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 08-2371-2021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建设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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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DG/TJ 08-2371-2021 J15983-2021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建设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automated container terminal

2021-09-09 发布 2022-02-01 实施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

主编单位: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2年2月1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标定〔2021〕564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批准《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建设技术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主编的《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建设技术标准》,经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 DG/TJ 08—2371—2021,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前言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2019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沪建标定〔2018〕753号)的要求,由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总体设计;信息化管理系统;单机设备控制系统;施工;调试;维护。

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 请反馈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邮编:200125;E-mail:shjtbiaozhun@126.com),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31号;邮编: 200032;E-mail: ccccshy@theidi.com),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邮编:200032;E-mail: shgcbz@163.com), 以便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港集团尚东集装箱码头分公司

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程泽坤林星铭杨育青王超何继红刘广红赵斌徐兆祥孙金余罗文斌唐勤华韩时捷姚宇蔡波妮吴恺一胡静江灏王岩马矜黄志伟

金晓博唐洲胡千乔余政秦飞

主要审查人:何钢张传捷郭亮刘光宇张氢严云福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总体设计 5

4.1 一般规定 5

4.2 平面布置 6

4.3 装卸工艺 10

4.4 道路与堆场 18

4.5 供电与照明 21

4.6 通信 22

4.7 中央控制室、数据中心与综合布线 23

4.8 给水、排水与消防 24

4.9 环境保护与节能 25

4.10 安全与港口设施保安 26

5 信息化管理系统 29

5.1 一般规定 29

5.2 体系架构与系统配置 29

5.3 码头操作管理系统 30

5.4 设备管控系统 31

5.5 工业电视系统 34

5.6 闸口管理系统 35

5.7 冷藏箱管理系统 36

5.8 危险货物集装箱管理系统 36

5.9 网络与信息安全 37

6 单机设备控制系统 39

6.1 一般规定 39

6.2 集装箱装卸桥 39

6.3 堆场场桥 44

6.4 水平运输设备 47

7 施工 48

8 调试 49

8.1 一般规定 49

8.2 单机设备 50

8.3 信息化管理与控制系统 52

9 维护 54

9.1 一般规定 54

9.2 单机设备 55

9.3 信息化管理与控制系统 56

附录A 装卸设备与管控系统调试记录表 58

附录B 装卸设备与管控系统维护记录表 60

本标准用词说明 62

引用标准名录 63

条文说明 65

 

1 总则

1.0.1 为适应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应用技术的发展,统一自动化集装箱码头设计、施工、调试、维护等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建设。

1.0.3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建设应贯彻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做到工程建设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及维保便捷等。

1.0.4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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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 automated container terminal

船舶装卸、水平运输和堆场装卸等全部或部分主要作业环节的设备,按照信息化管理与控制系统设定的作业流程,自动实现集装箱装卸和运输的码头,包括全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和半自动化集装箱码头。

2.0.2 全自动化集装箱码头 fully-automated container terminal

船舶装卸、水平运输和堆场装卸等全部主要作业环节均实现自动化的集装箱码头。

2.0.3 半自动化集装箱码头 semi-automated container terminal 堆场装卸等部分主要作业环节实现自动化的集装箱码头。

2.0.4 自动化作业区 automated operation zone 由现场设备自动完成作业的无人区域。

2.0.5 自动化集装箱堆场 automated container yard

装卸作业完全自动化或采用远程操控方式作业的集装箱堆场。

2.0.6 箱区端部交接区 transfer area of container block end

位于自动化集装箱堆场箱区端部,水平运输设备与堆场装卸设备进行作业交接、实现运输方式转换的区域,包括水侧端的自动导引运输车或跨运车交接区和陆侧端的集卡交接区。

2.0.7 远程操控 remote control

应用视频监控、图像识别、定位及网络通信等技术,通过对人-机作业环境信息的实时检测控制,实现操作人员异地操控装卸设备完成集装箱的装卸作业。

3 基本规定

3.0.1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的设计方案应综合考虑港口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设计船型和集疏运方式等情况,按照安全可靠、 运营高效、节能环保和技术先进等原则,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论证确定。

3.0.2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的建设规模应根据集装箱运量预测、设计船型和港口资源条件等综合分析确定。改建和扩建的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建设,应合理规划并充分利用港区既有设施资源。

3.0.3 集装箱码头的自动化程度应根据装卸作业设备的自动化配置、信息化管理与控制系统的融合交互、与港航及物流服务方的运营协同等方面的建设实施程度综合分析确定。

3.0.4 集装箱码头应根据确定的自动化程度和发展要求,进行港口资源合理配置。部分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应预留发展成为全自动化集装箱码头的条件。

3.0.5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总体布置和装卸工艺、公用设施等设计,应满足自动化设备运转作业要求,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安全作业规程》GB/T 36029 和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设计规范》JTS 176、《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 397等的有关规定。

3.0.6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信息化管理和单机设备控制系统应根据自动化程度、装卸设备配置、运营管理要求等,进行各生产环节及相关资源要素的统筹规划和协同运作,且系统应具有安全性、 可靠性、开放性、冗余性和可扩展性。

3.0.7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应根据建设规模、场地状况、自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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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方案和建设工期等情况,进行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

3.0.8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应根据自动化程度、装卸设备配置、装卸作业流程及运营管理等要求,编制调试大纲和维护作业指导手册。

3.0.9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结构和位于自动化作业区内的前方作业地带、堆场箱区和轨道等,宜根据场地条件、自动化设备运转作业和营运管理等要求,设置沉降和位移监测系统,必要时应设置具有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和分析等功能的自动观测系统。

3.0.10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的设计、施工、调试和维护等过程,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JTS/T 19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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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体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的水域和陆域各功能区应合理布置,统筹兼顾,相互协调,有利于船舶安全靠离泊、装卸系统平稳高效运转、水平运输交通顺畅。

4.1.2 传统集装箱码头的自动化改建设计,应结合工程既有条件综合分析确定,并宜充分利用既有设备、设施和通信控制系统进行自动化升级改造。

4.1.3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装卸工艺设计应综合考虑建设规模、场地条件、自动化程度和集疏运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自动化装卸工艺流程和装卸设备,并应确保码头前沿、堆场箱区及进出港闸口等区域的通过能力平衡。

4.1.4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码头结构设计规范》JTS 167的有关规定。

4.1.5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的道路与堆场、供电与照明、通信、给水排水与消防、环境保护与节能、安全与港口设施保安等设计,应与码头平面布置以及自动化设备运转作业要求等相匹配。

4.1.6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劳动卫生设计应落实在各项专业设计中,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等的有关规定。

4.1.7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的水电管线、沟槽和检查井等应结合平面布置、自动化装卸与水平运输设备运行区域、水电需求位置等综合设计,并宜采用地下管廊布置。

4.1.8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设计应遵守《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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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ISPS) 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等的有关规定,在港口范围内设置可靠的安全保卫设施和安全监督措施,确保港口安全生产。

4.2 平面布置

4.2.1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前沿线、码头前停泊水域、回旋水域、船舶制动水域及港内航道等水域布置与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和《河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6的有关规定。

4.2.2 海港自动化集装箱码头的船舶装卸作业标准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的有关规定执行。

4.2.3 新建自动化集装箱码头陆域纵深应根据建设规模、场地条件、自动化装卸工艺与设备能力、陆路集疏运方式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宜取500 m~800 m。码头陆域布置铁路装卸场站或其他相关物流设施时,陆域纵深可适当加大。

4.2.4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陆域应根据码头功能要求、自动化装卸工艺和场地条件等,合理布置码头前方作业地带、集装箱堆场、生产和生活辅助区、进出港闸口、口岸查验等功能区,满足码头自动化生产和运营管理要求。

4.2.5 堆场垂直于码头前沿线布置的全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前方作业地带应划分为自动化作业区和非自动化作业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自动化作业区应布置于集装箱装卸桥轨内,包括危险货物集装箱或超限箱作业车道、行政车道及舱盖板堆放区。作业车道数量不宜少于2条。

2 自动化作业区应布置于集装箱装卸桥陆侧轨与自动化集装箱堆场之间,宜根据需要由水侧向陆侧依次布置水平运输设备的装卸区、缓冲区和行驶区。装卸区和行驶区的车道数量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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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泊位等级、泊位数量、设计吞吐量和水平运输设备类型等经综合论证确定。

3 前方作业地带宜利用自动导引运输车或跨运车的过渡区设置通信、照明、监控和消防等设施。

4.2.6 堆场平行于码头前沿线布置的全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前方作业地带宜布置为装卸区、舱盖板堆放区和行驶区。自动化作业车道宜布置在装卸区的陆侧,非自动化作业车道宜布置在水侧。 装卸区和舱盖板堆放区应结合工艺布置综合确定,行驶区宜靠近自动化集装箱堆场布置。

4.2.7 部分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前方作业地带布置,应根据码头平面布置形式,布置装卸区、舱盖板堆放区和行驶区等。装卸区可布置于集装箱装卸桥轨内,舱盖板堆放区可布置于集装箱装卸桥陆侧轨后,行驶区宜靠近自动化集装箱堆场布置。

4.2.8 扩建的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前方作业地带布置,宜与既有的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布置相统一。由传统集装箱码头自动化改建的码头前方作业地带布置,应与既有码头泊位布置及自动化装卸工艺相协调。

4.2.9 自动化集装箱堆场布置应根据码头总体布局、装卸工艺方案和陆域条件等综合确定。自动化集装箱堆场应邻近码头前方作业地带布置,与码头前方作业地带的自动化作业区共同形成整片自动化作业区。

4.2.10 冷藏箱堆场宜在自动化集装箱堆场内相对集中布置,并应设置操作人员进出的安全通道。

4.2.11 辅助堆场包括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超限箱堆场和空箱堆场等,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堆存和装卸作业等的有关规定。

2 超限箱堆场宜单独布置,并可根据场地条件布置在自动化集装箱堆场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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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单独布置辅助空箱堆场时,宜布置在码头后方场地。

4.2.12 扩建的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堆场布置,宜与既有的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布置相统一。传统集装箱码头自动化改建的堆场布置,宜沿用既有堆场的布置方式,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2.9条的规定要求。

4.2.13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进出港闸口布置应与港外集疏运道路平顺衔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出港闸口布置应与场地条件、工艺流程、交通组织和港外集疏运条件相适应,可采用分离或集中布置形式。

2 宜采用多级智能化闸口型式,各级闸口之间的距离应满足行车尺度及通行时间要求;出港闸口可根据监管需要设置防疫、放射性物质检测等装置。

3 闸口宜采用“一道一岛”的布置形式,车道宽度不宜小于

3.5m。进出港闸口应设置超限车道,其宽度和高度应满足相关使用要求。设有检查室的检查岛宽度不宜小于1.8m, 不设检查室的检查岛宽度不宜小于1.5m。

4 生活辅助区宜单独设置非生产车辆进出闸口。

4.2.14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应设置调箱门区,并宜布置在靠近进港闸口的后方场地。

4.2.15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进港闸口附近宜设置集装箱车辆缓冲停车场,其规模可根据陆运进港的集装箱量、集卡预约系统的调度安排及车辆到港的不均衡性等情况综合考虑。

4.2.16 改建和扩建的自动化集装箱码头进出港闸口应综合分析码头整体布局、既有闸口布置及设施规模、进出港交通需求、自动化装卸工艺流程和交通组织流向等因素,对既有闸口设施进行智能化改造。必要时,应新增闸口或调整既有闸口的平面布置和规模。

4.2.17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应结合陆域条件、装卸设备配置和维护管理要求等,设置机修区和充电或换电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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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自动化集装箱码头的机修区应配置自动化水平运输设备维修、测试等设施,并宜布置在便于水平运输设备进出自动化作业区及维修的区域。维修、测试区的规模应根据设备数量和测试要求等综合确定。

2 对电力驱动的水平运输设备应结合作业范围、交通组织和供电条件等,设置充电或换电区。

4.2.18 改建和扩建的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应充分利用港口既有生产和生活辅助设施,并应根据码头运营管理和自动化运转作业要求进行适当补充或改造。

4.2.19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陆域地面坡度应根据地形条件、陆域高程、堆箱高度、自动化装卸设备运行要求、排水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码头前方作业地带的地面坡度宜取0.3%~0.6%。

2 自动化集装箱堆场箱角区宜水平设置,填档区域的坡度应根据场地排水要求确定;箱角区非水平设置时,堆箱区地面坡度宜取0.3%~0.5%。

3 辅助堆场地面坡度宜取0.3%~1%。

4 全自动化集装箱码头的堆场水侧箱区端部交接区设置自动导引运输车进出支架时,沿支架长度方向16m 范围内地面宜水平设置,并设置排水浅沟;设置排水玻度时,坡度应控制在 0. 1%以内。

5 自动导引运输车行驶道路的地面坡度及坡度变化应满足其自动导航和行驶要求。

4.2.20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水平运输设备的交通组织应根据自动化总体布置、交通流量、进出港闸口位置等确定,生产车流与非生产车流宜分离。

4.2.21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自动导引运输车或跨运车的通行道路尺度,应根据设备外形尺寸和安全运行等要求确定。集装箱拖挂车道路的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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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

4.2.22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港内道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港内道路布置应与码头总体布置和自动化装卸工艺流程相协调,各区道路的车道数量应根据交通流量计算确定。

2 全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前方作业地带内自动导引运输车或跨运车行驶区的车道数量应根据码头作业能力需求综合确定。

4.2.23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 和现行行业标准《港口道路与堆场设计规范》JTS 168的有关规定。

4.3 装卸工艺

4.3.1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的船舶装卸、水平运输和堆场装卸等主要作业环节应根据建设条件、装备技术及发展趋势、营运管理和投资收益等因素,选择部分环节或全流程实现自动化的装卸工艺。传统集装箱码头自动化改建或扩建的装卸工艺方案应结合工程既有条件综合确定,并宜充分利用既有设备进行自动化升级改造。

4.3.2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装卸设备应根据系统能力、作业效率及转运方式等要求进行选型和配置,并应满足作业安全可靠、技术经济合理、运行环保节能和维护保养便捷等要求。设备配置数量应根据设计吞吐量、集疏运方式、堆场布置和效率目标等综合确定,并应确保各作业环节能力匹配。

4.3.3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装卸船设备应采用集装箱装卸桥。集装箱装卸桥的选型和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装箱装卸桥应根据水平运输作业、拆装集装箱扭锁、作业效率和工程投资等因素选用单小车或双小车型式。

2 采用单小车集装箱装卸桥时,应根据水平运输作业方式和自动化作业区布置采取确保安全可靠的拆装集装箱钮锁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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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集装箱装卸桥的轨距应根据水平运输作业方式、工艺布置、设计船型和拆装集装箱扭锁方式等综合论证确定。对于改建和扩建的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应分析既有轨距的适应性情况。

4 集装箱装卸桥的后伸距应根据码头前方作业地带布置确定,满足水平运输设备装卸车道或到港船舶最大尺度舱盖板的作业要求。

5 集装箱装卸桥的起重量、外伸距和起升高度,应根据吊具型式、集装箱总重、舱盖板重量、设计船型、设计水位、码头前沿布置尺度等情况综合确定。

4.3.4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水平运输设备可选用自动导引运输车、 跨运车、自动驾驶集装箱拖挂车或人工驾驶集装箱拖挂车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自动导引运输车时,宜根据设备型式在堆场箱区端部交接区设置缓冲辅助设施。

2 采用未满足与人工驾驶车辆混编交通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自动驾驶集装箱拖挂车时,应结合工程条件采用有利于港外集卡与港内自动驾驶集装箱拖挂车分离的工艺方案和布置。

3 水平运输设备应根据其动力形式采用合理的能源补充方式。电力驱动的水平运输设备可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营运管理要求采用更换电池或整机充电等方式。

4.3.5 自动化集装箱堆场作业设备宜选用自动化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经技术经济论证,也可选用自动化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或自动化跨运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化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应根据港内水平运输设备选型、集疏运方式和陆域条件等选择无悬臂、单悬臂或双悬臂型式。

2 水平运输设备在箱区端部进行交接作业的自动化集装箱堆场,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的轨距应根据堆场容量和作业效率等因素综合确定。

3 自动化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宜采用成系列的标准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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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也可根据堆场容量、大车行走同步性和作业车道安排等综合确定。采用电力供电时,应采用便于自动换场作业的供电方式。

4 自动化跨运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应根据箱区堆高、箱区长度和作业效率等因素综合确定。

4.3.6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超限箱堆场的装卸设备可选用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或集装箱正面吊运车等。辅助空箱堆场装卸设备可选用空箱堆高机。调箱门设备宜采用固定式门式起重机。

4.3.7 集装箱装卸桥、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和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等大型移动式装卸设备应设置防风抗台装置。

4.3.8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应采用有利于实现自动化作业区和非自动化作业区分离的工艺布置,并应根据作业区的作业特点、车辆属性、工程条件等,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

4.3.9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应以便于营运管理、充分利用自动化装卸设备为布置原则,冷藏箱、空箱宜与普通重箱布置在自动化集装箱堆场内。空箱也可根据到港箱量、堆存时间和营运需求,设置辅助空箱堆场。

4.3.10 自动化集装箱堆场应根据水平运输设备的运行特点采用垂直或平行于码头前沿线的布置形式。采用自动导引运输车或跨运车的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堆场宜垂直于码头前沿线布置;采用人工驾驶集装箱拖挂车的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堆场宜平行于码头前沿线布置;采用自动驾驶集装箱拖挂车的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堆场布置形式宜结合自动驾驶车辆与人工驾驶车辆的分离方式综合确定。

4.3.11 垂直于码头前沿线布置的自动化集装箱堆场,箱区宜两两相对布置。相邻两台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间的轨道中心间距应结合箱区与水平运输设备的交接作业方式,根据设备门腿结构尺寸和是否设置作业车道、行驶车道和检修车道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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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2 自动导引运输车、跨运车或集装箱拖挂车与堆场设备的交接方式应根据堆场设备选型确定。当堆场采用无悬臂型式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时,宜设置箱区端部交接区;当堆场采用悬臂型式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时,与水平运输设备宜在悬臂下进行交接,也可根据需要增设箱区端部交接区进行交接。箱区端部交接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导引运输车交接区应根据自动导引运输车的设备选型和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的轨距及机宽进行布置。自动导引运输车交接区的长度应满足水侧装卸设备出现故障后由陆侧装卸设备对交接区止常作业的要求。

2 跨运车交接区应根据跨运车的作业方式和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的轨距及机宽进行布置,每条装卸车道宜布置4个 20英尺地面箱位。跨运车交接区的长度应满足水侧装卸设备出现故障后由陆侧装卸设备对交接区靠堆场侧2个20英尺箱位正常作业的要求。

3 集卡交接区宜采用集卡倒车进入装卸车位的作业方式, 装卸车位的宽度不宜大于3m, 车位之间应设置安全岛。安全岛的长度应根据到港集卡的整车长度、交接区的操作站及监控设施等的布置确定。集卡交接区的长度应满足陆侧装卸设备出现故障后由水侧装卸设备对集卡正常作业的要求。

4 在箱区两端与水平运输设备进行交接作业的自动化集装箱堆场,箱区长度应根据堆箱容量需求和陆域条件进行确定。

4.3.13 平行于码头前沿线布置的自动化集装箱堆场装卸设备, 宜选用悬臂型式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轨内布置堆箱区,悬臂侧布置作业车道和行驶车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箱区悬臂侧两轨道中心距,应根据设备门腿结构尺寸、作业车道数、行驶车道数和照明设施布置要求等确定。

2 相邻箱区无悬臂侧两轨道中心距应根据设备门腿结构尺寸、供电设施及检修车道布置等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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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可跨越箱区作业时,穿越纵向道路的电缆槽宜设置橡胶盖板。

4.3.14 平行于码头前沿线布置的自动化集装箱堆场,采用无悬臂型式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或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时, 跨内车道数可根据设备轨距、堆场容量、箱区长度等综合确定。 当跨内车道分作业车道和行驶车道时,行驶车道宜靠设备门腿侧布置。

4.3.15 传统集装箱码头的自动化改建设计,宜选择技术状况好的装卸设备进行自动化改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既有集装箱装卸桥的自动化改造应结合设计船型、水平运输作业方式、作业车道布置、拆装集装箱扭锁方式和营运管理要求等进行。需加高改造以适应更大集装箱船舶作业时,应复核码头结构承载能力。

2 既有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的自动化改造应结合场地条件、箱区堆高、悬臂结构型式和运营管理要求等进行,并应根据悬臂结构型式、路网情况进行水平运输作业车道布置。

3 既有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的自动化改造应结合场地条件、箱区堆高、作业车道布置、电力接入方式和换场作业等要求进行。

4.3.16 自动化水平运输设备的维修、测试和能源补充等相关辅助设施布置,宜与自动化水平运输区无缝衔接。

4.3.17 自动化集装箱堆场可不设箱位标线。堆场箱位编码应根据码头自动化程度和运营管理需要设置,部分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应标明全部编码,全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可结合运营管理要求简化。

4.3.18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泊位设计通过能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4.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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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p₁K₁K₂(1-K₃)K₄ (4.3.18-2)

式中:P+——集装箱码头泊位设计通过能力(TEU/a);

T,——泊位年可营运天数(d);

A。— 泊位有效利用率(%),取50%~70%,泊位数少时宜取低值,泊位数多及泊位连续布置时宜取高值;

Q——集装箱船单船装卸箱量(TEU), 按本港历年统计资料或设计船型、拟开辟的航线确定,无资料时,可采用表4.3.18-1中的数值;

p ——设计船时效率(TEU/h);

tg——昼夜装卸作业时间(h), 海港取22 h~24 h,全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宜取高值;河港根据工作班次确定;

t:——船舶的装卸辅助作业及船舶靠泊、离泊时间之和(h), 海港取3 h~5 h,河港内河船舶可取0.5 h~2.5 h,进江海轮可取1.5 h~4h;

ta——昼夜小时数,取24 h;

n——集装箱装卸桥配备数量(台);

p₁——集装箱装卸桥台时效率基准值(自然箱/h), 可采用表4.3.18-2中的数值;

K₁——集装箱标准箱折算系数,按本港历年统计资料确定, 无资料时,内贸集装箱取1.1~1.3,外贸集装箱取

1.3~1.8;

K₂——集装箱装卸桥同时作业率(%),可采用表4.3.18-2中的数值;

K₃——装卸船作业倒箱率(%),根据设计船型确定,可采用表4.3.18-2中的数值;

K₄—— 可吊双箱和双小车集装箱装卸桥船时效率提高系数,取1.05~1.25。

—15—

表4.3. 18-1 集装箱船单船装卸箱量

船舶载箱量

(TEU)

200~ 900

901~

1900

1901~ 3500

3501~ 5650

5651~ 9500

9501~

11000

单船装卸箱量 Q ( T E U )

200~

1000

300~

1200

600~

1500

800~

2500

2000~ 3000

3000~ 4000

11001~ 15500

15501~ 22001

单船装卸箱量 Q ( T E U )

4000~ 5500

5500~ 7000

表4.3.18-2 集装箱装卸桥台时效率、同时作业率及倒箱率

船舶载箱量(TEU)

200~1900

1901~5650

5651~9500

≥9501

台时效率p₁ (自然箱/h)

20~25

25~30

30~35

≥35

同时作业率K₂ (%)

95~85

90~80

90~75

90~70

倒箱率K₃ (%)

0~5

0~7

0~8

注:①K₂取值随船舶吨级增大而减小;

②倒箱率包括舱盖板吊下和装上作业量。

4.3.19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所需堆场容量和地面箱位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4.3.19-1)

(4.3.19-2)

式中:E,—— 集装箱堆场容量(TEU);

Qh——集装箱码头年运量(TEU);

tde——到港集装箱平均堆存期( d), 按本港统计资料确定, 无资料时,可采用表4.3.19-1中的数值;

KBK——堆场集装箱不平衡系数,按本港统计资料确定,无资料时可取1.1~1.3;

—16—

Tyk——集装箱堆场年工作天数(d) , 取350 d~365d;

Ns——集装箱码头堆场所需地面箱位数(TEU);

N₁——堆场设备堆箱层数,可采用表4.3.19-2中的数值;

A₅——堆场容量利用率(%),可采用表4.3. 19-2中的数值。

表4.3.19-1 集装箱堆场平均堆存期

集装箱类型

进口箱

出口箱

中转箱

空箱

冷藏箱

危险货物集装箱

堆存期tae(d)

5~10

3~5

3~7

6~10

2~4

1~3

表4.3.19-2 集装箱堆场堆箱层数及容量利用率

堆场作业设备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跨运车

正面吊运车

空箱堆高机

堆箱层数N₁

5~8

4~6

2~3

4~5

容量利用率 A₅ (%)

重箱:60~70

空箱:70~80

重箱:55~70

70~80

60~70

注:采用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或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的自动化集装箱堆场,空箱和重箱采用分箱区堆放方式时,其堆场容量利用率可按表分别取值; 空箱和重箱采用混堆方式时,堆场容量利用率可按重箱取值。

4.3.20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闸口所需车道数可结合闸口的功能设置按下式计算:

(4.3.20-1)

式中:N——集装箱码头闸口所需车道数;

K₆——在集装箱码头闸口以内陆域范围铁路中转、拆装箱及水转水的集装箱箱量之和占码头年运量的百分比(%);

—17—

KBv——集装箱车辆到港不平衡系数,按本港统计资料确定, 无资料时可取1.5~3.0;

Tyk——堆场年工作天数(d) ,取350 d~360 d;

Ta——闸口日工作时间(h) ,取12 h~24 h;

pa——单车道小时通过车辆数(辆/h), 应结合闸口的功能取值;信息采集、不停车的闸口可根据设计通行速度取值;停车、计量、打印小票等功能的闸口可取 60辆/h~90 辆/h;

qc——车辆平均载箱量( TEU/ 辆),按本港统计资料确定,

无资料时可取1.2 TEU/ 辆~1.6 TEU/ 辆。

4.3.21 集疏运功能复杂、进出流程较多或受制约因素影响较大的自动化集装箱码头装卸工艺系统,宜通过计算机仿真模拟进行验证确定。

4.4 道路与堆场

4.4.1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的道路与堆场区铺面等级宜按不同功能区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导引运输车或跨运车通行区按照作用荷载及频率, 可分为主、次通行区,其中主通行区宜按一类铺面设计,次通行区宜按二类铺面设计。

2 堆场箱角部位宜按一类铺面设计。

3 堆场内填档区部位铺面在满足地基稳定、排水通畅的前提下,可采用简易铺面结构。

4 其余道路场地铺面等级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港口道路与堆场设计规范》JTS 168的有关规定执行。

4.4.2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的道路与堆场地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导引运输车或跨运车通行区地基顶面回弹模量应不

— 18—

小于60 MPa; 其余区域地基顶面回弹模量要求,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港口道路与堆场设计规范》JTS 168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工后沉降量不宜大于0.3 m; 深厚软土地基条件下经论证,工后沉降可适当放宽,但差异沉降应小于0.2%。

3 填料最小加州承载比要求应满足表4.4.2的要求。

表4.4.2 填料最小加州承载比

铺面底面以下深度(m)

填料最小加州承载比(%)

0~0.3

8

0.3~0.8

0.8~1.5

5

1.5~2.0

4

4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要求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港口道路与堆场设计规范》JTS 168的有关规定执行。

5 传统集装箱码头自动化改建的道路与堆场设计,应对既有场地地基状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应进行二次地基补强处理。

4.4.3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的道路与堆场铺面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常规铺面结构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港口道路与堆场设计规范》JTS 168的有关规定执行。

2 自动导引运输车或跨运车的通行区宜优先采用混凝土铺面结构。采用沥青铺面结构时,应充分考虑车辙对自动化作业的影响,选用添加抗车辙剂的改性沥青。

3 对铺设定位磁钉区域的铺面及构筑物结构设计时,应考虑钢筋、护边角钢等金属物对水平运输设备定位准确性的影响。 对采用铁质井盖、护边角钢的构筑物,应避开磁钉受影响范围。 在无法避开磁钉受影响范围时,可采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Fiber Reinforced Plastics,FRP)等防磁材料替代。

— 19—

4 传统集装箱码头自动化改建的道路与堆场设计,应对既有面层结构状况、排水坡度等内容进行评估。在满足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既有结构。

5 传统集装箱码头自动化改建的道路与堆场铺面结构,宜与周边既有结构形式统一。

4.4.4 自动化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化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基础可采用钢筋混凝土轨道梁或轨枕道砟结构。轨道基础根据使用要求、设计荷载、地基条件等情况,可选择天然地基、复合地基或桩基础。

2 轨道基础的工后沉降量应与箱角基础工后沉降相协调。 轨道基础轴线方向的差异沉降应小于0.1%。地基工后沉降较大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以减小轨道基础与堆场间的差异沉降。

3 轨道基础尺度的设计应考虑自动化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的大车定位装置埋设需求,并应满足安装精度要求。

4.4.5 铺设在堆场面上的自动化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钢轨系统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轨型号的选择应根据设备运行速度、轮压荷载等技术参数综合确定。

2 钢轨系统宜采用无缝钢轨型式。

3 同批次钢轨焊接前,应进行焊接试验。试验焊头应包括静弯破断、疲劳试验、硬度试验、强度和延伸率、金相组织、超声波探伤等项目检验。每个钢轨焊头检测均需进行超声波探伤。钢轨焊接接头处平整度应满足安装精度要求。

4 钢轨安装前,应根据钢轨安装标准中允许顺直度偏差要求对钢轨进行校直。

5 钢轨锚固系统应根据轮压垂直荷载、水平荷载等进行专项设计,优先选用可快速调整的锚固系统,并应明确螺栓拧紧力矩等关键技术指标。当自动化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高速运

— 20—

行时,锚固系统应根据设备高速启停时对钢轨的作用力进行计算选型。

6 钢轨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车轮及大车和小车轨道公差第1部分:总则》GB/T 10183.1的有关规定。无缝钢轨焊接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轨焊接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TB/T 1632.1的有关规定。

4.5 供电与照明

4.5.1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应按二级负荷供电。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4.5.2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变电所宜接近负荷中心设置。对码头、 堆场装卸设备供电的变电所布置位置应避免影响装卸设备的正常作业,并尽量少占用堆场箱位。变电所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减少电气故障对生产的影响,提高码头用电可靠性。

4.5.3 自动化作业区内的变电所应选用智能型高、低压开关设备。

4.5.4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应设置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自动化作业区内的变电所还应配置工业电视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柜前操作通道的工业电视系统应与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联动,当某一设备故障或需在控制室对某一设备遥控时,应自动切换至相应的现场图像。

2 柜后、柜侧维护通道应实现无盲区监视,替代人员的现场巡视。

3 变电所工业电视系统宜与码头工业电视系统合设。码头变电所数量较多时也可独立设置,并宜与码头工业电视系统联网。

4.5.5 线路敷设方式应综合考虑自动化装卸设备使用要求、电缆

—21—

类型和数量、给水和排水设施布置、维护要求等因素确定。

4.5.6 对装卸设备集中供电的变电所,宜配置动态有源滤波及无功补偿装置,非线性负荷较多的变电所宜配置有源滤波装置。

4.5.7 自动化集装箱堆场箱区可不设照明,其余区域的照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的有关规定。

4.5.8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应设置岸电设施。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JTS 155的有关规定。

4.5.9 传统集装箱码头自动化改建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应与既有供配电系统整体考虑,遵循安全、可靠、经济等原则,并应尽量减小对既有码头正常运营的影响。

4.6 通信

4.6.1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应设置有线电话通信系统、无线调度通信系统、海岸电台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等,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的有关规定。

4.6.2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通信管道设计应满足有线通信、数据网络、门禁、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冷藏箱监控和消防联网等弱电系统传输线路敷设要求,管道宜按远期容量预留,并应设有冗余通信管道回路。通信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 和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地区有线电话通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JTJ/T 343等的有关规定。

4.6.3 自动化远程操控设备、数据网络、视频监控的传输网络,应分别单独设置。自动化远程操控设备的传输网络应设有冗余回路。

4.6.4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无线网络频段的选取,应避免与码头既有无线通信设备的相互干扰。

4.6.5 传统集装箱码头堆场采用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进行自动化改造时,控制、视频、语音及通信数据等远传信号宜采用既

—22—

有上机通信光缆或新建波导管、无线基站及5G 等通信方式,并应确保通信安全、可靠、实时响应性强。

4.7 中央控制室、数据中心与综合布线

4.7.1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中央控制室宜设在码头办公楼或其他建筑物能俯视码头全貌的楼层内,并应便于操作人员的观察、操作。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中心机房选址应防电磁辐射等干扰,并应避免有害气体、蒸汽、烟尘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影响。

2 装卸设备远程控制室宜与码头中央控制室合设,也可单独设置,单独设置时宜与码头中央控制室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远程控制室的操作台宜选用电动升降式,并应配置备用操作台。 中央控制室和远程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集装箱码头计算机管理控制系统设计规范》JTJ/T 282的有关规定。

3 数据中心机房宜设在码头办公楼内中间楼层的中心区域。数据中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 50174和现行行业标准《集装箱码头计算机管理控制系统设计规范》JTJ/T 282等的有关规定。

4 数据中心应设置容灾机房。容灾机房应位于港内其他满足数据中心机房设置要求的建筑物内或邻近港区的数据中心机房内。

5 中央控制室和数据中心机房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满足人身安全和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中央控制室、数据中心机房内的电子信息设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的有关规定。

6 中央控制室宜设置港区非法侵入和异常状态的提示和声光警示。

—23—

4.7.2 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应满足建筑物内数据通信网络布线,以及语音、数据和图像等综合业务传输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4.7.3 综合布线系统布局和管线应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要求以及码头发展需要等情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系统安全和维护方便要求。

4.7.4 传输线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输线路设计应采用光缆传输为主、电缆传输为辅的综合传输方案。

2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语音通信、数据通信网络、视频监控、 自动控制和其他监控系统宜采用统一设计路径。同路径光缆宜合并采用大芯数光缆传输。

4.8 给水、排水与消防

4.8.1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应优先采用市政水源。

2 应根据生活给水、生产环保给水和消防给水的水源、水质要求,宜采用分质给水系统,各给水系统应分别计量。

3 各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 和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等的有关规定。

4 堆场给水与排水宜结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DG/TJ 08—2298要求,综合考虑雨水利用。

4.8.2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各用水点宜采用远传式水表计量。

4.8.3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污水系统应分别优先纳入市政雨水系统和市政污水系统,污水水质应满足相应的接管水质标准。

2 新建自动化集装箱码头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不小于

— 24—

3年。场地采用海绵型雨水系统设计时,重现期可适当调整。

4.8.4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前方作业地带范围内设置的阀门井、检查井等给水排水构筑物,宜避开水平运输设备行驶区。

4.8.5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等要求。

4.8.6 自动化集装箱堆场室外消火栓应设置明显的夜间指示标志。

4.8.7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及其配套建筑物的灭火器具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执行。

4.8.8 换电站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GB/T 51077等的有关规定。加油站、加气站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和《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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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7月16日 09: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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