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ABEE 116-2025 办公建筑碳排放计算与核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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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ICS 91.040 CCS P30

团 体 标 准

T/CABEE 116-2025

办公建筑碳排放计算与核算标准

Standard for carbon emission calculating and accounting of office

building

2025-08-05 发布 2025-10-01 实施

中 国 建 筑 节 能 协 会 发 布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办公建筑碳排放计算与核算标准

Standard for carbon emission calculating and accounting of office building

T/CABEE 116-2025

批准部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施行日期:2025 年 10 月 1 日

 

2025 北京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文件

国建节协标〔2025〕56 号

关于发布团体标准《办公建筑碳排放计算与核算标准》

的公告

现批准《办公建筑碳排放计算与核算标准》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标准编号为:T/CABEE 116-2025, 自 2025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协会委托主编单位收集标准的应用案例(包括政府部门采信证明文件、市场应用情况、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外权威机构采信证明、评优示范工程案例等实施成效材料),并对案例进行宣传。

现予公告。

2025 年 8 月 5 日

前 言

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及《关于印发<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第一批“双碳系列 ”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建节协〔2022〕057 号)的要求,由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组建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和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运行碳排放计算与核算;5 建造及拆除碳排放计算与核算;6 建材及其运输碳排放计算与核算。

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直接或间接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联系电话: 010-57811281,邮箱:biaoban@cabee.org), 由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及标准应用案例(包括政府部门采信证明文件、市场应用情况、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外权威机构采信证明、评优示范工程案例等实施成效材料)收集。标准应用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以及标准相关应用案例,请反馈至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蒋毅,联系方式: 13426383587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创业路1688号中国海外大厦21F,邮编:

51806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国建节低碳技术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中海商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海智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宏低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中海建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中海佳隆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司

深大本原智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友绿(北京)数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东南大学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奥雅纳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博易基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华发股份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金隅投资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尤 蕊 孙德宇 柯 伟 蒋 毅 姜 超高雨识 付 宇 丁洪涛 黄晨光 陈 竹孙亚茜 王 冲 边 际 周千帆 张 晓李彩宇 刘 恋 牛 博 殷勇高 陈子鑫黄俊鹏 余 琼 赛 杨 王小兵 王前挥李世鑫 张 腾 孟 伟 梁永恒 李天航关玉荣 李宏坤 康艳博 王戈兵 王宇飞李永攀 牟 宣 刘 芳 付琼娅 刘贵根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郝 军 吴 钢 黄 宁 张淑莉 刘 烨徐 斌 侯隆澍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规范并推动办公建筑碳排放计算与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办公建筑的运行、建造及拆除、建材及其运输阶段的碳排放计算与核算。

1.0.3 办公建筑碳排放计算与核算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办公建筑 office building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处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包含政府办公、商用办公、科研办公、综合办公及其他办公建筑。

2.0.2 办公建筑碳排放 office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办公建筑在与其有关的建材及其运输、建造及拆除、运行阶段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2.0.3 二氧化碳当量 carbon dioxide equivalent

用于比较不同温室气体对温室效应影响的量度单位,单位 CO2e,其数值等于温室气体的质量乘以全球变暖潜能值。

2.0.4 计算与核算边界 calculating and accounting boundaries

办公建筑计算与核算规定的考察范围与约定条件,包括时间边界、空间边界等。

2.0.5 碳排放计算 calculating of carbon emission

在办公建筑建设前期,根据图纸设计内容、项目预算编制内容以及施工方案的预算情况,对碳排放量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系列活动。

2.0.6 碳排放核算 accounting of carbon emission

在办公建筑建设阶段和运维阶段,对碳排放量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系列活动。

2.0.7 碳排放报告主体 the main body of carbon emission reporting

对办公建筑全生命期或某一特定阶段碳排放行为负责的项目所有权人、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使用单位。

2.0.8 活动数据 activity data

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表征值。

2.0.9 碳排放因子 carbon emission factor

将能源与材料消耗量换算为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系数,用于量化建筑物不同阶段相关活动的碳排放。

2.0.10 建筑年运行碳排放量 annual operational carbon dioxide emission of

building

在实际运行条件下,建筑以年为周期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插座、炊事等终端能源消耗以及可再生能源产能按不同类型能源消耗量和不同类型能源的碳排放因子计算得出的碳排放量。

2.0.11 建筑年运行碳排放强度 annual building operational carbon dioxide

emission intensity

建筑年运行碳排放量与建筑面积的比值。

2.0.12 场外等效可再生能源发电量 equivalent renewable energy electricity将建筑周边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通过专用线路输送至建筑使用的电量。

2.0.13 温室气体 GHG greenhouse gas

任何会吸收和释放红外线辐射并存在大气中的气体。《京都议定书》中规定控制的 6 种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CO2 )、甲烷(CH4 )、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合物(HFCs)、全氟碳化合物(PFCs)、六氟化硫(SF6)。

3 基本规定

3.0.1 办公建筑碳排放计算与核算应以单栋办公建筑、办公建筑公区或办公空间为对象。

3.0.2 办公建筑的碳排放应根据项目不同阶段进行计算与核算,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碳排放计算,应在项目建设前期进行,包括办公建筑运行、建造及拆除、建材及其运输阶段的碳排放量,应根据图纸设计内容、项目预算编制内容以及施工方案的预算情况进行计算;

2 碳排放核算,应在建筑运行、建造及拆除、建材及其运输阶段进行,根据现场计量、监测的实际数据进行核算。

3.0.3 办公建筑碳排放计算与核算应包含《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列出

的各类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0)、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主要温室气体。

3.0.4 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建筑碳排放计算报告主体应为项目建设单位,投入运行

后的建筑碳排放核算报告主体应为项目所有权人、运营单位和使用单位之一。

3.0.5 碳排放计算与核算采用的碳排放因子应来源可靠,优先采用最新发布的数据。

3.0.6 办公建筑碳排放的活动数据的来源应包括能源、资源、材料、设备、装备

用量的计量、台账和温室气体排放的实测数据。

3.0.7 办公建筑碳排放核算应根据数据的不同来源核算碳排放量,采用排放因子

核算的碳排放量,应通过计量或台账等获取活动数据并选择排放因子进行核算;采用实测获得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应通过气体浓度和体积进行核算。

3.0.8 办公建筑全生命期碳排放计算应包含建筑物在与其有关的建材及其运输、建造及拆除、运行阶段产生的碳排放。

4 运行碳排放计算与核算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运行的碳排放计算与核算以一个完整的自然年为时间单位,对于建筑

整个使用周期的碳排放核算,需将运行碳排放累计计算。

4.1.2 单栋办公建筑的运行碳排放计算与核算范围应包括整栋建筑供暖、通风、

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插座与炊事等碳排放,以及可再生能源系统的减碳量。

4.1.3 办公建筑公区运行的碳排放计算与核算范围应包括建筑公区范围内的供暖、

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插座与炊事等碳排放,以及建筑统一管理的可再生能源系统的减碳量。

4.1.4 办公空间运行的碳排放计算与核算范围应包括办公空间区域内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插座与炊事等系统能源消耗对应的碳排放,及办公空间自装自用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对应的减碳量。

4.1.5 单栋办公建筑、办公建筑公区及办公空间的运行碳排放计算与核算范围均不包括建筑向外部提供热能、冷量、电力的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以及充电桩、数据中心、工业生产等非建筑功能用能所产生的碳排放。

4.2 活动数据来源

4.2.1 办公建筑碳排放计算数据来源应通过查询各专业竣工图、建筑信息模型、

工程量清单、采购清单等文件获得。

4.2.2 办公建筑运行碳排放核算应对表4.2.2 中的参数进行计量。

表 4.2.2 办公建筑运行碳排放核算计量参数

4.2.3 办公建筑碳排放核算数据来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应采用能耗计量仪表计量值进行核算。对

于计量仪表安装不完善的项目,应统计能源消耗设备的类型、参数、运行时间等信息,评价能源消耗量账单或能源财务账单数据质量和准确性。在保证数据质量的条件下,根据能源账单或财务账单间接获取碳排放活动水平数据。

2 办公建筑在运行过程中外购使用的能源、资源量应优先根据实际使用量的仪表计量值确定。当项目计量仪表安装不完善时,可根据能源账单、财务账单等确定,并提供证明数据质量的报告。数据应与第三方记录进行交叉验证。

4.2.4 办公建筑运行过程中消耗的化石燃料包括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柴油、煤等。化石燃料消耗量的计量应满足表4.2.4 的要求。

表 4.2.4 化石燃料消耗量的计量方式

4.2.5 建筑运行过程中消耗和输出热力的计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 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热力表,蒸汽、热水的流量仪表监测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流量计》GB/T 32201 的要求;温度仪表监测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温度仪表 通用技术条件》GB/T 34050 的要求;压力仪表监测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压力仪表 通用技术条件》GB/T 36411 的要求。热力的计量监测要求见表 4.2.5。

表 4.2.5 热力的计量方式

4.3 计算与核算方法

4.3.1 设计阶段单栋办公建筑年运行碳排放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c —— 建筑年运行碳排放强度[kgCO2e/(m2 ·a)];

Ehi —— 建筑年供暖系统第 i 类能源消耗[(kW ·h)/a][(kW ·h)/a];

Ec i —— 建筑年供冷系统第 i 类能源消耗[(kW ·h)/a][(kW ·h)/a];

Eli —— 建筑年照明系统第 i 类能源消耗[(kW ·h)/a];

Ewi —— 建筑年生活热水系统第 i 类能源消耗[(kW ·h)/a];

Ee i —— 建筑年电梯系统第 i 类能源消耗[(kW ·h)/a];

Epi —— 建筑年插座系统第 i 类能源消耗[(kW ·h)/a];

Efi —— 建筑年炊事系统第 i 类能源消耗[(kW ·h)/a];

Er —— 建筑年场地内可再生能源发电使用量[(kW ·h)/a];

Eo —— 建筑年场外等效可再生能源发电使用量[(kW ·h)/a];

ci —— 第 i 类能源碳排放因子,主要能源排放因子按本标准第3.0.5条确定;

A —— 建筑面积,m2。

4.3.2 设计阶段办公建筑公区年运行碳排放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cgq —— 公区年运行碳排放强度[kgCO2e/(m2 ·a)];

Egq,hi —— 公区年供暖系统第 i 类能源消耗[(kW ·h)/a];

Egq,ci —— 公区年供冷系统第 i 类能源消耗[(kW ·h)/a];

Egq,li —— 公区年照明系统第 i 类能源消耗[(kW ·h)/a];

Egq,wi—— 公区年生活热水系统第 i 类能源消耗[(kW ·h)/a];

Egq,ei —— 公区年电梯系统第 i 类能源消耗[(kW ·h)/a];

Egq,pi —— 公区年插座系统第 i 类能源消耗[(kW ·h)/a];

Egq,fi —— 公区年炊事系统第 i 类能源消耗[(kW ·h)/a];

Egq,r —— 建筑统一管理的年场地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量[(kW ·h)/a];

Egq,0 —— 建筑统一管理的年场外等效可再生能源发电量[(kW ·h)/a];

4.3.3 办公空间年运行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CM,kj = 1 (Ehi × ci + Ec i × ci + Eli × ci + Ewi × ci + Ee i × ci + Epi × ci + Efi × ci __ Erz × ci)

(4.3.3)式中: cM,kj —— 办公空间年运行碳排放量(kgCO2e/a);

Ekj,hi —— 办公空间年供暖系统第 i 类能源消耗[(kW ·h)/a];

Ekj,ci —— 办公空间年供冷系统第 i 类能源消耗[(kW ·h)/a];

Ekj,li —— 办公空间年照明系统第 i 类能源消耗[(kW ·h)/a];

Ekj,wi —— 办公空间年生活热水系统第 i 类能源消耗[(kW ·h)/a];

Ekj,ei —— 办公空间年电梯系统第 i 类能源消耗[(kW ·h)/a];

Ekj,pi —— 办公空间年插座系统第 i 类能源消耗[(kW ·h)/a];

Ekj,fi —— 办公空间年炊事系统第 i 类能源消耗[(kW ·h)/a];

Ekj,r —— 办公空间年自装自用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kW ·h)/a]

4.3.4 建筑、公区、办公空间净年运行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cnet = c × A __ (REC × ci × DF + CC) (4.3.4-1)

cgq,net = cgq × A __ (REC × ci × DF + CC) (4.3.4-2)

ckj,net = cM,kj __ (REckj × ci × DF + CCkj) (4.3.4-3)

式中: cnet —— 建筑净年运行碳排放量(kgCO2e/a);

cgq,net—— 公区净年运行碳排放量(kgCO2e/a);

ckj,net—— 办公空间净年运行碳排放量(kgCO2e/a);

REc —— 建筑统一购买的年绿色电力证书电力总量[(kW ·h)/a];

REckj—— 办公空间自行购买的年绿色电力证书电力总量[(kW ·h)/a]; DF —— 绿色电力证书获取形式的折减系数,取 0.95;

cc —— 建筑统一购买的碳排放权交易产品总量(kgCO2e/a);

CCkj —— 办公空间自行购买的碳排放权交易产品总量(kgCO2e/a)。

4.3.5 办公建筑各用能系统的模拟计算要求应按本标准附录 A 的方法计算。

4.3.6 单栋办公建筑、建筑公区、建筑办公空间的运行碳排放量核算应按年进行,并按下式确定:

CM = 1 (Ei × EFi ) (4.3.6)

式中: CM —— 办公建筑(或办公建筑公区、办公空间)年运行碳排放量(kgCO2e/a);

Ei —— 办公建筑(或办公建筑公区、办公空间)核算边界内第 i 类能源或资源的年消耗量(单位/a);

EFi —— 第 i 类能源或资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e/单位)。

5 建造及拆除碳排放计算与核算

5.1 一般规定

5.1.1 办公建筑建造及拆除的碳排放应包括项目建造施工、拆除、垃圾外运和回收处理产生的碳排放量。

5.1.2 建筑建造和拆除的碳排放的计算边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造的碳排放计算时间边界应从项目开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止,拆除的碳排放计算时间边界应从拆除起至拆除肢解并从楼层运出止;

2 建筑施工场地区域内的机械设备、小型机具、临时设施等使用过程中消耗的能源产生的碳排放应计入;

3 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和砂浆、现场制作的构件和部品,其产生的碳排放应计入;

4 建造使用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材料库房等临时设施的施工和拆除可不计入碳排放计算范围。

5.2 建造施工

5.2.1 设计阶段建造施工的碳排放量计算应根据施工图、施工预算清单和相关资料按图纸算量确定。

5.2.2 项目实际建造施工产生的直接排放,应通过现场直接监测计量确定;外购

的能源、资源消耗量应根据现场的使用记录或缴费清单确定。

5.2.3 建造施工的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和核算:

CJZ = 1 Ejz,i × EFi + ΣjADJZ,j GWPj (5.2.3)

式中: CJZ——建造碳排放量(kgCO2e);

Ejz,i——建造第i类能源用量(单位);

EFi——第i类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e/单位);

ADJZ,j ——建造施工过程产生直接排放的第j类温室气体排放量(功

能单位);

Gwpj ——第j类温室气体的温室效应潜力值。

5.2.4 建造施工的能源用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

中的方法计算。

5.3 拆除施工

5.3.1 设计阶段拆除施工的能源用量、直接排放量应根据拆除专项方案确定。

5.3.2 项目实际拆除产生的直接排放,应通过现场直接监测计量确定;外购的能

源、资源消耗量应根据现场的使用记录或缴费清单确定。

5.3.3 现场施工过程的碳排放核算值应根据实际能耗按下式确定:

CCC = Σi Ecc,iEFi + Σj ADcc,j Gwpj (5.3.3)

式中: CCC—— 拆除施工过程的碳排放量(kgCO2e);

Ecc,i —— 拆除施工过程产生间接排放的第 i 类能源、资源等的消耗量(功能单位);

EFi —— 第 i 类能源、资源等的碳排放因子(kgCO2e/功能单位);

ADcc,j —— 拆除施工过程产生直接排放的第j 类温室气体排放量(功能单位);

Gwpj —— 第j 类温室气体的温室效应潜力值。

5.4 垃圾外运和回收处理

5.4.1 垃圾外运的碳排放计算与核算应包括垃圾废弃物由场地直接运输到处理地

点和回收资源由场地运输到回收存放地点两部分,两部分运输的碳排放量均包括运输过程的直接碳排放和运输过程所耗能源的生产过程碳排放。

5.4.2 垃圾外运产生的能源用量应按本标准第6.3 节的规定计算。

5.4.3 垃圾回收处理应包括资源回收和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直接碳排放,能源、

资源消耗产生的间接碳排放,向外输出能源、资源产生的抵消量。

5.4.4 设计阶段的垃圾回收处理的直接碳排放、能源、资源消耗量和抵消量应根据回收处理专项方案确定。

5.4.5 实际垃圾回收处理的直接碳排放应根据现场监测计量的实际数据确定;能

源、资源消耗量应根据实际使用的能源、资源消耗清单确定;抵消量应根据物料处置后向外输出的能源、资源量确定。

5.4.6 垃圾回收处理过程的碳排放计算和核算应按下式确定:

CCL = ΣiADXH,iEFE,i __ ΣjADHS,jEFM,j (5.4.6)

式中: CCL—— 垃圾回收处理过程的碳排排放量(kgCO2e);

ADXH,i —— 处理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第 i 类能源、资源等的消耗量(功能单位);

EFE,i —— 第 i 类能源、资源等的碳排放因子(kgCO2e/功能单位);

ADHS,j —— 处理过程中实际回收并向外输出的第j 类物料、能源、资源等回收量(功能单位);

EFM,j —— 第j 类物料、能源、资源的碳排放因子。

6 建材及其运输碳排放计算与核算

6.1 一般规定

6.1.1 办公建筑建材及其运输的碳排放应为建材碳排放与建材运输碳排放之和,并应按下式确定:

cJC = csc + cys (6.1.1)

式中: cJC —— 建材及其运输的碳排放量(kgCO2e);

csc —— 建材的碳排放量(kgCO2e);

cys —— 建材运输的碳排放量(kgCO2e)。

6.1.2 建材及其运输碳排放计算应包括建筑主体结构材料、建筑围护结构材料、

建筑构件和部品等,纳入计算的主要建筑材料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选主要建筑材料的总质量不应低于建筑中所耗建材总质量的95%;

2 当符合本条第 1 款的规定时,质量比小于0.1%的建筑材料可不计算。

6.2 建材

6.2.1 建材的碳排放应按下式计算和核算:

csc = 1 MiFi (6.2.1)

式中:

Mi —— 第 i 种建材的消耗量;

Fi —— 第 i 种建材的碳排放因子(kgCO2e/单位建材数量)。

6.2.2 设计阶段的建材消耗量应通过查询设计图、建筑信息模型、工程量清单、采购清单等文件获得。

6.2.3 建材实际消耗量应根据采购清单记录、物料称重记录等生产过程中的物料

用量记录凭证确定,并应能与供应商提供的销售记录交叉验证。

6.2.4 建材的碳排放因子宜选用经第三方审核的建材碳足迹数据。当无第三方提

供时,缺省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2019 中的附录 D 取值。

6.2.5 建材生产时,当使用低价值废料作为原料时,可忽略其上游过程的碳过程。

当使用其他再生原料时,应按其所替代的初生原料的碳排放的 50%计算;建筑建造和拆除产生的可再生建筑废料,可按其可替代的初生原料的碳排放的 50%计算,并

应从建筑碳排放中扣除。

6.3 建材运输

6.3.1 设计阶段的建材运输能源、资源消耗量宜优先采用实际的建材运输距离。

当建材实际运输距离未知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2019 中的附录 E 取值。

6.3.2 建材的实际运输能源、资源消耗量应根据运输载具的仪表示数、能源采购

记录等确定;当采用运输距离进行物料运输碳排放核算时,运输距离应采用实际运输距离进行核算。

6.3.3 建材运输的碳排放应按下式计算和核算:

l 应根据运输载具的能源消耗记录按下式确定:

cYS = Σi ΣjADE,ijEFE,j (6.3.3-1)

式中:ADE,ij —— 第 i 种物料运输过程的第j 种能源消耗量;

EFE,j —— 第j 种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e/单位数量)。

2 当无法获得运输载具的能源消耗记录时,可根据实际运输距离按下式确定:

cYS = Σi ADT,iDT,iEFT,i (6.3.3-2)

式中:ADT,i —— 第 i 种运输方式的运输总量;

DT,i—— 第 i 种运输方式的总运输距离(km);

EFT,i —— 第 i 种运输方式的碳排放因子。

6.3.4 建材运输的碳排放因子应包含建材从生产地到施工现场的运输过程的直接

碳排放和运输过程所耗能源的生产过程的碳排放。建材运输的碳排放因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2019 附录 E 取值。

附录 A 办公建筑碳排放指标计算

A.0.1 技术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象参数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JGJ/T 346 确定;

2 进行建筑碳排放计算时应适当考虑周边建筑和场地环境的影响;

3 供暖年耗热量和供冷年耗冷量应包括围护结构的热损失、建筑产热量、无组织空气渗透和处理新风的热(或冷)需求;

4 应考虑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对建筑碳排放的影响;

5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碳排放计算时应考虑部分负荷及间歇使用的影响;

6 应计算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7 技术指标中不含工艺性设备用能产生的碳排放,如实验室实验设备、医疗器械等。

A.0.2 建筑技术指标计算参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建筑构造尺寸、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做法、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窗墙面积比、屋面开窗面积应与建筑设计文件一致;采用活动遮阳装置时,供暖季和供冷季的遮阳系数应按表 A.0.2-1 确定;

2 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炊事、可再生能源、用电器具的系统形式和能效应与设计文件一致;生活热水系统的用水量应与设计文件一致,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的规定,冷水计算温度应以当地最冷月平均水温资料确定,无水温资料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确定;

3 建筑功能区除设计文件中已明确的非供暖和供冷区外,均应按设置供暖和供冷的区域计算;

4 建筑的空气调节和供暖系统的日运行时间、照明开启时间、房间人员逐时在室率、新风运行时间、电器设备逐时使用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 设置,人均占地面积、设备功率密度应按表 A.0.2-2 设置,室内温度、人员新风量应与设计文件一致,新风开启率按人员在

室率计算;

5 建筑外窗、外门、幕墙及采光顶的空气渗透量,应根据设计文件中的气密性等级选取;

6 照明系统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与建筑设计文件一致,应考虑自然采光、智能控制对碳排放的影响;

7 电梯系统形式、类型、台数、设计速度、额定载客人数应与设计文件和设计样本一致,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能量性能 第2 部分:电梯的能量计算与分级》GB/T 30559.2-2017 中的方法进行计算;

8 炊具能效、电器设备能效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9 可再生能源系统形式及效率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表 A.0.2-1 活动遮阳装置遮阳系数(SC)的取值

表 A.0.2-2 不同类型房间人员、设备、照明内热设置

A.0.3 建筑炊事能耗应按下式计算:

Ek (A.0.3)

式中:Ek——年炊事系统能源消耗(MJ);

Qk——年炊事需热量指标(MJ);

ηk——炊事设备热效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531 、《商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40876 选取。

A.0.4 建筑插座能耗应按下式计算:

Ep = 1 (Eai × Ri) × a (A.0.4)

式中:Ep——年插座系统能源消耗(kW ·h);

Ea——年单台电器年综合耗电量指标,应采用各类电器相关能效限定值

及能效等级国家标准中的能效指标和计算方法(kW ·h); R——台数,可参照表 A.0.5 给出的典型房间电器配置表设置;

a——同时使用系数,一般取 0.75;

i____ 电器种类。

表 A.0.4 典型房间电器配置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 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

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3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4 《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

5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动态计量 第 2 部分:流量计安装技术要求》GB/T 9109.2

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

7 《液态烃体积测量 容积式流量计计量系统》GB/T 17286

8 《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531

9 《电梯、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能量性能 第 2 部分: 电梯的能量计算与分级》GB/T 30559.2-2017

10 《气体流量计》GB/T 32201

11 《智能温度仪表 通用技术条件》GB/T 34050

12 《智能压力仪表 通用技术条件》GB/T 36411

13 《商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40876

14 《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JGJ/T 346

15 《零碳办公建筑评价标准(试行)》T/CABEE 117-2025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办公建筑碳排放计算与核算标准

T/CABEE 116-2025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办公建筑碳排放计算与核算标准》T/CABEE 116-2025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2025年8月5日以国建节协标〔2025〕第56号公告批准发布。

随着办公建筑室内环境标准的不断提高,办公建筑的实际运行能耗不断增长。现有办公建筑具有用能总量大、增长快、节能潜力大、运行管理水平不高的特点,因此,为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和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提高办公建筑碳排放计算和核算的水平,现有办公建筑碳排放计算和核算存在数据不标准、表达形式不统一、运行状态不稳定等问题,导致无法准确反映建筑运行阶段的实际碳排放数据,影响了我国办公建筑优化运行、碳排放强度监督和管理机制的建立,因此,现阶段迫切需要编著办公建筑碳排放计算和核算的标准,提高办公建筑碳排放数据的基础技术体系。

为了便于使用者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办公建筑碳排放计算与核算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1 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计算,建筑行业消耗了全球大约 30%~40%的能源,

并排放了几乎占全球 30%的温室气体,如果不提高建筑能效,降低建筑用能和碳排放,到 2050 年建筑行业温室气体排放将占总排放量的 50%以上。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建筑能耗不断攀升。提升建筑能效,降低建筑能耗,发展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技术是未来建筑领域低碳减排的必要途径,也将是我国实现碳减排目标的重要手段。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文件《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确定二氧化碳排放 2030 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05 年下降 60%~65%。

通过本标准相关计算方法和计算因子规范办公建筑碳排放计算和计量,引导办公建筑考虑其全生命期节能减碳,增强建筑及建材企业对碳排放核算、报告、监测、核查的意识,为未来办公建筑参与碳排放交易、碳税、碳配额、碳足迹,开展国际比对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1.0.2 通过对办公建筑全生命期碳排放量进行计算,可优选建筑设计方案、能源系统方案和低碳建材,为办公建筑低碳建造和运行提供技术依据。

2 术 语

2.0.1 办公建筑是专供各类办公建筑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其主要功能是为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场所。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合理配置各类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等。

2.0.2 温室气体是指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波的气态成分。温室气体包括但不限于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和六氟化硫(SP6)。办公建筑建造、运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主要为 CO2 ,其计算结果通常使用kgCO2e;建材及其运输及制冷剂排放的温室气体包括各种温室气体,其碳排放强度通常使用二氧化碳当量(kgCO2e)表示。CO2 为人类活动最常产生的温室效应气体,为了统一度量整体温室效应的结果,规定以kgCO2e 为度量温室效应的基本单位。二氧化碳当量(kgCO2e)指与一定质量的某种温室气体具有相同温室效应的 CO2 的质量,是可用于比较不同温室气体对温室效应影响的度量单位,以便在统一的标准下比较不同温室气体的增温效应。通常可采用单位面积办公建筑碳排放量对不同建筑设计方案和不同建筑物之间的碳排放进行比较,单位面积办公建筑碳排放量由办公建筑碳排放除以建筑面积得到。

2.0.3 二氧化碳为人类活动最常产生的温室效应气体,为了统一度量整体温室效应的结果,规定以二氧化碳当量为度量温室效应的基本单位。

2.0.4 办公建筑从建材原料开采到寿命完结,时间周期长,产业链长。为保证在办公建筑碳排放计算和核算过程中,不出现与建材工业碳排放、交通运输碳排放计算和核算等重叠,本标准对建筑物运行、建造及拆除、建材及其运输三个阶段进行了明确的边界划分。

2.0.6 开展办公建筑碳排放计量,应先对建筑碳足迹的数据进行采集,然后对采集的碳排放数据进行汇编与量化,最终通过碳排放计量报告的形式进行发布以完成碳排放计量过程。

3 基本规定

3.0.2 本标准强调通过计算得到办公建筑物的碳排放量,指对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技术材料中与碳排放有关的数据进行统计、计算和汇总,使用本标准给出的方法和因子,计算得到办公建筑碳排放量。

办公建筑实际碳排放量可在建筑物实际运行阶段通过计量获得。建筑物在材料开发、生产、运输,施工及拆除,运行及维护等各阶段均产生碳排放,对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应进行全生命期碳排放计算,全面了解建筑物对自然界产生的影响。建筑全生命期有多种不同划分方法,本标准将其划分为建筑材料生产及运输、建造及拆除、建筑物运行三个阶段,根据所需计算的建筑全生命期的不同阶段的碳排放量,选择本标准中章节规定的计算边界和方法进行计算。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国际上所指办公建筑碳排放主要指建筑物运行阶段碳排放,本标准考虑建筑全生命期,也将建材及建筑物建造阶段纳入。较绿色建筑考虑建筑物从规划设计到施工,再到运行及最终拆除的全寿命期,增加了建材及其运输环节。

3.0.3 根据《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06 年)》,与建筑碳排放相关的活动过程需要评估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0)、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主要温室气体。这些气体都是导致全球变暖的重要温室气体,因此在办公建筑碳排放计算与核算时,需要对这些气体的排放量进行综合评估。

3.0.4 考虑到建筑工程不同阶段对项目负责的主体不同,因此应有不同的建筑碳排放计算与核算报告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以建设单位为主体,而项目投入运行后,建筑碳排放计算与核算报告主体转换为项目所有权人和项目运营单位和使用单位。

3.0.5 碳排放计算与核算的电力排放因子选取应满足中国建筑节能协会《零碳办公建筑评价标准(试行)》T/CABEE 117-2025 中的规定。碳排放计算与核算采用的碳排放因子应来源可靠,优先采用最新发布的数据,应从下列信息源中获取:

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2019 附录 A、附录 D、附录 E 中列出的碳排放因子;

2 权威机构连续发布的正式出版文献;

3 经认证的学术机构研究报告;

4 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统计年鉴和报表;

5 专业机构发布的有关基础数据手册。

4 运行碳排放计算与核算

4.1 一般规定

4.1.1~4.1.5 建筑运行阶段的碳排放涉及暖通空调、生活给水排水、照明、电梯、插座和炊事系统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量及可再生能源系统产生减碳量的计算。根据建筑碳排放边界将不同的能量消耗换算为建筑物的碳排放量,并进行汇总,最终获得建筑的碳排放量。其中充电桩、数据中心、工艺设备等系统的碳排放受使用方式影响较大,不纳入建筑工程运行阶段的碳排放计量和核算。

4.2 活动数据来源

4.2.3 采集建筑碳排放过程的活动水平数据是碳排放计量的重要步骤,活动水平数据的质量与详尽程度对计量结果可靠性有着重要影响。

4.2.5 建筑运行过程中消耗和输出热力的计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 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热力表,蒸汽、热水的流量仪表监测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流量计》GB/T 32201 的要求;温度仪表监测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温度仪表 通用技术条件》GB/T 34050 的要求;压力仪表监测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压力仪表 通用技术条件》GB/T 36411 的要求。

4.3 计算与核算方法

4.3.1 计算范围不含充电桩、数据中心、工艺设备等特殊功能或特殊用能设施。电力排放因子按中国建筑节能协会《零碳办公建筑评价标准(试行)》T/CABEE 117-2025 选取。

4.3.3 办公建筑各用能系统的模拟计算要求可按本标准附录 A 的方法计算;电力排放因子按中国建筑节能协会《零碳办公建筑评价标准(试行)》T/CABEE 117-2025选取。

5 建造及拆除碳排放计算与核算

5.1 一般规定

5.1.1 办公建筑建造阶段是根据建筑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相

关标准通过一系列活动将投入到项目施工中的各种资源(包括人力、材料、机械、能源和技术)在时间和空间上合理组织,变成建筑实体的过程。建造阶段的能耗是在建造阶段各种施工机械、机具和设备使用的能耗;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建造能耗;二是为完成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非工程实体的各项措施的能耗。相应地,建筑建造阶段碳排放分为两部分:一是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消耗的燃料、动力产生的碳排放;二是措施项目实施过程消耗燃料、动力产生的碳排放。

拆除阶段碳排放主要是场地内拆除设备及运输设备将建筑物肢解过程产生的能耗。建筑拆除方式包括人工拆除、机械拆除、爆破拆除和静力破损拆除等。大多数工程采用的是人工拆除和机械拆除。爆破拆除是指利用炸药在爆炸瞬间产生高温高压气体对外做功,来解体和破碎建筑物的方法。静力破损拆除是在需要拆除的构件上打孔,装入胀裂剂,待胀裂剂发挥作用后将混凝土胀开,再使用风镐或人工剔凿的方法剥离胀裂的混凝土。爆破拆除和静力破损拆除,通常由专业公司根据待拆建筑物的特点编制专项方案,机械整体性拆除是破坏性的拆除,无法按工程量进行计量,且国家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中没有列入这三种拆除方法的消耗量,故本标准规定其能源用量应根据拆除专项方案确定。

5.1.2 在项目勘察阶段,地勘钻机也消耗能源,但考虑其工作时间较短,能耗较小,因此规定建造阶段碳排放计算时间边界从进场施工开始计算。

在建筑建造阶段,施工机械设备和小型机具运行所需的能源动力是产生碳排放的主要部分。人员正常呼吸释放二氧化碳是人的正常生理现象,与施工人员现场劳动所呼吸释放的二氧化碳量没有本质区别,故不计入施工过程人员劳动过程的碳排放。

建筑施工采用的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构件、预制桩、门窗等材料、构件和部品通常在施工场外生产,因此不计入建造阶段能耗。但在施工现场拌制、生产的

材料、构件和部品的能耗应计入。

施工阶段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库房因使用周期短,为便于周转使用,通常采用夹心彩钢板制作的活动板房、集装箱房屋。这类简易临时房屋安装和拆除简便,其施工和拆除能耗小,在计算建筑建造阶段碳排放时可不计入。

5.2 建造施工

5.2.1 建造阶段碳排放的关键在于确定施工阶段的电、汽油、柴油、燃气等能源的消耗量,即根据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的工程量、单位工程的机械台班消耗量和单位台班机械的能源用量逐一计算,汇总得到建造阶段能源总用量。

5.2.2 项目实际建造施工阶段产生的直接排放包括施工过程消耗的燃料、动力产生的碳排放。通过现场电表、汽油和柴油的计量进行统计,汇总得到建造阶段的实测总能耗。

5.2.3 施工机械设备和小型机具的能源主要有电、汽油和柴油等,用电量以千瓦时 (kWh)为计量单位,汽油和柴油以千克(kg)为计量单位。在计算时可根据计算建筑物所处的区域位置选择对应的碳排放因子,也可采用全国平均值。

5.2.4 建造阶段碳排放的关键在于确定施工阶段的电、汽油、柴油、燃气等能源的消耗量,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施工工序能耗估算法,即根据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的工程量、单位工程的机械台班消耗量和单位台班机械的能源用量逐一计算,汇总得到建造阶段能源总用量;二是施工能耗清单统计法,即通过现场电表、汽油和柴油的计量进行统计,汇总得到建造阶段的实测总能耗。根据现场实测数据进行统计汇总,理论上可行,结果准确可靠,但无法在施工前估算。本标准采用施工工序能耗估算法。

5.3 拆除施工

5.3.3 拆除阶段碳排放主要是拆除设备及运输设备将建筑物肢解过程产生的能耗,是建筑建造的逆过程。建筑拆除方式主要有人工拆除、机械拆除、爆破拆除和静力破损拆除等。大多数拆除工程采用的是人工拆除和机械拆除,国家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1-31-2015 中“拆除工程 ”一章的内容针对的是人工拆除和机械拆除方法相关的消耗量,因此,可采用与建筑建造阶段相似的方法,计算拆除阶段的能源用量。Qcci 为第 i 个拆除项目的工程量,其单位根据能源消耗种类不同确定(m3 、m2 、m、t)。

6 建材及其运输碳排放计算与核算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材料、构件、部品从原材料开采、加工制造直至产品出厂并运输到施工现场,各个环节都会产生温室气体排放,这是建材内部含有的碳排放,可通过建筑的设计、建材供应链的管理进行控制和削减。

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原则与框架》GB/T 24040、《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要求与指南》GB/T 24044 为建材的碳排放计算提供了标准方法。根据上述标准规定,建材及其运输阶段碳排放计算的生命周期边界可选取“从摇篮到大门 ”,即从建筑材料的上游原材料、能源开采开始,包括建材生产全过程,到建筑材料出厂、运输至建筑施工现场为止。

6.1.2 本条规定了建材及其运输阶段的碳排放应至少包括主体结构材料、围护结构材料、粗装修用材料,如水泥、混凝土、钢材、墙体材料、保温材料、玻璃、铝型材、瓷砖、石材等。其他建材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建材,如果其重量比大于0.1%且采用冶金、煅烧等高能耗工艺生产的建材,也应包含在计算范围内。装配式建筑使用的建筑部品,只要是在建筑施工场地之外生产、未纳入建筑施工的能耗统计,均属于本章所指的建材范围。

6.2 建材

6.2.1 通过查询设计图纸、采购清单等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资料,可获得办公建筑的工程量清单、材料清单等数据,即建筑建造所需要的各种建筑材料的消耗量。

6.2.2 通过查询设计图纸、采购清单等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资料可获得建筑的工程量清单、材料清单等数据,即建筑建造所需要的各种建筑材料的消耗量。

6.2.4 建材企业向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建材生产数据,第三方认证机构为企业的建材产品出具碳足迹证书。 目前国内外认证机构都有开展建材碳足迹审核业务,今后会更为普遍,为建材部分的碳排放计算提供了便利。

6.2.5 使用低价值废料和再生原料生产建材以及再生循环利用建筑废料,都有利于降低建筑全生命期的碳排放,如粉煤灰、炉渣、矿渣、秸秆、垃圾等,因此本

条规定了上述计算规则。

6.3 建材运输

6.3.4 本条主要考虑建材运输过程和运输过程所耗能源的开采、加工。建材运输阶段碳排放计算理论上应包含:建材从生产地运到施工现场的运输过程,建材运输过程所耗能源的开采、加工,及运输工具的生产,运输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等阶段。考虑到目前运输工具的生产、运输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等过程的基础数据尚不完善,且此类过程分摊到建材运输上的环境影响较小,可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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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5月18日 16: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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