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040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团体标准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
T/CABEE 069-2024
P 51 T/CHMIA 0803-2024
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parking facilities in old
residential communities
2024-06-05 发布 2024-08-01 实施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联合发布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团体标准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
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parking facilities in old residential communities
T/CABEE 069-2024
T/CHMIA 0803-2024
批准部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
施行日期:2024 年 8 月 1 日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2024 北京
中 国 建 筑 节 能 协 会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
国建节协联〔2024〕38 号
关于联合发布团体标准《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
规程》的公告
《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规程》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和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联合发布,标准编号分别为 T/CABEE 0 69—2024 和 T/CHMIA 0803-2024。本标准实施日期为 2024年 8 月 1 日。现予公告。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
2024 年 6 月 5 日 2024 年 6 月 5 日
前 言
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建节协〔2017〕4 0号)、《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中重协字〔2017〕11号)及《关于印发<2022年度第一批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建节协〔2022〕16号)、《关于下达团体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中重协字〔2022〕23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咨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组建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考察有关国内外标准和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共同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可利用空间分类;5道路空间;6场地空间;7既有停车场(库);8外部空间;9充电设施;10设施建设要点;11建设与运营管理。
本规程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和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科技规划部负责管理(联系电话:010-57811483 010-83927107 ,邮箱:biaoban@cabe e.org liuc@chmial.org),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咨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北配楼,邮编:100037)。
本 规 程 主 编 单 位 :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咨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本 规 程 参 编 单 位 : 中咨城建设计有限公司
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天津中建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物资机关服务局
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泓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建德机电有限公司
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德盛利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
唐山通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纳宇电气有限公司
衡水奇佳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润邦智能车库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力霸智能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城市更新和低碳项目管理中心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北新泾街道办事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甘家口街道办事处建设部社区杭州市城乡建设发展研究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大关街道办事处西苑第一社区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大关街道办事处东苑第一社区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 李长波 吴 爽 彭 翔 刘 爽 黄 伟张晓东 王世友 苏 腾 胡业峰 孙 蕾魏 贺 赵 阳 周 乐 纪俊新 高丽燃彭 敏 耿 雪 张斯阳 郭轶博 李 斌都 成 徐毅敏 冒 勤 匡力勤 翟凯鸿陈冠男 吕 宏 王 耀 李文波 崔似平毛健民 张瑞锋 王春伟 秦圣祥 王忠利李文涛 黄生专 史文涛 王莉莉 潘 彪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 张子栋 薛 峰 董玉香 陶天华 肖立群张家驷 张惠锋
目 次
Contents
1 总 则
1.0.1 为适应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规范老旧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新建、扩建和改建机动车停车设施。
1.0.3 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经济集约、绿色低碳的原则,统筹推进停车设施与小区公共服务、市政配套及景观环境等设施的改造提升。
1.0.4 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现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老旧小区 old residential communities
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2.0.2 户均车位数 average parking spaces per household小区内部停车位数量与小区总户数的比例。
2.0.3 停车可利用空间 available spaces for parking小区内部可利用建设停车设施的空间。
2.0.4 既有停车场(库) existing parking garage lots
小区内部既有的地上及地下停放机动车的建(构)筑物或场地。
3 基本规定
3.0.1 停车设施建设前应编制建设技术方案与施工方案。宜从片区范围考虑方案的编制,方案应贯彻技术合理、经济可行的原则,兼顾环境与风貌保护。方案审核过程应组织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进行公示并获得多数业主同意。
3.0.2 停车设施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机动化发展水平、小区所处区位、用地条件、公共交通情况、现状停车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3.0.3 停车设施建设应贯彻“先内部、再外部”和“先平面、再立体”的推进方式,宜优先采用小区内部道路、绿化等平面空间优化挖潜的改造方式。
3.0.4 停车设施建设应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因地制宜选择停车形式,注重立体停车形式和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3.0.5 应满足老年人、残障人等特殊群体的停车需求,营造无障碍、适老化的宜居生活环境。
3.0.6 应设置电动汽车停车位并增设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法规和安全保护要求。
3.0.7 老旧小区新增各类停车设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停车设施选址时,车辆停放的出入流线应避让儿童游戏场、幼儿园、中小学、老年活动中心、小区商业中心等人流密集地点;
2 建设立体停车库时,在满足安全、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应避免对住宅的遮光、噪声、振动等影响;
3 建设地下停车库时,应避让各类市政管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 的有关规定。
3.0.8 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应满足国家相关安全监督和管理要求,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划保护与建设管理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空间不得建设停车设施。
4 可利用空间分类
4.0.1 停车可利用空间主要包括小区内部的道路空间、场地空间、既有停车场(库)和小区外部空间四种类型。
4.0.2 道路空间主要指小区内部服务机动车通行的各级道路所占据的空间。
4.0.3 场地空间主要指小区内部呈块状、条状、点状等开敞用地空间,以及社区办公用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设施用房等可改造公共服务用房, 主要包括:
1 空地、荒地等闲置用地;
2 可改造公共服务用房;
3 其他可利用空地(绿化用地分层开发、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
4.0.4 综合各类空间利用的难易程度和影响大小,停车可利用空间优先等级由高到低分为 A、B、C、D 四个等级,各等级可利用空间宜参照表 4.0.4 的内容。
表 4.0.4 停车可利用空间优先次序
5 道路空间
5.0.1 结合现状小区道路的宽度、拓宽条件及交通组织方式,在满足机动车通行需求、保障消防通道、行人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宜布置单侧或双侧停车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向通行、双侧停车: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 10m;
2 单向通行、双侧停车: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 8m;
3 单向通行、单侧停车: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 6m。
5.0.2 老旧小区道路内设置停车位主要停放小型车辆,宜优先采用平行式的排列方式,并对停车位进行编号。
5.0.3 小型车辆的路内停车位最小尺寸宜符合表5.0.3 的规定。当道路条件受限时,平行式路内停车位的最小尺寸可适当降低,但宽度(La)不应小于 2.0m,长度(Lb)不应小于 5.5m。
表 5.0.3 小型车辆的最小停车位尺寸
符号说明:
La—垂直车行道方向的车道宽度;
Lb—平行车行道方向的车道长度;
ɑ—倾斜角。
5.0.4 当平行式停车位两个一组设置时,其长度可缩小至 5.5m。每组停车位间隔(d1)不宜小于 0.8m。
图 5.0.4 平行式小型停车位停车方式
符号说明:La—垂直车行道方向的车道宽度;d1—每组平行式停车位间隔
5.0.5 当多个停车位相连组合时,每组长度不宜大于 60m,每组停车位间距(d2)不应小于 4m。
图 5.0.5 多个停车位组合停车方式
符号说明:d2—每组平行式停车位间距
5.0.6 设置路内停车位后,小区内具备消防和应急疏散功能的道路通行路面宽度应符合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其他道路通行路面宽度不宜小于 2.5m。
5.0.7 路内停车位设置后应保证安全行车视距,路口转弯处宜减少停车位并安装室外凸面镜。
5.0.8 结合路内停车位设置,宜同步完善交通标志、路面标线、减速带、护栏、隔离栅、照明设备、视线诱导标及监控设备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机动车出入口处应设置限速 5 km 的标志,小区内部应设置减速让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地面应配套设置相应标线;
2 小区内应设置停车导示牌,小区内应设置消防通道禁止停车标识,地面应配套设置相应标线。
5.0.9 小区路内停车位不应压占管线检查井。
6 场地空间
6.1 场地空间评估
6.1.1 在满足日照、防火、噪声等要求的前提下,可选取老旧小区住宅之间场地空间进行停车可利用空间评估。
6.1.2 采取行列式和周边式布局的老旧小区,在住宅之间建设停车设施时宜与社区景观改造进行一体化设计,以减少停车设施对居住环境的影响。当采取机械式停车库形式时,则停车设施与住宅建筑间距应满足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
6.1.3 采取点群式布局的老旧小区内新建机械式停车库时,可根据所服务小区停车需求规模进行停车设备选型和用地控制,且停车设施距离住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
6.1.4 新建停车设施时可利用小区内公共绿地和宅旁绿地进行分层开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优先利用绿地地下空间新建停车设施,且不得降低小区绿化空间服务质量;
2 在征得小区居民同意的前提下,可利用部分绿地建设停车设施,且优先设置地面停车场。同时,采取屋顶绿化、墙体绿化等方式合理补偿小区绿化面积;
3 建设机械式停车库的绿地应满足有关建设规定要求。
6.1.5 在不降低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可利用闲置锅炉房等废弃或低效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进行加层改造,以兼顾停车和公共服务双重功能。公共服务用房可利用空间短边长度不宜小于 6m。
6.1.6 满足安全、消防、噪声、日照遮挡等因素的前提下,可利用小区内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建筑后退空间等零散场地,分散灵活地建设停车设施。
6.2 停车设施选型
6.2.1 促进土地资源节约使用,鼓励在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中采用立体或地下停车库形式。
6.2.2 立体或地下停车库具体选型应结合居民意愿、经济技术合理性等因素确定。
6.2.3 机械式停车库的设计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和《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JGJ T326 的有关规定。
7 既有停车场(库)
7.1 既有停车场(库)优化
7.1.1 当既有停车场(库)优化调整停车位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与现有建筑柱网相协调,满足安全、便捷的要求;
2 优先选择通车道两侧停车,避免单侧停车;
3 优化后的停车位尺寸、通车道宽度及转弯半径、出入口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的有关规定。
7.1.2 无法满足小型车停车位尺寸要求的空间,宜施划为微型车停车位。
7.1.3 根据小区实际停车需求,如同一家庭拥有两辆及以上的机动车时,可施划子母停车位。
7.2 既有停车场(库)改造
7.2.1 既有停车库符合以下要求的,可改造为立体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有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中规定的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停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建筑面积要求;
2 现有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满足的,改为机械式停车库时应同时改建防火分区,加设防火分区隔墙和设备机房、消防设备、人员出入口等;
3 停车库净高不小于 3.5m,通车道宽度不小于 5.8m。
7.2.2 当既有地面停车场改造为立体停车库时,应符合本规程第 6 章的相关规定。
8 外部空间
8.1 停车共建
8.1.1 在充分挖潜小区内部空间仍无法满足停车需求时,宜优先在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所辖范围内选取空地、荒地等场地空间建设停车设施,并面向周边老旧小区提供停车服务。
8.1.2 新建停车设施选址建设中宜均衡白天和夜间不同时段停车需求,并在停车收费上对夜间居民停放采取优惠政策。
8.1.3 为了最大限度利用好土地资源,服务多个小区的停车设施宜采取立体停车库建设形式。
8.2 停车共享
8.2.1 在保障道路安全通畅的基础上,优先利用小区周边次干路和支路布置夜间临时停车位或潮汐停车位,并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实施统一管理。
8.2.2 鼓励并引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夜间对周边小区居民开放,其收费标准宜参照周边公共停车设施合理确定。
8.2.3 推行错时停车,鼓励有条件的居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共享利用停车位。
9 充电设施
9.1 规模与选址
9.1.1 老旧小区内新增充电设施应按照远期与近期、直流与交流相结合的原则设置。设施规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老旧小区充电设施应以交流充电设施为主,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部分直流充电设施;
2 老旧小区充电设施总用电负荷不宜超过小区变电器负荷容量的 30%;
3 宜采用邻近停车位共享充电桩、“多车一桩”模式;
4 允许安装符合标准的自用充电设施。
9.1.2 充电设施选址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充分利用老旧小区内开敞空间,按总体分散、局部集中的原则布置;
2 应在固定的区域,宜设在地势平坦、不易积水的地面,接近小区内充电设备专用变压器设备;
3 应远离高大树木、燃气调压设备和人员密集场所,避让已铺设地下设备管线的位置;
4 老旧小区内部空间不足情况下,可在合理距离内,借助市政道路的路内停车位设置充电设备。
9.1.3 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时,宜适当预留变压器容量扩容空间,并预留建设配电分支箱、管线桥架、电力计量表箱、表后桥架、电缆敷设及充电设备的安装空间。
9.2 充电设施建设
9.2.1 充电设施的电气安全防护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交流充电设施应具备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漏电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的有关规定;
2 直流充电设施应具备交流输入过压保护、交流输入过流保护、直流输出过压保护、直流输出过流保护、内部过温保护等功能。电气防护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 的有关规定。
3 直流充电设施的车辆接口应具有锁止功能,该锁止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 20234 的有关规定。
9.2.2 充电设施的电能计量、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 28569、《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 29318、《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 的有关规定。
9.2.3 充电设施的供电系统、配电系统设计、电源和供电线路配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17 的有关规定。
9.2.4 老旧小区机械式停车库加装充电设施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加装充电设施应符合当时出台的国家规范及地方规定;
2 加装充电设施前应详细评估现场环境是否满足安装条件。
9.2.5 充电设施与机械式停车库一体化设置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宜采用交流充电设施;
2 机械式停车库宜在地面层设置充电设施,应尽量远离居民居住或活动的建筑物及场所;设置在地下的机械式停车库,宜优先在近地面层设置充电设施;
3 充电设施与机械式停车库应保证相互使用安全,配电系统分开设置;
4 机械式停车库加装充电设施应分组或分区域设置;
5 需要手动插接充电设施的机械式停车库,应设有错用相邻机械式停车库充电设施的检测或预防措施。
9.2.6 停车设施、充电设施可与光伏发电、储能等新能源发展相融合,可采取建设光伏停车建筑或光伏停车棚等方式。
10 设施建设要点
10.1 给排水
10.1.1 停车场(库)应按停车层设置楼地面排水系统。排水、防水设施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的有关规定。
10.1.2 在可能产生冰冻的停车场(库),给排水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10.1.3 停车场(库)内的给排水管道应避免布置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上方。
10.2 振动噪声控制
10.2.1 邻近住宅建筑的停车设施应采取减振、隔声措施。
10.2.2 停车设施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声环境控制标准的有关规定。
10.3 日照采光保障
10.3.1 停车设施与相邻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在综合日照、采光、通风、管线埋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定。
10.3.2 停车设施的新建、改扩建不应降低原有相邻住宅的日照标准。
10.4 消防与安全
10.4.1 停车场(库)的消防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的有关规定。
10.4.2 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停车场(库)或既有停车场(库)配建的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
2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的有关规定。
10.4.3 充电设施区域宜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并处于视频监控范围内。
10.4.4 充电设施朝向车辆的方向宜设置防撞措施,保护充电设施及操作人员安全。
10.4.5 停车场(库)的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10.5 其他设施
10.5.1 停车场(库)的电气和照明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 100 和《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有关规定。
10.5.2 停车场(库)的采暖和通风设施、电气和照明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11 建设与运营管理
11.1 停车建设管理
11.1.1 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宜遵循“业主主导、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
11.1.2 小区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宜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动辖区内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启动,并在行政审批、资金申请、空间协调以及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沟通等方面提供便利及帮助。社区(街道)责任规划师对建设过程进行专业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服务。
11.1.3 小区业主委员会宜作为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停车设施建设方案征集、公示、业主意见征询、组织业主表决、表决结果公告以及办理审批申请手续等相关工作。未组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尚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居住小区,宜由所属居民委员会作为实施主体。
11.1.4 停车设施建设宜按下列程序执行:
1 建设方案的制定;
2 方案公示及征询意见;
3 方案表决及公告;
4 方案审批;
5 实施。
11.1.5 拟订停车设施建设方案时,宜对老旧小区内部及周边可利用停车空间开展评估。停车空间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小区概况:小区人口数、户数、人员年龄、建筑情况、机动车保有量等;
2 车行系统:各级道路宽度和转弯半径、消防与救护通道设置、路面情况、交通设施配置等;
3 停车设施:机动车停车设施数量、分布、类型、权属和使用情况等;
4 可利用空间:小区内部道路空间、场地空间、公共建筑和小区外部空间等。评估可利用空间时,应综合考虑安全、消防、噪声、振动、日照、景观等因素。
11.1.6 应结合空间评估、停车需求与实施条件, 综合确定建设改造后小区户均停车位数预期目标,并按照表 11.1.6 采取相应措施和确定组织保障条件。实施
条件不够充分时,可采取近、远期相结合的方式,选择合理的预期目标分阶段逐步实施。
表 11.1.6 小区户均停车位数预期目标与实施要素
11.2 停车运营管理
11.2.1 老旧小区内停车运营管理服务宜统一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停车运营管理单位提供。暂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可通过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托管、社会组织代管、居民自管等方式,实现小区机动车停放的统一管理。
11.2.2 老旧小区停车位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在已设置的停车位停放,不得占用其他空间;
2 应在车位线以内停放,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3 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
4 不得擅自停放他人专有停车位;
5 不得在业主共有停车位上擅自设置地锁及其他障碍物。
11.2.3 小区居民持有残疾证及 C5 驾照(残疾人准驾车型的驾驶证)的,经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审核,可由停车运营管理单位就近指定停车位停放。
11.2.4 设有充电设施的共有停车位的运营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充电停车位与一般停车位应设有明显区分标识;
2 充电设施应设有使用操作说明。
11.2.5 机械式停车设备的运营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配备具备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且经过专业培训的机械式停车设备管理人员;
2 应制定应对设备故障的处理流程;
3 应对设备定期检查,委托具有制造安装维修资格许可的厂商进行维修;
4 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避免居民误入。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 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 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 的规定”或“ 应按 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8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9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
10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
11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 51149
12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
13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 20234
14 《机械式停车设备术语》GB/T 26476
15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 28569
16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 29318
17 《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
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规程
T/CABEE 069-2024 T/CHMIA 0803-2024
条文说明
l9
编制说明
《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规程》T/CABEE 069-2024 、T/CHMIA0803-2024 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2024 年6 月 5 日以第 38 号公告和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 2024 年6 月 5 日以第 38 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程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包括北京、上海、杭州等有代表性典型城市的实地调研,分析、总结我国老旧小区停车建设的实践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同时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法规与技术标准,充分落实了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发展理念与要求,并与相关国家标准进行了衔接。
为了便于广大规划设计、规划管理、施工、科研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 《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规程》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程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程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1 本条规定了规程的编制目的和意义。
老旧小区停车问题已成为重要民生问题。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数量不断上升,然而老旧小区建设年限久,停车配套设施严重缺失,老旧小区的停车供需矛盾日益加剧。因停车难、停车乱而引发的各类社会问题突出,不仅侵占大量公共空间,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和出行,还会威胁到老人、儿童在居住区内的安全,同时在消防、救护等方面均存在较大隐患。老旧小区停车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但目前尚无相关规范标准指导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本次规程编制将明确各类停车设施的适用性与经济性,规范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有效指导老旧小区停车系统优化,对缓解老旧小区停车供需矛盾有重要意义。
1.0.2 本条规定了规程的适用范围。
参照 2015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以及《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关规范,机动车停车设施主要分为自走式停车库、机械式停车库、地面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四种类型。自走式停车楼与机械式停车库合称立体停车库。
1 自走式停车库指停放机动车的非机械式停车建(构)筑物,包括封闭、敞开的单层、多层、地上及地下停车库。
2 机械式停车库指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汽车的停车库。机械式停车库分为全自动停车库与复式停车库。
3 地面停车场指停放机动车的露天场所。
4 路内停车位指利用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机动车停车位。
1.0.3 本条明确了规程的基本原则。
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经济集约、绿色低碳的原则, 从而提升城市居住环境的整体品质。
2 术 语
2.0.1 本条规定了老旧小区的概念。参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 号),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2.0.2 目前城市居住区停车配建标准均以户为单位确定停车位指标,因此本规程也采用户为单位进行统计和提出配置目标。
2.0.4 本条规定了既有停车场(库)的概念。指小区内部已有的停放机动车的建(构)筑物,一般为封闭的单层或多层停车场所。
3 基本规定
3.0.4 停车设施建设应以维护公共利益、集约利用土地和交通设施资源为指导思想。应综合考虑城市土地资源有限、老旧小区人口密度大、人均建设用地紧张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城市机动车快速发展的现实,并应满足环境安全要求。
4 可利用空间分类
4.0.3 关于空地、荒地等闲置用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 号)中提出,“对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因此在小区内部选取作为停车设施建设的用地时,首选是空地、荒地等呈现块状和条状的闲置用地空间。
关于可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 号)中提出,“通过统筹利用公有住房、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锅炉房等存量房屋资源,增设各类服务设施”。因此,可利用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等存量房屋资源增设停车设施。
关于绿化用地分层开发:一是可在小区内部绿地下建设停车设施,二是当占用部分小区绿地建设停车设施时,可通过立体绿化进行补偿。
5 道路空间
5.0.1 在增设路内停车位时,可在满足通行能力和交通组织前提下,通过调整断面分配,如将双向行驶道路调整为单向行驶道路、削减车道数、削减车道宽度等方式增加路侧停车空间。
道路拓宽改造标准建议如下:如道路为双向通行并设置双向停车,则其宽度不宜小于 10m,通常现状宽度为8~9m 的道路可以此标准进行拓宽改造。如道路为单向通行并设置双侧停车,则其宽度不宜小于 8m,通常现状宽度在 7m 左右的道路可以此标准进行拓宽改造。如道路为单向通行并设置单侧停车,则宽度不宜小于 6m,通常4~5m 的道路可以此标准进行拓宽改造,以实现单侧停车且保障消防车道的畅通。
5.0.3 如小区内停车位数量需求数量较大,并且道路拓宽条件有限,宽度不能满足 5.0.1 条规定时,平行式路内停车位的最小尺寸可适当降低,但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 2.0m,长度不应小于 5.5m。
平行式、倾斜式和垂直式停车位分别如图(a)、图(b)和图(c)所示。
(a)平行式
(b)倾斜式
(c)垂直式
符号说明:La—垂直车行道方向的车道宽度;Lb—平行车行道方向的车道长度;ɑ—倾斜角
6 场地空间
6.1.2 关于住宅组群平面组合形式:依据《城市规划资料集》(第 7 分册:城市居住区规划)中内容,住宅组群平面组合的基本形式有行列式、周边式、点群式。行列式由条式单元住宅或联排式住宅按一定朝向和间距成排布置;周边式由住宅沿街坊或院落周边布置,形成封闭或半封闭的院落空间;点群式包括多层点式及高层塔式住宅布局,点式住宅自成组团或围绕住宅组团中心建筑、公共绿地、水面有规律的或自由布置。
图 1 行列式住宅组群示意
图 2 周边式住宅组群示意
图 3 点群式住宅组群示意
行列式住宅间的条状用地如建设机械式停车库时,可选取简易升降类停车设施,以实现更高的停车需求满足率,并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布置简易升降停车设施时,需满足车道宽度和尽端道路回车条件。
图 4 行列式住宅之间布局简易升降停车设施布局模式(上段为单循环组织,下段
为尽端道路组织)
6.2.2 老旧小区新建停车设施具体选型需充分考虑停车可利用空间的尺寸和停车设施的适用特点。
1 对于短边长度大于 18m 且占地面积大于 1000m2 的空地、荒地、拆违腾退用地及公共绿地等场地空间,宜优先建设自走式停车库。自走式停车库是最常见的停车库形式,分为平楼板、斜楼板和错层式。主要优点有:存取车方便,迅速;低噪声、无故障、极少维修; 使用年限长,可达 50 年~70 年;管理方便,可实现无人智能管理,但自走式停车库有建设场地空间较大、造价较高等缺点,适用于场地空间较大、支付能力较强的老旧小区。地上自走式停车库如采用钢结构错层形式,可以更加有效地降低建设成本,提高空间使用效率。
2 对于短边长度大于 12m、小于 18m,且允许建设高度不大于 12m 的场地空间,宜优先选用升降横移类停车库。升降横移类车库具备技术成熟、造价低、操作方便、空间利用率高、布置灵活等优点。升降横移类车库存在一定遮挡问题,影响景观和采光,因此其适用于原有露天停车场改造,不存在遮挡问题的空地,以及地下车库新建或改建。升降横移类停车库可采用地上式(2 层~6 层)或半地下式。
升降横移类机械停车库可由多套升降横移类机械停车设备组合而成,单套停车设备的停车数量宜为 20 车位~35 车位,清库时间不宜大于 30 分钟。从经济性考虑,建议升降横移类停车设施建设不少于 3 组。为保证车辆的正常进出,车位前道路宽度不宜小于 6m。
3 对于短边长度大于 6m 且长边前方具有 6m 以上进出通道的条状用地,为减小对周边景观环境的影响,宜选用简易升降类停车库。简易升降类车库具有技术成熟、造价低、操作方便、空间利用率高、布置灵活、噪声小,以及对景观、采光影响小等优点,适用于老旧小区内的零散空间改造。简易升降类停车库可由单套简易升降类停车设备横向并联组合而成,最多不宜超过 8 组,且每组并联组合的简易升降类停车库的停车位不宜超过 30 个。
4 在满足采光、景观、住宅环境噪声等条件下, 对于面积不足 100m2 ,但大于36m2 的可利用空间,根据允许的建设高度,宜新建垂直循环类或垂直升降类停车库。垂直循环类停车库具有占地面积小(每组仅占地 40m2 )、空间利用率高、布置灵活以及易安装、拆卸、移装等特点,但对景观影响较大,设备价格高。适用于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用地紧张且支付能力较强的老旧小区。垂直升降类停车库具备占地面积小、空间利用率高等优点。垂直升降类停车库停车层数宜为 15 层~25 层,造价和运营维护费用高,对低层、多层建筑景观、采光影响严重。适用于停车供需矛盾突出、有独立块状用地且支付能力较强的老旧小区。
5 用地面积较小且仅能利用地下空间时,宜采用垂直升降类、巷道堆垛类和平面移动类停车库增加停车位。利用地下空间时可建设“沉井式”垂直升降类停车库。平面移动类停车库空间利用率高,用地适应性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地面空间仍可用于绿地,存取速度略快于巷道堆垛类,但造价和运营维护费用高,存取速度较慢。适用于绿化用地及地下空间改造、停车缺口较大且具备较强支付能力的老旧小区。巷道堆垛类停车库可适应带状用地空间,且空间利用率高,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地面空间仍可用于绿地,但造价和运营维护费用高,清库时间长,同时取车数量少。适用于缺口较大、可利用地下空间且具备较强支付能力的老旧小区。
7 既有停车场(库)
7.1.2 按照《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的规定,小型车停车位长 5.3m (背靠背双车位每个车位长 5.1m)、宽 2.4m;微型车停车位长 4.3m、宽 2.2m。
7.1.3 子母停车位是指前后两个停车位,后车位也可停车,但当前车位有车时,后车位被阻挡不能进出车。一般一个家庭使用一组子母停车位,后车位停放不常用的车,需要使用时先将前车位停放车辆驶出,以便后车位停放车辆进出。
7.2.1 老旧小区既有地下停车库层高一般在 3.7m~4.2m,减去约 200mm 结构板厚,梁窝中的车库净高可以达到 3.5m~4.0m,经过简单的改造是有可能安装机械式停车设备的。
既有停车库改造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中 5.1.1 和 5.1.2 条的规定。按照现实中较多的需要改造的既有地下停车库为例,采用自动灭火系统的普通地下停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 4000m2 ,机械式停车库为 2600m2。若既有地下停车库某个防火分区面积小于 2600m2 ,不需增加防火隔墙,就可以改为机械式停车库;若既有地下停车库某个防火分区面积大于 2600m2 ,就需要增加防火隔墙、防火门等,将改为机械式停车区域的防火分区面积减小至 2600m2 以下。如果防火分区发生变化,设备机房布置、喷淋系统布置、人员出入口等应按新防火分区划分进行相应修改。
8 外部空间
8.1.1 老旧小区内部建设条件差异较大,部分老旧小区内难以新增停车设施空间,可由小区所属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牵头在周边区域内选取可利用空间进行集中建设,建成后可为周边多个老旧小区提供服务。
9 充电设施
9.1.1 本条规定了充电设施规模设置的基本原则,老旧小区充电设施主要用户为住户及访客,住户固定停车位或长租停车位基本上采用交流充电设施可满足要求,可根据需要在公共停车位为访客或住户提供少量的直流充电设施。
根据对国内各地住宅设计实施类规范及导则的研究,现行法规下住宅设计用电负荷平均约为 10kW。在用电高峰期, 平均每户剩余 2~3kW 负荷,每个交流充电设施的用电负荷为 7kW,安装后将占用 2~3 户的剩余用电负荷。据此计算,当三分之一的业主安装充电桩后,有较大可能耗尽小区变压器剩余负荷。考虑老旧小区的原有电力设施设计参数较低,户均用电负荷普遍低于现有标准,用电高峰时期,无法满足现有用电负荷;加上线路老化,易出现电压低等问题。因此,本次规程建议,老旧小区充电设施总用电负荷不宜超过小区变电器负荷容量的 30%。
9.1.3 老旧小区改造中有条件的应预留满足安装充电设施的空间及电动汽车充电操作空间,同时预留好变配电房、配电箱、计量装置及配电线路的安装空间等,防火及消防措施等应满足相关要求。
9.2.1 为了保证充电过程中操作者的安全,以及电动汽车和动力蓄电池的安全,充电桩应具备急停开关,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充电连接异常故障时,立即自动切断电源,防止对操作者造成电击伤害。
9.2.4 老旧小区由于场地空间限制较多,电气系统改造存在一定难度。从后期防护、安全性能及技术成熟度与开发成本角度考虑,老旧小区适合在升降横移类及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加装充电设施。同时,从可操作性上,其他六种包括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垂直升降类、垂直循环类、水平循环类、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也可加装充电设施。
9.2.5 充电设施与机械式停车库一体化设置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直流快充可能导致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出现热失控现象,产生爆炸、火情等危险情况,因此在充电设施与机械式停车库一体化设置时,宜采用交流充电设施。
4 分组或分区域设置利于统一管理,同时增加安全保障。
10 设施建设要点
10.1.2 一般情况下,可能产生冰冻的停车库指敞开式停车库以及严寒地区、寒冷地区无采暖停车库。近年来由于气候变化, 在南方非采暖地区也出现了冰冻天气,停车库入口等部位可能也会出现冰冻的现象,在这些场所敷设的给水排水管道,如果不采取防冻措施,会出现管道冻裂现象,造成管理和使用上的不便。由于停车库一般设有消防给水管,消防水管很容易冻裂且消防给水管流量大压力高,一旦冻裂会产生大量消防排水,影响停车库正常使用,而在系统维修期间发生火灾更会造成消防安全隐患。
11 建设与运营管理
11.1.2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直接面向居民服务的基层政府,既负有辖区内停车治理的责任,也拥有推动停车治理项目启动、与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调的能力,因此适宜作为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的领导力量,推动并参与相关工作。
11.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涉及的停车位规划、建筑物改建、建筑物共有部分用途改变等行为大多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物权,因此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性组织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作为实施停车设施建设的具体实施主体是相对合理的。
11.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涉及需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其中,决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1.1.6 参照北京、上海、杭州的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案例, 按照内部平面空间优化、内部平面优化+新建立体停车库和内部空间全面挖潜+外部新建停车库三类模式进行统计。
表 1 部分老旧小区户均停车位数统计
续表 1
附:参考案例
1 杭州翠苑一区案例
(1)项目背景
翠苑一区小区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于 1985 年竣工,是杭州市市区范围内较早的居住小区。小区南北长约 500m,东西宽 250m,区内共有 69 幢住宅,居民 3146户,常住人口接近万人。
图 1-1 杭州翠苑一区小区建筑布局及停车设施分布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 曾 3 次亲临该小区考察,做出“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呼、我有所为”的重要指示。小区作为杭州市创建未来社区的典型案例,进行过多轮全面的综合改造,老年食堂、邻里公园、小区活动中心、幼儿园、无人超市等设施齐备。
停车方面,由于建设年代较早,未专门施划停车位。经过多轮的整治和更新工作,小区内停车位从无到有,已经扩充至 855 个,全部为地面划线停车位。
(2)停车设施改造措施
在多轮地面交通环境及停车整治后,停车空间资源得到了充分挖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优化小区交通组织,保证绿化环境的前提下,对部分道路进行适度拓宽,使之兼具小区干路、消防通道和路内停车的功能。对于原有路幅宽度为 7m 的道路,拓宽至 8m,可以满足道路两侧各平行停放一排车辆,中间仍有 4m 宽的消防通道空间;对于原有路幅为 5m 的道路,拓宽至 6m,一侧用于路内停车,中间 4m 可以作为消防通道。由于拓宽幅度不大,沿路的行道树全部得以保留,在路缘石上的绿化空间或者地面上专门施划绿色通道作为行人通行空间。
图 1-2 道路单侧停车同时保留行人通行空间
充分利用住宅间空间。该小区内大量住宅为典型的 6 层左右砖混结构,充分利用住宅间空间是停车位增量的主要手段。该小区利用住宅间空间施划停车位采用两种布局方式:一种为平行布局方式,将 4~5m 宽的宅间路空间一部分用作路内停车位、另一部分作为行车通道;另一种为垂直布局方式,将部分乔木之间的绿
化空间置换为停车位,按照垂直于楼宇的方向布局。
图 1-3 利用住宅间空间施划停车位
小区内所有施划停车位均安装地磁装置,并设有“未来社区数智驾驶舱”(智能管理中心),可以实现对停车位使用情况的实时智能管理。
图 1-4 停车智能管理中心
对于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小区范围内设置了 4 处相对集中的充电设施停车位。
图 1-5 充电设施停车位
尽管街道办居委会已经对地面空间进行了最大化的利用,能够挖潜出的停车位资源仍然难以满足所有住户的停车需求。另外,小区采取差异化的停车收费标准,对于业主的第一辆车按照 100 元/月收费(先到先得,不保证有停车位),对于租户的第一辆车按照200元/月收费,对于第二辆车提高停车收费标准为每月400元。小区内的停车位白天可供社会车辆使用,收费标准为 10 元/h,18:00 之后禁
止外来车辆进入,所有非住户车辆不得过夜。
因为小区内老年人比例较高,因此小区内还设置 25 个左右的“孝心停车位”,专为短时探访老人的车辆使用。使用需提前预约,可以享受一段时间内的免费停车优惠。此外,为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就近设置了 8 个无障碍停车位。
图 1-6 孝心停车位
(3)经验总结
第一、健全的小区基层管理组织(如居委会、业委会、物业等)是老旧小区停车环境治理的前提,同时需要建立长效的停车管理机制,才能循序渐进从根本上缓解停车难的矛盾。
第二、该小区通过内部平面优化模式进行停车设施改造,经过多轮整治和更新,使得户均停车位数量达到 0.27 个/户。老旧小区依靠小区范围内地面空间的挖潜,应以满足消防通道畅通、基本绿化不被破坏为前提,一般挖潜后能够满足30%~50%的停车需求。
第三、夜间或节假日高峰时段停车需求较大时,需要大量的人力维持基本的停车和行车秩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安装停车位地磁可实现智能管理,在提高业主寻租停车位效率的同时降低停车管理人工成本。
第四、对停车设施进行合理的收费是调控停车需求、覆盖基本停车管理成本的主要手段之一,对业主、租户、外来短期停车、外来白天长租停车应采用差异化的停车收费标准。
2 杭州塘河新村案例
(1)项目背景
塘河新村(包含邻近的余杭塘路社区)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建于 20 世纪 90年代,被余杭塘路、莫干山路、教工路等道路围合,总面积 25hm2 ,共有 4000 多户居民,超过上万人口。2014 年作为老旧小区改造的典型进行过一轮综合交通治理,其中重点内容即为增加停车位,缓解供需矛盾。至 2023 年,仍然基本维持上次交通治理的框架。
图 2-1 塘河新村位置及封闭管理城市支路
(2)停车改造措施
该社区增加停车位全部为地面停车位,没有专门新建地下停车场库或机械式停车设备。
交通组织改造的主要思路是“小开放、大围合”,将原本单独地块范围内封闭小区打开,以周边几条主要城市干路为边界,形成 25hm2 左右的一体化“大社区”。将塘河路、三宝西路、塘河二弄 3 条支路作为内部道路,进行半封闭式管理,加设收费道闸。6 处与主干路相交的社区出入口保持 24 小时向社会开放,15min 内穿过社区不得收费,对社会行人和非机动车保持开放。
三条支路内部化后,采取单行组织,缩减道路上用于车辆通行空间的宽度,并适当拓宽道路,节省和拓展出的空间作为路内停车位,主要供社区内居民使用。宽度拓宽至 6m 的道路,可以按照单侧平行停车+单行组织;拓宽至 8m 的道路,可以按照双侧平行停车+单行组织;拓宽至 10m 的道路,可以按照双侧停车(一侧为垂直停车、另一侧为平行停车)+单行组织。拓宽道路不应该破坏行道树, 应保障4m 的消防通道宽度,并保证人行道满足行人通过的宽度需求。
图 2-2 路面宽度 8m 的道路横断面空间使用示意
图 2-3 路面宽度 10m 的道路两侧停车现状
图 2-4 路缘石向外挪移至行道树位置为止
该小区住宅楼之间空间基本维持原有状态,部分施划停车位,并未对宅间空间进行改造。现状有少量车辆停在绿化设施或步行空间上。
图 2-5 宅间路部分施划了机动车停车位
图 2-6 未施划停车位部分宅间空间被机动车占据
(3)经验小结
第一、该小区通过内部平面优化模式进行停车设施改造,使得户均停车位数量达到 0.22 个/户。
第二、核心举措是将部分城市支路进行“内部化”处理,利用市政道路空间停放住户车辆。改造的前提是必须开展覆盖整个片区的交通综合整治规划与设计,并严格对拟进行内部化处理的道路进行全方位的交通影响分析,确保内部化城市支路的方案不会对该地区的整体交通组织产生负面影响。
第三、平面空间规整改造难度小、易于被居民接受、便于施工。改造之初,该社区的停车位供给基本达到了供需平衡。但是随着停车需求持续增长,仅靠供给挖潜难以完全解决。至调研时,工作日白天路内停车位饱和度很高,仍然有部分车辆占用非施划停车位的空间停放。此外,由于社区内部停车成本低,存在长期占用停车位的情况,导致停车周转率不高。
图 2-7 路内停车位上长期停放的车辆
3 上海新泾三村案例
(1)背景情况
新泾三村小区位于上海市长宁区、中环路与外环高速之间, 建设于 20 世纪 80年代后期,迄今已经 40 余年。小区内总共有 89 幢住宅,建筑形式为典型的 6 层砖混住宅楼,共有约 2500 户居民。
图 3-1 上海新泾三村小区建筑布局及停车设施分布
由于建设年代久远,缺乏机动车停车位,改造前施划停车位数量仅为 250 个左右,夜间停车压力极大,特别是节假日和周末时段,业主子女、亲友车辆集中到访,停车矛盾进一步突出。另一方面,随着电动汽车数量的增长,缺乏充电设施也成为促进小区停车设施改造的主要动因之一。
(2)停车设施改造措施
n 停车位扩容
为了增加停车容量、规范停车秩序、净化小区内部交通环境,在老旧小区综合改造中专门开展了针对停车系统的改造工作,由专业规划设计团队出具方案,与小区多项改造项目同步实施。大型乔木保持不变,地面绿化适当调整;部分道路适度拓宽,挖掘地面可供停车资源,施划停车位;对小区内道路交通组织进行优化,明确消防通道等禁止停车廊道及重要路段。部分道路拓宽后,原有仅能平行式布设的停车空间得到扩充,变为斜列式停车,相同道路长度范围内停车位增加约 20%。
图 3-2 主要道路拓宽后沿路设置停车位
经过整治,小区范围内划线停车位从 250 个提升至 500 个左右。大量宅前屋后空间被施划为地面停车位,是此次整治中停车位增加的主要空间。同时,根据就近原则施划若干无障碍停车位,便于残障人停车使用。
图 3-3 住宅楼之间的空间用来布置为垂直停车式地面车位
图 3-4 在残疾人楼前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n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在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方面,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灵活布局充电设施停车位。根据小区内车辆充电特征,物业部门总结提出每 6~8 辆电动汽车配置一个交流充电桩的标准; 目前按照该标准在小区内实施,基本能够满足现有规模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空间布局方面, 在小区内集中设置一处充电专用停车场,配置 8 个交流充电桩;在小区内部分主要道路单侧布局的停车位附近,也设置了少量交流充电桩。
图 3-5 电动汽车充电专用停车场和停车位
为了提高充电桩的使用效率,居委会构建了小区内电动汽车车主微信群,便于及时掌握充电设施使用情况、协调充电时间,必要时物业人员会参与调配与调解,现阶段运行状况良好。
n 管理与收费
根据小区内停车位数量发放 500 个左右停车证,收费标准为 150 元/月,年付可以享受减免一个月租金的优惠。停车位不固定,采用先到先得方式。对于业主亲友访客的临时停车,采用 2h 内免费、2~8h 单次 5 元标准收费;工作日白天小区内停放车辆中约有 10%~20%为外来车辆,采用半小时内免费,0.5~4h 单次 10元,4~8h 单次 20 元,8~24h 单次 30 元标准收费。
(3)经验总结
第一、老旧小区停车设施改造与整个小区的改造更新同步推进,由专业团队进行规划设计,有利于综合统筹、降低成本、保障实施效果。其中,小区基层管理组织(如居委会、业委会、物业等)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二、老旧小区停车设施改造应以整个小区的交通整治规划与交通组织优化作为前提条件,明确各类道路通道的交通功能与级配关系,进而对潜力空间进行拓展,动静态交通方案同步推进,道路标志标线,隔离、警示等设施应配套实施。
第三、该小区通过内部平面优化模式进行停车设施改造,使得户均停车位数量从 0.1 个/户提高至 0.2 个/户。通过适当拓宽道路、变平行式停车为斜列式停车,相同道路长度约可增加 20%的停车位。
第四、根据小区电动汽车使用情况及充电需求特征, 摸索出现阶段每 6~8 辆电动汽车配置一个充电桩的配比标准,可通过构建微信群的方式在电动汽车业主之间充分调配使用需求、提高充电设施的使用效率。
第五、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可实行居住区与商业办公类建筑共享利用停车位,鼓励停车资源共享。对外来车辆采用高于小区业主的停车收费标准,通过错时停车调配需求,提高停车位使用效率同时可利用增加的停车收益反哺小区停车管理成本。
4 上海新泾五村案例
(1)项目背景
新泾五村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1994 年落成,总户数 1469 户,共有72 个楼组,实有人口 5111 人。房屋类型有动迁房、公房、商品房, 属于综合型的老小区。小区内原有停车位不足,停车秩序混乱,老年人比例高,周末及节假日子女探访高峰时段,停车矛盾更加突出。
图 4-1 新泾五村建筑布局及停车设施分布
(2)停车改造措施
停车系统改造作为小区整体环境更新项目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随其他项目同步展开。专业设计团队对小区的道路交通组织进行优化,对部分道路进行适度拓宽,增加停车位供给。针对住宅楼之间的原有绿化用地,在不破坏高大乔木的前提下,利用零散空间进行布局,采用垂直停车和平行停车相结合的方式,尽可能地增加停车位数量。经过改造之后,小区内停车位由改造前的 220 个左右,扩容增加 120 个,施划机动车停车位共 350 个左右,全部为地面停车位。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停车难的问题,并改善了停车和行车秩序。
图 4-2 利用宅间绿化空间设置停车位
对于电动汽车充电问题,灵活利用靠近小区围墙的停车位设置交流电充电桩,建立电动汽车业主微信群,提高充电桩的周转率。
图 4-3 利用靠近小区围墙的停车位设置交流电充电桩
小区目前发放了约 500 个停车证,三证合一的业主(即房产证、户口以及车辆行驶证)享受 100 元/月的收费标准,为非固定停车位。白天小区停车位对外开放,按照 300 元/月的收费标准试行,方便附近就业人员日间停放。停车收益全部作为小区公共收益,统一管理和使用。
小区采用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安装了 310 个地磁感应器,可以实时监测停车位的占用情况,并将信息同步至后台及小区主入口处的显示屏,引导进入小区的车辆快速找到停车空位,减少无效绕行,净化了小区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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