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SRS 124-2024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地土壤放射性污染调查和修复监测技术规范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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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F 73
北京市辐射安全研究会团体标准
T/BSRS 124—2024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地土壤放射性污染调查和修复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 for investigation and remediation monitoring of soil radioactivepollution at 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site of associated radioactive minest
2024 - 10 -16 发布2024 - 10- 16 实施
北京市辐射安全研究会 发布
目次
前言......................................................................................................................................................... Ⅱ
引言............................................................................................................................................. Ⅲ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2
5 监测计划制定....................................................................................................................................................3
6 监测点位布设....................................................................................................................................................5
7 样品采集............................................................................................................................................................7
8 检测分析与数据统计....................................................................................................................................... 8
9 质量保证............................................................................................................................................................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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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和《关于
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3号)文件
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为指导性参考方法。
本文件由北京市辐射安全研究会组织制订。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地质局实验测试大队(江西核工业环境保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川省自然
资源实验测试研究中心(四川省核应急技术支持中心)、湖南省核地质与核技术应用中心、湖南中核环
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尹海华,吴群,宋平,祝长生,蒲浩,张侃,杨寿南,樊任武、胡恪,张锦,
农志涛,王兴伟,毛俊杰,侯会东,黄正勇,高翔,杜宝华,袁新宇,李敬愉,韩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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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引言
为规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地放射性污染调查和修复监测工作的原则、程序、监测点位、样品
采集、检测分析、数据统计等,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开展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地土壤放射性污染调查和修复监测的基本原则、程序、
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地放射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治理修复、修复效果评估等活
动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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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地土壤放射性污染调查
和修复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开展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地土壤放射性污染调查和修复监测的基本
原则、程序、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地放射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治理修复、修复效
果评估等活动的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
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999 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通用要求
GB/T 11713 高纯锗γ能谱分析通用方法
GB/T 16145-2022 环境及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的Y能谱分析方法
GB/T 13073 岩石样品226Ra的测定射气法
GB/T 14056.1 表面污染测定第1部分:β发射体(Eβ max>0.15 MeV)和α发射体
GB/T 14506.30 硅酸盐岩石化学分析方法第30部分:44个元素量测定
HJ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91.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840 环境样品中微量铀的分析方法
HJ 898 水质总α放射性的测定厚源法
HJ 899 水质总β放射性的测定厚源法
HJ 1129 就地高纯锗谱仪测量土壤中γ核素技术规范
HJ 1157 环境γ辐射剂量率测量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EJ/T 363 地面伽玛能谱测量规范
EJ/T 980 车载γ能谱测量规范
EJ/T 1032 航空伽玛能谱测量规范
T/BSRS 087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地土壤放射性污染调查技术规范
T/BSRS 090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址土壤辐射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mines associated with
radio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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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原矿、中间产品、尾矿、尾渣和其他残留物中铀(钍)
系单个核素的活度浓度超过1Bq/g的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3.2
土壤放射性污染调查和修复Investigation and remediation of soil radioactive
contamination
包括土壤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和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3.3
敏感目标potential sensitive targets
指地块周围可能受放射性污染物影响的居民区、学校、医院、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重要
公共场所等。
3.4
伴生放射性物料Associated radioactive material
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使用或产生的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
1Bq/g 的原矿、中间产品、尾矿、尾渣和其他残留物等。
3.5
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Associated radioactive solid waste
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产生的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Bq/g
的预计不再使用的固体废物,包括采选及冶炼过程产生的尾矿、尾渣和其他残留物等。
4 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4.1 基本原则
地块辐射环境监测应针对土壤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治理修复过程、竣工环保验收等各
阶段环境管理的目的和要求开展,综合考虑监测成本、技术应用水平等方面因素,遵循程序
化和系统化,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客观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为地块辐射环境管理提供
依据。
4.2 工作内容
4.2.1 地块土壤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监测
地块土壤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过程中的辐射环境监测,主要工作是采用监测手段识别土
壤、地下水、地表水及沉积物、遗留建(构)筑物及残留固体废物中的环境γ辐射剂量率、
表面污染、核素含量,全面分析、确定地块的放射性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确定地块残留物
料的放射性水平。
4.2.2 地块治理修复过程监测
地块治理修复过程中的辐射环境监测,主要工作是针对各项治理修复技术措施的实施效
果所开展的相关监测,包括治理修复过程中环境γ辐射剂量率、建(构)筑物和设备表面污
染水平、土壤中核素活度浓度的监测。
4.2.3 地块治理修复竣工验收监测
对地块治理修复工程完成后的辐射环境监测,主要工作是考核和评价治理修复后的地块
是否达到已确定的修复目标及工程设计所提出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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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3 工作程序
地块辐射环境监测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监测内容确定、监测计划制定、监测实施。监测
内容确定是监测启动后按照4.2 中的要求确定具体工作内容;监测计划制定包括资料收集分
析,确定监测范围、监测介质、监测项目及监测工作组织等过程;监测实施包括监测点位布
设、现场监测和样品采集及样品分析等过程。
5 监测计划制定
5.1 资料收集与分析
结合项目放射性污染特点,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形式收集以下资料:厂区平面布
置图、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给排水图、伴生放射性物料堆放及台账、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
环评及验收文件(含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敏感目标、历史辐射监测数据等。
调查人员应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所收集资料进行整理分析,识别资料中的错误和不合
理的信息,掌握项目生产过程和设备,放射性废水管线、排水管或渠位置,伴生放射性物料
的使用、贮存信息,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产生、处理、贮存、处置及台账等信息。
5.2 监测范围
5.2.1 地块土壤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监测范围为:按照T/BSRS 087 开展的土壤放射性污染
状况调查,初步确定的地块边界范围。以调查地块内为主,地块周围区域的范围应由现场调
查人员根据核素可能迁移的距离和工厂的运行历史来判断,一般不超过调查地块厂界外
500m。
5.2.2 地块治理修复过程监测范围应包括治理修复工程设计中确定的地块修复范围,以及治
理修复中放射性三废影响的区域范围。
5.2.3 地块修复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范围应与地块治理修复的范围一致。
5.3 监测对象及项目
监测对象主要为环境γ辐射剂量率、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地表水沉积物、被污染的
建(构)筑物、设备、残留废弃物及放射性物料等。
5.3.1 环境γ辐射剂量率
地块污染调查、修复治理过程及效果评估阶段需监测地块土壤上方的环境γ辐射剂量率。
5.3.2 土壤
土壤包括地块内的表层土壤和下层土壤,表层土壤和下层土壤的具体深度划分应根据地
块土壤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阶段性结论确定。地块中存在的回填层一般可作为表层土壤。
地块污染调查需要监测238U、232Th、226Ra,修复治理过程中土壤必要时监测土壤中238U、
232Th 或226Ra。
竣工环保验收阶段需要监测238U、232Th 或226Ra。
5.3.3 地下水
地下水主要为地块边界内的地下水或经地块地下径流到下游汇集区的浅层地下水。在放
射性污染较重且地质结构有利于放射性污染物向下层土壤迁移的区域,对深层地下水进行监
测。
地块污染调查需要监测地下水中总α、总β放射性活度,必要时监测238U、232Th、226Ra、
40K。
5.3.4 地表水及沉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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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主要为地块边界内流经或汇集的地表水,对于放射性污染较重的地块也应考虑流
经地块地表水的下游汇集区。地表水沉积物主要为上述地表水的沉积物。
地块污染调查需要监测地表水中238U、232Th、226Ra,地表水沉积物中的238U、232Th、226Ra。
5.3.5 遗留建(构)筑物及残留固体废物
地块土壤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的监测对象中还应考虑地块内遗留建(构)筑物及残留的
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地块内遗留的建(构)筑物,放射性生产原料、工业废渣及其污染物,
残留在废弃设施、容器及管道内的放射性废物。
地块污染调查和治理修复过程中需要监测遗留建(构)筑物和可能被污染器材、设备的
α、β表面污染水平。地块污染调查和效果评估阶段需要监测残留固体废物中的238U、232Th、
226Ra 和可能被污染器材、设备的α、β表面污染水平。
5.3.6 地块治理修复监测的对象还应包括治理修复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表1 监测项目及推荐方法一览表
监测项目推荐标准
环境γ辐射剂
量率
《环境γ辐射剂量率测量技术规范》(HJ 1157)
现场监测的
放射性核素
《就地高纯锗谱仪测量土壤中γ核素技术规范》(HJ 1129)
《航空伽玛能谱测量规范》(EJ/T 1032)
《地面伽玛能谱测量规范》(EJ/T 363)
《车载γ能谱测量规范》(EJ/T 980)
α、β表面污染《表面污染测定第1 部分:β发射体(Eβ max>0.15 MeV)和α发射体》(GB/T 14056.1)
238U
《环境样品中微量铀的分析方法》(HJ 840)
《水质65 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
《高纯锗γ能谱分析通用方法》(GB/T 11713)
《环境及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GB/T 16145-2022)
《硅酸盐岩石化学分析方法第30 部分:44 个元素量测定》
(GB/T 14506.30)
232Th
《水质65 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
《环境样品中微量铀的分析方法》(HJ 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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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监测项目及推荐方法一览表(续)
《水中钍的分析方法》(GB/T 11224)
《环境及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GB/T 16145-2022)
《高纯锗γ能谱分析通用方法》(GB/T 11713)
《硅酸盐岩石化学分析方法第30 部分:44 个元素量测定》
(GB/T 14506.30)
226Ra
《水中镭-226 的分析测定》(GB/T 11214)
《岩石样品226Ra 的测定射气法》(GB/T 13073)
《高纯锗γ能谱分析通用方法》(GB/T 11713)
《环境及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GB/T 16145-2022)
《土壤中镭-226 的放射化学分析方法》(EJ/T 1117-2000)
总α
《水质总α放射性的测定厚源法》(HJ 898)
《水中总α放射性浓度的测定厚源法》(EJ/T 1075)
《地下水质分析方法第76 部分:总α和总β放射性的测定放射化学法》(DZ/T 0064.76)
总β
《水质总β放射性的测定厚源法》(HJ 899)
《水中总β放射性测定蒸发法》(EJ/T 900)
《地下水质分析方法第76 部分:总α和总β放射性的测定放射化学法》(DZ/T 0064.76)
5.4 监测工作的组织
参照HJ 25.2 进行。
6 监测点位布设
6.1 地块土壤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监测点位的布设
6.1.1 环境γ辐射剂量率
环境γ辐射剂量率监测范围同地块调查范围,监测布点包括对照点、地块内、敏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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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周围环境。
环境γ辐射剂量率调查时,监测面积以10m×10m 为网格,巡测后在最大值附近定点监
测。对环境γ辐射剂量率异常区域,可重复2—3 次监测。监测时,一般保持仪器探头中心距
离地面(基础面)为1m,仪器读数稳定后,通常以约10s 的间隔(可参考仪器说明书)读
取/选取数据。监测方法见HJ 1157。
6.1.2 建(构)筑物和被污染的器材
主要在建(构)筑物的墙面及地面、可能被污染的器材表面布设点位。对地块内遗留的
涉及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使用的建(构)筑物及被污染的器材进行表面污染监测,监测方
法见GB/T 14056.1。
6.1.3 土壤
6.1.3.1 地块土壤环境监测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分区布点法等方法布设采样点。在调
查地块上风向,受人为活动干扰较少处取对照点土壤样。可在无放射性污染影响的位置取1
—2 个除去浮土的表层土壤样作为对照点。
6.1.3.2 在涉及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的场所、环境γ辐射剂量率明显异常位置、γ能谱异常
位置、需要划定污染边界范围的区域及其他需关注位置取表层土壤样品进行核素分析,采样
单元面积不大于100m2(10m×10m 网格)。调查范围内生产车间取表层土壤样品进行核素
分析,采样单元面积不大于1600m2(40m×40m 网格)。表层土壤取样深度为0cm-20cm。
垂直方向采样深度根据初步采样的结果判断,采样间隔不大于0.5m。样品总数不少于5 个。
6.1.4 地下水
6.1.4.1 一般情况下,应距地下水流向一定距离,受项目影响较少的地块采集对照地下
水样。
6.1.4.2 地下水监测点位应结合地块辐射环境现状及地下水流向等因素布设,可利用现
有的水井或监测井,必要时可在地下水流向范围内监测异常的区域布设监测点位。确定地下
水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时,应参照下层土壤的监测点位的监测结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1.5 地表水
地块内存在明显积水的,或流经地块的地表水,以及原受纳水体的排放口地表水,可取
水样进行分析,点位布设方法见HJ 61、HJ 91.2。
6.1.6 地表水沉积物
采样点位通常为地表水采样垂线的正下方,当正下方无法采样时,可略作移动。
6.1.7 其他
γ能谱测量(地面、车载或航空),就地高纯锗谱仪等其他便携式辐射监测设备的监测
点位布设参照EJ/T 363、EJ/T 980 和EJ/T 1032 执行。
6.2 地块治理修复过程中监测点位的布设
6.2.1 对治理修复地块的土壤进行238U、232Th、226Ra 的监测,根据γ辐射剂量率的监测
结果进行取样,对完成放射性污染土壤清挖后界面进行环境γ辐射剂量率监测,应包括界面
的四周侧面和底部,监测面积不大于20m×20m 网格。
6.2.2 治理修复地块内建(构)筑物去污后,应再次进行表面污染监测,监测点位与6.1.2
中一致。
6.2.3 地块治理修复过程中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应根据废物量合理布设点位及数量,并
采样分析。
6.3 地块修复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点位的布设
6.3.1 地块去污整治后,对地块修复区域进行环境γ辐射剂量率监测,监测面积不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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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10m 网格。并取表层土壤进行核素分析,采样单元面积不大于100m2 (10m×10m 网格)。
6.3.2 对地下水、地表水进行监测,监测点位分别与6.1.4~6.1.7 的监测点位相同,可考
虑原位修复工程的相关要求适当增设监测点位。
7 样品采集
7.1 采样前的准备
现场采样应准备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定位仪器、现场监测设备、调查信息记录装备、监
测井的建井材料、土壤和地下水取样设备、样品的保存装置和安全防护装备等。
根据已有调查发现的问题及项目实际,对调查范围进行环境γ辐射剂量率等补充监测,
采样时应进行现场记录。
7.2 定位和探测
采样前,可采用卷尺、卫星定位仪、经纬仪和水准仪等工具在现场确定采样点的具体位
置和地面标高,并在图中标出。采用水位仪测量地下水水位。
7.3 土壤样品采集
7.3.1 地块土壤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样品分表层土壤和下层土壤。综合考虑放射性物质迁移情况、土壤特征等因素,划
分每个采样单元土壤垂直方向层次。
利用锹、铲等工具采集0cm~20cm 表层土壤样品,以钻孔或挖掘采样槽等方式取20cm
以下下层土壤。下层土壤的采样深度应考虑放射性污染物可能释放和迁移的深度(如地下管
线和储槽埋深)、放射性污染物性质、土壤的质地和孔隙度、地下水位和回填土等因素。
不同性质土层至少采集一个土壤样品。考虑到样品制备、分析与保存,采样量2kg~3kg。
把采集的土芯装入双层塑料袋中,密封称重、贴签,再装入布袋或编织袋中。记录土壤样品
湿重。
7.3.2 地块修复过程
修复过程中,需要对地块中土壤修复效果进行判断时,可以在γ辐射剂量率较高的地点
取样分析,取样深度20cm。
7.3.3 地块修复效果评估
异位修复后的土壤堆体,取清挖后、覆盖前的20cm 深度土壤,制成样品。
7.4 地下水水样采集
一般优先采用场区内已有地下水监测井,根据调查目的原则上取样点与建设用地土壤污
染状况调查相同,可结合放射性污染特征适当补充点位。对于已有监测井,采用可调节采样
深度的采样器采集地下水水样。若无合适监测井,可采用空心钻杆螺纹钻、直接旋转钻等方
法钻井,监测井设置包括钻孔、下管、填滤料及止水等过程,具体方法参照HJ/T 164 执行。
采样前应先进行洗井,采样应在洗井后2h 内进行,若监测井位于低渗透性地层,洗井
后,待新鲜水回补,应尽快于井底采样。
7.5 地表水水样采集
采用可调节采样深度的采样器采集,采样时应保证采样点位置准确,必要时使用定位仪
定位,并拍摄水体现场情况,做好记录。不能抵达指定采样位置时,应记录现场情况和调整
后的实际采样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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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样装箱前应将水样容器内外盖盖紧,对装有水样的玻璃磨口瓶应用聚乙烯薄膜覆盖瓶
口并用细绳将瓶塞与瓶颈系紧。
7.6 地表水沉积物采集
遵循土壤和沉积物中对应核素的检测方法,采样量通常为1kg~2kg,一次的采样量不
够时,可在周围采集几次,并将样品混匀,样品中的砾石、贝壳、动植物残体等杂物应予剔
除。在较深水域一般常用掘式采泥器采样,在浅水区用塑料勺或金属铲等采样。样品在尽量
沥干水分后,用塑料袋包装或用玻璃瓶盛装,瓶口不要沾污,以保证磨口塞能塞紧。
7.7 废弃物采集
固态废弃物可选用尖头铁锹、钢锤、采样钻、取样铲等采样工具进行采集。液态废弃物
可选用采样勺、采样管、采样瓶、采样罐、搅拌器等采样工具进行采集。
8 检测分析与数据统计
8.1 检测分析
检测项目需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样品类型有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地表水沉
积物等,可根据该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地的类型和污染特点进行采取。
8.1.1 土壤及地表水沉积物样品分析
土壤及地表水沉积物样品中的放射性指标参数238U、232Th、226Ra 的分析测试应参照
GB/T 11713、GB/T 16145-2022、HJ 840、GB/T 13073、GB/T 14506.30 等方法执行。
8.1.2 水样品分析
水样品中的放射性指标参数总α、总β分析测试应参照HJ 898、HJ 899 方法执行。
8.2 数据评估
整理调查信息和检测结果,评估检测数据的质量,分析数据的有效性和充分性,确定是
否需要补充采样分析等。
8.3 结果分析
地块土壤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监测,根据环境γ辐射剂量率、土壤和地下水检测结果进
行统计分析,确定地块放射性污染物种类、浓度水平和空间分布。
修复效果监测,需要对修复治理后的结果进行分析,判断治理的效果。
9 质量保证
在监测、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等过程应建立完整的管理程序,为保证监测结果具有代
表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应对监测全过程实施质量保证。
辐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的一般规定参见GB 8999。具体规定参见HJ 493、HJ 61 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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