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T 2280-2024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应用指南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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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2280—2024
代替LY/T1878—2014,LY/T2280—2014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应用指南
ForestcertificationinChina—Operationguidelineonforestmanagement
2024-12-16发布2025-05-01实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认证程序和要求………………………………………………………………………………………… 1
5 法律义务………………………………………………………………………………………………… 4
6 森林权属………………………………………………………………………………………………… 4
7 当地社区和劳动者权益………………………………………………………………………………… 4
8 森林经营方案…………………………………………………………………………………………… 6
9 森林资源培育和利用…………………………………………………………………………………… 8
10 生物多样性保护……………………………………………………………………………………… 12
11 环境影响……………………………………………………………………………………………… 13
12 森林保护……………………………………………………………………………………………… 15
13 森林监测和档案管理………………………………………………………………………………… 16
14 检查和改进…………………………………………………………………………………………… 17
附录A (资料性) 组织宜提供的森林经营认证程序性文件…………………………………………… 19
附录B(资料性) 组织宜提供的森林经营认证相关记录……………………………………………… 21
参考文献…………………………………………………………………………………………………… 23
Ⅰ
LY/T2280—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 文件代替LY/T1878—2014《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认证审核导则》和LY/T2280—2014《中
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操作指南》,与LY/T1878—2014和LY/T2280—2014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
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见LY/T1878—2014的第3章);
———删除了审核原则和审核方法(见LY/T1878—2014的第4章);
———删除了森林经营认证操作程序(见LY/T2280—2014的第4章);
———增加了认证程序和要求(见第4章);
———删除了审核活动(见LY/T1878—2014的第5章):
———删除了认证指标操作指南(见LY/T2280—2014的第5章);
———增加了法律义务(见第5章);
———增加了森林权属(见第6章);
———删除了审核类型(见LY/T1878—2014的第6章);
———增加了当地社区和劳动者权益(见第7章);
———删除了验证方法(见LY/T1878—2014的第7章);
———增加了森林经营方案(见第8章);
———增加了森林资源培育和利用(见第9章);
———增加了生物多样性保护(见第10章);
———增加了环境影响(见第11章);
———增加了森林保护(见第12章);
———增加了森林监测和档案管理(见第13章);
———增加了检查和改进(见第14章);
———删除了规范性附录“森林经营认证审核报告提纲”和“森林经营认证审核报告同行专家审查指
南”(见LY/T1878—2014的附录A 和附录B)。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与森林认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60)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科技信息研究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发展中心、
吉林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林业碳汇管理中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草调查规划院、哈尔滨市
林业和草原局直属国有林场丹清河实验林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管理干部学院、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
院、甘肃省小陇山林业保护中心、通辽市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劼、付博、张嘉伟、李晟、王增、王红春、王一东、张勇、澹台林琳、吴翠蓉、姚雪
刚、赵宇飞、陈玉红、玲玉、蔡云辉。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LY/T1878—2014,LY/T2280—2014,2014年首次发布;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Ⅲ
LY/T2280—2024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应用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森林经营认证的应用指南。
本文件适用于应用GB/T28951—2021开展森林经营认证的所有组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19011 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GB/T28951—2021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
LY/T3118 中国森林认证 标识
3 术语和定义
GB/T19011、GB/T289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组织 organization
以森林资源及其产品为主要生产资料,具有明确边界、面积、组织和财务制度,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
主体或为满足森林经营认证标准要求和获得认证证书而组成的一个成员团体。
注:一般指森林经营单位,包括: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合作社、私营营林企业等。也指森林经营
联合认证的联合体。
4 认证程序和要求
4.1 认证申请与受理
4.1.1 组织宜作为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宜包括:
———申请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如组织概况、森林经营方案概要、管理体系文件等。
4.1.2 认证机构收到申请后宜于20日内完成评审,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结果,与符合条件的组织签订
认证合同,如不符合条件需说明理由。认证合同的委托方可以是组织或其他法人,约定的初次审核时机
宜确保组织的森林经营体系已具备接受审核的条件。
4.2 认证前期准备
4.2.1 认证准备
4.2.1.1 组织宜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开展森林经营认证,并确认认证范围(场所、经营面积、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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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种)等信息。
4.2.1.2 组织宜确定负责森林经营认证事宜的部门或人员,落实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必要时选择
相关机构开展认证培训或咨询活动。
4.2.1.3 组织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GB/T28951相关要求,完善森林经营体系文件,文件宜覆盖森林
经营的全部活动,可采取纸质或电子媒介等方式记载。森林经营认证所需管理体系文件清单见附录A。
4.2.1.4 组织宜开展认证培训,培训内容一般包括:森林认证基础知识、GB/T28951、体系文件要求、内
部审核、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等。确保相关人员了解森林经营认证的所有要求。
4.2.1.5 组织宜按4.2.1.3确定的体系文件开展森林经营活动,一般包括: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生物多
样性保护、森林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森林资源监测与档案管理、周边社区及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组织
宜保存上述经营活动的过程记录。
4.2.2 审核准备
4.2.2.1 认证机构宜对整个认证周期进行策划并编制审核方案,方案覆盖GB/T28951的全部要求,一
个完整的认证周期宜包括1次初审及至少4次监督审核。审核方案内容一般包括:受审核方信息、森林
经营体系运行概述、初次审核及监督审核安排、抽样及审核组要求、审核重点等。
4.2.2.2 审核组宜具备实施森林认证审核的能力,宜指定一名有资格的审核员担任审核组长,必要时可
配备相应的技术专家。
4.3 初次审核
4.3.1 预审
4.3.1.1 预审的目的是确定组织与审核准则的主要差距,为主审做准备。预审的内容包括了解组织基
本情况、了解森林经营体系运行情况、确定利益相关方清单、确定主审的重点等。
4.3.1.2 认证机构宜根据组织的特点、规模和复杂性编制预审计划。对于多场所组织,宜列出拟抽样的
场所。审核计划内容包括:受审核方信息、审核依据、审核范围、审核组成员、日程安排等。
4.3.1.3 现场审核包括首次会议、现场查验、末次会议等:
———首次会议。介绍审核组及受审核方参会成员、明确审核目的、范围和准则、确认审核计划、陪同
人员、保密声明以及提示认证风险等;
———现场查验。审核组通过观察、询问、查阅等方式核查现场作业(或状态)与审核准则的符合性;
———末次会议。审核组宣读综合性评价及审核发现,并提出后续工作具体要求。
4.3.1.4 审核组宜汇总审核证据、总结审核发现,形成现场审核结论后编制预审报告,对组织森林经营
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描述、评价。
4.3.1.5 现场审核结束后,组织宜及时审阅预审报告初稿,确认其内容是否客观,并在认证机构要求的
期限内反馈意见。
4.3.1.6 对于审核中发现不符合审核准则的问题,组织宜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证据报送审核组
验证。整改宜针对问题发生的原因开展以确保其不再发生,一般包括现场纠正、修订体系文件、必要的
人员培训或基础设施完善等。
4.3.2 主审
4.3.2.1 主审在组织已完成对预审发现问题的整改后进行,主审过程与预审过程相似。
4.3.2.2 主审与预审的区别:
———预审确定组织与审核准则的主要差距或问题,为主审做准备,做出是否开展主审的建议;
———主审是对组织森林经营体系做出正式和全面的审核,宜覆盖GB/T28951的所有要求,并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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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推荐认证注册的决定;
———主审阶段审核组宜开展利益方访谈,咨询当地政府部门、社区与居民代表、相关社团组织、企业
职工等利益方的意见;
———主审阶段认证机构宜将审核报告和相关文件交由至少2名独立的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4.3.3 认证决定
审核组宜汇总审核证据、总结审核发现,形成现场审核结论后编制书面审核报告,对受审核方管理
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描述、评价。
认证机构在处理同行专家评议意见、评审后做出认证决定。
4.3.4 认证证书的颁发
认证机构宜向符合审核准则的组织颁发森林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认证证书的内容
宜至少包括:证书编号,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认证覆盖范围,认证依据及版本号,颁证日
期、证书有效期,发证机构名称、地址。
4.3.5 认证标识
4.3.5.1 获得认证证书后,组织宜在认证机构协助下提出标识使用申请。
4.3.5.2 标识使用申请获得批准后,组织宜按照LY/T3118及中国森林认证体系的有关要求使用认证
标识。
4.3.6 认证信息通报
为确保认证证书的有效性,组织如发生经营范围、管理模式、森林经营模式等可能影响认证符合性
的变化,宜按认证合同约定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4.4 认证资格保持
4.4.1 监督审核
4.4.1.1 认证机构宜根据组织的不同特点、性质确定监督审核频次,但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宜超
过12个月。
4.4.1.2 在组织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认证结果时,认证机构宜增加审核频次,以保证监督审核的有
效性。
4.4.1.3 监督审核的现场审核程序与主审审核程序基本相同。
4.4.1.4 监督审核宜重点关注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整改情况和有效性。在一个认证周期内,监
督审核宜覆盖相应认证标准的全部内容和所有类型的经营活动。
4.4.1.5 认证机构宜对符合审核准则要求的组织发送其通过年度监督审核的确认通知。
4.4.2 再认证审核
4.4.2.1 组织如希望继续保持认证注册资格,宜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
申请,再认证过程及要求同初次审核。
4.4.2.2 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期进行再认证的获证组织,宜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
请。经认证机构确认,证书有效期最多可延长6个月。
4.4.2.3 再认证程序与首次认证审核程序相同。再认证可不进行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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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律义务
5.1 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组织宜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对与森林经营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见附录A)和国际公约(见附录B)
进行有效识别、及时获取最新版本。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种类包括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
适用的国际公约包括我国政府签署并批准的相关国际公约。
组织宜以合法方式获得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文本。如:购买、网络下载等。
如果组织是产生违法行为和承担违法后果的主体,宜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如违法行为是其他方
造成,组织宜配合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措施。组织宜保存采取上述措施的证据及记录。
5.2 林地保护
组织宜制定林地保护的内部制度,防止非法采伐、定居及其他未经许可的行为。
如组织不具备阻止非法采伐、非法定居及其他未经许可行为的权利,宜寻求与执法部门合作共同
应对。
组 织如有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宜符合《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6 森林权属
6.1 权属文件
组织宜具备合法、有效的林地及有关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如林权证、土地证、不动产
权证、林地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合作经营协议等证明文件。
组织的经营范围宜具有明确、可识别的边界,包括并标记在森林分布图、林相图、林班图或规划图等
图件上。
6.2 权属争议
组织宜制定和实施争议处理制度。组织宜保留处理有关权属争议的证据,包括文件、记录或案件卷
宗等。
组 织宜确保不存在或已妥善处理所有对森林经营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权属争议或冲突。
权属争议和冲突涉及的森林面积超过组织森林经营面积10%的情况下,宜认定对森林经营产生重
大负面或不利影响。
7 当地社区和劳动者权益
7.1 当地社区
宜制定并执行为林区及周边地区的居民优先提供就业、培训的制度等。
基础设施宜包括:
———公路、道桥等交通设施;
———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公共设施;
———电信、通信、信息网络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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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支持的方式可以是:
———捐钱;
———捐物;
———为上述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支持服务(如咨询、宣传)等。
7.2 劳动者健康与安全
组织宜制定并执行保证职工健康与劳动安全的制度,包括设立负责劳动者健康与安全的部门或
岗位。
组 织宜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宜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组织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宜支付加班费。
组织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宜依照合同约定或有关法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组织宜为劳动者购买,或要求相关承包商为劳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组织宜为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法定的职业福利、为女性劳动者提供法定的妇女福利;为残疾人劳动
者提供法定的残疾人福利,以及相关支持。
组织宜根据森林经营的规模、强度和风险,开展相应的安全培训;为野外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服装、
个人安全装备(PPE)和急救箱等。
组织宜制定可操作的应急医疗处理预案,明确职责、信息报告、现场处置、保障措施等。
我国签署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共有28项,包括7项核心公约,即《同工同酬公约》《最低就业年龄公
约》《禁止童工劳动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强迫劳动公约》《废除强迫劳动公约》《职业安全与卫生
公约》。
7.3 职工权益
组织宜建立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机制,如工会、职代会、妇联、信访办等。
组织宜通过上述机制获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予以合理解决。
组织宜制定相应的机制和奖励制度,鼓励职工参与森林经营决策。
7.4 当地居民法定权利
组织宜认可和尊重当地居民对林木或其他资源所(如四旁树、集体林、自留山、农地、池塘、草地等)
享有的法定权利。
如发生资源经营权的转让,组织宜与当地居民签署合法有效的协议或合同。
传统的或经许可进入和利用森林的权利是指生活在森林周边或内部的当地居民所拥有的采集非木
质林产品、森林游憩、通行、环境教育等权利。
上述权利的行使宜在不影响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组织森林经营目标的前提下进行。
组织宜及时发布和公开森林防火期等特殊情况下或特定时间内限制进入森林的公告或通告文件。
参与讨论森林经营规划的方式包括:参加相关的座谈会、利益相关方访谈、问卷调查、意见征集、报
告公开咨询等。
7.5 特定意义的林地
组织宜与当地居民充分沟通,共同识别出经营范围内对当地居民(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具有特定文
化、生态、经济或宗教意义的场所,如少数民族在森林中的祭祀“圣地”“神树”等。
组织宜与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协商确定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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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损失及赔偿
组织宜通过培训作业人员、采取预防措施等手段,防止森林经营活动对当地居民合法权利、财产、资
源和生活造成损失或危害。
组织宜妥善处理对居民造成的损失,包括识别、沟通、补偿、赔偿等,组织宜保留相关记录。
7.7 传统知识
传统知识是指世界各国人民、特别是当地社区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适合于当地文化和环
境的、并通过口述或文献而代代相传下来的知识、技术创新和传统做法。这种知识多为集体所有,亦有
家族传承(如祖传秘方)。
林业传统知识基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实践,是人们总结、创造的关于森林与社会的经验和认知体
系,其中包含很多森林可持续经营技术和制度。
林业传统知识可以分为传统利用、传统技术、传统管理和传统文化等四大类。
组织获取、利用传统知识时宜尊重当地居民享有的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7.8 社会影响
社会影响评估是评估活动对利益群体的影响性质和程度,其目的是了解活动实施的后果并在采取
有效措施减缓不利社会影响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森林经营活动的社会影响评估可包括:针对社区居民的社会影响评估、针对组织的员工及承包商的
社会福利评估、针对森林经营重大活动的社会影响评估。开展森林经营社会影响评估前宜考虑:
a) 将要实施的活动在何时、何地进行;
b) 利益相关者有谁;
c) 受益者是谁? 受损者是谁;
d) 采用不同的方案结果将会有何变化;
e) 如何避免或减缓不利影响,如何增强效益。
社会影响评估程序可包括:
a) 收集基础资料。包括查阅文献、访谈知情者、访问社区代表等方式;
b) 确定评估范围。通过对已掌握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界定出评估范围;
c) 确定评估指标。分析潜在的重大社会影响,并据此确定出评价指标,或者制定出调查问卷;
d) 确定关键的利益相关者。针对确定的评估指标听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开展评估活动;
e) 撰写评估报告。在与利益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分析评估结果,撰写评估报告;
f) 制定解决或减缓措施。针对发现的潜在负面社会影响,宜依据下列原则制定解决或减缓措施:
———避免原则:那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活动是否可以不做;
———最小化原则:如果不能不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可以使所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补偿原则:对于无法避免的不良影响,提供实质性的政策、设施、资源或机会,补偿不可逆
转的影响。
组织宜根据社会影响评估结果制定或改进森林经营方案及作业计划。
组织宜建立相应的制度,包括责任人、沟通频次、记录和问题反馈等。
8 森林经营方案
8.1 方案编制
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主体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编制的森林资源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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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保护和利用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对生产顺序和经营利用措施的规划设计。
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编制、报批、实施森林经营方案。
根据编制单位(即一般是森林经营主体)不同,森林经营方案分为三类,完整型、简明型、规划性
质型。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林资发〔2006〕227号)规定,一类编案单位宜依据有关规
定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二类编案单位可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简明森林经营方案;三
类编案单位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性质森林经营方案。
森林经营方案具有时效性,每个森林经营方案宜有明确的经理期及实施时段。经理期一般为10
年,以原料林为主要经营对象的编案单位经理期可为5年。
森林经营方案宜在具有相应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指导下,按规定程序开展编制。
编制成果经编制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由编案单位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论证。森林经营方案实行分级、
分类审批和备案制度,经论证评审通过后,进行报批或备案。
森林经营方案宜与相关国土空间规划、林业长期规划相衔接。
森林资源信息包括及时更新的森林资源档案、近期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专业技术档案等。
对于编案前2年内完成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宜对森林资源档案更新到编案年度;对于编案前3年
至5年完成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宜根据森林资源档案,组织补充调查更新资源数据;未进行过森林资
源调查或调查时效超过5年的编案单位,宜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调查。
管理部门一般是组织的上级或同级行政管理部门,征求管理部门意见有利于方案内容与相关政策、
规划保持一致。从而得以实施。
组织内部的各部门宜深入参与方案编制过程,确保方案内容体现和反映组织的经营意愿和设想。
在编制方案过程中宜征求森林周边社区(即当地社区)对森林经营措施安排的意见。
其他利益方包括农业、水利、环保等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环保组织、工会组织、林产品消费人群、其
他社团组织等。通过公众参与,优化调整森林经营措施和作业方案。
森林经营目标包括森林经营方针和经理期内的具体目标。森林经营方案宜明确提出规划期内要实
现的经营目标,该目标根据现有森林资源状况、林地生产潜力、森林经营能力和当地经济社会情况等综
合确定。宜作为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国家、区域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和指标体
系相衔接。经营目标主要包括森林资源发展、林产品供给,以及森林综合效益发挥目标等。
森林经营区划是根据森林资源特点及可持续发展需要,分别不同方面对经营活动进行布局。
a) 森林功能区划布局,以区域为单元进行森林功能区划,划出不同主导功能区域和高保护价值区
域,明确森林(林地)类别。
b) 森林管理类型布局,以小班为单元,基于森林功能区划,确定森林经营管理类型,即分为严格保
护类、重点保护类、保护经营类、集约经营类。
c) 森林经营类型布局,将经营目标、经营周期、经营管理水平、立地质量和技术特征相同或相似的
小班,划归同一类型,采取相对一致的培育过程的小班,确定为同类集合体,确定现有森林资源
的经营目的和方向。
d) 森林经营措施类型布局,按照森林培育和利用的主要环节或技术措施,将森林经营措施和技术
特征相同的小班组织为同一类型的小班集合体,确定不同类别的具体作业技术要求。
森林经营作业规划是经理期内拟实施的具体工作任务,包括森林培育、生态修复规划设计,森林采
伐和更新规划设计,森林产品生产计划,森林健康和森林保护计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基础设施建设
与维护计划等。除了明确任务量外,还包括一些核心的、基本的技术要求。
森林培育包括造林、抚育措施;生态修复主要是低产低效林改造及退化林修复等措施;森林采伐和
更新包括各类采伐作业,主要内容是主伐、更新采伐的安排,也包括抚育采伐、改造采伐。
林产品生产内容包括木质林产品和非木质林产品,包括木材生产、森林旅游、林下种植养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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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健康与森林保护内容包括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生物多样性保护主要是森林经营生产活动中
要注意实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以及为维持和提高生物多样性而开展的专项措施等。
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包括种苗培育、营林作业道路、管护用房等的修建。
投资估算是测算经理期内为完成森林经营作业规划任务而所需要的资金数量、来源,确保任务和目
标的实现。
效益分析是预测经理期内通过经营活动能产生的各类收益,包括经济收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等,明确森林经营效果。
组织宜采取适合的方式进行公开,如在组织的网站上公开或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公开,也
可在组织或当地社区的公告栏进行公开。
8.2 方案实施
森林经营方案涉及森林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涉及部门包括资源管理、营林生产、作业调查设计、组
织管理以及人事财务后勤管理等。
组织宜确保森林经营方案实施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具有相应职责分工,能保障方案得到实施。
组织宜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规划设计的任务和年度安排制定年度计划,编制作业设计,开展各项经营
活动。
制 定年度作业计划时,要根据森林经营方案中的规划确定作业任务,包括作业地点、措施类型、作业
方法、技术要求等,涵盖抚育、采伐、森林保护与森林防火等主要经营活动,均进行具体安排。
组织宜开展以森林经营为主题的林业科研活动,或支持其他机构开展林业科学研究,要保留开展科
研活动、建设科研基地等的记录。
8.3 方案修订
组织宜通过网络、书报等资讯手段,及时获取、了解与森林经营相关的最新相关科技动态及政策信
息,以便适时调整、优化森林经营活动。
组织可在经理期内依据监测、评估结果对森林经营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组织宜采取适当措施对森林资源开展监测,确定资源变化情况,结合培育、利用情况,科技、政策动
态,结合区域内环境、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在经理期内适时修订森林经营方案。
组织宜保留森林经营方案实施情况,以及方案修订的过程记录或证据。
8.4 员工培训
组织已制定并实施培训制度,明确培训部门、培训对象、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等。
组织宜确保参加培训的员工(及劳动者)了解并掌握有关专业知识、作业技能,必要时获得相应的操
作证、技能证书等。
9 森林资源培育和利用
9.1 作业设计
组织宜根据已制定发布的森林经营方案以及据此制定的年度作业计划编制作业设计,并根据作业
设计要求开展育苗、造林、抚育、更新、改造、采伐、非木质林产品经营、资源利用、保护与恢复等活动。
作业设计文件宜包括设计文本、图表,宜明确作业实施范围、建设内容、建设任务、设计调查、作业模
式、实施进度、投资概算等内容。
组织宜留存作业设计文件、作业实施过程形成的资料文件、验收(检查)报告、记录,以及工作总结。
如需调整作业设计,组织宜确保该调整更有利于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目标和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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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作业设计的调整宜由原编制人负责。
9.2 资金投入
组织宜确保用于森林经营活动的资金投入不超过成本承受能力,且不影响日常经营及管理活动的
顺利开展。
组织宜确保用于森林可经营活动的资金投入合理,与森林经营方案、年度作业计划及作业设计安排
的资金构成、投资规模及进度相符。相关投资文件包括概预算书、投入及支出记录,决算报告、审计报
告、验收报告、财务分析报告等。
9.3 多种经营
组织宜遵循可持续经营原则,因地制宜地开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
用等。
非 木质林产品是指除木材以外的其他森林资源及其衍生资源,如植物及植物产品、动物及动物产
品、菌类和生态景观及生态服务等。
组织宜建立管理制度以确保非木质林产品经营活动的可持续,包括非木质林产品的资源调查、规
划、培(繁)育、采收(集)、加工、利用、销售、资源保护等。
萌芽林是由树木伐桩或根系部位萌集更新形成的森林,经营方式可以为矮林作业或培养中小径
材,如桉树萌芽林、柞树萌芽林。
矮林经营是指对树木生长不高或树种矮小的林地进行经营管理,适用于高寒、寒冷干旱或土地贫瘠
等环境条件下的林地,通常采用密植和(矮化)修剪的方法,控制树木高度,形成低矮的林分结构。矮林
经营具有早期速生、林木生长周期短、林分密度提高快的特点,主要用于生产矮林木材、经济果林、防护
林、草场和用作野生动物栖息地等。
9.4 种子和苗木
林木种子和苗木的引进、生产及经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
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以及相关的地方配套法规。
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
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已经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管理的种类。
在引进林木种子时宜注意原产地的环境和生态条件,以及种子的适应性和生长特性,避免对本土生
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从国外(含境外,下同)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宜严格执行检验、监测及进口审批手续,防止植物危险性
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境内,保护生态、经济、贸易安全。
9.5 造林树种
组织宜根据森林经营方确定的经营目标,选择适合生长的场地,以及适合当地立地条件(生态环境
和气候条件等)的树种进行种植。
乡土(本地)树种通常具有较强的抗性和适应性,能够在该地区生长得更为健康和稳定,选择乡土树
种造林可以提高该地区的生态适应性,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
宜根据本地制定的乡土树种名录,积极使用乡土树种造林,提倡在条件适宜的地方使用多样化树种
营造混交林。
引进外来树种的目的是丰富本地植被种类,增加木材资源产量以及控制土壤侵蚀等,但要防止引进
具有入侵性的树种。入侵性树种进入到本地生态系统中,可通过繁殖、竞争资源等方式对原有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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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构和功能产生破坏作用,甚至对本地的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造林监测的内容宜包括:林地质量(土壤、水质、气候等环境因素)、林木生长(树木树高、胸径、冠幅、
树形)、林木病虫害、森林火灾、林业资源评价、生态环境(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等。
转基因树种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对树木进行基因改造,使其具备特定性状或能力,如生长速度
快、耐旱、耐寒、耐盐碱及抗病能力等方面。目前转基因技术的应用仍存在无法解决的潜在危害,这些危
害包括:
———可能会与自然界中的其他植物杂交,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破坏物种平衡及生态系统;
———可能存在未知的毒素和过敏原,以及潜在的病原体、毒素,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在生长过程
中,可能会产生对人体和其他生物有害的物质。
9.6 造林设计
造林设计是基于森林资源调查、评估、分析结果,确定造林目标、任务和方式,对人工造林、飞播造
林、封山育林、退化林修复等造林项目建设内容做出的设计安排,是指导造林项目施工作业的技术性
文件。
造 林设计的主要内容宜包括:造林项目作业实施范围、建设内容、建设任务、设计调查、作业模式、实
施进度、投资概算等。
造林设计的编制依据宜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GB/T15776、GB/T15782、《国土绿化项
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试行)》(林生发〔2022〕101号)等。
造林设计的目的是落实年度造林作业任务,对作业区作出具体技术规定,指导施工。
宜营造树种间有生态互补作用的混交林、乔灌草复合结构的人工群落,促使森林结构由单一类型转
变为多样化类型,包括树种、年龄层、等级、结构等,以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适应性和耐受性。
野生动物廊道是指为连接重要生物群落、自然保护地、森林和草原生态系统而划定保护的,适宜野
生动物生活、迁移和基因交流的生物走廊,其建设和维护可以保障野生动物的栖息和迁徙,促进生态平
衡,提高森林生产力和经济效益。
造林活动宜坚持尊重自然、保护自然、顺应自然,依据GB/T15776划分的造林分区,科学确定造林
树种、造林密度、造林方法、造林模式等,避免造林活动破坏自然生境,确保森林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
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结构、土地适宜性等因素,以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废和受
损山体、退化林地草地等为主开展造林绿化。
9.7 森林采伐
合理采伐量是调整森林结构、实现资源永续利用的重要手段,确定方法包括面积控制(面积轮伐、林
龄公式法、成熟度、龄级面积)、材积控制(法正蓄积、平均生长量、蓄积量结合生长量)等。
采伐林木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内容包括采伐地点、方式、林种、树种、
面积、蓄积、出材量、期限和更新造林时间等。
相关记录宜包括采伐设计审批表、角规测树记录、山场采伐作业表、检尺野账及统计表等,内容宜包
括采伐地点、采伐内容、档案数据、实测数据、伐后更新数据、责任人等。
组织宜确保从森林中采伐、采集的木材或非木质林产品数量不超出现地森林资源的可再生能力、自
然生态环境承受能力,即利用量不超出自然生长量,同时综合考虑对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影响。
9.8 天然林保护与更新
组织宜采取合理经营方式促进天然林的保护与更新,如低强度择伐、封山育林、林冠下造林、人工促
进天然更新等。
母树是森林中的重要种子库,可以在地面下存储大量的种子,并通过根系与细菌、真菌等微生物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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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紧密的联系,帮助其他树木获得养分和水分,同时吸收并存储大量的碳元素。
通过林地转化建立的人工林是指通过砍伐天然森林或在其他类型的土地(如草地、农田等)上建立
起来的人工林。
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非林业用地是由于其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而需要保护的
土地,包括湿地、草原、沙漠、海洋及海岸线等。这些土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作
用,如湿地可净化水源、缓解洪涝等自然灾害;草原可保持土壤水分及防止水土流失。
再造林是指通过人工或自然手段,重新种植或恢复被砍伐、火灾、虫害等原因破坏的森林。包括选
址、营林规划、种苗繁育、造林、管护等过程。
如发生林地用途改变,组织宜保存完整的林地征用和占用记录、申报文件和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人工林转化为天然林是指通过一定的生态恢复和修复措施,使原本人工种植的林地逐渐恢复为自
然生态系统,形成具有天然特征的森林生态系统。人工林转化为天然林的具体措施宜包括。
———削减人为干扰。通过减少人为干扰,让自然环境逐渐恢复原貌。
———按照生态原则调整物种组成。逐步引入天然物种,增加物种多样性和生态适宜性。
———加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修复工作。包括采取植树造林、抚育保护等。
———建立并实施促进天然林恢复和修复的监测及监测成果利用机制。
人工林营造包括造林地清理、整地和造林。以生态功能为主人工林的主要特点:
———多样性:包括物种、景观、生态结构多样性,有助于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保护性:保护和增强生态系统功能,如水文功能、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
———减灾性:可减少洪水、干旱、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发生,保护土地和周边居民安全。
诱导人工林景观和结构向天然林转化的措施:
———选择与当地生态环境相适应的本地树种,以确保树木的生长和发展;
———建立保护区域,实行禁止砍伐、采伐、放牧和开垦等措施,保护原生态森林完整性和稳定性;
———实施人工干扰,使森林中的树木发生自然更新,保持森林的可持续性。如适量疏伐、植树造林、
乔木和灌木剪枝等措施。
9.9 低影响作业
对环境影响低的森林经营作业方式宜包括:
———选择小面积、分散伐木方式,避免大规模皆伐和破坏性伐木;
———在建设林道时选择合理的路线和地点,避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根据林分特点和自然条件科学确定伐期和伐龄,避免过度、过早采伐;
———优先选择环保型机械和设备,减少对森林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加强生态修复和保护,保持林地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森林生态系统退化是指森林生态系统失去平衡、功能下降、结构紊乱、环境质量恶化等现象。其主
要原因包括过度伐木、土地利用变化、气候变化、土地退化、污染等,会引起土壤侵蚀、水土流失、生物多
样性减少、碳循环紊乱等问题。
导致木材浪费和木材等级下降的原因包括:
———不合理伐木方式:如大规模砍伐和无计划的清理;
———未经处理木材:可能含有杂质、有害物质或虫害,会影响木材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低成本生产:采用低质量的木材或者不合适的加工方法,导致木材等级下降。
解决措施宜包括:
———科学采伐:如合理清林和植树、保留足够剩余物,保存土壤肥力,减少木材损失、降级、浪费和破
坏林分;
———处理木材:如杀虫、除杂等处理,提高木材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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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生产质量:采用高质量的木材和适当的加工方法,提高木材的等级和品质。
9.10 森林以外树木
森林以外树木(TOF)是指生长在林地之外区域(农业用地、城市或建设用地等)的树木。
森林以外的树木一般包括铁路、公路沿线的树木;农田林网;城镇林木;农民自留地内的林木;村旁、
路旁、水旁、宅旁的树木。
森林以外的树木按照经营规模可以分为两种类型:集约型经营和粗放型经营。集约型经营的森林
以外树木是指连片面积超过10hm2 或分布线长度超过50km,并且生长在林地之外区域的树木;不属
于集约型经营的森林以外树木均属粗放型经营。
9.11 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活动包括规划、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社会影响评价、资金筹
措、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及监理、验收、运营及后期维护等。
基础设施建设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包括:
———消耗资源:需要消耗水、土地、砂石等自然资源;
———污染环境:会产生污染物,如废渣、废水、废气等,破坏或影响周围环境;
———生态系统破坏:开垦土地会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导致野生动植物减少或失去生存栖息地;
———噪声污染:建设过程会产生噪声污染,对周边居民和野生动物造成困扰和伤害;
———公共资源占用:建设过程可能占用道路、公园、绿地等公共资源,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和休闲;
———社会稳定性:建设可能会涉及土地征收、搬迁等问题,会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社会稳定性。
10 生物多样性保护
10.1 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种的保护
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种一般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
易公约》《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
组织宜根据保护物种生活特性及对生境的要求,以及现有自然环境特点,在具有划定保护需求的条
件下,区划出必要的严格保护或重点保护范围,明确其位置、边界、保护类型、面积等信息,并将区划材料
存档保留。
保护措施宜包括巡护、监测,以及划出保护缓冲区、限制保护区域内的施工作业、加强生产作业监督
管理,严格落实生物保护性措施等。
10.2 狩猎、诱捕及采集
国家禁止狩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科研活动等特殊情况下,可申请特许猎捕证。国家对有重
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猎捕量限额管理。
国家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实行采集管控。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科研活动等特殊情况
除外。采集证是采集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必须取得的法律凭证。
组织如需狩猎、诱捕野生动物,宜确保有关动物种类、数量、地点、时间和狩猎方式符合狩猎证的规
定及许可范围,并保存相关证据。
组织如需采集国家保护野生植物,要确保有关植物种类、数量、地点、时间和采集方法符合采集证的
规定及许可范围,并保存相关证据。
组织宜开展日常定期巡护,清除非法布设的捕猎陷阱和工具,并保留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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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典型、稀有、脆弱的森林生态系统
典型森林生态系统是指反映并能代表一个区域内生态基本特征的标准形式;稀有森林生态系统是
指在全球、区域或国家水平上总数量很少的森林生态系统;脆弱森林生态系统是指易受自然因素、人为
因素影响并导致退化且难以恢复重建的森林生态系统。
组织宜开展经营区域内森林资源调查,明确其中典型、稀有、脆弱的森林生态系统。
组织宜了解全球、区域、国家水平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物种自然分布区和景观区域,明确森林生态系
统区划界定依据,在资源调查基础上,分析并确定典型、稀有、脆弱的森林生态系统。
组织宜制定并实施保护典型、稀有、脆弱森林生态系统的针对性措施,明确职责分工。
组织宜区划界定相应区域,实行分级分类保护手段,禁止人为不当干扰,采取有效措施维持和提高
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稳定。
10.4 森林经营与森林生物多样性
森林经营作业中可能产生以下负面影响:
a) 破坏地表土壤结构,增加水土流失风险;
b) 破坏地表植被结构,损伤幼树幼苗,甚至减少物种数量;
c) 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导致物种减少;
d) 破坏林相结构,影响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
在造林、抚育、采伐等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采用可降低上述负面影响的作业方式,如设置缓冲区,减
少或消除雨季作业或树木生长季作业,山场作业剩余物平铺或横山堆放;及时间伐过密林分、按需补植
过疏林分;设置招鹰架或“本杰士堆”;减少使用大型机械等。
森林经营体系是基于森林自然分类和森林经营分类所确定的作业方法的科学组合,核心是建立科
学的经营类型和经营措施,解决现有林长远经营方向和林分现状问题的关系。
组织宜建立良好的、适应森林生态系统的经营体系。如减少种植人工纯林,增加混交林经营;合理
确定作业强度、整地和集材方式;天然林中不开展商业性采伐,只进行抚育或更新采伐。
没有人为干扰条件下,森林的天然特性是以高大乔木为主体,占有庞大的垂直空间和水平空间,体
量大、组成结构复杂、生物种类多,对外界干扰的调节和抵抗力强,具有可再生性、自循环能力强,稳定性
高,寿命久、生长周期长,对环境影响大。森林经营活动宜有利于保护和提高森林的健康、稳定。
适量的枯立木、枯倒木、空心树、老龄树及稀有树种是森林生态系统的自然产物,对森林健康、稳定
及整个生态系统均有重要作用。
组织宜规定在经营作业中保留适量的枯立木、枯倒木、空心树、老龄树,明确保护稀有树种,在森林
采伐、抚育等作业设计中加以贯彻,加强生产培训和指导,在生产活动中落实。
森林生态系统退化是一定的时空背景下,森林生态系统受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或两者的共同干扰
下,使其某些内在要素或系统整体发生不利于生物和人类生存要求的量变和质变,系统结构和功能出现
失衡并朝着进化方向相反的位移。
退化的森林生态系统通常表现出生物多样性降低、森林生产力下降、食物链网简单化、改善环境能
力弱化,系统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出现危机和障碍等现象。
组织宜调查经营区域内森林生态系统的现状,如出现退化森林生态系统,宜找出退化原因,制定退
化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方案,开展相应的作业设计并组织实施。
11 环境影响
11.1 环境影响分析
组织宜对森林经营活动潜在环境影响开展基本分析,如森林采伐、抚育、造林、清林、炼山、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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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多种经营、病虫害防治、防火带建设等,了解森林经营活动对环境的潜在影响。
组织宜对森林经营活动的潜在环境影响开展基本分析,如森林采伐、抚育、造林、清林、炼山、基础设
施建设、多种经营、病虫害防治、防火带建设等,明确经营活动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
环境影响宜包括对土壤、水、空气等自然地理的影响,还包括对野生动植物、区域人文与社会经济活
动的影响。
组织宜确定减少或降低森林经营活动对环境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措施,并据此开展造林、抚育和采伐
作业设计。
管理人员或野外作业人员宜了解并采用特定方式方法,必要时调整或改进森林作业方式,减少经营
活动对环境和森林生态系统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11.2 土壤和水资源
组织宜了解整地、造林、更新、抚育、采伐和道路建设等人为活动对林地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组织宜采取适宜的作业方式,以及合适的预防措施,以确保上述活动避免或减少对林地的破坏与
影响。
组 织宜及监测作业活动对土壤产生的实际影响,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确保维护森林土壤的自然特性
及其长期生产力。
组织宜掌握经营范围内水资源的分布状况和森林集水区范围,明确经营活动对水资源产生的潜在
负面影响,并采取合适的水土保持措施以控制水土流失,在森林经营活动过程中,宜避免对森林集水区
造成重大破坏。
组织宜根据建立缓冲区的相关文件或指南设立相应的足够宽度的缓冲区,并在森林经营作业设计
图上标示出缓冲区,以便于生产作业。
组织宜记录使用的肥料的种类、数量和使用面积。可能情况下宜调整肥种使用方式,减少化肥使
用量。
11.3 化学品
组织宜保留所使用的化学品种类、品名、有效成分、使用方法等的相关记录。
组织宜了解世界卫生组织1A 和1B类化学品名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化学品名录,确
保没有使用高剧毒类化学品。
组织宜确保没有购买、储存和使用氯化烃类化学品,以及其他可能在食物链中残留生物活性和沉积
的其他杀虫剂。
使用化学品的过程记录一般包括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时间、地点、施用面积等。
组织宜建立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等流程的作业程序文件,以及化学品发生事故性溢出后的应急
处理程序。
化学品应急处理程序一般宜涵盖通报、疏散、防护、现场急救、现场处理等内容。
组织宜对化学品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并配备必要的防护/保护装备,例如防护服装、护目
镜、防护手套、防护口罩等。
11.4 外来物种的引进
外来物种是指那些出现在其过去或现在的自然分布范围及扩散潜力以外的物种。外来物种不等同
于外来入侵物种。
在引进外来物种之前,组织宜评估其对经营范围内及周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组织宜保存引进外来物种的审批文件,记录使用过程,同时监测外来物种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入侵物种是指由于其引入已经或将使经济或环境受到损害,或危及人类健康的外来物种。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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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入侵物种有:松材线虫、美国白蛾、红火蚁、薇甘菊、加拿大一枝黄花等。
11.5 森林环境服务
森林环境服务功能,或称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指森林及其环境相互作用过程中为人类提供自
然环境条件与效益的功能。
森林不仅能为人类提供食物、药物和木材等多种产品,还对地球生命的生存环境有重要的维护功
能。主要包括固碳释氧、气候调节、干扰调节、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吸收降解污染物、保护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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