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T 492-2025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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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T492—2025替代 SL 492—2011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environmentalprotection design of

waterresourcesandhydropowerproject

2025 03 14发布 2025 06 14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 《地下水库工程设计导则》

等 2项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25年第 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发布 《地下水库工程设计导则》 (SL/T 838—2025) 等 2项水利行业标准 , 现予以公告 。

水利部

2025年 3 月 14 日

前 言

根据水 利 技 术 标 准 制 修 订 计 划 安 排 , 按 照 SL/T 1—2024 《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程》 的要求 , 对 SL 492—2011《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进行修订 。

本标准共 15章和 1 个附录 。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 生态流量保障 、水环境保护 、水生生态保护 、 陆生生态保护 、景观保护 、大气环境保护 、声环境保护 、 固体废物处置 、土壤环境保护 、移民安置环境保护 、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预案 、环境监测与管理 、环境保护投资概 (估) 算 。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

— 调整了工 作 深 度 要 求 , 加 强 了 生 态 流 量 保 障 、水 质 保护 、废污水处理 、水生生态保护 、陆生生态保护等措施设计内容 ;

— 增加了术语 、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预案 、科研计划 、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方案等内容 ;

— 删除了人群健康保护内容 ;

— 完善了景观保护 、移民安置环境保护 、环境监测与管理等相关内容 。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

—SL 492—2011

本标准批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 :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 :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 :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 :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博衍水利水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出版 、发行单位 :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史晓新 黄锦辉 朱党生 吴春华金 弈 王九大 唐剑韬 张仲伟李振军 张德敏 赵 蓉 王 敏常 毅 陈明曦 谢红忠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 雷少平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 : 陈 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 , 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 , 积累资料 ,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通信地址 : 北京市 西 城 区 白 广 路 二 条 2 号 ; 邮 政 编 码 : 100053; 电 话 : 010 63204533; 电 子 邮 箱: bzh@mwr.gov.cn; 网 址: http: // gjkj.mwr.gov.cn/jsjd1/bzcx/)。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工作和内容 , 统一环境保护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 , 制定本标准 。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 。

1.0.3 环境保护设计应贯彻生态优先 、绿色发展的理念 , 遵循技术可行 、经 济 合 理 、安 全 可 靠 、有 效 保 护 及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的原则 。

1.0.4 环境保护设计应与相关流域 、 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 “三线一单 ” 环境管控要求相符合 。

1.0.5 环境保护 设 计 应 根 据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及 其 批 复 ,复核工程的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 。

1.0.6 重要环境保护措施设计应进行方案比选论证 , 积极采用实用 、成熟 、可靠的新技术 、新工艺 、新设备和新材料 。

1.0.7 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环境保护设计工作应包括必要的环境影响复核 、各类环境保护措施设计 、环境保护投资概 (估) 算 , 编写工程环境保护设计篇 (章)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环境保护设计篇 (章)编制目录宜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

2 环境保护措施设计内容宜包括生态流量保障 、水环境保护 、水生生态保护 、陆生生态保护 、景观保护 、大气环境保护 、声环境保护 、 固 体 废 物 处 置 、 土 壤 环 境 保 护 、移 民 安 置 环 境 保护 、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预案 、环境监测与管理 、环境保护投资概 (估) 算等 。

3 对难以采取工程措施的环境影响可提出补偿或替代方案 。 1.0.8 本标准主要引用下列标准 :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5562.2 环 境 保 护 图 形 标 志 —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处置) 场

GB 15603 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

准 (试行)

GB 5000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T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179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GB 5086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GB 5122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

GB/T 51347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SL 219 水环境监测规范

SL 25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85 水利水电工程进水口设计规范

SL/T 318 水利血防技术规范

SL 609 水利水电工程鱼道设计导则

SL/T 800 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技术导则

SL/T 819 水库生态流量泄放规程

SL/T 820 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与泄放设计规范

SL/T 822 水利水电工程鱼类增殖站设计规范CJJ 86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0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 124 镇 (乡) 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GA 838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1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

HJ 25.4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91.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69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T 176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 33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 46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水利水电

HJ 564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574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710.7 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内陆水域鱼类

HJ 773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规 范 化 建 设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要求

HJ 915 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试行)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

HJ 204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SC/T 9102.3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 第 3部分 : 淡水

1.0.9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 ,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2 术 语

下列术语及其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2.0.1 生态调度 ecologicaloperation

水利水电工程以维护和恢复河湖生态系统功能 、发挥工程生态效益为主要目标 , 统筹考虑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 , 保障生态系统及重要景观资源 、输沙冲沙 、河口防潮压咸等对水文过程需求的多目标调度手段 。

2.0.2 水生生物栖息地 aquatic habitat

水生生 物 赖 以 生 存 的 空 间 及 其 全 部 生 物 、 非 生 物 因 子 的总和 。

2.0.3 过鱼设施 fish passage facility

人工修建辅助和引导鱼类过坝 (闸) 的设施或通道 , 主要类型包括仿自然通道 、鱼道 、升鱼机 、集运鱼系统和鱼闸等 。

2.0.4 升鱼机 fish lift

通过集鱼设施集鱼并主要以机械设备提升鱼类过坝的一种过鱼设施 , 包括集鱼设施 、提升过坝设施 、放流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等 。

2.0.5 集运鱼系统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facility

通过集鱼设施集鱼并以运输设备运鱼过坝的一种过鱼设施 ,由集鱼设施 、运鱼设施 、放流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等组成 。

2.0.6 就地保护 in-situ conservation

对水利水电工程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珍稀濒危动植物及古树名木等 , 通过实施工程避让等措施在原地范围进行保护和管理 。

2.0.7 迁地保护 ex-situ conservation

对水利水电工程直接影响且无法避让的珍稀保护动物及其栖息地 、珍稀保护植物及古树名木 , 通过移栽 、引种繁育 、保存物种种质和建立种质资源库 、异地重建等方式进行保护和管理 。

2.0.8 生态敏感区 ecological sensitive region

指自然保护地 、世界自然遗产地 、生态保护红线等法定生态保护区域 , 珍稀 、濒危 、特有动植物等的重要生境 , 以及其他具有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和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 。

3 生 态 流 量 保 障

3.1 一 般 规 定

3.1.1 生态流量保障以减缓工程建设 、运行产生的水文情势变化导致的生态环境影响为目标 , 通过采取生态流量泄放及生态调度措施 , 满足生态用水需求 。

3.1.2 生态流量保障措施设计应综合考虑天然径流及洪水特性 、生态流量要求 、工程特点及其运行方式等因素 。

3.1.3 生态流量保障措施宜包括生态流量泄放设施 、生态流量监测设施和生态调度 , 措施设计应符合 SL/T 819、SL/T 820的有关规定 。

3.2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

3.2.1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提出的生态流量泄放要求 , 满足生态用水的流量 (水量 、水位) 及过程 。

3.2.2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应结合主要泄水建筑物特性和调度运行方案 , 从工程布置 、施工条件 、运行管理 、工程投资及保障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比选后确定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应优先考虑利用枢纽工程已有过流设施 。 已建工程需要泄放生态流量的 , 应对已有设施泄放生态流量能力进行复核 , 泄放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应加以改进 。

2 采用生态流量专用泄放设施及生态机组的 , 应选择地形 、地质条件满足要求的区域布置 , 避开不良地质条件区域 , 并与主体工程布置相协调 。

3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在水库水位降至死水位时应能保证生态流量正常泄放 。

4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不满足初期蓄水泄放生态流量要求时 ,应采取临时泄放措施 。

3.2.3 生态流量泄放专用设施和生态机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应通过泄流能力计算确定设施尺寸 , 设计等级和标准应按 SL 252的相关规定执行 。

2 应提出 建 筑 物 布 置 、水 力 与 结 构 设 计 、金 属 结 构 设 计 、设施运行调度方案和管理要求 。

3 生态机组设计应提出总体布置方案 、结构设计 、设备选型和运行管理方案 。

3.2.4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设计成果宜包括工艺设计参数表 、土建工程量清 单 表 、设 备 及 材 料 清 单 表 、平 面 布 置 图 、结 构 图 等图表 。

3.3 生态流量监测设施

3.3.1 生态流量监测设施应充分利用水文站及工程相关监测系统等基础设施条件 , 并兼顾交通 、通信 、管护 、安全等因素 。上下游梯级水库 、水电站的生态流量监测系统应相互协调 、衔接 。

3.3.2 生态流量监测设施布设应考虑枢纽建筑物及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布置 、工程运行方式等因素 , 满足安全可靠 、技术可行 、经济合理的要求 。

3.3.3 有条件的应进行生态流量自动监测 , 监测设施应具备生态流量数据的实时自动采集 、传输 、存储 、处理 、展示 、共享和预警等基本功能 , 符合数据传输信息安全规定 , 并满足工程生态流量调度管理和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需要 。

3.4 生 态 调 度

3.4.1 生态调度应满足生态系统对水文过程的需求 , 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生态调度目标 。

3.4.2 生态调度设计应重点考虑受影响河段敏感生态保护对象类型 ,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生态调度应满足鱼类繁殖等敏感时期对水文过程的需求 。

2 生态调度应满足河谷林或湿地维持其生态系统稳定对水文过程的需求 。

3 生态调度应满足重要景观资源 、输沙冲沙 、河口防潮压咸等对水文过程的需求 。

3.4.3 生态调度应纳入工程调度运行规程 , 并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提出工程的生态调度方案 , 可包括生态流量泄放方案 、水库控制水位等调度边界条件 、水量及水文过程调度方案 。相关规划或环境影 响 评 价 文 件 有 联 合 调 度 要 求 的 , 应 提 出 联 合 调 度方案 。

2 宜按照适应性管理要求 , 提出开展专项试验 、专题研究 、效果监测和评估的要求 , 持续优化调整生态调度方案 。

4 水 环 境 保 护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水环境保护以保障水源及供水水质安全 、减缓工程建设及运行对水环境的影响 、保护水环境质量为目标 。

4.1.2 水环境保护措施可包括水质保护 、水温恢复 、废污水处理 、退水水污染防治和地下水水位变化减缓等措施 。

4.1.3 工程废污水处理应根据受纳水体功能要求 、再生利用去向等合理确定处理工艺 , 并宜优先回用或综合利用 。

4.2 水 质 保 护

4.2.1 水质保护对象包括工程涉及的水源地 、输水线路 、调蓄水体及重点保护水域 。

4.2.2 对具有生活供水任务的工程 , 应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 并采取隔离防护 、点源治理 、面源治理 、生态修复及管理等措施 。水源地水质保护措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隔离防护措施包括物理隔离和生物隔离 。 物理隔离措施应明确设立隔栏或隔网的位置 、型式 、规模 、工程量等 , 生物隔离应明确设立防护林带的位置以及植物种类 、规格 、工程量等 。

2 对位于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 口 、码头等风险源应进行搬迁或拆除 , 并编制搬迁或拆除方案 , 明确工程量和投资 , 开展 单 项 设 计 。 对 可 能 影 响 水 源 水 质 的 设 施 、 污 染 企业 、入河排污 口 , 有害有毒污染源 、集约式畜禽养殖污染源等 ,应结合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提出截污导流 、湿地生态处理 、污染治理等综合整治措施 。

3 面源污染治理可采取农田径流污染控制 、生物系统拦截净化及耕作管理等措施 。农田径流污染控制应明确农田径流产生区位 , 提出农田径流污染控制工程措施布局 。生物系统拦截净化

措施应明确生物拦截系统区位布置 、生物配置方案 。耕作管理应提出化肥农药施用水平 、灌溉方式等要求 。

4 重要的大中型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可选用主要入库支流与库尾生态滚水堰及前置库 、库岸生态防护 、水库周边及湿地生态修复 、水库内生态修复及清淤等生态修复工程措施 , 并应明确措施型式 、布局规模 、工程量 。

5 水源地保护管理措施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工程调度运行 、宣传 教 育 及 警 示 设 施 。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应 按HJ 338 的 规 定 执 行 , 宣 传 教 育 及 警 示 设 施 应 按 HJ 773 的 规 定执行 。

4.2.3 输水线路水质保护措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输水河湖和明渠水质保护可采取物理隔离和生物隔离措施 。在满足水源地保护前提下 , 宜优先选择生物隔离防护措施 。明确措施型式 、布局规模 、工程量 。

2 明渠段水质保护可采取生态护坡的型式 , 设置生态护坡应明确布局规模 、植被种类 、工程量 。

3 管理措施包括设置警示设施 、宣传保护标志牌 、宣传培训 , 并应明确警示设施具体型式 、位置 。

4.2.4 对于具有生活供水任务的工程 , 可在水源地 、输水线路 、调蓄水体及 分 水 口 门 设 置 水 质 自 动 监 测 设 施 , 包 括 站 房 、采 配水 、控制 、检测 、数据传输等单元 , 并执行 HJ915的相关规定 。

4.3 水 温 恢 复

4.3.1 水温恢复应根据水库水温分层情况 、敏感对象的水温需求 、工程布置条件采取分层取水 、输水水温恢复或其他措施 。

4.3.2 分层取水方案应在复核水温恢复目标及影响程度基础上 ,根据工程进水口布置条件 , 通过水库水温结构 、水温恢复 目标 、施工 、运行 、投资等方面综合比选确定 。分层取水设施型式应根据水库进水口型式 , 水库运行水位涨落规律合理选择 。

4.3.3 分层取水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分层取水设施建 (构) 筑物的尺寸应通过取水设施过流能力和工程进水口流态计算确定 。

2 分层取水进水口设计应开展建筑物布置 、水力设计 、地基处理设计和结构设计 , 并符合 SL 252和 SL 285的有关规定 。

3 分层取水设施设计包括分层取水闸门 、启闭机及拦污栅等设计 。

4 分层取水设施设计应提出水温实时监测方案 。

5 分层取水设施应结合水利水电工程运行调度原则 , 下游河段敏感对 象 的 水 温 需 求 和 分 层 取 水 工 程 特 点 , 制 定 安 全 、合理 、经济的运行与管理规程 , 并根据水温及生物响应跟踪监测成果进行调整 。

6 分层取水设施设计成果宜包括工艺设计参数表 、土建工程量清单表 、设备及材料清单表 、分层取水设施平面布置图 、分层取水建筑物 结 构 设 计 图 、分 层 取 水 闸 门 及 启 闭 设 备 布 置 图 等图表 。

4.3.4 输水水温恢复措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输水水温恢复措施设计应在复核水温恢复目标要求的基础上 , 根据布置条件选择延长输水渠道 、利用沿线现有水库和塘坝 、增建调蓄水池等措施 。

2 输水水温恢复措施设计应明确渠道布置 、渠道断面 , 调蓄水池的位置 、容量及水质保护要求 。

3 输水水温恢复措施设计成果宜包括工艺设计参数表 、土建工程量清单表 、设备及材料清单表 、调蓄水池平面布置图 、输水渠道横剖面图等图表 。

4.4 废 污 水 处 理

4.4.1 废污水处理措施根据施工内容和废污水种类确定 , 主要包括砂石料加工废水 、混凝土拌和系统废水 、机修系统废水 、基坑水 、隧洞及洞室排水和生活污水等各类废污水处理措施 , 废污水处理应根据出水去向及其水质要求确定处理目标 。资源化利用

的出水水质应符合相应的污水再生利用标准 , 排入地表水的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废污水排放标准 。

4.4.2 砂石料加工废水处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设计规模应根据施工期高峰期用水量确定 , 宜按用水量的 80% ~ 90%计算 。进水水质特性 参 数 应 通 过 试 验 或 类 比 方 法确定 。

2 处理工艺应根据废水特性 、场地条件 、排放或回用要求 ,经方案比选后确定 。

3 沉淀池处理工艺设计应根据废水特性和处理目标提出表面负荷 、停留时间 、流速等参数 。

4 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主要建 (构) 筑物设计应根据工艺参数确定选型 , 并应进行结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 。建 (构) 筑物结构设计应符合 GB50003、GB50009和 GB/T 50010的有关规定 ;

2) 建 (构) 筑物基础设计应根据荷载 、地下水位和地质条件 确 定 , 并 应 符 合 GB 50007 和 GB 50011 的 有 关规定 ;

3) 输水管道设计应进行水力计算 、管道设计及附属构筑物设计 , 并应符合 GB 50014的有关规定 。

5 砂石料加工废水处理设计应根据处理目标要求 、处理工艺类型提出运行管理方案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调节池 、沉淀池等有泥沙沉积的处理单元应提出清淤周期 、清淤方式及淤泥去向等要求 ;

2) 工艺设备应提出维护及检修要求 ;

3) 废水处理系统所使用的各类药剂应根据其理化特性提出存放管理要求 。

4.4.3 混凝土拌和系统废水处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设计规模应根据施工高峰期拌和设施 、混凝土运输罐车和场地冲洗用水量确定 。进水水质特性参数应通过试验或类比法

确定 。

2 沉淀池处理工艺应根据废水特性和处理目标提出表面负荷 、停留时间 、流速等参数 。

3 处理结构设计应符合 4.4.2条 4款的规定 。

4 废水处理设计应根据处理目标要求 、处理工艺类型等提出运行管理方案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对有泥沙沉积的处理单元应提出清掏周期 、清掏方式及泥渣处理方案等要求 ;

2) 废水处理系统所使用的各类药剂应根据其理化特性提出存放管理要求 。

4.4.4 机修系统废水处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设计处理规模应根据施工期高峰期用水量确定 , 宜按用水量的 80% ~ 90%计算 。进水水质 特 性 参 数 应 通 过 试 验 或 类 比法确定 。

2 场地小 、含油废水处理量大 、处理效果要求高时 , 宜采用油水分离装置 。废水量较小时 , 宜采用隔油池处理 。

3 工艺设计应根据废水特性和处理目标提出隔油去除效率 、停留时间 、流速等参数 。

4 结构设计应符合 4.4.2条 4款的规定 。

5 废水处理应根据处理目标要求 、处理工艺类型等提出运行管理方案和清掏周期 、清掏方式及泥渣处理方案等要求 。

6 机修系统废水处理产生的废油 、油泥 、浮渣和污泥应根据国家现行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处置 。

4.4.5 基坑水 、排泥场排水 、桥梁 、渡槽等建筑物桩基施工泥浆废水可采取沉淀后抽出外排处理 , 应提出抽水设施类型 、排水能力 、泥沙沉淀时间 。需加速沉淀时 , 可加絮凝剂 。

4.4.6 隧洞 、洞室排水处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隧洞 、洞室排水设计处理规模应根据预测涌水量及防渗措施 , 复核排水强度 。 隧洞 、洞室排水处理系统设计进水水质特性参数应通过试验或类比法确定 。

2 隧洞 、洞室排水处理工艺设计应根据废水特性和处理 目标提出表面负荷 、停留时间等参数 。

3 隧洞 、洞室排水处理设计应根据处理目标要求 、处理工艺类型等提出运行管理方案 。对沉淀池等有泥沙沉积的处理单元应提出清掏周期 、清掏方式及泥渣处理方案等要求 。对处理系统所使用的各类药剂应根据其理化特性提出存放管理要求 。

4.4.7 生活污水处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设计处理规模应根据施工高峰期人数及用水量确定 , 宜按用水量的 80% ~ 90%计算 。进水 水 质 特 性 参 数 应 通 过 试 验 或类比法确定 。

2 处理工艺可根据处理水量 、处理目标 、场地条件 、工程投资和管理维护等因素综合比选确定 。

3 生活污水处理宜优先考虑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系统 , 无市政污水管网系 统 覆 盖 地 区 应 建 设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 并 应 符 合 下 列规定 :

1) 施工期施工营地较大的工程 , 应建设生活污水处理站 ,处理方法及工艺设备可根据处理单位水量投资和用电量 、 占地面积 、管理维护等确定 ;

2) 当施工期污水处理量大于 12 m3/d且小于 1000 m3/d时 , 宜采用成套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处理 , 并宜设置前置化粪池进行预处理 ;

3) 施工区零星生活污水可采用小型移动处理设备收集后就近运送至已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

4) 工程运行期管理机构及生活区生活污水 , 宜采用成套污水设备进行处理 。

4 结构设计应符合 4.4.2条 4款的规定 。

5 生活污水处理设计应根据处理目标要求 、处理工艺类型等提出运行管理方案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对调节池 、沉淀池等有淤泥沉积的处理单元 , 应提出清掏周期 、清掏方式及泥渣处理方案要求 ;

2) 对工艺设备应提出维护及检修要求 ;

3) 对污水处理系统所使用的各类药剂 , 应根据其理化特性提出存放管理要求 。

4.4.8 各类废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成果宜包括处理工艺设计参数表 、土建工程量清单表 、设备及材料清单表 、工艺流程图 、平面布置图 、建 (构) 筑物单体结构图等图表 。

4.5 退水水污染防治

4.5.1 退水水污染防治包括工程新增供水实施后产生的工业废水 、生活污水和农业灌溉退水等防治措施 。

4.5.2 工业废水 、生活污水排放应符合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水功能区划水质目标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 、排污许可等水污染防治要求 。

4.5.3 农业灌溉退水可采取源头控制 、生态处理措施 , 措施设计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在加强节水管理的前提下 , 可采取合理的化肥 、农药施用量 , 并宜通过改进水肥综合管理技术 , 提高肥料利用率 。

2 生态处 理 措 施 可 采 取 生 态 沟 渠 、人 工 湿 地 、稳 定 塘 等 ,并应明确工程规模 、位置 、工程量等 。

4.5.4 纳入工程环境保护投资概算的退水水污染防治设计成果宜包括工艺设计参数表 、工程量清单表 、设备及材料清单表 、工程布置图等图表 。

4.6 地下水水位变化减缓

4.6.1 地下水水 位 变 化 减 缓 措 施 应 针 对 施 工 基 坑 、水 库 蓄 水 、隧洞排水和工程防 (截) 渗等对地下水水位 、地下水用户等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 , 经技术经济论证 , 采取减缓地下水水位变化影响的工程措施和补偿措施 。

4.6.2 减缓地下 水 水 位 变 化 影 响 可 采 取 灌 浆 防 渗 、 帷 幕 灌 浆 、防渗墙 、截渗沟 、排水沟 、地下水回补等工程措施 。

4.6.3 减缓地下水用水户影响的补偿措施可采取原水源地改造 、寻找替代水源 、应急性供水措施或其他供水方式 。

4.6.4 地下水水位变化对河湖 、林地 、湿地等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时 , 可提出生态调度 、替代水源等影响减缓措施 。

4.6.5 地下水水位变化减缓措施设计成果宜包括工艺 、设计参数表 、工程量清单表 、设备及材料清单表 、工程布置图等图表 。

5 水 生 生 态 保 护

5.1 一 般 规 定

5.1.1 水生生态保护重点保护水生态系统完整性 , 并应特别关注珍稀 、濒危 、特有和具有重要生态 、科学 、社会价值的水生生物及其重要生境 , 以及以水生生物保护为主的自然保护区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5.1.2 水生生态保护按照流域水生生态保护的总体要求 , 采取栖息地保护 、过鱼措施 、鱼类增殖放流和拦鱼设施等保护措施 。

5.2 栖 息 地 保 护

5.2.1 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设计以保护栖息地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生态系统完整性为目标 , 维持保护对象种群资源延续 。

5.2.2 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措施包括栖息地保留 、修复 、维持和管理措施 。栖息地保护方案应根据工程特点 、水文地形条件 、影响水域原生水生生态系统 、保护对象完成生活史需求和水生生物重要生境分布情况 , 综合比选确定 。

5.2.3 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宜优先采取保留措施 , 栖息地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需求 、栖息地特征及栖息地受影响程度确定 。

5.2.4 水生 生 物 栖 息 地 保 护 措 施 应 根 据 保 护 对 象 生 态 习 性 、栖息地 保 护 工 艺 要 求 , 结 合 区 域 地 形 、 地 质 和 外 部 交 通 条 件确定 。

5.2.5 水生生物栖息地修复与重建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生境修复应以维护栖息地自然形态和连通性为前提 , 通过修复和维持栖息地多样性生境条件 , 恢复栖息地生态功能 。

2 产卵场保护措施工艺设计应根据保护对象产卵需求 , 提出产卵场修复或重建目标 、规模 , 河床底质构造 , 河道流速 、水

深等参数要求 。

3 索饵场保护措施工艺设计应根据保护对象索饵需求 , 提出索饵场修复或重建目标 、规模 , 河床底质构造 , 河道流速 、水深等参数 , 以及水生植物种植 、饵料生物恢复等要求 。

4 越冬场保护措施工艺设计应根据保护对象越冬需求 , 提出越冬场修复目标 、规模 , 河床底质构造 , 河道流速 、水深等参数 , 以及增加微生境复杂度等要求 。

5 人工鱼巢 、人工鱼礁等应结合实际条件布置 , 并应明确其设计参数 、材质 、布置地点 、规模等内容 。人工鱼巢设计应按SL/T 800的相关规定执行 。

5.2.6 水生生物 栖 息 地 保 护 应 提 出 满 足 水 生 生 物 繁 殖 、索 饵 、越冬等生境需求的生态流量和生态调度要求 , 提出禁渔 、禁止非法捕捞 、设置宣传保护牌等管理措施 。生态流量保障措施应符合第 3 章的规定 。

5.2.7 水生生物 栖 息 地 保 护 设 计 应 提 出 栖 息 地 管 理 运 行 方 案 ,并应包括栖息地管理和维护方案 、栖息地水生生态长期监测和保护效果评估计划 。

5.2.8 栖息地保护设计成果宜包括工艺设计参数表 、土建工程量清单表 、设备及材料清单表 、保护范围图 、保护设施平面布置图 、建 (构) 筑物单体结构设计图等图表 。

5.3 过 鱼 措 施

5.3.1 过鱼措施设计以减缓工程建设对鱼类的阻隔影响 , 辅助洄游鱼类过坝 (闸) 和上下游鱼类种群完成重要生命活动过程 、基因交流为目标 。

5.3.2 过鱼措施包括建设过鱼设施 、过鱼设施运行管理和过鱼效果监测等措施 。 其 中 , 过 鱼 设 施 包 括 仿 自 然 通 道 、 鱼 道 、 鱼闸 、升鱼机 、集运鱼系统和网捕过坝等类型 。

5.3.3 过鱼设施 设 计 应 根 据 工 程 所 在 河 段 鱼 类 资 源 及 其 分 布 、鱼类洄游 习 性 等 调 查 结 果 , 确 定 过 鱼 的 种 类 、 规 格 、 规 模 和

季节 。

5.3.4 过鱼设施类型应根据工程上下游水位差 , 工程枢纽布置 、特征水位和调度运行方式 , 过鱼对象及其生态习性 , 以及工程水域水文 、地形 、地质条件等综合比选确定 。过鱼设施类型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

1 上下游水位差较小时宜采用仿自然通道 、鱼道或鱼闸 。

2 上下游水位差较大时宜采用升鱼机 、集运鱼系统或网捕过坝 。

5.3.5 过鱼设施 设 计 应 根 据 过 鱼 对 象 生 物 学 特 征 及 生 态 习 性 ,鱼类游泳 能 力 试 验 和 模 型 试 验 等 成 果 , 开 展 工 艺 、 布 置 、 建(构) 筑物结构 、运行管理及维护等设计 , 提出过鱼效果监测和评估方案 , 并宜按 SL 609的相关规定执行 。

5.3.6 过鱼设施设计宜根据过鱼设施工艺 、布置 、装备 、运行管理设施设计和过鱼效果监测的需要 , 提出过鱼设施科研计划 。

5.3.7 过鱼设施设计成果宜包括工艺设计参数表 、土建工程量清单表 、设备及材 料 清 单 表 、工 艺 流 程 图 、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建(构) 筑物单体结构设计图 、金属结构布置图等图表 。

5.4 鱼 类 增 殖 放 流

5.4.1 鱼类增殖放流设计以补充珍稀 、濒危 、特有鱼类和受工程影响程度大且难以形成自然种群鱼类的资源量为目标 。

5.4.2 鱼类增殖放流包括建设鱼类增殖放流站或购买鱼种进行放流等方式 。

5.4.3 鱼类增殖放流对象 、规格和规模应根据鱼类受影响程度 、亲本可获得性与现有驯养繁殖技术水平 、放流水域生境条件和生态承载力等因素确定 。

5.4.4 鱼类增殖站站址应根据鱼类增殖放流规模 , 工程所在区域水文气象 、地质 、地形 、水源 、基础设施条件 、用地规模和工程投资等 , 经比选确定 。

5.4.5 鱼类增殖站工艺设计应根据增殖放流对象的繁殖生物学

特征 、现有驯养繁殖技术和放流规模 , 站址条件 、水文气象和水源等条件 , 确定养殖模式 、遗传管理 、养殖设施设备 、养殖用水量及其他工艺设计要求 。

5.4.6 鱼类增殖站设计应在工艺设计基础上 , 开展总平面布置 、建 (构) 筑物 、给排水 、 电气和运行管理等设计 。

5.4.7 鱼类增殖站设计应执行 SL/T 822的相关规定 。

5.4.8 鱼类增殖放流设计应提出运行管理方案 、放流方案 、增殖放流效果监测与评估方案 , 应根据增殖放流任务和放流效果监测的需要提出增殖放流科研计划 。 当购买鱼种进行放流时 , 购买的鱼种应为本地种的原种或子一代且种质纯正 。

5.4.9 鱼类增殖放流设计成果宜包括增殖放流鱼类特征参数表 、工艺设计参数表 、土建工程量清单表 、设备及材料清单表 、工艺流程图 、总平面布置图 、建 (构) 筑物单体结构设计图 、放流点位布置图等图表 。

5.5 拦 鱼 设 施

5.5.1 拦鱼设施设计以拦导鱼类行进路线 、减少鱼类资源损失和降低潜在外来生物入侵风险为目标 。

5.5.2 拦鱼设施包括电拦鱼 、 网拦鱼 、声拦鱼 、光拦鱼和气泡幕拦鱼等设施 , 拦鱼设施类型应根据拦鱼种类 、规格及其生态习性 , 拦截断面深度 、宽度 、水文条件和工程布置条件 , 以及拦鱼设施的适用性等 , 经综合比选确定 。

5.5.3 拦鱼设施可根据拦导鱼需求单独或组合布置于过鱼设施入口上游或引水建筑物等建筑物前 。

5.5.4 拦鱼设施设计应明确拦鱼对象及规格 、布置断面及布置方式 、拦鱼设备设计参数和运行管理要求等 。 电拦鱼设施设计应按 SL 609的相关规定执行 。

5.5.5 拦鱼设施设计成果宜包括土建工程量清单表 、设备及材料清单表 、拦鱼设施总平面布置图 、建 (构) 筑物结构设计图等图表 。

5.6 其他水生生态保护

5.6.1 工程环境影响涉及大型珍稀保护水生动物时 , 可结合场地和技术条件等建设水生生物应急救护中心 , 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护设施设备 , 对误捕 、受伤的大型珍稀保护水生动物进行专业性的救护 、暂养和放生 。

5.6.2 河道 、湖泊底泥疏浚区 , 底栖生物和水生植物保护 , 宜采取栖息地修复 、引进和培育适生软体动物 、节肢动物等措施 。

5.6.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或运行可能引起外来物种入侵时 , 应提出预防 、监测和控制外来物种入侵等措施 。

5.6.4 其他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 应根据保护对象及其生态习性 、影响程度和范围 、 区域水生生态状况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明确保护目标 、保护方案 、实施地点及相关设施等 。

6 陆 生 生 态 保 护

6.1 一 般 规 定

6.1.1 陆生生态保护重点保护珍稀 、濒危 、特有和具有重要生态 、科学 、社会价值的陆生生物及其集中分布区 、陆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 以及以陆生生物保护为主的自然保护地 。

6.1.2 陆生生态 保 护 按 照 区 域 陆 生 生 态 系 统 保 护 的 总 体 要 求 ,采取避让 、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等措施 。

6.2 陆 生 植 物 保 护

6.2.1 陆生植物保护主要是对珍稀 、濒危和特有植物 、古树名木 、天然林和基本草原等进行重点保护 。

6.2.2 陆生植物保护设计应根据工程对保护对象造成不利影响的性质和程度提出相应保护措施 , 宜优先采取避让措施 , 无法避让的应采取就地保护措施 。难以就地保护时 , 应采取迁地保护 、采种繁育等措施 , 并应辅以养护管理措施 。

6.2.3 就地保护措施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生态学特性 、数量 、分布和生长情况 , 合理确定保护范围 , 采取挂牌 、警示和围栏等措施 。 围栏 措 施 应 确 定 位 置 、长 度 、 高 度 、 型 式 、材 质 和 主 要 工程量 。

6.2.4 迁地保护措施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生态学特性 , 分析迁入地的气候 、立地条件 , 分析迁地保护的技术可行性 。迁地保护应采取移栽 、引种繁育 、保存物种种质 、建立植物种质库和植物园等措施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移栽应明确移栽的种类 、数量 、时间 、位置 、主要技术 、工程量及栽培管理 。

2 引种繁育栽培应根据保护对象生态习性 、繁育特征及适宜生境 , 确定引种 的 种 类 、采 种 方 式 、种 子 处 理 方 式 、播 种 方

式 、移栽苗 木 规 格 、 整 地 方 式 、 工 程 量 以 及 后 期 栽 培 管 护 方案等 。

3 对于短期内难以实现就地保护的物种 , 应建立种质资源库 , 对活体 、基因等种质资源进行保存 , 在技术成熟时应择地对其天然种群进行恢复 。保存物种种质和建立种质资源库应明确保护对象和采集地点 、时间 、数量 、贮存方式及技术要求 , 并应明确种质资源库的位置 、规模 、工程量和维护管理措施 。

4 建立植物园措施应明确植物园建设位置 、 面积 、分区规划 、工程量及栽培管理 。

6.2.5 陆生植物保护设计应加强抚育和管护及配套灌溉 、施肥 、除草和病虫害防治措施 。对生长发育不良的重点保护植物应采取复壮等管理措施 。

6.2.6 陆生植物保护措施设计成果宜包括保护植物分布图 、保护措施平面图和工程量表等图表 。

6.3 陆 生 动 物 保 护

6.3.1 陆生动物保护主要是对有重要生态 、科学 、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繁殖地和迁徙廊道或通行通道等进行重点保护 。

6.3.2 陆生动物保护设计应根据工程对保护对象造成不利影响的性质和程度 , 提出就地保护 、迁地保护 、动物通道及临时保护等措施 。 陆生动物保护措施宜优先采取避让其栖息地及就地保护措施 , 难以避 让 和 就 地 保 护 时 , 应 采 取 迁 地 保 护 , 并 辅 以 管 理措施 。

6.3.3 就地保护 应 根 据 保 护 对 象 的 生 物 学 特 性 、数 量 和 分 布 ,提出保护范围 , 采取建立栖息地保护区 、避让迁徙廊道 、修复通行通道和建立动物救助站等措施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建立栖息 地 保 护 区 应 明 确 保 护 对 象 、建 设 地 点 和 范 围 、规模 、管理措施要求 。

2 通行通道的修复措施设计应根据其生态习性 、原生态廊

道土壤和植被配比确定 。

3 建立动物救助站应明确建设地点 、规模和管理措施等要求 , 对生长发育不良或幼小的重点保护动物应采取加强看护 、调养等管理措施 。

6.3.4 迁地保护措施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生态学特性 、分布状况 ,以及受影响的特点 , 提出建立新栖息地 、人工繁殖 、构建类似生境 、种质资源库等措施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新栖息地 设 计 应 明 确 保 护 对 象 , 食 物 来 源 和 饮 水 水 源 ,并应提出新栖息地位置 、规模 、布置型式 、工程量和管理措施 。

2 食源地的建设应根据食物喜好 、食物营养成分比例 , 对不同季节的食源地提出建设要求 。

3 对于短期内难以实现就地保护的物种 , 应建立种质资源库 , 对活体 、组织 、精子 、卵子 、基因等种质资源进行保存 , 在技术成熟时应择地对其天然种群进行恢复 。

6.3.5 动物通道包括迁徙通道和动物活动通道 , 其设计应明确保护对象 , 确定迁移路线或食物和水源补充点 , 并应提出工程布置 、建筑物型式 、规模 、工程量及管理措施 。

6.3.6 施工期陆生动物临时保护措施宜包括设置警示牌 、施工爆破作业前以及水库蓄水前的驱赶和受伤动物的临时救助 。

6.3.7 陆生动物保护措施设计成果宜包括保护动物分布图 、保护措施平面图 、工程量表等图表 。

6.4 湿 地 生 态 保 护

6.4.1 湿地生态保护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 、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为重点 , 遵循保护优先 、科学修复的原则 , 采取生物措施 、工程措施进行保护或恢复重建 , 并应重视湿地水文与生态功能的响应关系 。

6.4.2 湿地生态保护工程措施包括湿地生态补水工程 、重要生境恢复和重建工程等 , 非工程措施包括制定保护制度 、 限制人类开发活动 、湿地生态用水配置 、生态调度和监测监控 。

6.4.3 湿地生态 保 护 应 重 点 维 护 湿 地 与 周 边 水 体 的 水 力 联 系 ,对因工程建设而导致水量短缺和生态功能退化的湿地应进行生态补水 。湿地生态补水应关注水文过程 , 提出保护目标及恢复面积目标 , 明确补水水源 、补水量 、补水时段和补水方式 。湿地生态补水工程应开展专项设计 , 明确工程类型 、布置和规模 。

6.4.4 湿地重要生境恢复与重建工程应明确保护对象 , 保护对象宜包括湿地栖息的鸟类 、两栖类 、爬行类 。鸟类栖息生境的恢复与重建可通过恢复明水面 、修复浅滩 、利用现有的挺水植物区域及休憩点等 , 结合地形控制 、水生植被修复等措施 , 为不同鸟类提供适宜的 、差异化的栖息环境 。

6.4.5 湿地重要 生 境 恢 复 与 重 建 工 程 应 明 确 修 复 目 标 及 任 务 ,实施的位置 、范围及采取措施的主要型式 、总体布置 。

6.4.6 湿地生态保护措施设计成果宜包括植物措施工程量清单表 、土建工 程 量 清 单 表 、 设 备 材 料 清 单 表 、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等图表 。

6.5 生态敏感区保护

6.5.1 陆生生态敏感区保护应按照避让 、减缓 、修复 、补偿的次序提出生态保护与影响减缓措施 , 并应以有利于增强或修复生态敏感区生态功能 、维持物种种群生存和发展为目标 。

6.5.2 陆生生态 敏 感 区 保 护 宜 优 先 采 取 避 让 措 施 。 选 址 选 线 、施工布置应避让禁止开发的生态保护红线 、 自然保护地 。生态保护红线 、 自然保护地之外确实无法避让的生态敏感区 , 应合理确定工程建设的布局 、规模和方案 , 减少占用生态敏感区面积 , 减轻对珍稀 、保护动植物等保护对象栖息地的影响 , 并应采取减缓和修复措施 。施工作业应避让生态敏感区保护对象的关键时期 ,取消或优化对生态敏感区产生显著生态不利影响的施工方式 。

6.5.3 库区消落带治理可采取工程措施 、植物措施或工程与植物相结合的措施 。措施设计应考虑库区消落带坡度 、土壤 、海拔等多种因素 , 根据消落带水位变化规律 、植物生境特点 , 选择适

宜在消落带生长的植物进行恢复和重建 , 宜选择耐旱耐淹 、保持水土能力强并具有一定植被景观效果的本地物种 , 改善和维护库区消落带生态功能 。

6.5.4 陆生生态敏感区的重点保护对象保护措施设计应符合本标准 6.2节 、6.3节及 6.4节的规定 。

6.5.5 陆生生态 敏 感 区 保 护 措 施 设 计 成 果 宜 包 括 平 面 布 置 图 、典型措施设计图 、工程量表等图表 。

7 景 观 保 护

7.0.1 景观保护重点保护风景名胜区 、森林公园 、地质公园等景观敏感区以及重要景观资源 。

7.0.2 景观保护措施包括景观敏感区的避让措施 、景观资源的恢复措施 。

7.0.3 工程选址选线 、布置涉及风景名胜区 、森林公园 、地质公园等景观敏感区时 , 宜优先采取避让措施 , 明确避让的对象 、范围和距离等 。

7.0.4 在风景名胜区 、森林公园 、地质公园等景观敏感区周边施工时 , 对重要景观资源不应造成破坏 , 对受工程影响甚至破坏的景观资源应采取减缓 、保护及恢复或重建等措施 。

7.0.5 景观恢复 、建设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 , 并应与地方旅游规划相协调 。

7.0.6 景观设计应采用重点设计和典型设计相结合的方法 。 渣场 、料场的布置和迹地恢复宜与绿化 、景观建设相结合 , 提出林草布置 、景观构建等典型设计 , 并应符合整体景观保护的要求 。

7.0.7 景观设计应注重水利风景资源的保护 , 体现水文化内涵 ;河湖整治 、人工湿地工程及其他以生态保护为主要 目标的工程 ,宜进行生态护坡 、植物景观等设计 。景观工程设计应与周边自然景观 、人文景观及地方旅游规划相协调 。

7.0.8 景观设计成果宜包括总平面布置图 , 典型设计图 , 工程量清单表 , 树草种类 、规格及数量等图表 。

8 大 气 环 境 保 护

8.1 一 般 规 定

8.1.1 大气环境保护重点维护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和保护大气环境保护目标 。大气环境保护 目标包括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居住区 、文化区及医院 、学校 、机关 、科研单位等对大气环境污染敏感的区域 。

8.1.2 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设计重点针对大气环境保护 目标 , 在明确大气污染物特性和源强的基础上 , 采取粉尘污染防治 、废气防治 、臭气 污 染 防 治 等 措 施 , 控 制 主 要 污 染 源 , 防 治 主 要 污染物 。

8.2 粉 尘 污 染 防 治

8.2.1 粉尘污染防治对象包括施工交通运输扬尘或粉尘 、爆破粉尘 、施工生产粉尘 。

8.2.2 施工交通运输扬尘或粉尘防治措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施工道路 产 生 的 扬 尘 应 采 用 洒 水 措 施 , 提 出 洒 水 频 次 、

时间和范围 , 并应明确洒水设施 、设备和数量 。 当施工道路扬尘量大 , 洒水难以达到降尘效果时 , 宜对路面进行硬化 , 并应加强道路养护 、交通管制及车辆清洗 。

2 粉状材料运输宜采用封闭运输方式 。 当施工运输车辆通过的路段分布有居民区 、学校 、 医院等大气环境保护目标时 , 应进行重点保 护 , 限 制 车 辆 速 度 , 对 运 输 的 散 装 物 采 取 防 止 洒 落措施 。

3 施工运输车辆进出施工场地时宜进行清洗 , 减少交通运输过程中的扬尘 。

4 场内道路绿化应与水土保持措施相结合 , 达到绿化防尘效果 。

8.2.3 爆破粉尘防治措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选择低粉尘爆破技术 , 预防 、控制粉尘浓度 。

2 对爆破粉尘采取洒水 、 喷雾等措施时 , 应确定频次 、 时间和范围 , 明确配备的降尘设备和设施 。

8.2.4 施工生产粉尘防治措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施工作业宜采取低粉尘施工技术 , 应加强施工管理 , 采取施工场地洒水降尘等措施 。施工作业粉尘防治措施宜采取洒水降尘 , 并应明确洒水工具名称 、数量和洒水场地范围 。

2 砂石料加工系统应提出生产工艺 、设备的除尘及降尘要求 。砂石料加工系统粉尘防治设计宜采用湿法降尘 、尘源密闭和通风降尘等方式 。砂石料加工在粗碎 、 中细碎 、筛分和转运堆料环节宜采用湿法降尘等方式 。

3 混凝土加工系统应提出生产工艺 、设备的除尘及降尘要求 。混凝土加工系统粉尘防治宜采用封闭式混凝土拌和楼并设置除尘设备 。

4 对工程临时堆土 、物料等散状物质产生的粉尘宜采取遮盖 、 围挡等措施 , 并应明确遮盖 、 围挡的方式 、材料及工程量 。

8.2.5 施工生产粉尘防治措施设计成果宜包括粉尘防治工程量清单表 、设备及材料清单表 、工艺流程图 、平面布置图等图表 。

8.3 废 气 污 染 防 治

8.3.1 施工运输车辆应装置催化净化器 , 提出设备类型 、清洁能源要求 。

8.3.2 施工生活营地燃料宜采用清洁能源 , 若确需使用燃煤时 ,应采用低硫优质煤 , 食堂油烟废气宜采用油烟净化器净化处理 。

8.4 臭 气 污 染 防 治

8.4.1 对施工开挖河湖等水体污染底泥散发的臭气应进行监测 ,并应根据臭气成分采取除臭措施 。臭气污染治理效果应符合 GB 14554的有关规定 。

8.4.2 清淤底泥臭气防治措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施工场地 、底泥弃渣场 、 临时堆场宜采取封闭围挡措施 ,并及时对污泥采取干化 、覆土 、外运措施 。

2 污泥运输过程中宜采取密闭措施 , 并应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 , 应避开居民区 、学校 、 医院等敏感路段 , 避开交通高峰期 。

3 清淤底泥堆存区宜布置在大气环境保护 目标下风向或侧风向 , 结合水土保持措施设置绿化隔离带 。

8.4.3 臭气污染防治措施设计宜明确散发臭气底泥的数量 、处理方法 、实施时间 、工程量及管理要求等 , 提出臭气污染防治措施工程量清单表 、工艺流程图 、平面布置图等图表 。

9 声 环 境 保 护

9.1 一 般 规 定

9.1.1 声环境保护重点防治噪声污染 、维护区域声环境功能及保护声环境敏感目标 。声环境敏感目标主要是指医院 、学校 、机关 、科研单 位 、 住 宅 、 自 然 保 护 区 等 对 噪 声 敏 感 的 建 筑 物 或区域 。

9.1.2 声环境保护措施设计根据声环境敏感目标及工程影响区噪声源类型和源强 、传播途径等确定 , 对施工机械和企业噪声 、施工交通噪声 、爆破噪声等应采取噪声防治措施 。

9.2 施工机械和企业噪声防治

9.2.1 施工机械和企业噪声控制 , 应针对敏感 目标 , 提出调整噪声源位置 、封闭噪声源 、阻隔噪声等措施 。

9.2.2 施工机械和企业噪声源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施工机械和辅助企业应采用低噪声设施 、设备 、工艺和材料 。

2 当施工区周边有敏感目标时 , 应限制施工机械作业时间和作业强度 。

3 混凝土拌和设施 、骨料制冷系统 、空压站运行宜采取封闭方式 。

4 对砂石料筛分系统振动筛等噪声强度大的设备宜安装隔声罩 , 对传送带宜安装消声器 。

9.2.3 施工期或运行期高噪声作业场所 , 应根据噪声源强度特性和 敏 感 目 标 , 采 取 隔 声 措 施 控 制 噪 声 传 播 , 并 应 符 合 下 列规定 :

1 隔声屏 、 隔声罩 、 隔声间及隔振 、 阻尼等措施应明确设施或设备类型 、规格 、材质 、结构和服务年限 。

2 施工期高噪声作业区施工场界外围宜采用可拆卸 、可重复利用的隔声屏 。

3 运行噪声超标的泵站 、 电站等 , 建筑物应采用吸声 、 隔音设计或设置服务年限长 、材质好 、降低噪声效果好的隔声屏 。

9.2.4 声环境敏感目标保护可设置隔声墙 、 隔声窗 、封闭式阳台 、双层窗 、封闭式走廊等隔声设施 。

9.2.5 振动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采用具有减振功能的设备 , 振动机械与地表之间应设置减振台等措施 。

2 在振动工程场界与敏感目标之间开挖减振沟或建设减振墙 , 设计应明确减振沟或减振墙的位置 、宽度 、长度 、工程量 。

9.2.6 当工程措施不能满足噪声防治要求时 , 可搬迁受噪声或振动影 响 的 敏 感 目 标 , 设 计 应 明 确 敏 感 目 标 搬 迁 数 量 和 搬 迁去向 。

9.2.7 施工机械和企业噪声防治措施设计成果宜包括工艺设计参数表 、工 程 量 清 单 表 、 设 备 及 材 料 清 单 表 、 平 面 布 置 图 等图表 。

9.3 施工交通噪声防治

9.3.1 施工交通噪声防治应采取调整运输线路 , 控制车速 、 鸣笛 、行车时间 , 设置声屏障 , 道路养护和车辆维护 , 敏感目标搬迁等控制措施 。

9.3.2 调整运输线路时 , 应明确调整后的运输线路位置 、长度 、工程量 。

9.3.3 控制噪声源强度应明确控制施工运输车辆行车速度的路段 、控制鸣笛路段和行车时间 。

9.3.4 声环境敏感目标距强噪声源较近 , 环境噪声超标 5 dB 以上时 , 可设置声屏障 。应根据噪声源位置 、声屏障与敏感目标的位置以及声屏障服务年限 , 确定声屏障的类型 、长度 、高度 、材质 、结构等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永久道 路 两 侧 可 采 用 使 用 年 限 长 、材 质 好 、外 形 美 观 、降噪效果好的声屏障 。

2 施 工 临 时 道 路 两 侧 可 采 用 可 拆 卸 式 、 可 重 复 利 用 的 声屏障 。

9.3.5 永久道路两侧管理范围内 , 宜种植绿化林带降噪 。 绿化林带设计应明确绿化带的宽度 、长度和树种配置 。

9.3.6 施 工 交 通 噪 声 敏 感 目 标 的 保 护 设 计 应 符 合 9.2.4 条 的规定 。

9.3.7 经方案比选 , 对永久道路两侧噪声影响严重的敏感 目标可采取搬迁措施 , 设计应明确敏感目标搬迁数量和搬迁去向 。

9.3.8 施工交通噪声防治措施设计成果宜包括工艺设计参数表 、工程量清单表 、设备及材料清单表 、平面布置图等图表 。

9.4 爆 破 噪 声 防 治

9.4.1 爆破噪声及振动防治措施设计应针对敏感 目标位置 、距离 , 根据岩石特性 、爆破工程量和环境保护要求 , 提出优先选用延时爆破 、微差松动爆破 、预裂爆破 、开挖减振沟槽 、 限制单次炸药量等低噪声爆破及振动的技术要求和防护措施方案 。

9.4.2 施工爆破应针对敏感目标位置 、距离 , 确定合理的爆破时间 , 不应在夜间爆破 。

10 固 体 废 物 处 置

10.1 一 般 规 定

10.1.1 固体废物 处 置 应 坚 持 减 量 化 、 资 源 化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原则 , 按工业 固 体 废 物 、 生 活 垃 圾 、 建 筑 垃 圾 和 危 险 废 物 分 类处置 。

10.1.2 固体废物 处 置 标 准 和 方 式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规定 。

10.2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10.2.1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对象包括施工生产活动和淹没影响区工矿企业所产生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 。

10.2.2 工业固体 废 物 处 置 系 统 包 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的 收 集 和 贮存 、处置 。

10.2.3 引调水工程设置拦沙坎 、沉砂池等建 (构) 筑物沉积水体泥沙时 , 应对沉积泥沙进行分类处置 。

10.2.4 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应采用无害化处理 ,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应符合 GB 18599、GB 15562.2 的有关规定 。

10.2.5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计应根据处理目标要求 、措施工艺类型等提出运行管理方案 , 并应对工艺设备提出维护及检修要求 ,处置系统所使用的各类药剂应根据理化特性提出存放管理要求 。

10.2.6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计成果宜包括工艺设计参数表 、工程量表 、设备及材料清单 、处理工艺流程图等图表 。

10.3 生 活 垃 圾 处 置

10.3.1 生活垃圾处置系统包括生活垃圾收集 、转运 、处理及处置 , 生活垃圾宜分类收集处置 。

10.3.2 施工营地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系统 , 统一收集运送 。应

根据施工高峰期垃圾产生量和外运能力确定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容量 、设施及处置处理方式 。

10.3.3 运行期工程管理区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容量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和外运能力确定 。

10.3.4 工程区附近已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 , 宜利用当地垃圾处理设施处置施工期和运行期生活垃圾 。工程区附近无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 , 应新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

10.3.5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计应根据技术经济条件 、环境保护要求及地方有关规划等进行综合分析 , 选择卫生填埋 、焚烧 、堆肥的处理方式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应符合 GB 50869 的规 定 , 设 计 内容包括选址 、工程总体布置 、处理规模与填埋库容 、工艺流程及建筑物设计 , 并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及封场实施方案等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应符合 HJ 564 的规定 ,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工程应符合 GB 51220的规定 。

2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计应符合 GB 18485和 CJJ 90 的规定 , 设计内容包括选址 、工程规模 、总体布置 、处理工艺流程及建筑物设计 , 并明确运行方式及管理要求 。

3 生活垃圾堆肥法处理设计应符合 CJJ 86 的规定 , 设计内容包括选址 、工程规模 、总体布置 、堆肥工艺及建筑物设计 , 并明确运行方式及管理要求 。

10.3.6 生活垃圾处置措施设计成果宜包括工艺设计参数表 、工程量表 、设备及材料清单 、处理工艺流程图等图表 。

10.4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10.4.1 建筑垃圾处置对象包括工程区建 (构) 筑物 、道路和桥梁铺设或拆除等产生的混凝土 、砖瓦块 、渣土 、弃料等废物 , 以及移民搬迁和安置建设产生的固体废物 。

10.4.2 建筑垃圾应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 , 不能利用的废物宜按渣土 、废瓦砖 、废混凝土 、废木材 、废钢筋等分类处置 、填埋 。

10.4.3 建筑垃圾填埋场设计应符合相关规定 , 并应明确处理方式 、位置 、处理量 。

10.5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10.5.1 危险废物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确定 , 并应复核危险废物种类 、分布和数量 。危险废物处置对象应根据 GB 5085.7的规定识别确定 。

10.5.2 危险废 物 处 置 系 统 包 括 危 险 废 物 收 集 、贮 存 、运 输 及处置 。

10.5.3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和运输应进行分类包装 , 并应设置标志及标签 , 且应符合 GB 18597、GB 15562.2、 HJ 2025 的 有关规定 。

10.5.4 危险废物处置应符合 GB 18484、GB 18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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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5月8日 21: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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