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1.040.01
P 33
团 体 标 准
T/CABEE 095-2025
绿色建筑符合性评估标准
Conformity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s
2025-01-02 发布 2025-03-01 实施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发布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绿色建筑符合性评估标准
Conformity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s
T/CABEE 095-2025
批准部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施行日期:2025 年 3 月 1 日
2025 北京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文件
国建节协字标〔2025〕1 号
关于发布团体标准《绿色建筑符合性评估标准》
的公告
现批准《绿色建筑符合性评估标准》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标准编号为:T/CABEE 095-2025, 自 2025 年 3月 1 日起实施。协会委托主编单位收集标准的应用案例,并对案例进行宣传。
现予公告。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2025 年 1 月 2 日
前 言
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建节协〔2017〕40号)及《关于印发<2022年度第二批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建节协〔2022〕37号)的要求,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组建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考察有关国内外标准和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文件核查;5现场核验;6评估与报告。
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直接或间接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联系电话:010-
57811218,010-57811483,邮箱:biaoban@cabee.org),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及标准应用案例收集。标准应用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
议,以及标准应用案例,请反馈到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罗春燕;联系方式:0755-23931845,18307555636;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邮编:518049)。
本标准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深圳市建研检测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建科环能科技有限公司
建研院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雄安绿研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任 俊 罗春燕 王清勤 牛兴荣 刘 鹏
卢 振 杨建荣 孟 冲 闫国军 罗 涛王国华 刘登伦 袁 杨 陈卓武 张文宇高 峣 刘雄伟 段 凯 李 昂 张惠敏郭 清 郭顺智 孙 浩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徐 伟 高伟俊 林波荣 冯 雅 徐 强
周 辉 宋 凌 张 川 张盛轩
1 总 则
1.0.1 为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建筑设计、施工、运行各阶段绿色建筑性能符合性评估工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设计、施工和运行阶段的绿色建筑符合性评估。
1.0.3 绿色建筑符合性评估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现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2.0.2 符合性评估 conformity assessment
由专业评估机构采取资料审核、模拟计算、现场核验、检测等方式,对绿色建筑性能符合性进行判定的活动。
2.0.3 设计评估 design assessment
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对建筑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进行核查,以判定评估对象设计的绿色建筑性能与评价标准符合性的活动。
2.0.4 施工评估 construction assessment
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对建筑工程的施工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及工程实体性能进行核验,以判定评估对象施工活动影响的绿色建筑性能与评价标准及设计要求符合性的活动。
2.0.5 运行评估 operation assessment
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对使用中的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性能进行核验,以判定评估对象运行的绿色性能与评价标准及设计要求符合性的活动。
3 基本规定
3.0.1 绿色建筑符合性评估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作为评估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指标进行评估,仅适用于单栋建筑的指标应按单栋建筑评估。
3.0.2 评估机构应按《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GB/T 27020 中检验机构的管理要求建立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开展评估工作。
3.0.3 评估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应为建设项目各阶段的主体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具有评估对象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并符合国家及地方法规的规定。
3.0.4 评估机构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建设目标、项目相关审批文件等要求确定符合性评估项目的评估对象、工作内容和范围,出具符合性评估报告。
3.0.6 符合性评估分为设计评估、施工评估及运行评估三个阶段,各阶段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评估应在建筑项目施工图完成后进行;
2 施工评估应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3 运行评估应在建筑交付使用后进行;
4 符合性评估各阶段应依次开展,当后一阶段评估时前阶段的评估条件已发生变化,应根据变化情况对前一阶段重新进行评估。
3.0.7 绿色建筑竣工验收阶段的符合性评估应包括设计评估及施工评估两部分。
3.0.8 符合性评估工作流程包括评估策划、文件核查、现场核验、评估判定与报告,评估流程图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
3.0.9 评估策划应形成方案且经委托方确认,评估方案应包括依据标准,检验内容, 日程安排,评估项目组的组成、分工、需要委托方提供的配合等内容。
3.0.10 评估机构应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项目绿色建筑相关资料进行文件核查,对于施工评估和运行评估项目还应进行现场核验。
3.0.10 符合性评估报告的结论包括符合、不符合及有条件符合。有条件符合为阶段性评估结论,且仅适用于施工评估。
3.0.11 设计评估的结果可作为绿色建筑预评价的依据;设计评估加施工评估的结果,或者再加运行评估的结果,都可作为绿色建筑评价的依据。
3.0.12 委托单位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评估机构应对评估的过程文件及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及规范性负责,并对采信的资料承担相应的责任。
3.0.13 评估机构应将评估过程资料连同评估报告和评估材料一并归档,评估记录应长期保存,直到被评估对象拆除。
4 文件核查
4.1 一般规定
4.1.1 绿色建筑符合性评估的文件核查应包括形式审查和专业核查。
4.1.2 委托单位应按本标准附录 B 的要求提交各阶段的评估资料,评估机构应对委托单位所提供文件的完整性与一致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形式审查意见书,相关内容可按附录 C.0.1 填写。
4.1.3 专业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查过程中应结合标准要求、专业知识及已有的专业经验判断确定所采信的文件;
2 应核查文件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相关条文的符合性及证据链的有效性;
3 应出具专业核查意见书,相关内容可按附录 C.0.2 填写;
4 各专业对应的评估要素宜按本标准附录 D 划分。
4.1.4 文件核查资料中对应条文的证明文件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判定为不符合或不得分,或由委托单位补充证明文件:
1 当自评估报告内容与设计施工图、计算分析报告不一致时;
2 施工过程发生的设计变更影响模拟计算结果或使用的材料性能低于设计要求时;
3 当评估依据不足或出现自评错误时;
4 当有证据表明文件资料偏离项目实际时。
4.1.5 已通过前一阶段评估的项目,在下一阶段评估的文件核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划指标等建筑绿色性能未予调整的内容应予以采信前一阶段评估结果;
2 当前一阶段评估条文的条件发生改变时,应重新审核该条文涉及的证明文件;
3 当对文件资料的内容有异议时,应进行必要的验证。
4.1.6 计算分析报告的审核应包括计算模型边界条件与勘察设计文件的一致性,且计算分析应满足《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标准》JGJ/T 449 的相关规定。
4.1.7 检测报告的审核应包括采用的标准、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检测报告有效
性等,检测报告的审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检测、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
2 检测点的位置和数量应具有代表性,如相关标准未规定检测点位置和数量时应遵循典型性原则或最不利原则;
3 当检测报告中声明检测结果仅代表具体的被检测对象时,应由委托单位出具对检测对象的典型性、代表性的声明。
4.2 场地
4.2.1 场地选址安全设计评估应查阅场地地形图、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评报告及批复、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电磁辐射检测报告等文件资料,核查项目选址周边存在的洪涝灾害、泥石流的威胁、电磁辐射危害、含氡土壤的危害以及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的治理措施。
4.2.2 建筑日照设计评估应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总平面设计图、 日照模拟分析报告等文件资料。
4.2.3 场地交通安全设计评估应核查总平面图、道路交通流线分析图等文件中的场地交通人车分流措施。
4.2.4 场地无障碍步行系统设计评估应查阅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场地竖向设计平面图、无障碍专项设计图纸等,核查无障碍通道的布置位置及其与市政道路的衔接情况。
4.2.5 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场地周边公共交通设施布局示意图、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图等,核查项目周边公共交通线路数量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类型以及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和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步行距离;
2 施工评估应核查项目场地内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向社会共享的实施方案、验收资料;
3 运行评估应核查项目场地内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向社会共享的使用说明和记录等。
4.2.6 场地健身和公共活动空间配置设计评估应查阅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图等,核查室外场地健身空间面积、健身步道宽度及长度、项目周边
城市公园绿地(含居住区公园)、广场、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等配置情况及其距评估项目的步行距离。
4.2.7 空间利用设计评估应查阅项目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总图经济技术指标表、用地指标计算书、地下空间平面图及地下空间利用率计算书等,核查项目人均住宅用地指标、公共建筑容积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
4.2.8 停车设施配置设计评估应查阅项目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总图经济技术指标表、地面停车率计算书、停车位平面图等,核查项目机动车停车位、电动汽车充电桩、无障碍汽车停车位、 自行车停车位的配置数量及布置位置。
4.2.9 场地内部污染防治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规划设计总平面图、环评报告及批复(如有)、治理措施分析报告,核查场地内部污染源种类及其污染防治措施;
2 施工评估应核查环境影响相关治理措施的验收记录;
3 运行评估应核查各类污染检测报告,如:发电机房烟气、厨房油烟、污废水等。
4.2.10 废弃场地利用设计评估应查阅规划设计总平面图、环评报告、废弃场地检测报告及修复处理方案、旧建筑使用专项报告、旧建筑结构检测报告,核查废弃场地和尚可使用的旧建筑类型及其修复措施。
4.2.11 绿化种植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种植平面图、苗木表、绿地率指标表、绿容率计算书、住宅人均集中绿地面积计算书、屋顶绿化及垂直绿化相关设计图纸,核查绿化物种配置种类、绿地配置位置和面积;
2 施工评估应核查苗木采购清单、蓄排水设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文件资料;
3 运行评估应核查绿化养护记录等。
4.2.12 场地生态保护或修复应审核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场地原地形图,带地形的规划设计图、总平面图、竖向设计图、景观设计总平面图等,核查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植被的保护和修复措施;场地内生态系统与场地外生态系统的连贯性,包括生物通道和栖息场所、生态驳岸、生态浮岛的设置情况;净地表层土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
2 施工评估应核查生态补偿方案及施工记录,包括:植被保护方案及记录、
水面保留方案及记录等;表层土利用相关图纸或说明文件(包括表层土收集、堆放、回填过程的照片;施工组织文件和施工记录以及表层土回收利用量的计算书)等文件资料。
4.2.13 场地铺装和园建设施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核查下列内容:
1)查阅场地铺装相关施工图文件,核查活动场地铺装材料的防滑设计指标;
2)查阅景观总平面图、乔木种植平面图、乔木苗木表、遮阴构筑物详图、户外活动场地遮阴面积比例计算书、机动车道遮阴面积比例计算书等,核查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步道、游憩场、庭院、广场等室外活动场地的遮阴面积比例;
3)查阅景观总平面图、吸烟点详图、场地标识系统专项设计资料,核查室外吸烟区布置位置与所有建筑出入口、新风进气口、可开启窗扇、儿童和老人活动场地的距离;以及吸烟区导向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设置情况;
4)查阅景观总平面图、垃圾容器和收集点的详图等,核查垃圾设施的设置位置、外观色彩及标识等。
2 施工评估应核查活动场地防滑地面面层材料检测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硬质屋面太阳辐射反射性能现场检测报告。
4.2.14 雨水基础设施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景观总平面竖向图、场地铺装平面图、种植图、雨水生态调蓄设施平面布置图和节点详图、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图纸、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书、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透水铺装等面积比例计算书等文件资料,核查场地内绿色雨水基础设施设置位置和规模、屋面和场地雨水衔接和引导措施以及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等;
2 施工评估应核查室外环境工程相关验收记录或海绵城市专项验收记录。
4.2.15 节水灌溉设施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绿化灌溉系统设计说明、灌溉给水平面图、灌溉系统电气控制原理图、节水灌溉设备材料表、苗木表等,核查喷灌、滴灌、微喷灌等节水灌溉设施和土壤湿度感应器、雨天关闭装置等控制设施的应用情况和无需永久灌
溉植物配置情况;
2 施工评估应核查节水灌溉产品说明书及其进场验收记录等文件资料。
4.2.16 室外景观水体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景观给排水设计说明、景观给排水平面图、雨水利用设施工艺图或详图、室外总平面竖向图、场地铺装平面图、种植图(含水生动植物配置要求)、雨水生态处理设施详图、水景详图、水景补水水量平衡计算书等,核查景观水体补水来源、室外景观水体雨水补水量、雨水补水的面源污染控制措施、景观水体生态净化处理措施等;
2 运行评估应核查景观水体补水用水计量记录、景观水体水质检测报告。
4.2.17 室外夜景照明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核查下列内容:
1)道路照明设计文件、道路照度计算书等文件中场地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路面照度指标;
2)室外照明设计图纸、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分析报告等文件中室外夜景照明的光污染控制情况,包括垂直面照度、灯具发光强度、上射光通比等指标。
2 施工评估应核查灯具光度检验报告、道路照度现场检测报告、灯具进场复验报告等文件资料。
4.3 建筑
4.3.1 绿色建筑安全性能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核查下列内容:
1)查阅建筑围护结构设计说明、节点详图、围护结构计算书、外门窗抗风压性能和水密性能设计文件等,核查建筑外墙、屋面、门窗、幕墙及外保温等围护结构的安全、耐久性能和防护措施;
2)无障碍设计文件中走廊、疏散通道等通行空间的安全疏散和避难、应急交通设计情况。
2 施工评估应核查下列内容:
1)外墙、屋面、门窗、幕墙、外保温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文件及验收合格
证明等文件资料;
2)主要建筑材料、构件、部件的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进场复检报告,外保温系统的拉伸粘结强度现场检验报告、屋面附属设施与主体结构进行可靠连接的现场拉拔检测试验报告、外门窗物理性能(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试验室检测报告及现场淋水试验资料,幕墙物理性能(气密、水密、抗风压、层间变形性能)试验室检测报告;
3 运行评估应核查围护结构、内外部设施的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定期查验与维修记录等,走廊、疏散等通行空间保持畅通的相关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教育宣传记录、紧急疏散、应急救护的相关教育宣传记录和现场影像资料。
4.3.2 建筑安全防护提升措施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核查下列内容:
1)建筑阳台、外窗、防护栏杆、出入口安全防护设计相关的施工图文件中建筑安全防护水平提升措施;
2)安全玻璃及门窗等产品或配件安全性能设计文件中安全玻璃应用范围以及人流量大、开合频繁部位门窗的防夹功能措施;
3)建筑室内地面防滑设计部位及防滑安全等级要求的说明、防滑构造做法和防滑材料选用说明。
2 施工评估应核查防护栏杆水平荷载和材料检测报告、安全玻璃及门窗等产品或配件的检测报告、地面铺装材料防滑性能检测报告等文件资料。
4.3.3 建筑耐久性能提升措施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核查下列内容:
1)门窗反复启闭性能、可调节遮阳装置机械耐久性能设计指标;
2)建筑外饰面材料、防水和密封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耐久性能设计指标;
3)卫生间、浴室防水、防潮措施相关的施工图文件(含构造做法、技术要求说明等)中卫生间、浴室地面防水材料及其厚度,卫生间、浴室墙面、顶棚防潮材料及其厚度。
2 施工评估应核查下列内容:
1)门窗、可调节遮阳装置等活动配件产品说明书、耐久性指标检测报告及
产品进场报审资料等文件;
2)建筑外饰面材料、防水和密封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耐久性能检测报告及进场报审资料等文件;
3)卫生间和浴室防水工程隐蔽验收记录、防水防潮相关材料的产品说明书及检测报告。
4.3.4 建筑适变性设计评估应查阅建筑适变性提升措施的专项设计说明、建筑平面布置、隔墙构造做法、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可重复使用隔断(墙)使用比例计算书,核查建筑使用功能适变性的相关措施。
4.3.5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建筑设计说明、建筑构造做法表、门窗详图、节能设计专篇、建筑节能计算报告、建筑围护结构防结露验算计算书、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冷凝验算书、建筑围护结构隔热性能计算书等,核查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防热和防潮、遮阳等设计措施以及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提高幅度或建筑供暖空调负荷降低比例;
2 施工评估应核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报告、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等。
4.3.6 建筑可调节遮阳设施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建筑平面图、立面图以及外遮阳系统节点详图、可调节遮阳设施的面积占外窗透明部分比例计算书等文件资料,核查可调节遮阳设施安装形式、安装位置及安装规模等;
2 施工评估应核查可调节遮阳设施产品进场报审资料、产品说明书和检测报告。
4.3.7 建筑室内无障碍设施设计评估应查阅公共区域装修平面图、墙柱等阳角节点设计详图、室内抓杆或扶手节点等无障碍设计详图以及无障碍电梯室内设计详图、无障碍电梯产品说明书等,核查公共区域墙、柱等处的阳角防撞措施及无障碍担架电梯的尺寸。
4.3.8 建筑室内健身空间设计评估应核查室内健身空间平面图和健身设施布置详图中室内健身空间的布置位置和空间面积。
4.3.9 建筑标识系统设计评估应核查标识系统专项设计施工图文件中安全警示标
识、导向标识、禁烟标识的设置情况。
4.3.10 建筑装饰性构件和各类建筑材料的使用量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核查下列内容:
1)查阅建筑效果图、平立剖面图、装饰性构件详图、工程预算材料清单、装饰性构件造价比例计算书,核查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工程总造价比例;
2)查阅建筑设计说明、工程预算材料清单、本地材料用量计算书,核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要求和本地材料用量比例;
3)查阅工程预算材料清单、可再循环材料和可再利用材料用量及其占建筑材料总重量比例计算书,核查可再循环材料和可再利用材料用量比例;
4)查阅利废建材选用设计说明、工程预算材料清单、利废材料用量比例计算书,核查利废建材应用种类和规模;
5)查阅绿色建材选用设计说明、工程预算材料清单、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计算书,核查绿色建材应用种类和规模。
2 施工评估应核查下列内容:
1)工程量材料清单、装饰性构件造价比例计算书;
2)工程量材料清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销合同、本地材料用量计算书;
3)工程量材料清单、可再循环材料和可再利用材料用量及其占建筑材料总重量比例计算书;
4)利废建材进场报审资料、利废建材中废弃物掺量说明的检测报告、利废建材用量比例计算书及工程量材料清单;
5)绿色建材进场报审资料、绿色建材标识证书及相关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计算书及工程量材料清单。
4.3.11 建筑风貌设计评估应查阅建筑设计文件、专项分析论证报告,核查建筑风貌的地域特色及传承的建筑文化。
4.3.12 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评估、施工评估、运行评估应分别查阅各阶段BIM 技术应用报告,核查建筑信息模型(BIM)的数据共享和协同工作内容。
4.3.13 土建装修与一体化设计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核查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内容与全装修及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
要求的符合情况;
2 施工评估应核查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部质量验收记录。
4.3.1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核查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耐久性能设计指标、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设计指标;
2 施工评估应核查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耐久性能检测报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型式检验报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见证送检报告、绿色建材或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及进场报审材料。
4.3.15 工业化内装部品的应用比例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图纸、工业化内装部品应用比例计算书、工业化部品施工节点详图,核查工业化内装部品的设计应用比例;
2 施工评估应查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部质量验收记录、工业化部品采购合同及进场报审材料,核查工业化内装部品的实际应用比例。
4.4 结构
4.4.1 建筑形体规则和节材优化设计评估应核查下列内容:
1 结构设计说明、结构计算书、建筑形体规则性判定报告;
2 结构优化设计的节材效果,查阅资料包括:地基基础方案论证报告、结构体系节材优化设计书和结构构件节材优化设计书。
4.4.2 绿色建筑相关结构安全性能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核查下列内容:
l)查阅结构设计说明、节点详图、围护结构计算书等资料,核查建筑外墙、
屋面、门窗、幕墙及外保温等围护结构的安全、耐久和防护标准;
2)查阅外遮阳、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墙花池等外部设施的设计说明、节点详图及关键连接构件计算书,核查外部设施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式及性能;
3)查阅非承重墙体、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通信设备、空调通风设备、管道系统等内部非结构构件、设备及附属设施的设计说明、节点详图及关键连接构件计算书,核查内部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式。
2 施工评估应核查下列内容:
1)主体结构、外墙、屋面、门窗、幕墙及外保温等验收合格证明等文件资料;
2)外部设施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安全性能,查阅资料包括:外遮阳、太阳能设施、外墙花池等外部设施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的检测报告,或后置锚固件锚固力现场拉拔检测报告;
3)建筑内部非结构构件、设备及附属设施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后置锚固件锚固力现场拉拔检测报告等文件资料。
3 运行评估应核查下列内容:
1)建筑结构与围护结构运行管理制度及定期检查记录、维修记录等;
2)外部设施相关管理与维修记录;
3)建筑内部的非结构构件、设备及附属设施运行管理与维修记录。
4.4.3 建筑抗震性能设计评估应查阅结构设计说明、结构计算书、抗震性能化分析报告,核查抗震性能设计目标与措施。
4.4.4 建筑结构材料的耐久性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核查以下内容:
1)结构设计说明的结构耐久性设计年限;
2)混凝土设计说明的高耐久混凝土指标或钢筋保护层厚度;
3)钢结构设计说明的耐候结构钢或耐候性防腐涂料;
4)木结构设计说明的防腐木材、耐久木材或耐久木制品以及其使用部位。
2 施工评估应核查以下内容:
1)高耐久性混凝土、耐候结构钢及耐候型防腐涂料、防腐木材、耐久木材或耐久木制品的进场验收记录和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2)钢筋保护层厚度现场检测报告;
3)高耐久性混凝土、耐候结构钢或耐候型防腐涂料、防腐木材、耐久木材或耐久木制品材料用量比例计算书。
4.4.5 建筑结构材料与构件选用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核查以下内容:
1)查阅混凝土结构的结构材料使用计算书,核查 400MPa 级以上强度的钢
筋应用比例,或 C50 及混凝土用量占竖向承重结构中混凝土总量的比例;
2)查阅钢结构的设计说明和结构材料使用计算书,核查 Q355 及以上高强度钢材用量比例以及螺栓连接节点占现场全部连接、拼接节点的数量比例;
3)查阅结构设计说明和楼屋面板配筋图,核查采用的免支撑屋面形式。
2 施工评估应核查结构材料进场记录、使用比例计算书以及免支撑的楼屋面板的施工记录。
4.4.6 工业化建造要求的结构体系与建筑构件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核查以下内容:
1)查阅结构设计说明,核查采用的结构体系;
2)查阅设计阶段预制构件体积统计和占比计算书,核查地上部分预制构件混凝土体积占混凝土总体积的比例。
2 施工评估应核查预制构件进场记录及统计和占比计算书。
4.5 给排水
4.5.1 给水系统节水措施设计评估应查阅各层用水点用水压力计算图表及施工图,核查给水系统超压出流控制措施及各用水点水压设计情况;施工评估应核查减压设施的进场报审资料、产品说明书及给排水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
4.5.2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水质监测系统设计说明、监测点位说明、系统图等,核查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的设置情况;
2 施工评估应核查水质监测设备的进场报审资料及型式检验报告;
3 运行评估应核查远程计量系统、管网漏损自动检测系统、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数据。
4.5.3 节水器具用水效率等级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核查节水器具和设备的选用说明、便器水封要求、节水器具用水效率等级;
2 施工评估应核查给排水设备材料清单、卫生器具产品进场报审资料、卫生器具产品说明书、卫生器具产品节水性能检测报告(含用水效率等级证明文件)。
4.5.4 水泵节能评价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核查给排水施工图设计说明、水泵设备选型表的水泵节能性能;
2 施工评估应核查水泵等设备进场报审资料、产品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能效证明文件等。
4.5.5 用水水质保障措施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给排水施工图各类用水水质要求设计说明、水处理设备工艺设计图、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详图,核查各类水质保障措施;
2 施工评估应核查下列内容:
1)储水水箱、消毒设备的进场验收记录、产品说明书及给排水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
2)直饮水、集中生活热水、游泳池水、采暖空调系统用水、景观水体等水质检测报告,储水成品水箱型式检验报告等文件资料。
3 运行评估评估应核查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制度、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记录、清洗委托合同等文件资料。
4.5.6 管材、管件及配件耐久性措施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核查下列内容:
1)查阅给排水施工图、暖通施工图、电气施工图关于管材、管线、管件等设计说明及材料表,核查管材、管线、管件的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
2)查阅给排水施工图、暖通施工图、电气施工图关于配件、阀门、开关龙头等活动配件设计说明,核查活动配件产品的耐久性能。
2 施工评估应核查下列内容:
1)管材、管线、管件的决算清单、产品说明书及型式检验报告或进场产品及配件第三方检测报告;
2)五金配件、管道阀门、开关龙头的决算清单、产品说明书及型式检验报告或进场产品及配件第三方检测报告。
4.5.7 给排水管道、设备、设施永久性标识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给排水施工图标识设置相关说明,核查给排水管道、设备、及设置的标识设计情况;
2 施工评估应核查给排水各类管道、设备、设施永久性标识的实施情况。
4.5.8 排水降噪措施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给排水施工图设计说明、设备材料表等,核查排水降噪措施;
2 施工评估应核查降噪排水管材、配件进场验收记录及降低排水噪声措施相关实施证明文件。
4.5.9 非传统水源利用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核查给排水设计说明、非传统水源处理/供水机房平面布置、剖面或系统原理示意、设备材料表等施工图设计文件,水资源利用方案及非传统水源利用计算书;当采用市政中水时,应审核市政中水规划文件等证明材料,核查非传统水源利用情况;
2 施工评估应核查非传统水源处理设备的进场报审资料和系统验收调试报告、雨水调蓄利用设施现场照片;
3 运行评估应核查非传统水源处理设备运行记录、水量记录及水质检测报告。
4.5.10 可再生能源生活热水系统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热水系统相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可再生能源应用分析报告,核查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
2 施工评估应核查热水系统相关产品进场报审资料、型式检验报告及热水系统验收调试记录;
3 运行评估应核查热水系统运行记录、热水供热量数据。
4.6 暖通空调
4.6.1 室内温度、湿度和新风量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核查暖通空调、建筑专业设计文件中室内温湿度和新风量等设计指标及技术措施;
2 施工评估及运行评估应核查室内温度、湿度和新风量检测报告。
4.6.2 供暖空调系统冷、热源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核查暖通空调专业设计文件中设备的能效指标、冷却塔平衡管的设置、冷源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计算书和空调系统电冷源综合制冷
性能系数计算书;
2 施工评估应核查供暖空调系统冷热源机组型式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等进场报审和调试验收材料中的能效指标;
3 运行评估应核查供暖空调系统冷热源机组制冷、供热性能系数(COP)和空调系统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检测报告。
4.6.3 污染源空间气流组织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核查暖通空调专业设计文件的污染源控制措施;
2 施工评估应核查成品风道、止回排气阀、防倒灌风帽等型式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进场报审和调试验收材料。
4.6.4 暖通空调系统分区控制和末端独立控制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核查暖通空调专业设计文件中暖通空调系统的分区控制要求;
2 施工评估应核查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末端独立调节装置的型式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进场报审和调试验收材料中的控制功能,及温度、风速等参数调节功能。
4.6.5 人工冷热源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设计评估应核查暖通空调设计文件、室内热湿环境 PMV 和 PPD 预计达标比例模拟分析报告的达标比例。
4.6.6 供暖空调输配系统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核查暖通空调专业设计文件、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和集中供暖系统和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耗电输冷(热)计算书;
2 施工评估应核查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集中供暖系统和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耗电输冷(热)比检测报告。
4.6.7 建筑能耗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核查暖通空调专业、电气专业设计文件、建筑能耗模拟计算书中建筑能耗降低比例;
2 施工评估应核查按实测值计算的建筑能耗模拟计算书中建筑能耗降低比例;
3 运行评估应核查建筑的运行能耗数据。
4.6.8 PM2.5 、PM10等室内颗粒物污染物浓度的设计评估应核查暖通空调专业设计文件、智能化专业设计文件、全年颗粒物浓度的预评价报告。如在设计中采用了空气净化装置,则施工评估应核查其型式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进场报审和调
试验收材料的净化性能参数。
【条文说明】暖通空调专业设计文件和全年颗粒物浓度的预评价报告中着重审核建筑设计因素(门窗渗透风量、新风量、净化装置效率、室内源等)及室外颗粒物水平设置的合理性和适宜性,智能化专业设计文件着重审核颗粒物浓度检测传感设备的设置及相关功能。
4.6.9 可再生能源采暖、空调系统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核查可再生能源采暖、空调系统专项设计文件、可再生能源利用计算书中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比例;
2 施工评估应核查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进场报审和调试验收材料中的性能参数以及必要的现场检测报告;
3 运行评估应核查可再生能源采暖、空调系统运行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4.7 电气智能化
4.7.1 照明质量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电气设计说明、照明计算书,核查各场所照度、照度均匀度、显色指数、统一眩光值设计参数和灯具选型要求;
2 施工评估应查阅主要功能区的照度、照度均匀度、显色指数、统一眩光值现场检测报告、灯具产品检测报告及其进场报审资料,核查照明参数现场检测指标、灯具产品选型情况。
4.7.2 照明控制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电气设计说明、照明控制系统图、平面图,核查公共区域照明系统的节能控制措施、采光区域的照明独立控制措施;
2 施工评估应查阅照明控制装置的进场报审文件、控制系统的调试记录。
4.7.3 用电分项计量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变配电系统图、能耗分项计量设计图,核查分项计量表计的设置要求及位置;
2 施工评估应查阅计量表计的校准资料、设备材料表;
3 运行评估应查阅分项计量系统的历史监测数据、运行记录。
4.7.4 节能设备及控制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电气设计说明及相关设备材料表,核查照明灯具、变压器等产品的节能指标要求,采光区域自动调节照明的控制措施;
2 施工评估应核查下列内容:
1)照明灯具的产品检测报告、节能认证证书等,核查灯具能效等级;
2)变压器的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节能认证证书等,核查变压器的能效等级;
3)采光区域自动调节照明控制措施的产品说明。
4.7.5 电梯节能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核查建筑、电气设计文件,核查电梯的节能控制措施;
2 施工评估应核查电梯采购合同、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4.7.6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核查电气设计文件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电容量;
2 施工评估应核查充电设施进场验收记录、充电桩安装调试及验收报告;
3 对于建设阶段预留充电设施条件的项目,运行评估时应核查充电桩安装调试及验收报告。
4.7.7 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设计图纸、可再生能源应用分析报告,核查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提供电量比例;
2 施工评估应核查光伏组件、逆变器等关键设备的产品进场报审资料、光伏组件进场复验报告、光伏系统现场检测报告、系统运行调试记录及验收记录;
3 运行评估应核查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的运行记录、年发电量数据。
4.7.8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核查智能化设计说明、监控点位表、系统图和平面图等;
2 施工评估应核查建筑设备自控系统相关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建筑设备管理系统验收记录;
3 运行评估应核查系统的管理制度、运行记录、运行分析报告。
4.7.9 信息网络系统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智能化设计说明、系统图、机房设计、主要设备及参数等,核查信息网络系统的功能完整性;
2 施工评估应核查信息网络系统验收记录。
4.7.10 能源管理系统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能源管理系统设计说明、能源管理系统图、系统配置等设计文件,核查系统的范围;
2 施工评估应查阅计量电表、冷量表等计量装置的进场报审资料、产品说明书(含远传通讯、能耗参数计量等功能)、表计校准资料和能源管理系统安装调试记录,核查系统的能耗监测、数据分析和管理功能;
3 运行评估应核查系统的管理制度、历史监测数据、运行记录。
4.7.11 一氧化碳浓度监测系统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智能化设计说明、监控系统图、监测点位平面图,核查一氧化碳浓度监测系统监测点位、联动方式;
2 施工评估应核查一氧化碳浓度采集传感器的进场报审资料、监测系统的调试记录和试运行记录;
3 运行评估应核查监测系统的管理制度、历史监测数据、运行记录。
4.7.12 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智能化设计说明、监测点位图、系统功能说明书,核查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监测参数和监测功能;
2 施工评估应核查 PM10 、PM2.5 、CO2 浓度采集传感器的进场报审资料,监测系统的调试记录和试运行记录;
3 运行评估应核查监测系统的管理制度、历史监测数据、运行记录。
4.7.13 用水远传计量系统、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供水系统远传计量设计图纸、计量点位说明或示意图、水质监测系统设计说明、监测点位说明、系统图等,核查用水远传计量系统、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的具体功能;
2 施工评估应核查远传水表的进场验收记录和型式检验报告、水质监测设备的进场报审资料和型式检验报告;
3 运行评估应核查系统的管理制度、历史监测数据、运行记录,用水量分类、分项计量记录及统计分析报告,管网漏损自动检测分析记录和整改报告。
4.7.14 智能化服务系统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智能化系统设计方案、智能化服务平台方案,核查智能化服务系统的服务功能类型;
2 施工评估应核查智能化服务系统相关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智能化服务系统的安装调试及验收记录;
3 运行评估应核查服务系统的管理制度、历史监测数据、运行记录。
4.8 室内外环境
4.8.1 室外声环境应核查下列资料:
1 设计评估应查阅环评报告及批复(如适用)、环境噪声现场检测报告、室外声环境模拟分析报告,规划总平面图、景观园林总平面图等设计文件,道路声屏障等降噪措施设计文件,核查环境噪声水平和降噪措施;
2 施工评估应核查环境影响评估相关验收记录、环境噪声现场检测报告、降噪措施实施记录的环境噪声指标;
3 运行评估应核查近期环境噪声现场检测报告的环境噪声指标。
4.8.2 围护结构构件隔声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建筑设计说明、建筑构造做法表,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计算报告或试验室检测报告,核查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构造与性能;
2 施工评估应核查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现场检测报告或者试验室检测报告、楼板隔声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隔声构造与性能。
4.8.3 室内背景噪声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建筑设计说明、建筑构造做法表等设计文件,室内背景噪声计算报告,核查室内背景噪声指标;
2 施工评估应核查室内噪声现场检测报告的室内背景噪声指标;
3 运行评估应核查室内噪声现场检测报告的室内背景噪声指标。当存在下列情况可能造成室内背景噪声值出现较大变化时,应进行重新检测:
1)建筑空间使用功能发生变化,导致室内背景噪声标准要求发生变化;
2)因改造或其他原因造成建筑外围护结构隔声构造发生变化,导致建筑构件隔声性能发生变化;
3)建筑外部环境噪声或室内设备噪声出现较大变化,导致噪声源发生变化。
4.8.4 光污染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核查下列内容:
1)应查阅建筑设计说明、建筑门窗详图、幕墙设计说明、幕墙详图等设计文件,玻璃幕墙光污染分析报告,核查玻璃幕墙光污染防治措施;
2)应查阅照明设计方案(含计算书)、泛光照明、景观照明等设计文件,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分析报告,核查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防治措施。
2 施工评估应核查幕墙玻璃光学性能检测报告的玻璃可见光反射比指标、照明灯具型式检验报告的光通量指标。
4.8.5 室内天然采光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建筑设计说明、建筑门窗详图、幕墙设计说明等设计文件,住宅建筑室内动态采光模拟计算报告,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内区采光系数、动态采光模拟计算报告,核查室内自然采光达标比例指标。
2 施工评估应核查外窗和透明幕墙玻璃光学性能检测报告的可见光透射比。
4.8.6 室内眩光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建筑设计说明、内装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室内眩光模拟分析报告,核查眩光指数值和采光均匀度等指标;
2 施工评估应核查门窗玻璃光学性能检测报告的可见光透射比。
4.8.7 地下空间天然采光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地下空间采光位置平面图等设计文件、地下空间自然采光模拟分析报告,核查地下空间天然采光达标面积比例指标;
2 施工评估应核查天窗玻璃光学性能检测报告的玻璃可将光透射比、地下空间自然采光检测报告的采光系数、导光管进场报审文件的规格参数。
4.8.8 室内照度设计评估应查阅照明设计文件、照明模拟分析报告,核查照度和照明功率密度等设计指标。施工评估、运行评估应符合第4.7.1 条的规定。
4.8.9 场地风环境设计评估应查阅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景观园林总平面图等设计文件,室外风环境模拟分析报告,核查场地风速、风力放大系数、建筑风压等指标。
4.8.10 场地热环境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乔木种植平面图、乔木苗木
表、景观园建总平面图等设计文件,热环境计算报告、遮阴面积比例计算书,核查热环境规定性、评价性设计指标,场地遮阴措施比例、铺装及屋面材料太阳光反射比指标;
2 施工评估应核查屋面、路面、机动车道等铺装材料太阳光反射比检测报告的太阳光反射比指标。
4.8.11 室内自然通风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建筑设计说明、建筑平面图、门窗表等设计文件,住宅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统计表、公共建筑室内自然通风模拟分析报告,核查室内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 自然通风达标比例等指标;
2 施工评估应核查门窗开启验收记录文件的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指标。
4.8.12 自然通风或复合通风的建筑室内热湿环境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建筑设计说明、建筑构造做法表等设计文件,室内温度模拟分析报告、舒适温度预计达标比例分析报告,核查室内热湿环境的达标比例。
2 运行评估应查阅含相关实测数据的舒适温度达标比例分析报告,核查室内热湿环境的达标比例。
4.8.13 室内环境污染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查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图、通风及净化系统图等设计文件、室内环境污染浓度的预评价报告,核查室内环境污染浓度的设计指标与控制措施;
2 施工评估应核查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报告的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指标;
3 运行评估应核查近一年内的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报告或 PM2.5 和 PM10浓度计算报告/室内环境监测记录的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指标。
4.8.14 建筑碳排放应核查碳排放计算分析报告的碳排放强度和降碳措施,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碳排放计算的范围应符合所采用的标准的边界要求;
2 设计评估应核查建筑材料统计值、生产运输距离取值,建筑运行能耗预测值等参数的合理性,节约建材降碳、降低运行能耗降碳等技术措施的有效性;
3 施工评估应重点核查钢材、混凝土、建筑砂浆、铝合金型材、玻璃等主要建筑材料的实际使用量、运输距离,与建筑运行能耗预测相关的核查内容。
4.9 施工管理
4.9.1 绿色施工评估应核查由政府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授予的绿色施工优良等级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等绿色施工证明文件。
4.9.2 预拌混凝土损耗施工评估应核查混凝土用量结算清单、预拌混凝土进货单、预拌混凝土损耗率计算书。
4.9.3 现场加工钢筋损耗施工评估应核查钢筋加工的钢筋工程量清单、钢筋用量结算清单、钢筋进货单、现场加工钢筋损耗率计算书。
4.9.4 现浇混凝土构件采用铝膜等免墙面粉刷的模板体系施工评估应核查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施工日志、技术交底文件及施工现场影像资料、免粉刷混凝土墙体占比计算书。
4.9.5 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施工评估应核查 BIM 技术应用报告。
4.9.6 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产品、绿色建筑性能保险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设计评估应核查建设工程质量与绿色建筑性能的保险产品投保计划;
2 施工评估应核查建设工程质量与绿色建筑性能的保险产品保单。
4.10 运行管理
4.10.1 能源管理及激励机制应核查下列内容:
1 节能、节水、节材、绿化的各项操作规程、工作指南和应急预案;
2 节能、节水设施巡回检查制度、保养维护制度、运行记录;
3 运行管理机构的工作考核体系文件(应包含节能和节水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4.10.2 建筑运行平均日用水量应核查用水计量实测报告、实际用水单元数量统计报告、建筑各类用水的平均日用水量计算书。
4.10.3 建筑运行能耗用量应核查各类能耗统计数据文件、建筑运行能耗分析报告、节能诊断评估报告及整改文件(如有)。
4.10.4 建筑碳运行排放量应核查建筑碳排放计算分析报告(含减排措施)、碳核查报告(如有)、各运行能源消耗统计数据文件、再生能源提供量统计数据文件、绿化相关设计图纸及现状照片。
4.10.5 绿色建筑运行效果应查阅绿色建筑运行工作制度文件、工作记录、绿色建
筑运行效果评估技术方案、评估计划及年度评估报告,核查绿色建筑运行效率和
运行效果。
4.10.6 绿色建筑教育宣传实践活动应核查绿色教育宣传实践活动的内容及存档记录、绿色设施使用手册及发放记录、影像资料、使用者满意度年度调查报告及整改方案。
5 现场核验
5.1 一般规定
5.1.1 现场核验应对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制定现场核验方案,方案应包括依据标准、核验范围、核验活动及日程安排等内容;
2 现场核验内容应包括与设计、模拟分析报告等资料的一致性核查,技术措施实施完成情况核查;
3 现场核验应形成记录,包括:现状、重要技术措施实施情况、现场核验意见,以及包含时间、地点水印信息的影像资料。
5.1.2 施工评估的现场核验应按照不同建筑类型、功能房间、户型、楼层、系统或设备类型进行抽查,核验点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抽查比例和数量应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性确定,每类检查内容核验应不少于 2 处,当少于 2 处时全数检查;
2 在选择核验点时应综合考虑最不利原则,结合项目的风险评估结果,优先选择潜在风险较高或存在问题较多的区域。
5.1.3 运行评估现场核验应核查运行管理制度、绿色建筑措施运行情况、各项计量监控的运行记录、绿色建筑性能现状等。
5.1.4 必要时应对绿色建筑关键性能参数进行现场抽检,当抽检结果与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存在较大差异时,应由委托单位重新安排第三方见证检测。
5.1.5 现场核验应出具现场核验意见书,意见书应包括现场核验扣分项、整改要求和结论,现场核验意见书可参考附录 C。
5.1.6 现场核验发现问题需整改的,委托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必要时评估机构再次进行现场复核。
5.2 场地
5.2.1 场地选址安全应核验建筑场地与各类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距离以及危险源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5.2.2 场地交通安全应核验场地交通组织的人车分流措施。
5.2.3 场地无障碍设施应核验场地出入口、建筑出入口、场地人行通道、室外绿化小径和活动场地无障碍坡道的设置情况和场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之间的无障碍步行路线。
5.2.4 场地健身空间应核验场地健身空间和健身慢行道面积规模、健身设施类型、健身步道尺寸及铺装材质,运行评估时还应查看健身场地、健身慢行道、健身设施的维护情况。
5.2.5 停车位设置应核验无障碍停车位和电动汽车停车位设置情况,地面机动车停车位、 自行车停车位布置位置及遮阴挡雨措施。
5.2.6 场地内部污染防治应核验厨房、锅炉房、垃圾运转站、卫生间、发电机房、水泵房等污染排放防治措施,包括油烟、废气净化处理措施、排烟口设置位置以及水泵、风机等设备隔声减震措施。
5.2.7 绿化种植施工评估应核验下列内容:
1 场地绿化、架空绿化、屋顶绿化规模和位置;
2 生物通道和栖息场所、生态驳岸、生态浮岛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3 绿化植物生长状态。
5.2.8 场地铺装和园建设施施工评估应核验下列内容:
1 活动场地铺装材料防滑效果;
2 步道、游憩场、庭院、广场等室外活动场地设置的乔木或构筑物遮阴措施;
3 室外吸烟点的布置位置和导向及警示标识;
4 场地垃圾收集容器的类型和布置位置。
5.2.9 绿色雨水基础设施施工评估应核验透水铺装、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景观水体等雨水生态调蓄设施的位置和规模以及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雨水生态调蓄设施溢流口高度的设置情况。
5.2.10 节水灌溉施工评估应核验喷灌、滴灌、微喷灌等节水灌溉设施和土壤湿度感应器、雨天关闭装置等布置位置和数量;运行评估时应核验节水灌溉设备的使用状态。
5.2.11 室外景观水体施工评估应核验生态处理设施、非硬质池底、生态驳岸和水生动植物配置等措施实施情况。
5.2.12 室外夜景照明施工评估应核验下列内容:
1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道路的照明设置情况;
2 建筑外立面泛光照明采取的光污染控制措施;
3 室外照明灯具设格栅、遮光罩和可调角度装置等避免上射光的截光措施。
5.3 建筑
5.3.1 建筑安全防护应核验下列内容:
1 建筑外遮阳、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位等外部设施的检修通道、马道和吊篮固定端等现场设置情况;
2 建筑主要出入口防坠雨棚现场设置情况;
3 公共区域的电梯门、大堂入口门、旋转门、推拉门窗等部位可调力度的闭门器或具有缓冲功能的延时闭门器等防夹措施现场设置情况。
5.3.2 建筑适变性应核验下列内容:
1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采用大开间和大进深布置;
2 建筑室内采用可灵活拆卸的轻质隔断、玻璃隔断、可移动和可组合的办公家具隔断等;
3 建筑室内双层贴面墙、架空地板、明装吊顶的设置情况;
4 建筑结构与建筑设备管线分离的设置情况。
5.3.3 建筑可调节遮阳设施应核验建筑可调节遮阳设置形式、位置、功能及其调节的灵活性。
5.3.4 建筑室内无障碍设施应核验下列内容:
1 人流量较大、使用人群多样的商业、餐饮、娱乐等建筑的大厅、走廊等公共区域墙、柱等处的阳角防撞措施;
2 公共区域防滑功能的抓杆或扶手设置情况;
3 无障碍担架电梯的尺寸。
5.3.5 室内健身空间应查看室内健身空间规模、健身设施类型等设置情况,运行评估时还应查看室内健身设施的维护情况。
5.3.6 标识系统应核验安全警示标识、导向标识和禁烟标识的设置情况。
5.3.7 全装修、土建与装修一体化施工工程及工业化内装部品应核验下列内容:
1 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的铺贴、粉刷情况,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的安装情况;
2 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固定面铺贴、粉刷情况,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的安装情况;
3 工业化内装部品的现场应用情况。
5.4 结构
5.4.1 建筑外部设施结构安全核验时,应核验外遮阳、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等外部设施的检修条件。
5.4.2 建筑内部的非结构构件、设备及附属设施,应核验与墙体连接的可靠度。
5.5 给排水
5.5.1 给水系统节水措施应核验用水点处水压大于 0.2MPa 的配水支管减压设施设置及调试情况。
5.5.2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应核验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实施情况。
5.5.3 卫生器具节水性能应核验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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