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G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行业标准 JTG 1004 2026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 编译管理导则
Management Regulation for Compilation of Foreign Language Versions of Highway Engineering Industry Standards
2026-04-13发布 2026-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前 言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8年度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交公路函〔2018〕244号)的要求,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和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承担《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编译管理导则》 ( JTG 1004—2026)( 以下简称“本 导则”)的制定工作。
本导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旨在规范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编译 管理,提升编译质量,促进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编写组全面总结了过去十余年公路工 程行业标准外文版编译管理工作的经验与研究成果,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管 理导则》( JTG 1002—2022) 的基础上,根据标准外文版编译工作特点,对外文版编译 工作管理流程、各参与方责任、编译过程管理等做了细化规定。
本导则包括7章,分别是:1总则,2基本规定,3标准立项,4标准编译,5标准 批准与发布,6标准出版与发行,7标准日常管理。
本导则由张慧彧、姚海冬负责起草第1章,张慧彧、杨波、张朝贵负责起草第2 章,张慧彧负责起草第3章,张朝贵、贾其军、庄巍负责起草第4章,张慧彧、赵姬负 责起草第5章,丁遥负责起草第6章,鞠秀颖、朱作云负责起草第7章。
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本导则日常管理组,联系 人:张朝贵(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邮 编:100011;电话:010-64280055;邮箱:zgb@crbc.com), 以便修订时参考。
编 单
主 编 单 位: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参 编 单 位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路分会
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编译管理导则 ( JTG 1004—2026)
余顺新 石连富 李亚敏
参 加 人 员 :吴有铭 柴 华 毛煜菲 董延峰
1 总则
1.0.1 为规范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编译管理工作,保证编译质量,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编译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1.0.3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是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交通 运输部发布,具有单独标准编号。
1.0.4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应基于对应标准中文版进行编译,包括英文、法文、 俄文等语种版本,其他语种版本根据国际合作需要确定。
1.0.5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用于公路工程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1.0.6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与中文版在技术内容上发生异议时,应以对应中文 版为准。
1.0.7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编译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按国家和行业相关规 定执行。
2 基本规定
2.1 一般规定
2.1.1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编译管理工作应包括下列阶段;
1 立项;
2 编译,包含编译大纲、初译稿、送审稿、总校稿、报批稿;
3 批准与发布;
4 出版与发行;
5 日常管理。
2.1.2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编译项目周期自项目计划下达到提交报批稿,不宜 超过12个月,最长不应超过24个月。
2.1.3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编译项目实行主译单位负责制,主译单位应组建编 译组,并确定主译人员。
2.1.4 标准中文版主编单位非主译单位时,应作为参译单位,参加标准外文版编译 工作,同时派出中文版编写组代表加入编译组。
2.1.5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编译项目各阶段技术审查应组成审查组,审查组应 由主审及技术和语言专家组成,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根据语言和专 业需求确定。每项标准外文版的主审应为1人,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 门根据编译工作需要确定。
2.1.6 标准中文版局部修订时,标准外文版应相应进行局部修订。标准外文版局部 修订工作宜由标准中文版局部修订主编单位牵头,会同标准外文版原主译单位,与标准 中文版局部修订工作一并完成。
2.2 编译单位要求
2.2.1 标准外文版的主译单位应为1个,参译单位不宜超过3个。
2.2.2 主译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在拟译的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相关专业领域中具有技术优势或国际工程经验。
3 承担过相关专业领域国际标准编制,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编译。
4 能够保障标准外文版编译所需的人员、技术和经费等。
2.2.3 主译单位应承担下列工作:
1 负责编译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包括筹备成立编译组,组织各阶段具体编译工作, 根据编译工作的需要为编译人员提供经费和机制保障。
2 建立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单位内部技术审核,保证编译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3 按计划完成并提交编译大纲、送审稿、报批稿等相关材料。
4 负责组织初译稿和总校稿审核工作。
5 成立日常管理组,承担标准外文版发布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2.2.4 参译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在拟承担的标准外文版编译章节具有技术优势或外语优势,与主译单位有专业 技术或外语方面的互补性。
3 能够保障所派出参译人员的工作时间,按时完成编译任务。
4 能够配合主译单位落实完成各阶段工作。
2.2.5 参译单位应承担下列工作:
1 按照主译单位的任务分工,按时提交各阶段成果。
2 对所承担编译部分的编译质量和进度负责。
3 配合主译单位承担所编译部分的日常管理工作。
4 作为参译单位的中文版主编单位重点针对中文版内容提出编译意见。
2.2.6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的编译单位应在标准外文版编译出版说明中列出, 主译单位应单独列出,参译单位应按承担编译工作量的大小排序。编译工作分工可在编 译出版说明中说明。
2.3 编译人员要求
2.3.1 每项标准外文版的主译宜为1人,参译人员数量不宜超过8人,其中作为参 译人员的中文版编写组代表不宜超过2人。
2.3.2 主译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独立的笔译能力,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2 应有国际标准编制经验,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编译经验。
3 应具备相关专业领域10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拟译标准的技术内容。
4 应熟悉相关专业领域国外主要标准。
5 宜有国外公路工程行业留学或从业经历。
6 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7 应有较强组织能力,能够按规定时间、质量要求组织完成标准的编译工作。
8 应为主译单位在职人员,特殊情况下可为退休人员。
2.3.3 主译应承担下列工作:
1 主持编译组工作,对编译质量负责。
2 组织协调参译人员工作分工。
3 把握编译工作总体进度和质量。
4 组织编译组内部技术交流,以及与标准外文版主审的技术交流。
5 承担主要章节或全文的编译,负责全文统稿校对工作。
2.3.4 参译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独立的笔译能力,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2 应具备相关专业领域5年以上工作经验,了解拟译标准的技术内容。
3 应了解相关专业领域国外主要标准。
4 宜有国外公路工程行业留学或从业经历。
5 中文版编写组代表应为标准中文版的主要编写人员。
2.3.5 参译人员应承担下列工作:
1 按主译要求开展标准编译工作。
2 按既定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所承担工作。
3 按要求参加各阶段编译及审查工作。
2.3.6 作为参译人员的标准中文版编写组代表还应承担下列工作:
1 解答与标准编译有关的技术问题,撰写相关技术文件。
2 提供拟译标准所涉技术领域的发展概况、标准中文版的起草修订概况,以及可 借鉴参考的国内外技术文献等资料。
3 负责梳理标准中文版,包括形成技术词汇清单,提出标准条文调整建议等。
2.3.7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的编译人员应在编译出版说明中列出,主译应单独 列出,参译人员应按承担编译工作量的大小排序。编译工作分工可在编译出版说明中 说明。
2.4 主审要求
2.4.1 主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具备相关专业领域10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拟译标准的技术内容。
2 宜有国际标准编制经验,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编译/审查经验。
3 应熟悉相关专业领域国外主要标准。
4 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待译标准语言为母语。
2)有5年以上国外公路工程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同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语种副高级翻译及以上职称。
5 应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6 能够保证投入足够的工作时间和精力承担主审工作。
2.4.2 主审应参加编译各阶段审查工作,并作为审查组组长,承担下列工作:
1 对标准编译各阶段稿件独立提出审查意见。
2 对标准编译过程进行把关,对初译稿、总校稿进行逐条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3 研究总结编译大纲和送审稿审查专家意见,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
4 对标准报批稿提出报批意见。
3 标准立项
3.1 一般规定
3.1.1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政策、行业发展及国际技 术合作需求,开展立项工作,构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体系。
3.1.2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编译项目立项工作包括确定项目清单、立项申报、 立项审查、任务下达与合同签订等程序。
3.2 确定项目清单
3.2.1 拟纳入年度外文版编译项目清单的标准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符合标准外文版体系建设与完善的要求。
2 满足国际技术交流和国际不程项目的需要。
3 该标准中文版已发布。
3.2.2 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标准,可优先纳人年度外文版编译项目清单:
1 国际技术交流和国际工程项目急需的标准。
2 体现中国技术优势,或具有国际先进性的标准。
3 已编译过外文版,且中文版已修订并重新发布的标准。
3.2.3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导则要求,提出年度外文版 编译项目清单,纳入同年度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一并发布。
3.3 立项申报
3.3.1 申请标准外文版编译的单位应根据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编译项目清单的需求, 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与格式,向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 业标准主管部门提交立项申请报告。
3.3.2 立项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目标与编译思路,包括编译的具体实施方法、编译的难点分析。
2 节选试译,包括标准目次、总则、术语章节以及关键技术章节。
3 进度计划。
4 经费开支计划。
5 申报单位条件(包括并不限于在相关专业领域国际工程经验,近5年承担的国 际标准制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译经验,语言优势,资料储备等)。
6 主译业绩材料(包括并不限于主译英语水平、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情况、专业 技术情况等)。
7 编译团队组成与分工。
3.4 立项审查
3.4.1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组或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委 员会等机构,对立项申请报告进行评审。
3.4.2 专家组宜由3名及以上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应具有标准外文版编译经验, 或多项标准外文版审查经验。
3.4.3 专家组应从编译技术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主译单位 推荐建议。
3.4.4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编译工作 需要,确定主译单位。
3.5 任务下达与合同签订
3.5.1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应行文向各主译单位下达年度公路工 程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通知,包括项目名称、主译单位、主译、主审、计划完成时间和 预算经费等。
3.5.2 主译单位应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委托服务合同, 作为项目执行和验收的依据。
4 标准编译
4.1 一般规定
4.1.1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编译工作包括编译大纲、初译稿、送审稿、总校稿、 报批稿五个阶段。
4.1.2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编译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标准外文版的文本结构应与标准中文版保持一致。
2 标准外文版应准确表达标准中文版的技术内容。
3 标准外文版应符合目标语言的表达习惯,行文清晰流畅。
4.1.3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所来用的外文专业技术词汇应来源于目标语言国家 的相关行业技术术语,且前后统十。同等情况下,应优先选用已发布的公路工程行业标 准外文版中所采用的外文词汇。
条文说明
外文专业技术词汇的准确性和专业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整本标准质量,所以外文专 业技术词汇需要进行考证,不可简单意译,需查实来自目标语言国家已较为公认的行业 技术术语
同一个技术术语在国际上可能有多种表达,如高速公路,有expressway,freeway, motorway 等表述。在同等情况下(均为专业表达的前提下),为体现体系性和延续性, 优先选用已发布的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中所采用的外文词汇。
4.1.4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不得改变标准中文版正文部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 可适当调整语序或表达方式,但不得造成歧义或改变中文本意。
条文说明
为保证我国标准技术上的严肃性,标准中文版的技术性内容(即正文部分)不得 改动,但可调整表达方式,如根据外文的表达习惯将主动式改为被动式,将中文标准中 较长的表述拆分为多款列出等。
4.1.5 编译中,下列情形可对标准中文版的内容进行适当编译修改,并应经标准外 文版送审稿审查会审查确认:
1 对前言中不宜直译的内容进行删减或改写。
2 对条文说明中不宜编译的内容进行删减或改写。
3 对我国独创或特有且较难直译的词句、中外技术内涵有差异的技术词汇或其他 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增加译注。
4 调整现有标准中文版名称及术语的英文译名。
条文说明
3 部分技术词汇属于我国独创或特有的,如双曲拱桥,在根据技术内涵进行翻译 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译注进行解释;部分技术词汇存在中外技术内涵差异,如路基 (subgrade), 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在不同语境下路基对应不同技术内涵,也需要增加译 注。此外,还存在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增加译注可以帮助外文版读者更好地理解 中国标准,如对文中所引用的其他标准进行补充说明介绍等。译注形式可多样,必要 时,可采用图示或表格等方式。 Y
4 如标准中文版名称及术语的英文译名不准确,确需调整的,需要经送审稿审查 确认。
4.1.6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的编写格式和表述应执行对应语种外文版现行编译 细则规定,无对应语种的编译细则时,应符合该语言文字的使用习惯。
条文说明
为规范标准外文版的编写和表达,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英文版 编译细则》《公路工程行业标准法文版编译细则》,后续还可能根据需要制定其他语种 的编译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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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大纲阶段
4.2.1 主译单位应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下达标准外文版编译任 务一个月内完成标准编译的筹备工作。筹备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落实参译单位和参译人员,组建编译组。
2 落实主译及参译人员的职责和工作分工。
3 根据编译工作需要和条件要求,落实用于标准编译工作的人员、技术、经费、 制度等支持保障措施。
4 建立编译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查制度。
5 组织编译组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化制度文件。
6 组织主译与主审建立工作联系。
4.2.2 主译单位应组织起草标准外文版编译大纲。编译大纲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编译指导原则、工作基础。
2 编译工作方法、质量保证制度及程序。
3 编译组成员及分工,其中主译、标准中文版编写组代表应分别单独介绍。
4 主审简介。
5 进度计划。
6 标准中文版主编单位对中文版内容的编译意见,即标准中文版拟删减、改动或 拟增加译注的情况。
7 对标准中文版名称及术语的英文译名的改动建议。
8 外文专业技术词汇的选词优先级,按顺序列明参考文献。
9 中外文对照的主要专业技术词汇清单,并注明外文词汇来源。
10 拟译标准的目次、总则和术语章节的外文初译稿。
4.2.3 主译单位应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项目计划下发后两个月内,行文 向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报送标准编译大纲。
4.2.4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收到主译单位报送的标准编译大纲并 确认符合要求后,应行文组织对标准编译大纲进行审查。
4.2.5 标准编译大纲审查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5名,编译组全体成员应参加 审查。
4.2.6 编译大纲审查人员宜提供书面个人审查意见,同时应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 专家组意见应呼应编译大纲主要内容。
4.2.7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应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行文印发编 译大纲审查意见,并发至主译单位。
4.2.8 主译单位应根据标准编译大纲审查意见,组织修改完善编译大纲,并应在审 查意见下发后一个月内修改完成编译大纲,经主审审查通过后,报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 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存档。
4.2.9 存档后的编译大纲应作为标准编译下阶段工作及验收的依据。
4.3 初译稿阶段
4.3.1 编译组应按编译大纲确定的工作内容开展编译工作,各章节完成编译后,经 编译组内部审核并经主译统稿后形成初译稿。初译稿应包括标准正文、条文说明、中外 技术词汇清单、译注以及编译出版说明。
4.3.2 编译出版说明应编制中外两种语言版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我国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体系介绍。
2 本标准的历史沿革、主要技术特点。
3 标准外文版日常管理组联系方式。
4 标准主译和参译单位、主译和参译人员、主审和参审人员。
4.3.3 初译稿应经主译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主译单位交主审审核。
4.3.4 主审应逐条审核初译稿并提出书面意见,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1 技术规定的译文是否准确。
2 专业技术词汇表是否准确。
3 全文表达是否顺畅,语法和修辞是否正确,格式、标点符号是否符合惯例。
4 全文的技术词汇是否统长
5 译注是否有助于理解正文内容。
4.4 送审稿阶段
4.4.1 编译组应根据主审意见对初译稿统稿后形成送审稿。
4.4.2 送审稿经主译单位审查后,由主译单位行文将送审稿文件报送交通运输部公 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送审稿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报送函。
2 送审稿。
3 送审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主要工作过程。
2)外文专业技术词汇的选词优先级,按顺序列明参考文献。
3)对标准中文版的删减、改动或增加译注的情况。
4)对标准中文版名称及术语的英文译名的改动情况。
5)尚需讨论或协调的问题。
4.4.3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对主译单位报送的送审文件审查同意 后,应组织送审稿审查,邀请主审以及相关的技术和语言专家参加。
4.4.4 送审稿审查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5名,编译组全体成员应参加审查。
4.4.5 标准送审稿应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1 对标准中文版删减、改动是否合理。
2 译注的准确性和必要性。
3 标准名称及术语的英文译名的改动是否合理。
4 中外文技术词汇清单的中文选词是否合理,外文翻译是否准确。
5 标准程度用词是否准确。
6 全文表达是否准确,顺畅,前后一致,符合目标语言习惯。
7 编译出版说明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4.4.6 送审稿审查人员宜提供书面个人审查意见,同时应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专 家组意见应呼应送审稿审查重点内容。
4.4.7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应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印发送审稿 审查意见,并发至主译单位。
4.4.8 送审稿通过审查,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经主审审查同意后,进入总校稿 阶段。
4.5 总校稿阶段
4.5.1 编译组应根据送审稿审查意见统稿后形成标准总校稿。
4.5.2 编译组应会同出版发行单位对总校稿进行校核修改,并形成校核记录。主要 校核文字、符号、公式、图表等是否正确,用语是否统一,通用表达是否符合对应语种 编译细则规定,体例格式是否正确。
4.5.3 编译组应根据总校稿校核情况进行修改和清稿,由主译统稿,经主译单位内 部审核和主审审查通过后,形成标准报批稿。
4.6 报批稿阶段
4.6.1 主译单位应行文将报批文件一式两份正式报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
主管部门。报批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报批函。
2 报批稿。
3 报批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主要工作过程。
2)外文专业技术词汇的选词优先级,按顺序列明参考文献。
3)对标准中文版的删减、改动或增加译注的情况。
4)对标准中文版名称及术语的英文译名的改动情况。
5)本标准国际推广应用分析及建议。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 送审稿阶段主要意见汇总处理表。
5 上述全部文件的电子文档。
4.6.2 主译单位按本导则规定的程序提供满足合同要求的报批文件后,视为完成标 准编译任务。
5 标准批准与发布
5.0.1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应对标准报批文件进行全面审核,审 核通过后按程序报交通运输部批准发布。
父
5.0.2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由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应以公告形式发布。
5.0.3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标准号应由中文版标准号加语种后缀组成,语种后 缀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确定,其中英文版后缀为“( EN)”, 法 文
交 通 运 输 部
6 标准出版与发行
6.0.1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应按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由相应出版单位 负责出版发行。
6.0.2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纸质出版物的幅面尺寸应为880mm×1230mm 的 1/16,成品尺寸应为210mm×297mm, 允许偏差±1mm。
6.0.3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纸质出版物的封面纸张应采用220克浅黄色特种纸。
6.0.4 出版单位应以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报批稿为准 进行审核校对,并对标准外文版的出版质量负责。
6.0.5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审核校对过程中,如发现内容有疑点或错误,出版 单位应及时与主译单位联系,由主译单位对疑点或错误进行修改确认。审核校对完成 后,出版单位应及时与主译单位联系进行清样确认。
6.0.6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的出版周期宜为发布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7 标准日常管理
7.0.1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外文版发布后,主译单位应成立标准日常管理组,承担标 准外文版日常管理工作。
7.0.2 标准日常管理组人员应由主译单位推荐产生,组长宜由主译担任,成员由标 准编译组2~3人组成,其中包括1名标准中文版编写组代表。
7.0.3 在标准编译出版说明中应列明标准日常管理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地址、邮 编、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7.0.4 标准日常管理组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搜集和汇总标准实施情况总体评估以及具体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改进建 议等。
2 负责标准非技术性问题的解释和答复。
3 技术性问题应征询标准中文版主编单位意见,并据此对外解释和答复。
4 建立台账,记录汇总有关问题及答复。
5 向主译单位提出改进标准编译的意见和建议。
6 协助相关主管部门推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7 协助相关主管部门推动标准国际化工作。
8 跟踪研究相关国际标准发展动态,提出标准外文版更新建议。
7.0.5 日常管理中,对于一般问题,标准日常管理组应及时反馈解决;如有重大问 题,应及时向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报告。
7.0.6 主译单位应根据要求向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 关机构提交标准实施情况报告。
本导则用词用语说明
1 本导则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下列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 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 “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引用标准的用语采用下列写法:
1)在标准总则中表述与相关标准的关系时,采用“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 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在标准条文及其他规定中,当引用的标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表述为 “应符合《××××××》(×××)的有关规定”。
3)当引用本导则中的其他规定时,表述为“应符合本导则第×章的有关规定”、 “应符合本导则第×。×节的有关规定”、“应符合本导则第×. ×. ×条的有关规定”或 “应按本导则第x. × . ×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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