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224-2026 绿色医院建筑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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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SJG 224 – 2026

绿色医院建筑设计标准

2026-06-10 发布 2026-06-17 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合发布

前言

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2022 年度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第一批)> 的通知》 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相关标准,结合深圳市实际,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 1. 总则;2.术语; 3.基本规定;4.选址与场地规划; 5.建筑与室内装修;6. 结构; 7.给水排水; 8. 空调通风; 9. 电气; 10. 智能化系统; 11. 医用气体系统; 12.物流传输系统。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批准发布, 由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业务归口负责具体管理,并组织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绿色医院专业委员会等编制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绿色医院专业委员会(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2 号楼, 邮编: 100048),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绿色医院专业委员会本标准参编单位:深圳市医疗卫生专业服务中心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设计管理中心

中建国际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大学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深圳) 有限公司

重庆海润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医信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仪美医用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兴纪龙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化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华润(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雅尔典环境技术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

深圳市人民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深圳医院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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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参加单位:深圳市房地产和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新加坡 CPG 集团

东南大学

北京德林建医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诺宁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安(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朱滨马晓雯宋文超韩艳红张毅赵强李贝张亚辉王莉芸李百公刘晓雷高殿策王宇虹孔丽丽赖剑岭郭凇含昌盛翁振锋曹国庆王子佳陈嘉然杨健肖佑升杜君子丁艳蕊骆艳聂鹏翔苏磊陈燕王炜李晓峰闫智胡豪郭拔萃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林常青朱宝峰邱仁斌肖锐廖昕杨水波任中俊

本标准发布时同步报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按地方标准管理有关规定实施备案管理。本标准可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获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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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选址与场地规划 4

4. 1 一般规定 4

4.2 选址 4

4.3 用地规划 4

4.4 总体布局 5

4.5 场地生态环境 6

5 建筑与室内装修 7

5. 1 一般规定 7

5.2 建筑功能空间 7

5.3 围护结构 8

5.4 建筑设施 8

5.5 室内装修 9

5.6 选材 9

6 结构 11

7 给水排水 12

7. 1 一般规定 12

7.2 给水系统 12

7.3 排水系统 14

8 空调通风 15

8. 1 一般规定 15

8.2 冷热源系统 15

8.3 空调通风系统 17

8.4 监测控制系统 18

9 电气 19

9. 1 一般规定 19

9.2 供配电系统 19

9.3 照明系统 20

10 智能化系统 21

11 医用气体系统 23

12 物流传输系统 24

本标准用词说明 25

引用标准名录 26

附:条文说明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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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绿色、高质量发展理念,助力深圳市高水平医院建设,为深圳市绿色、高质量医院建筑的设计提供技术支撑,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的新建、改扩建建筑设计。

1.0.3 绿色医院建筑设计应结合深圳市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文化等特点,采用相关技术措施,满足医院建筑的安全耐久、环境健康、高效便捷、低碳环保等性能需求。

1.0.4 绿色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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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绿色医院

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医院建设、运营和医疗服务的全过程,提供安全健康的诊疗环境,高效便捷的行医、就医体验,并不断降低自身对环境的影响,促进公众健康的医院。

2.0.2 绿色医院建筑

在医院建筑的全寿命期内以及保证医疗流程的前提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病人及医护工作者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医院建筑。

2.0.3 韧性

面对危险时,能够及时有效地抵御、吸收、适应危险影响并从中恢复的能力,包括对其基本结构和功能的保护与恢复。

2.0.4 绿色电力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出的电力,其发电过程中不产生或很少产生对环境有害的排放物,且不消耗化石燃料。

2.0.5 绿容率

场地内各类植被叶面积总量与场地面积的比值。

2.0.6 医疗工艺

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 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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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绿色医院建筑设计应涵盖选址与场地规划、建筑与室内装修、结构、给水排水、空调通风、 电气、智能化系统、医用气体系统、物流传输系统等专业领域,应在设计中采用适宜的绿色技术措施及产品。

3.0.2 医院运营主体应在建筑设计阶段的全过程参与医院设计相关工作。

3.0.3 绿色医院的规划设计应遵循被动式措施优先的原则,优化建筑体形、空间尺度、功能布局和朝向等设计,宜充分利用自然采光、 自然通风等自然资源,并宜采取围护结构隔热、遮阳等措施, 降低建筑能耗。

3.0.4 绿色医院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应满足建筑全寿命期内各专业对空间的需求,宜在与医疗工艺、建筑结构、机电设备等相关的空间尺寸上进行冗余设计。

3.0.5 绿色医院应采取韧性设计,综合考虑台风、地震等多种风险因素,结合安全耐久、应急冗余、弹性可变等多种设计策略,提高建筑性能,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在选址与规划布局、场地设计、建筑形体设计、结构设计、重要功能单元布局、重要及贵重设备布置等方面提升建筑安全耐久方面的性能;

2 医院的功能布局、结构体系及机电设备宜遵循“模块化+分布式 ”的设计原则;

3 宜统筹院内场地空间、注重空间的集约与开放,机电设备系统宜具有功能适应性和系统可扩展性,室内空间宜有利于功能转换和更新。

3.0.6 绿色医院建筑设计应根据深圳市相关规定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 中的基本规定与各章控制项的要求,且不应低于绿色建筑二星级要求。

3.0.7 绿色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和深圳市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3.0.8 绿色医院建筑设计应使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医院建筑全寿命期内的应用宜具有连贯性。

3.0.9 绿色医院建筑应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选择健康、环保、低碳的绿色建筑材料,给水排水、空调通风及电气系统应选用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线、管件。

3.0.10 绿色医院建筑的用能系统宜采用全面电气化设计,宜建设全电厨房。

3.0.11 绿色医院建筑宜使用绿色电力。

3.0.12 绿色医院建筑宜使用开源鸿蒙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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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选址与场地规划

4.1 一般规定

4.1.1 绿色医院的选址与整体布局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标准》 GB 51039 中的有关规定。

4.1.2 绿色医院的选址与整体布局宜落实深圳市海绵城市相关政策、专项规划提出的要求,宜对场地雨水径流进行规划,宜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并宜对场地进行海绵城市专项设计。

4.2 选址

4.2.1 绿色医院的选址应符合深圳市生态保护及文物古迹保护的相关规定。

4.2.2 绿色医院的选址应结合交通规划进行,并应采取以下缓解医院运营过程中的交通压力的措施:

1 项目规划阶段应开展交通专项设计;

2 场地应设置便捷的人行通道或连廊连接公共交通站点,并建立无障碍连接方式;

3 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5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800m;

4 场地出入口步行距离 800m 范围内应设有不少于 2 条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

5 场地应与周边的城市绿地、广场及公共运动场地等开敞空间保持步行可达,场地出入口到达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公园、广场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 300m;

6 场地周边 500m 范围内宜设有社会公共停车场(库)。

4.3 用地规划

4.3.1 绿色医院的用地规划应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兼顾使用效率与使用体验。 医院用地的容积率不应小于 0.8,且不宜超过 5。

4.3.2 绿色医院场地范围内的地下及屋面空间规划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空间开发比例宜按照表 4.3.2 中的规定执行;

2 与周边或院区内相关建筑的地下空间宜设置联通通道;

3 医院建筑屋面空间可作为康复、休闲、运动场所等场地。

表 4.3.2 地下空间开发比例

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 Rpl

Rpl≥0.7

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Rp

Rp<85%

4.3.3 绿色医院场地应进行高效便捷的交通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应进行人车分流,社会车辆、救护车、货车等各行其道,且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应设置充足照明,宜采用立体化交通进行组织;

2 应在临近门诊、急诊和住院等主要医疗用房的入口处或对应的主要交通核附近设置专门的上、落客即停即走区域。

4.3.4 绿色医院场地应对停车设施进行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应设置地面停车位,场地内地面停车占地面积与其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小于 8%;

2 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数量应满足相关法规的要求,在此基础上不宜占用额外面积增设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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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采用地下停车库、机械式停车库等方式设置停车设施,宜设置等候车辆蓄车区;

3 配备新能源充电设施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机动车停车位总数量的 30%,并明确标识 ;应 100%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 宜在员工集中停车区域提高新能源停车位比例,在高流转停车区域降低新能源停车位比例;

4 应在合理、方便的位置设置或预留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并宜设置遮阳防雨措施。

4.3.5 绿色医院场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室外场地、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相互之间应设置连贯的无障碍通行系统;

2 应将通行方便、离建筑入口线路短的停车位设置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不应少于配建总车位的 2%,且应设置相应的无障碍上、落客区;

3 室外休息座椅旁,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

4 院区主要出入口处宜设置盲文地图或供视觉障碍者使用的语音导医系统和提示系统、供听力障碍者使用的文字提示导医系统;

5 室外通行步道应为无障碍通道,存在高差时,应设置坡度不大于 1:20 的轮椅坡道;

6 建筑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地面坡度不大于 1:20 的平坡出入口, 当设置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升降平台。

4.3.6 绿色医院场地应配置室外公共设施,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室外健身场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 0.5%;

2 应根据景观、遮阳避雨等需求合理设置休憩座椅;

3 场地内主要人行道路宜设置可遮阳避雨的连廊。

4.3.7 绿色医院应设置室外康复锻炼、休闲、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

4.4 总体布局

4.4.1 绿色医院的总体布局应利用建设范围内的已有建筑物,并宜在造型、色彩等方面融入城市空间肌理。

4.4.2 绿色医院的总体布局应营造健康舒适的场地声环境,环境噪声值应小于或等于 2 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同时应满足《深圳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 的规定,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应对场地周边的噪声现状进行实地检测,并应采用模拟技术对项目实施后的环境噪声进行预测分析;

2 住院楼应布局在远离交通干线的一侧,如难以通过规划布局避开噪音源,可采用设置隔声屏、宽度大于 10m 的隔音林带等措施;

3 运转噪音超过 40dB 的设备应自成一区,放置易产生振动和噪音的设备的空间不应与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科研教学、医护休息区等空间毗邻。

4.4.3 绿色医院的总体布局应采取以下措施营造健康舒适的场地风环境:

1 在规划设计过程中,宜预测场地风环境,优化建筑布局;在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建筑物周围人行区距地高 1.5m 处风速应小于 5m/s,户外休息区等处风速应小于 2m/s,且室外风速放大系数应小于 2;

2 建筑规划布局应结合深圳主导风向,营造室内、外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3 应结合地形、主导风向等特点采用合理布局使建筑前后形成压差,促进自然通风;但在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除迎风第一排建筑外,建筑迎风面与背风面表面风压差不应大于 5Pa;

4 可采用底层架空、 中庭、竖井、导流构筑物等方式疏导自然气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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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场地内人活动区不应出现涡旋或无风区,且 50%以上可开启外窗室内外表面的风压差应大于 0.5Pa。

4.4.4 绿色医院的总体布局应采取以下措施降低场地热岛强度,改善场地热环境:

1 建筑布局应利用自然通风;

2 室外场地宜设置渗水地面;

3 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步道、游憩场、庭院、广场等室外活动场地宜设置乔木、花架、遮阳棚等遮荫措施;

4 应预测分析夏季典型日的热岛强度和室外热舒适性,优化规划设计方案。

4.4.5 绿色医院的总体布局应采取保障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利用场地或景观形成可降低坠物风险的缓冲区、隔离带。

4.4.6 绿色医院应规划和设置防蚊灭蚊设施,布局与建筑设施应不易形成积水,排水设施应有合理坡度并宜硬化。

4.4.7 医用污水处理站的选址、空间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结合地势条件选择地势相对较低、坡度适宜的区域,有利于医用污水的流动和处理站的排放;

2 应与周边的居民区、水源地、 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保持安全距离;

3 应靠近医院主体建筑,但应与医院的主要功能区域分隔;

4 设备间距应预留操作和维护空间, 同时提供存放处理过的污泥和化学药剂等的空间。

4.5 场地生态环境

4.5.1 在进行医院规划设计时,应采取以下场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 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包括对场地的生态环境现状进行实地评估、对项目建设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采用模拟技术对项目实施后的生态环境进行预测评估;

2 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估结果,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植被等,保持场地内的生态系统与场地外生态系统的连贯性;

3 宜根据环境影响评估结果,结合场地实际情况,采取净地表层土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

4.5.2 医院场地内的绿化用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场地绿容率计算值应达到 3 以上,计算标准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 的有关规定;

2 宜采用架空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方式;

3 绿地应向医院使用者开放。

4.5.3 医院场地的木本植物种类宜满足下列要求:

1 场地面积不大于 10000m2 时不宜少于 30 种;

2 场地面积大于 10000m2 且不大于 30000m2 时不宜少于 40 种;

3 场地面积大于 30000m2 时不宜少于 50 种。

4.5.4 医院场地的景观植物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选择多种类型、适宜深圳气候的温带、热带植物,按照“疏朗通透 ”的原则构成多层次植物群落,且应使种植区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满足植物生长需求;

2 不应栽植致敏性植物和易孳生蚊虫的植物;

3 宜构建驱蚊虫的植物群落,在易孳生蚊虫的空间周围配置驱蚊植物;

4 景观植物宜具有药用价值和疗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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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与室内装修

5.1 一般规定

5.1.1 绿色医院建筑在满足医疗工艺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应融入自然环境因素,可采用园林式分散布局方式; 当采用集中式布局时宜采取自然通风、 自然采光等措施。室内主要功能空间的采光应满足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 局部修订条文(2024 年版) 中

5.2.8-2 的有关规定。

5.1.2 绿色医院建筑高度应兼顾内部空间使用效率及垂直交通的便捷性、及时性与运输能力。门诊部、医技科室不应布置在建筑高度达到或超过 24m 的区域;住院部不得布置在建筑高度达到或超过 100m 的区域,且不宜布置在建筑高度超过 54m 的区域。地下空间的开发应结合功能性、经济性及安全性确定开挖深度; 宜采取自然通风、 自然采光等措施。

5.1.3 绿色医院建筑建设宜采取提升建筑整体适变性和建筑构件以及室内装修部品部件适变性与耐久性的措施,宜采用集成化、装配式室内装修技术。

5.1.4 绿色医院建筑在采用具有遮阳、导光、导风等功能的构件及屋面绿化、太阳能集热、分布式光伏、光伏组件一体化及机电系统室外设备时,应将其与建筑造型和立面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 同时应预留安装、检修与维护条件,并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

5.1.5 室内装修应结合项目地域条件,编制室内绿色装修专篇。

5.1.6 室内装修应与医疗工艺设计相协同,满足医疗功能和医疗流程的要求。

5.1.7 室内装修设计工作应前置,应与土建相关专业进行一体化协同设计。

5.1.8 氨、 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指标浓度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规定限值的 80%。

5.2 建筑功能空间

5.2.1 绿色医院建筑的空间应满足医疗工艺使用要求,并应结合空间尺度的合理性与经济性、管线安装及维修的便捷性等多方面因素设计平面布局、开间和层高。

5.2.2 当绿色医院建筑采取分散式布局时,各楼座之间宜设置防风雨、无障碍联通措施。 当需要与发热门诊、感染病楼等突发感染风险较高的功能建筑联通时,应设置警示标识,并应预留在疫情或突发传染病时期设置有效防护隔离的条件。

5.2.3 绿色医院建筑应满足信息化、智能化、物流等智慧系统及医疗辅助系统的空间尺寸需求,并应满足其更新迭代的需求。

5.2.4 建筑地上空间设计在满足功能使用的前提下应遵循空间的适度原则,不宜设计无实际使用需求的超尺度巨型空间。

5.2.5 医院建筑的急救部出入口宜设计急救车的绿色通道,应采用有效的防风雨措施。

5.2.6 建筑地下空间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医院建筑地下空间宜与相邻建筑地下空间连通,宜采取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模式;

2 地下空间应进行自然采光设计,平均采光系数不小于 0.5%的面积与地下室首层面积的比例应达到 10%以上;

3 地下空间应采取防雨水倒灌设施;

4 地下空间宜采取自然通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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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洁净功能用房平面布局应基于空间集约化设计原则,宜采用多功能设备、嵌入式设计、移动隔断和家具等。

5.2.8 医院洁净护理与隔离单元在建筑内的地面位置应按照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护理与隔离单元建筑技术标准》GB/T 51457-2024 第 3.0.3 条的有关规定,设置明显分区标识。

5.2.9 临床检验功能用房宜采用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实验室宜采用便于工作流程和实验室业务流程优化的空间设计。

5.2.10 医疗废物暂存处应设置安全通道和分隔区域。

5.2.11 医疗废物暂存处废弃物的流动和人员的流线应分开设置。

5.3 围护结构

5.3.1 绿色医院建筑应采取保障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应采取措施提高阳台、外窗、窗台、 防护栏杆等安全防护水平。

5.3.2 建筑物窗墙面积比、屋顶透光部分面积比、 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外窗的气密性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及《广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15-51、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SJG 44、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SJG 45 等现行地方标准规范中关于建筑节能设计的有关规定。

5.3.3 绿色医院建筑应优化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比现行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的规定提高 5%及以上、建筑供暖空调负荷应降低 3%及以上。

5.3.4 绿色医院建筑的围护结构宜采用轻质、标准化的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部品部件。

5.3.5 绿色医院建筑应采用耐久性好、抗腐蚀、 易维护的建筑外装材料,包括耐久性好的外饰面材料及防水和密封材料等。

5.3.6 绿色医院建筑遮阳设计应满足国家及深圳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遮阳系数或太阳得热系数的相关要求,建筑遮阳设计宜兼顾建筑日照、采光、通风、视野、隔热、散热等需求。

5.3.7 绿色医院的围护结构综合性能应满足下列规定:

1 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应良好,应采取措施优化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声环境,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的噪声应比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限值低 3dB 及以上、建筑内部建筑设备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的噪声应比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限值低 3dB 及以上;

2 对室内热环境有特定要求的医疗功能房间,宜选用高性能保温材料或增加特定材料层;

3 放射科用房、磁共振检查室用房、放射治疗科用房、核医学科用房以及介入治疗用房中的围护结构如需采取防护、屏蔽措施时,宜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标准》GB 51039的有关规定选用适宜的材料和对应的构造处理做法;

4 对洁净有特定要求的医疗功能房间,其围护结构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 中的有关规定。

5.4 建筑设施

5.4.1 绿色医院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及设施应满足现行国家及地方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无障碍设计标准》 SJG 103 等的有关规定。

5.4.2 绿色医院建筑应采取下列人性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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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在通风采光良好,人流量较大的室内区域设置休息座椅、饮水设备、轮椅自助租赁等便民设施;

2 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宜加大女厕位比例,宜设置第三卫生间;

3 应设置母婴室;

4 公共区域宜设专门休憩空间,宜充分利用连廊、架空层、上人屋面等设置公共步行通道、活动空间、开放空间。

5.4.3 绿色医院建筑公共区域的墙、柱等处的阳角均应为圆角,并应设有安全抓杆或扶手; 应设有可容纳担架的无障碍电梯。

5.5 室内装修

5.5.1 室内装修完成面净尺寸应满足开展医疗活动、无障碍通行、消防疏散等的宽度、高度及坡度要求。

5.5.2 室内摆放的家具、绿植、配饰等不应影响正常通行,并应保证消防疏散的有效宽度。

5.5.3 室内装修不应影响房间的自然采光、 自然通风效果。

5.5.4 门急诊大厅、挂号收费、候诊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空间应采取降噪措施。

5.5.5 室内应设置具有引导、管理等功能的标识系统。

5.5.6 主要出入口、 问询台等明显位置应设置轮椅存放空间。

5.5.7 为患者提供服务的各类服务台、护士站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低位服务设施前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5.5.8 室内装饰装修宜采取以下方式营造人性化疗愈空间:

1 宜提炼及应用医院属地人文元素;

2 宜对室内空间色彩体系进行系统设计及应用;

3 在公共区、天井、架空层等空间部位宜设置室内微景观,宜与室内形成对景,改善室内微环境;

4 宜在公共活动区域等场所营造宜人的建筑物理环境。

5.5.9 室内灯具的选型与位置的设计应避免产生视觉干扰和眩光。

5.5.10 公共区域的灯具、洁具根据其具体使用的部位及功能宜选用非手动式产品。

5.6 选材

5.6.1 建筑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发布的有关限制、淘汰、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现行文件规定;

2 不应选用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材料。

5.6.2 绿色医院选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满足国家现行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中对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且选用满足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应达到 3 类及以上。

5.6.3 建筑无机非金属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6566、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和《政府投资医院建筑室内装修材料空气污染控制标准》 SJG 83 的有关规定。

5.6.4 绿色医院宜采用工业化装配式体系,宜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预制构件或部品。

5.6.5 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宜选用下列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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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选用建筑施工、 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尚可继续利用的建筑材料;

2 宜选用速生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3 宜选用可再循环材料。

5.6.6 绿色医院建筑应采用具有安全防护功能的玻璃、具备防夹功能的门窗等产品或配件。

5.6.7 室内装修应依据绿色医院总体设计等级及装修目标来确定材料的选用标准。

5.6.8 装修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产烟毒性等级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

2 不应选用国家、地方严禁或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3 宜选用具备清洁生产技术、绿色产品及绿色建材认证的产品;

4 宜选用质量稳定、 品质高、耐久性好、耐腐蚀、抗菌防霉、易清洁、易维护的材料。

5.6.9 室内装修选材应选用工业化内装部品,工业化内装部品占同类部品用量比例达到 50%以上的部品种类应至少达到 4 种。

5.6.10 室内外地面或路面应设置防滑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出入口及平台、公共走廊、电梯门厅、卫生间等应设置防滑措施,防滑等级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规定的 Ad、Aw 级;

2 室内外活动场所应采用防滑地面,防滑等级应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规定的 Ad、Aw 级;

3 坡道、楼梯踏步防滑等级应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 JGJ/T 331规定的 Ad、Aw 级,并应采用防滑条等防滑构造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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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构

6.0.1 绿色医院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01、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 等的有关规定。

6.0.2 绿色医院结构布置应结合功能发展、升级改造的需求,宜采取以下措施:

1 根据建筑专业适变性要求,宜协同建筑专业拟定可适变空间分布,对于走廊、楼梯电梯井及前室、卫生间、厨房、设备机房、公共管井等空间及有特殊隔声、防护或特殊工艺需求的空间应按固定功能空间考虑;

2 可适变空间结构柱网尺寸设计宜满足医疗工艺使用要求;

3 梁高等构件截面取值宜与其他专业充分协调,确保净空尺寸满足医院建筑全寿命期内的使用需求。

6.0.3 结构设计应采用符合建筑适变性的结构类型,宜采用框架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或钢结构等符合建筑适变性的结构类型;宜考虑后续升级改造所需预留预埋及开洞等条件对楼板的影响。

6.0.4 结构设计宜采用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及模块化结构等体系。

6.0.5 结构设计应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

6.0.6 建筑高宽比大于 5 时宜验算横风向风振的影响; 高层结构有大悬挑或具有 U 型、蝶形等分肢平面时宜进行多风向、平面多点风激励下的结构验算;外围护结构宜验算脉动风的疲劳效应。

6.0.7 结构设计应核算大型设备进场通道、更新设备进场及退场通道的荷载要求。

6.0.8 绿色医院建筑的结构主要主材及连接材料应满足以下规定:

1 混凝土结构 400MPa 级及以上强度等级钢筋应用比例应达到 85%;

2 混凝土竖向承重结构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 C50 混凝土用量占竖向承重结构中混凝土总量的比例宜达到 50%;

3 钢结构 Q355 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宜达到 70%;

4 螺栓连接等非现场焊接节点占现场全部连接、拼接节点的数量比例宜达到 50%;

5 宜采用施工时免支撑的楼屋面板。

6.0.9 预制混凝土构件宜采用标准化、系列化的部品型号,宜合并利用率不高的构件规格。

6.0.10 钢构件宜采用标准型号,非标准型号宜进行合并,相同功能的空间及不同楼层的相同位置宜采用相同规格的钢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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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给水排水

7.1 一般规定

7.1.1 绿色医院建筑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GB 55020、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的有关规定。

7.1.2 医院设备管线与建筑结构应分离。

7.1.3 所有给水排水管道、设备、设施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

7.1.4 产生噪声及振动的水泵、热泵等设备,不得设置在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等场所的上层、下层或毗邻上述用房。

7.1.5 给水排水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在线监测系统:

1 应监测生活水池(箱)、热水箱、非传统水源供水池(箱)、空调冷却水等水质指标,应记录并保存水质监测结果,且应能随时供用户查询;

2 宜对给水系统的关键节点设置流量及压力监测设备;

3 宜对热水系统的热水量、热水出水温度、冷水温度、设备及系统能耗等进行监测,宜记录并保存监测结果,且宜能随时供用户查询;

4 应在污水处理站出口对水污染物进行排放自动监测;

5 宜对雨水排放口进行流量和水质监测。

7.2 给水系统

7.2.1 方案设计阶段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宜使用市政自来水;

2 非亲水性的室外景观水体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3 锅炉房蒸汽凝结水、中央集中制备纯水系统浓水、低度风险区域空调冷凝水宜回收利用于室外绿化浇洒、道路冲洗、景观补水等用途;

4 项目周边有市政再生水接口时,医院室外绿化浇洒、道路冲洗、景观补水等可利用市政再生水; 使用再生水作为水源时,必须采取防止误饮用的措施。

7.2.2 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压力直接供水;

2 用水点处水压大于 0.2MPa 的配水支管应采取减压措施,并应满足用水器具最低工作压力的要求。

7.2.3 用水计量装置应按使用用途及管理单元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拥有多栋建筑的医院,应分别计量每栋建筑的用水量;

2 主要功能区应分别计量;

3 主要功能区的科室宜分别计量;

4 用水量不小于 1m3/h 的单台设备或单套用水系统宜分别计量;

5 应设置用水远传计量系统。

7.2.4 热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集中热水管理的住院病房、职工宿舍等,应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或者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利用形式;当采用太阳能或热泵时,应结合采用可自动控制的其他辅助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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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系统,且热水配水点出水温度达到最低出水温度的出水时间不应大于 10s;

3 热水用水点较分散,且日用水量(按 60℃计) 小于 5m3的场所宜采用局部热水供应系统。

7.2.5 热水系统的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水系统的热水制备设备不应少于 2 台,当一台检修时,其余设备应能供应 70%以上的设计用水量;

2 当冷、热水供水压力差超过 0.02MPa 时,宜设置平衡阀;

3 应设恒温混合阀等保证配水终端热水水温的阀件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4 宜设置热水管理措施。

7.2.6 循环冷却水系统宜采用节水技术:

1 可采用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设置水处理措施,可采取加大集水盘、设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的方式,避免冷却水泵停泵时冷却水溢出;

2 可采用无蒸发耗水量的冷却技术。

7.2.7 绿化浇洒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土壤湿度感应器、雨天关闭装置等自动控制系统启停的节水控制措施,且应种植无须永久灌溉植物;

2 绿化灌溉水源利用再生水时,应选用滴灌、微喷灌、涌流灌和地下渗灌等微灌方式,避免采用喷灌方式;

3 绿化灌溉宜采取轮灌方式。

7.2.8 应根据使用场所、水质要求等使用耐腐蚀、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和阀门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装生活给水系统应采用 316 不锈钢管,暗埋生活给水管应采用覆塑 316 不锈钢管;

2 设有中水系统时, 中水供水管应选用与生活饮用水供水管外观不同的管材;

3 活动配件应选用长寿命产品,部品及部件组合宜具有相同寿命期;如部品组合的使用寿命不同,宜采用便于分别拆换、更新和升级的构造。

7.2.9 用水器具和设备应满足节水产品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部卫生器具的水效等级应达到 2 级或以上;

2 公共卫生间、有特殊要求的其它区域应选用非手动开关的卫生器具,且感应式控制阀应采用交流电驱动;

3 大便器应选用冲洗效果好、污物不易黏附在便槽内且回流少的器具,且病房卫生间的坐便器旁应设压力水枪设施;

4 洗手盆、小便斗、大便器应采取防止污水外溅的措施;

5 应选用构造内自带水封的便器,且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 50mm;

6 自带贮水箱的坐便器补水应采用防污染回流措施。

7.2.10 绿色医院生活饮用水水箱(池) 应采用 S31603 不锈钢材质的成品水箱,并应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的措施。

7.2.11 水泵过流部件耐腐蚀性能不应低于 S30408 不锈钢或同性能其他材质,且水泵、热泵、热水器、饮水机等设备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7.2.12 医院建筑给水排水及消防设备应采用基于大数据物联网、智慧、低碳绿色的成套设备。二次供水设备的节能幅度不应低于传统能耗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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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排水系统

7.3.1 场地竖向设计宜有利于雨水的收集或排放,宜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传染病区域不宜设置种植屋面、植草沟、透水铺装、雨水断接等海绵措施;

2 海绵设施规模宜与汇水面积相适配;

3 海绵设施宜分散设置在道路、广场、屋顶等不透水下垫面旁,并宜设在雨水径流的下方向。

7.3.2 排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立管的最大设计排水能力取值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 规定值的 0.7 倍;

2 应选用构造内自带水封的便器,且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 50mm,且大便器应选用冲洗效果好、污物不易黏附在便槽内且回流少的器具;

3 应按分类收集、分质预处理原则对医院污水进行收集及预处理,对医院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

7.3.3 排水管材、管件和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排水管道宜选用低噪声管材;

2 埋地排水管道,应采用球墨铸铁、钢筋混凝土,宜采用球墨铸铁管;

3 排水检查井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有防坠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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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空调通风

8.1 一般规定

8.1.1 医院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空调工况)宜符合表 8.1.1 的规定,其他类型的房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表 8.1.1 医院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空调工况)

建筑类型

类别

温度 (℃)

相对湿度(%)

风速(m/s)

门急诊

供冷工况

24~26

40~60

≤0.25

病房

24~26

40~60

≤0.20

门急诊

供热工况

18~20

-

≤0.20

病房及脱衣检查的门急

诊诊室

20~22

≥30

≤0.20

注:辐射供冷室内设计温度宜提高 0.5℃~ 1.5℃ , 辐射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宜降低 2℃。

8.1.2 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应进行方案技术经济分析,宜进行全年动态负荷计算和能耗模拟辅助空调方案分析。

8.1.3 集中空调系统应按高效空调系统设计建设,集中空调系统能效比要求应符合表 8.1.3 的要求。

表 8.1.3 集中空调系统能效比要求

能效类别

额定制冷量<1758kw

额定制冷量≥1758kw

全年平均设计、运行能效比

4.0

4.4

8.1.4 集中空调冷源系统应按高效机房标准设计建设,集中空调制冷机房能效比要求应符合表

8.1.4 的要求。

表 8.1.4 集中空调制冷机房能效比要求

能效类别

额定制冷量<1758kw

额定制冷量≥1758kw

水蓄冷空调制冷机房

冰蓄冷空调制冷机房

全年平均设计、运行能效比

5.0

5.5

4.5

3.5

8.1.5 对于有 24h 空调需求的房间,或者冷热空调开启时段与大楼需求不一致的房间,宜单独设置分散式空调系统。

8.1.6 仪器设备相对集中、设备散热量较大的临床检验功能用房,应根据仪器设备运行功率及散热情况配置通风空调设备,应采用全年供冷技术措施。

8.1.7 核医学科的 PET-MR、SPECT-CT 扫描间和设备间应采用独立的精密恒温恒湿空调系统。

8.2 冷热源系统

8.2.1 冷热源设备应按下列要求选型:

1 应根据全年空调负荷分析冷热源机组全年运行能效,确定冷热源机组容量配置及运行策略;

2 宜采用全年运行能效比高的供冷设备,风冷型冷水设备宜采用蒸发冷却高效供冷设备;

3 影响诊疗区域室内声环境风险的冷热源设备应采用低噪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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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医院洁净功能用房、临床检验功能用房空调冷热源应确保全年正常运行,宜设置独立的空调冷热源; 当实验室采用集中式空调冷热源时,宜设置备用冷热源。

8.2.3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医院建筑, 当没有条件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设置冷凝热回收装置。

8.2.4 集中空调热源应采用空气源热泵,不应采用燃气锅炉。

8.2.5 空调系统冷热源系统的冷热源设备应选用高效率的设备,主要空调设备能效要求应符合表 8.2.5 的要求。采用热回收技术的冷水机组,其能效指标不应低于二级能效要求。

表 8.2.5 主要空调设备能效要求

空调设备

能效指标

能效等级

标准

备注

房间空气调节器

能效等级

一级能效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1455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空

调(热泵)机组和直接蒸发式全新

风空气处理机组

能效等级

一级能效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

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576 及《风管送风式空

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

等级》 GB 37479

名义制冷量大于 7. 1kW

多联式空调(热泵) 机组

能效等级

一级能效

《多联式空调(热泵) 机

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

级》 GB 21454

-

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

泵) 机组

制冷性能系数

(COP) 及制冷

综合性能系数

IPLV

一级能效

《热泵和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577

-

8.2.6 空调系统室外机组、冷却塔及风冷热泵等空调室外设备的安装位置或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与病房或医护休息区毗邻布置,应布置在对诊疗区域影响小的位置;

2 应布置在有利于散热的区域,应保证空调设备安全高效运行;

3 不应布置在受餐饮油烟、污浊气流影响的区域;

4 当设置遮蔽百叶时,宜采用水平百叶,且透气率不应低于 90%。需采取消声措施的情况下,消声百叶通透率不应低于 50%,且应扩大进风面积;

5 产生的噪声以及排热、排湿等,不应影响周围环境;

6 室外设备集中布置、布置空间复杂时,宜采用 CFD 气流模拟分析优化设备布置。

8.2.7 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布置和选择管径时,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集中空调冷热水管道的比摩阻应小于 150Pa/m 且并联环路的干管比摩阻宜采用较低值,标准层宜采用同程式; 集中空调水系统的耗电输冷(热) 比宜比《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2015中的有关规定降低 20%以上。

8.2.8 空调系统循环水泵选型时其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 中规定的水泵能效等级的 2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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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空调通风系统

8.3.1 空调风系统、通风系统设计应进行风量平衡计算,保证各区域合理新风量、排风量及压差 ;空调通风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宜比《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2015 中的有关规定降低 20%以上。

8.3.2 通风系统室外进风口、排风口的位置选定应结合医院建筑总体设计及单体建筑的平面布局, 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进风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品质良好的区域,并应做好新风采集区的保护,避免设置在空气动力阴影区以及各类污染源附近;

2 室外排风口宜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不应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不宜朝向空气正压区,应远离新风采集区;

3 室外排风口不宜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户、天窗等设施的位置;

4 排放无传染风险和无毒无害气体的排风口宜高于进风口,垂直距离不宜小于 3m,当处于同一高度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 10m;

5 排放有传染风险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排风口与进风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且高出屋面和取风口不应小于 3m; 当水平距离不足 20m 时,高差不应小于 6m;风口应设锥形风帽。

8.3.3 发热门诊、负压病房及生物实验室等新风量需求量大的场所,宜采用显热热回收装置,热回收效率不宜低于 65%。

8.3.4 医疗用房气流组织优化设计应先确定污染源位置, 明确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划分,室内送排风口设置位置应能优先控制传染性媒介的扩散,形成新鲜空气从清洁区送入,经半污染区,于污染区排出的气流组织路径,应防止送、排风短路。

8.3.5 净化空调系统应使洁净功能用房整体处于受控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应满足夏、冬设计工况负荷需求外,还应满足部分负荷工况的使用要求,且冷热源设备配置不宜少于 2 台;

2 对于过渡季或冬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区域,宜直接利用室外空气降温;

3 净化空调机组的风机应配置风量调节装置;

4 空气湿度处理时,应避免再热或减小再热量,如需再热,应采用余热、废热或热泵加热,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

5 在满足过滤效率的前提下,宜选用低阻力的过滤器或过滤装置。

8.3.6 I、II、III 级洁净手术室应采用局部集中送风方式。宜在送风天花上安装风速传感器,对送风天花的送风的均匀度和室内的实际送风量进行实时的在线监测。

8.3.7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动力集中式通风系统:

1 各个房间风量需求恒定;

2 各个房间风量需求同比例一致变化,主机的通断调节或变风量调节能够满足所服务区域的通风需求;

3 风管路设计能够实现系统水力平衡,且无风量与空气静压值控制精度要求。

8.3.8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动力分布式通风系统:

1 各个房间风量需求变化较大,且变化不一致;

2 系统规模较大,负担通风区域个数较多,且各支路仅通过风管设计难以实现水力平衡;

3 通风区域有风量与空气静压值控制精度要求时;

4 室内人员有自主调控通风需求;

5 传染病区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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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 对于有余热余湿负荷或异味的无窗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8.3.10 公共卫生间应设置空调降温设施,排风系统宜同时设置高位排风口和低位排风口,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12 次/h,宜在小便斗、蹲便器处设置低位排风口,室内宜设置消毒除臭装置。

8.3.11 消毒供应中心的蒸汽供应宜采用小型分散蒸汽发生器。

8.3.12 放射性同位素治疗用房的排风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排风机宜设置于室外排风口附近。

8.3.13 空调末端系统及设备宜符合以下要求:

1 空调末端设备选型宜满足室内温湿度及噪声控制要求;

2 风机盘管宜选用直流无刷型;

3 技术经济分析应合理,空调末端系统宜采用新风湿度优先控制系统,在湿度受控的条件下,室内显热末端宜选用辐射板、冷梁等设备。

8.3.14 通风系统设备及部件的形式、规格、控制性能等,应根据设计计算结果与设计调控要求确定;长期运行的风机,应采用设计工况高效率、低噪声产品,设计工况效率不应低于风机其额定最高效率的 90%。

8.3.15 通风系统应选用低噪声风机箱,宜选用后倾离心风机或无刷直流风机; 设置在室内的风机机外噪声应满足室内噪声标准及使用要求,当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适用的消声措施。

8.3.16 空调水系统应选用节能高效、绿色环保、卫生安全的管道,宜选择比摩阻低,导热系数小、耐盐酸性强的管道系统。

8.3.17 洁净功能用房应采用净化空调系统,空气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护理与隔离单元建筑技术标准》GB/T 51457-2024 中第 5.1.2 条的有关规定。

8.3.18 集中空调系统和多联机室内机及风机盘管机组应采用初阻力低的回风口,集中空调系统回风口初阻力不应大于 50Pa、风机盘管机组回风口初阻力不应大于 15Pa。应设置微生物一次通过率不大于 10%和颗粒物一次计重通过率不大于 5%的过滤设备,且不应有臭氧和电磁辐射,滤菌效率应大于 95%。

8.4 监测控制系统

8.4.1 医院主要区域应设计室内环境监测控制系统,室内温湿度、二氧化碳浓度及其他影响室内空气途径感染控制的参数应与室内空气监控系统联动调控; 监控系统应对设备和系统在启停、运行及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安全与运行状态的参数应进行监测。

8.4.2 洁净功能用房、 临床检验功能用房的室内环境监测控制系统应对室内温湿度、静压差进行实时监测和自动控制,宜对悬浮颗粒物浓度、二氧化碳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和自动控制。

8.4.3 公共区域的空调末端宜采用集中控制,应根据室内环境控制要求,制定运行策略、操作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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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电气

9.1 一般规定

9.1.1 绿色医院电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标准》GB 51039、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 等的有关规定。

9.1.2 绿色医院电气系统在满足医院运行安全、可靠性的基础上,应具备适应性和灵活性,应选择高效节能、使用寿命长、可回收再利用的系统及设备; 并应将高效、节能、节材、环保、健康、投资等指标作为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用以进行电气方案比选。

9.1.3 绿色医院电气系统设计应进行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应将太阳能光伏发电作为能源补充,采用低压并网,就地消纳为主,余电上网为辅的方式。

9.1.4 当医院建筑有可利用的直流电源,或有相对集中的直流用电设备时,在满足系统安全、可靠、技术经济合理的基础上,宜采用或局部采用直流供电系统,直流供电系统的设计和设备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直流电源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及安全要求》GB/T 19826 和《低压直流电源设备的性能特性》GB/T 17478 的有关规定;直流供电系统的电压等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中低压直流配电网电压导则》GB/T 35727 的有关规定;直流供电照明系统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 的有关规定。

9.2 供配电系统

9.2.1 变配电室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低压电源供电半径不宜超过 200m。

9.2.2 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 电气设备电磁兼容(EMC) 等指标应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标准》 GB 51039、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 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注入公共电网的谐波限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T 14549 的有关规定; 谐波较严重的 X 射线、CT、核磁共振等诊疗设备宜在配电干线末端靠近谐波源处设置有源滤波装置。大型诊疗设备的供电系统应满足设备对电源阻抗的要求。

9.2.3 绿色医院用电计量应对照明、动力(含医疗设备)、空调和特殊用电的分项计量、医院能耗管理核算区域用电量计量、大型医疗设备用电量计量以及可再生能源用电量计量。

9.2.4 绿色医院宜采用智能配电系统,并可通过标准通信接口纳入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智能配电系统宜具备变配电室供配电系统监控功能、故障诊断及预警功能、火灾漏电监控功能、重要医疗设备回路或重点区域电气参数监控功能以及谐波监测功能。

9.2.5 绿色医院宜设置 UPS 不间断电源集中监控系统;急诊抢救室、重症监护室、NICU、手术室等重点场所应设置 UPS 不间断电源集中监控系统。

9.2.6 绿色医院电力变压器、 电动机、交流接触器和照明产品的能效限定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等的有关规定。

9.2.7 绿色医院的电气设备及材料应采用节能型电气设备及节能控制措施,照明产品、 电力变压器、水泵、风机等设备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能效等级 2 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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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照明系统

9.3.1 医院照明应结合医院使用情况、安全因素及自然采光状况,进行节能控制,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医院的走道、楼梯间、门诊大厅、候诊区、地下车库等公共照明区域应采取分区、分组及调节照度的节能控制措施;

2 门、急诊部和住院部不宜采用就地感应控制。

9.3.2 绿色医院的室内照度标准值、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显色指数、统一眩光值、色温、光生物安全、 闪烁与频闪效应限制、非视觉效应等照明质量和健康指标应符合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 等的有关规定;发绀观察指数、色容差和蓝光危害等级等指标应符合医疗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9.3.3 绿色医院建筑室外照明及室外显示屏应避免产生光污染,病房楼(区) 不宜设置夜景照明,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 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的有关规定。

9.3.4 消防和应急疏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9.3.5 无障碍服务设施内供使用者操控的照明、设备、设施的开关和调控面板应易于识别,距地面高度应为 0.85m~ 1. 10m。当无障碍卫生间采用救助呼叫按钮时,按钮应设于厕位或洗手位伸手可及处; 救助呼叫按钮宜按高位、低位分别设置,高位按钮底边距地宜设置为 0.8m~ 1.0m,低位按钮底边距地宜设置为 0.4m~0.5m。

9.3.6 医院病房、诊室、重症监护室、抢救室、透析治疗室、输液室、报告厅、办公室等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 20145 规定的无危险类照明产品; 选用 LED 照明产品的光输出波形的波动深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LED 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1 的有关规定。

20

10 智能化系统

10.0.1 绿色医院建筑智能化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对医疗建筑的有关规定,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三级医院应设置完整的智能化集成系统,二级及以下医院应预留智能化系统集成接口;

2 应建设满足医疗信息要求的信息网络系统;

3 应建设满足智能化系统需求的机房工程,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10.0.2 绿色医院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统一数据交换标准和接口规范,制定编码规划方案,明确数据字段、分类编码和命名规则,预留标准化接口并确保与未来新增系统的兼容性和可扩展性,相关设计应符合主流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

2 应集成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公共安全系统等系统,并可扩展和延伸;

3 应设置用户分级权限;

4 应具备运维管理功能,包括运维派单、设备巡检、维修管理等;

5 应具备风险隐患管理功能,包括风险预警、隐患排查等;

6 应支持运行分析报告的在线预览及多形式输出;

7 应支持空间的可视化分析及远程监控等功能,可包括空间分配、空间定位、空间统计、空间单元模型管理以及物理空间实时监测数据呈现和空间改造分析等;

8 宜借助 BIM 等信息化工具进行开发与应用;

9 宜具备大数据分析技术,分析并优化设备的运行状态和能耗。

10.0.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监测范围应包括暖通空调、净化空调、医用气体、给水排水、供配电、照明、电梯等设备;

2 应支持设备运行的可视化管理,应包括组态图、系统拓扑图、设备运行状态图等多种展示形式,并应实现设备运行参数的实时监测与展示;

3 应制定维护计划, 自动通知维护人员并指导维护流程;

4 应采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分析并优化设备的运行状态;

5 宜设置优化算法,对机电设备进行有针对性的自动化调控,在保证环境舒适性的前提下节约能耗、避免浪费。

10.0.4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实现医院能耗使用的分类计量、分区计量、分项计量,并应具有自动远传功能;

2 应支持建筑能耗的监测与管理,包括能流图、数据大屏等多种可视化展示形式;

3 应提供多种能耗分析方法,包括同比分析、环比分析、相关性分析等;

4 应预设能耗报警条件,支持自动报警;

5 应支持能源分析报告、能源统计报表的在线预览及多形式输出;

6 针对医院大型能耗设备应监测其能效,并应进行分析与评估。

10.0.5 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功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具备监测温度、湿度、二氧化碳、一氧化碳、颗粒物(PM2 .5、PM10) 等空气和环境参数指标的功能;

2 应设定空气和环境参数的预警值和极限值,支持浓度超标实时报警,并与新风系统联动;

3 应支持电子地图位置呈现、设备位置定位,以及查看设备所带各项传感器采集的实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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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子的数据信息,包括颗粒物、气体参数、气象等;

4 应支持各项空气和环境参数监测因子的浓度实时与历史数值、变化趋势展示;

5 应具有存储至少三年的监测数据和实时显示等功能。

10.0.6 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监测点位应覆盖人员密集区域。

10.0.7 公共安全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等应用子系统,各系统间应能联动;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出入口控制系统等关键安全系统应采用 UPS 不间断电源供电;

3 停车场管理系统宜设置智能引导和信息管理系统;

4 宜在较为隐蔽、人员活动较少的绿地场所设置紧急呼叫装置等设施。

10.0.8 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信息类型、信息重要级别及安全程度,分别设置供医院内部使用的专用网(内网)、公用信息传输的互联网(外网)及支持建筑设备的设备网络;

2 网络主干应采用全光网络架构,末端接入网络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接入方式;

3 医院内部使用的专用网应采用网络的冗余配置。

10.0.9 绿色医院机房工程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机房规模和等级应与医院规模和智能化需求相适应;

2 应采用易于进行系统扩容与维护的模块化设计;

3 机房管路应进行分色设计;

4 应选用高效节能的制冷系统,宜采用自然冷源等绿色节能技术;

5 机房供配电系统应采用模块化 UPS,并应具备用电负荷、电能质量等参数的实时监测功能;

6 机房应对温度、湿度、漏水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控,并应具备远程监测和报警功能;

7 机柜布局应采用冷热通道隔离技术,提高制冷效率。

10.0.10 智能化系统的硬件设备选型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选用功能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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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6月16日 10: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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