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 DBJ / T 13 - 53 8 -20 2 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J 1 8 6 7 4 - 2 0 2 6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power supply monitoring system of
fire protection
2026-04-24 发布 2026-08-0l 实施
福 建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发 布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power supply monitoring system of fire protection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 DBJ/T 13- 538 -20 2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J 1 8 6 7 4 - 2 0 2 6
主编单位: 福 建 省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2026 年 福州
前 言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 2023 年第一批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 (闽建科函〔2023〕95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系统设计; 4 .系统施工;5 .系统调试;6 .系统检测与验收;7 .系统维护;附录。
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由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设计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 242 号,邮编:350001)和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洪山园路华润置地中心 A 座,
邮编:350001),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 福建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闽晟集团城建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研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福建天正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有限公司
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富旺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永毅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林洪钟 邱启通 张 挺 林卫东陈 技 吴旭华 吴自明 宁平平陈国顺 林信坤 谢莉梅 马华宏陈平毅 张文辉 王小红 谢 俊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 陈金銮 陈天铭 谢竹雯 曾碧阳余悦兰 王 艺 杨仁光
1 总 则
1. 0. 1 为保障消防设备供电电源的可靠性,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结合福建省电气防火工程实践,制定本标准。
1. 0. 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及维护,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设计。
1. 0. 3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及维护,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针对监控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 0. 4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及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0. 1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power supply monitoring system for fire protection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也称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用于监控消防设备电源工作状态,在电源发生过压、欠压、过流、缺相、中断供电等故障时能发出报警信号的监控系统,由消防电源监控器、电压传感器、电流传感器、电压/电流传感器等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
2. 0. 2 消防电源监控器 fire equipment power monitor
能接收来自消防电源监控传感器的报警信息,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保存并传送报警信息的装置。
2. 0. 3 消防电源监控传感器 fire equipment power monitoring sensors
探测并发送消防设备电源发生过压、欠压、过流、缺相、中断供电等参数变化的装置。
2. 0. 4 系统总线(以下简称总线) system bus系统各器件之间数据传输的公共通信线路。
2. 0. 5 消防电源监控点 fire equipment power monitoring node设置消防电源监控传感器的位置。
2. 0. 6 消防电源 power supply for fire protection
消防电源也称消防设备电源,为各类消防设备供电的交流或直流电源,包括主电源和备用电源。
3 系统设计
3. 1 一般规定
3. 1. 1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构筑物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3. 1. 2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应相对独立。消防电源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显示,消防电源监控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明显区别。
3. 1. 3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被监控线路的正常工作,不应降低消防供电线路的可靠性。
3. 1. 4 消防电源监控传感器不应接入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3. 1. 5 被监控的消防电源状态不应影响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正常工作。
3. 2 系统配置
3. 2. 1 消防电源监控器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消防电源监控传感器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 20%的裕量。
3. 2. 2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应对消防电源和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主回路电源进行监视。
3. 2. 3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宜对防火卷帘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进行监视。
3. 2. 4 消防电源监控点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和下列规定:
1 监控点设置在末端消防双电源互投箱 ATSE(双电源切换
开关)的进线端;
2 当末端消防配电箱采用单电源供电且配电回路断路器出线端或下级控制箱均未设置消防电源监视时,监控点设置在进线开关的出线端。
3. 2. 5 消防水泵电源监控点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和下列规定:
1 当主回路采用断路器、接触器、热继电器时,监控点设置在断路器的出线端;
2 当主回路采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CPS)时,监控点设置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的进线端。
3. 2. 6 防排烟风机电源监控点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 和下列规定:
1 当主回路采用断路器、接触器、热继电器时,监控点设置在断路器的出线端;
2 当主回路同时设置断路器、接触器、热继电器和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两种方案时,监控点设置在断路器的出线端;
3 当主回路采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时,单台设备消防电源监控点设置在上级配电回路断路器的出线端,多台设备消防电源监控点设置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的进线端。
3. 2. 7 防火卷帘电源监控点设置在控制箱的上级配电箱供电回路断路器的出线端,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D 的规定。
3. 2. 8 当末端消防双电源互投配电箱配电回路断路器出线端已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点时,ATSE 出线端可不重复设置。
3. 2. 9 对于单回路电源供电的消防配电系统,当下级配电箱(控制箱) 已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点时,上级配电箱可不重复设置。
3. 2. 10 消防电源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设备布置应符合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布置要求。
3. 2. 11 消防电源监控器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3. 2. 12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信号传输线路和 50V 以下供电的控
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300/500V 的铜芯电线电缆,交流 220/380V 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
450/750V 的铜芯电线电缆。
3. 2. 13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线缆的燃烧性能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要求相同。
3. 2. 14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槽盒保护。
3. 2. 15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线路宜与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气竖井内。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两种线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4 系统施工
4. 1 一般规定
4. 1. 1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4. 1. 2 安装在配电箱内的传感器宜由配电箱制造单位成套装配同步实施。
4. 1. 3 严禁在不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安装传感器。
4. 1. 4 系统施工过程有关记录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 13-56 的有关规定。
4. 1. 5 系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4. 2 施 工
4. 2. 1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施工前应对材料、设备及配件进行进场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设备及配件应具有清单、说明书、有效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
2 系统中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3 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 系统设备及配件外观应完好,表面应无破损和变形、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以及受潮、锈蚀等现象,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4. 2. 2 从接线盒、槽盒等处引到配电箱(控制箱)的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或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长度
不应大于 2m。
4. 2. 3 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应在接线盒内采用焊接、压接、接线端子可靠连接。
4. 2. 4 监控器引入线缆芯线的端部应标明编号,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褪色。
4. 2. 5 布线工程施工后,必须进行回路的绝缘电阻检测。
4. 2. 6 消防电源监控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感器与裸带电导体应保证安全距离,金属外壳的传感器及金属安装支架应有保护接地;
2 传感器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应安装牢固、平整,符合设计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应采取防潮、防腐等措施;
3 传感器输出回路的连接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 1.0mm² 的双绞铜芯导线,并应留有不小于 150mm 的余量,连接线排列应整齐美观,端部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4 传感器的安装不应破坏被监控线路的完整性,不应增加线路接点。
4. 2. 7 消防电源监控器在消防控制室墙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安装高度底边距地宜为 1.5m;
2 设备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
3 设备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
5 系统调试
5. 1 一般规定
5. 1. 1 系统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调试。
5. 1. 2 系统调试应对消防电源监控器和传感器的主要功能、性能进行全数检查,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 1. 3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调试时,应填写消防电源监控系统调试记录。
5. 1. 4 系统设备功能调试结束后,应恢复系统设备之前的正常连接,并应使系统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5. 2 消防电源监控器和传感器调试
5. 2. 1 系统调试前的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对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进行查验,对系统的线路进行检查;
2 应对现场传感器进行地址编码设置,一个独立的识别地址只能对应一个现场部件;
3 消防电源监控器应对配接的现场部件进行地址注册,并应按现场传感器的地址编号及具体设置部位录入传感器的地址注释信息;
4 应填写消防电源监控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5 切断消防电源监控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备调总线回路的传感器与监控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监控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 2. 2 对消防电源监控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监控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 28184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消防设备电源工作状态实时显示功能;
3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4 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5 消音功能;
6 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
7 复位功能。
5. 2. 3 应依次将其他回路的传感器与监控器相连接,使监控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用电源工作状态下,按本标准第 5.2.2 条第4 款第 2 项、第 6 款、第 7 款的规定,对监控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监控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 28184 的规定。
5. 2. 4 传感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切断被监控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
2 传感器监测消防设备电源断电后,监控器应发出监控报警声、光信号,并记录报警时间;
3 监控器应显示发出报警信号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与本标准第 5.2.1 条第 4 款的规定一致。
5. 2. 5 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调试方案进行系统运行调试;
2 调试时应由专业人员实施;
3 应采取防止电击事故和设备损坏的安全保护措施;
4 系统调试完毕,应形成书面调试报告。
6 系统检测与验收
6. 0. 1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6. 0. 2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检测、验收时,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下列资料进行齐全性和符合性检查: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系统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系统部件的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6 系统调试及试运行记录;
7 系统设备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8 当建设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时,检测报告应当作为消防查验报告的组成部分。
6. 0. 3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测、验收。当有不合格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
1 消防电源监控器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检验;
2 每个总线回路都应抽验;
3 总线回路传感器实际安装数量在 20 只及以下者,全部检验;安装数量在 100 只及以下者,抽验 20 只;安装数量超过 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 10%~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 20 只;
4 抽样时应选择有代表性、作用不同、位置不同的设备;
5 复检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6. 0. 4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检测、验收时,应填写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检测、验收记录。
6. 0. 5 复验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
7 系统维护
7. 0. 1 使用单位应制定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由值班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填写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日常巡查记录。
7. 0. 2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归档移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
1 本标准第 6.0.2 条规定的全部技术资料;
2 检测、验收合格资料;
3 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测情况及巡查情况记录表;
4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设备运行及维护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7. 0. 3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正式启用后,不得随意中断运行。
7. 0. 4 日常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器的外观应完好,无明显的机械损伤;
2 监控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无报警现象,指示灯、显示器无异常显示;
3 传感器的外观应完好,无明显的机械损伤;
4 巡查的部位、频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 的规定;
5 巡查过程中发现设备外观破损、设备运行异常时应立即报修。
7. 0. 5 月度、季度、年度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年度检查可根据检查计划,按月度、季度逐步进行; 2 月度、季度检查:
1)应对监控器的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进行全数检查;
2)应保证每年对每一只传感器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检查。
3 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5 章的规定。
l3
附录 A 消防电源监控点的设置
图 A. 1 监控点设置在末端消防双电源互投箱 ATSE 的进线端
图 A.2 当末端消防配电箱采用单电源供电且配电回路断路器出线端或下级
控制箱均未设置消防设备电源监视时,监控点设置在进线开关(QF)的出
线端
附录 B 消防水泵电源监控点的设置
图 B. 1 当主回路采用断路器、接触器、热继电器时,监控点设置在断路器
(QF1 、QF2)的出线端
图 B.2 当主回路采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时,监控点设置在控制与保护开关
电器(CPS)的进线端
附录 C 防排烟风机电源监控点的设置
图 C. 1 当主回路采用断路器、接触器、热继电器时,监控点设置在断路器
(QF1~n)的出线端
图 C.2 当主回路同时设置断路器、接触器、热继电器和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
两种方案时,监控点设置在断路器(QF)的出线端
图 C.3 当主回路采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时,单台设备消防电源监控点设置
在上级配电回路断路器(QF1~n)的出线端
图 C.4 当主回路采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时,多台设备消防电源监控点设置
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CPS)的进线端
附录 D 防火卷帘电源监控点的设置
图 D 监控点设置在控制箱的上级配电箱供电回路断路器(QF1~n)的出线
端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先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201
2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GB 28184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166
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6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7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9
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1348
9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 GB 55032
10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 DBJ/T 13-56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技术标准
DBJ/T 13-538-2026
条 文 说 明
编 制 说 明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技术标准》DBJ/T 13-538-2026,经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 年 4 月 24 日以闽建科〔2026〕6 号文批准发布,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备案号为 J 18674-2026。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建设和管理的实践经验,结合本省的实际应用情况,并借鉴国内现行相关标准,通过征求意见,制定本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技术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0. 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是一种新型的系统装置,近几年在建设工程中逐步推广应用, 目前系统只有产品标准,国家现行标准在系统设计应用方面,原则性规定较多,指导性和约束性规定较少,设计人员进行系统设计和配置时缺乏指导性标准;同时对于系统施工安装、工程验收以及维护管理方面的规定尚属空白。为解决问题,规范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等各个环节,需要制定一个操作性强的地方标准。
1. 0. 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1. 0. 4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及维护,除执行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201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GB 281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16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1348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 GB 55032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 DBJ/T 13-56
2 术 语
2. 0. 1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由消防电源监控器、消防电源监控传感器、区域分机、系统监控专用软件、系统 CAN 总线等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电压传感器、电压/电流传感器对消防设备电源进行 24h 监测,当各类为消防设备供电的交流或直流电源(包括主、备电)发生过压、欠压、缺相、过流、中断等故障时,消防电源监控器实时显示电压、电流值及故障点位置,同时发出声光报警并记录故障信息。
2. 0. 3 消防电源监控传感器包括电压信号传感器、电流信号传感器、电压/电流信号传感器。
3 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 1. 1 本条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
13.3.8 条规定,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包括未设置消防控制室,但设置有火灾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
3. 1. 2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监控平时消防设备电源的状态,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在火灾发生时实施报警联动控制,两个系统承担的任务不同,采取的技术手段也不同。因此,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当消防电源监控系统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子系统时,应独立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存在。
3.2 系统配置
3. 2. 2 本条规定了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应对下列消防电源进行监视:
1 消防电源是指供电给消防用电设备控制箱(柜)的末端配电箱的进线电源。两路一用一备的进线电源均应进行监视,当末端配电箱的电源状态已经反映了上级配电箱(柜)的电源状态时,上级配电箱(柜)的电源状态可不重复设置电源监视;
2 消防水泵指消火栓泵、喷淋泵、水喷雾泵以及消防传输泵,不包括消防排污泵、消防稳压泵等;
3 防排烟风机有消防专用排烟机、平时和火灾两用排烟排风机、消防专用补风机、平时和火灾两用送风机、正压送风机等。
3. 2. 3 防火卷帘的供电电源是指供电给防火卷帘控制箱的末端配电箱的供电回路电源。
3. 2. 8 由于配电回路断路器出线端电源状态已经反映了 ATSE出线端的电源状态,因此 ATSE 出线端可不重复设置电源监视。
3. 2. 9 由于下级配电箱(控制箱)的电源状态已经反映了上级配电箱的电源状态,因此上级配电箱可不重复设置电源监视。
3. 2. 10 消防电源监控器是能接收来自传感器的信号,发出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因此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源监控器的布置应符合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布置要求。
3. 2. 11 本条规定了消防电源监控器的供电电源要求。
4 系统施工
4.1 一般规定
4. 1. 1~4. 1. 3 规定了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安装要求。
4.2 施 工
4. 2. 1 规定了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施工前应对材料、设备及配件进行进场检查。
4. 2. 2~4. 2. 4 规定了系统布线要求,系统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 的规定。
4. 2. 6 规定了消防电源监控系统传感器的安装要求。
3 传感器输出回路连接线的余量应预留于接线盒或传感器附近,不得盘绕在传感器本体上。
5 系统调试
调试开通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本章规定了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在系统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系统功能调试的具体要求。系统调试前,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 附录 D 表 D.0. 1,填写《消防电源监控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记录》;调试结束后,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 附录 E 表 E.6,填写《消防电源监控系统调试记录》。
6 系统检测与验收
本章规定了系统检测、验收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方法和技术要求。系统竣工验收是对系统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全面检查。消防检测主要是针对工程施工质量,对照规范要求和设计内容进行检查和必要的系统性能测试。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取得技术测试报告, 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系统检测、验收时,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 附录 E 表 E.6,填写《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检测、验收记录》。
7 系统维护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是保证系统正常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本章对系统的维护管理要求做出明确的规定。
系 统 应 按 《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施 工 及 验 收 标 准 》 GB 50166-2019 附录 F ,填写《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日常巡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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