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ABEE 099-2025 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统计核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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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 91.040

CCS P 04

团 体 标 准

T/CABEE 099-2025

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统计核算标准

Standard for carbon emissions statistics and accounting for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2025-02-20 发布 2025-04-01 实施

中 国 建 筑 节 能 协 会 发 布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统计核算标准

Standard for carbon emissions statistics and accounting for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T/CABEE 099-2025

批准部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施行日期:2025 年 4 月 1 日

 

2025 北京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文件

国建节协标〔2025〕17 号

关于发布团体标准《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统计核算

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统计核算标准》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标准编号为:T/CABEE 099-2025, 自2025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协会委托主编单位收集标准的应用案例,并对案例进行宣传。

现予公告。

2025 年 2 月 20 日

前 言

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建节协〔2017〕40号)及《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第一批“双碳系列 ”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国建节协〔2022〕38 号)的要求,由中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组建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和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碳排放核算方法;

5 碳排放统计与计量方法;6 碳排放数据分析与使用。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联系电话: 010-57811281,邮箱:biaoban@cabee.org),由中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以及标准应用案例,请反馈至中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联系人:刘维越,联系方式: 15510990605 ,地址:苏州高新区锦峰路 199 号锦峰国际商务广场 1 幢-10-1001,邮政编码:215004)、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胡小燕,联系方式: 010-88084831,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15 号中建大厦 A 座 17 层,邮政编码:100037)。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重庆大学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

中建科技集团西部有限公司

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明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

广东新瑞龙生态建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蔡伟光 彭世红 韦永斌 廖显东 薛世伟李 锦 韩建聪 胡小燕 冯 俊 曹双平肖玉麒 尹 玉 王 华 李 川 侯 磊赵 伟 罗作球 张凯峰 孙 勇 刘 源于艳辉 赵智慧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徐 强 宋中南 黄 宁 冯 威 张延欣郭 伟 李六连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推动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指导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核算与节能降碳工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房屋、构筑物建造和设备安装生产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统计、核算与数据分析,其他建筑企业可参照执行。

1.0.3 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统计核算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现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施工企业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从事房屋、构筑物建造和设备安装生产活动的法人企业。

2.0.2 范围一 scope 1

用于核算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产生的直接排放量。

2.0.3 范围二 scope 2

用于核算企业外购电力、热力或冷量的生产而产生的间接排放量。

2.0.4 范围三 scope 3

用于核算企业价值链中产生的其他间接排放量。

2.0.5 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 carbon emissions from construction enterprise建筑施工企业活动所产生的碳排放总量,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2.0.6 活动水平数据 activity data

建筑施工企业直接或间接产生碳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量,如各种化石燃料消耗量、原材料使用量、购入的电力和热力数量等。

2.0.7 排放因子 emission factor

某一活动水平的单位碳排放量。

2.0.8 碳排放核算 carbon emissions accounting

通过采集、处理、统计得到的碳排放源活动水平数据计算碳排放量的活动。

2.0.9 碳排放统计与计量 carbon emissions statistics and measurement

对活动水平数据进行收集、测量、统计、记录等的系列活动,获取实际数据用于核算碳排放。

2.0.10 负碳量 negative carbon emissions

建筑施工企业使用负碳技术减少的碳排放量,包括但不限于固碳建材、可再生能源发电、碳汇量以及 CCUS 等。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统计核算应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对象。

3.0.2 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统计核算应秉持相关性、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透明性原则。

3.0.3 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统计核算应以完整的自然年为时间尺度,在整个时期内,碳排放统计核算范围和方法应保持一致。

3.0.4 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统计核算的温室气体类型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化合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七种气体。

3.0.5 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统计核算完整工作流程应包括以下步骤:

1 确定核算范围;

2 识别碳排放源;

3 明确计算方法和需要获取的活动数据;

4 实施企业活动数据计量与统计,可参考附录 A;

5 选择和获取排放因子数据,可参考附录D;

6 计算不同活动的碳排放量;

7 开展碳排放数据分析与报告编写。

4 碳排放核算方法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核算应包括范围一和范围二的排放,宜包括范围三的排放。

4.1.2 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核算应按照不同的业务活动、排放源种类分类进行。

4.2 核算范围

4.2.1 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核算范围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建筑施工企业法人为边界,作为界定企业业务活动和运营范围的依据。

2 当建筑施工企业拥有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被投资单位时,核算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1)建筑施工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纳入建筑施工企业的核算范围。

2)建筑施工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建筑施工企业的核算范围。

Ⅰ 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Ⅱ 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Ⅲ 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Ⅳ 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3 当企业之间有碳排放责任划分方案或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规定时,可以按照相关约定确定核算范围。

4.2.2 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核算应以完整自然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作为核算周期,将核算周期内的所有实际生产活动纳入年度碳排放核算范围。

4.2.3 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范围划分、排放源识别应按表4.2.3 确定。

表 4.2.3 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所属范围和排放源

4.2.4 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量应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ctotal = c1,2 + c3

(4.2.4)

式中:ctotal——建筑施工企业的碳排放量总量(kgCO2e);

c1,2——建筑施工企业的范围一和范围二排放量(kgCO2e);

c3——建筑施工企业的范围三排放量(kgCO2e);

4.3 范围一和范围二排放核算

4.3.1 建筑施工企业范围一和范围二排放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c1,2 = cbu1 + cbu2 + cbu3 + cbu4 + cre (4.3.1)

式中:cbu1——工程项目施工业务排放量(kgCO2e);

cbu2——建材与部品部件生产业务排放量(kgCO2e); cbu3——办公与不动产运营业务排放量(kgCO2e); cbu4——其他业务排放量(kgCO2e);

cre——企业负碳量(kgCO2e)。

4.3.2 工程项目施工业务排放量核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算范围包括施工机械设备、办公与生活区临时设施、施工现场车辆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

2 对于机械设备租赁情形,按照能源提供方划分碳排放边界,核算对象承担的租赁设备能源消耗部分,纳入其范围一和范围二排放。

3 对于工程分包情形,按照合同额划分碳排放边界,核算对象承担的合同额范围内生产活动能源消耗部分,纳入其范围一和范围二排放。

4 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项目施工碳排放:

cbu1 = cmf + ctf + cvt

(4.3.2-1)

式中:cmf ——施工机械设备碳排放量(kgCO2e);

ctf——办公与生活区临时设施碳排放量(kgCO2e);

cvt——施工现场车辆碳排放量(kgCO2e)。

1)施工机械设备碳排放包括施工机械运行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以及无组织逸散产生的碳排放量,核算公式如下:

cmf = cmfe + cmfv (4.3.2-2)

式中:cmfe ——施工机械运行能源排放量(kgCO2e);

cmfv——施工机械运行无组织逸散排放量(kgCO2e);

Ⅰ 施工机械运行能源消耗造成排放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核算:

cmfe = 1 Σ= 1 (Di,j x EFj )

(4.3.2-3)

式中:m——企业施工项目、生产厂或业务活动数量;

"——能源种类;

Di,j——企业第 i 个项目施工机械j 能源消耗的实物量(kWh 或 kg或 m3);

EFj——第j 类能源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排放因子的确定见附录D,其中电力排放因子采用区域电网排放因子。

Ⅱ 施工焊接过程中无组织逸散的二氧化碳保护气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核算:

cmfv = 1 Σ= 1 cgp,i,j x (44/22.4) ÷ 1000 (4.3.2-4)

式中:cgp,i,j——第 i 个项目j 个钢瓶的二氧化碳容量(L);

44——二氧化碳的摩尔质量(g/mol);

22.4——二氧化碳的摩尔体积(L/mol); 1000——g 与 kg 之间换算比例。

2)办公区和生活区临时设施运行碳排放包括办公室、宿舍、厨房、锅炉房等消耗的化石能源、电力和热力产生的排放,核算公式如下:

式中:Li,j——企业第 i 个项目办公区和生活区临时设施j 能源消耗的实物量(kWh 或 GJ 或 kg 或 m3);

3)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工人通勤车辆、 自有工程运输车辆的能源消耗产生的排放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核算:

式中:Ti,j——企业第 i 个项目车辆行驶j 能源消耗的实物量;

4.3.3 建材与部品部件生产排放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算对象为建筑施工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建材厂、建筑构配件厂、临时厂区进行生产、运输等业务经营活动产生的碳排放。

2 若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的施工环节中,使用自产建筑材料或构配件,则该部分建材或构配件生产、运输、投入使用等全过程中产生的排放计入本部分核算范围。

3 建材与部品部件生产包括生产厂的各类能源消耗以及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碳排放,核算公式如下:

cbu2 = cec + ctp (4.3.3-1)

式中:cec ——生产厂能源消耗排放量(kgCO2e);

ctp——生产工艺过程碳排放量(kgCO2e)。

1)生产厂能源消耗造成排放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核算:

式中: pi,j——第 i 个生产厂j 能源消耗的实物量(kWh 或 kg 或 m3);

2)建材生产过程排放量ctp根据企业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活动水平数据,按照附录 B 规定的方法计算。

4.3.4 办公与不动产运营排放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办公运营核算对象为建筑施工企业自持的行政办公楼及员工食堂、员工宿舍等配套设施建筑范围内锅炉、灶具等固定设备装置产生的碳排放。

2 若建筑施工企业从外部租赁行政办公楼或员工宿舍、员工食堂等建筑维持正常生产运营,则租赁建筑产生的排放应计入范围三排放。

3 不动产经营核算对象为建筑施工企业拿地后自行开发运营的住宅、公共建筑、EPC&代建、城市更新、TOD 等项目。

1)若建筑施工企业采取自主建造或施工单位为其下属公司,则项目施工环节产生的排放计入本章节 4.3.2 条核算范围。

2)若建筑施工企业采取招投标方式将项目的建造施工过程外包,则项目外包合同额内施工活动产生的排放计入范围三排放。

3)若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参与不动产项目运营,其经营活动能源消费扣除客户自购的能源后,产生的排放计入本部分核算范围。

4)若施工企业未参与不动产项目的运营,仅参与项目投资、招商收租环节等,外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项目运营,则该部分计入范围三排放。

4 办公与不动产运营碳排放通过将化石能源、电力和热力消耗的活动数据乘以排放因子来计算碳排放量,核算公式如下:

cbu3 = 1 Σ= 1 (Bij x EFi)

(4.3.4-1)

式中: Bij——第 i 类办公与不动产运营活动j 能源消耗的实物量(kWh 或 GJ或 kg 或 m3);

4.3.5 其他业务排放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算对象为建筑施工企业除工程项目施工、建材与构件生产、办公与不动产经营3 种主要生产经营环节外,其他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

2 其他业务中仅核算建筑施工企业自身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消耗能源产生的

排放,非自身消耗部分不计取。

3 其他业务具体核算方法根据实际可参照以上核算方法执行。

4.3.6 负碳排放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负碳排放核算对象为使用固碳建材、可再生能源发电、碳汇量以及 CCUS等负碳技术减少的碳排放量。

2 可再生能源发电自用部分若在企业用能核算中已扣除,此处不再计算;若没有,则计入负碳排放。

3 按以下公式计算负碳排放:

cre = cre1 + cre2 + cre3 + cre4 (4.3.7-1)

式中:cre1 ——固碳建材的负碳排放量(kgCO2e);

cre2——可再生能源发电负碳排放量(kgCO2e);

cre3——碳汇的负碳排放放量(kgCO2e);

cre4——CCUS 等负碳技术的负碳排放量(kgCO2e)。

1)固碳建材的负碳排放核算,应按下式计算:

cre1 = G X S (4.3.7-2)

式中:G——固碳建材生产量(t);

S——单位固碳建材生产碳排放吸收量(kgCO2/t)。

2)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负碳排放核算,应按下式计算:

cre2 = P X F (4.3.7-3)

式中:P——可再生能源发电量(kWh/a);

F——电力碳排放因子,与外购电力采用的碳排放因子一致(kgCO2/kWh)。

3)碳汇按种植类型及其面积进行初略估算,核算公式如下:

cre3 = Σ= 1 (Ap X cpp )

(4.3.7-4)

式中:Ap——为不同绿化类型种植面积(m2);

Pp——为绿化种植方式;

cpp——为 Pp 绿化种植方式年总固碳量(kg/m2 ) 。

4.4 范围三排放核算

4.4.1 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价值链上未包括在范围一和范围二排放中的碳排放核算方法,本标准将范围三排放分为 7 个类别:建材等物资采购、业务分包、设施设备购置、废弃物处理、员工差旅通勤、售出产品的运输和配送、投资活动。

4.4.2 范围三排放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c3 = cmaterial + coutcon + cequipment + cwaste + ccommute + csell

+ cinvest (4.4.2-1)

式中:cmaterial——建材等物资采购碳排放量(kgCO2e);

coutcon——业务分包施工碳排放量(kgCO2e);

cequipment——设施设备购置碳排放量(kgCO2e);

cwaste——废弃物处理碳排放量(kgCO2e);

ccommute——员工差旅通勤碳排放量(kgCO2e);

csell——售出产品的运输和配送碳排放量(kgCO2e);

cinvest——投资活动碳排放量(kgCO2e)。

4.4.3 建材等物资采购排放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算内容包括在所进行的碳排放核算周期内,建筑施工企业购买或获得等建材等物资生产过程等全部上游排放。

2 建筑施工企业购买的建材等物资使用阶段的排放应核算至范围一和范围二排放的相应环节中。

3 建材排放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cmaterial=cys+csy-csc (4.4.3-1)式中:cys——建材运输阶段碳排放量;

csy——建材生产环节所碳排放量(实际使用量,按决算清单取值);

csc——建筑施工企业自产建材碳排放量。

1)建材生产阶段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csc1 Mi Fi (4.4.3-2)

式中:csc——建材生产阶段碳排放量(kgc02 e);

Mi——第 i 种主要建材的消耗量;

Fi——第 i 种主要建材的排放因子(kgc02 e/单位建材数量)。

2)建材运输阶段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cys Mi Di Ti (4.4.3-3)

式中:cys——建材运输过程碳排放量(kgc02 e);

Mi——第 i 种主要建材的消耗量(t);

Di——第 i 种建材平均运输距离(km);

Ti——第 i 种建材的运输方式下,单位重量运输距离的排放因子[kgc02 e/(t·km)]。

3)建材(实际使用量)生产环节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csy1 si Qi Ti (4.4.3-4)

式中:csy——建材投入使用碳排放量(kgc02 e);

si——竣工建筑面积(m2);

Qi——第 i 种建材消耗强度;

Ti——第 i 种建材排放因子。

4.4.4 业务分包施工碳排放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算内容包括在所进行的碳排放核算周期内,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的建筑施工业务所产生的排放。建筑施工企业仅核算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分包合同额内工程业务活动产生的排放。

2 建筑施工企业分包的范围三排放即为分包单位的范围一和范围二排放,包括:

1)分包单位合同额内业务活动机械和设备产生的排放;

2)分包单位合同额内业务活动单位原料的生产或加工产生的排放;

3)分包单位合同额内业务活动运输工具产生的排放;

4)分包单位合同额内业务活动设备或运营消耗的外购电力、热力和蒸汽所产生的排放。

4.4.5 设施设备购置排放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算内容包括在所进行的碳排放核算周期内,建筑施工企业购买或获得的设备设施的上游全部排放。

2 建筑施工企业购买的设备设施的使用阶段的排放应核算至范围一和范围二排放的相应环节中。

3 建筑施工企业不宜将设备设施的排放随时间贬值、折旧或摊销。

4 若设备设施的购置几年发生一次导致范围三排放波动明显,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适当说明。

4.4.6 废弃物处理排放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算内容包括在所进行的碳排放量核算周期内,建筑施工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运营活动产生废弃物第三方处理和处置排放。

2 建筑施工企业至少应报告运营中产生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排放,废水的处理排放。

3 按以下公式计算废弃物处理排放量:

cwaste =WS x F (4.4.6-1)

式中:cwaste——废弃物碳排放量(kgCO2e);

WS——废弃物(固体废物或废水)排放量(吨/年);

F——所在省份的废弃物(固体废物或废水)处理排放因子。

4.4.7 员工差旅通勤排放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算内容包括在所进行的碳排放核算周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员工在家庭和工作地点之间的交通以及商务旅行所产生的排放;

2 按以下公式计算员工差旅通勤排放量:

ccommutexi pi (4.4.7-1)式中:ccommute——员工差旅通勤碳排放量(kgCO2e);

xi——第 i 个员工差旅通勤行驶公里数(km); pi——每公里行驶碳排放(kgCO2e/km)。

4.4.8 售出产品的运输和配送排放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算内容包括在所进行的碳排放核算周期内,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售出的产品,使用非施工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车辆、设备,或使用第三方物流体系在运输过程产生的排放。

2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将客户前往零售处产生的排放包括在本类别中。

4.4.9 投资活动排放量核算内容包括在所进行的碳排放核算周期内,建筑施工企业投资产生,且未包含在范围一和范围二中的排放。

5 碳排放统计与计量方法

5.1 一般规定

5.1.1 统计时采集的数据范围包括工程项目施工、建材与部品部件生产、办公与不动产运营、其他业务等范围一和范围二排放。

5.1.2 统计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核算所需活动水平数据应以实物量发生的计量结果、单据和台账为主。

5.1.3 统计使用的能源或材料计量装置应正确安装、定期校准、保持读数清晰。

5.1.4 统计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核算所需活动水平数据有不同来源时,应进行交叉验证,并且按照优先级选取数据。

5.1.5 人员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l 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各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管理和监督本部门或项目的统计工作,应遵守国家统计法和相关制度。

2 企业应设立内部管理机构负责活动数据统计,下属各部门及各项目经理部设立相应的统计机构,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统计业务。

3 根据专业需要,企业设专职统计人员,下属各部门及各项目经理部按定员编制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统计人员。

5.1.6 活动数据报表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活动数据统计报表分企业层级统计报表、工程项目施工数据统计报表、建材与部品部件生产统计报表、办公与不动产运营数据统计报表;企业层级统计报表为年度报表,应按本标准附录 A 统计收集当年各项目、各生产厂家、各办公与不动产运营的活动数据,其余报表分为月度报表、季度报表、年度报表进行活动数据统计。

2 各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将报表信息录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3 年度报表在次年 1 月底前录入。季度报表在季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录入。若被测量数据与记录数据之间有转换方法或关系,应记录说明,做到统计资料的时效性、有效性。

4 为了确保活动数据报表信息的正确可靠,统一统计报表格式和内容进行填报,各部门及各项目负责人应对录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署名、签章应齐全。

5 建立统计台账制度,并会同相关部门或人员建立健全原始凭证记录制度,对统计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保留统计原始记录。

6 企业建立健全活动数据统计工作评比考核制度,对各部门、各项目的员工统计工作定期进行考核评比。

5.2 工程项目施工

5.2.1 工程项目施工活动水平数据应按照下列范围获取并按本标准附录 A 记录:

1 建筑施工场地区域内的工程机械设备、小型机具、施工临时设施、生产加工设备等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数据以及现场无组织排放的逸散量;

2 办公区、生活区炊事、热水、照明等活动的能源消耗数据;

3 施工现场工人通勤车辆、 自有工程运输车辆的能源消耗数据。

5.2.2 建筑施工场地内数据统计按照下列要求获取:

1 施工活动能源消耗量以施工现场化石燃料和外购电力、热力的实际使用量为准,煤炭、燃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化石燃料的活动水平数据可通过查询工程项目缴费账单等获取;外购电力、热力、冷量等活动水平数据宜根据施工现场的监测仪表自动记录确定;

2 对于难以获得能源消耗数据的机械设备或车辆,统计施工活动中实际发生

的机械台班数作为碳排放核算的活动数据依据,能源消耗总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En = 1 Qn x Fn (5.2.2-1)

式中:Qn——第 n 个项目的工程量;

Fn——第 n 个项目的能耗系数(kWh 或 kg/台班);

n——分部分项工程中项目序号。

其中, Fn = Σ1 Tn,j x Rj (5.2.2-2)

式中:Tn,j——第 n 个项目单位工程量第 j 种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台班);

Rj——第 n 个项目第 j 种施工机械单位台班的能源消耗量(kWh 或kg/台班),按本标准附录 C 确定,附录 C 中不包括的机械或型号,可按功率换算或依据经验数据确定;

j——施工机械或车辆的序号。

3 建筑工程施工时钢结构制作与安装中如采用了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焊接工艺,应统计实际使用的灌装了液态二氧化碳的成品钢瓶瓶数及其二氧化碳容量;

5.2.3 办公区、生活区能源消耗量以化石燃料和外购电力、热力的实际使用量为准,煤炭、燃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化石燃料的活动水平数据可通过查询历史缴费账单等获取;外购电力、热力、冷量等活动水平数据应根据办公区、生活区监测仪表记录数据确定。

5.2.4 施工现场工人通勤车辆、 自有工程运输车辆的能源消耗数据按照下列要求获取:

1 车辆行驶的能源消耗量以现场能源消耗的实际使用量为准;

2 对于难以获得能源消耗数据的车辆,通过统计运输工具类型、行驶距离、实际载重量或通勤人数计算能源消耗量。

5.3 建材与部品部件生产

5.3.1 建材与部品生产的能源消耗活动水平数据按照下列要求获取并按本标准附录 A 记录:

1 化石燃料消耗数据。根据核算期内各种化石燃料购入量、外销量、库存变化量来确定各自的净消耗量。化石燃料购入量、外销量采用采购单或销售单等结算凭证上的数据,库存变化量采用计量工具读数或其他符合要求的方法来确定。

2 净购入使用的电力和热力。根据核算和报告期内电力(或热力)供应商、建材与部品生产企业存档的购售结算凭证以及企业能源平衡表。

5.3.2 建材与部品生产的工艺过程产生排放的活动数据按照下列要求获取:

1 替代燃料或废弃物中非生物质燃料的燃烧排放。各种替代燃料或废弃物的用量,采用核算期内企业的生产记录数据,或者替代燃料或废弃物运进企业时的计量数据。各种替代燃料或废弃物的平均低位发热量、CO2 排放因子、非生物质燃料的含碳量数据按附录 D 选择。

2 原料分解产生的排放。原料分解产生的排放可根据物料衡算的方法获取,也可采用企业测量的数据。

5.4 办公与不动产运营

5.4.1 办公与不动产运营的能源消耗数据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JGJ/T 154中第 5.3.1 、5.3.2 条的规定进行采集并按照附录 A 记录:

1 宜从建筑的楼栋能耗计量总表集中采集;

2 不能从楼栋能耗计量总表获得能耗数据的,应采取逐户调查的方法,采集建筑中各用户的能耗数据,同时采集建筑的公用能耗数据,累计各用户能耗数据和公用能耗数据,获得建筑的能耗数据。

5.4.2 对于没有安装监测仪表的建筑,建筑运行的能源消耗数据可根据能耗设备系统的类型、运行参数、运行时间等信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 计算。

5.5 其他业务

5.5.1 其他业务按照下列要求获取并记录:

1 对于其他消耗能源或会产生碳排放的业务活动,相关数据优先采用实际计量值,即使用衡器、流量计、表具等计量器具实测,记录整理形成台账;

2 无法获取实际计量值的,采用相关参考值,包括机械台班量、燃料低位发热量等;

3 无相关参考值的,使用具备合理性证明的估算值或经验数据。

5.5.2 数据的证据来源按照下列要求获取并记录:

1 优先使用量结算票据,包括电费缴费通知单、柴油/汽油购买发票、加油卡

加油台账、燃气发票/燃气抄表记录等;

2 缺失使用量结算票据的,使用金额结算票据,包括天然气充值发票、加油卡购买发票、液化石油气购买发票等;

3 缺失金额结算票据的,使用具备合理性证明的估算值和经验值来源,如定额台班数量、类似工程能源消耗量、常规占比等。

6 碳排放数据分析与使用

6.1 一般要求

6.1.1 建筑施工企业宜根据碳排放总量、强度、分业务比例、增速等数据指标编制碳排放数据分析报告。

6.1.2 企业应每年公布上一年度碳排放核算周期内的碳排放数据。

6.1.3 碳排放数据宜在企业官网可查,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报告中分析使用。

6.1.4 企业应对碳排放数据分析与使用的科学性、准确性、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6.2 碳排放数据指标

6.2.1 企业碳排放总量指标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碳排放总量 = 工程项目施工碳排放量 + 办公及不动产运营碳排放量

+建材及部品部件生产碳排放量 + 其他业务碳排放量 (6.2.1)

6.2.2 企业分业务碳排放比例指标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分业务碳排放量

分业务碳排放占比 = × 100% (6.2.2)

企业碳排放总量

6.2.3 企业碳排放强度指标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碳排放增量

碳排放增速 = × 100% (6.2.4-2)

基年碳排放

6.3 碳排放数据分析报告

6.3.1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附录 E 的格式对以下内容进行报告:

1 企业概况、运营情况;

2 计算/核算参照标准;

3 碳排放量计算/核算过程;

4 碳排放源:名称、活动水平数据、获取方法、证明材料;

5 碳排放因子获取方法及相关证明材料;

6 碳排放数据分析;

7 数据质量评估和验证。

6.3.2 企业碳排放数据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总量,以及工程项目施工碳排放量、建材及部品部件生产碳排放量、办公及不动产运营碳排放量和其他业务碳排放量;

2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施工碳排放占比、建材及部品部件生产碳排放占比、办公及不动产运营碳排放占比和其他业务碳排放占比;

3 建筑施工企业总体碳排放强度,以及工程项目施工碳排放强度、建材及部品部件生产碳排放强度、办公及不动产运营碳排放强度和其他业务碳排放强度;

4 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总量增速,以及工程项目施工碳排放量增速、建材及部品部件生产碳排放量增速、办公及不动产运营碳排放量增速和其他业务碳排放量增速。

附录 A 活动水平数据采集记录表

A.0.1 企业层级数据宜按表 A.0.1 统计。

表 A.0.1 企业层级数据统计表

A.0.2 工程项目施工数据宜按表 A.0.2 统计。

表 A.0.2 工程项目施工数据统计报表

A.0.3 建材与部品部件生产数据宜按表 A.0.3 统计。

表 A.0.3 建材与部品部件生产数据统计报表

A.0.4 办公与不动产运营数据宜按表 A.0.4 统计。

表 A.0.4 办公与不动产运营数据统计报表

附录 B 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计算方法

表 B 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计算方法

附录 C 常用施工机械台班能源用量

表 C 常用施工机械台班能源用量

数据来源: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2019 附录 C 的表 C.0.1 基础上扩充

附录 D 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因子表

D.0.1 外购电力、热力排放因子缺省值应按表 D.0.1 选取。

D.0.1 外购电力、热力排放因子缺省值

D.0.2 常见化石燃料特性参数缺省值应按表 D.0.2 选取。

D.0.2 常见化石燃料特性参数缺省值统计表

数据来源:《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D.0.3 其它能源排放因子应按表 D.0.3 选取。

D.0.3 其它能源排放因子统计表

数据来源:《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51366-2019

附录 E 碳排放数据分析报告格式模板

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数据分析报告

报告主体(盖章):

报告年度:

编制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发布《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统计核算标准》,本企业核算了年度碳排放量,并填写了碳排放数据清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报告主体基本信息

二、碳排放情况

三、活动水平数据及来源说明

四、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说明

五、其它希望说明的情况

附表 碳排放数据清单

本报告真实、可靠,如报告中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签字):

年月日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 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3 《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2019

4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20

5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17167-2006

6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0-2015

7 《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评估技术规范》GB/T33760-2017

8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JGJT 154-2007

9 《组织碳排放管理信息披露指南》

10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统计核算标准

T/CABEE 099-2025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统计核算标准》T/CABEE 099-2025 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2025 年2 月 20 日以国建节协标第 17 号公告批准发布。

标准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的范畴,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碳排放核算方法、碳排放统计与计量方法、碳排放数据分析与使用方法,为我国建筑业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景下的低碳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为便于建筑施工企业及从事碳排放相关工作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统计核算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 2020 年 9 月 22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力争 2030 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争取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2021年 10 月24 日,国务院印发《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深化核算方法研究,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支持行业、企业依据自身特点开展碳排放核算方法学研究,建立健全碳排放计量体系。2022 年6 月 30 日,发布的《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要求在建设领域“建立完善节能降碳标准计量体系 ”。在此背景下,本标准研究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层级的碳排放计算规则,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核算、统计与计量、数据分析与使用方法。标准的编制为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核算及节能减排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对推动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低碳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1.0.2 基于建筑施工企业多元化发展的大背景,现有许多建筑施工企业不限于工程施工、经营等常规业务,因此明确建筑施工企业的定义显得尤为重要。在本标准中,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定义为从事房屋、构筑物和设备安装生产活动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且对内独立核算、有固定组织和施工队伍、全年施工在半年以上。

1.0.3 本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核算、碳排放统计与计量、碳排放数据分析与使用方法进行了规定。但由于碳排放领域在我国属于新兴领域,政策变化、更新较快,且涉及的专业术语及可能产生的问题较多,在实际应用本标准过程中,如遇到不适用情况,可在标准中寻找类似情况代替。在进行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核算、统计与计量、数据分析与使用中,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现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在本标准中,建筑施工企业指的是从事房屋、构筑物建造和设备安装生产活动的法人企业。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关建筑施工活动。

2.0.2 参照《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将范围一排放定义为核算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产生的直接排放量。

2.0.3 参照《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将范围二排放定义为用于核算企业外购电力、热力或冷量的生产而产生的间接排放量。

2.0.4 参照《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将范围三排放定义为用于核算企业价值链中产生的其他间接排放量。

2.0.5 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指建筑施工企业活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根据本标准框架,包括范围一和范围二排放(工程项目施工、建材与部品部件生产、办公与不动产运营、其他业务)和范围三排放(建材等物资采购、业务分包、设施设备购置、废弃物处理、员工差旅通勤、售出产品的运输和配送、投资活动)。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2.0.6 活动水平数据是排放因子法计算、核算碳排放的要素之一,包括了建筑施工企业各类能源消耗量,建筑材料的消耗量,施工中温室气体逸散量等初级活动水平数据,以及为计算碳排放采用的次级活动水平数据,如施工机具和车辆的台班数、建材运输车辆的吨运距等。

2.0.7 碳排放因子是排放因子法计算、核算碳排放的要素之二。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范围 1 关联的燃料碳排放因子相对固定;范围2 关联的电力、热力碳排放因子各地区存在一定差异;范围 3 关联的建材生产碳排放因子受建材生产工艺影响较大,建议引用相关的行业数据库。

2.0.8 碳排放核算是依据采集、处理、统计得到的碳排放源活动水平数据,对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量进行计算的一系列活动。 目的是通过系统的核算方法,准确量化企业在各项生产和运营活动中产生的碳排放,为碳管理和碳减排提供科学依据。

2.0.9 碳排放统计与计量是对活动水平数据进行收集、测量、统计、记录等的一系列活动。 目的是获取实际数据用于核算碳排放,通过准确的统计和计量,可以确保碳排放核算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进而支持建筑施工企业碳减排措施的实施。

2.0.10 负碳量指建筑施工企业通过使用负碳技术实现的碳排放减少量,包括但不限于固碳建材、可再生能源发电、碳汇量以及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用负值表示。负碳量体现了企业在碳中和目标中的积极作用,有助于推动绿色低碳技术的应用和发展。

3 基本规定

3.0.1 本条规定了碳排放统计核算的主体,明确应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对象。碳排放核算对象应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和经济上的独立核算能力,以确保核算结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0.2 “相关性、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透明性 ”是国际上开展碳排放量化和报告的核心要求。在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统计核算中,“相关性 ”是指应确保在量化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时所采用的边界、资料、数据以及方法,能适当地反映有关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状况,并满足相关需要;“完整性 ”是指在选定的建筑施工企业统计核算边界内,应量化和报告所有的碳排放信息,任何例外均应该说明;“一致性 ”是指对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核算、统计与计量、数据分析与使用的计算范围、边界及方法的变化均应采用相同的方法,并记录清楚;“准确性 ”是指应保证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信息来源和计算与核算过程的可靠和正确;“透明性 ”是指应充足、充分、透明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计算与核算的支撑材料。

3.0.3 选用自然年(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作为核算周期,有助于确保核算周期的标准化和便于与其他年度报告进行比较。在整个统计核算过程中,应保持核算范围和方法的一致性,避免因核算范围或方法的变更而导致的数据不一致或无法比较的情况。

3.0.4 本条规定了碳排放统计核算中应包括的温室气体种类,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化合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七种气体。这七种气体是《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温室气体,也是国际和国内碳排放统计的通用标准要求。

3.0.5 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统计核算完整工作流程应包括以下步骤:1)确定核算范围:明确核算的边界和对象,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的范围。2)识别碳排放源:确定企业活动中各个阶段产生碳排放的具体来源,包括燃料燃烧、原材料使用等。3)明确计算方法和需要获取的活动数据:根据核算标准,确定具体的计算方法,并明确需要收集的活动数据类型和来源。4)实施企业活动数据计量与统计:对活动水平数据进行实际测量和统计,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5)选择和获取排放因子数据:根据可靠的来源,选择和获取与活动数据相对应的排放因子。6)计算不同活动的碳排放量:利用收集的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计算企业各个活动

的碳排放量。7)开展碳排放数据分析与报告编写: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基于排放量、排放强度、排放占比、排放增速等指标开展分析,编写碳排放数据分析报告。

4 碳排放核算方法

4.1 一般规定

4.1.1 范围一(Scope 1)包括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产生的直接排放,如燃料燃烧、工艺排放等。范围二(Scope 2)包括企业外购电力、热力或冷量的生产而产生的间接排放。范围三(Scope3)则涵盖了企业价值链中产生的其他间接排放,如上下游供应链活动、员工通勤、废弃物处理等。尽管范围三的排放核算并非强制要求,但建议企业尽可能包括范围三的排放,以全面了解和管理企业的碳足迹。

4.1.2 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碳排放核算时,应根据不同的业务活动(如工程项目施工、建材生产、办公运营等)和排放源种类(如煤、石油、天然气、电力、热力、无组织逸散气体等)进行分类。通过分类统计核算有助于企业识别各类活动和排放源对总碳排放的贡献,便于制定针对性的减排措施,提高碳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4.2 核算范围

4.2.1 本条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的核算范围。首先,企业法人作为界定业务活动和运营范围的依据,这意味着所有属于企业法人的业务活动都需要纳入碳排放核算。当企业拥有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被投资单位时,核算范围应基于对这些单位的控制权来确定。例如,当企业持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者通过协议、章程、董事会控制等手段对被投资单位有实质控制权,这些单位都应纳入企业的碳排放核算范围。此外,如果企业之间有明确的碳排放责任划分协议或法律合同,可以按照这些规定确定核算范围。

4.2.2 本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核算的时间周期,要求以完整自然年为单位,即从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核算过程中应将核算周期内所有实际生产活动纳入年度碳排放核算范围,确保碳排放数据的全面性和一致性,避免因时间跨度不一致而产生的数据误差。

4.2.3 本条对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的范围划分和排放源识别进行了规定。范围一和范围二的排放包括工程项目施工、建材与部品部件生产、办公与不动产运营等业务活动中造成的直接排放。范围三的排放则涵盖了建材等物资采购、业务分包、设施设备购置、废弃物处理、员工差旅通勤、售出产品的运输和配送以及投资活

动等方面的间接排放。

4.2.4 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量等于范围一和范围二排放量与范围三排放量之和。

4.3 范围一和范围二排放核算

4.3.1 根据本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碳排放量应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项目施工业务的排放量、建材与部品部件生产业务的排放量、办公与不动产运营业务的排放量、其他业务的排放量之和,扣除企业的负碳量。

4.3.2 本条详细规定了工程项目施工业务碳排放量的核算要求和计算方法。核算范围包括施工机械设备、办公与生活区临时设施、施工现场车辆的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对于机械设备租赁情形,按能源提供方划分碳排放边界,核算对象需将租赁设备能源消耗纳入其范围一和范围二排放;对于工程分包情形,按合同额划分碳排放边界,核算对象需将合同额范围内的生产活动能源消耗纳入其范围一和范围二排放。

具体计算公式包括施工机械设备碳排放量、办公与生活区临时设施碳排放量、施工现场车辆碳排放量。施工机械设备碳排放量包括运行能源消耗和无组织逸散排放,办公与生活区临时设施碳排放量包括消耗的化石能源、电力和热力产生的排放,施工现场车辆碳排放量则包括车辆行驶消耗的能源排放。

工程项目施工业务活动中存在的材料损耗碳排放应计入范围三排放,例如,施工过程造成的周转材料(钢模、木模板、脚手架)、建筑材料(水泥、钢材、混凝土、砌块)的损耗排放。

4.3.3 本条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建材与部品部件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说明。核算范围包括建筑施工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建材厂、建筑构配件厂及临时厂区的生产、运输等业务活动产生的碳排放。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的施工环节中使用自产的建筑材料或构配件,则这些材料或构配件的生产、运输及使用过程中的排放也应计入核算范围。建材与部品部件生产的碳排放量包括生产厂的能源消耗和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碳排放。具体计算上,通过活动数据乘以相应的排放因子来量化生产厂的能源消耗排放量,而建材生产过程的排放量则基于企业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量和产品产量等活动水平数据进行计算。

4.3.4 本条对办公与不动产运营排放量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规定。核算对象包括建筑施工企业自持的行政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的锅炉、灶具等固定设备装置产生的碳排

放。租赁的办公楼或宿舍等建筑的排放计入范围三。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自行开发运营的不动产项目,若施工环节产生的排放属于企业自主建造或由其下属公司施工,则计入本章节 4.3.2 条的核算范围;若项目施工外包,则外包合同额内的施工活动排放计入范围三。如果企业直接参与不动产项目运营,运营过程中的能源消费排放(扣除客户自购能源部分)计入本部分核算范围;未参与运营,仅参与项目投资和招商的情况则计入范围三。办公与不动产运营的碳排放量通过将能源消耗活动数据乘以排放因子来量化。

4.3.5 本条对其他业务排放量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规定。核算对象为建筑施工企业除工程项目施工、建材与构件生产、办公与不动产经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核算仅涵盖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中消耗能源产生的排放,非自身消耗部分不计取。其他业务的具体核算方法可以参照本标准中的其他核算方法执行,确保计算过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4.3.6 本条对负碳排放量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规定。负碳排放核算对象包括使用固碳建材、可再生能源发电、碳汇以及 CCUS 等负碳技术减少的碳排放量。如果企业用能核算中已扣除自用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部分,则此处不再重复计算;若未扣除,则应计入负碳排放。负碳排放量的计算公式将固碳建材的负碳排放量、可再生能源发电负碳排放量、碳汇的负碳排放量和CCUS 等负碳技术的负碳排放量相加得出。具体计算方法包括:固碳建材的生产量乘以单位生产碳排放吸收量;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乘以电力碳排放因子;以及碳汇通过种植类型和面积进行的初步估算。

4.4 范围三排放核算

4.4.1 本条对建筑施工企业范围三排放的核算边界进行了规定。目前,大部分进行碳排放核算的企业主要是对经营活动的直接排放和电力、热力消耗所产生的排放进行测量,往往忽视了企业价值链上更广范围内产生的排放,这部分数据空白可能会导致企业错过关键减排机会。本条款将范围三排放分为七个类别,该分类可以保证七个类别相互独立,对报告企业来说不会重复核算。对于任何不包括在该范围内的范围三排放,企业可以单独报告。

4.4.2 本条说明了范围三排放量的计算公式,包括建材等物资采购、业务分包施工、设施设备购置、废弃物处理、员工差旅通勤、售出产品的运输和配送、以及投资活动的碳排放量,反映了企业在价值链中的间接排放。

4.4.3 建材等物资采购碳排放量的核算内容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在核算周期内购买或获得的建材等物资生产过程的全部上游排放。其中,上游排放包括发生在建材等物资的全寿命周期,直到施工企业接收时发生的全部排放,可能包括:原材料的开采、农业活动、建材等物资制造生产加工、上游活动消耗电力的生产、上游活动产生的废物处理、建材等物资的运输、其他活动。具体计算上,通过考虑建材的生产和运输阶段的排放,以及扣除企业自产建材的碳排放,量化建筑施工企业在建材等物资采购过程中的碳排放量。

4.4.4 业务分包施工碳排放量的核算内容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在核算周期内依法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的建筑施工业务所产生的排放。建筑施工企业仅需核算分包合同额内工程业务活动产生的排放,这些排放包括分包单位合同额内业务活动的机械设备、原料生产、运输工具、以及外购电力和热力消耗等的碳排放。

4.4.5 设施设备购置排放量的核算内容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在核算周期内购买或获得的设备设施的上游全部排放。设备设施的使用阶段排放应核算至范围一和范围二排放的相应环节中。对于设备设施购置导致范围三排放波动明显的情况,企业应提供适当说明,以确保设备设施购置排放量的计算过程科学合理,反映实际情况。

4.4.6 废弃物处理排放量的核算内容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在运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第三方处理和处置的碳排放。企业至少应报告固体废物和废水处理排放,具体计算上,将废弃物的排放量与所在省份的废弃物处理排放因子相乘,得出废弃物处理排放量。

4.4.7 员工差旅通勤排放量的核算内容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员工在家庭和工作地点之间的交通以及商务旅行所产生的排放,包括汽车旅行、公交车旅行、铁路旅行、航空旅行和其他交通方式。具体计算上,将员工差旅通勤行驶的公里数与单位行驶距离碳排放量相乘,量化员工差旅通勤的碳排放量。需要注意的是,建筑施工企业自用班车或交通工具搭乘员工上下班的情况不计算在内。

4.4.8 售出产品运输和配送排放量的核算内容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售出的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碳排放。运输排放可能来自:售出构件在仓库或配送中心的储存、售出构件在零售设施的储存、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海路运输。

4.4.9 投资活动排放量的核算内容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在核算周期内因投资活动产生的、范围一和范围二外产生的碳排放量,例如未实现运营或财务控制的投资活

动等。

5 碳排放统计与计量方法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碳排放统计时需要采集的数据范围。具体包括工程项目施工、建材与部品部件生产、办公与不动产运营以及其他业务所产生的范围一和范围二的碳排放。范围三的排放不同企业之间差异较大,需要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相应的碳排放统计与计量工作。

5.1.2 活动水平数据是碳排放核算的基础,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核算的活动水平数据主要来源于实物量的计量结果或单据和台账等记录的能源消耗、原材料使用情况。

5.1.3 为了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性,避免由于设备问题导致的数据误差,能源或材料的计量装置应进行正确安装、定期校准,并保持读数清晰。

5.1.4 当活动水平数据来源不同,应进行交叉验证,并按优先级选取数据,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交叉验证可以发现和纠正数据中的错误,优先级选择则确保了相对最可靠的数据用于碳排放核算。

5.1.5 本条对统计人员的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企业应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各部门和项目负责人需管理和监督本部门或项目的统计工作,并遵守国家统计法和相关制度。在统计工作中,应确保在企业内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统计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企业还需设立内部管理机构及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确保统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5.1.6 本条对活动数据报表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报表类型、录入时间、数据时效性、格式和内容的统一、统计台账和原始凭证记录的管理、以及活动数据统计工作的评比考核制度。这些规定确保了活动数据报表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促进了数据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通过统一报表格式和收集内容,企业能够更有效地收集和分析数据,从而提高碳排放统计的效率和准确性,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和科学性。

5.2 工程项目施工

5.2.1 本条规定了需要获取的工程项目施工活动水平数据范围,并要求记录在附录

A 中。与前述条款内容一致,数据范围包括施工机械设备、小型机具、施工临时设施、生产加工设备的能源消耗和现场无组织排放的逸散量;办公区和生活区炊事、热水、照明等活动的能源消耗;以及施工现场工人通勤车辆和自有工程运输车辆的能源消耗。

5.2.2 本条对如何获取建筑施工场地内的统计数据提出了详细要求。施工活动的能源消耗量应基于实际使用的化石燃料和外购电力、热力的量,煤炭、燃油、天然气等数据可通过查询工程项目的缴费账单获取,而外购电力、热力等数据应通过监测仪表记录。对于无法直接获取能源消耗数据的机械设备或车辆,应统计其实际发生的机械台班数,通过公式计算能源消耗总量。能耗系数根据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和机械的单位台班能耗量确定,未列入附录 C 的机械或型号可按功率换算或经验数据确定。此外,钢结构制作和安装中若使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应统计使用的液态二氧化碳钢瓶数量及容量。

5.2.3 本条规定了办公区和生活区的能源消耗量应以实际使用的化石燃料和外购电力、热力为依据。煤炭、燃油、天然气等数据可通过查询历史缴费账单获取,外购电力、热力和冷量的数据应通过监测仪表记录。规范化的数据获取方法确保了能源消耗数据的准确性,为碳排放核算提供了可靠的数据基础,保证了核算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5.2.4 本条对如何获取施工现场工人通勤车辆和自有工程运输车辆的能源消耗数据提出了具体要求。车辆行驶的能源消耗量应以现场实际使用量为准,对于无法直接获取数据的车辆,通过统计运输工具类型、行驶距离、实际载重量或通勤人数计算能源消耗量,以提升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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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5月18日 17: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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