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前言
本标准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5 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第一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冀建节科函〔2025〕104号)的要求,由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标准共分为 6 章和3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
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技术指标;5. 建筑降碳设计;6. 建筑设备系统设计。
本标准由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由河北省绿色建筑推广与建设工程标准编制研究中心负责管理。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 83 号,邮编:050011,
电话:0311-80995699,邮箱:hbsyljzx0305@163.com),以便修
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
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
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石家庄城市建设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马进霞郭卫兵郝翠彩徐庆海张雪梅
刘少亮王 颖杜 宇王 蕊王富谦
李云燕汪 妮代迎春田 靖徐军丽
张晓霞崔佳豪宋志辉安桂江赵新隆
马杰 刘智勇李 萌韩志峰谢 红
莘亮 李经天许立红赵 欣耿云楠
徐佳慧周胜伟李文江李君奇郭欢欢
马洪 邵佳岱柴为民朱 琳赵明发
丛军 张玉龙李庆晓张 靖彭晓箫
欧琳 张军英孙海云陈占虎刘 宾
王重阳黎莎莎贾鑫萌王艾迪陈子煦
李安杰邵 博姜 潍柳美乐
审查人员: 剧元峰李德英孙 彤王金鹏司邵林
赵瑞红李泽平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技术指标 5
4.1 室内环境参数 5
4.2 建筑碳排放指标 6
5 建筑降碳设计 11
5.1 一般规定 11
5.2 规划设计 11
5.3 建筑设计 12
5.4 围护结构 14
5.5 材料节约 16
6 建筑设备系统设计 18
6.1 一般规定 18
6.2 机电设施 18
6.3 供配电 19
6.4 可再生能源系统 21
6.5 监测与控制 22
附录A 各类能源碳排放因子 24
附录B 建筑碳排放计算 27
附录C 建筑碳排放指标计算报告书 42
本标准用词说明 49
引用标准名录 50
附:条文说明 5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4
4 Technical Index 5
4.1 Indoor Environment Parameters 5
4.2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Index 6
5 Building carbon reduction Design 11
5.1 General Provisions 11
5.2 Planning and Design 11
5.3 Architecture Design 12
5.4 Building Envelope 14
5.5 Material Conservation 16
6 Design of Building Equipment Systems 18
6.1 General Provisions 18
6.2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Facilities 18
6.3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19
6.4 Renewable Energy System 21
6.5 Monitoring and Control 22
Appendix A Carbon Emission Factors of Diferent Energy Sources ···24
Appendix B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Calculation 27
Appendix C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Calculation Report 42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49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50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53
1 总则
1.0.1 为贯彻节能降碳的政策要求,降低建筑用能需求,提高能源利
用效率,营造健康舒适的建筑室内环境,推动可再生能源和零碳建筑技术的应用,引导建筑逐步实现低碳、近零碳、零碳排放,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新建、扩建的低碳、近零碳、零碳民用建筑设计。
1.0.3 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零碳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
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
2.0.1 低碳建筑 low-carbon building
适应气候特征与场地条件,在满足室内环境参数的基础上,通过优化建筑设计降低建筑用能需求,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实现建筑碳排放量较基准建筑显著下降的建筑。
2.0.2 近零碳建筑 nearly zero carbon building
在满足低碳建筑技术指标的基础上,可进一步提升建筑本体降碳水平、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实现建筑碳排放量接近零的建筑。
2.0.3 零碳建筑 zero carbon building
在满足近零碳建筑技术指标的基础上,可充分挖掘可再生能源资源和建筑蓄能,并可结合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实现建筑净碳排放量不大于零的建筑。
2.0.4 基准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计算建筑降碳率时,以设计建筑模型为基础,且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相关要求的建筑。
2.0.5 建筑碳排放量 building carbon dioxide emission
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条件下,以年为周期流入建筑红线内
的能量和流出建筑红线外的能量,按碳排放因子换算为碳排放量后,两者的差值,即建筑运行阶段自身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量。
2.0.6 建筑碳排放强度 building carbon dioxide emission intensity
建筑碳排放量与建筑面积的比值。
2.0.7 建筑降碳率 building carbon dioxide reducing ratio
基准建筑碳排放强度和设计建筑碳排放强度的差值,与基准建筑碳排放强度的比值。
2
2.0.8 碳排放因子 carbon emissions factor
将能源与材料消耗量与二氧化碳排放相对应的系数,用于量化建筑物不同阶段相关活动的碳排放。
2.0.9 碳排放权交易 carbon emissions trad
履约机构、非履约机构或个人通过交易的方式获得或出售碳信用产品,从而促进全社会温室气体减排、控制全社会碳排放总量的市场机制。
2.0.10 绿色电力 green electricity
在生产电力的过程中,温室气体排放量为零或趋近于零的电力。
2.0.11 绿色电力交易 green electricity trade
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规定的绿色电力证书,用以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出售、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需求。
2.0.12 绿色电力证书 green electricity certificate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能源局相关管理规定,依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向符合资格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绿色电力证书的计量单位为MWh,1 个证书对应 1MWh 结算电量。
2.0.13 绿色电力证书交易 green electricity certificate trade
证书认购参与人在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平台上的自愿认购和出售行为。
2.0.14 场外等效可再生能源发电量 equivalent renewable energy ele
-ctricity
将建筑周边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通过专用线路输送至建筑使用的电量。
3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设计对象应为单栋建筑。
3.0.2 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计算范围包括建筑年供暖、通风空调、照
明、生活热水、电梯、插座与炊事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不包括建筑向外部提供热力、冷量、电力的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以及充电桩、数据中心、工业生产等非建筑功能用能所产生的碳排放。
3.0.3 建筑应根据河北省气候特征及建筑功能,以降低建筑的总一次
能源需求和碳排放量为最终目标;在安全的前提下,应采用性能化设
计方法,采用全过程多专业协同设计组织形式,从建筑设计基本规律出发,基于建筑降碳目标开展设计工作。
3.0.4 本标准规定的室内环境参数及建筑碳排放指标为约束性指标,
场地规划、建筑设计、围护结构、结构形式、设备能效、系统性能参数及智能化系统等为推荐性指标。
3.0.5 当采用可再生能源系统降低建筑碳排放时,应首先利用建筑本
体条件设置;当建筑本体的可再生能源设施提供的能量不足时,可利用同一业主或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设置可再生能源设施。
3.0.6 建筑应设置数智化能碳管理系统,实现对建筑用能及碳排放活动的监测、分析。
3.0.7 建筑在满足本标准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前提下,鼓励采用新
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宜低于40%。
3.0.8 零碳建筑可通过使用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化交易机制扣减剩余碳排放。
4
4 技术指标
4.1 室内环境参数
4.1.1 居住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应符合表4.1.1 的规定。
表4.1.1 居住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
室内环境参数
冬季
夏季
温度 (℃)
≥20
≤26②
相对湿度(%)
≥30①
≤60②
新风量 [m3/(h·人)]
≥30
噪声dB(A)
卧室:昼间≤40,夜间≤30;起居室:≤40
PM2.5 室内设计日浓度 (μg/m3)
≤35
二氧化碳浓度(ppm)
≤1000
甲醛(mg/m3)
≤0.03
苯(mg/m3)
≤0.02
室内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mg/m3)
≤0.20
① 冬季室内相对湿度不参与设备选型和碳排放指标的计算;
② 当严寒地区不设置空调设施时,夏季室内热湿环境参数可不参与设备选型和碳排放指标的计算。
4.1.2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应符合表4.1.2 的规定。
表4.1.2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中的规定
5
续表4.1.2
允许噪声级dB(A)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室内允许噪声级高要求标准的规定③
I 类公共建筑④
II 类公共建筑④
室内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mg/m3)
≤0.25
≤0.30
② 当严寒地区不设置空调设施时,夏季室内热湿环境参数可不参与设备选型和碳排放指标的计算;
③ 旅馆建筑允许噪声级为一级,学校建筑允许噪声级的高要求标准是在室内允许噪声级的基础上降低 5dB(A);
④ 养老院、幼儿园、学校教室、集体宿舍等建筑应符合I 类公共建筑的规定,其他建筑应符合II类公共建筑的规定。
4.2 建筑碳排放指标
4.2.1 低碳居住建筑碳排放强度限值按式4.2.1 进行计算,其碳排放等效电量值不高于表4.2.1 的规定。
clr = Elr × Cp (4.2.1)
式中:clr —— 低碳居住建筑碳排放强度限值,kgCO2/(m2 ·a);
Elr—— 低碳居住建筑碳排放等效电量限值,kWh/(m2 ·a),按表4.2.1 选取;
6
Cp—— 建筑所在地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按本标准附录A 选取。
表4.2.1 低碳居住建筑碳排放等效电量限值[kWh/(m2 ·a)]
气候分区
严寒C 区
寒冷A 区
寒冷B 区
碳排放等效电量限值
40
34
32
4.2.2 低碳公共建筑碳排放指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建筑降碳率应符合表4.2.2-1 的规定;
表4.2.2-1 低碳公共建筑降碳率(%)
建筑降碳率
≥40
≥37
≥35
2 建筑碳排放强度限值按式4.2.2 进行计算,其碳排放等效电量值不高于表4.2.2-2 的规定。
clc = Elc x Cp (4.2.2)
式中:clc —— 低碳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限值,kgCO2/(m2 ·a); Elc—— 低碳公共建筑碳排放等效电量限值,kWh/(m2 ·a),
按表4.2.2-2 选取;
Cp—— 建筑所在地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按本标
准附录A 选取。
7
表4.2.2-2 低碳公共建筑碳排放等效电量限值[kWh/(m2 ·a)]
建筑类型
建筑面积<20000m2的办公建筑
建筑面积≥20000 m2 的办公建筑
建筑面积<20000m2的酒店建筑
建筑面积≥20000m2的酒店建筑
商场 建筑
医院
建筑
( 医
技综合楼)
学校
建筑
(教学楼)
48
66
62
84
160
124
30
46
61
81
140
110
35
60
80
138
36
4.2.3 近零碳居住建筑碳排放强度限值按式4.2.3 进行计算,其碳排放
等效电量值不高于表4.2.3 的规定。
cnr = Enr × Cp (4.2.3)
式中:cnr—— 近零碳居住建筑碳排放强度限值,kgCO2/ (m2 ·a);
Enr—— 近零碳居住建筑碳排放等效电量限值,kgCO2/ (m2 ·a),
按表4.2.3 选取;
表4.2.3 近零碳居住建筑碳排放等效电量限值[kWh/(m2 ·a)]
气候分区太阳总辐射
年辐照量等级
B
26
24
C
28
4.2.4 近零碳公共建筑碳排放指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建筑降碳率应符合表4.2.4-1 的规定;
8
表4.2.4-1 近零碳公共建筑降碳率(%)
≥55
≥50
2 建筑碳排放强度限值按式4.2.4 进行计算,其碳排放等效电量值不高于表4.2.4 的规定。
cnc = Enc × Cp (4.2.4)
式中:cnc—— 近零碳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限值,kgCO2/ (m2 ·a); Enc—— 近零碳公共建筑碳排放等效电量限值,kWh/(m2 ·a),
按表4.2.4-2 选取;
表4.2.4-2 近零碳公共建筑碳排放等效电量限值[kWh /(m2 ·a)]
太阳
总辐
射年
辐照
量等级
建筑面积<20000 m 2 的办公建筑
建筑面积≥20000 m 2 的办公建筑
建筑面积<20000 m2 的酒店建筑
医院 建筑(医技综合楼)
学校
( 教学楼)
37
55
134
111
39
57
68
114
寒冷
地区(A、
B 区)
33
50
100
52
118
102
4.2.5 零碳建筑碳排放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碳排放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或第4.2.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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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或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化交易减排量扣减剩余碳排放量后,建筑净碳排放量不应大于零。
4.2.6 建筑碳排放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
GB/T 51366,设计建筑及基准建筑的碳排放强度应按照本标准附录B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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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降碳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其地域、文化、气候、环境等资源禀赋条
件,以及经济约束、功能需求、技术措施、建筑美学等多种因素,优化建筑降碳设计策略。
5.1.2 应制定降碳设计专篇,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明确建筑碳排放要素的构成;
2 明确建筑碳排放量;
3 明确各碳排放要素的碳减排要求与指标;
4 结合项目现状,提出碳减排途径与技术策略;
5 测算建筑设计方案的碳排放量并按本标准附录C 出具计算书。
5.1.3 建筑应合理使用装饰性材料,宜选用工业化建筑部品件,外部
宜减少无功能作用的装饰性构件,内部宜采用易维护更换的装饰装修体系、材料和产品,并应减少装饰性建筑材料使用。
5.1.4 当功能需求、资源条件适宜时,宜选用木结构、钢结构等低碳
建筑结构体系;设计宜考虑建筑拆除时便于材料循环利用的措施。
5.2 规划设计
5.2.1 新建项目在有条件选址的前提下,选址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选址在生态脆弱、污染危害严重、洪涝灾害易发等地带;
2 应选择现状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且与城市其他区域保持便捷交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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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建筑规划设计时,应结合场地环境与气候特点,充分利用太阳
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合理布局和充分利用新型节能减排设施。
5.2.3 场地内道路、建筑屋面等宜采用太阳光反射率更高的建筑材料,减少热量吸收。
5.2.4 场地内的绿地规划设计,应合理选择和利用景观、生态绿化等
措施,营造适宜的场地微气候环境;选择适宜河北省气候和土壤条件、低养护要求、安全无害的高碳汇植物。
5.2.5 设计应践行海绵城市理念,系统化管控生态、环境和资源,发
挥建筑、道路、水系等要素对雨水的吸、蓄、渗、净作用,并应严格执行节水措施,鼓励雨水、污水资源化再生利用。
5.3 建筑设计
5.3.1 建筑性能化设计应根据本标准规定的室内环境参数和碳排放指
标要求,利用碳排放模拟计算软件等工具,结合建筑全过程的经济效益分析,优化确定建筑设计方案,指导技术措施和性能参数的确定,并按本标准附录 C 出具建筑碳排放指标计算报告书。
5.3.2 建筑性能化设计宜按下列流程进行:
1 设定室内环境参数和碳排放指标。
2 初定设计方案。
3 利用碳排放模拟计算软件等工具进行设计方案的定量分析及优化。
4 分析优化结果并进行达标判定。当碳排放指标不能满足所确定的目标要求时,应修改设计方案,重新进行定量分析和优化,直至满足目标要求。
l2
5 确定优选设计方案。
5.3.3 建筑设计应根据建筑功能和环境资源条件,强化气候环境适应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设计应根据使用需求,合理控制建筑规模和高度;
2 建筑设计宜造型简洁、体形系数适当,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础上体形系数不宜过大;
3 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构架遮阳以及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等被动式建筑设计手段降低建筑的碳排放;
4 应优化建筑窗墙比和屋顶透光面积比;
5 建筑设计应根据功能需求,合理分区确定建筑舒适度等级,减少不必要的用能空间或适当减少部分用能空间的使用时间或舒适需求。
5.3.4 建筑平面布局应充分考虑天然采光与自然通风。进深较大的空
间,宜设置内庭院、采光中庭、采光通风竖井、光导管等设施;地下空间宜采取下沉式广场(庭院)设计、采光天窗、采光侧窗、光导管等采光通风设施。
5.3.5 应结合所在地区环境气候特点、房间使用需求、窗口朝向及建
筑安全进行遮阳设计。遮阳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固定、可调遮阳设施,或采用可调节太阳得热系数的调光玻璃;
2 南向外窗宜采用可调节外遮阳、可调节中置遮阳或水平固定外遮阳方式;
3 东向和西向外窗宜采用可调节外遮阳设施。
5.3.6 建筑室内空间设计应加强春秋季节通风的同时兼顾冬季保温与夏季隔热。
5.3.7 建筑应合理设置中庭、拔风井(道)、智能导光通风门窗等气
13
流诱导措施;严寒地区建筑的外门应设置门斗;寒冷地区建筑面向冬季主导风向的外门应设置门斗,其他外门宜设置门斗或采取其他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
5.3.8 建筑设计应进行可再生能源系统一体化设计。
5.4 围护结构
5.4.1 公共建筑围护结构降碳设计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
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和河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 72%)》DB13(J)/T 8543 的相关要求;居住建筑围护结构降碳设计应满足现行河北省地方标准《被动式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T 8359 的相关要求。
5.4.2 建筑设计应采用高性能的建筑保温隔热系统及门窗系统。
5.4.3 非透光围护结构降碳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外墙宜选用重质墙体;
2 在满足同等保温水平目标下,应选择全寿命期碳排放更低的保温材料;
3 非透光的玻璃幕墙部分、金属幕墙、石材幕墙和其他人造板材幕墙等面板背后应采取高效保温材料保温,且保温材料与墙体不应有可流动的空气层,非透光幕墙与围护结构连接构件应进行断热桥专项设计。
5.4.4 透光围护结构降碳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透光围护结构应采用系统化设计,实现构造的传热系数(K 值)、太阳得热系数(SHGC 值)、可见光透射比以及气密性的性能化设计目标;
2 透光围护结构应综合自然通风与消防排烟需求设计,应采用多点锁闭系统并进行开启部位专项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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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透光围护结构宜减少型材在构件中的占比;
4 外窗型材及安装位置应根据热桥影响分析确定,宜位于保温层内并靠近结构墙体;
5 当外窗位于结构墙体窗洞口内时,宜选用具有自保温性能材料制作而成的节能附框,外墙或窗口的保温层应覆盖附框并宜覆盖部分窗框;
6 有遮阳需求时,宜采用外遮阳装置。
5.4.5 地面、屋面降碳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保温材料应选择体积吸水率低、抗压强度高、尺寸稳定性好、全生命期碳排放更低的保温材料;
2 地面保温应考虑室内隔墙或基础造成的热桥;
3 屋面宜采用吸水率低的保温材料;
4 屋面构造设计宜避免在隔汽层与防水层间进行湿作业;
5 建筑屋面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5.4.6 外门窗的气密、水密和抗风压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
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 7106 检测。
1 公共建筑外门、外窗、幕墙的气密性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 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外窗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 7 级;
2) 幕墙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 3 级;
3) 外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4 级。
2 居住建筑的外门窗气密性能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 中的 8 级;水密性能不应低于4 级;抗风压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经计算确定,且多层建筑不应低于 3 级、高层建筑不应低于4 级,并应满
15
足设计要求。
5.4.7 围护结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宜进行建筑气密性专项设计;
2 居住建筑应进行建筑气密性专项设计;
3 当设计有气密层时,气密层应连续包围整个围护结构。
5.4.8 热桥降碳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的热桥部位应采取消除或削弱热桥的措施,并确保热桥内表面温度高于房间空气露点温度,建筑设计施工图中应明确热桥部位的处理措施;
2 外墙上的悬挑构件宜采用断热桥承重连接件,其承载性能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其连接方式、热工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外窗洞口区域的热工性能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外窗热工缺陷现场测试方法》GB/T 39684 开展热工缺陷判定,不应存在明显热工缺陷。
5.4.9 当采用预制或现场浇筑混凝土内置保温构造做法时,其热工和气密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置保温外墙板应保证保温层的连续性,应进行消除或削弱热桥的专项设计;
2 当预制外墙板周边保温层厚度有减缩时,应进行热桥模拟计算并计入平均传热系数;
3 预制外墙板接缝处以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处应设置防止形成热桥的构造措施并增加气密性构造措施和防开裂措施。
5.5 材料节约
5.5.1 建筑宜采用耐久性能好的建筑结构材料,并满足下列条件:
1 对于混凝土构件,采用高耐久性混凝土;
2 对于钢构件,采用耐候结构钢或耐候性防腐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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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于木构件,采用防腐木材、耐久木材或耐久木制品。
5.5.2 建筑应合理选用建筑结构材料与构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结构宜选用400MPa 级及以上强度等级钢筋,竖向承重结构宜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 C50 的混凝土;
2 钢结构宜选用 Q355 及以上高强度钢材。
5.5.3 建筑应优先采用可再循环材料和可再利用材料,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选用石膏、金属、玻璃、木材、塑料等建筑材料;
2 办公、商场等易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的分隔墙宜选用便于拆改、便于再利用的轻钢龙骨石膏板墙、玻璃墙、板材等可循环利用隔墙 ;
3 住宅建筑的可再循环和可再利用材料用量的百分比不宜低于 6%,公共建筑的可再循环和可再利用材料用量的百分比不宜低于10%。
5.5.4 建筑应优先采用利废建材,并符合下列要求:
1 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中废弃物掺量的百分比不宜低于生产该建筑材料总量的 30%;
2 采用利废建筑材料不宜少于两种,每种占同类建材用量的百分比不宜低于 30%;
5.5.5 建筑宜采用模块及模块组合的设计方法,遵循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
5.5.6 选用生产、施工、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对环境污染程度低的建筑材料。
5.5.7 频繁使用的活动配件,宜选用长寿命的产品;不同寿命的部品
组合在一起时,宜选用便于分别拆换和升级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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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设备系统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用能系统应综合经济技术分析,进行方案比选和性能优化。
6.1.2 建筑用能系统宜采用全电气化设计。
6.1.3 应优先利用地热、生物质、空气能、太阳能、工业余热等非化
石能源供暖和自然冷源,并考虑多能互补集成优化。
6.1.4 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指标宜达到能效水平 1 级或节能目标值,且不应低于能效水平 2 级或节能评价值。
6.1.5 机电设施应使用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产品,管线宜与建筑结构分离。
6.2 机电设施
6.2.1 供暖系统、生活热水热源选择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优先选用地热、生物质、太阳能、工业余热、空气源热泵等低碳方式作为热源;
2 采用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为热源时,宜采用低温方式;
3 采用空气源热泵为热源时,需考虑低环境温度下空气源热泵的能源效率等级,宜根据当地空气源热泵平衡点温度耦合其他能源联合作为热源。
6.2.2 建筑应合理设置新风热回收系统,新风热回收系统设计应考虑
全年运行的合理可靠性。热回收装置性能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显热型显热交换效率不应低于 75%;
18
2 全热型全热交换效率不应低于 70%;
3 公共建筑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应符合现行河北省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T 8543 的规定;
4 居住建筑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应小于或等于0.45W/(m3·h)。
6.2.3 通风空调系统应根据使用特点、负荷变化合理分区,并根据建筑负荷特征独立控制调节。
6.2.4 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全空气风
系统中。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宜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6.2.5 连通室内外的机电管线应采取断热桥处理措施。
6.2.6 间接供热应采用变频控制;供热、生活供水、供冷及通风等用能设备宜采用变频控制。
6.2.7 建筑照明应合理选择 LED 照明产品,主要功能房间的照明功
率密度值不宜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 规定的目标值,并宜采用智能照明调光控制系统。
6.3 供配电
6.3.1 建筑宜采用可再生能源微网系统,利用储能、用能协同控制技
术,提升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比例。零碳建筑光伏发电自用率不应低于 20%。
6.3.2 建筑宜设置储电、蓄热(冷)、电动车充电桩等设施,实现不同蓄能形式灵活应用。
6.3.3 建筑供配电系统应具备按用能形式和核算单元进行分类分项计
量功能,具备实时监测、分析、智能调度等管理功能。
6.3.4 建筑宜采用光储直柔技术,光储直柔技术宜具备与电网友好互
19
动的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电网技术要求;
2 应根据电网的供需平衡状况进行削峰填谷、用户侧需求响应、动态碳排放响应等调节;
3 应做到建筑光伏、建筑储能、用电负荷与外部电网供电的动态平衡。
6.3.5 建筑光伏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
准》GB/T 51368 和河北省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建筑光伏组串方式、电压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设计标准》GB 50797、 《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 的相关规定。
6.3.6 建筑储能系统应综合建筑平面布局、建筑负荷、光伏发电自用
率、经济性等因素,进行设计。储能参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能容量宜根据建筑光伏发电量、建筑负荷以及光伏发电自用率等配置,满足建筑光储直柔系统用电柔度和电力交互需求;
2 选用的储能电池容量保持率不应小于 80%;
3 采用隔离型储能变换器时,充放电循环效率不应小于 86%;采用非隔离型储能变换器时,充放电循环效率不应小于 90%。
6.3.7 建筑直流配电系统宜采用单极结构,电压等级宜采用DC750V、
DC375V,并宜根据主要用电设备确定主母线电压等级,直流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根据现场条件选择,宜采用 IT 接地系统。采用直流照明系统时,木质建筑照明场所及灯具安装高度不大于 6m 的室内场所,直流照明供电电压宜为 48V。
6.3.8 建筑用电柔性宜将三级负荷中的空调系统和充电桩作为柔性可
调节负荷。建筑用电柔性调节宜采用直流母线电压作为柔性调节信号,用电设备应根据直流母线电压变化主动做出响应;用电设备可根据建
20
筑能源管理系统以通信方式下达的功率指令做出响应。
6.4 可再生能源系统
6.4.1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建筑应结合地域特点,因地制宜地
应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和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减少碳排放。
6.4.2 新建建筑的可再生能源系统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同步完成。
6.4.3 太阳能系统设计阶段应对光伏系统发电量、太阳能集热系统集
热量进行计算。计算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 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的相关要求。
6.4.4 光伏发电系统应优先自发自用。
6.4.5 建筑采用的标准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应符合表 6.4.5 的规定,
建筑一体化构件非透光部分的光电转换效率可参照标准光伏组件要求。
表6.4.5 标准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
标准光伏组件类型
组件光电转换效率
晶体硅电池组件
多晶硅电池组件
≥19.7
P 型单晶硅电池组件
≥21.8
N 型单晶硅电池组件
≥23.1
铜铟镓硒(CIGS)、
碲化镉(CdTe)等薄膜电池组件
铜铟镓硒(CIGS)电池组件
≥16
碲化镉(CdTe)电池组件
≥16.5
钙钛矿带电池组件
≥15.5
6.4.6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集热效率设计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可
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规定的1 级。
6.4.7 地源热泵系统方案设计前,应进行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并应对浅
层或中深层地热能资源进行勘察,确定地源热泵系统实施的可行性与
21
经济性。
6.4.8 地源热泵机组的能效等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热泵和冷水机
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7 中的1 级要求。
6.4.9 当采用空气源热泵作为供暖热源时,热水型热泵机组的能效等
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热泵和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7 中的 1 级要求,热风型热泵机组的能效等级及低环境温度能效等级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1455 中的 1 级要求。
6.4.10 当采用地热能时,应结合地热资源特征,合理选择地热能利用方案。
6.5 监测与控制
6.5.1 建筑应设计碳排放监测系统,对运行阶段碳排放量进行监测、
统计、分析和管理,碳排放量数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准确可溯源;
2 基础数据采集频率和存储周期应满足碳排放核查和建筑机电系统运行要求;
3 分类分项动态统计、计算、分析和展示;
4 可查询、预警、记录和下载;
5 与其他系统数据集成。
6.5.2 建筑碳排放监测系统应对下列内容的碳排放进行单独监测和管理:
1 建筑消耗的冷热量、电量、气量和其他能源消耗量;
2 建筑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蓄能系统蓄放的能量;
3 电动车充电桩充放电量。
22
6.5.3 建筑碳排放监测系统中计量表具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远传功能的智能计量表具;
2 精度应满足建筑低碳运维管理和碳核查要求;
3 在校准有效期内,保证计量数据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
6.5.4 建筑宜设置建筑楼宇自控系统。楼宇自控系统应根据末端用冷、
用热、用水等使用需求,自动调节主要供应设备和系统的运行工况。
6.5.5 建筑智能化系统应基于运行碳排放数据进行能源系统的高效低碳运维。
6.5.6 建筑智能化系统硬件应选用功耗低、长寿命的设备和产品。
6.5.7 建筑碳排放监测系统应对可再生能源系统进行单独统计。
23
附录A 各类能源碳排放因子
A.0.1 化石燃料碳排放因子应按表A.0.1选取。
表A.0.1 化石燃料碳排放因子
分类
燃料类型
单位热值含碳量(tC/TJ)
碳氧化率
(%)
单位热值CO2
排放因子(tCO2/TJ)
固体燃料
无烟煤
27.4
0.94
94.44
烟煤
26.1
0.93
89.00
褐煤
28.0
0.96
98.56
炼焦煤
25.4
0.98
91.27
型煤
33.6
0.90
110.88
焦炭
29.5
100.60
其他焦化产品
液体燃料
原油
20.1
72.23
燃料油
21.1
75.82
汽油
18.9
67.91
柴油
20.2
72.59
喷气煤油
19.5
70.07
一般煤油
19.6
70.43
NGL天然气凝液
17.2
61.81
LPG液化石油气
炼厂干气
18.2
65.40
石脑油
20.0
71.87
沥青
22.0
79.05
润滑油
石油焦
27.5
98.82
续表A.0.1
石化原料油
其他油品
气体燃料
天然气
15.3
0.99
55.54
A.0.2 其他能源碳排放因子应按表A.0.2选取。
表A.0.2 其他能源碳排放因子
能源类型
缺省碳含量(tC/TJ)
缺省氧化因子
有效CO2排放因子(tCO2/TJ)
缺省值
95%置信区间
较低
较高
城市废弃物(非生物量比例)
25.0
91.7
73.3
121
工业废弃物
39.0
143.0
110.0
183.0
废油
72.2
74.4
泥炭
28.9
106.0
100.0
108.0
固体生物燃料
木材/木材废弃物
30.5
112.0
95.0
132.0
亚硫酸盐废液(黑液)
26.0
95.3
80.7
木炭
其他主要固体生物燃料
27.3
84.0
117.0
液体生物燃料
生物汽油
19.3
70.8
59.8
84.3
生物柴油
其他液体生物燃料
21.7
79.6
67.1
气体生物燃料
填埋气体
14.9
54.6
46.2
66.0
污泥气体
其他生物气体
其他非化石燃料
城市废弃物
(生物量比例)
84.7
25
A.0.3 建筑碳排放计算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采用降碳率进行碳排放指标与降碳等级评价时,基准建筑所采用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取值应为0.5568kgCO2/kWh,设计建筑所采用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取值应为0.5kgCO2/kWh;在采用碳排放强度绝对值进行碳排放指标与降碳等级评价时,计算建筑碳排放强度限值、实际碳排放强度或市场化交易减排量的电力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所在区域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附录B 建筑碳排放计算
B.0.1 技术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象参数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JGJ/T 346 确定;
2 设计建筑和基准建筑进行建筑碳排放模拟计算时应适当考虑周边建筑和场地环境的影响;
3 供暖年耗热量和供冷年耗冷量应包括围护结构的热损失、建筑产热量、无组织空气渗透和处理新风的热(或冷)需求;
4 设计建筑应能考虑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对建筑能耗的影响;
5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碳排放计算时应能考虑部分负荷及间歇使用的影响;
6 设计建筑应计算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7 技术指标中不含工艺性设备用能产生的碳排放,如实验室实验设备、医疗器械等。
B.0.2 设计建筑技术指标计算参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建筑构造尺寸、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做法、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窗墙面积比、屋面开窗面积应与建筑设计文件一致;采用活动遮阳装置时,供暖季和供冷季的遮阳系数按本标准表 B.0.2-1确定。
2 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炊事、可再生能源、用电器具的系统形式和能效应与设计文件一致;生活热水系统的用水量应与设计文件一致,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的规定,冷水计算温度应以当地最冷月平均水温资料
27
确定,无水温资料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 确定。
3 建筑功能区除设计文件中已明确的非供暖和供冷区外,均应按设置供暖和供冷的区域计算。
4 建筑的空气调节和供暖系统运行时间、照明开启时间、房间人员逐时在室率、新风运行时间、电器设备逐时使用率应按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设置,人均占地面积、设备功率密度应按表 B.0.2-2 设置,室内温度、人员新风量应与设计文件一致,新风开启率按人员在室率计算。
5 建筑外窗、外门、幕墙及采光顶的空气渗透量,应根据设计文件中的气密性等级选取。
6 照明系统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与建筑设计文件一致,应考虑自然采光、智能控制对碳排放的影响。
7 电梯系统形式、类型、台数、设计速度、额定载客人数应与设计文件和设计样本一致,并应按国家标准《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能量性能第2部分:电梯的能量计算与分级》GB/T 30559.2-2017中的方法进行计算。
8 炊事能耗、电器设备能效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9 可再生能源系统形式及效率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表B.0.2-1 活动遮阳装置遮阳系数(SC)的取值
控制方式
手动控制
0.80
0.40
自动控制
0.35
表B.0.2-2 不同类型房间人员、设备、照明内热设置
房间类型
人均占地面积(m2)
设备功率密度
(W/m2)
照明功率密度(W/m2)
居住建筑
起居室
卧室
餐厅
厨房
洗手间
0
车库
1.9
办公建筑
办公室
高档办公室
13.5
密集办公室
会议室
3.33
大堂门厅
休息室
普通走廊
高档走廊
3.5
电梯厅
设备用房
库房、管道井
酒店建筑
酒店客房(三星以下)
14.29
酒店客房(三星)
酒店客房(四星)
29
续表B.0.2-2
设备功率密度(W/m2)
酒店客房(五星)
33.33
多功能厅
12
一般商店、超市
高档商店
14.5
中餐厅
西餐厅
5.5
火锅店
快餐店
酒吧、茶座
游泳池
健身房
保龄球房
台球房
学校建筑
幼儿园教室
中小学教室
1.25
大学教室
阅览室
2.5
电脑机房
商场建筑
31
高档酒店
影剧院
舞台
舞厅
棋牌室
展览厅
医院建筑
病房
手术室
候诊室
门诊办公室
6.67
婴儿室
6.5
药品储存库
档案库房
美容院
B.0.3 基准建筑技术指标计算参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形状、大小以及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2 基准建筑窗墙面积比按表B.0.3-1选取,无活动遮阳装置,对于表中未包含的建筑类型,建筑窗墙比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用能设备能效等主要参数应满足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 的要求。
4 基准建筑的供暖、供冷系统形式按表B.0.3-2 确定。建筑的生活热水系统形式、用水定额和冷水计算温度应与设计建筑一致,热源为燃气锅炉,能效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 的规定。
5 建筑的空气调节和供暖系统日运行时间、室内温度、人均新风量、照明开启时间、房间人员逐时在室率、新风运行时间、电器设备
逐时使用率应与设计建筑一致;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表B.0.2-2 确定。
6 建筑外窗、外门、幕墙及采光顶的空气渗透量,公共建筑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的规定。
7 按设计建筑实际朝向建立基准建筑模型,并将建筑依次旋转90 °、180 °、270 °, 将四个不同方向的模型负荷计算结果的平均值,作为基准建筑的负荷。
8 电梯系统形式、类型、台数、设计速度、额定载客人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且应按国家标准《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能量性能第 2 部分:电梯的能量计算与分级》GB/T 30559.2-2017 中的能量性能等级 3 级选取。
9 炊事的能源形式应与设计建筑一致。当炊事用能为燃气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720 中的3级能效计算碳排放。当炊事用能为电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厨房电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6 和《商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40876 中的 3 级能效计算碳排放。
10 插座系统相关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的 3 级能效计算碳排放。
表B.0.3-1 基准建筑窗墙面积比
窗墙面积比(%)
零售小超市
酒店建筑(房间数≤75 间)
酒店建筑(房间数>75 间)
办公建筑(面积≤10000m2)
办公建筑(面积>10000m2)
餐饮建筑
续表B.0.3-1
表B.0.3-2 基准建筑供暖、供冷系统形式
寒冷地区(A、B 区)
末端
散热器供暖,分体空调
冷源
分体式空调
热源
燃煤锅炉
建筑面积<
20000m2 的办公建
筑
散热器供暖,风机盘管系统
与设计建筑一致①
与设计建筑一致
建筑面积≥
20000m2 的酒店建
风机盘管系统
散热器供暖,全空气系统
全空气系统
续表B.0.3-2
其他类型
① 冷源形式与设计建筑一致指冷源的压缩和冷却方式与设计建筑一致。
B.0.4 建筑炊事能耗应按下式计算:
Ek (B.0.4)
式中:Ek —— 年炊事系统能源消耗,MJ;
Qk —— 年炊事需热量指标,MJ;
ηk —— 炊事设备热效率,%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720、《家用和类似用途厨房电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6、 《商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40876选取。
表B.0.4 不同建筑类型炊事需热量指标
单位
炊事需热量
MJ/(人 ·a)
397
504
续表B.0.4
商业建筑
MJ/(座 ·a)
2704
建筑面积<20000m2 的酒店建筑
MJ/(床 ·a)
459
建筑面积≥20000m2 的酒店建筑
298
托儿所幼儿园
全托
692
半托
462
B.0.5 建筑插座能耗应按下式计算:
Ep = Σ1 (Eai × Ri) × a (B.0.5)
式中:Ep —— 年插座系统能源消耗,kWh;
Ea —— 年单台电器年综合耗电量指标,应采用各类电器相
关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国家标准中的能效指标和计算方法,kWh/台;
R —— 台数,可参照表 B.0.5-1给出的典型房间电器配置表
设置;
a —— 同时使用系数,一般取 0.75; i—— 电器种类。
表B.0.5-1 典型房间电器配置
电器配置
电视1 台,笔记本电脑1 台,显示器1 台
微波炉1 台,冰箱1 台
住宅洗手间
洗衣机1 台
续表B.0.5-1
电器配置表
台式机或笔记本电脑1 台/人,显示器2 台/人,打印机1 台
显示器1 台,笔记本电脑1 台
酒店客房
冰箱1 台,电视1 台
教室
投影机1 台,台式机1 台
台式机1 台/人
显示器2 台
台式机或笔记本电脑1 台/人,显示器1 台/人,打印机1 台
38
表B.0.5-2 不同能效下常用电器能效参数
设备
运行能效参数
待机/关机能效参数
参数名称
1 级能效
2 级能效
3 级能效
台式机
年典型能源消耗(kWh)
237
287
337
—
笔记本电脑
24.8
39.8
54.7
显示器
能源效率(cd/W)
1.5
关闭状态功率、睡眠状态功率
(W)
0.5
打印机
周典型能耗(kWh)
1.64
3.17
6.56
冰箱
标准能效指数(%)
电视
被动待机功率(W)
微波炉
效率值(%)
56
关机功率、待机功率(W)
洗衣机
单位功效耗电量(kWh / cycle• kg)
0.11
0.13
0.15
投影仪
投影光效(lm/W)
B.0.6 建筑碳排放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C —— 建筑碳排放强度,kg CO2/ (m2 ·a);
Ehi—— 年供暖系统第 i 类能源消耗,kWh(或 GJ);
Eci —— 年供冷系统第 i 类能源消耗,kWh;
Eli—— 年照明系统第 i 类能源消耗,kWh;
Ewi —— 年生活热水系统第 i 类能源消耗,kWh(或Nm3); Eei —— 年电梯系统第 i 类能源消耗,kWh;
Epi —— 年插座系统第 i 类能源消耗,kWh;
Efi—— 年炊事系统第 i 类能源消耗,kWh(或Nm3);
Er —— 年场地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量,kWh;
Eo —— 年场外等效可再生能源发电量,kWh;
ci —— 第 i 类能源碳排放因子,主要能源排放因子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 确定,电力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按本标准附录A 第A.0.3 条条选取;
A —— 建筑面积,m2。
B.0.7 建筑降碳率计算应按下式计算:
(B.0.7)
式中:ηp —— 建筑降碳率,%;
CR —— 基准建筑碳排放强度,kg CO2/ (m2 ·a);
cD —— 设计建筑碳排放强度,kg CO2/ (m2 ·a)。
B.0.8 建筑净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cnet = cD × A __ (REc × ci × DFj + cc) (B.0.8)
式中:Cnet ——建筑净碳排放量,kg CO2/ (m2 ·a);
REC——绿色电力证书电力总量,kWh/a;
DFj——绿色电力证书获取形式的折减系数,取 0.95;
CC——碳排放权交易产品总量,kg CO2 /a。
41
附录 C 建筑碳排放指标计算报告书
C.0.1 项目基本信息
表C.0.1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建筑位置
建筑面积(m2)
建筑使用面积(m2)
建筑外表面积(m2)
建筑层数
咨询单位
咨询工程师
联系方式
C.0.2 建筑信息
表 C.0.2-1 建筑围护结构信息
设计建筑
基准建筑
围护结构
面积(m2)
传热系数 [W/ (m2•K)]
传热系数
附加值
[W/ (m2•K)]
南外墙
北外墙
东外墙
西外墙
42
续表C.0.2-1
屋面
地面
外窗
窗墙
面积比
总窗
墙面
积比
太阳
得热
系数SHGC
南外窗1
南外窗2
北外窗1
北外窗2
东外窗1
东外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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