工业大学

广州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邬 超 张 玲 李颖雯 龚 彪 乐 瑞张 群 刘 潞 马武兴 毛惠洁 李卫东李 进 罗 多 曾泽荣 杨仕超 赵立华杨晚生 孟庆林 李 丽 周孝清 杨奇飞唐 凯 孙 帅 刘伶林 曾 峻 曾文祥纵 强 罗正林 张小亮 杨 涛 杨 雯李林郁 高翊博 龙云海 林玉萍 曾得雄周志坚 李德荣 杨 欢 伍志国 宁传科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任 俊 许穗民 席时葭 邓 鑫 郭 伟李旭东 张宏利

1 总 则

1.0.1 为保证夏热冬暖地区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利用,降低建筑能耗,规范近零能耗公共建筑设计,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夏热冬暖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近零能耗公共建筑设计。

1.0.3 夏热冬暖地区近零能耗公共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近零能耗公共建筑 nearly zero energy public building

适应气候特征和场地条件,通过被动式建筑设计最大幅度降低建筑供暖、空调、照明需求,通过主动技术措施最大幅度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以最少的能源消耗提供舒适室内环境,且其室内环境参数和建筑能耗水平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 相关规定的公共建筑。

2.0.2 超低能耗公共建筑 ultra low energy public building

超低能耗公共建筑是近零能耗公共建筑的初级表现形式,其室内环境参数与近零能耗建筑相同,能效指标略低于近零能耗公共建筑,其建筑能耗水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 相关规定。

2.0.3 零能耗公共建筑 zero energy public building

零能耗公共建筑能是近零能耗公共建筑的高级表现形式,其空内环境参数与近零能耗建筑相同,充分利用建筑本体和周边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使可再生能源年产能大于或等于建筑全年全部用能的公共建筑,其建筑能耗水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 相关规定。

2.0.4 产能公共建筑 energy plus public building

当零能耗公共建筑使可再生能源年产能大于建筑全年全部用能 120%时,这种零能耗公共建筑也称为产能公共建筑。

2.0.5 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utilization ratio of renewable energy

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系统中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其能量需求量的比例。

2.0.6 建筑综合节能率 building energy saving rate

设计建筑和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差值,与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比值。

2.0.7 建筑本体节能率 building energy eficiency improvement rate

在设定计算条件下,设计建筑不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建筑能耗综合值与

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差值,与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比值。

2.0.8 基准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计算建筑本体节能率和建筑综合节能率时用于计算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相关要求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建筑。

3 基本规定

3.0.1 近零能耗公共建筑应以单栋建筑作为设计分析对象。

3.0.2 近零能耗公共建筑的设计应将自然采光、通风、遮阳、能耗系统的模拟分析作为设计依据,进行设计阶段建筑方案优化。

3.0.3 近零能耗公共建筑节能工程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3.0.4 近零能耗公共建筑宜采用全电气化。

3.0.5 近零能耗公共建筑空调空间的室内环境参数主要包括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新风量、室内噪声级、室内空气品质,具体参数应符合表3.2.1 规定。

表 3.0.5 近零能耗公共建筑空调空间的室内环境参数

3.0.6 近零能耗公共建筑能效指标参数主要包括建筑综合节能率、建筑本体节能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具体参数应符合表 3.0.6 规定。

表 3.0.6 近零能耗公共建筑能效指标参数

4 场 地

4.0.1 建筑总规划设计应围绕能耗目标,以建筑能耗值为导向,贯彻“ 因地制宜 ”的设计原则,在减少建筑能耗需求的同时为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创造条件。

4.0.2 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进行热岛分析优化场地布局,宜采取系列措施进行建筑场地物理环境设计,调节场地微气候,以减轻建筑群的热岛效应对建筑能耗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红线范围内户外活动场地乔木、构筑物等遮阴措施的面积不小于场地室外面积的20%;

2 道路路面、建筑屋面及建筑的围护结构采用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0.4 的浅色材料的面积不小于其总面积 70%。

4.0.3 应根据场地和气候条件,在满足建筑功能和美观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优化建筑外形和内部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天然采光以减少建筑的人工照明需求,合理利用自然通风以消除建筑余热余湿,同时通过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减少通过围护结构形成的建筑冷热负荷,以减少建筑用能需求。

4.0.4 建筑的总体规划和总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过渡季和夏季主导风向的迎风面积比不宜大于0.7。

4.0.5 设计初期应结合项目所在城市的风玫瑰图,对建筑总平面进行合理的布置和设计,增强夏季及过渡季节自然通风,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4.0.6 应结合建筑室外设备的实际使用需求、人员分布及人员行为管理的情况进行设计。

5 建筑与建筑热工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主朝向宜为正南、东南朝向,应避免主要立面东西朝向,建筑平面布置时,不宜将主要办公室、客房等主要功能房间设置在正东和正西、西北方向,建筑的主要功能房间宜避开夏季最大日照朝向。

5.1.2 建筑应综合建筑造型、功能及经济性,合理采用建筑外遮阳措施。

5.1.3 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结合外门窗、内门、通道等组织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5.1.4 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建筑应有 50%以上的可开启外窗室内外表面的风压差大于 0.5Pa。

5.1.5 人员短暂停留的区域宜设计为开敞或半开敞空间,开敞或半开敞区域宜采用吊扇等的机械装置加强空气流动。

5.1.6 应采用以建筑能耗值为导向的性能化设计方法。各类型公共建筑能耗限值的等效耗电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2016 中引导值要求。建筑能耗模拟宜按照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执行。

表5.1.6 夏热冬暖地区近零能耗公共建筑能耗指标限值[kW·h/(m2 · a)]

注:1 办公建筑、旅馆建筑、商场建筑能耗指标包括冬季供暖的能耗在内;

2 公共建筑非供暖能耗指标应包含建筑所使用的所有能耗(含除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等系统之外的建筑能耗,如设备、插座等能耗),当公共建筑内集中设置高能耗密度的信息机房、厨房炊事等特定功能的用房时,其能耗不计入;

3 表中未覆盖的公共建筑类型参照相近功能公共建筑能耗限值规定。

5.2 建筑设计

5.2.1 近零能耗建筑设计应在建筑平面布局、朝向、体形系数和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优化,采用开敞、架空等设计等措施,以改善建筑室内环境,减低建筑能耗需求。

5.2.2 空调房间不宜在东、西朝向大面积采用玻璃窗、玻璃幕墙;建筑各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均不宜大于0.50。

5.2.3 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小于0.40 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大于等于0.40 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5.2.4 建筑的东、南、西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应设置各种固定或活动式等有效的遮阳措施。

5.2.5 建筑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 10% ,且应采取遮阳措施。

5.2.6 公共建筑的空调房间,除对室内温度、湿度、风速有严格要求的特殊房间(如档案库、陈列室、手术室等)外,均应设置可开启窗扇或通风换气装置。

5.2.7 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置有效通风换气措施,保证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 2 次/h 的面积比例达到 70%。

5.2.8 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处、室内设空调且频繁开启的外门宜设置空气幕或采用自动门、闭门器等隔热及避免空气渗透措施。

5.2.9 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地上空间可设置采光中庭、采光井、导光管等设施,地下空间可设置采光天窗、采光侧窗、下沉广场或庭院、导光管等设施。

5.2.10 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满足表 5.2. 10 要求:

表5.2.10 房间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要求

5.2.11 空调建筑大面积采用玻璃窗、玻璃幕墙时,宜根据建筑功能、建筑节能的需要,采用智能化控制的遮阳系统、通风换气系统等。智能化的控制系统宜通过感知环境的变化,结合室内的建筑需求,对遮阳装置、通风换气装置进行实时的控制。

5.2.12 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内部的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冷热源和空调机房的位置,减少空调系统输送距离。

5.2.13 外窗、玻璃幕墙的可开启部分应进行通风模拟,不宜完全依靠机械通风,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玻璃幕墙透明部分的可开启面积比例宜大于 10%;

2 外窗的可开启面积比例宜达到35%。

5.2.14 建筑遮阳宜优先采用活动遮阳,外窗和幕墙透明部分,可控遮阳调节措施的面积比例宜达到25%;当采用固定式水平遮阳设施时,对日照最不利房间进行阴影分析,不应影响室内冬季日照的要求。

5.3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5.3.1 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要求,围护结构各部位满足表 5.3.1 的规定。

表5.3.1 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注:限值依据为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 中表 3.1.10-5 和表 C.0.1-2。

5.3.2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的规定;

2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的规定;

3 当设置外遮阳构件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与建筑遮阳系数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的规定。

5.3.3 建筑外门、外窗的气密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0 层以下建筑外窗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 6 级;

2 10 层及以上建筑外窗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 7 级。

5.3.4 建筑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 的规定,且不应低于 3级,通风器的气密性不应低于3 级。

5.3.5 建筑中庭宜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并可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加强自然补风。

5.3.6 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宜采用隔热措施:

1 屋面、东墙、西墙宜采用通风构造,或采取遮阳、绿化等措施;

2 屋面、外墙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如浅色粉刷、涂层和面砖等)或反射隔热外饰面;

3 钢结构等轻型结构体系建筑,其外墙宜设置空气间层。

5.3.7 公共建筑屋面、外墙宜采用反射隔热、架空隔热、植被绿化、被动蒸发等降温技术,并与太阳能光伏技术相结合,常用的隔热措施包括下列形式:

1 浅色光滑饰面(如浅色粉刷、涂层和面砖等);

2 屋顶内设置贴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

3 用含水多孔材料做屋面层;

4 屋面遮阳;

5 屋面有土或无土种植;

6 东、西外墙采用花格构件或爬藤植物遮阳。

6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6.1 一般规定

6.1.1 采用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时必须对设置供暖、空调装置的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6.1.2 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或系统的情况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年所需供冷时间短或采用集中供冷系统不经济;

2 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分散;

3 设有集中供冷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同的房间;

4 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管道的既有公共建筑。

6.1.3 机电设备用房、厨房热加工间等发热量大的房间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保证设备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宜采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机电设备用房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宜按设备正常运行最大允许温度选取,并不应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2 局部发热量大的房间宜采用机械通风系统。采用直流式空调送风的区域,空调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6.1.4 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系统中。

6.1.5 大型公建中使用时间规律的功能区域宜统一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使用时间不规律的功能区域,如会议室等,宜设置多联机空调或分体式空调等独立控制。

6.1.6 当室外温度不大于 28℃且相对湿度不大于 70%时,应利用自然通风,减少机械制冷设备运行时间。

6.1.7 在条件适宜的情况下集中空调系统应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

6.1.8 空调风系统和通风系统应采用变频风机,空调风系统应设置风量平衡调节装置。

6.1.9 应将人员不长期活动的地方设置为非空调区。

6.2 冷源与热源

6.2.1 空调系统冷、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能源供应条件和价格等,结合当地的能源和环保政策等综合因素进行综合论证,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

2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浅层地能、太阳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

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3 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当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冷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发挥冷、热、电联产系统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统;

4 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大,需要长时间地向建筑同时供热和供冷,应采用冷热平衡的空调系统供冷供热;

5 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大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谷电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费用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冷。

6.2.2 系统的冷热源设备应选用高效率的设备,其基本效率应符合表 6.2.2 规定:

表 6.2.2 冷热源设备能效

6.2.3 冷源设备宜按下列要求选配:

1 采用磁悬浮机组等更高能效的供冷设备;

2 采用与可再生能源系统耦合的空调技术;

3 采用多联机高能效的供冷设备;

4 风冷型冷水设备选用,优选蒸发冷却高效供冷设备。

6.2.4 空调室外机组、冷却塔等室外冷却装置的安装位置符合下列规定:

1 远离餐饮油烟、污浊气流影响的区域;

2 噪声和排热、排湿满足周围环境要求;

3 便于对室外冷却装置进行保养清扫;

4 为美观而设置的遮蔽百叶采用水平百叶,且透气率达到90%;

5 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保证良好的通风散热效果,当受条件限制不得不布置在建筑

凹槽、地坑、垂直叠放或水平相互影响的环境、在建筑物内部或其它不利于通风散热的环境时,应提供 CFD 热环境模拟报告,其室外冷却装置进风处的温度不应高于室外温度2℃。

6.2.5 冷热源系统设置符合以下要求:

1 冷热源机组宜设置于建筑负荷中心位置;

2 冷热源机组设置时宜采用大小机组组合搭配的方式;

3 宜采用空调供冷中温系统;

4 经技术方案对比确实可行条件下,宜采用加大供回水温差的供冷系统。

6.2.6 集中空调系统空调面积大于 10000m2 的公共建筑,应进行高效空调机房专项能效、能耗目标性能化设计。高效机房的冷源系统全年能效比 EERa 不应低于6.0。

6.3 输配系统

6.3.1 集中空调系统设计应采用高效率的水泵及风机,经过管路的优化设计,提高输配系统的能效,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空调水泵、风机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能效评价标准的 1 级能效要求;

2 空调水系统、风系统宜采用变频措施。

6.3.2 空调水系统设计应合理划分系统和均匀布置环路,应通过管路布置和管径选择来减少各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相对差额大于 15%时,应在计算的基础上,根据水力平衡要求配置必要的水力平衡装置。不宜采用增加平衡阀等辅助设备作为水力平衡主要手段。

6.3.3 应选择水阻力小的空气调节机组及风机盘管机组。风机盘管宜选用直流无刷型。

6.4 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

6.4.1 空调风系统和通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风量大于 10000m3/h 时,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不宜大于表 6.4. 10 规定数值的 80%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

Ws = P/(3600×ηCD×ηF) (6.4. 1)式中:Ws——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m3/h)];

P ——空调机组的余压或通风系统风机的风压(Pa);

ηCD——电机及传动效率(%),ηCD取 0.855;

ηF——风机效率(%),按设计图中标注的效率选择。

表6.4.1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 WS [W/(m3/h)]

注:表中限值中不包含厨房、洁净室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空调系统。

6.4.2 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比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规定值低20%。

6.4.3 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 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冷却塔与建筑物、冷却塔与冷却塔之间、冷却塔下部与楼板之间应有足够距离,遮挡板的设置应充分保证空气的流通;

3 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4 当冷却水水质较差时,制冷机组的冷凝器水侧宜采用在线清洗装置;

5 冷却塔宜采用变频风机;

6 冷却塔与主机的容量搭配宜在精确计算后进行适当放大,降低冷却水和湿球温度的

逼近度。

7 给水排水

7.1 一般规定

7.1.1 给水排水系统的节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GB55020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规定。

7.1.2 应按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2024 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 的规定,对热水表、热量表、蒸汽流量计或能源计量表设置分级、分项计量水表。

7.1.3 给水泵应根据给水管网水力计算结果选型,并应保证设计工况下水泵效率处在高效区。给水泵的效率最低值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762中 1 级能效要求,并选用变频调速的产品。

7.1.4 卫生间供应生活热水的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CJ/T 164 的规定。

7.1.5 集中式生活热水应采用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分散式生活热水应采用快热式热水器。

7.2 给水与排水系统设计

7.2.1 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或区域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经批准可采用叠压供水系统。

7.2.2 二次加压泵站的数量、规模、位置和泵组供水水压应根据城镇给水条件、建筑规模、建筑高度、建筑的分布、安全供水、使用标准和降低能耗等因素综合优化确定。

7.2.3 给水系统的供水方式及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和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区压力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的规定。

7.2.4 变频调速泵组应根据用水量和用水均匀性等因素合理选择搭配水泵及调节设施,宜按供水需求自动控制水泵启动的台数,调速泵在额定转速时的工况点,应位于水泵高效区的末端。

7.3 生活热水

7.3.1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利用余热、废热、可再生能源或空气源热泵作为热水供应热源。

7.3.2 当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时,应确定主用热源和辅助热源,并应进行热源之间合理匹配和切换控制的节能设计。

7.3.3 当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7.3.3 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表7.3.3 热泵热水机性能系数(COP)(W/W)

7.3.4 区域内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管网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0m且不应大于500m 。水加热、热交换站室宜设置在区域的中心位置。

7.3.5 仅洗手盆有热水需求的建筑不宜设计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建筑中,日热水用量设计值大于等于 5m3 或定时供应热水的用户宜设置单独的热水循环系统。

7.3.6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供水分区宜与用水点处的冷水分区同区,并应采取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保证循环管网有效循环的措施。

7.3.7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管网及设备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层厚度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的规定。

7.3.8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监测和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系统热水耗量和系统总供热量宜进行监测;

2 对设备运行状态宜进行监测及故障报警;

3 对每日用水量、供水温度宜进行监测;

4 装机数量大于等于2 台的工程,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

5 对多种热源的切换进行监控。

7.3.9 分散式热水供应宜采用电加热的快热式热水器供应热水,其加热效率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快热式电热水器》GB/T 26185-2023 中B级要求。

8 电 气

8.1 一般规定

8.1.1 电气系统宜选用技术先进、成熟、可靠,损耗低、谐波发射量少、能效高、经济合理的节能产品。

8.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满足节能控制及运行管理的需求。

8.1.3 室内处于长期通电的设备应采用相应的措施降低夜间待机能耗,如采用智能插座措施,进行断电控制措施。

8.2 供配电系统

8.2.1 变压器的空载损耗值、负载损耗值均应满足能效等级 2 级的要求,变压器的短路阻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的要求。

8.2.2 应合理选择变压器的容量和台数,变压器的负荷率宜在 75%~85%范围内。

8.2.3 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平衡分配,最大相负荷不宜大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 85%。

8.2.4 当单台或成组用电设备的无功补偿容量大于 100kVar,且离变电所较远时,宜采用就地补偿方式。

8.2.5 室内配电干线的最大工作压降不应大于2%,分支线路的最大工作压降不应大于3%。

8.3 照明系统

8.3.1 室内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2021 规定限值的 90%。

8.3.2 设计选用的光源、镇流器的能效不宜低于相应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8.3.3 建筑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的规定。

8.3.4 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在满足照度均匀度条件下,宜选择单灯功率大、光效较高的光源,不宜选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选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2 气体放电灯用镇流器应选用谐波含量低的产品;

3 高度较低的功能性照明场所,宜选用LED灯、细管径直管荧光灯;

4 高大空间及室外作业场所宜选用大功率的LED灯、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

5 除需满足特殊工艺要求的场所外,不应选用白炽灯;

6 走道、楼梯间、电梯间、卫生间、车库等无人长期逗留的场所,照明灯具宜选用LED光源;

7 疏散指示灯、出口标志灯、室内指向性装饰照明灯(箱)等宜选用LED光源;

8 室外景观、道路照明应选择安全、高效、寿命长、稳定的光源,宜采用可再生能源照明装置,且应避免造成光污染。

8.3.5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高效节能光源,并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2 使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应采用单灯补偿方式,灯具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3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宜选用开敞式灯具;

4 开敞式灯具效率不应低于 0.75 ,筒灯效率不宜低于 0.55 ,其他灯具效率不宜低于0.65。

8.4 电梯系统

8.4.1 电梯宜选用能量回馈电梯等具备节能运行功能的产品。

8.4.2 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电梯宜采用A级能效产品。

8.4.3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的功能。

9 可再生能源利用

9.1 一般规定

9.1.1 根据建筑所处城市的能源状况,经济、气候条件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合理采用光伏发电、太阳能热水、空气源热泵热水、风电、水源热、地源热等可再生能源系统。

9.1.2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并应设置监控系统实时监测与显示系统运行数据。宜将光伏监控系统与建筑能源管理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进行整合及一体化管理。

9.1.3 太阳能及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应设置总计量水表,宜按不同用途和不同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计量。

9.1.4 建筑形体和空间组合应充分考虑太阳能的利用方案要求,宜结合建筑构件功能设置可再生能源系统。

9.1.5 可再生能源提供能源比例不宜低于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的终端总耗电量的 10%。

9.2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9.2.1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 的规定。

9.2.2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采用的标准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和组件衰减率应符合表9.2.2的规定。

表9.2.2 标准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和组件衰减率

注:晶硅组件双面组件按正面效率计算。

9.2.3 公共建筑在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时,应采用高效率逆变器,含变压器型的光伏逆变器加权效率不得低于96.5% ,不含变压器型的光伏逆变器加权效率不得低于98%(单

相二级拓扑结构的光伏逆变器相关指标分别不低于94.5%和97.3%)。

9.2.4 公共建筑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时,宜采用光伏系统设计辅助软件进行系统设计和优化,如三维辐射分析等,以提高系统的发电效率。

9.2.5 采用建筑光伏构件时应考虑与建筑主体结构间的通风间距,并设置通风口保证其通风散热效果,建筑光伏构件宜设置为建筑的外遮阳构件。

9.2.6 宜采用光储直柔、智能微电网、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新能源新技术。

9.3 太阳能热水系统

9.3.1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GB 50364 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的规定。

9.3.2 公共建筑在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太阳能保证率推荐值:40%~50%。

9.3.3 公共建筑在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设辅助热源,辅助热源宜优先利用余热、废热和空气源。

9.3.4 公共建筑在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采用高效率太阳能集热器,其瞬时效率截距

和总热损系数宜符合表9.3.4 的规定。

表9.3.4 集热器瞬时效率截距和总热损系数

9.4 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

9.4.1 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规定。

9.4.2 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的设计应选用高能效热泵机组,其名义工况时的性能系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要求。

9.4.3 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辅助热源的选用应就地选用低投资、高能效热源。

10 监测与控制

10.1 一般规定

10.1.1 集中空调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

10.1.2 换热机房、制冷机房和锅炉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燃料的消耗量;

2 制冷机的耗电量;

3 供冷量、单机制冷量;

4 供热量;

5 冷却塔补水量;

6 循环水泵耗电量;

7 冷却塔耗电量。

10.1.3 场地采用集中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不同使用单位或区域宜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10.1.4 新风机组宜根据室内二氧化碳浓度变化,实现相应的设备启停、风机转速及新风阀开度调节。二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的安装位置应在人活动区域内距地面1.2m~ 1.5m高度的位置。

10.1.5 空调区域内应设置温、湿度监测装置并与空调系统联动控制。监测装置的安装位置应在人活动区域内距地面 1.2m~ 1.5m高度的位置,且安装位置附近不应有热源及水滴。

10.1.6 地下车库内应设置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其安装高度可按距地面1.5m~2.0m设置,并与排风系统联动控制。

10.1.7 中央空调水系统应对冷水机组、水泵、冷却塔、风机等设备设置流量、进出水温度、用电量计量装置和相应的数据采集、存储、统计及分析系统,系统应能实时显示系统能效水平。

10.2 用电分项计量与能耗监测

10.2.1 建筑应安装用电分项计量系统,用电分项计量系统应按照明及插座、空调、

动力、特殊用电分项进行电能监测与计量,并进行能效分析和管理。分项计量电

表设置可依据表 10.2.1 分级设置。

表10.2.1 建筑用电分项能耗划分

10.2.2 用电分项计量系统准确统计建筑的逐时、逐日、逐月用电量,能对建筑的用能进行分类统计,具有统计报表及重点用能设备有能效分析功能。

10.2.3 一级能耗子项的用电量应直接计量。二级能耗子项用电量宜直接计量,当直接计量有困难时,应采用间接手段取得二级能耗子项的用电量。

10.2.4 一级能耗子项电能计量装置宜选用多功能电能表,二级能耗子项电能计量装置可选用数字电能表。

10.2.5 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功能电能表和数字电能表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 1.0 级,其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测量设备》GB/T 17215 、现行行业标准《多功能电度表》 DL/T 614 的规定;

2 多功能电能表应具有监测和计量电流、电压、有功电能、无功电能、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谐波含量、最大需量等功能;

3 数字电能表应至少具有计量三相(单相)有功电能的功能;

4 电流互感器精度等级不应低于 0.5 级,变比应与被测量回路的电流值相适应。其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流互感器》GB 1208 的规定;

5 多功能电能表和数字电能表应具有断电数据保护功能,当恢复供电后,应能自动恢复正常计量功能。

10.2.6 电能计量装置和数据采集器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多功能电能表通信规约》DL/T 645 和《用户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CJ/T 188 的规定。

10.2.7 用电分项计量系统主机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配置专用服务器和系统管理软件;

2 电能监测数据应采取冗余和备份措施,数据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 年;

3 应配置与上一级数据中心可靠的通信接口。使用公共通信网络时,应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病毒软件并采取网络安全措施;

4 能耗数据的编码规则应符合上一级数据中心的要求。

10.3 照明控制系统

10.3.1 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控制应结合建筑使用情况及天然采光状况,进行内外分区、分组或调光控制;

2 除单一灯具的房间,每个房间的灯具开关不宜少于 2 个,且每个开关所控制的光源数不宜多于 6 盏;

3 大空间、多功能、多场景场所的照明,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大型宴会厅、会议厅、展览厅、报告厅等场所宜采取多种场景控制方式;

4 面积大于 1000m2 的场所应采取分区照明控制,各分区的面积不宜大于250m2;

5 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开关控制或就地感应控制;当采用集中开关控制时,宜能实现灯具间隔控制;

6 旅馆客房应设置节电控制型总开关;

7 地下停车库照明宜分组,采用雷达、时控或集中开关控制;

8 道路照明应采用照度感应和定时“或”逻辑的自动控制方式,并具备手动控制

功能;

9 室外景观、建筑夜景照明应设置平时、一般节日、重大节庆等多种控制模式。

10.3.2 可采用主动式导光装置或被动式导光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自然光导光装置或反光装置时,应同时采取电气照明措施;

2 当采用自然光导光装置时,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对电气照明进行自动控制,有条件时可采用调光控制。

10.3.3 主要功能区域应设置照度感应器并与照明开关联动控制,照明灯具宜设置调光装置。

10.3.4 走廊、楼梯间、门厅、大堂、地下停车场等公共区域的照明灯具应分区控制,并设置定时、人员感应等控制措施。

10.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0.4.1 有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冷热源系统、空调系统、通风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等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

10.4.2 冷热源机房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进行冷水(热泵)机组、水泵、阀门、冷却塔等设备的顺序启停和连锁控制;

2 应能进行冷水机组的台数控制,宜采用冷量优化控制方式;

3 应能进行水泵的台数控制,宜采用流量优化控制方式;应对供、回水温度及压差进行控制和监测;应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及故障报警;

4 二级泵应能进行自动变速控制,宜根据管道压差控制转速,且压差宜能优化调节;

5 应能进行冷却塔风机的台数控制,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进行变速控制;

6 应能进行冷却塔的自动排污控制;

7 宜能根据室外气象参数和末端需求进行供水温度的优化调节;

8 宜能按累计运行时间进行设备的轮换使用;

9 冷热源主机设备 3 台以上的,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当采用群控方式时,控制系统应与冷水机组自带控制单元建立通信连接。

10.4.3 全空气空调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进行风机、风阀和水阀的启停联锁控制,并能实现风机独立开启控制;

2 应能按使用时间进行定时启停控制,宜对启停时间进行优化调整;

3 采用变风量系统时,风机应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4 全新风系统送风末端宜采用设置人离延时关闭控制方式;

5 对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空气调节机组,应采用比例积分式电动二通阀(常闭型,且能自动复位)水量控制方式;

6 采用可调新风比运行的空调系统,应实现新风量和排风量的同步控制;

7 采用风机具有变速功能的定风量系统,应先采用风机变速,后进行水量调节的控制方式;

8 宜与风扇联动控制调节室内温度设定值;

9 通风良好建筑宜与可开启外窗联动控制;

10 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及故障报警;

11 需要时,设置盘管防冻保护;

12 过滤器宜设置超压报警或显示;

13 当对湿度有要求时,还应对空气湿度进行监测和控制。

10.4.4 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温控阀和三档风速相结合的控制方式,有条件时宜采用联网型温控器,可对室内温度设定值进行限制,并可采取集中启停控制。

10.4.5 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根据房间温度控制通风设备的运行台数或转速。

10.4.6 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的CO浓度进行自动控制,并保证通风换气需求。

10.4.7 在人员密度高且变化大的房间,宜根据室内CO2 浓度监测值进行新风需求控制,排风量也宜适应新风量的变化以保持房间的压力需求。

10.4.8 间歇运行的空调系统,宜设自动启停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时间表、服务区域是否有人等模式控制设备启停的功能。

10.4.9 采用集中冷却且每台水泵负担多台机组的空调冷却水系统,当冷却水泵采用变速流量调节方式时,机组的循环水管道上应设置与机组启停连锁控制的开关式电动阀。

附录 A 能效指标计算方法

A.1 一般规定

A.1.1 能耗模拟软件应选用可进行全年逐时负荷计算的软件。

A.1.2 能耗模拟的计算应结合 国家标准《 近零 能耗建筑技术标准》 GB /T 51350-2019 中近零能耗不同的表现形式,确定其计算范围,包括建筑空调能耗、照明能耗、插座能耗、热水能耗、动力能耗、特殊能耗及其他用能在内的所有用能项。

A.1.3 计算空调能耗时应考虑气象参数、围护结构得热、人员散热、设备散热因素的影响。

A.1.3 能耗模拟时基准建筑和设计建筑的能效指标计算参数应符合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2019 中附录A的要求。

A.2 能耗模拟输入参数

A.2.1 能耗模拟的输入参数应包括气象参数、建筑信息、时间表、围护结构参数、内部负荷、空调系统、冷热源及附属设备。

A.2.2 能耗模拟应选用建筑所在地的典型年 8760 小时逐时气象数据,应包括太阳辐射、干球温度、湿球温度、大气压力、云量、降雨、降雪、风向、风速参数。

A.2.3 建筑的空调季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无法确定时,夏季供冷季时间宜为 5 月1 日-10 月 15 日,冬季不宜供暖。

A.2.4 应根据建筑的采光模拟报告设置照明灯具逐时使用率,应根据预测运行时间设置建筑的空调系统运行时间、空调区域逐时设定温度、人员逐时在室率、设备逐时使用率,无法确定的可根据表A.2.4-1~表A.2.4-3 设置。

表 A.2.4-1 建筑(空调、新风系统)运行时间表

注:节假日是指我国政府规定的法定假日,学校建筑还应包括寒假和暑假,其中暑假假期为7月15日至8月25

日,寒假假期为1月15日至3月1 日。节假日期间运行情况不做要求,可按不运行或者按需运行考虑。

表 A.2.4-2 建筑空调区域供冷季逐时设定温度

表 A.2.4-3 房间人员逐时在室率

注:设备逐时使用率应与房间人员逐时在室率一致。

表 A.2.4-4 照明使用时间

A.2.5 建筑模拟模型中设计和基准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功能区划分等参数应保持一致。

A.2.6 基准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冷热源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的规定,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冷热源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的规定,并根据表A.2.5-1 和表A.2.5-2 提供相关参数。

表 A.2.5-1 建筑不透明部分围护结构参数表

表 A.2.5-2 建筑透明部分围护结构参数表

A.2.7 建筑模拟模型应根据表A.2.7 中的要求提供建筑不同功能区域的照明功率密度值、设备功率密度值、人员密度、人均新风量及排风换气次数。

表 A.2.7 建筑人员、功率密度参数表

A.2.8 建筑能耗模拟需要根据表A.2.8-1 和表A1.2.8-2 中的要求提供基准建筑和设计建筑的空调系统性能参数。

表 A.2.8-1空调系统性能参数

表 A.2.8-2空调输配系统性能参数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

3)表示允许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 ”或“应按 执行 ”。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2《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

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4《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CB 50118

5《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

7《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

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2024 版)

9《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

10《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11《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

12《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 13《电流互感器》GB 1208

14《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15《交流电测量设备》GB/T 17215

16《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6

17《热泵和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7

18《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762

19《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20《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4 21《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5

22《建筑幕墙》GB/T 21086

23《快热式电热水器》GB/T 26185-2023

24《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

25《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79

26《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27《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

28《用户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CJ/T 188

29《多功能电度表》DL/T 614

30《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DL/T 645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夏热冬暖地区近零能耗公共建筑设计标准

T/CABEE 118-2025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夏热冬暖地区近零能耗公共建筑设计标准》T/CABEE 118-2025 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2025 年 8 月 20 日以第 62 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夏热冬暖地区近零能耗公共建筑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标准,并开展了多个科研课题研究和工程项目建设,为本次标准的编制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参考经验。

为了便于广大建设、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夏热冬暖地区近零能耗公共建筑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2 由于乙类公共建筑面积小于300m2 ,如传达室等,设备系统较为简单,与甲类公共建筑的能耗特性不同。这类建筑的总量不大,能耗也较小,对全社会公共建筑的总能耗量影响很小,因此本标准主要适用于甲类公共建筑。

1.0.3 本标准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建筑设备及其系统的能效,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余(废)热回收、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措施,在保证室内环境品质的条件下,有效降低通风、空调、给排水及电气系统的总能耗。

2 术 语

2.0.1 本标准中“近零能耗公共建筑 ”泛指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近零能耗公共建筑、零能耗公共建筑这一系列建筑。超低能耗公共建筑是近零能耗公共建筑的初级表现形式,零能耗公共建筑能和产能公共建筑是近零能耗公共建筑的高级表现形式。

4 场 地

4.0.1 场地设计应注重优化空间布局和能源供应方案,并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以更少的能源消耗提供舒适室内环境并能满足近零能耗公共建筑基本要求。

4.0.4 场地建筑的平均迎风面积比依据为《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 286-2013 中 4.1.1 条IV类建筑气候区要求。

4.0.6 场地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室外设备对通风、采光的环境条件需求,例如,建筑室外的空调主机、热泵、冷却塔等,要满足通风要求;建筑的高度和朝向等规划要有利于光伏的布置,避免出现场地靠南建筑较高,遮挡靠北建筑屋顶,导致北面建筑屋面无法布置光伏的情况。

5 建筑与建筑热工

5.2 建筑设计

5.2.1 近零能耗建筑方案阶段采取各项措施可以实现不同的节能效果,例如:

1 平面布局可以通过功能房间位置的布置、采光中庭的设置、内区优化,改善室内采光效果,减少照明能耗;

2 建筑朝向可以改善建筑外表面风环境和建筑得热,减少空调能耗;

3 夏热冬暖地区体形系数优化的节能效果不明显,因此在节能设计标准中不做要求,但是近零能耗的建模计算中能耗数据量化能体现其节能效果;

4 采用开敞、架空等设计,可以增强环境气流组织,增加开敞的室外活动空间,实现建筑通风散热,减少空调能耗。

5.3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5.3.2 外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方法可依据《公共建筑节能计算标准》GB 50189-2015 中附录A外墙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

6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6.1 一般规定

6.1.5 局部发热量大的房间包括厨房热加工间及电气设备用房,厨房热加工间宜采用补风式油烟排气罩;电气设备用房宜采用机械通风,有需要时可设置空调。

6.2 冷源与热源

6.2.1 空调系统冷、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能源供应条件和经济效益等,结合当地的能源和环保政策等综合因素进行综合论证。

4 冷热平衡的供冷供热空调系统,包括水环热泵空调系统、冷凝热回收空调系统等多种系统形式。在末端设备设计时,若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时,需注意室内设备噪声应满足室内噪声控制要求。如果采用风系统,应按冷、热需求的不同划分风系统,不应出现冷热抵消的情况。

5 在峰谷电价差大于 2.5 倍条件下宜设置蓄冷蓄热系统,在电价谷时段或低负荷率的情况下蓄能,在建筑高峰负荷时段或负荷率较低的时段下释放能量来减少或停止主机投入。蓄能方案应经济合理、容易管理维护。

6.3 输配系统

6.3.3 采用集中冷却的水环热泵系统、水冷多联机系统、小型水冷式冷水机组,冷却水系统较小时,可采用定流量运行方式;系统较大时,宜采用变流量运行方式。当采用变流量运行方式时,机组的循环水管道上应设置机组启停联锁控制的开关式电动阀。

7 给水排水

7.1 一般规定

7.1.2 分级计量既能保证水平衡测试量化指标的准确性,也能及时发现用水管网和设施的泄漏点,并采取修复措施,堵塞跑冒滴漏。

7.3 生活热水

7.3.9 快热式电热水器无需配置大型的储水桶,不需储水、预热和保温,打开出水口几秒钟后流出热水,即开即出,不用即停,节约电力能源,体积小巧。因不用预热,按需进行使用,相对于储水式电热水器的预热和保温循环加热,节能效果突出。

8 电 气

8.2 供配电系统

8.2.2 低压线路的供电半径不宜过 250 米。

8.2.3 两路电源同时承担负荷,可有效减少线路损耗,并应设置可靠的备用电源切换机制,确保电力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8.3 照明系统

8.3.2 目前国家已对 5 种光源和3 种镇流器制定了能效限定值、节能评价值及能效等级。相关现行国家标准包括:《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415、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043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044 、《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573 、《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4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7896 、《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574 、《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3。

8.3 4 光源的选择应考虑到光源的特征。

1 通常同类光源中单灯功率大者、光效高。如T8 型 36W 、T5 型 28W的灯管光效比T8 型 18W 、T5 型 14W的灯管效率高,除特殊装饰要求外,应选用前者,不应选用后者。

2 镇流器谐波限值应符合相关要求。25W以上的灯管配电子镇流器时谐波比大,而 25W及以下的其3 次谐波限值更是高达 86% ,将使中性线电流大增加,不利于节能和节材,故建筑内不宜选用25W及以下的灯管配电子镇流器(包括T8 型18W 、T5 型 14W)。

8.3.5 灯具的选择应考虑到产品性能特征。

1 直管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高压钠灯、金卤灯等HID灯应配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当采用功率较小的HID灯或质量有保证时,也可选用电子镇流器。

2 当灯具功率因数低于0.85 时,均应采取灯内单灯补偿方式。

9 可再生能源利用

9.2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9.2.2 依据《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4 年本)》规定,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多晶硅组件、P型单晶硅组件和N型单晶硅组件(双面组件按正面效率计算)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 19.4% 、21.2%和22.3%;硅基、铜铟镓硒(CIGS)、碲化镉(CdTe)及钙钛矿等其他薄膜组件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 12% 、15% 、15% 、14% 。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多晶硅组件、P型单晶硅组件和N型单晶硅组件(双面组件按正面效率计算)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 19.7%、21.8%和 23. 1%;CIGS、CdTe及钙钛矿等其他薄膜组件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 16% 、16.5% 、15.5% 。由于行业产品更新迭代较快,本条按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产品的转换效率标准要求。

9.3 太阳能热水系统

9.3.2 在太阳能热水系统中,太阳能保证率为系统中由太阳能提供的能量占系统总负荷的百分比。太阳能保证率直接影响到系统集热器面积和其它常规能源代替量,进而影响造价、节能环保和社会效益。本条规定的太阳能保证率取值依据:

1 国家标准《太阳能资源等级 总辐射》GB/T 31155-2014 规定:太阳总辐射年辐照量等级划分见表 1。

表1 太阳总辐射年辐照量等级

2 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2013(2025 版)规定: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阳保证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表2 的规定。

表2 不同地区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 f(%)

3 各城市太阳辐照数据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JGJ/T 346中的数值确定。

10 监测与控制

10.1 一般规定

10.1.1 监测与控制内容可包括参数监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计算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准、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1.6 地下车库的一氧化碳监测数值超过一定的量值时即报警并启动排风系统,排风系统宜选用多台并联或变频调速风机。监测装置数量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至少 1 个,当单个防火分区面积较大时,应保证每 300m2~400m2 一个。

10.2 电能监测与分项计量

10.2.1 表 10.2.1 的建筑用电分项能耗划分是依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写的《国家机关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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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5月18日 16: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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