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1296—2025
代替SN/T 1269—2010、SN/T 1296—2011、SN/T 3159—2012、SN/T 4272—2015
2025‑07‑25 发布2026‑02‑01 实施
创建“国际卫生港”技术指南
Technical guide for establishing international sanitary points of en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 布
前言……………………………………………………………………………………………………………Ⅲ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管理要素……………………………………………………………………………………………………1
4.1 基本条件………………………………………………………………………………………………1
4.1.1 口岸………………………………………………………………………………………………1
4.1.2 组织机构…………………………………………………………………………………………1
4.1.3 机制保障…………………………………………………………………………………………2
4.2 创建流程………………………………………………………………………………………………2
4.3 实地测评准备…………………………………………………………………………………………2
5 能力建设……………………………………………………………………………………………………3
5.1 沟通协调能力…………………………………………………………………………………………3
5.1.1 国际沟通联系……………………………………………………………………………………3
5.1.2 与卫生部门的沟通联系…………………………………………………………………………3
5.1.3 与上级海关的沟通联系…………………………………………………………………………3
5.1.4 与境内其他进境口岸海关的沟通联系…………………………………………………………3
5.1.5 与交通工具运营者的沟通渠道…………………………………………………………………3
5.1.6 与进境出境人员的沟通渠道……………………………………………………………………3
5.1.7 与服务供应商的沟通渠道………………………………………………………………………4
5.1.8 口岸紧急事件的联合评估机制…………………………………………………………………4
5.1.9 全球疫情信息监测处置平台……………………………………………………………………4
5.1.10 进境出境交通工具检疫监管协作机制…………………………………………………………4
5.2 口岸常规能力…………………………………………………………………………………………4
5.2.1 医疗服务能力……………………………………………………………………………………4
5.2.2 进境出境人员检疫监管能力……………………………………………………………………5
5.2.3 进境出境交通工具检疫监管能力………………………………………………………………5
5.2.4 尸体、棺柩、骸骨检疫监管能力…………………………………………………………………6
5.2.5 口岸卫生监督……………………………………………………………………………………6
5.2.6 不同类型口岸应具备的特殊能力………………………………………………………………7
5.3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8
5.3.1 应急预案…………………………………………………………………………………………8
目 次
Ⅰ
SN/T 1296—2025
5.3.2 进境出境人员的应急处置机制…………………………………………………………………8
5.3.3 货物、集装箱、物品或交通工具的应急处置……………………………………………………9
5.3.4 受染动物的应急处置……………………………………………………………………………9
5.3.5 应急卫生处理能力………………………………………………………………………………9
参考文献………………………………………………………………………………………………………10
Ⅱ
SN/T 1296—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SN/T 1269—2010《创建“国际卫生机场”规程》、SN/T 1296—2011《创建“国际卫生港
口”规程》、SN/T 3159—2012《国际卫生港口通用要求》、SN/T 4272—2015《国际卫生机场长效管理体系
建设规范》,与SN/T 1269—2010、SN/T 1296—2011、SN/T 3159—2012、SN/T 4272—2015 相比,除结
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创建口岸基本条件,包括口岸要求和组织要求(见4.1);
——增加了接受的文件准备要求(见4.3);
——增加了沟通协调能力建设要求(见5.1);
——更改了口岸卫生监督类内容。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力沛、张升、马研、杨定波、周斌、刘曦宇、席海洋、贝绍国、周冬根、张小平、王晓萍、
高云霞、张凝、汪锡慧、覃凤葵、陈志坚。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T 1269—2003、SN/T 1269—2010;
——SN/T 1296—2003、SN/T 1296—2011;
——SN/T 3159—2012;
——SN/T 4272—2015;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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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国际卫生港”技术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创建“国际卫生港”的流程、内容和技术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全国对外开放口岸开展“国际卫生港”创建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国际卫生港 international sanitary points of entry
在持续发展、加强和保持《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的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基础上,主动申请并
通过世界卫生组织实地测评认可,达到相关安全及卫生控制要求的国际通航港。
注: 包括国际卫生机场、国际卫生港口、国际卫生陆港(含公路口岸、铁路口岸)。
3.2
进境出境人员 entry and exit personnel
国际航行交通工具的工作人员和跨越国(边)界的旅行者。
3.3
疑似染疫人 quarantinable epidemic suspect
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4 管理要素
4.1 基本条件
4.1.1 口岸
可申请的口岸包括通过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考核,且复核督查得分在95 分以上(含95 分)的
口岸。
4.1.2 组织机构
4.1.2.1 成立由口岸所在地政府主导,口岸运营者、所在地海关、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
门参与的“国际卫生港”创建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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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 设立“国际卫生港”创建办公室,做好有关日常协调、具体措施落实等工作。
4.1.2.3 设立“国际卫生港”创建专业技术小组,开展创建工作技术指导、工作质量评估控制、资料收集整
理审核及报告撰写等工作,内容包括传染病监测与卫生检疫、医疗诊断急救、交通工具卫生检疫、集装箱/
货物/行李/物品/邮包卫生检疫、固体和液体废弃物卫生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生活饮用水安全管理、公共
场所卫生管理、病媒生物监测控制、除虫/除鼠/消毒/除污等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以及核生化因
子监测处置等。
4.1.3 机制保障
4.1.3.1 口岸所在地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出台相关文件,将创建“国际卫生港”列入政府工作项目,提供专
项资金保障,纳入口岸所在地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4.1.3.2 口岸运营者作为创建主体单位,参照4.1.2 相关内容,完善组织机构。
4.1.3.3 海关可结合日常检疫监管工作,对创建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各方落实创建
要求。
4.1.3.4 地方各相关职能部门、口岸查验部门、口岸运营者及技术支持部门宜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合作,
建立沟通联系与协作机制,共同推动创建工作。
4.2 创建流程
4.2.1 由口岸所在地政府按自愿原则提出创建要求。
4.2.2 口岸所在地直属海关组织专家组对提出创建申请的口岸进行先期评估,形成《创建国际卫生港可
行性评估报告》。
4.2.3 口岸所在地政府通过先期评估后,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附“ 创建国际卫生港可行性评估
报告”)。
4.2.4 申请通过的口岸,在所在地政府统筹领导和组织下,按第5 章开展建设工作。
4.2.5 经海关总署认可后,由海关总署邀请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对创建口岸开展现场测评。经世界卫生组
织专家验收后,由世界卫生组织专家组与海关总署代表共同签署通过“国际卫生港”创建的“实地测评报
告”或备忘录。
4.2.6 对已通过“国际卫生港”创建的口岸,由海关总署与世界卫生组织协商,开展复评等工作。
4.2.7 通过“国际卫生港”创建口岸的设施结构等发生显著改变的,及时通过海关总署与世界卫生组织协
商,进行再次评估。新的评估遵循同样流程。
4.3 实地测评准备
4.3.1 创建口岸按《〈国际卫生条例(2005)〉指定口岸核心能力要求评估工具》要求准备以下英文版验证
材料,主要包括:
a) 口岸创建“国际卫生港”的总体报告,包括口岸的基本概况、组织架构、建设内容、取得成效等
内容;
b) 依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指定口岸核心能力要求评估工具》的自评估表;
c) 结合口岸实际制定的创建工作方案,包括口岸沟通协调、医疗服务及患病旅行者转运、进境出境
交通工具卫生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生活饮用水安全管理、病媒生物监测与控制、固液体废弃物
管理等内容,可根据需要,细化口岸进境出境人员健康评估、染疫人或疑似染疫人隔离留验、进
境出境动物评估处置等应急方面内容;
d) 依据4.3.1c)创建工作方案,结合机制运行、人员技能、设备使用、应急处置等的具体实施和成
效,形成的包括口岸医疗急救和转运、传染病监测与控制、传染病风险评估、预防接种、生活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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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进境出境运输工具卫生检疫、固液体废弃物处
理、病媒生物监测和控制、实验室能力建设、卫生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的专项技术
报告;
e) 其他材料,主要包括介绍“国际卫生港”创建工作的中英文展板、宣传片和宣传资料。
4.3.2 实地测评现场工作安排包括:
a) 选取与《〈国际卫生条例(2005)〉指定口岸核心能力要求评估工具》内容密切相关、覆盖全面、亮
点突出的业务点作为实地测评点,并结合地理位置,合理规划实地测评路线;
b) 根据测评项目安排现场讲解或操作,内容符合《〈国际卫生条例(2005)〉指定口岸核心能力要求
评估工具》或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等规定。
5 能力建设
5.1 沟通协调能力
5.1.1 国际沟通联系
建立口岸海关与境外通航的口岸卫生主管部门间的国际沟通联系,指定具体联络人员与联系方式,
制定沟通方式和程序,必要时签订备忘录,以便于将按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采取的相关公共卫
生措施和相关信息提供给对方。
5.1.2 与卫生部门的沟通联系
口岸海关能直接或通过直属海关、海关总署等途径,与所在地(县)区级、市级、省级及国家级的卫生
主管部门建立沟通联系与协作机制,形成文件或签订协议,明确具体联系方式和沟通、协作程序,定期更
新并经测试有效,用于日常交流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进行24 h 内紧急沟通、联合风险评估以及开展医
疗救治、隔离、治疗等协作处置。
5.1.3 与上级海关的沟通联系
建立口岸海关与上级海关间的疫情报告和指令传达机制,包括指定联系人,明确上级海关具体联系
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5.1.4 与境内其他进境口岸海关的沟通联系
口岸海关根据本口岸交通工具在境内其他口岸的停靠情况,建立与境内其他进境口岸海关的沟通联
系,以便及时将本口岸发现的公共卫生风险证据和所需要的控制措施等信息提供给下一口岸海关,并在
必要时开展协作处置。
5.1.5 与交通工具运营者的沟通渠道
口岸海关对定期或经常往来的进境出境交通工具运营者、代理企业(代表单位)实施备案,并以适当
方式公开本部门受理交通工具卫生检疫的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以便交通工具运营者及时报告交
通工具上发现的公共卫生风险和口岸卫生主管部门将拟实施的控制措施提前通告等。
5.1.6 与进境出境人员的沟通渠道
建立口岸海关与进境出境人员间的有效沟通方式,包括在进境、出境口岸检疫查验、候机(船、车)厅
等现场,以电子显示、发放宣传资料、给予健康建议等手段,告知进境出境人员口岸海关具体联络信息,包
括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以便向进境出境人员告知拟实施的控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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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与服务供应商的沟通渠道
建立口岸海关与为进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提供服务的单位之间的联络程序,包
括联络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可用于提前告知服务供应商拟实施的控制措施。
5.1.8 口岸紧急事件的联合评估机制
口岸建立包括口岸所在地政府、口岸查验部门、口岸运营者及其他技术支持部门的沟通联系与协作
机制,具备在24 h 内对以下紧急事件进行通告、评估的书面程序,并及时更新:
a) 发现口岸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传染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公共卫生有害物质
污染等公共卫生风险;
b) 口岸区域、国境内外邻近区域、境外通航国家或地区的传染病流行、有害物质污染事件,存在本
口岸或口岸城市跨境传播可能性的。
5.1.9 全球疫情信息监测处置平台
建立针对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国内外口岸公共卫生危害因素和事件的信息、建议的收集、流行病学
及风险评估分析机制,配备国际公共卫生风险监测管理系统平台与网络等设施,满足多方联合风险评估、
风险预警通报或报告、联合应急处置等需求。
5.1.10 进境出境交通工具检疫监管协作机制
有明确的交通工具检疫查验规程等规范性操作文件,建立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
度,并保持更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制定立即报告口岸海关的规定和程序的指导性文件,以确保后者合理评估、管理和实施其他公
共卫生措施;
b) 建立口岸海关接收交通工具报告的所有传染病病人或疑似染疫人、交通工具上发现的公共卫生
风险证据的标准操作规程;
c) 能每周7 d、每天24 h 或根据口岸工作时间开展上述工作。
5.2 口岸常规能力
5.2.1 医疗服务能力
5.2.1.1 医疗服务机构满足以下条件:
a) 指定口岸附近的医疗服务机构作为转运疑似患者的诊治医院,有书面协议或备忘录,以便对患
者或疑似患者进行排查和护理;口岸内设有医疗机构的,设置急救器材库、药品库及个人防护用
品库,并备有完整、及时更新的出入库记录;
b) 提供与医疗和诊断相关设备的名称和关键联系信息清单,包括地址、电话、距离、路线等,内容及
时更新,并在候机(车、船)室(厅)等现场采取有效的发布方式以便所有接收传染病病人或疑似
染疫人的相关工作人员可及时获取。
5.2.1.2 口岸现场或通过技术支持,提供满足以下条件的疫苗接种服务。
a) 能随时为进境出境人员提供黄热病疫苗及其他传染病疫苗的预防接种服务,并设有预防接种
室,其布局包括候诊室、施种室及急救室。配备有接种异常反应急救器械及药品,并与口岸急救
中心建立急救机制,对接种异常反应者具有紧急救治的能力。
b) 预防接种室配备有资质的医师和护士。
c) 疫苗来自世界卫生组织或国家认可的生产商、销售供应商,有相应资质,备用疫苗保存于非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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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供电的低温冰箱内,每日记录温度,疫苗在有效期内使用,施种符合医疗操作规范。
d) 预防接种室有黄热病等传染病疫区分布图及防治知识宣传资料,张贴有中英文对照的接种须
知、过敏及禁忌症的说明。
e) 按照申请对接种人员开展疫苗接种。
5.2.1.3 口岸建立或通过支持获得满足日常检疫监管和医疗服务所需要的医务人员、设备和场所,并满
足以下条件:
a) 口岸医疗服务机构配置与进境出境人员流量、频次以及口岸的复杂性相适应的具有医师执业资
格和护士资格的专业医护人员,能完成常见疾病、中毒、外伤的医疗诊治、以及院前与院内医疗
急救和传染病隔离、治疗,并根据进境旅客主要语种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b) 根据流量、交通工具类型、进境出境人员的频次和口岸的复杂性,有独立设置的或者通过协作机
制保证独立诊疗区域,以用于对进境出境人员实施单独的医学排查,并设有患者或疑似患者转
运的并与其他人员通道不存在交叉污染的专用通道;
c) 配备必要的临床检查器械、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
5.2.1.4 口岸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在口岸公共活动区域开展健康教育与卫生宣传,对进境出境人员开展国
际旅行健康咨询服务,摆放各种旅行卫生宣传材料和张贴画,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用触摸屏、电子
屏等电子设备,能及时获得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疫情信息,为确保效果,建议结合口岸特点,针对性地开
展健康教育与卫生宣传:
a) 在人群流动频繁的区域,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至少涉及控烟与疾病防控有关信息,并结合
最新的健康信息对栏目进行及时更新;
b) 客运口岸的候机(车、船)室(厅)或进境出境通道内播放以影像、幻灯、录音等资料形式为主的健
康宣传片,并定期对内容进行更新。
5.2.2 进境出境人员检疫监管能力
5.2.2.1 口岸海关能结合口岸实际,健全口岸传染病检疫监管操作规范,具备风险识别和监测的快速筛
检能力,满足海关总署,或地方主管部门的风险监测流程相关条件,包括范围、方法、判定标准和技术规范
等内容,如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流行病学调查、病原体快速筛查、实验室检测、传染病初步判定
能力。
5.2.2.2 口岸海关宜配备充足的具备异常健康状况风险识别能力的卫生检疫人员和查验设施,以满足疾
病的监测、报告、通报、核实、应对和合作等活动。
5.2.2.3 根据口岸需求配置充足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有关程序文件,对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并保存人员档案及培训记录。
5.2.2.4 口岸具备对人体样本开展人间传染的病原体检测的能力,对物品环境样本开展检测能力,对病
媒生物样本开展形态学分类鉴定、分子生物学鉴定及其携带病原体检测能力,鉴别病媒生物传播传染病
能力,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检测能力,对已知、未知病原体的检测、鉴定、分型、变异分析、进化追溯等
的检测能力或技术支持。
5.2.3 进境出境交通工具检疫监管能力
口岸海关根据交通工具流量和业务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经卫生检疫培训合格人员,并符合下列
条件:
a) 掌握交通工作检疫查验的标准操作规程,能够正确签发有关证书/文件;
b) 熟悉必要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能根据交通工具的种类和类型准确评估公共卫生事件,并在第
一时间提供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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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掌握进境出境环节和口岸区域的流行病学状况,了解交通工具日常检疫和不同类型、大小、目的
地、始发地、目的地常见公共卫生风险;
d) 掌握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评估和控制的知识和技术;
e) 了解生物、化学、核辐射因子所致的公共卫生风险,包括其传播途径和对人体健康影响;
f) 掌握个人防护设施、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g) 熟悉并掌握公共卫生措施要求,能指导消毒、除鼠、除虫、除污,实施检疫、隔离、追踪密切接触者
及进境出境控制等方法和技术;
h) 掌握并使用正确的样品采集和检测方法,合理使用辅助设备对饮用水、食品及病媒生物等的公
共卫生风险进行观测、检查及评估;
i) 熟练掌握病媒生物防制的知识及技能,例如除虫、除鼠等;
j) 熟悉食品安全管理的正确操作,例如加工、供应、来源、制备、储存和配送等环节;
k) 熟悉饮用水安全管理的正确操作,例如来源、储存、配送、处理和控制方法等环节;
l) 熟悉固液体废弃物处理控制方法和对固液体废弃物所致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和推荐控制措施;
m) 了解船舶游泳池和水疗环境可能存在风险及其监测、评估和推荐控制措施;
n) 了解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民航组织等机构相关指南对不同类型、
大小交通工具医疗设施的有关规定、生物安全程序和环境要求;
o) 了解空气卫生质量管理的正确操作方法和影响空气质量的可能因素进行检测、评估和推荐的控
制措施等。
5.2.4 尸体、棺柩、骸骨检疫监管能力
5.2.4.1 制定针对本口岸进境出境尸体、棺柩、骸骨的检疫监管操作规程。
5.2.4.2 建立对来自疫区的尸体、棺柩、骸骨进行监测和采取特定卫生措施(如对渗漏的尸体进行卫生处
理)以及安全处理和运输的方案文件,并对监测过程、结果记录存档。
5.2.5 口岸卫生监督
5.2.5.1 口岸海关和口岸运营者宜制定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形成书面文件,并保持及时更新,以确保水
质监测工作定期开展,内容包括饮用水的消毒效果、检测到的可能的公共卫生风险和拟采取的卫生控制
措施:
a) 饮用水卫生监督对象为口岸区域或进出境环节从事饮用水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向进境出境交
通工具和口岸食品生产提供饮用水服务等单位;
b) 所有安全项目均在口岸海关监督下开展,对监测过程、监测结果等记录存档;
c) 实施适当的卫生措施以清除或控制饮用水潜在公共卫生风险,如消毒,设置防虫、防鼠设施等;
d) 饮用水水源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无污染源,水质符合GB 5749 的规定。
5.2.5.2 定期对口岸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向进境出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服务的单位进行卫生监
督,并对检测发现的公共卫生风险采用推荐的卫生控制措施进行处理,对监督过程、结果记录存档。
5.2.5.3 口岸运营者根据口岸类型和进境出境人员流量制定口岸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计划,形成书面文件
并保持更新,并在口岸海关的监督下开展,其内容应包括对影响室内空气质量的可能因素进行检测、识
别,拟采取的推荐卫生控制措施。所有监测过程、结果应记录存档。
5.2.5.4 根据口岸旅客流量配备满足口岸需求数量、面积的公共卫生间,运行状况良好并进行定期清洁
以保持卫生。
5.2.5.5 口岸运营者制定固液体废弃物管理计划,形成书面文件,并及时更新,内容包括:
a) 监督单位包括口岸范围内的公共垃圾收集点,客运站,散货集装箱码头,运输单位和交通工具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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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物、食品生产的废弃物、高风险废弃物、医疗废物服务单位;
b) 在口岸海关监督下,检测固液体废弃物所致的可能公共卫生风险,并实施拟推荐的卫生控制措
施,监测过程、结果应记录归档;
c) 制定有固液体废弃物安全转运的标准操作规范。
5.2.5.6 口岸要制定病媒生物监测与控制方案,配置病媒生物监测与控制人员,设置专用场所,满足以下
条件:
a) 病媒生物监测与控制范围涵盖口岸客运站、散货和集装箱码头、基础设施和场地、候机(车、船)
室(厅)内从业单位设施和交通工具地面支持运营服务提供商设施、口岸周围400 m 范围内
区域;
b) 配置数量充足的病媒生物监测与控制人员,经过相关知识培训,能熟练掌握病媒生物防制的知
识及技能和对设施设备进行监督审查的方法;
c) 病媒生物监测工作能持续开展,包括病媒生物种属鉴定、携带病原体的检测和拟采取控制措施,
并可根据监测与控制情况,及时汇总、分析和报告结果;
d) 设置专门用于放置病媒生物监测工具的场所,包括杀虫剂、灭鼠剂、诱捕设备和应用装置、采样
设备等。
5.2.5.7 根据旅客流量和口岸实际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卫生监督专业人员,掌握检疫监督的标准操作规
程,能够正确签发有关证书/文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a) 掌握进境出境环节和口岸区域的流行病学状况,了解日常卫生监督和与交通工具类型、大小、目
的地、始发地等因素有关的常见公共卫生风险;
b) 掌握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评估和控制的知识和技术;
c) 了解核生化因子所致的公共卫生风险,包括其传播途径和对人体健康影响;
d) 掌握个人防护设施、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e) 掌握并使用正确的方法和技术,指导消毒、除污,实施检疫、隔离、追踪及进境出境控制等;
f) 掌握并使用正确的样品采集和检测方法,合理使用辅助设备对饮用水、食品及病媒生物控制等
的公共卫生风险进行观测、检查及评估;
g) 熟练掌握病媒生物防制的知识及技能,例如除虫、除鼠等;
h) 熟悉食品安全管理的正确操作,例如加工、供应、来源、制备、储存和配送等有关环节;
i) 熟悉水安全管理的正确操作,例如来源、储存、配送、处理和控制方法等有关环节;
j) 熟悉固液体废弃物处理控制方法和对固液体废弃物所致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和推荐控制措施;
k) 了解游泳池和水疗环境可能存在风险及其监测、评估和推荐控制措施。
5.2.5.8 口岸能提供卫生监督必需的设施设备、用品,包括:通讯工具、检测和采样设备及用品、指导性设
备和技术信息设备、个人防护设备、病媒生物控制设备、数据收集设备和记录表格等。
5.2.6 不同类型口岸应具备的特殊能力
5.2.6.1 水运口岸特殊能力:
a) 根据海关总署及相关部委规定,制定沟通方式和程序,规范交通工具提交航海健康申报书,申
请、核准无疫通行(包括电讯检疫)等工作;
b) 根据海关总署及相关部委规定,结合风险评估(例如病媒传播疾病、压舱水、固液体废弃物和其
他公共卫生风险)、生产安全、社会安全及便利化原则,确定船舶检疫专用锚地。
5.2.6.2 航空口岸特殊能力:
a) 制定向口岸海关、民航、机场通报航空器上的疑似传染病病例或其他公共卫生相关事件的方式
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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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制定航空器卫生控制(如消毒、WHO 的建议和指南推荐的病媒生物控制措施)措施实施、监测
和评估方案;
c) 根据海关总署及相关部委规定,制定沟通方式和程序,规范航空器及航空运输运营商提交航空
器总申报单卫生部分,申请、核准无疫通行(包括电讯检疫)等工作。
5.2.6.3 陆路口岸特殊能力:
a) 根据海关总署及相关部委规定,制定口岸海关与陆路交通工具及陆路口岸运营商就出现大量传
染病病人或疑似染疫人或发现公共卫生高风险因素时,所采取的边界控制措施的沟通、交流方
式和程序;
b) 根据海关总署要求,结合口岸实际,明确在受染陆路交通工具上实施公共卫生措施的程序。
5.3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
5.3.1 应急预案
5.3.1.1 建立针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专门组织或联防联控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涵
盖口岸联防联控机制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形成书面文件,并定期更新;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纳入口岸所在地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体系。
5.3.1.2 口岸突发共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内容至少包括:
a) 有畅通的指挥处置体系,明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b) 明确涉及的各部门及其分支部门的责任人和联络方式,并保持及时更新;
c) 明确与口岸所在地政府、口岸查验部门、口岸运营者等相关机构的对口联络和预案对接;
d) 与交通工具、进境出境人员和其他服务者之间有关异常信息的沟通、交流方式和程序;
e) 明确疫情监测预警、风险评估、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实验室支持、病人转运、后勤保障、事后评估
等环节程序。
5.3.1.3 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开展各种规模和形式的培训及演练,以确保应对体系的持续有效性:
a) 培训及演练以文字、图片或声像资料等形式加以记录存档;
b) 对于培训或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对相关预案进行调整,相关过程记录
归档。
5.3.2 进境出境人员的应急处置机制
5.3.2.1 根据进境出境人员流量、频次以及口岸的复杂性,建立相关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
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提供技术支持,满足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决策指挥、
风险评估、现场处置和信息通报等应急处置要求。
5.3.2.2 建立针对交通工具员工应急处置的协同预警、响应处置及感染控制等的操作流程和程序文件,
明确地方卫生部门、交通工具运营者和相关服务支持部门的责任和要求。
5.3.2.3 制定基于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风险的口岸进境出境控制方案,能够针对不同分级和类型的
突发公共卫生防控要求实施进境出境管控措施:
a) 建立针对染疫人或疑似染疫人的检疫处置操作规范或作业指导书,能迅速对到达和离港的有异
常健康状况人员进行评估和传染病筛查;
b) 建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理、咨询的公共卫生服务平台,公布进境出境控制措施信息获取
途径,确保口岸海关第一时间进行评估并提供控制措施;
c) 完善口岸与国家疫情通报信息化平台联通机制,可在特定疫情暴发期间将口岸排查数据整合入
国家监测和报告系统;
d) 现场工作点配备检疫查验工具箱,可满足健康申报、流行病学调查、体温监测和体格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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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e) 建立口岸公共卫生处置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对工作人员进行
设备程序和使用培训,确保能够有效使用。
5.3.2.4 有指定医疗服务机构对疑似染疫人进行检疫,染疫人进行隔离、治疗和其他支持性服务,并有书
面协作协议。协议应明确各方职责、潜在风险、协议日期、参与机构及类型,确保提供满足检疫需要的专
业人员、实验室仪器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翻译服务和病人排查、转运应有的详细记录和追踪报告:
a) 口岸有独立或者通过协作机制设置的为口岸突发疫情服务的隔离、留验场所,用于对染疫人或
疑似染疫人进行隔离、留验,并设有与其他人员通道不存在交叉污染的转运专用通道,场所布局
及流程应符合传染病控制要求,建立日常维护和保养制度,并保持及时更新;
b) 根据进境出境人员流量,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卫生检疫专业人员或培训合格人员,熟悉传染病
症状和处置程序,并可及时对疑似染疫人快速实施初步评估、检疫排查;
c) 配备必要的临床检查器械、设备,诊疗设施,各类废弃物收集容器等医学排查和治疗所需的设施
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d) 具有一定数量掌握进境出境人员主要语种的工作人员,并定期培训。
5.3.2.5 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签订转运机制,制定转运流程,明确不同传染病对应转运医院、联络
人及联系方式,并实时更新:
a) 建立有效的染疫人或疑似染疫人的移送机制,配备有用于人员移送及紧急医疗救助所需的专业
车辆。运送服务单位应提供清洁、消毒设施用品及个人防护装备;
b) 配备数量充足的移送人员,熟悉个人防护装备使用和消毒技术,经过口岸相关医疗服务单位培
训合格;
c) 列明接收染疫人或疑似染疫人诊疗、隔离机构名称和联络信息(地址、电话、至进境口岸的距离
和路线图),并定时更新、公布,保证相关人员、单位可及时获取。
5.3.3 货物、集装箱、物品或交通工具的应急处置
5.3.3.1 结合本口岸实际制定针对货物、集装箱、物品的书面应急处置程序。
5.3.3.2 建立针对货物、集装箱、物品检疫查验发现公共卫生学问题的应急处置机制。
5.3.3.3 对具有公共卫生风险的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设有实施消毒、除虫、除鼠、除污等卫生处
理措施的专用场地,场地设置远离生活区和办公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风向指示装置及安全有效的防护
设施,满足口岸应急处置的工作条件。
5.3.4 受染动物的应急处置
与兽医机构建立联络协作机制,对受染动物进行诊断检查、评估并提出拟采取的建议措施,并签订书
面协作协议。协议应明确提供培训合格人员现场检查,感染控制方案,专业人员对受染动物评估、治疗和
隔离等内容。能提供受染动物诊断检查、后续治疗和感染控制结果的书面报告。
5.3.5 应急卫生处理能力
5.3.5.1 为确保卫生处理质量,卫生处理单位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形成书面文件,并对
标准操作程序及时更新。
5.3.5.2 配备有足够数量且适用的卫生处理设施设备甚至特殊装备,如个人防护用品、常用急救药品、氧
气袋等。
5.3.5.3 有足够数量的已受过培训的卫生处理人员,能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实施消毒、除虫、除
鼠、除污等卫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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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GB 42301 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技术规范
[2] 《国际卫生条例(2005)》指定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要求评估工具
[3] 建标185—2017 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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