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5394-2026 混凝土用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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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混凝土用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specification forapplication ofmineral admixturesin concrete

DB32/T5394—2026

主编单位 : 江苏省建筑钢结构混凝土协会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批准单位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日期 : 2026年 10月 1 日

2026 南京

前 言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 2022年度江苏省建设系统科技项目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苏建科〔2022〕 145号) 的要求 , 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 ,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 修订本规程。

本规程于 2026年4月 13 日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 自 2026年10月 1 日起实施 , 并替代《混凝土用矿物掺合料 (粒化高炉矿渣粉 、粉煤灰) 应用技术规程》 DGJ32/TJ59—2007。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 1 总则 ; 2术语 ; 3基本规定 ; 4矿物掺合料的技术要求 ; 5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 ; 6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工程应用 ; 附录 A~附录 E。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 修改了适用矿物掺合料的范围 ;增加了复合矿物掺合料种类与术语 ; 增加了矿物掺合料碱含量、氯离子含量和黑色轻质颗粒含量的要求 ; 增加了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要求及相应试验方法 ; 完善了矿物掺合料组批及检验项目的规定 ; 增加了矿物掺合料运输的规定 ; 增加了掺复合矿物掺合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原则 ; 增加了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耐久性检验评定。

本规程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 由江苏省建筑钢结构混凝土协会 (地址 : 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 12号 ; 邮政编码 : 210008) 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 , 请反馈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 (地址 : 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8楼 ; 邮

政编码 : 210036) 。

本规程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

主 编 单 位: 江苏省建筑钢结构混凝土协会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参 编 单 位: 江苏美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东南大学

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

主要起草人: 刘建忠 秦国新 林 玮 徐加余 王凤娟马章强 方若全 于 诚 庄 俐 穆 松潘 利 刘志勇 胡浩宇 马 安

主要审查人: 蒋林华 鲁开明 赵建华 刘立新 常儇宇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矿物掺合料在混凝土中的应用 , 引导其技术发展 ,达到改善混凝土性能 、提高工程质量 、延长混凝土结构物使用寿命的目的 , 并有利于工程建设的绿色低碳与可持续发展 , 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内粉煤灰 、粒化高炉矿渣粉 、硅灰、石灰石粉 、钢渣粉 、磷渣粉 、偏高岭土 、火山灰质材料 、沸石粉 、镍铁渣粉 、硅锰渣粉和锂渣粉以及普通型 、 降黏型 、增黏型 、防腐型 、早强型 、蒸养早强型 、增强型复合矿物掺合料在混凝土工程中的应用。

1.0.3 在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时 , 除应执行本规程外 , 尚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矿物掺合料 mineraladmixture

以硅 、铝 、钙等一种或多种氧化物为主要成分 , 具有规定细度 , 掺入混凝土中能改善混凝土性能的粉体材料。

2.0.2 复合矿物掺合料 compound mineraladmixture

由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矿物掺合料 , 按一定比例混合均匀的粉体材料 ; 或由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矿物原料 , 按一定比例混合后 , 必要时可掺加适量石膏和助磨剂 , 再粉磨至规定细度的粉体材料。

2.0.3 改性辅料 modifying additive

在复合矿物掺合料生产过程中添加的 , 用以改善矿物原料易磨性或 (和) 进一步改善复合矿物掺合料应用性能的辅助材料。

2.0.4 普通型复合矿物掺合料 normal compound mineral ad- mixture

对混凝土性能有改善效果但不显著 , 以及未能明确说明对混凝土性能改善功效的复合矿物掺合料。

2.0.5 功 能 型 复 合 矿 物 掺 合 料 functional compound mineraladmixture

能够明确地 、显著地改善混凝土工作性能 、力学性能 、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性能的复合矿物掺合料。

2.0.6 降黏型复合矿物掺合料 viscosity reducing compound mineraladmixture

能够明确地 、显著地降低混凝土拌合物黏度 , 改善混凝土和易性和施工性能的复合矿物掺合料。

2.0.7 增黏型复合矿物掺合料 viscosity increasing compound

mineraladmixture

能够明确地 、显著地增加混凝土拌合物黏度 , 改善混凝土和易性和施工性能的复合矿物掺合料。

2.0.8 防 腐 型 复 合 矿 物 掺 合 料 anticorrosive compound mineraladmixture

能够明确地 、显著地提高硬化混凝土抵抗有害介质侵蚀能力 , 提升混凝土耐久性能的复合矿物掺合料。

2.0.9 早强型复合矿物掺合料 early strength compound miner- aladmixture

能够明确地 、显著地提高硬化混凝土早期强度的复合矿物掺合料。

2.0.10 蒸 养 早 强 型 复 合 矿 物 掺 合 料 steam curing early strength compound mineraladmixture

能够明确地 、显著地提高蒸汽养护后硬化混凝土早期强度的复合矿物掺合料。

2.0.11 增强型复合矿物掺合料 strengthening compound mineral admixture

能够明 确 地 、显 著 地 提 高 硬 化 混 凝 土 强 度 的 复 合 矿 物 掺合料。

2.0.12 黑色轻质颗粒含量 black lightweightparticlecontent

矿物掺合料加水搅拌后上浮于表面的黑色轻质颗粒占矿物掺合料的质量百分比。

3 基本规定

3.0.1 掺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 , 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 。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 , 应了解水泥中混合材的品种和掺量 , 并通过试验确定矿物掺合料的掺量。

3.0.2 配制混凝土时 , 宜同时掺用矿物掺合料与外加剂 , 其组分之间应有良好的相容性 , 矿物掺合料及外加剂剂的品种和掺量应通过混凝土试验确定。

3.0.3 掺用本规程以外的矿物掺合料及矿物原料 , 应经过系统、充分试验验证之后再行使用。

3.0.4 需要控制碱骨料反应时 ,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碱含量应符合《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 GB/T 50733的规定 ,必要时应进行碱骨料反应试验验证。

3.0.5 用于结构的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 , 其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8的规定。

4 矿物掺合料的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矿物掺合料可分为来源相对单一的矿物掺合料和混合加工而成的复合矿物掺合料 。复合矿物掺合料可分为普通型和功能型 , 其中本规程中功能型复合矿物掺合料包括降黏型 、增黏型、防腐型 、早强型 、蒸养早强型和增强型共 6种。

4.1.2 复合矿物掺合料中 , 作为原料的每种矿物掺合料的质量分数不宜小于 10% ; 除石膏外 , 加入的改性辅料不应超过复合矿物掺合料总质量的 1.0% , 且不应掺入减水剂。

4.1.3 当复合矿物掺合料兼具降黏 、增黏 、防腐 、早强 、蒸养早强 、增强中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时 , 应分别满足各个功能对应的复合矿物掺合料技术要求 ; 当技术指标无法同时满足时 , 应在确保主要功能指标满足要求的前提下 , 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技术指标。

4.1.4 矿物掺合料的放射性核素限值应符合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6566的规定。

4.2 技术要求

4.2.1 单一来源矿物掺合料的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

表 4.2.1 单一来源矿物掺合料的技术要求

4.2.2 复合矿物掺合料的安定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复合矿物掺合料中含有 C类粉煤灰时 , 其安定性应符合《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 、凝结时间 、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 1346中雷氏法检测的要求 ;

2 当复合矿物掺合料中含有钢渣粉时 , 其安定性应同时符合《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 、凝结时间 、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 1346中雷氏法和《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GB/T 750压蒸法检测的要求 , 且压蒸膨胀率不大于 0.50% ;

3 安定性检测的胶凝材料配比应按复合矿物掺合料与符合《混凝土外加剂》 GB8076规定的基准水泥或合同约定的水泥质量比 3 ∶ 7混合均匀。

4.2.3 普通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4.2.3 的规定。

表 4.2.3 普通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注 :① 当复合矿物掺合料组分中含有硅灰 、偏高岭土 、沸石粉时 , 按水筛法进行。

4.2.4 降黏型和增黏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4.2.4 的规定。

表 4.2.4 降黏型和增黏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续表 4.2.4

注 :① 当复合矿物掺合料组分中含有硅灰 、偏高岭土 、沸石粉时 , 按水筛法进行。

4.2.5 防腐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4.2.5 的规定。

表 4.2.5 防腐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注 : ① 当复合矿物掺合料组分中含有硅灰 、偏高岭土 、沸石粉时 , 按水筛法进行 ;

② 采用胶材总量 330kg/m3 的配合比 , 防腐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等量替换 10%的水泥。

4.2.6 早强型和增强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4.2.6 的规定。

表 4.2.6 早强型和增强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注 :① 当复合矿物掺合料组分中含有硅灰 、偏高岭土 、沸石粉时 , 按水筛法进行。

4.2.7 蒸养早强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4.2.7 的规定。

表 4.2.7 蒸养早强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注 :① 当复合矿物掺合料组分中含有硅灰 、偏高岭土 、沸石粉时 , 按水筛法进行。

4.2.8 当复合矿物掺合料应用中有碱含量要求时 , 其限值应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复合矿物掺合料的碱含量应为各组分的碱含量之和 : 粉煤灰和火山灰质材料的碱含量可用实测 Na2Oeq 值的l/6计算 , 硅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的碱含量可用实测 Na2Oeq 值的1/2计算 , 其他组分的碱含量可按实测 Na2Oeq 值计算 。其中 , Na2Oeq 值应按 Na2O+0.658K2O计算。

4.2.9 当混凝土有外观质量要求时 , 矿物掺合料的黑色轻质颗粒含量不宜大于 0.050% , 试验方法按本规程附录 E进行。

4.3 检验与验收

4.3.1 矿物掺合料应按批进行检验 , 检验项目及结果应满足本规程 4.2节的技术要求 。矿物掺合料的供应单位应出具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 , 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 产品名称与型号或类别 、厂名 、产地 、检验依据标准 、生产日期 、代表数量及本批检验结果和结论等 。供应单位应根据矿物掺合料的技术要求 , 按期提供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 型式检验应包括4.2节的所有技术要求。

4.3.2 矿物掺合料进场时 , 应按下列规定及时取样检验 :

1 取样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散装矿物掺合料 , 应从同一批次 、任意 3个罐体各取等量试样一份 , 每份不少于 5.0 kg, 混合搅拌均匀 , 用四分法缩取比试验需要量大一倍的试样量 ;

2) 袋装矿物掺合料 , 应从每批中任抽 10袋 , 从每袋中各取等量试样一份 , 每份不少于 1.0 kg, 混合搅拌均匀 , 用四分法缩取比试验需要量大一倍的试样量。

2 矿物掺合料进场检验项 目 、组批条件及批量应符合表

4.3.2 的要求 ; 也可根据需要 , 由供需双方确定表 4.3.2 以外的检验项目 。对于多功能型复合矿物掺合料 , 其检验项目应为所包含的各单一功能型矿物掺合料检验项目的组合 , 且应按所含单一功能型矿物掺合料的最小批量进行组批。

表 4.3.2 矿物掺合料进场检验项目、组批条件及批量

续表 4.3.2

续表 4.3.2

4.3.3 矿物掺合料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矿物掺合料的验收应按批进行 , 符合本规程检验项目技术要求的方可使用 ;

2 当其中任一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 , 应在同一批次中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复验 , 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4 运输与存储

4.4.1 矿物掺合料可散装或袋装 , 运输过程应采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4.4.2 矿物掺合料运输与存储过程中不得与其他材料混杂 , 并应采取防止受潮 、结块的措施。

4.4.3 矿物掺合料存储期不宜超过6个月 。超过6个月时 , 使用前应按本规程 4.3.2条和 4.3.3条进行复验后使用。

5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

5.1 配合比设计原则

5.1.1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 , 应根据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强度标准值保证率 、耐久性以及施工要求 , 采用实际工程使用的原材料 , 按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55的规定执行 。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 , 其配合比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1.2 矿物掺合料的品种和掺量 , 应根据矿物掺合料的品质 ,结合混凝土其他参数以及工程性质 、所处环境等因素 , 宜按下列原则选择确定 :

1 混凝土的水胶比较小 、浇筑温度与气温较高 、混凝土强度验收龄期较长时 , 矿物掺合料宜采用较大掺量 ;

2 对混凝土构件最小截面尺寸较大的大体积混凝土 、水下工程混凝土以及有抗腐蚀要求的混凝土等 , 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矿物掺合料的掺量 ;

3 对早期强度要求高或环境温度较低条件下施工的混凝土 ,矿物掺合料宜采用较小掺量 ;

4 对于 C60及以上混凝土配制时 , 宜选用普通型 Ⅰ 级复合矿物掺合料 ; 对于 C55~C40混凝土配制时 , 宜选用普通型 Ⅰ 级或 Ⅱ级复合矿物掺合料 ;

5 当高强混凝土有长距离或高程泵送需求时 , 宜选用降黏型复合矿物掺合料 , 其掺量不宜高于 10% ;

6 当中低强大流态 、 自密实混凝土有长距离或高程泵送以

及长距离流动需求时 , 宜选用增黏型复合矿物掺合料 , 其掺量不宜高于 10% ;

7 当混凝土结构暴露于腐蚀环境时 , 宜选用防腐型复合矿物掺合料 , 其掺量不宜高于 10% ;

8 当混凝土有快速脱模 、 吊装 、预应力张拉等需求时 , 宜选用早强型复合矿物掺合料 , 其掺量不宜高于 10%。

5.1.3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配合比确定后 , 在工程使用前应通过开盘鉴定和试浇筑予以验证。

5.2 配合比设计步骤

5.2.1 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首先应根据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性能要求确定配制强度 , 选择用水量和砂率。

5.2.2 掺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宜进行系统配合比试验 , 建立水胶比与强度关系式时 , 可采用最小二乘法进行线性回归 , 并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要求 , 按经试验建立的强度关系式计算混凝土的水胶比 、胶凝材料用量及其他组分的用量。

5.2.3 根据工程所处的环境条件 、结构特点 , 钢筋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占胶凝材料总量的百分率 (βb) 限值宜按表 5.2.3 1控制 , 预应力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占胶凝材料总量的百分率 (βb)限值宜按表 5.2.3 2 控制 , 且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C类粉煤灰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时 , 安定性应合格 , 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 且掺量应分别不超过表 5.2.3 1和 5.2.3 2 中 F类粉煤灰的规定限值 ; 对硫酸盐侵蚀环境下的混凝土不得用 C类粉煤灰 ;

2 采用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之外的其他通用硅酸盐水泥时 , 宜将水泥混合材掺量 20%以上的混合材量计入矿物掺合料 ;

3 复合使用矿物掺合料时 , 各组分的掺量不宜超过任一组分单掺时的上限掺量 ;

4 使用复合矿物掺合料时 , 如能明确复合矿物掺合料的组分时 , 各组分的掺量不宜超过任一组分单掺时的上限掺量 ; 如无法明确复合矿物掺合料的组分时 , 其掺量不宜大于 10%。

表 5.2.3 1 钢筋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占胶凝材料总量的百分率 (βb) 限值

续表 5.2.3

表 5.2.3 2 预应力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占胶凝材料总量的百分率 (βb) 限值

续表 5.2.3

注 : 如需在预应力混凝土中掺入使用钢渣粉 、磷渣粉 、沸石粉 、偏高岭土 、镍铁渣粉 、硅锰渣粉 、锂渣粉 , 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5.2.4 掺合料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

式中 : mf—每立方混f物掺合料用量 (kg(m..)4;)

mb—每立方米混凝土中胶凝材料用量 (kg/m3) ;

βb—矿物掺合料占胶凝材料总量的百分比 (%) 。

5.2.5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最小胶凝材料用量及最大水胶比宜按《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要求控制。

5.2.6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中水泥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

式中 : mc—每立方混c=f泥用量 (kg/m3) ;(5.2.6)

mb—每立方米混凝土中胶凝材料用量 (kg/m3) ;

mf—每立方米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用量 (kg/m3) 。

5.2.7 按质量法或绝对体积法确定单方混凝土的砂 、石用量 ,最后应通过试配调整混凝土配合比直至符合要求 , 提出混凝土设计配合比 ; 再根据现场粗细骨料实际含水量调整后 , 方可签发混凝土施工配合比。

5.2.8 外加剂的掺量应按胶凝材料用量的百分比计。

6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工程应用

6.1 制备与运输

6.1.1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 , 搅拌时间不应少于 30 s; 当矿物掺合料用量较高或混凝土强度等级较高时 , 宜适当延长搅拌时间以保证搅拌均匀 ; 掺矿物掺合料的预制构件混凝土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搅拌时间。

6.1.2 矿物掺合料的计量宜采用电子计量设备 , 每盘计量允许偏差不应超过 ±2% , 累计质量计量允许偏差不应超过 ±1%。

6.1.3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宜采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进行运送。混凝土运送到浇筑点时 , 应不离析 、不分层。

6.1.4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运送到现场时 , 实测坍落度 (扩展度) 与要求坍落度 (扩展度) 之间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1.4 的规定 。卸料前 , 搅拌运输车罐体宜快速旋转搅拌均匀后再卸料。

表 6.1.4 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 (扩展度) 允许偏差 (mm)

6.2 浇筑与养护

6.2.1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在运输 、输送 、浇筑过程中严禁加

水 。当到达现场的混凝土工作性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 , 可在现场进行调整 , 达到要求的施工性能后再浇筑 , 调整方法应事先经过试验确定。

6.2.2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应连续浇筑 , 避免漏振或过振 , 振捣后的混凝土表面不应出现明显的浮浆层。

6.2.3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浇筑后 , 在混凝土初凝前和终凝前 ,宜分别对混凝土裸露表面进行抹面处理。

6.2.4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浇筑成型后 , 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在高温季节 、大风 、 日照较强等环境中浇筑后应立即覆盖混凝土表面 , 并进行保湿养护 。混凝土初凝后 , 应持续进行保湿和保温养护。

6.2.5 对已浇筑成型的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 , 可单独或组合使用下列养护方法 :

1 延长拆模时间 ;

2 在混凝土表面严密覆盖防止水分蒸发的薄膜 ;

3 使用保水保温覆盖物 ;

4 在混凝土表面喷雾 、喷水或蓄水 ;

5 大体积混凝土宜采用蓄水养护 ;

6 表面涂刷养护剂或覆盖养护膜等经验证有效的其他养护方法。

6.2.6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湿养护时间不宜少于 14 d, 当气温较低或在干燥环境下应适当延长养护时间。

6.2.7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士蒸养应根据试验确定合理的养护制度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成型后预养温度不宜高于 45 ℃ , 不应低于 5 ℃ , 预养(静停) 时间不得少于 1 h, 宜在常温下预养护 2 h~6 h;

2 蒸 养 时 升 温 速 度 宜 小 于 20 ℃/h, 降 温 速 度 宜 小 于

20℃/h, 恒温温度不宜超过 65℃。

6.2.8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 5 d低于 5 ℃时 , 或者最低气温降到 0 ℃及以下时 ,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结构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 。冬期施工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出机温度不宜低于 10 ℃ , 入模温度不应低于 5 ℃。

6.3 质量检验评定

6.3.1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质量检验评定 , 应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 50107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

6.3.2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强度验收龄期 , 首先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当设计允许时 , 可按 60d或更长龄期验收 , 供需双方应在合同中做出规定。

6.3.3 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检验评定应符合《预拌混凝土》 GB/T 14902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4的有关规定。

6.3.4 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应符合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193的有关规定。

附录 A 复合矿物掺合料含水量试验方法

A.0.1 试验用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烘箱 : 可控温度不小于 110℃ , 温度精度不大于 ±2℃ ;

2 天平 : 称量不小于 100g, 感量 0.01g;

A.0.2 试验室温度应为 20℃±2℃ , 相对湿度不低于 50%。

A.0.3 复合矿物掺合料含水量的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

1 称量已烘干至恒重的蒸发皿质量 m0 , 精确至 0.01g;

2 称取复合矿物掺合料试样约 50 g, 倒入蒸发皿中称量m1 , 精确至 0.01g;

3 将复合矿物掺料试样放入 105℃ ~110℃烘箱内烘干至恒重 , 取出放在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后称量 m2 , 精确至 0.01g。

A.0.4 含水量试验结果的计算和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含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

W (A.0.4)

式中 : W—含水量 (%) , 精确至 0.1% ;

m0—烘干至恒重的蒸发皿的质量 (g) ;

m1—烘干前试样和蒸发皿的质量和 (g) ;

m2—烘干后试样和蒸发皿的质量和 (g) 。

2 每个样品应称取两个试样进行试验 , 取两个试样含水量的算数平均值为试验结果 。 当两个试样含水量的绝对差值大于0.2%时 , 应重新试验。

附录 B 复合矿物掺合料流动度比和抗压强度比试验方法

B.0.1 试验用仪器设备和材料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

1 仪器 : 采用《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GB/T 17671中所规定的试验仪器 ;

2 水泥 : 符合《混凝土外加剂》 GB8076规定的基准水泥或满足《通用硅酸盐水泥》 GB 175要求的 42.5级硅酸盐水泥 。 当有争议或仲裁检验时 , 应采用符合《混凝土外加剂》 GB 8076规定的基准水泥 ;

3 砂 : 符合《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GB/T 17671规定的标准砂 ;

4 水 : 自来水或蒸馏水 ;

5 复合矿物掺合料 : 受检的复合矿物掺合料。

6 试验用水泥 、复合矿物掺合料 、 中国 ISO标准砂和水应与试验室温度相同。

B.0.2 试验室温度应为 20℃±2℃ , 相对湿度不低于 50%。

B.0.3 检验复合矿物掺合料流动度比 、抗压强度比的胶砂配合比应符合表 B.0.3 的规定。

表 B.0.3 胶砂配合比

B.0.4 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流动度比试验与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按照表 B.0.3 的胶砂配合比和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T2419规定的方法进行流动度试验 , 分别测定基准胶砂和受检胶砂的流动度 ;

2 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流动度比应按下式计算 :

F (B.0.4)

式中 : F—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流动度比 (%) , 结果保留至

整数 ;

L0—基准胶砂的流动度 (mm) ; L—受检胶砂的流动度 (mm) 。

B.0.5 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抗压强度比试验与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按照《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GB/T 17671的规定分别测定基准胶砂和受检胶砂相应龄期的抗压强度 ;

2 复合矿物掺合料各龄期的的抗压强度比应按下式计算 :

A (B.0.5)

式中 : A—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抗压强度比 (%) , 结果保留

至整数 ;

R0—基准胶砂相应龄期的抗压强度 (MPa) ; Rt—受检胶砂相应龄期的抗压强度 (MPa) 。

附录 C 复合矿物掺合料黏度比试验方法

C.0.1 试验用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旋转黏度计 : 符合《粘度测量方法》 GB/T 10247规定的同轴圆筒型旋转粘度计 , 黏度范围为 10mPa ·s~1000mPa ·s;

2 搅拌机 : 符合《水泥净浆搅拌机》 JC/T 729规定的水泥净浆搅拌机 ;

3 截锥圆模 : 上口直径 36 mm、下口直径 60 mm、高度60 mm 的内壁光滑无暗缝的金属制品 ;

4 辅助工具 : ф400mm×5 mm 玻璃板 、刮刀 、400 mm 刻度卡尺 、烧杯和电子天平。

C.0.2 试验室温度应为 20℃±2℃ , 相对湿度不低于 50%。

C.0.3 复合矿物掺合料黏度比的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

1 水泥净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表 C.0.3, 水泥和减水剂选用实际工程用水泥和减水剂 , 减水剂的用量以基准组净浆流动度达到200 mm±10 mm 时为准 ;

表 C.0.3 水泥净浆的配合比

2 用湿布将玻璃板 、截锥圆模内壁 、搅拌锅 、搅拌叶片全部润湿 。将圆模置于玻璃板的中间位置 , 并用湿布覆盖 ;

3 按表 C.0.3规定称取基准组的水泥 、水和适量的减水剂。将减水剂和约 1/2的水同时加入搅拌锅中 , 用剩余的水反复冲洗

盛装减水剂的容器 , 直至将减水剂冲洗干净并全部加入搅拌锅中 。然后加入水泥 , 并将搅拌锅固定在搅拌机上 , 按《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 、凝结时间 、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 1346规定的搅拌程序搅拌 ;

4 搅拌结束后 , 将搅拌锅取下 , 用搅拌勺边搅拌边将浆体倒入置于玻璃板中间位置的截锥圆模内 。用刮刀将高出截锥圆模的浆体刮除并抹平 , 立即平稳提起截锥圆模 。截锥圆模提起后 ,等待黏附于截锥圆模内壁上的浆体下淌 , 以保证每次试验的浆体量基本相同 。提起截锥圆模 1 min后 , 用卡尺测量水泥净浆扩展体的两个垂直方向的直径 , 二者的平均值即为浆体的流动度 ;

5 调整减水剂掺量 , 重复步骤 2~4, 直至基准组水泥净浆流动度调整为 200 mm±10 mm。此时减水剂的掺量即为基准组水泥净浆的减水剂掺量 ;

6 按表 C.0.3规定称取受检组的水泥 、水和复合矿物掺合料 , 减水剂用量同基准组 , 并按步骤 2~ 4 制备出受检组水泥净浆 ;

7 根据估计的水泥净浆黏度 , 按旋转黏度计使用说明书规定选择适宜的 转 子 和 转 速 , 并 调 节 旋 转 黏 度 计 的 水 准 气 泡 至居中 ;

8 将按步骤 3搅拌制备的水泥净浆倒入旋转粘度计的圆筒内 , 将其放置于旋转黏度计转子正下方 。调节旋转黏度计 , 使转子插入水泥净浆液面下至规定的深度 ;

9 启动旋转黏度计测试水泥净浆的黏度 。若测得的黏度值不在所选转子和转速对应的黏度测试范围内 , 则更换转子或重新设定转速后进行测试 。连续测试 3次 , 取 3次测得黏度的平均值作为水泥净浆的黏度 。每次测试前应更换圆筒内的净浆 , 不得重复使用 。基准组记录为 η1 , 受检组水泥净浆的黏度记录为 η2。

C.0.4 黏度比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

(C.0.4)

式中 : η—黏度比 (%) , 精确至 1% ;

η1—基准组水泥净浆的黏度 (mPa ·s) ;

η2—受检组水泥净浆的黏度 (mPa ·s) 。

附录 D 复合矿物掺合料蒸养抗压强度比试验方法

D.0.1 试验用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蒸汽养护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蒸汽养护箱内腔基本尺寸要求 : 长度不小于 900 mm, 宽度不小于 700mm, 高度不小于 380mm。蒸汽养护箱内腔应装有试件架 , 试件架距箱底高度至少 130 mm, 箱顶有密封的箱盖 ,箱壁内填有良好的保温材料 ;

2) 蒸汽养护箱的温度控制范围为 20 ℃ ~ 100 ℃ , 温度精度不大于 ±2℃ , 相对湿度大于 90% ;

3) 蒸汽养护箱应具有等速升温调节的自动控制功能 , 且具有程序结束报警功能 ;

4) 蒸汽养护箱的水蒸气可采用箱体外部直接输入 , 也可以采用箱体内部电加热法产生 。蒸汽养护箱底应有足量的水 , 胶砂试件应处于饱和蒸汽环境中 ;

2 天平 : 称量 1000g, 感量 1g; 称量 100g, 感量 0.01g;

3 其他仪器 : 应采用《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ISO法) 》 GB/T 17671中所规定的试验用仪器。

D.0.2 试验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水泥 : 采用《混凝土外加剂》 GB8076规定的基准水泥或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 GB 175规定的 42.5级硅酸盐水泥 。 当争议或仲裁检验时 , 应采用基准水泥 ;

2 砂 : 符合 GB/T 17671规定的中国 ISO标准砂 ;

3 水 : 自来水或蒸馏水 ;

4 复合矿物掺合料 : 受检的复合矿物掺合料。

D.0.3 试验室温度应为 20℃±2℃ , 相对湿度不低于 50%。

D.0.4 复合矿物掺合料蒸养抗压强度比的试验按下列步骤进行 :

1 蒸养抗压强度比的胶砂配合比应符合表 D.0.4 的规定 ;

表 D.0.4 蒸养抗压强度比的胶砂配合比

2 按照《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ISO法) 》 GB/T 17671的规定进行胶砂的搅拌 。搅拌完成后 , 成型胶砂试件 , 基准胶砂与受检胶砂试件各 3组 。胶砂试件标准养护 24h后脱模 , 然后将试件置于蒸汽养护箱内开始蒸汽养护作业 , 2 h等速升温至 85℃ ±2℃ , 在 85℃±2℃下恒温 4 h后停止加热 , 胶砂试件继续在蒸汽养护箱中留置 1 h后 , 将试件从蒸汽养护箱中取出 , 在室内自然冷却 ; 待冷却至室温后 , 取基准胶砂与受检胶砂试件各 1组 , 按《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ISO法) 》 GB/T 17671分别测定基准胶砂和受检胶砂的蒸养抗压强度 R0s 和 Rs。剩余的各 2组胶砂试件放入 20℃±1℃的水中标养 ;

3 剩余的胶砂试件在水中标养 3 d后 , 取出基准胶砂与受检胶砂试件各 1组 , 分别测定基准胶砂和受检胶砂蒸后 3 d抗压强度 R03 和 R3 。水中标养 28d后再取出剩下的基准胶砂与受检胶砂试件各 1组 , 分别测定基准胶砂和受检胶砂的蒸后 28d抗压强度 R028 和 R28 。各 龄 期 胶 砂 试 件 破 型 时 间 与 规 定 时 间 的 偏 差为 ±2h。

D.0.5 复合矿物掺合料蒸养 、蒸后 3 d、蒸后 28 d抗压强度比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

As (D.0.5 1)

A (D.0.5 2)

A (D.0.5 3)

式中 :

As—复合矿物掺合料蒸养抗压强度比 (%) , 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 ;

A3—复合矿物掺合料蒸后 3 d抗压强度比 (%) , 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 ;

A28—复合矿物掺合料蒸后 28d抗压强度比 (%) , 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 ;

R0s—基准胶砂蒸养抗压强度 (MPa) ;

Rs—受检胶砂蒸养抗压强度 (MPa) ;

R03—基准胶砂蒸后 3 d抗压强度 (MPa) ;

R3—受检胶砂蒸后 3 d抗压强度 (MPa) ;

R028—基准胶砂蒸后 28d抗压强度 (MPa) ;

R28—受检胶砂蒸后 28d抗压强度 (MPa) 。

附录 E 矿物掺合料黑色轻质颗粒含量试验方法

E.0.1 试验用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烘 箱 : 可 控 制 温 度 不 低 于 110 ℃ , 温 度 精 度 不 大于 ±2℃ ;

2 天平 : 称量不小于 1000g, 感量 0.01g;

3 分析天平 : 量程不小于 100g, 感量 0.0001 g;

4 悬臂搅拌器 : 转速范围 100 r/min~2000 r/min, 转速控制精度 ±3 r/min, 搅拌量 150mL~2000mL。

5 烧杯 : 容积 1000mL

E.0.2 试验室温度应为 20℃±2℃ , 相对湿度不低于 50%。

E.0.3 矿物掺合料黑色轻质颗粒含量的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

1 称取约 150g矿物掺合料烘干至恒重后称重 m1 , 精确至0.01g;

2 将 烘 干 的 矿 物 掺 合 料 与 150 g 蒸 馏 水 , 倒 入 容 积 为1000mL的烧杯中 ;

3 采用悬臂搅拌器以 500 r/min的转速搅拌 60 s后 , 再以1000 r/min转速搅拌 60 s, 然后用蒸馏水洗涤悬臂搅拌器的搅拌叶和烧杯杯壁等部位 , 确保装置表面附着的矿物掺合料全部进入溶液中 , 冲洗过程加水总量约 500 g, 然后静置 1 h或更长时间 ,确保黑色轻质颗粒与矿物掺合料中其他物质完全分离 ;

4 采用滴管吸取上层黑色漂浮物与水的混合物 , 经慢速定量滤纸过滤后 , 将过滤物和滤纸一并移入已灼烧恒量的瓷坩埚中 , 灰化完全后 , 放入 105 ℃ ~ 110 ℃烘干箱内烘至恒量 , 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后用分析天平称重 m2 , 精确至 0.0001 g。

E.0.4 矿物掺合料中黑色轻质颗粒含量应按下式计算 :

(E.0.4)

式中 :

ε —矿 物 掺 合 料 中 黑 色 轻 质 颗 粒 含 量 (%) , 精 确

至 0.001% ;

m1—烘干后矿物掺合料质量 (g) ;

m2—样品经搅拌烘干获得的黑色轻质颗粒质量 (g) 。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 , 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1 ) 表示很严格 , 非这样做不可的 :

正面词采用 “必须”, 反面词采用 “严禁”;

2 ) 表示严格 , 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 “应”, 反面词采用 “不应”或 “不得”;

3 )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宜”, 反面词采用 “不宜”;

4 ) 表示允许有选择 ,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 采用“可”。

2 条 文 中 指 明 应 按 其 他 有 关 标 准 执 行 的 , 写 法 为 “应按……执行”或 “应符合……的规定 (或要求) ”。

引用标准名录

1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8

2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 50107

3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4

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

5 《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 GB/T 50733

6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175

7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 176

8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GB/T 750

9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筛析法》 GB/T 1345

10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 、凝结时间 、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 1346

11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1596

12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T 2419

13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6566

14 《混凝土外加剂》 GB8076

15 《粘度测量方法》 GB/T 10247

16 《预拌混凝土》 GB/T 14902

17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GB/T 17671

18 《用于水泥 、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 T 18046

19 《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 GB/T 18736

20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 GB/T 20491

21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电炉磷渣粉》 GB/T 26751

22 《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 GB/T 27690

23 《用于水泥 、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石灰石粉》 GB/T 30190

24 《混凝土防腐阻锈剂》 GB/T 3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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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4月28日 15: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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