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4/T 0617-2026 民用供氧工程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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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DB54

西 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54/T 0617—2026

民用供氧工程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gineering of civil oxygen supply

2026-03-15发布 2026-04-15实施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

前 言

根据《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5年第一批推荐性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通知》(2025年5月27日),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民用供氧工程设计标准》。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国内外民用供氧项目设计和实施的经验,吸收国内供氧标准编制的先进技术经验,分析西藏自治区已实施供氧项目的使用情况,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与改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供氧量计算、供氧方式、集中供氧、分散供氧、供氧管道、室内供氧终端、系统检测与调控、环境管理与检测、用氧安全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管理,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36号;邮政编码101000),以供今后修订参考。

主 编 单 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西藏创投气体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参 编 单 位: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云居科技有限公司

西藏恒业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恒业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创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藏鱼跃医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先进技术研究院

西藏大学供氧研究院

江苏同悦气体系统有限公司

湖南泰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

湖南卓誉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交通大学

威海柏林圣康空氧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锦美氢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藏天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南好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

湖南谊安忧乐科技有限公司

全国麻醉与呼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藏日出东方阿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迪庆寻氧空间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穗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 刚 史 娇 阳 楼 百 根 孙 莉 刘 艳 峰

宋 聪 杨 强 熙 罗 洋 朱 文 德 魏 岩王 银 娜 尹 学 军 贾 瑾 旭 张 宏 磊 李 良 祥王 超 黄 国 磊 姬 晓 旭 巨 琪 景 任 子 健戴 占 江 李 波 涛 杨 万 才 倪 靖 轲 司 鹏 飞石 利 军 夏 劲 松 左 可 新 郭 芳 张 军李 林 高 钱 晶 贾 军 武 邹 秋 生 袁 振郭 红 芳 冯 浩 亮 吴 晨 晖 王 世 锋 徐 飞杨 浩 肖 兵 窦 应 战 卢 军 黄 刚兰 丽 张 立 刚 吕 海 龙 沈 永 德 张 平

次仁顿珠 钟 贞 宗 马 延 岩 邓 秋 意 赵 阳李 锦 川 刘 海 洋 邵 利 平 喜 梅 张 井 山刁 维 杰 夏 慧 文 赵 明 贾 云 凯 向 亚 丽王 华 顾 修 筑

审查人员: 扎西央宗 王 宝 亮 蒋 华 峰 刘 洋 瑞 王 新 华李 伟 忠 石 伟 彬 郑 朋 刚 张 全 立 周 诗 强谢 忠 仁

1 总则

1.0.1 为使西藏自治区民用供氧项目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同时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防止氧气生产、储运、使用中的事故发生,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与健康,促进高原供氧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西藏自治区海拔3000m及以上,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供氧项目设计。

【条文说明】 与地理学不同,高原医学更关注环境对人体的影响,它明确将海拔3000m以上、能引起明显头痛、头晕、睡眠障碍等高原环境相关机体反应的地区定义为“高原 ”。根据大量医学观察发现,当人到达这个高度时, 由于大气压和氧分压的显著降低,身体会出现一系列代偿反应,发生急性高原病的风险也明显增高。因此,在医学上3000m是一个非常重要且明确的临界点。海拔3000m以下的供氧项目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1.0.3 民用供氧项目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其他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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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氧气(液化的或压缩的) oxygen

分子式 O2 ,相对分子质量 31.999(按 2018 年 IUPAC 国际相对原子质量计算),氧气浓度(摩尔分数) ≥99.5% ,无色、无味的气体。在标准状态下的密度为 1.429 kg/m3 。化学性质极活泼,是强氧化剂。不能燃烧,能助燃。

2.1.2 液(态)氧 liquefied oxygen

液体状态的氧,为天蓝色、透明、易流动的液体。在 101.325 kPa 压力下的沸点为90.17K(-183℃) , 密度为 1140 kg/m3。

2.1.3 富氧空气(93%氧) oxygen-enriched air(oxygen 93 percent)

标准状态下,氧气浓度(摩尔分数)93±3%的气体。

2.1.4 常温空气分离法 normal temperature separation air method

在常温状态,采用变压吸附法、真空变压吸附法或膜分离法进行空气分离制取氧气等。

2.1.5 变压吸附法 pressure swing adsorption(PSA) method

利用沸石分子筛对空气中的氧气和氮气具有不同的吸附能力来实现气体分离的一种技术。

2.1.6 真空变压吸附法 vacuum pressure swing adsorption(VPSA)method

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利用吸附剂的对不同气体的选择性吸附特性,通过常压吸附、真空解吸的压力周期性变化,实现气体分离、提纯的工艺方法。

2.1.7 氧气站 oxygen station

采用低温法或常温法制取和供应氧、氮、氩等空气分离产品,按照工艺要求设置的制氧站房或汽化站房、工艺设备以及其他有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统称。

2.1.8 制氧站房 oxygen produce station

布置制取氧气和其他空气分离产品工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

2.1.9 汽化站房 gasification station

布置空气分离液态产品的储罐、汽化设备为主的建筑物。

2.1.10 脱脂 degreasing

除去物体表面的油脂等有机物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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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 高原反应 altitude stress

人到达一定的海拔高度后,身体为适应高海拔地区气压低、含氧量少、空气干燥等环境因素的变化而产生的各种不适的生理反应。

2.1.12 集中供氧 centralized oxygen supply system

氧源通过管道向多个用户、建筑或单位供给氧气的供氧方式。

2.1.13 分散供氧 decentralized oxygen supply system

氧源以户为单位通过管道向各个房间供氧的供氧方式。

2.1.14 终端 terminal unit

氧气或富氧空气管道系统的出口组件,操作人员在此处进行连接和断开操作。

2.1.15 弥散供氧 supplying oxygen by diffusion

经管路和终端以扩散的方式向室内空间供氧的方式。

2.1.16 鼻吸供氧 supplying oxygen by nasal

经专用的鼻导管(鼻氧管)或面罩将氧气直接输送到吸氧者的鼻腔的方式。

2.1.17 超低温启动装置 ultra low temperature start equipment

在高寒地区,当室外气温低于零下时,制氧设备可通过温度控制或其他措施依然能自动启动的装置。

2.1.18 生理等效高度 physiological equivalent altitude

采用人工供氧措施,使人体肺泡氧分压和机体生理效应相当所对应的海拔高度。

2.1.19 高原氧调 oxygen conditioning in plateau area

采用人工手段,对高原地区(舱)室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方式。

2.1.20 急进高原 entering plateau in a short period of time

居住在低海拔地区(海拔 3000m 以下)的人员乘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在数小时内直达并暴露到高海拔(海拔3000m 以上)地区。

2.1.21 久居高原 staying plateau permanently

居住在高海拔地区(海拔3000m 以上),或居住在低海拔地区(海拔 3000m 以下)的人员到高原地区连续居住 3 个月及以上。

2.1.22 短居高原 staying plateau in a short time

居住在低海拔地区(海拔3000m 以下)人员到高原地区停留至少 3 个月。

2.1.23 氧气汇流排 oxygen busb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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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数个氧气钢瓶组汇合并减压,通过管道输送气体至使用终端的装置。

2.1.24 低温绝热储罐 cryogenic insulated tank

一种以真空绝热储存低温液体的容器。

2.1.25 汽化器 vaporizer

把低温液体汽化为气体的热交换器。

2.1.26 危险化学品 hazardous chemicals

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1.27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for hazardous chemicals

长期或临时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2.1.28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注: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 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 1500 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3 藏书量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

5 设计使用人数超过 5000 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6 使用人数超过 500 人的中小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学校;使用人数超过 200 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 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

7 总建筑面积超过 20000m2 的商店(商场)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 15000m2 的综合楼。

8 地铁的车辆出人口和经常性的人员出入口、隧道出人口。

2.1.29 微压富氧舱 micro-pressure oxygen-enriched chamber

采用洁净空气或者混合气体等可呼吸气体为压力介质,设计压力小于0.1MPa ,氧浓度不高于 25%的载人容器或空间。

2.1.30 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

设计初期对装置和设备在一定时间后的预期使用状况以及在各种工况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失效模式进行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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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符号

A——每小时平均泄漏率;

C0 ——环境氧气浓度(摩尔分数);

C1 ——房间设定氧浓度(摩尔分数);

D ——管道内径;

K1 ——房间密封性修正系数;

K2 ——房间通风换气次数;

K3 ——海拔修正系数;

K4 ——环境温度修正系数;

K5 ——环境湿度修正系数;

N——富氧房间最大活动人数;

P——实际状态下绝对压力;

P0——标准大气压;

p1——试压终止压力;

p2——试压终止压力;

Q——实际状态下流量;

Q0——标准状态下流量;

Q1——房间达到富氧水平所需氧气流量;

Q2——富氧房间人员所需氧气流量;

Q3——富氧房间所需总氧气流量;

QR——富氧房间单人需氧气流量;

Q实际 —— 汽化器选型汽化量;

Q计算 ——汽化器计算汽化量;

q ——标准状态下从事不同活动的人体耗氧量;

Rθ ——供氧管道出口氧气浓度(摩尔分数);

T——实际状态下绝对温度;

T0——标准状态下的绝对温度;

TC ——将房间的宴请浓度从C0提升到C1所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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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试压起始温度;

t2——试压起始温度;

V——实际状态下体积;

V0——标准状态下体积;

VF——富氧房间容积;

v——管道内气体流速;

a ——富氧房间每小时氧浓度提升比例(摩尔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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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供氧技术路线应根据供氧规模、用途、项目所在地的能源结构及节能减排、环保、消防及应急安全等的相关规定,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供氧需求,系统运行稳定,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2 用户使用舒适、方便,便于管理维护。

3 便于施工,工程投资及运行成本适中。

【条文说明】西藏自治区幅员辽阔,各地区气候、海拔、能源结构及价格等差异巨大,而民用供氧项目的供氧量、供氧时间、对吸氧浓度的需求也千差万别,氧气站与周边建筑的安全间距也有明确规定,供氧技术及路线的选择应综合考虑所有影响因素。

3.0.2 氧气站的选址应满足消防及应急安全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本标准所提及的氧气站包括制氧站房或汽化站房。其中制氧站房仅包括变压吸附法和真空变压吸附法两种常温空气分离工艺,不包括低温空气分离法、 电解水等其他工艺制氧站。膜分离法制氧工艺制取的氧气浓度偏低,《家用制氧机》QB/T5368中规定基于膜分离原理的制氧机的氧浓度不应低于30% ,不满足西藏自治区民用供氧项目的需求,故不考虑采用。

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无论是气态氧还是液态氧,都属于危险化学品。它们因其强氧化性,与可燃物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

有开裂和爆炸风险。液氧还具有极低温的特性,接触会引起严重的冻伤。在储存、运输和 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守严格的安全规定。氧(液化的或压缩的)被列入中国的《危险化学品 目录》(2015版),CAS(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编号7782-44-7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等规范、文件均对氧气站的选址进行了严格规定,民用供氧工程在设计及实施过程中必应严格执行。

3.0.3 供氧有集中供氧、分散供氧两种方式。

【条文说明】集中供氧与分散供氧的主要区别是供氧用户的差异,如供氧系统满足多个用户、建筑或单位的供氧,可将其归于集中供氧方式;如供氧系统仅满足单个用户的供氧,则属于分散供氧方式。集中供氧与分散供氧两种方式采用的氧源也有所区别,集中供氧多采用低温绝热储罐、大型的常温空气分离设备、1m3 以上的低温绝热气瓶或钢瓶汇流排,分散供氧则多采用户用常温空气分离设备、1m3(含) 以下的低温绝热气瓶或钢瓶。

3.0.4 室内供氧方式分为鼻吸、弥散和氧舱吸氧三种方式,应根据建筑房间功能确定室内供氧方式。

【条文说明】按照品类分,氧舱可分为医用氧舱、高压气舱和微压富氧舱三种,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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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质为空气、氧气或者混合气体等可呼吸气体,但舱内工作压力和使用场所有所区别。医用氧舱和高压气舱多用于医疗行业,而微压富氧舱工作压力则小于0.1MPa ,多用于家用或类似使用场所。本标准所提及的氧舱仅指微压富氧舱,除非业主有特殊要求,民用供氧工程不得采用医用氧舱和高压气舱。

3.0.5 制氧及供氧设备应适合高寒高海拔地区的实际情况,制氧设备应配备超低温启动装置。

【条文说明】西藏高原部分地区冬季气温可低至零下30℃ , 米拉山隧道所在地区年无霜期仅约90天。这种低温环境会给制氧设备带来多重严峻挑战,如低温会使设备的润滑油性能变差,增加机械部件运行的阻力,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发动机冻裂;低温还会对设备的启动造成不利影响,例如蓄电设备容易冻坏,使得其负荷过高甚至无法正常使用。没有特殊的低温启动装置,普通制氧设备在严寒条件下可能根本无法正常工作。

3.0.6 建筑物的供氧系统应根据设备、管道及部件所能承受的最高工作压力和氧压平衡进行竖向分区设置。

3.0.7 供氧系统中的氧气指标应符合本标准以及《高原地区室内空间弥散供氧(氧调)要求》 GB/T 35414 的相关规定。

3.0.8 民用供氧工程氧气及富氧空气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3.0.8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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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液态氧对水分含量及气味不做规定。

【条文说明】 表 3.0.8 中氧(气态、液态)的理化指标参照国标《医用及航空呼吸用氧》GB/T8982 中的相关内容执行,富氧空气(气态)的理化指标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 WS1-XG-008-2012 相关内容执行。通过常温空气分离法制取的富氧空气也可通过使用氧气纯化装置提升氧气浓度。工业氧的相关理化标准与上表中氧(液化的或压缩的)的理化标准类似,但民用供氧项目中严禁用使用工业氧。

3.0.9 民用供氧工程所供氧气浓度以及实施弥散式供氧后的环境氧浓度,可经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检测认证。

【条文说明】本标准所提及的氧浓度检测机构为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CMA(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3.0.10 民用供氧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型号、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3.0.11 直接接触氧气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3.0.12 供氧区域内应按要求设置烟雾探测器。

1 集中供氧区域 500m2 内应至少设置一只烟雾探测器,且探测区域不能跨越防火分区。

2 在氧源出口处应设置紧急切断及泄放装置。

3 当供氧区域发生火灾等意外事故时,所在区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应能与切断及泄放装置连锁,及时切断氧气的供给并泄放管道内残余的氧气。

【条文说明】供氧区域如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且供氧面积超过 500m2 ,则独立设置的烟雾探测器应能直接与切断及泄放装置连锁,及时切断氧气的供给并泄放管道内残余的氧气。

3.0.13 供氧区域内应采取降低空间内二氧化碳的措施。

1 通用方式:及时开窗通风。

2 外循环:加入新风系统,可及时将室外的新鲜空气混合后释放到室内,可以将二氧化碳的浓度稀释。

3 内循环:系统内设置二氧化碳吸附装置,主动吸附室内产生的二氧化碳,将二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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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浓度控制在人体可以接受的范围。

3.0.14 供氧系统与建筑空调、通风系统一体化设计。

1 供氧系统设计应在建筑规划和设计阶段,将供氧系统的需求考虑在内,确保供氧系统能与空调和通风系统协调工作。

2 通过实时监测环境参数(如二氧化碳浓度),实现供氧系统与其他环境参数监控系统的集成。

3.0.15 供氧用户的密闭性改造宜与供氧项目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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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供氧量计算

4.1 弥散供氧浓度要求

4.1.1 西藏自治区民用供氧项目弥散供氧空间供氧可分为A级、B级和C级,不同海拔高度弥散供氧空间的氧气浓度(摩尔分数)应按表 4.1. 1执行。

表 4.1.1 不同海拔高度弥散供氧空间的氧气浓度要求

4.1.2 对于久居高原的人员,弥散供氧空间的氧气浓度级别可按下列要求确定:

1 住宅、周转房、公租房、宿舍等休息及恢复环境,宜采用B级。

2 办公室、会议室、教室等工作或学习环境,宜采用B级。难以实现时,可采用C级。

3 进行体育活动等较大劳动强度的环境(短时间),宜采用A级。难以实现时,可采用B级。

4 图书馆、博物馆、商场等层高较高的公共环境,宜采用B级。难以实现时,可采用C级。

【条文说明】医院供氧浓度按照《医用及航空呼吸用氧》GB/T8982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标准》GB51039等相关标准执行,未提及的建筑类型的可参考本条款执行。

4.1.3 对于短居高原的人员,弥散供氧浓度宜采用A级。难以实现时,可采用B级。

4.1.4 对于急进高原的人员,弥散供氧浓度宜采用A级。

【条文说明】对于急进高原人员在弥散供氧环境仍出现头痛、乏力、恶心等轻度缺氧症状,应立即停止活动,静卧休息,并改用鼻导管(鼻氧管)或面罩吸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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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供氧量计算

4.2.1 高原地区不同海拔高度、氧分压、等效氧浓度及含氧量的关系见表4.2.1 。

表 4.2.1 海拔高度、氧分压、等效氧浓度及含氧量表

4.2.2 鼻吸式供氧量计算

1 吸氧浓度=21%+4×吸氧流量(L/min) ×吸入氧气浓度(%)。

2 吸氧浓度≤35%。

【条文说明】

1 鼻吸式供氧浓度公式是专门为鼻导管(鼻氧管)或面罩吸氧方式推导出来的,在《基础护理学》和《内科学》等权威医学教材中均有提及,是医学教育和临床实践中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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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在理想模式下,氧流量每增加1L/min ,吸入氧浓度大约增加4% ,加上空气中固有的21%氧气,便得出了这个简洁的经验公式。

2 若已知标准状态的氧气体积,求实际状态的氧气体积应按式4.2.2-1计算。

V = V0 x (4.2.2-1)

式中 P——实际状态下绝对压力,kPa;

P0——标准大气压,101.325kPa;

T——实际状态下绝对温度,K;

T0——标准状态下的绝对温度,273.15K;

V——实际状态下体积,m³ ;

V0——标准状态下体积,m³。

4.2.3 弥散式供氧量计算

1 弥散式供氧量主要受房间富氧水平、房间密封性、门窗开启频率、供氧流量、房间内人员耗氧量、通风换气次数等因素影响。

2 弥散式供氧流量应考虑房间含氧量提升所需的氧气与室内人员消耗氧量。

3 弥散式富氧房间的需氧量分为动态和稳态两个阶段。富氧房间动态需氧量应按式4.2.3- 1计算,稳态需氧量应按式4.2.3-2计算:

Q1动 (4.2.3-1)

Q1稳 Q2 (4.2.3-2)

式中 Q1动/稳——房间达到富氧水平所需氧气流量,m³/h;

L——建筑渗透风量/通风量,m³ ;L取值:对于机械通风建筑,换气次数K2 ,次/h:L = K2VF ;对于自然通风建筑,换气次数取0.5次/h: ,同时考虑房间密闭性修正系数K1 ,按表4.2.3-1选取:L = 0.5VFK1。

C1 ——房间设定氧浓度(摩尔分数),%;

C0 ——环境氧气浓度(摩尔分数),%;

α——富氧房间每小时氧浓度提升比例,%/h; α取值: VF——富氧房间容积,m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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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θ ——供氧管道出口氧气浓度(摩尔分数),%;

Tc ——将房间的氧气浓度从C0提升到C1所需的时间,h。

【条文说明】 动态阶段为未达到房间设定氧浓度的阶段,稳态阶段为达到房间设定氧浓度后的阶段。 环境等效氧浓度可按表4.2.1 确定,不同海拔高度高原弥散供氧空间的氧气浓度的上下限值可按表4.1.1 确定。

4 人员耗氧量应按式4.2.3-3计算:

Q (4.2.3-3)

式中 Q2——富氧房间人员所需氧气流量,m³/h;

QR——富氧房间单人需氧气流量,m³/h;

N——富氧房间最大活动人数。若无准确数据时,可按房间面积×人员密度确定; Rθ——供氧管道出口氧气浓度,%。

5 富氧房间氧气浓度提升比例(摩尔分数)宜按每小时提升1%计算,2~4小时提升2% ~4%并维持。

6 富氧房间建筑的密封等级应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等级性能及检测方法》GB/T7106 中规定,房间密闭性修正系数应按表4.2.3-1确定。

表4.2.3-1 房间密封性修正系数

【条文说明】

1 表4.2.3-1中的气候分区是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DB54/T0275-2023确定的。

2 依据《建筑整体气密性检测及性能评价标准》T/CECS704 ,可通过自然压差下的换气次数给建筑整体气密性分8级,以此规范民用建筑气密性的检测与评价。《建筑物气密性测定方法 风扇压力法》GB/T34010 还为这些标准提供了统一的检测方法,确保气密性评估有统一依据,高海拔分区参见DB54/T0275 《西藏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表3.0.2。

7 房间内人员氧气消耗应按式4.2.3-4计算,海拔修正系数应按表4.2.3-2 确定,标准状态下从事不同活动的人体耗氧量应按表4.2.3-3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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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 = 0.06 ×K3 × q (4.2.3-4)

式中 QR——房间内人员氧气消耗量,m³/h;

K3 ——海拔修正系数;

q ——标准状态下从事不同活动的人体耗氧量,L/min。

表 4.2.3-2 海拔修正系数

表 4.2.3-3 标准状态下从事不同活动的人体耗氧量

8 供氧房间人员密度宜按办公室的人员4m2/人、会议室2.5m2/人、餐厅1.3m2/人、教室1.4m2/人、周转房2-3人/户、值班室2人/间估算确定。

【条文说明】

供氧房间人员密度参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2009 规划建筑景观》和《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第二版(下册)》执行。

5 供氧方式

5.1 一般规定

5.1.1 氧气站设计时,应充分调查研究项目所在地及周边地区的氧(液化的或压缩的)供应状况,经综合分析比较后,宜采用能量消耗低和经济适用的供氧方式和供应系统,并应按下列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比较:

1 供氧系统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2 供氧系统的设备与建造费用。

3 氧气制造及输送过程的能量消耗。

4 氧气生产成本。

5 氧气运输、储存及其他费用。

5.1.2 氧气站工艺系统选择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采用常温空气分离设备、低温绝热储罐、钢瓶汇流排等必要的设备。

5.1.3 氧气站工艺系统的类型应根据下列因素选择:

1 氧气站的规模。

2 用户对氧纯度、压力等的要求。

3 用户对气体、液体产品品种的要求。

4 电力和其他相关能源供应条件。

5 用户对投资、能耗控制的要求。

6 用户对建设进度、 占地、操作、维护、管理的要求。

5.2 集中供氧方式

5.2.1 集中供氧氧气站包括制氧站房、汽化站房两种类型。

【条文说明】本标准制氧站房特指大型常温空气分离设备站房,汽化站房特指低温绝热储罐汽化站房。绝热气瓶内置小型空温式汽化器,一般无需单独设置站房。氧气钢瓶供氧系统一般设置在用氧建筑内,一般无需单独设置站房。

5.2.2 变压吸附法制氧机应由制氧专用空压机、气源净化系统(冷干机、过滤器) 、分子筛吸附塔、氧气缓冲罐及储罐、流量计、控制系统、监测和报警系统等部分组成。真空变压吸附法制氧机由鼓风机、温度调节系统、真空泵、分子筛吸附塔、氧气缓冲罐及储罐、流量计与湿化器、控制系统、监测和报警系统等部分组成。高纯制氧机还应配备氧气纯化装置。

5.2.3 汽化站房应由低温绝热储罐、汽化器、减压装置、管道及报警装置组成。

5.2.4 氧气钢瓶供氧系统应由氧气钢瓶、汇流排、减压装置、管道及报警装置组成。

5.3 分散供氧方怯

5.3.1 分散供氧宜采用户用常温空气分离设备、1m3(含) 以下的低温绝热气瓶或氧气气瓶供氧。

5.3.2 户用常温空气分离设备供氧宜采用一户一机或一户一终端的供氧模式,房间空间较大时,宜采用一房一机。

5.3.3 户用常温空气分离设备供氧系统主要由制氧机、供氧终端、信号控制线、遥控器和供氧管路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氧机应安装在室外通风良好、远离热源和明火的位置,不宜受雨雪直接侵袭,安装基础应牢固平整,注意防噪。

2 供氧终端控制盒应安装在相对密闭的房间,实时监控环境浓度。

3 供氧终端应具备根据氧浓度的变化实现自动启停供氧的功能或根据客户需要实现定时供氧的功能。

4 宜采用信号控制线和遥控器以控制制氧机和供氧终端工作状态。

5 宜采用供氧管路将制氧机提供的氧源输送到各用氧场所。

6 集中供氧

6.1 一般规定

6.1.1 应根据项目供氧需求和所在地的氧(液化的或压缩的)供应状况,经综合比较选择常温空气分离设备、低温绝热储罐、钢瓶汇流排等必要的设备。

6.1.2 氧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用气特点以及气体用量平衡表的昼夜小时平均用量,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且宜有不小于 20%富裕量。

6.1.3 氧气站所有设备的设计容量应计入当地海拔高度的影响。

6.1.4 氧气站设备的型号、台数及备用机组的选用应根据用户对供氧系统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设备宜按大容量、少机组、统一型号的原则确定。

2 设计压力应满足用户使用压力需求,并应与产品气体压力储罐的设计压力一致。

3 当供氧中断会造成用户较大损失时,宜设置备用设备供氧。

6.1.5 氧气站宜设检修起重设备,其起吊能力应按检修设备最重部件确定。手动或电动方式按起吊重量大小和检修频率确定 。

6.1.6 氧气站宜设置在线分析和离线分析仪器。

6.1.7 氧气站内各类压缩机进出口管道应采取隔声、消声措施。 若压缩机的噪声超标时,应设隔声罩。常温空气分离设备的吸附器的放散管均应设置消声器。

6.1.8 制氧设备应在明显部位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标牌》GB/T 13306的规定。产品标牌内容应包括:

1 产品型号。

2 产品名称。

3 主要性能参数。

4 出厂编号。

5 制造日期。

6 制造厂名称。

6.1.9 制氧设备出厂时应附带下列文件:

1 产品合格证。

2 产品使用说明书。

3 流程图、基础图。

4 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

5 备件明细表。

6 装箱单。

7 合同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图样。

6.1.10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等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的规定,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

6.1.11 制氧设备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13384的规定。

6.1.12 制氧设备应存放在库房或有遮盖的场所内,场地应清洁、干燥、通风,设备不应与地面直接接触。

6.1.13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m。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条文说明】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的半径,是灭火救援和施工、检修的需要;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主要考虑可燃气体储罐发生爆炸时对相邻氧气储罐的影响和灭火救援的需要。

6.1.14 氧气汇流排间的氧气储量不宜超过24h的用氧量。

6.1.15 氧气站内的设备布置应紧凑合理、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m,且净距满足设备的零部件抽出检修的要求;其净距不宜小于抽出零部件的最大尺寸加0.5m。

2 设备与其附属设备之间的净距以及小型设备的布置间距可根据工艺需要适当减小。

3 设备双排布置时,两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2m。

6.1.16 氧气压力调节阀组宜单独设置在专用调压阀室内。

6.1.17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氧气站内,办公室及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氧气站内。确需与氧气站贴建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制氧站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条文说明】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 ”建筑)在我国造成过多起重特大火灾,教训深刻。制氧站生产过程中易发生的爆炸,冲击波有很大的摧毁力,用普通的砖墙很难抗御,即使原来墙体耐火极限很高,也会因墙体破坏失去防护作用。为保证人身安全,要求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不应设置休息室、办公室等,确因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应采用能够抵御相应爆炸作用的墙体分隔。防爆墙为在墙体任意一侧受到爆炸冲击波作用并达到设计压力时,能够保持设计所要求的防护性能的实体墙体。防爆墙的通常做法有:钢筋混凝土墙、砖墙配筋和夹砂钢木板。防爆墙的设计,应根据生产部位可能产生的爆炸超压值、泄压面积大小、爆炸的概率,结合工艺和建筑中采取的其他防爆措施与建造成本等情况综合考虑进行。

6.1.1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氧气站内或与之贴邻。氧气站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

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制氧站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变配电站与氧气站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可能,易导致相邻的氧气站发生更大的次生灾害,故需考虑采用独立的建筑并在相互间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如果生产上确有需要,可以设置一个专为氧气站服务的

10kV及10kV以下的变配电站,在厂房的一面外墙贴邻建造,并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条文中的“专用 ”,是指该变配电站仅向与其贴邻的制氧站供电,而不向其他用户供电。制氧站的变配电站,为观察设备、仪表运转情况而需要设观察窗时,允许在配电站的防火墙上设置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且不能开启的防火窗。除执行本条的规定外,其他防爆、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相关规定。

6.1.19 压力容器不宜安装在其他建筑物的出入口、通道、楼梯间或距离它们5m范围内。

6.1.20 压力容器应符合《压力容器》GB 150. 1~15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及其他相关标准、法规的规定。

6.1.21 氧气站必须设有安全出口,周围应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要求应符合《安全色和安全标制》GB2894的有关规定。

6.1.22 超压泄放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超压泄放装置应当安装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的气相空间部分,或者安装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安全阀应铅直安装。

2 压力容器与超压泄放装置之间的连接管和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超压泄放装置的进口截面积,其接管应当尽量短而直。

3 压力容器一个连接口上安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超压泄放装置时,则该连接口人口的截面积,应当至少等于这些超压泄放装置的进口截面积总和。

4 超压泄放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一般不宜安装截止阀门;为实现安全阀的在线校验,可在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安装爆破片装置。

5 新安全阀应当校验合格后才能安装使用。

6.1.23 安全阀、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排放能力和安全泄放量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计算,必要时还应当进行试验验证。

6.1.24 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一般不大于该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设计图样或者铭牌上标注有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的也可采用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确定安全阀的整定压力。

6.1.25 压力容器上装有爆破片装置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一般不大于该容器的设计压力,且爆破片的最小爆破压力不得小于该容器的工作压力。当设计图样或者铭牌上标注有最高允许工作压力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不得大于压力容器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6.1.26 压力表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的压力表,应当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2 设计压力小于1.6MPa压力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的精度不得低于2.5级,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6MPa压力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的精度不得低于1.6级。

3 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0倍。

6.1.27 压力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并且应当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者震动等不利影响。

2 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设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上应当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且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者接管。

6.1.28 氧气站应配备应急救援物资,且放置在应急救援器材专用柜内。

【条文说明】应急救援物资的配备要求符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 GB30077-2023的规定。

6.2 氧气站选址

6.2.1 氧气站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择优确定:

1 氧气站应布置在空气洁净的地区。

2 氧气站应布置在有害气体和固体尘粒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 氧气站宜靠近用氧量最大用户。

4 具备扩建的可能性。

5 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

6 能安全排放液体、气体。

7 应有罐车或消防车出入通道,以便于罐车和消防车通行。

8 氧气站需降噪隔声。

9 氧气站的选址除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外,尚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及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条文说明】本条结合西藏自治区城市的发展需要,规定氧气站的平面布局要求, 以有利于保障城市、居住区的安全。

6.2.2 氧气站属于乙类火灾危险性建筑。

【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火灾危险性,其中气态氧属于助燃气体,液态氧是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富氧空气虽无明确规定,也可将其归于助燃气体,氧气站符合乙类火灾危险性建筑的条件。

6.2.3 氧气站及湿式氧气储罐与其他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3的规定。

表 6.2.3 氧气站及湿式氧气储罐与其他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1 上表中所示的室外变配电站是指 35KV~500kV 且每台变压器为 10000kV.A 以上的变配电站。总降压站是指总油量超过 5t 的降压站。

2 氧气站与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的有关规定。

3 氧气站与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与相邻建、构筑物的外墙、外壁、外缘的最近距离计算。

4 氧气站与其他生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无门、 窗、洞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条文说明】

1 湿式氧气储罐和固定容积氧气储罐是储存氧气(气态)的两种主要设备,它们在工作原理、结构和适用场景上有着明显的区别。湿式氧气储罐利用水封原理,通过钟罩在水槽中的升降来改变储气容积,即储罐容积是可变的,设计压力通常小于4 kPa,属于常压容器。而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几何容积固定不变,通过内部压力的变化来储存气体,设计压力通常为

1.0 MPa ~ 1.6 MPa,属于压力容器。固定容积氧气(气态)储罐的总容积按几何有效容量(m ³ ) 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为105Pa) 的乘积计算。

2 液氧储罐以 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储罐相应储量的规定确定防火间距。

6.2.4 氧气站与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标准表6.2.3对其他各类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基础上增加2m。

6.2.5 氧气站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并应设不少于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布置于独立建筑物时,屋顶宜采用轻质屋面板。

【条文说明】 轻质屋盖宜采用 100 年重现期雪压,提高可靠度。

6.2.6 氧气站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条文说明】 本条款要求是基于氧气强烈的助燃特性和地下空间在安全事故中极高的危险性,将氧气站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主要会带来以下几方面的巨大风险:如地下空间空气流通性差,泄漏的氧气难以稀释和扩散,容易造成局部区域氧气浓度过高。这不仅会大大增加可燃物的燃烧风险,也对人员呼吸安全构成威胁。如同时发生氢气或乙炔等可燃气体的泄漏,这些气体在地下密闭空间内更易积聚,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明火或静电会引起爆炸风险。地下空间的出入口少且狭窄,既是疏散通道,也是排烟口和救援入口,在发生火灾或爆炸时,极易产生拥堵,导致人员难以疏散,消防人员也难以进入施救。同时,火灾产生的高温、有毒烟气会迅速充满地下空间,进一步阻碍逃生和救援。

6.2.7 低温绝热储罐宜室外布置,它与各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6.2.8 低温绝热储罐和输送设备的接口下方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保持场地清洁干净。不应铺设沥青路面,在机动输送液氧设备下方的不燃材料地面不应小于车辆的全长。低温绝 热储罐附近必须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并应配备灭火器材。

【条文说明】 当低温绝热储罐泄漏的液氧汽化后,与稻草、木材、刨花、纸屑等可燃物以及溶化的沥青接触时,遇到火源容易引起猛烈的燃烧,致使火势扩大和蔓延。液氧的低温(低于-183℃) 会使沥青路面发生脆化,产生裂纹。这不仅破坏了路面的完整性,还为液氧的渗透和积聚提供了更大空间,可能扩大危险区域。故规定其周围一定范围内不应存在可燃物和沥青路面。

6.2.9 氧气站选址应进行周边环境可燃物与火源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6.2.10 低温绝热储罐和汽化器的周围宜设围墙或栅栏,周围20m范围内严禁明火,杜绝一切火源,并应设明显的禁火标志。

6.2.11 液氧的储存、汽化、充装、使用场所的周围至少在5m内不准有通向低处场所(如地下室、坑穴、地井、沟渠)的开口,地沟入口处应设挡液堰。

【条文说明】 氧气比空气重,可聚集在坑、沟以及地下室等低洼处。液氧泄漏形成的低温气态氧的比重是空气的三倍,更加容易聚集在低洼处,形成富氧气氛。

6.2.12 当低温绝热储罐确需室内布置时,宜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

6.2.13 当低温绝热储罐的总有效容积不超过3m³时,与供氧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2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专用建筑物内,面向供氧建筑一侧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无门窗洞口防火墙分隔,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防火间距不限。

3 当低温绝热储罐采取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6.2.14 当低温绝热储罐的总有效容积不超过10m³时,与供氧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供氧建筑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一面贴邻供氧建筑外墙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6.2.15 湿式氧气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除外)、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6.2.3与室外变配电站之间规定的间距。

6.2.16 输氧量不超过60m³/h的氧气汇流排间、氧气压力调节阀组的阀门室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供氧建筑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与供氧建筑的其他部分隔开。

6.2.17 输氧量超过60m³/h的氧气汇流排间、氧气压力调节阀 组的阀门室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供氧建筑毗邻时,其毗邻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不燃烧体无门、窗、洞的隔墙与该供氧建筑隔开。

6.2.18 氧气汇流排间可与同一使用目的的可燃气体供气装置或供气站建造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相互隔开。

6.2.19 氧气站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受场地限制设尽头式车道时,需在末端设回车场。储罐组、汽化器等易发生泄漏需应急处置的关键设备区域,应配套设置消防救援操作场地,保证消防车辆顺利停靠、展开作业及救援人员无障碍接近处置。

6.3 制氧站房设备

6.3.1 常温法空气分离设备生产的产品宜采用压力储罐储存。

6.3.2 制氧站氧气(气态)储罐容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节产气量和用气量之间的不平衡宜采用压力储罐。压力储罐的设计储气量应按常温空气分离设备小时产气量、用户的气体用量曲线、设计压力和释放压力确定。

2 小型氧气站常压气态产品量和用气量之间的不平衡宜采用储气囊,其储气量应按产气量与用气量之间的不平衡性确定。

6.3.3 常温法空气分离设备的所有零部件应考虑抗氧化、水分和周围其他材料的腐蚀。安装在室外时宜配置防护棚。

6.3.4 常温法空气分离设备技术上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在海拔3000m 以上、室外温度-30℃~ 50℃及相对湿度不大于90%条件下正常运行。

2 宜采用组合式模块化设计,且每组模块均可独立工作。

3 应采用高效空气分离设备,在西藏自治区低气压、强日照环境下应能保证产氧量高,且性能稳定。

4 环境噪声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

5 配套用压缩机、鼓风机、泵、阀门等应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文件的规定。

6 空气分离设备中输送富氧空气的管道(包括直管、管道附件及阀门)应符合《空气分离设备用氧气管道 技术条件》JB/T 5902的规定。

7 与富氧空气接触的零件表面应进行清洁与脱脂处理。处理后,其表面油脂残留量不得超过《空气分离设备表面清洁度》 JB/T 6896 中对于气氧接触表面所规定的限值,且不应有目视可见的固体污染物、浮锈等。

8 压缩机应带有热保护器,并装有超压安全阀, 确保压缩机及整机的安全可靠工作。

9 应采用合理的进气方式以确保进气质量,且具有很好的防雨和防尘作用。

10 宜采用金属喷塑外壳,具有很好的防护性及室外耐候性。

6.3.5 标准状态下常温法空气分离设备推荐采用的产品规格及基本性能参数应符合表6.3.5-1的要求。不同海拔条件下单位制氧电耗测算应考虑等效氧浓度、压缩机轴功率及电机降容的影响,修正系数应符合表6.3.5-2的要求。

表6.3.5-1 变压吸附制氧设备规格及推荐基本性能参数表

【条文说明】 单位制氧电耗是指在标准状态下测得的氧气浓度(摩尔分数)90%富氧空气所消耗的电量。启动时间是指成套设备从开机到产品达到氧气浓度(摩尔分数)90%和额定产气量所需时间。

表6.3.5-2 变压吸附制氧设备制氧电耗修正系数表

【条文说明】 变压吸附制氧设备制氧电耗修正系数考虑三个因素:等效氧浓度、压缩机轴功率及电机降容修正。

6.3.6 标准状态下高纯常温法空气分离设备推荐采用的产品规格及基本性能参数应符合表

6.3.6的要求。不同海拔条件下单位制氧电耗修正系数应符合表6.3.5-2的要求。

表6.3.6 大型高纯变压吸附制氧设备规格及推荐基本性能参数表

【条文说明】 启动时间一阶段是指成套设备从开机到产品达到氧气浓度(摩尔分数) 90%和额定产气量所需时间。启动时间二阶段是的氧气进入纯化装置,到产品达到氧气浓度(摩尔分数)99.5%和额定产气量所需时间。

6.3.7 空气压缩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机型号、台数应按进气、排气参数和平均小时用气量确定。

2 压缩机后的气体压力储罐容量应根据用气量变化情况确定。

3 同一品种气体、同一排气压力的压缩机宜采用同一型号,并能调节压缩机能力。

4 当采用的活塞式压缩机需要连续运行时应设备用。

6.3.8 离心式空气压缩机应设下列保护系统:

1 防喘振保护系统。

2 安全放散系统。

3 轴承温度、轴振动和轴位移测量、报警与停车系统。

4 入口导叶可调系统。

6.4 汽化站房设备

6.4.1 汽化站房低温绝热储罐容量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液氧的用途及需求量。

2 液氧专用槽车运输费用、运输距离和储罐性能。

3 当液氧仅用于常温空气分离设备检修时的备用气源时,其容量应按常温空气分离设备检修所需时间内的用气量确定。

6.4.2 低温绝热储罐的最大充装体积不应超过公称容积的95%。

【条文说明】 本条款引自《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因液氧的沸点极低(-183℃) , 在储存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从周围环境吸收热量,导致少量液氧汽化成氧气,体积急剧膨胀。95%的充满率意味着在储罐的顶部保留了5%的气相空间,用于容纳液氧受热膨胀产生的气体,从而避免容器内压力急剧升高,是防止容器超压、保障安全的关键措施。

6.4.3 低温绝热储罐的最大充装质量是有效容积与最大准许充装系数的乘积并按照一定的取舍规则确定。最大准许充装系数是0.98与主安全阀整定压力时的饱和液体密度之积加上0.02与主安全阀整定压力时的饱和蒸气密度之积的和,具体可参考表6.4.3。

表6.4.3 常用最大准许充装系数表

位小于5时应舍去,大于5时取5 。对于质量取值应舍弃小数点后的数字。保留有效数字至个位。示例如下表:

6.4.4 低温绝热储罐静态蒸发率应符合表6.4.4的规定。

表6.4.4 低温绝热储罐静态蒸发率表

【条文说明】 上表数据引自《固定式真空绝热深冷压力容器 第3部分:设计》GB/T18442.3,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选用几何容积大于85m3 的低温绝热储罐,可参看原文。

6.4.5 低温绝热储罐应设置泄、放管路,顶部喷淋充液管路,底部充、排管路,液位测量管路,溢流管路等管路和附件,应满足泄压、放空、充液、出液、溢流、压力显示、液位显示等使用要求。

6.4.6 保持真空粉末绝热式低温绝热储罐夹层的真空度,使其绝对压力在1.36 Pa~6.80 Pa范围内。

6.4.7 真空粉末绝热低温绝热储罐,应向绝热层充入无油干燥氮气并保持正压。低温绝热储 罐应定期检验安全阀,内、外筒呼吸阀,定期检查定压排气调节阀及内外筒间密封气调节阀。

6.4.8 严禁低温绝热储罐的使用压力超过设计压力。真空粉末绝热平底低温绝热储罐应保证呼吸阀完好,控制排液速度,防止罐内产生负压及抽瘪内胆。

6.4.9 低温绝热储罐在投用前、检修后或必要时,应采用加热的干燥氮气(或热干空气)进行吹扫,以彻底清除水分、碳氢化合物等有害杂质。使用液氧储罐前,应用无油干燥氮气吹扫干净,在罐内气体露点不高于-45℃时,方可投入使用。

6.4.10 低温液体汽化器出口应设有温度过低报警联锁装置,应严格监控液氧汽化器后的氧气温度不应低于-10℃。

6.4.11 汽化器汽化量与环境温度及湿度有关,汽化器选型按当地环境温度及湿度进行修正。汽化器选型宜按 6.4.11 式计算:

Q实际 = K4 × K5 × Q计算 (6.4.11)

式中 Q实际 ——汽化器选型汽化量,m3/h;

Q计算 ——汽化器计算汽化量,m3/h;

K4 ——环境温度修正系数;

K5 ——环境湿度修正系数。

表6.4.11-1 环境温度修正系数表

注:环境温度取月平均最低气温的最低值。月平均最低气温按当月各天的最低气温值之和除以当月天数。

表6.4.11-2 环境湿度修正系数表

注:环境湿度取月平均最大湿度的最大值。月平均最大湿度按当月各天的最大湿度值之和除以当月天数。

6.4.12 当低温绝热储罐出现外筒体结露时应查明原因,常压储罐宜采取补充珠光砂或更换珠光砂等措施,真空绝热储罐宜采用抽真空等措施排除故障。当低温绝热储罐出现外筒体大面积结露或结霜时,应立即停用,排液加温至常温,可靠切断储罐与外部连接的管道后进行查漏。

6.4.13 真空管道安全阀应定期校验,真空管道及真空软管出现大面积结霜时,不宜继续使用。

6.4.14 低温液体的储运及使用安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低温液体贮运设备 使用安全规则》 JB/T6898的有关规定。

6.4.15 压力容器用液位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根据压力容器的介质、设计压力(或者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和设计温度选用。

2 在安装使用前,设计压力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用液位计,以1.5倍的液位计公称压力进行液压试验;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用液位计,以1.25倍的液位计公称压力进行液压试验。

3 储存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选用防霜液位计。

4 室外使用的液位计,宜选用夹套型或者保温型结构的液位计。

5 用于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的液位计,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

6 要求液面指示平稳的不得采用浮子(标)式液位计。

6.4.16 液位计应当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大型压力容器还应当设置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位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有明显标志。

6.4.17 液氧储罐、汽化器及减压装置应设置在空气流通场所。

6.5 制氧站房布置

6.5.1 制氧站房内原料空气压缩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站房规模、压缩机及其辅助设备特点进行布置,宜采用单层布置。

2 离心式空气压缩机吸气过滤器的布置应方便定期清扫、更换。

6.5.2 氧气压缩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塞式氧气压缩机超过2台时,宜布置在单独的氧气压缩机间内。

2 当采用离心式氧气压缩机时,宜设防护墙或罩;宜与其他压缩机布置在同一压缩机间内。

3 氧气压缩机间应设有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6.6 汽化站房布置

6.6.1 低温绝热储罐不得安装在经常有人逗留的房间上下层。

6.6.2 汽化站房的氧气放散管和液氧排放管均应引至室外安全处,放散管口距地面不得低于4.5m。

6.6.3 放散管和排放管附近严禁烟火。

6.7 建筑结构

6.7.1 氧气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安全性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设计工作年限为50年。

2 氧气站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乙类,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

3 按工程所在地抗震设防烈度设防,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

6.7.2 氧气站的各种设备、装置的防振动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按总图布置的有关规定,与周期性机械振动的振源保持一定距离。

2 各种压缩机的允许振幅值,应符合设备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3 对产生振动的机组、附属设备及其管道,应采取防止共振措施。

4 压缩机放空管道宜采取加固措施。

6.7.3 氧气站的墙体、柱、梁、楼板应采用不燃烧体, 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安装容器的基础必须坚实牢固,并应防火耐热;安装低温绝热储罐的基础须保证无油脂及其他可燃物,严禁使用沥青地面。

6.7.4 氧气站外墙上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外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6.7.5 屋面防水等级为 Ⅰ级。

6.7.6 当氧气站设置于独立建筑物内时,建筑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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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4月18日 15: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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