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建设技术导则 JD37-002-2024 山东省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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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山东省工程建设技术导则
JD 37 - 002 - 2024
山东省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技术导则
2024 - 08 - 23 发布2024 - 09 - 01 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
意见》,落实好《山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范指导全省历史建筑在保
护优先前提下的活化利用工作,做到应保尽保、以用促保,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
展研究院、山东(曲阜)鲁班古建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
国内相关政策文件、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5 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历史建筑保护;
5.历史建筑活化利用。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研究
院负责具体内容解释。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山东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发展研究院(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号,邮编250024,电话
0531-51765570,邮箱fzylqh@shandong.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研究院
山东(曲阜)鲁班古建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曲阜市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曲阜市中源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中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沃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曲阜古建文化产业商会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青岛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中心
主要起草人员:赵元刚刘海泉肖庆浩乔梁张少红董悦孔涛
叶德才叶禾王振西汲庆玉朱心部颜丙杰颜文
孙茂军王一平王阳崔荣杰赵新谢国庆王建文
刘凯王健王德兵刘耀东赵洋洋方强胡瑞
宋晓涵胡鑫鑫鞠宪桐朱艳凤施颖陈卫国张若洋
王俊峰刘煜龙
主要审查人员:邓庆坦刘奎王忠于功汉宋晓光曹枭林清新
目次
1 总则......................................................................................................................... - 1 -
2 术语......................................................................................................................... - 2 -
3 基本规定..................................................................................................................... - 3 -
4 历史建筑保护............................................................................................................. - 6 -
4.1 一般规定............................................................................................................. - 6 -
4.2 认定公布............................................................................................................. - 7 -
4.3 测绘建档............................................................................................................. - 9 -
4.4 监测评估............................................................................................................. - 9 -
4.5 预防性保护....................................................................................................... - 10 -
4.6 修缮保护............................................................................................................- 11 -
4.7 抢救性保护........................................................................................................- 11 -
5 历史建筑利用........................................................................................................... - 13 -
5.1 一般规定........................................................................................................... - 13 -
5.2 功能确定........................................................................................................... - 14 -
5.3 空间调整........................................................................................................... - 15 -
5.4 性能提升........................................................................................................... - 17 -
5.5 设施优化........................................................................................................... - 18 -
5.6 环境整治........................................................................................................... - 20 -
本导则用词说明............................................................................................................. - 21 -
参考文献......................................................................................................................... - 22 -
- 1 -
1 总则
1.0.1 为指导和规范全省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工作,保护利用好优秀城乡历
史文化遗产,做到应保尽保、以用促保,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
护条例》《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
用项目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 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要遵循以下方针:
1 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评估历史建筑承载的历史文化价值,切实提高
历史建筑的整体性、系统性、真实性保护能力和水平,让历史建筑存得住;
2 坚持提质赋能。在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和利用历史建筑的
时代价值和功能,通过功能改善和环境提升,适度满足居民现代生产生活
需要,让历史建筑用得上;
3 坚持以用促保。通过促进历史建筑的合理有效利用,让历史建筑在
新时代焕发新活力、绽放新光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求,
让历史建筑活起来;
4 坚持永续传承。与时俱进科学理解和把握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
让历史和当代相得益彰,有效延续城乡历史文化文脉,让历史建筑承载的
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等永远传下去。
1.0.3 本导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已划为
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建筑,应执行文物保护利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1.0.4 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
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 2 -
2 术语
2.0.1 历史建筑保护
为传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保护好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对历史建筑
采取的政策性和技术性措施,包括认定公布、测绘建档、监测评估、预防
性保护、修缮保护、抢救性保护等工作。
2.0.2 历史建筑利用
以不损害历史建筑的本体安全和核心价值要素为前提,延续其原有功
能或赋予新的适当的当代功能。
2.0.3 历史建筑修缮
为保护历史建筑价值要素或充分利用历史建筑功能,对其室外环境、
建筑整体及其组成部分的建筑、结构、设备及专项内容进行的维修行为。
2.0.4 历史建筑日常保养
对历史建筑的轻微损坏所做的日常性、周期性的维修保护。
2.0.5 价值要素
集中体现建筑物、构筑物的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价值的构
成要素和特征,包括建筑形制、平面布局、立面和特色结构、部位、材料、
工艺、构造、装饰,及其密切相关的风貌特色、历史人文环境要素等方面。
2.0.6 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 3 -
3 基本规定
3.0.1 历史建筑保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真实性原则:历史建筑本身的设计、特征、工艺、材料、所处环境
和它所反映的历史、文化、社会等相关信息是真实的、可识别的、可考证
的。
2 完整性原则:对历史建筑的建筑本体、价值特征载体、历史建筑保
护范围内的周围环境风貌等进行全面完整保护,历史建筑保护时与历史建
筑的传统形式、色彩、材质、周围历史环境等相协调,风格融为一体。
3 分类保护原则:根据历史建筑的价值评估、保存状况、质量等级等
有针对性地分类采取保护措施。
3.0.2 历史建筑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价值保护原则:历史建筑在利用时,应优先保护历史建筑核心价值
要素,减少对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改变。
2 需求导向原则:在保证核心价值要素完好、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
全前提下,根据社会需求和现代生活需要,鼓励开展文化展示、特色餐饮、
酒店民宿等各种与文化价值特色相适宜的各类利用活动。优先将历史建筑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进行保护利用。
3 整体协调原则:历史建筑为活化利用而进行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
等活动时,探索应用历史建筑结构加固、保护修缮和绿色化改造的新技术、
新方法和新材料,应注意与历史建筑的周边环境、形式、色彩、材质等相
协调,禁止植入与建筑历史文化价值不协调的其他文化特征。对有损价值
要素的不当遮挡和损害的改动、加建部分,应进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4 效益均衡原则:历史建筑利用应首先尊重历史建筑的社会效益,统
筹考虑社会、市民和资本投资人的需求,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均衡
- 4 -
协调发展。鼓励将地理位置分布相对比较集中的历史建筑进行连片式的综
合开发利用,提高利用效果。
5 以人为本原则:进行结构抗震、消防安全、风貌环境等改善,以满
足产权人和使用权人的现代生产生活需求和社会大众的公共文化需求。对
私有产权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应当尊重产权人的意见。
3.0.3 历史建筑宜分类进行保护和利用。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类别划分和保
护措施,可按表3.0.3-1、3.0.3-2、3.0.3-3 要求参考执行。
表3.0.3-1 历史建筑价值分类和保护措施表
历史建筑
保护类别
价值特征建议保护措施
一类保护历史文化价值高
重点保护控制建筑的外立面、结构体系、主要
建筑平面、室内外价值要素等。
二类保护历史文化价值较高
重点保护控制建筑的建筑外立面、结构体系、
室内外价值要素等。
三类保护历史文化价值一般
重点保护控制建筑有价值的外立面和核心价
值要素等。
注:各地可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等价值大小和代表性程
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评定标准。
表3.0.3-2 历史建筑完损等级分类和保护措施表
历史建筑
完损等级
建筑特征建议保护措施

平面格局和外立面保存完整,建筑结
构、装修和设备等质量好。
加强日常保养维护,根据需要适
当修缮。
一般
平面格局和外立面保存情况一般,建
筑结构、装修和设备等质量一般。
局部修缮,局部进行设施设备更
新、改造和升级。

平面格局和外立面保存情况较差,筑
结构、装修和设备等质量差,存在较
大质量安全隐患。
全面修缮,进行全面设施设备更
新、改造和升级。
注:各地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质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评定标
准。
- 5 -
表3.0.3-3 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分类表
历史建筑
功能类别
特征建议利用措施
传统民居类
建筑日常有人居住并具有典型
的地方风貌特色。
一般应完善居住条件,延续原有居住
功能,增加现代生活功能。也可视情
增加公共服务功能、旅游服务设施
等。
名人故居类
名人在某一特定时期曾经居住
过的建筑,具有典型历史价值、
文化价值、科学价值。
修缮和利用有机结合,适当改造,作
为居住、办公、展览展示等用途。
公共建筑类
以公共办公、会议、展览、展
示、商业等功能为主。
修缮和利用有机结合,延续和提升公
共服务及商业功能。
工业建筑类
建筑以生产、加工、存储、经
营办公等功能为主。
修缮和利用有机结合,适当改造,作
为生产加工、展览展示、商业办公、
文化艺术、旅游服务等用途。
构筑物类
建筑以纪念碑、牌坊、雕塑、
灯塔等纪念性、标志性功能为
主。
维持现状功能,不作大的改造。
宗教建筑类
建筑以宗教、祭祀等为主要功
能。
宗教类建筑利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宗
教政策的法律法规。
- 6 -
4 历史建筑保护
4.1 一般规定
4.1.1 历史建筑的认定、公布、挂牌、测绘、建档、鉴定、监督、管理等工
作应执行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
4.1.2 历史建筑的保护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
历史文化街区等专项保护规划。
4.1.3 历史建筑的保护应与其所在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协同开展,维护整体的历史环境和文化氛围。
4.1.4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标准规范和保护图则的要求,负责历史
建筑的日常保养和修缮。
4.1.5 历史建筑可通过实施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行为,延续其使用寿命,
赋予其现代生产生活功能,实现以用促保。
4.1.6 鼓励历史建筑产权人、使用人和社会投资人积极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工
作,以适宜方式挖掘和发挥历史建筑的社会公益价值。
4.1.7 历史建筑应编制保护图则,明确保护内容和要求。保护图则内容应包
括:
1 建筑基本信息;
2 区位图、鸟瞰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图示和图纸;
3 建筑核心价值要素;
4 划定本体及保护范围;
5 保护范围的控制要求;
6 日常维护建议、修缮工程要求、禁止的使用功能和活化利用建议;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7 -
4.1.8 历史建筑应重点保护下列具有重要历史特征的空间格局和特征要素:
1 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特点的建筑风貌;
2 具有代表性的建筑使用功能特征;
3 体现时代或地域特点的建筑式样、建筑材料、特色构件及装饰;
4 体现著名建筑师设计手法和特征;
5 与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或活动紧密相关的标记物或其他历史信息;
6 能够反映当年先进技术的结构形式和工艺做法;
7 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依存的环境空间。
4.1.9 历史建筑宜进行预防性保护。
4.1.10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
实施原址保护。
4.1.11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历史建筑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
除的,应编制迁移或拆除方案。
4.1.12 应建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库,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提供专
业的咨询、评估、论证和指导等。
4.1.13 鼓励将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逐步纳入数字化管理。
4.2 认定公布
4.2.1 历史建筑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认定和公布。
4.2.2 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
确定为历史建筑:
1 能够体现其所在地域古代悠久历史、近现代变革发展、中国共产党
诞生与发展、新中国建设发展、改革开放伟大进程等某一特定时期的建设
成就;
2 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
- 8 -
义;
3 体现了传统文化、民族特色、地域特征或时代风格;
4 代表一定时期建筑设计风格;
5 建筑样式或细部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
6 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7 建筑材料、结构、施工工艺代表了一定时期的建造科学与技术;
8 代表了传统建造技艺的传承;
9 在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或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
本条规定与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为准。
4.2.3 应全面开展历史建筑的普查认定工作,确保所有符合历史建筑标准的
建筑及时得到认定和保护。
4.2.4 历史建筑经认定公布后应设置保护标志,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内容分为基本内容和附加内容。基本内容为标
志牌必须包含的要素,附加内容为各地根据当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可酌情
增加的要素;
2 保护标志牌基本内容应包括主题词、建筑名称、建筑编号、公布时
间、公布单位等5 个要素;
3 保护标志牌附加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徽标、符号、构件等具有地域
特色的要素,以及二维码、街区编号等。二维码为链接到当地历史文化街
区数据库的标记,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看到其信息;
4 保护标志牌主体形状应为矩形,标识用字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
基础,在准确翻译的前提下可以同时附注外文、民族文字等信息,一般情
况下不得使用繁体字或异体字;
5 保护标志牌应设置于历史建筑显著位置。
- 9 -
4.3 测绘建档
4.3.1 历史建筑应开展测绘工作,反映历史建筑的本体特征及周边环境现状
情况。
4.3.2 历史建筑测绘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先控制后细部”的测量原则。
4.3.3 历史建筑测绘内容应包括平面、立面、剖面、典型构件等。
4.3.4 鼓励采用三维激光扫描、倾斜摄影等新技术开展历史建筑测绘工作。
4.3.5 历史建筑测绘应符合《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标准》JGJ/T 489 的要求。
4.3.6 历史建筑应建立档案,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2 有关技术资料;
3 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4 建筑修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5 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4.4 监测评估
4.4.1 历史建筑应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测评估结果。
4.4.2 历史建筑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日常巡查和季节巡查。
4.4.3 历史建筑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巡查历史建筑本体的保护状况,包括是否存在刻划、涂污的行为,
是否有擅自迁移、拆除、修缮的行为,是否存在影响历史建筑本体安全的
相关安全隐患,建筑周边环境是否遭到破坏,景观风貌是否和谐;
2 巡查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施工工程,包括是否存在擅自进行的建
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周边的施工工程是否对历史建筑安全
造成不利影响;
3 巡查时应对历史建筑保存现状、病害、受损情况及风险隐患进行拍
- 10 -
照和记录,建立巡查档案。
4.4.4 历史建筑宜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体检评估。以历史建筑安全和价值完好
为目标,以问题为导向,建立评估指标体系,科学指导体检评估工作。
4.4.5 历史建筑应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评估内容,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
开展历史建筑专项评估。历史建筑专项评估应包含以下内容:
1 评估对象范围、目标依据、原则方法、技术路线等;
2 历史建筑认定、公布、测绘、建档、挂牌等情况;
3 历史建筑保护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4 历史建筑维护保养和修缮加固情况;
5 历史建筑整体安全情况;
6 活化利用和社会参与情况;
7 评估结论、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8 其他必要内容和附件。
4.5 预防性保护
4.5.1 历史建筑宜开展预防性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基础设施加强预防性保护,包括安防、消防、防雷设施建设和
配置;
2 应重视日常性的维护保养,持续、规范、科学地开展日常保养维护
工作,及时发现、妥善处理病害威胁,保持历史建筑的良好状态;
3 应建立科学的定期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安排专人对历史建筑的保存
现状和风险状况进行巡查。
4.5.2 历史建筑的安防、消防、防雷预防性保护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破坏风险的历史建筑应实施安防工程,消除安全风险;
2 具有火灾风险的历史建筑应实施消防工程,消除火灾风险;
3 具有雷击风险的历史建筑应实施防雷工程,消除雷击风险;
- 11 -
4 历史建筑安防、消防、防雷工程技术方案编制、施工应由具备相应
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
5 历史建筑安防、消防、防雷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相关
法律法规。
4.5.3 鼓励建立历史建筑安全监测预警体系,采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
能等新技术,通过长期监测和实时监测,积累监测数据,为制定和实施科
学的保护措施提供参考。
4.6 修缮保护
4.6.1 当历史建筑出现损坏或安全隐患,影响正常使用或建筑安全时,应及
时开展修缮保护,保证其结构安全,延续其使用功能。
4.6.2 历史建筑修缮应符合《山东省历史建筑修缮技术导则》JD 37-003-2024
和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6.3 历史建筑修缮宜与利用活动相结合,提高保护利用效率和效果。
4.7 抢救性保护
4.7.1 当历史建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抢救性保护:
1 历史建筑被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为危险房屋;
2 受偶然事故或自然灾害影响,历史建筑的整体结构或主要承重构件
出现断裂、垮塌、掉落等危险情况。
4.7.2 城市建设中虽然未被列入历史建筑而被偶然发现并引起专家、社会关
注的建筑,可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评定,评定后认为达到历史建筑认定条件
的,应制定相应的抢救性保护方案。
4.7.3 历史建筑的抢救性保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抢救措施应保持历史建筑核心价值要素的原状;
- 12 -
2 抢救措施应有效防止历史建筑本体及价值要素的危险状况进一步恶
化,为未来的修缮提供必要的工作基础,争取充足的准备时间;
3 抢救措施应具有可逆性。
4.7.4 历史建筑抢救性保护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当历史建筑本体有倒塌风险,或结构受力不明确、传力路径复杂时,
可采取卸载、临时支撑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 当历史建筑本体的屋面或墙面出现严重漏水时,可采取临时遮盖与
补漏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 当历史建筑本体出现严重开裂现象时,可及时进行相应的支护;
4 当历史建筑外部环境出现危及建筑本体的险情时,可结合相应的抢
险措施优先维护历史建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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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历史建筑利用
5.1 一般规定
5.1.1 历史建筑可通过延续、完善、更新使用功能进行利用,最大程度发挥
历史建筑的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等价值。
5.1.2 历史建筑利用应符合保护规划和城市紫线管理相关要求。
5.1.3 历史建筑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
史建筑主体结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等),不得危害
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5.1.4 宜统筹利用房间布局、院落结构、建筑周边公共空间,提升历史建筑
活化利用效果。
5.1.5 历史建筑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鼓励向社会开放,普及
历史文化知识,开展公共教育宣传等活动。
5.1.6 为满足利用实际需要,可对历史建筑进行适应性改造,工作内容包括
使用功能确定、内外空间调整、使用性能提升、设施设备优化和周围环境
整治等。
5.1.7 历史建筑利用时,应编制利用实施方案、设计、施工等技术文件。
5.1.8 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时,应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依据现行
规范标准对历史建筑现状及改造利用(改变功能)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工作。
风险评估的内容和要求应按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执行。
5.1.9 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时,项目受价值保护要求限制,难以执行国家现行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可按规定组织开展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论证予以
解决。
5.1.10 对公众开放的历史建筑应测算和控制建筑开放容量,规范设置、配
备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和消防器材,制定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和人员疏散措
- 14 -
施,保障人员消防安全。
5.1.11 鼓励采用虚拟现实、多媒体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历史建筑利
用工作,提升活化利用水平。
5.2 功能确定
5.2.1 鼓励延续历史建筑的原有功能,保持原有风貌和格局。当使用功能需
要进行调整或改变时,应结合自身特征、历史价值、环境影响、产业形态、
运营效益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
5.2.2 历史建筑利用可配置下列功能:
1 文化产业办公场所类,包括设计事务所、研究所、工作室、文化研
究中心、研学基地等;
2 文化博览场所类,包括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文化馆、美术馆、
民俗文化体验馆、沉浸式展演馆等;
2 文化消费场所类,包括如画廊、书店、特色工艺品商店、特色餐饮、
音乐茶座等;
3 旅游服务设施类,包括特色酒店、特色餐饮、青年旅馆、民宿、游
客信息中心等;
4 社区服务设施类,包括疗养院、老年人照料设施、残疾人照料设施、
托儿所、幼儿园、文化活动场所、社区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便利店、
快递收发点、保障性住房等。
5.2.3 历史建筑利用不宜配置下列功能:
1 含明火厨房的大型及以上餐饮场所;
2 结构荷载较大的功能。
5.2.4 历史建筑的利用严禁有以下行为:
1 损毁历史建筑的价值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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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3 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影响历史建筑安全;
4 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5 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
6 其他损坏历史建筑的行为。
5.2.5 历史建筑利用时应加强业态及火灾危险源控制:
1 当设置使用明火的餐饮及酒店,建筑周边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到达
及操作的场地空间,且厨房应布置在建筑首层,厨房需采取必要的防火分
隔措施和灭火设施;
2 当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时,建筑周边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
到达及操作的场地空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功能房间应布置在首层。酒
吧、带有演艺区域的场所不使用冷烟花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产品;
3 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及其他使用人数超过50 人的会议厅、
多功能厅等,应设置在活化利用历史建筑的首层;
5.2.6 为提高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效率,宜先业态功能定位,再进行利用改造。
5.3 空间调整
5.3.1 历史建筑利用时的内部空间功能类型分为功能延续型、功能完善型、
功能变更型等三种类型,其利用时的空间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延续型应保留原有功能不变,延续原有建筑空间格局和内部流
线;
2 功能完善型应对原有主体空间进行整体保护,并根据新增功能要求,
优化原有次要空间格局和流线;
3 功能变更型应综合考虑空间使用功能、建筑价值要素保护、可持续
发展需要等重新确定空间格局和流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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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历史建筑利用时的空间调整包括以下内容:
1 室内空间高度调整;
2 室内平面布局调整;
3 室内隔断、隔墙调整;
4 其他必要空间调整。
5.3.3 历史建筑室内外空间的调整应满足合理和适度的要求。
5.3.4 历史建筑的空间改造应保留具有较高价值的空间特征,改造后空间宜
恰当体现原有空间特征。
5.3.5 空间改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历史建筑空间具有较高价值时,应维持其原状空间格局、形态和
特征;
2 在满足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及安全的条件下,可拆除隔断、隔墙、局
部结构,对空间进行重组划分适应功能需求;
3 新增隔墙、隔断、吊顶等,应优先采用轻质材料,其色彩、质感应
与建筑相协调。
5.3.6 空间加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体房间、轴线上的院落及天井,原则上不宜加建。确实需要加建
顶棚的,顶棚材料应轻质、透明,具有可逆性。
2 一般在不影响整体风貌,不遮挡主立面情况下,允许在院落、天井、
室内,通过加建房间、增加顶棚及夹层等方式,扩大建筑空间,满足功能
需求。
5.3.7 扩建、新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确实需要在建筑外部进行扩建及新建的,应满
足相关规划的规定及现行技术规范。
2 建筑扩建及新建部分应避免影响历史建筑整体风貌,增加部分的体
- 17 -
量应适宜,符合相关规定。高度不宜超过原主体建筑的高度。
3 允许新增部分与原有建筑通过设置门洞、连廊等方式连接,但应采
取最低干预方式,新增部分结构应单独设置,减少对原有建筑的影响。
5.4 性能提升
5.4.1 历史建筑为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保证实际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舒
适性,可对安全、节能、通风、装饰等各项性能进行提升改造。
5.4.2 历史建筑性能提升可与历史建筑修缮工作相结合,性能提升措施做法
可参考《山东省历史建筑修缮技术导则》和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5.4.3 历史建筑利用时的性能提升可包括以下内容:
1 主体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性能的提升;
2 屋面、外墙等保温隔热性能的提升;
3 门窗等采光通风性能的提升;
4 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性能的提升等;
5 其他必要的性能提升。
5.4.4 当主体结构属于价值要素时,应以保护为主,不得改变;当主体结构不
属于价值要素时,可采取相应措施提升结构受力性能。
5.4.5 历史建筑利用时应加强消防性能提升,并可采取下列措施:
1 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火灾风险隐患排查和消防安全评价。消防安全评
价包括建筑结构安全评价、消防设施安全评价、电气安全评价、消防安全
管理评价等;
2 在关键部位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气体灭火系统,确保在火灾初
期能够迅速启动灭火装置,控制火势蔓延;
3 增设或改造升级改造火灾报警系统,提高报警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对历史建筑的木结构、钢结构等易燃部位进行防火涂料处理,提高
- 18 -
耐火极限;
5 在历史建筑的关键部位增设防火隔离带,阻止火灾的蔓延和扩大;
6 其他措施。
5.4.6 在提升建筑性能时,应保留有特色的保温、隔热、隔音等做法,避免
影响建筑原有风貌以及引起构件的受损和变形。
5.4.7 当楼地面性能需要提升时,可采用架空、隔离等措施对有价值的原状
楼地面进行保护。
5.4.8 因采光、通风、隔热保温等性能提升要求,原门窗无法继续使用时,
新门窗可采用其他材质和构造,并应与建筑风貌协调。
5.5 设施优化
5.5.1 历史建筑可通过增加、调整和优化设施等方式满足生产生活需要。
5.5.2 历史建筑利用时的设施优化包括以下内容:
1 厨卫设施的设置和使用;
2 空调和新风系统的位置和使用安装;
3 楼梯、走道等交通体系;
4 照明电气设施;
5 历史建筑外墙附属设施;
6 无障碍设施;
7 其他设施。
5.5.3 厨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增明火厨房不应设置于含有木结构或木质构件的建筑之内;当建
筑延续居住功能、且周边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可将厨房设置在建筑内部,
应采取防火措施,并设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和灭火设施器材;
2 宜保留具有展示价值的传统厨房、传统灶台,仍在使用的应采取措
- 19 -
施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隔离;
3 可根据使用需求增设卫生间,在不影响风貌的前提下允许单独设置;
置于建筑内部的卫生间,宜设置在一层靠外墙的次要、隐蔽位置;卫生间
应注意做好防水、防潮分隔,鼓励采用整体卫浴;
4 厨卫污废水排放应系统规划,污废水不得直排。厨卫换气、排油烟
设施设置应注意隐蔽,不应影响历史建筑外观。
5.5.4 空调、新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增的空调等设备,应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相对隐蔽,宜放置
在建筑背街或庭院角落等不影响建筑外观风貌的部位、空间;
2 设备安装方式应保证建筑安全,不破坏建筑整体风貌。悬挂或搁置
于建筑上的设施设备,应轻质、小体量。产生振动的设备宜置于地面或采
用独立于建筑的搁置支架等,不应与保护本体直接连接。
5.5.5 历史建筑内不应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方式供暖。
5.5.6 宜利用楼梯等原有垂直交通体系。确需增设楼梯、电梯的,应保护好
历史建筑整体风貌和价值要素。
5.5.7 照明设施设置应避免破坏建筑的价值要素。既有楼梯正常照明标准值
不应低于100 lx,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 lx。
5.5.8 广告牌、招牌、雨棚等应与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并考虑墙体材质、
承载力等因素。
5.5.9 确需增加无障碍设施的,应保护好历史建筑价值要素。
5.5.10 历史建筑内宜设置简易、隐藏式的室内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喷淋设施、智能消防水炮、自动隐
藏式挡烟垂壁等自动灭火系统。
5.5.11 历史建筑内照明、插座配电回路应增加电弧故障保护器。
- 20 -
5.6 环境整治
5.6.1 历史建筑环境整治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历史建筑单体外部的风貌;
2 集中成片历史建筑的整体风貌;
3 历史建筑室外基础设施和周边环境;
4 其他必要整治。
5.6.2 对于单体建筑,影响风貌、遮挡价值要素、破坏结构和构件的违法搭
建、扩建等设施和构筑物,应进行拆除。
5.6.3 对于集中成片的历史建筑,除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
街区的保护控制要求外,宜对外立面装饰、构筑物、管线、设施等不协调
外观进行风貌整治。
5.6.4 完善历史建筑基础设施,室外管线尽量下地,或规整架设,消除安全
隐患。
5.6.5 可根据历史建筑场地条件配置绿化、景观小品、铺装、照明等。
5.6.6 对户外广告牌的位置、形式、色彩、体量,应进行控制引导,提升景
观环境协调性。
- 21 -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
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须”或者“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导则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
定”或“应按……执行”。
- 22 -
参考文献
1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
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2 号)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建科〔2021〕83 号)
4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
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建办科〔2024〕11 号)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
规定>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8 号令)
6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19 号令)
7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8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 20517
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1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1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14《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
1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17《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18《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
19《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GB 55035
- 23 -
20《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2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22《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标准》JGJ/T 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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