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团体标准
T/HNKCSJ028-2026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标准
2026-06-08 发布 2026-09-01 实施
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二O二六年六月
主编单位:河南省新豫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河南诚信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实施日期:2026年9月1 日
前言
为促进河南省域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工作标准化,做到安全适用、 经济合理,使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行业科学健康发展,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十几年来河南省域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工程的勘察、 鉴定、设计、施工、 检测与验收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调查与检测;5对既有建筑地基勘察的要求;6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7基础沉降和变形监测;8纠倾加固设计;9托换加固设计;10地基基础加固设计;11加固施工;12检验与验收。
本标准由河南省新豫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标准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或建议寄送郑州市南阳路56号《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标准》 管理组 (邮政编码 450053, E-mail: wangrongyan168@126.com )。
本标准主编单位:河南省新豫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河南诚信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郑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郑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
河南省豫矿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地矿职业学院
河南省建院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中源设计咨询(河南)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员:王荣彦刘立兵许录明罗雪贵
王斌郭自恒王建庄张予强李海军高树才朱明轩刘洋钱伟付宗伟刘炜嶓汪向丽王江峰申志磊刘阳董国松何玉秀李迎乐宋义涛赵子安徐志军周恒芳齐熙华张莑
贾祎黄景信李庆率冯颖彦程馨孟园园王巍刘松丽
赵新星王宝朝吴冠军孙晋张彦涛黄楠王永刚吴爱君韩兴坤孙豫张若晨王红阳刘楚瑜贾珂南李宪春聂宜峰曹栋吴冰洁朱涛
本标准审查人员: 刘金波李小杰李永新张根山
侯化坤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和符号 2
2.1 术语 2
2.2 符号 3
3 基本规定 5
4 调查与检测 9
4.1 一般规定 9
4.2 场地和地基基础 10
5 对既有建筑地基勘察的要求 11
5.1 一般规定 11
5.2 对勘察成果的要求 11
6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 15
6.1 一般规定 15
6.2 既有地基鉴定 16
6.3 既有基础鉴定 18
7 基础沉降和变形监测 23
7.1 一般规定 23
7.2 沉降监测 23
7.3 水平位移监测 24
7.4 自动化监测 25
8 纠倾加固设计 26
8.1 一般规定 26
8.2 迫降纠倾设计 27
8.3 顶升纠倾设计 31
9 托换加固设计 35
9.1 一般规定 35
9.2 设计 35
10 地基基础加固设计 38
10.1 一般规定 38
10.2 天然地基承载力确定与计算 39
10.3 单桩承载力计算 40
10.4 地基变形计算 43
10.5 扩大基础设计 44
10.6 注浆补强基础设计 45
10.7 锚杆静压桩设计 46
10.8 树根桩设计 48
10.9 坑式静压桩设计 49
10.10 复合桩设计 49
11 加固施工 51
11.1 一般规定 51
11.2 扩大基础法施工 52
11.3 纠倾施工 53
11.4 托换加固施工 55
11.5 注浆加固施工 56
11.6 锚杆静压桩施工 57
11.7 树根桩施工 58
11.8 坑式静压桩施工 59
11.9 复合桩施工 59
11.10 施工中监测 59
12 检验与验收 61
12.1 一般规定 61
12.2 检验 62
12.3 验收 66
附录A 既有建筑墙下条形基础地基土载荷试验要点 70
附录B 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要点 72
附录C 既有建筑桩基础单桩承载力设计参数 74
附录D 既有建筑桩基础单桩承载力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要点 76
本标准用词说明 78
引用标准名录 79
附:条文说明 80
1 总则
1.0.1 为了在河南省域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建筑因勘察、设计、施工或使用不当;纠倾、改建、古建筑保护;遭受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或自然灾害的影响等需对其地基和基础进行加固的设计、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
1.0.3 进行既有建筑勘察、鉴定、设计和施工时,应以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沉降变形结果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要求为基本原则。
1.0.4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既有建筑 Existing buildings
既有建筑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2.1.2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 soil and foundation improvement
为满足建筑物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和耐久性要求,对既有建筑
地基和基础采取的各类加固技术措施的总称。
2.1.3 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ground bearing capacity of existing buildings
由载荷试验测定的在既有建筑荷载作用下地基土固结压密后再加荷,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变形所对应的压力值,其最大值为再加荷段的比例界限值。
2.1.4 既有建筑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single pile vertical bearing capacity of existing buildings
由单桩静载荷试验测定的在既有建筑荷载作用下桩周和桩端土固结压密后再加荷,荷载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变形所对应的荷载值,其最大值为再加荷段的比例界限值。
2.1.5 纠倾加固 improvement for tilt rectifying
为纠正建筑物倾斜,使之满足使用要求而采取的地基基础加固
技术措施的总称。
2.1.6 托换加固 improvement for underpinning
通过在结构与基础之间或者地基中设置托换构件,改变地基基
础的传力途径,进行地基基础加固的技术措施总称。
2.1.7 劲性复合桩 composite pile
劲性复合桩是通过搅拌、钻孔等方法将水泥土、混凝土料与同心植入的管桩、方桩、型钢复合形成的基桩。
2
2.2 符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Fk——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上部结构传至基础底面的竖向力;
Gk——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
Mk——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
Mxk——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用于承台底面通过桩群形心的χ轴的力矩;
Myk——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用于承台底面通过桩群形心的y轴的力矩;
N——滑板承受的竖向作用力;
Na——顶升支承点的荷载;
pk——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
Pp——静压桩施工设计最终压桩力;
Q——单片墙线荷载或单柱集中荷载;
Qk——作用的标准组合时桩基中轴心竖向力作用下任一单桩的竖向力。
2.2.2 材料的性能和抗力
F——水平移位总阻力;
fa——修正后的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0——滑板材料抗压强度;
ps——静压桩压桩时的比贯入阻力;
qpa——桩端端阻力特征值;
qsia——桩侧阻力特征值;
Ra——既有建筑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2.2.3 几何参数
A——基础底面面积;
Ap——桩底端横截面面积;
A0——滑动式行走机构上下轨道滑板的水平面积;
d——设计桩径;
3
s——地基最终变形量;
s0——地基基础已完成的地基变形量;
s1——地基基础产生的地基变形量;
s2——原建筑荷载下尚未完成的地基变形量;
up——桩身周长。
2.2.4 设计参数和计算系数
n——桩基中的桩数或顶升点数;
4
3 基本规定
3.0.1 进行既有地基基础工程鉴定时应有针对既有建筑的勘察报告,当发现地质资料不全、地质资料失真不能正确反映场地实际及水文地质条件已经发生较大变化,不能满足鉴定要求时,应进行专项岩土工程勘察。
3.0.2 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应遵循就近勘察的原则,采取多种手段、综合分析进行岩土工程评价。
3.0.3 当有下列情况时应对既有地基基础进行鉴定:
1 达到设计年限需要继续使用;
2 改建、扩建、移位及建筑用途或使用条件有重大变化或进行改造可能影响安全的既有地基基础工程;
3 既有地基基础出现失稳迹象、既有地基出现挤出、临空或临沟,既有基础出现明显开裂及变形;
4 遭受地质灾害及已发生安全事故的既有地基基础工程。
5 位于既有边坡坡顶既有建筑物出现裂缝,且有进一步的发展趋势;边坡底部或周围土体已出现可能导致边坡剪切破坏的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征兆;
6 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
3.0.4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鉴定按照两个层次进行,即构件层次鉴定和子系统层次鉴定。其中构件层次包括既有独立基础、条形基础和筏板基础及各类桩基础。子系统层次包括既有地基和既有基础的鉴定。
3.0.5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与施工,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当无法搜集或资料不完整,不能满足加固设计要求时,应进行重新勘察或补充勘察;
2 既有建筑结构、地基基础设计资料和图纸、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竣工图纸等。当搜集的资料不完整,不能满足加固设计要求时,应进行补充检验;
3 既有建筑结构、基础使用现状的检测资料,包括沉降观测资料、裂缝、倾斜观测资料等;
5
4 既有建筑改扩建、纠倾等对地基基础的设计要求;
5 对既有建筑可能产生影响的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降水、新建地下工程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测资料等;
6 受保护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加固要求;
7 与施工有关的周围环境调查。
3.0.6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进行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遵循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可靠、施工方便的原则;
2 通过地基基础加固治理,使建筑物地基的沉降逐渐趋于稳定,达到安全使用的目的;
3 应结合上部结构特点、勘察、检测发现的问题针对性提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安全可靠且易于实施;
4 当建(构)筑物荷载较大时、建筑物跨地貌单元、土质软弱、欠固结、特殊土或容易遭受水的侵蚀、建(构)筑物变形较大且仍有沉降趋势时,应优先考虑桩基础或复合桩设计;
5 当建(构)筑物荷载不大、建(构)筑物不跨地貌单元、土质一般、无特殊土或不易遭受水的侵蚀、建(构)筑物变形较小且没有沉降趋势时,可采用增大基础、复合地基或注浆地基设计;
6 进行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不应对上部结构产生结构损伤和破坏。当施工对周边建筑物、场地和管线等产生不良影响时,应采取有效技术措施。
3.0.7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基础承载力验算;
2 当进行桩基础设计时,应结合上部荷载特点、 已有基础形式、地基条件进行桩基承载力及变形验算;
3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后或增加荷载后,建筑物相邻基础的沉降量、沉降差、局部倾斜和整体倾斜的允许值应严格控制,保证建筑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3.0.8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方案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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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加固的目的结合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的现状,考虑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的共同作用,选择并制定加固地基、加固基础或加强上部结构刚度和加固地基基础相结合的方案。
2 一般应优先选用能与原地基基础结构协同工作、对既有建筑主体结构整体和变形扰动较小的地基基础形式。
3 对制定的各种加固方案,应分别从预期加固效果,施工难易程度,施工可行性和安全性,施工材料来源和运输条件,以及对邻近建筑和周围环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优选加固方法。
4 对选定的加固方法,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具体施工工艺参数和施工可行性。
3.0.9 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以及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基础埋深大于既有建筑基础埋深并对既有建筑产生影响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3.0.10 加固后的既有建筑地基基础使用年限应满足加固后的既有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3.0.11 进行地基基础变形计算时应充分考虑到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已有变形量,结合上部荷载条件、既有建筑基础形式、地基条件等因素采用工程类比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3.0.12 进行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施工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承担,严格执行施工要求并应进行施工中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0.13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耐久性设计的要求。
3.0.14 当发现上部结构整体性较差难以直接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时,宜先对上部结构或部分构件进行加固。
3.0.15 纠倾加固、托换加固及其他重要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设置现场监测系统,监测既有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变形。有下列情况时应结合建(构)筑物特点及损坏位置布置监测点,立即开展变形监测工作,并不应少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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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既有建筑的沉降、开裂仍在发展。
2 邻近新建建筑、 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等,对既有建筑安全有较大影响。
3 当场地为深厚软土、高压缩性土、湿陷性黄土等特殊地质条件的工程。
3.0.16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工程,应对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结合既有建筑沉降现状、沉降速率直至沉降达到稳定为止。
3.0.17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
3.0.18 当需要进行既有建(构)筑物抗震鉴定时,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鉴定和设计应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进行抗震验算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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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调查与检测
4.1 一般规定
4.1.1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前,应查阅工程图纸、搜集资料,并应对建筑物使用条件、使用环境、结构现状等进行现场调查、检测,其工作的范围、内容、深度和技术要求,应满足鉴定与加固工作的需要。
4.1.2 既有建筑鉴定、加固前的结构调查、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适合结构现状和现场作业的检测方法;
2 当既有建筑结构取样量受条件限制时,应作为个案通过专门研究进行处理;
3 既有建筑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检测结果和变形、损伤的检测、监测结果,应能为结构鉴定提供可靠的依据。检测结果未经综合分析,不得直接作出鉴定结论;
4 应采取措施保障现场检测作业安全,并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5 检测结束后,应及时对其所造成的结构构件局部破损进行修复。
4.1.3 现场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既有建筑使用历史和现状,包括建筑物的实际荷载、变形、开裂等情况,以及前期鉴定、加固情况;
2 相邻的建筑、地下工程和管线等情况;
3 既有建筑改造及保护所涉及范围内的地基情况;
4 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的现状情况;
5 地下室的渗漏及变形;
6 周围地表水的排泄条件。
4.1.4 具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现场检测:
1 基本资料无法搜集齐全时;
2 基本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时;
3 使用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
4 现有资料不能满足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和施工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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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质量检测的方法和数量应根据建(构)筑物重要性等级、病害程度、剩余使用年限、加固方法及实施的可行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4.2 场地和地基基础
4.2.1 既有建筑所在场地的调查、检测,应收集该场地内既有建筑的历次灾害、场地地形及雨水排泄条件、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并应对边坡场地的稳定性等性能进行评价。
4.2.2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现状的调查、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收集原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有关地基基础设计的图纸资料;
2 检查地基变形在主体结构及建筑周边的反应;
3 当需通过现场检测确定地基的岩土性能或地基承载力时, 应对场地、地基岩土进行近位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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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既有建筑地基勘察的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当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因受地下水位上涨或地基弱化时,应对已有勘察报告复核,补充勘察工作,复核场地及地基地质条件。
5.1.2 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不能反映场地实际时,应结合场地具体情况及场地地质条件采用钻探、静力触探、取土、探井、土工试验等勘探手段按照近位原则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工作。
5.1.3 当既有建筑场地有特殊岩土分布时,应结合场地及地基特点布置相应勘察工作。
5.1.4 当既有建筑场地有不良地质现象或问题时应结合场地不良地质特点布置相应勘察工作。
5.1.5 应根据新的勘察成果复核既有建筑地地基基础的合理性与适宜性。
5.2 对勘察成果的要求
5.2.1 既有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 既有建筑概况及目前破坏情况;
3 勘察方法选择和勘察工作布置;
4 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均匀性;
5 地基土及软土、湿陷性土、液化土、膨胀土、冻土等特殊土分布情况;
6 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及与当时勘察时的对比分析;
7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地下水位及其建筑建成后地下水位的变化情况。暴雨期间场地排水、积水情况;场地及周边供水、排水管线与渗漏情况;
8 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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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现象与冲沟、河塘、古河道、墓穴等的分布情况,并对可能的工程危害程度进行评价;
10 场地稳定性和既有地基基础的适宜性、合理性评价。
5.2.2 既有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对岩土利用、整治和改造的方案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建议;对既有建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发生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预测,提出监控和预防措施的建议。
5.2.3 既有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附下列图件:
1 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2 工程地质柱状图;
3 工程地质剖面图;
4 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5 室内试验成果图表。
5.2.4 当既有建筑场地有特殊岩土分布时,岩土工程勘察成果除应符合5.1节要求外,尚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对填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搜集资料,调查地形和地物的变迁,填土的来源、堆积年限和堆积方式;
(2)查明填土的分布、厚度、物质成分、颗粒级配、均匀性、密实性、压缩性和湿陷性;
(3)判定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2 对湿陷性黄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探点的间距应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的规定取小值。对湿陷性土分布极不均匀的场地应加密勘探点;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穿透湿陷性土层;
(3)应查明湿陷性土的年代、成因、分布和其中的夹层、包含物、胶结物的成分和性质;
(4)湿陷性碎石土、砂土宜采用动力触探试验和标准贯入试验确定力学特性;
(5)不扰动土试样应在探井中采取;
(6)不扰动土试样除测定一般物理力学性质外,尚应作土的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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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性和湿化试验;
(7)对不能取得不扰动土试样的湿陷性土,应在探井中采用大体积法测定密度和含水量;
(8)对于厚度超过 2m 的湿陷性土,应在不同深度处分别进行浸水载荷试验,并应不受相邻试验的浸水影响。
3 对膨胀岩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探点宜结合地貌单元和微地貌形态布置;其数量应比非膨胀岩土地区适当增加,其中采取试样的勘探点不应少于全部勘探点的1/2;
(2)勘探孔的深度,除应满足基础埋深和附加应力的影响深度外,尚应超过大气影响深度;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小于8m,一般性勘探孔不应小于5m;
(3)在大气影响深度内,每个控制性勘探孔均应采取Ⅰ、聂级土试样,取样间距不应大于1.0m,在大气影响深度以下取样间距可为
1.5~2.0m;一般性勘探孔从地表下1m 开始至5m 深度内,可取Ⅲ级土试样,测定天然含水量。
4 对软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成因类型、成层条件、分布规律、层理特征、水平向和垂直向的均匀性;
(2)地表硬壳层的分布与厚度、下伏硬土层或基岩的埋深和起伏;
(3)固结历史、应力水平和结构破坏对强度和变形的影响;
(4)微地貌形态和暗埋的塘、浜、沟、坑穴的分布、埋深及其填土的情况;
(5)开挖、回填、支护、工程降水、打桩、沉井等对软土应力状态、强度和压缩性的影响;
5.2.5 当既有建筑场地有不良地质现象等问题时岩土工程勘察成果除应符合5.1节要求外,尚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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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空区
对采空区的勘察宜以搜集资料、调查访问为主,并应查明下列内容:
(1)矿层的分布、层数、厚度、深度、埋藏特征和上覆岩层的岩性、构造等;
(2)矿层开采的范围、深度、厚度、时间、方法和顶板管理,采空区的塌落、密实程度、空隙和积水等;
(3)地表变形特征和分布,包括地表陷坑、台阶、裂缝的位置、形状、大小、深度、延伸方向及其与地质构造开采边界、工作面推进方向等的关系;
(4)地表移动盆地的特征,划分中间区、内边缘区和外边缘区,确定地表移动和变形的特征值;
(5)采空区附近的抽水和排水情况及其对采空区稳定的影响;
(6)搜集建筑物变形和防治措施的经验。
2 地面沉降
(1)对已发生地面沉降的地区,地面沉降勘察应查明其原因和现状,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控制和治理方案。
(2)对可能发生地面沉降的地区,应预测发生的可能性,并对可能的沉降层位做出估计,对沉降量进行估算,提出预防和控制地面沉降的建议。
3 岩溶场地
岩溶场地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物探、钻探等多种手段结合的方法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详细勘察应查明拟建工程范围及有影响地段的各种岩溶洞隙和土洞的位置、规模、埋深、岩溶堆填物性状和地下水特征,对地基基础的设计和岩溶的治理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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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
6.1 一般规定
6.1.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构件层次的鉴定和子系统层次鉴定分为四个安全等级,各层次的评价标准应符合表6. 1.1的规定。
表6.1.1 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
层次
鉴定对象
等级
分级标准
处理要求
一
构件层次的鉴定
au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及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要求,且能正常工作
不必采取措施
bu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 au 级的要求,尚不明显影响正常工作
仅需采取维护措施
cu
安全性不符合本规范对 au 级的要求,已影响正常工作
应采取措施
du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 au 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正常工作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二
子系统层次的鉴定
Au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及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要求,且整体工作正常
可能有个别一般构件应采取措施
Bu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 Au 级的要求,尚不明显影响整体工作
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Cu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 Au 级的要求,已影响整体工作
应采取措施,且可能
有极少数构件必须立
即采取措施
Du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 Au 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工作
6.1.2 仅对地基基础安全性评定时,该子系统与另一子系统的交叉部位(上部结构)也应进行检查;当发现问题时应进行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6.1.3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鉴定所需要的基本资料;
2 对搜集到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制定现场调查方案,确定现场调查的工作内容及方法;
3 结合搜集的资料和调查的情况对有问题地段进行检验;
4 综合分析评价,作出鉴定结论和加固方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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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分析评价:
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承载力、变形、稳定性和耐久性;
2 引起既有建筑开裂、差异沉降、倾斜的原因;
3 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和降水、新建地下工程或自然灾害等,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已造成的影响或仍然存在的影响;
4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的必要性,以及采用的加固方法。
6.1.5 通过现场实测既有地基基础的沉降量和沉降速率,认为沉降稳定,且通过综合分析后认为既有地基基础不存在可能的不均匀沉降因素后,可不进行现场载荷试验。
6.1.6 鉴定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基础、结构形式,层数,改造加固的设计要求,鉴定目的,鉴定日期等;
2 现场的调查情况;
3 现场检验的方法、仪器设备、鉴定过程与鉴定内容;
4 结合勘察报告分析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出现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加固意见;
5 明确鉴定结论。
6.2 既有地基鉴定
6.2.1 对建造在斜坡场地上的既有建筑进行地基鉴定时,应依据其历史资料和实地勘察结果进行场地稳定性评价。
6.2.2 既有建筑的地基安全性鉴定,应依据地基变形和主体监测结果进行鉴定评级的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地基变形和主体结构反映观测资料不足或怀疑结构存在的问题由地基基础承载力不足所致时,应按地基基础承载力的勘察和检测资料进行鉴定评级;
2 对有大面积地面荷载或软弱地基上的既有建筑, 尚应评价地面荷载、相邻建筑以及循环工作荷载引起的附加沉降或桩基侧移对建筑物安全使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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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对既有地基的安全性鉴定按地基变形观测结果和建筑物现状的检测结果鉴定时,应结合沉降量、沉降差、沉降速率、沉降裂缝(变形或位移)、使用状况、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并评价。
6.2.4 对既有地基的安全性需要按承载力项目鉴定时,应根据地基和基础的检测、验算及近场勘察结果,结合现行标准规定的地基基础承载力要求和建筑物损伤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评定等级。
6.2.5 对既有地基的安全性按斜坡场地稳定性项目鉴定时,应结合滑动迹象、滑动史等进行综合分析并评定等级。
6.2.6 当场地、地基下的地下水位、水质或土压力有较大改变时,应根据此类变化对基础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评价,并应提出处理建议。
6.2.7 既有地基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位置或测试点位置应靠近基础,并在建筑物变形较大或基础开裂部位重点布置,条件允许时,宜直接布置在基础之下。
2 地基土承载力宜选择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对于重要的增层、增加荷载等建筑,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地基土载荷试验,或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地基土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检测数量不宜少于3点。
3 选择井探、槽探、钻探、静力触探等方法进行勘探时应采取就近勘察的原则,验证孔应均匀分布在不同的地质单元上。地下水埋深较大时,优先选用人工探井的方法,采用物探方法时,应结合人工探井、钻孔等其他方法进行验证,验证数量不应少于4点。
4 选用静力触探、标准贯入、圆锥动力触探、十字板剪切或旁压试验等原位测试方法,并结合不扰动土样的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进行现场检验,其中每层地基土的原位测试数量不应少于3个,土样的室内试验数量不应少于6组。既有建筑地基检测项目应符合表6.2.7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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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2.7 既有建筑地基检测项目表
检测项目
影响目的
地层分布
岩土工程特性
承载力
土体位移
地下水位变化
地基土振动
延长使用年限
O
×
荷载或功能改变
√
改造、加固
邻近基坑影响
邻近降水影响
邻近堆载影响
邻近地下空间影响
邻近振动影响
注:“ √”表示必做项目,“O”表示选做项目,“ ×”表示不做项目。
6.2.8 既有建筑地基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结合已有地质资料, 采用综合勘察手段分析地基的承载力、变形特征;
2 引起既有建筑开裂、差异沉降、倾斜等的原因;
3 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和降水,新建地下工程或自然灾害等,对既有建筑地基已造成的影响及仍然存在的影响;
4 对既有地基加固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提出既有地基加固设计所需的有关参数并提出加固方法的建议;
5 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 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构)筑物,应评价既有地基的稳定性。
6.3 既有基础鉴定
6.3.1 既有基础的现场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基础的类型、尺寸及埋置深度;
2 基础的外观质量、基础的开裂、腐蚀或损坏程度;
3 材料强度、钢筋配置与锈蚀情况;
4 基础的基础沉降与变形;基础倾斜、弯曲、扭曲等情况。
6.3.2 既有基础的检验可采用下列方法:
1 基础材料的强度,可采用非破损法或钻孔取芯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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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开挖露出的基础应进行结构尺寸、材料强度、配筋等结构检验。可通过局部凿开或非破损方法检验;基础中钢筋的检验包括钢筋直径、数量、位置和锈蚀情况;对具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开挖检验,检验数量不应少于3处。
3 桩的完整性可通过低应变法、钻孔取芯法检验,桩的长度可通过开挖、钻孔取芯法或旁孔透射法等方法检验,桩的承载力可通过静载荷试验检验。
4 对重要的增层、增加荷载等采用桩基础的建筑,宜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进行桩的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
对既有基础的检验项目见表6.3.2。
表6.3.2 既有建筑基础检测项目表
检测项目检测目的
基础形式尺寸埋深
基础强度
钢筋配置锈蚀
基础损伤
基础变形
基桩完整性
地基基础鉴定
地基基础损伤
6.3.3 既有基础的检测批构件数量应符合GB/T 50344或其他相关标准,且不得少于3处。
6.3.4 对于受到环境腐蚀及灾害影响的既有基础,其检测位置应设置在受影响或损伤部位。
6.3.5 基础开挖后应及时记录基础、周边岩土层及地下水渗出情况。
6.3.6 基础变形检测方法应根据基础特点、检测目的、环境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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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既有基础的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应依据其结构承载功能、结构整体牢固性、结构存在的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侧向位移进行综合评定。
6.3.8 开挖既有基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既有建筑基础失稳。
Ⅰ 基础形式、尺寸与埋深
6.3.9 基础的尺寸与埋深检测宜采用现场开挖量测法。开挖位置与开挖范围的确定应有利于现场判定基础形式。
6.3.10 基础尺寸和埋深采用现场开挖量测法检测时,应将基础顶面和侧面完全暴露,开挖深度和宽度应满足测量操作的要求。
6.3.11 基础截面尺寸的测量,每处开挖位置应测量3次,每次测量位置间距不应小于200mm,取3次测量的平均值作为该处的代表值,测量值应精确至1mm。
6.3.12 基础尺寸测量完成后,应在现场与竣工图纸及时核对,不符时,应查找原因。
Ⅱ 基础材料强度
6.3.13 基础混凝土抗压强度的现场检测宜采用钻芯法或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等间接法,除应符合GB/T50784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测试区域存在腐蚀、潮湿或明显质量缺陷时,应采用钻芯法测试;
2 当采用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或后装拔出法测试结果存在争议时,应采用钻芯法进行验证。
6.3.14 采用钻芯法从基础中抽取芯样时,钻取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力较小的部位;
2 混凝土强度具有代表性的部位;
3 便于钻芯机安放和操作的部位;
4 避开主筋、预埋件和管线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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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钢筋配置与锈蚀
6.3.15 钢筋位置、保护层厚度和钢筋数量的检测,宜采用雷达法或电磁感应法,并应符合JGJ/T152的规定。基础底部的钢筋不具备无损检测条件时,可采用钻孔或剔凿等方法检测。
6.3.16 钢筋检测面应清洁、平整,并应避开金属预埋件。检测区域内钢筋的可能分布状况宜根据钢筋设计资料确定。
6.3.17 钢筋锈蚀状况宜采用原位尺量检测、取样称重检测等直接法,并应记录和描述腐蚀状态和缺陷。
Ⅳ 基础损伤
6.3.18 应对既有基础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应记录和描述基础的裂缝、腐蚀等损伤及缺陷。
6.3.19 检查基础的腐蚀损伤时,宜剔凿出新鲜混凝土面后用钢尺量测腐蚀深度和面积。
6.3.20 既有基础的缺陷宜采用实地开挖、尺量检查等方法。
6.3.21 检查基础的裂缝时,宜分析裂缝的性质。钢筋锈胀裂缝处的钢筋锈蚀检测应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6.3.22 浅埋基础的裂缝部位可根据既有建筑的散水裂缝、基础裂缝、墙体裂缝和周边地面变形情况确定;埋置较深基础的裂缝部位可根据地下室墙体裂缝、地下室底板裂缝和沉降缝变形等情况确定。
6.3.23 基础裂缝可采用比例尺、小钢尺、游标卡尺、坐标方格网板定期量测宽度,也可采用百分表、测缝计或传感器自动测记裂缝的变化。
6.3.24 采用比例尺、小钢尺、游标卡尺定期量测裂缝宽度时应在裂缝最宽处和裂缝末端镶嵌或埋入固定标志;采用裂缝宽度动态监测法监测裂缝宽度时,应将裂缝宽度动态监测仪按有关规定安装。
6.3.25 对于数量较少、量测方便的裂缝,可通过采用比例尺、小钢尺、游标卡尺等工具定期量测出的预埋固定标志间距离监测裂缝的变化,或通过坐标方格网板定期读取坐标差监测裂缝的变化,或通过百分表裂缝宽度动态监测仪上百分表的读数监测裂缝的变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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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面积较大、不方便量测的众多裂缝可采用测缝计或传感器自动测记裂缝的变化。
6.3.26 裂缝监测的周期应根据裂缝的变化速度确定,裂缝增速大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
6.3.27 裂缝的监测部位应清洁、平整,量测精确不应大于0. 1mm。
6.3.28 每次监测应绘出裂缝的位置、形态和尺寸,注明日期,并应拍摄裂缝照片。
6.3.29 裂缝深度的监测,可采用超声波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监测部位只有一个可测表面,估计的裂缝深度不大于基础厚度的一半且不大于500mm时,可采用单面平测法;
2 当监测部位有两个相互平行的测试表面时,可采用双面穿透斜测法。
6.3.30 裂缝监测应提交下列成果资料:
1 裂缝位置分布图;
2 裂缝监测成果表;
3 裂缝变化曲线图;
4 裂缝监测技术报告。
6.3.31 对既有建筑基础的鉴定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合既有基础的裂缝、腐蚀或破损程度,以及基础材料的强度等,对基础结构的完整性和耐久性进行分析评价;
2 对于桩基础,应结合桩身质量检验、场地岩土的工程性质、桩的施工工艺、沉降观测记录、载荷试验资料等,结合类似工程经验对桩的承载力进行分析和评价;
3 进行既有基础结构承载力验算,分析基础加固的必要性,提出基础加固方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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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础沉降和变形监测
7.1 一般规定
7.1.1 基础沉降和变形监测等级、精度、仪器设备和基准网的建立应符合JGJ8的规定。
7.1.2 对沉降监测资料分析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 对既有地基基础的沉降观测应充分考虑到已有沉降并结合本次沉降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沉降量。如沉降量、沉降差、倾斜等超过 GB50007要求,应分析原因,进行鉴定,并采取加固措施。
2 当连续三个月沉降趋于稳定且建(构)筑物倾斜满足有关规范、规程要求时应结合既有结构鉴定情况、剩余工作年限及地下水位动态情况等,经综合分析后确定是否有加固的必要。
7.1.3 沉降和变形监测点布置应结合建(构)筑物工程特点和周边环境特点布置,并应符合JGJ8的规定。
7.1.4 条件成熟或受业主委托,宜对有代表性的既有建(构)筑物进行自动化监测。
7.2 沉降监测
7.2.1 沉降监测应测定基础的沉降量和沉降速率。
7.2.2 沉降监测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或采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
7.2.3 水准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标尺分划线成像清晰和稳定的条件下进行观测;
2 观测之前应将仪器置于露天阴影下,使仪器与外界气温趋于一致,并应在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工作;
3 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施工机械振动影响的范围内;
4 在观测工作间歇时,宜在固定的水准点上结束,否则应选择两个稳定可靠的固定点作为间歇点。间歇后应检测两个间歇点的高差,符合要求后从间歇点起测。
7.2.4 水准测量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整理观测资料,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累计沉降量和沉降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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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沉降监测应提交下列成果资料:
1 工程平面位置图及基准点分布图;
2 沉降监测点位分布图;
3 沉降监测成果表;
4 时间-荷载-沉降量曲线图;
5 等沉降曲线图;
6 沉降监测技术报告。
7.3 水平位移监测
7.3.1 水平位移监测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选用视准线法、极坐标法、测小角法、激光准直法、位移计自动测计法、全球定位系统法、三维激光扫描法或近景摄影测量法等。
7.3.2 监测设备应根据监测等级和监测方法选择。
7.3.3 水平位移监测点的位置应选在墙角柱基及裂缝两侧等处。
7.3.4 使用视准线、激光准直、测小角等方法测量地面监测点在特定方向的位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视准线法测定位移,宜在视准线两端各自向外的延长线上埋设检核点。在观测成果的处理中,应考虑视准线端点的偏差改正;
2 采用激光准直法测定位移,激光仪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核,仪器射出的激光束轴线、发射系统轴线和望远镜照准轴应三者重合,观测目标应与最小激光斑重合 ;
3 采用小角法测定位移,应平行于待测建筑边线布置视准线,观测点偏离视准线的偏角不应超过30,。
7.3.5 测量监测点任意方向位移时,可根据观测点的分布情况,采用前方交会、方向差交会、极坐标等方法;或采用直接量测位移分量的方向线法,在建筑纵、横轴线的相邻延长线上设置固定方向线,定期量测基础的纵向和横向位移。
7.3.6 水平位移监测应提交下列成果资料:
1 水平位移监测点位布置图;
2 水平位移监测成果表;
3 水平位移曲线图与建筑扭转曲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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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平位移监测技术报告。
7.4 自动化监测
7.4.1 条件成熟时,在既有地基基础建筑加固中应进行自动化监测。
7.4.2 进行自动化监测时,应结合项目特点编制自动化监测方案。
7.4.3 自动化监测方案中监测点的布置应结合具体工程特点布置。
7.4.4 自动化监测应进行试运行,确保运行正常,并应及时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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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纠倾加固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 纠倾加固适用于整体倾斜值超过GB50007规定的允许值,且影响正常使用或安全的既有建筑纠倾。
8.1.2 纠倾加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迫降纠倾法和顶升纠倾法,遇到复杂情况时可采用多种纠倾方法联合进行。
8.1.3 迫降纠倾法分为掏土纠倾法、堆载纠倾法、降水纠倾法、浸水纠倾法、水冲法,其中掏土纠倾法又可分为基底掏土纠倾法、井式纠倾法、钻孔取土纠倾法。
8.1.4 迫降纠倾法适用于以下情况:
1 埋藏较浅的天然地基、垫层地基和散体桩复合地基;
2 整体沉降量或不均匀沉降量较大的建(构)筑物;
3 当建(构)筑物基础为桩基础时不适用。
8.1.5 顶升纠倾法适用于以下情况:
1 重量较小的建(构)筑物及同时需要加固地基的建构筑物。
2 整体沉降量或不均匀沉降量较大的建(构)筑物。
8.1.6 当采用浸水纠倾、降水纠倾影响到周边建(构)筑物安全时宜设计隔离桩,尽可能降低水对周边建(构)筑物的不利影响。
8.1.7 既有建筑纠倾加固设计前,应进行倾斜原因分析,对纠倾施工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对上部结构进行安全性评估。当上部结构不能满足纠倾施工安全性要求时,应先对上部结构进行加固。当可能发生再度倾斜时,应确定地基加固的必要性,并提出加固方案。
8.1.8 建筑物纠倾加固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1 纠倾建筑物有关设计和施工资料;
2 建筑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3 建筑物沉降观测资料;
4 建筑物倾斜现状及结构安全性评价;
5 纠倾施工过程结构安全性评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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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 进行设计时,应先对建筑物沉降较大一侧的地基进行加固,使该侧的建筑物沉降减少;根据监测结果,再对建筑物沉降较小一侧的地基进行加固,迫使建筑物倾斜纠正,沉降稳定。
8.1.10 纠倾前应设置严密的监测系统及防护措施。当缺少类似工程设计经验时,应进行试验性施工,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或调整设计参数、施工工艺与施工参数。
8.1.11 应制定出现异常情况的应急预案,防止初期倾斜加大及过量纠倾的技术处理措施。
8.1.12 既有建筑纠倾加固后,建筑物的整体倾斜值及各角点纠倾位移值应满足设计要求。 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倾斜建筑物,纠倾后的验收标准,应符合有关新建工程验收标准要求。
8.1.13 既有建筑纠倾加固完成后,应立即对工作槽(孔)进行回填,对施工破损面进行修复;当上部结构因纠倾施工产生裂损时,应进行修复或加固处理。
8.2 迫降纠倾设计
8.2.1 迫降纠倾设计应根据地质条件、工程对象及类似工程经验综合分析后选用。
8.2.2 迫降纠倾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建筑物倾斜原因,结构和基础形式、整体刚度,工程地质条件,环境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
2 迫降纠倾不应对上部结构产生结构损伤和破坏;
3 纠倾后的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应按本标准第10章的有关规定进行验算,防止纠倾后的再度倾斜。当既有建筑的地基承载力和变形不能满足要求时,可按本标准第10章有关方法进行加固设计;
4 应确定各控制点的迫降纠倾量;
5 确定纠倾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操作要点,当施工对周边建筑物、管线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时,应采取有效施工措施。
8.2.3 进行迫降纠倾时应设置迫降的监控系统,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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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沉降观测点纵向布置每边不应少于4点,横向每边不应少于2点,相邻测点间距不应大于6m,且建筑物角点部位应设置倾斜值观测点;
2 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及整体刚度确定纠倾速率。迫降速率不宜大于5mm/d,迫降接近终止时,应预留一定的沉降量,以防发生过纠现象。
8.2.4 掏土纠倾法可分为人工掏土法或水冲掏土法,适用于匀质黏性土、粉土、填土、淤泥质土和砂土上的浅埋基础建筑物的纠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人工掏土法可选择分层掏土、室外开槽掏土、穿孔掏土等方法,掏土范围、沟槽位置、宽度、深度应根据建筑物迫降量、地基土性质、基础类型、上部结构荷载中心位置及现场试验确定;
2 掏挖时应先从沉降量小的部位开始,逐渐过渡,依次掏挖;
3 掏挖时预先划分为多批次掏挖,依据下沉量逐级调整开挖;
4 当采用高压水冲掏土时,水冲压力、流量应根据土质条件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水冲压力宜为 1.0MPa~ 3 .0MPa,流量宜为40L/min;
5 水冲过程中,掏土槽应逐渐加深,不得超宽;
6 当出现掏土过量,或纠倾速率超出控制值时,应立即停止掏土施工。当纠倾至设计控制值可能出现过纠现象时,应立即采用砾砂、细石或卵石进行回填,确保安全。
8.2.5 井式纠倾包括人工或机械挖孔和沉井挖孔,适用于黏性土、粉土、砂土、淤泥、淤泥质土或填土等地基上建筑物的纠倾。
1 工作井可采用沉井或挖孔护壁等方式形成,具体应根据土质情况确定,井壁宜采用钢筋混凝土,井的内径不宜小于800mm,井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5;
2 井位应设置在建筑物沉降量较小的一侧,井位可布置在室内,井位数量、深度和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倾斜情况、基础类型、场地环境和土层性质等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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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采用射水施工时,应在井壁上设置射水孔与回水孔,射水孔孔径宜为150mm~200mm,回水孔孔径宜为60mm;射水孔位置应根据地基土质情况及纠倾量进行布置,回水孔宜在射水孔下方交错布置;
4 挖至设计标高,终孔后应清除护壁上的泥土和孔底残渣、积水,并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应立即封底和灌注桩身混凝土;
5 其他要求应按照JGJ94的有关规定执行;
6 沉井工程设计应符合《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沉井结构设计规程》CECS137的规定;
7 纠倾达到设计要求后,工作井及射水孔均应回填,射水孔可采用生石灰和粉煤灰拌合料回填。
8.2.6 钻孔取土纠倾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等软弱地基上建筑物的纠倾。
8.2.7 堆载纠倾法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和松散填土等软弱地基上体量较小且纠倾量不大的浅埋基础建筑物的纠倾。一般多在沉降量较小的一侧堆载,在沉降量较大的一侧卸载。
8.2.8 降水纠倾法适用于渗透系数大于10-4cm/s的地基土层的浅埋基础建筑物的纠倾。设计时应分析论证施工对周边建筑物及环境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隔水措施。
1 井位布置、井深、管井结构设计应结合场地建筑特点、地基结构、含水层分布确定;
2 管井结构设计包括井身结构、过滤器类型及井管配置、填砾的规格及位置、封闭的位置及所用材料、管井的附属设施如测水管、填砾等内容;
3 松散层中管井的深度,应根据拟采含水层(组)的顶板埋藏深度、过滤器的合理长度、过滤器的安装位置、沉淀管的长度来确定;
4 纠倾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纠倾量来确定抽降水量大小及水位下降深度,并应设置水位观测孔,记录所产生的水力坡降,与沉降实测值比较,调整纠倾水位降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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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在邻近建筑附近设置水位观测井和回灌井,应采取措施防止对邻近建筑地基造成影响;
6 当降水对邻近建筑地基产生的附加沉降超过允许值时,应设置隔水帷幕等保护措施;
7 建筑物纠倾接近设计值时,应预留纠倾值的1/10~1/12作为滞后回倾值,并停止降水,防止过度纠倾。
8.2.9 浸水纠倾法适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基较厚、湿陷性等级较大的地基及结构整体刚度较大的建筑物的纠倾,当建构(筑)物临近边坡时不适用。
1 根据建筑结构类型和场地条件,可选用注水孔、坑或槽等方式注水纠倾。注水孔、注水坑(槽)应布置在建筑物沉降量较小的一侧;
2 浸水纠倾前,应通过现场注水试验确定渗透半径、浸水量与渗透速度的关系;
3 当采用注水孔(坑)浸水时,应确定注水孔(坑) 布置、孔径或坑的平面尺寸、 孔(坑 ) 深度、 孔(坑) 间距及注水量;当采用注水槽浸水时,应确定槽宽、槽深及分隔段的注水量;
4 应根据基础类型、地基土层参数、现场试验数据等估算注水后的后期纠倾值,防止过纠的发生,并对注水流入沉降较大一侧地基采取防护措施;
5 当浸水纠倾的速率过快时,应立即停止注水,并回填生石灰料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措施;当浸水纠倾速率较慢时,可与其他纠倾方法联合使用;
8.2.10 当纠倾速率较小,或原纠倾方法无法满足纠倾要求时,可结合掏土、降水、堆载等方法综合使用进行纠倾。
30
8.3 顶升纠倾设计
8.3.1 顶升法适用于沉降稳定不需要加固处理地基的建(构)筑物倾斜。
8.3.2 顶升纠倾设计可根据建筑物基础类型和纠倾要求,选用整体顶升纠倾、局部顶升纠倾。 顶升纠倾的最大顶升高度不宜超过800mm;采用局部顶升纠倾,应进行顶升过程结构的内力分析,当可能对结构产生裂缝等损伤时,应采取结构加固措施。
8.3.3 顶升纠倾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过上部钢筋混凝土顶升梁与下部基础梁组成上、下受力梁系,中间采用千斤顶顶升,受力梁系平面上应连续闭合,且应进行承载力及变形等验算(图8.3.3-1);
2 顶升梁应通过托换加固形成,顶升托换梁宜设置在地面以上500mm位置,当基础梁埋深较大时,可在基础梁上增设钢筋混凝土千斤顶底座,并与基础连成整体。顶升梁、千斤顶、底座应形成稳固的整体(图8.3.3-2);
3 对砌体结构建筑,可根据墙体线荷载分布布置顶升点,顶升点间距不宜大于1.5m,且应避开门窗洞及薄弱承重构件位置;对框架结构建筑,应根据柱荷载大小布置。单片墙或单柱下顶升点数量可按下式估算:
n ≥ K
式中:n——顶升点数(个);
Q Na
(8.3.3)
Q——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单片墙总荷载或单柱集中
荷载(kN);
Na——顶升支承点千斤顶的工作荷载设计值(kN),可取千
斤顶额定工作荷载的0.8; K——安全系数,可取2.0;
4 顶升量可根据建筑物的倾斜值、使用要求以及设计过纠量确定。纠倾后,倾斜值应符合GB50007的要求。
31
(a)砌体结构建筑
32
( ) 框架结构建筑
图8.3.3- 1 千斤顶平面布置图
1— 基础;2—千斤顶;3—托换梁;4—连系梁;5—后置牛腿
图8.3.3-2 顶升梁、千斤顶、底座布置
1—墙体;2—钢筋混凝土顶升梁;3—钢垫板;4—千斤顶;5—钢筋混凝土基础梁;6—垫块(底座);7—框架梁;8—框架柱;9—托换牛腿;10—连系梁;
11—原基础
33
8.3.4 根据上部结构的刚度,必要时可临时设置支撑保障上部结构安全。
8.3.5 砌体结构建筑的顶升梁系,可按倒置在弹性地基上的墙梁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顶升梁设计时,计算跨度应取相邻三个支承点中两边缘支点间的距离,并进行顶升梁的截面承载力及配筋设计;
2 当既有建筑的墙体承载力验算不能满足墙梁的要求时,可调整支承点的间距或对墙体进行加固补强。
8.3.6 框架结构顶升包括框架柱截断、截断后保障整体稳定的临时支撑系统设计、顶升速率控制、框架柱的恢复。顶升梁系包含顶升牛腿及连系梁两个部分,牛腿应按后设置牛腿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分析截断前、后柱端的抗压,抗弯和抗剪承载力是否满足顶升要求;
2 后设置牛腿应符合GB/T50011的规定,并验算牛腿的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局部受压承载力及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
3 后设置牛腿设计时,钢筋的布置、焊接长度及(植筋)锚固应符合GB/T50010和GB5036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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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托换加固设计
9.1 一般规定
9.1.1 托换加固设计适用于以下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加固:
1 地基不均匀变形引起建筑物倾斜、裂缝;
2 地震、地下洞穴及采空区土体移动,软土地基沉陷等引起建筑物损害;
3 建筑功能改变,结构承重体系改变,基础形式改变;
4 新建地下工程,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降水等引起建筑物损害;
5 地铁及地下工程穿越既有建筑,对既有建筑地基影响较大时;
6 古建筑保护;
7 其他需采用基础托换的工程;
8 上部荷载增加较多,扩展基础采用扩大面积仍不满足设计要求。
9.1.2 托换加固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结构类型、基础形式、荷载情况以及场地地基情况进行方案比选,采用整体托换、局部托换、抬墙托换、桩式托换的设计方案。
9.1.3 托换加固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按上部结构、基础、地基变形协调原则进行承载力、变形验算;
2 当既有建筑基础沉降、倾斜、变形、开裂超过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规定的控制指标时,应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托换加固设计。
9.2 设计
9.2.1 整体托换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砌体结构,应在承重墙与基础梁间设置托换梁,对于框架结构,应在承重柱与基础间设置托换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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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砌体结构的托换梁,可按连续梁计算。框架结构的托换梁,可按倒置的牛腿计算;
3 基础梁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验算;原基础梁刚度不满足时,应增大截面尺寸;地基承载力和变形验算不满足要求时,可按本标准第10章的方法进行地基基础加固;
4 按托换过程中最不利工况,进行上部结构内力复核;
5 分析评价进行上部结构加固的必要性及采取的保护措施。
9.2.2 局部托换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行上部结构的受力分析,确定局部托换加固的范围,明确局部托换的变形控制标准;
2 进行局部托换加固的地基承载力和变形验算;
3 进行局部托换基础或基础梁的内力验算;
4 按局部托换最不利工况,进行上部结构的内力、变形复核;
9.2.3 新建地铁或地下工程穿越建筑物时,地基基础托换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进行穿越工程对既有建筑物影响的分析评价,计算既有建筑的内力和变形。影响较小时,可采用加强建筑物基础刚度和结构刚度,或采用隔断防护措施的方法;可能引起既有建筑裂缝和正常使用时,可采用地基加固和基础、上部结构加固相结合的方法;穿越施工既有建筑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采用加强上部结构的刚度、局部改变结构承重体系和加固地基基础的方法;
2 需切断建筑物桩体或在桩端下穿越时,应采用桩梁式托换、桩筏式托换以及增加基础整体刚度、扩大基础的荷载托换体系,必要时应采用整体托换技术;
3 穿越天然地基、复合地基的建筑物托换加固,应采用桩梁式托换、桩筏式托换或地基注浆加固的方法。
9.2.4 既有建筑功能改造,改变上部结构承重体系或基础形式,地基基础托换加固设计,可采用下列方法:
1 建筑物需增加层高或因建筑物沉降量过大,需抬升时,可采用整体托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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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筑物改变平面尺寸,增大开间或使用面积,改变承重体系时,可采用局部托换;
3 建筑物增加地下室,宜采用桩基进行整体托换。
9.2.5 因地震、地下洞穴及采空区土体移动、软土地基变形、地下水位变化、湿陷等造成地基基础损害时,托换加固设计可采用下列方法:
1 建筑物不能正常使用时,可采用整体托换加固,也可采用改变基础形式的方法进行处理;
2 结构(包括基础)构件损害,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采用局部托换及结构构件加固相结合的方法;
3 地基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基础加固。
9.2.6 采用抬墙法托换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抬墙梁应根据其受力特点按GB/T50010的规定进行结构设计;
2 抬墙梁的位置,应避开一层门窗洞口,当不能避开时,应对抬墙梁上方的门窗洞口采取加强措施;
3 当抬墙梁与上部墙体材料不同时,抬墙梁处的墙体,应进行局部承压验算。
9.2.7 采用桩式托换加固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当有地下洞穴、采空区影响时,应进行成桩可行性分析;
2 评估托换桩的施工对原基础的影响。对产生影响的基础采取加固处理后,方可进行托换桩施工;
3 布桩时,托换桩与新建地下工程、采空区、地下洞穴净距不应小于1.0m,托换桩端进入地下工程、采空区、地下洞穴底面以下土层的深度不应小于1.0m;
4 采取减少托换桩与原基础沉降差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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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地基基础加固设计
10.1 一般规定
10.1.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计算及基础验算,应符合GB 50007的有关规定;
2 地基稳定性计算应符合GB 50007的有关规定;
10.1.2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应遵循新、旧基础,新增桩和原有桩变形协调原则,进行地基基础计算。新、旧基础的连接应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
10.1.3 常见的地基基础加固方法包括基础补强设计、扩大基础设计、各类桩基础加固设计、注浆加固设计。
10.1.4 当建(构)筑物荷载较大,跨地貌单元、地质条件复杂时,应优先采用桩基础加固,桩端应选择较好的持力层。
10.1.5 当建(构)筑物荷载不大,不跨地貌单元、地质条件较简单时可采用复合地基、注浆地基等。
10.1.6 当采用坑式静压桩、锚杆静压桩、钢管桩、树根桩等桩基础时,桩端应选择在较好的持力层上,其单桩承载力初步计算时可按本标准附录C进行估算,同时应结合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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