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3-539-2026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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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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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 : DBJ / T 13 -53 9 -2 0 2 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J 1 8 6 6 9 - 2 0 2 6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assembled steel structure housing

2026-04-24 发布 2026-08-0l 实施

福 建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发 布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 assembled steel structure housing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539-202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 1 8 6 6 9 - 2 0 2 6

主编单位:中 建 海 峡 建 设 发 展 有 限 公 司福 建 建 工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批准部门:福 建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实施日期:2 0 2 6 年 8 月 1 日

2026年 福 州

前 言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2020年第一批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闽建办科〔2020〕3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章节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 4 .建筑设计;5 .结构设计;6 .围护体系设计;7 .设备与管线设计;8 .内装系统设计;9.生产与运输;10.施工安装;11.质量验收;12 .使用与维护;13 .信息化管理。

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由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设计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 242 号,邮编:350001)和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 60 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 A座,邮编:350015),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 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福建省建筑工程技术中心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大学

福州大学

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

博那德(福建)新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建海峡(福建)设计院有限公司福州市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海峡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潘家惠 任 彧 练 钢 王 耀曾志攀 罗贤亮 曾彩红 张书锋王小盾 季 韬 熊 锐 翁锦华庄春平 林国强 曾祥荣 陈友桢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 施锦华 胡贤忠 夏 昌 阙 平林信坤 陈 勇 刘忠群

1 总 则

1. 0. 1 为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的技术政策,规范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全寿命周期的设计、结构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施工、验收、使用、维护与管理等工作,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绿色低碳,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

1. 0. 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8 度且房屋高度不超过 100m 的钢结构住宅建筑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使用、维护与管理。

1. 0. 3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应遵循建筑全寿命周期的可持续性原则,应采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

1. 0. 4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使用维护与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0. 1 住宅建筑体系 housing architecture system

以住宅为对象,将设计、加工、施工、材料供应、管理、经营与服务等环节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予以定型进而实施,将设计、生产、施工、管理、服务等环节作为整体研究并定型实施的建筑产品体系。

2. 0. 2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 assembled housing with steel-structure

以钢结构作为主要结构系统,配套的外围护系统、设备管线系统和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品部件采用集成方法设计、装配式建造的住宅建筑。

2. 0. 3 建筑系统集成 integration of building systems

以装配化建造方式为基础,统筹策划、设计、生产和施工等,实现建筑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一体化的过程。

2. 0. 4 集成设计 integrated design

建筑的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一体化的设计方法和过程。

2. 0. 5 协同设计 collaborative design

装配式建筑设计中通过建筑、结构、设备、装修等专业相互配合,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满足建筑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等要求的一体化设计。

2. 0. 6 结构系统 structure system

由结构构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装配而成, 以承受或传递荷载作用的整体。

2. 0. 7 外围护系统 building envelope system

由建筑外墙、屋面、外门窗及其他部品部件等组合而成,用于分隔建筑室内外环境的部品部件的整体。

2. 0. 8 设备与管线系统 facility and pipeline system

由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和智能化、燃气等设备与管线组合而成,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整体。

2. 0. 9 内装系统 interior decoration system

由楼地面、墙面、轻质隔墙、吊顶、内门窗、厨房和卫生间等组合而成,满足建筑空间使用要求的整体。

2. 0. 10 部件 component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生产制作完成,构成建筑结构系统的结构构件及其他构件的统称。

2. 0. 11 部品 part

由工厂生产,构成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建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

2. 0. 12 全装修 decorated

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全部安装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建筑性能的状态。

2. 0. 13 干式工法 non-wet construction采用干作业施工的建造方法。

2. 0. 14 装配式装修 assembled decoration

采用干式工法,将工厂生产的内装部品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的装修方式。

2. 0. 15 模块 module

建筑中相对独立,具有特定功能,能够通用互换的单元。

2. 0. 16 标准化接口 standardized interface

具有统一的尺寸规格与参数,并满足公差配合及模数协调的接口。

2. 0. 17 模数协调 modular coordination

应用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实现尺寸及安装位置协调的方法和过程。

2. 0. 18 集成式厨房 integrated kitchen

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和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2. 0. 19 集成式卫生间 integrated bathroom

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墙面(板)、吊顶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2. 0. 20 整体厨房 integral kitchen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的满足炊事活动功能要求的基本单元模块化部品,配置整体橱柜、灶具、排油烟机等设备及管线。

2. 0. 21 整体卫浴 integral bathroom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的满足洗浴、盥洗和便溺等功能要求的基本单元模块化部品,配置洁具、设备及管线, 以及墙板、防水底盘、顶板等。

2. 0. 22 整体收纳 system cabinet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满足储藏需求的模块化部品。

2. 0. 23 装配式隔墙、吊顶和楼地面 assembled partition wall, ceiling and floor

由工厂生产的,具有隔声、防火、防潮等性能,且满足空间功能和美学要求的部品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隔墙、吊顶和楼地面。

2. 0. 24 管线分离 pipe & wire detached from structure system将设备与管线设置在结构系统之外的方式。

2. 0. 25 同层排水 same-floor drainage

在建筑排水系统中,器具排水管及排水支管不穿越本层结构楼板到下层空间、与卫生器具同层敷设并接入排水立管的排水方式。

2. 0. 26 钢结构体系 steel structure system

由钢框架或钢框架、钢支撑或钢板剪力墙组成的结构体系。

2. 0. 27 矩形钢管混凝土组合异形柱结构 structure system

with special-shaped column composed of concrete filled rectangular steel tubes

由矩形钢管混凝土组合异形柱、矩形钢管混凝土柱、H 型钢梁等构件组合而成的结构体系。

2. 0. 28 建筑信息模型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BIM)

创建并利用数字化模型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运维全过程进行管理和优化的过程、方法和技术。

2. 0. 29 BIM 信息协同管理平台 BIM collaborative management platform

以建筑信息模型数字化远程同步功能为基础, 以项目建设过程采集的动态数据为驱动,结合固化项目建设各参与单位的管理流程和职责,推动协助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信息资料数字化移交与后期运维管理的相关平台产品。

3 基本规定

3. 0. 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结构、设备和内装等专业的协调,应在设计、制作、建造、使用与维护过程中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满足建筑全寿命期各阶段协同的要求。

3. 0. 2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应按照模数化、模块化、标准化的要求,以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实现建筑及部品部件的系列化和住宅建筑居住多样化,并满足重复使用率高,组合多样的要求。

3. 0. 3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应满足建筑全寿命期的使用与维护要求,应采用管线与主体结构分离的方式,管线更换或装修时不应影响结构性能。

3. 0. 4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深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深化图纸应满足装配施工安装的要求;

2 应进行外围护系统部品部件的选材、排板及预留预埋等深化设计;

3 应进行内装系统及部品部件的深化设计。

3. 0. 5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应采用绿色建材和性能优良的部品部件,设置产品标识,并应建立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建筑整体性能和品质。

3. 0. 6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用质量可靠、经济实用的材料和部品部件,并应选用技术成熟的施工工法进行安装。

4 建筑设计

4. 1 一般规定

4. 1. 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的规定。

4. 1. 2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应满足居住者健康及舒适性要求。并应符合国家、行业及福建省现行相关标准对建筑适用、安全、环境、经济、耐久性等综合性能的规定。

4. 1. 3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钢结构部件的耐火等级及其连接所采取的防火措施,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 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 的规定。

4. 2 模数协调

4. 2. 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 和现行地方标准《装配式住宅建筑模数技术规程》DBJ/T 13-310 的规定。

4. 2. 2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开间与进深、柱距与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 2nM 、3nM(n为自然数)。

4. 2. 3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 nM。

4. 2. 4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开间、进深、层高、洞口等的尺寸应根据建筑类型、使用功能、部品部件生产与装配要求等确定。

4. 2. 5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梁、柱等部件的截面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 nM。

4. 2. 6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构造节点和部品部件的接口尺寸等宜采用分模数数列 nM/2 、nM/5 、nM/10。

4. 2. 7 厨房、卫生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2 和《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3 的规定。整体厨房、整体卫浴内部空间净尺寸应为基本模数的倍数,必要时插入 M/2(50mm)或 M/5(20mm)模数尺寸。

4. 3 建筑平面与立面

4. 3. 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套型宜采用大开间设计,满足套内功能空间的灵活可变性。

4. 3. 2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几何形状宜规则平整,并宜以等柱跨为基础布置,柱距尺寸应按模数统一。

2 公共空间和套内功能空间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

3 设备管井宜与楼电梯结合,集中设置。水平管线的布置应减少相互交叉和干扰。

4 应符合结构布置特点,满足内部空间可变性要求。

5 可在模数协调的基础上以住宅单元或套型为单位进行设计。

6 厨房和卫生间的位置应结合功能要求和管线布置,合理确定。

4. 3. 3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立面设计中,外墙、阳台板、空调板、外窗、遮阳设施及装饰等部品部件宜进行标准化设计。

4. 3. 4 卫生间等有水房间地面应采取防水措施,且宜进行同层排水设计。

4. 4 门 窗

4. 4. 1 门窗的设计应满足模数化、标准化及通用化的原则,做到使用合理、安装简易、加工方便、安全耐久。

4. 4. 2 外门窗设计应符合国家及福建省现行标准中有关安全、采光、节能、通风、防火、隔声等规定。

4. 4. 3 门窗固定在钢构件上时,应采用具有弹性的连接件连接,填缝材料应选用软填料,且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福建省民用建筑外窗工程技术标准》DBJ/T 13-255 的相关规定。

4.5 建筑节能

4. 5. 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应采用适宜的建筑节能技术,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和现行地方标准《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T 13-62 的规定。

4. 5. 2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应从建筑总平面设计、平面和立面设计、建筑材料、建筑构造、建筑设备系统确定、建筑设备选用等方面进行节能设计。

4. 5. 3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建筑外墙、分户墙宜采用自保温墙体;一体化建筑外墙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当外墙采用板材类保温材料时,可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构造。

2 建筑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应根据外墙构造通过计算确定,其热工性能限值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 有门窗的预制外墙,门窗洞口与门窗框间的密闭性不应低于门窗的密闭性。

4 采用加气混凝土等单一材料外墙时,在其内外侧宜采用专用砂浆,当采用带有外装饰表面的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ALC)板时, 内侧宜抹灰。

5 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处,应采取措施减少热桥,使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6 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外门窗设计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外门窗传热系数(K 值)、太阳得热系数(SHGC)、可见光透射比、可开启面积和气密性等应满足福建省的节能有关规定。

7 居住建筑的屋面和外墙的传热系数(K 值)和热惰性指标(D 值)应同时满足节能设计标准,满足热惰性指标的主要措施宜为重质材料的合理使用、设置空气层和设置铝箔。

5 结构设计

5. 1 一般规定

5. 1. 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结构系统应符合装配式住宅的要求,并充分考虑便于材料供货、加工与安装和减少现场作业(特别是湿作业)。同一工程中,应通过优化设计,提高构件和节点的标准化和通用化程度,减少材料和构造做法的类别, 同时应满足住宅体系集成化的需求。

5. 1. 2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 和《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 JGJ/T 469 的规定。主体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少于 50 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 1. 3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结构设计采用的荷载、作用及其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和《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 的规定。

5. 1. 4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结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方案设计,包括结构体系、构件布置;

2 材料选用及截面选择;

3 作用及作用效应分析;

4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5 结构、构件及连接的构造;

6 制作、运输、安装、防腐和防火等要求;

7 满足特殊要求结构的专门性能设计。

5. 1. 5 多、高层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高宽比,不宜超过表

5.1.5 的规定。

表 5.1.5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适用的高宽比限值

注:1.计算高度从室外地面算起;

2.当主体结构与裙房相连时,高宽比按裙房以上建筑的高度与宽度计算。

5. 1. 6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中,结构构件宜按下列要求合理选用技术经济性能良好的材料和截面类型。

1 钢框架梁宜选用热轧(焊接)H 型钢。框架柱可分别选用H 型钢、方(矩)形钢管或箱形截面柱。

2 混合框架柱宜采用钢管混凝土柱,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钢骨混凝土柱。框架梁宜采用 H 型钢梁。

3 高层住宅结构宜采用中心支撑、偏心支撑、屈曲约束支撑或钢板剪力墙。当高度小于 50m 时,支撑截面亦可采用角钢、槽钢或钢管、H 型钢。

4 楼盖结构可采用免支模现浇楼板,也可采用装配整体式楼板。

5. 1. 7 防火和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 和《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的规定。

5. 2 材 料

5. 2. 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结构构件材料选用、牌号及标准、连接材料型号及标准、设计指标和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

构设计标准》GB 50017 中第 4 章“材料”的相关规定。设计文件中应完整地注明所用钢材的技术要求。

5. 2. 2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物理力学性能指标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 227 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的有关规定采用。

5. 2. 3 钢结构所用焊接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 的有关规定。焊缝的强度设计值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 的有关规定采用。焊缝质量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的规定。

5. 2. 4 螺栓连接的强度设计值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 的有关规定采用。高强度螺栓的设计预拉力值以及高强度螺栓连接的钢材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的规定。

5. 2. 5 锚栓钢材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 1591 中规定的 Q355 钢、Q390 钢, 以及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 规定的 Q235 钢。

5. 2. 6 组合结构所用圆柱头焊钉连接件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 电弧螺柱焊用螺柱和瓷环》GB/T 10433 的规定。

5. 2. 7 钢筋桁架组合楼板用钢筋桁架楼承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桁架楼承板》JG/T 368 的有关规定。

5. 2. 8 压型钢板组合楼板用压型钢板宜采用闭口型或缩口型,其材质和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压型钢板》GB/T 12755 的有关规定。

5. 2. 9 钢结构防腐涂料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钢结构防腐涂料》JG/T 224 的规定。

5. 2. 10 室内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 的规定。

5. 3 结构设计分析

5. 3. 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合理的传力路径,宜具有多道防线。

2 应具有适宜的承载能力、刚度、变形能力及耗能能力。

3 应具有因部分结构或构件失稳、破坏而不会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受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的能力。

4 避免因刚度和承载力突变或结构扭转效应而形成薄弱部位,不可避免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地加强措施。

5. 3. 2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平面宜简单、规则,结构平面布置宜对称;高层钢结构住宅两个主轴方向动力特性宜接近。

2 结构竖向体型宜规则、均匀,竖向布置宜使侧向刚度和受剪承载力沿竖向均匀变化。

3 结构布置应与建筑平面和立面设计相协调。不宜采用不规则的结构体系。

4 楼层不宜设置错层和局部夹层而使楼板无法有效地传递水平荷载。当楼板开洞较大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5 支撑布置平面上宜均匀、分散,沿竖向宜连续布置,设置地下室时,支撑应延伸至基础或在地下室相应位置设置剪力墙;支撑无法连续时应适当增加竖向错开支撑并加强竖向错开支撑之间的上下楼层水平刚度。

6 结构布置应考虑温度作用、地震作用或不均匀沉降等效应的不利影响,当设置伸缩缝、防震缝或沉降缝时,应满足相应的功能要求。

7 高层建筑宜选用风压和横风向振动效应较小的建筑体型,当多个高层建筑距离较近时,宜考虑风力相互干扰的效应。

5. 3. 3 地下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高度超过 50m 时,宜设置地下室。多高层钢结构住宅基础的埋设深度不宜小于 H/15(基础为天然地基时) ,或H/20(基础为桩基础时),H 为房屋总高度。

2 设置地下室时,钢框架柱应至少延伸至地下一层,竖向连续布置的支撑、钢板剪力墙等抗侧力构件应延伸至基础。当地下室不少于两层且嵌固端在地下室顶板时,钢框架柱应延伸至基础底板或者地下一层的框架柱宜采用型钢混凝土柱,钢柱脚可采用铰接或者刚接。

5. 3. 4 高层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1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对质量和刚度不对称、不均匀的高层钢结构住宅建筑应采用考虑扭转耦联振动影响的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2 高度不超过 40m、以剪切变形为主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

3 对于 7 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的特别不规则高层钢结构住宅建筑,应采用弹性时程分析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

5. 3. 5 在风荷载或多遇地震标准值作用下,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弹性层间位移角不宜大于 1/350,屋顶水平位移与建筑高度之比不宜大于 1/450。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弹塑性水平位移限值不得超过 1/50。

5. 3. 6 高度不小于 80m 的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应进行风振舒适度验算。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规定的10 年一遇的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结构顶点的顺风向和横风向振动最大加速度计算值不应大于 0.2m/s2。结构顶点的顺风向和横风向振动最大加速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有关规定计算,也可通过风洞试验结果确定。计算时钢结构阻尼比宜取 0.01~0.015。

5. 3. 7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楼盖结构应具有适宜的舒适度,住宅楼

板的竖向振动频率不宜小于 3Hz,竖向振动加速度峰值不应大于0.05m/s2。

5. 3. 8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弹性计算时,钢筋混凝土楼板与钢梁间有可靠连接,可计入钢筋混凝土楼板对钢梁刚度的增大作用,两侧有楼板的钢梁其刚度放大系数可取 1.5,仅一侧有楼板的钢梁其刚度放大系数可取为 1.2。弹塑性计算时,不应考虑楼板对钢梁惯性矩的增大作用。

5. 3. 9 体型复杂、结构布置复杂的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住宅,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对结构分析软件的分析结果,应进行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5. 3. 10 施工过程对主体结构的受力和变形有较大影响时,应进行施工阶段验算。

Ⅰ 钢框架结构

5. 3. 1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采用钢框架结构时,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分别沿建筑纵向、横向布置钢框架,高层住宅不应采用单跨框架,多层住宅不宜采用单跨框架。

2 框架梁、柱中心线宜重合。当梁、柱中心线不能重合时,计算中应考虑偏心影响。

3 楼梯间的布置应尽量减少其造成的结构平面不规则。

5. 3. 12 钢框架结构梁柱节点宜采用刚性连接,框架梁与柱连接可采用栓焊连接,也可采用带悬臂梁段与柱的连接形式;抗震等级为一、二级时,梁与柱的连接宜采用加强型连接。

5. 3. 13 钢框架结构中钢柱的拼接可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的形式。

5. 3. 14 钢框架结构中次梁与主梁的连接应将主梁作为次梁的支点,一般采用铰接连接方式。

5. 3. 15 钢柱柱脚包括外露式柱脚、外包式柱脚和埋入式柱脚三类。装配式钢结构宜优先采用埋入式柱脚,有地下室时也可采用外包式柱脚。

Ⅱ 钢框架-支撑结构

5. 3. 16 钢框架-支撑结构体系布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 支撑框架在两个方向的布置均宜基本对称,支撑框架之间楼盖的长宽比不宜大于 3。

2 三、四级且高度不大于 50m 的钢结构宜采用中心支撑,也可采用偏心支撑、屈曲约束支撑等消能支撑。

3 中心支撑框架宜采用交叉支撑,也可采用人字支撑或单斜杆支撑,不宜采用 K 形支撑;支撑的轴线宜交汇于梁柱构件轴线的交点,偏离交点时的偏心距不应超过支撑杆件宽度,并应计入由此产生的附加弯矩。当中心支撑采用只能受拉的单斜杆体系时,应同时设置不同倾斜方向的两组斜杆,且每组中不同方向单斜杆的截面面积在水平方向的投影面积之差不应大于 10%。

4 偏心支撑框架的每根支撑应至少有一端与框架梁连接,并在支撑与梁交点和柱之间或同一跨内另一支撑与梁交点之间形成消能梁段。

5 采用屈曲约束支撑时,其布置应形成竖向桁架以抵抗水平荷载,宜选用单斜杆形、人字形和 V 字形等布置形式,不应采用K 形与 X 形布置形式;支撑与柱的夹角宜为30°~60°;屈曲约束支撑受压时,其设计参数、性能检验和作为一种消能部件的计算方法可按相关要求设计。

Ⅲ 钢框架-钢板剪力墙结构

5. 3. 17 钢框架-钢板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架柱可采用钢柱、方(矩)形钢管混凝土柱、圆形钢管混凝土柱等;钢板剪力墙可采用非加

劲钢板剪力墙、加劲钢板剪力墙、防屈曲钢板剪力墙和钢板组合剪力墙,钢板剪力墙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 GB50017、《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 和《钢板剪力墙技术规程》JGJ/T 380 的规定。

5. 3. 18 钢框架-钢板剪力墙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

5. 3. 19 钢板剪力墙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竖向宜连续布置,承载力与刚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小。同一楼层内同方向抗侧力构件宜采用同类型钢板剪力墙。

5. 3. 20 钢板剪力墙宜按不承受竖向荷载设计计算,并应采用相应的构造和施工措施来实现计算假定。当钢板剪力墙承受竖向荷载时,应考虑竖向荷载对受剪承载力的影响。

Ⅳ 矩形钢管混凝土组合异形柱结构

5. 3. 21 矩形钢管混凝土组合异形柱结构体系布置灵活。在建筑不易布置异形柱的位置,可用矩形钢管混凝土柱代替组合异形柱。当其抗侧力刚度不足时,可采用宽肢组合异形柱或增加支撑、剪力墙等抗侧力构件。

5. 3. 22 矩形钢管混凝土组合异形柱的构造形式是多根单肢矩形钢管混凝土通过连接构件相互连接,形成截面形式为 L 形、T 形、十字形的异形柱,分别作为建筑的角柱、边柱和中柱。连接构件可为单钢板连接,也可采用双钢板连接。

5. 3. 23 结构分析时,可选择平面结构空间协同和空间杆系有限元等计算模型;体型复杂、结构布置复杂的结构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

5. 3. 24 矩形钢管混凝土组合异形柱的建模,可采用梁单元模拟单肢柱,板单元或墙单元模拟连接板,建立空间模型进行受力分析。

5. 3. 25 矩形钢管混凝土组合异形柱结构的构件与节点设计应根据现行团体标准《矩形钢管混凝土组合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 T/CECS 825 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5. 3. 26 矩形钢管混凝土组合异形柱结构柱脚的部分轴力、弯矩和剪力可由外包钢筋混凝土承担。且计算方法和构造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 的相关规定。

5. 4 节点设计

5. 4. 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节点与连接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 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 等的规定;当柱采用钢管混凝土柱时,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GB 50936 的规定。节点设计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受力特点、荷载情况和工作环境等因素选用节点形式、材料与加工工艺。

5. 4. 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中的节点连接包括,梁与柱的节点连接、梁与墙的节点连接、次梁与主梁的连接、支撑与框架的节点连接、钢板剪力墙与周边构件的连接、构件的拼接以及柱脚连接等。

5. 4. 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节点与连接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传力明确、构造合理、便于施工。同时节点与连接形式的选取应以提高工厂化、标准化水平为原则。节点与连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节点可采用刚性连接、半刚性连接、铰接。半刚性连接应计算节点转动刚度和转动能力对结构变形的影响。

2 节点与连接设计应符合构造要求。刚性连接应满足结构的弹塑性分析和设计的要求,连接的极限承载力应大于构件的全塑性承载力,且满足结构设计的剪力、轴力及弯矩的要求。

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中构件的连接应优先采用螺栓连接。

5. 4. 4 节点与连接设计应验算以下内容:

1 梁与柱连接的承载力,梁翼缘和腹板与柱的连接(焊缝和螺栓群)在弯矩、剪力作用下应有足够的承载力;

2 柱腹板的抗压承载力,校核在梁受压翼缘引起的压力作用下,柱的腹板的屈曲强度;当在柱腹板上对应梁翼缘位置设有加劲肋时,可不做此项验算;

3 节点域的抗剪承载力,即由节点处翼缘和水平加劲肋或水平加劲隔板所包围的柱腹板部分,在节点弯矩和剪力共同作用下,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变形能力。

5. 4. 5 当建筑设备管道穿过钢梁时,应对其孔口进行补强。孔口大小、位置及补强措施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 的规定。

5. 4. 6 钢框架柱的拼接节点至楼面的距离为 1.2m~1.3m 或柱净高的一半,取两者的较小值。抗震等级四级及以上框架柱的拼接应采用坡口全熔透焊缝。

5. 5 外墙设计

5. 5. 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外墙宜按围护结构进行设计。外墙结构设计时,不考虑分担主体结构所承受的荷载和作用,只考虑承受直接施加于外墙上的荷载和作用。

5. 5. 2 外墙系统在重力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温度作用和主体结构正常变形影响下,应具有足够的安全性,且应与主体结构变形协调。

5. 5. 3 外墙板的结构分析可采用线弹性方法,其计算简图应符合实际受力状态。

5. 5. 4 在持久设计状况下,装配式钢结构住宅预制墙板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墙板构件的承载力计算;

2 墙板与主体结构连接节点的承载力计算;

3 墙板中拉结件的承载力验算。

5. 5. 5 在持久设计状况下,装配式钢结构住宅预制墙板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墙板构件的面外变形验算;

2 对不允许出现裂缝的墙板部位,应进行混凝土拉应力验算;对允许出现裂缝的墙板部位,应进行受力裂缝宽度验算;

3 墙板与主体结构连接节点的变形能力验算。

5. 5. 6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预制墙板在脱模、翻转、吊装、运输、安装等短暂设计状况下的施工验算,其等效静力荷载标准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 的有关规定。

5. 5. 7 应根据主体结构类型、外墙板的形状和尺寸、墙板安装工艺等特点,合理设计墙板与主体结构之间的支撑系统。支撑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系统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2 支撑系统宜具有适应主体结构在各种荷载作用下变形的能力;

3 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支承系统不应失效;

4 支承系统应具有良好的耐久性能。

5. 5. 8 在 50 年重现期的风荷载或多遇地震作用下,外墙板不得因主体结构的弹性层间位移而发生塑性变形、板面开裂、零件脱落等损坏;当主体结构的层间位移角达到 1/100 时,外墙板不得掉落。

5. 5. 9 外墙板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节点在保证主体结构整体受力的前提下,应牢固可靠、受力明确、传力简洁、构造合理;

2 连接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连

接节点不应发生破坏;当单个连接节点失效时,外墙板不应掉落;

3 连接部位应采用柔性连接方式,连接节点应具有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

4 节点设计应便于工厂加工、现场安装就位和调整;

5 连接件的耐久性应满足外墙板设计工作年限的要求。

5. 5. 10 支承外挂墙板的主体钢结构构件应具有足够的抗扭刚度和抗弯刚度,避免产生较大的扭转或竖向变形。外挂墙板与主体结构的承重节点布置应避开主体结构支承构件在地震作用下的塑性发展区域且不应支承在主体结构的耗能构件上。

5. 6 楼盖设计

5. 6. 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楼盖类型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保证结构的整体刚度、强度且抗震性能好的楼盖类型;构造上应满足建筑防火要求及钢结构的抗腐蚀性能。宜根据多高层钢结构住宅的特点选用标准化的、经济合理的楼盖系统;宜采用满足多高层钢结构住宅建筑节能、隔声、抗裂、施工等要求的组合楼盖。

2 楼板可选用装配式程度高的压型钢板组合楼板、钢筋桁架楼承板(焊接式钢筋桁架楼承板和底模可拆式钢筋桁架楼承板)、预制混凝土叠合楼板等。

3 楼板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保证楼盖的整体牢固性。

4 房屋高度不大于 50m 时,也可采用装配式楼盖(全预制楼盖或轻型楼盖),装配式楼盖整体性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设置水平支撑;

2)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预制板之间的可靠连接。

注:采取上述措施时应进行计算复核并满足设计要求。

5 结构转换层、平面复杂或开洞较大楼层的楼板,以及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顶板宜采用现浇混凝土组合楼板或现

浇钢筋混凝土楼板。

5. 6. 2 压型钢板组合楼板、钢筋桁架楼承板应按现行团体标准《组合楼板技术规程》T/CECS 273 进行设计;预制混凝土叠合楼板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T 50010 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 进行设计。

5. 6. 3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楼板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施工阶段未设置可靠支撑的现浇混凝土组合楼板、混凝土叠合板,应进行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设计。施工阶段设置可靠支撑的现浇混凝土组合楼板、混凝土叠合楼板,可仅进行使用阶段设计。

5. 6. 4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楼板,一般楼层板厚不宜小于 100mm,屋面板厚度不宜小于 120mm ,宜双层双向配筋。

5. 6. 5 楼板的现浇混凝土与钢梁应通过抗剪连接件可靠连接,抗剪连接件宜采用圆柱头焊钉;混凝土叠合楼板的预制板应通过预埋件与钢梁可靠连接,连接方式宜采用焊接连接,也可采用螺栓连接等可拆卸连接方式,但应满足受力要求。

5. 6. 6 现浇混凝土组合楼板应具有必要的刚度,并满足下列要求: 1 施工阶段钢筋桁架楼承板或压型钢板的挠度不应大于板

跨度的 1/180,且不应大于 20mm。

2 使用阶段组合楼板的挠度不应大于板跨的 1/200。

5. 6. 7 抗剪连接件采用圆柱头焊钉时,焊钉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焊钉应穿透压型钢板或钢筋桁架楼承板的底板将焊钉焊牢在钢梁上;

2 跨度在 3m 以下的板,焊钉直径宜为 13mm~16mm;跨度在 3m~6m 的板,焊钉直径宜为 16mm~19mm;跨度大于 6m的板,焊钉直径宜为 19mm;

3 当焊钉位置不正对钢梁腹板时,如钢梁上翼缘承受拉力,则杆径不应大于钢梁上翼缘厚度的 1.5 倍;如钢梁上翼缘不承受拉力,杆径不应大于钢梁上翼缘厚度的 2.5 倍;压型钢板组合楼

板中,杆径不宜大于 19mm,且不应大于压型钢板凹槽宽度的 0.4倍;

4 焊钉长度不应小于杆径的 4 倍,且应高出压型钢板顶面30mm;

5 焊钉沿梁轴线方向间距不应小于杆径的 6 倍,不应大于楼板厚度的 4 倍,且不应大于 400mm;焊钉垂直于梁轴线方向间距不应小于杆径的 4 倍,且不应大于400mm;

6 焊钉顶面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15mm,焊钉中心至钢梁上翼缘侧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35mm。

5. 7 消能减震设计

5. 7. 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消能减震设计应根据工程场地抗震设防烈度、场地条件、地基、结构高度、消能减震装置类型和布置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5. 7. 2 消能减震设计时,应根据多遇地震下的预期减震要求及罕遇地震下的预期结构位移控制要求,设置适当的消能部件。消能部件可由消能器及斜撑、墙体、梁或节点等支撑构件组成。消能器可采用速度相关型、位移相关型或其他类型。

5. 7. 3 消能减震结构的地震作用效应计算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 和《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 JGJ 297 的有关规定,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当消能减震结构的主体结构处于弹性工作状态,且消能器处于线性工作状态时,可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当阻尼器布置不规则时宜采用考虑非比例阻尼的复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弹性时程分析法;

2 当消能减震结构的主体结构处于弹性工作状态,而消能器处于非线性工作状态时,可将消能器进行等效线性化,采用附加有效阻尼比和有效刚度的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弹性时程分析法;

也可直接采用弹塑性时程分析法;

3 当消能减震主体结构进入弹塑性状态时,应采用静力或动力弹塑性分析法。

注:在弹性时程分析和弹塑性时程分析中,消能减震结构的恢复力模型应包括主体结构恢复力模型和消能部件的恢复力模型。

5. 7. 4 消能减震结构设计应保证主体结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 的规定;楼(屋)盖宜满足平面内无限刚性的要求。当楼(屋)盖平面内无限刚性要求不满足时,应考虑楼(屋)盖平面内的弹性变形,并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力学分析模型。抗震计算分析模型应同时包括主体结构与消能部件。

5. 7. 5 消能减震结构构件设计时,应考虑消能部件引起的柱、墙、梁的附加轴力、剪力和弯矩作用。

5. 7. 6 消能部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能部件的布置宜使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相近。

2 消能部件的竖向布置宜使结构沿高度方向刚度均匀。

3 消能部件宜布置在层间相对位移或相对速度较大的楼层,同时可采用合理形式增加消能器两端的相对变形或相对速度的技术措施,提高消能器的减震效率。

4 消能部件的布置不宜使结构出现薄弱构件或薄弱层。

5. 7. 7 消能减震结构的抗震变形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能减震结构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 取值。

2 消能减震结构的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 规定的限值要求。

5. 7. 8 消能器的选择应考虑结构类型、使用环境、结构控制参数等因素,根据结构在地震作用时预期的结构位移或内力控制要求,选择不同类型的消能器。消能器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消能阻尼器》JG/T 209 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能器应具备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消能器的极限位移应大于消能器设计位移的 120%。速度相关型消能器极限速度应大于消能器设计速度的 120%。

2 在 10 年一遇标准风荷载作用下,摩擦消能器不应进入滑动状态,金属消能器和屈曲约束支撑不应产生屈服。

3 消能型屈曲约束支撑和屈曲约束支撑型消能器应满足位移相关型消能器性能要求。

4 消能器应具有良好的耐久性和环境适应性。

5. 7. 9 消能器与主体结构的连接一般分为支撑型、暗型、柱型、门架式和腋撑型等,设计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消能器的类型合理选择连接形式。

5. 7. 10 与位移相关型或速度相关型消能器相连的预埋件、支撑和支墩、剪力墙及节点板的作用力取值应为消能器在设计位移或设计速度下对应阻尼力的 1.2 倍。

5. 8 结构防护

Ⅰ 钢结构防腐保护

5. 8. 1 钢结构的防腐涂装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 227 和《钢结构防腐蚀涂装技术规程》CECS 343 的规定。

5. 8. 2 钢结构的防腐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环境腐蚀条件、防腐蚀涂层使用年限、施工和维修条件等因素来确定。

5. 8. 3 钢结构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螺栓、垫圈、节点板等连接构件的耐腐蚀性能不应低于主材。螺栓直径不应小于 12mm。螺栓可采用发黑处理,安装后再采用与主体结构相同的防腐蚀方案;

2 对不易维修的结构应加强防护;

3 闭口截面构件应沿全长和端部焊接封闭;

4 与水和土接触的钢柱脚应采用混凝土包裹,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50mm。

5. 8. 4 钢材表面原始锈蚀等级不应低于 B 级,应采用喷射(丸、砂)方法除锈,除锈质量等级不应低于 Sa2 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 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 8923. 1 的有关规定。

5. 8. 5 钢结构采用防腐蚀涂料涂层保护时,应采用复合涂层,设底涂层和中涂层,并应配套使用。

5. 8. 6 在防腐蚀涂层上涂刷防火涂料时,防腐蚀涂层的底涂层和中涂层应与防火涂料相容,并且两者应具有良好的附着力。

5. 8. 7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防腐蚀方案,如采用涂(镀)层方案,须注明所要求的钢材除锈等级和所用的涂料(或镀层)及涂(镀)层厚度,并注明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对钢结构防腐蚀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的要求,建议制订防腐蚀维护计划。

Ⅱ 钢结构防火保护

5. 8. 8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钢构件、钢与混凝土组合构件及其连接节点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 和《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 的规定。

5. 8. 9 钢结构的防火保护措施应综合考虑构件类型、建筑构造、施工和维修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当采用涂刷防火涂料进行防火保护时,宜选用厚涂型防火涂料。

5. 8. 10 钢管混凝土柱的防火保护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GB 50936 执行。

5. 8. 11 仅作模板使用的组合楼板的底板可不进行防火保护,楼板中钢筋保护层的厚度(不含底板厚度)应满足耐火极限要求。

5. 8. 12 压型钢板组合楼板耐火验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 的规定。当压型钢板组合楼板不满足耐火要求时,可对压型钢板组合楼板进行防火保护,或者按压型钢板仅作模板使用进行设计。

5. 8. 13 为了保证火灾发生时钢管混凝土柱内混凝土产生的水蒸气的排放,钢管混凝土柱应在每个楼层设置直径为 20mm 的排气孔。排气孔的位置宜位于柱与楼板相交位置的上方和下方 100mm处各布置 1 个,并沿柱身反对称布置。当采用高抛法浇筑时,可仅在柱顶设置排气孔;当采用顶升法时,应按实际需要设置。

5. 8. 14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结构的设计耐火等级,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所需要的防火保护措施及其防火保护材料的性能要求。

6 围护体系设计

6. 1 一般规定

6. 1. 1 外围护系统的设计工作年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工作年限相适应,连接件的耐久性不应低于外围护系统的设计工作年限。

6. 1. 2 围护体系包括外围护系统和内装系统。外围护系统包括外墙围护系统和屋面围护系统, 内装系统包括内隔墙、吊顶和楼地面。

6. 1. 3 围护系统墙板可选用蒸压加气混凝土墙板、轻骨料混凝土墙板、泡沫混凝土墙板、挤出成型水泥墙板和预制钢筋混凝土墙板等工厂生产的墙板,其材料性能应分别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6. 1. 4 钢结构住宅的外墙和内墙宜采用轻质、方便施工的墙体材料,应满足结构、消防安全性要求及耐久、保温隔热、防水防渗、隔声减振等性能要求。

6. 1. 5 外墙围护系统的保温构造形式,可采用外墙单一材料自保温系统、外墙外保温系统,外墙夹心保温系统和外墙内保温系统。

6. 1. 6 外墙板可采用内嵌式、外挂式、嵌挂结合式等与主体结构连接类型,并应分层悬挂或承托。

6. 1. 7 内墙可采用轻质条板隔墙、轻集料混凝土复合墙、轻钢龙骨隔墙,内墙板上下端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可采用 U 型卡或角钢连接。

6. 1. 8 外墙、内墙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应安全可靠,构造合理,施工方便,并应采取减少墙体对主体结构影响的措施。

6. 1. 9 外墙厚度优先尺寸系列宜采用:150mm 、200mm。

6. 2 外墙围护系统

6. 2. 1 外墙构件应符合模数化、工厂化(或现场统一制作)的要求,并便于运输与安装。

6. 2. 2 住宅填充外墙除选用轻型块材砌筑外,可选用、发展和推广下列各类新型外墙: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板外墙(ALC);薄板钢骨非砌筑复合外墙;薄板钢骨骨架轻质复合外墙;保温填充钢型板现场二次复合外墙;钢筋混凝土幕墙板现场复合外保温外墙(墙板在工厂或在现场预制);钢丝网混凝土预制保温夹芯板外墙。

6. 2. 3 外墙部(构)件的耐火极限应根据钢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6. 2. 4 外围护的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使用要求确定,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和《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的相关规定,可能产生声桥和振动的部位应采取隔声降噪构造措施。

6. 2. 5 穿越外墙上的管线、洞口,应采取防水构造措施,穿越外墙上的管线、洞口及有可能产生声桥和振动的部位应采取隔声降噪构造措施。

6. 2. 6 设置在外墙的户内管线,宜利用墙体空腔布置或结合户内装修装饰层设置,应便于检修和更换。

6. 2. 7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材(ALC)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材的布置形式(横板、竖板、拼装大板)应满足建筑的开间和层高模数尺寸的要求,避免出现非模数及非标准的特殊规格板材;

2 蒸压加气混凝土外墙板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A3.5;

3 当采用竖墙板和拼装大板时,应分层承托;当采用横板时,应按一定高度由主体结构承托;

4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外墙应用专用防水界面剂进行封闭处理且应做饰面防护层;

5 蒸压加气混凝土墙板与主体结构交界处、板与板之间应预留 10mm~20mm 的缝隙,中间嵌 PE 棒,缝隙用PU 发泡剂填充,打密封胶防水;有防火要求时,应填入防火材料,交界处用抗裂砂浆压入 200mm 宽耐碱网布;

6 门窗洞口处宜采用嵌入板缝之间的、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的扁钢进行加强。

6. 2. 8 以薄板钢骨骨架为支撑结构的填充墙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龙骨与外部砌体的连接应为柔性连接;

2 连接件应满足耐久性要求。

6. 2. 9 钢龙骨组合外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承重龙骨上下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宜采用柔性连接方式。

2 钢龙骨双面热浸镀锌量不应小于 100g/m2 ,双面镀锌层厚度不应小于 14μm。

3 轻钢龙骨轻集料混凝土复合墙用作外墙时,外侧面板应采用高压蒸汽养护制成的高密度纤维增强水泥平板或纤维增强硅酸钙板,厚度应不小于 10mm; 内侧面板宜采用高密度纤维增强水泥平板或纤维增强硅酸钙板,厚度应不小于 6mm。轻集料混凝土可采用泡沫混凝土、EPS(聚苯乙烯颗粒)混凝土或陶粒混凝土等。

4 轻钢龙骨轻集料混凝土复合墙可内嵌于柱与柱、柱与混凝土墙之间,沿墙体厚度方向可部分外凸于边柱、边梁和混凝土墙,并与主体结构构件可靠连接。

5 轻钢龙骨轻集料混凝土复合墙在与楼板、梁、柱和混凝土墙交接处以及面板接缝处应设置轻钢龙骨。面板与轻钢龙骨可采用自钻自攻螺钉连接,自攻螺钉沿龙骨方向间距不应大于 150mm。

6. 2. 10 预制混凝土外挂墙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混凝土外墙挂板所用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 的规定。

2 预制混凝土外挂墙板的高度不宜大于一个楼层高,可划分为整间板体系、横条板体系、竖条板体系等。

3 预制混凝土外挂墙板的防火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及相关要求。

4 预制混凝土外挂墙板露明的金属支撑构件及墙板内侧与梁、柱及楼板间的调整间隙,应采用 A 级防火材料进行封堵,封堵构造的耐火极限不低于墙体的耐火极限,封堵材料在耐火极限内不开裂、不脱落。

5 预制混凝土外挂墙板采用面砖、石材等块材饰面时,宜在生产时与墙板采用反打成型工艺制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反打成型工艺的石材饰面,石材的厚度应不小于25mm;

2)石材背面应采用不锈钢卡件与混凝土实现机械锚固;

3)石材的质量及连接件固定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4)面砖应选择背面设有粘结后防止脱落措施的材料。

6 当外墙采用非承重预制混凝土墙板时,预制墙板宜外挂于主体结构,并与主体结构之间采用柔性连接构造,连接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并应采取可靠的防腐、防火保护措施。

7 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墙板中内、外叶墙板之间的连接件应具有可靠的力学性能,并满足墙体热工性能要求。

8 预制墙板间接缝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缝构造应满足防水、防火、隔声和耐久等要求;

2)接缝宽度应满足主体结构层间变形、密封材料的变形性能、施工误差、温差引起变形等要求,且不应小于20mm。

6. 2. 11 建筑幕墙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不应采用玻璃幕墙;当因特殊需要采用时,应进行安全专项论证并采取防坠落措施。

2 金属与石材幕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 的规定。

3 人造板材幕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336 的规定。

6. 2. 12 钢结构住宅外围护系统的保温和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墙采用外保温系统时,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B1 级。当建筑高度大于 27m 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2 采用 B1 级保温材料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同时,应在保温系统中的每层设置高度不小于 300mm 的A 级材料水平防火隔离带。

3 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 B1 级的保温材料,当疏散楼梯间采用内保温系统时,应采用 A级不燃保温材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相关要求。

4 外墙采用无空腔复合的夹心保温系统,且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为 B1 、B2 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不应小于 50mm。

5 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 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首层不应小于 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 5mm; 内保温体系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10mm。

6 现场外墙保温做法宜设温度缝,缝位置宜邻近基层墙体缝,缝宽宜为 20mm。

7 外墙宜选用复合保温墙板,外墙保温材料应整体外包钢结构的构件;当外墙局部存在冷桥时,应采取保温隔热加强措施。

6. 2. 13 钢结构住宅外围护系统的保温和装饰材料的防水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和现行地方标准《福建省民用建筑外窗工程技术标准》DBJ/T 13-255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门窗应采用标准带用排水板的标准化系列产品,且应与墙体可靠连接, 门窗洞口与外门窗框接缝处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和保温性能不应低于外门窗的相关性能。

2 位于防潮层下的墙体不应采用轻质墙体。

3 位于卫生间和厨房等有防水要求砌体外墙、内嵌式外墙板及水平构件与外墙的交接处,应采取有效的防潮、防水构造措施,且防护高度不小于 300mm。

4 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选用构造防水、材料防水相结合的防排水措施,防水措施应不少于两道, 同时应满足防水透气、防潮、隔汽、防开裂等构造要求,并满足国家及福建省现行标准的要求。

6. 2. 14 外墙板连接节点的设计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抗震设防的住宅,当采用大板为幕墙时,分离缝宽度应根据主体结构层间位移角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计算值;当无计算依据时,可取 25mm~30mm。分离缝应采用压缩性良好的弹性密封材料密封;当采用条板外墙时,墙板构造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分离缝宽宜以构造需要取值,一般应留出误差配合量,墙板构件之间可以靠紧,但每隔 3m~5m 应设置分离缝,缝宽宜不小于 20mm,平潭等地区视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2 外墙与楼板端面间的缝隙应以不燃隔声材料填塞。

6. 2. 15 外墙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当不满足时应改变构造设计或在热桥部位的一侧采取保温措施。

6. 2. 16 复合外墙当采用金属连接件连接内外层时,宜设计为间接连接的柔性构造,在适应由温度、受力所引起的变形差的同时,

减少连接件“热桥”的影响。

6. 2. 17 在窗、门框材与外墙板端面交接处应设凹槽,并嵌保温密封材料。窗、门框材与外墙板边缘宜设计构造防水。

6. 2. 18 当外墙采用预制条板时,条板与主体结构之间宜采用内嵌构造,沿墙体厚度方向可部分外凸于边柱、边梁和混凝土墙,并应设置柔性接缝。

6. 2. 19 外墙板的高度不宜大于一个楼层,厚度不应小于 100mm。

6. 2. 20 外墙抹灰、装饰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抹灰层与墙面基层的粘结应采取有效措施,应采用全挂网措施,防止空鼓开裂,有防水、抗渗要求的应采取有效措施。

2 外墙饰面宜采用耐久性好的弹性涂料装修。

3 墙面凹凸部分(如:线脚、雨棚、出檐、窗台等)抹灰层应采用泛水和滴水构造;在预制复合板或外墙外保温做法的洞口上沿处应设置滴水线。

6. 2. 21 外墙板接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缝活动量,根据结构变形允许值确定,温度变形兼用此活动量。

2 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选择构造防水、材料防水相结合的防排水措施。

3 接缝宽度及接缝材料应根据外墙板材料、立面分格、结构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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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5月19日 14: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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