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ABEE 117-2025 零碳办公建筑评价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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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ICS 91.040 CCS P30

团 体 标 准

T/CABEE117-2025

零碳办公建筑评价标准(试行)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zero carbon office building

2025-08-05 发布 2025-10-01 实施

中 国 建 筑 节 能 协 会 发 布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零碳办公建筑评价标准(试行)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zero carbon office building

T/CABEE 117-2025

批准部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施行日期:2025 年 10 月 1 日

 

2025 北京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文件

国建节协标〔2025〕57 号

关于发布团体标准《零碳办公建筑评价标准(试行)》

的公告

现批准《零碳办公建筑评价标准(试行)》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标准编号为:T/CABEE 117-2025 , 自 2025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协会委托主编单位收集标准的应用案例(包括政府部门采信证明文件、市场应用情况、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外权威机构采信证明、评优示范工程案例等实施成效材料),并对案例进行宣传。

现予公告。

2025 年 8 月 5 日

前 言

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及《关于印发<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第一批“双碳系列” 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建节协〔2022〕38 号)的要求,由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组建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和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办公建筑和办公建筑公区评价技术要求;5 零碳办公空间评价技术要求;6 办公建筑及办公建筑公区评价规定;7 零碳办公空间评价规定。

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直接或间接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联系电话: 010-57811281,邮箱:biaoban@cabee.org), 由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及标准应用案例(包括政府部门采信证明文件、市场应用情况、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外权威机构采信证明、评优示范工程案例等实施成效材料)收集。标准应用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以及标准相关应用案例,请反馈至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蒋毅,联系方式: 13426383587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创业路1688号中国海外大厦21F ,邮编:

518064)。

本标准主编单位: 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北京国建节低碳技术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中海商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海智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宏低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中海建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中海佳隆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司

深大本原智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友绿(北京)数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东南大学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奥雅纳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博易基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华发股份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越秀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金隅投资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成 欣 孙德宇 尤 蕊 柯 伟 蒋 毅高雨识 李彩宇 付 宇 丁洪涛 黄晨光陈 竹 孙亚茜 王 冲 边 际 周千帆张 晓 姜 超 刘 恋 牛 博 殷勇高陈子鑫 黄俊鹏 余 琼 王前挥 李世鑫张 腾 孟 伟 梁永恒 李天航 杨晨驰张宇翔 关玉荣 张宏钢 王戈兵 李航宇李永攀 牟 宣 刘 芳 付琼娅 刘贵根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郝 军 吴 钢 黄 宁 张淑莉 刘 烨徐 斌 侯隆澍

Content

1 总 则

1.0.1 为规范零碳办公建筑的评价,促进我国零碳办公建筑的发展,推动城乡建设

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既有建筑低碳改造的办公建筑的低碳、

近零碳、零碳、全过程零碳评价,办公建筑公区的低碳、近零碳、零碳评价,以及零碳办公空间的银级、金级、铂金级评价。

1.0.3 零碳办公建筑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中国建

筑节能协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办公建筑 office building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处理行政事务及类似业务活动的建筑物,包含政府办公、商用办公、科研办公、综合办公及其他办公建筑。

2.0.2 低碳办公建筑 low carbon office building

适应气候特征与场地条件,在满足室内环境标准的基础上,通过优化建筑设计降低建筑用能需求,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实现建筑年运行碳排放量较基准建筑显著下降的办公建筑。

2.0.3 近零碳办公建筑 nearly zero carbon office building

在满足低碳办公建筑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建筑本体降碳水平、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和建筑蓄能,实现建筑年运行碳排放量接近零的办公建筑。

2.0.4 零碳办公建筑 zero carbon office building

在满足近零碳办公建筑技术指标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建筑周边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和建筑蓄能,并结合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实现建筑净年运行碳排放量不大于零的办公建筑。

2.0.5 全过程零碳办公建筑 whole process zero carbon office building

在满足零碳办公建筑技术指标的基础上,通过采用低碳建材、低碳结构形式和材料减量化设计,并可结合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实现包含建筑建材及其运输、建筑建造和建筑运行的全过程建筑碳排放量不大于零的办公建筑。

2.0.6 办公建筑公区 office building common area

由物业集中运营管理的有清晰物理边界和用能边界的办公建筑单体的公共部分。

2.0.7 办公空间 office unit

由产权所有者或租赁者承担运营权的有清晰物理边界和用能边界的办公区域。

2.0.8 基准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以设计建筑模型为基础,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建筑。

2.0.9 建筑年运行碳排放量 annual operational carbon dioxide emission of building

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条件下,建筑以年为周期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插座、炊事等终端能源消耗以及可再生能源产能按不同类型能源消耗量和不同类型能源的碳排放因子计算得出的碳排放量。

2.0.10 公区年运行碳排放量 annual operational carbon dioxide emission of common

area

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条件下,建筑运行阶段公区全部能源消耗产生的年碳排放量,包括建筑公区范围内的供暖、通风、空调、照明、插座、生活热水、电梯、炊事、可再生能源系统等。

2.0.11 办 公空 间年运行碳排放量 annual operational carbon dioxide emission of

office unit

在实际运行条件下,办公空间运行阶段能源消耗产生的年碳排放量,包括办公空间区域内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炊事、插座等系统能源消耗对应的碳排放,及办公空间自装自用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对应的减碳量。

2.0.12 建筑年运行碳排放强度 annual building operational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intensity

建筑年运行碳排放量与建筑面积的比值。

2.0.13 公 区年运 行碳排放 强度 annual common area operational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intensity of common area

公区年运行碳排放量与公区面积的比值。

2.0.14 建筑降碳率 building carbon dioxide reducing ratio

基准建筑年运行碳排放强度和设计建筑年运行碳排放强度的差值,与基准建筑年运行碳排放强度的比值。

2.0.15 公区降碳率 common area carbon dioxide reducing ratio

基准建筑公区年运行碳排放强度和设计建筑公区年运行碳排放强度的差值,与基准建筑公区年运行碳排放强度的比值。

2.0.16 建 筑 净 年 运 行 碳 排 放 量 net annual building operational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建筑年运行碳排放量与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的减排量的差值。

2.0.17 公区净年运行碳排放量 net annual common area operational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公区年运行碳排放量与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的减排量的差值。

2.0.18 办公空间净年运行碳排放量 net annual office unit operational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办公空间年运行碳排放量与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的减排量的差值。

2.0.19 场外等效可再生能源发电量 equivalent renewable energy electricity

可再生能源发电通过专用线路输送至建筑使用的电量。

3 基本规定

3.0.1 零碳办公建筑评价应以单栋办公建筑、办公建筑公区或办公空间为对象。

3.0.2 申请评价方应对参评办公建筑、办公建筑公区或办公空间进行技术经济性分

析,选用适宜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的碳排放进行控制。申请评价方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0.3 建筑年运行碳排放强度、公区年运行碳排放强度、办公空间年运行碳排放量、

建筑净年运行碳排放量、公区净年运行碳排放量、办公空间净年运行碳排放量应按现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办公建筑碳排放核算标准》T/CABEE 116-2025中的规定计算。

3.0.4 建筑降碳率计算应按下式计算:

(3.0.4)

式中:ηp——建筑降碳率,%;

CR——基准建筑年运行碳排放强度[kgCO2/(m2 ·a)],按《办公建筑碳排放核算标准》T/CABEE 116-2025 中的规定计算;

CD——设计建筑年运行碳排放强度[kgCO2/(m2 ·a)] ,按《办公建筑碳排放核算标准》T/CABEE 116-2025 中的规定计算计算。

3.0.5 公区降碳率计算应按下式计算:

ηp,gq (3.0.5)

式中:ηp,gq——公区降碳率,%;

CR,gq——基准建筑公区年运行碳排放强度[kgCO2/(m2 ·a)],按《办公建筑碳排放核算标准》T/CABEE 116-2025 中的规定计算;

CD,gq——设计建筑公区年运行碳排放强度[kgCO2/(m2 ·a)] ,按《办公建筑碳排放核算标准》T/CABEE 116-2025 中的规定计算。

3.0.6 基准建筑和设计建筑的设置参照附录 A 的要求。

3.0.7 办公建筑、办公建筑公区及办公空间碳排放计算的电力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

子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处于设计阶段,采用降碳率进行判定时,电力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为 0.5kgCO2/(kW·h);

2 在计算建筑碳排放强度限值、实际碳排放指标或市场化交易减排量时,电力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或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项目所在区域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3.0.8 建材及其运输、建筑建造及拆除过程、建筑全过程碳排放计算应符合中国建

筑节能协会标准《办公建筑碳排放核算标准》T/CABEE 116-2025 的规定。

4 办公建筑和办公建筑公区评价技术要求

4.1 室内环境参数

4.1.1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热湿环境设计参数应符合表4.1.1 的规定。

表 4.1.1 办公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热湿环境设计参数

4.1.2 室内新风量应满足办公室不低于 30m3/(h·人),大堂不低于 10m3/(h·人)。

4.2 办公建筑评价技术要求

I 一般规定

4.2.1 单栋办公建筑评价时,分为低碳、近零碳、零碳、全过程零碳四个等级,可

申请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建筑应进行整体全装修,全装修工程质量、选用材料及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建筑应设置能耗监测系统,对下列内容进行计量和监测:

1) 办公建筑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插座、炊事各系统消耗的外购冷热量、电量、气量和其他能源量;

2) 建筑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使用量和并网量;

3) 蓄能系统蓄放的能量;

4) 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利用量。

II 碳排放指标

4.2.2 低碳办公建筑碳排放指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建筑降碳率应符合表4.2.2-1 的规定:

表 4.2.2-1 低碳办公建筑降碳率(%)

2 建筑年运行碳排放强度不应高于下式规定的限值。

Clb=Elb×cp (4.2.2)

式中:Clb——低碳办公建筑年运行碳排放强度限值,kgCO2/(m2·a);

El b——低碳办公建筑年运行碳排放等效电量限值,(kW·h)/(m2·a),按表4.2.2-2 选取;

cp——建筑所在地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采用上一年度建筑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或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所在区域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表 4.2.2-2 低碳办公建筑年运行碳排放等效电量限值[(kW·h)/(m2·a)]

4.2.3 近零碳办公建筑碳排放指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l 建筑降碳率应符合表4.2.3-l 的规定:

表 4.2.3-l 近零碳办公建筑降碳率(%)

2 建筑年运行碳排放强度不应高于下式规定的限值。

Cnb =Enb ×cp (4.2.3)

式中:Cnb——近零碳办公建筑年运行碳排放强度限值,kgCO2/(m2·a);

Enb——近零碳办公建筑年运行碳排放等效电量限值,(kW·h)/(m2·a),按

表 4.2.3-2 选取;

cp——建筑所在地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采用上一年度建筑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或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所在区域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表 4.2.3-2 近零碳办公建筑年运行碳排放等效电量限值[(kW·h)/(m2·a)]

4.2.4 零碳办公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碳排放指标应符合第4.2.3 条的规定;

2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或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化交易机制减排量扣减剩余碳排放量后,建筑净年运行碳排放量不应大于零。

4.2.5 全过程零碳办公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 4.2.4 条的规定;

2 使用绿色建材的比例不应低于 70%;

3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或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化交易机制减排量扣减剩余碳排放量后,建筑净年运行碳排放量不大于零,建筑建材及其运输和建筑建造碳排放量应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或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化交易机制减排量全部抵消;

4 建筑碳排放指标计算报告书中应包含建材生产与运输、建筑建造和建筑运行阶段的计算结果。

4.3 办公建筑公区评价技术要求

I 一般规定

4.3.1 办公建筑公区评价时,分为低碳、近零碳、零碳三个等级,应采用性能化设

计和评价方法,可申请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建筑公区应进行全装修,全装修工程质量、选用材料及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建筑应设置公区能耗监测系统,对下列内容进行计量和监测:

1) 办公建筑公区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插座、炊事各系统消耗的外购冷热量、电量、气量和其他能源量;

2) 建筑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使用量和并网量;

3) 蓄能系统蓄放的能量;

4) 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利用量。

II 碳排放指标

4.3.2 低碳办公建筑公区降碳率应符合表4.3.2 的规定:

表 4.3.2 低碳办公建筑公区降碳率(%)

4.3.3 近零碳办公建筑公区降碳率应符合表4.3.3 的规定:

表 4.3.3 近零碳办公建筑公区降碳率(%)

4.3.4 零碳办公建筑公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办公建筑公区碳排放指标应符合第4.3.3 条的规定;

2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或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化交易机制减排量扣减剩余碳排放量后,零碳办公建筑公区净年运行碳排放量不应大于零。

5 零碳办公空间评价技术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办公空间评价时,应申请零碳办公空间运行评价,分为银级、金级、铂金级三个等级,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本章全部控制项的要求;

2 办公空间应进行全装修,全装修工程质量、选用材料及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办公空间正式投入运行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参评面积的 80%后进行评价;

4 应依据本章要求进行评分,总得分采用各项算数加和方式计算,当总得分分别达到60 分、70 分、85 分时,零碳办公空间等级分别为银级、金级、铂金级。

5 评价区域应对下列内容进行计量和监测:

1) 由建筑集中供热供冷的办公空间,应对评价区域内供暖耗热量、空调耗冷量、建筑供暖空调系统总耗热量和耗冷量进行计量;

2) 采用独立供暖空调系统的办公空间,应对评价区域内供暖通风空调能耗进行计量;

3) 应对评价区域内供暖通风空调末端、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炊事插座等各系统能耗进行计量;

4) 评价区域内自装自用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应对其发电量、使用量和并网量进行计量(不含建筑集中配置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

5) 评价区域内自装自用的蓄能系统,应对其蓄放的能量进行计量(不含建筑集中配置的蓄能系统);

6) 评价区域内自装自用的太阳能光热系统,应对其利用量进行计量(不含建筑集中配置的太阳能光热系统)。

5.1.2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或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化交易机制

减排量扣减剩余碳排放量后,办公空间净碳排放量不应大于零。

5.1.3 当办公空间使用面积不低于参评面积的 80%且按第 5.1.1 条要求进行计量与

监测后,正式投入运行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时,应按如下方法对办公空间年能耗进行折算,进而计算办公空间年碳排放量。折算时各系统能源类型与项目已消耗或

计划使用的能源类型一致。

1 非供暖空调年能耗应按实际能耗对应的运行天数与年运行天数的比例进行折算;

2 供暖空调能耗应根据计量期间的供暖空调天数进行折算:

1)如计量期间包括供暖或/及空调季,应根据计量期间的供暖或/及空调天数与全年供暖或/及空调季总天数的比例进行折算;

2)如计量周期不包含供暖季或不包含空调季,宜参考表 5.1.3 中供暖耗热

量和供冷耗冷量指标及现场供暖空调设备的性能参数进行估算。

表 5.1.3 供暖耗热量和供冷耗冷量指标

5.2 室内环境

I 控制项

5.2.1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温湿度实测值应符合表 5.2.1 的规定,新风量不应低于30m3/(h·人)。

表 5.2.1 办公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室内温湿度要求

5.2.2 办公空间应因地制宜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根据天然采光与自然通风利

用条件进行布局。在非空调开启时段且具备自然通风降温条件时,应鼓励采用自然通风。

5.2.3 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II 评分项

5.2.4 办公空间内人员长期逗留区域空调室内温湿度设定参数应达到现行国家标

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中热舒适度 I 级水平,得4 分。

5.2.5 室内二氧化碳、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PM2.5 等室内空气污染物浓

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的有关规定,得 5 分。

5.2.6 选用的装饰装修材料满足国家现行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中对有害物质限量的要

求,评价总分值为 4 分。选用满足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达到3 类及以上,得 2 分;达到 5 类及以上,得 4 分。

5.3 低碳设计

I 控制项

5.3.1 独立设置冷、热源系统的办公空间,其能效系数应满足相应能效限定值及能

效等级国家标准中的 2 级能效水平。

5.3.2 办公空间应选择 LED 照明产品,照明功率密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 中的要求。

II 评分项

5.3.3 充分利用天然采光,主要功能房间(包括地下层主要功能房间)的窗地面积

比达到表 5.3.3 要求的房间面积占办公空间评价总面积得比例达到 75% ,得 2 分,达到 80% ,得 3 分,达到 85%及以上,得 5 分。

表 5.3.3 侧面采光的窗地面积比要求

5.3.4 办公空间满足房间外窗有效可开启面积不小于房间面积的 1/20,得 2 分,房

间外窗有效可开启面积不小于房间面积的 1/15 ,得 3 分,房间外窗有效可开启面积不小于房间面积的 1/12,得 5 分。对于严寒地区,有效可开启面积比按0.8 的修正系数作为判定要求。

5.3.5 自行安装冷源或热源机组的办公空间,其能效系数满足相应能效限定值及能

效等级国家标准中的 1 级能效水平,得 3 分。采用建筑集中系统供暖且集中系统供冷的办公空间,可直接得分。

5.3.6 合理设计建筑照明系统,评价总分值为 15 分,按以下规则评分:

1 照明产品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能效等级 2 级要求,得 3 分;

2 办公空间各主要功能房间照明功率密度或办公空间综合权衡照明功率密度 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 基础上下降20%,得 4 分;下降 30% ,得 6 分;下降 40% ,得 10 分;

3 功能性照明与装饰性照明由不同面板分别控制,得 2 分。

5.3.7 提高主要插座电器产品的能效水平,均不低于能效水平 2 级要求,得 4 分;

均不低于能效水平 1 级要求,得 6 分。

5.3.8 办公空间实现对空调末端、照明和插座等用电进行独立分项计量,得 5 分。

5.3.9 办公空间内的用能系统采用全电气化设计,得 2 分。

5.4 运行管理

I 评分项

5.4.1 办公空间运行管理方建立能源管理目标,并提供能源管理方案,基于项目历

史或预期运行情况,设定用电量、用气量等能源资源的年度控制总量和月度分解控制量,并采取措施持续挖掘节能空间,得 5 分。

5.4.2 室内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评价总分值为 6 分,按以下规则评分:

1 室内干球温度、相对湿度实时监测,得 2 分;

2 室内 PM2.5 浓度和 TVOC 浓度实时监测,得 2 分;

3 CO2 浓度实时监测,得 2 分。

5.4.3 空调末端设备应基于合理的需求进行节能运行,评价总分值为 6 分,按以下

规则评分:

1 综合考虑室外气象条件和办公建筑工作时间,设置空调系统和末端设备的开启和关闭时间,空调季限制室内空调温度设定下限,供暖季限制室内空调温度设定上限,得 2 分;

2 制定不同时段和天气条件下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和空调系统的协同运行策略,如空调季、过渡季、夜间通风等,得 2 分;

3 下班时段,规定关闭空调、照明、电脑、打印机,减少待机电耗,得 2 分。

5.4.4 主要功能房间照明系统根据需求采取控制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8 分,按以下规则评分:

1 采用智能照明调光控制系统,得 4 分;

2 采用人员红外传感器、照度传感器等感应措施,并与智能照明系统协同控制,得 4 分。

5.4.5 办公空间具备独立的碳排放管理系统,对运行阶段碳排放量进行监测、统计、

分析和管理,碳排放量数据满足下列要求,得 4 分。

1 可溯源该办公空间逐时能耗和排放数据;

2 分类分项动态统计、计算、分析和展示;

3 查询、记录和下载。

5.4.6 制定垃圾减排管理措施,具有垃圾分类措施,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

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投放,得 2 分。

5.5 隐含碳排放

I 评分项

5.5.1 使用装饰装修工程用绿色建材的比例,不低于40% ,得 2 分,不低于 50%,

得 4 分,不低于 70% ,得 6 分。

5.5.2 办公空间采用装配式装修等干式工法施工工艺等模块化部品部件,选用装配

式内装部品占同类部品用量比例达到 50%以上的部品种类,达到 1 种,得 2 分;达到 3 种,得 4 分;达到 3 种以上,得 5 分。

5.5.3 选用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完成碳中和的材料或部品 1 种及以上,且使用比例不

低于该类材料在办公空间中总用量的 50% ,得 3 分。

6 办公建筑及办公建筑公区评价规定

6.1 设计评价

6.1.1 设计评价应以设计文件为依据。

6.1.2 办公建筑或办公建筑公区设计评价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进行。

6.1.3 当零碳办公建筑及零碳办公建筑公区结合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

或碳排放权交易时,应购买不少于 5 年运行期的电力用量或碳排放当量的交易产品。

6.1.4 设计评价所提交的技术材料应包含下列文件:

1 项目立项、审批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2 设计评价基本信息表,低碳/近零碳/零碳办公建筑/公区评价应符合表B-1规定,全过程零碳办公建筑评价应符合表 B-2 规定;

3 项目降碳技术方案;

4 能耗和碳排放指标计算分析报告,包括所使用的软件介绍、建模方法、关键参数设置、系统建模、负荷/能耗模拟计算结果及分析等;

5 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化机制扣减碳排放量的证明文件。

6.1.5 设计评价流程应包括:

1 申请和受理;

2 申请文件审查;

3 评价与批准。

6.2 运行评价

6.2.1 运行评价应以年为周期,并以检测结果和运行数据为依据。

6.2.2 参与运行评价的办公建筑应进行检测和监测,检测和监测内容和要求应符合

现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零碳建筑测评标准》T/CABEE 080-2024 第 7 章的相关规定。

6.2.3 运行评价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应于建筑竣工且投入正常使用 1 年后开展评价;

2 参评建筑或建筑公区投入正常使用的面积应不低于60%;

3 投入使用的建筑或建筑公区面积占参评面积的60%~80%时,采用运行数据折算后评价;投入使用的建筑或建筑公区面积高于参评面积的 80%时,可直接采用运行数据进行评价;

4 应采用分项计量的能耗数据,经计算分析后满足第 4 章要求。

6.2.4 当零碳办公建筑及零碳办公建筑公区结合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

或碳排放权交易时,可先使用设计阶段购买的交易产品进行扣减,当设计阶段购买的交易产品扣减完时,应购买不少于 1 年运行期的交易产品。

6.2.5 运行评价所提交的技术材料应包含下列文件:

1 建筑或建筑公区评价应提交运行评价基本信息表,且符合附录 C 的规定;

2 项目立项、审批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3 室内环境检测分析报告,应包含室内温度、湿度、新风量、室内环境噪声,以及检测时的室外气象条件;还宜包含室内主要功能房间的 CO2 浓度和照度;

4 建筑或建筑公区评价应提交能耗与碳排放指标计算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或建筑公区使用情况,运行数据来源和数据质量分析,全年能耗和碳排放计算分析,可再生能源系统运行效率检测与分析报告和建筑使用人员后评估报告;

5 零碳办公建筑或建筑公区评价应提交市场化机制扣减碳排放量的证明文件。

6.2.6 运行评价流程包括:

1 申请和受理;

2 设计文件与竣工材料审查;

3 运行材料审查;

4 现场检查;

5 评价与批准。

7 零碳办公空间评价规定

7.0.1 零碳办公空间评价应在办公空间竣工并正式投入运行后进行,以实际办公空间装修和运行状态为依据。

7.0.2 零碳办公空间应依据实际运行数据核算办公空间年运行碳排放量,用于核算

的实际运行数据,应不少于 1 个月且不超过 12 个月,且办公空间投入使用面积不应低于参评面积的 80% ,并应提供年运行碳排放量的核算报告。

7.0.3 结合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或碳排放权交易进行评价时,应购买

不少于 5 年运行期的电力用量或碳排放当量的交易产品。

7.0.4 办公空间评价所提交的技术材料应包含下列文件:

1 基本信息表,并应符合附录 D 的规定;

2 零碳办公空间自评估报告;

3 根据控制项及得分项要求,提供设计图纸、计算分析报告、检测报告、管理文件、文字说明等证明材料;

4 办公空间使用情况、年运行碳排放量核算报告、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或碳排放权交易凭证等;

5 实景照片和视频。

7.0.5 办公空间评价流程包括:

1 认证申请和受理;

2 运行材料审查;

3 评价与批准。

附录 A 办公建筑碳排放指标计算

A.0.1 技术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象参数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JGJ/T 346 确定;

2 设计建筑和基准建筑进行建筑碳排放计算时应适当考虑周边建筑和场地环境的影响;

3 供暖年耗热量和供冷年耗冷量应包括围护结构的热损失、建筑产热量、无组织空气渗透和处理新风的热(或冷)需求;

4 设计建筑应考虑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对建筑碳排放的影响;

5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碳排放计算时应考虑部分负荷及间歇使用的影响;

6 设计建筑应计算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7 技术指标中不含工艺性设备用能产生的碳排放,如实验室实验设备、医疗器械等。

A.0.2 设计建筑技术指标计算参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建筑构造尺寸、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做法、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窗墙面积比、屋面开窗面积应与建筑设计文件一致;采用活动遮阳装置时,供暖季和供冷季的遮阳系数应按表 A.0.2-1 确定;

2 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炊事、可再生能源、用电器具的系统形式和能效应与设计文件一致;生活热水系统的用水量应与设计文件一致,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的规定,冷水计算温度应以当地最冷月平均水温资料确定,无水温资料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确定;

3 建筑功能区除设计文件中已明确的非供暖和供冷区外,均应按设置供暖和供冷的区域计算;

4 建筑的空气调节和供暖系统的日运行时间、照明开启时间、房间人员逐时在室率、新风运行时间、电器设备逐时使用率应按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 设置,人均占地面积、设备功率密度应按表

A.0.2-2 设置,室内温度、人员新风量应与设计文件一致,新风开启率按人员在室率计算;

5 建筑外窗、外门、幕墙及采光顶的空气渗透量,应根据设计文件中的气密性等级选取;

6 照明系统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与建筑设计文件一致,应考虑自然采光、智能控制对碳排放的影响;

7 电梯系统形式、类型、台数、设计速度、额定载客人数应与设计文件和设计样本一致,并应按国家标准《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能量性能 第 2 部分:电梯的能量计算与分级》GB/T 30559.2-2017 中的方法进行计算;

8 炊具能效、电器设备能效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9 可再生能源系统形式及效率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表 A.0.2-1 活动遮阳装置遮阳系数(SC)的取值

表 A.0.2-2 不同类型房间人员、设备、照明内热设置

A.0.3 基准建筑技术指标计算参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形状、大小以及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2 基准建筑窗墙面积比按表 A.0.3-1选取,无活动遮阳装置,对于表中未包含的建筑类型,建筑窗墙比应与标识建筑一致;

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用能设备能效等主要参数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 的要求;

4 基准建筑的供暖、供冷系统形式应按表 A.0.3-2 确定。建筑的生活热水系统形式、用水定额和冷水计算温度应与设计建筑一致,热源为燃气锅炉,能效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 中的规定。

5 建筑的空气调节和供暖系统日运行时间、室内温度、人均新风量、照明开启时间、房间人员逐时在室率、新风运行时间、电器设备逐时使用率应与设计建筑一致;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表 A.0.2-2 确定;

6 建筑外窗、外门、幕墙及采光顶的空气渗透量,居住建筑应按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 ,公共建筑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的规定;

7 按设计建筑实际朝向建立基准建筑模型,并将建筑依次旋转 90°、180°、270° ,将四个不同方向的模型负荷计算结果的平均值,作为基准建筑的负荷;

8 电梯系统形式、类型、台数、设计速度、额定载客人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且应按国家标准《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能量性能 第 2 部分:电梯的能量计算与分级》GBT 30559.2-2017 中的能量性能等级 3 级选取;

9 炊事的能源形式应与设计建筑一致。当炊事用能为燃气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720 和《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531 中的3 级能效计算碳排放。当炊事用能为电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厨房电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6 和《商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40876 中的3 级能效计算碳排放;

10 插座能效相关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应按国家标准中的 3 级能效计算碳排放。

表 A.0.3-1 基准建筑窗墙面积比

表 A.0.3-2 基准建筑供暖、供冷系统形式

注:1 冷源形式与设计建筑一致指冷源的压缩和冷却方式与设计建筑一致。

A.0.4 建筑炊事能耗应按下式计算:

Ek (A.0.4)

式中:Ek——年炊事系统能源消耗(MJ);

Qk——年炊事需热量指标(MJ);

ηk——炊事设备热效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531 、《商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40876 选取。

A.0.5 建筑插座能耗应按下式计算:

Ep1 (Eai×Ri)×a (A.0.5)

式中:Ep——年插座系统能源消耗(kW·h);

Ea——年单台电器年综合耗电量指标,应采用各类电器相关能效限定值

及能效等级国家标准中的能效指标和计算方法(kW·h); R——台数,可参照表 A.0.5 给出的典型房间电器配置表设置; a——同时使用系数,一般取 0.75;

i——电器种类。

表 A.0.5 典型房间电器配置表

附录 B 设计评价基本信息表

表 B-1 低碳/近零碳/零碳办公建筑/公区评价基本信息表(设计)

附录 C 运行评价基本信息表

表 C 零碳办公建筑/办公建筑(公区)评价基本信息表(运行)

附录 D 零碳办公空间评价基本信息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 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 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 的规定” 或“ 应按 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2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

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4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5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7 《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2019

8 《家用和类似用途厨房电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6

9 《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531

10 《电梯、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能量性能 第 2 部分:电梯的能量计算与分级》GB/T 30559.2—2017

11 《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720

12 《太阳能资源等级 总辐射》GB/T 31155—2014

13 《商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40876

14 《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T67—2019

15 《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JGJ/T 346

16 《零碳建筑测评标准》T/CABEE 080—2024

17 《办公建筑碳排放核算标准》T/CABEE 116-2025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零碳办公建筑评价标准(试行)

T/CABEE 117-2025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零碳办公建筑评价标准(试行)》T/CABEE 117-2025 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2025 年 8 月 5 日以国建节协标〔2025〕第 57 号公告批准发布。。

在全球倡导低碳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趋势下,实现能源结构改革,探索零碳办公建筑发展模式,必将成为未来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主流。随着建筑节能技术的全面发展,在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我国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又提出了低碳、零碳的更高需求,发展零碳建筑是建筑节能进一步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标准的编制旨在为新建和改造办公建筑制定合理的零碳及低碳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建立一套科学、综合、适合我国国情的零碳办公建筑评价体系,从而推动零碳和低碳办公建筑的健康和规范发展。效率提升,促进建筑节能减碳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为了便于使用者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零碳办公建筑评价标准(试行)》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目 录

1 总 则

1.0.1 在我国建筑领域内,公共建筑碳排放量占总碳排放量的 50%以上,公共建筑的碳排放强度是居住建筑的 3 倍以上。其中办公建筑是公共建筑中面积最大的类别。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已有近 50%的城镇人口在办公建筑中工作。同时,随着办公环境对健康舒适和工作效率的要求不断提高,办公建筑的运行能耗也在不断增长。因此,办公建筑的节能减碳是建筑领域节能减碳的重要工作之一。

本标准中办公建筑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55015-2021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降碳性能,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碳排放,实现低碳、近零碳办公建筑,推动零碳电力和零碳热力应用,并可利用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化机制扣减剩余碳排放,达到零碳办公建筑的指标要求。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既有建筑节能低碳改造的办公建筑、办公建筑公区和办公空间评价。扩建是指保留原有建筑,在其基础上增加另外的功能、形式、规模,使得新建部分成为与原有建筑相关的新建建筑;改建是指对原有建筑的功能或者形式进行改变,而建筑的规模和建筑的占地面积均不改变的新建建筑。既有建筑低碳改造是在建筑原有功能不变的情况下,对建筑围护结构及用能设备或能源系统的改善。

1.0.3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既有建筑节能低碳改造的办公建筑、办公建筑公区和办公空间评价。扩建是指保留原有建筑,在其基础上增加另外的功能、形式、规模,使得新建部分成为与原有建筑相关的新建建筑;改建是指对原有建筑的功能或者形式进行改变,而建筑的规模和建筑的占地面积均不改变的新建建筑。既有建筑低碳改造是在建筑原有功能不变的情况下,对建筑围护结构及用能设备或能源系统的改善。

2 术 语

2.0.1 办公建筑的概念与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T67-2019 中办公建筑的术语相统一。对于包含多种功能的综合体建筑,其中主要用于办公的部分,也可作为本标准的评价对象。

2.0.2 低碳办公建筑在不依靠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化交易机制的前提下,较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55015-2021 显著降低,且碳排放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本标准根据不同气候区对低碳办公建筑提出不同指标要求。

2.0.3 作为低碳办公建筑的更高级表现形式,提出“近零碳办公建筑” ,近零碳办公建筑降碳水平高于低碳办公建筑,相对于低碳办公建筑技术要求有所提高,技术难度相对较大,相应投资也有所增加。近零碳办公建筑在不依靠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化交易机制的前提下,碳排放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

2.0.4 零碳办公建筑是在运行阶段实现了碳中和的办公建筑。建筑节能与降碳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建筑节能通常采用“被动优先、主动优化、可再生能源平衡” 的技术原则,先降低能源需求,再通过可再生能源进行平衡;而建筑降碳在节能的基础上,还需要减少或消除建筑能源消耗中的化石能源部分,并可结合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化交易机制承担剩余减排责任。

2.0.5 从建筑全过程碳排放考量,现阶段建筑运行碳排放占比约为 78%~80%,建筑所使用的建材及其运输、建造及拆除的碳排放约为20% ,但随着建筑节能标准提升,运行阶段碳排放将逐步降低至60%~70% ,建材及其运输、建造及拆除碳排放将增加至30%~40% 。全过程零碳办公建筑是在满足零碳建筑技术指标的基础上,通过采用低碳建材、低碳结构形式和材料减量化设计,结合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化交易机制,在建筑全过程实现了碳中和的建筑,是零碳办公建筑的最高表现形式。

2.0.6 对于办公建筑来说,除了自持自用型,还有大量的租赁型办公建筑。对于这类办公建筑来说,租户可能对租赁区域进行二次装修,该区域的照明和插座用电

等能耗和碳排放不受业主控制,因此不利于业主以建筑单体形式进行低碳办公建筑的建设和评价。本标准中设置“办公建筑公区” 的概念,为其单独设置低碳指标,对此类建筑更有针对性和指导意义。此外,对于未采用集中冷热源系统的办公建筑,租赁区供暖空调能耗也不受业主控制,故此种系统形式的办公建筑不在本标准办公建筑公区的评价范围内。

2.0.7 对于办公区域存在非自持或出租区域的办公建筑来说,由小业主或租户承担运营权的区域各项用能,很难由办公建筑大业主进行控制,因此阻碍了办公建筑以单体形式进行整体评价。对于租赁型办公建筑来说,租区部分能耗产生的排放约占建筑总碳排放的约30%~40% 。本标准中提出“ 办公空间” 的概念,并为办公空间设置低碳评价和打分体系,有利于鼓励小业主和租户开展节能降碳行动,开展低碳装修、运行调节优化、加强日常管理等。

2.0.9 建筑年运行碳排放量指建筑运行阶段自身所需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计算范围包括建筑年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插座与炊事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不包括建筑向外部提供热力、冷量、电力的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以及充电桩、数据中心、工业生产等非建筑功能用能所产生的碳排放。

2.0.12 建筑年运行碳排放强度是表征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水平的重要指标。

2.0.14 建筑降碳率是用于评价建筑降碳水平的重要指标。计算建筑降碳率时,设计建筑与基准建筑均不含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或碳排放权交易扣减的碳排放量。进行运行评价时,设计建筑碳排放量应采用使用分项计量的能耗数据核算的结果,并对其计量仪表进行校核后采用。

2.0.16 碳排放权交易是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目的,以温室气体排放权配额或温

室气体减排信用为标的物所进行的市场交易。绿色电力指在生产电力的过程中,温室气体排放量为零或趋近于零的电力。绿色电力交易是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规定的绿色电力证书,用以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出售、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需求。绿色电力证书是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能源局相关管理规定,依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向符合资格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绿色电力证书的计量单位为MW·h ,1 个证书对应 1MW·h 结算电量。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是证书认购参与

人在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平台上的自愿认购和出售行为。

2.0.19 建筑可通过专线连接的方式引入周边同一业主或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但需以场外可再生能源发电无法本地消纳为前提,并提供技术说明及验证文件。建筑周边可再生能源资源通常指建筑红线外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实际项目中建筑能效提升和场地内可再生能源利用是建筑自身形成的节能降碳能力,应该优先使用,其次可在不占用其他建筑资源条件的情况下充分挖掘场外等效可再生能源。

3 基本规定

3.0.1 为方便多种类型的办公建筑进行评价,本标准设置了针对单栋办公建筑、办公建筑公区和办公空间三类对象的评价方法。

3.0.4 建筑碳排放强度指标应包含建筑供暖、空调、通风、照明、生活热水、电梯、插座、炊事系统的各类能源消耗。当建筑由区域热源或区域冷源提供建筑所需冷热量,或建筑红线内包含集中供暖或制冷机房,除承担目标建筑供暖供冷需求外,还对建筑红线外建筑输出热/冷量时,目标建筑该部分的供暖/空调能耗可按下式计算:

E无 i (1)

Ec i (2)

式中: E无 ——建筑供暖系统第 i 类能源年消耗量(单位/a);

q无 i——建筑由第 i 类能源提供的全年供热耗热量(kW·h/a); η无 i——集中热源系统全年能效比(kW·h/a);

Ec i——建筑空调系统第 i 类能源年消耗量(单位/a);

qc i——建筑由第 i 类能源提供的全年空调耗冷量(kW·h/a); ηci——集中冷源系统全年能效比(kW·h/a)。

3.0.7 目前在计算外购电力产生的碳排放时,主要使用的相关电力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包括省级电力平均电力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区域电网平均电力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与全国电网电力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

2022 年,生态环境部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 年修订版)》,将全国电网电力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更新为 0.5810 kg CO2/(kW·h),并提出在核算2021及 2022 年度组织层面外购电力的碳排放量时均采用此数值。2023 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2023-2025 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将全国电网电力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更新为 0.5703kg CO2/(kW·h) ,并提出后续年度全国电网电力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

如有更新,则在当年年底另行发布,并未明确此后的更新频率。2024 年,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发布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为 0.5568 kg CO2/(kW·h) ,并给出了 2021年省级电力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

建筑碳排放计算进行电力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选取时,应考虑不同降碳等级建筑的目标定位及所处阶段。设计阶段电力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的原则应符合“全国技术难度一致性、标准执行周期公平性、建筑低碳方案引导性” 的原则。

因此,本标准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作为建筑碳排放强度绝对值指标计算的电力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采用 0.5 kg CO2/(kW·h)作为下一阶段固定周期内(2023-2030)低碳、近零碳建筑设计阶段降碳率指标计算的电力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这样既可体现电网清洁化对建筑降碳的贡献,又可充分引导建筑设计阶段采用提升电气化率的技术方案。对于零碳建筑,其设计建造以零碳排放为目标,需在全社会协同努力下实现,是引领性降碳发展目标,因此以零碳排放为目标的建筑,在计算建筑碳排放、市场化交易减排量时,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当建筑设计阶段结束,并正式投入运行后,电力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的选取并不会影响建筑的降碳方案,也不会对建筑实际的碳排放水平产生影响。因此当建筑处于运行阶段时,对过去一年碳排放进行核算应力求精准,能够反映出建筑实际的碳排放量,因此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计算应采用上一年度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4 办公建筑和办公建筑公区评价指标

4.1.1 本条规定了零碳办公建筑和零碳办公建筑公区需满足的室内热湿环境设计参数,用以规范零碳办公建筑及公区的基准建筑和设计建筑室内温湿度工况。需要说明的是,冬季室内相对湿度不参与设备选型和碳排放指标的计算。当严寒地区不设置空调设施时,夏季室内热湿环境参数可不参与设备选型和碳排放指标的计算;当夏热冬暖和温和地区不设置供暖设施时,冬季室内热湿环境参数可不参与设备选型和碳排放指标的计算。

4.2.1 为引导办公建筑逐步迈向更低排放的目标,评价分为低碳办公建筑、近零碳办公建筑、零碳办公建筑和全过程零碳办公建筑 4 个等级,可进行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

全装修指建筑功能空间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装修同步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建筑全装修交付一方面能够确保建筑结构安全、降低整体成本、节约项目时间;另一方面也能减少不必要的拆除浪费,节约建筑材料,降低建筑碳排放。

4.2.2 办公建筑是公共建筑中规模最大的类型,规模化推广低碳办公建筑是实现公共建筑节能降碳,实现建筑碳达峰碳中和的重点任务。本标准依据以下原则制定低碳办公建筑的碳排放量指标:一是响应国家建筑节能工作迈向能碳双控的方向,与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衔接,建立节能降碳相互递进的指标体系;二是较现有强制节能标准碳排放量显著降低,并具备 2030 年前大规模推广的可能性。

为与《零碳建筑技术标准》等建筑节能降碳领域国家标准体系进行衔接,本标准制定碳排放量绝对值指标时也采用等效电量限值的方式,以考虑我国不同地区电网能源结构的差异。2024 年,生态环境部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发布2021 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给出了2021 年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为提升低碳办公建筑的推广积极性,本标准计算建筑碳排放时电力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的选取应符合全国技术难度一致及引导低碳建筑方案的原则。因此,在计算建筑碳排放时应选取市级或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以避免能源结构的不同导致低碳办公建筑的推广产生空间壁垒;同时,采用碳排放等效电量限值作为碳排放指标,能够充分引导建筑采用电气化设计方案。基于以上原则,本标准基于中国典型建筑模型数据库,对不同气候区

典型办公建筑用能特征进行分析计算,并参考国家标准《零碳建筑技术标准》,制定了不同气候区办公建筑的碳排放等效电量限值。

4.2.3 近零碳办公建筑应在建筑能效提升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可再生能源应用潜力。在办公建筑中,太阳能光伏是应用最广泛的可再生能源形式,其屋面在保留必要的设备安装、人员通行检修通道等空间后,可铺设太阳能光伏设备的面积通常可达到屋面水平投影总面积的 40%以上。为考虑我国不同地区太阳能资源禀赋差异带来的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差异,本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太阳能资源等级总辐射》GB/T 31155-2014 ,将碳排放指标按太阳总辐射年辐照量等级进行划分,并分别制定不同气候区下近零碳办公建筑的碳排放等效电量限值。

4.2.4 零碳建筑是建筑降碳的最高目标。对于部分办公建筑,在建筑自身能效提升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均达到最大限度后,已能实现零碳排放,但大部分办公建筑实现这一目标仍具有一定难度。由于降碳措施具有时空均衡性,因此为鼓励建筑实现零碳排放责任,允许建筑在充分挖掘本体降碳潜力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交易机制扣减剩余的碳排放量。

4.2.5 全过程零碳办公建筑是指在建材生产与运输、建筑建造、建筑运行阶段实现总碳排放量不大于零的办公建筑,是建筑承担碳减排责任的最高形式。我国建筑建材生产运输阶段与施工阶段碳排放约占建筑领域总碳排放量的43% ,随着运行阶段建筑节能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这一占比还将持续增高。由于设计阶段无法准确评估建筑拆除时所产生的碳排放,因此在进行全过程碳排放计算时,可不计算建筑拆除阶段碳排放量。

绿色建材是指在建筑全过程内可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回收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如在确保安全和稳定前提下,合理减少普通混凝土的用量,推广安全使用技术成熟的负碳排放的新型混凝土。应注意建筑材料的可追溯性,优先选用具有绿色建材标识(或认证)或具有明确碳足迹标签的材料和部品,以支撑建筑全过程的定量碳核查。

使用绿色建材的比例,应按现行 GB/T 5037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要求进行计算。

4.3.2~4.3.4 办公建筑公区能耗包含制冷供热、公区照明、电梯、生活热水、炊事及公区插座能耗。本标准制定办公建筑公区碳排放指标时,参照中国典型建筑模型数据库,计算分析不同气候区办公建筑分项能耗,并依此制定了办公建筑公区碳排放等效电量限值。办公建筑公区与整栋办公建筑相比,插座节能降碳产生的贡献较少,但空调系统、照明、电梯、生活热水等降碳路径基本一致。典型案例分析和模拟计算结果表明,低碳、近零碳办公建筑公区降碳率与低碳、近零碳办公建筑全口径降碳率是相近的。

办公建筑公区能耗相比整栋建筑可控性更强,且具有集中管理的优势,通过本体节能降碳实现零碳目标的潜力较大。但仍有部分建筑公区在充分挖掘本体节能降碳潜力后,仍无法实现零碳排放目标。因此,本标准为鼓励办公建筑业主关注公区节能降碳,履行零碳排放责任,在办公建筑公区采取充分节能降碳措施后仍未实现零碳排放的前提下,允许通过市场化交易机制扣减公区剩余碳排放,以实现零碳办公建筑公区目标。

5 零碳办公空间评价指标

5.1.1 办公空间因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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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5月18日 16: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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