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2802-2024 水电站无人值班运行管理规范 ,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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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力 行 业 标 准
DL/T 2802—2024
水电站无人值班运行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unattended operation of hydropower station
2025-03-24实施
2 0 2 4 - 0 9 - 2 4 发 布
国家能源局 发布
DL/ T 2802—2024
目 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1
5 职责分工 1
6 运行管理 2
7 应急管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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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DL/T 2802—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 草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电力行业水电站自动化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DL/TC 17)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龙滩水力发电厂、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桂冠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红标、农振昌、吴祖平、张朝纲、王伟、于鸣飞、王敏、谢欣、苏华利、 江诗宏、黄家志。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本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 一号,100761)。
IⅡ
DL/T 2802—2024
水电站无人值班运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电站无人值班职责分工、运行管理、应急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采用无人值班运行方式的水电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 件 。
GB 26164.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
GB 26860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DL/T 710 水轮机运行规程
DL/T 1313 流域梯级水电站集中控制规程
DL/T2210 水电站无人值班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L/T 22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电站无人值班 unattended operation of hydropower station
水电站厂内不设运行值班人员,其运行监视和操作由远方承担;现地定期巡视;当设备发生异常或 故障时无须现场人工干预。
[来源:DL/T 2210—2021,3.1]
4 基本要求
4.1 无人值班的水电站,其设备技术要求应满足DL/T 2210的规定。
4.2 远控中心、水电站应做好交接班、两票、运行分析、运行方式、运行操作、缺陷、工业电视、水库 调度、防汛、消防系统、安全保卫等运行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
4.3 远控中心、水电站应建立相应的运行管理、应急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4.4 远控中心、水电站的制度、标准、规程、规定修编后,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备。
4.5 远控中心、水电站在技术和组织上应满足水电站运行管理和调度管理要求。
4.6 水电站应具备有人值守的能力。
4.7 水电站应在现场设置应急值守点,配备值守人员。
5 职责分工
5.1 远控中心职责
5.1.1 管理远方控制的设备,包括水轮发电机组的主设备、附属设备及厂站辅助设备等。
5.1.2 管理设备的运行监视、控制、操作和异常处置,并根据信号类型、级别做出相应的处理响应。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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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负责运行参数分析、工况转换和方式调整。
5.1.4 发电计划的编制、上报、执行与临时修改。
5.1.5 涉网设备检修计划执行与紧急检修的申报和执行。
5.1.6 收集、整理、汇总、统计水电站生产运行信息、水情信息和指标数据,按规定发布或上报。
5.1.7 与上级业务部门沟通协调,接受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
5.2 水电站职责
5.2.1 现场设备的巡检、定期工作、应急处置等。
5.2.2 接受远控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
5.2.3 协调水电站继电保护、安自装置、通信、自动化月度统计报表、事故报告等专业管理工作。
5.2.4 修编规程、图纸、设备定值等技术资料并向远控中心备案。
5.2.5 制定现场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
5.2.6 值守人员应保持通信畅通,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5.2.7 值守人员应具备与工作性质相适应的资格。
6 运行管理
6.1 交接班管理
6.1.1 远控中心、水电站应建立交接班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6.1.2 在处理事故或倒闸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
6.2 两票管理
6.2.1 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应符合GB 26164.1 、GB 26860的规定。
6.2.2 工作票和操作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
6.2.3 功率调整、程控操作及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不使用操作票。
6.2.4 水电站操作票涉及远控设备时应汇报远控中心。
6.3 运行分析管理
6.3.1 机组经济运行应符合DL/T 710的要求。
6.3.2 远控中心宜开展设备运行分析和风险分析,指导水电站巡检维护,提出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6.3.3 远控中心宜建立事故、障碍、异常、差错、巡检等分析系统,向水电站提出运行建议。
6.4 运行方式管理
6.4.1 远控中心应服从上级业务调度部门统一安排,优化机组运行工况,保证整体发电效益。
6.4.2 远控中心应综合分析系统运行安全性、稳定性及可靠性,合理安排水电站设备检修。
6.4.3 除正常情况下按调度令进行的机组开停机、功率调整外,远控中心改变设备状态、参数、控制模 式和运行方式后,应立即通知值守人员。
6.4.4 正常情况下,自动发电控制 (AGC) 、 自动电压无功控制(AVC) 应投入运行,其投退及控制模 式切换应根据调度机构的命令执行。
6.4.5 远控中心、水电站应定期进行控制权切换试验。
6.5 运行操作管理
6.5.1 设备转检修后,设备控制权应切至水电站,设备检修恢复正常后,设备控制权应及时切至远控 中 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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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远控中心、水电站操作范围按照DLT 2210执行。
6.5.3 远控中心操作过程中发生异常,应通知水电站现场值守人员检查处理。
6.5.4 水电站操作应考虑对远控中心监视的影响,属远控中心监视的设备,经许可后方可进行。
6.5.5 水电站在现场倒闸操作后,应与远控中心核对设备状态和信号情况。
6.5.6 水电站在遇有危及人身、设备及防洪和航运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按现场规程及应急预案紧 急处置,事后及时向远控中心汇报。
6.6 缺陷管理
6.6.1 远控中心、水电站应对管理设备设施、系统进行监视、检查,及时发现设备异常和缺陷。
6.6.2 延期、未查明原因的缺陷应纳入未消除缺陷管理,并制定防控措施。
6.6.3 水电站应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7 工业电视管理
6.7.1 水电站工业电视系统应投入运行,未经远控中心同意,不得退出。
6.7.2 水电站应定期检查维护工业电视系统,确保监视正常。
6.7.3 值守人员不得调整工业电视系统软硬件配置。
6.8 水库调度管理
6.8.1 远控中心应负责水库调度运行,涉及梯级水库的,应建立梯级水库联合调度协商机制,并符合 DL/T1313 的规定。
6.8.2 远控中心应编制水电站发电计划、水库枯汛期调度计划,并经上级业务调度部门审批。
6.8.3 水电站应进行水情水调数据采集设备运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稳定和数据准确。
6.8.4 远控中心、水电站应执行水库所属调度机构的防洪调度指令。
6.9 防汛管理
6.9.1 远控中心、水电站应执行24h 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防汛调度指令。
6.9.2 远控中心在进行泄洪前,应发布泄洪预警及泄洪指令。
6.9.3 远控中心应进行气象水情预报,对于重大汛情应进行集体会商,并跟踪滚动预报。
6.9.4 水电站应确保泄洪闸门系统、排水系统设备运行正常。
6.9.5 水电站应根据上级调度部门防洪命令,完成闸门启闭相关工作,确保大坝运行安全。
6.10 消防系统管理
6.10.1 水电站应保证消防设施和报警装置状态完好。
6.10.2 值守人员应掌握消防设施及用具的使用方法,并定期开展演练。
6.10.3 火灾时,应启动应急广播系统。
6.11 安全保卫管理
6.11.1 水电站应保证安防设施工作正常。
6.11.2 通往厂房、开关站、大坝等通道应设置安全保卫岗哨,且有必要的安全工程措施。
6.11.3 厂房入口和重要设备室宜安装门禁系统,门禁系统失电应解除闭锁。
7 应急管理
7.1 远控中心、水电站应建立统一的分层分级应急处理指挥体系,负责事故、异常的处理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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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2802—2024
7.2 远控中心、水电站发现影响机组安全运行的设备停运或关闭时,应立即按照规程进行处理,同时加 强监视运行参数。
7.3 远控中心、水电站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7.4 远控中心接到自然灾害等预警信息后,应及时通知水电站采取相关措施。水电站应及时响应远控中 心预警信息和指令。
7.5 远控中心发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调整操作,通知水电站值守人员对现场进行监视、检查和采取 措施:
a) 机组启停过程、出力调节异常;
b) 机组振动、摆度异常;
c) 机组轴承温度、发电机温度异常;
d) 水电站与远方通信数据中断;
e) 火警;
f) 厂用电电源设备故障;
g) 集水井水位、廊道水位异常;
h) 其他可能影响电站设备安全运行的信号。
7.6 远控中心控制系统失灵或数据通信中断后,应转为水电站现地值班模式。
7.7 水电站发生火灾、全厂停电、水淹厂房等重大事故后,远控中心和水电站应分别按照应急预案和现 场处置方案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7.8 水电站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应与远控中心核对设备状态和信号情况。
7.9 水电站在以下紧急情况下,可不待远控中心指令立即将控制权切换至水电站,进行事故处理,处理 后及时汇报远控中心:
a) 直接威胁人身安全时;
b) 对运行设备安全构成威胁时;
c) 恢复厂用电及重要用户供电时;
d) 现场规程中明确规定的可不待指令自行处理的操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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