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1.040 P 33
团 体 标 准
T/CABEE 115—2025
民用建筑碳排放评价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civil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2025‑07‑21
发布
2025‑09‑01
实施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
发布出版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团体标准
民用建筑碳排放评价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civil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T/CABEE 115—2025
批准部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施行日期:2025 年 9 月1 日
中国标准出版社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文件
国建节协标〔2025〕55 号
关于发布团体标准《民用建筑碳排放评价
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碳排放评价标准》为中国建筑节能协 会 团 体 标 准 ,标 准 编 号 为 :T/CABEE 115—2025,自2025 年 9 月1 日起实施。
协会委托主编单位收集标准的应用案例(包括政府部门采信证明文件、市场应用情况、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外权威机构采信证明、评优示范工程案例等实施成效材料),并对案例进行宣传。
现予公告。
2025 年 7 月 21 日
前 言
根 据《中 国 建 筑 节 能 协 会 团 体 标 准 管 理 办 法》及《关 于 印 发〈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第一批“双碳系列”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建节协〔2022〕38 号)的要求,由清华大学、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组建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建筑碳排放核算;5 建筑碳排放评价。
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直接或间接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联系电话:010‑57811483,邮箱:biaoban@cabee.org),由清华大学、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及标准应用案例(包括政府部门采信证明文件、市场应用情况、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外权威机构采信证明、评优示范工程案例等实施成效材料)收集。标准应用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以及标准相关应用案例,请反馈至清华大学(联系人:石永久,联系方式:010‑62789324,邮箱: shiyj@tsinghua.edu.cn,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邮编:100084)。
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清华大学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中新城镇化(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现代金融研究院
大连市绿色建筑行业协会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集团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建工集团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数智技术有限公司
正大侨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交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建科环能科技有限公司
国贸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中发国研信息技术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土木建筑学会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石永久 张时聪 赵 鹏 陈 曦梁冬梅 冯 蕾 王 珂 闫浩春殷 红 严 晗 徐 红 刘 韬周予启 任耀辉 曲景东 崔学军梁建军 陈 浩 高 耀 钟万才陶 瑜 杨震卿 付雅娣 蔡 波孙桂芳 张毫博 杨芯岩 赵继军何昌杰 李建新 张 静 田泽辉张 昕 邹海涛 刘东超 黄海宾董洪新 胡 笳 王子亮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徐宏庆 朱 能 鲍宇清 梁传志胥小龙 刘 京 王泽强
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双碳”战略,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碳减排,规范民用建筑碳排放核算和评价方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全生命期碳排放核算与评价,工业建筑项目可参照执行。
1.0.3 民用建筑碳排放核算与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碳排放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建筑物在与其有关的建材生产与运输、建筑建造、建筑运维、建筑拆除与处置阶段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总和,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2.0.2 建筑碳排放核算单元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accounting unit建筑全生命期内,不同碳排放核算阶段中具体的核算组成。
2.0.3 碳源 carbon source
用地红线边界内产生碳排放的相关活动,以及边界外服务于评价对象产生碳排放的相关活动。
2.0.4 碳汇 carbon sink
用地红线边界内绿化、植被,或其他能够捕获并存储的二氧化碳量。
2.0.5 排放因子 emission factor
表征单位生产或活动量的碳排放系数,用于量化建筑物不同阶段相关活动的碳排放。
2.0.6 直接碳排放 direct carbon emission
因建筑活动引起的固定源燃烧、移动源燃烧和逸散等过程产生的碳排放。
2.0.7 间接碳排放 indirect carbon emission
因建筑活动外购电力、热力、水资源等间接产生的碳排放。
2.0.8 隐含碳排放 embodied carbon emission
建筑物全生命期内,建材、设备等在开采、生产、运输、安装、维修、拆除与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
2.0.9 建筑碳排放概算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estimation
以工程量概算清单、能耗预估值等作为数据源,开展的建筑碳
排放核算工作。
2.0.10 建筑碳排放预算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budget
以工程量预算清单、能耗模拟数据、施工资源需求计划等作为数据源,开展的建筑碳排放核算工作。
2.0.11 建筑碳排放决算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final accounting
以计量监测数据、管理台账数据等作为数据源,开展的碳排放核算工作。
2.0.12 非实体建材 non‑physical building materials
在施工中必须使用但又不构成工程实体的周转性材料(如模板、脚手架等)。
2.0.13 建筑碳排放基准值 base value for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按照现行强制标准设计建造运维的建筑,在满足建筑使用功能时,建筑产生的碳排放强度值。
2.0.14 建筑碳排放引导值 guiding value for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建筑设计建造运维过程中,在符合现行强制标准要求和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应用成熟的节能减碳技术措施,达到一定的降碳效果时,建筑产生的碳排放强度值。
2.0.15 建筑碳排放先进值 advanced value for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建筑设计建造运维过程中,在符合现行强制标准要求和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应用先进的节能减碳技术措施,达到较好的降碳效果时,建筑产生的碳排放强度值。
2.0.16 建筑碳排放强度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intensity
建筑全生命期内,单位建筑面积年碳排放量。
3 基 本 规 定
3.0.1 建筑碳排放核算与评价应以单体建筑或建筑群为对象。
3.0.2 建筑完成初步设计后,应开展建筑碳排放概算;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应开展建筑碳排放预算;竣工后,应开展建材生产运输和建造阶段碳排放决算 ;建筑运维一年后,应开展运维阶段碳排放决算。
3.0.3 建筑全生命期碳排放应划分为建材生产运输、建筑建造、建筑运维、建筑拆除与处置四个阶段。
3.0.4 建筑碳排放核算应包含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主要温室气体,以二氧化碳当量计算。核算结果分别列明二氧化碳排放量和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量。
3.0.5 建筑全生命期碳排放及各阶段碳排放的核算评价结论分别为未达到基准值水平、达到基准值水平、达到引导值水平或达到先进值水平。
3.0.6 建筑业主方、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物业管理方、咨询方等宜根据项目需求,对建筑全生命期或各阶段碳排放进行核算与评价,并披露核算与评价结果。
4 建筑碳排放核算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建筑碳排放核算边界为被评价对象用地红线边界内的相关活动,以及边界外服务于评价对象的相关活动。
4.1.2 建筑碳排放核算单元应按本标准附录 A 进行划分。
4.1.3 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数据,也可采用第三方审核认证的数据或权威部门针对核算项目提供的最新检测报告数据,还可采用国家现行标准中的数据。
4.1.4 建筑碳排放核算工作,应按以下步骤开展:
1 划分建筑碳排放核算边界;
2 分解建筑碳排放核算阶段和核算单元;
3 确定参与核算的全部碳源和碳汇及其活动水平数据,碳源清单见附录 B;
4 选用各类碳源和碳汇对应的排放因子;
5 按照本标准规定的碳排放核算方法核算建筑碳排放。
4.1.5 建筑碳排放核算数据质量应满足相关性、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透明性要求。
4.1.6 开展建筑碳排放核算的项目,宜建立建筑信息模型(BIM)并实现建筑全生命期建筑信息模型共享。
4.1.7 建筑碳排放核算工具应满足本标准的核算与评价要求,宜符合附录 C 的要求。
4.2 建材生产运输阶段
4.2.1 建材生产运输阶段碳排放,应按照建材产品生产加工、运输两个核算单元进行核算。
4.2.2 建材生产运输阶段碳排放量,应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CA - JC = CA1to3 - sc + CA4 - ys (4.2.2)
式中:
CA - JC ——建材生产运输阶段碳排放量(tCO2e);
CA1to3 - sc ——建材生产加工核算单元碳排放量(tCO2e);
CA4 - ys ——建材产品运输核算单元碳排放量(tCO2e)。
4.2.3 建材产品生产加工核算单元(A1_A3)碳排放量,应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CA1to3 - sc = ∑= 1 (Mi ⋅ Fi) (4.2.3)
式中:
Mi——第 i种主要建材的消耗量(计量单位);
Fi ——第 i种主要建材的碳排放因子(tCO2e/计量单位)。
4.2.4 建材运输核算单元(A4)碳排放量,应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CA4 - ys = ∑iMi ⋅ Di ⋅ Ty (4.2.4)
式中:
Di ——第 i种 建 筑 材 料 的 运 输 距 离 ,即 建 材 从 产 地 到 施 工 现场的运输距离(km);
Ty ——第 y种建材运输方式下,单位重量运输距离的排放因子 tCO2e/(计量单位·km)。
4.2.5 建材生产运输阶段碳排放核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主 要 建 材 的 重 量 不 应 低 于 建 材 总 重 量 的 95%,并 与 BIM模型量或建材进场台账进行核对;
2 主要建材的重量超过总重量 95%时,重量占比小于 0.1%的建筑材料可不参与核算。
4.3 建 造 阶 段
4.3.1 建筑建造阶段碳排放,应按照施工现场机械能源消耗、施工现场机械水资源消耗、临时设施能源消耗、临时设施水资源消耗、非实体建材、建筑垃圾运输、可再生能源应用七个核算单元和未包
含在七个核算单元内的其他碳排放源进行核算。
4.3.2 建造阶段碳排放量,应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CB - JZ = CB1 - JX - N + CB2 - JX - S + CB3 - SS - N + CB4 - SS - S
+ CB5 - HD + CB6 - LJ - CB7 - ZS + C QT式中:
CB - JZ——建造阶段碳排放量(tCO2 e);
CB1 - JX - N ——施工现场机械能源消耗核算单元碳排放量(tCO2e);
CB2 - JX - S ——施工现场机械水资源消耗核算单元碳排放量(tCO2e); CB3 - SS - N——临时设施能源消耗核算单元碳排放量(tCO2 e);
CB4 - SS - S ——临时设施水资源消耗核算单元碳排放量(tCO2e); CB5 - HD ——非实体建材核算单元碳排放量(tCO2 e);
CB6 - LJ——建筑垃圾运输核算单元碳排放量(tCO2 e); CB7 - ZS ——建造阶段可再生能源碳减排量(tCO2 e);
C QT ——建 造 阶 段 其 他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量 ,如 二 氧 化 碳 保
护焊的碳排放量等(tCO2 e)。
4.3.3 施工现场机械能源消耗核算单元(B1)碳排放量,应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CB1 = ∑i ∑n En ,i .EFi (4.3.3_1)
En ,i = ∑n Tn R n (4.3.3_2)
式中:
En ,i ——第 n 种机械的第 i类能源的消耗量(能源计量单位); EFi ——第 i 类能源的排放因子(tCO2 e/能源计量单位);
Tn ——第n 个施工机械的台班消耗量(台班);
R n ——第 n 个施工机械对应的能源消耗量(能源计量单位/
台班);
n ——施工机械序号; i——能源种类序号。
4.3.4 施工现场机械水资源消耗核算单元(B2)碳排放量,应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CB2 - JX - S = ∑n Ewn .EFp (4.3.4)
式中:
Ewn ——第 n 类机械消耗的水资源消耗量(t);
EFp——自来水排放因子(tCO2 e/t)。
4.3.5 临时设施能源消耗核算单元(B3)碳排放量,应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CB3 - SS - N = ∑i Q i .EFi (4.3.5)
式中:
Qi——第 i 类能源在临时设施的消耗量(能源计量单位)。
4.3.6 临时设施水资源消耗核算单元(B4)碳排放量,应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CB4 - SS - S = ESGW .EFp (4.3.6)
式中:
ESGW——建造阶段现场办公和生活水资源消耗量(t)。
4.3.7 非 实 体 建 材 核 算 单 元( B5)碳 排 放 量 ,应 按 以 下 公 式 进 行核算:
CB5 - HD = ∑e ( Q cse .F e +Q cse .D cse .Ty) (4.3.7)
式中:
Q cse——第e 项非实体建材消耗量或周转使用量(t);
F e ——第e 项非实体建材排放因子(tCO2 e/t);
D cse ——第e 项非实体建材运输距离(含进场和退场)(km)。
4.3.8 建筑垃圾运输核算单元(B6)碳排放量,应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CB6 - LJ = QLJ .DLJ .Ty (4.3.8)
式中:
QLJ——建造过程建筑垃圾排放量(t);
DLJ ——建筑垃圾运输距离(km)。
4.3.9 建造阶段可再生能源核算单元(B7)碳排放量,应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CB7 - ZS = CB7 - ZSRS + CB7 - ZSGF (4 .3.9_1)
CB7 - ZSRS = EB7 - ZSRS .EF ny (4 .3.9_2)
CB7 - ZSGF = EB7 - ZSGF .EF e (4 .3.9_3)
式中:
CB7 - ZSRS ——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年碳减排量(tCO2 e);
CB7 - ZSGF ——光伏系统年碳减排量(tCO2 e);
EB7 - ZSRS ——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总供能量(kWh);
EB7 - ZSGF ——光伏系统总发电量(kWh);
EF ny ——太阳能热水替代能源的碳排放因子(tCO2 e/能源
计量单位)
EF e ——电力碳排放因子(tCO2 e/kWh)
4.3.10 建筑建造过程中,直接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算:
1 采用乙炔焊接工艺时,碳排放量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C QT = ∑= 1 Cyq,i .3.385 (4.3.10_1)
式中:
Cyq,i——第 i 个钢瓶的乙炔气充装量(kg)。
2 钢结构制作与安装中,采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焊接工艺
时,碳排放量按以下公gp,i (4.3.10_2)
式中:
C gp,i——第 i 个钢瓶的二氧化碳容量(L)。
4.3.11 建造阶段宜基于物联网监测设备对建造阶段产生的碳排放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施工机械能源消耗量、施工过程水资源消耗量、临时设施能源消耗量、临时设施水资源消耗量等。
4.4 运 维 阶 段
4.4.1 建 筑 运 维 阶 段 碳 排 放 ,应 按 照 建 筑 设 备 运 行 、用 户 生 活 生
产、日常维护、材料与设备产品更换、更新改造、污废水处理、可再生能源应用、绿化与植被碳汇等核算单元进行核算。
4.4.2 建筑运维阶段碳排放量,应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CC - YX = CC1 - SB - N + CC2 - SB - S + CC3 - YH - N + CC4 - SB - S + CC5 - WH + CC6 - GH + CC7 - GX + CC8 - WF - CC9 - ZS - CC10 - TH
(4.4.2)式中:
CC - YX ——建筑运维阶段碳排放量(tCO2 e/a);
CC1 - SB - N ——设备运行能源消耗核算单元碳排放量(tCO2e/a);
CC2 - SB - S ——水资源消耗核算单元碳排放量(tCO2 e/a);
CC3 - YH - N ——用户生活生产能源消耗核算单元碳排放量(tCO2e/a);
CC4 - SB - S ——用 户 生 活 生 产 水 资 源 消 耗 核 算 单 元 碳 排 放 量(tCO2 e/a);
CC5 - WH ——日常维护核算单元碳排放量(tCO2 e/a);
CC6 - GH ——材料与设备更换核算单元碳排放量(tCO2 e/a);
CC7 - GX ——更新改造核算单元碳排放量(tCO2 e/a);
CC8 - WF ——污水处理核算单元碳排放量(tCO2 e/a)
CC9 - ZS ——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单元碳减排量(tCO2 e/a);
CC10 - TH ——碳汇核算单元碳减排量(tCO2 e/a)。
4.4.3 建筑设备运行能源消耗碳排放核算单元(C1)碳排放量,应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CC1 - SB - N = CC1 - SB - NZ + CC1 - SB - NJ (4 .4.3_1)
CC1 - SB - NZ Q nz ,i .EFi (4.4.3_2)
CC1 - SB - NJ Q nj ,i .EFi (4.4.3_3)式中:
CC1 - SB - NZ——设 备 运 行 核 算 单 元 化 石 能 源 消 耗 产 生 的 直 接碳排放(tCO2 e/a);
CC1 - SB - NJ——设备运行核算单元电力、热力等能源消耗产生的间接碳排放(tCO2 e/a);
Q nz ,i——第 i 类化石能源消耗量(能源计量单位/a);
Q nj ,i——第 i类电力、热力消耗量(能源计量单位/a)。
4.4.4 建筑设备运行水资源消耗碳排放核算单元(C2)碳排放量,应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CC2 - SB - S = Q WR .EFp (4.4.4)
式中:
Q WR——建筑运维阶段,自来水消耗量(t/a)。
4.4.5 用户生产能源消耗核算单元(C3)碳排放量,应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CC3 - YH - N = CC3 - YH - NZ + CC3 - YH - NJ (4 .4.5_1)
CC3 - YH - NZ = ∑i Q nz,i .EFi (4.4.5_2)
CC3 - YH - NJ = ∑i Q nj ,i .EFi (4.4.5_3)式中:
CC3 - YH - NZ——能源消耗产生的直接碳排放(tCO2 e/a);
CC3 - YH - NJ ——能源消耗产生的间接碳排放(tCO2 e/a)。
4.4.6 用户生产水资源消耗核算单元(C4)碳排放量,应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CC4 - SH - S = (QWR + Q zs - QR ) .EFp (4.4.6)
式中:
Q WR ——建筑运维阶段,自来水消耗量(t/a);
Q zs ——建筑运维阶段,中水消耗量(t/a);
QR ——建筑运维阶段,雨水回用量(t/a)。
4.4.7 日常维护碳排放核算单元(C5)碳排放量,应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CC5 - WH = ( CC5 - WHYH + CC5 - ZLJ ) /Ta (4 .4.7_1)
CC5 - ZLJ = mr .GWPr .N (4 .4.7_2)式中:
CC5 - WHYH——日常维护建材消耗产生的隐含碳排放量(tCO2e),计算公式同公式(4.2.2);
CC5 - ZLJ——建筑使用制冷剂产生的碳排放(tCO2 e);
m r——设备制冷剂充注量(kg/台),根据设备技术资料确定;
N——制冷机台数(台);
GWPr——制冷剂 r 全球变暖潜值,可参考附录 D;
r——制冷剂类型;
Ta——建筑设计使用年限(a)。
4.4.8 设备更换核算单元(C6)碳排放量,应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CC6 - GH = ∑i C sci .Ki /Ta (4.4.8_1) Ki (4.4.8_2)
式中:
C sci——更替的建材生产运输的碳排放量(tCO2 e/建材计量单位),计算公式同公式 4.2.2;
Ki ——第 i类主要建材更替次数,根据建筑运维阶段主要材料、构件的更替记录确定;当无法获得实际更替记录时,可将建筑运维时间同建筑材料、构件使用寿命之
比向下取整确定;
Tq ——建筑运维时间;碳排放预算时取建筑设计寿命;
Ts ——建筑材料、构件使用寿命,宜采用设备实际寿命,无具
体参数时,可参考附录 E; Ta ——建筑设计使用年限(a)。
4.4.9 更 新 改 造 核 算 单 元(C7)碳 排 放 量 ,应 按 以 下 公 式 进 行核算:
CC7 - GX = ( CC7 - GXSG + CC7 - GXJC ) /Ta (4.4.9)
式中:
CC7 - GXSG ——更 新 改 造 核 算 单 元 建 造 活 动 产 生 的 碳 排 放(tCO2 e),计算公式同公式 4.3.2;
C7 - GXJC ——更 新 改 造 核 算 单 元 建 材 消 耗 产 生 的 碳 排 放 量
(tCO2 e),计算公式同公式 4.2.2。
4.4.10 设置中水处理系统的建筑,污废水处理核算单元(C8)碳排放量,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算:
CC8 - WF = CC8 - WFco2 + CC8 - WFCH4 .GWPCH4 + CC8 - WFN2 O .GWPN2 O (4.4.10_1)
式中:
CC8 - WFco2 ——污废水处理产生的年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a);
CC8 - WFCH4 ——年污水处理 CH4 排放总量(tCH4 /a);
CC8 - WFN2 O ——N2O 的年排放量(tN2O/a);
GWP CH4 ——甲烷的全球变暖潜能值,取值 27;
GWPN2 O ——氧化亚氮的全球变暖潜能值,取值 273。
1 污废水处理产生的 CO2 排放量,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CC8 - WFco2 = Q.EF e (4 .4.10_2)式中:
Q——中水处理系统总耗电量,如水泵(kWh)。
2 污废水处理产生的 CH4 排放量,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CC8 - WFCH4 = TOW.EFCH4 - R (4 .4.10_3) EF CH4 = B o .MCF (4 .4.10_4)
TOW = P.BOD.0.000 001.365 (4 .4.10_5)式中:
TOWi——污废水中可降解有机物总量(吨 BOD/a);
EF CH4——CH4 排放因子(吨 CH4 /a);
R——CH4 回收量(吨 CH4 /吨 BOD);
Bo——CH4 最大产生能力(吨 CH4 /吨 BOD),生活污水缺省值取 0.6 吨 CH4 /吨 BOD;
MCF——污水处理系统环节的 CH4 修正因子,缺省值取 0.8;
P——人口数(人);
BOD——人均 BOD,缺省值取 40(g/人/天)。
3 废水处理产生的 N2O 排放量,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CC8 - wFN2 O = NE .EFN2 O (4.4.10_6)
NE = ( P.Pr .FNPR .FNON - CON .FIND - COM ) - NS (4 .4.10_7)式中:
NE ——污水中的氮含量(吨氮/年);
EFN2 O ——废水的 N2O 排放因子(吨 N2O/千克氮),缺省值
取 0.005 吨 N2O/吨氮;
P——人口数(人);
Pr——每年人均蛋白质消耗量(吨/人/年);
FNPR ——蛋白质中氮含量(吨氮/千克蛋白质),缺省值取0.16 吨氮/吨蛋白质;
FNON - CON ——废水中的非消耗蛋白质因子,缺省值取1.5;
FIND - COM ——共同排放到下水道系统的工业和商业废水中的蛋白质因子,缺省值取 1.25;
NS ——随污泥清除的氮(千克氮/年),缺省值取 0。
4.4.11 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单元(C9)碳排放量,应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CC9 - ZS = CC9 - ZSRS + CC9 - ZSGF + CC9 - ZSFD (4 .4.11_1)
CC9 - ZSRS = EC9 - ZSRS .EF ny (4.4.11_2)
CC9 - ZSGF = EC9 - ZSGF .EF e (4 .4.11_3)
CC9 - ZSFD = EC9 - ZSFD .EF e (4 .4.11_4)式中:
CC9 - ZSRS——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碳减排量(tCO2 e);
CC9 - ZSGF——光伏系统碳减排量(tCO2 e);
CC9 - ZSFD——风力发电系统碳减排量(tCO2 e);
EC9 - ZSRS——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供能量(kWh);
EC9 - ZSGF——光伏系统发电量(kWh);
EC9 - ZSFD——风力发电系统发电量(kWh)。
4.4.12 碳汇核算单元(C10)固碳量,应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CC10 - TH = ∑i Al ,i .Cp,i /Ta (4.4.12)
式中:
Al ,i——i 类植栽方式绿地面积(m2);
Cp,i——i 类植栽方式单位绿地面积的每年 CO2 固定量(t/m2a),可参考附录 F;
i——植栽方式。
4.4.13 系统设备运行和用户生活生产的碳排放应安装分类分项计量系统进行实时监测与记录;系统设备无法安装计量仪表时,应由专人每日进行数据记录,每月进行数据统计。
4.4.14 运维阶段碳排放决算,宜采用项目竣工 BIM 模型与实时监测数据相结合方式。采用 BIM 模型建筑资产管理系统时,宜提供建筑设施和设备维护维修工程量、能源消耗量和材料使用量等统计数据。
4.5 拆除及处置阶段
4.5.1 建筑拆除与处置阶段碳排放,应按照拆除作业、拆除现场临时设施、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五个核算单元进行核算。
4.5.2 建筑拆除与处置阶段碳排放量,应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CD - CC = CD1 - CC + CD2 - LS + CD3 - YS + CD4 - CL - CD5 - HY
(4.5.2)
式中:
CD1 - CC——拆除作业核算单元碳排放量(tCO2 e);
CD2 - LS——拆除现场临时设施核算单元碳排放量(tCO2 e);
CD3 - YS——建筑垃圾运输核算单元碳排放量(tCO2 e);
CD4 - HY——建筑垃圾处理核算单元碳排放量(tCO2 e);
CD5 - HY——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核算单元碳减排量(tCO2 e)。
4.5.3 建筑拆除作业核算单元(D1)碳排放量,应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CD1 - CC = CD1 - CCn + CD1 - CCS (4.5.3)
式中:
CD1 - CCn ——第 i 类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tCO2 e),采用公式(4.3.3)计算;
CD1 - CCS——水 资 源 消 耗 产 生 的 碳 排 放(tCO2 e),采 用 公 式(4.3.4)计算。
4.5.4 建筑拆除现场临时设施核算单元(D2)碳排放量,应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CD2 - LS = CD2 - LSn +CD2 - LSS (4.5.4)
式中:
CD2 - LSn ——建 筑 拆 除 现 场 临 时 设 施 消 耗 能 源 产 生 的 碳 排 放(tCO2 e),采用公式(4.3.5)计算;
CD2 - LSS——建 筑 拆 除 现 场 临 时 设 施 消 耗 水 资 源 产 生 的 碳 排放(tCO2 e),采用公式(4.3.6)计算。
4.5.5 建筑垃圾运输核算单元(D3)碳排放量,应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CD3 - YS = QLJ .DLJ .Ty (4.5.5)
式中:
QLJ——拆除阶段建筑垃圾外运量(t);
DLJ——建筑垃圾运输距离(km)。
4.5.6 建筑垃圾处理核算单元(D4)碳排放量,应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CD4 - CL = ( MS WT .L0 - R ) .( 1 - OX ) .GWPCH4 (4 .5.6_1)
L0 = MCF.DOC.DOCF .F.16/12 (4 .5.6_2) DOC = ∑i ( DOCi .Wi) (4.5.6_3)
式中:
MSWT ——建筑垃圾产生量(t/a);
L0 ——各类管理类型垃圾填埋场的 CH4 产生潜力(tCH4/
t 建筑垃圾);
R——CH4 回收量(t/a),缺省值为 0;
OX——氧化因子,缺省值为0.1;
MCF——各 类 管 理 类 型 垃 圾 填 埋 场 的 甲 烷 修 正 因 子(比
例),缺省值为 1.0;
DOC——可降解有机碳(吨碳/吨废弃物); DOCF ——可分解的 DOC 比例,缺省值为0.5;
F——垃圾填埋气体中的 CH4 比例,缺省值为 0.5; DOCi ——废弃物类型 i中可降解有机碳的比例;
Wi ——第 i类废弃物比例;
GWP CH4 ——甲烷的全球变暖潜能值,取值 27。
4.5.7 建筑垃圾再利用核算单元(D5)碳减排量,应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CD5 - HY = ∑= 1 Mtd1,i.Ei (4.5.7_1)
Mtd1,i = mi .( 1 - μ i ) .φi (4 .5.7_2)
式中:
Mtd1,i——建筑材料i 在建筑拆除后可回收再利用的废料量(吨); Ei ——建筑材料或原材料i 的减碳效益(吨 CO2 e/吨),钢筋
和钢材缺省值为 1.207;
mi ——第 i种建材在物化阶段的使用量(吨);
μ i ——第 i种 建 材 在 拆 除 处 置 阶 段 的 损 耗 率 ,钢 筋 缺 省 值
为 5 .1%,钢材缺省值为 2 .5% ; φ i ——第 i种建材的回收再利用率。
4.6 建筑全生命期
4.6.1 建筑全生命期碳排放概算和预算,应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CZ = CA - JC + CB - JZ + CC - YX .Ta + CD - CC (4.6.1)
式中:
CZ——建筑全生命期碳排放量(tCO2 e)。
4.6.2 建筑碳排放概算和预算核算建筑直接碳排放、间接碳排放、隐含碳排放时,可按下列公式进行核算:
CZJ = ( CC1 - SB - NZ + CC3 - YH - NZ + CC8 - WFCH4 + CC8 - WFN2 O ) .Ta + C QT (4.6.2_1)
CJJ =(CC1 - SB - NJ + CC2 - SB - S + CC3 - YH - NJ + CC4 - SH - S + CC8 - WFCO2).Ta (4.6.2_2)
CYH = CA - JC + CB - JZ +( CC5 - WH + CC6 - GH +CC7 - GX ) .Ta +CD - CC
(4.6.2_3)
式中:
CZJ——建筑全生命期的直接碳排放量(tCO2 e);
CJJ——建筑全生命期的间接碳排放量(tCO2 e);
CYH——建筑全生命期的隐含碳排放量(tCO2 e)。
4.6.3 建筑碳排放决算应按照本标准 3.0.1 节要求,分阶段进行碳排放核算。
5 建筑碳排放评价
5.1 一 般 规 定
5.1.1 建筑碳排放评价应在建筑碳排放核算后进行。
5.1.2 建筑整体或阶段碳排放水平评估时,宜采用第一类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5.1.3 材料设备选取时,宜采用第二类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5.1.4 专业系统选取或运维评估时,宜采用第三类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5.2 评 价 指 标
5.2.1 建筑碳排放评价指标应分为建筑全生命期及各个阶段、主要建材、运维阶段主要专业系统三类碳排放指标。
5.2.2 建筑碳排放强度大于碳排放指标基准值时,评价结论为未达到基准值水平;不大于碳排放指标基准值且大于引导值时,评价结论为达到基准值水平;不大于碳排放指标引导值且大于先进值时,评价结论为达到引导值水平;不大于碳排放指标先进值时,评价结论为达到先进值水平。
5.2.3 建筑全生命期碳排放评价时,应按各阶段分别开展碳排放评价;全生命期碳排放评价结论为两个(含)以上阶段达到的碳排放水平。
Ⅰ 建筑全生命期及各个阶段碳排放指标(第一类)
5.2.4 建筑各阶段碳排放强度,应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TA z = TAJC +TAJZ +TAYX + TA CC (5 .2.4_1)
TAJC = ( CA - JC /( S.Ta ) ) /1 000 (5 .2.4_2)
TAJZ = ( CB - JZ /( S.Ta ) ) /1 000 (5 .2.4_3)
(5.2.4_4) +CC4 - SB - S - CC9 - ZS - CC10 - TH /S ) /1 000
TA CC = [CD - CC / ( S.Ta )] /1 000 (5 .2.4_5)式中:
TA z ——建筑全生命期碳排放强度(kgCO2 e/m2 ·a);
TAJC ——建材生产运输阶段碳排放强度(kgCO2 e/m2 ·a);
TAJZ ——建造阶段碳排放强度(kgCO2 e/m2 ·a);
TAYX ——运维阶段碳排放强度(kgCO2 e/m2 .a);
TA CC ——建筑拆除与处置阶段碳排放强度(kgCO2 e/m2 .a); S——建筑面积(m2)。
5.2.5 建材生产运输阶段碳排放指标,应满足表 5.2.5 的要求。
表 5.2.5 建材生产运输阶段碳排放指标(单位:kgCO2e/m2 ·a)
5.2.6 建造阶段碳排放指标,应满足表 5.2.6 的要求。
表 5.2.6 建造阶段碳排放指标(单位:kgCO2e/m2 ·a)
5.2.7 运维阶段碳排放指标,应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Ayw = Eyw .EF e (5.2.7)
式中:
Ayw ——运维阶段碳排放指标[kg CO2 /(m2 ·a)];
Eyw ——运维阶段等效电指标[kWh/(m2 ·a)],按照表 5.2.7 选取; EF e——建筑所在地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kg CO2/kWh)。
表 5.2.7 建筑运维阶段等效电指标[单位:kWh/(m2 ·a)]
5.2.8 建筑日常维护、材料与设备更换、更新改造碳排放指标,可参考其他阶段指标执行。
5.2.9 拆除与处置阶段碳排放指标,应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ACC = ( AJC + AJZ ) .0 .1 (5.2.9)
式中:
ACC ——拆除与处置阶段碳排放指标;
AJC ——建材生产运输阶段碳排放指标;
AJZ ——建造阶段碳排放指标。
Ⅱ 主要建材碳排放指标(第二类)
5.2.10 主要建材碳排放强度,应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TAJC - z = [CC - JCj / ( S × Ta )] /1 000 (5.2.10)
式中:
TAJC - z ——主要建材碳排放强度(kgCO2 e/m2);
CC - JCj ——第j 类建材的碳排放量(kgCO2 e)。
5.2.11 建筑材料碳排放指标,应满足表 5.2.11 的要求。
表 5.2.11 主要建材碳排放指标(单位:kgCO2e/m2 ·a)
Ⅲ 运维阶段主要专业系统碳排放指标(第三类)
5.2.12 主要专业系统碳排放强度,应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TAYX - j = CC - YXj /S (5.2.12)
式中:
TAYX - j——运维阶段各类专业系统碳排放强度(tCO2e/m2 ·a);
CC - YXj——建筑运维阶段第 j 类专业系统碳排放量(tCO2 e);
S——建筑面积(m2)。
5.2.13 暖通系统、照明系统和动力系统碳排放指标,应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A xt = Ext.EF e (5.2.13)
式中:
A xt——运维阶段各类专业系统碳排放指标[kg CO2/(m2 ·a)];
Ext——运 维 阶 段 各 类 专 业 系 统 等 效 电 指 标[kWh/(m2 ·a)],按照表 5.2.13 选取。
表 5.2.13 运维阶段主要专业系统等效电指标[单位:kWh/(m2 ·a)]
表 5.2.13 (续)
表 5.2.13 (续)
5.3 评价报告及数据披露
5.3.1 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的碳排放核算与评价方法进行报告编制工作。
5.3.2 建筑碳排放概算、预算、决算的核算边界应与评价报告的编制范围一致。
5.3.3 评价报告应按以下要求披露碳排放核算与评价的相关数据
与信息:
1 委托主体、评价机构和验证机构说明;
2 建筑碳排放评价的目的描述;
3 评价所依据的详实核算数据;
4 已建、在建、新建建筑描述,包括,建筑物信息、用途、建造信息、技术和产品应用特色等主要物理特征和技术特征;
5 报告披露所涉及建筑物评价的时间周期;
6 关于评价中所核算的建筑物生命期阶段,建筑部件、范围和边界;
7 被评价对象所处的建设时期,如设计时期,施工时期或运维时期;
8 评价中使用的所有监测、采集等数据来源、相关技术方案,以及整个评估过程中的参考资料说明;
9 评价核算中各级碳源目录类别,不同碳源类别所覆盖的材料数量的百分比(%);
10 评价核算中所应用的假设条件,和方便碳排放核算设定的情景给予清晰描述。如:运输距离、建筑生命期结束等计算场景与设定条件;
11 说明其他需澄清事项。
附录 A 核算阶段与核算单元
表 A 核算阶段与核算单元
表 A (续)
附录 B 碳源清单
表 B 碳源清单
附录 C 建筑碳排放监测与评价工具基本要求
C.0.1 建筑碳排放监测与评价工具,应包含以下基础数据库:
1 与本标准碳源清单一致建筑 BIM 模型存储数据库。
2 建筑施工图纸、工程量预/决算清单、建材出库台账、其他核算中需要的信息等资料存储数据库。
3 排放因子库,包括建材排放因子库、设备排放因子库、能源排放因子库、运输车辆排放因子库。
4 编码库,包括建材编码库、建造编码库。
5 碳指标库,包括建筑全生命期碳排放指标及各阶段碳排放指标、建材生产阶段碳排放指标、运维阶段主要设备系统碳排放指标。
C.0.2 本软件工具使用者包括:建筑工程建设企业、设计企业、总承包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物业管理和设施运营企业,申报新型基础设施示范工程的项目单位。
C.0.3 软 件 工 具 定 位 是《建 筑 碳 排 放 评 价 标 准》配 套 软 件 ,拟申 报 碳 排 放 评 价 的 项 目 单 位 使 用 ,针 对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建 筑全生命期碳排放核算与监测 ,核算和监测数据为建筑碳排放评价提供支撑和跟踪验证 ,以及为企业低碳化转型提供数据支撑 。
C.0.4 建筑碳排放监测与评价工具,应包括以下功能:
1 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包括设计变更、局部更新、改造等信息继承性应用;工程造价实物量的映射应用。
2 符合本标准建筑全生命期核算边界、核算单元、核算公式、数据源等要求。
3 存储并分析建造阶段和运维阶段碳排放监测数据。
4 与智慧工地、智慧运行、智慧物业等系统设有数据接口,接
入建造阶段、运维阶段的工程/物业管理、人员行为、工作活动等场景数据,用于建筑碳排放核算。
5 自动生成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核查报告和评价报告。
附录 D 制冷剂全球变暖潜值
表 D 制冷剂全球变暖潜值
附录 E 建筑部件设计工作年限
表 E 建筑部件设计工作年限
附录 F 不同栽植方式绿化固碳量
表 F 不同栽植方式绿化固碳量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 …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 《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
《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价原则与框架》GB/T 24040
《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价要求与指南》GB/T 24044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民用建筑碳排放评价标准
T/CABEE 115—2025
条 文 说 明
编制说明
《民用建筑碳排放评价标准》T/CABEE 115—2025 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2025 年 7 月21 日以第 55 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建材相关碳排放研究成果,同时参考了国际先进技术标准。
为了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物业、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民用建筑碳排放评价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双碳”战略,根据《中国建筑能耗与碳排放研 究 报 告(2022)》数 据 ,我 国 2020 年 建 筑 全 过 程 碳 排 放 总 量 为 50.8 亿 tCO2 e,占全国碳排放总量的比重为 50 .9%,建筑减排是促进建筑领域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带动建筑业低碳转型,实现我国“双碳”目标的重要抓手。
本标准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 科技技术计划项目《建筑碳排放核算、评价方法研究与示范》研究成果之一。以《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51366—2019 为指导,与国际 GHG Protocol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ISO 14060 系列标准,BS EN 15643 系列标准等衔接,在 GB/T51366—2019 基础上,提出建筑概算、预算、决算概念,可体现建筑碳排放从立项到运维全过程的碳足迹演化过程。结合国际标准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建筑碳排放核算深度、数据质量等,制定可对比、可追溯的建筑碳排放核算方法、评价指标、监测方法及数据披露方式等。为建筑节能减排、碳排放双控、参与碳排放交易、申请绿色金融、企业编写 ESG 报告等提供数据依据。
1.0.2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设计、施工、运维各个时期可应用本标准开展建筑碳排放核算与评价,结果可用于方案优化、建材选择、施工工艺优化、运维策略优化等。工业建筑除工艺碳排放外,建筑本体的设计、施工,以及为保障室内热湿环境的运维碳排放可参照本标准进行碳排放核算与评价。
2 术 语
2.0.1 建筑碳排放是指建筑物“从摇篮到坟墓”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包含:建材生产运输阶段,建筑建造阶段,建材日常维护、局部修缮和设备更换、更新改造、拆除与处置阶段的隐含碳排放,运维阶段燃料燃烧引起的直接碳排放,运维阶段电力和热力消耗产生的间接碳排放。
2.0.2 为统一核算深度,本标准参考了 ISO 21930:2017 建筑产品环境声明,结合我国建筑工程实际,将建筑全生命期划分为 26 个独立的核算单元,每个核算单元分别对应核算公式、数据来源等。
2.0.3 建筑全生命期碳源主要包括建材生产阶段,即建材产品的生产与运输所产生的碳排放;建造阶段,即建造过程机械活动能源和水资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临时设施能源和水资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施工过程应用的模板、脚手架等非实体建材产生的碳排放、建筑垃圾外运产生的碳排放;运维阶段,即维持室内热湿环境和使用功能,各专业设备系统和用户活动消耗的能源与水资源产生的碳排放,建筑维护、维修、更新产生的碳排放;拆除与处置阶段,即拆除设备、临时设施、建筑垃圾外运、垃圾处置产生的碳排放和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碳减排量。
2.0.4 碳汇除用地红线边界内由于除绿化、植被等方式吸收的二氧化碳外,还包括其他能够捕获二氧化碳或以形成负碳的其他碳汇措施。
2.0.5 建筑领域的排放因子一般涉及建筑材料的排放因子、能源的排放因子、不同运输车辆的排放因子。其中,能源排放因子又包括一次能源能源的排放因子和二次能源的排放因子。
2.0.9、2.0.10、2.0.11 核算一般是指企业管理中对业务流程汇总的各项活动进行量化分析,以评估业务效率和效果。
建筑碳排放核算包括概算、预算和决算,与建筑工程项目造价中概算、预算和决算三阶段相对应。建筑碳排放工程量概算在初步设计阶段,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组织,根据设计意图,通过编制建筑碳排放概算预先测算建筑全生命期碳排放总量或各阶段碳排放量;建筑碳排放预算在设计施工图完成后、施工进场前开展,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组织,根据工程量预算清单、施工资料需求计划、建筑能耗模拟结果等,核算建筑全生命期或各阶段碳排放量;建筑碳排放决算不进行全生命期碳排放核算,在建筑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织,以碳排放量计量监测数据和管理台账数据为数据源,开展建材生产运输阶段和建造阶段碳排放 决 算 ,在 建 筑 运 维 1 年 具 有 稳 定 数 据 后 ,由 业 主 方 或 物 业 方 组织,以碳排放量计量监测数据为核算依据,开展年度建筑运维碳排放决算核算。
2.0.13、2.0.14、2.0.15 本标准第五章给出建筑碳排放基准值、引导值、先进值,由于建筑碳排放核算数据数量与数据质量问题,碳排放指标将定期进行更新。
2.0.16 由于建筑面积、建筑使用时间等因素会影响建筑全生命期碳排放,“百年建筑”也成为推动建筑碳减排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本标准采用建筑碳排放强度的概念,建材生产运输阶段和建造阶段的建筑碳排放强度为碳排放总量除以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和建筑面积;运维阶段碳排放强度为每年的建筑碳排放总量除以建筑面积。
3 基 本 规 定
3.0.1 本标准适用于单体建筑和同类相似建筑组成的建筑组团的碳排放核算与评价。建筑组团,可对各单体建筑碳排放核算值进行合计。
3.0.2 建筑碳排放工程量概算在初步设计阶段,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组织,根据设计意图,通过编制建筑碳排放概算预先测算建筑全生命期碳排放总量或各阶段碳排放量;建筑碳排放预算在设计施工图完成后、施工进场前开展,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组织,根据工程量预算清单、施工资料需求计划、建筑能耗模拟结果等,核算建筑全生命期或各阶段碳排放量;建筑碳排放决算不进行全生命期碳排放核算,在建筑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织,以碳排放量计量监测数据和管理台账数据为数据源,开展建材生产运输阶段和建造阶段碳排放决算,在建筑运维 1 年具有稳定数据后,由业主方或物业方组织,以碳排放量计量监测数据为核算依据,开展年度建筑运维碳排放决算核算。
3.0.3 建筑物从摇篮到坟墓过程中,涉及原材料开发、生产、运输、施工、运行、维护及拆除与处置等,上述各环节均产生碳排放。建筑全生命期碳排放有多种不同划分方法,本标准参考《建筑碳排放计 算 标 准》GB/T51366,将 建 筑 全 生 命 期 划 分 为 建 材 产 品 运 输 阶段、建造阶段、运维阶段、拆除与处置阶段。
3.0.5 本标准第 5 章给出了三种指标类型,包括建筑全生命期及各个阶段碳排放指标、主要建材碳排放指标、运维阶段主要设备系统碳排放指标,每种指标给出了基准值、引导值、先进值三类指标数值。建筑碳排放强度核算结果与三类指标数值对比,碳排放大于基准值的建筑评价为未达到碳排放基准值水平、碳排放不大于基准值且大于引导值的建筑评价为达到碳排放基准值水平、碳排
放不大于引导值且大于先进值的建筑评价为达到碳排放引导值水平、碳排放不大于先进值的建筑评价为达到碳排放先进值水平。
3.0.6 披露信息可用于绿色建筑评价、零碳建筑评价、ESG 企业标准、绿色金融产品标准、建筑碳排放交易等活动的引用。
4 建筑碳排放量核算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建筑碳排放核算边界包括物理边界和管理边界,其中物业边界为用地红线边界内建筑物、景观构筑物、绿化种植、景观照明、硬质铺装、小市政工程等;管理边界为服务于物理边界内各项目建造时施工方所需管理的内容,包括建造阶段位于边界外的临时办公与生活区,非实体建材运输、建筑垃圾运输等。
建筑碳排放核算包括建材生产运输阶段 、建造阶段 、运维阶段、拆除与处置阶段所产生的直接碳排放、间接碳排放、隐含碳排放和碳汇。
施工企业开展企业碳排放核算时可将建造阶段和拆除与处置阶段碳排放量作为企业范围一和范围二的碳排放;建材生产运输阶段碳排放量和运维阶段碳排放量作为施工企业范围三的碳排放;
物业管理企业开展企业碳排放核算时可将运维阶段碳排放量作为企业范围一和范围二的碳排放;建材生产运输阶段碳排放量和建造阶段碳排放量作为物业管理企业范围三的碳排放;
建设投资方开展企业碳排放核算时,若所开发的建筑为自持物业,则运维阶段碳排放量作为企业范围一和范围二的碳排放;若所开发的建筑为开发后移交方式,则建筑全生命期碳排放为建设投资方范围三的碳排放。
4.1.2 建 筑 物 从 建 材 原 料 开 采 到 寿 命 完 结 ,时 间 周 期 长 ,产 业 链长。为保证在建筑碳排放计算过程中,不出现计算重叠或落缺,以及与国际标准 ISO14067、欧盟标准 BS EN 15643 等可对比,本标准在划分建材产品阶段、建造阶段、运维阶段、拆除与处置阶段四
个核算阶段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进一步划分核算单元,统一碳排放核算完整性:
1 建材生产加工、建材运输独立划分与核算;
2 施工机械活动、临时设施活动独立单元划分与核算;
3 建筑垃圾运输作为独立单元划分与核算;
4 运维阶段能源消耗、水资源消耗、可再生能源利用独立划分与核算;
5 建筑维修、局部维护、更新改造作为独立单元划分与核算;
6 碳汇量作为独立单元划分与核算。
4.1.3 由于技术进步、用能结构调整等原因,排放因子数据动态更新,因此,优先采用生态环境部等国家权威部门发布的最新数据,也可采用第三方机构审核认证的数据或权威部门针对核算项目提供的最新的检测报告数据,还可以采用国家现行标准中的排放因子缺省值。本标准鼓励生产企业提供实测排放因子数据使用,优化降低建筑隐含碳排放量。
4.1.4 本条文规定了开展建筑碳排放核算工作的具体步骤。
1 按照本标准 4.1.1 要求划定建筑碳排放地理边界和核算边界是开展碳排放核算工作的基础;
2 按照本标准 4.1.2 划分核算阶段和核算单位,可提升建筑碳排放核算的准确度,规范统一建筑碳排放核算工作;
3 根据建筑项目 BIM 模型、工程量清单、能耗和水耗计量监测数据、资源费用台账、物业管理建材维修与更换台账等,确定参与核算的碳源和碳汇数据活动水平。
4 按照本标准 4.1.3 要求,确定参与核算的排放因子;
5 最 终 ,按 照 本 标 准 给 出 的 公 式 ,开 展 建 筑 碳 排 放 概 算 、预算、决算的核算工作。
4.1.5 相关性:建筑碳排放核算边界、资料、数据以及方法符合本标准要求,核算结果能恰当地反映建筑全生命期碳排放情况,满足方案优化、数据引用等要求。
完整性:建筑碳排放核算覆盖用地红线边界内全部碳源和碳
汇,碳排放核算避免遗漏或重复统计 ;当存在数据缺失和不确定时,在核算报告中如实反映,并对数据缺失和不确定所造成的数据影响进行分析说明。
一致性:根据本标准,采用统一的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等,可以对建筑碳排放数据进行有意义的比较。
准确性:建筑碳排放核算数据来源、选取与计算,需确保数据准确;分析并报告数据的不确定性,并评估其对核算结果的影响。
透明性:使用可反映实际情况并可追溯的 BIM 模型数据和监测采集数据;其中运维阶段建筑碳排放监测采集整年度的数据。
4.1.6 建筑信息模型(BIM)通过建立建筑工程三维模型,可将建筑设计、施工、运维直到拆除与处置阶段的信息承续存储在三维模型信息数据库中,实现建筑全生命期信息共享,提供建筑全生命期碳排放活动水平数据。
4.1.7 为提高建筑碳排放核算效率,保证建筑碳排放核算的科学性和一致性,建议可使用按照本标准附录 F 要求开发的 BIM 模型解析、辅助核算等工具,开展建筑全生命期碳排放核算。
4.2 建材生产运输阶段
4.2.1 建筑材料从原材料开采、加工制造到产品出厂运输至现场,各个环节都会产生碳排放,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 评 价 原 则 与 框 架》GB/T 24040、《环 境 管 理 生 命 周 期 评 价要求与指南》GB/T 24044,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碳排放核算可选取“从摇篮到大门”,即上游原材料、能源开采,到建筑材料、设备出厂、运输至现场为止。
4.2.2 建材的排放因子是生产和运输每计量单位产品所消耗的原材料、能源、水资源等产生的碳排放,因此排放因子已涉及原料材料开采、运输、加工产生的碳排放,A1‑A3 核算单元不单独列出,做合并处理。
4.2.3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 GB 50854,建筑工程材料工程量包括土建工程 10 项和装饰工程5
项,建材碳排放按照附录 B 列出的主要构件和主要材料进行核算,对未参与核算的建材予以说明。
建筑工程材料和安装工程材料使用量在预算时优先采用 BIM设计模型数据,决算时优先采用建材进场台账和实际监测数据,并使用 BIM 竣工模型数据进行验证。
4.2.4 建材运输距离优先采用实际的运输距离,当运输距离未知时 ,可 按 照 混 凝 土 运 输 距 离 40 km,其 他 建 材 运 输 距 离 500 km 核算。运输车辆类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建材产品建材使用量在决算时优先使用进场台账数据,预算时优先使用 BIM 模型数据。
4.2.5 建材生产阶段的碳排放应至少包括主体结构材料、围护结构材料、装饰装修用材料等。装配式建筑使用的建筑部品,在现场之外生产且未纳入建筑能耗统计的,均属于本章范围。
4.3 建 造 阶 段
4.3.1 根据我国建筑工程建造特点,将建筑建造阶段划分 7 个核算单元,施工现场机械能源消耗核算单元指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和施工照明产生的碳排放;施工现场机械水资源消耗核算单元指施工现场由于混凝土搅拌、养护、运输车辆冲洗、施工现场降尘等使用的水资源产生的碳排放;临时设施能源消耗核算单元指为保证施工的进行,临时搭建的办公场所和生活场所消耗的能源产生的碳排放 ;非实体建材单元指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模板、脚手架、安全网等可周转建材损耗量和运输产生的碳排放;建筑垃圾运输单元指建筑垃圾由施工现场运往建筑垃圾处理场时运输车辆产生的碳排放;可再生能源核算单元指施工现场使用太阳能光伏或太阳能热水减少的碳排放量;其他碳排放源指除上述 7 个核算单元外,产生的其他碳排放量,如钢结构中使用 CO2 保护焊产生的碳排放量。
4.3.2 公式中涉及的各参数按照本标准 4 .3.3~4 .3.10 章节进行核算,决算核算时,若能源监测数据已对可再生能源产生量进行扣减,则汇总核算时不再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碳减排量重复扣减核算。
4.3.3 参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1_31 和《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02_31,施工现场机械活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工程使用的全部机械。
预算时,施工机械能源消耗量采用施工资源需求计划数据和工程量预算清单数据。决算时,使用电力的施工机械,采用远传电表计量数据,使用柴油或汽油的机械类型,通过物联网监测设备,监测机械台班数及燃料消耗量。
4.3.4 施工现场机械水资源主要用于混凝土搅拌、养护,运输车辆清洗,施工现场降尘等。决算时,施工现场采用远传水表计量数据作为数据源开展碳排放核算工作。
4.3.5 临时设施使用能耗主要包括办公区的办公设备使用、照明、供暖、制冷能耗,生活区的照明、供暖、制冷和炊事能耗。碳排放核算时,将临时设施分为办公区、生活区分别进行核算。采用远传电表计量数据作为临时设施能源消耗量参与碳排放决算量核算。
4.3.6 临时设施使用水耗主要包括办公区和生活区生活用水。碳排放核算时,将临时设施分为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别进行核算。远传水表计量数据作为临时设施水资源消耗量参与碳排放决算量核算。
4.3.7 非实体建材核算单元指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模板、脚手架等不会保留在建筑实体的建材损耗所产生的碳排放量。
使用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材料库房等临时设施的施工和拆除可不计入核算。
模板、脚手架等使用的建材为多周转性建材,因此,核算碳排放预算量时,考虑材料的周转次数和补损率。周转次数和补损率应用工程项目实际数据,若无实际数据,模板周转次数和补损率参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1_31 附录《模板一次使用量表》中规定的周转次数和周转补损率数据;在核算碳排放决算量时,使用非实体建材进场台账和出场台账差值,核算由于建材补损产生的碳排放量。
其中碳排放预算量:
Q csi (4.3.7_1)
碳排放决算量:
Q csi = ∑i Qjci - Qcci (4.3.7_2)
式中:
Q csi——第 i项非实体建材消耗量或周转使用量(t); i——项目措施采用的材料种类;
M——非实体建材消耗一次使用量(t); α ——材料的周转补损率;
X——材料的周转次数;
Qjci——第 i项非实体建材进场台账量(t);
Q cci——第 i项非实体建材材料出场台账量(t)。
4.3.8 建筑垃圾运输活动核算单元(B6)碳排放指建筑垃圾从施工现场到垃圾处理厂或填埋场通过公路运输所消耗的能源产生的碳排放。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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