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3405—2024
竹材弧形原态重组材
Gluedlaminatedbamboowitharc-shapedstrips
2024-12-16发布2025-05-01实施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 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竹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北京林业机械研究所、
湖南省林业科学院、福建大庄竹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大索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海业竹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庄宜家具有限公司、内蒙古农业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傅万四、周建波、孙晓东、霍唐军、韩望、肖飞、张彬、李文豪、杨建华、于航、金敏、
曾丹。
Ⅰ
LY/T3405—2024
竹材弧形原态重组材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竹材弧形原态重组材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
贮存,描述了相应的检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以原竹为原料,制成的竹材弧形原态重组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T17657—2022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18580 室内装饰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19367—2022 人造板的尺寸测定
GB/T36394—2018 竹产品术语
GB/T38071—2019 结构用竹篾层积材
LY/T3193—2020 竹质工程材料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36394—2018、LY/T3193—20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弧形竹条 bambooarc-shapedstrips
竹筒剖分后,经机械加工制成的内外弧等曲率竹条。
注:见图1。
图1 弧形竹条示意图
1
LY/T3405—2024
3.2
竹材弧形原态重组材 gluedlaminatedbamboowitharc-shapedstrips
弧形竹条经顺纹组坯胶合压制而成的板材。
注:见图2。
图2 竹材弧形原态重组材
3.3
翘曲度 warpingdegree
弧形重组材在自然状态的弯曲程度。
3.4
胶层离缝 gluedgap
相邻弧形竹条胶层间出现的缝隙。
4 分类
4.1 按是否炭化分:
———本色竹材弧形原态重组材;
———炭化竹材弧形原态重组材。
4.2 按是否指接分:
———指接型竹材弧形原态重组材;
———非指接型竹材弧形原态重组材。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竹材
竹材一般取自4年生~6年生的原竹。
5.1.2 胶黏剂
通常采用环保型胶黏剂等助剂。
5.2 外观质量
应符合表1的规定。
2
LY/T3405—2024
表1 外观质量
项目要求
裂纹不允许
波纹不明显
胶层离缝不允许
腐朽不允许
霉变不明显
虫孔不允许
表面污染不允许
边角缺损公称尺寸内不允许
注:不明显———在自然光下,距板面为400mm~500mm,正常视力肉眼观察不易辨别。
5.3 规格及偏差
5.3.1 规格
规格通常为:长度(l):500mm~2700mm,宽度(w ):≤1200mm,厚度(h):20mm~50mm。经
供需双方协议可生产其他规格产品。
5.3.2 偏差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偏差
项目单位偏差
长度(l) mm +05.0
宽度(w ) >600
≤600 mm ±2.0
±1.0
厚度(h) mm ±0.5
边缘直度mm/m 2.0
对角线差mm/m 2.0
翘曲度% 1.5
5.4 理化性能
应符合表3的规定。
3
LY/T3405—2024
表3 理化性能
项目单位指标值
含水率% 5.0~15.0
静曲强度
顺纹MPa ≥100
横纹MPa ≥11
弹性模量
顺纹MPa ≥8500
横纹MPa ≥580
浸渍剥离— 弧形重组材四边任一胶层累计剥离长度≤该胶层
全长的1/3。六个试件至少五个试件达到上述要求
表面抗冲击性能mm 压痕直径≤10,无裂纹
甲醛释放量按GB18580的规定确定
6 检验方法
6.1 外观质量
按5.2要求,在自然光或光照度为300lx~600lx近似自然光(例如,40 W 日光灯)下,对所取样本
采用目测进行逐项检量。
6.2 规格及偏差
6.2.1 计量量具
计量量具及规格:
——— 游标卡尺,分度值为1.0mm;
——— 塞尺,精度等级为1级;
——— 钢卷尺,分度值为1.0mm;
——— 钢直尺,分度值为0.5mm。
6.2.2 长度、宽度、厚度
按GB/T19367—2022中4.2和4.3的规定进行。
6.2.3 边缘直度
按GB/T19367—2022中4.5的规定进行。
6.2.4 翘曲度
按GB/T38071—2019中5.2的规定进行。
6.2.5 对角线差
按GB/T38071—2019中5.2的规定进行。
4
LY/T3405—2024
6.3 理化性能
6.3.1 试件制备
6.3.1.1 样本应在制造后存放24h以上。
6.3.1.2 对抽取的样本进行四周裁边,裁边量≥15mm。
6.3.1.3 按图3、表4制备试件。试件制备图按应检试样长1000mm、宽240mm 绘制。如制品规格较
小,不能满足应检试样尺寸要求,按图3点画线分开选取长500mm、宽240mm 的2块应检试样制备试
件。试件应边、角平直。长度、宽度允许偏差±0.5mm。
图3 试件制备图
6.3.1.4 试件规格、数量、制备要求。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试件规格、数量及编号
检测项目试件尺寸[长(l)×宽(w )×厚(h)]/mm 试件数量/块编号
含水率100×100×h 3 1
静曲强度
顺纹450×20×h 3 2
横纹110×20×h 3 3
弹性模量
顺纹450×20×h 3 2
横纹110×20×h 3 3
浸渍剥离试验75×75×h 3 5
表面抗冲击性能230×120×h 3 6
注: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的值在同一块试件上检测得出。
6.3.2 含水率
按GB/T17657—2022中4.3的规定进行。
6.3.3 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
按GB/T17657—2022中4.7的规定进行。
5
LY/T3405—2024
6.3.4 浸渍剥离
按GB/T17657—2022中4.19中Ⅱ类浸渍剥离试验的规定进行。观察所测胶层有无剥离,断续剥
离累计计算;凡剥离间隙≤0.1mm、剥离长度≤3mm 者忽略不计。弧形竹条自身开裂、缺损不计。用
厚度为0.1mm 的塞尺进行探测,并用钢板尺测量剥离长度。计算所测胶层的累计剥离长度并与该胶
层全长进行比较。
6.3.5 表面抗冲击性能
按GB/T17657—2022中4.53的规定进行。
6.3.6 甲醛释放量
按GB18580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应在型式检验合格的前提下进行。出厂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a) 外观质量检验;
b) 规格及偏差检验;
c) 理化性能检验项目包括含水率、浸渍剥离试验。
7.1.2 型式检验
7.1.2.1 型式检验为通用技术要求中的全部条款。
7.1.2.2 正常生产满一年。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或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正式生产时,如结构、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市场监管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 抽样方案
7.2.1 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方案
采用GB/T2828.1—2012中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其检验水平为Ⅱ,接收质量限(AQL)为
4.0,见表5。
6
LY/T3405—2024
表5 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为张
批量范围
样本大小第一判定数第二判定数
n1=n2 Σn 接收数(Ac1) 拒收数(Re1) 接收数(Ac2) 拒收数(Re2)
≤150 13 26 0 3 3 4
151~280 20 40 1 3 4 5
281~500 32 64 2 5 6 7
501~1200 50 100 3 6 9 10
1201~3200 80 160 5 9 12 13
>3201 125 250 7 11 18 19
7.2.2 规格及偏差检验抽样方案
采用GB/T2828.1—2012中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其检验水平为S-4,接收质量限(AQL)为
6.5,见表6。
表6 规格及偏差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为张
批量范围
样本大小第一判定数第二判定数
n1=n2 Σn 接收数(Ac1) 拒收数(Re1) 接收数(Ac2) 拒收数(Re2)
≤150 5 10 0 2 1 2
151~280 8 16 0 3 3 4
281~500 13 26 1 3 4 5
501~1200 20 40 2 5 6 7
1201~3200 32 64 3 6 9 10
>3201 50 100 5 9 12 13
7.2.3 理化性能检验抽样方案
在提交检查批中随机抽取样本,抽样方案见表7,第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项目,允许在同一批次
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分两组进行。
表7 理化性能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为张
批量范围初检抽样数复检抽样数
≤1000 6 12
>1000 12 24
注:甲醛释放量为一次检测。
7
LY/T3405—2024
7.3 判定规则
7.3.1 外观质量和规格及偏差检验结果的判定规则
第一次检验的样品数量应等于该方案第一样本数。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第一
接收数,应认为该批产品是可以接收的;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介于第一接收数与第一拒收
数之间,应抽取第二样本。
如果累计第一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二接收数,则判定该批产品是可以接
收的;如果累计第一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第二拒收数,则判定该批产品是不可以
接收的。
7.3.2 理化性能检验结果的判定规则
抽检产品首先应进行甲醛释放量检验,当甲醛释放量检验结果不合格时直接判定产品不合格;当甲
醛释放量结果符合指标值时,进行含水率、静曲强度、弹性模量、浸渍剥离、表面抗冲击性能检验判定。
当上述指标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否则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均合格时,该
批产品的理化性能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3.3 综合判定
产品的外观质量、规格及偏差、理化性能3个项目的检验结果均符合相应技术要求时,判定该批产
品为合格产品,否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8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识
产品应标明等级、生产日期、检验员代号,或根据供需合同规定加盖产品标志。
8.2 包装
产品包装箱(袋)外面应印有或贴有生产厂名、厂址、商标、产品标准号、规格、等级、甲醛释放量等
级、颜色、数量、出厂日期。
8.3 运输和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中,应注意防雨、防潮、防晒、防变形。
8
LY/T3405—2024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