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 体 标 准
T/TAF 318—2025
移动互联网服务账号互通和互操作
保护要求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for account interworking and interoperability
of mobile Internet service
2025-11-17 发布 2025-11-17 实施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电信终端产业协会(TAF)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博鼎实华(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零一万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顾世鸿、武林娜、邓佑军、宋恺、杜云、王艳红、李京典、李可心、周飞、陈鑫爱、王淞鹤、董霁、落红卫、王昕、王海棠、余瀚洋、陈骋、王彬、刘畅、张倩、张耀文。
移动互联网服务账号互通和互操作保护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本文件规定了移动互联网服务账号互通及互操作的定义、场景、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同一账号体系下相同服务在不同平台之间账号的互通和互操作活动,同时适用于主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等组织对同一账号体系下账号互通和互操作活动开展监督、管理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TAF 163 移动互联网服务互通和互操作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T/TAF 163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mobile Internet application
可安装在移动智能终端内,能够利用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提供的公开开发接口,实现某项或某几项特定任务的应用程序。
注:包含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可以通过网站、应用商店等应用分发平台下载、安装、升级的应用程序,简称 APP。
3.2
账号数据 account data
用户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中注册、登录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与用户账户直接相关的数字化信息集合,包括但不限于身份标识数据、身份凭据数据、身份属性数据、用户行为数据、设备属性数据、权益资产数据等。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PP: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lication)
5 数据互通和互操作典型场景
在同一账号体系下,数据互通和互操作典型场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景。
a) 跨终端互通和互操作。支持不同终端系统(如手机、平板、智能电视、车载等)的同一服务,在切换终端时,移动互联网服务账号数据互通。
b) 跨系统互通和互操作。支持不同操作系统(如安卓、iOS、鸿蒙等)的同一服务,在切换系统时,移动互联网服务账号数据互通。
c) 跨形态互通和互操作。支持不同应用形态(如原生 APP、快应用、H5 页面、小程序)的同一服务,在切换应用形态时,移动互联网服务账号数据互通。
d) 跨渠道互通和互操作。支持不同渠道(如不同应用分发平台)的同一服务,在切换不同渠道时,移动互联网服务账号数据互通。
6 互通和互操作原则
开展互通和互操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a) 目的正当:具有合法、正当、明确的互通和互操作目的,不得影响其他服务功能;
b) 公开透明:互通和互操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互通及互操作规则;
c) 平等公平:主体应遵循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对互通和互操作参与方实施恶意不兼容,或设置不合理的程序要求,或歧视性规则;
注:平等公平原则的判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d) 确保安全: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互通和互操作的安全;
e) 知情自愿:开展互通和互操作时,平等征得互通和互操作参与方对互通和互操作目的、内容方式的同意。
7 账号数据互通和互操作技术要求
在同一账号体系,同一服务下,移动互联网服务账号数据互通和互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a) 应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互通和互操作的账号数据安全;
b) 在不同设备、操作系统、应用形态或渠道中提供服务时,用户名、昵称、头像等账号基本信息应保持一致;
c) 服务涉及跨终端、系统、形态或渠道时,应保证用户阅读、观看记录的查询数据保持一致;注:仅在端侧本地保存不向云端同步的记录除外。
d) 若不同设备、操作系统、应用形态或渠道中支持用户资产相关功能, 则与账号相关的用户资产应保持一致,如订单、余额、积分、会员权益等;
e) 服务开通前,应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向用户告知不同终端、系统、形态或渠道可能对应的不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用、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或限制内容等;
f) 用户切换不同终端、系统、形态或渠道时,不应在未事先向用户告知并与用户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削减或折损已承诺的用户服务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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