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T 1317-2025 煤矿采区三维地震勘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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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ICS 07.060 CCS D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

MT/T 1317—2025

煤矿采区三维地震勘探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3D seismic exploration in coal mining areas

2025-12-18 发布 2026-06-18 实施

国家 能源 局发 布

MT/T 1317—2025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地震勘探设计 3

6 仪器设备 7

7 地震资料采集 11

8 地震数据处理 19

9 地震资料解释 26

10 成果报告的编制与提交 33

11 三维地震数据后期开发应用 37

附录 A(规范性) 地震地质条件种类及类型划分 39

附录 B(资料性) 设计书、采集报告、处理报告、成果报告、精细目标处理解释报告提纲 41

附录 C(规范性) 设备使用和保养 47

附录 D(规范性) 测线(束)的布设方法及精度要求 50

附录 E(规范性) 地震工程量的计算与统计 52

附录 F(规范性) 质量评价及要求 54

参考文献 58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物测队、中国矿业大学、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江苏煤炭地质物测队、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理工大学、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勘查研究总院、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山西省煤炭地质物探测绘院有限公司、山东省煤田地质规划勘察研究院、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神华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煤炭地质水文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内蒙古地质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地质研究院、陕西省煤田物探测绘有限公司、甘肃煤田地质局综合普查队、黑龙江省物探测量勘查院、吉林省煤田地质局物测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彦、林建东、郎玉泉、倪新辉、王磊、刘最亮、田中纺、王秀荣、陈同俊、李刚、常锁亮、李莲英、徐爱军、韩必武、金学良、石君华、左卫华、莫亮台、郭勇洪、孙培林、马丽、王永奎、陈双华、杨振邦、魏廷双、王怀洪、李金辉、李雪梅、崔占锋、汶小岗、师素珍、程建远、赵镨、汪洋、董守华。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煤矿采区三维地震勘探设计、仪器设备、地震资料采集、地震数据处理、地震资料解释、成果报告的编制与提交、三维地震数据后期开发应用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煤矿采区三维地震勘探工作,其他三维地震勘探工作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8031 工业电雷管

GB 12950 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程

DZ/T 0069 地球物理勘查图图式图例及色标

DZ/T 0300—2017 煤田地震勘探规范

DZ/T 0302 煤炭地质勘查图例图式

NB/T 51025 煤炭资源勘查工程测量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煤矿采区 coal mining area

煤矿规划、设计和生产中被划分为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的块段。

3.2

横纵比 aspect ratio

三维地震排列片内横向与纵向最大炮检距的比值。

3.3

常规三维地震勘探 normal 3D seismic exploration

采用面元尺寸为 10 m× 10 m 或 5 m×10 m、覆盖次数 24 次~60 次的三维地震勘探方法。

3.4

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 high precision 3D seismic exploration

采用面元尺寸不大于 5 m× 5 m、覆盖次数不低于 60 次、横纵比不小于 0.8 的高密度三维地震勘探方法,实现煤矿采区精细地质探测的技术体系。

3.5

地震属性 seismic attribute

由叠前或叠后地震数据经过数学变换而导出的有关地震波几何学、运动学、动力学和统计学特征的

1

物理量。

3.6

地震属性技术 seismic attribute technique

提取、显示、分析和评价地震属性,并利用地震属性进行目的层构造、岩性解释的技术。

3.7

计价勘探面积 valuation exploration area

三维地震勘探时用于费用预算的勘探面积。

3.8

构造地震勘探 geological structure seismic exploration

利用地震波的运动学、动力学等特征确定出地层的构造形态和主要勘探目的层(煤层)中的构造发育情况。

3.9

岩性地震勘探 stratigraphic lithologic characteristics seismic exploration

利用地震波的多属性特征来研究煤层及其他主要地层的地质岩性特征。

3.10

地质关键层 geological key stratum

除煤层外影响煤矿生产的主要地质层位。

3.11

三维地震资料动态解释 3D seismic data dynamic interpretation

煤矿采区生产工作面规划、设计、生产等全过程中的具有动态的三维地震资料解释工作。

4 总则

4.1 目的与原则

煤矿采区三维地震勘探工作的目的是进一步提高煤炭资源地质勘探精度,为采区设计、工作面布置和安全高效生产提供地质依据。

煤矿采区三维地震勘探工作的总体原则是在地震工程高质量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新技术、新装备,不断提高勘探的精度、准确率和探查各类地质现象的能力,为煤矿安全高效、智能化生产提供可靠的地质保障。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解决特殊条件下的地质探查需求。

4.2 基本要求

4.2.1 煤矿采区三维地震勘探范围应确保有效控制边界地质界线,形状宜规整。

4.2.2 工作方法应根据地质任务、地震地质条件及特定目的综合分析确定。

4.2.3 资料采集应采用先进的装备、适宜的采集参数及合理的技术措施,确保野外资料质量。

4.2.4 数据处理应遵循高保真度、高分辨率、高信噪比、准确归位的“三高一准 ”处理原则,应采用叠前时间偏移技术提高成像质量,宜采用叠前深度偏移技术使地质构造准确归位。

4.2.5 资料解释应采用交互解释技术、地震属性技术及可视化技术等进行综合解释,有条件时,宜开展岩性地震资料解释。

4.2.6 随着技术进步及煤矿生产揭露地质资料的增加,宜开展地震数据的精细目标处理解释、动态解释等三维地震数据后期开发应用工作。

2

4.3 地质任务

4.3.1 常规三维地震勘探

常规三维地震勘探地质任务包括:

a) 查明松散层厚度,解释误差不大于 2%;

b) 控制主要煤层底板标高,深度解释误差不大于 1 .5%;

c) 查明主要煤层中落差大于或等于 5 m 的断层(复杂、极复杂区落差 8 m),其平面位置误差不大于

30 m;

d) 查明采区内主要煤层隐伏露头位置,其平面位置误差不大于 30 m;

e) 查明主要煤层中直径大于或等于 50 m 的陷落柱(复杂、极复杂区 80 m),其平面位置误差不大于

f) 查明区内幅度大于 10 m 的背、向斜褶曲构造,解释挠曲等其他地质现象;

g) 控制区内主要煤层受采空区、古河床、古隆起、岩浆岩等的影响范围;

h) 预测区内主要煤层厚度变化趋势。

4.3.2 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

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地质任务包括:

c) 查明主要煤层中落差大于 3 m 的断层(复杂、极复杂区落差 5 m),其平面位置误差不大于20 m;

d) 查明采区内主要煤层隐伏露头位置,其平面位置误差不大于 20 m;

e) 查明主要煤层中直径大于或等于 20 m 的陷落柱(复杂、极复杂区 50 m),其平面位置误差不大于

f) 查明幅度大于 10 m 的背、向斜褶曲构造,解释挠曲等其他地质现象;

g) 控制主要煤层受采空区、古河床、古隆起、岩浆岩等的影响范围;

h) 预测区内主要煤层厚度;有条件的地区,宜开展地震资料岩性解释工作,控制地质关键层赋存形态等。

5 地震勘探设计

5.1 基本要求

5.1.1 地震勘探设计是项目实施的依据,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任务来源单位下达的任务(合同书)组织编制。

5.1.2 编制 设计 前应 广泛 收集、研究 施工 区及 邻区 各类 资料,并组 织现 场踏 勘,详细 了解 勘探 区各 类条件。

5.1.3 在未开展过地震勘探或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地区,如果勘探区周边没有以往地震勘探成果可借鉴,应编制试验方案,先进行一定工作量的试验,经试验表明所采用的工作方法能够完成主要地质任务时,方可编写设计。

5.1.4 在地质构造特别复杂(如地层倾角大于 40°)时,应进行模型正演计算,为观测系统设计提供依据。

5.1.5 多个地震队伍施工同一项目时,应统一编制设计。地震数据采集、处理、解释、报告提交等应统一部署、统一要求。

3

5.2 资料收集

编制设计前应根据地质任务,广泛收集、研究勘探区及邻区的地质、物探、钻探、采掘、测量及水文等资料,组织现场踏勘。必要时,搜集分析遥感资料、查看勘探区地形地貌图,搭载无人机进行详细踏勘等,深入调查了解各类条件。

在水陆交互带实施地震勘探时,还应收集:

a) 近海海况及水网与陆地关系情况;

b) 勘探区水下及水面设施分布情况;

c) 勘探区气象情况,潮汐变化资料、水位、渔业养殖等情况。

在河流水域实施地震勘探时,还应收集水位变化情况等资料。

5.3 地质任务确定

根据 4.2 的要求和项目合同书,结合勘探区地震地质条件、勘探目的、已达到的勘探程度等综合确定三维地震勘探地质任务。

勘探区地震地质条件评价按附录 A 执行。

5.4 采集参数设计

5.4.1 基本要求

5.4.1.1 设计应对地震勘探采集参数进行分析论证。

5.4.1.2 地震资料采集参数选择可参考本区或邻区以往三维地震勘探采集参数;勘探区及相邻地区未开展过地震勘探工作时,在设计前宜先开展模型正演,以数值分析结果作为采集观测系统选择的依据。

5.4.1.3 对于地表条件复杂区域应通过计算,精细设计,并因地制宜进行变观、特观设计。

5.4.1.4 满足地质任务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设备优势,合理选择观测系统,达到经济与技术的合理统一。

5.4.2 激发因素

5.4.2.1 激发参数选择应注意激发的地震波有较宽的频带和足够的能量。

5.4.2.2 应注意虚反射的影响,降低面波、声波等干扰。

5.4.2.3 井中激发时,平原区激发深度宜在潜水面 3 m 以下,山区或戈壁区宜在高速层中,并选择合适的岩性,使记录有较高的信噪比。

5.4.2.4 可控震源激发时,应选用适宜吨位的可控震源,确保足够的激发能量;扫描频宽应适合主要目的层反射波的响应,扫描长度、振动台次、扫描方式、扫描频率、最大驱动幅度等参数设计应有利于提高地震资料的分辨率和信噪比。

5.4.3 接收因素

5.4.3.1 检波器类型选择应根据地震地质条件,结合地质任务,参考以往经验,综合确定。

5.4.3.2 检波器组合要有利于压制规则干扰波和环境噪声干扰,并尽可能保护有效信息,具有较高的信噪比和分辨率。

5.4.4 仪器因素

5.4.4.1 应根据地质任务、采集方法、地震地质条件等选择合适的地震仪器类型。

5.4.4.2 应根据勘探区地震信号特征、仪器特点等合理选择地震仪器工作参数。

5.4.4.3 当采用可控震源激发时,地震仪器应记录相关前的数据,还应配备相应的软件,对记录的辅助道

4

信号、可控震源的差分全球定位系统(DGPS)坐标及相位和畸变等进行实时监控。

5.4.5 观测系统

5.4.5.1 基本要求

5.4.5.1.1 观测系统类型应根据勘探目的任务、勘探区地震地质条件、经济技术合理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5.4.5.1.2 观测系统参数选择应重点围绕面元边长、总覆盖次数、最小炮检距、最大炮检距、炮检方位角等进行论证。

5.4.5.1.3 观测系统类型及参数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a) 一般采用规则观测系统,在地表条件复杂的地区也可采用不规则观测系统。

b) 两种观测系统相接时,应注意数据的整体性和衔接性。

c) 不规则观测系统设计原则:

1) 当勘探区内存在影响规则观测系统施工的障碍物时,应实测障碍物的位置和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设计不规则观测系统;

2) 在安全施工的前提下,激发点尽可能接近障碍物布设,接收点尽可能在障碍物内布设,保证障碍物下地震资料连续、有效;

3) 不规则与规则观测系统的共中心点网格相接处要合理拼接;

4) 应分析共中心点覆盖次数、炮检方位角、炮检距的分布,合理调整激发点、接收点位置和间距,尽可能保证主要目的层覆盖次数、炮检方位角和炮检距分布的均匀性。

5.4.5.2 道距

道距确定应符合空间采样定理,防止在处理中出现空间假频(混叠频率)。

5.4.5.3 接收线距

接收线距宜为道距的整数倍,一般不大于道距的 10 倍,最大线距宜小于第一菲涅尔带半径 ;接收线布置应使静校正耦合较好。

5.4.5.4 面元尺寸

面元尺寸依据地质任务要求、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类型综合确定,共深度反射点(CDP)网格一般不大于(5 m~ 10 m)×(5 m~ 10 m)。

5.4.5.5 覆盖次数

覆盖次数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a) 覆盖次数应根据地质任务、地震地质条件、资料品质、震源类型和技术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参考勘探区及周边以往地震资料信噪比情况,综合确定;

b) 覆盖次数设计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浅中深主要目的层反射波有足够的能量、信噪比的前提下,尽可能保持方位角和炮检距分布合理且覆盖次数均匀,同时横向有足够的覆盖次数;

c) 宽(全)方位采集时,还应注意到分方位、分偏移距成像处理与解释对覆盖次数的要求。

5.4.5.6 最大炮检距

最大炮检距的要求如下:

a) 最大 炮检 距宜 选取 主要 目的 层埋 深的 0 .8 倍 ~1 .5 倍 ;采用 宽方 位采 集,有宽 方位 矢量 偏移 距

5

(OVT)域处理、振幅随偏移距变化(AVO)分析需求时,最大炮检距应不小于主要目的层埋深的2倍;

b) 应有足够的叠加速度分析精度;

c) 应注意在接收排列内使反射系数相对稳定;

d) 主要目的层反射波应避开直达波、初至折射波的干涉;

e) 宜小于最深目的层临界折射炮检距;

f) 应能有效压制多次波。

5.4.5.7 最大的最小炮检距

最大的最小炮检距一般不大于最浅目的层深度的 1.0 倍~1 .2 倍。

5.4.5.8 炮检方位角

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应采用宽方位观测,横纵比一般不小于 0.8。

5.4.5.9 激发方式

激发方式(单边、中间、中间不对称)应依据地震观测目标的复杂程度、地震资料处理的技术要求、观测方式对地震采集效果的影响、地震地质条件等综合分析确定,一般宜采用中间激发方式,在地层倾角较大时,宜采用单边下倾或不对称激发方式。

5.4.5.10 观测系统的表述

规则观测系统一般表述为:“接收线数 L× 炮点数 S× 单条接收线的接收道数 T× 下束滚动接收线条数 R× 覆盖次数 N+ 形状”。如“10L×10S×84T×5R×30 次束状”,代表 10 线 10 炮单线 84 道接收横向滚动 5 条接收线覆盖次数为 30 次线束状观测系统。

不规则观测系统一般按接收线、炮点线及相对形状来表述,如“ 网状三维 ”等。

5.5 工程布置

5.5.1 工程布置原则

地震工程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应能控制勘探区边界的地质情况。

b) 应考虑到偏移孔径而扩大满覆盖面积,即在地层下倾方向镶边,镶边距离不小于倾斜目的层偏移的横向移动距离。

c) 采用线束状三维观测系统时,线束方向一般宜垂直地层走向或主要构造走向,构造简单或边界特殊的勘探区,可从实际出发灵活布置。

d) 采用非线束观测系统时,优势方向布置原则宜与线束观测系统选择一致。

e) 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横纵比不小于 0.8。

f) 两块或两块以上勘探区相接时,同期施工应统一进行工程布置;不同期施工,后续工程应合理延续前期工程布置。

g) 井炮激发时,应布置一定量的低(降)速带调查点以了解勘探区低(降)速带变化情况,为静校正和激发井深确定提供参考。

h) 应根据地震地质条件、勘探区或邻区以往三维地震勘探效果等综合考虑布置试验工作。试验点应在勘探区内均匀分布。系统试验点宜选择在已知钻孔附近和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地段,考核试验点或段(束)应选择在不同表浅层、中深层地震地质条件地段。

6

5.5.2 工程布置图

应按相关标准编制相应比例尺的工程布置图。工程布置图以主要目的层等高线、已知构造和主要地形、地物为底图,布设炮点、检波点、试验点、低降速带调查点等 ;按西小东大、南小北大的原则编排线束号、桩号,以方便使用为宜;勘探区激发、接收点和激发、接收线编号在同一坐标系下进行,且不应重复。

5.6 设计编制与审批

5.6.1 设计书编制

5.6.1.1 设计依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及相关标准编制。必要时,可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5.6.1.2 设计编制内容参照附录 B 中 B .1。

5.6.1.3 综合勘探时,应依据综合勘查设计编制三维地震勘探专业设计。

5.6.2 设计审批

5.6.2.1 设计由项目承担单位初审,任务来源单位审批。

5.6.2.2 设计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实施过程中若需较大改变时,应报请任务来源单位同意。

5.6.2.3 设计书、初审意见书、专家评审意见书及设计批复、设计变更及批复等文件应予存档。

6 仪器设备

6.1 设备配备

6.1.1 地震数据采集系统

地震数据采集系统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地震数据采集系统要求 A/D 转换不低于 24 位,动态范围不低于 120 dB,畸变不大于-110 dB,记录格式为 SEG_D 或 SEG_Y 等;

b) 采用节点式地震采集系统时,需配备相应的自检系统,宜配备不少于一条接收线(含满足滚动需求的备用道)能够实时传输自检结果(QC 数据)的采集单元;

c) 应配备满足 50% 以上备用道的模拟、数字检波器或节点仪。

6.1.2 激发设备

激发设备配备应满足如下要求:

a) 炸药震源激发时,应采用地震勘探专用雷管等,并配备一定数量、性能稳定的遥爆系统;

b) 可控震源激发时,根据勘探区地震地质条件,结合地质任务,应配备足够能量的可控震源;

c) 气枪震源激发时,应配备有足够激发能量和有效频带宽度的枪阵,气枪阵列的同步误差不应超过±1 ms;

d) 电火花震源激发时,应配备有足够激发能量的设备。

6.2 设备检验

6.2.1 地震数据采集系统的检验

6.2.1.1 有线采集设备的检验

应对有线采集仪器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具体要求如下:

7

a) 日检:每天施工前,在现场录取日检记录;

b) 月检:在施工期间,每 30 d( 自然天数)应按月检项目要求录取检查记录;

c) 年检:年检要求仪器达到性能稳定,各项技术指标均满足年检的技术要求。年检后,仪器即投入野外生产的情况下,当月可免做月检。

6.2.1.2 节点式采集设备的检验

应对节点式采集设备(含检波器)进行部署前检验、日检和年检。具体要求如下。

a) 部署前检验:每日对新布置的用于采集的节点单元进行测试。将收集的自检结果同步到系统主机,保存电子文档并打印统计报告或统计报告窗口截图。测试结果应符合相应技术指标,非地震数据采集系统导致的不合格结果应标注。

b) 日检:生产期间,节点单元在野外布设超过 24 h 时,从第二个自然日起,每个自然日按设定的时间完成自检测试。 自检测试结果与地震数据一并下载,并按一定的格式保存为电子文档。

c) 年检:每年 固定 时间 或项 目开 工前 应对 配备 的所 有节 点单 元采 集通 道按 照不 少于 采样 间隔

0.5 ms、1 ms、2 ms、4 ms 与前放增益 0 dB、12 dB、24 dB 组合进行测试。测试在数据下载柜上完成,测试结果应符合相应技术指标,并存为电子文档。

6.2.2 检波器的检验

6.2.2.1 地震检波器测试仪要求

地震检波器测试仪要求:

a) 动圈式检波器校准应使用经过计量部门校准检验合格的检波器测试仪,每台检波器测试仪应配备两个不同自然频率、并经计量部门校准检验合格的标准动圈式检波器用于测试仪的核查;

b) 压电检波器校准使用压电检波器测试仪,每台压电检波器测试仪应配备一支经过计量部门校准检验合格的标准压电检波器用于测试仪的核查;

c) 数字检波器校准要求将检波器垂直于地面放置的情况下,用地震仪读取检波器参数,并与厂家给出的参数指标进行对比、核查。

6.2.2.2 检验项目和技术指标

动圈式检波器检验项目和技术指标见表 1。压电检波器检验项目和技术指标见表 2。数字检波器检验项目和技术指标见表 3。

检波器内置式节点单元的测试在数据下载柜中完成,测试结果应符合相应技术指标,并存为电子文档。

表 1 动圈式检波器检验项目和技术指标

校准项目

单位

允差范围

B 级(普通检波器)

A 级(高精度检波器)

直流电阻 RC

Ω

±5%

±2 .5%

阻尼系数 Bt

自然频率 Fn

Hz

灵敏度 G

V/(m/s)

失真度 D

≤0 .2%

≤0 .1%

8

表 1 动圈式检波器检验项目和技术指标( 续 )

绝缘电阻 Ri

-15%

极性

一致

表 2 压电检波器检验项目和技术指标

技术参数

±10%

±15%

灵敏度 M

dB

±1 .5

> 20

灵敏度的单位也可以用 V/μPa 表示,对应允差范围±15%

表 3 数字检波器检验项目和技术指标

A 级

B 级

取值范围

采样间隔

ms

0.25,0.5,1,2

0 .5,1,2

最小响应频带

1~800

<2 .5

5~400

<5

噪声

µV

≤0 .5

≤2

畸变

≤-90

≤-60

最大倾斜度

(°)

> 15

速度型检波器灵敏度

> 100

> 80

加速度型检波器灵敏度

mV/g

> 250

> 65

6.2.3 爆炸机的检验

6.2.3.1 数字遥控爆炸同步系统检验项目及技术指标

数字遥控爆炸同步系统检验项目及技术指标如下:

a) 同步精度测试:要求编码器时钟爆破信号(TB)与译码器返回的验证 TB 时差不大于一个测试用采样间隔;

b) 一致性测试:要求同一施工项目使用的所有译码器返回的验证 TB 最大值与最小值相差不大于一个测试用采样间隔;

c) 采用节点地震数据采集系统时,应配备拾取 GPS TB 时间的配套装置。

9

6.2.3.2 模拟遥控爆炸同步系统检验项目及技术指标

模拟遥控爆炸同步系统检验项目及技术指标如下:

a) 同步精度测试:要求编码器钟 TB 信号与译码器返回的验证 TB 时差不大于2 ms;

b) 稳定性测试:要求同一台编码器的验证 TB 最大值与最小值相差不大于一个测试用采样间隔;

c) 一致性测试:要求同一施工项目使用的所有译码器返回的验证 TB 最大值与最小值相差不大于

1 ms。

6.2.3.3 中继放炮技术要求

中继放炮时,其延迟时间应保持恒定;多台中继施工时,每台中继的延迟时间应保持一致。

6.2.4 可控震源的检验

6.2.4.1 日检

日检应满足如下技术要求:

a) 当日生产前在施工现场,应对每台可控震源的最大驱动幅度、畸变、相位等状态指标统计分析;

b) 应检查所有开关位置及各项电量值;

c) 加载当天生产的工作参数和操作参数,自振后应无错误显示;

d) 应按照可控震源控制系统提供的 QC 检测程序执行日检;

e) 一致性检测以评价相位、振幅的连续性、平缓性为主,震源组合激发应满足施工要求;

f) 可控震源高保真采集时,应检查仪器记录的辅助道信号(参考扫描信号、重锤信号、平板信号和力信号)的完整性、畸变状况、相位状况、干扰情况等。

6.2.4.2 月检

月检应满足如下技术要求:

a) 应以生产月( 日历天数)计算,每月进行一次;

b) 应用独立的振动性能测试系统对生产参数下检测信号的最大相位差、平均相位差、最大振幅输出力、平均振幅输出力、振幅输出的失真总量进行测试;

c) 月检侧重于对输出振幅的平均性评价,应以每台震源的振动性能是否满足施工要求为结论。

6.2.4.3 年检

年检应满足如下技术要求:

a) 每个年度应进行一次;

b) 打扫、紧固电控箱体各单元及总成;检查各连接线、接头、组件、插件、开关,接触应良好;

c) 组合振动激发时的同步启动精度应不大于 0.25 ms;

d) 启动精度应不大于 0.05 ms;

e) 调校电控箱体系统时钟,误差不大于 5×10-6 s。

6.3 设备使用和保养

设备使用和保养按附录 C 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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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地震资料采集

7.1 工程测量

7.1.1 基本要求

测量工作应按照 NB/T 51025 的规定和三维地震勘探设计执行,工作方法应按照附录 D 的规定。

7.1.2 测线(束)实测放样

测线(束)实测放样有如下技术要求:

a) 线束状三维地震勘探,检波线、激发线不宜偏移和转折;

b) 应注意对地震施工有影响的重要地形、地物,绘制测线草图,测线草图中应详细标注线号、桩号、障碍物等信息,供地震采集时参考使用;

c) 按设计编排测线号、测点号;

d) 每条测线(束)测量工作完成后,经计算、展点,检查无误,精度达到要求后,应及时展绘出激发点、接收点位置图,画出详细地物图,并对偏移激发点、接收点列表,提供地震施工使用;

e) 同一工区不同队伍或不同时间施工时,应做好资料的衔接。

7.1.3 测量施工

测量施工过程中有如下技术要求。

a) 宜采用现行国家统一坐标系和高程基准,或地震勘探设计坐标系和高程基准。 当坐标系和高程基准与地震勘探设计不一致时,应使用由国家测绘主管部门提供的或任务来源单位认可的转换参数模型,也可使用建立控制网时求取的转换参数模型。

b) 接收点和激发点施工测量可采用 GNSS 动态差分定位、全站仪极坐标测量法或满足三维地震施工精度要求的其他方法。

c) 接收点和激发点的设计坐标由地震勘探施工设计给定,或根据勘探部署和采集参数等推算 ;由测量人员推算的设计坐标需经地震勘探专业技术人员审核。

d) 地震测线及接收点、激发点编排方式和规则应满足地震勘探施工设计要求。

e) 所有接收点和激发点均应实测坐标和高程,在平地或均等倾斜地区,能保证成果精度的前提下,可通过两侧实测点内插求得,但内插点数不应超过 5 个,并在最终成果中做出标注。

f) 三维地震测量应按设计的接收点和激发点坐标位置进行放样测量,实测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差值,应在允许范围内,并应在地震勘探施工设计允许的偏差范围内选定合适施工的点位。如遇障碍物无法布设激发点,可偏移激发点。在安全和地形允许的情况下,3 个以上连续偏移的激发点应位于障碍物的两侧,就近偏移,不应与其他正常激发点重合。偏移的激发点应实测坐标和高程,确保施工正确及覆盖次数的均匀性。遇大型障碍时,采用特殊观测系统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某种原因需要变更测线位置时,应报告项目技术负责人并取得认可。

g) 激发点、接收点实测与设计的平面位置偏差宜小于 1/2 道距。

h) 流动水域部分的所有激发点、接收点应当日测量、当日施工,不应提前进行测量工作。静止水域在测量抛标后,应及时施工;遇到大风,施工时应重新测量。深水区施工应同步测量水深。

i) 海上或大面积水域施工时,沿每条接收线至少每 10 个点提供一个水深数据及测量时间,应提供每个激发点激发时的水深数据和测量时间 ;水深变化剧烈的水域(激发点水深差大于1 m),应提供每个激发点的水深数据及测量时间。

j) 激发点和接收点标志应根据不同地表类型灵活选择,可采用标志旗、木桩、土堆、浮漂等形式,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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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可采用打印或手工书写,标志设置应做到准确、明显、牢固、易于分辨。必要时测线端点应设置永久性标志,并注明线号和桩号。

k) 激发点和接收点测量后未及时施工造成标示不清,不能正确判断激发点和接收点点位时,应重新测量。

l) 每段(条、束)测线外业施测和内业处理完毕,并确认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后,应及时提交测线合格报告单。

m) 以中误差作为衡量测量精度的标准,以 2 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指以测线(束)为单元统计的激发点和接收点平面位置、高程中误差的最大允许值]。

n) 激发点、接收点对附近控制点平面位置中误差应小于 0 .5 m;激发点、接收点对附近控制点高程中误差应小于 0.5 m。

7.1.4 测量成果资料的提交

测量成果资料提交内容包括:

a) 控制测量成果资料;

b) 测线端点成果表和所有测点实测成果表;

c) 测量技术总结;

d) 内业计算资料;

e) 精度统计表;

f) 野外观测记录;

g) 仪器检验资料;

h) 其他有关资料。

7.2 资料采集

7.2.1 施工前准备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设计编制施工计划。勘探设备按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取得合格检测记录或鉴定合格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和投入生产;对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施工前应对以下准备工作进行验收:

a) 地震勘探(施工)设计(含地震采集试验方案);

b) 仪器(含采集站)的年检或月检;

c) 遥控爆炸系统同步精度的检验;

d) 可控震源震动性能测试与信号校准、有线一致性测试、无线一致性测试、外接加速度表测试;

e) 检波器测试和系统极性测试;

f) 测量仪器的校验和检定;

g) 其他装备的检修和检验;

h) 人员、装备配备情况;

i) QHSE 管理措施;

j) 岗前培训记录。

7.2.2 健康、安全环保要求

野外施工的健康、安全和环保(HSE)工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绿色地质勘查工作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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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低(降)速带调查

7.2.3.1 基本要求

低(降)速带的测定有如下基本要求:

a) 通常采用小折射或微测井方法测定低、降速带,其测定点位及网度应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勘探区表层结构的变化为原则;

b) 低、降速带的测定工作宜在测线(束)生产前完成,并可作为炸药震源激发井深、激发岩性选择的依据;

c) 表层结构复杂或低、降速带巨厚区,可采用小折射、微测井或其他地质调查方法相结合的方式调查;

d) 多种方法联合调查时,应重复不少于 2 个点位进行相互验证;

e) 水陆交互带应进行水深调查、水底淤泥厚度调查;

f) 低、降速带调查应提交表浅层速度、厚度等相关成果。

7.2.3.2 小折射

采用小折射方法测定低、降速带有如下要求。

a) 宜采用相遇时距曲线观测系统,排列宜布设在地形平坦地段,排列内检波点相对高差小于 2 m,中心点应对准桩号,最大偏离距离应不大于设计点距的 10%。

b) 排列长度和道间距的选择,以保证低降速带的直达波及高速层折射波都能记录到为原则,排列长度一般宜为低、降速带总厚度的 8 倍~10 倍。

c) 排列方向宜沿测线(束)方向布设,或按“十 ”字形布置。

d) 选择检波点距时,各速度层宜至少有 4 道控制,初至应清晰,并实测偏移距。

e) 检波器应对准各道标记,背景干扰较大时可挖坑埋置,但坑深不大于 20 cm。

f) 在保证初至清楚,起跳干脆的前提下尽量采用小药量。

g) 采用重锤激发时,应保证垫板与地面耦合良好。

h) 小折射资料应满足:

1) 初至拾取准确,互换时间正确;

2) 时距曲线解释合理,解释层位齐全;

3) 时距图上应标明测线号、桩号、各道初至时间、各层视速度、各层折射波时间、层速度厚度;

4) 直达波、各层折射波及高速层控制距离或控制道数满足设计要求;

5) 地表类型、地层结构相似的相邻段高速层顶面及速度应变化平缓、连续。

7.2.3.3 微测井

采用微测井方法测定低、降速带有如下要求。

a) 采用单井时,井深应穿透低、降速带;采用地面接收时,应布设多道检波器,井口标准道离井口位置应小于 1 m;井中激发点(或观测点)间距同一速度层宜大于 4 组观测数据,且初至应清晰。

b) 采用双井时,井间距选择以不破坏两井间原始地层结构为原则,一般 5 m 左右,两井井深相同(井底同一高程);激发井中参数的选择及地面布设同单井,接收井井口和井底均布设一个检波器。

c) 微测井资料应满足:

1) 标准道选取初至不受干扰、偏移距较小,记录面貌清楚的记录道;

2) 初至时间拾取准确,时深曲线解释合理,层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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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时深曲线图上应标明线号、桩号、平均速度或层速度、厚度;

4) 高速层控制深度或控制点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7.2.4 干扰波调查

7.2.4.1 干扰波观测

宜采用“L ”形、“十 ”字形或三维束状观测系统,单个检波器、小道距、长排列(或连续追踪)的方式进行观测,宽频带接收。

7.2.4.2 环境噪声观测

在随机干扰较强、记录信噪比较低的地区,应录制环境噪声,计算随机干扰的相关半径。

7.2.5 试验工作

7.2.5.1 基本要求

试验工作要求如下。

a) 生产前应进行试验工作,了解勘探区内的地震地质条件和有效波、干扰波的发育情况,选择最佳激发、接收、仪器因素和观测系统等,确保地质任务的完成。

b) 试验前应根据地质任务和设计要求,结合区内地震地质条件和以往工作经验有针对性地编写试验方案。试验方案制定应充分利用以往资料,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试验。

c) 以往未开展过地震勘探工作的区域应做全面、系统的试验工作 ;续勘区可做必要的针对性补充试验。

d) 试验点、线(束)应选在区内有代表性的不同块段上,并遵循由已知到未知,由简单到复杂及单一因素变化的原则,每种类型的表层结构应至少有一个试验点。

e) 试验目的、内容应明确,试验参数要具体。试验内容应根据试验目的与地质任务、施工区地震地质条件、以往资料存在的问题等拟定。

f) 对采集质量有显著影响的施工因素应在不同点位或块段上重复试验,增加统计的有效性、适用性。

g) 试验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资料处理和分析,作出明确结论,写出试验总结,并经任务来源单位或项目监理认可。

h) 未经试验或试验结论不明确时,不应转入正式生产。

i) 生产过程中遇到采集资料品质变差时,应及时进行生产性补充试验。

7.2.5.2 试验资料的处理与分析

试验资料应及时处理和分析,要求如下:

a) 试验资料应进行必要的处理与分析,处理时参数的测试应做到因素单一,结合已知资料分别作单炮、剖面的对比、做好统计及定量分析工作;

b) 应分析干扰波的性质、类型及影响范围,计算干扰波的视速度、视频率、视波长等各项参数,分析干扰波强度随炮检距、时间的衰减情况及其与激发参数的关系;

c) 分析不同试验因素对各目的层反射波的影响规律,计算各目的层反射波的振幅、频率和信噪比。

7.2.5.3 试验总结

试验总结的主要内容为:试验目的、试验方案及内容(参数)、试验点和试验线段(束)的位置及地震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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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条件、工作量、试验数据的处理及统计分析数据表格、图件、试验效果的分析及结论、最佳数据采集的方法及因素、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7.2.6 采集参数的选择

7.2.6.1 激发因素

激发因素选择的基本原则:

a) 激发参数应依据设计,通过试验工作确定。

b) 炸药震源激发时,选择的井深、药量、药型应使记录达到足够的能量,具备较宽的频带以及较低的干扰。

c) 组合爆炸方式应由理论计算和试验确定,应最大限度地压制干扰,突出有效波;井组合中心偏离设计激发点位置最大应不超过 1/4 道距,平原区组合井各井井底高差宜小于 0.5 m,地表复杂区各井井底高差宜小于 1 m;组合井各井间距一般大于爆炸半径。

d) 采用可控震源时,一个勘探区所用的扫描信号尽量保持一致,震源台数及组合形式、扫描方式、扫描频率、扫描长度、振动次数、驱动电平等参数的选择,要综合考虑对噪声的压制效果、勘探区地表条件及地层对有效波信号的吸收与衰减特征等因素,扫描频宽应适合地层反射的响应,一般不小于 2 个倍频程。

e) 水陆交互带区施工时,应对气枪震源激发所选用的阵列组合进行模拟论证,对沉放深度、气枪指标等进行试验。

f) 电火花震源激发时,宜在有水的浅井或浅坑中激发,以消除声波干扰。

g) 采用其他震源方式作为激发源时,在参照产品的技术指标的同时,应进行充分试验。

h) 在同一勘探区内类似的地震地质条件下采用的震源类型、激发参数(激发岩性、激发井深、药量)等应该保持基本一致。

i) 在同一勘探区采用不同类型震源联合施工时,应在同一地点进行震源激发对比试验。

7.2.6.2 接收因素

接收因素选择的基本原则:

a) 应在分析区内地震地质条件和试验的基础上,选择检波器自然频率和检波器类型,除水陆交互带外,同一勘探区不应使用不同参数和不同类型的检波器;

b) 水陆交互带应针对各种条件使用多种不同类型检波器,并提供子波对比资料,合理选择压电检波器沉放深度;

c) 根据地质任务的要求和干扰波调查资料,在试验的基础上确定检波器的组合形式、联接方式、组内距及组合基距。

7.2.6.3 仪器因素

仪器因素选择的基本原则:

a) 应根据采集方法、技术要求和地震地质条件等选择合适的地震仪器类型;

b) 应根据勘探目的层、地震信号特征、仪器特点,经试验,合理选择地震仪器工作因素;

c) 记录长度应能满足最深目的层成像需要,宜在最深目的层反射时间基础上增加不少于 1.0 s 记录时间;

d) 当采用可控震源激发方式时,应配备相应的软件对记录的辅助道信号、可控震源的 DGPS 坐标及相位和畸变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时要查找原因并重新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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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野外施工的技术要求

7.2.7.1 地震仪器工作站

7.2.7.1.1 有线采集设备

有线采集设备的要求如下:

a) 按设计和试验结果,正确选择仪器因素;

b) 生产前要录制合格的日检记录,无合格日检记录,不应投入生产 ;生产期间要按期进行仪器(含采集站等)的月检;

c) 对数据采集系统进行极性检查时,按 SEG 地震数据极性标准规定,监视记录直达波初至下跳,记录介质(经计算机)显示为一负数;

d) 宜采用全波回放 ;必要时可采用滤波回放(应有全波回放与滤波回放监视记录的对比),同一勘探区(或至少同一条测线)滤波通带应统一;

e) 应认真分析监视记录,及时发现和排除人为缺陷 ;记录变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记录质量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

f) 同一勘探区多台仪器施工时,至少应在同一条测线(段)上开展满覆盖长度不小于 1 km 的仪器对比试验,确保其一致性;

g) 仪器录制的合格原始数据均要进行备份,按规定保存备查;

h) 每天生产前要录制环境噪声记录,生产期间随时监视记录道的背景及状况。

7.2.7.1.2 节点采集设备

节点采集设备的要求如下。

a) 按设计和试验结果,正确选择仪器因素。

b) 生产前进行节点系统的自检,生产期间每日进行仪器(含节点仪器站等)的日检。

c) 对大排列上线前及滚动过程中再上线采集站均应进行指标测试,确保工作状态正常。

d) 同一勘探区应采用相同型号节点仪器施工。

e) 采集站埋置后应进行自证资料数量完整性和质量合格性的检查 ;新排列自证率为 100%;老排列自证率不小于 5%。

f) 采集站布设完成后应逐一确认采集站位置正确、工作状态正常,排列滚动再部署时应再次确认采集站工作状态;施工中,根据采集站 GPS 坐标位置拟合,检查是否在部署后发生了位置移动。发现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的采集站位置移动现象时,立即通知巡线人员处理。

g) 采集站定位系统检查,宜采用采集前人工检查监控与采集后自动匹配纠错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h) 每日原则上应回收总部署道数不少于 5% 的采集站下载数据、测试、充电,将下载数据切割生成共炮点或共接收点道集,分析野外施工质量。

i) 原则上采集站连续采集天数不超过电池最大供电天数的 2/3。

j) 数据回收后应通过日检、GPS 坐标位置拟合、时钟漂移等指标综合分析记录质量,剔除坏道。

k) 仪器组每天应对采集单元日检、采集站布设位置、工作状态、时钟漂移等多项指标综合分析,确保数据采集各项工作正常、可靠。

l) 检查下载后的 GPS QC 信息,包括采集时间范围内的 GPS 卫星数(一般要求 4 颗以上),GPS 信噪比(宜大于 20 dB),GPS 时间漂移量(宜小于 10 µs),用于判断数据时间范围内,数据时间是否准确、可用。根据日检测试结果,检波器自然频率、阻尼等测试值的大小,来判断是否存在采集站倾倒导致的坏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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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根据 DCC 数据库 QC 功能及时查看电池剩余电量,确保采集单元正常工作。

n) 仪器录制的合格原始数据应备份,并按规定保存备用。

7.2.7.2 放线及检波器埋置

放线及检波器埋置要求如下。

a) 电缆不应拖、拉、踩、压,过道路时应采取防压保护措施,收线时应及时盖好插头防护盖 ;电缆插头和检波器接头应接触良好,不沾水和泥污,应保持干燥,防止漏电。

b) 陆地上铺设检波器电缆时,如需架空,应将其悬挂在静止的支架上 ;水上作业时,宜使检波器电缆线固定在静止支架上。

c) 检波器的埋置应做到插直、插紧、插准,必要时挖坑埋置或使用加长尾锥 ;检波器组合时应严格按组合图形埋置,且中心点对准桩号;同一道内的检波器宜尽可能埋置在同一高程上,平原区各埋置点高差不超过 0.3 m,地表复杂区各埋置点高差不超过 0.5 m;特殊埋置条件应在班报中注记。

d) 节点地震采集站布设应根据地表岩性明确埋置流程与方式,不同地表均应保证采集站耦合良好。采集站(检波器)应挖坑埋置(遇坚硬地表宜以钢钎引眼或石膏筑底),做到“平、稳、正、直、紧、准”,确保检波器耦合效果和采集站工作状态良好。不同地表类型区埋置要求:

1) 戈壁砾石区:挖坑埋置,坑深不低于 10 cm~ 20 cm,采集站顶盖与地面水平;

2) 风化岩层区:挖开表土,将采集站埋置插入硬底,回填表土压实采集站;

3) 坚硬岩层区:采用电钻打孔方式埋置,确保尾椎全部插入岩层;

4) 胶结砾石区:采用钢钎引眼方式埋置,确保尾椎全部插入岩层;

5) 冲沟河床区:抛开大卵石埋置采集站,用细砂石夯实,有水时直插埋置;

6) 土层覆盖区:挖坑埋置,坑底夯实,将采集站插入坑中埋实,检波器尾椎全部没入坑中。

e) 在水深小于 1.5 m 的各类水域,不宜使用压电式检波器;水陆交互区,防水检波器应加长尾椎以穿透淤泥层;进行组合接收时,应按技术设计或试验所规定的组合参数埋置检波器,埋置状态与耦合条件应达到平、稳、正、直、紧的要求;水深大于 3 m 的各类水域,宜使用水下测量定位系统,同时测定压电检波器的实际位置 ;水下检波器实际位置偏移超限时,应进行二次测量或重新定位。

f) 因障碍不能布设检波器的道,应在仪器班报上注明空道号及原因,当连续空道超过 3 个时,宜采取整道距横向偏移,偏移的检波点应实测坐标和高程。

g) 放线及检波器埋置人员应做好警戒,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仪器操作员报告。

h) 节点地震仪器施工中,应对每个节点采集单元进行巡线和扫码,杜绝先扫码后布站的情况发生。扫码后形成巡线扫码质量记录或部署文件和图证文件,并及时提交仪器站待查,有问题的节点采集站应立即更换。巡线过程中,如遇特殊噪声源或影响采集质量的其他情况应通知仪器操作员停止施工,并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准确记录。

7.2.7.3 激发

7.2.7.3.1 炸药震源激发工作要求如下:

a) 使用炸药震源时,有关安全应执行 GB 6722、GB 8031、GB 12950 中的规定;

b) 炸药的引爆应采用专用的地震勘探雷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c) 药包中的雷管宜放置在药包的顶端,组合爆炸时雷管应串联,各井炮药包埋置标高差不大于

1 m;

d) 爆炸井深和药量应按试验结论的要求执行,并在班报中准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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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多台爆炸机的爆炸信号应一致,最大时差不应大于 1 ms。

7.2.7.3.2 可控震源激发工作要求如下:

a) 可控震源震板应水平放置,且与地面耦合良好;采用多台可控震源组合施工时,应保持试验确定的组合图形,组合中心应与地面测量桩号一致,组内各震点相对高差宜不超过 2 m,振动器平板应与地面耦合良好,一致性应符合要求;

b) 每天施工前,应对可控震源进行日检 ;生产过程中,宜对每台可控震源进行相应的质量监控,其相位畸变、出力监控的参考指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c) 使用可控震源组合激发时,应确保震源组合内有严格的时间同步,同步误差符合相关规定。

7.2.7.3.3 电火花震源及气枪震源激发工作要求如下。

a) 使用电火花震源时,充电电压应达到试验确定的额定值;且起爆同步性良好,误差不大于一个采样间隔。

b) 水深小于 1.5 m 的各类水域,应采用井中激发方式或插入式气枪激发方式,激发因素通过试验确定。水深大于 1.5 m 的水域,应采用气枪震源激发。气枪沉放深度应大于 1.5 m 小于 4 m,激发因素应通过试验确定。各类气枪震源均应配备有实时定位系统,无论采用定点激发还是动态连续激发,均应逐点(气枪阵列中心点)提供激发时的坐标、水深数据和激发时间等。震源沉放深度偏差应小于 0.5 m。

c) 气枪激发记录上不应出现重复冲击现象,阵列的同步时差应小于 0.5 ms。气枪实际使用的容量与压力、气泡比、峰值等指标误差,不应超过规定使用指标的 10%。

7.2.7.4 地震钻井(炮孔)

地震钻井(炮孔)要求如下:

a) 井位应准确,如遇特殊情况井位移动时,应实测偏移后的井位坐标,规模较大的地表障碍物变观需提前做好变观设计;

b) 井深应按试验结论成井,药包应下到规定的深度;

c) 炮孔应遵守钻机操作规程,对电力线、堤坝、管线、公路、铁路、桥梁、房屋建筑等设施,应执行GB 6722 中关于安全允许距离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d) 应逐井填写钻井班报,特殊情况应在班报中注记。

7.2.7.5 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如下:

a) 当发现资料采集效果与设计、试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时,应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报任务来源单位审批;

b) 建立正确的空间属性文件,激发点、检波点位置变动时应进行实测。

7.3 资料整理与质量控制

7.3.1 资料整理

资料整理要求如下。

a) 每天施工结束后,应将仪器班报与原始记录硬盘或其他记录介质以及测量、爆炸、钻井等班报进行核对。

b) 各种班报按线束或施工块段顺序装订成册,班报式样按照 DZ/T 0300—2017 中附录 E 的要求,采集因素改变时,应在相应的记录上注明。每张试验记录均应填写试验因素。

c) 原始数据存储介质应做好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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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建立正确的激发点、检波点的位置、关系和属性信息 (SPS)文件,激发点、接收点位置变动时,应及时修正。

7.3.2 资料采集质量控制与评价

7.3.2.1 资料采集质量控制方法

应及时做好各种原始资料及实时监控处理成果分析,对地震采集参数的正确性及工程设计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优化,指导野外数据采集工作,以达到取全、取准资料和保证地震勘探效果的目的。

7.3.2.2 监视记录监控

监视记录监控方式可以采用软件自动监控、电子图像、纸质记录等。节点地震数据采集系统需完成数据下载切分形成监视记录(不少于当日工作量的 5%)后监控。监控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时钟 TB 与验证 TB 信号的时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b) 工作道极性是否正确,有无并道和道序错误;

c) 辅助道信息是否正常;

d) 初至时间各道变化是否合理;

e) 核对激发点偏移情况;

f) 检查各工作道是否正常,不正常道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g) 激发能量是否适当;

h) 检查各种干扰波的强弱情况;

i) 检查、分析记录品质及质量变化情况。

7.3.2.3 实时监控处理

实时监控处理可在现场也可在非现场的计算站完成,应采用保真处理流程。

7.3.2.4 资料采集工程量统计与质量评价

资料采集结束后,应进行工程量统计,并对原始资料质量进行评价。工程量统计方法按附录 E 的要求执行;原始资料质量评价按附录 F 中 F .1 的要求执行。

7.4 资料采集报告

资料采集结束,经野外原始资料质量评价后,提交采集报告,报告编制提纲见 B .2。

8 地震数据处理

8.1 处理前的准备工作

8.1.1 基础资料

地震数据处理应准备如下基础资料:

a) 采集 的原 始地 震数 据、震源 子波 数据、SPS 文件、原始 班报、测量 成果 数据、近地 表调 查成 果数据;

b) 地质、钻井、录井、测井和垂直地震剖面测井(VSP)资料;

c) 技术设计书(施工设计)、采集报告;

d) 处理计划任务书、实时监控处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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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以往地震数据处理成果和处理报告;

f) 以往地震数据解释成果,成果报告和综合地质研究报告等。

8.1.2 试验处理

试验处理内容及要求:

a) 根据地质任务和技术指标等要求,明确处理思路,制定试验处理方案;

b) 选择能够反映工区表、浅层结构特征,地质构造特征和资料品质特征,且具有代表性的地震数据,结合重点钻孔孔位、采掘揭露和主要勘探目的层等资料,综合确定试验点、试验线(束)位置及试验数据处理范围;

c) 依据试验处理方案,开展试验项目及参数测试,主要包括静校正、子波处理、噪声衰减、振幅补偿、反褶积、速度分析与剩余静校正、数据规则化、叠后数据处理、偏移速度场、偏移方法及参数;

d) 分析评价试验处理效果,制定处理流程,确定处理模块和参数。要求处理模块搭配合理,处理流程及参数选择正确,经试验处理后,浅、中、深层能量均衡,动力学特征明显,信噪比和分辨率均满足地质任务要求,方可转入生产处理。

8.1.3 数据处理设计

根据项目地质任务、数据处理技术要求、主要问题分析及试验处理成果,编写数据处理设计。包括地质任务及处理要求、原始资料及处理难点分析、处理技术方案及流程、处理内容及参数、资源配置、人员安排、进度计划、质量控制、预期成果、考核指标和提交成果。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数据处理设计,应包含充分利用宽方位信息,开展方位各向异性等处理内容。

8.2 常规处理

8.2.1 处理内容

常规处理内容包括:

a) 叠前处理:包括预处理(数据解编、道炮编辑等)、静校正、子波调整、噪声衰减、振幅补偿、反褶积、速度分析及剩余静校正、数据规则化等;

b) 叠加处理:三维共中心点叠加或三维倾角时差校正(DMO)叠加;

c) 叠后处理:包括噪声衰减、频率补偿、反褶积、三维叠后插值等;

d) 偏移处理:三维叠后偏移、三维叠前时间偏移。

8.2.2 处理要求

8.2.2.1 预处理

预处理要求如下:

a) 解编炮数、道数、记录长度及采样率应与原始记录数据一致;

b) 未做相关的可控震源激发采集原始地震数据应与实际的扫描信号进行相关处理;

c) 节点地震仪采集的数据应逐炮、逐道检查数据下载的准确性,确保数据正确;

d) 观测系统参数定义,包括激发点和接收点位置及空间相对关系、共中心点(CMP)面元尺寸和方位角等,应与地震采集实际情况一致;

e) 废炮、坏道剔除干净,对野值或异常值应作针对性的处理;

f) 求取线性校正后初至拉平单炮时间剖面,绘制激发点、检波点位置分布图、覆盖次数图、最大和最小炮检距图,检查炮、检位置的正确性 ;地表复杂地区,可在静校正后再求取线性校正后的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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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拉平单炮时间剖面,静校正后单炮明显变差时应核对炮检位置,对其进行校正处理。

8.2.2.2 静校正

静校正要求如下:

a) 野外静校正数据内容齐全、准确,包括点桩号、点坐标、地表高程、低降速带厚度、低降速带平均速度、高速层速度等;

b) 根据表层结构特点选择合适的静校正方法,对于初至波清晰的地震数据,宜利用初至时间并结合近地表结构调查资料,联合反演建立近地表深度/速度模型,求取静校正量;

c) 应用初至波反演方法计算静校正量时,应准确拾取初至时间,根据近地表结构调查资料选择用于反演的近地表初始速度模型、替换速度、炮检距范围等参数;

d) 静校正计算后检查炮点和检波点的静校正量,以及基准面高程、地表高程,激发点和接收点深度、替换速度,低降速带(厚度、速度),高速顶界面(高程、速度)等数据,分析静校正量的变化趋势及与近地表调查成果的吻合性,并修正异常值;

e) 显示静校正前后的炮集记录、近、远共偏移距剖面和叠加剖面效果对比图以及炮点,检波点静校正量平面图,检查静校正处理效果;

f) 三维地震连片处理时应进行统一静校正的计算。

8.2.2.3 子波调整

子波调整要求如下:

a) 可控震源采集的地震数据要进行子波最小相位化处理;

b) 气枪震源采集的水域地震数据应做压制气泡、虚反射处理;

c) 水陆双检地震数据,应进行双检子波匹配求和处理;

d) 当野外地震数据采集的激发因素、接收因素、仪器型号等采集因素不同,导致地震子波存在差异时,应进行子波一致性处理;

e) 地震数据连片处理,当区块间的地震数据存在频率、相位差异时,应做子波一致性处理;

f) 子波一致性处理后,应使不同采集因素,不同区块地震数据的子波特征趋于一致,地震数据自相关一致性得到提高。

8.2.2.4 叠前噪声衰减

叠前噪声衰减要求如下。

a) 依据原始资料的噪声特点,采用从强到弱,从低频到高频,由规则到随机的去噪原则。

b) 采集的地震数据宜在多维空间、多域进行噪声分析与衰减。

c) 显示质控点和质控线道集、叠加剖面和相关数据,检查噪声衰减前后效果。 噪声衰减后的地震数据信噪比应提高,衰减的噪声数据中无明显有效信号。 噪声衰减过程中,应保持有效波振幅能量的相对关系不变,有效信号的频宽不受损失。

d) 噪声衰减中注重低频有效成分的保护;宜保持振幅的一致性。

8.2.2.5 振幅补偿

振幅补偿要求如下:

a) 振幅补偿宜采用先纵后横的原则,综合采用多种补偿技术,单炮道集内可采用真振幅恢复、球面扩散补偿等,道间、炮间能量均衡宜采用地表一致性振幅补偿技术;

b) 在质控点、质控线、质控面上,通过道集记录、能量曲线,叠加数据,时间切片或其他平面属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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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振幅补偿处理效果;

c) 振幅补偿处理后,地震数据浅、中、深层的能量应基本均衡,并消除炮间、道间非地质因素引起的能量差异;

d) 连片处理的三维地震数据应确保不同时期采集的数据振幅特征的一致性。

8.2.2.6 反褶积

反褶积要求如下:

a) 用于反褶积处理的地震数据应去除强能量干扰且能量相对均衡;

b) 通过试验确定反褶积方法和参数,处理后应达到压缩地震子波、衰减短周期多次波,提高分辨率,改善相位特征,增强子波- 致性,提高井旁地震道与 VSP 走廊叠加或合成地震记录的吻合程度;

c) 在质控点、质控线、质控面上,通过道集记录、自相关函数、叠加数据、频谱图以及平面属性图,检查反褶积处理效果,有井资料的工区应检查井旁地震道与井资料的吻合程度。

8.2.2.7 多次波衰减

多次波衰减要求如下。

a) 根据地震数据中多次波的特点,通过试验选择有效的衰减方法,保证资料的保真性。

b) 对于自由表面多次波,宜根据地震数据求取多次波模型,采用自适应减去法衰减多次波;对于层间多次波,宜采用预测减去法或反褶积等方法予以衰减;对于残余多次波,可利用一次波与多次波速度差异等方法进行衰减。

c) 显示质控点、质控线多次波衰减前后的道集、速度谱、叠加剖面、自相关等数据,分析多次波衰减前后效果,避免伤害有效波。

8.2.2.8 速度分析和动校正叠加

速度分析和动校正叠加要求如下。

a) 根据地震数据的信噪比,地层倾角等特征,选取生成叠加速度谱的 CMP 或共反射点(CRP)道集求和个数及频带。

b) 生成叠加速度谱的 CMP 或 CRP 道集宜包含各种炮检距数据,合理切除初至和动校正引起的拉伸畸变,叠加速度扫描范围应大于实际地震数据的速度范围。

c) 应根据区域叠加速度特征及速度谱能量团解释叠加速度谱 ;拾取叠加速度时,注意区分多次波速度等异常速度和横、纵方向速度的规律性。

d) 当速度谱质量较差难以确定叠加速度时,宜采用速度扫描方法分析、确定叠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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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7月9日 15: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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