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T 490-2025 水利水电工程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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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T490—2025替代 SL 490—2010

水利水电工程供暖通风

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Design codeforheating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ofwaterandhydropowerproject

2025- 12- 22发布 2026- 03- 22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等 11项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25年第 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发布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SL/T 72—2025) 等 11项水利行业标准 , 现予以公告 。

水利部

2025年 12月 22 日

前 言

根据水 利 技 术 标 准 制 修 订 计 划 安 排 , 按 照 SL/T 1—2024 《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程》 的要求 , 对 SL 490—2010《水利水电工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进行修订 , 并更名为 《水利水电工程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本标准共 12章和 2 个附录 , 主要技术内容有 : 室内外设计计算参数 , 供暖 , 通风 , 空气调节 , 防烟与排烟 , 节能降耗 , 防潮除湿 , 监 测 与 控 制 , 设 备 材 料 、 消 声 隔 振 和 抗 震 , 绝 热 防腐等 。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

— 全文的 “采暖 ” 改为 “供暖 ”;

— 修订术语 , 删除 “符号 ”;

— 修改 、细化了冬季 、夏季室内设计计算参数 , 新增新风量的要求 ;

— 列明了具体的供暖方式 , 新增各供暖系统的具体规定 ;

— 将事故通风内容并入 “机械通风 ”, 新增各场所机械通风设计内容 ;

— 新增冷源侧定流量运行 、负荷侧变流量 , 冷源侧 、负荷侧均变流量运行的系统设置要求 , 冷水循环泵台数和流量与冷水机组对应内容 , 修改定压和膨胀设计内容 ;

— 防烟中 “自然排烟方式 ” 改为 “自然通风方式 ”, 新增防排烟风机控制 、管道耐火极限等要求 ;

— 新增室内温度按限值取值 、设备能效等节能降耗要求 ,修订设备性能系数 、能效等级等要求 ;

— 新增除湿 、 防凝露措施 ;

— 修订 各 系 统 监 测 参 数 , 新 增 设 备 节 能 、 优 化 控 制的内容 ;

— 将 “设备 、风 道 、管 材 及 附 件 ” 简 化 为 “设 备 材 料 ”,与 “消声隔振 ”合并 , 并新增抗震的内容 ;

— 新增绝热与防腐章节 , 规定了绝热 、 防腐的设计原则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标准的发布机构

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

—SDJQ 1—84

—SL 490—2010

本标准批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 :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解释单位 :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主编单位 :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出版 、发行单位 :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陈鹏云 查显顺 郑涛平 高云鹏江宏文 刘朝华 谢方祥 柳 健邹海青 陈 慧 吴 静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 王承东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 : 于爱华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 , 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 , 积累资料 ,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通信地址 : 北京市 西 城 区 白 广 路二 条 2 号 ; 邮 政 编 码 : 100053; 电 话 : 010 63204533; 电 子 邮 箱: bzh@mwr.gov.cn; 网 址: http: // gjkj.mwr.gov.cn/jsjd1/bzcx/)。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 , 使工程设计项目做到安全可靠 、节能环保 、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 提高劳动生产率 , 制定本标准 。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大 、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含通航 建 筑 物 、泵 站 及 闸 站 等) 的 供 暖 、通 风 与 空 气 调 节设计 。

1.0.3 水利水电工程供暖 、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特点 , 合理利用水库水 、下游尾水 、发电机组热风 、地下洞室及廊道 风 等 天 然 资 源 , 并 在 设 计 中 优 先 采 用 新 技 术 、新 产品 、新工艺 、新设备 、新材料 。

1.0.4 当水利水电工程分期建设时 , 供暖 、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兼顾分期建设和分期投产的需要 。

1.0.5 本标准主要引用下列标准 :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T 8175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19761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762 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29044 采暖空调系统水质

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738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

GB 50981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 50987 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5002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GB 55015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6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1.0.6 水利水电工程供暖 、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 ,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2 术 语

下列术语及其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2.0.1 发电机热风供暖 heating by warm-airflow from hydro-

electric generating set

利用发电机组内部部分热空气作介质的对流供暖方式 。

2.0.2 事故排风 emergency ventilation

事故时或事故后排除生产房间内发生事故时突然散发的有害物质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 、蒸汽或烟气的通风方式 。

2.0.3 廊道风 air through tunnel/gallery

流经坝体或地下廊道 、洞室 , 利用其蓄热特性进行降 (升)温的空气 。

2.0.4 天然冷源水 natural cold source water

水温可满足直接提供空气调节冷量的水库水 、下游尾水 、湖水 、地下水等自然水体 。

2.0.5 循环水蒸发冷却 coolingbytheevaporation ofcirculating water

利用循 环 水 的 蒸 发 获 得 冷 量 对 空 气 进 行 冷 却 的 空 气 调 节方式 。

2.0.6 排烟 smoke exhausting

火灾发生时 , 确保人员疏散 , 排除火灾发生时散发的烟气 。

2.0.7 防烟 smoke prevention

火灾发生时 , 为防止烟气侵入作为疏散通道的防烟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 、封闭避难层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等场所所采取的措施 。

3 室内外设计计算参数

3.1 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3.1.1 工程各部位冬季室内空气设计温度 , 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 。

表 3.1.1 工程各部位冬季室内空气设计温度

3.1.2 工程各部位夏季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 应符合表 3.1.2 的规定 。

表 3.1.2 工程各部位夏季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续表 3.1.2

3.1.3 采用舒适性空气调节的部位及房间室内空气计算可采用表 3.1.3规定的参数 。

表 3.1.3 舒适性空气调节的部位及房间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3.1.4 建筑物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 GB/T 18883、GB 55016和GBZ 1 的规定 。

3.1.5 生产 、工作场所应按每人不小于 30 m3/h的新风量进行设计 。

3.2 室外设计计算参数

3.2.1 室外空气设计计算参数的统计年份 , 宜取工程所在地区近 30年的气象 资 料 。 10年 ~ 30年 的 , 应 采 用 实 有 年 份 ; 少 于10年时 , 应对气象资料进行修正 。

3.2.2 室外空气设计计算参数按 GB 50019—2015 附录 A 的规定选取 。工程所在地无气象台站时 , 室外空气设计计算参数可选择邻近地区气象台站的资料 , 并应按照本标准附录 A 的 规 定 进行修正 , 与就地调查 、实测的参数进行比较后确定 。

3.2.3 地面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计算时 ,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按下列统计方法确定 :

1 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平均每年不保证 5 d 的 日平均温度 。

2 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冷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

3 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平均每年不保证1 d 的 日平均温度 。

4 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 。

5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 14时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

6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 14时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 。

7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累年平均每年不保证 50 h 的干球温度 。

8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累年平均每年不保证 50 h 的湿球温度 。

9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 日平均温度应采用累年平均每年

不保证 5 d 的 日平均温度 。

10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公式 (3.2.3 1)和公式 (3.2.3 2) 进行计算 。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应符合表3.2.3 的规定 。

tsh =twp +βΔtr (3.2.3 1)

(3.2.3 2)

式中 tsh—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逐时温度 ( ℃) ;

twp—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 ( ℃) ;

β— 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 ;

Δtr— 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 ;

twg—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 ℃) 。

表 3.2.3 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

3.2.4 地下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计算时 , 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应按下列统计方法确定 :

1 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和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 应采用 3.2.3条的相关规定 。

2 夏季最热月室外日平均温度 , 应采用累年最热月的月平均温度 。

3 室外空气温度的年平均值 , 可采用夏季最热月室外 日平均温度 与 冬 季 通 风 室 外 计 算 温 度 两 者 之 和 的 1/2值 , 按 公 式

(3.2.4 1) 进行计算 :

typ (3.2.4 1)

式中 typ— 室外空气温度的年平均值 ( ℃) ;

twr— 夏季最热月室外日平均温度 ( ℃) ;

twd— 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 ℃) 。

4 室外空气温度的年波幅 , 可采用夏季最热月室外 日平均温度 与 冬 季 通 风 室 外 计 算 温 度 二 者 之 差 的 1/2 值 , 按 公 式(3.2.4 2) 进行计算 :

(3.2.4 2)

式中 θwy— 室外空气温度的年波幅 ( ℃) 。

5 夏季室外空气温度的 日波幅 , 应采用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与夏季最热月室外日平均温度的差值 , 按公式 (3.2.4 3)进行计算 :

θwd =twf - twr (3.2.4 3)

式中 θwd— 夏季室外空气温度的日波幅 ( ℃) ;

twf—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 ℃) ;

twr— 夏季最热月室外日平均温度 ( ℃) 。

3.2.5 冬季室外平均风速 , 应采用累年最冷 3 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 冬季室外最多风向的平均风速 , 应采用累年最多风向 (静风除外) 的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

夏季室外平均风速 , 应采用累年最热 3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

3.2.6 冬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 , 应采用累年最冷 3 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

夏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 , 应采用累年最热 3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

年最多风向及其频率 , 应采用累年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

3.2.7 冬季室外大气压力 , 应采用累年最冷 3 个月各月平均大

气压力的平均值 。

夏季室外大气压力 , 应采用累年最热 3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 。

3.2.8 当地气象站气象资料不够完整 , 按本节规定进行统计有困难时 , 冬 、 夏 季 室 外 计 算 温 度 可 按 附 录 B 的 简 化 统 计 方 法确定 。

4 供 暖

4.1 一 般 规 定

4.1.1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等于 5 ℃的 日数大于等于 90 d的地区的水利水电工程工作场所 , 应设置供暖设施 。供暖设计室内温度应按表 3.1.1 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区的水利水电工程中央控制室 、通信室 、计算机室 、重要办公室和其他场所 ,当冬季室内温度达不到表 3.1.1规定的要求时 , 可设置局部供暖装置 :

1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等于 5 ℃的日数为 60 d~ 89d。

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等于 5 ℃的 日数不足 60 d, 但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 8 ℃的日数大于等于 75 d。

4.1.2 供暖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工程所在地区气象条件 、能源状况 、能源政策 、生产要求 、环保等要求 ,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

4.1.3 设置供暖的地面建筑物 , 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 且应符合 GB 55015的规定 。

4.1.4 设置全面供暖的地面建筑物 , 其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 ,应按公式 (4.1.4 1) 或公式 (4.1.4 2) 确定 :

R0,min = k (4.1.4 1)

R0,min = kRn (4.1.4 2)

式中 R0, 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 [(m2 · ℃)/W] ;

tn— 冬 季 室 内 计 算 温 度 ( ℃) , 见 表 3.1.1 和 表

4.1.4 1;

tw — 冬 季 围 护 结 构 室 外 计 算 温 度 ( ℃) , 见 表

4.1.4 2;

α—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 , 见表 4.1.4 3;

Δty—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 护 结 构 内 表 面 温 度 的 允许温差 ( ℃) , 见表 4.1.4 4;

a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 [W/(m2 · ℃)] , 见表 4.1.4 5;

R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 [(m2 · ℃)/W] , 见表4.1.4 5;

k— 最小传热阻修正系数 , 砖石墙体取 0.95, 外门取 0.60, 其他取 1。

表 4.1.4 1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表 4.1.4 2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 tw

表 4.1.4 3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 α

续表 4.1.4 3

表 4.1.4 4 允许温差 Δty 值

表 4.1.4 5 内表面换热系数 an 和换热阻值 Rn

4.1.5 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按公式 (4.1.5 1) 或公式 (4.1.5 2) 计算 :

RRj (4.1.5 1)

R0 =Rn +Rj +Rw (4.1.5 2)

式中 R0— 围护结构传热阻 [(m2 · ℃)/W] ;

an— 围护结构内 表 面 换 热 系 数 [W/(m2 · ℃)] , 按 表

4.1.4 5采用 ;

Rn— 围 护 结 构 内 表 面 换 热 阻 [( m2 · ℃)/W] , 按 表

4.1.4 5采用 ;

aw — 围护结构外 表 面 换 热 系 数 [W/(m2 · ℃)] , 按 表

4.1.5采用 ;

Rw — 围 护 结 构 外 表 面 换 热 阻 [( m2 · ℃)/W] , 按 表

4.1.5采用 ;

Rj— 围护结构 本 体 (包 括 单 层 或 多 层 材 料 层 及 封 闭 的

空气间层) 的热阻 [(m2 · ℃)/W] 。

表 4.1.5 外表面换热系数 aw 和换热阻值 Rw

4.1.6 供暖系统的水质应符合 GB/T 29044的规定 。

4.2 热 负 荷

4.2.1 冬季供暖通风系统的热负荷 , 应根据建筑物下列散失和获得的热量确定 :

1 围护结构的耗热量 。

2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

3 加热由门 、孔洞及相邻房间侵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

4 水蒸发的耗热量 。

5 通风耗热量 。

6 机电设备最小负荷时的散热量 。

4.2.2 计算室内机电设备的散热量时 , 应考虑设备的负荷系数 、时间利用系数及效率 。

4.2.3 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 。

4.2.4 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 , 应按公式 (4.2.4) 计算 :

Q = αFK(tn -twn) (4.2.4)

式中 Q— 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 (W) ;

F— 围护结构的面积 (m2 ) ;

K—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 [W/(m2 · ℃)] ;

α—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 , 按表 4.1.4 3 确定 ;

tn—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 ℃) , 按表 3.1.1 和表 4.1.4 1采用 ;

twn— 供暖室外 计 算 温 度 ( ℃) , 见 3.2.3 条 第 1 款 的 规定 , 当已知或 可 求 出 冷 侧 温 度 时 , twn 直 接 用 冷 侧温度值代入 , 不再进行 α 值修正 。

4.2.5 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等于 5 ℃时 , 或通过隔墙和楼板等的传热量大于该房间热负荷的 10%时 , 应 计 算 通 过 隔 墙 或 楼板等的传热量 。

4.2.6 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定 , 各项附加 (或修正) 百分率应按下列规定数值选用 :

1 围护结构 耗 热 量 朝 向 修 正 率 , 应 根 据 当 地 冬 季 日 照 率 、辐射照度 、建筑物使用和被遮挡等情况选用 , 宜符合下列规定 :

1) 北 、东 北 、西 北 为 0~ 10% , 东 、西 为 -5% , 东 南 、西南为 -10%~-15% , 南为 -15%~-30% ;

2) 冬季日照率小于 35%的地区 , 东南 、西南和南向的修正率宜采用 -10% ~0, 东 、西向可不修正 。

2 建筑在河边 、 旷野上或厂区内特别高出的建筑物 , 垂直的外围护结构风力附加率为 5% ~ 10% 。

3 短时间开启的 , 无热空气幕的外门 , 其外门附加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建筑物楼层数为 n 时 , 一道门为 65%×n, 两道门 (有门斗) 为 80%×n, 三道门 (两个门斗) 为 60%×n;

2) 主厂房 (主电机间等) 进厂大门为 500% 。

4.2.7 除楼梯间外的供暖房间高度大于 4 m 时 , 围护结构基本耗热量宜采用下列简化的计算方法 :

1 公式 (4.2.4) 中 tn 可采用工作地点的室内设计宜温度 。

2 计算结果可采用高度附加率修正 , 宜符合下列规定 :

1) 采用地面辐射供暖的房间 , 高度附加率取 (H -4)% ,且附加率不宜大于 8% , H 为房间高度 ;

2) 采用热水吊顶辐射或燃气红外辐射供暖的房间 , 高度附加率取 (H -4)% , 且总附加率不宜大于 15% ;

3) 采 用 其 他 供 暖 形 式 的 房 间 , 高 度 附 加 率 取 2 (H - 4)% , 且总附加率不宜大于 15% 。

4.2.8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 应根据建筑物的内部隔断 、 门窗构造 、 门窗朝向 、室内外温度和室外风速等因素确 定 , 宜 按 GB 50019—2015 附 录 F 和 附 录 G 的 规 定 进 行计算 。

4.2.9 地下式或坝内式建筑物 、外围护结构厚度超过 2 m 的地面封闭式建筑物 , 冬季供暖可不计算围护结构的耗热量 。

4.3 供 暖 设 施

4.3.1 供暖方式应采用热风供暖 、 电热供暖 、散热器供暖 、热水辐射供暖 、热泵及太阳能供暖等 ,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电站主厂房应利用发电机热风供暖 , 泵站主厂房应利用电机发热供暖 。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 , 宜采用电热辐射 、 电热风等其他供暖方式 。

2 副厂房 及 其 他 辅 助 建 筑 物 , 宜 采 用 电 热 辐 射 、 电 热 风 、电供暖散热器 、热泵及太阳能热水等方式供暖 。

3 当厂区附近有可利用热源时 , 可采用附近热源供暖 。

4.3.2 密闭式风冷发电机可直接从冷却器前开设热风口引出热风 , 并在发电机外罩上开设补风 口 。热风口应装置可调节风量的阀门 , 补风口宜设置可关闭的阀门和过滤器 。

发电机热风供暖的自然通风量可按发电机组冷却循环通风量的 3% ~ 10%计算 ; 机械通风量宜按发电机组冷却循环通风量的8% ~ 15%计算 。

4.3.3 蓄电池室 、油处理室应采用密封式防爆电供暖散热器或密闭式电热风供暖 。

4.3.4 空间高大的房间供暖宜选用高 、 中温电辐射板 , 电辐射板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 3 m。

4.3.5 电供暖散热器的形式 、 电气安全性能和热工性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及相关规定 。

4.3.6 低温辐射供暖宜采用加热电缆或电热膜辐射供暖 。 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应符合 GB 50019的规定 。

4.3.7 选 择 暖 风 机 或 空 气 加 热 器 时 , 其 散 热 量 应 留 有 20% ~ 30%的裕量 。

4.3.8 采用集中送热风供暖时 , 工作区最小平均风速不宜小于0.15 m/s, 送风口的出口风速可采用 5 m/s~ 15 m/s, 并应通过计算确定 ; 送风口 设 置 在 地 面 3.5 m 以 上 时 , 送 风 温 度 不 宜 超过 50 ℃ , 送风口 宜 装 置 向 下 倾 斜 导 流 板 ; 送 风 口 设 在 下 部 时 ,送风温度不宜超过 35 ℃ 。

4.3.9 严寒地区 、寒冷地区经常开启的外门 , 宜设置热空气幕 ,其送风温度和出口风速应分别通过计算确定 , 且送风温度不宜高于 50 ℃ , 出 口风速不宜大于 8 m/s。对于通行汽车和机车的高大外门 , 送风温度不应高于 70 ℃ , 出 口风速不宜大于 25 m/s。

5 通 风

5.1 一 般 规 定

5.1.1 地面建筑物的通风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 。 当 自然通风达不到室内温 度 、卫 生 、工 艺 的 要 求 时 , 可 采 用 机 械 通 风 或 复 合通风 。

5.1.2 采用自然通风的 , 宜符合下列规定 :

1 以 自然通风为主的地面建筑物 , 其进风面宜按夏季最多风向布置 。

2 地下式建筑物在有条件利用对外联系的洞室 、廊道及竖井形成热压差 , 使空气对流并能满足室内的换气要求时 , 可采用全面或局部自然通风 。

5.1.3 采用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的 ,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地下式建筑物 , 宜兼顾实现局部和 (或) 季节性自然通风 , 并为此创造有利条件 。

2 宜利用已有的洞室 、廊道作为通风道 。 当仍不能满足通风要求时 , 应设置专用通风道 。兼作通风道的交通道 , 其气流速度不宜大于 3 m/s。

3 地下式或封闭式建筑物 , 通风系统的主通风设备不宜少于两台 (套) , 主通风系统应满足交替运行 、检修的需要 。

4 通风系统 设 计 应 考 虑 水 轮 发 电 机 组 检 修 时 的 通 风 措 施 。当技术条件允许时 , 可与厂房排风 、排烟系统兼用 。

5.1.4 通风系统的进排风应考虑防尘 、 防虫 、 防雨水 、 防泄洪水雾的措施 。

5.1.5 产生余热 、余湿场所的通风量应按排除各场所余热 、余湿的需要计算确定 。

5.1.6 通风系统的室内送风口应靠近工作区或热 、蒸汽 、有害物质产生量少的区域 , 室内吸风口应靠近热 、蒸汽或有害物质多

的区域 。室内风 口 的 布 置 还 应 避 免 形 成 送 、排 风 短 路 和 气 流 滞留区 。

5.1.7 观测 、操作 、交通廊道等地下深层廊道应设置通风措施 。

5.2 自 然 通 风

5.2.1 自然通风的气流组织通常有下列几种方式 , 可根据通风的需要和建筑及工艺的不同布置分别选用 :

1 迎风面窗户进风 , 背风面窗户排风 , 即 “穿堂风 ”。

2 低窗进风 , 高窗排风 。

3 厂房大门进风 , 高窗排风 , 即 “高窗自然通风 ”。

4 专用或兼用进风洞进风 , 专用或兼用排风洞排风 。

5.2.2 自然通风应按热压作用根据 GB 50019—2015 附录 H 的规定计算确定通风量和进 、排风窗的面积 , 并应避免风压造成的不利影响 。

5.2.3 地面建筑物夏季自然通风的进风 口 , 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 2 m。冬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 口 , 当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 高 度 小 于 4 m 时 , 应 采 取 防 止 冷 风 吹 向 工 作 地 点 的措施 。

5.2.4 自然通风的排风窗 (或排风 口) 宜避开夏季主导风向的正压区 。

5.2.5 自然通风应采用阻力系数小 、易于开关和维修的进 、排风口或窗扇 。不便于人员开关或需要经常调节的进 、排风口或窗扇 , 应设置机械开关装置 。

5.2.6 地下式建筑物利用母线竖井 、 出线洞等竖井进行自然通风时 , 宜在竖井的进风口处或其他合适部位设置风量调节阀门 。

5.3 机 械 通 风

5.3.1 设置集中供暖且设有机械排风的建筑物 , 当采用自然补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条件或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 , 宜设置机械送风 系 统 。 设 置 机 械 送 风 系 统 时 , 应 进 行 风 量 平 衡 及 热 平 衡

计算 。

5.3.2 机械通风系统冬季室外计算温度的采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计算冬季通风耗热量时 , 应采用冬季供暖室外计算温度 。

2 计算冬季消除室内余热通风量时 , 应采用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

5.3.3 机械通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设在室外空气洁净的地点 , 且宜避开泄洪水雾区 。

2 应设在排风口的上风侧 , 且应低于排风 口 。

3 夏季用的进风 口 , 宜设在建筑物的背阴处 。

4 进风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 , 不宜低于 2 m。 当布置于绿化地带时 , 不宜低于 1 m。

5.3.4 主通风机房的设置应满足通风系统对布置的要求 , 且不宜靠近中央控制室 、通信室 、计算机室等场所 。

5.3.5 选择通风机时 , 考虑漏风因素 , 其风量应在系统计算风量上 附 加 5% ~ 10% , 压 力 应 在 系 统 计 算 压 力 上 附 加 10% ~ 15% ; 计算工况与风机标定状态 相 差 超 过 10%时 应 进 行 风 机 选型换算 ; 通风机 的 选 用 设 计 工 况 效 率 不 应 低 于 风 机 最 高 效 率 的90% ; 采用变频通风机时 , 电动机功率应在计算值基础上再附加15% ~ 20% 。

5.3.6 通风机并联或串联安装 , 其联合工况下的风量和压力应按通风机和管道的特性曲线确定 。并联安装的通风机宜同型号 、同性能 , 串联安装的通风机设计风量应相同 。

5.3.7 油罐室 、油处理室 、蓄电池室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采用机械排风 、 自然进风 , 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 , 室内应保持负压 。

2 油罐室 、油处理室的吸风 口 , 宜分别布置于房间上部和下部 , 上部排出总排风量的 1/3, 下部排出总排风量的 2/3。 蓄电池室的吸风口应布置于房间上部 。

3 平 时 通 风 换 气 次 数 和 事 故 排 风 换 气 次 数 不 应 小 于 表

5.3.7规定的值 。

表 5.3.7 油罐室 、油处理室 、蓄电池室的

通风 、排风换气次数

4 油罐室和 油 处 理 室 、 蓄 电 池 室 的 排 风 系 统 应 单 独 设 置 ,宜设专用通风机房 , 排风机应选择防爆型风机 。

5.3.8 产生有害物场所的平时通风换气次数和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表 5.3.8规定的值 。六氟化硫全封闭组合电器室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 、二 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的钢瓶室及防护区的事故排风 , 其吸风口应布置在房间下部 , 且风口下缘距室内地面高度应小于 0.3 m。

表 5.3.8 产生有害物场所的通风 、排风换气次数

5.3.9 主变 压 器 室 、 厂 用 变 压 器 室 、配 电 装 置 室 、 电 抗 器 室 、断路器室 、继电保护盘室 、辅助盘室 、母线室 (洞) 、 电缆夹层 (室 、廊道 、竖井) 、空气压缩机及贮气罐室等房间或区域 , 通风量按排除余热计算 。含油电器设备室的事故排风换气次数宜不少于 6次/h。

5.3.10 卫生间及生活污水处理室 、盥洗室 、浴室等宜设置单独的机械排风 , 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 10次/h确定 。 当受建筑结

构或工艺布置的限制 , 与其他场所排风系统合用时 , 应有防止有害气体和水蒸气窜入其他场所的措施 。

5.3.11 水泵房通风换气次数应不 少 于 6 次/h计 算 确 定 。 电 梯机房可采用机械通风或制冷进行降温 , 通风时通风换气次数可不少于 10次/h计算确定 。

5.3.12 柴油发电机房通风换气次数宜不少于 6 次/h计算确定 ,当机组不带导风散热装置时 , 排风量应按排除机组散热量计算确定 , 排风机应选择防爆型风机 。

5.3.13 通风系统风管 (道) 内的风速宜符合表 5.3.13的规定 。表 5.3.13 通风系统风管 (道) 内的风速 单位 : m/s

5.3.14 事故排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事故排风系统宜由平时使用的排风系统兼顾 。 在事故发生时 , 应保证能提供满足要求的通风换气量 。

2 事故排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开关 。

3 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与机械通风系统的进风口保持水平距离 20 m 以上或高出进风 口 6 m 以上 , 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及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

4 设置有事故排风的场所不具备自然进风条件时 , 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 , 补风量宜为排 风 量 的 80% , 补 风 机 应 与 事 故 排风机联锁 。

6 空 气 调 节

6.1 一 般 规 定

6.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 应设置空气调节 :

1 工 程 各 部 位 夏 季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或 机 械 通 风 达 不 到 表3.1.2规定的室内空气温度 、湿度要求 , 或技术经济比较采用空气调节系统更合理时 。

2 有 人 员 值 班 的 房 间 或 部 位 , 采 用 供 暖 通 风 达 不 到 表3.1.3规定的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温度 、湿度要求时 。

6.1.2 当采用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 , 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

6.1.3 水电站利用水库深层水为空气调节冷源时 , 取水口宜设置在水轮机进水口底槛高程以下 , 淤积高程以上 , 且应设有备用取水口及过滤装置 。

6.1.4 地下式建筑物应考虑地下进风道岩壁与空气的热湿交换 ,计算地下进风道末端进风温 、湿度 。

6.1.5 当地面建筑物空间高度大于等于 10 m 且体积大于 10000 m3时 , 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分层方式。

6.1.6 采用空气调节的区域 , 室内宜保持 5 Pa~ 10Pa的正压 。

6.1.7 空气调节的房间宜集中布置 , 室内温度 、湿度基数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调房间宜相邻布置 。

6.1.8 设置空气调节的地面建筑物 , 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 GB 55015的规定 。

6.2 负 荷 计 算

6.2.1 除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必要的估算外 , 应对集中空调系统的空气调节区进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

6.2.2 空气调节区的冬季热负荷应按 4.2 节的规定计算 , 室外

计算参数应采用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 。

6.2.3 采用空气调节的部位 , 夏季计算的热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

1 地面建筑物通过围护结构传入的热量 。

2 地面建筑物透过外窗进入的太阳辐射热量 。

3 人体散热量 。

4 照明散热量 。

5 机电设备的散热量 。

6 渗透空气带入的热量 。

7 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量 。

6.2.4 空气调节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各项得热量的种类和性质及空气调节区的蓄热特性分别进行计算 。

通过围护结构进入室内的传热量 、透过外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 、人体散热量以及非全天使用的设备 、照明灯具散热量等形成的冷负荷 , 应按不稳定传热方法计算确定 , 不应把这些热量的逐时值直接作为各相应时刻冷负荷的即时值 。

6.2.5 计算围护结构传热量时 , 室外或邻室计算温度 , 宜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

1 对于外窗 , 采用室外计算逐时温度 , 按公式 (3.2.3 1)计算 。

2 对于非轻型结构的外墙和屋顶 , 室外计算温度可采用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 , 按公式 (6.2.5 1) 计算 :

tzp =twp (6.2.5 1)

式中 tzp—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 ( ℃) ;

Jp— 围护 结 构 所 在 朝向 太 阳 总 辐 射 强 度的 日 平 均 值

(W/m2 ) , 见 GB 50019—2015附录 C;

twp— 夏 季 空 气 调 节 室 外 计 算 日 平 均 温 度 ( ℃) , 见

3.2.3条第 9款 ;

ρ— 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系数 ;

αw — 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 [W/(m2 · ℃)] 。

3 对于隔墙 、楼板等内围护结构 , 当邻室为非空气调节房间时 , 采用邻室计算平均温度 , 按公式 (6.2.5 2) 计算 。邻室计算平均温度与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的差值可按表6.2.5 的规定取值 。

tls =twp +Δtls (6.2.5 2)

式中 tls— 邻室计算平均温度 ( ℃) ;

Δtls— 邻室计算平均温度与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 日平均温度的差值 ( ℃) 。

表 6.2.5 温 差 Δtls

6.2.6 外 窗 温 差 传 热 形 成 的 逐 时 冷 负 荷 , 宜 按 公 式 (6.2.6)计算 :

CLc = KcFc (twl -tn) (6.2.6)

式中 CLc— 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 (W) ;

Kc— 外窗的传热系数 [W/(m2 · ℃)] ;

Fc— 外窗的面积 (m2 ) ;

twl— 外窗的 逐 时 冷 负 荷 计 算 温 度 ( ℃) , 根 据 建 筑 物的地 理 位 置 和 空 气 调 节 房间 的 蓄 热 特 性 , 按

3.2.3条第 10款确定的 tsh 值 , 通过计算确定 ; tn— 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 , ℃ 。

6.2.7 外墙或屋顶传热形成的冷负荷 , 根据建筑物位置 、朝向和构造 、外表面颜色和粗糙程度 、空气调节房间的蓄热特性 , 宜按公式 (6.2.7) 计算 :

CLq = KqFq (tzp -tn) (6.2.7)

式中 CLq— 外墙或屋顶传热形成的冷负荷 (W) ;

Kq— 外墙或屋顶的传热系数 [W/(m2 · ℃)] ;

Fq— 外墙或屋顶的面积 (m2 ) ;

tzp— 夏季 空 气 调 节 室 外 计 算 日 平 均 综 合 温 度 ( ℃) ,见 6.2.5 条第 2 款 。

6.2.8 空气调 节 区 与 邻 室 的 夏 季 温 差 大 于 3 ℃ 时 , 宜 按 公 式(6.2.8) 计算通过隔墙 、楼板等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 :

CL= KF(tls -tn) (6.2.8)

式中 CL— 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 (W) ;

K— 内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 [W/(m2 · ℃)] ;

F— 内围护结构的面积 (m2 ) 。

6.2.9 透过玻璃窗进入空气调节区的太阳辐射热量 , 应根据当地的太阳辐射照度 、外窗的构造 、遮阳设施的类型以及附近高大建筑物 、 山体遮挡等影响因素 , 通过计算确定 。

6.2.10 透过玻璃 窗 进 入 空 气 调 节 区 的 太 阳 辐 射 热 形 成 的 冷 负荷 , 应根据 6.2.9条计算出的太阳辐射热量 , 按外窗遮阳设施的类型 、室内空气分布特点以及空气调节区蓄热特性等因素 , 通过计算确定 。

6.2.11 地下式建筑物夏季空气调节的冷负荷 , 应通过地下围护结构的热工计算确定 。

利用地下进风洞进风时 , 空气与地下进风洞壁的热交换 , 使室外空气温度的年波幅和日波幅发生衰减 , 应以进风洞末端的空气参数作为地下式建筑物进风的空气参数 。

对室内 发 热 的 房间 , 如 地 下 主 变 压 器 室 (洞) 、 母 线 室(洞) 、厂用变压器室 、 电抗器室等 , 可不考虑围护结构吸热量 。

6.2.12 确定设备 、照明和人体等散热形成的冷负荷 , 应根据机电设备运行的有关年运行小时数 、 同时率 、负荷率和利用率等不同情况 , 分别选用负荷系数 、 同时使用系数和群集系数 。有条件时 , 宜采用类似工程的实测数值 。

6.2.13 确定散湿量时 , 应根据散湿源的种类和室内空气参数 ,按冬季 、夏季 分 别 计 算 。 有 条 件 时 , 宜 采 用 类 似 工 程 的 实 测 数

值 。空气调节区的散湿量 , 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

1 室外空气带入室内的湿量 。

2 围护结构表面散湿量 。

3 潮湿 (地) 表面 、液面或液流的散湿量 。

4 人体散湿量 。

6.2.14 空气调节区的夏季冷负荷 , 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各空气调节区设有室温自动控制装置时 , 应按各空气调节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 无室温自动控制装置时 , 应按各空气调节区夏季冷负荷的累加值确定 。

2 应计入新风冷负荷以及通风机 、风管 、水泵 、冷水管道和水箱温升等引起的附加冷负荷 。

6.3 空 气 调 节 系 统

6.3.1 选择空 气 调 节 系 统 时 , 应 根 据 空 调 部 位 的 用 途 、规 模 、使用特点 、负荷变化情况与参数要求 、室外气象条件 、冷源 、热源等因素 ,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

6.3.2 设置全空气空调系统的不同空气调节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 , 宜分别设置 :

1 使用时间不同时 。

2 温度 、湿度基数 、空气洁净度和允许波动范围不同时 。

3 噪声控制标准不同时 。

4 在同一时间内须分别进行供热和供冷时 。

6.3.3 全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单风管式系统 , 并宜采用一次回风 , 经济上合理时 , 可采用直流式全新风系统 。

6.3.4 负担多个空气调节区的空气调节系统 , 在各空气调节区负荷变化大 、低负荷运行时间长 、需要分别调节室内温度 , 且技术经济合理时 , 可采用全空气变风量系统 。

6.3.5 全年运行的全空气调节系统 , 在过渡季节宜加大室外新风量 , 新风系统应适应新风量变化的要求 。

6.3.6 空气调节房间多时 , 宜采用风机盘管系统或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分体式空气调节系统 , 且宜设新风系统 。

6.3.7 空气调节房间分散或数量少且总面积不大时 , 宜采用房间空气调节器 。

6.3.8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量不宜小于总送风量的 10% , 且不应小于下列两项风量中的大值 :

1 满足每人新风量 30 m3/h。

2 补 偿 排 风 和 保 持 室 内 5 Pa~ 10 Pa正 压 所 需 的 新 风 量之和 。

6.3.9 全空气调节系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 , 可设回风机 :

1 不同季节的新风量变化 , 而其他排风措施不能适应风量变化要求时 。

2 回风系统阻力大 , 设置回风机经济合理时 。

6.3.10 空气调节系统室内正压值应符合 6.1.6条的规定 。使用新风的空气调节区 , 应有排风出路或设置机械排风设施 , 排风量应满足新风量的变化 。

6.4 空气调节冷热水及冷凝水系统

6.4.1 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水供回水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常规供冷系统 , 冷水供水温度不宜低于 5 ℃ , 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 5 ℃ , 技术合理时宜增大供回水温差 。

2 舒适性空调系统 , 采用冷热盘管处理空气时 , 热水供水温度宜为 50 ℃ ~ 60 ℃ , 供回水温差不宜少于 10 ℃ 。

3 工 艺 性 空 调 系 统 , 设 专 用 加 热 盘 管 时 , 供 水 温 度 宜 为70 ℃ ~ 130 ℃ , 供回水温差不宜少于 25 ℃ ; 热源服务范围内同时有供暖系统且条件允许时 , 空调热水供回水温度与供暖系统供回水温度宜保持一致 。

6.4.2 空气调节水系统宜采用闭式循环 。 当确需采用开式系统时 , 应设置蓄水箱 。蓄水箱的蓄水量宜按系统循环水流量的 5%~ 10%确定 , 且在水系统停止运行时 , 应能容纳系统泄出的水 , 蓄

水箱不得出现溢流现象 。

6.4.3 空气调节水系统宜采用两管制水系统 。 当系统内一些区域需全年供冷时 , 宜采用冷热源同时使用的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

6.4.4 直接供冷 (热) 空气调节水系统宜采用一级泵系统 。 冷源侧可按变流量系统设计 , 负荷侧宜按变流量系统设计 。

6.4.5 冷源侧定流量运行 、负荷侧变流量运行时 , 空调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多台冷水机组和冷水泵之间通过共用集水管连接时 , 每台冷水机组进水或出水管道上宜设置电动或气动两通阀 , 并宜与冷水机组和水泵联锁 。

2 空调末端装置应设置温控两通阀 。

3 供 、 回水总管之间应设置旁通管及旁通调节阀或平衡管 ,旁通调节 阀 的 设 计 流 量 宜 取 容 量 最 大 的 单 台 冷 水 机 组 的 额 定流量 。

6.4.6 冷源侧 、负荷侧均变流量运行时 , 空调水系统设计除应符合 6.4.5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规定外 ,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选择允许水流量变化范围大 、适应冷水流量快速变化 ,且具有出水温度精确控制功能的冷水机组 。

2 冷源侧循环泵应采用变速泵 。

3 在供 、 回水总管之间应设置旁通管及旁通调节阀 , 旁通调节阀的设计流量应取各台冷水机组允许最小流量中的最大值 。

4 采用多台冷水机组时 , 应选择在设计流量下蒸发器水压降相同或接近的冷水机组 。

6.4.7 空气调节水系统布置和选择管径时 , 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 。 当差 额 超 过 15%时 , 应 设 置 流 量 平 衡阀等调节装置 。

6.4.8 冷水循环泵台数和流量宜与冷水机组的台数和流量相对应 。冷水机组仅单台时 , 宜设置备用泵 。

6.4.9 闭式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定压点宜设在循环水泵的吸入口处 , 定压点最低压力应

使系统最高点压力高于大气压力 5 kPa以上 。

2 宜采用高位膨胀水箱定压 , 并通过膨胀水箱直接向系统补水 。

3 膨胀管上不宜设置阀门 。设置阀门时 , 应采用有明显开关标志的阀门 。

4 膨胀水箱上应设快速补水管及阀门 。

6.4.10 空气调节水系统的热水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 , 应设置补偿器 。热水管道敷设坡度宜采用 0.003, 不应小于0.002。 当受条件限制时 , 热水管道也可无坡度敷设 , 但管中的水流速不宜小于 0.25 m/s。

6.4.11 空气调节水系统应设置排气和泄水装置 。

6.4.12 冷水机组或换热器 、循环水泵以及补水泵等设备的入 口管道上 , 应根据需要设置过滤器 、除垢器或除污器 。

6.4.13 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凝结水管道 , 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

1 当空气调节设备的冷凝水盘位于机组的正压段时 , 冷凝水盘的出水口宜设置水封 ; 位于负压段时 , 应设置水封 。水封高度应大于冷凝水盘处正压或负压值 。

2 冷凝水水平干管始端应设置扫除 口 。

3 冷凝水管不应与污水系统 、室内密闭雨水系统直接连接 。

4 冷凝水管道应采取防凝露措施 。

5 敷设时宜采用不小于 0.003的坡度 。

6.5 气 流 组 织

6.5.1 空气调节区的气流组织 , 应根据室内空气温度和湿度参数 、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 , 结合建筑物特点 、 内部装修 、工艺布置及设备散 热 等 因 素 进 行 设 计 、计 算 , 并 可 通 过 计 算 流 体 力 学(CFD) 数值模拟方法或进行热态模型实验确定 。

6.5.2 空气调节区的送风方式及送风口选型 ,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宜采用百叶风口或条缝型风口等侧送 , 侧送气流宜贴附 。 2 设有吊顶时 , 应根据空气调节区的高度及使用场所对气

流的要求 , 分别采用圆形 、方形和条缝形散流器 。

3 主厂房发电机层 (电动机层) 和副厂房空间高 、 面积大的部位 , 宜采用侧向 、端部或顶部喷 口 、旋流风口的射流送风 。

6.5.3 采用贴附侧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水平送风因送风口与顶棚的距离无法贴附时 , 送风口处应设置向上倾斜 10°~ 20°的导流片 。

2 射流流程中不应有阻挡物 。

6.5.4 采用散流器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平送贴附射流的散流器喉部风速宜采用 2 m/s~ 5 m/s,不应超过 6 m/s。

2 散流器宜带能调节风量的装置 。

3 圆 形 或 方 形 散 流 器 宜 均 匀 布 置 , 最 大 长 宽 比 不 宜 大 于1 ∶ 1.5。

6.5.5 采用喷口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工作区宜处于回流区 。

2 喷口的安装高度应根据空气调节区高度和回流区的分布位置等因素确定 。

3 兼作热风供暖时 , 喷口宜具有改变射流出口角度的功能 。

6.5.6 分层空气调节的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空气调节区宜采用两侧送风 。 当厂房跨度小于 18 m 时 ,可采用单侧送风 , 回风口宜布置在送风口同侧下方 。

2 侧送多股 平 行 射 流 应 互 相 搭 接 。 采 用 双 侧 对 送 射 流 时 ,其射程可按相对喷口中点距离的 90%计算 。

3 应减少非空气调节区向空气调节区的热转移 , 可在非空气调节区设置通风排热装置 。

6.5.7 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送风温差 , 应根据送风口类型 、安装高度和气流射程长度以及是否贴附等因素确定 。在满足工艺和舒适性要求的条件下 , 宜加大送风温差 。工艺性空气调节的送风温差不宜大于 15 ℃ 。舒适性空气调节的送风温差 , 当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 5 m 时 , 不宜大于 10 ℃ ; 当送风高度大于 5 m 时 ,

不宜大于 15 ℃ 。

6.5.8 送风 口 的 风 速 应 根 据 送 风 方 式 、送 风 口 类 型 、 安 装 高度 、室内允许风速和噪声标 准 等 因 素 确 定 。 有 消 声 要 求 时 , 宜采用 2 m/s~5 m/s。采用喷口或旋流风口送风时 , 可采用 3 m/s~ 10 m/s。

6.5.9 空气调节区的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5 次/h。 面积大 、空间高的部位按其冷负荷通过计算确定 。

6.5.10 回风 口 (或排风口) 的布置方式 , 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不宜设在射流区和人员经常停留的地点 。采用侧送风时 ,宜设在送风口的同侧 。

2 条件允许时 , 可采用集中回风或走廊回风 。

3 采用多层串联通风方式时 , 各层排风口布置位置应考虑下一层的气流组织要求 。

4 喷 口 射 流 送 风 时 , 回 风 口 (或 排 风 口 ) 布 置 位 置 不 受限制 。

6.5.11 回风口 (或排风口) 的吸风速度宜符合表 6.5.11的规定。表 6.5.11 回风口 (或排风口) 的吸风速度

6.6 空 气 处 理

6.6.1 空气的冷却应根据不同条件和要求 , 分别采用下列处理方式 :

1 采用水库水 、下游尾水及廊道风等天然冷源冷却 。

2 采用循环水蒸发冷却 。

3 采用天然冷源或循环水蒸发冷却达不到要求时 , 可采用机械冷源 。

6.6.2 空气冷却装置的选择 , 宜符合下列规定 :

1 使用天然冷源水时 , 宜采用水冷式表面冷却器 。

2 采用循环水蒸发冷却时 , 宜采用直接蒸发冷却装置 、 间接蒸发冷却装置或复合式蒸发冷却装置 。

3 采用机械冷源时 , 宜选用水冷式表面冷却器 。 当利用循环水进行绝热加湿或利用喷水增加空气处理后的饱和度时 , 可采用带喷水装置的空气冷却器 。

4 当冷源和空气处理装置靠近时 , 可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 。

6.6.3 在空气冷却器中 , 空气与冷媒宜逆向流动 , 其迎风面的空气质量流速宜采用 2.5 kg/(m2 · s) ~ 3.5 kg/(m2 · s) 。 当迎风面的空气质量流速大于 3 kg/(m2 · s) 时 , 应在冷却器后设置挡水板 。

6.6.4 空气冷却 器 的 冷 水 进 口 温 度 应 比 空 气 出 口 的 干 球 温 度至少低 3.5 ℃ ; 冷 水 的 温 升 宜 采 用 5 ℃ ~ 10 ℃ , 其 流 速 宜 采用 0.6 m/s~ 1.5 m/s。

6.6.5 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的蒸发温度应比空气出 口的干球温度 至 少 低 3.5 ℃ 。 满 负 荷 时 , 其 蒸 发 温 度 不 宜 低 于 0 ℃ ; 低负荷时 , 应防止其表面结霜 。

6.6.6 空气调节系统不宜采用氨作制冷剂 。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 , 不得用氨作制冷剂 。

6.6.7 空气调节 系 统 的 空 气 加 热 处 理 热 源 , 可 采 用 电 加 热 器 ,其设在组合式空气处理机组内时 , 应设旁通阀 , 通过加热器迎风面的质量流速宜取 6 kg/(m2 · s) ~ 12 kg/(m2 · s) 。 电加热器也可设在送风管内 。

6.6.8 采用两管 制 水 系 统 时 , 应 分 别 计 算 空 气 处 理 机 组 的 冷 、热盘管的换热面积 。 当冷 、热盘管换热面积相差很大时 , 宜分别设置冷 、热盘管 。

6.6.9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和回风应过滤处理 , 空气过滤器的阻力应按终阻力计算 。

6.7 空气调节冷源与热源

6.7.1 在技术 经 济 合 理 的 情 况 下 , 冷 、热 源 宜 利 用 浅 层 地 能 、太阳能 、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 当可再生能源受到水文地质 、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无法保证时 , 应设置辅助冷 、热源 。

6.7.2 采用水库水 、下游尾水 、湖水以及地下水等作为天然冷源水或蒸发冷却循环水时 , 应进行过滤等处理 , 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 GB/T 29044的规定及相关产品的要求 。

6.7.3 水利水电工程空气调节机械冷源可选用电机驱动的水冷或风冷式冷水机组 。其中 , 水冷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机型宜按表 6.7.3 内规定的制冷量范围 , 经过性能价格比进行选择 。

表 6.7.3 水冷式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选型

6.7.4 空气源热泵型机组应具有融霜控制 , 融霜所需时间的总和不应超过运行周期时间的 20% 。

6.7.5 制冷装置和冷水系统冷量损失引起的附加冷负荷 , 应根据计算确定 。概略计算时 , 可按下列数值选用 :

1 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系统 5% ~ 10% 。

2 间接式系统 10% ~ 15% 。

6.7.6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根据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确定 , 不应另作附加 。在设计条件下 , 当机组的规格不能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 , 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应超过 1.1。

6.7.7 制 冷 机 宜 选 用 水 冷 电 动 压 缩 式 冷 水 机 组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定 :

1 冷却水的进口温度不宜高于 33 ℃ , 不宜低于 15.5 ℃ 。

2 当采用水库水作为制冷机冷却水时 , 应考虑低温水库水对制冷量的影响 , 选择水库水直流和冷却塔的冷却方式 , 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

3 冷 却 水 水 质 应 符 合 GB/T 29044 的 规 定 及 有 关 产 品的要求 。

6.7.8 制冷机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的选择 , 应满足空气调节负荷变化规律及部分负荷运行的调节要求 , 不宜少于 2 台 ; 当小型工程仅设 1 台时 , 应选择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 。

6.7.9 选择制冷机时 , 其制冷剂应符合有关环保的规定 。

6.7.10 当设置冷却水泵时 , 冷却水泵的台数和流量应与集中设置的冷水机组相对应 。多台冷水机组和冷却水泵之间通过共用集管连接时 , 每台冷水机组入口或出口管道上宜设电动或气动阀 ,并宜与对应运行的冷水机组和冷却水泵联锁 。

6.7.11 制冷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机房宜与水泵房和辅助设备间隔开 , 宜设置控制操作室 。

2 机组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小于 1 m , 与配电柜的距离不小于 1.5 m。

3 机组与机组或其他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小于 1.2 m。

4 留有不小于蒸发器 、冷凝器长度的维修距离 。

5 机组与其上方管道 、 电缆桥架的净距不小于 1 m。

6 机房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 1.5 m。 机房内应考虑起吊装置 。

7 防 烟 与 排 烟

7.1 一 般 规 定

7.1.1 防烟方式可采用可开启外窗或开 口 的 自然通风或机械加压送风 , 防烟设计应符合 GB 55036的规定 。

7.1.2 排烟方式应优先采用自然排烟 ,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采用机械排烟 。

7.1.3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机 械 排 烟 和 补 风 的 风 速 , 应 符 合 下 列规定 :

1 采用金属管道时 , 不应大于 20 m/s。

2 采用非金属管道或内表面光滑 、不漏风的混凝土风道时 ,不应大于 15 m/s。

3 加压送风 口 的风速不宜大于 7 m/s, 排烟 口 的风速不宜大于 10 m/s。

4 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 m/s, 自然补风 口 的风速不宜大于 3 m/s。

7.1.4 排烟系统与通风 、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 。 当合用时 ,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 , 且当排烟口打开时 , 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 。

7.1.5 加压送风机 、排烟风机和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现场手动启动 。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

4 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 , 加压送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

5 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 , 排烟风机 、补风机

自动启动 。

6 排烟防火阀在 280 ℃时应自行关闭 , 并应联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

7.1.6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采用独 立 前 室 且 其 仅 有 一 个 门 与 走 道 或 房 间 相 通 时 ,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 ,楼梯间 、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2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 , 楼梯间 、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7.1.7 防火设计应符合 GB 50987和 GB 55037的规定 。

7.2 机 械 防 烟

7.2.1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防 烟 系 统 的 加 压 送 风 量 应 符 合 GB 51251的规定 。

7.2.2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 应 小 于 计 算 风 量 的 1.2倍 。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道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 , 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 40Pa~ 50Pa, 前室 、合用前室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 25Pa~ 30Pa, 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 。

7.2.3 加压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 前室或合用前室应每层设置 1个常闭式加压送风 口 , 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楼梯间宜每隔 2层 ~ 3层设置 1个常开式百叶送风 口 。

7.2.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或内表面光滑 、不漏风的混凝土风道 。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 , 耐火极限应符合 GB 51251的规定 。

7.3 机 械 排 烟

7.3.1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

1 非地面厂房的发电机层 (电动机层) 及其厂内主变压器

搬运道 。

2 经常有人停留 的 非 地 面 副 厂 房 内 长 度 大 于 20 m 的 疏 散走道 。

3 建筑高度大于 32 m 的高层副厂房中长度大于 20 m 或其他副厂房中长度大于 40 m , 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疏散走道 。

7.3.2 地下厂房排烟风道与疏散走道设在同一条隧道时 , 应用防火隔墙分隔开 , 厂外排烟 出口 应 高 于 疏 散 出 口 6 m 或 两 者 水平距离应大于 20 m。

7.3.3 疏散走道的排烟系统宜竖向布置 。

7.3.4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

1 垂直主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道上 。

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

3 排烟风机入口处 。

4 穿越防火分区处 。

7.3.5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中 的 排 烟 口 、排 烟 阀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规定 :

1 排烟区域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 m。

2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 口 , 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

3 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 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疏散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 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 口 , 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1.0 m。

7.3.6 排烟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排烟风机设计风量不应小于其负担的排烟系统计算风量的 1.2倍 。

2 排烟风机及其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满足 280 ℃时连续工作 30 min的要求 。

7.3.7 排烟风机应设 置 在 专 用 机 房 内 , 风 机 两 侧 应 有 600 mm以上的空间 ; 当室外专用的排烟屋顶风机布置于屋面时 , 可不设

机房 。

7.3.8 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 , 或采用内表面光滑 、不漏风的混凝土 风 道 。排 烟 管 道 应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制 作 且 内 壁 应 光滑 , 与可燃物应保持不小于 150 mm 的距离 。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 GB 51251的规定 。

7.3.9 除地上建筑 的 走 道 和 地 上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500 m2 的 房 间外 ,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 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 50% 。

7.3.10 设 置 机 械 排 烟 设 施 的 场 所 , 其 排 烟 量 应 按 下 列 规 定确定 :

1 主厂房发电机层 (电动机层) 的排烟量 , 按 1 台机组段发电机层 (电动机层) 的地面面积计算 , 不小于 120 m3/(h · m2 ) 。

2 主变压器搬运道的排烟量 , 按 1 台机组段长度的主变压器搬运道地面面积计算 , 不小于 120 m3/(h · m2 ) 。

3 疏散 走 道 的 排 烟 量 , 当 系 统 担 负 一 个 走 道 排 烟 时 , 应按 不小于 60 m3/(h · m2 ) 计算且不小于 13000 m3/h; 当系统担负两个或 两 个 以 上 走 道 排 烟 时 , 应 按 面 积 最 大 的 走 道 不 小 于120 m3/(h · m2 ) 计算 , 且不小于 13000 m3/h。

8 节 能 降 耗

8.0.1 在满足水利水电工程运行需要的前提下 , 供暖 、通风与空气调节在系统设计 、设备选型及运行工况等方面应符合有关节能的规定 。

8.0.2 冬季 、夏季主副厂房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 宜分别按照表3.1.1、表 3.1.2 和表 3.1.3规定的下限和上限进行取值 。

8.0.3 水利水电工程宜利用工程现有的廊道风 、水库深层低温水等天然冷源 作 为 空 气 调 节 装 置 的 冷 源 ; 宜 利 用 发 电 机 组 的 热风 、机电设备的发热或太阳能作为供暖热源 。

8.0.4 当供暖设备采用电加热方式且电力供应执行峰谷电价格时 , 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 。厂房内正常使用的蓄热式电供暖设备 , 不宜在 日 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使用 。

8.0.5 采用全新风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时 , 宜采取措施保证排风焓值大于新风空气焓值 。

8.0.6 选配空气过滤器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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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5月12日 2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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