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00 CCS E 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 5719—2025
代替SY/T 5719—2017
天然气凝液安全规范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natural gas liquids
2025—09-28发布 2026 — 03-28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T 5719—2025
目 次
SY/T 5719—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Y/T 5719—2017《天然气凝液安全规范》,与SY/T 5719—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 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将“一般规定”更改为“一般要求”,并更改相应要求(见第4章,2017年版的第3章);
b) 更改了操作参数控制要求(见5.1,2017年版的4.1);
c) 增加了天然气压缩机系统的分离器液位控制措施(见5.4);
d) 更改了压缩机振动值控制要求(见5.5,2017年版的4.5);
e) 增加了压缩机温度值和电机振动值、温度值控制要求(见5.5);
f) 增加了装置启机前作业要求(见5.9);
g)更改了天然气凝液生产厂(站)需加强重点检查部位要求(见5.10,2017年版的4.9);
h) 更改了储存设施重点检查部位的要求(见第6章,2017年版的5.2);
i) 增加了天然气凝液储存和储罐选用的要求(见6.1);
j) 更改了装卸厂(站)罐车检查内容的要求(见7.2,2017年版的6.2);
k) 更改了装卸作业过程的安全要求(见7.4,2017年版的6.4);
1)增加了装卸后车辆静置时间的要求(见7.5);
m) 更改了管道周边对居民的防范要求(见8.1,2017年版的7.2);
n) 增加了清管作业流程和含硫化物或其他自燃物管道清管作业流程及措施要求(见8.5);
o) 更改了管道维抢修过程的安全要求(见8.6,2017年版的7.6);
p) 增加了在管道上动火作业相关要求(见9.2);
q) 更改了停运装置置换后能量隔离要求(见9.3,2017年版的3.6.3);
r) 删除了外部检修单位(见2017年版的3.6.4);
s) 增加了对检修单位的相关要求(见9.4,2017年版的3.6.4);
t) 更改了装置在检修结束投产前或大修后重新投用前要求(见9.9,2017年版的3.6.9);
u) 更改了章节条款名称(见第10章,2017年版的3.5);
v) 更改了安全附件、设施种类和类型,规范检验、校验、校准用语(见第10章,2017年版的
3.5);
w) 增加了停用期超过一年或搬迁后重新使用的要求(见10.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CPSC/TC 20) 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中原油田分公司、 中海油深圳分公司白云天然气作业分公司、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厂。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长亮、杜祖荣、曹世星、谭龙华、宋爽、闫烁、包华瑜、武涛、丁誉、张 浩、郑长成、刘效东、雍崧生、王渝东、马守锋、刘彬、秦萍、罗宇梁。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5年首次发布为SY 5719—1995,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7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SY/T 5719—2025
天然气凝液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陆上天然气凝液生产、储存、充装与卸载、管道输送、检维修、设备设施检验检定 校验的安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陆上天然气凝液生产厂(站)、储存场所、装卸厂(站)和管道输送设施的安全 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T 27699 钢质管道内检测技术规范
GB50183 GB 50349 GB50350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气田集输设计规范
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
GB/T 51248 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天然气凝液 natural gas liquids
从天然气中回收的烃类混合物的总称,一般包括乙烷、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
4 一般要求
4.1 天然气凝液生产、储存、装卸和管道输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 天然气凝液生产厂(站)、储存场所、装卸厂(站)和管道输送单位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3 天然气凝液生产厂(站)、储存场所、装卸厂(站)和管道输送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隐患 排查等制度及相关档案、记录、报表及隐患信息档案等。
4.4 天然气凝液生产厂(站)、储存场所、装卸厂(站)和管道输送单位应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演练计划。
4.5 天然气凝液生产厂(站)、储存场所、装卸厂(站)和管道输送单位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
4.6 天然气凝液厂(站)及设备设施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评价、检修、检验、检定、校验 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4.7 天然气凝液生产厂(站)、储存场所、装卸厂(站)和管道输送单位的特种设备应在投入使用前 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 记标志应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8 天然气凝液生产厂(站)、储存场所、装卸厂(站)和管道输送单位应按GB 2894 、SY/T 6355 的规定在生产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9 天然气凝液生产厂(站)、储存场所、装卸厂(站)的设计应符合GB 50183 、GB 50350 、SY/T 0077的规定,天然气凝液生产过程涉及的脱硫、脱碳、脱水工艺应符合GB/T 51248的规定。
4.1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应符合GB18218 的要求,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元、储存单元 应根据危险化学品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 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4.11 天然气凝液生产厂(站)、储存场所、装卸厂(站)和管道输送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进行试 运行,并结合试运行方案及运行情况修订、完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4.12 天然气凝液生产厂(站)、储存场所、装卸厂(站)和管道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前,主管部门应 组织竣工验收,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投产。
4.13 天然气凝液生产厂(站)、储存场所、装卸厂(站 )和管道输送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加强低温环境下设备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落实防范措施并逐 级上报协调整改。
4.14 天然气凝液生产厂(站)、储存场所、装卸厂(站)和管道输送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15 通过道路、水路和铁路运输天然气凝液的,应按要求执行危险物品运输管理规定。
5 生产
5.1 生产过程应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操作参数应控制在设计参数范围内,不应有超温、超压、超 转速等现象。
5.2 当天然气中硫、二氧化碳等杂质超标时,应按工艺要求进行脱除。
5.3 干燥器、吸附塔的切换、充压、泄压宜平稳操作。
5.4 天然气压缩机系统的分离器液位应定期进行排液,保持液位在设计范围之内。
5.5 天然气压缩机、电机振动值和温度应控制在设计要求范围之内。
5.6 天然气压缩机、膨胀机不应带液运转。
5.7 应控制天然气空冷器出口温度,避免生成水合物和冰而阻塞管程。
5.8 应控制仪表风湿度,使工作压力下的露点比环境温度低5℃~10℃。
5.9 装置启机前,应开展吹扫、干燥、置换、气密等工作,作业过程应符合SY/T 5225的规定。
5.10 天然气凝液生产厂(站)应对以下重点部位加强安全检查,检查要求主要包括:
SY/T 5719—2025
——压缩机组的安全联锁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
——膨胀机的防超速、轴承超温、油压低、断电、仪表风压力低等安全联锁保护装置应灵敏
可靠;
——防喘振阀应灵敏可靠;
—安全泄放装置应在校验有效期内;
——压缩机、膨胀机、制冷机厂房事故通风应完好;
——消防系统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完好;
——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连接牢固,无断裂、松动、锈蚀现象。
6 储存
6.1 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应密闭储存,储罐选用应符合GB50183 、GB50349 、GB50350的规定。
6.2 天然气凝液储罐操作应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其充装量、压力和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 储罐液位、温度和压力监测及液位报警装置或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装置应定期测试,确保灵敏可 靠;储罐底部排水管道应保持通畅,排水口、切水装置的保温和防冻措施应完好。
6.4 防火堤应无缺口、塌陷、裂缝、破损;防火堤内无油污、杂草和易燃物;雨水应及时排放,排 放后应关闭阀门,阀门处于常闭状态。
6.5 防火堤内壁及储罐基础的防火涂料应无破损、脱落,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用非燃烧材料堵实。
6.6 全压力式储罐罐底应安装为储罐注水用的管道、阀门及管道接头。
6.7 天然气凝液罐区总容量大于50m³或单罐容量大于20m³时,应设置固定式水喷雾或水喷淋系统 和辅助水枪;总容量不大于50m³或单罐容量不大于20m³ 时,可设置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7 充装与卸载
7.1 罐车进站前,驾驶员、押运员应接受装卸厂(站)的安全告知。
7.2 装卸厂(站)应对罐车逐台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并做好记录。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随车规定携带的文件和资料齐全有效,并且装卸的介质与铭牌和使用登记资料、标志一致; ——随车驾驶员、押运员持证上岗,资格证书有效;
—罐车罐体铭牌与各种标志(包括号码、颜色、环形色带、警示性标识、介质等)符合有关规 定,充装的介质与罐体涂装标志一致;
——罐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安全附件齐全、工作状态正常,并且在校验有效期内;
——罐车压力、温度、充装量(或者剩余量)符合要求;
——随车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防护用具及检查和维护保养、维修等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配备 齐全、完好;
—罐体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的连接完好、可靠;
——罐车与装卸厂(站)充装管道连接形式符合万向充装要求。
7.3 装卸前的安全要求主要包括:
——罐车按指定位置停车,罐车的发动机熄火,切断车辆总电源,并且采取防止车辆发生滑动的
有效措施;
——装卸人员应触摸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接地设施应连接至罐车、罐体并经测试确认,鹤管、管道、罐体均应跨接和接地。
7.4 装卸作业过程的安全要求主要包括:
——装卸人员应按照装卸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装卸时的压力、温度和流速符合与天然气凝液有关 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超过规定指标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使用装卸厂(站)专用的装卸用管进行充装,不应使用随车携带的装卸用管进行充装,装卸 用管与罐车的连接应安全可靠;
——应设置防超装(超压)、超限装置或者其报警装置,罐车充装量(或者充装压力)不应超过 罐车设计安全允许的最大充装量(或者充装压力),不应超装、错装,充装完毕,复检重量, 如有超装立即处理;
——装卸作业过程中,应配置紧急切断装置和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操作人员必须
位于紧急切断装置的远控系统位置;
——装卸接口的盲法兰或者等效装置在其内部压力卸尽后卸除;
——装卸作业时,驾驶员不应远离车辆,不应随意发动、维修车辆;
——装卸作业时,装卸厂(站)安全管理人员应进行巡回检查。
7.5 装卸后的安全要求主要包括:
——充装完成后,复核充装介质和充装量(或者充装压力),并做好记录,如有超装、错装,充 装厂(站)应立即处理,否则车辆不应驶离充装厂(站);
——启动车辆前应确保罐车上与装卸作业有关的操作阀门置于闭止状态,所有密封面、阀门、接 管等无泄漏,罐车与装卸台的所有连接件已分离,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器检查周围可燃气 体含量合格后方可启动;
—罐车卸液后,罐内应留有剩余压力;
——装卸作业结束后,车辆应静置5min, 检查人员观察有无异常情况。
7.6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进行装卸作业:
——遇到雷雨、风沙等恶劣天气情况;
——附近有明火、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时或装卸厂(站 )内设备和管道出现异常工况等危 险情况;
—罐车罐体或者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等存在异常情况;
—罐车充装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内部残留介质不详及存在其他危险情况;
—罐车罐体内压力、液位异常情况;
——环境等其他不安全因素或可疑情况。
8 管道输送
8.1 管道输送单位在管道周边居住区应设置警示牌,并对居民进行安全告知。
8.2 天然气凝液管输的平均流速宜为0.8m/s~1.4 m/s,最大不应超过3.0m/s。
8.3 管道输送单位应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在雨季、汛期或其他灾害发生时应加 密巡查次数。巡线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
——埋地管道无裸露,无渗漏痕迹;
——里程桩、标志桩、转角桩、阴极保护测试桩和警示牌无缺损;
——护堤、护坡、护岸、堡坎无垮塌;
——管道附件、安全附件和仪表完好;
——管道周边土地使用的变化情况;
——穿跨越管段的状况。
8.4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 地域范围内,发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及时上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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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协调整改:
——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
深根植物;
——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及修建其他建(构)
筑物。
8.5 清管作业的安全措施主要包括:
——清管作业流程应符合GB/T 27699的规定;
——清管器在管道内运行时,应保持运行参数稳定;
——进行收发清管器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应正面对盲板进行操作;
——在从收球筒中取出清管器和排除筒内污物、残液时,应分析风向的影响;
——收球时宜采用氮气置换法,取出清管器及筒内污物,当有可能清出硫化物或其他自燃物时, 在开盲板前应对收球筒采取注水、喷淋等防护措施。
8.6 管道维抢修过程落实的安全事项主要包括:
——管道施焊前,应对焊点周围可燃气体的浓度进行检测,并制订防护措施;焊接操作期间,应
对焊点周围和可能出现的泄漏进行作业监督和监测;
——用于管道带压封堵、开孔的机具和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在使用前应认真检查,确保性能完
好,必要时,提前进行模拟试验;
——管道封堵作业时,管道内介质压力应在封堵设备允许压力之内;
——管道维抢修作业坑应满足施工人员操作和施工机具安装及使用的需求,作业坑与地面之间应
设有安全逃生通道,安全逃生通道应设置在动火点的上风向; ——管道解堵不应用明火烘烤。
8.7 管道输送单位应定期开展管道检测工作。
9 检修
9.1 检修前,生产单位应制订检修方案,经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检修方案应包 括装置停运的置换、能量隔离、应急措施等相关内容。
9.2 停运装置应采用氮气等惰性气体进行置换。置换时,管道内的气体流速不应大于5m/s, 排放口 的天然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如需在输送天然气凝液管道设备上进行 动火作业的,还应进行蒸汽吹扫或清水清洗。
9.3 停运装置置换后,应按检修方案所制订的能量隔离措施对工艺介质、电、水等系统进行隔离, 并上锁挂牌。工艺介质系统应按盲板图加装盲板隔离,设置盲板标志,并做好记录。盲板的装卸应统 一指挥,并由专人负责。
9.4 检修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生产单位与检修单位应签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项目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9.5 生产单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和安全风险告知。作业前, 检修单位应对作业全过程进行风险识别,编制作业施工方案、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上级管 理部门备案。
9.6 检修单位入场的安全要求主要包括:
——生产单位应对检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SY/T 5719—2025
——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作业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检修用设施、设备、工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及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 要求。
9.7 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要求主要包括:
——作业时检修单位应设立现场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现场负责人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作
业监护人对作业全过程进行现场监护;
——生产单位应设立专人负责属地监督,属地监督人员应及时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人员、
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应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作业人员应遵守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涉及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动火、临时用电等特殊及非常规作业时,应按相关制度办理作业
许可。
9.8 检修结束后,生产单位应组织验收检查,并对检查问题进行整改。检修单位及时对检修现场进 行清理。
9.9 天然气处理装置在检修结束投产前或大修后重新投用前应开展吹扫、干燥、置换等工作,并配 备可燃气体检测设备,当排放出的气体含氧量不大于2%时为置换合格。用于置换的气体应为惰性气 体,置换速度不应大于5m/s。
10 检验、检定、校验
10.1 天然气凝液生产厂(站)、储存场所、装卸厂(站)和管道输送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 管道等特种设备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及时维 护相关记录。
10.2 停用时间超过一年或搬迁后重新使用的天然气凝液装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对装置内的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仪器仪表等进行检验、检定、校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0.3 安全阀每年应委托有资质的校验机构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流量计等其他 安全附件应按相关要求进行检定,并取得合格报告。
10.4 防雷、防静电设施每年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至少进行两次检测,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
10.5 消防设施、电气设施每年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至少进行一次检测。
10.6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每年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至少进行一次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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