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350-2026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工程应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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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7/T 5350-2026 备案号 J 18652-2026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工程应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application in engineering of building solid waste recycling materials

2026 - 04 - 02 发布 2026 - 07 - 01 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工程应用

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application in engineering of building solid

waste recycling materials

DB37/T 5350-2026

批准部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 2 0 2 6 年 7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26 北 京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第 24 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批准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固

废再生材料工程应用技术标准 》的公告

由山东建筑大学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南京东大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的《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工程应用技术标准》,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 DB37/T 5350-2026 ,现予以发布, 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山东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在生产制备及工程应用中的设计、施工、检验与验收等工作采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由山东建筑大学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 4 月 2 日

前 言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4 年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鲁建标字〔2024〕6 号)要求,为规范山东省内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工程应用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工作,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有 6 章及 6 个附录, 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材料及性能、设计与施工、检验与验收及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建筑大学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工程应用技术标准》编制组(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 1000 号,电话:0531-86367234 或 15066688671 ,电子邮箱:shaogb@sdjzu.edu.cn),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 编 单 位:山东建筑大学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东大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山东建筑大学

东岩环境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东岩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大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邵广彪 梁汝鸣 余 巍 刘曰伟王 斌 陈琳琳 王春林 艾 立张树周 类红磊 刘国辉 李炳轩田冬钰 徐 备 朱 华 李红金李万鹏 李 磊 聂 众 王龙军叶富存 祝人杰 高国梁 王 超李红玉 丁玉明 王 红 邱敬格蔡文思 孙小凯 蔡玉鹏 邵大伟徐以政 韩健勇 袁 健 姚宣辰金俊杰 张文娟 王文明 张 于刘明霞 史军超 李永鑫 弭卓函

主要审查人员:佟建兴 张维汇 盛根来 蒋世林杨一伟 罗永现 孙 杰 叶胜林成 勃

目 次

Appendix F Test Method for Compressive Strength of Samples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在工程中的应用,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环境友好,保障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在生产制备及工程应用中的设计、施工、检验与验收等工作。

1.0.3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在工程中的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 building solid waste recycling materials

以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粉碎物等建筑固废为主料,按设计配合比加入固化剂、激发剂、外加剂和水,加工制备后具有一定流动性,经水化反应凝结硬化后满足相关设计强度、抗渗性等性能指标,可再次应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

2.1.2 固化剂 curing agent

以粉煤灰、钢渣粉、矿渣粉、石膏粉、水泥等为主要组分配制而成,可通过水化反应促使建筑固废材料凝结硬化的一种胶凝材料。

2.1.3 固化剂掺入比 curing agent incorporation ratio掺入的固化剂质量与主料的干质量之比。

2.1.4 激发剂 activator

通过化学激发作用提升粉煤灰、钢渣粉、矿渣粉等固化剂组分潜在胶凝活性的功能性材料。

2.1.5 外加剂 additives

为改善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凝结时间、流动性、收缩性等性能指标的调节材料。

2.1.6 配合比设计 mix proportion design

基于目标工程对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的强度、渗透性、流动性等性能要求,通过系统试验优化确定主料、固化剂、激发剂、外加剂与水的质量比例关系。

2.1.7 流动扩展度 fluidity of mixture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拌合物从内径 80mm 、高 80mm 的圆柱形测试筒中坍落后扩展形成的饼状体直径。

2.1.8 流动扩展度经时损失 fluidity loss time history of mixture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在静置或运输过程中,流动扩展度随时间推移而降低的数值。

2.1.9 泌水率 bleeding rate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在静置凝结过程中,拌合物析出至表面的自由水量与拌合用水总量的质量百分比。

2.1.10 湿密度 wet density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充分拌合后在初凝前流动状态下单位体积的质量。

2.1.11 填筑 filling

通过溜槽、泵送等方式将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填充至地下结构周边、埋地管道周边、土木构筑物背面、溶洞、采空区及废弃地下空间等区域的施工过程。

2.1.12 再生桩 building solid waste recycling materials pile地层成孔后灌注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形成的桩体。

2.1.13 再生防渗墙 building solid waste recycling materials wall在地层中咬合成孔或连续成槽,灌注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形成

具有截水、防污、防渗等阻隔作用的连续墙体。

2.1.14 承载构件 bearing component

植入再生素桩与再生防渗墙中用于承受水平或竖向荷载的构件。

2.2 符 号

A —— 试件受压面积; Bm —— 泌水率;

F —— 试件破坏荷载;

G —— 拌合物总质量;

f(cu,0) —— 抗压强度的目标值;

f(cu,k) —— 抗压强度的设计值; fm —— 试件立方体抗压强度; k0 —— 渗透系数的目标值;

kk —— 渗透系数的设计值;

l —— 截水防渗墙插入不透水层深度;

mc —— 每立方米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固化剂的用量;

mm —— 每立方米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外加剂的用量; ms —— 每立方米建筑固废再生材料主料的用量;

mw —— 每立方米建筑固废再生材料水的用量;

m1 —— 容量筒质量;

m2 —— 容量筒与拌合试样的总质量; b —— 再生防渗墙厚度;

W —— 拌合用水总质量; Wb —— 泌水总质量;

Δh —— 墙体内外水头差;

V ——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的重度;

pc —— 固化剂的密度;

pm —— 外加剂的平均密度;

ps —— 主料固体颗粒的密度;

pw 水的密度。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生产前,应考虑主料性质差异,进行专项配合比设计与试验,确定生产配合比与制备工艺。

3.0.2 再生材料中不应含有重金属及有机污染物等有害物质超标的建筑固废材料。

3.0.3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工程应用时,应进行专项设计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0.4 应对建筑固废再生材料性能进行质量检验,并按检验批进行验收,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生产和施工过程应符合环保要求。

4 材料及性能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生产制备前,应调研项目场地或周边的原材料供应条件,主料宜就近选用工程渣土,也可掺入砖、石、混凝土等建筑垃圾粉碎物。

4.1.2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的生产制备应进行专项设计,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的抗压强度、湿密度、流动扩展度、泌水率等性能指标应根据施工条件、应用场景等确定,并应通过配合比设计来确定满足要求的生产配合比,用作截水防渗工程时尚应明确再生材料的加工工艺和抗渗性能。

4.1.3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抗压强度应满足工程设计要求,无特殊要求时,7d 无侧限抗压强度不宜小于 0.3MPa,抗压强度试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有关规定。

4.1.4 应用于有截水防渗隔污要求的工程时,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的渗透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测试方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 中变水头渗透试验方法进行。

4.1.5 建筑固废材料及再生材料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的有关规定,材料浸出液重金属含量最大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 的有关规定。

4.1.6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生产制备和灌装运输应具有完整记录。

4.2 原材料

4.2.1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的主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机质含量不宜超过 5%,且不得混杂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物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 的有关规定;

2 采用各类黏性土、粉土、砂土、风化岩等工程渣土作为主料时,直径大于 20mm 的土、石颗粒应进行破碎处理;

3 采用砖、石、混凝土等建筑垃圾粉碎物时,应进行筛分处理,去除粒径大于 20mm 的杂质和硬质物,建筑垃圾粉碎物宜进行匀质化处理。

4.2.2 固化剂的材料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土壤固化剂应用技术标准》CJJ/T 286 和《软土固化剂》CJ/T 526 的有关规定;吸碳气硬性固化材料材料指标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镁质胶凝材料用原料》JC/T 449 的有关规定。

4.2.3 固化剂成品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理指标应符合表 4.2.3- 1 的有关规定;

表4.2.3- 1 固化剂物理指标

2 工艺指标应符合表 4.2.3-2 的有关规定。

表4.2.3-2 固化剂工艺指标

注:1 从搅拌到填筑不超过 1h ,净浆流动度可不做要求;

2 固化剂应能满足建筑固废再生材料设计要求的相关性能。

4.2.4 固化剂中重金属含量最大限值应符合表 4.2.4 的有关规定。

表4.2.4 重金属含量限值

4.2.5 在调整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的初凝时间、终凝时间、流动扩展度、湿密度、强度、渗透性等性能指标时,应使用满足环保要求的激发剂及外加剂。所使用的激发剂及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的有关规定和现行行业标准《土壤固化外加剂》CJ/T 486 及《土壤固化剂应用技术标准》CJJ/T 286的有关规定。

4.2.6 拌合与养护用水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的有关规定,水质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的 pH 值不小于 4.5;

2 不溶物含量不超过 10000mg/L;

3 可溶物含量不超过 10000mg/L;

4 氯化物含量(以 Cl-计)不超过 3500mg/L;

5 硫酸盐含量(以 SO42-计)不超过 2700mg/L;

6 碱含量不超过 1500mg/L。

4.3 配合比设计

4.3.1 配合比设计前应明确所用主料类别并测试相应参数,包括颗粒级配、液塑限、 比重、含水率、有机质含量等。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 的有关规定。

4.3.2 配合比设计应根据主料性质确定初始配比,并应通过试验调整固化剂与激发剂类型及掺量、外加剂类型及掺量和用水量等参数,配合比成果应提供制备每立方米材料所需的各种原材料质量。配合比设计试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的有关规定。

4.3.3 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首先确定主料和水的用量;

2 固化剂应以设计掺入比增减 3%~5%为间隔,进行不少于 3个不同配合比试配;

3 外加剂用量应以固化剂用量为基准设计掺入量,并通过试验确定。

4.3.4 固化剂掺入比宜为 7%~30% ,设计强度低时宜取小值,设

计强度高时宜取大值。

4.3.5 在试配过程中,应测试拌合物的初始流动扩展度、湿密度、凝结时间, 以及设计指定龄期的抗压强度,用作截水防渗时应测试渗透系数,并应测试其他设计有要求的技术指标。初凝和终凝时间的测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与安定性检验方法》GB/T 1346 执行。

4.3.6 配合比设计中,建筑固废再生材料抗压强度和渗透系数的目标值应满足下列公式要求:

((cu,0) ≥1.2((cu,k) (4.3.6- 1)

k0 ≤ 0.9kk (4.3.6-2)

式中:((cu ,0) —— 抗压强度的目标值;

((cu ,k) —— 抗压强度的设计值; k0 —— 渗透系数的目标值;

kk —— 渗透系数的设计值。

4.3.7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拌合物的流动扩展度应满足施工要求,宜为 160mm~240mm ,采用机械辅助填筑或灌注时,流动扩展度可适当降低,配合比设计时应计入流动扩展度经时损失。流动扩展度试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 的有关规定。

4.3.8 拌合物应保持匀质性,不应出现显著的泌水现象,泌水率不宜超过 3%,泌水率具体试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D 的有关规定。水和外加剂的用量应考虑输送过程中的流动扩展度损失以及凝结时间的影响。

4.3.9 拌合物湿密度不宜小于 1400kg/m3,可通过添加膨胀剂、钢

渣、砂石等材料进行调节。

4.3.10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的初凝时间、终凝时间、流动扩展度、湿密度、强度、渗透性等性能指标宜通过添加激发剂、外加剂进行调整。

4.3.11 外加剂及激发剂的种类和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调控凝结时间时,宜掺入缓凝剂或早强剂,其种类和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2 有低吸水率或憎水等特殊要求时,宜掺入防水剂,其种类和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3 主料为砂土或粉土时,宜掺适量减水剂,改善拌合物的均匀性,避免离析;

4 宜采用激发剂提升水化效率,并应通过试验确定激发剂种类和掺量;

5 在使用外加剂及激发剂之前,应进行适应性试验, 以确保其对材料的性能无不良影响;在采用新型外加剂及激发剂之前,应进行专项试验和论证。

4.3.12 应根据材料成本、资源消耗及工程效益等综合评估,选用满足性能要求且经济性最优的配合比方案;当主料性质发生显著变化或更换固化剂、激发剂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4.4 制备

4.4.1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制备可分为工厂加工和现场加工两种模式,宜采用工厂加工模式,现场加工时应采用专用机械化设备。

4.4.2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制备加工宜包括主料加工、泥浆制备和

再生材料生产三个步骤,每一批次制备时,应对原材料进行计量。

4.4.3 原材料实际用量与设计配合比的质量偏差应符合表 4.4.3 的有关规定。

表4.4.3 原材料用量质量偏差限值

4.4.4 制备加工应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并应确保各组分混合均匀,浆液细度应满足工程需求,结块物含量不应大于 5%。

4.4.5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制备加工设备应定期检查和标定。

4.5 质量检验

4.5.1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生产加工所使用的主料、固化剂及外加剂等原材料, 以及再生材料的检验项目与检验方法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5.2 主料应进行含水率、有机质含量和颗粒分析检测,同一主料来源,每检查批次不应大于 2000m3 。来源不明确时,尚应开展污染物、放射性及浸出毒性等项目检测。

4.5.3 固化剂进场应按批次对其品种、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验收。当使用中对固化剂质量有怀疑或固化剂出厂日期超过 90d 时,应进行强度、凝结时间检验。

4.5.4 外加剂、激发剂应检查出厂检验报告,并按照设计配合比,

测试外加剂、激发剂调节建筑固废再生材料性能指标的作用。

4.5.5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流动扩展度、湿密度、泌水率、抗压强度及渗透系数检验,并填写建筑固废再生材料指标记录表,记录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E 的有关规定。

5 设计与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应根据各类工程应用特点,进行专项设计,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要求、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合理设定再生材料性能,并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

5.1.2 应根据设计要求,结合现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规模、工期进度、安全与环境保护要求等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

5.1.3 对缺少工程经验的地区应在施工前通过配合比验证试验,确定施工可行性和施工控制参数。

5.1.4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涉及的材料加工与施工,均应遵循节能、环保的原则。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 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 的有关规定。

5.2 截水防渗工程

5.2.1 采用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的截水防渗工程设计时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场地地层结构、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岩土渗透性及腐蚀性;

2 水文地质资料、场地附近水源分布情况及其补给关系;

3 空洞、污染区及裂缝等的分布特征;

4 地层空隙率、连通性及充填物情况;

5 场地和邻近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等调查资料;

6 截水防渗目的和技术要求。

5.2.2 截水防渗工程再生防渗墙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再生防渗墙材料配合比、抗压强度、材料粒径、均匀性与渗透系数等性能参数;

2 再生防渗墙的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结构形式和构造要求;

3 施工工艺和技术参数,提出施工质量要求和控制指标;

4 再生防渗墙墙体及周边工程环境监测要求,并明确预警值、控制值;

5 预测可能存在的施工风险,制定针对性防治措施。

5.2.3 再生防渗墙 7d 无侧限抗压强度不应低于 0.4MPa ,渗透系数应满足防渗要求,且 7d 渗透系数不应大于 1×10-6cm/s;应用于有防止污染物扩散需求的工程时,再生防渗墙 7d 无侧限抗压强度不应低于 0.5MPa ,7d 渗透系数不宜大于 1 × 10-7cm/s。

5.2.4 落底式再生防渗墙插入隔水层深度应满足下式要求,且不宜小于 1.5m。

l ≥ 0.2Δh _ 0.5b (5.2.4)

式中: l —— 截水防渗墙插入隔水层深度(m);

Δh —— 墙体内外水头差(m); b —— 再生防渗墙厚度(m)。

5.2.5 采用悬挂式再生防渗墙时,再生防渗墙深度应根据地下水位和地层渗透系数综合确定,且应满足渗流稳定性要求。

5.2.6 再生防渗墙在平面布置上宜根据需求采用闭合形式设置,

当采用非闭合设置形式时,应对再生防渗墙外水流沿墙体两端绕流引起的渗透破坏、水位下降情况和渗流流量等进行分析。

5.2.7 再生防渗墙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场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图纸会审记录;

3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 成孔机械及其配套设备的技术性能资料;

5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试成桩(墙)的参数。

5.2.8 截水防渗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平面布置、材料加工工艺与生产供应、建筑固废再生材料施工配合比、施工顺序、质量检验等内容。

5.2.9 再生防渗墙施工前应进行试成桩(墙)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成桩(墙)位置的工程地质条件与后期应用工况应具有代表性;

2 试成桩(墙)数量应根据工程规模和施工场地地层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 1 组,每组不应少于 3 根(2 幅);

3 试成桩(墙)应能确定施工设备、工艺参数、成孔(槽)时。

5.2.10 采用咬合成孔的再生防渗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孔深、孔径、土层情况、周边环境、钻渣与钻液排放等因素选择成孔机械和配套工艺;

2 成孔工艺宜采用旋挖成孔,也可采用冲击成孔、长螺旋成孔等;采用冲击成孔时,应评估施工振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 其他成孔作业方式可通过试桩确定或按现行行业标准《建

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的有关规定进行机械选型;

4 成孔过程应保持连续施工,并确保在成孔后至灌注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的间隔时间不应超过 12h;

5 应在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初凝后终凝之前进行咬合搭接施工。

5.2.11 咬合桩再生防渗墙成孔施工的孔径不应小于设计值且不应大于设计值 30mm ,垂直度不应大于 0.5% ,孔位偏差不应超过30mm。

5.2.12 咬合桩再生防渗墙成孔直径不宜小于 600mm ,水位较高、渗透性较强的地层,宜采用双排咬合桩再生防渗墙,搭接宽度应符合表 5.2. 12 的规定:

表5.2. 12 再生防渗墙咬合搭接宽度允许值

注:d 为墙体入土深度。

5.2.13 再生防渗墙采用连续成槽施工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并结合成槽深度、厚度和宽度等因素选择成槽设备;

2 单元槽段宽度应根据设计要求,综合考虑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机械设备、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划分,单元槽段宽度宜为4m~6m;

3 接头管或反力箱等接头工具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且

能承受建筑固废再生材料浇筑时的侧向压力;

4 成槽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荷载应满足成槽整体稳定性验算的要求。

5.2.14 再生防渗墙灌注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前,应检查成孔(槽)尺寸、垂直度、沉渣厚度等项目,合格后应立即开始灌注,灌注时流动扩展度宜为 180mm~240mm。

5.2.15 再生防渗墙水下灌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注时流动扩展度宜为 160mm~200mm;

2 材料湿密度宜大于 1650kg/m3,颗粒细度与均匀性应满足防止再生材料离散的要求;

3 水下灌注应采用导管作业,导管构造与灌注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的有关规定。

5.3 填筑工程

5.3.1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用于填筑工程时,应根据设计生产、运输以及填筑部位要求的工艺、强度、工期、施工工作面等要求进行填筑设计,7d 无侧限抗压强度不宜小于 0.3MPa ,泌水率应小于3% ,拌合物湿密度、流动扩展度应符合表 5.3. 1 的规定,并应明确验收指标。

表 5.3.1 填筑工程中建筑固废再生材料设计指标

注:1 涉及二次开挖或拆除的临时回填部位,建筑固废再生材料 7d 无侧限抗压强度不宜大于 0.5MPa;

2 对于泵送方式,流动扩展度宜大于 180mm;对于溜槽、串筒等方式直接填筑,流动扩展度宜大于 160mm。

5.3.2 填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平面布置、材料生产与供应、建筑固废再生材料施工配合比、分层填筑厚度、施工顺序以及不同的施工顺序对邻近建筑和场地的影响等内容。

5.3.3 填筑施工前,应关注气象变化,并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做好防范措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遇降雨天气,应对未硬化的填筑体表层进行覆盖,且不宜再开新作业面;

2 冬期施工应做好保温防冻措施,不应出现冻结现象;

3 夏季宜避免高温天气施工,当气温超过 38℃时应设置遮阳措施。

5.3.4 填筑施工前应清除填筑区域内垃圾、树根等杂物,确保填筑时应无明显流态水。积水过多时,应分析原因并做好前期处理工作。

5.3.5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宜使用搅拌罐车进行运输,运输过程应保证材料均匀不离析,运输过程及填筑前不应添加水或其他外加剂,填筑前应检测流动扩展度,测试值低于 160mm 时宜进行振捣密实。

5.3.6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的填筑方式应根据现场条件确定,可采用溜槽、溜管、泵送等形式,其浇筑口底部宜控制在填筑面上 1m以内。填筑时应避免直接冲击沟槽侧壁、填筑区模板、既有建(构)筑物及预埋管道等。

5.3.7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应分层填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筑厚度应根据对侧壁或模板的侧压力核算确定;

2 首层填筑厚度不宜大于 1m,后续每层填筑厚度不宜大于 2m;当沟槽底部埋设管道时,首次填筑不宜大于 0.5m;

3 相邻片区填筑高差不宜大于 1m;

4 分层填筑时间间隔应根据经验或试验确定,上一层填筑应在下一层建筑固废再生材料达到初凝后方可进行,且不小于24h;当基槽填筑底标高不一致时,应按先深后浅的顺序施工。

5.3.8 回填坑道等密闭空间时,应在顶部设置排气管或气孔;需设置模板时,应提前安装模板,模板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应满足安全要求,且模板接缝处应密封严密。

5.3.9 填筑完毕后养护和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填筑体表层覆盖土工布或塑料膜等进行养护;

2 初凝后,应立即洒水保湿,土工布需时刻保持湿润但无积水,塑料薄膜应保持膜内有凝结水;

3 顶层回填材料填筑完毕后养护不宜少于 7d ,养护期间应禁止施加荷载,并应做好防护措施。

5.3.10 对于非地下环境中的永久性填筑工程,应在建筑固废再生材料表面设置保护性覆盖层,避免直接暴露于大气环境;对于短期服役且非结构性、非腐蚀敏感区域的工程可不设置覆盖层。

5.3.11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应用于桥台、墙背、涵背等土木构筑物填筑工程时,设计及施工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和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 的有关规定。

5.4 其他工程

5.4.1 再生桩及内置承载构件的再生防渗墙应用于基坑支护工程时,其设计及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 和《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 199 的有关规定,围檩、腰梁宜贴合承载构件。

5.4.2 再生素桩以及内插预制桩的再生桩,可用于一般工程场地的复合地基工程,其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 与《劲性复合桩技术规程》JGJ/T 327的有关规定。

5.4.3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用于道路路基填筑时,材料强度、变形等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 194 和《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 的有关规定。

5.4.4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用于河岸堤坝截水防渗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T 62 的有关规定。

5.4.5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用于垃圾填埋场地下隔污屏障墙工程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403 的有关规定。

5.4.6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用于采空区治理工程时,设计及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采空区建(构)筑物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GB 51180 的有关规定。

6 检验与验收

6.0.1 质量检查与验收应分为施工期间过程控制及施工后质量验收两个阶段, 以施工段或工程量为基本检验单元,并应根据具体工程应用要求选择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6.0.2 施工前应核查建筑固废的相关检测报告及固化剂、外加剂等的出厂质量报告。

6.0.3 施工期间过程中宜以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的湿密度、流动扩展度、泌水率作为控制指标,并应根据工程需求明确养护龄期要求,无特殊要求时,养护龄期不应大于 28d。

6.0.4 灌注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前,应对已成孔(槽)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 、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的有关规定。

6.0.5 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对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的主控项目进行检测,相关试件的制作、养护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件取样应从实际灌注的建筑固废再生材料中提取,对于同组试件,应取自同一批次建筑固废再生材料;

2 相关试件应在20℃±2℃ 、湿度不小于 95%环境中养护至7d ,且所有试验应在试件达到养护龄期后 24h 内完成。

6.0.6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工程应用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用于检验的试样应随机抽取,检验数量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6.0.6 的规定。

表 6.0.6 施工质量检验

注: 1 标准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试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有关规定,当试件抗压强度不合格时,应采用钻芯法复验,钻芯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F 的有关规定,并以取芯试验强度作为最终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的强度评判依据;

2 流动扩展度和泌水率应符合本标准第 5.3. 1 节的相关规定。 回填材料流动扩展度的测

定应按本标准附录 C 的规定进行。

6.0.7 再生防渗墙用于永久防渗工程或对施工质量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法综合检验成桩(墙)质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防渗墙全长范围内连续钻取未扰动的芯样,取样点应沿桩(墙)不同深度等距离选取不少于 5 个取样点,钻孔取芯完成后的空隙应灌注同配比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填充密实;

2 钻取芯样应立即密封并及时进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2%,且不应少于 3 根;每根桩或每幅墙的取芯数量不宜少于 5 组,每组不宜少于 3 件试块,试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F 的规定;

3 当钻取桩(墙)体材料的芯样困难时,可通过建立静力触探、标准贯入或动力触探等原位测试结果与试块强度的对应关系,采用原位试验检验桩(墙)体强度。

6.0.8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应用工程应保存完整的实施记录和相应的试验报告等技术文件。

6.0.9 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固化剂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检报告;

2 配比试验报告及施工配合比验证记录;

3 施工验收记录;

4 标准养护试件抗压强度检测报告;

5 施工过程影像资料。

6.0.10 检验批满足下列要求时应判为质量合格:

1 主控项目质量应全部符合设计及验收标准要求;

2 一般项目合格率应在 80%以上,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 1.5 倍,且不合格点经整改后复验合格;

3 具有完整的质量检查记录。

6.0.11 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应进行缺陷修补或结构性返工,整改完成后必须重新组织验收,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有关规定。

附录 A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抗压强度试验方法

A.0.1 本试验宜应用于测试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硬化后的抗压强度。 A.0.2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抗压强度试件应采用边长为 70.7mm 的立方体试模;压力试验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 的有关规定。

A.0.3 抗压强度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将搅拌好的再生材料拌合物应装入立方体试模,当材料表面出现麻斑状态时应进行抹平,入模后 24h 后脱模,标准养护 7d或按设计要求时间进行养护;

2 将养护好的试件放在压力试验机的压板上,放置时试件的承压面应与成型时的顶面垂直,试件中心应与试验机下压板中心对准;

3 开动试验机,当上压板与试件接近时,调整球座,使接触面均衡受压。承压试验应连续而均匀加荷,加荷速度为每级 0.25kN ~ 1.5kN ,材料强度不大于 2.5MPa 时,宜取下限。加荷直至试件破坏后记录破坏荷载。

A.0.4 抗压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以三个试件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组试件的抗压强度,精确至 0. 1MPa 。当三个测值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中如有一个与中间值的差值超过中间值的 15%时,则把最大值及最小值一并舍除,取中间值作为该组试件的抗压强度值:如有两个测值与中间值的差值均超过中间值的 15%时,则该组试件的试验结果无效。

fm (A.0.4)

式中: fm —— 试件立方体抗压强度(MPa);

F —— 试件破坏荷载(N);

A —— 试件受压面积(mm2)。

附录 B 配合比试验方法

B.0.1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配合比试配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进行主料的天然含水率、密度、颗粒级配、液限、塑限、 pH 值和有机质含量等参数测试。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 执行,当有特殊要求时,可增加其他相关性能的试验;

2 应基于主料的性质,依据地区或类似工程经验,初步确定各成分比例;

3 应基于初步确定的成分比例开展试验,验证流动性、抗压强度等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 若不满足设计要求或经济性要求时,应调整成分比例再进行试配试验,直至满足要求;

5 计算各材料用量。

B.0.2 每立方米拌合物中各种材料的用量计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B.0.2- 1)

mc + mw + ms + mm = 100y (B.0.2-2)

式中: mc —— 每立方米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固化剂的用量(kg);

pc —— 固化剂的密度(kg/m3);

mw —— 每立方米建筑固废再生材料水的用量(kg);

pw 水的密度(kg/m3),取 1000 kg/m3;

ms —— 每立方米建筑固废再生材料主料的用量(kg);

ps —— 主料固体颗粒的密度(kg/m3 );

mm 每立方米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外加剂的用量(kg);

pm —— 外加剂的平均密度(kg/m3);

V ——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的重度(kN/m3 )。

B.0.3 当再生材料的流动扩展度、抗压强度、产量不满足目标值要求时,可按照表 B.0.3 的方式进行调整直至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材料的泌水率、渗透系数、变形性能等其他方面要求时,可通过调整配合比或使用外加剂满足设计要求。

表 B.0.3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配合比调整方法

附录 C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流动扩展度试验方法

C.0.1 本试验宜应用于测试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的流动扩展度。

C.0.2 当主料中含有大颗粒时,应筛去 10mm 以上颗粒备用。

C.0.3 流动扩展度试验的仪器与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搅拌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试验用搅拌机》JG/T 244 的有关规定;

2 边长不小于 500mm 的玻璃平板 1 块;

3 水平尺 1 个;

4 测试圆柱筒 1 个,上下开口内径应为 80±1mm ,高度应为80±1mm ,壁厚不应小于 5mm ,圆柱筒应内壁光滑且端部平齐光滑;

5 钢尺 1 把,量程为 500mm ,精度为 1mm。

C.0.4 流动扩展度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将玻璃平板放置于水平桌面或地面上,采用水平尺测试并调整玻璃平板,使其在两个垂直方向上均保持水平;

2 用湿毛巾擦拭玻璃平板,使其保持润湿状态;

3 将塑料圆柱筒的一端竖直放置在玻璃平板中心位置处,让圆柱筒的一个端面与玻璃板紧密接触;

4 将搅拌好或从现场取样的拌和物,分两次装入圆柱筒中;每装入 1 次,采用捣棒均匀插捣 5 次;插捣底层时,捣棒应贯穿整个深度;插捣上层时,捣棒应插透上层至底层表面;

5 圆柱筒上端面用抹刀将拌和物沿上端面刮平,擦去圆柱筒外壁和平板玻璃上的粘留物;

6 将圆柱筒垂直向上一次性拔起,拌和物坍落后在玻璃平板

上形成饼状物。用钢尺在最大直径方向及其垂直方向上分别测量饼状物的直径,精确到 5mm;

7 将两次测量直径的平均值为流动扩展度。

附录 D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泌水率试验方法

D.0.1 本试验宜应用于测试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的泌水率。

D.0.2 泌水试验的仪器与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容积 2L 的带盖容量筒 1 个,直径与高度宜相等,如无盖,可用玻璃板;

2 100mL 带塞量筒 1 个;

3 量程为 200g ,感量为 0. 1g 的天平 1 个;量程为 2000g ,感量为 1g 的天平 1 个;

4 吸液管等辅助工具。

D.0.3 泌水试验的操作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备建筑固废材料拌合物,记录拌合物的总用水量 Ŵ 和拌合物总质量 G;

2 将容量筒内壁润湿且不应出现明水,并称其质量 m1 ,精确至 1g;

3 将拌制好的拌合物分别装入两个容量筒内,拌合物表面离筒口约 10mm ,并称量容量筒和砂浆试样的总质量为 m2 ,精确至1g;

4 将容量筒加盖并静置;

5 自静置时起,30min 内,每隔 15min 用吸液管吸出泌水,以后每 30min 吸一次泌水,直到连续三次吸不出水为止,称取泌水的总质量 Ŵb;

6 吸取泌水时将容量筒一侧垫高,使泌水集中,用吸管吸出泌水注入带塞量筒内,记录每次泌水的累计量。每次吸完水后,再把容量筒轻轻放平,不得扰动拌合物。

D.0.4 单个试样泌水率应按式 D.0.4 计算,并应计算两次试验结果平均值,计算结果应精确至 0. 1% 。当两次试验结果偏离平均值不超过 15%时, 以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否则重新试验。

Bm (D.0.4)

式中: Bm —— 泌水率(%);

Wb —— 泌水总质量(g);

W —— 拌合用水总质量(g);

G 拌合物总质量(g);

m1 容量筒质量(g);

m2 容量筒与拌合试样的总质量(g)。

附录 E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指标记录表

表 E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指标记录表编号:

记录: 日期:

附录 F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实体钻芯取样抗压强度试验方法

F.0.1 钻芯应采用混凝土钻芯取样设备,钻取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实体芯样时应采用水钻法,芯样直径宜为 80mm~ 150mm ,钻进深度不小于 150mm。

F.0.2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的钻芯取样一个检验批取样不应少于 3个,钻芯钻取位置应均匀分布。

F.0.3 芯样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芯样钻取后,应立刻密封保存,且避免失水,不得长时间直接暴露于空气中;

2 芯样不得存在裂缝、缺陷和杂物;

3 芯样原样在实验室进行切割,试件高度与直径之比应为 1:1;试件高度与直径之比的实测值不应小于 0.95 ,也不应大于 1.05;

4 可采用水泥砂浆对芯样试件进行修补,修补后的芯样断面的不平整度在 100mm 长度上不应大于 0. 1mm;

5 芯样试件的端面与轴线的不垂直度不应大于 1 ° ;

6 沿芯样高度的任一直径与其平均值之差不应大于 2mm。

F.0.4 芯样的抗压强度试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泥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233 规定的方法执行。对于同一检验批内同一强度等级标准的建筑固废再生材料芯样,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判定为合格:

1 三个芯样抗压强度算术平均值不应小于设计强度值;

2 三个芯样抗压强度最小值不应小于设计强度值的 85%。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 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 不应”或“ 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 宜” ,反面词采用“ 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 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

2.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3. 《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4. 《土壤环境 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

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

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7.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8. 《煤矿采空区建(构)筑物地基处理技术规范》GB 51180

9.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与安定性检验方法》GB/T 1346

10.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

11. 《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

1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403

13. 《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 194

14.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15.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

16.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17.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

18.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

19.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

20. 《土壤固化外加剂》CJ/T 486

21. 《软土固化剂》CJ/T 526

22. 《土壤固化剂应用技术标准》CJJ/T 286

23. 《镁质胶凝材料用原料》JC/T 449

24. 《混凝土试验用搅拌机》JG/T 244

25.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

26.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 199

27. 《水泥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233

28. 《劲性复合桩技术规程》JGJ/T 327

29.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T 62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工程应用

技术标准

DB37/T 5350-2026

条 文 说 明

1 总 则

1.0.1 制定本标准旨在推动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在工程建设应用中标准化、规范化,符合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确保质量的要求。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应用是落实“双碳 ” 目标的重要举措。

我国建筑垃圾堆存量超 200 亿 t , 占地超 5 亿 m2 。资源化利用可减少填埋占地,避免重金属渗滤液污染土壤水源,减少碳排放,减少环境治理支出,支撑绿色基建体系,增强经济发展韧性,因此工程建设中应充分利用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建筑固废材料。

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可替代天然砂石、黏土等原生资源,缓解我国砂石资源短缺问题,就地利用可节省原材料采购、运输和垃圾处置费用。截水防渗和工程填筑本就是工程里量大面广的领域,用再生材料替代天然砂石,既缓解资源短缺又降低弃土占地成本。在山区、城市密集区等天然建材匮乏区域,固废再生材料可成为填筑、防渗工程(如路基、堤坝)的稳定材料来源,固化剂改良的再生材料用于截水防渗(如垃圾填埋场衬层、基坑防渗墙),可减少渗漏导致的工程病害,降低后期维护成本。

本标准通过规范材料生产、设计方法、施工工艺及检测与验收,解决其工程应用中存在的“性能波动大、标准不统一 ”等问题,确保其在安全、经济、环保前提下规模化应用。

1.0.2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不仅应用于常见的建筑工程,也可应用于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污染治理工程、矿山工程有其他功能要求的工程项目,当应用建筑固废再生材料进行填筑及截水防渗时,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相关技术参数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建筑固废包括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工程渣土等,其中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占比高达 60%~70% ,根据现场条件,主料可全部采用工程渣土,也可掺入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粉碎物。

2.1.3 鉴于工程渣土天然含水率较高,而建筑垃圾粉碎物含水率较低,为确保固化剂掺入比的准确性与标准化,需要按照主料去除水分后的干质量来计算掺入固化剂质量,实现各种主料的固化剂掺入比标准化。

2.1.4 激发剂主要包括碱性激发剂和硫酸盐激发剂。

2.1.5 外加剂主要包括减水剂、缓凝剂、膨胀剂等。

2.1.6 配合比设计结果以每立方米建筑固废再生材料中各组分的质量(kg/m3)表示。

2.1.7 用于测试拌合物流动扩展度的测试筒,有不同类型和尺寸,如截锥筒,常见的尺寸为上部内径 50mm ,底部内径 100mm ,高度 150mm; 日本常用的圆柱筒, 内径 80mm ,高 80mm;美国常用的圆柱筒, 内径 75mm ,高 150mm 。同一种拌合物在不同测试筒测试条件下的流动性是不同的 。本标准采用的测试筒为内径80mm 、高 80mm 的圆柱筒,具体方法见本标准附录 C。

2.1.8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的凝固反应开始后拌合物黏性逐渐增加,流动性降低。拌合物出机后测试的流动扩展度为初始流动扩展度,拌合物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次测试的流动扩展度为经时流动扩展度,可根据需要测试拌合物出机后 30min 、1h 、2h 等时间节点的

经时流动扩展度,作为控制拌合物施工性能的指标。如经时期间有静置过程,再次测试流动扩展度前应进行搅拌,经时损失是在运送建筑固废再生材料时需要注意的重要事项。

2.1.9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拌合物的分层离析分为两种现象:一种是固化剂和细粒成分发生结团现象并下沉,导致水分向上移动析出;另一种是泥浆中的砂粒沉积在下部,细粒成分残留在上部。设定泌水率限值目的是抑制上述现象,并可根据泌水率定量评价固体颗粒在竖向上是否保持均匀分布。

2.1.12 再生桩内如不植入承载构件可称为再生素桩。

2.1.13 再生防渗墙也可植入承载构件用作基坑围护结构。

2.1.14 承载构件一般采用型钢、钢管、预制混凝土结构构件、组合钢结构构件等形式。

3 基本规定

3.0.1 采用建筑固废材料的工程设计,包括在设计中明确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的强度以及必要的渗透系数等技术指标。施工可根据现场实施条件,提出拌合料的施工性能要求,包括流动扩展度、湿密度、泌水率等,必要时还应包括凝结时间要求。为达到此目标,根据实际土质和其他原材料情况提前进行试配,获得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的配合比。

3.0.3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所应用的主料包括各类黏性土、粉土、砂土、风化岩等工程渣土, 以及砖、石、混凝土等建筑垃圾粉碎物等,再生材料的性能受主料性质影响,变异性较大;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可应用于工程填筑、截水防渗等工程领域,不同工程应用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的施工工艺和工程性能要求也各不相同,专项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是保证建筑固废再生材料正确使用的重要措施。

3.0.4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性能质量对工程安全和使用效果影响较大,因此必须实施全过程质量检验:严格进行制备前原材料检验、拌合后对再生材料留置标准养护试件进行检验及现场完工后进行钻芯取样检验。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以及质量检验与验收工作,尽可能避免在材料生产、施工作业中出现质量问题,对确保工程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4 材料及性能

4.1 一般规定

4.1.1 基于建筑固废资源化背景,工程渣土占比最大,为资源化潜力核心组分,具有增速快、存量大、来源广的特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及各类土方工程产生的渣土,通过再生技术可高效转化为新型工程材料,实现“变废为宝 ”并优先消纳项目周边固废,对城市可持续发展意义显著。

同时实验研究也表明:将建筑垃圾粉碎物(最大粒径不大于20mm)以一定比例掺入工程渣土基料,可保障材料均匀性与施工流畅性,也能协同优化性能;实际应用需结合材料成分差异与环境变量,通过现场试验动态调整配比,最终达成固废资源化利用与工程安全可靠性的双重目标。

4.1.2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生产制备所受制约因素较多,首先,需要考虑施工条件,包括施工应用场景、施工方式、运输条件、荷载要求、开始使用时间等;然后,根据上述条件,设定所需的材料性能要求,如流动扩展度、抗压强度、强度发展龄期,渗透性能等,并应考虑长期强度及抗冻融和干湿循环等耐久性要求;最后,通过实验室试验确定满足上述性能要求的生产配合比。用于截水防渗工程时,成桩(墙)对材料的颗粒稳定性与均匀性具有较高要求,简单的拌合难以满足抗渗性能。

4.1.3 选择 7d 无侧限抗压强度作为控制指标,较适用于施工质量控制和进度管理,可以在较短的周期内评估材料质量是否达标,从而及时调整配合比或施工工艺。试验表明 7d 无侧限抗压强度

0.3MPa ,一般配比下,其 28d 强度可达 0.6MPa 以上, 同时建议7d 无侧限抗压强度不宜大于 3.0MPa ,超过 3.0MPa ,会大大增加固化剂的掺入比,经济性较差。

4.1.4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灌注桩墙可用于截水帷幕、地下隔污屏障墙等,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 一般桩体相互搭接、桩长连续、桩身渗透系数小于 1 × 10-6cm/s 即可起到截水的效果。对于有防止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迁移需求的地下屏障墙,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的渗透系数应满足相应的功能需求,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岩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451 ,渗透系数宜达到 1 × 10-7cm/s。

4.2 原材料

4.2.1 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再生料等是制备建筑固废再生材料较为优质的土料,杂填土、工程泥浆、建筑垃圾原料往往需要进行预处理或采用针对性的材料方案。

砖、石、混凝土等建筑垃圾破碎后产生的粉碎物,通常粒径级配、材料物理力学参数差异较大,不利于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的质量稳定性控制。对于此类材料的匀质化处理,是指在有条件时进行深度破碎 、 研磨等工艺处理 , 使大部分颗粒粒径处于0.005mm~ 2.000mm 区间范围内,此时由颗粒材料、形状、粒径等因素产生的各向异性影响基本可以忽略,同时由于颗粒比表面积的增加,有助于提升固化剂的结合效率,降低固化剂掺量,减轻材料离析与泌水现象。

4.2.2 利用粉煤灰、钢渣粉、废石膏等作为固化剂原材料时,应尽量利用当地工业固废,做到绿色、低碳、环保,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土壤固化剂应用技术标准》CJJ/T 286 、《软土固化剂》 CJ/T 526 等标准对固化剂进行检测。吸碳气硬性固化材料主要指活性氧化镁,这类固化剂的技术原理是活性氧化镁与土体中的水发生水化反应生成氢氧化镁后,进一步与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发生反应生成碳酸镁,包裹土颗粒形成紧密的网状结构,达到降低土体含水率、减小土体孔隙率和提高土体强度的目的。与水泥基固化材料相比,活性氧化镁应用碳排放量低,且强度增长过程中可持续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能获得较好的环境效益,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的固化剂。

4.2.4 固化剂主要利用工业固废,如钢渣、粉煤灰、矿渣、石膏等,这些固废在产生过程中可能富集了铬(六价铬)、汞、砷、铅、镉、镍、锌、锰、铜等重金属,固化剂成品及各组分的重金属含量是一个高度可变且需严格管控的关键指标,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固化产物的环境安全性和工程适用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T 30760 和《土壤环境 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 的有关规定,本标准给出了重金属含量的限值。

4.3 配合比设计

4.3.2 配合比设计前应明确区分主料类别并针对性检测关键参数:工程渣土作为核心基料,需测试颗粒级配、液塑限、比重、天然含水率及有机质含量, 以评估其可塑性与稳定性;建筑垃圾粉碎

物需测试颗粒级配、含水率、有机杂质含量,必要时还需测试吸水特性,确保其填充效应与水分调控功能。

4.3.4 固化剂的掺入比与主料性质和工程指标需求有关。通过项目应用经验,7%~30%掺入比的固化剂制备出的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其强度、抗渗性能等指标可满足各类填筑、截水防渗的需求。若掺入比过低,将因水化反应不足而导致材料无法有效凝结固化。

因此,在实际应用前,应依据具体的主料类别、状态及工程目标要求,开展系统的配合比试验, 以确定该固废体系下达到规定性能指标的最佳经济掺入比。试验研究中若发现固化剂掺入比需高于 30%方能满足工程特定需求时,则需纳入资源消耗与成本因素进行综合经济性评估, 以判断采用再生材料方案的最终可行性。

固化剂的各组分掺量应根据材料来源、工程要求等因素试验确定,其掺量可按表 1 取值。

表1 固化剂的各组分掺量

注:具体掺量需结合主料性质经试验调整。

4.3.6 考虑到工程实际生产、施工、养护中各种变异因素影响,进行配合比设计时需要留有一定的冗余度。在实验室配置的建筑固废再生材料抗压强度的目标值要不小于设计值的 1.2 倍,渗透系数的目标值要不大于设计值的 0.9 倍。

4.3.7 流动扩展度用于表征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的流动性能。流动

扩展度越小,表示材料的流动性能越差。流动扩展度过小的材料在灌注过程中难以只依靠自重作用密实,易导致填筑体出现缺陷、填筑不均匀等问题;而流动扩展度过大则表明材料含水率过高、粒料间黏结性能差,对材料凝固时间、强度形成等均会有不利影响,因此材料的流动扩展度必须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天津市地方标准《泥态固化土道路填筑技术规程》DB12/T 1179 规定“路基、台 背 流 动 度 为 170mm~ 190mm ; 沟 槽 、 基 坑 流 动 度 为180mm~210mm ”。

建筑固废再生材料根据运输、泵送、灌注工作时候的便捷性和可靠性来设置流动度,根据相关标准及试验测试,流动扩展度小于 160mm 为低流动性拌合物;流动扩展度 160mm~240mm 为一般流动性拌合物;流动扩展度大于 240mm 为大流动性拌合物。这种划分并不严格,在设计拌合物流动性时,还应注意,流动扩展度设计时需考虑运输时间对流动性的影响,通常规定施工灌注时的流动性。对强度、收缩、抗渗等性能有较高要求时,需在满足施工条件达到情况下,尽量降低流动扩展度。

4.3.9 一般土工作业通过充分压实土体,减小土颗粒间隙使土体致密,使土颗粒达成物理上的稳定状态,从而获得累计沉降量较小的稳定土工结构。建筑固废再生材料是通过物理搅拌以及固化剂发生的化学作用,在土颗粒间形成稳定的胶结连接,避免土颗粒相互运动而进一步压缩。化学胶结连接使固化土确保了结构性能,提高填筑体长久的耐久性,保持一定的密度能确保填筑体长久承受荷载。一般可以通过提高原料土中钢渣、砂石等较粗颗粒的含量来增大湿密度,但砂石含量过高会使拌合物泌水率过高。而部分回填体需降低自重以免给其他结构带来过大荷载,可通过

添加引气剂、表面活性剂或轻骨料等手段降低拌合物湿密度。

4.3.11 合理使用外加剂可以改善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的工作性能,更好地适应工程需求。 由于建筑固废再生材料的固化剂多以水泥基材料为主,因此目前市面上常见的混凝土外加剂对于建筑固废再生材料仍有较好的适用性。建筑固废再生材料从拌合完成至现场施工的时间不宜大于 3h 。若间隔时间需超过 3h ,宜调整配合比并添加缓凝剂。

4.4 制备

4.4.1 从施工质量和效率的角度来看,工厂预拌模式具有显著优势。工厂预拌法能够在集中的拌和站进行混合料的拌合,这样可以更好地控制混合料的配合比、拌合均匀度以及拌合质量。相比之下,现场拌合可能受到场地、设备、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拌合质量不稳定;从环保的角度来看,工厂预拌模式也更为优越,工厂预拌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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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5月8日 20: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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