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 42.3-2026 矿山安全专业服务机构能力要求第3部分:煤矿灾害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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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行业标准

KA 42 . 3__2026

矿山安全专业服务机构能力要求

第 3 部分:煤矿灾害等级鉴定

Competency requirements for mine safety professional serⅤice institutions

part 3 : Ⅰdentification of coal mine disaster leⅤels

2026_04_27 发布 2026_05_01 实施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发 布

KA 42 . 3__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1 . 1___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文件由矿山安全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安全管理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平安煤炭开采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辽宁大学、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体伟、周天墨、李平、孙东玲、罗浩、宋双林、缪海宾、张设计、张玉明、刘志伟、杨冬生、刘军、舒龙勇。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矿山安全专业服务机构能力要求

第 3 部分:煤矿灾害等级鉴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煤(岩石)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煤与瓦斯突出) 、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露天煤矿滑坡危险性鉴定机构的能力要求 , 包括专职技术人员能力条件、场所环境要求、仪器设备设施要求、鉴定方法要求以及管理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煤矿灾害鉴定机构能力建设 , 任何提供煤矿灾害鉴定服务的鉴定机构需要在能力建设方面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本文件是煤矿灾害鉴定机构资质认可及监督管理过程的准则性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 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0880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GB 51214 煤炭工业露天矿边坡工程监测规范

GB 50778 露天煤矿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T 23561 . 12 煤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方法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217 煤的真相对密度测定方法

GB/T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 477 煤炭筛分试验方法

GB/T 482 煤层煤样采取方法

GB/T 6949 煤的视相对密度测定方法

GB/T 12719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规范

GB/T 20104 煤自燃倾向性色谱吸氧鉴定法

GB/T 23250 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

GB/T 23561 . 2 煤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方法

GB/T 23561 . 3 煤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方法

GB/T 23561 . 6 煤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方法

GB/T 23561 . 7 煤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方法方法

GB/T 23561 . 8 煤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方法

GB/T 23561 . 10 煤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方法

GB/T 23561 . 11 煤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方法

GB/T 23561 . 12 煤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方法

第 12 部分:煤的坚固性系数测定方法

第 2 部分:煤和岩石真密度测定方法

第 3 部分:煤和岩石块体密度测定方法

第 6 部分:煤和岩石含水率测定方法

第 7 部分:单轴抗压强度测定及软化系数计算

第 8 部分:煤和岩石变形参数测定方法

第 10 部分:煤和岩石抗拉强度测定方法

第 11 部分:煤和岩石抗剪强度测定方法

第 12 部分:煤的坚固性系数测定方法

GB/T 23561 . 13 煤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方法 第 13 部分:煤和岩石点载荷强度指数测定方法

GB/T 23561 . 16 煤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方法 第 16 部分:岩石耐崩解性指数测定方法GB/T 25214 煤中全硫测定 红外光谱法

GB/T 25217. 1 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 1 部分: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

测定方法

GB/T 25217. 2 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 2 部分:煤的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

方法

GB/T 3073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仪器法

GB/T 50123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KA 35 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测定方法

KA 36 冲击危险性评价的综合指数方法

KA/T 1019 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色谱分析及指标优选方法

KA/T 1047 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

MT 224__1990 煤和岩石渗透系数测定方法

MT/T 752___1997 煤的甲烷吸附量测定方法(高压容量法)

MT/T 836___1999 甲烷煤尘混合物爆炸下限浓度测定方法

AQ 1045 煤尘爆炸性鉴定规范

AQ 1080 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φ)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 1

煤矿灾害鉴定机构 coal mine disaster identification agency

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 利用专业技能和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 , 对煤矿灾害进行检测、分析、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技术组织。

3 . 2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 identification of coal and gas outburst hazards

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 , 对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及相关指标和参数进行检测、分析、评定的活动。

3 . 3

冲击地压鉴定 identification of coal burst

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 , 对矿井冲击地压危险性及相关指标和参数进行检测、分析、评定的活动。

3 . 4

煤尘爆炸性鉴定 identification of coal dust explosibility

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 , 对煤尘是否具有爆炸性及相关指标和参数进行检测、分析、评定的活动。

3 . 5

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 identifying tendency of coal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 , 对煤层中煤的自燃倾向性及相关指标和参数进行检测、分析、评定的活动 ,包括自然发火标志气体的测定。

3 . 6

露天煤矿滑坡危险性鉴定 identification of open_pit coal mine landslide hazards

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 , 对露天煤矿边坡滑坡危险性及相关指标和参数进行检测、分析、评定的活动。

4 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机构能力要求

4 . 1 人员能力

4 . 1 . 1 专职技术人员

与煤矿相关的采矿、地质、安全、通风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应不少于 25 人 , 并专职从事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2 年以上。 其中 , 具有与煤矿相关的采矿、地质、安全、通风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50% , 且具有与煤矿相关的采矿、地质、安全、通风专业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 30% 。

4 . 1 . 2 鉴定项目组

鉴定项目组不少于 3 人 , 项目组成员应为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 , 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成员比例不少于 2/3。 其中 , 鉴定项目组组长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具有与煤矿相关的采矿、地质、安全、通风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

2) 专职从事煤与瓦斯突出鉴定工作 4 年以上 , 且参与煤与瓦斯突出鉴定项目不少于 10 项 。

4 . 1 . 3 主持鉴定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主持鉴定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为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 , 同一人员不得交叉任职 , 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具有与煤矿相关的采矿、地质、安全、通风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

2) 主持鉴定工作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从事煤与瓦斯突出鉴定工作 8 年以上 , 参与煤与瓦斯突出鉴定项目不少于 10 项 , 且作为鉴定项目组组长参与煤与瓦斯突出鉴定项目不少于 3 项 ;

3) 技术负责人应从事煤与瓦斯突出鉴定工作 8 年以上 , 参与煤与瓦斯突出鉴定项 目不少于 15项 , 且作为鉴定项目组组长参与煤与瓦斯突出鉴定项目不少于 5 项 。

4 . 2 场所环境条件

4 . 2 . 1 有固定工作场所 , 应至少包括实验操作区、样品储存区、办公区。 其中:

1) 实验操作区应包括收样室、制样室、检测室 , 建筑面积不少于 650 m2 ;

2) 样品存储区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 m2 ;

3) 办公区应至少包括档案室和办公室 , 建筑面积不少于 250 m2 ;

4) 实验操作区与办公区应分开 , 实验用房应集中布置 , 功能分区明确 , 互不干扰。 涉及安全区域及职业危害区域应设置标识 , 并有控制进入措施。

4 . 2 . 2 制样室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200 m2 , 室内通风良好 , 应安装除尘设施 , 并有防护措施避免外部风雨、灰尘、高温及其他化学物质的影响 , 各设备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 且远离水源。

4 . 2 . 3 煤层瓦斯含量实验室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100 m2 , 室内通风良好 , 有检测和调控温度、湿度的仪器设备以及测定气压环境参数的气压计等。 易产生振动的设备应采取减振或隔离措施。

4 . 2 . 4 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实验室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100 m2 , 室内通风良好 , 有检测和调控温度、湿度的仪器设备以及测定气压环境参数的气压计等 , 温度应在 20 ℃左右 , 煤样应在标准大气压状态下吸附甲烷。 测试用真空泵应采取减振措施。

4 . 2 . 5 煤的甲烷吸附常数实验室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100 m2 , 室内通风良好 , 有检测和调控温度、湿度的仪器设备以及测定气压环境参数的气压计等。 测试用真空泵应采取减振措施。

4 . 2 . 6 煤的工业分析实验室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100 m2 , 室内通风良好 , 高温实验设备应有耐高温工作台 , 设备之间保持一定距离 , 禁止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4 . 3 仪器设备设施

4 . 3 . 1 仪器设备设施应为鉴定机构自有 , 且位于申报认可的地点内 , 鉴定机构对其拥有完全的使用权和支配权 , 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及要求见表 1 。

表 1 鉴定机构仪器设备设施及要求

4 . 3 . 2 在用仪器设备量程丶精度满足要求 , 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 完好率应为 100% 。应有标签丶编码等标识其检定或校准状态 , 样品应做好标记。 仪器设备设施应有操作规程。

4 . 4 鉴定方法

应根据表 2 规定的鉴定项 目 ,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方法开展鉴定。

表 2 鉴定机构鉴定项目及依据的标准方法

4 . 5 管理机制

4 . 5 . 1 应建立、实施和不断完善与鉴定活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 , 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后发布 , 至少应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质量和技术记录等 , 以及对现场施工、采样、观测和测定、实验室实验等事项的作业指导书、图纸、手册等。

4 . 5 . 2 应有主持鉴定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各部门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 建立各岗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4 . 5 . 3 应建立和改进对委托鉴定活动的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程序 , 应进行现场调研、核实资料 , 对煤矿企业要求、鉴定条件、鉴定方案进行立项评审。

4 . 5 . 4 应依法与煤矿企业签订鉴定合同 , 明确鉴定对象、范围、完成时限 , 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4 . 5 . 5 应确保专职技术人员不受煤矿企业行政、商业、财务等利害关系的影响 , 鉴定工作不得转包或分包。

4 . 5 . 6 应将原始记录(包括影像) 、测试数据以及出具的每份鉴定报告的副本按规定的时间保存。 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与安全责任追溯时限的需求或煤矿企业的要求相适应 , 并不少于 6 年 。

4 . 5 . 7 鉴定现场工作开展前 , 项目组应与煤矿企业相关人员对鉴定方案进行技术交底。 鉴定人员应对现场取样、测压孔施工、封孔、压力表数据观测等全部环节进行技术和质量过程管控 , 确保测定数据的真实性。

4 . 5 . 8 鉴定报告应由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 并标注唯一性编号后交付煤矿企业。对已发布的鉴定报告进行修改时 , 应收回原鉴定报告并作废 , 修改后重新交付时 , 应注明所替代的原件及其唯一性编号。

5 冲击地压鉴定机构能力要求

5 . 1 人员能力

5 . 1 . 1 专职技术人员

与煤矿相关的采矿、安全、力学、地质、岩土专业专职技术人员应不少于 25 人 , 并专职从事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 2 年以上。 其中 , 具有与煤矿相关的采矿、安全、力学、地质、岩土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50% , 且具有与煤矿相关的采矿、安全、力学、地质、岩土专业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30% 。

5 . 1 . 2 鉴定项目组

鉴定项目组不少于 3 人 , 项目组成员应为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 , 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成员比例不少于 2/3。 其中 , 鉴定项目组组长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具有与煤矿相关的采矿、安全、力学、地质、岩土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

2) 专职从事冲击地压鉴定工作 4 年以上 , 且参与冲击地压鉴定项目不少于 5 项 。

5 . 1 . 3 主持鉴定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主持鉴定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为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 , 同一人员不得交叉任职 , 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具有与煤矿相关的采矿、安全、力学、地质、岩土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

2) 主持鉴定工作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从事冲击地压鉴定工作 8 年以上 , 参与冲击地压鉴定项目不少于 5 项 , 且作为鉴定项目组组长参与冲击地压鉴定项目不少于 2 项 ;

3) 技术负责人应从事冲击地压鉴定工作 8 年以上 , 参与冲击地压鉴定项 目不少于 10 项 , 且作为鉴定项目组组长参与冲击地压鉴定项目不少于 3 项 。

5 . 2 场所环境条件

5 . 2 . 1 有固定工作场所 , 应至少包括试样储存区、试件制备区、实验操作区、办公区。 其中:

1) 试样储存区建筑面积不少于 150 m2 ;

2) 试件制备区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 m2 ;

3) 实验操作区建筑面积不少于 350 m2 ;

4) 办公区应至少包括档案室和办公室 , 建筑面积不少于 300 m2 ;

5) 实验操作区与办公区应分开 , 实验用房应集中布置 , 功能分区明确 , 互不干扰。 涉及安全区域及职业危害区域应设置标识 , 并有控制进入措施。

5 . 2 . 2 应配备照明、采光、通风、供水、通道、消防等基础设施。 供电、配电设施及容量应满足压力机等

实验仪器设备正常运转的需要。

5 . 2 . 3 实验室应能保证环境条件符合仪器设备的运行要求。 应根据仪器要求安设调控或检测温度、湿度的空调机、除湿机、加湿机、温度计、湿度计 , 以及测定大气压力环境参数的气压计等。

5 . 2 . 4 对可能产生噪声、粉尘以及煤岩样崩落的 , 应采取降噪、降尘、加强监测、通风、个人防护等措施。

5 . 3 仪器设备设施

5 . 3 . 1 仪器设备设施应为鉴定机构自有 , 且位于申报认可的地点内 , 鉴定机构对其拥有完全的使用权和支配权。 主要仪器设备设施及要求见表 3 。

表 3 冲击地压鉴定机构仪器设备设施及要求

5 . 3 . 2 在用仪器设备量程、精度满足要求 , 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 完好率应为 100% 。应有标签、编码等标识其检定或校准状态 , 样品应做好标记。 仪器设备设施应有操作规程。

5 . 4 鉴定方法

应根据表 4 规定的鉴定项 目 ,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方法开展鉴定。

表 4 冲击地压鉴定机构鉴定项目及依据的标准方法

5 . 5 管理机制

5 . 5 . 1 应建立、实施和不断完善与鉴定活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 , 将相关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后发布。 文件应至少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质量和技术记录 , 以及对现场施工、采样、观测和测定、实验室实验等事项的作业指导书、图纸、手册等。

5 . 5 . 2 应有主持鉴定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各部门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 建立各岗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5 . 5 . 3 应建立和改进对委托鉴定活动的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程序 , 应进行现场调研、核实资料 , 对煤矿企业要求和鉴定条件、鉴定方案进行立项评审。

5 . 5 . 4 应依法与煤矿企业签订鉴定合同 , 明确鉴定对象、范围、完成时限 , 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5 . 5 . 5 应确保专职技术人员不受煤矿企业行政、商业、财务等利害关系的影响 , 鉴定工作不得转包或分包。

5 . 5 . 6 应将原始记录(包括影像) 、测试数据以及出具的每份鉴定报告的副本按规定的时间保存。 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与安全责任追溯时限的需求或煤矿企业的要求相适应 , 并不少于 6 年 。

5 . 5 . 7 鉴定现场工作开展前 , 项目组应与煤矿企业相关人员对鉴定方案进行技术交底。 鉴定人员应对现场取样、制样、样品运输、测定等全部环节进行技术和质量过程管控 , 确保测定数据的真实性。

5 . 5 . 8 鉴定报告应由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 并标注唯一性编号后交付煤矿企业。对已发布的鉴定报告进行修改时 , 应收回原鉴定报告并作废 , 修改后重新交付时 , 应注明所替代的原件及其唯一性编号。

6 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机构能力要求

6 . 1 人员能力

6 . 1 . 1 专职技术人员

与煤矿相关的采矿、地质、安全、通风、化学、检测检验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应不少于 25 人 , 并专职从事煤层自然发火防治工作 2 年以上。 其中 , 具有与煤矿相关的采矿、地质、安全、通风、化学、检测检验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低于 50% , 且具有与煤矿相关的采矿、地质、安全、通风、化学、检测检验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低于 30% 。

6 . 1 . 2 鉴定项目组

鉴定项目组不少于 3 人 , 项目组成员应为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 , 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成员比例不少于 2/3。 其中 , 鉴定项目组组长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具有与煤矿相关的采矿、地质、安全、通风、化学、检测检验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

2) 专职从事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工作 4 年以上 , 且参与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项目不少于 5 项 。

6 . 1 . 3 主持鉴定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主持鉴定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为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 , 同一人员不得交叉任职 , 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具有与煤矿相关的采矿、地质、安全、通风、化学、检测检验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

2) 主持鉴定工作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从事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工作 8 年以上 , 参与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项目不少于 5 项 , 且作为鉴定项 目组组长参与煤层 自燃倾向性鉴定项 目不少于2 项 ;

3) 技术负责人应从事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工作 8 年以上 , 参与煤层 自燃倾向性鉴定项 目不少于10 项 , 且作为鉴定项目组组长参与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项目不少于 3 项 。

6 . 2 场所环境条件

6 . 2 . 1 有固定工作场所 , 应至少包括测试区、制样区、样品储存区、办公区等。 各类用房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其中 , 测试区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 m2 , 制样区建筑面积不少于 60 m2 , 样品存储区建筑面积不少于 30 m2 , 办公区建筑面积不少于 150 m2 。

6 . 2 . 2 制样区应与测试区分隔 , 避免煤尘交叉污染。

6 . 2 . 3 用于鉴定的仪器设备应远离工业分析、全硫等检测的高温设备 , 避免干扰。

6 . 2 . 4 设备之间应保持一定间距。 高温设备周围严禁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机化学品 , 并保持

室内通风良好。

6 . 2 . 5 天平应置于清洁环境中 , 放置在稳固台面上 , 远离振动源及门窗、空调出风口等气流区域及阳光直射区域 ; 与化学实验区、挥发性试剂存放区分隔 ; 远离电磁设备 , 避免干扰。

6 . 2 . 6 对制样等可能产生噪音、煤尘的 , 应采取降尘、降噪、通风、个人防护等措施。

6 . 3 仪器设备设施

6 . 3 . 1 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仪器设备设施应为鉴定机构 自有 , 且位于申报认可的地点内 , 鉴定机构对其拥有完全的使用权和支配权。 主要仪器设备及要求见表 5 。各鉴定项 目 , 若表 5 备注中列有多种鉴定方法 , 可任选一种方法及与之对应的设备组合。

表 5 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仪器设备设施及要求

表 5 (续)

6 . 3 . 2 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测定仪器设备设施应为鉴定机构 自有 , 且位于申报认可的地点内 , 鉴定机构对其拥有完全的使用权和支配权。 主要仪器设备及要求见表 6 。

表 6 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检测仪器设备设施及要求

6 . 3 . 3 在用仪器设备量程、精度满足要求 , 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 完好率应为 100% 。应有标签、编码等表明其检定或校准状态 , 样品应做好标记。 仪器设备设施有操作规程。

6 . 4 鉴定方法

应根据表 7 规定的鉴定项 目 ,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方法开展鉴定。

表 7 煤层自燃鉴定项目及依据的标准方法

6 . 5 管理机制

6 . 5 . 1 应建立、实施和不断完善与鉴定活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 , 将相关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后发布。 文件应至少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质量和技术记录等 , 以及对现场施工、采样、观测和测定、实验室实验等事项的作业指导书、图纸、手册等。

6 . 5 . 2 应有主持鉴定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各部门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 建立各岗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6 . 5 . 3 应建立和改进对委托鉴定活动的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程序 , 应进行现场调研、核实资料 , 对煤矿企业要求和鉴定条件、鉴定方案进行立项评审。

6 . 5 . 4 应依法与煤矿企业签订鉴定合同 , 明确鉴定对象、范围、完成时限 , 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6 . 5 . 5 应确保专职技术人员不受煤矿企业行政、商业、财务等利害关系的影响 , 鉴定工作不得转包或分包。

6 . 5 . 6 应将原始记录(包括影像) 、测试数据以及出具的每份鉴定报告的副本按规定的时间保存。 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与安全责任追溯时限的需求或煤矿企业的要求相适应 , 并不少于 6 年 。

6 . 5 . 7 鉴定现场工作开展前 , 项目组应与煤矿企业相关人员对鉴定方案进行技术交底。 鉴定人员应对现场取样、制样、样品运输、测定等全部环节进行技术和质量过程管控 , 确保测定数据的真实性。

6 . 5 . 8 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测定制备好的样品应密封保存 , 鉴定机构应在 30天内完成各项参数测定 , 鉴定用样品应在报告发出后至少保留 6 个月。

6 . 5 . 9 鉴定报告应由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 并标注唯一性编号后交付煤矿企业。

对已发布的鉴定报告进行修改时 , 应收回原鉴定报告并作废 , 修改后重新交付时 , 应注明所替代的原件及其唯一性编号。

7 煤尘爆炸性鉴定机构能力要求

7 . 1 人员能力

7 . 1 . 1 专职技术人员

与煤矿相关的采矿、安全、化学、环境、检测检验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应不少于 25 人 , 并专职从事煤矿粉尘防治工作 2 年以上。 其中 , 具有与煤矿相关的采矿、安全、化学、环境、检测检验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低于 50% , 且具有与煤矿相关的采矿、安全、化学、环境、检测检验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低于 30% 。

7 . 1 . 2 鉴定项目组

鉴定项目组不少于 3 人 , 项目组成员应为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 , 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成员比例不少于 2/3。 其中 , 鉴定项目组组长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具有与煤矿相关的采矿、安全、化学、环境、检测检验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

2) 专职从事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 4 年以上 , 且参与煤尘爆炸性鉴定项目不少于 10 项 。

7 . 1 . 3 主持鉴定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主持鉴定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为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 , 同一人员不得交叉任职 , 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具有与煤矿相关的采矿、安全、化学、环境、检测检验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

2) 主持鉴定工作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从事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 8 年以上 , 且参与煤尘爆炸性鉴定项目不少于 10 项 ;

3) 技术负责人应从事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 8 年以上 , 且参与煤尘爆炸性鉴定项目不少于 15 项 。

7 . 2 场所环境条件

7 . 2 . 1 有固定工作场所 , 应至少包括制样室、高温室、天平室、煤尘爆炸性鉴定实验室、存样室、办公区等 。各类用房应集中布置 , 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7 . 2 . 2 实验室的供配电、照明、供水、通风等条件 , 应满足仪器设备正常运转需要。

7 . 2 . 3 制样室。 建筑面积不少于 60 m2 , 且宽大敞亮 , 不受风雨及外来灰尘的影响 , 地面应为水泥地面 ; 配有除尘设备 , 地面、设备和控制柜体内不得有积尘 ; 房间无热源和化学药品 , 不受强光照射。

7 . 2 . 4 高温室。 建筑面积不少于 30 m2 , 高温设备应放置在耐高温工作台上 , 设备之间应保持一定间距 ; 严禁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机化学品 , 并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7 . 2 . 5 天平室。 建筑面积不少于 20 m2 , 天平室墙体、地面应平整光滑 , 无积尘 , 保持环境洁净 , 并设置有缓冲间 ; 应设置室内环境条件调节设施 , 备有温湿度计 , 能保持称量环境温度(10 ℃ ~30 ℃) 、湿度(15%~80%)相对恒定 ; 天平应放置在稳固的台面上 , 远离振源、气流、磁场等干扰条件。

7 . 2 . 6 煤尘爆炸鉴定实验室。 建筑面积不少于 30 m2 , 室内应有通风、除尘装置 , 能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 实验室地面、设备和控制柜体内不得有积尘。

7 . 2 . 7 存样室。 建筑面积不少于 30 m2 , 室内应有通风、温湿度控制措施 , 能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 室内地面、存样架等不得有积尘。

7 . 2 . 8 办公区。 建筑面积不少于 150 m2 , 办公区应与实验操作区分开 , 功能分区明确 , 互不干扰。

7 . 3 仪器设备设施

7 . 3 . 1 仪器设备设施应为鉴定机构自有 , 且位于申报认可的地点内 , 鉴定机构对其拥有完全的使用权和支配权。 主要仪器设备设施及要求见表 8 。

表 8 煤尘爆炸性鉴定主要仪器设备及要求

7 . 3 . 2 在用仪器设备量程、精度满足要求 , 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 完好率应为 100% 。应有标签、编码等标识其检定或校准状态 , 样品应做好标记。 仪器设备设施有操作规程。

7 . 4 鉴定方法

应根据表 9 规定的鉴定项 目 ,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方法开展鉴定。

表 9 鉴定项目及依据

7 . 5 管理机制

7 . 5 . 1 应建立、实施和不断完善与鉴定活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 , 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后发布 , 文件应至少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质量和技术记录等 , 以及对现场施工、采样、观测和测定、实验室实验等事项的作业指导书、图纸、手册等。

7 . 5 . 2 应有主持鉴定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各部门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 建立各岗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7 . 5 . 3 应建立和改进对委托鉴定活动的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程序 , 应进行现场调研、核实资料 , 对煤矿企业要求和鉴定条件、鉴定方案进行立项评审。

7 . 5 . 4 应依法与煤矿企业签订鉴 定 合 同 , 明 确 鉴 定 对 象、范 围、完 成 时 限 , 以 及 双 方 权 利、义 务 和责任。

7 . 5 . 5 应确保专职技术人员不受煤矿企业行政、商业、财务等利害关系的影响 , 鉴定工作不得转包或分包。

7 . 5 . 6 应将原始记录(包括影像) 、测试数据以及出具的每份鉴定报告的副本按规定的时间保存。 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与安全责任追溯时限的需求或煤矿企业的要求相适应 , 并不少于 6 年 。

7 . 5 . 7 鉴定现场工作开展前 , 项目组应与煤矿企业相关人员对鉴定方案进行技术交底。 鉴定人员应对现场取样、制样、样品运输、测定等全部环节进行技术和质量过程管控 , 确保测定数据的真实性。

7 . 5 . 8 鉴定报告应由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 并标注唯一性编号后交付煤矿企业。对已发布的鉴定报告进行修改时 , 应收回原鉴定报告并作废 , 修改后重新交付时 , 应注明所替代的原件及其唯一性编号。

8 露天煤矿滑坡危险性鉴定机构要求

8 . 1 人员能力

8 . 1 . 1 专职技术人员

与煤矿相关的露天采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安全技术、边坡、测绘、力学、岩土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应不少于 25 人 , 并专职从事露天煤矿边坡灾害防治工作 2 年以上。 其中 , 具有与煤矿相关的露天采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安全技术、边坡、测绘、力学、岩土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低于 50% , 且具有与煤矿相关的露天采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安全技术、边坡、测绘、力学、岩土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低于 30% 。

8 . 1 . 2 鉴定项目组

鉴定项目组不少于 3 人 , 项目组成员应为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 , 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成员比例不少于 2/3。 其中 , 鉴定项目组组长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具有与煤矿相关的露天采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安全技术、边坡、测绘、力学、岩土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

2) 专职从事露天煤矿滑坡危险性鉴定或边坡稳定性分析工作 4 年以上 , 且参与露天煤矿滑坡危险性鉴定或边坡稳定性分析项目不少于 10 项 。

8 . 1 . 3 主持鉴定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主持鉴定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为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 , 同一人员不得交叉任职 , 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具有与煤矿相关的露天采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安全技术、边坡、测绘、力学、岩土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

2) 主持鉴定工作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从事露天煤矿滑坡危险性鉴定或边坡稳定性分析工作8 年以上 , 参与露天煤矿滑坡危险性鉴定或边坡稳定性分析项 目不少于 10 项 , 且作为鉴定项目组组长参与露天煤矿滑坡危险性鉴定或边坡稳定性分析项目不少于 3 项 ;

3) 技术负责人应从事露天煤矿滑坡危险性鉴定或边坡稳定性分析工作 8 年以上 , 参与露天煤矿滑坡危险性鉴定或边坡稳定性分析项目不少于 15 项 , 且作为鉴定项目组组长参与露天煤矿滑坡危险性鉴定或边坡稳定性分析项目不少于 5 项 。

8 . 2 场所环境条件

8 . 2 . 1 有固定工作场所 , 应至少包括实验操作区、样品加工及储存区、办公区 , 实验操作区与办公区应分开。 办公区、实验操作区、样品加工及储存区总面积不少于 1 000 m2 。各类用房应集中布置 , 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8 . 2 . 2 实验操作区面积不少于 500 m2 , 具备开展岩土体物理力学实验的完整条件 , 配备露天煤矿边坡监测预警设备、灾害监测预警决策平台等关键设施。 该区域环境受控 , 满足精密仪器运行与长期稳定性试验要求 , 可支持多类型、多尺度岩土力学参数测试与灾害监测预警。

8 . 2 . 3 样品加工及储存区总面积不少于 100 m2 , 配备规范的样品筛分、切割、磨平等加工设备以及专用样品储存架。 区域设计符合样品保存与管理规范 , 确保样品在加工、周转、储存过程中的完整性与安全性。

8 . 3 仪器设备设施

8 . 3 . 1 仪器设备设施应为鉴定机构自有 , 且位于申报认可的地点内 , 鉴定机构对其拥有完全的使用权和支配权。 主要仪器设备设施及要求见表 10。

表 10 露天煤矿滑坡危险性鉴定仪器设备设施及要求

表 10 (续)

表 10 (续)

8 . 3 . 2 在用仪器设备量程、精度满足要求 , 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 完好率应为 100% 。应有标签、编码等标识其检定或校准状态 , 样品应做好标记。 仪器设备设施有操作规程。

8 . 4 鉴定方法

应根据表 11 规定的鉴定项 目 ,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方法开展鉴定。

表 1 1 滑坡危险性鉴定标准方法

表 1 1 (续)

8 . 5 管理机制

8 . 5 . 1 应建立、实施和不断完善与鉴定活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 , 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后发布 , 文件应至少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和技术记录 , 以及对现场施工、采样、观测和测定、实验室实验等事项的作业指导书、图纸、手册等。

8 . 5 . 2 应有主持鉴定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各部门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 建立各岗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8 . 5 . 3 应建立和改进对委托鉴定活动的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程序 , 应进行现场调研、核实资料 , 对煤矿企业要求和鉴定条件、鉴定方案进行立项评审。

8 . 5 . 4 应依法与煤矿企业签订鉴定合同 , 明确鉴定对象、范围、完成时限 , 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8 . 5 . 5 应确保专职技术人员不受煤矿企业行政、商业、财务等利害关系的影响 , 鉴定工作不得转包或分包。

8 . 5 . 6 应将原始记录(包括影像) 、测试数据以及出具的每份鉴定报告的副本按规定的时间保存。 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与安全责任追溯时限的需求或煤矿企业的要求相适应 , 并不少于 6 年 。

8 . 5 . 7 鉴定现场工作开展前 , 项目组应与煤矿企业相关人员对鉴定方案进行技术交底。 鉴定人员应对现场观测、测定、情况调查、资料收集等全部环节进行技术和质量过程管控 , 确保测定数据的真实性。

8 . 5 . 8 建立岩土(含煤)样采集、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和清理的程序性制度。

8 . 5 . 9 鉴定报告应由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注唯一性编号后交付煤矿企业。对已发布的鉴定报告进行修改时,应收回原鉴定报告并作废,修改后重新交付时,应注明所替代的原件及其唯一性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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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5月19日 15: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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