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1.140.01
F10
团 体 标 准
T/CABEE 121-2025
建筑电力灵活性分类及量化评估标准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and quantitative evaluation of building
electricity flexibility
2025-09-01 发布 2025-11-01 实施
中 国 建 筑 节 能 协 会 发 布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建筑电力灵活性分类及量化评估标准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and quantitative evaluation of building electricity flexibility
T/CABEE 121-2025
批准部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施行日期:2025 年 11 月 1 日
2025 北京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文件
国建节协标〔2025〕 65 号
关于发布团体标准《建筑电力灵活性分类及量化评估标
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电力灵活性分类及量化评估标准》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标准编号为:T/CABEE 121-2025, 自2025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协会委托主编单位收集标准的应用案例(包括政府部门采信证明文件、市场应用情况、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外权威机构采信证明、评优示范工程案例等实施成效材料),并对案例进行宣传。
现予公告。
2025 年 9 月 1 日
前 言
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建节协(2017) 40号)及《关于印发<2022年度第二批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建节协[2022]3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组建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证总结实践经验,考察有关国内外标准和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筑电力灵活性类型; 5量化指标;6评估过程。
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直接或间接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联系电话:
010-57811218,邮箱:biaoban@cabee.org),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及标准应用案例(包括政府部门采信证明文件、市场应用情况、
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外权威机构采信证明、评优示范工程案例等实施成效材料)收集。标准应用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以及标准相关应用案例,请反馈至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联系人:路菲,联系方式:18811390689,邮箱:
lufei_lufy@163.com,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邮编: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国网电易数字科技(雄安)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建科环能科技有限公司东南大学
湖南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清华大学
国网江苏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香港理工大学
苏州大学
温州理工学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上海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李 骥 路 菲 徐慧明 孙宗宇 张小松
乔 镖 徐新华 彭晋卿 黄世芳 燕 达王盛卫 陈思安 耿若曦 陆中奇 刚文杰余镇雨 李 怀 黎航欣 孙志刚 曲凯阳康旭源 张海云 郑 华 陈 豪 王艳敏于国清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郝 军 胥小龙 殷 帅 吕石磊 程韧俐
孙鹏程 郑 坤 孔维政 周 锋
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双碳 ”战略,促进建筑能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管理,提
高建筑能源系统对电力需求响应、辅助服务等需求侧管理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引导和规范建筑电力灵活性评估,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民用建筑电力灵活性的分类及量化评估。
1.0.3 建筑能源灵活性的分类及量化评估应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可操
作性的原则,充分考虑建筑的功能、规模、能源特点以及所在地区的电力能源供需情况。
1.0.4 建筑应综合考虑地域、气候、环境等资源禀赋条件,以及经济约束、功能需
求、技术措施等多种因素,配置灵活性资源,充分发挥建筑电力灵活性。
1.0.5 建筑电力灵活性的分类、量化评估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电力灵活性 building electricity flexibility
建筑适应内外部电力供需变化、响应电力调控需求,调节蓄热(冷)、储电或其他可控可调能源设备的运行状态,管理和调整自身电力供给和需求的能力。
2.0.2 灵活性资源 flexible resource
建筑适应电力能源供需动态变化,响应调节信号或指令实现运行调节的各类技术、设备及系统。
2.0.3 灵活调节 flexible adjustment
建筑依据电力或其他能源系统下发的调节指令、价格信号或运行目标,改变建筑能源系统、设备的运行计划与策略,进行能源负荷动态调整的过程。
2.0.4 需求响应 demand response
建筑等电力用户对实施机构发布的调节指令、价格信号或激励机制做出响应 , 并改变电力消费模式的一种的行为。
2.0.5 基准工况 baseline condition
建筑在未实施灵活调节控制策略条件下,按照常规运行控制的状态,是评估电力灵活性调节效果的对照基准。
2.0.6 基线负荷 baseline load
建筑用户在基准工况下,在特定电力灵活性评估周期内的电力负荷或负荷曲线。
2.0.7 辅助服务 ancillary service
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可调节资源提供的调峰、调频、备用、爬坡等服务。
2.0.8 虚拟电厂 virtual power plant
通过先进信息通信技术和控制技术,将分布式电源、储能系统、可控负荷、电动汽车等分布式灵活性资源进行集成,构成能响应电网需求、参与电力市场运行或接受电网调度的系统。
2.0.9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建筑在接收电力灵活调节信号(如电网指令、电价信号等)至电力负荷功率调节量首次达到调节目标值 90%的时间间隔。
2.0.10 持续时间 response duration
在建筑电力灵活调节过程中,达到目标调节值起至偏离该目标值或终止调节前,维持稳定响应状态的连续时间长度。
2.0.11 调节功率 regulated power
在灵活调节过程中,建筑实际电力负荷相对于基线负荷的功率变化量,包括功率的增加或降低。
2.0.12 调节电量 regulated energy
在灵活调节过程中,建筑实际用电量相对于基准工况用电量的变化量,包括电量的增加或降低。
2.0.13 响应速度 response speed
建筑在接收电力调节指令至达到调节目标的过程中,单位时间内的功率调节量,即单位时间功率增加或减少的速率。
2.0.14 调节精度 regulated accuracy
建筑实际调节的功率、能量等参数与预期调节目标之间的接近程度,即建筑实际运行参数与其控制要求参数之间的差值占调节目标的比例,以百分比形式表示。
2.0.15 快速响应 fast regulate
建筑在秒级至分钟级时间尺度内接收电网信号(如实时电价、调频或调峰指令)实现功率双向调节,以快速响应电网波动或实时供需变化的能力。
2.0.16 负荷削减 load shedding
建筑在电力系统供需紧张、系统频率偏移、接到调度指令或信号时,通过建筑灵活性资源减少或中断用能设备的电力负荷,促进电力系统供需平衡和运行稳定的调节过程。
2.0.17 负荷转移 load shifting
建筑在满足自身用能需求与舒适度的前提下,通过调度和控制策略,将部分可调节的电力负荷从高峰时段转移到低谷或平谷时段,以优化电力负荷时序、缓解电力系统峰值压力的调节过程。
2.0.18 能效提升 energy efficiency
在满足建筑使用功能、人员健康与舒适性要求的前提下,通过技术手段、系
统优化或运行管理等措施,在中长期内持续提升建筑能效、降低电力负荷和能源消耗的调节过程。
2.0.19 源荷平衡 source-load balance
建筑通过技术手段、系统优化措施以及运行管理策略,调节建筑电力供应侧(源)与电力负荷侧(荷)功率,以提升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纳能力、促进建筑电力供需平衡的调节过程。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电力灵活性评估应以建筑单体或者建筑群为对象,也可对建筑的部分
区域或与建筑关联的能源系统设备进行评估。
3.0.2 当建筑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开展建筑电力灵活性评估工作:
1 建筑直接参与需求侧管理,实施需求响应或其他类型的调节项目;
2 建筑通过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响应电网调度指令或要求;
3 建筑安装光伏发电等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系统,有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的需求;
4 建筑基于能源灵活调节,降低自身能源系统的能耗、碳排放。
3.0.3 建筑能源供应、转换、存储、分配、消费各环节的电力灵活性技术措施,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电力供应环节,宜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构建电力供给多元化和低碳化能源系统;
2 建筑电力转换环节,应采用高效、运行状态参数可调控的能源转换设备;
3 建筑冷热电存储环节,应采用具有削峰、填谷、调频等作用的储能技术,通过蓄冷/热系统、电动汽车充电桩、蓄电系统等实现储能放能调整,增强系统可靠性和灵活性;
4 建筑冷热电分配环节,应采用高效可控的冷热输配系统和设备,采用电能高效传输与灵活分配的供配电系统;
5 建筑能源消费环节,应充分发挥建筑本体围护结构和末端的蓄冷/热能力,充分利用各类可调设备资源。
3.0.4 建筑智能化系统应具有监测建筑各类灵活性资源运行的功能,能够控制调
节建筑灵活性资源的运行状态和负荷,以实现建筑及能源系统设备的灵活运行。
3.0.5 建筑参与电力灵活调节过程中,应满足建筑安全、使用功能、室内环境的
基本需求,其室内环境参数、建筑能源系统和设备性能参数等,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 建筑电力灵活性类型
4.0.1 建筑电力灵活性应依据调节特性、时间尺度、调节目标划分为五类:快速响
应型、可削减型、可转移型、能效提升型、源荷平衡型。
4.0.2 快速响应型建筑电力灵活性,应具备以下条件和特征:
1 调节方向:电力负荷功率双向调节(削减或增加);
2 调节时间:响应时间秒级至分钟级,支持单次或连续调节;
3 调节场景:基于实时电价、电力碳排放因子信号、紧急调频指令或直接负荷控制等,响应电网频率波动或实时供需变化;
4 调节资源:快速储能(蓄电池、超级电容)、变频调节设备、电源切换等。
4.0.3 可削减型建筑电力灵活性,应具备以下条件和特征:
1 调节方向:电力负荷功率单向削减;
2 调节时间:响应时间分钟至小时级,单次持续时间 15 分钟至2 小时;
3 调节场景:电网高峰时段或供应紧张时削减负荷,参与需求响应或峰荷缓解;
4 调节资源:可削减或中断负荷的暖通空调设备、照明、蓄能设备等资源。
4.0.4 可转移型建筑电力灵活性,应具备以下条件和特征:
1 调节方向:电力负荷与电量时序转移,包含功率削减和增加的双向调节;
2 调节时间:响应时间小时级,持续时间2 小时至 24 小时,支持提前调度或周期性转移;
3 调节场景:基于计划性调节信号(分时电价、峰谷电价、电力碳排放因子等),转移建筑高成本或高碳时段电力负荷;
4 调节资源:储能设备、充电桩、建筑本体蓄能、可延迟使用的电器设备等。
4.0.5 能效提升型建筑电力灵活性,应具备以下条件和特征:
1 调节方向:电力负荷功率连续削减的单向调节;
2 调节时间:中长期能效提升与节能降碳,持续时间为日、月至年;
3 调节场景:建筑能源系统和设备优化运行,降低建筑能耗和碳排放;
4 调节资源:暖通空调系统设备、照明、其他可调用电设备等。
4.0.6 源荷平衡型建筑电力灵活性,应具备以下条件和特征:
1 调节方向:通过本地分布式电源与建筑负荷的协同控制,实现建筑与电网
互济及双向调节(可增加或减少用电、上网功率);
2 调节时间:响应时间秒级至分钟级,持续时间为分钟级至 24 小时;
3 调节场景:动态匹配分布式能源出力与负荷变化,优化可再生能源消纳、降低电网依赖;
4 调节资源: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储能设备(蓄电池、充电桩、蓄冷热设备)、建筑本体蓄能等。
5 量化指标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电力灵活性量化指标应分为基础指标和特征指标,量化指标适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指标适用于本标准界定的各类型灵活性的通用性能分析;
2 特征指标仅适用于特定类型灵活性的专项性能分析。
5.1.2 基础指标表征建筑电力负荷在时间、功率、电量、经济性维度的基础调节
能力,包括响应时间、持续时间、调节功率、调节电量、经济效益。
5.1.3 特征指标应按建筑电力灵活性类型分类设定,应表征特定类型灵活性的核
心调节特性,应符合表 5.1.3 的规定。
表 5.1.3 建筑电力灵活性特征指标
5.2 基础指标
5.2.1 响应时间为建筑接收到调节信号至功率调节量首次达到调节目标值 90%的
时间间隔,响应时间的计算应与灵活性类型的时间尺度一致,应按下式计算:
TRes = tds __ tstart (5.2. 1)
式中: TRes ——建筑响应时间(秒 s 或分钟 min),快速响应
型灵活性时间精度为秒级,其他类型灵活性
时间精度分钟级;
tds ——功率调节值首次达到调节目标值 90%的时刻; tstart ——建筑接收到电力调节指令或信号的时刻。
5.2.2 持续时间表征建筑在灵活调节过程中达到调节目标值后,持续满足灵活调节需求的时间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连续调节过程,持续时间为持续保持在允差范围内的时间段;
2 对于间歇性调节过程,持续时间应为各段调节时段的累计值;
3 持续时间指标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Teff = tde __ tds (5.2.2)
式中: Teff ——有效持续时间(秒 s 或分钟 min);
tde ——建筑功率调节值与调节目标值的偏差超出允许范围的时刻。
5.2.3 量化灵活调节过程中建筑电力负荷的功率调节能力,按灵活性类型分为瞬
时调节功率与平均调节功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瞬时调节功率适用于快速响应型灵活性量化,包括负荷上调(功率增加)和下调(功率削减),应按下式计算:
Δ pdr (5.2.3-1)
式中: Δ pdr(t) ——瞬时调节功率(kW);
pfle(t) ——建筑参与灵活调节,在t时刻的实际功率(kW);
pref(t) ——建筑不参与灵活调节,在t时刻的基线功率(kW)。
2 平均调节功率适用于可削减、可转移、能效提升、源荷平衡类型的灵活性量化,应按下式计算:
pavg (5.2.3-2)
式中:
tend ——灵活调节的结束时刻;
δ (t) ——判断函数,t 时刻的瞬时调节功率在调节目标值的允
许偏差范围内,取值为 1 ;否则为0。
5.2.4 调节电量为量化建筑在灵活调节过程中的电量变化,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Edr ——调节电量指标,单位为千瓦时(kWh);
dt ——时间步长,根据灵活性类型,可选取小时、分钟、秒等不同的时间间隔。
5.2.5 量化建筑电力灵活性调节的经济效益指标,应考虑综合电价和能耗成本、
电力市场补偿、政策补贴影响的经济成本变化,按下式计算:
式中: c ——经济效益指标(%);
costfle ——建筑在灵活性调节过程的电费和其他能耗成本(元);
costref ——建筑基准工况(不参与灵活调节)的电费和其他能耗成本(元);
Rser ——建筑灵活调节参与电网互动的电力市场补偿,如参与
需求响应、辅助服务等补偿(元);
Rsub ——建筑灵活调节参与电网互动的政策补贴(元)。
5.3 特征指标
5.3.1 快速响应型灵活性应量化其响应速度和调节精度特征,且符合下列规定:
1 响应速度指标表征建筑功率变化的速率,分为向上爬坡和向下滑坡,应按下式计算:
,, (5.3. 1-1)
式中: θR ——响应速度(kW/s 或 kW/min);
P+ (tds) ——分别为功率上调和下调时,建筑功率变化首次达到调 、 节目标(通常为调节指令要求的功率增减量)90%的
P__ (tds) 时刻tds 的电力负荷(kW);
——建筑接收到电力调节指令或信号时刻的电力负荷功率P(tstart)
(kW)。
2 调节精度表征建筑负荷实际调节功率对调节目标的跟踪能力,应按下式计算平均调节相对误差:
(5.3. 1-2)
式中: σp ——调节精度指标(%);
Ptar(t) ——t时刻灵活调节目标功率(kW),通常由基准工况功率与调节指令所要求的功率增减量(调节目标值)计算得到;
n ——量化评估周期内时间序列总点数。
5.3.2 可削减型灵活性应评估建筑在响应期间相对于基准工况所实现的负荷削减
能力。特征指标为削减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RR ——削减率指标(%);
δ (t) ——判断函数,t 时刻的调节功率在调节目标值的允许偏差
范围内,取值为 1 ,否则取 0。
5.3.3 可转移型灵活性的特征指标应采用转移效率,表征建筑电力负荷的转移效果,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ηshift ——转移效率(%),转出削减电量与转入增加
电量的比值;
pfle(j) ——建筑参与灵活调节,在j时刻的负荷功率
(kW);
pref(j) ——建筑不参与灵活调节,在j时刻的基线功率
(kW);
- pf ———— ((,,));;
l, m ——分别为削减时段和转移增加时段的数据点
数。
5.3.4 能效提升型灵活性的特征指标应采用能效(碳效)提升率,量化建筑灵活
性调节实现的能耗(或碳排放)降低水平,指标计算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建筑参与灵活调节的目标为节能时,节能率应按下式计算:
(5.3.4-1)
式中: ηeff-e ——节能率,量化能耗降低水平(%);
Efle ——建筑灵活调节工况的总能耗(kWh);
Eref ——建筑基准工况的总能耗(kWh)。
2 建筑参与灵活调节的目标为降碳时,降碳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ηeff-C ——降碳率,量化碳排放降低水平(%);
cfle ——建筑灵活调节工况的总碳排放量(kgCO2);
cref ——建筑基准工况的总碳排放量(kgCO2);
EFe(t) ——t时刻的电力碳排放因子(kgCO2/kWh),与地区或时段确定,若为其他类型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可取相应能源的碳排放因子。
5.3.5 源荷平衡型灵活性的特征指标应采用可再生能源消纳率、源荷匹配度,量
化建筑电力供需匹配和的能力,且满足下列规定:
1 可再生能源消纳率表征可再生能源在本地电力消费中的利用程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LMIres ——可再生能源消纳率(%);
pload(t) ——建筑在t时刻的用电负荷功率(kW);
pres (t) ——本地可再生能源在t时刻的出力功率(kW)。
2 源荷匹配度为建筑用电负荷与本地可再生能源出力在时序上的变化趋势匹配程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LMIcorr ——源荷相关性系数(%);
pload(t) ——评估周期内建筑用电负荷的平均值(kW);
——评估周期内本地可再生能源出力功率的平均值(kW)。
6 评估过程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电力灵活性量化与评估应包括设计阶段的预评估和运行阶段的正式评估。
6.1.2 建筑电力灵活性预评估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正式评估适用于已正常运行的建筑。
6.1.3 建筑电力灵活性预评估与正式评估的实施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评估应在设计方案深化阶段进行(初步设计完成后、施工图审查前),基于设计方案量化评估建筑电力灵活性,为设备选型、系统配置提供依据;
2 正式评估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且正常运行后进行,基于运行数据量化评估灵活性,指导运行优化和参与电网互动调节。
6.1.4 建筑电力灵活性预评估和正式评估应分别按本标准附录 A.1 和附录 A.2 的要
求提交相应的评估表,并提供相应数据来源的说明材料。
6.1.5 建筑电力灵活性评估报告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其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 委托单位、评估单位、评估时间;
2 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依据及主要内容;
3 建筑基本信息,包括建筑功能、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4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
5 建筑能源系统性能信息: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给水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 照明系统、电梯、监测与控制系统、可再生能源系统等设备配置、技术参数及运行方案;
6 建筑灵活性资源的类型、容量、调节能力及分布情况;
7 建筑参与灵活调节的目标、灵活性类型、时间尺度及调节要求;
8 建筑电力灵活调节评估时段、基线负荷确定方法、灵活调节策略与运行方案;
9 建筑电力灵活性性预评估与正式评估评估表;
10 综合评估结果、主要结论与优化建议。
6.2 预评估
6.2.1 建筑电力灵活性预评估应包括数据收集、资源识别、潜力计算、结果输出
(评估表、评估报告),实施流程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数据收集:收集并整理建筑设计资料,并应符合条文6.2.2 的规定;
2 资源识别:识别建筑可调灵活性资源,并应符合条文6.2.3 的规定;
3 潜力计算:按照条文 6.2.3 的规定,计算建筑各类灵活性资源可调容量,分析建筑电力灵活性量化评估结果;
4 结果输出:按照条文6.2.4 的规定编制建筑电力灵活性预评估文件。
图 6.2.1 建筑电力灵活性预评估流程
6.2.2 建筑电力灵活性预评估应以项目设计文件和工程资料为基础,采用的数据
应与设计文件一致。设计文件未明确规定的,可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相关规定进行设置,主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建筑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图纸资料、系统与设备设计说明、能源系统配置方案、设备选型清单等;
2 建筑灵活性资源设备技术参数,包括资源设备的额定功率、运行特性曲线(如冷水机组、循环水泵等)、可再生能源系统额定容量与接入方式等;
3 建筑能源系统、灵活性资源运行逻辑和控制方案;
4 建筑冷热电等设计负荷计算书、建筑能耗模拟结果;
5 相关国家与行业技术标准、典型参数数据库或经验值。
6.2.3 预评估阶段的灵活性资源识别与电力灵活性潜力计算,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应依据本标准条文3.0.3 的分类要求,识别被评估建筑具备的灵活性资源;
2 单项灵活性资源的可调潜力应结合其设计选型、设备容量、运行策略与控
制逻辑等因素进行估算,可按下式计算:
pfle,i = prated,i × ηi (6.2.3-1)
式中: pfle,i ——第i项灵活性资源的可调潜力(kW);
prated,i ——第i项灵活性资源对应设备的额定容量(kW);
ηi ——第i项灵活性资源对应设备的调节系数,调节系数应优先依据被评估建筑的实测数据或设备额定参数确定,无法获取实测数据时可参考本标准条文说明附录
6.2.3 中给出的建议值并结合实际工况进行修正。
3 建筑电力灵活性潜力为各灵活性资源可调潜力之和,应按下式计算:
pfle,total = Σ1 pfle,i (6.2.3-2)
式中: pfle,total ——建筑电力灵活性潜力预评估值;
N ——建筑灵活性资源数量。
4 依据预评估结果应形成《建筑电力灵活性预评估表》。
6.2.4 建筑电力灵活性预评估应提交下列资料:
1 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2 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报告;
3 项目能源系统设计及灵活性资源性能检测文件;
4 项目灵活性资源基准工况和灵活调节工况运行策略说明;
5 建筑电力灵活性预评估计算书、评估表;
6 建筑设计阶段能源灵活性评估报告。
6.3 正式评估
6.3.1 建筑电力灵活性运行阶段正式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文件审查;
2 确定分析方法(实测分析法、仿真模拟法);
3 基准工况与基线负荷分析;
4 确定灵活调节工况运行方案;
5 灵活调节工况运行数据仿真或实测分析;
6 建筑电力灵活性类型确定;
7 建筑灵活性量化指标计算;
8 编制建筑电力灵活性正式评估文件。
图 6.3.1 建筑电力灵活性正式评估流程
6.3.2 正式评估前应对被评估建筑的项目文件进行审查,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应对建筑设计文件、竣工资料、监测数据与运行管理方案等合法性、完整性、科学性及时效性等进行收集与审查。
2 资料存在缺失或不一致时,应采用现场核对和性能检测的方式,进行符合性检查。
6.3.3 建筑电力灵活性正式评估中,实测分析法适用于具备运行监测条件的已投
运建筑,仿真模拟法适用于不具备完整实测数据或需开展运行预测的建筑。
6.3.4 正式评估的基线负荷应根据建筑在未参与灵活性调节情况下的典型运行状态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实测分析法评估建筑电力灵活性时,其基线电力负荷计算典型日和计算方法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力需求响应监测与评价导则》GB/T 32127 ,或建筑所在地省市关于需求响应、辅助服务相关管理办法中对基线负荷计算的要求;
2 仿真模拟法评估建筑电力灵活性时,应基于建筑设计资料、设备参数、运行策略、气象数据等,建立基准工况下的建筑电力负荷与能耗仿真模型,模拟灵
活性资源未利用的基准工况下,被评估时段内建筑的基线负荷曲线。
6.3.5 建筑电力灵活性正式评估,应根据灵活调节目标,确定调节工况的运行方案,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范围、灵活性资源类型、 目标功率要求、调节时段及灵活性资源的控制策略。
6.3.6 建筑电力灵活性正式评估时,所涉及的灵活性资源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暖通空调或蓄冷热设备为主要灵活性资源时,应覆盖供冷季或供暖季典型工况;
2 蓄电装置为主要灵活性资源时,应保证其初始荷电状态在50%至 80%之间;
3 电动汽车为主要灵活性资源时,应具备有序充放电能力,且被评估的灵活调节工况下电动汽车及充电桩的可利用数量满足建筑正常运行水平;
4 可调节电器设备为主要灵活性资源时,应保证其在正常负载状态下运行;
5 光伏系统为主要灵活性资源时,太阳总辐照强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 的要求,即平均值应不低于 700W/m2;
6 所涉及的能源系统和设备运行性能(使用率、运行性能参数等)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6.3.7 建筑电力灵活性正式评估,基于实测分析法进行测试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在灵活性实测前,应制定灵活性测试评估方案,确保评估目标、方法和步骤一致;
2 应确保建筑与能源系统在正常运行条件下,连续运行不少于3 天,以确保测试数据的稳定性;
3 应对测试适用的仪器仪表设备进行校核,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规范;
4 依据本标准第 6.3.4 条确定基准工况并计算基线负荷;
5 依据本标准第 6.3.5 条和 6.3.6 条实施灵活调节工况的运行方案和控制策略;
6 基于现场运行测试、运行监测系统、分项计量系统等,获取建筑、系统、设备、灵活性资源的电力负荷数据;
7 同步记录建筑关键环境参数(如太阳辐射、室外气温、室内温度和湿度等);
8 根据实测数据,按照本标准第 5 章的规定计算灵活性量化指标,评估电力灵活性潜力。
6.3.8 建筑电力灵活性运行测试用仪器仪表和数据采集应满足下列规定:
1 运行测试用仪器、仪表应经过校准且在有效期内,测试仪器仪表设备应实
现数据连续采集,最小采集频率应不低于 12 次/min;
2 仪器设备采集精确度应符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 等现行标准的规定;
3 当采用能源监测系统的数据时,应提供相关仪器仪表有效期内检定、校准或检测证书;
4 基于现场运行测试获取数据,应搭建测试系统、布置功率测点、安装数据采集设备;
5 能源数据测试和采集方法应满足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6 采集数据应涵盖本标准第 5.2.1 ~ 5.3.5 条中量化指标计算所需的参数。
6.3.9 建筑电力灵活性正式评估,基于仿真模拟法进行评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制定灵活性仿真模拟方案,确保与调节目标和评估内容一致;
2 仿真模型应采用动态仿真平台或软件,且具备建筑能源系统和灵活性资源运行负荷和能源消耗等动态仿真功能;
3 灵活调节目标应包括但不限于本标准第 4 章所列灵活性类型,且能够通过仿真评估调节效果;
4 基准工况的基线负荷计算应满足条文6.3.4 的规定;
5 灵活调节工况应按本标准第 6.3.5 和 6.3.6 条设置,灵活性资源的参与情况应与建筑实际情况一致,未参与灵活调节的能源系统设备设置与基准工况一致;
6 收集建筑运行仿真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总电力负荷、灵活性资源的负荷等,应满足本标准第 5 章量化指标的计算需求。
6.3.10 应根据灵活调节工况的实测运行数据或仿真运行数据结果,识别其所属的建筑电力灵活性类型并计算量化指标,并应满足以下规定:
1 应结合建筑灵活调节目标与控制策略,分析建筑灵活调节方向、调节时间、调节场景与调节资源等调节特征;
2 灵活性类型的判定应与本标准第 4 章定义的灵活性类型及其特征一致;
3 建筑同时具备多种灵活性类型特征时,应按主导调节目标确定核心类型,并在评估报告中注明类型情况;
4 按照本标准第 5 章的规定,计算灵活性量化的基础指标和特征指标,分析建筑电力灵活性潜力。
6.3.11 建筑电力灵活性正式评估应提交下列资料:
1 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2 项目竣工图纸文件、竣工验收文件;
3 主要材料、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及测试报告文件;
4 建筑能源系统、建筑灵活性资源实际运行控制策略说明;
5 建筑能源系统运行数据,包括电力负荷、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6 建筑电力灵活性正式评估计算书、评估表和评估报告。
附录 A 建筑电力灵活性评估表
表 A.1 建筑电力灵活性预评估表
表 A.2 建筑电力灵活性正式评估表
注:1 基准工况下基线负荷计算方法参照本标准条文 6.3.4。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 的规定” 或“ 应按 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 《电力需求响应监测与评价导则》GB/T 32127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建筑电力灵活性分类及量化评估标准
T/CABEE 121-2025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建筑电力灵活性分类及量化评估标准》T/CABEE 121-2025 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2025年 9 月 1 日以第65 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能源灵活性、能源柔性、需求侧能源管理领域相关的科研和示范成果,同时借鉴了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和标准,提出了我国建筑电力灵活性相关定义、建筑电力灵活性类型、量化指标、评估过程, 以及预评估和正式评估过程的相关要求。
为了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电力灵活性分类及量化评估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1 我国双碳战略目标驱动电力系统向高比例可再生能源转型,电力在终端能
源消费占比持续提升。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发布的《中国 2050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发展情景暨路径研究》报告,预计 2050 年电力在终端消费占比将达60% ,风光发电总量占比超 60% 。建筑运行用能和建筑运行相关的碳排放占全社会总量的比重较高。建筑领域通过提升建筑能效和发展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等技术途径降低碳排放。建筑领域作为社会用能与碳排放的关键主体,能源角色由单一能源消费者向具有生产和消费双重身份的“产消者 ”转变,能源结构呈现集中式和分布式融合的特征。供需侧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波动性、间歇性及反调峰特性,对电力系统供需平衡与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峻挑战,亟需提升各环节电力负荷灵活性。
建筑领域作为社会用能与碳排放的关键主体,其电力灵活性评估的规范化是提升能源系统效率的关键环节。建筑无需额外大型设备即可通过能源系统既有设备释放需求侧灵活性资源,包含建筑供能系统(电源侧)和用能系统(负荷侧)的调节能力,体现建筑作为“产消者 ”的完整特征,即供能系统的分布式电源、供冷供热系统设备,储能系统设备(储电、水蓄冷热等),用能系统的暖通空调末端、照明、动力系统、其他可调节的用电设备等。建筑电力灵活性是基于气候条件、用户需求及能源网络要求,对自身电力供需进行动态调节的能力。电力系统对建筑侧能源灵活性需求日益迫切,亟需规范建筑电力灵活性分类方法、量化指标、评估过程。本标准以明确建筑电力灵活性内涵、规范评估过程为核心,系统界定建筑电力灵活性基础概念与来源、对电力灵活性分类、评估过程、评估方法进行规定。标准的编制旨在充分挖掘建筑电力灵活性潜力、促进电力系统“源荷 ”互动,为电力系统和建筑领域协同低碳转型提供支撑。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民用建筑的电力灵活性评估。其中,
扩建是指保留原有建筑,在其基础上增加另外的功能、形式或规模,形成与原有建筑功能或规模关联的新建部分。改建是指对原有建筑的功能或者形式进行改变,而不改变建筑的规模和占地面积的新建建筑。既有建筑低碳改造是在建筑原有功能不变的情况下,对建筑围护结构及用能设备或能源系统的改善。对于实施维护结构改造、建筑机电节能或智慧化改造、增设或改造灵活性资源、未实施提升改
造的建筑也可以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能源灵活性评估过程进行评估。
1.0.4 建筑需考虑各类因素充分发挥自身电力灵活性性能优化。不同地域的气候
条件、能源资源分布、基础设施状况各异。气候条件直接决定了建筑的冷热电负荷需求,环境因素(周边微气候、生态条件等)也影响建筑电力能源利用。不同地域、气候条件、环境条件下,建筑电力灵活性资源配置、灵活性潜力提升和优化需要充分利用所在地区的自然资源和禀赋条件。经济约束包括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预期的投资回报等,直接影响电力灵活性提升技术和措施的可行性。建筑功能需求包括建筑的用途、使用时间、人员密度等,例如商业建筑与住宅建筑在电力需求的峰谷时段和强度上存在明显差异。
1.0.5 本标准对建筑电力灵活性的分类、提升措施、量化评估指标和评估过程作
出了规定,但建筑电力灵活性利用涉及建筑、分布式能源、多能互补、储能系统、监测与自控系统等多领域技术的综合集成,涉及建筑、电力、 自控等多个专业,且各专业已针对相关技术制定了专项标准。因此,在执行本标准进行建筑电力灵活性的分类和量化评估时,除应严格遵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2.0.3 建筑具有产消者的特征,建筑供能系统(电源侧)和用能系统(负荷
侧)的调节能力,指通过供能系统出力调节与用能系统负荷调整,动态匹配电网需求的能力。建筑领域灵活性资源能够响应价格信号、激励信号或其他调度指令 , 通过调节运行模式或利用能量存储特性,在不影响用户基本服务需求的条件下
, 动态改变电力供需的时空分布,从而支撑电网调节能力的技术载体。灵活性资源均具备可调节、可存储或可互动的特性,其物理形态涵盖蓄热/冷系统设备、暖通空调可控设备、建筑围护结构热惰性、充电桩、储电系统等实体,以及灵活性资源的拟聚合单元等。电力能源灵活调节通常涵盖建筑能源系统生产、存储、传输、分配和消费等环节的灵活性资源,通过合理调整灵活性资源系统、设备的运行状态,以达到增强电力供需平衡、稳定性和可靠性,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利用等目的。
2.0.4 依据《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 年版)》(发改运行规〔2023〕1261 号
) 及《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 年版)》(发改运行规〔2023〕1283 号)、国家标准《电力需求响应监测与评价导则》GB/T 32127 、《电力用户需求响应节约电力测量与验证技术要求》GB/T 37016 等相关规定,需求响应通常是指电力需求响应,即应对短时的电力供需紧张、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困难等情况,通过价格信号或经济激励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需求响应一般包括基于价格的需求响应、基于激励的需求响应。价格型需求响应(price-based demand response)是用户根据电价变化调整用电需求,合理控制用电成本的行为,激励型需求响应(incentive-based demand response)是用户根据激励政策直接接受用电控制或主动参与用电调整,从而得到直接奖励或优惠电价的行为。此外,用户还可以响应其他能源实施机构发布的价格信号或激励机制,改变自身消费模式开展能源灵活性响应。
2.0.5-2.0.6 基线工况和基线负荷是建筑电力灵活性评估的基准,为衡量灵活调节
效果提供可比参照。灵活性评估周期指预先确定的评估时间段,分为日前计划(小时级-日级)与实时响应(分钟级)等场景。未实施电力灵活性调节策略的限定,明确了基线负荷对应的建筑运行状态。基线负荷的计算方法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需求响应效果监测与综合效益评价导则》GB/T 32127 或建筑所在省市需求响应、
辅助服务的基线负荷计算方法的要求。如建筑缺乏历史同期电力数据,也可以采用建筑能源负荷仿真模拟方法,计算被评估时段内的建筑电力基准负荷或负荷基线。
2.0.7 本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
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5〕411 号)定义辅助服务。旨在明确建筑电力灵活性评估场景下,建筑作为可调节资源参与电力系统调节的角色定位。建筑利用自身灵活性资源,参与调峰(如削峰填谷)、调频(响应频率波动)及备用(预留调节能力)等辅助服务。
2.0.8 本标准依据国家标准《虚拟电厂管理规范》GB/T 44241 和《虚拟电厂资源
配置与评估技术规范》GB/T 44260 定义虚拟电厂。虚拟电厂基于先进信息通信技术与协调控制算法,可以将建筑侧地理分散的分布式灵活性资源(风光电电源、储能系统、可控负荷)聚合为统一调度的灵活性资源集群,实现与电力系统的协同供需互动,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与电网稳定性。
2.0.11~2.0.12 调节功率和调节电量是建筑电力灵活性评估的重要维度。调节功率
指建筑在灵活调节过程中,通过负荷转移、储能充放电、可再生能源出力调整等技术手段调整自身电力供需,相对于基线负荷可以实现功率调整量(kW),包括功率的提升或降低,体现建筑动态调节能力。调节电量则是灵活调节过程中,建筑通过调整供需行为实现的总电量变化量(kWh),涵盖电量的双向增减,反映持续调节的累积效果。两者均以基线负荷为对比基准,通过动态调节实现电力供需优化,共同支撑建筑参与电网供需互动、可再生能源消纳及节能降碳等灵活调节目标。
2.0.13 响应速度量化建筑适应调节信号或指令的响应快慢,衡量建筑在接收到外
部调节信号(如电网指令、电价激励等)后,建筑在单位时间内单位方向的功率调节量,包括上调爬坡和下调滑坡。响应速度适用于需要在秒级或分钟级响应的场景,如电网频率调节、实时需求响应等,对设备调节能力和控制策略提出较高要求。
2.0.18 能效提升型电力灵活性聚焦日、月、年等中长期时间尺度,非短期响应电网调控,通过技术手段(如节能降碳技术和高效设备等)、系统优化(变频调节或负荷优化分配)、设备运行性(如设备具体运行策略优化)等措施,在保障建
筑功能需求和用户舒适度的前提下,持续提升建筑能效、降低电力负荷,实现单位服务产出(如单位建筑面积、单位产品产量)对应的电力消耗降低的过程。能效提升是灵活调节的重要类型,适配建筑中长期能效提升、能源消耗降低与碳排放降低等场景,以满足建筑节能升级、(近)零能耗或零碳建筑等运行和认证要求。
2.0.19 “源荷平衡 ”聚焦建筑场景下的电力源荷平衡特性,是灵活调节的重要类型之一,核心是通过“源与“荷 ”的协同调节实现本地电力供需平衡。建筑的电力“源 ”侧不仅包括接入建筑的公共电网电力,还涵盖建筑自身配置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如光伏、小型风电)。“荷 ” 则指建筑内所有用电设备的电力消耗(如暖通空调、照明、电梯、电器设备等)。二者的调节并非孤立进行,而是通过技术手段(如储能系统充放电控制)、系统优化(如光储荷协同调度算法)、运行管理(如错峰用电计划)形成闭环协同,区别于大电网层面的广域平衡,更强调 “就地调节、精准匹配 ”。建筑源荷平衡以提升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纳为首要目标,通过减少弃光、弃风现象,降低对公共电网的依赖;同时,通过平抑建筑内部负荷波动,实现电力供需的动态稳定,既保障建筑正常用能,又为电网减负。
3 基本规定
3.0.1 本条文确定了建筑电力灵活性评估的对象范围,以建筑单体或者建筑群作
为评估对象,契合建筑用能管理的基本粒度(如单栋建筑、园区建筑群),便于系统性评估建筑电力灵活性特征,全面分析建筑规模、功能布局、能源需求等对电力灵活性的影响。对单栋建筑或者建筑群进行评估和分析时:裙房连通的公共建筑群,当与塔楼功能一致时,视为单栋建筑;与塔楼功能不一致时,视为不同单体建筑;只有地下车库连通的建筑群视为不同单体建筑。
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允许对建筑的部分区域进行评估。主要针对具有特定功能或电力特征的局部区域,建筑内功能差异显著或电力特征独特的局部空间(重点能耗区域、具有特殊电力需求特征、或者具有高灵活调节潜力的功能区域等,如大型商业建筑的空调负荷集中区、数据中心的 IT 机房),通过细分评估可精准挖掘特定场景下的调节资源(如独立控制的暖通系统、可中断负荷)。对于能源系统或具体设备的电力灵活性评估,则能够聚焦能源供应、转换、分配和使用的具体环节,精确评估各系统和设备对建筑电力灵活性的贡献和影响,为精细化的能源管理和优化提供依据。通过分析不同灵活的评估对象,能够满足不同层次、空间尺度的电力灵活性评估需求,有效地推动建筑电力灵活性提升和优化。
3.0.2 本条旨在确定开展建筑电力灵活性评估的适用场景,涵盖建筑主动参与电
力系统调节、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或优化自身能效等典型需求场景。以灵活调节需求和目标为导向,量化建筑在不同运行目标下的调节潜力,为灵活性提升和运行策略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当建筑直接参与需求侧管理、实施需求响应调节项目时,可依据电力或其他能源供需变化、调控指令,主动调整能源使用、平衡统负荷,还能获取经济回报或政策优惠。当建筑通过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响应电网调度指令或要求,能与其他用户或设施协同,整合分散能源资源,形成规模化调节能力,增强电网应对峰谷差、其他突发事件的水平。对于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的建筑,灵活调节以消纳可再生能源极为关键。鉴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间歇性和不确定性,建筑需具备电力灵活调节功能,确保在可再生能源充足时充分利用,不足时能合理调配其他能源供应,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降低对传统能源的依赖。当建筑通过灵活调节降低自身能耗、碳排放时,既有助于达成建筑
节能减排目标,契合可持续发展需求,又能降低运营成本。
3.0.3 本条从建筑能源系统的全环节出发,提出电力灵活性技术措施的指导性要
求,覆盖电力能源相关的供应、转换、存储、分配、消费环节,提升建筑整体灵活性调节能力。电力供应环节强调多元化低碳供给,减少对电网常规能源依赖,增强供电自主调节能力。电力转换环节支持根据能源供需调整转换策略与输出功率,与建筑电力能源相关的存储环节,解耦能源生产与消费时序,增强系统调节灵活性。能源分配环节则强调高效输配与灵活调度,实现电能的动态分配,支持负荷侧灵活调节。电力消费环节充分挖掘负荷调节潜力,包括建筑本体和可调节负荷。综合考虑建筑电力能源各环节灵活性引导措施,最大程度挖掘和优化建筑能源灵活性的潜力,实现能源的高效利用和供需平衡,以适应未来能源市场变化和政策要求,并提升建筑的电力灵活性、环境适应性和经济可持续性。
3.0.4 本条旨在规定建筑智能化系统和控制系统的关键功能。建筑用能、储能、
分布式光伏等电力相关灵活性资源在建筑灵活调节中具有重要作用。实现建筑电力灵活运行,一方面能够提高建筑能源系统的韧性和可靠性,应对内外部电力供需变化和与确定性;另一方面有助于降低建筑的运行成本、能耗和碳排放,提升能源利用效率。这对建筑智能化监测和运行控制技术提出了要求,需要准确获取各类灵活性资源的运行数据,并基于先进的算法和策略进行有效的灵活调节和运行控制。
3.0.5 本条文旨在明确建筑在参与电力系统灵活调节(如需求响应)过程中的基
本底线要求。任何调节行为均不得损害建筑安全、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健康舒适的基本需求,这是灵活调节技术实施应用的基础。“相关室内环境参数 ”主要指影响人员健康、舒适和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例如室内温湿度、新风量、主要污染物浓度等,应满足健康、安全与舒适的基本要求。“建筑能源系统和设备性能参数 ”则涉及系统运行的安全边界、效率以及设备本身的可靠性与耐久性。相关参数均需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标准及推荐性标准中相关强制性条款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等。
4 建筑电力灵活性类型
4.0.1 本条规定了建筑电力灵活性的分类对象、原则和具体类型,是建筑电力灵活
性量化评估的基础。分类对象是建筑电力灵活性,即建筑电力负荷的灵活可调能力。分类以调节特性、时间尺度、调节目标为核心依据,旨在提供科学合理的划分框架。
分类原则考虑建筑灵活性资源的特征和建筑参与不同类型的需求侧能源管理对灵活性时间尺度和调节目标。如参与基于价格需求响应、基于激励需求响应、签订辅助服务合同等,可实现不同类型的电力灵活调节和潜力,如负荷削减、负荷增加、负荷转移等。建筑电力灵活性的分类应紧密围绕实际的电网或能源系统对建筑电力灵活性的具体要求,确保分类结果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能够切实满足不同场景下的灵活调节需求。调节特性聚焦建筑电力负荷或电源的调节属性,包括调节方向(双向、单向)、调节方式(单次调节、连续调节)和能量流动模式(实时功率调整、削减、转移、增加、长期效率提升等)等维度,通过调节特性的差异明确类型边界。按灵活调节的时间维度分为短期(秒级-分钟级)、中期(小时-日)长期(月-年)。时间尺度与功能目标匹配原则相互呼应,建筑电力灵活性划分为快速响应型、可削减型、可转移型、能效提升型、源荷平衡型五种类型,每类类型在建筑需求侧管理、电力市场供需互动中有明确的准入场景。秒级-分钟级时间尺度对应电网实时支撑类(快速响应型、可削减型),适用于电网实时调度需求(如调频、调峰、备用等辅助服务和实时电价、碳价响应)。2)小时级-日级的建筑优化与跨时段协同(可转移型、能效提升型)适用于需求响应目标(如基于分时电价峰谷、基于电网机理政策或调节信号错峰运行)。3)月-年时间尺度大多兼顾建筑内部平衡、外部电网互动,聚焦建筑自身用能成本、舒适性或低碳目标或兼顾内部能源优化,建筑运行策略持续性优化节能或可再生能源消纳。
4.0.2-4.0.6 本条规定了建筑电力灵活性具体类型的技术要求,旨在明确各类型的
核心特征、适用场景及技术载体。对应建筑需求侧能源管理(需求响应、辅助服务、建筑自身优化管理等)的负荷调节场景、时间尺度、调节特性和目标进行划分,包括快速响应(涵盖秒级调节和分钟级调节两大类)、削减、转移、能效提升、源荷平衡等。
快速响应型电力灵活性是电网支撑的核心类型,以秒级-分钟级双向功率调节
为核心特征,支持实时增加或减少负荷功率(如储能充放电、变频设备),解决电网实时供需平衡问题,适配双向调节提供频率稳定、短时功率平衡等辅助服务。快速响应型灵活性适配电网实时调度,响应时间≤15 分钟,其中秒级支撑电网紧急调节,分钟级(秒 – 15 分钟)主要为实时电价/碳因子跟踪,均需具备双向连续调节能力,要求调节精度≤5%。
可削减型灵活性以分钟级-小时级单向负荷削减为特征,仅可降低负荷功率(如
关停照明、备用冷却系统),不涉及功率增加或跨时段转移。负荷削减调节适用于电网峰荷缓解场景,响应电网峰谷电价、尖峰电价信号,或者接收电网日前计划、 日内提前4 小时通知、或者日内实时直接负荷控制等需求响应指令,通过中断或削减建筑电力负荷,减少电网高峰需求的能力,响应时间与持续时间确保短期削减能力。单次负荷削减量达到基准负荷的一定占比,调节持续时间一般为 15分钟至2 小时,需预留建筑负荷恢复时间。
可转移型电力灵活性跨时段负荷、能量转移,侧重时序转移和双向调整(负荷增加与削减)。依赖分时电价、峰谷电价信号或电网移峰填谷指令,基于储能设备(电动汽车充电桩、冰蓄冷、水蓄冷、蓄电池等)蓄能放能转移和可延迟使用设备(电热水器、洗衣机)提前或延迟,将电力负荷从高成本/高碳时段转移到低成本低碳时段。可转移型灵活性调节过程中,调节周期覆盖 2 小时至 24 小时-日级(如跨日蓄能移峰),适配日前调度与周期性负荷优化转移。
能效提升型电力灵活性聚焦日、月、年等中长期时间尺度,非短期响应电网调控,通过设备运行性能和策略优化,持续提升建筑能效、降低电力负荷,如供冷供热系统运行策略优化、照明和高效机电设备策略调整等,适配场景为建筑中长期能效提升、能源消耗降低与碳排放降低等,以满足建筑节能升级、(近)零能耗或零碳建筑等运行和认证要求。
源荷平衡型电力灵活性聚焦建筑分布式电源(光伏、风电等)发电负荷、建筑电网用电负荷和上网电力负荷等协同调节,整合分布式能源、双向储能(V2G 充电桩、蓄冷热设备)与智能调度系统,动态匹配分布式能源出力与建筑负荷需求,目标为提升本地可再生能源消纳、降低电网依赖度、促进供需平衡。
5 量化指标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条明确建筑电力灵活性量化指标的分类及适用范围,旨在构建层次分明、
针对性强的评估体系。灵活性量化指标分为基础指标和特征指标两类,其中基础指标作为通用评价工具,适用于各类建筑灵活性的整体基本性能评估,为不同类型灵活性的横向对比提供统一指标。特征指标则聚焦特定类型灵活性(如快速响应型、可削减型、可转移型、能效提升型、源荷平衡型)的核心调节性能,用于专项性能分析与优化评估,满足深入分析和精准评估需求。
5.1.2 该条文对基础指标的构成进行了规定。国内多省市发布的电力需求侧管理
实施方案、辅助服务实施细则等指导文件,对实时和约定需求响应、辅助服务过程的响应时间、速度、功率、电量等提出了指标和相关要求。建筑能源系统灵活调节和运行管理也对建筑响应时间和响应量等参数有具体要求。因此,基础指标选取响应时间、持续时间、调节功率、调节电量、经济效益这几个维度,选取响应时间、持续时间、调节功率、调节电量、经济效益指标。响应时间体现了建筑对外部信号或指令的快速反应能力,如电网负荷突变或供需不平衡时,建筑能否迅速调整负荷,通常以秒或分钟反映系统快速响应能力。持续时间决定了调节能力的有效时长,关系到调节效果的持续性。调节功率和调节电量直接反映了调节能力的大小和效果,是衡量调节能力的核心指标。经济效益则从经济角度评估调节行为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确保调节措施在技术可行的同时具备经济价值。从时间、功率、电量、经济性等维度刻画灵活性,响应时间越短、持续时间越长、调节功率和调节电量越大、经济效益越好,则灵活性潜力越高,应该优先利用。基础指标相互关联、相互补充,共同构建起全面评估建筑电力负荷基础调节能力的框架,为不同类型建筑电力灵活性的通用性能分析提供了统一、基础的衡量标准。
5.1.3 本条明确了特征指标的设定原则与技术要求,其核心功能是表征特定类型
灵活性的关键调节特性。快速响应型灵活性:响应速度和调节精度作为核心指标,直接量化建筑应对电力供需波动和快速调节的速度与准确性。在电力供需瞬时失衡场景下,响应速度以 kW/s 、kW/min 为单位量化设备功率变化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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