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 D BJ / T 13 - 5 40 - 2 02 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J 1 8 6 7 1 - 2 0 2 6
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
勘察标准
Code for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s of urban rail transit
of Fujian Province
2026-04-24 发布 2026-08-0l 实施
福 建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发 布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
勘察标准
Code for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s of urban rail transit of
Fujian Province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 D BJ / T 1 3 - 5 4 0 - 2 0 2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J 1 8 6 7 1 - 2 0 2 6
主编单位: 福 建 省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批准部门: 福 建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实施日期: 2 0 2 6 年 8 月 1 日
2026 年 福州
前 言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 2022 年第三批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闽建科〔2022〕 15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岩土分类、描述与围岩等级;5.可行性研究勘察;6.初步勘察;7 .详细勘察;8 .工法勘察;9 .施工勘察与专项勘察;
10 .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11 .特殊性岩土;12 .地下水; 13 .工程地质测绘;14 .勘探与取样;15 .原位测试;16 .室内试验;17.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成果报告;18 .现场检验与监测; 19 .数字化与信息化;附录。
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由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设计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 242 号,邮编:350001)或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通湖路 188 号,邮编: 350001),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 准 主 编 单位 :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 准 参 编 单位 : 福州市勘测院有限公司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华东勘测设计院(福建)有限公司
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闽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郑金伙 吴铭炳 戴一鸣 刘俊龙苏文生 张家金 林和信 郑有强林雪梅 雷 鹏 冉兴明 陈晓东李林峰 林欣炜 沈铭龙 刘银芳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 赖树钦 朱德昌 佘清荣 黄 辉简文彬 吴平春 黄跃森
1 总 则
1. 0. 1 为了使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更好地服务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全过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勘察质量,保护环境,控制风险,制定本标准。
1. 0. 2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与咨询。
1. 0. 3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应搜集已有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地质、水文、气象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各勘察阶段要求,编制勘察纲要,精心组织实施,提供资料真实、结构完整、评价合理、结论可靠、建议可行的勘察报告。
1. 0. 4 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与符号
2. 1 术 语
2. 1. 1 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it,mass transit
在不同形式轨道上运行的大、中运量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是当代城市中地铁、轻轨、单轨、自动导向、磁浮、市域快速轨道交通、有轨电车等轨道交通系统的统称。
2. 1. 2 工点 work point
可独立开展勘察、设计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单位工程,如车站、区间、停车场或车辆段等。
2. 1. 3 工程周边环境 environment around engineering
泛指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桥梁、高架线缆、轨道交通、铁路、地表水体等环境对象。
2. 1. 4 基床系数 coefficient of subgrade reaction
岩土体在外力作用下,单位面积岩土体产生单位变形时所需的压力,也称弹性抗力系数或地基反力系数。按岩土体受力方向分为水平基床系数和垂直基床系数。
2. 1. 5 热物理指标 thermophysical index
反映岩土体导热、导温、储热等能力的指标,一般包括导热系数、导温系数和比热容等。
2. 1. 6 围岩 surrounding rock
由于开挖,隧道或地下洞室周围初始应力状态发生了变化的岩土体。
2. 1. 7 工法勘察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s for construction
methods
为施工方法和工艺选择、设备选型及施工组织设计提供有针对性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进行的勘察工作。
2. 1. 8 明挖法 cut and cover method
从地面开挖基坑修筑城市轨道交通等地下工程的施工方法。
2. 1. 9 矿山法 mining method
在岩土体内采用新奥法或浅埋暗挖法修筑地下工程隧道施工方法的统称。因借鉴矿山开拓巷道的方法而得名。
2. 1. 10 盾构法 shield tunneling method
在岩土体内采用盾构机修筑地下工程隧道的施工方法。
2. 1. 11 顶管法 pipe jacking method
在岩土体内采用顶管推进修筑地下隧道或管道的施工方法。
2. 1. 12 沉管法 immersed tube method
采用预制管段沉放修筑水底隧道的施工方法。
2. 1. 13 冻结法 freezing method
采用冷冻的方法固结地层土体,提高土体强度,修筑地下工程的施工方法。
2. 1. 14 不良地质作用 adverse geologic actions
由地球内力或外力产生的对工程或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地质作用。
2. 1. 15 球状风化体 onion weathering,spheroidal weathering body
自然界中受不同方向节理切割的岩块经长期风化作用后,岩块边缘和隅角逐渐消失,最终形成的球状或椭球状岩石,俗称孤石。
2. 2 符 号
2. 2. 1 岩土物理性质和颗粒组成
e——孔隙比;
Il——液性指数;
n——孔隙度、孔隙率;
w——含水量,含水率;
wp——塑限;
γ——重力密度(重度);
ρd——干密度;
CC——曲率系数;
Gs——比重;
Ip——塑性指数;
Sr——饱和度; wL——液限;
Wu——有机质含量;
ρ——质量密度(密度); Cu——不均匀系数。
2. 2. 2 岩土变形参数a——压缩系数;
Ce——再压缩系数; E0——变形模量;
Em——旁压模量;
G——剪切模量;
Kh——水平基床系数;
K0——静止侧压力系数; s——沉降量;
m——土的水平抗力系数的比例系数; Cc——压缩指数;
Cs——回弹指数;
ED——侧胀模量;
Es——压缩模量;
K——基床系数;
Kv——垂直基床系数; μ——泊松比。
2. 2. 3 岩土强度参数和承载力指标
c——粘聚力;
φ——内摩擦角;
fa——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c——岩石天然单轴抗压强度;
fd——岩石干燥单轴抗压强度;
fr——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 qpa——桩端土的承载力特征值; qsa——桩周土的摩擦力特征值; qu——无侧限抗压强度;
Ra——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τ——抗剪强度。
2. 2. 4 原位测试指标
Cu——十字板强度;
p0——载荷试验比例界限压力,旁压试验初始压力; pf——旁压试验临塑压力;
pL——旁压试验极限压力;
pu——载荷试验极限压力;
N——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实测值; N’——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修正值;
N63.5——重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锤击数实测值;
N’63.5——重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锤击数修正值;
N120——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锤击数实测值; N’ 120——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锤击数修正值;
ps——单桥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 qc——双桥静力触探锥头阻力;
fs——双桥静力触探侧阻力; Rf——双桥静力触探摩阻比。
2. 2. 5 水文地质参数
B——越流系数;
kv——竖向渗透系数; Q——流量,涌水量;
S——释水系数;
u——孔隙水压力;
k——渗透系数;
kh——水平向渗透系数; R——影响半径;
T——导流系数。
2. 2. 6 热物性参数C——比热容;
λ——导热系数; α——导温系数; T——温度。
2. 2. 7 其他符号
Fs——边坡稳定系数; vp——压缩波波速;
δ——变异系数;
pc——先期固结压力; St——土的灵敏度;
vs——剪切波波速; σ——标准差;
OCR——超固结比。
3 基本规定
3. 0. 1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应按规划、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分阶段开展相应的勘察工作。
3. 0. 2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阶段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
3. 0. 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或场地附近存在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岩土工程问题时,应进行专项勘察。
3. 0. 4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应取得工程沿线地形图、管线及地下建(构)筑物分布图等资料。必要时应根据任务要求开展工程周边环境专项调查工作。
3. 0. 5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在搜集当地已有勘察资料、环境资料、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线路敷设形式以及各类工程的建筑类型、结构形式、施工方法等工程条件开展工作。
3. 0. 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勘察纲要应结合不同勘察阶段进行编制。详细勘察阶段宜按工点进行编制,编制的内容、审批、签署和变更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 规定。
3. 0. 7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实施前,应核查钻孔孔位及其邻近的地下建(构)筑物和管线情况,勘察过程中应确保地下建(构)筑物和管线安全。
3. 0. 8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下及高架工程的场地土类型划分、建筑场地类别划分、地基土液化判别应执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GB 50909,地面建筑工程的场地土类型划分、建筑场地类别划分、地基土液化判别应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 执行。
3. 0. 9 工程重要性等级可根据工程规模、建筑类型和特点以及因
岩土工程问题造成工程破坏的后果,按照表 3.0.9 的规定进行划分。
表 3. 0. 9 工程重要性等级划分
3. 0. 10 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可根据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按照表 3.0.10 的规定进行划分。
表 3. 0. 10 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划分
注:1 从一级场地开始,向二级、三级场地推定, 以先满足以上条件之一者,即为该级场地;
2 三级场地应满足表中所述全部条件。
3. 0. 11 工程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可根据工程周边环境与工程的相互影响及破坏程度,采用风险评估方法确定,或根据工程周边环境的类型、重要性、与工程的空间位置关系和对工程的危害性按表 3.0.11 进行划分。
表 3. 0. 11 工程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划分
注:1 对于基坑工程,基坑周边取 0.7 H 和 H·tan(45 °-φ/2)二者较大值范围为主要影响区,主要影响区外边界至 2.0 H 范围为次要影响区,基坑周边 2.0 H 范围外为可能影响区,其中 H 为基坑开挖深度(m ),φ为岩土体内摩擦角( ° ) ;
2 对于隧道工程,隧道正上方至隧道中心线外 0.7 z0 范围为主要影响区,主要影响区外边界至隧道中心线外 z0 范围为次要影响区,隧道中心线 z0 范围外为可能影响区,其中 z0 为隧道底板埋深(m );
3 以先满足以上条件之一者,即可为该级周边环境风险等级;
4 线路工程(地面、架空)主次要影响区划分参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 50911。
3. 0. 12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根据工程重要性、场
地复杂程度和工程周边环境风险按表 3.0.12 进行确定。
表 3. 0. 12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划分
3. 0. 13 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工程的边坡工程勘察等级、岩质边坡的岩体分级按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标准》
DBJ/T 13-84 的规定执行。
3. 0. 14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作业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 和《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 GB/T 50585 的规定。
3. 0. 15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采用综合勘察方法,布置合理的勘察工作量,查明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岩土工程评价,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分析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岩土治理、环境保护以及工程检测、监测等建议。
4 岩土分类、描述与围岩分级
4. 1 岩石分类
4. 1. 1 岩石根据其成因分为三大岩类:沉积岩、岩浆岩、变质岩。
4. 1. 2 岩石坚硬程度分类可根据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参照表4.1.2 分为坚硬岩、较硬岩、较软岩、软岩和极软岩。
表 4. 1. 2 岩石坚硬程度分类
注:1 当无法取得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数据时,可用点荷载试验强度换算,换算方法按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T 50218 执行;
2 当岩体完整程度为极破碎时, 可不进行坚硬程度分类。
4. 1. 3 岩石的风化程度可根据标准贯入试验实测击数、剪切波速或面波波速进行划分,参照表 4.1.3 划分为未风化、微风化、中等风化、强风化和全风化五级。
表 4. 1. 3 岩石风化程度的划分
续表 4.1.3
注:1 波速比 KV 为风化岩石与新鲜岩石压缩波速度之比,风化系数 Kf 为风化岩石与新鲜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之比;
2 岩石风化程度,除按表列野外特征和定量指标划分外,也可根据当地经验划分;
3 岩浆岩类岩石风化程度可根据标准贯入试验实测击数进行划分,N ≥50 为强风化;
50> N ≥30 为全风化;N <30 为残积土;也可根据面波速度 vR ,或剪切波速度 vs,划分;
4 灰岩、泥岩和半成岩,可不进行风化程度划分。
4. 1. 4 岩石工程性质分类可根据岩石质量指标(RQD)划分,并应符合表 4.1.4 规定。
表 4. 1. 4 岩石质量指标(RQD)分类
4. 1. 5 软化系数等于或小于 0.75 时,应定为软化岩石;当岩石具有特殊成分、特殊结构或特殊性质时,应定为特殊性岩石,如易溶性岩石、膨胀性岩石、崩解性岩石等。
4. 1. 6 岩体完整程度划分应符合表 4.1.6 规定。
表 4. 1. 6 岩体完整程度的分类
注:1 完整性指标为岩体压缩波速度与岩石压缩波速度之比的平方,选定岩体和岩石测定波速时,应注意其代表性;
2 平均间距指主要结构面间距的平均值。
4. 1. 7 定性划分岩体结构类型应符合表 4.1.7 规定。
表 4. 1. 7 岩体结构类型定性分类
续表 4.1.7
4. 1. 8 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应根据岩石坚硬程度和岩体完整程度按表 4.1.8 的规定进行划分。
表 4. 1. 8 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划分
4. 2 土的分类
4. 2. 1 晚更新世 Q3 及其以前沉积的土,应定为老沉积土;第四纪全新世中近期沉积的土,应定为新近沉积土。根据地质成因,可划分为残积土、坡积土、洪积土、冲积土、淤积土和风积土等。
4. 2. 2 根据土的成因、物理力学性质及其特殊性可划分为一般性土和特殊性土。一般性土划分为碎石土、砂土、粉土和黏性土;特殊性土划分为填土、软土、混合土、残积土和污染土。
4. 2. 3 一般性土的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碎石土:粒径大于2 mm 颗粒的质量超过总质量 50%的土,并按表 4.2.3-1 规定进一步划分为漂石、块石、卵石、碎石、圆砾和角砾;
2 砂土:粒径大于 2 mm 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 50%,粒径大于 0.075 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 50%的土,并按表
4.2.3-2 规定细分为砾砂、粗砂、中砂、细砂、粉砂;
3 粉土和黏性土:粒径大于 0.075 mm 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 50%的土,可按表 4.2.3-3 规定细分为粉土、黏质粉土、砂质黏土、粉质黏土、黏土。
表 4.2.3-1 碎石土分类
注: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表 4.2.3-2 砂土分类
注: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表 4.2.3-3 粉土、黏性土分类
注:塑性指数应由相应于 76 g 圆锥仪沉入土中深度为 10 mm 时测定的液限和搓条法取得的塑限计算而得。
4. 2. 4 特殊性土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土:由人类活动形成的堆积物。根据其物质组成和堆填方式按表 4.2.4-1 规定进一步划分为杂填土、素填土、冲填土、压实填土;
表 4.2.4-1 填土分类
2 软土: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天然孔隙比大于 1.0 的黏性土。根据其天然孔隙比和有机质含量按表 4.2.4-2 规定进一步划分为淤泥、淤泥质土、有机质土、泥炭土、泥炭;
表 4.2.4-2 软土分类
续表 4.2.4-2
注: 1 有机质含量 Wu 为 550℃时的灼失量;
2 软土按固结状态,可进一步划分为欠固结土(超固结比 OCR<1)、正常固结土(OCR≈1)及超固结土(OCR>1)。
3 混合土:冲积、洪积物形成,且细粒土和粗粒土混杂且缺乏中间粒径的土,并按表 4.2.4-3 规定进一步划分为粗粒混合土、细粒混合土;
表 4.2.4-3 混合土分类
4 残积土:母岩风化残留于原地未经搬运的土,可根据其大于 2 mm 的颗粒含量按表 4.2.4-4 规定进一步划分;
表 4.2.4-4 残积土分类
5 污染土:由于致污物质侵入土体,改变了其原化学、物理、力学性质的土。污染土的定名可在原分类名称前冠以“污染”二字。
4. 2. 5 软土的结构性分类应采用现场十字板剪切试验或室内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测定其灵敏度St,并按表4.2.5 的规定进行判定。
表 4.2.5 黏性土的结构性分类
4. 3 岩土的描述
4. 3. 1 岩石的描述应包括地质年代、地质名称、风化程度、颜色、主要矿物、结构、构造和岩石质量指标(RQD)。沉积岩应描述沉积物的颗粒大小、形状,胶结物成分和胶结程度。岩浆岩和变质岩应描述矿物结晶大小和结晶程度。
4. 3. 2 岩体的描述应包括结构面、结构体、岩层厚度和结构类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面描述应包括类型、性质、产状、组合形式、发育程度、延展情况、闭合程度、粗糙程度、充填情况和充填物性质以及充水性质等;
2 结构体的描述应包括类型、形状、大小和结构体在围岩中的受力情况等;
3 岩层厚度分类可根据单层厚度划分,并应符合表 4.3.2 规定。
表 4. 3. 2 岩层厚度划分
4. 3. 3 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Ⅳ级和 V 级时,鉴定和描述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软岩和极软岩,应注意是否具有可软化性、膨胀性、崩解性等特殊性质;
2 对极破碎岩体,应说明破碎的原因;
3 开挖后是否会有进一步风化、发生膨胀、遇水崩解等工程特性。
4. 3. 4 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碎石土应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
2 砂土应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黏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
3 粉土应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摇振反应、干强度、光泽反应、韧性等;
4 黏性土应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光泽反应、摇振反应、干强度、韧性、土层结构等;
5 特殊性土描述除应符合上述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
6 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的厚度和层理特征。
4. 3. 5 土的密实度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碎石土的密实度可根据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或剪切波速按表 4.3.5-1 确定,表中 N63.5 和N120 应参照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标准》DBJ/T 13-84 附录 E 进行修正;
2 砂土密实度可根据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实测值 N 或静力触探锥尖阻力qc 划分为松散、稍密、中密、密实,并应符合表 4.3.5-2 规定;
3 粉土的密实度应根据孔隙比e划分为密实、中密和稍密;湿度应根据含水量 w (%)划分为稍湿、湿、很湿,并应符合表4.3.5-3、表 4.3.5-4 规定;
4 黏性土的状态可根据液性指数IL 划分为坚硬、硬塑、可塑、软塑和流塑,并应符合表 4.3.5-5 规定。
表 4.3.5-1 碎石土密实度划分
注:当平均粒径大于 50 mm,或最大粒径大于 100 mm 的碎石土,可用超重型动力触探或野外观察鉴别。
表 4.3.5-2 砂土密实度划分
表 4.3.5-3 粉土密实度划分
注:当有经验时,也可用原位测试或其他方法划分粉土的密实度。
表 4.3.5-4 粉土湿度划分
表 4.3.5-5 黏性土状态划分
4. 4 围岩分级与岩土施工工程分级
4. 4. 1 围岩分级应采用定性分级与定量分级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围岩工程地质条件、开挖后的稳定状态、围岩纵波波速、围岩基本质量指标(BQ 值)分析确定围岩级别,按表 4.4. 1-1 划分为 I级、II 级、III 级、IV 级、V 级、VI 级。
表 4.4. 1-1 隧道围岩基本分级
续表 4.4.1-1
续表 4.4.1-1
注: 1 弹性波波速中 A 、B 、C 、D 、E 系指岩性类型,详见表 4.4. 1-2;
2 关于隧道围岩分级的基本因素和围岩的基本分级及其修正,详见 4.4.2。
表 4.4. 1-2 岩性类型的划分
4. 4. 2 围岩定量分级宜采用围岩基本质量指标 BQ 值进行。岩体基本质量指标 BQ 值应根据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分级因素的定量指标fr 的兆帕数值和 Kv ,按下式计算:
BQ =100+3fr +250Kv (4.4.2)
式中: BQ —— 岩体基本质量指标;
fr —— 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MPa);
Kv —— 岩体完整性指数,为岩体压缩波速度与岩
块压缩波速度之比的平方。
使用公式(4.4.2)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fr>90 Kv+30 时,应以fr =90 Kv+30 和fr 代入计算 BQ值;
2 当 Kv>0.04fr+0.4 时,应以 Kv =0.04fr +0.4 和fr 代入计算 BQ 值。
4. 4. 3 隧道围岩级别应根据地下水出水状态、初始地应力状态、主要结构面产状等因素进行定量修正。
围岩基本质量指标的修正值可按 4.4.3 式进行。
[BQ] =BQ-100(K1+K2+K3) (4.4.3)
式中: [BQ] —— 岩体基本质量指标修正值
K1 —— 地下水影响修正系数,按表 4.4.3-1 进行;
K2 —— 主要结构面产状修正系数,按表 4.4.3-2 进行; K3 —— 初始应力影响修正系数,按表 4.4.3-3 进行。
表 4.4.3-1 地下水影响修正系数 K1
注:P 为水压值(MPa) , Q 为渗水量 L/ (min. 10 m)。
表 4.4.3-2 主要结构面产状修正系数 K2
表 4.4.3-3 初始应力影响修正系数 K3
注:fr 为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MPa);σmax 为垂直洞轴线方向的最大初始地应力值(MPa)。
4. 4. 4 隧道围岩分级应考虑隧道工程特点,综合隧道拱顶、边墙及隧道底部的围岩分级,分区段(或里程区间范围)确定隧道围岩综合分级。
4. 4. 5 岩土施工工程分级可根据岩土名称及特征、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钻探难度按本标准附录 B 分为松土、普通土、硬土、软质岩、次坚石和坚石。
5 可行性研究勘察
5. 1 一般规定
5. 1. 1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方案,研究线路场地和影响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特征,为工程可行性研究、线路方案比选提供地质依据。
5. 1. 2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重点研究影响线路方案的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及关键工程的地质条件。
5. 1. 3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在搜集已有地质资料、地区建设经验和工程地质测绘的基础上,开展必要的勘探与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工程物探等工作。
5. 2 勘察技术要求
5. 2. 1 可行性研究勘察的资料搜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搜集拟建场地及其周围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气象、水文、矿产、不良地质作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邻近相关工程建设经验等资料;
2 沿线区域环境条件与主要障碍物及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
3 沿线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等;
4 沿线河、湖、沟、坑、洞的历史变迁及工程活动引起的地质条件变化等资料。
5. 2. 2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在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开展工程地质调绘,辅以少量的勘探、测试工作,了解场地的地质构造、地层岩性、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
5. 2. 3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分析拟选线路场地的地层、构造、岩性、地下水、特殊性岩土、不良地质作用等工程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条件,为线位、站位、线路敷设形式、施工方法等方案的设计与比选、技术经济论证、工程周边环境保护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地质资料。本阶段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 调查拟选线路场地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周边环境条件,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划分地貌、地质单元;
2 调查场地不良地质作用、地下不利埋藏物、特殊性岩土,了解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范围及发展趋势,分析其对线路的危害,评价拟选线路场地的稳定性及适宜性;
3 调查场地周边环境条件,对控制线路方案的工程周边环境,分析其与线路的相互影响,提出规避、保护的初步建议;
4 分析路基、高架、地下等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分析场地可能存在的岩土工程问题和工程风险,提出防治措施的初步建议。若有 2 个或 2 个以上比选线路时,应进行比选分析,提出线路比选方案的建议。
5. 2. 4 可行性研究勘察的勘探点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勘探点数量应满足工程地质分区的要求,每个工程地质单元应有勘探点,在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宜加密勘探点;
2 勘探点间距宜为 400~600 m,各车站、区间均应有不少于 1 个勘探点,车辆段和停车场不宜少于 3 个勘探点;
3 控制线路方案的江、河、湖等地表水体及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分布地段应有勘探点;
4 若有 2 个或 2 个以上比选线路时,各比选线路均应有勘探点,对线路选线和工法研究有重大影响的地段应加密勘探点;
5 可根据工程需要,布置适量的工程物探工作。
5. 2. 5 可行性研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工程规模和拟建场地岩土工程条件综合确定,满足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和线路方案设
计、工法选择等需要。遇填土、软土等软弱土层及砂土、碎石土等中等~强透水地层应穿过,并进入稳定岩土层。遇基岩时,进入稳定的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深度宜不小于 8 m 且大于设计隧道底部标高不少于 5 m。波速测试孔深度还应满足确定场地覆盖层厚度或工程场地类别的要求。
5. 2. 6 可行性研究勘察的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线路方案、沿线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
6 初步勘察
6. 1 一般规定
6. 1. 1 初步勘察应在可行性研究勘察的基础上,针对线路敷设形式、各类工程基础及结构型式、施工方法等开展工作,为初步设计提供地质依据。
6. 1. 2 初步勘察应根据沿线地形、地貌条件、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等条件,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工程物探、钻探、坑探、槽探、井探、取样和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多种手段的综合勘察方法。
6. 2 勘察技术要求
6. 2. 1 初步查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车站、区间、车辆段及停车场等各工点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初步评价地基条件并分析基础形式选型和施工方法的适宜性,预测可能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提供初步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提出复杂和特殊地质条件治理的初步建议,并结合工程周边环境条件提出岩土工程防治和风险控制的初步建议。
6. 2. 2 初步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搜集带地形图的拟建线路平面图、线路纵断面图、施工方法等有关设计文件及可行性研究勘察报告、沿线地下管线及既有建(构)筑物基础等地下设施分布图等;
2 初步查明沿线地质构造、岩土类型及分布、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埋藏条件,进行工程地质单元划分;
3 查明工程沿线及影响范围内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分布、规模,预测其发展趋势,分析其对工程的危
害程度;
4 初步查明沿线特殊性岩土的类型、成因、分布、规模、工程性质,分析其对工程的危害程度;
5 初步查明对工程不利的地下埋藏物、有毒有害气体分布;
6 初步查明沿线地表水的水位、流量、水质、河湖淤积物的分布, 以及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
7 初步查明地下水水位、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含水层透水性与富水性,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历史最高水位,地下水动态和变化规律。初步评价地下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 初步划分工程场地类型和抗震地段,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作出初步评价;
9 评价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适宜性;
10 对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地下工程开挖与支护方案、地下水控制方案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11 对环境风险等级较高的工程周边环境,分析可能出现的工程问题,提出预防措施的初步建议。
6. 2. 3 控制性勘探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 1/3。每个地貌、地质单元均应布置控制性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加密。取样和原位测试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 2/3。每一工程地质单元主要岩土层取样或原位测试不宜少于 6 件(组),波速试验孔不宜少于 3 个, 电阻率测试孔不宜少于 2 个。
6. 3 地下工程
6. 3. 1 地下工程初步勘察除符合本章 6.2 节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步划分车站、区间隧道的围岩分级和岩土施工工程分
级;
2 根据车站、区间隧道的结构形式及埋置深度,结合岩土工程条件,提供初步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提出地基基础方案的初步建议;
3 对工程有影响的中等~强透水含水层分布区,每个水文地质单元应选择代表性地段进行水文地质试验,提供水文地质参数,必要时设置地下水位长期观测孔;
4 初步查明地下有毒有害气体、污染土层的分布、成分,分析其对工程的影响;
5 初步查明基岩突起、岩脉、孤石与风化凹槽等不良地质的分布、特征,分析其对工程的影响;
6 针对车站、区间隧道的施工方法,结合岩土工程条件,分析基坑支护、围岩开挖支护、盾构设备选型、岩土加固与开挖、地下水控制等可能遇到的岩土工程问题,提出处理措施的初步建议。
6. 3. 2 地下车站的勘探点宜按结构轮廓线布置,主体结构纵向勘探剖面不宜少于 2 条,勘探点间距宜为 40~80 m,每个车站勘探点不宜少于 4 个。
6. 3. 3 地下区间勘探点布置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和设计方案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暗挖区间、顶管区间
勘探点宜沿左、右线隧道结构外侧 3~5 m(水域 5~8 m)范围内对称或交叉布置,工作井应布置勘探点,隧道口应布置勘探点。勘探点沿结构轮廓线的投影间距宜为 90~150 m;
2 明挖区间
勘探点宜沿基坑左、右线边线布置,勘探点沿结构轮廓线的投影间距宜为 90~150 m;
3 对于沉管隧道工程,宜沿隧道边线交叉布置勘探点,勘探点沿隧道中线的投影间距宜为 100~300 m。水下沉管隧道宜结合
工程物探解译成果布置勘探孔;
4 地貌、地质单元交接部位、地质构造、节理裂隙、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发育地段,应加密勘探点;
5 城市山岭隧道,宜以工程地质测绘及工程物探为主,辅以少量钻探或槽探、坑探、井探的勘探方法。工程物探测线应沿隧道中轴线和边线布置,工程物探有效探测深度不宜小于隧道底面以下 3 倍隧道直径。工程物探测线间距宜沿隧道两侧和轴线布置,出入洞口处和区间应布置横断面测线,地质条件变化大时不宜少于 2 条;测点间距应根据选用的工程物探方法并以满足探测深度和探测目标精度的要求确定。
6. 3. 4 对于城市山岭隧道工程,应选取不少于 1/2 钻孔进行波速测试,深埋山岭隧道尚应进行地应力测试,应通过现场抽水、压水或注水试验获取水文地质参数。
6. 3. 5 勘探点深度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及设计方案综合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站或区间控制性勘探点应进入结构底板下不小于 30 m,或进入结构底板下全~强风化带不小于 20 m,或进入结构底板下中等~微风化带不小于 8 m;
2 地下车站或区间一般性勘探点应进入结构底板下不小于 20 m,或进入结构底板下全~强风化带不小于 15 m,或进入结构底板下中等~微风化带不小于 5 m;
3 对于沉管隧道,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隧道底板以下松散地层不应小于 2.5 倍隧道高度,一般性勘探孔应进入隧道底板以下松散地层不应小于 1.5 倍隧道高度;在此深度内遇中等~微风化岩层时,勘探孔深度应进入隧道底板以下中等~微风化岩层 1 倍隧道高度且不小于 5 m;遇破碎带、断裂带、填土、软土时,勘探孔深度应加深,并进入相对稳定地层 3~5 m;
4 在预定勘探深度内明挖工程遇砂土、碎石土等对工程有影响的强透水含水层时,控制性钻孔应钻穿,并进入相对隔水层不
小于 3 m;
5 波速测试孔深度还应满足确定场地覆盖层厚度或工程场地类别的要求。
6. 4 高架工程
6. 4. 1 高架工程初步勘察除符合本章 6.2 节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点查明对高架方案有重大影响的不良地质体的分布范围,指出工程设计应注意的事项;
2 采用天然地基时,初步评价墩台基础地基稳定性和承载力,提供地基变形、基础抗倾覆和抗滑移稳定性验算所需的岩土参数;
3 采用桩基时,初步查明桩基持力层的分布、厚度变化规律,提出桩型、入土深度、成桩工艺的初步建议,提供桩侧土层摩阻力、桩端土层端阻力建议值,并评价成桩可行性及可能遇到的风险、桩基施工对工程周边环境的影响;
4 采用桥梁跨越河道时,还应初步查明河流水文条件、冲刷或淤积形式、水流冲刷深度,提供冲刷计算所需的颗粒级配等参数。
6. 4. 2 勘探点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架工程(含车站及区间)勘探点宜布置在初拟墩位上,高架车站勘探点间距宜为 40~80 m,每个车站不宜少于 4 个勘探点。高架区间勘探点间距宜为 80~150 m,地质条件复杂时可增加勘探点;
2 岩溶发育、存在风化凹槽、突起、孤石分布的风化岩场地宜结合高架工程可能设置墩台位置,沿里程方向布置物探测线。
6. 4. 3 勘探点深度应根据地质条件及设计方案综合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墩台基础或桩基沉降计算和软弱下卧层验算的要求,一般性勘探孔应满足查明软弱下卧土层分布和墩台基础或桩基础持力层控制的要求;
2 墩台基础置于无地表水地段时,钻孔深度应进入稳定持力层以下不少于 5 m;墩台基础置于地表水以下时,钻孔深度应进入水流最大冲刷深度以下稳定持力层不少于 5 m;
3 嵌岩桩勘探点深度应穿过软弱夹层、溶洞、空洞、破碎带、球状风化体(孤石)等,进入连续稳定中等或微风化岩持力层不少于 6 m;
4 波速测试孔深度还应满足确定场地覆盖层厚度或工程场地类别的要求。
6. 5 路基、涵洞工程
6. 5. 1 路基工程初步勘察除应符合本章 6.2 节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步查明各岩土层的岩性、分布情况及物理力学性质,重点查明对路基工程有重大影响的软土、填土、液化土等不稳定岩土体、软弱土层的分布范围;
2 初步评价路基基底的稳定性,划分路基土的干湿类型、岩土施工工程等级,指出路基设计应注意的事项并提出相关建议;
3 初步查明沿线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路基的影响,提出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建议;
4 高路堤应重点查明软弱土层的分布范围和物理力学性质,提出地基处理意见,对路堤的稳定性进行初步评价;必要时应进行取土场勘察;
5 深路堑应初步查明岩土体的不利结构面,调查沿线天然边坡、人工边坡的工程地质条件,评价边坡稳定性,提出边坡治理措施的建议;
6 支挡结构应初步评价地基稳定性和承载能力,提出地基基础形式及地基处理措施的建议。路堑挡土墙还应提供墙后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6. 5. 2 涵洞工程初步勘察除应符合本章 6.2 节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步查明涵洞场地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天然沟床稳定状态、隐伏的基岩倾斜面、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
2 初步查明涵洞地基的水文地质条件,必要时进行水文地质试验,提供水文地质参数;
3 初步评价涵洞地基稳定性和承载能力,提供涵洞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6. 5. 3 路基、涵洞工程勘探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地貌、地质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地质单元交接部分和地层变化较大地段应加密勘探点;
2 一般路基勘探点间距宜为 100~150 m,高路堤和陡坡路堤勘探点间距宜为 75~150 m,涵洞、支挡结构应有控制性勘探点;
3 高路堤、陡坡路堤、深路堑、支挡工程应布置代表性横断面,每条横断面勘探点数量不宜少于 2 个。
6. 5. 4 取样、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路基、涵洞工程勘探点总数的 2/3。
6. 5. 5 路基、涵洞工程勘探深度应根据工程性质及岩土工程条件等综合确定,控制性勘探点的深度应满足地基稳定性评价、变形计算、软弱下卧层验算、地基处理方案比选等的要求。一般性勘探点的深度应进入基底以下 5~10 m,并宜穿透填土、软土、液化砂土等。
6. 6 地面车站、车辆基地
6. 6. 1 车辆基地可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分别进行勘察,同时应考虑场地挖方、填方对勘察的要求。
6. 6. 2 地面车站、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初步勘察应按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和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标准》DBJ/T 13-84 的有关规定执行。
6. 6. 3 应根据地基复杂程度,结合建筑(构)物的平面布局,按网格状布置勘探点,勘探点间距宜为 50~150 m,且主要设施均应有勘探点控制。空地、绿化带等位置可适当减少勘探点。
6. 6. 4 变电站岩土工程勘察尚应符合《变电站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DL/T 5170 的有关规定。
7 详细勘察
7. 1 一般规定
7. 1. 1 详细勘察应在初步勘察的基础上,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各类工程的建(构)筑物类型、结构形式、埋置深度、施工方法、环境条件等开展工作, 以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
7. 1. 2 详细勘察方法应根据各类工程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条件,采用以钻探与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为主,辅以工程地质测绘、井探、槽探和工程物探等多种手段的综合勘察方法。
7. 2 勘察技术要求
7. 2. 1 应查明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结合拟建工程特征及施工工法,分析评价可能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 以及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适宜的技术措施与建议,提供岩土物理力学指标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为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提供依据。
7. 2. 2 详细勘察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拟建工程的平面图、线路纵断面图、结构类型与特点、施工方法、荷载、变形控制要求、基础形式及埋深、地下工程埋置深度及上覆土层的厚度、沿线地下设施分布图等资料;
2 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特征、类型、范围、规模、成因和发展趋势,分析评价其危害程度及对工程的影响,并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议;
3 查明断裂构造位置、规模、产状、性质等,分析评价其对工程的影响,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4 查明拟建场地内古河道、沟浜、墓穴、洞穴、防空洞、岩脉、球状风化体(孤石)、旧基础、地下管线等地下不利埋藏物的分布范围、埋藏深度,评价其对工程的影响,并提出处置措施的建议;
5 查明场地范围内地形地貌、岩土层的类型、地质年代、成因、分布范围、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提供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和原位测试成果,必要时分区段进行评价;
6 查明特殊性岩土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和特征及工程性质,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7 查明对工程有影响的地表水体的分布、水位、水深、水质、防渗措施、淤积物分布、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及最高洪水位等,分析地表水体对工程可能造成的危害。
8 查明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含水层的透水性和富水性,勘察期间拟建场地地下水初见水位、稳定水位和变化幅度,查明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当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分层测量地下水位。调查近 3~5 年最高地下水水位、历史最高地下水水位;评价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9 评价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提供水文地质参数,分析地下水对工程的作用,提供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建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场地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当基础或地下建筑物埋置深度大于地下水埋藏深度时,应对地下结构抗浮稳定进行评价;
10 搜集场地地震历史资料,划分工程场地类别、场地抗震地段,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作出评价;
11 分析车站、隧道及各类基坑等地下工程围岩的稳定性和可挖性,对围岩进行分级和岩土施工工程分级,提出对地下工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地质问题及防治措施建议,提供基坑支护、隧
道支护设计和施工所需要的岩土参数;
12 结合场地周边环境、岩土工程条件,针对车站、区间隧道拟选的施工方法,分析基坑开挖与支护、隧道掘进与围岩支护、盾构设备选型、岩土加固与开挖、地下水控制等可能遇到的岩土工程问题,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13 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能力,提出天然地基、地基处理、桩基等地基基础方案建议,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构)筑物、路基等,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
14 分析边坡的稳定性,提供边坡稳定性计算参数,提出边坡治理的工程措施建议;
15 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条件,结合工程设计方案,分析地质条件对工程可能造成的地质风险,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16 分析评价周边环境与拟建工程的相互影响,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建议。
7. 2. 3 勘探点布置及勘探深度除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 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详细勘察应根据建(构)筑物类型、结构形式、埋置深度、施工方法、场地复杂程度和环境条件,合理选择勘察方法及布置勘察工作量,勘探点的布置在平面上应能控制建(构)筑物的地基范围;
2 控制性勘探孔、采取岩土试样勘探孔数量不少于勘探点总数的 1/3,采取岩土试样及原位测试勘探点数量:高架工程、地面车站、车辆基地工程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 1/2,地下工程、路基、涵洞工程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 2/3;
3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场地和地基稳定性评价、沉降计算、软弱下卧层验算的要求;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稳定性评价和持力层控制的要求;
4 确定建筑场地类别的勘探点,其勘探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
层厚度或工程场地类别的要求;
5 在预定勘探深度内遇软弱夹层、岩脉、球状风化体(孤石)、洞穴、断裂破碎带及岩面起伏变化较大时,应适当加深勘探孔。
7. 2. 4 采取岩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应满足分析评价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工点每一主要土层的不扰动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 6 件(组),且每个地质单元的每一主要土层不少于 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时,每个工点不应少于 3 个勘探孔;
2 采用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进行液化判别时,每个工点进行标贯试验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 3 个,每层土标准贯入试验总数不应少于 6 个;
3 评价场地类别时,剪切波速孔测试深度不应小于 20 m 或覆盖层深度。每个工点波速测试孔数量不宜少于 3 孔, 电阻率测试孔不宜少于 2 孔。
7. 2. 5 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断裂、球状风化体(孤石)的勘察尚应符合第 10 至第 11 章的要求。
7. 2. 6 详细勘察除提供地基土的常规物理力学指标外,尚需提供地基土的特殊参数,详见表 7.2.6。
表 7.2.6 详细勘察需提供地基土的特殊参数
续表 7.2.6
7. 3 地下工程
7. 3. 1 地下车站主体、出入口、风井、通道,地下区间、联络通道等地下工程详细勘察,除符合本章 7.2 节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及对工程施工不利的软弱土、饱和砂层、卵石层、漂石层、球状风化体(孤石)、岩脉、空洞等的分布与特征,分析其对工程的危害和影响,提出工程防治措施的建议;
2 在基岩地区应查明岩石岩性、风化程度、坚硬程度,岩层软弱结构面的类型、产状及组合形式、力学性质,断裂构造和破碎带的位置、规模、产状和力学属性,划分岩体结构类型,分析隧道偏压的可能性及危害;
3 对基坑边坡和支护结构的稳定性进行评价,分析基坑支护和开挖可能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提出基坑支护方案建议和支护设计所需要的岩土参数;
4 对隧道围岩的稳定性进行评价,分析隧道开挖、围岩加固
和初期支护等可能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根据隧道结构类型及施工方法提供隧道结构设计与施工所需要的参数;
5 对出入口与通道、风井与风道、施工竖井与施工通道、联络通道等附属工程及隧道断面尺寸变化较大区段,应根据工程特点、场地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条件进行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
6 分析地下水对工程施工的影响,预测基坑和隧道突水、涌砂、流土、管涌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提出进行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建议;
7 分析地下水对工程结构的作用,对需采取抗浮措施的地下工程,提出抗浮设防水位和抗浮措施的建议,提供抗拔桩或抗浮锚杆设计所需的各岩土层的侧摩阻力或锚固力等设计参数,必要时对抗浮设防水位进行专项研究;
8 分析评价工程降水、岩土开挖与支护、土体加固等岩土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提出工程周边环境保护措施的建议;
9 提出地基承载能力、地基处理、围岩加固效果及地基与基础工程检测的建议;提出工程结构、工程周边环境、岩土体的变形及地下水位变化等工程监测的建议;
10 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时,应查明其分布、类型、含量、浓度等性质。
7. 3. 2 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工程类型、结构特点、施工方法和工程周边环境条件等综合确定,设计无特殊要求时可参照表 7.3.2 的规定确定。
表 7.3.2 勘探点间距(m)
注: 1 勘探点间距为至中线的投影距离;
2 地下车站包括明挖车站和暗挖车站;
3 表中区间隧道不含山岭隧道勘探点布置要求, 山岭隧道勘探点布置可参照 7.3.3 条
执行。
7. 3. 3 除符合本标准第 7.3.2 条的规定外,地下工程勘探点的平面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工程及暗挖车站勘探点宜沿结构轮廓线布置,结构角点以及出入口与通道、风井与风道、施工竖井与施工通道等附属工程部位应有勘探点控制;
2 基坑工程及暗挖车站采用承重桩或抗拔桩时,勘探点的平面布置应结合桩的位置布设,必要时基坑支护立柱桩应布置钻孔;
3 宽度小于 10 m 的线型基坑,勘探点可沿基坑边线两侧交错布置,但基坑角点应有勘探点控制;
4 基坑工程及暗挖车站不应少于 2 条纵剖面和3~5 个有代表性的横剖面,车站端头部位应布设横剖面,每个横剖面不宜少于 3 个勘探点;
5 基坑工程宜在开挖边界线外 1~3倍开挖深度范围内布置基坑外围勘探点,对于深厚软土地基尚应适当扩大勘察范围;当受场地条件限制时,应通过收集邻近已有勘察资料或采用工程物探等勘察手段获取基坑边界外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
6 区间隧道勘探点宜在隧道结构外侧 3~5 m(水域 5~8 m)的位置交叉布置,每侧勘探点间距均应满足表 7.3.2 的规定;当线间距大于或等于 3 倍隧道外径或地貌条件变化时,宜在隧道中间增设一排勘探点,或沿左、右线单洞隧道结构外侧 3~5 m(水域5~8 m)分别交叉布置勘探点;
7 在区间隧道进出洞口、陡坡段、大断面、异型断面、工法变换等部位以及联络通道、施工竖井、渡线、施工辅助坑道等应有勘探点控制,并布设剖面;
8 山岭隧道宜采用钻探与工程物探相结合的勘察方法。山岭
隧道勘探点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山岭隧道勘探点应结合地质调绘、工程物探成果进行布设。主要的地质界面、断裂、破碎带、节理密集带、风化深槽、可能发生突泥危害地段、浅埋过沟谷段、重要物探异常点等位置应布置控制性勘探点;
2)隧道进出洞口两侧(斜坡)和中轴线应布置勘探点或工程物探测线。洞口斜坡地段应沿垂直边坡走向或平行主滑方向布置代表性的边坡勘探线;
3)隧道埋深不大于 20 m 或洞顶中等~微风化岩层厚度不大于 2 倍洞跨的洞身段且隧道埋深小于30 m,勘探点间距应按 7.3.2 条和 7.3.3 条第 6 款执行;
4)隧道埋深超过 20 m 且洞顶中等~微风化岩层厚度大于2 倍洞跨的洞身段或隧道埋深大于 30 m,勘探点间距可取隧道埋深的 2~10 倍(复杂场地取小值),且不宜大于 500 m,并结合地质调绘、布设工程物探剖面进行综合勘探,勘察纲要宜通过专家论证;
5)埋深大于 100 m 的隧道勘探点布置应根据地质调查及物探成果专门研究确定。勘察纲要应通过专家论证。
9 顶管法通道布置应按第 6 款执行;
10 沉管隧道勘探点应在管节底部投影区域内沿线路方向交叉布置,勘探点间距宜为 20~30 m,水下浚挖边坡范围内勘探点间距宜为 30~40 m;
11 有古河道、沟浜、暗塘、湖泊和冲沟分布地区,存在断裂破碎带分布和不良地质作用的场地,斜坡和山地等可能影响建(构)筑物稳定的地段,应适当加密勘探点;
12 当地质条件复杂,勘探过程中揭露软弱夹层、破碎带、岩性差异显著、岩面起伏大、球状风化体(孤石)等异常情况时,应结合设计和施工需求适当加密勘探点。
7. 3. 4 地下工程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隧道围岩、基坑边坡稳定性分析、变形计算及地下水控制的要求;
2 车站、明挖区间等基坑工程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设计要求确定,宜为 2~3倍基坑开挖深度,并应穿过主要的软弱土层和强透水层,其中控制性勘探孔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不小于 25 m 或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中等~微风化岩不小于 5 m。一般性勘探孔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不小于 15 m 或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中等~微风化岩不应小于 3 m;
3 当采用承重桩、抗拔桩或抗浮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其承载力设计要求;
4 对区间(暗挖、顶管、沉管、山岭)隧道工程,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不小于 3 倍洞径,或进入结构底板以下全~强风化岩不小于 15 m,或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中等~微风化岩不小于 5 m;一般性勘探孔应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不小于 2 倍洞径,或进入结构底板以下全~强风化岩不小于 12 m,或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中等~微风化岩不小于 3 m;
5 遇破碎带、球状风化体(孤石)、洞穴、暗河、强透水层等不良地质体时,应穿透并根据需要适当加深勘探孔深度。
7. 3. 5 地下工程勘探取样和原位测试除满足本标准 7.2.4 条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车站或区间工程每一主要土层原状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 10 件(组),且每一地质单元的每一主要土层不少于6 件(组),主要受力层有厚度大于 0.5 m 的夹层或透镜体时,应采取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2 每个车站或区间波速测试孔不宜少于 3 个;
3 每个车站或区间电阻率测试孔不宜少于 2 个,土层电阻率测试深度不应小于结构底板下 5.0 m,高架车站土层电阻率测试深度不应小于地面下 5.0 m,接地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4 软土发育或一般黏性土较厚的场地,应布置适量的十字板剪切、静力触探、扁铲侧胀或旁压等原位测试。
7. 3. 6 室内试验除应符合本标准 7.2.6 条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剪强度室内试验方法应根据施工方法、施工条件、设计要求等确定;
2 静止侧压力系数和热物理指标试验数据每一主要层不宜少于 3 组;
3 宜在基底以下压缩层范围内采取土试样进行回弹再压缩试验,每层试验数据不宜少于 3 组;
4 隧道范围内的碎石土和砂土应测定颗粒级配,粉土、砂土应测定黏粒含量;
5 应按地貌单元采取地表水、地下水水试样及地下结构范围内地下水位以上的土试样进行腐蚀性试验,地表水每处不应少于1 组,土试样或地下水每层不应少于 2 组;
6 基岩地区应进行岩块的弹性波波速测试,并应进行岩石的干及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提供软化系数;软岩、极软岩可进行天然湿度的单轴抗压强度试验。每个工点每一主要岩层的试验数据不应少于 9 件(组);
7 淤泥、淤泥质土、泥炭土等饱和软土应进行高压固结试验及灵敏度试验,提供前期固结压力,回弹模量、回弹指数、灵敏度等。
7. 3. 7 基床系数在有经验地区可通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综合确定,必要时通过专题研究或现场 K30 载荷试验确定。
7. 3. 8 基岩地区应根据需要提供抗剪强度指标、完整性指数、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等参数。
7. 3. 9 岩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宜通过室内试验、原位测试结合当地的工程经验综合确定。
7. 3. 10 当地下水对车站和区间工程有影响时应布置长期水文观
测孔,对需要进行地下水控制的车站和区间工程应进行水文地质试验。
7. 4 高架工程
7. 4. 1 高架工程详细勘察包括高架车站、高架区间及其附属工程的勘察。
7. 4. 2 高架工程详细勘察除符合本标准第 7.2 节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确定墩台基础与桩基的持力层,提供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和地基、桩基承载力、变形计算所需的参数;
2 查明破碎带、岩脉、球状风化体(孤石)、洞穴、暗河、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与特征,分析其对墩台基础和桩基的危害程度,评价墩台地基和桩基的稳定性,提出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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