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29-1-2026 J10409-2026
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inTianjin
2025-12-25 发布 2026-09-01 实施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主编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6 年 09 月 01 日
2026 天 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住建设函[2025]203 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 2018 年天津市建设系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住建设[2017]520 号)要求,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编完成了《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 DB/T 29- 1-2026 ,自 2026 年 9月 1 日起实施。原《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 1-2013)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 年 12 月 25 日
前 言
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 2018 年天津市建设系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设[2017]520 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的发展和当前建筑节能减排要求,在总结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29- 1-2013 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工程经验,依据国家节能设计标准,参考了国内先进地区的做法,通过反复论证,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编制在《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29- 1-2013版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 75%的基础上,平均设计能耗水平进一步降低 20%,在节能设计、控制方法与措施上做了全面系统的修编。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建筑热工设计;4.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5.给水排水设计;6. 电气设计。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提高了建筑节能目标;2.提高了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3.给出了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和累计耗热量动态计算方法,规定了能耗计算软件内核;4.加强了对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的节能设计要求;5.增加了光伏发电的要求。本标准还附有若干建筑材料与节能门窗相关图表、热工性能指标等资料并支持鼓励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的应用。
本标准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至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5号;邮编300074)。
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 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 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钢结构幕墙和门窗协会
北京构力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集韧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非仝凡响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朱铁麟 顾 放 李宝瑜 侯广明刘用广 伍小亭 王东林 李旭东王 砚 刘水江 刘 伟 宋 晗刘小蕾 刘小芳 刘 娜 章 宁杜春礼 杜家林 刘凤东 王祎玮李胜英 汪磊磊 王雪莲 李 嵩曹 颖 王 卉 张 乾 王金鹏张 帅 毕 珩 刘 佳 赵现坤方沐玮 康 皓 李晓男 张海宇孟宪媛 杨 倩 杜大勇 张倍良孔永强 尚 暘 吴 凡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林岚岚 邹 瑜 万水娥 董 宏王连顺 王丽雯 吕 强 王丽文刘洪海 孙绍国 韩 帅
目 录
A.2 Calculation of Mean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 of External Wall and Roof 35
A.3 Simplified Calculation Method of Shading Coefficien 37 A.4 Thermal Calculation Parameter Table of Common Building Materials ........................................................................... 42
A.5 Thermal Performance Parameter Table for Common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天津市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的目标,改善天津地区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适应国家清洁供暖的要求,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进一步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下列情况:
1 住宅及以供暖能耗为主的公寓、集体宿舍、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寄宿制幼儿园等类型的建筑节能设计;
2 住宅小区和以住宅为主的建筑群的集中供热(冷)、供水和供电系统的节能设计。
1.0.3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严格执行本标准各项规定,确保达到建筑节能目标的要求。
1 根据天津地区的气候特征,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控制建筑物冬季耗热量指标;
2 通过供暖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供暖系统的热源效率和输送效率;
3 通过建筑夏季遮阳、自然通风和空调、通风系统的节能设计,控制夏季的空调能耗;
4 通过天然采光、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降低建筑物给水排水、照明和电气系统的能耗;
5 通过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应用,降低建筑物对化石能源的消耗水平。
1.0.4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与符号
2.1 术语
2.1.1 建筑物体形系数(V) shape factor
建筑物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
2.1.2 朝向窗墙面积比(M) window to wall ratio
指某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即该朝向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与同朝向±0.00 以上的立面总面积(包括外窗,不包括女儿墙、凸出屋面的楼梯、电梯间、水箱间和设备机房等)之比。
2.1.3 太阳得热系数(SHGC) 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 of transparent envelope
在太阳照射时间内,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部件(如:窗户)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透光围护结构外表面(如:窗户)接收到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
2.1.4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为单位温差、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传递的热量。传热系数与传热阻互为倒数。单位为W/(m2·K)。
2.1.5 断面传热系数(Kd) section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指非透光围护结构中的砌体填充墙、外墙板和混凝土剪力墙、楼板、屋面(包括结构梁柱)等平壁的传热系数,单位为W/(m2·K)。
2.1.6 平均传热系数(Km) mean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考虑了热桥影响后得到的整体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包括各断
面传热系数和热桥部位形成的附加传热系数,按面积加权平均求
得,单位为 W/(m2·K)。
2.1.7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qH) index of accumulative heat loss of building
在给定的计算条件下,为保持全部房间平均室内计算温度,通过专用模拟软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供暖季消耗的需由室内供暖设备供给的热量。单位为 kW·h/m2。
2.1.8 一级泵和二级泵 primary pump and secondary pump
在热源直接供热的供暖系统中,热源侧的循环水泵为一级泵,外网或用户侧的循环水泵为二级泵。
2.1.9 耗电输热比(EHR)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ied 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
2.1.10 耗电输冷(热) 比[EC(H)R]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ied cooling(heat)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系统的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1.11 热量计量装置 heat metering device
热量表以及对热量表的计量值进行热分摊的、用以计量用户消费热量的仪表。
2.1.12 热量表 heat meter
用于测量及显示水流经热交换系统所释放或吸收热能量的仪表。由流量传感器、计算器和配对温度传感器等部件所组成。
2.1.13 热量结算点 heat settlement site
供热方和用热方之间通过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直接进行贸易结算,该热量表所在位置为热量结算点。
2.1.14 分户热计量 heat metering in consumers
以住宅的户(套)为单位,以热分摊或热量直接计量方式对
每户的用热量进行的计量。
2.1.15 热分摊 heat allocation
在热量结算点内(通常为建筑物内)的各独立核算用户之间,通过设置在用户内的测量记录装置,确定每个用户的用热量占结算点总热量的比例,进而计算出用户的热分摊量,实现分户热计量的方式。
2.1.16 室外管网热输送效率 efficiency of network管网输出总热量与输入管网的总热量的比值。
2.1.17 静态水力平衡阀 static hydraulic balancing valve
具有良好流量调节特性、开度显示和开度限定功能,可以在现场通过和阀体连接的专用仪表测量流经阀门的流量的手动调节阀。简称水力平衡阀或平衡阀。
2.1.18 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self-operate flow limiter
通过自力式动作,无需外部动力驱动,在某个压差范围内自动控制流量保持恒定的调节阀。又称定流量阀。
2.1.19 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self-operate differential pressure control valve
通过自力式动作,无需外部动力驱动,在某个压差范围内自动控制压差保持恒定的调节阀。又称定压差阀。
2.1.20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 thermostatic radiator valve
与供暖散热器配合使用的一种专用阀门,可人为设定室内温度,通过温包感应环境温度产生自力式动作,无需外界动力即可调节流经散热器的热水流量从而实现室温恒定。简称恒温阀或散热器恒温阀。
2.2 符号
2.2.1 通用符号:
A0 —— 节能计算建筑面积;
V —— 体形系数;
M —— 朝向窗墙面积比;
2.2.2 热工计算:
K —— 传热系数;
Kd —— 断面传热系数;
Km —— 平均传热系数;
φ —— 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
SD —— 外遮阳系数;
SHGC —— 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
SHGCZ —— 透光围护结构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 QH —— 累计耗热量;
qh ——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ε —— 建筑物南向窗墙面积比修正系数;
2.2.3 暖通空调计算:
EC(H)R —— 空调冷水系统的耗电输冷(热) 比; plri —— 逐时负荷率(%);
Q0 —— 单台冷机额定制冷量; Qi —— 逐时冷负荷;
COP0 —— 冷机在满负荷下的性能系数;
COPi —— 冷机在对应负荷率下的性能系数; ΣQi —— 集中空调系统空调季累计耗冷量;
SCOPt —— 集中空调系统综合性能系数;
2.2.4 太阳能生活热水计算:
Qs —— 集热系统年得热量;
Qaux —— 辅助能源年加热量;
Qhl —— 系统年热损失量;
Qu —— 用户年用热量;
u —— 太阳能热水系统热损比; ηr —— 太阳能有效利用率。
3 建筑热工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群的规划布置,单体建筑的平、立面设计,应有利于冬季日照和避风、夏季自然通风。
3.1.2 建筑物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2 供暖房间不宜设有三面外墙。
3.1.3 建筑物体形系数(V)不应大于表 3. 1.3 规定的限值,当不满足要求时必须进行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且计算结果不应大于表 3.2.5 的限值。
表 3.1.3 建筑物体形系数限值
3.1.4 建筑各朝向窗墙面积比(M)不应大于表 3. 1.4 规定的限值;当任一朝向 M 大于限值要求时,必须进行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且计算结果不应大于表 3.2.5 的限值。
表 3.1.4 不同朝向窗墙面积比限值
3.1.5 体形系数、朝向窗墙面积比的面积与朝向应根据本标准附
录 A. 1 进行计算和确定。
3.1.6 外墙保温宜采用建筑保温一体化 ,并应满足本标准第
3.2.13 、3.2. 14 、3.2.15 条规定的有关安全、防火、防水、防潮等要求。
3.1.7 空气调节器等设备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不宜对室外机进行正面遮挡;
2 应预留对室外机进行安装、维护的条件。
3.1.8 新建居住建筑应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或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或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时,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并应满足施工、验收和维护等要求;
2 太阳能装置设置于屋面时,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少于 4 小时,且不应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3 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板宜与建筑立面设计相协调。
3.1.9 居住建筑的电梯应为节能电梯,并具备以下运行功能:
1 同一楼栋单元设置两台及以上电梯时宜并列设置,且应具备群控功能;
2 电梯无外部召唤,且轿箱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应自动关闭轿厢照明及风扇;
3 电梯系统宜采用变频调速拖动方式和能量回馈装置。
3.1.10 地下车库、公共平台等公共空间,宜设置导光管等天然采光设施,且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0.50。
3.2 围护结构的热工
3.2.1 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K)不应大于表 3.2.1 规定的限值。
表 3.2.1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注:1、公共管道井、通风井等空间的截面积小于 0.5m2 时,隔墙可不做保温处理;
2、凸窗、老虎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外门窗和屋面天窗的传热系数限值,不透光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外墙的传热系数限值。
3.2.2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和屋面的 K 值,应采用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按本标准附录 A.2 计算确定;
2 门窗的 K 值应为整窗(门)的传热系数,根据其节能性能标识证书或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数据确定;
3 下沉庭院或天井中供暖空间的外窗传热系数限值应满足表 3.2.1 的要求,非供暖空间的外窗传热系数限值不应大于
2.5W/(m2·K);
4 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楼板和隔墙、分户墙、分户楼板、
架空或外挑楼板(地板)、变形缝墙的 K 值按各断面传热系数加
权平均值确定;
5 当沿变形缝外侧的垂直面高度方向和水平面水平方向填满不燃保温材料,向缝内填充深度均不小于 300mm,且保温材料导热系数不大于 0.045W/(m2·K)时,可认为达到限值要求;
6 坡屋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大于等于 45°按外墙热工性能要求,小于 45°按屋面热工性能要求;
7 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和设备机房等非供暖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 3.2. 1 条的规定。
3.2.3 南向外窗的太阳得热系数(SHGC)不应小于 0.30。
3.2.4 建筑物下列部位保温层热阻不应小于 1.6[(m2·K)/W]。
1 首层与土壤接触的地面、室外地坪以下 800mm 范围内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2 供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外墙、顶板和地面;
3 非供暖地下室室外地坪以下 800mm 范围内与土壤接触的外墙及顶板。
3.2.5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qh)应按本标准第 3.3 节的规定进行计算,且不应大于表 3.2.5 规定的限值。
表 3.2.5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限值
3.2.6 建筑遮阳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东、西向的主要房间外窗及东、西向的封闭式阳台的透光部分应设置对外窗可以完全遮蔽、展开的活动式外遮阳或中置遮阳等有效技术措施;南向房间的外窗宜设置活动式外遮阳;
2 东西向其他房间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z)不应大于0.40;
3 外遮阳装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进行。
3.2.7 外窗等透光围护结构的SHGCz 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HGCZ—— 外窗等透光围护结构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
SHGC 外窗等透光围护结构的太阳得热系数;
SD 外遮阳系数,按附录 A.3 的简化计算方法确定。
SHGCz = SHGC·SD (3.2.7)
3.2.8 非供暖楼梯间以外的北向房间不应设置凸窗,东西南向不宜设置凸窗; 当设置凸窗时外墙外表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500mm。
3.2.9 阳台下列部位的 K 值应符合本标准第 3.2. 1 条的规定:
1 敞开式阳台内侧的建筑外墙和阳台门(窗);
2 封闭式阳台外侧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
3.2.10 楼梯间和其他套外公共空间的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外走廊等套外公共空间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窗或门,且该门和窗应能完全关闭;
2 建筑物出入口宜设置过渡空间和双道门;
3 围护结构的 K 值应符合第 3.2.1 条的规定。
3.2.11 建筑门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其气密性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窗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 中规定的 7 级;
2 公共空间入口外门、户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 中规定的 4 级。
3.2.12 外门窗的构造设计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窗的透明部件除采用真空玻璃之外,均应具备两个或以上封闭气体间层的构造并使用暖边间隔条,间隔层的厚度应为9mm~20mm;
2 外墙采用外保温时,外门窗的安装位置宜靠基层墙体外侧
设置,且洞口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保温材料层的热阻值不应小于 0.80(m2·K)/W;
3 外门窗安装宜采用具有保温性能的附框,外门窗框、附框、墙体之间均应采取密封保温措施。
3.2.13 外围护结构的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和屋面宜减少或减小混凝土出挑构件、附墙部件、屋面风道、设备基础等凸出物,当外墙和屋面有出挑构件、附墙部件和凸出物时,应采取隔断热桥或保温措施;
2 女儿墙、开敞式阳台、空调板等出挑和凸出的构件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 0.80(m2·K)/W;
3 外墙和屋面的保温层应连续,防火隔离带、勒脚等部位保温材料层的热阻不应小于外墙保温材料层热阻的 50%,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防火规范的要求;
4 外墙防水、防潮层应连续完整,并应采取防渗漏的可靠构造措施;
5 当采用外墙外保温时,保温层与主体结构应有安全可靠的连接措施。
3.2.14 当外墙、屋面采用多层复合围护结构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根据建筑功能和使用条件,合理选择保温材料品种和设置材料层位置;
2 当保温层或多孔墙体材料外侧存在密实材料层时,应进行内部冷凝受潮验算,必要时采取隔汽措施;
3 屋面防水层下设置的保温层为多孔或纤维材料时,应采取排汽或隔潮措施。
3.2.15 装配式建筑外墙板的构造设计和热工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外墙板应保证保温层的连续性,并避免热桥;
2 当预制外墙板周边保温层厚度有缩减时,其传热系数应按平均传热系数计算;
3 接缝处以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处应设置防止形成热桥的构造措施。
3.3 建筑热工性能的判定及耗热量指标计算
3.3.1 当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均符合本标准第 3. 1.3 、3. 1.4 、 3.2.1 条的限值规定时,可不进行建筑物耗热量指标计算,且应符合本标准有关热工性能的其他条款规定,即可判定建筑设计满足本标准的热工性能要求。
3.3.2 当设计建筑体形系数不符合本标准第 3. 1.3 条规定,或任一朝向窗墙面积比大于表 3. 1.4 规定限值时,应进行建筑物耗热量指标计算。当计算所得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小于或等于本标准第3.2.5 条规定限值,且建筑设计符合本标准对热工性能其他条款的规定,即可判定该建筑设计满足本标准的热工性能要求。
3.3.3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计算应采用动态模拟计算方法,并按下式进行修正计算:
(3.3.3)
式中:QH —— 累计耗热量(kWh);
A0 ——节能计算建筑面积,计算方法详见附录 A. 1;
ε 建筑物南向窗墙面积比修正系数,具体数值详表
3.3.3。
表 3.3.3 建筑物南向窗墙面积比修正系数
3.3.4 耗热量指标计算时外窗和屋面天窗的 SHGCz 值不应大于0.50。
3.3.5 建筑围护结构耗热量指标计算软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的各项规定。
4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居住建筑供暖系统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1.2 居住建筑供暖和空调负荷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有关规定执行。
4.1.3 居住建筑的供暖、空调方式及其热源、冷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节能降碳要求,考虑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高效利用以及用户对供暖、空调运行费用承受力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2 除以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建筑的热源、冷源外,不宜采用集中供冷系统。
4.1.4 居住建筑集中供热热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可利用的废热、工业余热或热电联产的区域,应优先采用废热、工业余热或热电联产的余热;
2 有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应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3 不具备本条第 1 、2 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区宜就近接入城市或区域热网;
4 当热源形式为空气源热泵时,宜采用楼栋或分户供暖。
4.1.5 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内配套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设;
2 对用热规律不同的热用户,供暖系统应具有分时分区控
制措施;
3 同一系统中的不同热用户应具备分别调控和计量条件。
4.1.6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供暖设备作为居住建筑的主体热源:
1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等燃料受到限制,同时无法利用热泵供暖;
2 供电政策鼓励或具有峰谷电价差,利用低谷电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
3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或接入电力为绿色电力,且能满足电加热用电需求。
4.1.7 空气源热泵机组作为居住建筑供暖热源时,冬季设计工况性能系数(COP),冷热风机组不应小于 2.2 ,冷热水机组不应小于 2.4。
4.1.8 供热系统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其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DB/T 29 -26 的相关规定。
4.1.9 集中供暖(空调)系统,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供暖总管上,应设置热量计量装置;
2 居住建筑采用直接计量方式时,应在各用户热力入口处设置户用热量表,并以此作为用户供热量结算点;
3 居住建筑采用间接计量方式时,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供热量结算点,其室内供暖系统应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分配装置;
4 居住建筑的公共区域应单独设置热量计量装置;
5 热量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 和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DB/T 29-26 的规定。
4.1.10 居住建筑室内供暖和空调设施应设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4.1.11 管道和设备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 GB/T 8175 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或按本标准附录 C 选用。
2 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计算方法计算并取大值,或按本标准附录 C 选用。
3 供冷和供热共用时,绝热层厚度应取本条 1 款和2 款计算结果中的大值。
4 管道和设备绝热层最小厚度或空调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本标准附录 C 提供的数据确定。
5 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或冷桥的措施。
6 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4.2 热源和热力站
4.2.1 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应按下式确定:
QB (4.2. 1)
式中: QB—— 锅炉总装机容量(MW);
QO—— 锅炉负担的供热设计热负荷(MW);
η1—— 室外管网设计热输送效率,可取 0.95。
4.2.2 名义工况下,燃气锅炉的设计效率不应低于表 4.2.2 中的数值。
表 4.2.2 燃气锅炉名义工况下热效率(%)
续表 4.2.2
4.2.3 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供热面积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供热半径宜小于等于 300m;
2 直接供热锅炉房的供热面积不宜大于 10 万 m2 ,间接供热锅炉房供热面积不宜大于 30 万 m2;
3 燃气集中供热系统的燃气供热设备台数及单台设备容量的选择,应能适应系统负荷的全年变化,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高效率运行要求,且不宜少于两台;
4 单台锅炉最低运行负荷不应小于其额定负荷的 30%;
5 采用模块式锅炉的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模块数量宜为 4 台~8 台,不应多于 10 台;锅炉房总热负荷宜小于1.4MW 。当总供热面积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分散设置;
6 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 2. 1MW 的燃气锅炉其燃烧器的调节方式应为同时调节燃气量和空气量的自动比例调节;额定热功率小于 2. 1MW 的燃气锅炉宜采用比例调节燃烧器,可采用分段调节燃烧器。
4.2.4 供热锅炉房应设置烟气热回收装置,所采用的烟气热回收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热系统的设计回水温度小于等于 50℃时,宜采用冷凝式锅炉;设计工况下,锅炉排烟温度不应高于 80℃;
2 供热系统的设计回水温度高于 50℃ , 宜采用独立的烟气热回收装置;设计工况下,锅炉烟气经热回收装置后的温度不应高于 60℃。
4.2.5 集中供热系统热力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一供热系统供热面积宜小于 10 万 m2;
2 供热半径宜小于 500m;
3 基于市政热力或集中锅炉房供热时,设计供水温度和供回水温差在满足散热末端合理供水温度前提下,应根据充分利用热源品位的原则确定;
4 热源主体为电动蒸气压缩式热泵时,设计供回水温度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供水温度不宜高于 47℃ , 供回水温差宜为 5℃~ 10℃;
5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热交换或混水装置应靠近终端用户设置。
4.2.6 供暖水系统为变流量系统时,循环水泵应采用变频调速方式。变频调速水泵的性能曲线宜为陡降型,水泵台数和变频调速控制方式宜根据系统规模和特性确定。
4.2.7 选配供暖水系统或空调冷热水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供暖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或空调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EC(H)R] ,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EHR 或
EC(H)R 值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 G—— 每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3/h);
H—— 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水柱);
ηb—— 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Q—— 设计热负荷或冷负荷(kW);
ΔT—— 规定的供回水温差,按表 4.2.7- 1 取值 (℃) ;
A—— 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4.2.7-2 取值;
B—— 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 ,按表
4.2.7-3 取值;
α—— , 按表 4.2.7-4 取值;
ΣL—— 管网主干线长度(包括供回水管)(m)。
1) 供暖系统按室外主干线长度计算;
2) 空调水系统为从冷热机房至该系统最远用户的供回水干管总输送长度;当管道设于大面积单层或多层建筑时,可按机房出口至最远端空调末端的管道长度减去 100m 确定。
表 4.2.7-1 △T 取值表
表 4.2.7-2 A 取值表
表 4.2.7-3 B 取值表
注:1、不同流量的水泵并联运行时,按单台最大流量选取;
2、多级泵冷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 5;
3、多级泵热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 值可增加4。
表 4.2.7-4 α取值表
续表 4.2.7-4
4.2.8 锅炉房和热力站应设置可根据气象参数与供热需求变化进行供热量调节的自动控制装置。
4.2.9 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供暖热源时,设备选择及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热量与室内供暖负荷的比例不宜大于 1.3;
2 额定热效率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 中节能等级 1 级的规定值;
3 应采用冷凝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
4 应具有根据室温自动调节供热量的功能;
5 应采用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功能的产品;
6 配套循环水泵的流量和扬程应与供暖水系统匹配。
4.2.10 采用空气源热泵作为集中供暖热源时,设备选择及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热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IPLV(H)大于 2.85;
2 机组配套压缩机宜采用变频压缩机;
3 机组风扇宜采用变频调速风扇;
4 配套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频调速水泵;
5 室外机宜分散设置;
6 末端供暖形式宜为低温辐射供暖、低温散热器或风机盘管供暖。
4.3 供热水输送系统和室外管网
4.3.1 区域锅炉房或综合能源站供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供热时,宜采用变流量一级泵系统;
2 间接供热时,一次侧宜采用变流量一级泵系统,二次侧应采用变流量一级泵系统;
3 区域锅炉房或综合能源站供热半径较大时,宜采用分布式二级泵系统;
4 变流量一级泵和分布式二级泵应采用变频调速泵。
4.3.2 同一供热系统宜采用混水方式满足用户的不同供热温度要求。
4.3.3 供热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热管网最不利环路的比摩阻和压力损失,应以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不大于本标准第 4.2.7 条规定的限值为原则确定;
2 与最不利环路并联的其它环路的比摩阻和压力损失,应根据水力平衡的原则确定,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 15% 。当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4.3.4 供热管网的控制与调节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分支环路和热力入口应设置具有在线检测流量功能的静态平衡阀;
2 新建项目,应在热力入口回水管上设置可现场再设定控制压差值的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3 改建项目,根据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建筑物内供暖系统形式和所采用的调节方式,应在热力入口回水管上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或流量控制阀。
4.3.5 室外热水管网宜采用直埋敷设方式。除特殊情况外,覆土厚度应大于最大冻土深度,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直
埋热水管道技术规程》CJJ/T 81 中相关要求。
4.4 室内供暖系统
4.4.1 室内供暖系统的热计量方式、室温的调节与控制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DB/T 29-26的有关规定。
4.4.2 新建住宅的室内供暖系统应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循环系统。
4.4.3 集中供暖系统除采用通断时间面积法进行分户热计量(热分摊)情况外,每组散热器均应设置恒温控制阀,其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室内供暖系统为双管系统时,应选用高阻力两通恒温控制阀,安装在散热器的供水支管上;
2 当室内供暖系统为单管跨越式系统时,应选用低阻力两通恒温控制阀,安装在散热器的供水支管上,或选用三通恒温控制阀;
3 恒温控制阀感温元件应安装在散热器的左上方或右上方,并能正确反映室内温度、便于调节。远传感温时,毛细管长度不宜超过 8m。
4.4.4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应设室温自动控制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应在集水器各环路设置预设定型电热恒温控制阀;
2 非住宅居住建筑,可采用分环路控制或分区总体控制,分区室温控制应在集水器出水管设电动型或电热型自动温度控制阀。
4.5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4.5.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结合建筑设计,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措施;
2 当多数时间内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温要求时,宜设置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
3 应优化室内气流组织,提高自然通风效率,减少机械通风和空调的使用时间。
4.5.2 居住建筑设置新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风量的选取应满足人员卫生需求,宜按最小换气次数确定;最小换气次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规定;
2 应设置排风能量热回收装置;
3 排风能量热回收装置的热交换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热回收新风机组》GB/T 21087 的规定;
4 能量回收系统排风量与新风量的比值(R)的取值范围应为 0.75~1.33。
4.5.3 无集中新风系统的居住建筑,可设置分户(或分室)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4.5.4 当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供暖时,应选择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5 中规定的能效等级 2 级的设备。
4.5.5 住宅采用户式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名义制冷量大于 7100W 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
节机,名义工况时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6 中能效比 2级标准;
2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全年性能系数(APF)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1454 中 2 级标准;
3 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的能效比和性能系数不应低
于现行国家标准《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37479 中 2 级标准。
4.5.6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冷源设备的性能系数不应低于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55015 以及地方标准《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29-153的规定值。
4.5.7 户式集中空调与分体式空调器均宜采用变频机型。
4.5.8 集中空调系统的风机盘管机组,应设风速调节装置及水路电动两通开关阀。
5 给水排水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给水排水系统设计应合理利用非传统水源和可再生能源。
5.1.2 二次加压与调蓄供水泵房的数量和位置应根据水源条件、供水规模、建筑物分布、建筑高度、类别、使用标准等因素确定。
5.1.3 用水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标准的规定。
5.2 给水排水系统
5.2.1 给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器具的水效等级不应低于 2 级;
2 采用低阻力、耐腐蚀和耐久性能好的管材和管件;
3 选用高性能阀门。
5.2.2 水泵的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 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5.2.3 二次加压与调蓄供水系统应根据市政供水条件,建筑物类别、高度、使用特征等因素,按下列顺序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低位水箱(池)和变频调速水泵联合供水;
2 叠压供水;
3 增压设施和高位水箱(池)联合供水;
4 气压供水。
5.2.4 当采用变频调速供水方式时,供水泵组应采用数字集成全变频控制,并配置气压罐。
5.2.5 市政供水管网不能满足供水压力要求的各类供水系统应竖向分区,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各分区的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0.45MPa;
2 分区内低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各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 0.20MPa ,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
3 各加压供水分区宜分别设置加压泵,不宜采用减压阀分区。
5.2.6 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合理配置水泵,水泵应在其高效区内运行。
5.2.7 绿化灌溉应采用微灌、渗灌、低压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5.2.8 地面以上的污废水宜采用重力流直接排入室外管网。
5.3 生活热水系统
5.3.1 生活热水的热源应根据建筑类别、高度、使用标准、使用特征、能源结构及价格、节能环保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以采用以下热源形式:
1 余热、废热;
2 太阳能、地热能、空气热能;
3 其它热源。
5.3.2 当有其他热源可利用时,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作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主体热源;除有其它用蒸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高温、高压蒸汽,通过热交换后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
5.3.3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应设辅助热源,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的规定;
2 采用分散辅热时,热源位置宜靠近用水点;
3 宜采用定时热水循环系统。
5.3.4 采用燃气锅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的热效率应满足本标准 4.2.2 条的要求。
5.3.5 采用户式燃气器或供暖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 中规定的 1 级能效要求。
5.3.6 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在名义(额定)制热工况下,其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规定。
5.3.7 采用户式电热水器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能效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规定。
5.3.8 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稳定的措施。
5.3.9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的设计供水温度不应高于60℃。
5.3.10 生活热水输(配)水、循环回水干(立)管、水加热器、贮水箱等均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层厚度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或按本标准附录 C 选用。
5.3.11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采用机械循环,保证干管、立管中的热水循环,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 8m。
6 电气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电气设计方案应合理确定供电电压、供配电系统、电气照明及控制、电能监测与智能化的设计方案与内容,满足设计经济合理、高效节能的要求。
6.1.2 变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
6.1.3 变电所应选用低损耗节能型电力变压器,电力变压器能效等级不低于 2 级的要求。
6.1.4 变压器平时工作在经济运行区,变压器低压侧应设置集中无功补偿装置,功率因数不宜低于 0.95。
6.1.5 电气设备选型应选用节能环保、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的电气产品,并应选用节能控制方式。
6.1.6 建筑物内低压配电系统及采用的电气设备的谐波限值应符合现行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6.2 用电设施
6.2.1 居住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 中规定的目标值,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 的规定。
6.2.2 居住小区道路及居住建筑内公共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照明装置(光源、灯具及附件),并应采取节能自动控制措施。
6.2.3 居住建筑采用的照明设备和家用电器的谐波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625. 1 规定的 C 类、A 类和 D 类设备的谐波电流限值要求。
6.2.4 居住建筑内选择家用电器时,应采用达到中国能效标识二级及以上等级的节能产品。
6.2.5 设置太阳能光伏组件的居住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太阳能光伏组件的光电转化效率不宜低于 18%;
2 光伏发电系统可接入公共区域的照明系统;
3 应分析用电负荷规律,有条件时,设置不同类型的储能装置;
4 应对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发电量、光伏组件背板表面温度、室外温度、太阳总辐射量等参数进行检测和计量。
6.3 能耗监测与智能化系统
6.3.1 居住建筑电能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居住建筑电源侧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2 每套住宅套外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3 公用设施应设置用于能耗监测管理的分项电能计量装置,并应预留远传通讯接口;
4 可再生能源发电应设置独立分项计量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GB/T 50865 的规定。
6.3.2 居住区住户的水、电、气、热的计量装置,宜采用远传系统。
6.3.3 能耗监测系统的计量装置设置、数据采集与传输、主机设备、管理软件等均应符合现行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标准》DB/T 29-216 的相关规定。
6.3.4 采用能耗监测系统的居住建筑,宜设置能耗监测主机设备。
6.3.5 住宅建筑宜设置智能家居系统。
6.3.6 居住建筑的智能化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及现行地方标准《天津住宅建设智能化技术规程》DB/T 29-23 等相关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
6.3.7 暖通空调系统应根据系统负荷的变化,及时调整投入运行的机组台数和出水温度设定值。
6.3.8 空调系统每年应在运行前对蒸发器、冷凝器、冷却塔、表冷器、过滤器、盘管、风管等部位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清洗。
6.3.9 可再生能源系统同常规能源系统并联运行时,应优先运行可再生能源系统。
6.3.10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每年应在运行前对水箱和管路保温进行检查,制定热水供应与使用者需求匹配优化策略,减少循环热损失和循环泵电耗。
6.3.11 太阳能集热系统和光伏组件应根据表面雨雪、积尘等情况及时清洗。
6.3.12 应结合建筑使用需求和自然采光状况,对室内照度和照明时间进行动态调节。
6.3.13 多台电梯并联设置时应进行群控管理。
6.3.14 应对绿化系统进行良好维护,对枯死树木及时补种,且宜选择二氧化碳吸收能力较强的树种。
6.3.15 应根据建筑使用情况和实际运行效果,在合理分析的基础上,不断调整适宜的节能降碳改造措施,使建筑保持最佳节能降碳运行状态。
附录 A 建筑专业节能计算
A.1 面积计算和朝向的确定
A.1.1 节能计算建筑面积(A0),应按照建筑自然层外墙外包线(含保温层)围成的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计算,不包括半地下室、地下室、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和设备机房等的面积。开敞阳台面积不计入 A0 ,净高低于 2.2m 的采暖坡屋顶内空间,其对应楼面面积按 1/2 计入 A0。
A.1.2 建筑物外表面积(F0)为建筑物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屋面面积、架空或外挑楼板面积及各朝向立面外围护结构透光部位和非透光部位面积的总和(不包括女儿墙、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和设备机房等)。计算建筑物体形系数时,F0 从建筑全部自然层算起。
A.1.3 建筑体积(V0),应按与节能计算建筑面积所对应的建筑物外表面积和底层地面所围成的体积计算。
A.1.4 屋面面积(FW)为支承屋面的外墙外包线围成的面积,
坡屋面按实际展开面积计算,坡屋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大于 45o 时按外墙面积计算,小于等于 45o 时按屋面面积计算。
A.1.5 外墙面积(Fq)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某一朝向的外墙面积,应为该朝向的外表面积减去外窗面积(不包括女儿墙、凸出屋面的楼梯、电梯间、水箱间和设备机房等)。计算有坡度墙面时,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A.1.6 外窗[包括阳台门(窗)]面积(Fmc),应按不同朝向如下计算:
1 外窗(包括凸窗、老虎窗)取洞口面积。
2 敞开式阳台的门,其透光和非透光部分计入窗面积。
3 封闭式阳台不同朝向的窗按各自朝向计算。
4 敞开式阳台或封闭式阳台的窗墙面积比均按接触室外空气的窗洞口计算。
5 坡屋面天窗的窗墙面积比按天窗洞口面积计算。
6 与有坡度墙面角度不一致的外窗按在此墙面上投影面积计算。 A.1.7 外门(包括公共空间入口外门)面积(Fm),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取洞口面积。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应计算在所在朝向的外窗面积内。
A.1.8 地面面积(Fd),应按外墙内侧围成的与土壤接触的地面面积计算。
A.1.9 楼板(包括地板、顶板)面积(Fb),应按外墙内侧围成的面积计算,架空或外挑楼板面积按外墙外包线计算。
A.1.10 当计算各朝向窗墙面积比和修正系数时,建筑物的朝向应按下列方法判定。
图 A. 1.10 建筑物墙面朝向范围
朝向范围如图 A. 1. 10 所示:北向包括从北偏东小于 60°至北偏西小于 60° 的范围;东、西向包括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 30°
至偏南小于 60° 的范围;南向包括从南偏东小于等于 30°至偏西小于等于 30° 的范围。
A.2 外墙和屋面平均传热系数计算
A.2.1 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按下式计算:
Kmq (A.2. 1)
式中: Kmq——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W/(m2·K)];
Kdqi—— 外墙各断面传热系数[W/(m2·K)] ,按照 A.2.5 公
式计算, i= 1,2, ;
Fni—— 外墙各断面面积 (m2) , i= 1,2, ;
φq—— 外墙各断面不同保温形式传热系数的修正系
数,见表A.2. 1。
表 A.2.1 外墙不同保温形式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φq
注:1 、外保温——外墙外保温墙体
钢筋混凝土或砌体结构外墙外表面采用非承重保温层、防护层和固定材料构成的墙体。
2 、单一保温——单一材料保温墙体
由具有围护和自保温性能于一体的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板)或其它材料的砌块(板)采用专用砂浆砌筑的墙体。
3 、夹心保温——夹心复合墙体
在两个相互独立的内叶墙和外叶墙之间预留的连续空腔内填充保温材料,并在墙的内叶和外叶之间用拉结件连接形成的墙体。
4 、复合保温——复合保温砌块(砖)墙体
由具有围护和自保温性能于一体的复合保温砌块或砖(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烧结空心砖孔洞内填充或内插不同类型轻质保温隔热材料复合成型)采用专用砂浆砌筑形成的墙体。
5 、 内保温——外墙内保温墙体
钢筋混凝土或砌体结构外墙内表面采用非承重保温层、饰面层和固定材料构成的墙体。
6 、钢结构、木结构等建筑外墙保温的修正系数按实际构造情况取值。
7 、装配式建筑外墙平均传热系数按照 A.2.4 计算。
A.2.2 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按下式计算:
Kmw (A.2.2)
式中: Kmw—— 屋面平均传热系数[W/(m2·K)];
Kdwi—— 屋面各断面传热系数[W/(m2·K)] ,按照 A.2.5 公
式计算, i = 1,2, ;
Fni—— 屋面各断面面积 (m2) , i = 1,2, ;
φw—— 屋面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一般取 1.00;当屋面设有透光部分时取 1.10。
A.2.3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的传热系数按下式计算:
Kmk = φk . Kk (A.2.3)
式中: Kmk—— 架空或外挑楼板传热系数[W/(m2·K)];
Kk—— 架空或外挑楼板断面传热系数[W/(m2·K)],按照
A.2.5 公式计算;
φk—— 架空或外挑楼板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一般取
1.20。
A.2.4 装配式建筑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Km =Kq + ∑ Ψjlj/A (A.2.4- 1)
式中: Km—— 单元墙体的平均传热系数[W/(m2·K)];
Kq—— 单元墙体的断面传热系数[W/(m2·K)];
Ψj—— 单元墙体上的第j个结构性热桥的线传热系数[W/(m2·K)];
lj—— 单元墙体上的第j个结构性热桥的计算长度(m); A—— 单元墙体的面积(m2)。
混凝土装配式建筑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Km = φq ·Kq (A.2.4-2)
式中: φq—— 混凝土装配式建筑外墙断面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当外墙平均传热系数 Kq≤0.25W/(m2·K)时,取φq =1.4。
A.2.5 围护结构各断面的传热系数Kd应按下式计算:
Kd (A.2.5)
式中: Kd—— 围护结构各断面的传热系数[W/(m2·K)];
R0—— 围护结构传热阻[(m2·K)/W];
Rj—— 材料层热阻[(m2·K)/W];
Ri—— 内表面换热阻,一般取Ri=0. 11[(m2·K)/W];
分户墙,两侧均取Ri=0. 11[(m2·K) / W];
Re—— 外表面换热阻,一般取Re=0.04[(m2·K)/W];通
风良好的空气间层,Re=0.08[(m2·K) / W];
δj—— 材料层厚度(m);
λj—— 材料的导热系数计算参数[W/(m·K)] ,根据材料
性能确定,可参考表A.4;
αj—— 各材料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见表A.4。
A.3 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
A.3.1 单一形式外遮阳的外遮阳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组合形
式外遮阳的外遮阳系数为各单一形式外遮阳的外遮阳系数的乘积。
SD=ax2+bx+1 (A.3. 1- 1)
x=A/B (A.3. 1-2)
式中: SD—— 外遮阳系数;
x—— 外遮阳特征值,当 x>1 时,取 x= 1;
a 、b—— 拟合系数,可按表A.3. 1选取;
A、B—— 外遮阳的构造定性尺寸,可按图 A.3. 1- 1 ~ A.3. 1-5 确定。
图 A.3. 1- 1 水平外遮阳特征值的示意图
图 A.3. 1-2 垂直外遮阳特征值的示意图
图 A.3. 1-3 挡板外遮阳特征值的示意图
图 A.3. 1-4 横百叶挡板外遮阳特征值的示意图
图 A.3. 1-5 竖百叶挡板外遮阳特征值的示意图
表 A.3.1 外遮阳系数计算用的拟合系数 a、b
A.3.2 当外遮阳的遮阳板采用有透光能力的材料制作时,应按下式进行修正:
SD= 1-(1-SD*)(1-η*) (A.3.2)
式中:SD*—— 外遮阳的遮阳板采用非透明材料制作时的外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式(A.3. 1- 1)、 (A.3. 1-2)
计算;
η *—— 遮阳板的透射比,宜按表 A.3.2 选取。
表 A.3.2 遮阳板的透射比
续表 A.3.2
A.4 部分建筑材料热工计算参数表
续表 A.4
续表 A.4
续表 A.4
续表 A.4
续表 A.4
续表 A.4
续表 A.4
续表 A.4
注: 1 “*”表示真空绝热板的导热系数修按下列规则进行计算:当平均板缝宽带(d)≤5mm 时,修正系数为 1.2;当 d 在 5mm~ 10mm 范围时,修正系数为 1.2+0.3x( d-5/5);当在 10mm~20mm 范围时,修正系数为 1.5+0.3x( d - 10/10) 。(板缝以相邻两块真空绝热板的芯板边界计算的,不包含热封边的尺寸)。
2 低密度岩棉 密度为 60~80 kg/m3 ,主要用于变形缝等填缝。
3 根据《天津市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技术规程》DB/T 29-240-2016 的要求,保温装饰板用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修正系数: 岩棉条修正系数为 1.20;泡沫玻璃板 (Ⅰ型)修正系数为 1.05;模塑板修正系数为 1.05;石墨模塑板修正系数为1.05;挤塑板修正系数为 1. 10;聚氨酯板修正系数为 1. 15。
4 依据来源一列,注明的标准号若有新版本发布,均应按新标准执行。
A.5 部分门窗材料热工性能表
续 A.5
注:1 、数据内容仅供设计人员选用外窗时进行参考;
2 、当选用的外窗为防火窗或耐火窗时,外窗玻璃应选用防火玻璃,根据不同的防火处理措施,外窗的传热系数将在上表的基础上上浮 0. 1(W/m2·K)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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