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前言
本标准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三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冀建节科函〔2020〕173号)的要求,由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联合编制而成。
本标准共分为10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勘察要求与环境调查;5. 支挡式结构;6. 土钉墙;7. 坡率法;
8. 基坑开挖及防水;9. 基坑监测;10. 基坑工程验收。
本标准由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绿色建筑推广与建设工程标准编制中心负责管理。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石纺路95号中土国际22层,邮政编码:050046,联系电话:0311-66708116,邮箱:ztzlb2019@163 .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
主编 单位: 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金地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参编 单位: 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煤天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冶金建设集团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建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省地质调查院
河北华岩土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中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周保良张树雄常淑敏刘素娟胡瑞丰
李红运马 壮亢永强王云兵高孟旻
王立华王 宇王建武王保余朱明振
刘大金刘永军刘 岩刘 倩许丽霞
许翠霞齐玉磊闫 涛孙会哲孙乐乐
孙岩松邢乾辉李立晔李 阁李爱辉
李瑞全吴晓磊汪 飞张亚辉张向辉
张来星张俊禄张举智张铁兵张 健
张海云张瑞林陆 威陈凤阁郑学元
孟庆锋赵 康袁胜超韩贵雷羡可辉
靳艳娇缪卫东
审查 人员: 梁金国王海周孙立川周文生何柏林雷霆 坑立强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3.1 一般规定 3
3.2 设计原则 5
3.3 支护结构选型 6
3.4 水平荷载的计算 7
4 勘察要求与环境调查 9
5 支挡式结构 12
5.1 一般规定 12
5.2 排桩设计与施工 12
5.3 锚杆设计与施工 14
5.4 内支撑设计与施工 17
5.5 质量检测 19
6 土钉墙 21
6.1 一般规定 21
6.2 设计 21
6.3 施工 23
6.4 质量检测 24
7 坡率法 25
7.1 一般规定 25
7.2 设计 25
7.3 施工 26
7.4 质量检测 26
8 基坑开挖及防水 27
8.1 一般规定 27
8.2 土方开挖 27
8.3 防排水 28
8.4 基坑回填 29
9 基坑监测 31
9.1 一般规定 31
9.2 监测项目 32
9.3 监测点布置 33
9.4 监测频率和预警 36
10 基坑工程验收 39
本标准用词说明 40
引用标准名录 41
附:条文说明 4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3.1 General Requirements 3
3.2 Principles of Design 5
3.3 Choice of Structural Types 6
3.4 Calculation of Horizontal Load 7
4 Investigation of Excavated Site and Surrounding Area 9
5 Retaining Structures 12
5. 1 General Requirements 12
5.2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Soldier Pile Wall 12
5.3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Anchor 14
5.4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Strut 17
5.5 Quality Testing 19
6 Soil Nailing Wall 21
6. 1 General Requirements 21
6.2 Design 21
6.3 Construction 23
6.4 Quality Testing 24
7 Slope 25
7. 1 General Requirements 25
7.2 Design 25
7.3 Construction 26
7.4 Quality Testing 26
8 Excavation and Waterproof 27
8. 1 General Requirements 27
8.2 Excavation 27
8.3 Waterproofing and Drainage 28
8.4 Backfill 29
9 Monitoring 31
9. 1 General Requirements 31
9.2 Monitoring Items 32
9.3 Arrangement of Monitoring Point 33
9.4 Frequency and Forewarning of Monitoring 36
10 Quality Acceptance of Foundationpit 39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40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1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43
1 总则
1.0.1 为了在膨胀土地区建筑基坑支护设计、施工中做到安全适用、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质量可靠、环境友好,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膨胀土地区建筑基坑支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与验收。
1.0.3 膨胀土地区建筑基坑支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
测与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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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膨胀土 expansive soil
土中黏粒成分主要由亲水性矿物组成,并具有显著的吸水膨胀和失水收缩两种变形特性的黏性土。
2.0.2 自由膨胀率 free swelling ratio
人工制备的烘干松散土样在水中膨胀稳定后,其体积增加值与原体积之比的百分率。
2.0.3 膨胀潜势 swelling potentiality
膨胀土在环境条件变化时可能产生胀缩变形或膨胀力的量度。
2.0.4 膨胀力 swelling force
固结仪中的环刀土样,在体积不变时浸水膨胀产生的最大内应力。
2.0.5 胀缩等级 grade of swelling-shrinkage
膨胀土胀缩变形对低层房屋影响程度的地基评价指标。
2.0.6 大气影响深度 climate influenced layer
在自然气候影响下,由降水、蒸发和温度等因素引起地基土胀缩变形的有效深度。
2.0.7 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 climate influenced marked layer
大气影响特别显著的深度。
2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膨胀土地区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应根据膨胀
土的特性,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与要求、主体地下结构要求、施工季节变化及支护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做到因地制宜、合理选型、优化设计、精心施工、严格检测与监测,实施信息化管理。
3.1.2 岩土工程条件按下列规定分为三类: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
1) 膨胀土的膨胀潜势分类为强;
2) 降水对周边环境有较大影响;
3)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膨胀土层厚度超过5m。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聂类:
1) 膨胀土的膨胀潜势分类为中;
2) 降水对周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
3)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膨胀土层厚度介于2m~5m。
3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Ⅲ类:
1) 膨胀土的膨胀潜势分类为弱;
2) 降水对周边环境影响轻微;
3)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膨胀土层厚度小于2m。
3.1.3 膨胀土地区基坑工程应根据基坑深度、邻近建(构)筑物及管
线与基坑侧壁的相对距离比、膨胀土的膨胀潜势等,按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按表3.1.3划分基坑安全等级。同一基坑的不同部位,可划分不
3
同的基坑安全等级。
表 3.1.3 基坑安全等级划分
开挖深度 h (m)
环境条件与岩土工程条件
α <0.5
0.5≤α ≤1.0
α >1.0
Ⅰ
聂
Ⅲ
h>12
一级
5
二级
h≤5
三级
注:1 表中α为相对距离比,为邻近建(构)筑物基础外边缘(管线外边缘)至基坑底边缘的水平距离与邻近建(构)筑物基础(管线)底面至基坑底垂直距离的比值;
2 当α ≤1.0且有重要建(构)筑物、管线或生命线工程时基坑安全等级应为一级;
3 对于安全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的基坑,当周边邻近建(构)筑物基础外边缘(管线外边缘)至基坑上边缘的水平距离小于3m 时,基坑安全等级宜提高一级。
3.1.4 基坑支护全过程应遵循动态设计、信息化施工的原则,根据基
坑和周边环境的监测数据复核设计和施工参数,根据需要对设计和施工参数进行动态调整。
3.1.5 基坑工程应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基坑开挖面应及时封闭。
3.1.6 基坑顶部地表应采取封闭措施,防止地表水入渗。
3.1.7 基坑的使用期跨越雨季的,应充分考虑雨季的不利因素,采取预防或加强措施。
3.1.8 基坑支护结构施工所使用的原材料应遵照相关标准进行检验。
3.1.9 基坑工程应根据基坑安全等级、支护结构形式选取适当的监测项目,对支护体系的安全状态进行监测。
3.1.10 对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
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在实施前,应对基坑设计、施工方案及监测方案进行专项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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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设计原则
3.2.1 基坑支护设计应明确其设计使用期限。除有特殊要求外,基坑支护的设计使用期限不应小于一年。
3.2.2 支护结构设计中应根据基坑安全等级确定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
γ0,对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基坑,γ0分别不应小于1.15、1.05、0.95。
3.2.3 基坑支护结构应按照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需要计算和验算的内容:
1) 支护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计算;
2) 稳定性计算和验算,主要包括基坑整体稳定性、支护结构抗倾覆稳定性及抗滑移稳定性、墙底土体抗隆起稳定
性、坑底土体抗隆起稳定性、抗渗流稳定性、抗承压水稳定性等。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需要计算和验算的内容:
1) 支护结构和土体的变形计算;
2) 基坑周边环境的变形计算。
3.2.4 膨胀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应在三轴不固结不排水抗剪强度指标
或直剪快剪强度指标的基础上,根据地方经验并结合场地膨胀土工程特性折减使用。
3.2.5 膨胀土基坑的稳定性验算除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
护技术规程》JGJ 120的稳定性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土体中存在软弱土层时,取软弱土层层面为滑动面进行验算;
2 层状构造的膨胀土,当层面外倾或其延长线在坡面出露时,应验算层面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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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具有胀缩裂缝和地裂缝的膨胀土边坡,应进行沿裂缝滑动的验算;
4 基坑坑底位于膨胀土层时,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滑裂面的计算深度不宜小于坑底以下2 .0m。
3.3 支护结构选型
3.3.1 基坑支护应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膨
胀土类型及胀缩等级、周边环境条件、地下结构的特征、施工季节、技术经济和进度要求、环境保护要求、可能采用的施工工艺及施工场地条件,选择安全、经济的支护结构形式。
3.3.2 膨胀土地区常用的支护结构形式可参照表3.3.2进行选择。
表 3.3.2 各类支护结构的适用条件
序号
支护结构形式
适用条件
基坑安
全等级
基坑深度、环境条件、土类和地下水条件
放坡开挖
场地周边满足放坡条件,无重要建(构)筑物或地下管线的基坑
土钉墙支护
基坑潜在滑动面内无建(构)筑物、重要地下管线;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应采取降水或截水措施;土钉宜与预应力锚杆等结合使用形成复合土钉墙
悬臂式排桩支护
深度不大于5m的基坑;
土体水平位移控制要求不严的基坑
锚式排桩支护
基坑深度较大,周边环境对支护结构的位移要求严格,锚杆的长度能够满足锚固长度要求
支撑式排桩支护
基坑深度较大,周边环境对支护结构的位移要求严格,基坑周边无设置锚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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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排桩支护
锚杆、土钉、支撑等受到实际条件的限制而无法实施,而采用悬臂式支挡结构难以满足承载力、变形控制的要求或者造价明显较高的情况
3.3.3 同一基坑不同部位的周边环境、土层性状、基坑深度等不同时,
可分别采用不同的支护结构形式。
3.3.4 基坑同一断面可采用上部、下部不同支护形式。基坑上部采用
放坡或土钉墙,下部采用排桩的支护形式时,放坡或土钉墙的高度不宜大于基坑总深度的l/2,且应严格控制排桩顶部的水平位移。
3.3.5 不同支护结构形式的结合处,应考虑相邻支护结构的相互影响,其过渡段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
3.4 水平荷载的计算
3.4.1 计算作用在支护结构上的水平荷载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基坑内外土的自重(包括地下水);
2 基坑周边既有和在建的建(构)筑物荷载;
3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和设备荷载;
4 基坑周边道路车辆荷载;
5 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6 基坑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施工顺序;
7 水平膨胀力的作用。
3.4.2 基坑支护结构计算,宜根据土与结构共同作用原理进行内力分
析,并根据支护结构的位移条件确定作用在支护结构上的土压力。
3.4.3 作用在支护结构上的土压力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作用在支护结构外侧、内侧的主动土压力强度标准值、被动土压力强度标准值宜按朗肯土压力理论计算;
2 在支护结构土压力的影响范围内,存在相邻建(构)筑物地下
墙体等稳定的刚性界面时,可采用库仑土压力理论计算界面内有限滑动楔体产生的主动土压力,此时,同一土层的土压力可采用沿深度线性分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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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需要严格限制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时,支护结构外侧的土压力宜取静止土压力;
4 有可靠经验时,可采用支护结构与土相互作用的方法计算土压力。
3.4.4 土压力计算时,各土层计算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土层厚度较均匀、层面坡度较平缓时,宜取邻近勘探孔的各土层厚度,或同一计算单元内各土层厚度的平均值;
2 当同一计算单元内各勘探孔的土层厚度分布不均时,应取最不利勘探孔的各土层厚度;
3 对复杂地层且距勘探孔较远时,应通过综合分析土层变化趋势后确定土层的计算厚度,必要时应补充勘探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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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勘察要求与环境调查
4.0.1 基坑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膨胀土地区
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范围应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及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确定;
基坑外宜布置勘探点,其范围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当基坑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勘察资料并结合场地内的勘察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2 勘探点应沿基坑内部及周边布置,基坑外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
25m,基坑内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30m ;当场地存在软弱土层、暗沟或岩溶等复杂地质条件时,应加密勘探点;
3 基坑周边勘探孔的深度不应小于大气影响深度且不宜小于基坑
深度的2倍;基坑底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或承压含水层时,勘探孔深度应穿过软弱土层或承压含水层;
4 基坑周边取原状土样的勘探点应根据基坑安全等级、地貌单元
和地基土胀缩等级布置,其数量不应少于基坑周边勘探点总数的1/2,且不得少于4个取土勘探点;
5 当已有勘察资料不能满足膨胀土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要求时,应进行补充勘察。
4.0.2 基坑工程勘察应查明地下水的情况,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查明各含水层的埋深、厚度和分布,判断地下水类型、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
2 当基坑需要降水时,宜采用抽水试验测定场地各含水层的渗透系数和影响半径;勘察报告中应提供各含水层的渗透系数;
3 对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地下水位的变化幅度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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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析施工过程中水位变化对支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4.0.3 基坑工程勘察除应提供土的常规物理力学指标外,还应提供土的膨胀性指标。
4.0.4 基坑工程勘察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自由膨胀率对膨胀土的膨胀潜势进行评价;
2 对膨胀土的裂隙及软弱结构面的数量、发育情况、充填物等进行分析和评价;
3 根据膨胀土的裂隙状态和饱和程度,分析评价降雨和地表水对膨胀土变形和强度参数的影响;
4 对基坑支护方案、防渗帷幕与施工降水方案提出合理建议;
5 分析膨胀土对基坑工程的影响,提出设计施工的防护措施建议;
6 对基坑和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进行评价。
4.0.5 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前,应对不小于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下列调查:
1 基坑周边既有建筑物的位置、层数、高度、结构类型、完好程
度、竣工时间、地基基础形式、地基处理方式、埋置深度等;
2 基坑周边道路的类型、位置、宽度、道路行驶情况、最大车辆荷载等;
3 基坑周边构筑物、人防坑道、化粪池、地下管线的位置、深度、
结构形式及埋设时间;对既有供水、污水、雨水等地下输水管线,尚应包括其使用状况及渗漏状况;
4 既有或在建相邻地下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情况;
5 场地地形地貌,基坑周围地表水汇流和排泄条件,地表水的渗入对地层土性的影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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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明确须进行保护的对象,提出控制要求和控制标准及预防措施;
7 调查施工场地平面布置,了解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施工材料、施工设备等临时荷载的要求;
8 邻近场地类似工程施工方案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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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支挡式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裂隙发育的膨胀土不宜作为锚杆的锚固段;当不可避开时,应考虑土的特性对锚杆抗拔力损失的影响。
5.1.2 当采用排桩及其组合支护结构体系时,桩身弯矩不宜折减。
5.1.3 基坑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基坑膨胀土层暴露时间,及时采取封闭隔水措施。
5.2 排桩设计与施工
5.2.1 排桩支护结构应满足强度、刚度及稳定性的要求。排桩的设计
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的规定。
排桩的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规定。
5.2.2 排桩支护结构内力计算可根据受力条件分段按平面计算,排桩水平荷载计算宽度可取排桩的中心距。
5.2.3 排桩支护结构内力与变形值、支点力值应根据基坑开挖及地下
结构施工过程的不同工况计算,计算方法宜采用弹性支点法。
5.2.4 桩型和成桩工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土层的膨胀性、地下水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条件等选择桩型;
2 当排桩施工影响范围内存在对地基变形敏感、结构性能差的建
筑物或地下管线时,不应采用挤土效应严重、易塌孔、易缩径或有较大震动的桩型和施工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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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排桩宜采用干作业成孔;
4 当水位较高需要降水时,降水引起的地层固结变形及收缩变形
应满足周边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要求,否则应采取截水措施。
5.2.5 排桩的中心距应根据受力及桩间土稳定条件确定,不宜大于2倍的桩径,且桩间净距不宜大于800mm。
5.2.6 排桩桩间土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桩间土防护措施宜采用内置
钢筋网的喷射混凝土面层,钢筋网宜采用横向拉筋与两侧桩体连接,拉筋直径不宜小于14mm,拉筋锚固在桩内的长度不宜小于100mm;面层厚度不宜小于80mm,强度不宜低于20MPa。
5.2.7 排桩支护邻近的既有建筑物、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对地基变
形敏感时,应根据其位置、类型、材料特性、使用状况等采取下列控制变形的措施:
1 宜采取间隔成桩的施工顺序;对混凝土灌注桩,成孔后应及时
灌注混凝土,并应在混凝土终凝后再进行相邻桩的成孔施工;
2 对易坍塌或流动的软弱土层,钻孔灌注桩成孔时可采用套管跟进成孔,严禁向孔内注水;
3 排桩成孔过程出现涌泥、塌孔、缩径等异常情况时,应暂停成孔并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处理;
4 当成孔过程中遇到不明障碍物时,应查明其性质,且在不会危害既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情况下方可继续施工;
5 基坑开挖前,在排桩和既有建筑物之间可采取设置隔离桩等保护措施或地基加固措施。
5.2.8 除有特殊要求外,排桩的施工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
桩基技术规范》JGJ 9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0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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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排桩顶部应设置混凝土冠梁。冠梁的宽度不宜小于桩径,高度
不宜小于桩径的0.6倍,且不宜小于400mm ;对处于转角或高差变化部位的冠梁配筋应予以加强;冠梁混凝土强度等级宜与排桩混凝土等级相同,且不宜低于 C25。
5.3 锚杆设计与施工
5.3.1 锚杆的极限抗拔承载力标准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及缺乏地区经验的二级基坑,锚杆极限抗
拔承载力应通过基本试验确定,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的规定;
2 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且有工程经验时或安全等级为三级时,锚
杆极限抗拔承载力标准值可按经验参数计算,并应进行验收试验;
3 锚杆锁定值宜取锚杆轴向拉力标准值的0.75倍~0.90倍。
5.3.2 锚杆腰梁应按受弯构件设计,腰梁可采用型钢组合梁或混凝土
梁。型钢组合腰梁宜选用双槽钢或双工字钢,型钢之间应用缀板焊接为整体构件,型钢之间的净间距应满足锚杆杆体平直穿过的要求;当锚杆锚固在混凝土冠梁上时,冠梁应按受弯构件设计。
5.3.3 锚杆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锚拉结构宜采用钢绞线锚杆;当设计的锚杆抗拔承载力较低时,也可采用钢筋锚杆;
2 当周边环境不允许在支护结构使用功能完成后锚杆杆体滞留于基坑周边地层内时,应采用可回收杆体或无障碍杆体;
3 需要控制支护结构变形时,应采用预应力锚杆;
4 扩体锚杆应通过工艺试验确定扩体几何尺寸,通过拉拔试验确定极限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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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黏土或裂隙发育的粉质黏土层中的锚杆、全风化泥岩中的锚杆,应通过现场拉拔试验及蠕变试验确定锚杆的适用性。
5.3.4 锚杆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锚杆的锚固段宜设置在土的黏结强度高的土层内,不应设置在膨胀土软弱夹层和裂隙发育范围;
2 当锚杆穿过的位置上方存在天然地基的建筑物或地下构筑物时,其最小净距不宜小于2.0m;
3 锚杆锚固段的上覆土层厚度不宜小于4.0m,当不满足时,应采用充填式注浆并对锚固体与土体侧阻力进行折减;
4 锚杆水平间距不宜小于1.5m,竖向间距不宜小于3.0m,当采用扩体锚杆时,宜将扩体位置错开。
5.3.5 锚杆的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锚杆倾角宜为15° ~25° ;
2 锚杆成孔直径宜取100mm~150mm;
3 锚杆自由段长度不宜小于5m,锚固段长度不宜小于6m;
4 锚杆杆体全长应设置定位支架;定位支架应能满足相邻定位支
架中点处锚杆杆体的保护层厚度不小于10mm,其间距宜根据锚杆杆体的组装刚度确定,自由段宜取1.5m~2.0m ;锚固段宜取1.0m~1.5m;定位支架应能使各根钢绞线相互分离;
5 锚杆注浆应采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注浆固结体强度不宜低于20MPa。
5.3.6 锚杆的成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膨胀土中宜采用螺旋钻干作业成孔,当裂隙发育时不宜采用压缩空气排土;
2 存在塌孔地层宜选择套管护壁成孔或其他干作业成孔工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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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工艺应满足孔壁稳定性要求;
3 当成孔过程中遇到不明障碍物时,在查明其原因前不得钻进。
5.3.7 杆体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锚杆杆体采用钢绞线时,钢绞线应平行、间距均匀;
2 当锚杆杆体采用钢筋时,其连接宜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连接;
3 杆体制作和安放时应除锈、除油污、避免杆体弯曲或扭转;
4 采用套管护壁工艺成孔时,应在拔出套管前将杆体插入孔内,拔套管时应防止杆体随套管拔出;
5 成孔后应及时插入杆体及注浆。
5.3.8 锚杆的注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注浆液采用水泥浆时,水灰比宜取0.5~0.55;采用水泥砂浆时,
水灰比宜取0.40~0.45,灰砂比宜取0.5~1.0,拌和用砂宜选用中粗砂;
2 注浆管端部至孔底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m ;注浆及拔管过程
中,注浆管口应始终埋入注浆液面内,应在水泥浆液从孔口溢出后停止注浆;注浆后,当浆液液面下降时,应进行补浆;
3 锚杆注浆宜采用二次压力注浆工艺,二次注浆管应固定在杆体
上,注浆管的出浆口应有逆止构造;二次压力注浆应采用水泥浆,应在一次注浆体初凝后、终凝前进行,终止注浆压力不应小于1.5MPa。
5.3.9 预应力锚杆张拉锁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锚杆固结体的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且不小于15MPa后,方可进行锚杆的张拉锁定;
2 拉力型钢绞线锚杆宜采用钢绞线束整体张拉锁定的方法;
3 锁定时的锚杆拉力应考虑锁定过程的预应力损失量;预应力损
失量宜通过对锁定前、后锚杆拉力的测试确定;缺少测试数据时,锁定前的锚杆拉力可取锁定值的1. 1倍~1.15倍;
16
4 当锚杆需要再次张拉锁定时,锚具外杆体的长度和完好程度应满足张拉要求。
5.4 内支撑设计与施工
5.4.1 内支撑结构可选用型钢支撑、混凝土支撑、型钢与混凝土的混合支撑。
5.4.2 支护结构的内支撑必须采用稳定的结构体系和连接构造,优先
采用超静定内支撑结构体系,除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外,还应满足变形计算要求。
5.4.3 内支撑结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体系布置;
2 构件内力和变形计算;
3 承载力和稳定验算;
4 节点构造;
5 拆换撑设计。
5.4.4 当支撑构件兼作施工平台或栈桥时,应进行专项设计。
5.4.5 确定支撑结构的计算模型时可采用下列假定:
1 计算模型的尺寸取支撑构件的中心距;
2 混凝土支撑的抗弯刚度按弹性刚度乘以折减系数0.8~0.9,混
凝土腰梁的抗弯刚度按弹性刚度乘以折减系数0.6~0.7。
5.4.6 平面支撑体系应按空间杆系模型计算。计算模型的边界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在水平支撑与腰梁或立柱的交点处,以及腰梁的转角处分别设置竖向铰支座或弹簧支座;
2 基坑四周与腰梁长度方向正交的水平荷载非均匀分布或支撑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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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非对称布置时,可在适当位置设置防止模型整体平移或转动的水平约束。
5.4.7 内支撑结构分析时,应考虑膨胀应力的作用,同时考虑下列作用:
1 由挡土构件传至内支撑结构的水平荷载;
2 支撑结构自重;当支撑作为施工平台时,尚应考虑施工荷载;
3 支撑结构内力应考虑温度应力;
4 当支撑立柱下沉或隆起量较大时,应考虑支撑立柱与挡土构件之间差异沉降产生的作用。
5.4.8 当立柱桩桩身承受胀拔力时,应进行桩身抗拉强度和裂缝宽度
控制验算,并应采取通长配筋,最小配筋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
5.4.9 支撑结构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支撑结构的安装与拆除顺序,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一致;
2 基坑竖向平面内应严格遵守分层开挖、先支撑后开挖的原则;
3 支撑安装应与土方开挖密切配合,土方挖至设计标高的区段内,应及时安装支撑;
4 钢结构支撑安装后应施加预压力,预压力控制值应由设计确定,宜取支撑设计轴向力的50%~80%;
5 现浇混凝土支撑必须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80%时,方可进行下步土方开挖。
5.4.10 钢支撑构件在其长度方向的拼接宜采用高强螺栓连接或焊接,
拼接点强度不应低于构件截面强度;钢支撑与钢围檩的连接节点位置应设置钢托架;钢支撑使用过程应定期进行轴力监测,必要时应复加预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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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1 支撑拆除前应按设计要求,在主体结构与支护结构之间设置可靠的换撑传力构件或回填夯实。
5.5 质量检测
5.5.1 支护结构的主要构件应进行质量检测。检测方法及检测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5.2 排桩的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数量应为总桩数的100% ;
2 当根据低应变动测法判定的桩身缺陷可能影响桩的水平承载力时,应采用钻芯法补充检测。
5.5.3 锚杆抗拔承载力的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条件的锚杆检测数量不应少于锚杆总数的5%,且不应少于3根;
2 检测试验应在锚杆的固结体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后进行;
3 检测锚杆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取;
4 锚杆检测值可按表5.5.3取值;
5 当检测的锚杆不合格时,应扩大检测数量。
表5.5.3 锚杆检测值
基坑安全等级
锚杆检测值与轴向拉力标准值Nk的比值
1.4
1.3
1.2
5.5.4 内支撑的检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支撑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标高进行校核;对混凝土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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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钢筋和混凝土、钢支撑的产品构件和连接构件以及钢立柱的制作质量等进行检验;
2 施工中应对混凝土支撑下垫层或模板的平整度和标高进行检验;
3 施工结束后,对应的下层土方开挖前应对水平支撑的尺寸、位
置、标高、支撑与围护结构的连接节点、钢支撑的的连接节点和钢立柱的施工质量进行核验。
5.5.5 面层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面层喷射混凝土的试块强度试验,每500m2面积混凝土
面层的试验数量不应少于1组,每组试块不应少于3个;
2 应检测喷射混凝土面层的厚度,每300m2面积检测数量不应少
于1组,每组不应少于3点;全部检测点的面层厚度平均值不应小于厚度设计值,最小厚度不应小于厚度设计值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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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土钉墙
6.1 一般规定
6.1.1 土钉墙适用于安全等级为二级、三级的膨胀土基坑;不适用于对变形有严格要求的基坑。
6.1.2 当基坑膨胀土的膨胀潜势分类为中、强或对变形控制较严格时,应采用复合土钉墙。
6.1.3 土钉墙设计、施工及使用期间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外来水体浸入基坑边坡土体。
6.1.4 土钉成孔宜采用干作业法。
6.2 设计
6.2.1 土钉墙设计计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土钉的设计计算;
2 全部开挖工况条件下的整体稳定性验算,沿潜在软弱夹层或裂隙的整体稳定性验算;
3 喷射混凝土面层的设计以及土钉与面层的连接设计。
6.2.2 土钉锚固体与土体极限黏结强度标准值宜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当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表5.2.5取值;对采取泥浆护壁成孔的膨胀土基坑,应取表中低值。
6.2.3 土钉墙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钉墙、预应力锚杆复合土钉墙墙面坡度不宜大于1:0.5;
21
2 第一排土钉距地面高度宜为1.0m~1.5m,长度宜为基坑深度
的1.2倍~1.5倍,其他土钉长度不应小于基坑深度的0.8倍;最下层土钉距坑底高度不宜大于0.6m;
3 土钉钻孔直径宜为100 mm~150mm;
4 土钉杆体应采用钢筋或钢管,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6mm,钢管外径不宜小于48mm,壁厚不宜小于3.0mm;
5 土钉注浆材料宜采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强度不宜低于20MPa;
6 土钉墙面层应配置钢筋网和加强钢筋, 网筋直径宜为
6mm~10mm,间距宜为100mm~250mm,钢筋网搭接长度应不小于300mm;加强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4mm,间距和排距宜与土钉间距和排距相同;
7 喷射混凝土面层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面层厚度宜为80mm~100mm;
8 土钉与面层必须有效连接,应在土钉端头设置承压板或在面层
钢筋网上设置加强筋,土钉与加强钢筋宜采用焊接连接,其连接应满足承受土钉拉力的要求。
6.2.4 采用微型桩复合土钉墙时,微型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土层特性和基坑周边环境条件的适用性选用微型钢管桩、型钢桩或灌注桩等桩型;
2 采用微型桩时,宜同时采用预应力锚杆;
3 微型桩的直径、规格应根据复合墙面的强度确定;
4 微型桩的间距应满足土钉墙施工时桩间土的稳定性要求;
5 微型桩伸入基坑底面的长度不应小于2m;
6 微型桩应与喷射混凝土面层有效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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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土钉墙的其他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的规定。
6.3 施工
6.3.1 基坑开挖与土钉墙施工应按设计要求分层分段进行,严禁超前
超深开挖。当地下水位较高时,应预先采取降水和截水措施。机械开挖后的基坑侧壁应辅以人工修整坡面,使坡面平整无虚土,坡面平整度偏差宜为±30mm。
6.3.2 基坑开挖及修坡过程中,应随时观察坡面膨胀土裂隙及软弱夹
层发育情况,及时反馈给设计单位,做到动态设计施工。
6.3.3 膨胀土坡面开挖后4h内应及时挂网封闭,当无法及时封闭时,
应先喷射一层混凝土面层,后施工土钉,再喷射剩余混凝土面层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6.3.4 土钉墙施工顺序可按下列步骤实施:
1 按设计要求开挖工作面,修整边坡;可根据需要,在边坡修整后,初步喷射一层混凝土;
2 成孔,土钉成孔宜采用螺旋钻或套管护壁干作业成孔工艺,孔深不小于设计值;
3 安设土钉钢筋,土钉钢筋应设居中定位支架,定位支架间距不宜超过2m;
4 注浆,注浆材料宜采用早强型水泥浆,水灰比宜取0 .5~0 .55;
当采用水泥砂浆时,水灰比宜取0.40~0.45,灰砂比宜取0.5~1.0,拌和用砂宜选用中粗砂;可掺加适量外加剂;
5 绑扎或焊接钢筋网,连接土钉钢筋与钢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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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喷射混凝土面层。
6.3.5 土钉注浆体及面层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和土钉施工。
6.3.6 土钉墙其他施工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
规程》JGJ 120的规定。复合土钉墙中预应力锚杆的施工应符合本标准第5.3节的有关规定。微型桩的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规定。
6.4 质量检测
6.4.1 应对土钉的抗拔承载力进行检测,同一条件下,土钉的检测数
量不宜少于土钉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检测土钉应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取,检测试验应在注浆固结体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进行。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的规定。
6.4.2 应通过混凝土试块检测土钉墙面层喷射混凝土的强度,每
500m2 喷射混凝土面积的试块数量不应少于1组,每组试块不应少于3个。
6.4.3 应检测土钉墙的喷射混凝土面层厚度,每300m2 喷射混凝土面
积的检测数量不应少于1组,每组检测数量不应少于3点;全部检测点的面层厚度平均值不应小于厚度设计值,最小厚度不应小于厚度设计值的80%。
6.4.4 复合土钉墙设有预应力锚杆时,应对锚杆的抗拔承载力进行检测,检测要求应按本标准第5.5.3条执行。
6.4.5 复合土钉墙设有微型桩时,应对微型桩的桩位和垂直度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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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坡率法
7.1 一般规定
7.1.1 当场地开阔、无不利贯通性结构面、无地下水影响及基坑开挖
深度较浅时,可采用坡率法。同一工程可视场地具体条件采用局部放坡或全部放坡开挖。
7.1.2 采用坡率法的基坑应加强防排水设计,边坡坡顶应采取截排水措施,坡脚应设置排水沟,并做好坡脚防护。
7.1.3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宜采用坡率法:
1 放坡开挖对拟建或相邻建(构)筑物及重要管线有不利影响;
2 不能保持基坑内干作业;
3 坡体内有外倾的贯通性裂隙的边坡。
7.2 设计
7.2.1 膨胀土基坑放坡可采用以下三种形式:
1 单坡型:适用于基坑深度较小的弱~中等膨胀土基坑边坡;
2 折线型:适用于基坑深度较大,且上下土层性状有较大差别的土质侧壁,可根据土层性状的变化采用不同的坡率;
3 阶梯型:当基坑深度较大或地层不均匀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条件在岩土分界或一定深度处设置一级或多级过渡平台。
7.2.2 采用阶梯型放坡的基坑,各级过渡平台的宽度、坡度和高度应通过稳定性计算确定。
7.2.3 膨胀土基坑边坡的坡率允许值应通过稳定性分析计算确定。
25
7.2.4 进行坡率验算时,宜考虑坡顶堆积荷载和动载、软弱结构面或地层倾斜及土岩交界面等因素的不利作用。
7.2.5 当边坡为软硬差别较大的土层时,应考虑软弱土层对边坡稳定性的削弱作用。
7.3 施工
7.3.1 放坡开挖土方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开挖深度和坡度,必要时
采取坡面防护措施,并应考虑降水、地表水等的不利影响。
7.3.2 分级放坡开挖,在上一级基坑坡面处理完成之前,不应进行下一级基坑坡面的土方开挖。
7.3.3 采用坡率法开挖基坑时,应视土层条件、施工季节、坑壁裸露
时间等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坡面和坡脚保护措施;如覆盖薄膜或防水土工布、砂浆抹面、设置挂网喷射混凝土或砌筑挡水墙等。
7.3.4 膨胀土边坡应随挖随覆盖,且1倍基坑深度以内的坡顶地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7.3.5 护坡面层宜扩展至坡顶和坡脚一定距离,坡顶宜与施工道路相连,坡脚宜与垫层相连。
7.4 质量检测
7.4.1 边坡开挖完成后,应检验边坡坡率、坡底标高、坡面平整度等。
7.4.2 对防护面层,应按本标准第6.4节的规定对面层的强度和厚度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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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坑开挖及防水
8.1 一般规定
8.1.1 基坑土方开挖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一致,并遵循“分层
开挖、严禁超挖、边挖边护、及时封闭”的原则。
8.1.2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对膨胀土的分布及性状进行观察,当发现
实际土层性状与设计依据的勘察资料明显不符,或出现异常现象时,应停止开挖,在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开挖。
8.1.3 基坑开挖至设计深度后应及时封底,坑底排水沟应采取防渗措施。
8.1.4 地下结构施工完成后,结构外墙与基坑侧壁之间肥槽应及时回填。
8.2 土方开挖
8.2.1 基坑土方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支护结构构件强度达到开挖阶段的设计强度时,方可下挖基
坑;对采取预应力锚杆的支护结构,应在锚杆施加预加力后,方可下挖基坑;对土钉墙,应在土钉、喷射混凝土面层的养护时间大于2d后,方可下挖基坑;
2 应按支护结构设计规定的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分层开挖;
3 锚杆、土钉的施工作业面与锚杆、土钉的高差不宜大于500mm;
4 开挖时,挖土机械不得碰撞或损害锚杆、腰梁、土钉墙面、内
支撑及其连接件等构件,不得损害已施工的降水设施、工程桩;
5 挖至坑底时,应避免扰动基底持力土层的原状结构。
27
8.2.2 膨胀土基坑土方开挖宜尽量避开雨季,无法避开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应在坑顶、坑底采取有效的截排水措施;对地势低洼的基坑,
应考虑周边汇水区域地面径流向基坑汇水的影响;排水沟、集水坑、沉淀池应采取防渗措施;
2 基坑周边地面应做硬化或防渗处理;
3 基坑周边的施工用水应有排放措施,不得渗入土体内;
4 当坑体渗水、积水或有渗流时,应及时进行疏导、排泄、截断水源。
8.2.3 膨胀土基坑应在基底设计标高以上预留一定厚度保护层,待下
一工序开始前再开挖,预留厚度应根据基坑不同地段的土质条件确定,弱膨胀土地段预留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0mm,中强膨胀土地段预留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0mm,中强膨胀土基坑底部坡脚处宜预留土墩。
8.2.4 验槽后应及时浇筑混凝土垫层或采取其他封闭措施,不得暴晒或泡水。
8.2.5 基坑土方开挖应根据设计要求做好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做好现场巡视检查工作。
8.3 防排水
8.3.1 基坑施工过程中应对场区内的建筑、管道、地面排水、环境绿
化、边坡、挡土墙进行巡视。定期检查排水沟、雨水明沟、防水地面、散水等的使用状况,如发现开裂、渗漏、堵塞等现象,及时修补。
8.3.2 地下水的控制方法应根据场地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地下
水降深以及环境条件综合确定;地表水控制方法应根据场地汇水面积、场地坡度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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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当场地存在稳定的地下水且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标高时,应
采取降水措施,降水后基坑内的最高水位应低于开挖标高以下不小于05m。降水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的规定。
8.3.4 当基坑周边存在饱和软弱土且土体失水会引起周边环境沉降时,
应采取截水措施,截水设计可根据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及施工条件,选用高压旋喷帷幕、深层搅拌桩帷幕或咬合式排桩帷幕,帷幕应进入弱透水层以下不小于1.5m。
8.3.5 当场地存在上层滞水时,可在坑内开挖超前集水坑,超前集水
坑距基坑边距离不宜小于5m,深度可随基坑开挖逐步加深,但不应超过基坑底标高,超前集水坑周边应做安全防护。
8.3.6 基坑顶应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封闭,硬化宽度不宜小于1倍开挖
深度或至围挡,坡度不宜小于0.3%,围挡外应做好排水措施。
8.3.7 基坑侧壁的上层滞水层底面标高处应设置泄水孔,当基坑坡面
渗水时,应在渗水部位增加泄水孔。泄水孔的间距、直径及长度应根据渗水量和渗水土层的特性确定。
8.3.8 基坑底边应设置排水沟和集水坑,排水沟和集水坑边缘距离基
坑底边线不宜少于0.5m,沿排水沟每隔30m~50m 宜设置集水坑;排水沟纵向坡度不小于0.3%,排水沟和集水坑的净截面尺寸应根据排水量确定。
8.4 基坑回填
8.4.1 基坑土方回填之前,宜对基坑周边地面、道路、排水管道及面
层进行巡查,发现有裂缝产生时应及时采用灌浆进行封堵,发现渗漏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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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基坑应及时分层回填,填料不宜选用砂石等透水材料或膨胀土、
有机质土等,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4,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5cm/s,并对散水范围做好防水措施。
8.4.3 基坑土方回填不得采用灌水作业。
8.4.4 无法及时完成回填的基坑,应进行有效覆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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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坑监测
9.1 一般规定
9.1.1 下列基坑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1 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基坑;
2 岩土工程条件类别为聂类的三级基坑;
3 设计文件要求监测的基坑。
9.1.2 基坑工程的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基坑工程监测应由建设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实施。
9.1.3 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
准》GB 50497的规定,其中地表和坑底监测点埋设应考虑膨胀土浅层膨胀性对监测点稳固性的影响。
9.1.4 监测方法和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
标准》GB 50497的规定。对地质条件及周边环境复杂、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地下轨道、地下管线分布,需要实时、连续监测其动态的基坑工程,或人工监测难以实施的基坑工程,宜实施自动化监测。
9.1.5 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认可后,方可实施。
9.1.6 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开展工作,监测期间建设单位及
施工单位应协助监测单位顺利完成监测工作;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监测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9.1.7 基坑开挖前,宜对其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市
政道路等设施进行调查、描述、检测、监测和拍摄等记录,必要时进
31
行公证。
9.2 监测项目
9.2.1 基坑工程的监测项目应与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相匹配。应
对监测关键部位做到重点观测,形成有效的、完整的监测系统。基坑监测的项目内容应能够反映支护结构的安全状态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
9.2.2 巡视检查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
GB 50497的规定外,还要重点巡视排水和防水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开挖暴露面有无被雨水及各种水源浸湿的现象,是否及时覆盖封闭;因干湿循环造成的坡面开裂是否及时封堵。
9.2.3 监测项目应结合实际工程特点及支护形式确定。当地质条件复
杂,缺少类似工程经验或支护结构失效会造成严重后果时,可按表9.2.3选择适用的监测项目。
表9.2.3 基坑工程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
支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
应测
支护结构顶部竖向位移
深层水平位移
宜测
立柱竖向位移
支护结构内力
可测
支撑轴力
立柱内力
锚杆轴力
32
续表9.2.3
坑底隆起
侧向土压力
孔隙水压力
地下水位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
周边地表竖向位移
建筑物竖向位移
建筑物倾斜
建筑物水平位移
建筑物裂缝、地表裂缝
地下管线竖向位移
地下管线水平位移
周边道路竖向位移
9.3 监测点布置
9.3.1 支护桩或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
布置,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宜少于3个,基坑各侧边中部、阳角处以及临近被保护对象的部位应设置监测点。监测点宜设置在支护桩顶或基坑坡顶上,或能反映基坑变形的位置处。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兼作竖向位移监测点。
9.3.2 支护桩或土体的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周边的中部、
阳角处及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1个。用测斜仪观测深层水平位移时,测斜管埋设深度
33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设在支护桩内部的测斜管,布置深度不宜小于支护桩的深度;
2 埋设在土体中的测斜管,长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1.5倍,并应
大于支护桩的深度,以测斜管底为固定起算点时,管底应嵌入到稳定的土体或岩体中。
9.3.3 支护桩内力监测断面的平面位置应布置在设计计算受力、变形
较大处且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数量和水平间距应视具体情况而定。竖直方向监测点间距宜为2m~4m 且在设计计算弯矩极值处应布置监测点,每一监测点沿垂直于支护桩方向对称放置的应力计不应少于1对。
9.3.4 锚杆、土钉内力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
基坑每边中部、阳角处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区段宜布置监测点。每层锚杆、土钉内力监测点数量应为该层锚杆、土钉总数的1%~3%,且基坑每边不应少于1根。
9.3.5 坑底隆起的监测剖面宜选择在基坑的中央以及其他能反映变形
特征的位置,剖面数量不宜少于2个,同一剖面上监测点间距宜为10m~30m,数量不宜少于3个,基坑中部宜设监测点。
9.3.6 侧向土压力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向土压力监测点的布置应选择在受力、土质条件变化较大或有代表性的部位;
2 平面上基坑每边监测点不宜少于2个,竖向上监测点的间距宜为2m~5m,并应考虑膨胀土层的分布;
3 当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时,每层土布设的测点不应少于1个,且宜布置在各层土的中部。
9.3.7 地下水位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深井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
34
中间部位;轻型井点、喷射井点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边拐角处,监测点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2 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被保护对象的周边或在基坑
与被保护对象之间布置,监测点间距宜为20m~50m。相邻建(构)筑物、重要管线或管线密集处应布置水位监测点,当有止水帷幕时,宜布置在止水帷幕的外侧约2m处。
3 水位观测管的管底埋置深度应低于最低设计水位或最低允许地
下水位以下3m~5m。承压水水位监测管的滤管应埋置在所测的承压含水层中。
4 当设置回灌井时,观测井应设置在回灌井与被保护对象之间。
9.3.8 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边缘以外1倍~2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需保护的建(构)筑物应进行监测,必要时尚应扩大监测范围;
2 建(构)筑物竖向位移监测点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外墙墙角、外
墙中间部位的墙上或柱上、裂缝两侧及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间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每侧墙体不宜少于3点;
3 建(构)筑物倾斜监测点宜布置在建筑角点、变形缝两侧的承
重柱或墙上;监测点应沿主体顶部、底部对应布置,上、下监测点布置在同一竖直线上;
4 建(构)筑物裂缝、地表裂缝监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裂缝进行布置,每条裂缝宜在裂缝最宽处及裂缝末端设置测点。
9.3.9 基坑周边管线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管线修建年份、类型、材料、尺寸及现状等情况,综合确定监测点布置和埋设方法;
2 监测点宜布置在管线节点、转折点和变形曲率较大的部位,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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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点水平间距宜为15m~25m,并宜向基坑边缘以外延伸1倍~3倍的基坑开挖深度;
3 供水、煤气、供热等压力管线宜设置直接监测点,在无法埋设直接监测点的部位可设置间接监测点。
9.4 监测频率和预警
9.4.1 监测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现场巡视检查项目,应根据基坑开挖进度并结合工程特点综合确定,宜为每天不少于一次,并有巡视记录。
2 基坑工程监测工作应从基坑工程施工前开始,直至地下工程完
成为止,并应延续至支护结构变形、内力及周边建(构)筑物和管线变形趋于稳定。
3 监测频率应综合考虑基坑类别、支护体系特点、基坑及地下工
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以及周边环境、自然条件的变化和当地经验确定,并能够系统反映监测对象的重要变化过程。当监测值相对稳定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率。
4 对于选定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宜由设计单位确定,当设计无
明确要求时,在无数据异常和事故征兆的情况下,监测频率可按表9.4. 1确定。
表9.4.1 监测频率
施工进程
基坑设计深度(m)
≤5
5~10
10~15
>15
开挖深度(m)
1次/1d
—
>10
2次/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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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9.4.1
底板浇筑后时间
(d)
≤7
7~14
1次/3d
1次/2d
14~28
1次/5d
>28
1次/7d
注:1 有支撑的支护结构各道支撑开始拆除到拆除完成后3d内监测频率应为1次/1d。
2 基坑开挖前的监测频率视具体情况确定。
3 宜测、可测项目的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9.4.2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 监测数据接近或达到预警值;
2 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 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作用;
4 进行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5 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以及市政管道出现泄漏问题;
6 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 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 邻近建筑物或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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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膨胀土基坑出现防水、排水等防护设施损坏,开挖暴露面有被水浸湿的现象;
10 当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时;
11 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9.4.3 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预警值,监测预警值应满足工程设
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
9.4.4 基坑监测预警值应根据基坑安全等级、设计计算结果、相关标准及当地工程经验等因素由设计单位综合确定。
9.4.5 监测数据达到预警值时,应立即预警,通知相关各方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加强监测。
9.4.6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通知有
关各方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 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砂、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2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3 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的结构部分出现危害结构的张性裂缝或变形明显增大;
4 基坑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地下空洞、地面下陷;
5 基坑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 出现基坑工程设计方提出的其他危险报警情况,或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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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坑工程验收
10.0.1 基坑工程的验收,应在质量检测合格的情况下进行。
10.0.2 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隐蔽部位(环节)在隐蔽前应进行中间质量验收。
10.0.3 排桩施工完成后的质量验收应在基坑开挖前进行,支锚结构的
质量验收应在对应的分层土方开挖前进行,验收内容应包括质量和强度检验、构件的几何尺寸、位置偏差及平整度等。
10.0.4 基坑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
确认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移交验收申请。
10.0.5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移交验收申请后,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检测、监测及基坑使用单位进行基坑工程的移交验收程序和手续,并通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10.0.6 基坑工程验收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基坑支护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
2 原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验报告或委托试验报告;
3 混凝土试块或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评定结果;
4 锚杆或土钉抗拔试验检测报告及排桩的质量检测报告;
5 设计变更通知、重大问题处理文件和技术洽商记录;
6 施工记录、竣工资料及竣工图;
7 已有基坑监测资料;
8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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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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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
2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
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4 《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T 50010
5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6 《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086
7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
8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
9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10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
11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50497
12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
13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14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15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
16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标准》DB13(J)/T 8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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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膨胀土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标准
DB13(J)/T 8625-2025
条文说明
《膨胀土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标准》 DB13(J)/T 8625- 2025,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5月19日以第42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教学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有关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条文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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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47
3 基本规定 48
3.1 一般规定 48
3.2 设计原则 48
3.3 支护结构选型 53
3.4 水平荷载的计算 53
4 勘察要求与环境调查 55
5 支挡式结构 57
5.1 一般规定 57
5.2 排桩设计与施工 57
5.3 锚杆设计与施工 58
5.4 内支撑设计与施工 60
55 质量检测 61
6 土钉墙 62
6.1 一般规定 62
6.2 设计 62
6.3 施工 63
7 坡率法 64
7.1 一般规定 64
7.2 设计 64
7.3 施工 64
7.4 质量检测 65
8 基坑开挖及防水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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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66
8.2 土方开挖 67
8.3 防排水 67
8.4 基坑回填 68
9 基坑监测 70
9.1 一般规定 70
9.2 监测项目 70
9.3 监测点布置 71
9.4 监测频率和预警 72
10 基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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