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4/T 0616-2026 民用供氧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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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ICS 91.140.40

CCS P 47

DB54

西 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54/T 0616—2026

民用供氧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Civil Oxygen Supply Engineering

2 0 2 6 - 4 - 1 5 实 施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

DB54/T 0616—2026

前 言

根据《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5年第一批推荐性地方标准 制定计划的通知》(2025年5月27日),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中国 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民用供氧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在标准编制 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国内外民用供氧项目 设计和实施的经验,吸收国内供氧标准编制的先进技术经验,分析西藏自治区 已实施供氧项目的使用情况,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 改与改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10章和7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与符号、基本规定、 施工准备、工程测量、氧气站、供氧管道、室内供氧终端、检验和试验、工程 验收及交接等。

请注意本规范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规范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 利的责任。

本规范由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管理,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 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36号;邮政编码101000),以供今后修订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藏创投气体技术有限公司

西藏恒业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云居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恒业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杭州创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鱼跃医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先进技术研究院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大学供氧研究院

加力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江苏同悦气体系统有限公司

西藏日出东方阿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西藏南群工贸有限公司

威海柏林圣康空氧科技有限公司

山南好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

全国麻醉与呼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迪庆寻氧空间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穗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 刚 贾 瑾 旭 楼 百 根 孙 莉 郭 芳 周 悦 杨 强 熙 罗 洋 史 娇 阳 朱 文 德 魏 岩 王 银 娜 尹 学 军 张 宏 磊 李 良 祥 王 超 黄 国 磊 姬 晓 旭 巨 琪 景 任 子 健 戴 占 江 李 波 涛 杨 万 才 倪 靖 轲 司 鹏 飞 石 利 军 刘 卫 军 张 军 李 林 高 刘 艳 峰 宋 聪 贾 军 武 章 益 郎 郭 红 芳 叶 智 武 袁 振 冯 浩 亮 董 增 印 王 世 锋 罗 平 徐 飞 李 筛 肖 兵 窦 应 战 卢 军 兰 丽 唐 明 辉 张 立 刚 张 平 次仁顿珠 马 延 岩 邓 秋 意 赵 阳 李 锦 川 刘 海 洋 邵 利 平 喜 梅 夏 慧 文 赵 明 贾 云 凯 向 亚 丽 王 华 顾 修 筑

审查人员:扎西央宗 王 宝 亮 蒋 华 峰 刘 洋 瑞 王 新 华 李 伟 忠 石 伟 彬 朋 刚 张 全 立 周 诗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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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忠 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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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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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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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加强西藏自治区民用供氧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及检 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西藏自治区海拔3000m 及以上地区,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 的 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供氧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条文说明】本规范明确适用于西藏自治区,主要考虑高原环境下空气含氧量低、 大气压力变化显著、材料性能与施工工艺均需特殊适应。设计中应特别注意管道承压能 力、设备散热效率、电气绝缘性能等高原适应性指标。海拔3000m 以下的供氧项目可参 照执行本规范。

1.0.3 供氧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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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氧气(液化的或压缩的) oxygen

分子式O2, 相对分子质量31.999(按2018年IUPAC 国际相对原子质量计算), 氧气浓度(摩尔分数)≥99.5%,无色、无味的气体。在标准状态下的密度为1.429kg/ m³。化学性质极活泼,是强氧化剂。不能燃烧,能助燃。

2.1.2 富氧空气(93%氧) oxygen-enriched air(oxygen 93 percent) 标准状态下,氧气浓度(摩尔分数)93±3%的气体。

2.1.3 供氧系统 oxygen supply system

指将氧气通过管路、阀门和控制装置,安全、可靠地输送到供氧终端的整套装置。 通常包括:氧源系统、减压装置、输送管道、报警系统、终端设施等。

2.1.4 氧气站 oxygen station

采用低温法或常温法制取和供应氧、氮、氩等空气分离产品,按照工艺要求设置的 制氧站房或汽化站房、室外工艺设备以及其他有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统称。

2.1.5 制氧站房 oxygen produce station

布置制取氧气和其他空气分离产品工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

2.1.6 汽化站房 gasification station

布置空气分离液态产品的储罐、汽化设备为主的建筑物。

2.1.7 常温空气分离法 normal temperature separation air method

在常温状态,采用变压吸附法、真空变压吸附法或膜分离法进行空气分离制取氧气 等 。

2.1.8 变压吸附法 pressure swing adsorption(PSA)method

利用沸石分子筛对空气中的氧气和氮气具有不同的吸附能力来实现气体分离的一种 技术。

2.1.9 真空变压吸附法 vacuum pressure swing adsorption(VPSA)method

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利用吸附剂的对不同气体的选择性吸附特性,通过常压吸附、 真空解吸的压力周期性变化,实现气体分离、提纯的工艺方法。

2.1.10 终端 terminal unit

氧气或富氧空气管道系统的出口组件,操作人员在此处进行连接和断开操作。

2.1.11 弥散供氧 supplying oxygen by diffusion

经管路和终端以扩散的方式向室内空间供氧的方式。

2.1.12 鼻吸供氧 supplying oxygen by nasal

经专用的鼻导管(鼻氧管)或面罩将氧气直接输送到吸氧者的鼻腔的方式。

2.1.13 脱脂 degreasing

除去物体表面的油脂等有机物的过程。

2.1.14 管道吹扫 pipeline blowing

在管道安装完毕后,使用无油干燥的氮气以较高流速冲刷管道内部,以清除焊渣、 颗粒物等杂质的工序,是防止管路污染和堵塞的关键步骤。

2.1.15 高原适应性施工 construction adapted to high altitude conditions

在高海拔地区(海拔300 0m及以上)的低气压、低氧分压环境下,为保障施工人 员安全健康、确保施工设备正常运行和工程质量,所采取的一系列综合性技术和管理措 施 。

2.1.16 无油脂操作 oil-free operation

在与氧气接触设备、管道、阀门及附件的制造、安装、维护和操作过程中,严格禁 止使用任何含有油脂的工具、材料、手套或润滑剂,并防止人体油脂接触,且相关部件 需经过严格脱脂清洗的过程。

2.1.17 气体置换 gas replacement

在气体输送、储存系统投用前、检修前后或介质变更时,采用惰性气体(如氮气) 或目标工艺气体,将系统内部原有的空气或其他残留气体排出,以达到所需气体纯度或 安全条件的工艺过程。

2.1.18 强度试验 strength test

为检验管道系统承压强度,在安装后以液体或气体为介质进行的超压试验。

2.1.19 严密性试验 leak test

为检验管道系统在设计压力下的密封性能,以气体为介质进行的保压试验。

2.1.20 试验压力 test pressure

指为检验供氧管道系统的强度和严密性,在验收时施加的临时性超压压力。

2.1.21 最大工作压力 maximum working pressure

指系统在正常供氧状态下,管道或部件所允许承受的最高持续压力。

2.1.22 机械连接 mechanical connection

指通过机械方式而非焊接实现管道与管件或组件间密封与紧固的连接工艺的总称。 在本规范中,特指适用于氧气介质、经过安全认证的连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卡压连接、 卡箍式连接(如沟槽连接)、螺纹锁母连接、快速插拔接头等。所有机械连接组件必须 具有与氧气兼容的材质证明与密封材料。

2 . 2符号

dB(A)-— 计权声压级,噪声测量单位;

FS-— 满量程精度;

N₂ 一—氮气;

O 2 —一氧气;

P-— 工作压力;

PSA- 一变压吸附制氧;

Q- 一氧气流量;

VPSA- 一真空变压吸附制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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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施工

3.1.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施工项目质量控 制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和检验控制制度。

3.1.2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承担供氧金属管道、设备焊接的 人员,应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

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项目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应接受高原环境施工安全、特种作 业及适应性培训。

【条文说明】"间断焊接时间”是指"未从事任何焊接作业”或“未从事供氧管道 相关材质的焊接作业”,并与国家最新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进行衔接。间断焊 接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供氧管道安装的人员,应经 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 评定。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生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焊接人员除持证外,应在高原地区进行适应性培训,内容包括高原焊接工艺、低温 环境下材料脆性控制、防风保温措施等。

3.1.3 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 动保护、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3.1.4 供氧系统的施工、安装、检修单位应履行氧气设备、设施的施工、检修资格的认 证手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施工、安装、检修完毕,应做好 安全、质量检查和验收交接。

3.1.5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熟悉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 施工、监理及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单位进行施工图会审与设计 交底。施工应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对施工图有疑问或者发现差错时,应及时提出

意见和建议。需要变更设计时,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设计、建设、监理及监检等相 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3.1.6 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遇有变更,应由设计、施工安装及生产单位三方商定,由 设计单位书面认可或出具变更文件后实施。重要变更,应报上级批准。

3.1.7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下列调查和研究:

1 现场地形、地貌、建(构)筑物、各种管线其他设施及障碍物情况。

2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3 气象资料。

4 工程用地、交通运输、疏导及环境资料。

5 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

6 在地表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等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 时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资料和土层冰冻资料。

7 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3.1.8 施工单位应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 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 安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高空作业、压力容器等特殊作业,根据相关规定 关键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应按照规定程序 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审批。

3.1.9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保护环境、文明施工、冬雨季 施工、成本控制等内容,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以下特殊措施:

1 高原防风措施:在高风速地区进行露天作业(特别是焊接、吊装、高处作业) 时,应采取可靠的防风稳固措施。氧气管道焊接作业应在设置防风棚或采取其他有效防 风措施后进行,确保焊接保护区不受破坏,焊接质量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 雨天焊接限制措施:严禁在雨天、雪天或相对湿度大于90%的环境下进行露天 焊接作业。如必须在潮湿环境下进行焊接,应采取有效的防潮、防护措施(如搭设防雨 棚、使用焊条保温桶、提高预热温度等),确保焊口区域干燥,并经现场技术负责人批 准 。

3 低温焊接措施:当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制定专项焊接方案,对焊口区域进 行预热,焊后采取缓冷或保温措施,防止焊缝脆化。

4 防强紫外线与温差措施:对露天存放的管材、设备采取必要的遮阳、防紫外线 老化及适应昼夜温差的保护措施。

5 地下、半地下建筑(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 的措施。必要时应对建筑(构筑物)采取抗浮的应急措施。

6 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采取防汛、防冲刷、防漂浮物、防冰凌的 保护措施。

3.1.10 供氧管路施工时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顺序施工,并应防止各 建、构物交叉施工、相互干扰。

3.1.11 民用供氧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型号、规格、性能应符合 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氧气的产品应符合有关医疗级卫生要求。严禁使 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3.1.12 民用供氧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 规定,且应具有产品合格证。直接与氧(液化的或压缩的)或富氧空气接触的相关设备、 阀门、仪表、密封件、过滤器等组成件,除应符合通用产品标准外,尚应满足《深度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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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 等标准的卫生、安全与兼容性要求。

3.1.13 在入库和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应对管道组件进行检查,其材质、规格、型号 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应按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者不 得使用。

3.1.14 所用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在运输、保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锈蚀或变质。

3.1.15 在质量检查、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 方可使用。承担材料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3.1.16 建、构筑物的防火、防渗、防腐、防静电、防雷、防冻层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标 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3.1.17 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 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 危害。

3.1.18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自检。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 道分项工程施工。

3 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 复核。

3.1.19 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1.20 供氧工程的建设应遵循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原则,确保工程符合国家与地 方环保、安全及职业健康的相关要求。

3.2质量验收

3.2.1 民用供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按照分项工程(检验 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其他相关验收标准的规定。

2 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 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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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分项工程(验收批)的质量应按照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 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明确规定外,应全部检查。

7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实验或检测。

8 承担实验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9 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2.2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批)的划分与质量 验收记录填写可参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与本规范第十章 相关内容。

3.2.3 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2 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最大偏差 值应该在允许偏差值的1.5 倍范围内。

3 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及试件均合格。

4 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实验检测资料齐全、准确。具有完整的施 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全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 测、位置及高程、回填压实度等的检验和抽样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4 外观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3.2.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必要时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后进 行单位工程验收: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全部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4 涉及供氧管路的严密性试验、制氧设备的出氧浓度、房间内氧浓度的实验检 测抽查结果应符合规定。

5 外观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3.2.6 供氧管道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5 的规定。供氧管道的施工与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工业管道安全技术规程》TS G31 中关于GC2 级管道的相关要求,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的安装监督检验。 施工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3.2.7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

3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满 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使 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 单位(子单位)工程不得验收。

3.2.9 分项工程(验收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 行验收。

3.2.10 分部工程(子分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技术、质量 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等分 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 验收。

3.2.11 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 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总承包 单位应派人参加,并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总 承包单位。

3.2.12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参加验收,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 员应参加验收。

3.2.13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该按规定将单位工程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报送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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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工准备

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准备应包括技术准备、物资准备、人员准备、施工现场准备及安全措施准 备等,并应形成相应记录。

4.1.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 人员和施工设备。

4.1.3 施工准备应结合西藏自治区高海拔、低气压、低氧、低温、强紫外线以及昼夜 温差大等特殊气候与环境条件,制定针对性的施工方案与保障措施。

4.2技术准备

4.2.1 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

1 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并应由 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会审记录应经各方确认。

【条文说明】对于设计中涉及《工业管道安全技术规程》TSG31 管辖范围的供氧管 道(公称直径≥DN50 且设计压力≥0.1MPa 的氧气管道),应邀请承担安装监督检验的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参加图纸会审。

2 图纸会审应重点审查设计成果与西藏高原环境适应性、氧气站设备选型与布置、 氧气管道的材质与敷设方式、供氧终端设置以及与其他专业管线的安全间距等。

3 施工单位应详细理解设计文件与相关规范中关于防火间距、管道与建筑物及构 筑物等的最小净距等安全要求。

4.2.2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

1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2 施工组织设计应内容全面、针对性强。

4.2.3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内容应包括:

1 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及进度计划。

2 结合高原环境的施工技术方案(如管道焊接、设备安装、管道吹扫等)。

3 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如防火、防爆措施)。

4 资源配置计划(劳动力、材料、机具设备等)。

5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4.2.4 专项施工方案:对于关键技术环节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氧气管道 焊接、管道脱脂、强度试验与严密性试验、氧气站设备安装等)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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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技术交底:施工前技术负责人应向施工管理人员、作业班组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 交底内容应包括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安全注意事项,以及高原环境下施工的特殊要求, 并办理交底签字手续。

4.2.6 计量与测量器具准备:施工用的各类计量器具和测量仪器(如压力表、流量计、 水准仪、经纬仪等)应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并应满足高原环境下的使用要求。

4.3 物资准备

4.3.1 物资采购与验收:

1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件、阀门、仪表、设备及其他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应 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2 所有与氧(液化的或压缩的)或富氧空气接触的管道、管件、阀门、仪表及设 备在出厂前完成脱脂处理,并随货提供由制造商或供应商出具符合相关标准的脱脂合格 证明文件。

3 物资进场时,应进行进场验收,检查其质量证明文件(如产品合格证、质量保 证书、检测报告等),并按规定进行抽样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3.2 材料与设备存放:

1 材料、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2 管材、设备应存放在通风良好、防雨、防晒的库房内,不得与油类、易燃易爆 物品混放。

3 脱脂合格的管材及附件应妥善保管,防止二次污染。

4 应采取材料设备的低温防护和防紫外线老化措施。

4.3.3 施工机具准备:

1 根据施工方案配备足够的施工机具,如焊接设备、切割设备、起重设备、压力 试验设备等。

2 施工机具状况良好,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4.4安全措施

4.4.1 安全管理体系与制度:

1 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配备专职安全 管理人员。

2 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消防安全管理、事故应急预案等。

3 氧气站、供氧管路均属于重点防火部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应的安全防护制 度。

4.4.2 施工人员安全培训与教育:

1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公司(企业)、项目部、作业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 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教育内容和学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并应特别针 对民用供氧工程及高原环境特点进行强化。

公司级教育:重点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通用安全知识、典型事故案例以及本企 业相关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

项目部级教育:结合民用供氧工程项目特点,讲解施工现场危险源辨识、防火防爆、 高原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应急逃生路线及预案等。

班组级教育:针对本班组承担的具体作业(如管道安装、焊接、无油脂操作、脱脂 试验等),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工器具正确使用、作业环境风险、具体防护措施及 应急处置技能的教育。

2 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高原病防治知识、症状识别和急救技能的培训,现场应配 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供氧设施。

3 所有安全教育和培训必须留有书面及影像记录,包括教育内容、时间、地点、 授课人、受教育人员签到及考核成绩并入档备查。

4.4.3 安全技术交底:

1 实行分级交底制度: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应分级进行:项目 技术负责人向施工管理人员、班组长进行总体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施工管理 人员或班组长向具体作业人员进行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及当日作业任务的详细安全 技术交底。

2 交底内容必须具体、有针对性,应包括:施工任务的作业特点、具体安全风险 (尤其是火灾、爆炸、窒息、高压、低温等风险)。针对风险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具体防 护措施(如动火作业许可、有限空间作业规程、无油脂操作要求、静电接地等)。施工 所用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使用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及注意事项(如高原反应 预防、恶劣天气应对、现场消防器材位置等)。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和报告程序。

4.4.4 民用供氧工程须对以下高风险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1 氧气管道及设备的焊接与切割作业(强调周边可燃物清理、防火措施)。

2 脱脂作业(强调禁火、通风、个人防护、化学品安全)。

3 压力试验与气体置换作业(强调试验压力、升压程序、警戒区域、严禁带压操 作 ) 。

4 低温绝热储罐、汽化器等低温设备安装与操作(强调防冻伤、防剧烈热冲击)。

5 涉及有限空间(如管沟、阀门井)的作业。

4.4.5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所有接受交底的作业人 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交底记录应清晰、完整。

4.4.6 压力试验与吹扫安全措施:

1 试验介质选择:强度试验应采用液压试验(水)或气压试验。优先采用液压试 验(水),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若采用气压试验,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防护 方案,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监检单位(如涉及)批准,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

1.25 倍。严禁使用氧气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应采用气压试验。必须使用无油、干 燥的氮气作为试验介质,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严禁使用氧气进行严密性试验。

2 气压试验专项安全管理:当采用气压试验时,安装单位必须对试验管道系统进 行完整性评估、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估,制定专项安全操作程序。该程序应包括试验压力、 升压速率、稳压检查程序、安全警戒范围、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需经过施工单位技 术负责人审核批准。试验压力大于1.6MPa 时,其安全操作程序还应取得建设单位(或 使用单位)及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

3 吹扫介质:管道系统吹扫必须使用无油、干燥的氮气,严禁使用氧气直接吹扫。 对于不锈钢管道,若采用水压试验,试验后必须用干燥氮气将系统内残留水分彻底吹干, 吹扫流速应≥20m/s, 直至出口处靶板检查合格且露点测试符合要求(如≤-40℃)。

4 管道材料要求:从氧气站出口至所有室内供氧终端的输送管道宜采用脱脂不锈 钢管。管材、管件及阀门必须提供有效的脱脂合格证明。

5 安全责任与管理: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 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的相关原则,建立健全施工 安全责任体系。氧气站及供氧区域必须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西藏自 治区消防条例》的要求,配备足量、适用的消防器材,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4.7 高原环境安全与健康保障:

1 应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防寒保暖用品。

2 应落实高原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如设立氧疗室、配备便携式氧气瓶及急救药品,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预防高原反应。

3 应关注恶劣气候预警,遇有强风、雨雪、雷暴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和高 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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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程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民用供氧工程在施工阶段的定线测量、水准测量以及竣工阶段的测量 工作。工程测量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 的有关规定。

5.1.2 民用供氧工程测量前,应充分了解工程设计意图、熟悉图纸,核对设计提供的控 制点数据及相关基准资料。

5.1.3 所有测量仪器和工具应在检定有效期内,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校正。在西藏高原地 区,应特别考虑仪器的高原适应性。

5.1.4 测量作业应遵循“由整体到局部,先控制后细部”的原则,确保测量成果的准确 性和一致性。

5.1.5 所有测量记录应清晰、完整、真实,并按规定进行整理和归档,作为工程验收的 依据之一。

5.1.6 施工测量应实施,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双重复核,填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

规定:

1 供氧管路工程测量应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2 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已建构筑物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应校核。

5.1.7 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7的规定,并应满足《工程测量标准》 GB50026 和《城市测量规范》CJJ/T8 的有关规定。

表5.1.7 测量允许误差

5 .2定线测量

5.2.1 定线测量应包括供氧管道中心线的测定、沟槽或支架的放线,以及氧气站、阀门 井、调压装置等关键建、构筑物的平面位置测设。

5.2.2 控制测量:

1 应根据设计图纸和现场条件,在施工区域内布设平面控制网。控制点的精度和 密度应满足施工定线的需要。

2 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卫星定位测量、导线测量等方法。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 《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 的有关规定。

3 控制点应埋设牢固,并做好标识和保护,便于施工过程中使用和复核。

5.2.3 管道中心线测定:

1 应根据设计图纸和控制点,测设供氧管道的起点、终点、转折点及其他主要特 征点。

2 管道中心桩的间距应根据地形变化确定,直线段宜为20m~50m, 曲线段应适 当加密。

3 中心桩应妥善保护。对于埋地管道,应设置控制桩或引桩,以便在开挖后恢复 中心线。

5.2.4 施工放线:

1 根据测设的管道中心线和设计要求的沟槽底宽或支架位置,在地面上放出开挖 或安装的边线。

2 放线时应根据《民用供氧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确保氧气管道与建、构筑物 及其他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符合规定。

3 对所有放样点应进行明显标识并做好记录,经复核无误后方可进行施工。

5 .3水准测量

5.3.1 测量内容:水准测量应包括供氧管道沿线高程控制网的建立、管道坡度测设、沟 槽开挖深度和基底标高控制以及氧气站、阀门井等构筑物的高程测设。

5.3.2 高程控制测量:

1 应沿管道线路布设高程控制网,其精度应满足管道坡度控制和施工的要求。

2 高程控制测量可采用水准测量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其主要技术要求应

符合《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 的有关规定。

3 高程控制点宜与平面控制点共用,并应与国家高程基准或设计给定的高程系统 相一致。

5.3.3 管道坡度控制:

1 供氧管道的敷设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出现倒坡现象,以确保管道内凝 液能顺利排出。

2 应沿管道中心线测设高程桩,精确控制管道安装的标高和坡度。

3 对于埋地管道,在回填前应对管道标高进行复测,确保坡度符合设计要求。

5 .4竣工测量

5.4.1 一般要求:供氧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竣工测量,编制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和竣工 图。竣工测量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5.4.2 测量内容:

1 平面位置测量:测定供氧管道(包括埋地和架空)的实际平面位置、氧气站、 阀门、调压装置、计量设备、供氧终端等关键设备的实际坐标。

2 高程测量:测定供氧管道的实际标高、管顶(埋地管道)或管底(架空管道) 高程,以及关键设备的基础标高。

3 与相邻建、构筑物及管线的相对关系测量:测量氧气管道与周边建、构筑物及 其他地下、地上管线的实际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其结果应符合《民用供氧工程设计标 准》的规定。

5.4.3 测量方法与精度:竣工测量的方法应与施工测量方法相一致,其精度不应低于施 工测量精度。

5.4.4 竣工图绘制:

1 应根据竣工测量成果,在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基础上,绘制真实的竣 工图。

2 竣工图上应清晰地标注所有已建供氧设施的实际位置和标高,以及主要尺寸和 净距。

3 对于施工中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应在竣工图中明确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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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测量允许误差

5.5.1 供氧工程各项测量工作的允许误差应符合表5.1.7的规定,且不得低于《工程测 量标准》GB50026 的相应要求。

5.5.2 当测量误差超出表5.1.7的规定时,应分析原因并重新进行测量。对因测量误差

可能导致供氧管道与建、构筑物或其他管线之间的净距不符合《民用供氧工程设计标准》 的要求,应当进行整改,直至满足安全要求。

5.5.3 对于氧气浓度检测设备的误差要求,应遵循《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器通 用技术要求》GB12358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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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氧气站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西藏自治区民用供氧工程中氧气站的施工及验收,包括汽化站房和制 氧站房。

6.1.2 施工基本要求:

1 氧气站的施工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其布置及与各类建、构筑 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民用供氧工程设计标准》的规定。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减 小防火间距。

2 氧气站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 氧气站设备安装前,应核对设备型号、规格与设计文件一致性,检查设备出厂 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等技术文件完整性。进口设备尚应提供报关单及商检证明。

4 氧气站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污染、防静电、防振动措施,严禁在站房内进行 明火作业(经审批的特殊作业除外)。

5 所有设备、管道及阀门在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确认无油脂污染,并确保其 材质、规格、压力等级符合设计要求。

6 施工及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无油脂操作的规定。

6.1.3 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标识

民用供氧工程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管 辖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及安全附件,应在设备或部件的明显位置装设永久性的产 品铭牌或标识。标识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施工验收时,应核查标识的完整性与清 晰度,并记录备案。

1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 设计/工作压力、温度。

3 产品编号或设备代码。

4 制造日期。

5 制造单位名称或商标。

6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如适用)。

6.2汽化站房

6.2.1 低温绝热储罐

1 低温绝热储罐的设置应符合《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 中关于低温绝热储罐 的相关规定。固定容积氧气贮罐的总容积按几何容量(m³) 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为 10³Pa) 的乘积计算。

2 低温绝热储罐宜室外布置。当低温绝热储罐确需室内布置时,宜设置在单独的 房间内,且低温绝热储罐的总几何容积不得超过10m³。低温绝热储罐与建、构筑物及 道路等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民用供氧工程设计标准》的规定。低温绝热储罐必须有静 电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防雷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 10Ω,并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条文说明】低温绝热储罐与建筑物的间距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及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 低温绝热储罐的安装等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4 低温绝热储罐应使用地脚螺栓固定在基础上,罐体倾斜度应小于1/1000;低温 绝热储罐的基础设计应充分考虑地质条件和抗震要求,满足设备运行时的荷载及稳定性 要求。

5 低温绝热储罐须配备安全阀、压力表(压力实时监测)、液位计、超压泄放等 附件,且附件需定期校验,确保灵敏可靠。

6 低温绝热储罐投入使用前,应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

的要求进行耐压试验(如“三充三放”)等。焊缝无损检测方法及比例应符合设计文件 及 TSG21 的要求。

6.2.2 汽化系统

1 汽化器(空温式、电加热式)的安装间距应≥1.5m, 与明火作业区的距离应≥ 3m; 设备应设置过压保护装置,起跳压力应≤1.2倍设计压力且应经校验合格。

2 汽化器应固定牢固,其连接管道应具有足够的柔性,以适应温度变化引起的膨 胀和收缩。

3 汽化器及其管道的氧气和加热介质部分应配备安全泄压装置。

4 汽化器与低温绝热储罐之间阀门均应采用长柄低温截止阀,汽化器后端第一道 阀门如离汽化器叶片较近也应为长柄低温截止阀,其余阀门采用常温截止阀。

5 汽化器出口应设置低温报警装置,当汽化器出口温度低于设定值时启动报警; 同时,氧气站各部件应可靠接地,以防止静电引发安全事故。

6 验收时汽化器应在带压工作状态下,运行8小时内不应有异响,结霜应在设计 计算允许范围之内。

6.2.3 管道

1 主管道、副管道均应采用无缝不锈钢管,并确保其内表面无油脂污染。管道在 安装前必须进行严格的脱脂处理,脱脂后的管道方可进行必要的酸洗(如为去除焊接氧 化皮等)。脱脂与酸洗工艺及验收标准应符合《脱脂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20202 及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 的规定。管道连接应采用氩 弧焊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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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道焊缝应符合《民用供氧工程设计标准》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3 管道吹扫、压力试验、泄漏性试验以及脱脂清洗,都要符合标准流程和安全规 定 。

4 管道在清洗后要求用无油热空气将系统内残留水吹干,吹扫时其压力不得超过 容器和管道的设计压力,流速不宜小于20m/s。

5 管道施工验收需进行强度试验与严密性试验。

6 管道投入使用后,应按照《工业管道安全技术规程》TSG31 及使用单位安全管 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定期巡检和检查。巡检应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管道接口与焊缝处有无 泄漏、腐蚀、变形,支吊架是否完好,安全附件是否正常等。

6.2.4 调压与计量

1 氧气站出口应设置调压装置和计量仪表,调压后的氧气压力应满足管网输送要 求 。

2 与氧(液化的或压缩的)或富氧空气接触的仪表须无油脂,并适用于氧(液化 的或压缩的)或富氧空气介质。

6.2.5 安全装置

1 低温绝热储罐和汽化系统必须设置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安全阀的泄放 能力应大于设备的最大安全泄放量,放散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处,管口距地面不低于4.5

m。

2 防静电与防雷接地:低温绝热储罐、汽化器、氧气压缩机以及与氧(液化的或 压缩的)或富氧空气接触的各类设备、管道,必须设置可靠的导除静电接地装置,接地 电阻不应大于10Ω。其设计与施工应符合《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 的相关规定,防 雷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并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3 低温绝热储罐必须设置两种不同原理的液位测量仪表,如现场直读式液位计

(如浮子式、磁翻板式)和远传式液位计(如电容式、差压式)。远传液位计应具备高、 低液位报警及联锁功能,信号应传送至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值班室。

4 站房内氧浓度监测仪的设置密度应≥1台/50m², 监测精度应≥±0.3%(体积分 数),监测点距地面高度应为0.8m~1.5m, 且应避开通风口、气流死角。

5 消防安全与间距:低温绝热储罐安装场所必须配备足量、适用的灭火器材。场 所周围5m 范围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应保持场地清洁干净。此要求应符合《低 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 的规定。液氧设备附近必须设置明显的“严 禁烟火”、“禁油”等安全警示标志。

6 当采用罐车进行液氧充装时,罐车在连接充装输液管前必须处于制动状态,并 应设置防滑块。在充装过程中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输液管意外拉脱。此操作应符合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 的规定。

6.2.6 若低温绝热储罐设置于独立的建筑物内,除应符合本章前述所有规定外,还必须 满足以下额外要求:

1 建筑与通风要求:储存液氧的建筑物宜设有独立的、正压式机械通风系统,其 通风能力应确保室内空气充分置换,防止富氧空气积聚。通风系统应具备故障报警功能。

2 电气设备防爆要求:建筑物内所有固定安装的电器和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灯具、开关、电机、控制箱、传感器等)均须采用适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防爆型设备, 其防爆等级和组别应根据可能形成的富氧环境进行确定。防爆设备的选型、安装与验收 须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3 等电位连接与接地:所有设备(储罐、管道、阀门、泵、电气设备外壳等)都 须进行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在进行液氧装卸作业前,

必须对所有相关的固定设备与移动式罐车(或容器)之间进行等电位连接,以消除静电 电位差。等电位连接线应在装卸作业完成后方可拆除;建筑物入口处及内部应设置清晰 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应制定专门的室内低温绝热储罐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条文说明】本条依据《低温液化气体安全指南》GB/T35528 制定。液氧在密闭空 间内泄漏蒸发,会迅速形成局部高浓度富氧环境,极大增加材料可燃性,且任何火花都 可能引发剧烈燃烧。因此,室内设置低温绝热储罐时,必须按最高安全等级(等同易燃 气体)进行设计和管理,强制要求正压通风和全区域电气防爆。

6.3制氧站房

6.3.1 变压吸附制氧站房的设备布置应紧凑合理、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并应符合下列

规 定 :

1 变压吸附制氧设备的安装环境应符合设计文件及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要求。

2 变压吸附制氧站房的氧气压缩机应根据其振动特性、允许振幅等要求,除合理 进行设备及管道布置外,应采取防振、隔振措施。

3 站房地面需做防静电处理,设备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需≥C30, 基础表面平整度 偏差≤5mm/2m, 且任意两点间高差≤10mm, 预留设备地脚螺栓孔的位置偏差≤10mm。

4 按照施工图和制氧工艺流程划线定位、设备就位并紧固,空压机、冷干机等振 动设备,基础需加装减震垫(如橡胶减震垫,厚度≥10mm, 压缩量20%~30%),避 免振动传递导致管道接口松动。

6.3.2 安装环境要求:

1 安装环境清洁卫生,温度控制在5℃~40℃,通风要良好。

2 电源符合设备要求。

3 系统设备须稳固站立安装在坚固且水平的地面上,所有的氧气管道禁漏,安装 现场禁火、禁油、严禁在安装场所存放与系统无关的其它物品,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

4 必要时安装排风换气系统。

5 确定制氧系统安装空气源的位置使进口应位于污染最少的地方,这些污染源包 括燃烧的废气排放系统、通风口与抽真空排气口等。

6.3.3 氧氮分离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氧氮分离装置安装前应检查塔体外观,无裂纹、变形、锈蚀;垂直度偏差应≤ 1%( 按塔体高度计算),地脚螺栓的预紧力矩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每组地脚螺 栓的垫板组数应≤3组,且垫板厚度应≥10mm。

2 氧氮分离装置与墙面的净距应≥1.2m, 多塔并列安装时,塔体之间的净距应≥

0.8m ; 气流进出口方向应与设计图纸一致,不得反向安装。

6.3.4 空气压缩系统

1 空气压缩机基础应进行减振处理(如设置橡胶减振垫),基础平整度偏差 2mm/m; 机组运行时的环境噪声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

2 压缩空气供应系统应确保进入分子筛吸附塔的空气含油量符合设备制造商的技 术要求,并满足最终产品氧气的卫生与安全标准。

6.3.5 吸附分离系统

1 分子筛吸附塔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和产品说明书要求。主要设备应提供合格证 明文件,并现场核对型号、规格。

2 分子筛填料的装填应符合设备技术要求,确保充实度和均匀性。

3 切换阀门应选用高效、耐用、泄漏率低的专用阀门,其动作应准确可靠。

6.3.6 氧气缓冲与储存

1 制氧机出口应设置氧气缓冲罐,以稳定输出压力和流量。缓冲罐的容积应根据 用气负荷变化情况确定。

2 缓冲罐上应安装安全阀、压力表,并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6.3.7 控制与监测

1 常温空气分离法制氧系统应配备自动控制装置,能实现程序的自动切换、故障 诊断和安全联锁保护。

2 应设置氧气浓度、流量、压力在线检测仪表,对产出氧气的品质进行连续监测, 并设有超标报警功能。

6.3.8 管道铺设

1 管道脱脂采用“浸泡+吹扫”结合法,浸泡时间≥15min, 吹扫后用紫外灯照射 (波长254nm ), 无荧光为合格。

2 脱脂后的管道需密封端口,避免二次污染。

3 氧气管道与支架间加聚四氟乙烯垫。

4 管道沿气流方向坡度≥3% ,最低点设排水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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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每50m 设接地极(接地电阻≤4Ω),法兰跨接采用6mm²铜线。

6 金属管道(如空气管道)外壁需做防腐处理:先刷防锈漆(红丹防锈漆,厚度 ≥60μm), 再刷面漆(聚氨酯面漆,厚度≥80μm), 涂层附着力需达到《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划格试验》GB/T9286 中的2级要求(划格法,无涂层脱落)。

6.3.9 产品气要求:氧浓度、水分含量、二氧化碳含量、一氧化碳、气态酸和碱、臭氧 及其他气态氧化物含量应符合《民用供氧工程设计标准》的规定。

6.3.10 其他要求

1 应满足在海拔3000m 及以上、室外温度-30℃~50℃及相对湿度应≤90%条件 下正常运行。

2 环境噪声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的规定。

3 电气安全性能应符合《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 求 》GB9706.1 中 I类 B 型设备的规定。

4 开机30min 氧产量应达到设计要求,且氧浓度应≥90%。

6.3.11 电气设备选型与安装要求:

变压吸附制氧站房内,特别是液氧储存、汽化及可能积聚富氧空气的区域,其火灾 危险性类别为乙类。该区域属于火灾危险环境,且助燃气体密度大,需按爆炸危险环境 考虑,电气设备的设计、选型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物内所有固定安装的电器和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灯具、开关、电机、控制 箱、传感器等),均必须采用适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防爆型设备,其防爆等级和组别 应根据可能形成的富氧环境进行确定。防爆设备的选型、安装与验收必须符合《爆炸危 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 B50058 的规定。

6.3.12 通风系统要求:

站房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通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12次/小时的换气要求。通风 机及风管材料应选用不燃材料。通风气流组织应确保新鲜空气从低氧区流向高氧区,排 风口应设在室内上部。

6.3.13 消防与防静电要求:

1 站房内必须配备足量的干粉灭火器,严禁使用水基灭火器扑救液氧或电气火灾。

2 所有设备、管道及金属构件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 于10Ω。法兰及阀门连接处应设置导静电跨接。

6.3.14 验收要求:分子筛制氧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应按照设备技术文件及本规范附 录 E-2 的要求进行性能测试,并提交合格的测试报告。施工方应配合完成系统与管网的 联合调试,确保接口功能正常。

6.4建筑结构

6.4.1 民用供氧工程中使用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设计文件应合格有效。施工前应进行 勘察说明、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并应保留记录。建筑结构验收参照国家相关规范如: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等 。

6.4.2 民用供氧工程开工前应进行质量策划控制,应确定质量目标和要求、质量管理组 织体系及管理职责、质量管理与协调的程序、质量控制点、质量风险、实施质量目标的 控制措施,并应根据工程进展实施动态管理。

6.4.3 工程质量策划中应在下列部位和环节设置质量控制点:

1 影响施工质量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

2 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

3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部位和环节。

4 隐蔽工程验收。

6.4.4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特点、现场条件、质量风险和技术要求编制, 并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当需变更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6.4.5 施工前应对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施工作业 条件、施工方法、技术措施、质量标准以及安全与环保措施等,并应保留相关记录。

6.4.6 分项工程施工应实施样板示范制度,以多种形式直观展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 做法与要求。

6.4.7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涉 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相关规定进行复 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6.4.8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按规 定进行见证检验。见证检验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检,检测 试样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6.4.9 优先选用国内产品,选用进口产品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并附有中文说明 书和商检证明,经进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4.10 施工现场的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在运输和储存时应采 取确保其质量和性能不受影响的储存及防护措施。

6.4.11 地面与墙体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房地面应采用不燃、防静电材料(如导静电水泥砂浆),表面电阻值应为 10Q~10⁹Q, 地面坡度应≥1%(坡向排水口或液氧收集槽)。

2 墙体应采用耐火极限≥2h 的不燃材料(如页岩砖、加气混凝土砌块),墙面抹 灰应采用水泥砂浆;窗玻璃应选用防爆玻璃(厚度≥5mm), 窗台高度应≥1.2m, 避免 儿童接触。

【条文说明】依据《氧气站设计规范》附录A 氧气站内各类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及最低耐火等级,液氧系统设施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最低耐火等级为二级;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其所有建筑构件(包括柱、梁、楼板、 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等)均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并满足相应的耐火极限要求(通常 为1.0小时或以上)。墙体(尤其是防火墙)和屋顶作为主要建筑分隔和围护结构须满 足此要求。地面虽非主要承重构件,但在有液氧泄漏风险的环境中,为防止地面材料成 为燃烧源或与液氧发生剧烈反应,同样必须使用不燃材料。

6.4.12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应在施工前委 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鉴定单位对建筑 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确定设计方案。

2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外墙的连接应牢固,保温系统各层之间的连接应牢固。

3 建筑外门窗应安装牢固。

4 临空处设置的用于防护的栏杆以及无障碍设施的安全栏杆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 固。

5 对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仪器,不应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6.4.13 屋面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道工序完成后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2 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等,应在保温层和防水层施工前安设完毕。

3 屋面保温层和防水层完工后,不得进行凿孔、打洞或重物冲击等有损屋面的作 业。

4 屋面瓦材必须铺置牢固,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45°时,应采 取固定加强措施。

6.4.14 设备、管道及其支吊架等的安装位置、尺寸以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法和质量 应满足设计及使用功能要求。

6.4.15 地下管道防腐层应完整连续,新建管道阴极保护设计、施工应与管道设计、施 工同时进行,阴极保护应经检测合格后投入使用。

6.4.16 应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构) 筑物的明显位置设置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永久性标牌。

6.4.17 工程资料文件的形成和积累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 范围,全面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情况。工程资料文件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 成 。

6.5电气自控

6.5.1 氧气站的供配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的有关规定。

6.5.2 所有电气设备及仪表的选型、安装与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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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4月18日 15: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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