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AMIE 45.2-2026 工业锅炉烟气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技术规范 第2部分:生物质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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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ICS 01.020.40 CCS J88

团体标准

T/CAMIE 45.2—2026

工业锅炉烟气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技术规范第2部分:生物质锅炉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flue gas multi-pollutant synergistic control of industrial boilers—Part 2:Biomass-fired boiler

2026-07-18实施 2026-06-18 发布

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和污染负荷 3

4.1 污染物 3

4.2 污染负荷 3

5 装备构成和工艺流程 3

5.1 装备构成 3

5.2 工艺流程 4

6 技术要求 4

6.1 通用要求 4

6.2 高效消石灰干法脱硫系统 5

6.3 脱硝除尘一体化系统 6

6.4 辅助系统 6

7 智能控制系统 7

7.1 通用要求 7

7.2 系统架构 8

7.3 协同控制 8

7.4 系统集成 8

7.5 系统安全 8

7.6 过程控制 8

8 性能测试 9

8.1 一般规定 9

8.2 性能测试 9

9 安全和环保 10

9.1 安全 10

9.2 环保 10

10 施工和验收 10

10.1 施工 10

10.2 验收 10

11 运行和维护 11

11.1 运行 11

I

11.2 维护 11

图1 生物质锅炉烟气治理典型工艺流程图 4

表 1 智能控制系统性能要求 5

表 2 钙基脱硫吸收剂性能要求 7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T/CAMIE 45《工业锅炉烟气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技术规范》的第2部分。T/CAMIE 45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燃煤锅炉;

——第2部分:生物质锅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光大绿色环保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光大绿色环保技术服务(江苏)有限公司、清华大学、福建玺富新材料有限公司、光大绿保再生材料(黄石)有限公司、浙江大学、 光大绿色环保再生能源(沂源)有限公司、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福刚、王荣涛、胡明、齐景伟、徐鹏程、王磊、邵科、陈建军、扶郡、 金顺龙、蒋雪玲、沈毅、王硕、周灿、米金星、靳晓鹏、于亮、王范海、陈玉青、宋静、刘学炎、 莫建松、高珊。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I

引言

为统一工业锅炉烟气多污染物协同治理工程技术体系,规范装备、工艺、控制、检测及全流程运维管理要求,支撑工业锅炉烟气超低排放管控,制定本文件。

T/CAMIE 45《工业锅炉烟气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技术规范》由两个部分构成。本文件为第2部分。 ——第1部分:燃煤锅炉。目的在于规定燃煤工业锅炉烟气多污染物协同治理的污染物、污染

负荷、装备构成、工艺流程、技术要求和智能控制系统,描述相应的性能测试方法,规定安全、环保、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第2部分:生物质锅炉。目的在于规定生物质工业锅炉烟气多污染物协同治理的污染物、 污染负荷、装备构成、工艺流程、技术要求和智能控制系统,描述相应的性能测试方法, 规定安全、环保、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IV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物质工业锅炉烟气多污染物协同治理的污染物、污染负荷、装备构成、工艺流程、技术要求和智能控制系统,描述了相应的性能测试方法,规定了安全、环保、施工、验收、 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采用“高效消石灰干法脱硫+复合陶瓷滤筒脱硝除尘一体化”工艺的生物质工业锅炉烟气多污染物协同治理工程,涵盖其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全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 3077 合金结构钢

GB/T 3274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钢板和钢带

GB/T 4272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T 6719 袋式除尘器技术要求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3277.1—2023 压缩空气第1部分:污染物净化等级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913 粉尘物性试验方法

GB/T 19229.2 燃煤烟气脱硫设备第2部分:燃煤烟气干法/半干法脱硫设备

GB/T 19587 气体吸附BET 法测定固态物质比表面积

GB/T 21508 燃煤烟气脱硫设备性能测试方法

GB/T 21509 燃煤烟气脱硝技术装备

GB/T 30366—2024 生物质术语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212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3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1

GB 5023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64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73 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35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DL/T 260 燃煤电厂烟气脱硝装置性能验收试验规范

DL/T 2423 生物质电厂烟气净化工程技术规范

DL/T 5072 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

DL/T 5121 火力发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规范

DL/T 5142 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技术规程

DL/T 5480 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硝系统设计规程

HG/T 4120 工业氢氧化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₂、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₂、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78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HJ 462 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562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

HJ 99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

HJ 2020 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HJ 2053—2018 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JB/T 8470 正压浓相飞灰气力输送系统

JB/T 10191

袋式除尘器安全要求脉冲喷吹类袋式除尘器用分气箱

JB/T 10341

滤筒式除尘器

JB/T 12912

烟气脱硝还原剂储运制备系统

JB/T 14662

除尘脱硝一体化复合滤筒

JB/T 14663

高温干法脱硫脱硝除尘一体化设备

3 术语和定义

DL/T 2423 和 HJ 46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协同治理 collaborative treatment

在同一治理设施内实现两种及以上烟气污染物的同时脱除,或为下一流程治理设施脱除烟气污染物创造有利条件,以及某种烟气污染物在多个治理设施间联合脱除。

[来源:HJ 2053—2018,3.3] 3.2

生物质 biomass

直接或间接利用绿色植物光合作用形成的,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以及由这些生命体排泄与代谢所产生的有机物质。

注:生物质分为农业生物质、林业生物质、城市固体废弃物和动物废弃物等。

[来源:GB/T 30366—2024,3.1.1]

2

3.3

高效消石灰干法脱硫 high-efficiency hydrated lime dry desulfurization

一种基于氢氧化钙作为吸收剂实现高脱硫效率、降低能耗、减少二次污染的干法烟气脱硫工艺。 3.4

复合陶瓷纤维滤筒 composite ceramic fiber filter cartridge

以无机纤维过滤材料制成的具有刚性特质,负载了脱硝催化剂,具有除尘及脱硝催化功能的筒状气体过滤元件。

3.5

脱硝除尘一体化装置 denitrification and precipitator integrated device

以复合陶瓷纤维滤筒为过滤单元,具备除尘及脱硝双重功能的滤筒式除尘装置。

4 污染物和污染负荷

4.1 污染物

4.1.1 生物质锅炉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 SO₂)、 氮氧化物( NOx)、三氧化硫( SO₃) 和氨( NH₃)。

4.1.2 主要污染物的来源按生产环节可分为以下两类:

a) 燃烧源:燃料燃烧过程直接产生的污染物,包括颗粒物、SO₂、NOx和部分SO₃;

b) 治理过程源:烟气治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包括催化氧化产生的 SO₃ ( 如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中SO₂的氧化)以及未反应而逃逸的NH₃。

4.2 污染负荷

4.2.1 根据工程设计需要,应收集以下原始资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a) 生物质燃料性质,包括生物质工业分析、元素分析、灰熔融性等;

b) 飞灰成分,包括Na₂O、Fe₂O₃、K₂O、SO₃、Al₂O₃、SiO₂、CaO、MgO、MnO₂和飞灰可燃物等;

c) 飞灰比电阻,包括实验室比电阻和工况比电阻;

d) 飞灰粒度、真密度、堆积密度、粘附性、安息角等;

e) 烟气露点温度、烟气含湿量;

f) 水、电、蒸汽等消耗品的介质参数;

g) 烟道布置图以及厂区总平图。

4.2.2 污染物设计负荷的确定及烟气参数的选取遵循以下规定:

a) 污染物设计负荷应在理论计算(按HJ991 的规定执行)基础上,结合燃生物质燃料品质波动、 锅炉负荷变化、操作方式及同类工况实测值等因素进行综合校核;

b) 新建锅炉宜以锅炉最大连续工况( BMCR) 下的设计烟气参数作为设计值,包括烟气量、NOx 浓度、烟尘浓度,以及SO₂、SO₃等酸性气体浓度;

c) 在役锅炉宜以锅炉经济运行工况下上述烟气参数的实测最大值作为校核值。

5 装备构成和工艺流程

5.1 装备构成

5.1.1 生物质锅炉烟气多污染物协同治理工艺装备(以下简称“装备”)由高效消石灰干法脱硫系统、脱硝除尘一体化系统、辅助系统及智能控制系统构成。

3

5.1.2 各子系统的主要设备组成如下:

a ) 高效消石灰干法脱硫系统,包括预除尘设备、脱硫反应器、输灰单元和控制仪表等单元;

b) 脱硝除尘一体化系统,包括脱硝除尘一体化装置、飞灰收集和输送单元以及控制仪表等单元;

c) 辅助系统,包括还原剂存储与供应单元、吸收剂的存储与供应单元以及烟气系统;

d) 智能控制系统,包括硬件设备与软件系统。其中硬件设备主要包括工业控制计算机、传感器、 执行器、DCS/PLC系统、网络设备及数据采集终端等;软件系统主要包括数据采集与预处理、 人工智能算法、通信协议与接口、人机界面和监控等模块。

5.2 工艺流程

5.2.1 烟气依次经过高效消石灰干法脱硫系统、脱硝除尘一体化系统、锅炉省煤器,最终经烟囱排放。各系统间的切换、联锁控制和运行优化由智能控制系统统一管理。

5.2.2 燃生物质锅炉烟气治理典型工艺流程见图1。

高效消石灰干法脱硫系统

烟囱

辅助系统

脱硝还原剂存储与供应系统

智能控制系统

吸收剂存储与供应系统

脱硝除尘一体化系统

燃生物质锅炉烟气

锅炉省煤器

图 1 生物质锅炉烟气治理典型工艺流程图

6 技术要求

6.1 通用要求

6.1.1 生物质锅炉烟气多污染物协同治理工艺装备应与锅炉负荷变化相匹配,并能在锅炉最低稳燃负荷(30%BMCR) 至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 BMCR) 之间的任何工况下持续、安全运行。

6.1.2 系统的设计性能应满足以下基本指标:

a ) 系统可用率不低于98%;

b) 系统使用寿命及大修周期与锅炉主体的大修周期协调一致;

c) 系统设计漏风率不大于2%;

d) 系统总阻力不大于4500 Pa;

e) 高效消石灰干法脱硫系统与脱硝除尘系统的综合温降不大于30℃。

6.1.3 在设计条件下,系统的污染物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当要求超低排放时,出口颗粒物、SO₂、NO、浓度及氨逃逸满足对应行业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³,SO₂≤35mg/m³,NO≤50 mg/m³);

b) 当未要求超低排放时,出口颗粒物、SO₂、NOx排放浓度符合GB 13223和地方现行排放标准;

c) 当用户提出严于上述要求的设计指标时,按用户要求执行。

6.1.4 原烟气温度宜为280℃~400℃。

6.1.5 脱硫系统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出口SO₂ 浓度1不大于35mg/m³, 脱硫效率满足设计要求;

b) SO₃ 综合脱除效率不小于60%。

6.1.6 脱硝除尘一体化系统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 在设计温度区间内,出口NO、浓度不大于50 mg/m³, 颗粒物浓度不大于10mg/m³, 脱硝效率和除尘效率满足设计要求;

b) 设计脱硝效率宜根据入口NOx浓度及排放限值确定,并留有适当裕量;

c) 氨逃逸不超过2mg/m³;

d) SO₂/SO₃转化率不超过1%;

e) 脱硝除尘一体化系统的协同治理综合SO₂效率不小于30%,SO₃ 效率不小于30%。

6.1.7 应设置智能控制系统,通过精准调控保证烟气治理系统运行可靠、安全、高效与稳定。该系统的具体功能与性能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智能控制系统性能要求

序号

指标

要求

系统响应时间

紧急制动响应≤50 ms;

常规控制指令≤500 ms;

人机交互响应≤5s

数据输送可靠性

≥99.9%

系统可用性

≥99%

4

异常告警准确率

≥95%

5

控制精度

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误差≤3%

6

系统稳定性

在复杂工况下连续运行≥720h(30d)无故障

7

算法鲁棒性

在异常工况下(如传感器故障、工况突变)系统仍能保持稳定运行

6.2 高效消石灰干法脱硫系统

6.2.1 预除尘设备宜采用旋风除尘器,预除尘效率设计值不宜小于70%。

6.2.2 脱硫反应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反应器垂直度偏差小于2mm/m, 全高累计偏差不大于50 mm;

b) 吸收剂在反应器内的停留时间不小于2s;

c) 烟道内的烟气流速宜为16m/s~18m/s;

d) 反应器运行阻力宜为800 Pa~1500 Pa;

e) 脱硫装置宜采用钢结构,脱硫塔进、出口应设置膨胀节,并可根据流程情况设置烟气导流构件;

f) 脱硫装置的设计强度能承受塔内可能出现的最大压力,钢板的公称厚度为其计算厚度与附加

1 本文件中所涉及的颗粒物浓度、 SO₂ 浓度、NO、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并折算到对应行业规定的基准氧含量时的数值。

厚度之和;

g ) 钢制设备所用的钢材符合GB/T 699、GB/T 3274 和GB/T 3077的规定,并附有生产单位的质量证明书;

h) 保温油漆符合DL/T 5072的规定。

6.3 脱硝除尘一体化系统

6.3.1 脱硝除尘一体化装置本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a ) 当脱硝除尘一体化装置入口颗粒物浓度大于25 g/m³时,宜设置预除尘装置;

b) 脱硝除尘一体化装置宜分独立仓室,并设置分室气流均布装置;

c) 全部仓室投入运行时,过滤风速不大于1 m/min; 当停运一个仓室时,过滤风速不大于

1.15 m/min;

d) 净气室的高度超过复合陶瓷滤筒长度0.3m;

e) 负载脱硝催化剂的复合陶瓷滤筒符合JB/T 14662的规定;

f) 其他设备制造要求符合JB/T 10341和HJ 2020的规定。

6.3.2 脉冲喷吹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分气箱符合JB/T 10191的规定;

b) 脉冲喷吹用气的质量符合GB/T 13277.1—2023的规定,其中固体颗粒等级不低于其表2中的 3级,湿度等级不低于其表3中的2级,含油等级不低于其表5中的3级;

c) 脉冲喷吹时间为0.05s~0.5s 可调,同一个脉冲阀的喷吹间隔时间根据实际工况可调;

d) 喷吹管可靠定位和固定,并采取消除热膨胀影响的措施。

6.3.3 飞灰收集及输送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除尘器灰斗的壁板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小于65°;

b) 灰斗设置空气炮或流化板等防积灰装置;

c) 高温飞灰宜采用正压稀相气力连续输送,采用适当的降温措施保证进入灰库温度低于80℃;

d) 飞灰输送管道弯头采用耐磨材料制造或进行耐磨处理;

e) 飞灰宜集中贮存于灰库。

6.4 辅助系统

6.4.1 脱硝还原剂存储和供应单元

6.4.1.1 脱硝还原剂可采用尿素或氨水,还原剂储仓的有效容积宜按满足全厂脱硝系统在设计工况下连续运行3d~5d 的消耗量确定。

6.4.1.2 氨水供给区域应设置带现场声光报警功能的氨气泄漏检测器,其检测信号需远传至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系统进行集中显示与报警。

6.4.1.3 还原剂供应系统应至少配置两台供应泵。管道应设调节阀与计量装置,同时应配备回流循环装置。

6.4.1.4 尿素溶解罐宜布置在室内,各设备间的连接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

6.4.1.5 尿素制氨系统须具备连续、稳定供应氨气的能力,并能够快速响应负荷波动,及时调整氨供应量。

6.4.1.6 氨水可采用氨水/空气雾化混合模式喷入,也可采用氨气/空气混合模式喷入,氨气/空气混合模式下氨气的体积浓度应小于5%。

6.4.1.7 氨水汽化器材质宜选择耐碱材质,氨水汽化器出口混合气体温度应高于180 ℃。

6.4.1.8 还原剂存储与供应单元的布置位置与相邻建(构)筑物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351和DL/T 5480的规定。

6.4.1.9 还原剂存储与供应单元其他要求应符合GB/T 21509和 JB/T 12912的规定。

6.4.2 脱硫吸收剂储存和输送单元

6.4.2.1 吸收剂宜采用钙基脱硫剂,其性能要求见表2。

表2 钙基脱硫吸收剂性能要求

项目(成分)

单位

质量要求

检测方法/标准

Ca(OH)₂纯度

wt%

≥90

HG/T 4120

比表面积

m²/g

≥40

GB/T 19587

自然堆积密度

t/m³

≤0.40

GB/T 16913

干燥减量

≤1

400目过筛率

%

6.4.2.2 吸收剂粉仓的容积设计应综合考虑采购形式、制备方法、物料特性、设计消耗量及供应稳定性等因素。有效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吸收剂制备装置与脱硫系统同步运行且直接供料时,粉仓的有效存储量宜满足主体工程在最大连续出力下24h~48h 的消耗量;

b) 当单独设置吸收剂制备装置且有中间输送及贮存环节时,吸收剂仓的总储量宜满足主体工程在最大连续出力下48h~72h 的消耗量。

6.4.2.3 吸收剂的储存、运输和卸料等环节应采取密闭等有效措施,防止粉尘飞扬。

6.4.2.4 吸收剂应采用干式气力输送方式,可选用正压系统。输送系统的设计与选型应符合DL/T 5142和 JB/T 8470的规定。

6.4.2.5 吸收剂制备装置的型式应根据吸收剂品质及供应稳定性确定。

6.4.2.6 吸收剂的干式消化宜在密闭的负压条件下进行,并应装设温度检测仪。

6.4.2.7 应控制消化速率,消石灰干燥减重量不应高于1%。

6.4.2.8 单独设置的干式消化装置及其中间贮存、输送系统应有防止粉尘进入环境的措施。

6.4.2.9 吸收剂消化过程产生的乏气宜进行无害化处置。

6.4.2.10 吸收剂的中间存储及输送设备宜考虑防黏结、防堵塞的措施。

6.4.3 烟气系统

6.4.3.1 烟气系统应由烟道、风机、膨胀节、切断阀门和控制设备等组成。

6.4.3.2 烟道的急转弯头及变截面收缩急转弯头处导流装置设置应符合DL/T 5121的规定。

6.4.3.3 烟道保温应符合GB 50264的规定。

7 智能控制系统

7.1 通用要求

7.1.1 智能控制系统应对烟气多污染物协同治理系统的运行状态与关键参数进行实时监测、控制、 集中操作与显示。

7.1.2 智能控制系统的检测包括系统功能、性能、安全性、可靠性和环境适应性等内容,检测宜

由具备相关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并出具规范的检测报告。

7.2 系统架构

7.2.1 智能控制系统架构宜分为感知层、传输层、平台层和应用层,各层之间应采用标准化接口与通信协议。

7.2.2 智能控制系统架构各层应具备如下功能:

a) 感知层:实现烟气治理全过程关键参数的实时采集;

b) 传输层:实现各层间的双向数据传输,并保障其实时性和安全性;

c) 平台层:负责数据的存储、处理、分析和智能决策;

d) 应用层:向用户提供可视化操作与专业化管理服务。

7.3 协同控制

7.3.1 智能控制系统应实现脱硝、除尘、脱硫多污染物治理单元的集中协同控制,建立统一的控制模型与调度策略,消除各子系统独立运行的控制冲突,实现工况匹配、负荷联动与参数优化。

7.3.2 协同控制应根据锅炉负荷、进出口烟气的污染物浓度、烟气量、温度、压力等边界条件, 全局动态调节脱硝装置喷氨量、除尘器清灰周期、脱硫剂投加量等关键参数,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7.3.3 协同控制应达到以下性能要求:

a ) 实现多污染物协同优化运行,在保证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降低氨逃逸、脱硝剂、脱硫剂、电能、压缩空气等消耗;

b) 提升系统响应速度与调节平滑性,减少出口污染物浓度波动,避免因单台设备扰动引发整体系统失控;

c) 具备协同工况自适应能力,在锅炉负荷、烟气量、入口浓度等数据出现非稳定工况下,仍保持稳定可靠的治理效果;

d) 支持与DCS/PLC系统协同联动,实现手动/自动/协同控制模式无扰切换。

7.3.4 智能控制系统应提供协同控制可视化界面,实时显示脱硝、除尘、脱硫各单元运行状态、 关联关系及协同优化效果,支持关键参数趋势分析与协同策略回溯。

7.4 系统集成

系统集成的要求应包括:

a) 系统支持传感器、控制器等多种现场设备的集成。

b) 系统支持与上级环保监管平台及其他相关管理平台的数据互通。

7.5 系统安全

系统安全的要求应包括:

a) 系统保障数据安全与系统稳定,具备防病毒、防火墙等安全防护与日志审计功能;

b) 系统具备应急响应与备用控制机制,防止因系统故障导致排放失控;

c) 硬件设备符合相关电气安全标准,具备防雷接地、漏电保护及在-20℃~60℃环境下正常工作的能力,并强化抗电磁干扰措施;

d) 软件系统具备细粒度权限管理、数据传输与存储加密、故障应急切换及异地数据灾备能力;

e) 软件平台具备跨操作系统稳定运行的能力。

7.6 过程控制

7.6.1 过程控制应贯穿于智能控制系统设计、开发、部署和运行维护全周期,各阶段应形成完整

8

的文档记录并定期审查和更新。

7.6.2 SCR 脱硝系统的过程控制应符合HJ 562的规定;除尘器的过程控制应符合HJ 2020的规定; 干法脱硫系统的电气与控制设计应符合HJ178 的规定。控制措施应覆盖设计、开发、部署、运行及异常处理等阶段。

7.6.3 应定期对人工智能算法模型进行更新和优化,确保控制策略持续有效。

7.6.4 各阶段过程控制的要求如下:

a ) 设计阶段:系统架构应满足模块化、层次化要求,必要时可采用分布式部署;智能算法设计应满足脱硫、脱硝、除尘的控制需求,与DCS或 PLC的集成设计应符合工业控制标准。

b) 开发阶段:应采用规范的软件开发流程(如敏捷开发或瀑布模型)确保代码质量与功能实现; 用于算法训练的数据应具有代表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对训练后的模型进行充分的离线测试与验证,形成测试报告;系统接口(如传感器接口、通信接口)应符合标准化要求。

c) 部署阶段:应制定详细的部署计划,确保系统在不同工业环境下的稳定运行;应验证系统与 DCS或PLC的兼容性和集成性;应验证智能算法在实际工况下的控制效果。

d) 运行阶段:应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及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时处理异常并防止排放超标;应定期对传感器、控制器等硬件设备进行巡检,并定期备份运行数据。

8 性能测试

8.1 一般规定

8.1.1 在烟囱或烟道的规范位置设置永久采样孔、监测平台及在线监测装置,人工监测条件按GB/T 16157的规定执行。

8.1.2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EMS) 的设置与运行按HJ 76的规定执行。

8.1.3 烟气排放监测项目至少包括颗粒物、NOx、SO₂及氨逃逸,以及烟气流量、温度、湿度、氧含量等参数,并按HJ 75的要求进行连续监测。其中氨逃逸进行在线监测,不具备条件时,采用便携式仪器定期检测,检测频次不少于每月1次,在锅炉负荷发生重大变化(如超过±10%)、生物质燃料显著改变或系统启停时,进行额外检测。

8.2 性能测试

8.2.1 系统性能指标的测试应按下列规定:

a) 脱硝性能的测试按DL/T 260的规定执行;

b) 脱硫性能的测试按GB/T 21508的规定执行;

c) 除尘性能的测试按GB/T 6719的规定执行。

8.2.2 对烟气治理系统的关键运行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并在控制室内集中操作和显示。

8.2.3 脱硝除尘一体化系统应测试并记录的关键参数包括:一体化装置进出口温度与压差、各仓室压降、压缩空气压力、清灰状态、灰斗料位和温度、输灰状态、NOx与颗粒物排放浓度、烟气中 O₂和 CO 浓度、还原剂消耗量和氨逃逸。

8.2.4 高效消石灰干法脱硫系统测试并记录的关键参数应包括:SO₂ 排放浓度、脱硫反应器进出口压差、消石灰消耗量、吸收剂输送系统运行状况和功率。

9

9 安全和环保

9.1 安全

9.1.1 烟气治理工程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9.1.2 在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保障人身安全与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 GB/T 12801和 GB 5083的规定。

9.1.3 烟气治理工程的用电安全应符合GB/T 13869的规定,氨区等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气设施选型与安装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

9.1.4 在氨水储运、使用等易发生氨气泄漏的区域应设置氨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洗眼器及应急喷淋装置。

9.1.5 在高效消石灰干法脱硫系统、脱硝除尘系统的检修人孔、检测孔等高温部位,应采取可靠的隔热防护措施防止烫伤。

9.1.6 从事脱硝还原剂、脱硫吸收剂操作的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9.2 环保

9.2.1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于产生较高噪声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振、消声或隔声措施,应符合GB 12348的规定。

9.2.2 脱硝除尘系统、氨储存与供应系统及厂界氨气浓度,应符合GB 14554的规定。

10 施工和验收

10.1 施工

10.1.1 生物质锅炉烟气多污染物协同治理工程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a) 根据设计文件和技术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

b) 组织施工技术交底,明确施工流程、质量要求与安全措施;

c) 配备的施工机具、材料与设备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

10.1.2 工程施工应符合GB 50231和 GB 50235的规定。

10.1.3 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涉及工程变更时,应取得有效的设计变更文件后方可实施。

10.1.4 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施工应符合GB/T 4272的规定。

10.1.5 防腐内衬的施工应符合GB 50212的规定。

10.1.6 智能控制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硬件设备的安装依据设计图纸并符合安全标准,安装后进行初步功能测试;

b) 软件系统的部署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操作手册执行,并宜采取离线方式,部署完成后进行初始化与功能验证;

c) 与 DCS 或 PLC的系统集成;确保通信稳定与控制逻辑正确;调试在离线状态下运行,确认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完整记录调试参数和结果,作为验收依据。

10.2 验收

10.2.1 烟气治理工程的验收应执行 GB/T 19229.2和 JB/T 14663的规定,未通过竣工验收,严禁投入正式运行。

10.2.2 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启动验收,验收合格并对在线仪表校验后方可进行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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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应在各分系统调试完成、整体运行正常且技术指标达到设计和合同要求后,方可组织启动试运行。试运行要求及覆盖负荷范围应符合HJ 462 和 GB 50273的规定。

10.2.4 智能控制系统验收前,应完成全部施工与调试内容,通过功能与性能测试,并备齐完整的施工和验收文档。

10.2.5 智能控制系统的专项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硬件:核查设备安装是否符合设计与安全标准,并测试其运行状态与功能;

b) 软件:核查软件部署的完整性与功能,验证智能算法的控制逻辑与优化效果;

c) 系统功能:验证与DCS 或 PLC 的集成稳定性、控制精度与优化效果,并测试报警等辅助功能;

d) 安全性:测试系统的数据安全、稳定性、抗干扰能力和应急切换机制;

e) 环保性能:确认系统能够保障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具备依据监测数据动态调整控制策略的能力。

11 运行和维护

11.1 运行

11.1.1 烟气治理工程的运行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 运行单位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管理流程;

b) 运行人员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系统操作、日常监控及基本故障处理方法;

c) 运行系统具备实时监控功能,能对系统运行状态与污染物排放数据进行采集、显示和记录。

11.1.2 运行流程与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系统运行遵循操作手册,启动前完成规定的初始化操作;

b) 运行过程中通过监控界面实时监视系统状态与排放数据;

c) 系统自动并完整记录运行数据,定期分析,作为性能评估与优化依据;

d) 所有操作符合规范流程,系统参数调整由专业人员实施,确保调整后运行稳定并满足控制目标。

11.1.3 监控与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污染物排放数据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其持续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

b) 设置合理的报警阈值,对排放异常、设备故障或系统运行异常等情况及时报警;

c) 报警信息准确、清晰,便于运行人员快速识别与定位问题和采取相应措施。

11.1.4 异常处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系统出现异常时,运行人员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处置,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行;

b) 当系统切换至备用控制模式时,确保原有DCS 或 PLC 的控制逻辑有效,避免因控制失效引发污染物排放超标等问题。

11.2 维护

11.2.1 烟气治理系统的维护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 烟气治理系统的检修与维护宜纳入全厂检修计划统筹安排,检修周期宜与锅炉检修同步;

b) 建立并执行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维护职责、周期、内容与流程;

c) 制定定期维护计划,维护完成后填写记录并归档。

11

11.2.2 定期维护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硬件设备:定期检查、清洁和校准传感器、控制器、执行机构等设备;采用风扇散热的工业控制计算机定期清扫,并宜在系统停机期间定期重启;

b) 软件系统:定期检查软件运行状态与算法逻辑,并根据需要更新系统软件或算法;

c) 通信网络:定期检查系统内部及其与 DCS/PLC的通信稳定性,测试网络设备。

11.2.3 故障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系统出现故障时,维护人员迅速响应,分析原因并及时修复;

b) 记录故障现象、处理步骤与结果;

c) 若故障无法及时排除,切换至备用控制模式,确保治理系统持续运行。

11.2.4 持续优化与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定期分析系统运行与排放数据,提出并实施优化措施;

b) 优化或更新软件算法经过充分测试,确保优化后系统运行稳定并符合要求;

c) 所有检查、保养、维修、故障处理及优化工作均形成记录,作为系统档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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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7月12日 16: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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