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ICS 03.060 CCS A 11
JR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金 融行 业标 准
JR/T 0349—2026
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wealth management
service and products
2026-6-6 发布 2026-6-6 实施
中国 人民银行发 布
JR/T 0349—2026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2
5 理财业务信息披露要求 6
6 公募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8
7 私募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16
8 证实方法 16
参考文献 17
I
JR/T 0349—202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80)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徽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成家军、管圣义、刘志勇、李鹏、李振华、张秦华、张锦、李诚明、邹楠、郑泽、舒辰、魏玮、张世明、赵云、王家逸、魏成、秦健、邵德阳、柳源、张磊、崔征、丰开明、洪泸楷、李明、丰珂、苟宏、熊颖、吴昊、施小娟、何清、周瑜智、杨涛、徐秀发、黄艳红、陈相莉、邓蓉婕、刘勇、谭丽娜、黄菲、王帆、张亚群。
II
JR/T 0349—2026
引言
信息披露是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的重要方式,有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银行理财市场,推动打破刚兑、实现净值化转型,并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理财市场健康发展。当前,市场尚缺乏统一的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范,导致不同机构在披露内容、维度和频率上存在差异,普通投资者难以获取充分信息并准确判断理财产品的实质性风险。
本文件在充分调研市场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资管产品)信息披露情况的基础上,结合银行理财市场的实际情况,从投资者角度出发, 以不同于JR/T 0215.1—2021的维度对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进行了全面规范。本文件可为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工作提供标准借鉴,形成易于投资者理解的信息披露格式与内容,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III
JR/T 0349—2026
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信息披露一般要求、理财业务信息披露要求、公募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要求和私募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面向投资者发行的、实行净值化管理且不承诺保本保收益的理财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406 表示货币的代码
JR/T 0215.1 资产管理产品介绍要素第1部分:银行理财产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理财业务 wealth management service
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3.2
理财公司 wealth management compa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3.3
理财产品 wealth management product
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资管产品。
3.4
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wealth management service and product
1
JR/T 0349—2026
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自身官方渠道、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或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渠道,完整、准确、及时披露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信息,确保投资者可查阅的行为。
3.5
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 obligor for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wealth management service and product
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承担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注: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包括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销售机构等。
4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4.1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的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内容统一由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外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文件的要求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主动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易得,并对披露前的保密工作负责。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已披露的信息披露内容不可被随意修改。
4.2 信息披露内容管理
4.2.1 信息披露内容的整体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理财业务管理制度中关于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理财产品基本信息、理财产品投资信息、理财业务类信息、理财产品账单等,具体如下。
a)理财产品基本信息:理财产品基本属性、募集信息、收益分配、托管安排等相关信息。
b)理财产品投资信息:资产持仓、杠杆水平、业绩表现、投资账户信息、主要投资风险等相关信息。
c)理财业务类信息:当期发行和到期的理财产品类型、数量和金额,报告期末存续理财产品数量和金额,各类理财产品的占比及其变化情况,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等相关信息。理财业务类信息的披露以法人机构为单位完成,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应分别进行披露。
d)理财产品账单:理财产品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的份额、金额、收益、交易明细等相关信息。
4.2.2 信息披露渠道的整体要求
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官方渠道、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或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渠道。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直接在披露渠道载体上展示要素、通过报告展示要素等。
4.2.3 信息披露义务人层面的信息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下列报告。
a)理财业务半年度报告。
b)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与销售机构开展、暂停或中止业务的合作情况。
4.2.4 公募理财产品层面的信息披露内容
2
JR/T 0349—2026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下列有关公募理财产品的报告。
a)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以下简称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与投资者权益须知。
b)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c)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d)理财产品账单。
e)理财产品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f)理财产品业绩表现情况。
g)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h)重大事项公告。
i)临时性信息。
j)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4.2.5 信息披露内容的检索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报告时,应提供必要的检索手段,以便投资者能至少通过产品登记编码、产品名称或报告类型检索到信息披露内容。
4.2.6 禁止披露的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应披露以下内容。
a)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b)对理财产品投资业绩进行预测,承诺未来收益或承担损失。
c)诋毁其他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销售机构等。
d)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e)夸大宣传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使用“安全 ”“保证 ”“承诺 ”“保险 ”“避险 ”“有保障 ” “高收益 ”“无风险 ”等产品风险收益特性的表述。
f)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 ”“名列前茅 ”“位居前列 ”“最有价值 ”“首只 ”“最大 ”“最好 ”“最强 ”“唯一 ”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g)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禁止披露的其他内容。
4.3 文本要求
信息披露内容应采用简体中文文本,若同时采用繁体中文文本或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不同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如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应以简体中文文本为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不同披露方式、不同披露渠道中保持同一理财产品、同一内容的一致性。
4.4 集中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选择在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集中披露信息的,应通过公告等方式与投资者事先约定,并按照本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披露。
4.5 数据口径
4.5.1 基本要求
信息披露数据口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信息披露数值要求:
——信息披露内容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描述数值型内容,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相关数据保留小数点后至少4 位,百分比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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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至少精确到万元,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份额至少精确到万份,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末位数字的保留方式适用四舍五入法与舍位法,使用舍位法的应在披露数据的同时注明保留方式,不注明保留方式的默认使用四舍五入法。
——对包含货币金额的表格和图形,其右上角应按“单位: ×× ”的形式注明货币金额的单位。
b)信息披露日期格式统一为“yyyy 年 mm 月 dd 日 ”,若无特殊说明,本文件中“ 日 ”均指工作日,如 mm 或 dd 为个位数,前面无需补 0。
c)为确保数据真实性以及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理财登记系统)登记数据保持一致,促进信息披露与数据报送中要素定义和取值的统一,本文件中的大部分要素均与理财登记系统中的要素一一对应。若本文件中规定的个别要素与理财登记系统的要求不一致,信息披露要素应优先遵循本文件的要求。
4.5.2 理财产品发行公告要素
理财产品发行公告应包括以下要素。
a)“产品名称 ”为理财产品管理人赋予理财产品的称谓,应与实际对外销售时使用的全称一致。
b)“产品代码 ”为理财产品管理人赋予理财产品的代码,在理财产品管理人内部具有唯一性。
c)“登记编码 ”为理财登记系统赋予理财产品的标识码, 由理财登记系统在理财产品申报信息通过审阅后自动生成,每只理财产品都有唯一确定的登记编码。
d)“托管机构 ”为承担保管理财产品财产、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等职责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法人机构的名称。
e)“募集方式 ”分为公募和私募。
f)“运作模式 ”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
g)“投资性质 ”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和混合类。
h)“风险等级 ”为理财产品管理人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结果,由低到高至少包括 1 级至 5 级。
i)“募集规模 ”为理财产品在募集阶段实际募集的以各募集币种为单位的金额,币种名称和符号应符合 GB/T 12406 提供的货币代码表。
j)“募集起始日期 ”为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开始时间。
k)“募集结束日期 ”为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结束时间。
l)“产品起始日期 ”为理财产品完成募集,正式成立的日期。
m)“计划终止日期 ”为理财产品计划终止的日期,若为无计划终止日期的开放式理财产品,则应为“长期 ”。
n)“业绩比较基准 ”为理财产品管理人事先确定的,用于衡量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比较标准,理财产品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的目标是实现或超过该比较标准。
4.5.3 理财产品定期报告要素
理财产品定期报告应包括以下要素。
a)“份额净值 ”为理财产品每一份额享有的净资产金额。
b)“累计净值 ”为理财产品不考虑历次分红派息的情况下,每一份额享有的净资产金额。
c)“份额总数 ”为理财产品的全部份额数量。
d)“资产净值 ”为理财产品的净资产金额。
e)“资产类别 ”为现金及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拆放同业及债券买入返售、债券、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投资、金融衍生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商品类资产、资管产品(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资管产品(除公募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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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持有金额 ”为按照理财产品管理人确定的、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会计核算方法,计算得出的某类资产中全部资产项目的账面价值之和。
g)“资产名称 ”为资产项目的名称。
h)“资产代码 ”为交易场所赋予标准化证券的代码或登记托管机构赋予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代码。
i)“融资客户 ”为非标准化债权项目的实际融资方,即债务人名称。
j)“项目名称 ”为非标准化债权项目的名称。
k)“交易结构 ”为非标准化债权项目的具体形式,包括票据类、信用证、信托贷款、委托贷款、信贷资产转让、收或受益权、委托债权、应收账款、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债权融资类产品、同业借款、收益凭证、债权投资计划和资产支持计划、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产品、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投资等。
l)“年化收益率 ”为非标准化债权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年化收益率。
m)“剩余融资期限 ”为非标准化债权项目自报告期末至项目结束之间的期限。
n)“风险状况 ”为非标准化债权项目报告期末面临的风险情况。
o)“交易时间 ”为每笔关联交易发生的具体日期。
p)“交易数量 ”为关联交易发生时,资产发生每笔交易的数量。
q)“交易金额 ”为关联交易发生时,资产交易的金额。
r)“关联方名称 ”为发行或承销该证券的机构名称或交易对手名称。
s)“账户类型 ”为投资账户的具体类型。
t)“账户名称 ”为开户单位赋予该投资账户的名称。
u)“账户编号 ”为开户单位赋予该投资账户的编号。
v)“开户单位 ”为理财产品开立该投资账户的机构名称。
w)“杠杆水平 ”为理财产品总资产与理财产品净资产的比值。
4.5.4 理财产品到期公告要素
理财产品到期公告应包括以下要素。
a)“产品终止日期 ”为理财产品到期的日期。
b)“产品存续期限 ”为理财产品自起始至终止的天数。
c)“期末份额净值 ”为理财产品到期时每一份额所享有的净资产金额。
d)“期末份额累计净值 ”为理财产品到期时不考虑历次分红派息的情况下,每一份额享有的净资产金额。
e)“累计净值年化增长率 ”为理财产品累计净值自起始至终止的年化增长率或者封闭式产品的兑付客户年化收益率。
f)“管理费率 ”为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投资者约定自理财产品净资产中计提管理费的费率,若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发生过管理费率变更的情况,应披露最近一次确定的管理费率。管理费率的展示宜采用数字或数字和文字结合的形式清晰准确表述。
g)“托管费率 ”为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投资者约定自理财产品净资产中计提托管费的费率,若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发生过托管费率变更的情况,应披露最近一次确定的托管费率。托管费率的展示宜采用数字或数字和文字结合的形式清晰准确表述。
h)“销售费率 ”为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投资者约定自理财产品净资产中计提销售费的费率,若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发生过销售费率变更的情况,应披露最近一次确定的销售费率。销售费率的展示宜采用数字或数字和文字结合的形式清晰准确表述。
i)“其他费用总额 ”为理财产品管理人从理财产品净资产中计提的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之外费用的金额。
j)“管理费总额 ”为理财产品管理人从理财产品净资产中计提支付的管理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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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托管费总额 ”为理财产品托管机构从理财产品净资产中计提支付的托管费用金额。
l)“销售费总额 ”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从理财产品净资产中计提支付的销售费用金额。
5 理财业务信息披露要求
5.1 理财业务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要求
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披露理财业务上半年度报告,在下半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披露理财业务下半年度报告。其中,上半年度报告的报告期为当年度的1月1日至6月30日,下半年度报告的报告期为当年度的7月1日至12月31日。
5.2 理财业务半年度报告披露内容要求
5.2.1 声明
理财业务半年度报告应在报告开头声明“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
5.2.2 报告期内新发理财产品情况
理财业务半年度报告中应以表格形式展示半年度报告期内发行的理财产品类型、数量、金额、占比及与上期对比情况,“上期 ”指本次报告期之前的最近一次半年度报告期,“ 占比 ”指报告期内该类理财产品新发数量(金额)占报告期内全部新发理财产品数量(金额)的比例,若有外币理财产品,应依据报告期末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金额折算为人民币。报告期内新发理财产品情况填写模板见表1。
表 1 报告期内新发理财产品情况填写模板
理财产品类型
本期
yyyy 年 mm 月 dd 日至 yyyy 年 mm 月 dd 日
上期
yyyy 年 mm 月 dd 日至 yyyy 年 mm 月 dd 日
数量
占比(%)
金额
占比(%)
数量
占比(%)
金额
占比(%)
按募集方式
公募
私募
按投资性质
固定收益类
权益类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混合类
注:报告期内新发理财产品金额为报告期内新发行理财产品的实际募集金额与存续理财产品申购金额之和。
5.2.3 报告期内到期理财产品情况
理财业务半年度报告中应以表格形式展示报告期内到期的理财产品类型、数量、金额、占比及与上期对比情况,报告期内到期理财产品情况填写模板见表2。
表 2 报告期内到期理财产品情况填写模板
理财产品类型
本期
yyyy 年 mm 月 dd 日至 yyyy 年 mm 月 dd 日
上期
yyyy 年 mm 月 dd 日至 yyyy 年 mm 月 dd 日
数量
占比(%)
金额
占比(%)
数量
占比(%)
金额
占比(%)
按募集方式
公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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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报告期内到期理财产品情况填写模板(续)
理财产品类型
本期
yyyy 年 mm 月 dd 日至 yyyy 年 mm 月 dd 日
上期
yyyy 年 mm 月 dd 日至 yyyy 年 mm 月 dd 日
数量
占比(%)
金额
占比(%)
数量
占比(%)
金额
占比(%)
私募
按投资性质
固定收益类
权益类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混合类
注:报告期内到期理财产品金额为报告期内到期理财产品的兑付金额与存续理财产品赎回金额之和。
5.2.4 报告期末存续理财产品情况
理财业务半年度报告中应以表格形式展示报告期末存续的理财产品类型、数量、金额、占比及与上期对比情况,报告期末存续理财产品情况填写模板见表3。
表 3 报告期末存续理财产品情况填写模板
理财产品类型
本期
yyyy 年 mm 月 dd 日至 yyyy 年 mm 月 dd 日
上期
yyyy 年 mm 月 dd 日至 yyyy 年 mm 月 dd 日
数量
占比(%)
金额
占比(%)
数量
占比(%)
金额
占比(%)
按募集方式
公募
私募
按投资性质
固定收益类
权益类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混合类
注:报告期末存续理财产品金额为报告期末已成立且尚未到期全部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之和。
5.2.5 报告期末存续的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情况
理财业务半年度报告中应以表格形式展示报告期末存续的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情况,报告期末存续的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情况填写模板见表4。其中,所有持有金额均应包含资产应计利息,是否包含其他应收款项、清算款项应在表格外下方注明。
表 4 报告期末存续的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情况填写模板
资产类别
持有金额(穿透前)
占全部理财产品总资产的比例(%)
持有金额(穿透后)
占全部理财产品总资产的比例(%)
现金及银行存款
拆放同业及债券买入返售
债券、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同业存单
权益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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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报告期末存续的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情况填写模板(续)
资产类别
持有金额(穿透前)
占全部理财产品总资产的比例(%)
持有金额(穿透后)
占全部理财产品总资产的比例(%)
商品和金融衍生品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资管产品(公募基金)
—
—
资管产品(除公募基金)
私募基金
—
—
其他
合计
6 公募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6.1 销售文件披露要求
6.1.1 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披露要求
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公募理财产品募集起始日披露其销售文件,销售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a)投资协议书。
b)产品说明书。
c)风险揭示书。
d)其他应由理财产品管理人披露的销售文件。
6.1.2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的披露要求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在不晚于公募理财产品募集起始日披露其销售文件,销售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a)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
b)投资者权益须知。
c)其他应由理财产品代销机构披露的销售文件。
6.2 托管协议披露要求
理财产品托管机构应不晚于公募理财产品成立后的5日内披露其托管协议。
6.3 发行公告披露要求
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在公募理财产品成立后5日内披露其发行公告, 以表格形式展示理财产品基本信息,理财产品发行公告填写模板见表5,并应明确提示投资者“本理财产品已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其中, “募集规模 ”以募集币种为单位, 币种名称和符号应符合GB/T 12406规定的货币代码表,如为多币种产品则分别列示每个币种的募集金额。
表 5 理财产品发行公告填写模板
产品名称
产品代码
登记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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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 理财产品发行公告填写模板(续)
托管机构
募集方式
运作模式
投资性质
风险等级
募集规模
募集起始日期
yyyy 年 mm 月 dd 日
募集结束日期
yyyy 年 mm 月 dd 日
产品起始日期
yyyy 年 mm 月 dd 日
计划终止日期
yyyy 年 mm 月 dd 日或长期
业绩比较基准
注:业绩比较基准应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若没有则填“无 ”。
6.4 理财产品账单披露要求
6.4.1 理财产品账单披露时间
公募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在每月结束后的5日内,向购买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披露截至上月末(即上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其持有的理财产品账单。若最后一个自然日并非该理财产品的估值日,则理财产品账单中的理财产品净值信息可取之前最近一个估值日的信息。
6.4.2 理财产品账单披露渠道
理财产品账单通过与投资者约定的渠道单独向每位投资者披露。
6.4.3 理财产品账单披露内容
每份理财产品账单披露内容应至少包括该投资者月末持有的每款理财产品的份额与资产净值、月末理财产品的份额净值与份额累计净值、当月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与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持有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可选择当月、当季、当年、持有以来等维度),其中交易明细记录应至少包括交易日期、交易份额与交易金额。
6.5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6.5.1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理财产品管理人应按照以下时间要求披露公募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a)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披露公募理财产品季度报告。
b)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披露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报告。
c)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披露公募理财产品年度报告。
d)公募理财产品于报告期结束时成立不足90日或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可不编制该报告期的定期报告,公募理财产品于报告期结束时成立不足90日的,可在下个报告期的定期报告中披露从理财产品成立日到下个报告期末的产品情况。
e)报告期指该季度、半年、年的第一个自然日(含)与最后一个自然日(含)之间的时间段;报告期末宜使用该报告期(季度、半年、年)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若使用最后一个自然日,应在报告中注明,同一份报告中报告期末的定义应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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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定期报告的封面
定期报告的封面应注明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和报告期,并提示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
6.5.3 定期报告披露内容
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以表格形式展示理财产品基本信息,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填写模板见表6。
表 6 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填写模板
产品名称
产品代码
登记编码
托管机构
募集方式
运作模式
风险等级
投资性质
产品起始日期
yyyy 年 mm 月 dd 日
计划终止日期
yyyy 年 mm 月 dd 日或长期
业绩比较基准
注:业绩比较基准应填写报告期末之前最近一次确定的业绩比较基准,并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若没有业绩比较基准则填写“无 ”。
b) 以表格形式展示理财产品的净值、存续规模和收益表现。其中,时点指标“3 个月前 ”指从本报告末向前推算至第 3 个月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若报告期末采用最后一个自然日,则“3个月前 ”对应从本报告期末向前推算至第 3 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其他时点指标以此类推。理财产品净值、存续规模和收益表现填写模板见表 7。
示例:
以过去 3 个月为例,累计净值增长率=(本报告期末累计净值/3 个月前累计净值-1) × 100%。累计净值年化增长率=累计净值增长率/累计净值增长率对应区间天数×本年度天数,其中本年度天数由理财产品管理人确定并说明。
注:对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累计净值增长率或累计净值年化增长率(%)可调整为累计净值收益率或累计净值年化收益率(%)。累计净值收益率={ [(1+Ri/10000)]-1} × 100%,其中 R1 为本报告期初每万份理财产品净收益,Ri 为每日每万份理财产品净收益,Rn 为本报告期末的每万份理财产品净收益。
表 7 理财产品净值、存续规模和收益表现填写模板
时点指标
区间指标
净值日期
份额净值
(元)
累计净值
(元)
份额总数(万份)
资产净值(万元)
业绩区间
累计净值增长率或累计净值年化增长率(%)
报告期末
—
—
3 个月前
过去 3 个月
6 个月前
过去 6 个月
9 个月前
过去 9 个月
10
JR/T 0349—2026
表 7 理财产品净值、存续规模和收益表现填写模板(续)
时点指标
区间指标
净值日期
份额净值
(元)
累计净值
(元)
份额总数(万份)
资产净值(万元)
业绩区间
累计净值增长率或累计净值年化增长率(%)
1 年前
过去 1 年
—
—
—
—
—
成立至今
c)管理人报告,包括理财产品管理人对投资策略、未来展望以及理财产品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d)托管机构报告,包括理财产品托管机构对自身履行法定及约定职责情况的说明,以及对理财产品管理人履行法定及约定职责情况的说明(季度报告中无需披露本项)。
e)资产持仓,包括以表格形式展示理财产品期末穿透前和穿透后投资资产的信息:
——报告期末理财产品持有资产情况填写模板见表 8, 以表格形式展示理财产品期末持有各类资产比例情况。
表 8 报告期末理财产品持有资产情况填写模板
序号
资产类别
穿透前占总资产的比例(%)
穿透后占总资产的比例(%)
1
现金及银行存款
2
同业存单
3
拆放同业及债券买入返售
4
债券
5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6
权益类投资
7
金融衍生品
8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9
商品类资产
10
资管产品(公募基金)
11
资管产品(除公募基金)
—
12
私募基金
—
13
其他
——报告期末理财产品持有的前 10 项资产填写模板见表9,以表格形式展示按报告期末持有金额排序的理财产品底层投资规模前 10 项资产的信息,对于部分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没有资产代码的资产,“资产代码 ”一列应显示“无 ”。所有持有金额均应包含资产应计利息,是否包含其他应收款项、清算款项应在表格外下方注明。
表 9 报告期末理财产品持有的前 10 项资产填写模板
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类别
资产代码
持有金额
(元)
占产品总资产的比例(%)
1
11
JR/T 0349—2026
表 9 报告期末理财产品持有的前 10 项资产填写模板(续)
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类别
资产代码
持有金额
(元)
占产品总资产的比例(%)
2
……
10
——报告期内理财产品持有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填写模板见表 10,以表格形式展示理财产品报告期内持有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信息。
表 10 报告期内理财产品持有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填写模板
序号
融资客户
项目名称
剩余融资期限(天)
年化收益率
交易结构
风险状况
1
2
……
注:对于“剩余融资期限(天) ”, 报告期末不再持有的非标资产可填“ 已不再持有 ”;对于无法披露“年化收益率 ”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可将“年化收益率 ”调整为“到期收益分配 ”;对于“风险状况 ”要素,若无风险可填“无 ”,对于出现风险的资产,应对其风险状况具体说明。
f)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包括持有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和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采用文字与表格结合的形式进行披露,文字应包括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笔数与金额总量情况,表格应包括全部关联交易信息,其中“关联方名称 ”指发行或承销该证券的机构名称或交易对手名称。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表格部分填写模板见表 11。
表 11 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表格部分填写模板
序号
交易时间
资产名称
资产类别
资产代码
交易数量
交易金额
(万元)
关联方名称
1
2
……
g)风险分析,包括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情况和理财投资组合其他风险(例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投资风险等)的分析:
——对于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其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
——对于权益类理财产品,其面临的风险包括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对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充分披露其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对于混合类理财产品,清晰披露其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理财业务时应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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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R/T 0349—2026
——在理财产品定期报告或以其他适当形式充分披露理财产品开展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状况、损失状况、利润变化及异常情况。
h)投资账户信息,应采用表格形式展示理财产品报告期内使用的理财产品账户的信息,其中“账户类型 ”为投资账户的具体类型,“账户名称 ”“账户编号 ”分别指开户单位赋予该投资账户的名称和编号,“开户单位 ”指为理财产品开立该账户的机构名称。报告期末理财产品投资账户信息填写模板见表 12。
表 12 报告期末理财产品投资账户信息填写模板
序号
账户类型
账户名称
账户编号
开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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