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130-2026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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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T 5130-2026 J 14427-2026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标准 Standard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consulting service

2026-4-2 发布 2026-7-1 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标准 Standard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consulting service

DB37/T 5130-202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J 14427-2026

主编单位: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批准部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施行日期: 2026年7月1 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26 年 第 23 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批准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服务标准》的公告

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和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服务中心主编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标准》,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 DB37/T 5130-2026,现予以发布,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DB37/T 5130-2018 同时废止。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开展采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 4 月 2 日

前 言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3年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鲁建标字〔2023〕11 号)要求,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发展现状,参考国家和有关省、市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分 9 章和 6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决策阶段;5 设计阶段;6 发承包阶段;7 实施阶段;8 竣工阶段;9全过程工程咨询及附录。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调整工程术语、计价规则及工作内容。

2.删除 PPP 模式的相关内容;增加了建设项目方案比选、经济优化章节;增加了总投资控制计划的条款;修订了经济评价、建筑信息模型咨询服务的相关内容。

3.增加了工程总承包计价、施工过程结算、市场化计价、实施阶段资料管理的相关内容;调整了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与审核。更改清标为澄清与说明,并调整其工作内容。

4.删除了竣工决算的编制、审核章节;增加了项目立项及审批、概算、预算等投资类文件的内容。

5.删除工程造价鉴定章节。

6.增加全过程工程咨询章节,对附录的内容进行调整修订。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在使用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六纬四路三里庄 17 号楼 5楼),邮箱:zhouyu@shandong.cn,邮政编码:250001,联系电话:0531-51765504。

主编单位: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参编单位:山东建筑大学

恒诚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正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青岛利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中正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

青岛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王珊、刘震南、周玉、王晓光、李磊、于爱水、李景璐、陈焕圳、于振平、李翠霞、邹炎烈、张青青、张玉海、王绪珍、解本政、苏杨月、张坤、李红金、单春明、李东、何敏、宋洁、张勇峰、牟庆博、荀耿生、张淑娟、胡静、孙占方、张玉涛、王嘉辰、刘士征、常雅楠、倪新生

主要审查人员:荀志远、李广、刘忠平、王珺、肖伟伟、高希龙、向思

琳、牟晓鹏、李丽

6 .3 Participate in Drawing up and Verification the Bidding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提高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开展。

1.0.3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法定优先、有约从约的原则。

1.0.4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开展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project cost consulting service

运用工程造价的专业技能,为建设项目决策、设计、发承包、实施、竣工等各个阶段提供工程计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服务的活动。

2.0.2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project cost consulting document deliverables

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出具的反映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等成果以及管理要求的文件。

2.0.3 工程造价咨询档案 consulting document for project cost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和资料。

2.0.4 工程造价指标 project cost indices

建设工程整体或局部在某一时间、某一地区、某一计价阶段,在一定计量单位下的造价金额或工料机消耗量。

2.0.5 工程造价咨询人 cost engineering consultant

依法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具备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能力,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及其合法继承人。

3 基本规定

3.0.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可包括下列内容:

1 投资估算的编制或审核;

2 经济评价的编制或审核;

3 设计概算的编制或审核;

4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或审核;

5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或审核;

6 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或审核;

7 投标报价的编制;

8 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核;

9 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

10 方案比选、限额设计、优化设计的造价咨询;

11 合同管理咨询;

12 项目后评价;

13 工程造价信息咨询;

14 全过程工程咨询;

15 工程建设其他费的编制或审核;

16 工程信息系统造价的编制或审核。

3.0.2 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审核业务时,对编制时所采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无异议的,审核时应保持一致。

3.0.3 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规定。

3.0.4 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查证获得的有关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必要时应采用现场踏勘、函证等有效方式取得所需资料。

3.0.5 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对服务涉及的内容及成果保密。

3.0.6 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进行完善的项目流程管理,明确现场和非现场的管理、编制、审核与审定等工作人员及其职责。各类专业人员的安排除应满足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要求外,还应满足项目质量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其他方面的要求。

3.0.7 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编制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工作大纲或工作方案。其中工作进度计划除应服从整个建设项目的总体进度和施工工期要求外,尚应满足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查的工期要求。

3.0.8 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三级复核制度。

3.0.9 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审核委托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并保证自行所收集的工程计量、计价基础资料和编制依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和适用性,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3.0.10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相同口径下,决策阶段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 10%;

2 在相同口径下,设计阶段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 8%;

3 在相同口径下,设计阶段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5%;

4 在相同口径下,发承包阶段建设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3%;

5 在相同口径下,竣工阶段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 3%。

3.0.1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结束前应逐项建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档案,并登记造册。

3.0.12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出具后 30d 内应将完整的档案资料移交档案专人保管,在档案移交 15d 内由专人将档案装订归档。

3.0.13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档案归档资料应按照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准备、实施及终结三个阶段进行分类管理。

3.0.14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档案案卷应编写页码,封面、情况说明、卷内文件目录等宜按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编制。

3.0.15 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宜利用计算机及网络通讯技术进行档案的信息化管理,采用电子存档。

3.0.16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档案的保存期不应少于 5 年, 自档案归档时间起算。

3.0.17 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积累全过程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工程造价指标等价格信息。数据格式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18 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宜利用数字化技术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4 决策阶段

4.1 一般规定

4.1.1 项目决策阶段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可包括下列内容:

1 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核;

2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编制与审核;

3 建设项目方案比选;

4 总投资控制计划编制。

4.1.2 决策阶段估算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应包括从筹建、勘察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移交运营的全部建设投资、资金筹措费和流动资金。

4.1.3 经济评价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现行标准,在项目方案设计的基础上,对拟建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和财务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并进行全面评价。

4.1.4 方案比选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寿命、项目性质等要素,运用价值工程、全寿命周期成本等方法进行分析,提出优选方案及改进建议。

4.1.5 总投资控制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协助委托人确定的项目总投资控制目标;

2 按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资金筹措费、流动资金等分解总投资控制目标;

3 总投资控制措施。

4.2 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核

4.2.1 投资估算应依据建设项目的特征、设计文件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包括建设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

4.2.2 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可包括下列内容:

1 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

2 投资估算指标;

3 工程勘察与设计文件;

4 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参数;

5 工程所在地编制同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以及设备的市场价格和有关费用文件;

6 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等发布的价格指数、利率、汇率、税率,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或市场价格等;

7 相关合同或协议及其他技术经济资料。

4.2.3 编制投资估算时,应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编制办法、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历史资料,在分析编制期市场要素价格变化的基础上,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

4.2.4 投资估算文件应包括封面、签署页、编制说明、投资估算汇总表、单项工程投资估算汇总表和分年投资计划表等。投资估算成果文件宜按本标准附录 B 的规定编制。

4.2.5 投资估算编制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范围、编制方法、编制依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投资构成分析、有关参数和率值选定的说明,特殊问题的说明,资金筹措方式等。采用方案比选的工程还应对方案比选的过程和结果做描述。

4.2.6 投资估算编制说明中,投资构成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主要单项工程投资占比分析;

2 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占建设总投资的比例分析;

3 引进设备费用占全部设备费用的比例分析;

4 影响投资的主要因素分析;

5 与类似工程项目的比较分析。

4.2.7 投资估算汇总表纵向应分解到单项工程,并应包括建设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资金筹措费、流动资金等。投资估算汇总表横向应分解到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和其他费用。

4.2.8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应编制单项工程投资估算表,单项工程投资估算表纵向应分解到主要单位工程,横向应分解到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

4.2.9 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中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应分项估算,单独编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估算表,并备注相应取费标准或计算依据。

4.2.10 建设期资金成本的估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自有资金额度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

2 建设期利息应根据资金来源及利率分别计算;

3 在建设期内只计息不支付或用借款支付利息的应按复利计息。

4.2.11 投资估算的审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资估算编制依据的时效性、准确性;

2 选用投资估算编制方法的科学性、适用性;

3 投资估算编制内容与拟建项目规划要求的一致性;

4 投资估算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的合理性;

5 投资估算费用项目、费用数额的准确性。

4.3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编制与审核

4.3.1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宜包括建设项目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一般性项目的经济评价无特定要求时可仅进行财务评价。

4.3.2 财务评价应按下列工作程序进行:

1 计算有关财务评价基础数据与参数;

2 估算各期现金流量;

3 编制财务报表;

4 计算与分析财务评价指标;

5 进行不确定性分析和风险分析;

6 形成财务评价最终结论。

4.3.3 盈利能力分析应通过编制全部现金流量表、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等基本财务报表,计算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等指标进行定量判断。

4.3.4 清偿能力分析应通过编制资金来源与运用表、资产负债表等基本财务报表,计算借款偿还期、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进行定量判断。

4.3.5 不确定性分析应通过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等方法进行定量判断。

4.3.6 风险分析应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评价与风险应对等环节,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

4.3.7 财务评价应依据本标准第 4.3.3 条~第 4.3.6 条的规定分析结果和评价指标,最终形成项目是否可行的结论。

4.3.8 项目经济评价审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经济评价编制依据的准确性、适用性;

2 经济评价资料数据的时效性、合理性;

3 经济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全面性;

4 经济评价过程的逻辑性、完整性;

5 经济评价结论的明确性、客观性。

4.4 建设项目方案比选

4.4.1 方案比选应对比选要点和比选方法分别进行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比选要点包括筛选备选方案、保证备选方案之间的可比性、针对备选方案的结构类型选用适当的比选方法;

2 互斥型方案的比选方法包括静态差额投资收益率法、静态差额投资回收期法、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法、净现值法、净现值率法、年值法、总费用现值比较法、年费用比较法等。

4.4.2 方案比选时,应形成方案比选报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功能单一,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设计寿命基本相同或相近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应选用工程造价或单方工程造价较低的方案,分析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优劣分析,提出优选方案以及改进建议;

2 使用功能单一,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设计寿命不同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应综合评价一次性建设投资和项目运营维护过程中的费用支出,进行建设项目的全寿命周期的总费用比选,进行优劣分析,提出优选方案以及改进建议;

3 经营性建设项目,应分析技术的先进性与经济的合理性,在满足设计功能和技术先进的前提下,根据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能力、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净现值等财务评价指标,综合确定投资规模和工程造价,进行优劣分析,提出优选方案以及改进建议;

4 当运用价值工程的方法对不同方案的功能和成本进行分析时,应综合选取价值系数较高的方案作为优选方案,并对降低其冗余功能和成本的途径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5 进行方案比选时,应结合国家、省的相关方针与政策,兼顾项目近期与远期的功能要求和建设规模,实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4.4.3 方案比选分析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参加比选分析的方案及其概况;

2 比选分析范围及内容;

3 比选分析依据;

4 采用的比选方法与评价指标;

5 相关评价指标及参数对比表;

6 比选分析结果与合理化建议;

7 其他与方案比选分析相关的内容。

5 设计阶段

5.1 一般规定

5.1.1 项目设计阶段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可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概算的编制与审核;

2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3 限额设计的造价咨询;

4 设计方案经济优化;

5 建筑信息模型咨询服务。

5.1.2 设计概算应根据初步设计编制,投资范围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

5.1.3 编制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市场数据与有关资料,确定建设项目投资。

5.2 设计概算编制与审核

5.2.1 设计概算可分为建设项目设计概算、单项工程设计概算、单位工程设计概算及调整概算。

5.2.2 编制或审核设计概算时,应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概算定额、概算指标、价格信息,经批准的项目前期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技术经济参数等资料。

5.2.3 设计概算文件应包括封面、签署页、 目录、编制说明、总概算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表、综合概算表、综合概算对比表等。设计概算成果文件宜按本标准附录

C 的规定编制。

5.2.4 只有一个单项工程的建设项目,应采用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形式编制设计概算;包含两个及以上单项工程的建设项目,应采用总概算、综合概算、单位工程概算形式编制设计概算。

5.2.5 设计概算应逐级汇总。总概算应以综合概算为基础进行编制,综合概算应以建筑工程单位工程概算和设备及安装工程单位工程概算为基础进行编制。

5.2.6 总概算表纵向应分解到单项工程费,并应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资金筹措费等,生产经营性项目还应包括流动资金,对铺底流动资金有要求的,应按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估算。总概算表和综合概算表横向应分解到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和其他费用。

5.2.7 综合概算表纵向应分解到单项工程,并计算主要单位工程费,横向应分解到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安装工程费。

5.2.8 各子目单价的计算可采用概算定额法、概算指标法等方法。

5.2.9 设备及安装工程单位工程费用应由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组成,其概算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购置费以及未纳入安装工程费的主要材料费,有订货合同的,应按订货合同确定,计算至抵达建设项目工地的入库价;无订货合同的应按类似工程的工程量,结合设备市场价格的实际情况,区分国产标准设备、国产非标设备和进口设备分类计算,并应考虑设备运杂费和备品备件费;

2 安装工程费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增值税组成。

5.2.10 设计概算审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审核设计概算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

2 审核设计概算编制范围、编制方法与深度、项目划分与分解、计价依据的合理性及投资估算执行情况;

3 审核设计概算工程量、材料或设备价格、费用计取的准确性。

5.3 施工图预算编制与审核

5.3.1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可包括下列内容:

1 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

2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依据、指标指数等;

3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图集和规范;

4 项目相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5 工程所在地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市场价格;

6 常规施工工艺、顺序;

7 项目的管理模式、发包模式及施工条件。

5.3.2 施工图预算文件应包括施工图预算封面、签署页及目录、编制说明、施工图预算汇总表、施工图预算表等。施工图预算成果文件宜按本标准附录 C 的规定编制。

5.3.3 编制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编制范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用计算方法及其费用计取的说明、特殊价格的确定、未包括项目或费用的必要说明及其他有关说明等内容。

5.3.4 施工图预算汇总表,纵向应按单位工程类别进行汇总,也可按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各单位工程项目进行汇总,还可按建设项目的各单项工程构成进行汇总。

5.3.5 施工图预算应由单位工程费用表、预算表、人材机汇总表、主要材料价格表组成。

5.3.6 施工图预算审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图预算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

2 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

3 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计算规则、工程量、计价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和设备要素预算价格、费率计取的准确性。

5.4 限额设计的造价咨询

5.4.1 开展限额设计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根据工程设计进展情况,及时比对投资限额,做出相应的动态调整建议。

5.4.2 限额设计指标可分为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

5.4.3 开展限额设计造价咨询服务时,应配合设计单位,按批复项目实施内容和标准进行投资分解和分析,通过对建设项目的功能标准和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解和分析,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合理可行的建设标准及限额设计指标。

5.5 设计方案经济优化

5.5.1 设计方案经济优化应全面考虑技术层面、经济层面等各方面的因素,运用价值工程原理,对设计阶段提出的不同设计方案或同一设计方案的不同建设要求,进行经济测算,以确定满足功能前提下最具经济效益的方案。

5.5.2 经济测算文件应包含测算的范围及内容、优化的依据、采用的方法、相关技术经济指标、结论与建议等。

5.5.3 设计方案经济优化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熟悉和理解各设计方案;

2 根据比选的范围和内容确定合理的经济分析及评价体系;

3 根据各设计方案分别调整投资计划;

4 分析和比选各设计方案经济指标;

5 综合各设计方案的功能、标准、技术、进度和经济等要素,编制造价分析比较报告,提出推荐优化意见和建议,或根据价值工程分析要求提供相关的技术经济分析结果。

5.6 建筑信息模型咨询服务

5.6.1 在项目设计阶段开展建筑信息模型咨询服务时,应编制建筑信息模型实施规划,明确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深度和广度,建立相应的建筑信息模型。

5.6.2 建立建筑信息模型时,宜执行国家或省颁布的统一数据格式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

5.6.3 在项目设计阶段开展建筑信息模型咨询服务时,可利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对设计方案进行碰撞检查和设计方案优化,协助编制及审核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

6 发承包阶段

6.1 一般规定

6.1.1 项目发承包阶段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可包括下列内容:

1 招标策划;

2 参与招标文件的拟定与审核;

3 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与审核;

4 招标答疑;

5 投标报价编制;

6 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

7 完善合同条款;

8 建筑信息模型咨询服务。

6.1.2 在项目发承包阶段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可接受委托参与招投标过程中投标报价的合规性、合理性分析以及招标答疑等工作。在发承包阶段合同签订前,可依据招标文件、拟定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对不明确的问题在合同补充条款中进行明确。

6.1.3 发承包阶段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 经批复的概算;

2 建设场地地质资料以及现场环境、施工条件;

3 相应建设资金或建设资金来源;

4 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包括图纸和文字说明;

5 常规施工工艺、顺序;

6 编制期有关人工、机械和材料市场价格;同期的有关设备、构配件、成品或半成品市场价格、运输、仓储等费用,施工设备租赁价格等;

7 工程主要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标准;

8 采用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或要求;

9 与工程计量、计价相关的技术经济规范、规程、标准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政策文件规定;

10 其他相关资料等。

6.1.4 以合同标的为工程量清单编制对象的项目,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宜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工程量计算标准的规定编制;以单项工程、单位工程为工程量清单编制对象的项目,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宜按本标准附录 D 的规定编制。

6.2 招标策划

6.2.1 招标策划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选择发承包模式;

2 界定总承包与专业分包之间、各专业分包之间、各标段之间发承包范围;

3 确定拟采用的合同形式;

4 确定合同中拟采用的计价方式;

5 确定拟采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及采购方式;

6 明确发包人与各承包人或各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其各自的职责范围。

6.2.2 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招标采购前,应按合约规划和成本控制总体目标要求,对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进行总体策划,明确发包合同的划分方案、界面衔接、进场

时间计划、投资控制目标、招标采购基本原则及招标方式。

6.2.3 发承包模式可按项目总承包、平行发包、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等模式选择。

6.2.4 招标策划时,应确定发包人与各承包人或各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其各自的职责范围。

6.2.5 招标策划时,应明确界定总承包与专业分包之间、各专业分包之间业务范围。

6.2.6 招标策划时,应根据设计文件深度、风险分摊、项目复杂程度、发承包模式以及招标人内部管理要求等因素,确定合同形式。

6.2.7 招标策划时,应根据工程性质和资金来源,确定工程应采用的工程计价方式。

6.3 参与招标文件的拟定与审核

6.3.1 在项目发承包阶段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可参与拟定、审核招标文件中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合同条款:

1 合同计价方式的选择;

2 主要材料、设备的供应和采购方式;

3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4 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5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6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7 工程索赔与工程变更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8 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

9 工程竣工(过程)结算价款编制与审核、支付及时间;

10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

11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12 违约责任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3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6.3.2 拟定或审核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时,应与招标文件的整体要求相符合、与相关的技术标准或要求相一致。

6.4 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

6.4.1 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对象可分为施工总承包项目或专业分包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可按本标准第 6.6. 1 条~第 6.6.5 条的规定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

6.4.2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审核依据可包括下列内容:

1 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工程量计算标准;

2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标准、计价办法和相关规定;

3 设计文件及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等;

5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交付标准。

6.4.3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的相关描述应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应列明工程概况、招标范围、编制依据等,并完整阐述编制特殊事项及相关投标报价要求。

6.4.4 工程量清单编制时可在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基础上,根据市场交易惯例及询价口径调整清单项目划分,优化清单工作内容和特征描述。工程量清

单计算规则可根据市场实际发包方式确定,并在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中予以详细说明。

6.4.5 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与审核依据可包括下列内容:

1 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工程量计算标准;

2 经批准的设计概算;

3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标准、计价办法和相关规定;

4 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其补遗、澄清或修改;

6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资料;

7 工程特点及交付标准、地勘水文资料、现场情况;

8 合理施工工期及常规施工工艺、顺序;

9 工程价格信息及造价资讯、工程造价数据及指数;

10 同类或类似工程造价数据。

6.4.6 最高投标限价应严格对应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编制,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内容。

6.4.7 最高投标限价应附编制说明,明确工程概况、工程范围、编制依据、特殊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6.4.8 最高投标限价编审时,总价措施费、总承包服务费等费用应依据招标工程类型、规模、建设标准、施工条件、市场交易价格以及招标人要求合理确定。

6.4.9 最高投标限价编审完成后,应与同时期类似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或合同价款进行对比分析,以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是否在合理价格水平内。

6.4.10 以单项工程、单位工程为工程量清单编制对象的项目,工程量清单文件应包括封面、签署页、编制说明、计算规则说明等,最高投标限价文件应包括封面、签署页、编制说明、报价汇总表等,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宜按本标准附录 D 的规定编制。

6.4.11 因最高投标限价及招标文件的补遗、答疑、异议澄清或修正等引起最高投标限价变化的,应予以修正。

6.5 投标报价编制

6.5.1 投标报价编制可分为施工总承包项目或专业分包工程项目。采用市场化计价方式的项目可按本标准第 6.6.6 条的规定编制投标报价。工程总承包项目可按本标准第 6.6.6 条~第 6.6.7 条的规定编制投标报价。

6.5.2 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可包括下列内容:

1 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和相关专业工程的工程量计算标准;

2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标准、计价办法和相关规定;

3 企业计价依据;

4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文件、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投标人的工程实施方案及投标工期;

7 工程特点及交付标准、地勘水文资料、现场踏勘情况;

8 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资料;

9 市场价格信息;

10 同类或类似工程造价数据。

6.5.3 采用单价合同的招标工程,投标报价的工程量应依据招标文件发布的工程量清单确定;综合单价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和工程内容确定,且应包括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采用总价合同的招标工程,投标人应按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合同总价应包括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6.5.4 以单项工程、单位工程为工程量清单编制对象的项目,投标报价文件应包括封面、签署页、编制说明、报价汇总表、施工图预算汇总表、施工图预算表等,投标报价文件宜按本标准附录 D 的规定编制。

6.6 工程总承包计价

6.6.1 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的编制与审核依据可包括下列内容:

1 现行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及有关规定;

2 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

3 不同发包阶段的设计文件和功能需求;

4 不同发包阶段的发包范围和内容;

5 已经拟定的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

6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交付标准。

6.6.2 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应列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功能需求、品质、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建造目标。

6.6.3 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应由工程费用项目清单、工程总承包其他费项目清单和暂列金额组成。

6.6.4 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与审核依据可包括下列内容:

1 现行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及有关规定;

2 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

3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标准、计价办法和相关规定;

4 不同发包阶段的设计文件和功能需求;

5 不同发包阶段的发包范围和内容;

6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规范、标准、技术资料;

8 工程特点及交付标准、地勘水文资料、现场情况;

9 合理施工工期及常规施工工艺、顺序;

10 工程价格信息;

11 同类或类似工程造价数据。

6.6.5 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应依据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及其他相关资料,按下列规定编制:

1 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批准后发包的,招标人宜采用投资估算中与发包范围一致的估算金额为限额进行编制;

2 在初步设计批准后发包的,招标人宜采用初步设计概算中与发包范围一致的概算金额为限额进行编制。

6.6.6 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可包括下列内容:

1 现行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及有关规定;

2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标准、计价办法和相关规定;

3 企业计价依据;

4 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及其补充文件、答疑纪要;

5 不同发包阶段的设计文件和功能需求;

6 不同发包阶段的发包范围和内容;

7 投标人的工程实施方案及投标工期;

8 工程特点及交付标准、地勘水文资料、现场踏勘情况;

9 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资料;

10 市场价格信息;

11 同类或类似工程造价数据。

6.6.7 投标报价的工程量应依据招标文件发布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确定;项目清单价格应根据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中的特征描述和工程内容确定,且应包括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及其费用。

6.7 招标答疑

6.7.1 在项目发承包阶段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可参与工程招标答疑工作,招标答疑时应协助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与招标项目工程造价相关的疑问作出书面答复。

6.7.2 招标答疑时发现的项目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等缺陷,应进行核实、调整和补充。

6.8 澄清或说明

6.8.1 澄清或说明工作应在开标后到定标前进行。

6.8.2 澄清或说明工作可包括下列内容:

1 错漏项、增项分析;

2 工程量、项目名称、项目特征等符合性分析;

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合理性分析;

4 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分析,以及不可竞争性费的正确性分析;

5 其他项目清单的项目完整性和合理性分析;

6 不平衡报价分析;

7 暂列金额、暂估价正确性复核;

8 总价与合价的算术性复核及修正建议。

6.8.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项目,实行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的,应通过检查确认报价不低于成本。

6.8.4 投标报价分析应当从总报价开始,逐步细化至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并进一步深入到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以及工料单价等各个层面。

6.8.5 投标报价分析之后,需要投标人补充和澄清的问题应逐一列出,并纳入分析报告。需要投标人补充和澄清的问题中不得含有暗示性或诱导性词句,也不得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项和错误项。

6.8.6 澄清或说明工作完成后,应编制澄清或说明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设工程总价汇总对比分析表;

2 分部工程造价对比分析表;

3 综合单价对比分析表;

4 措施项目清单对比分析表;

5 其他项目清单对比分析表;

6 增值税、人工、主要材料(设备) 、暂估价对比分析表;

7 投标人需澄清、说明、补正的事宜;

8 结论与建议。

6.8.7 澄清或说明文件包括建设工程总价汇总对比分析表、分部工程造价对比分析表、综合单价对比分析表、措施项目清单对比分析表、其他项目清单对比分析表、人工、主要材料(设备)对比分析表等,成果文件宜按本标准附录 D 的规定编制。

6.9 完善合同条款

6.9.1 在项目发承包阶段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可协助招标人完善相关合同条款,可包括下列内容:

1 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结合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中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且未违背实质性条款的内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进行明确;

2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总承包与专业分包工程的管理、服务、协调和配合等工作内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进行明确。

6.9.2 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可协助招标人在发承包合同中明确关于过程结算的相关条款。

6.10 建筑信息模型咨询服务

6.10.1 在项目发承包阶段开展建筑信息模型咨询服务时,应建立建筑信息模型招标模型,并对其完整性进行会审、修改及确认。

6.10.2 在项目发承包阶段开展建筑信息模型咨询服务时,可利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协助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和审核以及投标报价的编制。

7 实施阶段

7.1 一般规定

7.1.1 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可包括下列内容:

1 编制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2 合同管理;

3 合同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期中审核;

4 询价与核价;

5 工程变更和工程索赔的测算与审核;

6 施工过程结算、专业工程分包结算、合同解除结算的编制与审核;

7 工程造价动态管理;

8 建筑信息模型咨询服务。

7.1.2 在项目实施阶段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与该阶段工程造价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可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概算及批复文件;

2 合同清单、合同图纸、合同规范;

3 最高投标限价或施工图预算文件;

4 评标报告、投标报价分析报告、投标澄清文件;

5 中标通知书、发承包合同及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6 经认可的施工方案;

7 会议纪要、文函;

8 各类开工报告、竣工报告或停工报告、复工报告;

9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

7.1.3 在项目实施阶段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收集下列资料:

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文件;

3 有关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标准;

4 已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5 同类或类似工程造价数据。

7.1.4 在项目实施阶段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可协助委托人制订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流程。

7.1.5 实施阶段文件应包括按时间分解资金计划表、计量支付申请表封面及其填报说明、工程计量申请(核准)表、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材料(设备)询价(核价)表。实施阶段成果文件宜按本标准附录 E 的规定编制。

7.2 编制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7.2.1 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应按确定的造价控制目标,并根据相关合同约定的计划工期、工程款、结算款支付时间、付款条件以及批准的施工方案编制。

7.2.2 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应根据工程量变化、工期、委托人资金情况等及时动态调整。

7.2.3 编制及动态调整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时,可协助委托人进行资金使用成本分析,并采取措施防范资金风险。

7.3 合同管理

7.3.1 合同管理可包括下列内容:

1 合同交底;

2 合同台账管理;

3 合同履约过程动态管理;

4 合同变更、中止管理;

5 合同争议处理。

7.3.2 工程项目应进行合同交底,明确关键环节、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相关权限等内容。

7.3.3 工程项目应建立合同管理台账。

7.3.4 实施合同履约过程动态管理时,应编制合同执行情况报表,定期通报合同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参与制定合同纠偏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各方的协调管理。

7.3.5 合同发生变更时,应按照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及合同实施流程开展相关工作。合同解除履行时,应协助委托人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解除协商和谈判,完成合同解除结算。

7.3.6 合同发生争议时,应提出争议解决方案,并组织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过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合同约定的相关争议条款处理。

7.3.7 合同履约评价应包括对所有参建单位的履约能力评价以及履约效果评价;合同管理评价应结合合同订立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总结报告。

7.4 合同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期中审核

7.4.1 实施核定工作,应根据工程施工或采购合同中有关的工程计量周期、时间及

合同价款支付时间等约定,定期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计量、计价、付款、已审批的工程变更、工程索赔费用的增减情况进行汇总。

7.4.2 实施审核工作时,应对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计量报告进行审核,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本期应付合同价款金额,并向委托人提交合同工程计量审核报告和合同价款支付审核意见。

7.4.3 合同工程计量审核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计量审核说明及进度划分说明;

2 累计已完成的合格分部分项工程计量;

3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计量;

4 累计已完成的计日工计量、返工工程计量、新增工程计量;

5 应付主要材料和设备费用;

6 经委托人认可的工程变更或工程索赔费用,发包人提供材料及设备抵扣款的数额、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等;

7 其他合同价款调整的金额;

8 累计应计算的增值税。

7.4.4 合同价款支付审核意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合同总价款;

2 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及其占总价款比例;

3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及其占总价款比例;

4 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及其占总价款比例;

5 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及其占总价款比例;

6 本周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及其占总价款比例。

7.4.5 在审核与确定本期应付合同价款金额时,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工程预付款、计日工、工程变更和工程索赔款项的同期支付工作。

7.4.6 实施审核工作时,应对所咨询的项目建立合同价款支付台账。

7.4.7 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在实施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核定工作时,应依据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要求,进行施工过程结算审核,出具施工过程结算审核报告,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审核。

7.5 询价与核价

7.5.1 进行询价与核价工作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信息价格,以及市场价格信息确定或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的人工费;按照市场调查取得的价格信息核定主要材料、设备机械台班及专业工程等相关价格;并对询价的方式、依据、价格来源等过程信息及询价结果进行留存。

7.5.2 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暂定价,应对后续招标采购和直接采购材料或设备价格提供咨询成果文件。实施招标采购的项目,应编制或审核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的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直接采购材料或设备的项目,应通过对多家同等档次并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供货商询价、比价,提供咨询成果文件。

7.5.3 进行询价与核价工作时,应依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相关执业标准及合同约定独立开展相关工作。当遇有分歧意见时,应在委托人和意见分歧单位或相关利益方共同参加的前提下进行磋商。

7.6 工程变更和工程索赔的测算与审核

7.6.1 在项目实施阶段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发承包合同约定对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和计日工进行测算与审核。当发承包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按国家、省市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7.6.2 开展工程变更测算与审核工作时,应在工程变更确认前,对工程变更可能引起的费用变化提出建议,并应根据发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有效的工程变更进行审核,计算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变化,计入当期工程造价。合同没有约定的,可按照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和各专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省市相关计价依据进行测算与审核。

对工程变更、计日工等认为签署不明或有疑义时,可要求施工单位与委托人或监理单位进行澄清。

7.6.3 工程变更资料可包括下列内容:

1 发包人或授权代表签发的工程变更指令;

2 设计人提供的变更图纸及说明;

3 承包人要求变更的,经发包人或授权代表认可的实施方案。

7.6.4 计日工资料可包括下列内容:

1 工作名称、内容、数量、 日期及原因;

2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规格、品牌和数量;

3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机具型号、台数和耗用台班;

4 附图、影像资料及计算公式等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7.6.5 对工程变更和计日工的审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l 工程变更或计日工的必要性、合理性;

2 工程变更或计日工的可行性、经济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

7.6.6 开展工程索赔审核工作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对工程索赔报告及相应费用进行审核。

7.6.7 工程索赔费用的审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索赔事项的时效性、程序的有效性和相关手续的完整性;

2 索赔理由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 证明资料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4 索赔依据的有效性;

5 索赔工期和索赔费用计算的准确性;

6 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

7.6.8 审核工程索赔费用后,应在工程索赔报告上签署意见,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索赔原因和意向;

2 审核范围和依据;

3 审核引证的相关合同条款、相关规范文件;

4 索赔费用计算方法;

5 索赔费用计算细目。

7.7 施工过程结算、专业工程分包结算、合同解除结算的编制与审核

7.7.1 施工过程结算、专业工程分包结算的依据、方法、程序应与工程竣工结算相同,且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计价体系一致。

7.7.2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编制与审核依据可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包括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澄清或

说明文件;

2 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

3 合同图纸、实际施工图纸及相关工程勘察与设计资料;

4 合同规范、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补充的技术规范;

5 工程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6 经批准或确认的工程变更、计日工、工程索赔等资料;

7 发承包双方已确认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量及其价款;

8 发承包双方已确认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的合同调整价款。

7.7.3 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合同约定计量计价,对结算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争议解决后,争议涉及价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7.7.4 施工过程结算中已确认的内容,在解除结算或竣工结算时不再重新计量、计价,但不包括已完工程的变更或返修部分。

7.7.5 合同解除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在明确完成界面的基础上,方法同竣工结算,并应将已进场未安装的合格材料及设备费用、已发生的总包管理费用、合同约定的与违约责任人相关的费用等一并纳入结算范围。

7.7.6 以单项工程、单位工程为工程量清单编制对象的项目,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包括封面、签署页、审定签署表、编制(审核)说明、计算规则说明、过程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过程结算汇总表等。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宜按本标准附录 F 的规定编制。

7.8 工程造价动态管理

7.8.1 开展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工作时,应提交动态管理咨询报告。

7.8.2 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批准概算金额;

2 投资控制目标值;

3 拟分包合同执行情况及预估合同价款;

4 已签合同名称、编号和签约价款;

5 已确定的待签合同及其价款;

6 本周期前累计已发生的工程变更和计日工费用;

7 本周期前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及占合同总价款比例;

8 本周期前累计工程造价与批准概算或投资控制目标值的差值;

9 主要偏差情况及产生较大或重大偏差的原因分析;

10 相关说明、意见和建议等。

7.8.3 开展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工作时,应与项目各参与方进行沟通,动态掌握影响项目工程造价变化的信息情况。对于已预测到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因素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7.9 建筑信息模型咨询服务

7.9.1 在项目实施阶段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可利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协助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动态管理。

7.9.2 造价动态管理可利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协助完成下列工作:

1 将建筑信息模型合约模型与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工料机计划、投资计划等

进行关联;

2 录入各项计划的实际完成数据;

3 进行可视化进度、资金、投资等建筑信息模型动态对比分析;

4 利用建筑信息模型合约模型进行动态成本管控、合同支付及过程结算。

8 竣工阶段

8.1 一般规定

8.1.1 项目竣工阶段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可包括下列内容:

1 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

2 项目后评价及绩效评价;

3 竣工交付阶段建筑信息模型咨询。

8.1.2 编制与审核竣工结算时,应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方法、调整等内容进行,考虑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物价变化、新增工程、工程索赔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等因素;当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计价依据、相关规定及施工同期同类型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竣工结算。

8.1.3 以合同标的为编制对象的项目,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宜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配套的实施指引及工程量计算标准的规定编制;以单项工程、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的项目,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宜按本标准附录 F 的规定编制。

8.2 竣工结算编制

8.2.1 竣工结算可分为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及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8.2.2 竣工结算编制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范围、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工程计量、计价及人工、材料、设备等的价格说明,及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8.2.3 竣工结算编制依据可包括下列内容:

1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 项目立项及审批、概算、预算等文件;

3 发承包合同及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4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5 合同图纸、工程竣工图纸、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变更、计日工、工程索赔、现场踏勘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照片影像等资料;

6 工程材料及设备认价单;

7 发承包双方确认追加或核减的合同价款;

8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依据;

9 经批准的开工报告、竣工报告或停工报告、复工报告。

8.2.4 竣工结算应按工程承包合同类型采用相应的编制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缺陷不作调整。如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存在以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项目,其清单项目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价;

2 采用单价合同的,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综合单价应固定不变,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清单缺陷修正,结合实际完成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进行计量;

3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计算工程成本,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相应酬金及增值税后调整合同总价。

8.2.5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临时设施措施项目应按调整后的计算基数及合同约定费率重新计算。

8.2.6 以单项工程、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的项目,竣工结算文件应包括封面、签署页、编制(审核)说明、计算规则说明、竣工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等。竣工结算成果文件宜按本标准附录 F 的规定编制。

8.3 竣工结算审核

8.3.1 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审核范围、审核规定、审核方法、审核依据、审核要求、审核程序、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审核结果及有关建议等。

8.3.2 竣工结算审核应按约定完成审核依据资料的交验、核实、签收工作。

8.3.3 竣工结算审核依据应按本标准第 8.2.3 条的规定执行。

8.3.4 竣工结算审核应采用全面审核法。委托咨询合同另有约定,可采用重点审核法、抽样审核法或类比审核法等其他方法。

8.3.5 在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工程图纸、工程变更等与事实不符时,应由发承包双方书面澄清事实,并应据实进行调整。未取得书面澄清的或与相关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把相关问题写入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8.3.6 在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宜定期组织发承包双方、相关各方,召开专业会商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8.3.7 竣工结算审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效性;

2 项目批准概算的执行情况;

3 编制依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工程量的准确性;

4 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购置数量、规格等与设计文件的一致性;

5 工程材料及设备的批价程序的合规性,价格水平的合理性;

6 结算内容与竣工图纸、工程变更、现场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7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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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5月8日 20: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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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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