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
YY/T 0297—2026代替 YY/T 0297—1997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通用要求
Generalrequirementsforclinicalinvestigation ofmedicaldevices
2026-03-09发布 2027-03-01实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
本文件代替 YY/T 0297—1997《医疗器械临床调查》,与 YY/T 0297—1997相比 ,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 更改了范围(见第 1 章 ,1997年版的第 1 章) ;
—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 ,1997年版的第 3 章) ;
— 更改并增加了伦理考虑相关条款(见第 4章 ,1997年版的第 4章) ;
— 更改并增加了临床试验方案相关条款(见第 5 章 ,1997年版的第 5 章) ;
— 更改并增加了临床试验的实施相关条款(见第 6章 ,1997年版的第 6章) ;
— 更改并增加了临床试验的暂停 、终止和关闭相关条款(见第 7章 ,1997年版的第 7章) ;
— 增加了申办者的职责(见第 8章) ;
— 增加了主要研究者的职责(见第 9章) ;
— 更改了研究者手册(见附录 A,1997年版的附录 A)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
本文件由全国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归 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山东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检验研究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刘英慧 、刘露 、程玮璐 、崔馨月 、王佳楠 、燕娟 、施燕平 、刘成虎 、孙晓霞 、李海燕 、汪宇鹏 。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 1997年首次发布为 YY/T 0297—1997;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引 言
本文件是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法规框架下 ,参考 ISO 14155:2020《用于人体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对在境内实施的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提出了标准化要求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疗器械上市前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通用要求 ,包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 、实施 、监查 、稽查 、检查以及数据的采集 、记录 、保存 、分析 、总结和报告等 。
本文件适用于以注册为目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
本文件不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 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YY/T 193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4 伦理考虑
4. 1 通用要求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遵守以下原则 。
a)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准则和国家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的相关规范 。
b) 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明确的试验目的 ,权衡受试者和社会预期的风险和获益 。 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 ,方可实施或者继续实施临床试验 。
c) 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高于其他一切利益 ,如科学和社会利益 。
d) 试验医疗器械可获得的非临床和临床信息应足以支持拟实施的临床试验 。
e) 应在临床试验方案中清晰详细地描述其科学依据 。
f) 应根据伦理委员会批准的临床试验方案进行临床试验 ,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批准(如适用) 。
g) 给予受试者的医疗服务 、代表受试者做出的医疗决定始终是具有资质医疗人员的责任 。
h) 参与设计 、执行 、记录和报告临床试验的人员均应具备相关教育 、培训经历和经验 。
i) 在参加临床试验之前 ,应征得每个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
注 1: 可能存在一些例外(见 4. 8. 3) 。
j) 所有与临床试验有关的信息均应以准确报告 、解释 、监控 、审核和验证的方式记录 、处理和安全存储 ,数据应真实 、准确 、完整 ,具有可追溯性 。
k) 应尊重隐私和保密原则 ,保护可识别受试者记录的机密性 。
l) 试验医疗器械应按照《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准则和国家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的相关规范 ,进行设计 、制造 、处理和储存 ,并按照已批准的临床试验方案 、研究者手册和生产企业的使用说明使用 。
注 2: 基本原则参考相关文件要求 。
m)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申办者应建立覆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
4.2 不当影响或诱导
申办者需避免对受试者 、监查员 、研究者 、其他参与或促成临床试验的各方施加不当影响或诱导 。
所有研究者需避免对受试者 、申办者 、监查员 、其他研究者 、其他参与或促成临床试验的各方有不良影响或诱导的情形 。
4.3 补偿和额外的医疗服务
可按相关文件要求对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的花费(如交通费用)给予适当的补偿 ,但补偿金额不应过大 , 以免不当地鼓励受试者参加或影响受试者过早退出临床试验 。
对因参与临床试验发生不良事件的受试者 ,应安排额外的医疗服务 ,并记录形成文件 。
4.4 在可公开访问的数据库中登记
根据《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在开始招募活动之前 ,鼓励将临床试验在可公开访问的数据库中登记并对其内容进行描述 ,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 ,应对其内容进行更新 ,并在临床试验完成时输入结果(如适用) 。
4.5 职责
参与临床试验的各方应按照试验中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 。
4.6 与伦理委员会(EthicsCommittee,EC)的沟通
4.6. 1 通则
申办者应最大限度地采用本文件要求 ,并形成记录文件 。
4.6.2 首次伦理递交文件
至少应向 EC提交以下文件及其所有修订版本 :
a) 临床试验方案(ClinicalInvestigation Plan,CIP) ;
b) 研究者手册(Investigator’s Brochure,IB) ;
c) 知情同意书和其他任何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材料 ;
d) 招募受试者和向其宣传的程序性文件(如适用) ;
e) 主要研究者简历 、专业特长 、能力 、接受培训和其他能够证明其资格的文件 ;
f) 病例报告表(Case ReportForms,CRFs)样稿 ,包括 CIP所需要的其他数据收集工具 ;
g) 基于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 ;
h) 临床前研究相关资料 ;
i) 试验医疗器械的研制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的声明 。
根据临床试验的设计 ,除相关文件要求外 , 以下文件可能也需要提供给 EC:
j) 向受试者支付和补偿的相关文件 ;
k) 临床试验协议和向研究机构或主要研究者提供费用的说明文件 ;
l) 关于研究者的任何与利益冲突相关的文件(包括财务状况) ;
m) 临床试验保险的证明文件 ;
n) 临床试验机构团队其他成员的简历的复印件 。
4.6.3 从 EC获得的信息
在实施临床试验之前 , 申办者应获得 EC 的批准 ,及确定该批准意见所基于的文件及其修订版本 。
注 : 申办者能向 EC索取对临床试验的意见投票一览表 , 以便能用文件证明存在利益冲突或潜在偏倚的人员(如 研究单位中的成员)未参与投票 。
4.6.4 与 EC 的持续沟通
应向 EC提供以下信息 :
a) 严重不良事件 ;
b) 如果方案偏离影响受试者的权益 、安全和健康或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应提交偏离请求并提交偏离报告(如适用) ;
c) 为保护受试者的权益 、安全和健康 ,在紧急情况下的 CIP偏离可不经过申办者和 EC 的事先批准 ,这种偏离应形成文件并尽快报告给申办者和 EC(如适用) ;
d) 进度报告 ,包括安全性总结和偏离 ;
e) 所有文件的修订版本已得到 EC批准(例如 ,修订 CIP 以及知情同意书等文件) ;
注 : 对于不影响受试者权益 、安全和健康的非实质性 改 变(例 如 ,较 小 的 后 勤 或 管 理 变 化 、监 查 员 的 变 化 、电 话 号 码的变化 、续交保险费)或与临床试验目的或终点不相关的变化 ,简单报告给 EC 即可 。
f) 暂停或提前终止的报告(如适用) ;
g) 暂停后恢复临床试验的请求及论证(如适用) ;
h) 临床试验报告或总结 ;
i) 临床试验机构研究团队新增人员的简历复印件(如适用) 。
4.6.5 持续从 EC获得信息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 ,至少应从 EC获取以下书面信息后再执行 :
a) 文件修订版本的批准意见 ,如 4. 6. 4 e) 中所述 ;
b) 可能影响受试者权益 、安全和健康 ,或临床试验科学性的偏离请求的批准 ,如 4. 6. 4 b)中所述 ;
c) 恢复暂停的临床试验的批准 ,如 4. 6. 4 g)中所述(如适用) 。
4.7 弱势群体
当不能在非弱势群体中进行临床试验时 ,才可在弱势群体中进行 ,并应遵循 EC其他适用程序 。
注 1: 相关文件还能规定针对弱势群体的临床试验的其他程序 。
临床试验应针对弱势群体专门设计 ,并提供弱势群体受益的可能性 。若没有潜在受益 ,不应进行 。注 2: 这些条件可能不适用于健康志愿者 。
4. 8 知情同意
4. 8. 1 总则
在临床试验实施之前 ,需取得受试者书面知情同意 ,并将该过程记录 ,形成文件 。
注 : 带 日期的签名为电子签名(如适用) 。
知情同意书由一份知情同意信息表(见 4. 8. 4)和一份知情同意签名表(见 4. 8. 5)两部分组成 , 可合并为一份文件或分为两份文件 。
4. 8.2 获得知情同意的过程
主要研究者或其授权的指定研究者应遵循 CIP 中获得知情同意的一般程序 ,包括以下内容 :
a) 解释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所有内容 ;
b) 避免任何强迫或诱使受试者参与 ;
c) 不侵害受试者的合法权益 ;
d) 使用非技术性且对受试者简单易懂的本国语言 ;
e) 提供充足时间给受试者阅读和理解知情同意书的内容 ,考虑是否参加临床试验 ;
f) 受试者和负责进行知情同意程序的主要研究者或其授权的指定研究者均需亲笔签名 ,并注明日期 ;
g) 给受试者提供签名和注明 日期的知情同意书的副本和其他相关书面信息 ;
h) 确保在受试者的原始文件中记录该过程 ,并保存临床试验机构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与重要文件 ;
i) 说明在特殊情况下(如 4. 8. 3) ,受试者无法提供知情同意书时如何获得知情同意并进行记录 ;
j) 需在临床试验 实 施 过 程 中 及 时 向 新 入 组 及 已 入 组 的 受 试 者 提 供 试 验 相 关 重 要 的 新 信 息(见4. 8. 6) ,信息内容可能会影响受试者继续参与临床试验的意愿 。
以上要求也适用于从受试者的监护人处获得的知情同意 。
注 : 主要研究者的授权指定人员的资格受相关文件要求的约束 。
4. 8.3 知情同意的特殊情况
4. 8.3. 1 通则
4. 8. 3. 2~4. 8. 3. 3列出的条款应遵循相关文件要求 。
4. 8.3.2 需要监护人的受试者
受试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依法获得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此种情况下 ,受试者应被告知在其理解力范围内的临床试验内容 。
4. 8.3.3 不能阅读或书写的受试者
受试者缺乏阅读能力的 ,应有一位公正见证人见证整个知情同意过程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 日期 。
4. 8.4 向受试者提供的信息
应以书面形式并使用受试者易于理解的本国语言 ,并注明制定版本和 日期或者修订后的版本和 日期 ,至少向受试者(或受试者监护人)提供以下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信息 。
a) 相关描述 :
1) 主要研究者的姓名以及相关信息 ;
2)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名称 ;
3) 临床试验名称 、目的 、方法 、内容 ;
4) 临床试验过程 、期限 ;
5) 临床试验过程中每名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的预计持续时间 、参与程度和职责 ;
6) 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适用)的描述 ;
7) 描述涉及受试者的所有程序 ;
8) 描述受试者生物样本可能的用途(如适用) ;
9) 说明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临床试验的不同组别(如适用) ;
10) 预期参与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数量 ;
11) 受试者在临床试验期间可以随时了解与其相关的信息资料 。
b) 潜在受益 :
1) 描述对受试者合理的预期受益(如没有直接的治疗性预期受益 ,应予以注明) ;
2) 描述其他潜在受益 。
c) 对受试者和胚胎 、胎儿或哺乳期婴儿(如适用)的风险 :
1) 已知的 、可以预见的风险 ;
2) 描述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 ;
3) 当 CIP 中所要求的临床操作程序与相关标准操作不同时 ,描述该操作程序的相关风险 ;
4) 描述可能发生的非预期风险 ;
5) 其他情况(如适用) 。
d) 可替代的程序 :受试者可以获得的替代诊疗方法以及其潜在受益和风险的信息 。
e) 保密性 :
1) 确认受试者参与试验是保密的声明 ;
2) 对包括识别受试者的样本在内的记录进行保密的声明 ;
3)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 部 门 、EC、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卫 生 健 康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监 查员 、稽查员在工作需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可以查阅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的个人资料 ;
4) 在不暴露受试者身份的前提下发表临床试验结果的声明 ;
5) 受试者同意将个人数据传输到该地理区域之外的声明 。
注 1: 关于个人数据保护需遵守相关文件要求 。
f) 补偿 :
1) 对参与临床试验给予经济补偿的信息(如适用) ;
2) 如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伤害 ,受试者可以获得的治疗和/或赔偿 ;
3) 因参与临床试验所导致的器械相关不良事件对受试者提供额外医疗服务的信息 ;
4) 受试者在临床试验期间可能获得的免费诊疗项目和其他相关补偿 。
g) 受试者参与该临床试验的预计费用(如适用) 。
h) 该临床试验中申办者代表(如监查员 、产品专家 、现场工程师)的信息 。
i) 联系人 :
1) 临床试验相关问题联系人 ;
2) 出现伤害事件联系人 ;
3) 受试者权益相关问题联系人 。
j) 应向受试者提供影响其继续参与试验的新情况或对 CIP进行任何修改的理由的声明 。
k) 只有在受试者 同 意 后 , 才 会 向 受 试 者 的 家 庭 医 生(如 适 用)告 知 该 受 试 者 参 与 该 临 床 试 验 的声明 。
l) 临床试验进行随访时 ,如无法与受试者取得联系 ,主要研究者有可能与受试者指定的联系人取得联系 ,询问受试者的联系方式及受试者的健康状况 。
注 2: 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要求参照相关文件要求 。
m) 声明临床试验已在公众可访问的数据库中登记(如适用)(见 4. 4) 。
n) 终止 :
1) 主要研究者可终止受试者继续参加临床试验的情况(如适用) ;
2) 申办者可暂停或提前终止临床试验的情况 。
此外 ,知情同意不应当含有会引起受试者放弃合法权益以及免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 、申办者应当负责任的内容 。
4. 8.5 知情同意签署
知情同意签署栏/页应包含以下书面内容 :
a) 自愿同意参加该临床试验并配合研究者按 CIP参与临床试验 ;
b) 声明拒绝参与临床试验的受试者不会受到歧视或报复 ,也不会损失受试者的医疗待遇和权益 ;
c) 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是自愿的 ,且在临床试验的任何阶段有权退出而不会受到歧视或报复 ,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受影响 ;
d) 声明退出该试验可能的后果 ;
e) 受试者已确认所有信息 ,并确定受试者所有问题都得到答复 ,并有足够的时间考虑是否参与试验 ;
f) 声明受试者或其监护人同意在临床试验中使用与本人相关的个人资料 ;
g) 声明受试者或其监护人同意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 、EC、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或监查员 、稽查员直接查看受试者病历记录的声明 ;
h) 进行随访时 ,受试者向主要研究者提供授权联系人的信息和声明 , 当无法联系到受试者本人可联系上述备用联系人 。
注 : 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国家要求能适用 。
4. 8.6 新信息
如果获得了可能显著影响受试者健康和诊疗的新信息 ,需经 EC审查 ,并将信息以书面形式 , 提交给受影响的受试者 。如相关 ,请所有受影响的受试者以书面的形式重新确认其知情同意 。
5 临床试验方案
5. 1 总体要求
参与临床试验的各方应为受过教育 、培训 ,或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并形成相应的文件 。
申办者需具备与临床试验有关的医学专业知识 。
注 : 由受过教育 、培训和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提供医学专业知识 ,他们随时能为临床试验以及相关的医学问题提供咨询 。如有必要 ,聘请外部顾问 。
5.2 风险管理
5.2. 1 通则
决定实施或继续进行临床试验时 ,需对风险管理中识别的剩余风险 、与临床诊疗流程(包括随访)相关的对于受试者预期受益进行风险评估 。在临床试验全过程中都应进行风险管理 。
对于包括临床诊疗流程和临床试验过程在内的试验医疗器械 , 申办者应预先建立风险评估 ,包括对已发表和可获得的未发表医学和科学数据进行客观审查 ,在达到或超过可接受准则时 ,触发风险评估以确定是否采取行动 。
5.2.2 包括临床诊疗流程风险的试验医疗器械及其披露
在设计和实施临床试验之前 ,应根据 GB/T 42062识别与试验医疗器械及其相关临床诊疗流程有关的风险 。风险评估应对已发表和可获得的未发表医学和科学数据进行客观评价 。
临床试验相关文件中需包括受益风险分析的内容 。剩余风险 ,包括其性质(危险) 、发生率(发生) 、严重性和结果(伤害) ,应在 CIP、知情同意书 、IB和使用说明中予以说明 。 申办者需确定必要的具体内
容 ,并从受试者安全的角度进行管理 。
CIP应包括所有预期的器械相关不良事件以及相关受益风险 。
应在知情同意书中列出所有预期的器械相关不良事件 。
如果风险管理报告的结论为需要对试验医疗器械进行培训 ,则申办者应考虑培训的内容(例如动物模型 、尸体培训以及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对用户的支持) 。
5.2.3 临床试验过程
风险管理原则应同时应用于临床试验的计划和实施 , 以确保生成临床数据的可靠性和受试者的安全性 。
申办者应识别 、评估和控制与临床试验过程相关的风险 , 以确保临床试验符合伦理 、科学性及临床试验结果的可信度 。
应参考文献综述 ,确定与临床诊疗流程相关的风险 ,包括 CIP要求的后续诊疗流程 。CIP及知情同意书(如适用)中的披露也应由申办者确定 ,并从受试者安全的角度进行管理 。
应在临床质量管理体系层面(例如 ,标准操作程序 、计算机系统 、临床试验参与人员)以及临床试验层面(例如 , 临床试验设计 、数据收集 、知情同意程序)中考虑风险控制措施 。
5.3 临床试验设计的合理性
临床试验设计的合理性应基于对临床前数据和相关临床数据评价结果 ,并应与风险评估结果保持一致 。
实施临床试验前 , 申办者应基于已有的临床数据对试验医疗器械 、同类医疗器械或相似疗法的临床性能 、有效性 、安全性进行评估 。
应合理利用临床数据评价和风险评估结果 , 确定临床试验如何实施 ,并说明临床试验的设计合理性 ;确定临床试验终点和混杂因素 ;确定对照组和对照物(如适用)的选择 ; 随机或盲法及其他控制偏倚的方法 。
临床试验旨在评价试验医疗器械是否符合其预期用途 、适用人群 ,其设计应确保临床试验结果具有临床相关性 、科学性 ,并可验证试验医疗器械的有效性 , 同时满足临床试验的目的 ,并评估试验医疗器械的风险受益 。
在设计临床试验时 ,需设定明确 、具体的试验目的 。 申办者需综合分析试验器械特征 、非临床研究情况 、已在中国境内上市同类产品的临床数据等因素 ,设定临床试验目的 。 临床试验目的决定了临床试验各设计要素 ,包括主要评价指标 、试验设计类型 、对照试验的比较类型 、临床试验样本量 。
5.4 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的目的需基于科学和伦理原则充分论证 ,根据临床试验目的明确探索性设计和/或确证性设计 。
CIP和修订版本(如适用)需与生物统计学家(如适用)协商形成 ,并由申办者与协调研究者达成 一致 ,并被所有主要研究者接受 , 同时记录每项修订的理由 。
CIP一般包含产品基本信息 、临床试验基本信息 、试验目的 、风险受益分析 、试验设计要素 、试验设计的合理性论证 、统计学考虑 、实施方式(方法 、内容 、步骤) 、临床试验终点 、数据管理 、对 CIP修正的规定 、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定义和报告的规定 、伦理学考虑等内容 。
5.5 研究者手册
IB为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提供临床前研究资料 、临床试验的安全性数据 、器械性能数据 。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 ,在重要信息更新时(例如 ,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或试验医疗器械发生设计变更)时 ,应更新
IB并提供变更理由 。如需要 ,还应明确 IB 中风险管理部分更新的理由 。具体内容按附录 A。
5.6 病例报告表
CRFs应根据 CIP设计 ,用于采集受试者数据 ,需包括受试者入组时 、临床试验过程中 、使用试验医疗器械的情况和其他任何治疗等信息 ,具体内容见附录 B。
制定 CRFs填写说明 , 以指导临床试验机构准确完成 、更正和签署 CRFs,并说明如何处理临床试验偏离和未知数据 。 主要研究者应当确保按照申办者提供的指南 ,填写和修改 CRFs,确保 CRFs中的数据准确 、完整 、清晰和及时 。CRFs中报告的数据应当与源文件一致 。CRFs中数据的修改 ,应确保初始记录清晰可辨 ,保留修改轨迹 ,修改者签名并注明 日期 。
申办者应制定相应的流程 , 以确保在修订 CIP时是否对 CRFs进行修订 。
5.7 监查计划
申办者应基于风险评估结果和临床试验的目的 、设计 、复杂性 、规模 、关键数据点 、临床试验的终点和偏离情况确定临床试验的监查范围 。监查范围包括源数据验证 ,可采用远程监查(无须访问临床试验机构) 、受试者保护情况 、节点报告情况 。
注 : 远程监查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数据质量 、与研究单 位 的 远 程 联 系 、EC文 件 修 订 、不 良 事 件 审 查 、数 据 监 查 委 员 会审查和试验器械管理 。
临床试验全过程中都需进行监查 ,通常进行现场监查 , 除现场监查外 ,还可执行远程监查 。在特殊情况下 , 申办者可 确 定 远 程 监 查 及 其 他 程 序 (如 研 究 者 培 训 记 录 、会 议 和 充 分 的 书 面 指 导 或 电 话 沟通) , 以确保临床试验顺利实施 。此时 , 申办者应提供省略源数据验证的理由 。 申办者需明确现场记录保存 、数据录入 、报告的过程 ,并及时获取临床数据和相关支持性文件 。
申办者应通过对临床试验的监查和及时报告的不良事件 ,确保对非预期的器械相关不良事件进行识别和迅速调查 , 以便在必要时实施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监查计划 ,应包括以下内容 :
a) 与临床试验有关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
b) 需要监查的临床试验过程 ,包括需要在原始文件中验证的数据 ;
c) 监查方法 ,包括现场监查及经论证后现场监查和远程监查的结合(如适用) ;
d) 职责 ;
e) 监督临床试验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在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对CIP和相关文件要求的依从性 ;受试者知情同意书签署 、筛选 、随访 、权益和安全保障 ;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适用)的管理和使用 ;生物样本的管理和使用(如适用) ;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的处理 ;安全性信息的报告 ; 临床试验数据记录以及 CRFs填写等] ;
f) 记录和传达监查结果的方法 ;
g) 确定合规性的方法 ;
h) 持续违规或严重违规的情况下 ,所采取的措施或改进方法 ;
i) 当未按临床诊疗流程执行(包括执行不正确或不充分) ,将会导致损害受试者权益或影响数据完整性的情况 ;
j) 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特殊要求 。
监查计划应根据临床试验所在阶段和临床试验类型进行定制 。
5. 8 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申办者应在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之前 ,确定临床试验机构选择标准 ,包括临床试验场所 、所需的设施 、主要研究者 、使用环境(如医院 、家庭)等 。
在临床试验期间 ,为确保临床试验安全实施 ,可能需要在临床试验机构使用其他医疗设备和诊疗技术 。 临床试验现场的设施应与试验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所需的设施相同或相似 。
实施临床试验之前 ,应对主要研究者 、临床试验机构的适宜性进行确认 ,并记录在临床试验机构选择报告中 。
注 : 临床试验机构选择说明依据申办者先前选择主要研究者或临床试验机构的经验 。
5.9 协议
申办者和主要研究者 、临床试验机构以及其他各方(如研究者和中心实验室)之间应达成协议 , 明确各方在临床试验中的责任 ,所有协议应书面记录并由参与各方签章 、签署日期 。
协议应表明参与临床试验的各方应为申办者承担部分职责 。
5. 10 标签
试验医疗器械应当按照 CIP要求进行适当包装和保存 ,包装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信息 ,具有易于识别 、正确编码的标识 ,标明仅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
5. 11 数据监查委员会(Data monitoring committee,DMC)
在实施临床试验之前 , 申办者宜考虑成立 DMC。
应以风险分析为指 导 , 同 时 考 虑 与 试 验 医 疗 器 械 的 使 用 相 关 的 风 险 、受 试 者 参 与 临 床 试 验 的 风险 ,决定是否成立 DMC。
应在 CIP 中说明 DMC 的主要职能 , 申办者或 DMC应制定章程 ,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a) DMC 的职责和工作范围 ;
b) 会议的频率 、形式和形成的文件 ;
c) 处理紧急情况的安排 。
注 : 有关建立 DMC和章程内容的更多信息 ,请参见相关指南文件 。
6 临床试验的实施
6. 1 通则
应按 CIP实施临床试验 。
在收到 EC及临床试验相关监管部门(如适用)的批准意见之前 ,不应实施临床试验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完成后 ,方可开始第一例受试者知情同意以及筛选 。
申办者应确保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持续进行风险管理 ,并考虑与试验医疗器械 、CIP要求的临床诊疗流程及临床试验过程有关的所有内容 。
6.2 临床试验机构的启动
在临床试验实施之前 , 申办者应召集由各临床试验机构参加会议 ,并记录形成文件 。文件中应列出主要研究者和研究单位成员的姓名 、姓名缩写 、签字 、职能和授权 。
注 : 根据临床试验的类型 、复杂程度和相关风险 ,按照风险管理计划 ,能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启动临床试验 。
6.3 临床试验机构的监查
应按计划对临床试验的实施进行监查 ,所有监查活动的结果应记录并形成文件 。
6.4 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
6.4. 1 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情况
申办者 、主要研究者均需监测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或器械缺陷 ,并由申办者和研究者同时进行评估 。
任何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都需要报告 。
6.4.2 不良事件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 ,所有不良事件应及时形成文件并报告 ,及时记录所有不良事件及所有相关信息 ,并应按照 8. 2. 5 和 9. 8 的规定进行报告 。
注 1: 包括在 CIP 中识别的对评估临床试验结果至关重要的不良事件 。
注 2: 考虑到数据隐私 ,能将与使用者或其他人员相关的不良事件和与受试者相关的不良事件分开记录 。
应在临床试验的中期报告(如适用)或最终报告中体现所有不良事件及处理情况 。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时间和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 :
a)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 ,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 ; 同时 ,研究者应当在获知严重不良事件后 24 h 内 , 向申办者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 、 EC报告 ;并按照 CIP 的规定随访严重不良事件 ,提交严重不良事件随访报告 ;
b) 申办者应在获知死亡或者危及生命的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后 7 d 内 、获知非死亡或者非危及生命的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和其他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后 15 d内 , 向参与临床试验的其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 、EC 以及主要研究者报告 , 向申办者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报告 ,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 出现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 、可能影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 、可能改变 EC 同意意见的信息时 ,应及时组织对 CIP、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 , 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并提交 EC审查 ;
c) 出现大范围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 ,或者其他重大安全性问题时 , 申办者应当暂停或者终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并向所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 、EC 以及主要研究者报告 , 向申办者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向所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报告 。
6.4.3 器械缺陷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 ,应记录试验医疗器械的所有器械缺陷 ,并由申办者按照控制不合格品的书面程序进行管理 。 申办者应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 以保护受试者 、使用者和其他人员的安全 ,对照医疗器械的器械缺陷(如适用)应形成文件 。
申办者应安排存在器械缺陷的试验医疗器械安全退还(见 6. 9)(如适用) 。
器械缺陷可能导致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 :
a) 如未采取任何适当的措施 ;
b) 如没有进行干预 ;
c) 如不慎发生 。
则应按照 8. 2. 5 和 9. 8 的规定进行报告 。在适用时 ,应包含对使用的或植入的试验医疗器械的分析作为支持性信息 。
6.4.4 针对潜在不可接受风险的风险评估流程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应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
a) 发现可能影响受试者 、使用者或其他安全的事件或信息时 ,需将其关注的情况告知主要研究者和申办者 。
b) 根据既定的风险可接受准则对风险进行监测 。
c) 识别出所关注的情况后 , 申办者应与主要研究者以及其他顾问(如适用)协商 ,进行初步风险分析 。初步风险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 :
1) 新 信 息 已 充 分 反 映 在 现 有 风 险 评 估 中 , 对 受 试 者 、使 用 者 或 其 他 人 的 剩 余 风 险 仍 可 接受 , 申办者应记录在临床试验文件中 ;
2) 发现不可接受的风险或严重健康威胁 , 申办者应立即终止临床试验 , 并按照 7. 2. 1 的 要求 ,将初步的风险分析记录在案 ,并通知有关各方 , 同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如适用) 。
d) 如初步风险分析显示存在不可接受风险 ,则申办者应根据 GB/T 42062采取相应措施并进行全面风险评估 ,如需要 ,DMC或其他顾问可参与风险评估(见 7. 2. 1) 。
e) 全面的风险评估可有以下结论 :
1) 新信息已充分反映在现有风险评估中 ,对受试者 、使用者或其他人的剩余风险仍可以接受 。 申办者应在临床试 验 文 件 中 记 录 其 理 由 , 并 在 恢 复 临 床 试 验 之 前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见 7. 2. 2) ;
2) 可采取纠正措施 ,包括以下内容 :
i) 如纠正措施不影响临床试验的有效性 , 申办者应修改受益风险分析以证明继续进行临床试验是合理的 ;在恢复临床试验之前采取必要的措施(见 7. 2. 2) ; 对临床试验文件的影响见附录 C 图 C. 1;
ii) 如纠正措施影响临床试验的有效性 ,应终止临床试验 。
3) 如无法采取纠正措施 ,应终止临床试验 。
6.5 临床试验文件
6.5. 1 文件修订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 ,IB、CIP、CRFs、知情同意书和其他受试者信息 ,及其他临床试验文件(如使用说明)应根据文件控制和文件变更的书面程序进行修订 。
文件修订应包括变更描述 、变更理由及其对试验医疗器械性能 、有效性 、安全性或其他终点的潜在影响 ,并对受影响文件进行标识 。
对 CIP相关的拟议文件修订应由 5. 4 中指定的同一方进行审核和确认 。如需要 ,应将 CIP 和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的修订版本提交 EC,并由其批准 ,修订的版本号和 日期应进行记录并形成文件 。
如文件修订影响临床试验的完整性 ,应对修订前后所收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 以评估修订内容对试验医疗器械性能 、有效性 、安全性的影响 ,该分析内容应列入临床试验报告 。
6.5.2 鉴认代码表
各临床试验机构应保存一份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的鉴认代码表 ,包括以下信息 :姓名 、受试者识别或联系信息相关的鉴认代码 。
注 : 根据临床试验的设计 , 临床试验机构保留一份鉴认 代 码 表 ,标 明 已 经 通 过 预 先 筛 选 , 可 能 参 与 临 床 试 验 的 每 个受试者 。
6.5.3 源文件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 , 临床试验机构应创建和保存源文件 ,源文件的类型和位置应记录并形成文件 。
6.6 新增临床试验机构或研究团队成员
可新增临床试验机构或研究团队成员 ,仅当新成员接受了该临床试验所要求的培训后 ,才可参与临床试验 ,并形成培训记录文件 。新成员的姓名 、姓名缩写 、签字 、职能和授权应记录并形成文件 。
注 : 可能还需要 EC批准新的临床试验机构或研究团队成员 ,新增临床试验机构需满足 5. 8 的要求 。
6.7 受试者的隐私和数据的保密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 ,有关各方应确保数据的保密性 。所有数据应经授权后才可获取 。在报告和公布任何数据时 ,应保护受试者隐私 ,并对其信息保密 。
在实施临床试验过程中和完成临床试验之后 ,主要研究者 、临床试验机构应提供直接访问源数据的权限 , 以便进行监查 、稽查及 EC审查和监管部门检查 。 临床试验实施前 ,主要研究者 、研究机构直接访问源文件应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和医院管理部门的许可(如适用) 。
6. 8 文件和数据控制
6. 8. 1 文件和数据的可追溯性
需确保文件和数据的可靠性 、完整性 、可控性和可追溯性 。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所有文件和修订版本均应可识别 、可追溯并安全存储 , 以提供临床试验的完整历史记录 。如相关 ,外文文件应确保翻译准确并形成文件 。
研究者应确保在 CRFs和给申办者的报告中数据的准确性 、可追溯 性 、完 整 性 、易 读 性 和 及 时 性 。原始文档的所有复印件均应经研究团队的成员签名并注明 日期予以确认 。 电子源数据的获取 、审查和保存需确保可靠性 、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
如对受试者设盲 ,应保证其在临床试验期间(包括数据输入和处理)的盲态 ,并遵循临床试验揭盲的程序 。
6. 8.2 数据的记录
CRFs中的数据应来自源文件 ,两者之间如有差异 ,需作出书面解释 。
注 1: 医院若有具体文档要求 ,能接受直接输入 CRFs中的源数据 。
注 2: 直接记录在 CRFs中的数据也能记录在监查计划中 。
CRFs应由主要研究者或其授权的指定研究者签名并注明 日期 。对 CRFs上报告的数据的任何更改或更正均应签名 、注明 日期并进行解释(如适用) ,且不应涂盖原始的输入(保留稽查轨迹) ; 书面和电子更改或更正均适用 。
申办者应 :
a) 为主要研究者或其授权的指定研究者提供更正说明 ; 申办者应有书面程序 , 以确保对 CRFs的更改或更正有依据 、有必要 、可辨认和可追溯 ,并得到主要研究者或其授权的指定研究者的认可 ;应保存更改或更正的记录 ;
b) 如在处理过程中进行了数据转换 ,确保原始数据和观测值与处理后的数据可进行比较 ;
c) 使用明确的受试者鉴认代码 ,该鉴认代码可以识别每名受试者的所有数据 。鉴认代码和每名受试者之间的联系应由主要研究者妥善保存 。
6. 8.3 电子临床数据系统
为评价数据系统的真实性 、准确性 、可靠性 、一致性 ,需对电子临床数据系统进行验证 。
上述要求适用于由计算机系统创建 、修改 、维护 、存档 、检索形成的数字形式的文本 、图形 、数据 、音频 、图像或其他信息的组合的电子记录 ,包括电子 CRFs,用于输入和处理纸质 CRFs中的数据的电子系
统以及临床试验所需的其他电子系统 。
当使用电子临床数据库或电子临床数据系统时 ,应包括以下内容 :
a) 描述系统验证和功能测试 、数据收集和处理 、系统维护 、系统安全措施 、变更控制 、数据备份 、恢复 、应急计划和停运 ;
b) 建立并记录电子临床数据系统接收和处理数据的要求 ;
c) 验证和确认电子临床数据系统的要求能得到持续满足 ;
d) 确保所输入数据的归属性 、完整性 、可信性 、一致性和逻辑性 ;
e) 确保报告的准确度 ;
f) 确保将数据的 修 改 形 成 文 件 , 且 输 入 的 数 据 不 被 删 除 , 即 保 持 稽 查 轨 迹 、数 据 轨 迹 、编 辑 轨迹 ,可以追溯至记录的创建者 、创建时间或者修改者 、修改时间 、修改情况 ,所采集的电子数据可以溯源 ;
g) 维护可防止内部和外部未经授权访问数据的安全系统 ;
h) 维护有权访问电子数据系统的人员列表和访问 日期 ,管理每个用户的授权和访问权限 ;
i) 通过主要研究者或其授权的指定研究者签名 ,确保在 CRFs中报告给申办者的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j) 保持数据有适当的备份 、保存和可恢复性 ;
k) 培训使用者正确使用该系统 ;
l) 保障盲态(如适用)(例如 ,在数据输入和处理期间保持盲态) 。
6.9 试验医疗器械的管理
应对试验医疗器械的使用进行管理 ,试验医疗器械的使用应符合 CIP 的规定 。
申办者应免费提供试验医疗器械 ,并符合以下要求 :
a) 试验医疗器械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生产且质量合格 ;
b) 确定试验医疗器械的运输条件 、储存条件 、储存时间 、有效期等 ;
c) 试验医疗器械应按照 CIP要求进行适当包装和保存 ;
d) 从运往临床试验机构到返还或废弃的实际位置应予以记录 ,并形成文件 ;
e) 应提供适当的使用说明 ,并提供包装材料(如适用)用于安全返还或处置试验医疗器械 ,包括潜在危险的器械 。
主要研究者或其授权的指定研究者应记录以下内容 :
a) 接收 、使用 、返还或处置该器械的人员姓名 ;
b) 每个试验医疗器械的接收日期 、标识和数量(批号/序列号或医疗器械唯一标识) ;
c) 有效期(如适用) ;
d) 使用 日期 ;
e) 受试者鉴认代码 ;
f) 返还或移除试验医疗器械的 日期(如适用) ;
g) 未使用 、过期的或有故障的试验医疗器械的返还日期(如适用) ;
h) 根据申办者的说明(如适用)处置试验医疗器械的 日期和文件 。
试验医疗器械的管理应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的相关文件中进行描述 。
6. 10 受试者的管理
应对所有纳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包括退出或失访的受试者)进行统计并形成文件 。如受试者退出临床试验 ,应记录退出原因 。研究者在征得受试者的同意时 ,可收集其随访数据 ,包括试验医疗器械临床性能 、有效性 、安全性的信息 。如征得同意 ,相关数据应纳入临床试验报告 。
注 : 从退出临床试验的受试者中收集随访数据需遵守相关文件要求 。
6. 11 稽查
对临床试验进行稽查 , 以评估临床试验是否符合 CIP、书面程序 、本文件和相关文件的要求 。 可覆盖所有参与方 、系统 、过程和机构 ,且独立于质量控制和监查 。
稽查可用于以下方面 :
a) 作为申办者质量保证的常规内容 ;
b) 评估监查活动的有效性 ;
c) 当有严重的或重复的 CIP偏离或涉嫌欺诈时 ;
d) 使临床试验机构进入 “检查就绪状态 ”(即 ,使临床试验机构为可能的监管方检查做好准备) ;
e) 当监管部门要求或建议时 。
稽查员应经过培训且具有实施稽查工作的经验 ,独立于临床试验之外 。
临床试验的稽查应有书面程序要求 ,并按照稽查内容 、稽查方式 、稽查频次 、稽查报告和稽查证书的形式和内容进行 。稽查 结 果 应 形 成 文 件 并 传 达 给 有 关 各 方 。稽 查 证 书 应 保 存 在 申 办 者 档 案 中(如 适用) 。
稽查应以临床试验的重要性 、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数量 、临床试验的类型和复杂性 、对受试者的风险水平 、任何识别的问题为指导 。
7 临床试验的暂停、终止和关闭
7. 1 临床试验的完成
临床试验的完成应与最后一名受试者的最后一次随访时间一致 ,可根据 CIP结束 ,也可提前终止 。注 : 完成临床试验也称为结束临床试验 。
7.2 暂停或提前终止临床试验
7.2. 1 暂停或提前终止的程序
申办者应确保医疗器 械 临 床 试 验 的 实 施 遵 守 CIP, 发 现 医 疗 器 械 临 床 试 验 机 构 和 研 究 者 不 遵 守CIP和相关文件要求的 ,应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 ; 如情况严重或者持续不改 ,应终止该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继续参加该 临 床 试 验 。 并 书 面 向 临 床 试 验 机 构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报告 。
当发现临床试验的风险超过可能的受益 ,需要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时 , 申办者应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暂停 、终止或者完成后 10个工作 日 内 ,书面报告所有的主要研究者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 、EC。 主要研究者在收到申办者或者 EC需要暂停或者终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通知时 ,应及时通知受试者 ,并保证受试者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 。
研究者收到申办者或者 EC需要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的通知时 ,应及时通知受试者 ,并保证受试者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 。
EC应对临床试验进行跟踪监督 ,发现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不能得到保障等情形 ,可在任何时间书面要求暂停或者终止在本临床试验机构实施的临床试验 。
监管部门可根据其职责暂停或提前终止在单个临床试验机构实施的临床试验或者整个临床试验 。
如在临床试验期间 ,在 EC或监管部门(如适用)的指示下 ,怀疑对受试者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包括严重健康威胁) , 申办者应暂停临床试验 。如存在无法控制、无法接受的风险 , 申办者应终止临床试验(见6.4.4) 。EC可要求修改 CIP、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 ,暂停或者终止该项临床试验 。
如监查或稽查识别出某一研究者在某个方面发生严重的或持续的偏离 , 申办者应考虑终止或暂停
其所在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试验 。
如发生暂停或提前终止临床试验 ,终止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其决定的理由 ,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和机构 , 申办者仍有责任提供相关资源 ,履行对受试者的义务 。
注 : 通常的交流渠道是申办者与主要研究者之间 、申办者与 EC之间 、申办者与监管部门之间(如适用) 。
主要研究者和申办者应相互通知其与 EC或监管部门的沟通 。
申办者应在临床试验终止或者完成后 10个工作 日 内 , 向申办者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7.2.2 临床试验暂停后恢复程序
当申办者已查找出暂停的原因 ,并实施必要的纠正措施后 ,决定解除临时暂停时 , 申办者应向主要研究者 、EC、监管部门(如适用)提供支持该决定的相关数据 。
注 : 通常的沟通渠道是申办者与主要研究者之间 、申办者与 EC之间 、申办者与监管部门之间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 ,修订 CIP 以及知情同意书等文件 、恢复已暂停的临床试验 ,应在重新获得 EC 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
如受试者已经被告知暂停临床试验 ,主要研究者或其授权的指定研究者应告知其恢复临床试验的理由 。
7.3 临床试验的关闭
临床试验的关闭 ,需确保主要研究者记录的完整性 , 申办者文档中的所有文件均已归档 , 已处理剩余的临床试验材料 ,先前识别的问题已被解决 ,并通知临床试验各方 。
a) 完善记录以确保 :
1) 所有必要的文件均为最新版本 , 内容完整 ;
2) 完成所有 CRFs;
3) 所有质疑均已解决 ;
4) 所有不良事件都已记录并形成文件 ;
5) 已妥善存档和保存记录 ;
6) 记录以下处置 :试验医疗器械 、剩余生物样本(如血液或组织) 、其他临床试验材料 。
b) 临床试验关闭需通知 :
1) EC;
2) 监管部门(如适用) ;
3) 在可公开访问的数据库中通知或标识研究已完成(如适用)(见 4. 4) 。
7.4 临床试验报告
临床试验完成或提前终止 ,均应完成临床试验报告 。
临床试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a) 报告摘要 ;
b) 临床试验的背景 ;
c) 临床试验目的 ;
d) 临床试验的实施 :
1) 试验流程图 ,
2) 受试者选择(入选标准 、排除标准 、受试者退出标准) ,
3) 临床试验样本量 ,
4) 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对照诊疗方法(如适用) ,
5) 临床评价标准(有效性评价 、安全性评价) ;
e) 统计分析方法(分析数据集 、受试者剔除标准 、统计分析方法 、缺失值和异常值的处理) ;
f) 临床试验结果 :
1) 分析数据集 ,
2) 基线数据 ,
3) 有效性评价 ,
4) 安全性评价 ,
5) 不良事件以及其处理情况(不良事件 、严重不良事件) ,
6) 器械缺陷 ;
g) 临床试验结果分析 、讨论 ,尤其是适用范围 、适应证 、禁忌证和注意事项等 ;
h) 临床试验结论 ;
i) 存在问题以及改进建议 ;
j) 多中心临床试验所有临床试验机构(如适用) ;
k) 试验人员名单 ;
l) 伦理情况说明 ;
m)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试验过程中方案修改情况说明 、试验方案的偏离情况) ;
n) 主要研究者(单中心临床试验)/协调研究者(多中心临床试验)签名 、注明 日期 、临床试验机构审核签章 。
此外 ,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
a) 包括器械相关信息和临床试验设计 。
b) 报告的结果应从 CRFs的数据和其他适用的数据中得出 , 同时满足可重复 、可追溯的要求 ,并保留记录 。
c) 应纳入各临床试验机构和各受试者获得的所有数据 。从临床试验报告或所发表的结果中受试者的身份不可被识别 。
d) 临床试验报告应由协调研究者和所有主要研究者(如适用)进行审核 。 申办者应保存证明临床试验报告已得到审核的记录 。如某一位研究者不同意临床试验报告的所有或部分内容 ,应记录其意见并与其他主要研究者进行沟通(如适用) 。
e) 报告应提交给 EC和监管部门(如适用) 。
f) 试验结果应输入可公开访问的数据库中(如适用) , 如已登记该临床试验 ,该试验的阳性 、不确定和阴性数据结果均需记录在数据库中 , 以帮助指导后续相关研究 、器械的研发和临床诊疗 。
7.5 风险评估和结论
在完成临床试验后 ,应对风险信息进行审查 ,并进行风险分析和临床评价 , 同时更新风险分析报告和临床评价报告两个文档中的风险受益结论 。
7.6 文件保存
申办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具备临床试验基本文件保存的场所和条件 ,应建立基本文件管理制度 。临床试验基本文件按临床试验阶段分为三部分 :准备阶段文件 、进行阶段文件 、完成或终止后文件 。
申办者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确保临床试验基本文件在保存期间的完整性 ,避免故意或者无意地更改或者丢失 :
a) 研究者应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妥善保存临床试验基本文件 ;
b)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保存临床试验基本文件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完成或者终止后 10年 ;
c) EC应保存伦理审查的全部记录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完成或者终止后 10年 ;
d) 申办者应保存临床试验基本文件至无该医疗器械使用时 。
临床试验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CIP、IB、CRFs和临床试验报告 ,应纳入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下的医疗器械技术文件中 。
8 申办者的职责
8. 1 临床试验质量管理
申办者的质量管理体系应覆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全过程 ,包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的选择 、CIP 的设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实施 、记录 、结果报告和文件归档等 。 申办者的质量管理措施应与临床试验的风险相适应 。 申办者应 :
a) 持续执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 ;
b) 记录参与临床试验各方的依从性 ,并保存 ;
c) 确保满足 6. 11的稽查要求(如适用) ;
d) 记录本文件要求的例外情况 ,并证明其合理性 。
可将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整合到申办者的质量管理体系的适用部分中 。
8.2 临床试验的计划和实施
8.2. 1 临床试验人员的选择和培训
实施临床试验前 , 申办者应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经伦理审查通过并且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签订合同后 , 向申办者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临床试验项目备案 。
申办者应 :
a) 按 5. 9 中规定的书面协议 ,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签订合同 , 明确各方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的权利和义务 ,并免费提供试验医疗器械 ;
b) 如申办者为境外机构的 ,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 , 由代理人协助申办者履行职责 ;
c) 按 5. 8 和 9. 2 中所述 ,根据试验医疗器械的特性 ,选择已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 、专业和主要研究者 ;
d) 多中心临床试验中 ,选择一名协调研究者 ;
e)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 ,确认主要研究者和研究者的利益冲突相关信息 ;
f) 按 6. 2 中规定 ,确保临床试验机构的团队各成员和授权信息在一个名册中 ;
g) 指定或任命一名或多名独立于临床试验机构的监查员 ,或以其他方式承担监查员的责任 ;
h)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始前 , 申办者应负责组织与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的培训 ,记录并形成文件 ,包括以下方面 :
1) 试验医疗器械的原理 、适用范围 、产品性能 ,
2) 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适用)的操作方法 、安装要求 、技术指标 、标准操作规程 , 3) 试验医疗器械的管理流程(见 6. 9) ,
4) IB,
5) CIP,
6) CRFs,
7) 书面的知情同意书及其签署过程 ,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信息 ,
8) 申办者的书面程序文件 ;
i) 多中心临床试验中 ,应向所有研究者和其他参与各方提供关于统一评定和记录临床和实验室
结果的说明 ;
j) 在 CIP和知情同意书中 ,应描述与临床试验机构 、受试者和申办者代表可能参与临床试验相
关的活动(活动不应影响数据完整性) ;
注 : 在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的申办者代表包括监查员 、现场工程师或产品专家 。
k) 考虑建立 DMC 的必要性 ,并在适当时成立委员会 。
8.2.2 文件和材料准备
实施临床试验前 , 申办者应 :
a) 按伦理要求 、临床试验设计和实施准备所需文件 ,并由相关人员签章和签署 日期 ,文件的复印件应提供给各参与方 ,并签章和签署日期(如适用) ;
b) 如需翻译 ,确保翻译的准确性 ;
c) 确保为临床试验及时提供 6. 9 中的试验医疗器械 ,在主要研究者达到所实施临床试验的要求时 ,方可向其发放试验医疗器械 ;
d) 建立医疗器械管理流程 , 以便立即识别并在必要时回收临床试验中使用的医疗器械 ;
e) 提供包括受试者临床试验相关不良事件的治疗费用在内的保险(如适用) ;
f) 记录主要研究者或临床试验机构和申办者之间的财务安排 ;
g)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实施临床试验所需的申请 , 以供审查 、接受或批准(如适用) ;
h) 确保获得 EC 的批准意见并形成记录 ,根据要求做出相应的准备 ;
i) 确保主要研究者按 EC或监管部门要求做出修改形成文件 ,并得到 EC 的批准意见(如适用) ;
j) 在招募第一个受试者之前 ,鼓励将临床试验登记到可公开访问的数据库中 。
8.2.3 临床试验的实施
申办者应负责 :
a)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对试验医疗器械的责任 ;
b) 记录参与临床试验的各方(包括 EC和监管部门)来往的通信 ;
c) 依据临床试验的 目 的 、设 计 、复 杂 性 、规 模 、关 键 数 据 点 和 终 点 等 因 素 , 确 定 监 查 的 范 围 和 性质 ,包括源数据的验证策略 , 以确保临床试验得到相应的监查 ;
d) 确保风险管理活动的实施和记录(见 5. 2 和 6. 1) ;
e) 审查监查报告并跟踪监查报告中要求采取的所有措施(见 8. 2. 4. 7) ;
f) 及时采取行动以确保符合临床试验所有要求 ;
g) 如不符合项会严重影响受试者的权益或临床试验结果的可靠性 ,进行原因分析并记录 ,并实施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
h) 确认向 EC提交进展报告 ,包括安全性总结和方案偏离 。应确保数据完整性 。
8.2.4 监查
8.2.4. 1 通则
监查应根据监查计划进行(见 5. 7) 。
临床试验监查的目的是验证 :
a) 保护受试者的权益 、安全 ;
b) 数据的准确性 、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
c) 临床试验的实施应符合批准的 CIP、修订版本 、本文件 、EC 以及相关文件的适用要求 。
8.2.4.2 监查员的要求
监查员人数及监查次数应与临床试验的复杂程度和试验机构数量相匹配 。
监查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 ,熟悉相关文件要求 ,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知识 ,熟悉试验医疗器械的相关研究资料和同类产品临床使用信息 、CIP及其相关文件 ,能够有效履行监查职责 。
应在申办者的文档中将培训记录形成文件 。
8.2.4.3 临床试验机构的评估
监查员应对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评估 , 以确认主要研究者在实施临床试验前具备相匹配的资源 ,如人员 、设施 、条件等 ,可招募足够数量的受试者 。
8.2.4.4 临床试验机构的启动
监查员应根据监查计划启动各临床试验机构 , 以确保主要研究者和研究团队 :
a) 已经收到和理解以下内容 :
1) CIP,
2) IB,
3) 知情同意书 ,
4) CRFs,
5) 使用说明书 ,
6) 书面临床试验协议(如适用) ;
b) 获得足够数量的试验医疗器械 ;
c) 已接受试验医疗器械的使用培训 ;
d) 熟悉第 9章中所描述的主要研究者的职责 。
8.2.4.5 例行监查访视
监查员应遵守由申办者制定的监查标准操作规程 , 督促临床试验按照 CIP 实施 。监查的内容 包括 :在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 ,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对 CIP和相关文件要求的依从性 ;受试者知情同意书签署 、筛选 、随访 、权益和安全保障 ;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适用)的管理和使用 ;生物样本的管理和使用(如 适 用) ; 不 良 事 件 和 器 械 缺 陷 的 处 理 ; 安 全 性 信 息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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